提醒函询诫勉工作汇报(共7篇)

第1篇:开展提醒函询诫勉工作总结

       开展提醒函询诫勉工作总结

       ****年,娄底市认真总结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好经验好做法,在领导干部中积极开展谈心谈话活动,以中组部下发《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为契机,进一步加大领导干部提醒、函询、诫勉工作力度,坚持预防在先、预防和惩戒并举,促进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是认真组织学习,增强规矩意识。市县两级组织部门采取多种形式认真抓好《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等制度的学习宣传工作,增强领导干部特别是组工干部关于提醒、函询和诫勉工作的程序意识、法规意识。市委组织部在部务会上进行学习传达,开展专题讨论,并在全部干部职工集中学习时进行专题讲课。各县市区、市直单位也通过干部培训、专题研讨等形式开展学习。通过学习讨论,进一步强化了领导干部的自律意识、规矩意识。

       二是建立互通平台,及时收集信息。健全电话、网络、信访、短信“四位一体”举报平台,实现市县两级“12380”信息举报平台互联互通,健全干部不良信息收集机制,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高度重视,建立台账,及时处理。畅通与纪检、政法、信访、财政、审计等部门信息沟通机制,定期交流情况,沟通信息,研究问题,实现信息共享。探索建立干部监督“大数据”系统,及时为开展提醒、函询、诫勉工作提供事实依据。

       三是做好结合文章,彰显工作成效。按照《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要求,在干部的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单位党组织及其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根据问题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工作方式。对有问题的干部,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函询,念“紧箍咒”、打“预防针”。对涉嫌违规违纪的人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对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加大问责查处力度。对查实的典型案件,深入剖析、适时通报,对相关责任人该问责的问责、该处理的处理。做好结合文章,把开展领导干部提醒、函询、诫勉工作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三龄审核、干部档案专项审核、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结合起来,既提高了提醒、函询、诫勉的针对性,又推动了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今年以来,市县两级组织部门开展提醒谈话28批次,提醒县处级干部156人次,科级及以下干部14次;针对举报反映的问题,函询正处级领导干部1人;书面诫勉6人次,谈话诫勉24人次,共诫勉科级及以下干部27人。其中市委组织部对111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不一致的处级领导干部和45名干部档案专项审核中发现疑问的领导干部进行了提醒谈话,在全市干部中引起一定的震慑。目前,接受诫勉影响评先评优、六个月不得提拔或重用的条规已深入人心,对我市从严管理干部,从严监督干部履职发挥了积极作用。

       开展提醒函询诫勉工作总结

       安图县突出三个抓手,切实做好中组部出台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的工作落实。

       一是及时传达精神,抓好县级领导学习。安图县在接到中组部印发的(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后,县委高度重视,结合“三严三实”教育活动,组织全县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专题学习了《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进一步理解和认识中央制定《实施细则》的时代背景和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部署要求上来,学好用好强化干部日常监督管理的新举措。

       二是认真学习研究,抓好组工干部学习。通过小组讨论等形式,认真组织组工干部深入学习《实施细则》,细致研究提醒、函询、诫勉的适用对象、范围、层次等规定要素,深刻领会《实施细则》的制定既是从严治党的新要求,也是关心爱护干部的新举措。在日常干部监督管理中,及时发现领导干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真正做到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

       三是开展专项整治,抓好制度执行落实。在全省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中,结合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规定,区分问题类别和性质,严格执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排查出存在漏报个人事项和未及时上交保管因私出国(境)证件问题的10名领导干部进行书面提醒,并给予了批评教育,进一步增强了领导干部的组织纪律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

       提醒函询诫勉工作总结

       为切实履行组织监督管理职责,积极发挥提醒、函询和诫勉的监督作用,镇雄县在干部日常监督管理中坚持“发现问题及时提醒,专项问题书面函询,特殊问题诫勉谈话”,最大限度发挥制度的刚性约束作用。

       突出“一个主题”,以关爱干部为出发点。把思想教育与制度保障紧密结合,开展日常谈心谈话、集中学习、培训教育,制定了《镇雄县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镇雄县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树好“警示牌”,拉好“高压线”,让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领导干部有所“敛”,让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单位或部门有所“畏”,让发生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部门的主管领导有所“责”。

       加强“二个联系”,拓宽信息线索来源渠道。一是与信访举报相联系。定期对信访举报进行分析过滤,认真分类定性。把信访中群众有意见,但不构成违纪的,列入提醒、函询对象;针对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对涉及对象进行诫勉谈话。二是与机关效能相联系,通过开展随机调研、党建考核、日常监督等方式把慢作为、懒作为、工作任务完成效率低、完成不到位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党员干部确定为警示提醒对象。****年对1名婚姻变化情况报告不够清楚的干部进行了函询提醒,责令重新报告;对远程教育播放站点出现“零点击”的乡镇党委组织委员进行提醒谈话,责令作出整改报告,督促限期整改;在干部选拔任用期间,因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对3名科级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把握“三个原则”,突出开展提醒、函询和诫勉工作针对性。一是“早”的原则。针对轻微违纪、苗头性、倾向性的特征,做到及早发现苗头,及时对可能步入歧途的同志打招呼,敲警钟,达到治病救人的目的。二是“准”的原则。找准问题的症结,对问题事实反复进行甄别,准确、全面、真实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苗头性问题。三是“严”的原则。不怕伤和气,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决不走过场。

       规范 “四个程序”,确保提醒、函询、戒勉举措有效运用。一是严格审批程序。注重分层分级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坚持从严要求,严格监管,由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股提出意见,报组织部长批准后实施。二是规范文书格式。为了切实把约谈和函询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轨道,制定了《约谈通知书》、《函询通知书》、《提醒函》等标准文书。三是严明纪律要求。要求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回避等相关纪律规定,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四是事后整改监督。整改阶段坚持监控跟踪,防止将谈话当做耳边风,吹过即散。并将谈话记录、整改情况等材料交由组织部门留存备案并归入个人廉政档案,作为年度考核、评优、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第2篇:新版总结之提醒函询诫勉工作总结

       最新(总结范文)之提醒函询诫勉工作总结

       篇1:20xx揭示函询诫勉事情总结 ××凸起三个抓手,确切做好中组部出台的《对于构造人事部门对向导干部举行揭示、函询和诫勉的实行细则》的事情落实。一是实时传播肉体,抓好级向导进修。××在接到中组部印发的(如下简称《实行细则》)后,委高度看重,连系“三严三实”教导举止,构造全副级以上向导干部专题进修了《实行细则》的详细内容和请求,进一步懂得和意识中心制订《实行细则》的时期后台和首要意思,确切把思维和行径统一到中心的安排请求下去,学好用好强化干部平常监视治理的新举措。

       二是当真进修研讨,抓好组工干部进修。经由过程小组接头等方式,当真构造组工干部深刻进修《实行细则》,细腻研讨揭示、函询、诫勉的合用工具、局限、层次等划定因素,粗浅领略《实行细则》的制订既是从严治党的新要求,也是体贴爱护干部的新举措。在平常干部监视治理中,实时发明向导干部存在的苗头性、偏向性问题,真正做到抓早抓小抓苗头,避免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

       三是开展专项整治,抓好轨制施行落实。在全省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管理工作中,连系向导干部小我私家无关事项呈报的划定,区别题目种别和性子,严峻施行《实行细则》的相干划定,对排查出存在漏报小我私家事项和未实时上交保存因私出国(境)证件题目的10名向导干部举行书面揭示,并赋予了品评教导,进一步增强了向导干部的构造规律观点和清廉自律认识。

       篇2:20xx揭示函询诫勉事情总结 20xx年,××市当真总结群众门路教导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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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止好教训好做法,在向导干部中踊跃开展交心发言举止,以中组部下发《对于构造人事部门对向导干部举行揭示、函询和诫勉的实行细则》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向导干部揭示、函询、诫勉事情力度,保持防备在先、防备和惩戒并举,促成向导班子和干部部队设置装备摆设,取得了开端效果:

       一是当真构造进修,加强端正认识。市两级构造部分采用多种方式当真抓好《对于构造人事部门对向导干部举行揭示、函询和诫勉的实行细则》等轨制的进修宣扬事情,加强向导干部特别是组工干部对于揭示、函询和诫勉事情的步伐认识、法例认识。市委组织部在部务会上举行进修传播,开展专题接头,并在全数干部职工集合进修时举行专题授课。各、市直单元也经由过程干部培训、专题钻研等方式开展进修。经由过程进修接头,进一步强化了向导干部的自律认识、端正认识。二是创建互通平台,实时采集信息。健全德律风、网络、信访、短信“四位一体”告发平台,完成市两级“12380”信息告发平台互联互通,健全干部不良信息采集机制,对群众来信来访反应的题目高度看重,创建台账,实时处置。通顺与纪检、政法、信访、财务、审计等部分信息相同机制,活期交换情形,相同信息,研讨题目,完成信息同享。索求创建干部监视“大数据”体系,实时为开展揭示、函询、诫勉事情供应究竟根据。

       三是做好连系文章,彰显事情效果。根据《对于构造人事部门对向导干部举行揭示、函询和诫勉的实行细则》请求,在干部的平常监视工作中发明单元党组织及其向导干部存在的题目,依据题目的分歧情形采用分歧的事情体式格局。对有题目的干部,对苗头性、偏向性问题,实时举行揭示、函询,念“紧箍咒”、打“预防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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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嫌违规违纪的职员,发明一路、查处一路、传递一路。对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加大问责查处力度。对查实的典范案件,深刻理会、当令传递,对相干责任人该问责的问责、该处置的处置。做好连系文章,把开展向导干部揭示、函询、诫勉工作和向导干部小我私家无关事项呈报抽查核实、三龄考核、干部档案专项考核、经济义务审计等事情连系起来,既提高了揭示、函询、诫勉的针对性,又推动了各项事情的无效开展。往年以来,市两级构造部分开展揭示发言28批次,揭示处级干部156人次,科级及如下干部14次;针对告发反应的题目,函询正处级向导干部1人;书面诫勉6人次,发言诫勉24人次,共诫勉科级及如下干部27人。此中市委组织部对111名小我私家无关事项呈报抽查核实不一致的处级向导干部和45名干部档案专项考核中发明疑难的向导干部进行了揭示发言,在全市干部中惹起必定的震慑。今朝,接收诫勉影响评先评优、六个月不得选拔或重用的条规已深刻民气,对我市从严治理干部,从严监视干部履职发挥了踊跃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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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提醒、函询和诫勉工作情况的报告

       XXX(单位)关于对领导干部

       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工作情况的报告

       今年以来,XX(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有关规定,按照中组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要求,坚持把提醒、函询和诫勉工作贯彻落实到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中来,坚持从严要求,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毛病;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一、提高认识,领悟实质,切实加大对政策的学习力度 XX(单位)把《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列入XX(单位)中心组进行了认真学习,切实了解和把握了《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的内容和实质,确保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XX(单位)采取集中学习、专题辅导、分散自学、座谈讨论等方式进行了认真学习,充分利用XXX“组工论坛”阵地,由部领导、各科室负责人讲授《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的深刻含义,同时,将《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进行复印,做到机关干部人手一份,以科室为单位,进行专题学习。并将文件转发到各乡(街道、镇)、县直单位,要求各单

       1 位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二、以树立正确的用人观为导向,明确提醒、函询和诫勉对象的具体表现

       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具体行为表现。凡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不力;作风不实、好大喜功、弄虚作假,或者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不民主,不执行集体决定,在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不严格执行《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人用人上出现一些问题;廉洁自律、道德品质等方面的问题较多,或对家属、子女、身边工作人员要求不严;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和利用职权为亲属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方面存在一般性问题;用公款吃喝玩乐、旅游、挥霍浪费方面存在的问题情节较轻;个人生活作风方面存在问题;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需要提醒注意或者纠正;领导交办或纪委监委认为有必要进行提醒、询函或诫勉其他问题的党员干部,均列为提醒、询函和诫勉对象。

       三、以工作实绩和群众的满意度为标尺,认定明确提醒、询函和诫勉的对象

       严格按照中组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

       2 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的要求,明确提醒、询函和诫勉的适用范围为全县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原则,XX(单位)根据掌握的情况,按错误的性质和轻重,提出提醒、询函和诫勉名单,填写《提醒、询函和诫勉对象审批表》,提交XXX负责同志审定。同时,始终坚持实事求是、宽严适度,一个标准、讲究原则和尊重群众公论的原则,严格把握提醒、询函和诫勉条件,准确认定党员领导干部提醒、询函和诫勉对象。首先是自查自纠。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对照标准找差距、对照群众愿望找问题、对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找不足,引导党员领导干部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其次是群众评议。建立了领导干部民主评议制度,并将评议结果作为诫勉谈话的重要依据。第三是组织考察。在考核工作中,严格标准、敢于碰硬、广泛听取各行各业、各个层面的意见,加强对领导干部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的考察。

       四、提醒、询函和诫勉科学严谨,作用效果明显 实施干部提醒、询函和诫勉是新形势下干部管理教育的一种有效机制和手段,对干部队伍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其一,教育和挽救了一批后进干部。提醒、询函和诫勉作为干部管理的一种管理措施,对那些缺点明显的后进干部,起到了一般的教育手段难以起到的作用。其二,对干部起到了警示、激励和鼓舞作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

       3 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实施后,干部的精神面貌、作风纪律和履行职责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进步。其三,调动了群众参与干部监督管理的积极性。实施提醒、询函和诫勉,加强对干部监督管理,较好的调动了广大群众参与干部监督管理的积极性,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

       五、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

       一是苗头、倾向性问题难以发现,造成提醒、询函和诫勉不及时。二是以往结合年度考核开展谈心谈话多,提醒、询函和诫勉使用少。三是以往谈心谈话虽然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谈话方法、谈话程序不够规范。《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出台后,应加大对干部的提醒、询函和诫勉力度。

       建议在今后的工作中,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制度,明确提醒、询函和诫勉工作的具体工作目标和要求。二是规范提醒、询函和诫勉工作具体实施要求,综合、灵活运用提醒、询函和诫勉工作方法,因人而异、因事而异,确保工作效果。三是完善谈话程序,提高谈话技能,加强谈话目的性和方向性。诫勉谈话前,对已掌握的谈话对象存在的苗头性问题事实要反复进行甄别,事实一定要调查核实,确保掌握的问题事实准确、全面、真实,防止事实不清、情况不明等造成谈话被动。要拟好谈话提纲,认真安排设计,分析

       4 预测谈话对象可能提出的问题或有关说明。查找政策依据,做好应对,同时对谈话中涉及的时间、人员、地点等应做到心中有数。要对谈话对象家庭状况、性格特点等基本情况有所了解,确定合适的谈话方式方法。

       XXXX年XX月XX日

第4篇:新版总结之开展提醒函询诫勉工作总结

       2022年开展揭示函询诫勉事情总结

       篇1:开展揭示函询诫勉事情总结 一、详细做法和结果

       1、以树立精确的用人观为导向,明确诫勉发言工具的详细体现。根据党员向导干部存在题目的缘故原由、性子、前因及其影响水平,把诫勉发言工具细化为重点诫勉发言和警示发言,并依据响应划定,进一步明确诫勉发言的党员向导干部的详细行动体现。2、以事情实绩和群众的满意度为标尺,认定诫勉发言的工具。一直保持实事求是、宽严过度、一个规范、讲求政策和恭敬群众公论的准绳,严峻掌控诫勉发言前提,正确认定党员向导干部诫勉发言工具。首先是自查自纠。构造党员向导干部比较践行迷信发展观找差距、比较群众欲望找题目、比较《党员向导干部清廉自律多少划定》找缺乏,疏导党员向导干部查找存在的凸起题目。其次是群众评断。建立了向导干部民主评断轨制,并将评断效果作为诫勉发言的首要根据。首要采取了三种帮教发言体式格局。一是专人帮教教导。采用“开小灶”的设施,由单元各副科向导与被诫勉的干部“一对一”结成帮教对子,实施跟踪调查治理,催促指示他们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步伐。二是构造集合进修。保持教导贯注和学员现身说法相结合,赞助放下累赘,兴起勇气,踊跃朝上进步。三是开展交心发言举止。诫勉干部的分歧情形,交心发言做到有的放矢。对在清廉自律方面存在题目的干部重点举行揭示式发言,对事业心不强的干部重点举行鼓励式发言,对群众反应猛烈的干部重点举行品评式发言。

       实行干部诫勉发言和函询轨制是新形势下干部治理教导的一种无效机制和手法,对干部部队设置装备摆设起到了踊跃的促成感化。其一,教导和挽救了一批落伍干部。干部诫勉作为干部治理的一种非凡治理步伐,对那些瑕玷故障多且矫正不明显的落伍干部,起到了普通的教导手法难以起到的感化。其二,对干部起到了警示、鼓励和鼓动感化。实行诫勉后,干部广泛反应,干部的事业心、责任心、圭臬标准感化显然加强。干部的肉体面孔、风格规律和执行职责等方面都有了很大前进。其三,调动了群众介入干部监视治理的积极性。实行干部诫勉发言和函询轨制,加强对干部监视治理,较好地调动了泛博群众介入干部监视治理的积极性,精确行使民主权力,主观公正地评估干部。二、存在题目及下一步盘算

       第一,诫勉发言尽管存在必定的结果,但发言的体式格局要领上仍是有所短缺;第二,实行诫勉谈话多,应用函询少。

       在往后的工作中,咱们将不息美满配套的诫勉轨制,在诫勉谈话中,要加倍注重体式格局要领,做到主题明确,有的放矢。篇2:开展揭示函询诫勉事情总结 为确切执行构造监视治理职责,踊跃发扬揭示、函询和诫勉的监视感化,××县在干部平常监视治理中保持“发明题目实时揭示,专项题目书面函询,非凡题目诫勉发言”,最大限度发扬轨制的刚性束缚感化。凸起“一个主题”,以关爱干部为起点。把思维教导与轨制保证慎密连系,开展平常交心发言、集合进修、培训教导,制订了《××县党员干部诫勉发言轨制》、《××县向导干部交心发言轨制》,树好“警示牌”,拉好“高压线”,让有苗头性、偏向性问题的党员向导干部有所“敛”,让有苗头性、偏向性问题的单元或部分有所“畏”,让产生苗头性、偏向性问题的部分的主管向导有所“责”。增强“二个联络”,拓宽信息线索起源渠道。一是与信访告发相联系。活期对信访告发举行阐发过滤,当真分类定性。把信访中群众有看法,但不组成违纪的,参加揭示、函询工具;针对不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许虽组成违纪但依据无关划定免于党纪政纪惩罚的,对触及工具举行诫勉发言。二是与构造效力相联系,经由过程开展随机调研、党建审核、平常监视等体式格局把慢作为、懒作为、事情使命实现服从低、实现不到位等方面存在题目的党员干部确定为警示揭示工具。20xx年对1名婚姻变迁情形呈报不敷清晰的干部进行了函询揭示,责令从新呈报;对长途教导播放站点涌现“零点击”的州里党委构造委员举行揭示发言,责令作出整改呈报,催促期限整改;在干部提拔罢免时期,因违背构造人事规律,对3名科级干部举行诫勉发言。

       掌控“三个准绳”,凸起开展揭示、函询和诫勉事情针对性。一是“早”的准绳。针对细微违纪、苗头性、倾向性的特性,做到尽早发明苗头,实时对大概步入邪路的同道打招呼,敲警钟,达到治病救人的目标。二是“准”的准绳。找准题目的关键,对题目究竟频频举行鉴别,正确、周全、实在指出发言工具存在的苗头性问题。三是“严”的准绳。不怕伤和善,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决不走过场。

       标准“四个步伐”,确保揭示、函询、饬厉行动无效应用。一是严峻审批步伐。注意分层分级治理,根据干部治理权限举行,保持从严请求,严峻羁系,由县委组织部干部监视股提出看法,报构造部长同意后实行。二是标准文书花样。为了确切把约谈和函询事情归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治理轨道,制订了《约谈通知书》、《函询通知书》、《揭示函》等规范文书。三是严正规律请求。请求事情职员必需遵照失密、逃避等相干规律划定,对保密、泄密者,根据无关划定庄重处置。四是过后整改监视。整改阶段保持监控跟踪,避免将发言当成耳边风,吹过即散。并将发言记载、整改情形等资料交由构造部分留存立案并纳入小我私家廉政档案,作为年度审核、评优、干部选拔罢免的首要参考。

第5篇:诫勉谈话、函询暂行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已经中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中共中央办公厅

       2022年 12月19日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党委(党组)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四条 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五条 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委(党组)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六条 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第八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律检查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本机关或者本部门领导批准。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

       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和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机关或者部门留存。

       第十一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商中央纪委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2022年12月20日印发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各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工作部门的党组(党委)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及党委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政府工作部门的党组(党委)成员;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派出机关、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中的党员干部。相当于上述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

       上述单位中的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党委(党组)负责本地区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是: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述职述廉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行。没有届期的领导班子参照有届期的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从实际出发,适当扩大参加述职述廉会议的人员范围。

       第六条在述职述廉前,党委(党组)要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并由主要负责人如实反馈给本人。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意见,由上一级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反馈。领导干部本人也要通过谈心等形式,充分听取意见。

       第七条党委(党组)于本地区本单位的述职述廉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述职述廉工作总结报上一级党委(党组),并分别抄送上一级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

       第八条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下一级领导班子开展述职述廉工作的督促指导。要派人参加述职述廉会议,了解有关情况;述职述廉后,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发现领导干部在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以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的,根据党委(党组)意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第九条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应当分别在任职的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上述职述廉。

       在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可以在任主要领导职务的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上述职述廉。

       第十条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的述职述廉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

       组织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规定,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商中央纪委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2022年12月20日印发

第6篇: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促进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提醒

       第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第五条 提醒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建议名单,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确定。

       第六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的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提醒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

       第三章函询

       第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或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第八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人事部门可以委托函询对象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也可以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直接进行处理。

       (一)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二)再次函询后仍未说清楚的;(三)从回复材料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

       第十一条 经函询或者调查了解,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应认真审核,并建立函询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材料进行留存。

       第四章诫勉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存在下列问题,虽构不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的;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的,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够,用人失察失误的;

       (四)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

       (五)违反规定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

       (六)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七)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关系的(八)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汇报个人有关事项的;(九)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严格的;

       (十)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惩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

       (十一)在巡视、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十二)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十三)其他需要诫勉的情形。

       第十四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党委(党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可以采用谈话的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的形式。

       第十六条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应当根据诫勉谈话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一)对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一般应由上一级党委(党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二)对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谈话诫勉,一般应委托本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三)对单位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诫勉,一般应由本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四)对单位其他人员进行谈话诫勉,由组织人事部门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第十七条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并明确其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谈话诫勉应当制作谈话记录,载明下列事项:

       (一)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等;(二)谈话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等;(三)进行谈话诫勉的日期、地点;(四)进行诫勉的事由;(五)谈话具体内容。

       第十八条 采用书面形式进行诫勉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书;同时,将诫勉事项告知诫勉对象年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诫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等;(二)进行诫勉的事由;

       (三)对诫勉对象提出的有针对性的要求;(四)要求诫勉对象提交书面检查的具体时间;(五)进行诫勉的组织人事部门的名称;(六)制作诫勉书的日期。

       第十九条 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二十条 诫勉六个月后,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诫勉档案管理制度,对领导干部的谈话诫勉记录、诫勉书、书面检查材料等进行留存,并将有关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纪律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接受提醒、函询和诫勉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敢于担当,切实履行干部管理监督职责,积极发挥提醒、函询和诫勉的警示教育作用。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2022年6月28日起施行。

第7篇:关于实施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实施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促进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22]1‟号)、《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22‟30号)、《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22‟12号)等党内法规,结合xx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全县乡科级及以下干部。第三条 对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 提 醒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进行提醒:(1)在日常管理监督或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干部考察、干部考核、巡视、审计等工作中,发现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收到相关信访反映的;

       (2)上级转来需要进行提醒的;(3)有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

       第五条 对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第六条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县委组织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提醒谈话应当填写《提醒谈话记录表》(详见附件1)。

       第七条 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由县委组织部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详见附件2),提醒对象应当在收到《提醒函》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第八条县委组织部要建立提醒案管理制度,对有关材料进行留存。

       第三章 函 询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对其进行函询了解:

       (1)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干部存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问题,需要本人说明的;

       (2)在干部考察、干部考核、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需要本人说明的;

       (3)上级转来要求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的;(4)其他需要进行函询的。

       2 第十一条函询处理意见由县委组织部、纪委共同研究后提出,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实施函询前,一般要与实施对象所在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主要负责人沟通。

       第十二条对干部进行函询,由县委组织部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详见附件3)。函询对象应当在收到《函询通知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函询对象对所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县委组织部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委组织部可以委托函询对象所在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也可以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直接进行调查了解:

       (一)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

       (二)两次函询后仍未说明清楚的;

       (三)从回复材料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

       第十四条经函询或者调查了解,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县委组织部对干部织函询的材料应认真审核,并建立函询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材料进行留存。

       第四章 诫 勉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

       3(1)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的;(2)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3)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泄漏有关情况,隐瞒或歪曲事实,弄虚作假,搞拉票活动等不遵守纪律要求的;

       (4)法制观念淡薄,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

       (5)违反规定干预、插手招投标、基建维修、物资采购以及审查审计等工作,造成损失的;

       (6)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

       (7)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的;

       (8)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严格的;

       (9)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本单位(部门)工作人员所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

       (10)在巡视、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11)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12)上级组织转来要求予以诫勉的;(13)其他需要进行诫勉的。

       第十七条诫勉处理意见由县委组织部、纪委共同研究提出,报县委批准后执行。

       4 第十八条对干部进行诫勉,可以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第十九条采用谈话方式进行的,一般由县委组织部和纪委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诫勉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第二十条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并明确其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谈话诫勉应当填写《谈话诫勉记录表》(详见附件4)。

       第二十一条采用书面方式进行诫勉的,由县委组织部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书》(详见附件5),同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诫勉对象要在收到《诫勉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自查情况和整改措施。

       第二十二条对干部实施诫勉后,县委组织部及其所在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要督促其整改。诫勉时间为六个月,自实施诫勉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二十三条受到诫勉的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诫勉期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二十四条 诫勉期后,县委组织部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提出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

       5 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意见,报县委讨论决定。经了解,诫勉对象改正情况较好的,下达《解除诫勉通知书》(详见附件6)。

       第二十五条 县委组织部要建立诫勉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材料进行留存,并做好《提醒、函询和诫勉情况一览表》(详见附件7),将提醒、函询、诫勉情况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纪 律

       第二十六条 干部接受提醒、函询和诫勉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或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县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要敢于担当,切实履行干部监督职责,积极发挥提醒、函询和诫勉的警示教育作用。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6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提醒谈话记录表

       2.提醒函 3.函询通知书 4.谈话诫勉记录表 5.诫勉书

       6.解除诫勉通知书

       7.提醒、函询和诫勉情况一览表

       谈话函询抽查工作汇报

       函询调查报告(共4篇)

       询价函承诺书(共7篇)

       纪委监察信访室函询工作汇报(共4篇)

       准确区别使用约谈与谈话提醒及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