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国家发改委环资司
机构设置
具体职责:
(一)综合分析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承担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节能减排综合协调,拟订年度工作安排并推动实施,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能源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拟订资源节约年度计划。
(四)拟订节约能源、资源综合利用和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应由我委承担的有关职责。
(五)研究提出环境保护政策建议,负责委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综合协调,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促进环保产业发展和推行清洁生产的规划和政策,指导拟订相关标准。
(六)提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相关领域及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中央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以及能源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循环经济和有关领域污染治理重点项目国家财政性补助投资安排建议;审核相关重点项目和示范工程,组织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七)负责节约型社会建设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推动全社会节约资源和可持续消费相关工作。
(八)组织开展能源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宣传工作。
(九)组织开展能源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碳贷通:节能项目贷款,免抵押、零首付、二周内资金全额到账
碳险通:节能项目保险,节能能力全责保险、项目收益权保险 节能技术方案保险机构、银行机构认可认证 电话:0755-0755-82722776 82727533
处级机构: 综合处,节能减排处,节能处,节水处,循环经济发展处,综合利用处,环境保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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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技术支持:国家信息中心 中国经济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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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发改环资192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文件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发改环资[2022]192号
关于2022年全国节能 宣传周活动安排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教育厅(教委)、科技厅(科委)、环保局、广播影视局(厅)、总工会、团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经研究,定于今年6月12日至18日举办2022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的主题是“全民动员,共建节能型社会”。
二、宣传周期间,要集中宣传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能源形势,宣传坚持节约优先、效率为本,走跨越式节能的重要性。宣传节能在可持续发展中的重大战略意义,宣传国家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宣传节能的先进典型和经验,表彰在节能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查处和曝光严重浪费能源的行为,形成强大的舆论宣传声势。
三、宣传活动要面向基层,贴近公众,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包括企事办单位、机关、社区、学校等,大力开展群众性的节能创建活动,创建节能型企业、节能型政府、节能型社区、节能型学校,要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增强全民自觉节能的意识。各地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要会同联合主办单位搞好本地区的节能宣传周活动,切实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共青团组织要在中小学校和高校广泛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活动。在中小学积极倡导开展节能讲座、节能日记、节能知识竞赛、校园(家庭)节能小调查、节能小宣传员等实践活动,在高校组织开展以节能为主题的青年志愿者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通过学生影响家庭,影响社会。
五、各级科技部门要积极宣传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成果,通过举办各类专题研讨会、技术交流会、成果展览会等,宣传重大节能技术和产品应用所取得的节能效果。
六、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宣传节能对改善环境的重要意义及先进典型案例,加强执法监督力度。
七、各级工会组织要开展以节能为主要内容的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通过广播、宣传栏、交流会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岗位节能、降耗增效”活动。
八、中央和地方各主要新闻单位要把节能宣传作为宣传周期间的宣传重点,制定宣传计划,开辟专栏、专题、专版、公益广告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和监督作用。
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 2022年全国节能宣传周的活动方案,并于 4月底以前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宣传活动结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节能宣传周活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对今后的活动提出意见,于9月30日前将总结材料书面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二00五年二月五日
第3篇:发改委机构职责
1.机构职责: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议、机要、档案、接待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督查、提案办理、政务公开、综合治理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后勤服务工作。
(二)国民经济综合与发展规划处
研究国内外经济发展变化,监测分析全市宏观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研究总量平衡,提出宏观调控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组织拟订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提出全市重要物资储备政策建议,拟订并协调全市重要物资储备计划;组织研究和提出全市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战略及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组织拟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统筹协调全市经济发展重大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三)招标投标处(法规处)
组织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委机关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责任;指导监督委机关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市发展和改革系统法制宣传和普法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全市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招标投标综合性政策,依法核准招投标事项;负责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和管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监委库;承担市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市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规划和实施方案,参与研究和衔接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跟踪、评估重要改革方案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问题;提出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建议;指导和推进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审核国防交通发展规划和计划;承担市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和市装备动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监管处
监督管理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执行相关政策、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公共资源进入公共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协助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六)投资管理局
监测分析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建议及调控政策措施,编制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提出全市投融资体制改革和修订投资核准目录的建议,起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政策、法规草案;提出市预算内建设投资的规模、使用方向和安排意见,编制市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下达市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按规定权限审批有关投资建设项目,按规定权限核准有关投资建设项目,按规定权限备案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负责对政府出资的楼堂馆所项目的审查(市政、交通、水利项目除外),负责对其他公益性项目设计概算的审查(市政、交通、水利项目除外);申报并转发下达中央和省投资项目计划;参与、协调、审核上报重大项目,衔接平衡需要安排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协调安排中央和省投资的建设项目;按规定研究提出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和计划,组织协调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负责建设市重大项目库;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承担全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机构二
(七)地区经济和应对气候变化处(市以工代赈办公室)
组织编制和协调全市区域经济发展、开发区、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参与编制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规划以及治理项目的审核、申报和实施;提出区域经济发展、区域合作、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协调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实施;参与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协调国土和矿产资源整治、开发、利用、保护政策;协调落实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政策;组织实施资源枯竭型城市国家专项资金项目;协调处理开发区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战略、规划和政策;拟定全市以工代赈规划和计划;承担开发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以工代赈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农村经济处
综合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情况,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体制改革和有关政策建议,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制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提出推进城镇化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建议;衔接平衡农业(含乡镇企业)、林业、水利、移民后扶、气象等发展规划;安排预算内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基本建设项目及投资计划;审核、备案和申报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生态环境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九)工业和基础产业处
分析研究工业发展情况和政策;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拟订主要工业行业规划,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实施宏观指导;统筹工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负责全市工业生产力布局与结构调整;组织工业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批和备案工业建设项目,审核外商投资重大工业项目;承担需国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工业投资管理职能;会同相关部门安排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提出全市基础设施发展战略规划和改革建议;衔接平衡基础设施行业规划、专业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提出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建议;核准、审核、申报和安排交通重大建设项目;统筹交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综合分析交通状况,负责各种交通运输方式之间的综合平衡及重大问题的协调,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
(十)服务业处
监测分析服务业发展情况,组织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协调服务业重要领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指导协调服务业发展专项政策的制定;统筹促进服务业发展有关工作,协调解决生产性服务业、服务业新兴行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指导相关服务业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规范发展;组织修订全市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提出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安排建议;承担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财政金融贸易处
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状况,提出全市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汇总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金融政策并综合分析执行效果;负责企业债券发行的审核、报批,监督发债资金使用;牵头推进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和私募基金等投资基金的发展及制度建设,推动资本市场新型业务试点;监测分析市内外市场状况,提出扩大消费的政策建议;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相关工作;拟订物流业发展规划,协调物流业发展重大布局;会同有关方面管理粮食、棉花、食糖等储备,拟订市级储备库建设规划,审核、申报并组织实施储备库建设;协调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和重大流通设施项目建设;监测分析全市利用外资状况,研究提出利用外资战略,协调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有关重大政策;承办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的初审工作;承担全口径外债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责任;提出利用外资规划,组织协调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库建设和管理;提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和备选项目;负责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申报工作;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口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并监管计划执行情况;牵头组织全市引进战略投资者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开发和项目库建设及管理。
机构三
(十二)代建管理处
指导和协调全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工作,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核准和监管以及代建方式的审定;研究提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名单并牵头招标选择代建单位;拟订代建管理相关配套办法。
(十三)高技术产业处
综合分析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态势,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和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做好相关高技术产业化工作,组织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申报并组织实施高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和示范工程、产业的关键共性技术研制开发、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技术创新工程、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和高技术产业化基地等项目;提出相关的市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建议,安排全市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投资计划;负责信息安全工程和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统筹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的衔接平衡;承担国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系统纵向网的组织实施和市发改委局域网的建设、运行与维护责任;负责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库的信息化管理工作;承担市生物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资源环境处
综合分析全市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及政策措施;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负责全市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循环经济发展、资源综合利用等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领域项目的审核,以及资金申报与安排建议;负责全市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审定中央、省有关能源的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建议。
(十五)社会发展处
提出全市社会发展战略建议,协调社会发展政策,拟订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民政、新闻出版等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衔接平衡社会发展计划指标;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关的市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建议;审核、核准、备案社会发展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下达全市社会事业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参与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新建、变更和撤销的审核工作;参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综合分析就业与人力资源、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和政策建议;推进相关体制改革,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十六)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对外称长沙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
组织开展对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跟踪检查相关行业和地方贯彻执行国家、省投资政策和规定情况;组织开展对中央和省、市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问题,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十七)人事教育处
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宣传、机构编制、劳资、统战、对台、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绩效考核;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第4篇:发改委职能职责
发改委职能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提出发展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发展速度等目标和政策建议。研究、制定全区价格改革计划和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监测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及时提出宏观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三)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区经济体制改革、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全区经济体制改革的中长期规划、实施方案和工作部署。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
(四)承担全区全社会投资综合平衡工作。负责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策划和储备重大项目。按规定权限实行项目审批、备案、核准。负责监管政府投资项目。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全区招标投标工作。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和后评估工作。(五)负责推进全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协调工作,搞好生产力布局和资源开发、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引导和促进全区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六)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综合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七)贯彻执行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组织实施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负责管理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许可证收费年度审验制度和收费许可证收费统计报告制度。
(八)负责管理人民生活必需品、自然垄断经营商品、重要的公用事业、重要的公益性服务等商品和服务价格。组织实施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管理办法、作价原则和作价方法。协调、管理、引导已放开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九)负责全区市场价格监测体系和价格信息网络建设工作,加强对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监测,做好价格预测预警。研究国际国内市场价格变动对本区价格的影响并提出政策建议。发布价格信息,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
(十)组织全区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行为。负责组织实施商品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推进价格诚信建设。受理价格举报投诉,协调解决价格、收费矛盾纠纷。组织、指导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十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区政府其他部门价格和收费工作,处理价格争议,指导行业组织的价格工作。(十二)负责价格成本调查工作和实施价格成本监审。
(十三)负责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工作。负责价格评估、认证工作,负责价格咨询、服务等价格事务工作。(十四)参与国防动员工作,承担国民经济动员工作。(十五)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5篇:发改委职能职责
发改委职能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提出发展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发展速度等目标和政策建议。研究、制定全区价格改革计划和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监测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及时提出宏观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三)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区经济体制改革、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全区经济体制改革的中长期规划、实施方案和工作部署。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
(四)承担全区全社会投资综合平衡工作。负责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策划和储备重大项目。按规定权限实行项目审批、备案、核准。负责监管政府投资项目。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全区招标投标工作。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和后评估工作。
(五)负责推进全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协调工作,搞好生产力布局和资源开发、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引导和促进全区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
(六)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综合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七)贯彻执行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组织实施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负责管理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许可证收费年度审验制度和收费许可证收费统计报告制度。
(八)负责管理人民生活必需品、自然垄断经营商品、重要的公用事业、重要的公益性服务等商品和服务价格。组织实施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管理办法、作价原则和作价方法。协调、管理、引导已放开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九)负责全区市场价格监测体系和价格信息网络建设工作,加强对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监测,做好价格预测预警。研究国际国内市场价格变动对本区价格的影响并提出政策建议。发布价格信息,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
(十)组织全区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行为。负责组织实施商品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推进价格诚信建设。受理价格举报投诉,协调解决价格、收费矛盾纠纷。组织、指导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十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区政府其他部门价格和收费工作,处理价格争议,指导行业组织的价格工作。
(十二)负责价格成本调查工作和实施价格成本监审。
(十三)负责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工作。负责价格评估、认证工作,负责价格咨询、服务等价格事务工作。
(十四)参与国防动员工作,承担国民经济动员工作。
(十五)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6篇:发改委的职责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22〕11号),设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提出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国家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负责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
(三)负责汇总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土地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价格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价格政策的执行。负责组织制定和调整少数由国家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等。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
(五)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中央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安排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七)承担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的责任,组织拟订区域协调发展及西部地区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
(八)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拟订国家战略物资储备规划,负责组织国家战略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国家粮食、棉花和食糖等储备。
(九)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十一)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与有关部门共同牵头组织参加气候变化国际谈判,负责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相关工作。
(十二)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按规定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
(十三)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四)承担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有关具体工作和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
国土局地环科岗位职责
发改委岗位职责
人大环资工委主任工作总结
城建环资委秘书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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