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 工作计划(共8篇)

第1篇:解读不良资产救助计划

       比尔·艾萨克解读不良资产救助计划

       作者:长城伟业期货

       张为豪/编译

       期货日报 2022-7-6 比尔·艾萨克现任法律经济咨询集团主席,曾经担任联邦存储保险公司的主席,其任职期间所面临的最大挑战来自于

       20世纪80年代储蓄银行和储蓄信贷危机。最近,艾萨克在其新近出版的《杞人忧天:华盛顿如何让美国失望》中,细数了政府官员在次贷危机中最终促成7000亿美元的不良资产救援计划误,在艾萨克看来,救援计划完全没有必要。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的次贷危机。在雷曼兄弟破产之后,艾萨克提出一些解决次贷危机的措施,其建议包括:恢复禁止卖空机制;敦促FDIC及时宣告突发事件,并宣称保护所有存款信贷客户的合法权益;将资金存在银行。艾萨克的提议受到很多人的追捧,国会两党成员都鼓励艾萨克上书反对救援计划。艾萨克确实这样做了,但第一次反对就被击溃,7000亿美元的救援计划最终还是通过了。

       立即中止按市价计会计标准,确保FDIC

       (Troubled Aet Relief Program,TARP)中所犯下的诸多错

       (Federal

       同时,这本书详尽描述了艾萨克在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任职期间就存贷危机所采取的各项稳定政策,以便处理蔓延至今

       《FuturesMag(下简称FM)》:在不良资产救援计划投票之前,你给国会提交了哪些信息呢?比尔·艾萨克(下简称BI):基本的信息就是,救援计划将不起作用。从14万亿美元的金融系统中收购

       7000亿美元的不良资产不会产生多大影响,并且,对于纳税人而言,这项救援计划将显得极为昂贵。因为,如果国会通过此项收购计划,银行将会高额销售而投资者却只会持有少许份额,因而纳税人将会遭受重大的市场冲击,我们将很可能损失数十亿美元资金。在国会通过此项法案之后,财长保尔森重新考虑了救援计划,从而认定收购不良资产计划将不会取得成效。随后,他们放弃了救援计划,换之以资本注入措施,其中包括保全两家汽车公司。我传递给他们的基本信息就是救援计划不会起作用;

       对股东而言,救援计划极度破费,毫无益处。最终,每个人都同意了,因为救援计划并未实施。FM:为什么资本注入计划比原计划更为优越?BI:资产注入更好,但是他们并不需要为了施行资产注入计划而寻求法律获准。我所给的基本信息是,他们并不需要施行资本注入计划,对于他们所要做的我已经给出了四步计划。其中的一个要点就是,将更多的资金注入到银行,他们将资金合理地分配到九大银行。事实上,或许只有一两家银行需要这些资金。在政治界引发了巨大风暴,同时,他们也害怕公众。但结果是,在国会通过救援计划之后,证券市场和国民经济跌至低谷。FM:为什么他们确定已经没有其他选择了呢?

       这BI:保尔森曾说过,其他人也不断重复这样的观点。一些人甚至在报道中说,如果救援计划未能通过,金融世界将会迎来世界末日。危机管理怎么会是那个样子?他们确实恐慌了。唯恐金融市场的崩溃和冻结,他们放弃了雷曼兄弟,纵使雷曼破产。随后,清算华盛顿互助银行(Washington Mutual)200亿美元的债

       有务。他们仰天长叹,我的上帝我们到底做了什么?我们如何控制局面?从而,人就编造了这个骇人听闻的计划——收购不良资产。

       当我说到某些人时,听上去像是在说华尔街的计划。你得清除账簿上难堪的不良资产,并且大家要知道保尔森正是华尔街的产物。FM:次贷危机最早是在2022年夏季爆发。各个机构的监管者应当在年的夏天做好哪些准备呢?BI:他们应该做了很多事。他们应当意识到如果贝尔斯登

       (Bear Stearns)

       2022自身遇到麻烦,那将该作如何处理。在那个时候,他们应当不断测试了贝尔斯登的财务状况,进而了解其不良资产的真实情形,以便弄清楚这到底只是一个流动性问题还是其清偿能力的问题。如果只是流动性问题,我们该如何处理?在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FDIC)担保的七家大银行达成一致意见。联邦政府将会贷款给各州政府,FDIC联合这七家大银行推行

       提升市场信心,以便争取资本注入计划。我们联合公众适应合伙企业扶持各州,时间制定一些永久性解决方案。在2022年后期,他们可能一直辗转于此,时刻做好准备,如果雷曼破产,该如何应对问题?如果贝尔斯登或美林银行追随而去,又当如何面对?可以说,他们在2022年或许并未关注到美国国际集团International Group

       (American,AIG),当然也有可能已经对AIG作出警告,但可以确信的是,他们对于其他机构必然作出了警示。FM:有人说救援计划拯救了金融市场,对此您有何看法?BI:这是弥天大谎!这是那些编造救援计划并将其兜售给一头雾水的公众和国会的人在作恶。救援计划甚至都没有用在最初规划的用途之上。计划,解决金融危机一切可行的办法都能在现实中推行,即便没有救援

       包括资本注入计划。在明确大银行将会受到保护的情况下,政府官员执行那四项安排,联邦政府确保足够的流动性,这些就是阻止失败、解决金融危机最行之有效的方法。在FDIC协商允许花旗银行收购美联银行(wachovia)并且保障每个债权人权益时,形势就已经很明了了。这项交易最终未能实现,因为富国银行任何支持的情况下收购了美联银行,相比之下,(Wells Fargo)在没有得到

       FDIC大力支持花旗银行在保障

       FDIC此番举动,很清晰地债权人权益的情况下收购美联银行却没有得到实现。表明政府开始介入保护整个金融体系,这正是他们长久以来要做的事。他们严厉斥责对贝尔斯登实施经济救援。经济救援,因为贝尔斯登的债权人受到了保护,尽管他们失败了,但这依然被视作股东也有所补偿。市场上充斥了

       而是关注于他们是如批评,而不是来自于我。我并不关心他们确实这样的事实,何施展了这项救援计划,我认为有必要保持一种平静。有太多的因素表明他们不应当继续推行救援计划。在政府部门中,有鹰派成员和鸽派成员。鹰派成员说:“设置惩罚机制,让他们完蛋。”而鸽派成员则说:定。”结果,两派都未能说服对方。对于贝尔斯登,我有三个问题。首先,贝尔斯登何以必须破产,我尚且不是很清楚。仅仅是因为流动性问题,还是真的丧失了偿债能力?如果仅仅是流动性问题,他们为什么没有持续保持美联储信贷

       ?当他们未能支撑起贝尔斯登后,其

       “不行,我们的维护市场稳场面甚为壮观,如此滑稽却又此般令人不安。当然,如果贝尔斯登彻底破产且不能保障债权人和股东的权益时,那样会更让人恐慌。如果贝尔斯登保持了充分的流动性,那么就可能产生更少的问题。据我所观察到的,他们后来与摩根士丹利银行进行了私下协商,而并没有引入其他投标者。其次,他们为什么没有争取更多的时间,引入更多的投标者,以便达成更好的交易?对此,仍然不得而知。随后,美国因迪美银行(indy mac)倒闭,未保险存款人和所有其他债权人都遭受了沉重打击,在此战役中,鹰派获胜。接下来的交易就是广为人知的房地美和房利美了(Fannie Mae and Freddie Mac)。最初,他们声称在三个月就会自行恢复元气,而无需政府帮助。后来,在一个周末他们突然将此交易的接管程序提上日程,但这次鹰派又胜利了,因为他们清洗了所有普通股和优先股的股东,这无疑向市场注入了强烈的不安要素。其优先股主要由外国政府持有,但仍有一部分为2700家更小的银行所拥有,他们清洗了那些银行代理机构认定的资,因而我们可以看出他们仅接受那些无风险投资,有数量庞大的小银行。接下来,我们来说说雷曼的倒闭。当时,保尔森的解释是:

       “如果我保全了20%风险权重的投

       另外,他们同时清洗掉的还

第2篇:不良资产管理

       bu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的报告

       市办:

       近年来XX联社全力清收、盘活、处臵不良贷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不良资产多仍然是下一步的工作重点,现将我县联清收、盘活、处臵不良资产情况报告如下:

       一、不良资产的现状

       (一)基本情况

       截至2022年6月底,XX联社各项贷款余额为?万元,五级分类账面不良贷款余额为?万元,占比为3.92%,较2022年初下降?万元和41.17个百分点。009年以来实际清收处臵账面不良贷款?万元,正常、关注类贷款不良迁徙?万元。XX联社2022年-2022年账面不良贷款余额走势图

       (二)XX联社2022年至2022年账面不良贷款占比变化图

       (三)账面不良贷款清收情况

       2022年以来我联社清收处臵不良贷款?万元,其中现金清收?万元,占比8.62%,呆账核销?万元,占比5.28%,政府优质资产臵换? 万元,占比86.10%。

       (四)清收表外不良资产情况

       2022年以来我联社清收表外不良资产?万元.(五)不良贷款迁徙情况 2022年以来正常、关注类贷款不良迁徙?万元。其中2022年正常、关注类贷款不良迁徙?万元;2022年正常、关注类贷款不良迁徙?万元;2022年正常、关注类贷款不良迁徙?万元;2022年正常、关注类贷款不良迁徙?万元;2022年上半年正常、关注类贷款不良迁徙?万元;新增迁徙不良主要集中在农户的小额贷款及农林牧富渔业行业。

       (六)不良贷款形成原因分析

       一是历史遗留问题,农行与信用社脱钩时期,农业银行通过多种形式转嫁了一些包袱,城市信用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并入大量不良资产,造成无法落实。二是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基层社为了取得地方政府对信用社工作的支持,“委曲求全”地发放了不少行政干预贷款。这些行政干预贷款,有些超越信用社的有关规章制度,或行政命令,信用社不得不委曲求全,这些贷款往往风险较大。三是经济体制和信用环境的影响,受社会思想根源的长期积淀,一些贷户认为反正是国家的钱,能拖则拖,能赖则赖信用社环境差。

       二、具体不良资产管理和处臵情况

       (一)建立健全的奖罚机制。按照省联社信贷资产管理要求,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了相关管理办法,完善奖罚机制,形成激励与约束并重机制。针对信贷人员实行管户信贷员工资绩效挂钩,通过加强对新增不良贷款及失时效贷款的责任追究力度,提高了信贷员的工作责任心和清收不良贷款的主动性,有效地控制了新增不良贷款形成。

       (二)加强与地方政府沟通,充分利用政策优势调动公、检、法等部门的力量,实行联合清收不良资产。

       (三)依法核销不良资产。对确无还款能力,并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贷款,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搜集、整理核销资料,进行核销。

       (三)政府优质资产臵换不良贷款,为加快我县信用社发展步伐,更好地支持区域经济发展,经过与当地政府协商,地方政府用优质资产臵换部分不良贷款。

       (四)加强新增贷款质量监测管理,严控新增不良贷款,联社风险管理部门使行实时监控新增贷款质量变化情况,按月下发新增贷款风险提示,对新增贷款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新增不良贷款。

       三、存在问题及建议

       不良资产存量大,清收不良资产压降工作难度大,特别是以臵换的不良资产清收进展缓慢,历史包袱仍然很重。

       法院执行难,信用社往往赢了官司赔了钱,致使信用社无法有效维护债权。

       建议省联社及市办应出台,打包、拍卖、转让等创新清收方式的可具有操作性实施细则,满足信用社在现实工作中的缺陷。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第3篇:不良资产处置

       我国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方法

       (1)诉讼追偿。

       司法诉讼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维护国家金融债权的最后屏障,也是经济活动中追索债务最常用的手段。有些企业经营困难,但并不表明丧失完全的还款能力,有的依靠其自身的经营收入还有一定的偿债来源,但一些企业无视信用,利用各种借口拖延归还,利用各种手段逃债务。通过起诉追索债务,能加大对债务人履约的力度,同时也可以避开国有机构处置不良资产需要履行的烦琐的报批手续。

       (2)资产重组。

       资产的重组包括债务重组,企业重组,资产转换和并购等,其中债务重组包括以资抵债、债务更新、资产置换、商业性债转股、折扣变现及协议转让等方式。其实质是对债务企业做出债务重新安排,有的在还款期限上延长,有的在利率上做出新的安排,有的可能在应收利息上做出折让,有的也可以在本金上做出适当折让。对债务人进行资产和债务重组,是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处置中大量使用的一种方式。

       (3)债权转股权。

       债权转股权,指经过资产管理公司的独立评审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将银行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对企业的债权转为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由资产管理公司进行阶段性持股,并对所持股权进行经营管理。

       (4)多样化出售。

       ①公开拍卖。

       公开拍卖又称公开竞买,是一种通过特殊中介机构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和交易活动。不良资产采用公开拍卖处置方式,具有较高的市场透明度,符合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规则,能体现市场化原则,是当前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抵押资产中使用较多的方式。该处置方式主要适用于标的价值高、市场需求量大、通用性强的不良资产,如土地、房产、机械设备、车辆和材料物资等。

       ②协议转让。

       协议转让是指在通过市场公开询价,经多渠道寻找买家,在无法找到两个以上竞买人,特别是在只有一个买主地情况下,通过双方协商谈判方式,确定不良资产转让价格进行转让地方式。它主要适用于:标的市场需求严重不足,合适地买主极少,没有竞争对手,无法进行比较选择地情况。

       ③招标转让。

       招标转让是指通过向社会公示转让信息和竞投规则,投资者以密封投标方式,通过评标委员会在约定时间进行开标、评标,选择出价最高、现金回收风险小的受让者的处置方式。具体有公开招标转让和邀请招标转让两种。该处置方式适用于标的价值大,通用性差,市场上具有竞买实力的潜在客户有限,但经一定渠道公开询价后,至少找到三家以上的投资者。

       ④竞价转让。

       竞价转让是指通过一定渠道公开发布转让信息,根据竞买人意向报价确定底价,在交付一定数量保证金后,在约定时间和地点向转让人提交出价标书和银行汇票,由转让人当众拆封,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的处置方式。该处置方式适用于处置资产市场需求差,竞买人很少,拍卖效果不佳或依法不能拍卖,又不适合招标转让的各类资产,包括债权、股权、抵债实物资产的转让出售。

       ⑤打包处置。

       打包处置是以市场需求为出发点,按照特定的标准(如地域、行业、集团等),将一定数量的债权、股权和实物等资产进行组合,形成具有某一特性的资产包,再将该资产包通过债务重组、转让、招标、拍卖、置换等手段进行处置的方式。它适用于难度大、处置周期长的资产。打包处置分为两大类:一是债务重组类打包处置。二是公开市场类打包处置。

       ⑥分包。

       分包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其所拥有的部分资产,以签订分包合同的形式委托给承包人,由承包人负责经营或代为追偿债务的一种行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不良资产的数额巨大,不良贷款客户又分散在全国各地,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限的人力难以对所有不良资产进行及时地处置。为了减少处置成本,加快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金融资产 1 管理公司需借助社会的力量,采取分包手段来实施对不良资产快速有效的处置。

       (5)资产置换。

       资产置换是指两个市场主体之间为了各自的经营需要,在通过合法的评估程序对资产进行评估的基础上,签订置换协议,从而实现双方无形或有形资产的互换或以债权换取实物资产及股权的行为。目前资产置换大都发生在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之间,非上市公司通过与上市公司之间的资产置换,实现间接上市的目的,并通过上市公司所具有的连续融资的渠道来实现自身的发展。 6)租赁。

       租赁是指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租者通过采取契约的形式所出租的财产按照一定的条件、期限交给承租者占有、支配和使用承租者向出租者交纳租金。租赁终止时,承租者将财产完整地返还给出租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最终目的是收回现金,但在实际处置过程中,经常会收回一些非现金资产,其中包括机器设备等生产要素,也会出现取得企业所有权的情况。

       (7)破产清偿。

       破产清偿是指债务人依法破产,将债务人的资产进行清算变卖后按照偿付顺序,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得到的偿付。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一些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或不能适应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的需要,造成资不抵债,不能偿付到期的债务,企业继续经营无望,对这样的企业进行破产有利于整个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然而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说,采取破产清偿的办法是不得已的办法。

       2 我国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方法的弊端

       (1)诉讼追偿。

       依法起诉的债务追偿,自始至终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重要手段。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不良贷款自身的特性、企业恶意逃废债、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的影响,诉讼项目的执行效果差强人意。

       (2)资产重组。

       优质企业对劣质企业进行收购兼并等多种形式的资产重组也可以化解部分不良资产。但在现实中,国有企业重组大多是政府撮合,政府作为资产所有者,指定买卖双方,并倾向于把亏损严重,改造前景不好的企业推向市场,但又不愿“低价甩卖”,使得产权交易市场冷清。

       (3)债权转股权。

       债转股方式理论上可以实现国企业脱困和迅速处置不良资产的“双赢” 效果,但是在实践中却存在一定的局限和障碍。债转股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首先,对象要求苛刻。其次,实际效果并不显著。一方面,许多企业为了卸包袱,往往竭力想挤进债转股的行列,一旦进入“债转股名单”,就迫不急待地按有关文件停止支付贷款利息,却迟迟不办理新公司注册手续,或未转变成为新股权结构的规范公司制。另一方面,债转股要照顾国有企业的实际困难,影响了资产管理公司实现其既定目标。再有,资产管理公司在债转股企业中难以行使其股东权力。

       (4)多样化出售。

       这类方式的最大的缺陷在于不良资产的估价。按照国际惯例,不良债权资产的定价方式无非有三种:按市价、按面值、按固定折扣率。国外在划转不良资产时通常以市价或固定折扣率进行,这两种方法在操作时注重的是不良资产的实际状况,这必然意味着被剥离银行要承担部分损失。我国资产管理公司是以不良资产的账面价值收购的。

       3 我国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方法面临的共同问题

       (1)市场问题。

       我国市场体系不发达,难以配合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这是许多处置方式难以高效运作的共同障碍。我国的市场体系虽然经过改革开放20年的发展,但与发达国家市场体系相比仍然存在不发达、不规范、市场规模小、市场容量小、信息面窄、流动性差、金融手段创新受限制等问题,这些将会阻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资产证券化、重组、出售等手段的实施。

       (2)道德风险问题。

       引起道德风险的原因有: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利益不一致和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从国有商业银行来看,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其剥离的不良资产,被商业银行看作是彻底免除自己贷款责任的良机。银行从过去的责任中“解脱”出来后,由此也放弃了资产剥离之后应承担的管理和配合责任。而且,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按账面价值收购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而不论其本身的市场价值。这将使国有商业银行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尽可能多地将不良资产剥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从债务企业来看,当前债务负担重,内部运行机制不力,极有可能将不良资产的处置当作是最后一顿免费的晚餐,失去还款的积极性。而企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又往往站在企业的角度。这有可能会使整个社会的信用观念进一步恶化,有钱也不还,千方百计逃废债务和转移资产的现象更为加剧。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身来看也存在道德风险,不良资产处置中的道德风险对金融风险的影响很大。如果不能有效地防范道德风险,反而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及管理途径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国有商业银行治理不良资产的工作,并作为银行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与此同时,国有商业银行实现了不良贷款余额和占比的“双下降”,但效果不是很明显。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资产质量是银行的生命线,国有商业银行居高难下的不良资产已成为制约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和发展的痼疾,也是影响我国经济金融健康运行的一个重大隐患。因此,必须积极探索有效的国有商业银行资产管理方法,以加快治理不良资产的步伐。

       一、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基本现状

       目前,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仍然占据国内银行市场70%以上的市场份额,但巨额的不良资产比率,严重地影响着其经营效益。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具有余额高、占比大、消化难等特点。

       截至2022年底,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按五级分类口径的不良资产余额高达16000亿元左右,平均比例占到25%。各家银行分别披露其不良比例或下降比例:建设银行境内分行不良贷款余额为2678亿元,比年初减少了210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5.36%,比年初下降3.99个百分点;工商银行不良资产率25.52%,比年初下降了4.26个百分点;农业银行境内分行不良资产率下降4.7%;中国银行不良资产下降到22.37%,同比下降5个多百分点。

       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结构呈现三个特点:一是人民币短期贷款中的不良资产高于中长期贷款;二是人民币贷款中的不良资产占比高于外币贷款;三是商业银行内部各地区、各行之间不平衡,普遍存在中西部地区银行不良占比高、东部沿海地区银行不良占比相对较低的状况。

       按照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所作出的承诺,2022年我国要完全放开外资银行的人民币业务,2022年放开金融准入和市场竞争,在对外开放经济条件下,面对激烈竞争,加快不良资产处置,全面提高资产质量便更为紧迫。因此,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双降”迫在眉睫。

       二、导致不良资产的主要成因

       银行不良资产形成原因很复杂,相关因素很多,主要成因可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政策因素。如原有投资体制的弊端,地方政府对银行的行政干预等。二是银行因素,银行自身的产权,公司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不善。如忽视科学决策,片面追求市场份额、规模效益,信贷管理上的内控机智不健全、缺乏必要的风险约束机制等等由此造成一些信

       3 用风险、道德风险、投资失误等,极大地损害了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三是企业因素,如企业的投资决策失误造成的大面积亏损、企业改制过程中银行债务的悬空和逃废等。实际上,这些造成不良资产的原因常常是密切相关、共同作用的。从本质上看,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是由于对国有企业发放的带有隐性财政补贴性质的贷款造成的。随着上世纪90年代国内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化,国有企业出现大面积亏损,企业高负债和软预算约束的制度环境下,企业的亏损便直接转化为银行的不良资产。而在90年代后期国内需求明显不足,国有企业的经营陷入了困境,不断增加的巨额不良资产已逐渐成为国有商业银行面临的严重挑战。因此,专家分析指出,企业的产权结构和政府角色定位是解释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成因的第一变量,可解释现有的银行不良贷款的70%;银行自身经营管理不善则是第二变量,解释银行不良资产剩下的30%。

       三、处置不良资产的制约因素及难点

       (一)从外部环境看

       1.社会信用环境不佳。目前我国社会信用观念和信用制度十分薄弱,部分企业法人或自然人信用观念淡薄,认为银行的资金是国家的资金,往往将贷款挤占挪用,或利用改制、破产、兼并、多头开户等手段千方百计逃废银行债务。一些地方政府也没有完全摆正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位置,过多地干预经济活动的现象依然存在,不少官员缺乏大局观念,只考虑地方、部门利益而置银行于不顾,暗地里为企业逃废银行债务开绿灯、充当保护伞。同时,由于存在一定的法律制度障碍,致使依法惩处、打击不力,助长了“失信毁约”的蔓延。

       2.授信企业缺乏现实偿还能力。目前,国有商业银行中的大部分授信企业都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和经济过热时期,承受市场风险能力很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些企业中的许多企业由于经营机制不活、管理水平低下,历史包袱过重、生产工艺落后、产品质量低劣等原因,经营效益持续大幅下滑,无力偿还债务。即使有的贷款有抵押资产但由于是企业职工生存的主要来源,若依法清收,来自各方面的压力较大,难以执行。

       3.银行间无序的竞争。银行间的不规范、不公正竞争,为一些授信企业骗取银行贷款、蓄意逃废债务提供了赖以生存的社会空间,使多头开户、多头贷款、重复抵押、虚假担保、贷款不还等不正当行为屡禁不绝,严重损害了银行的利益。

       4.相关费用标准过高,银行和企业难以承受。一是抵押登记费用高,使一些企业在办理抵押贷款中没有足够的资金办理各种手续,造成无效抵押或抵押物不足值。二是资产讦估费用高。三是抵贷资产接收、处置过程中,相关费用太高,商业银行难以承受。四是重复纳税。银行在信贷活动中,按照权责发生制已经按规定缴纳了相关税赋,但在抵贷资产接收和处置时银行还需要再次缴纳占抵贷物资标的额3—5%的税金。

       (二)从银行内部来看

       1.国有商业银行管理体制不利于信贷资金安全运行。如各国有商业银行总行为一级法人,一级以下分支机构无法人资格,而具体的信贷资产运作大都是在一、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完成,这样就形成贷款发放过程的责、权相分离。

       2.自身消化不良资产能力有限。近几年,国有银行通过剥离和清收、盘活、核呆,一部分不良资产得到了有效处置,但仍有大量的政策性不良贷款损失和自身经营性不良贷款遗留在国有商业银行内部,且多是收回无望的损失类贷款。

       4 从国有商业银行的盈利状况来看,要消化如此之大的历史包袱难度很大,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何况还有新的不良资产在不断产生。

       3.不良贷款治理缺乏有效手段。目前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治理所采取的手段基本局限于盘活、清收、重组、核呆和扩大贷款总量等传统手段,仅靠这些手段已不足以解决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问题。第一,受自身财力所限,呆坏账核销无法作为处置占比过高的不良贷款的主要途径。第二,盘活、清收、重组一般只适用于那些具有一定还款能力或具备再生能力的企业,而对那些完全失去再生能力的企业的不良贷款,并不是有效的处置手段。第三,在拓展增量市场上,由于受市场资源、授信条件等各方面因素的制约,各商业银行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层商业银行新增贷款十分有限,贷款总额扩张对不良贷款率下降的稀释作用不明显。

       4.内部管理缺陷导致对不良贷款控制乏力。一是风险评价体系不完善。商业银行现行的贷款风险评价体系定性、静态、局部的分析多,定量、动态、全局分析少,难以对贷款风险作出科学准确的分析判断,无法确保借款决策的正确性和安全性。二是贷款管理机制落后,自我约束力不强。擅自放宽贷款条件,重贷轻管,重放轻收、贷后管理不严、对造成信贷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不力等问题时有发生,导致不断产生新的不良贷款。此外,借新还旧技术转化也掩盖了贷款的真实风险。特别是一些基层行为完成压缩不良贷款和收息指标等要求,办理借新还旧手续,甚至人为地调整数据,从而掩盖了贷款的真实风险,贷款在企业的长期周转使用中逐步损耗,最终变风险为损失。

       5.信息不对称,造成贷后管理的漏洞。面对复杂变化的社会,没有深入企业进行贷后跟踪,了解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而被表面的繁荣所迷惑,造成信息的误导,陷入了被动局面。

       6.治理不良贷款的资源投入不足。国有商业银行现有人员素质与发展要求差距很大,合格的高素质信贷管理人员层层告缺,急需配备充实多技术、多专长、多领域的综合人才和操作人才。同时在财务费用投入上也有限,不能保障治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7.在主导思想上还仅停留于“等、看、望”。“等”就是企业停产后等破产,“看”就是静观企业如何动作,“望”就是指望每年上级行的核销政策,主动寻找压缩市场的力度不够。

       四、积极探索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途径与手段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是现代金融业发展中的一个全球性难题。20世纪80年代以来,不少国家和地区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由于不良贷款资产的激增而损害了本国的金融安全以及经济发展的现象,甚至导致金融危机的爆发。因此,世界各国政府多年来一直采取强有力措施对银行业的不良贷款资产予以处理,以维护国家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从而确保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由于各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产生的原因和背景不同,各国的经济制度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引发不良贷款资产形成的具体原因不同,因而各国在处理不良资产时,其标准或方式、方法也各不相同。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1)政府支持方式,即一国政府或金融监管当局对危机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帮助商业银行处理不良贷款资产。(2)市场化方式,即银行在进行市场化处理时,既可以通过集中式——成立资产管理公司,也可以通过各家商业银行分散式来解决。(3)民营化方式,即在整顿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状况、进行必要的资本重组、提高商业银行经营能力的基础上,向国内外私人资本出售银行股权。

       (一)明确我国处置不良资产的目标及原则

       为了化解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问题,我们国家于1994年对国有银行的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进行了分离,采取银行业、信托业和证券业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的原则,同时成立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1998年财政部增发2700亿元特别国债,用于补充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并采用呆账核销等方法来化解不良资产。到2022年底,华融、信达、东方、长城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公开拍卖、出售、资产重组等方法共处置不良资产1013.18亿元,回收现金674.82亿元。

       人民银行监管目标是: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率每年降低2到3个百分点,2022年不良资产率达到15%以下。为此,我们首先应确立以下目标模式:一是必须确定增量贷款的优先地位,把防止新的不良贷款的发生放在首位,以便通过总量的扩大来消化存量,从而达到降低不良资产占比的目的;二是分清不良贷款的成因,分层次落实解决;三是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并根据产业特点和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符合实际的信贷投入领域与相关产业。在此目标模式下,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政策和资金支持原则。根据国际经验教训,政府参与对处理银行不良资产至关重要,更不可避免地需要金融监管当局的参与及强有力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2.坚持区别情况、分类处置的原则。区别对待,就是把事实呆账、随时间一同贬值的资产和预期具有升值潜力的不良资产区别开来,对事实呆账,应尽快进行处置,但责任一定要分明,防范道德风险,尽量减少由此产生的负面效应。对于与时间一同贬值的不良资产,要加快处置步伐,以控制和减少损失。对有升值潜力的不良资产,可以暂缓进行处置,特别是回收率很低的应该缓行,以待时机。

       3.坚持债权人主导与宽让原则。银行的必要让步是履行支持国企改造的责任和义务,也可以摆脱一些历史包袱,因此需要实事求是的实施“宽让”;国有大中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中坚力量,曾经并将继续为国家经济建设发挥重大作用,目前一部分处于困境的企业通过改革重组,再度增强还款能力或扭亏为盈的可能性较大,要最大限度地保护银企双方的利益,探索强有力的、灵活的减让债权与债权盘活一并操作的手段。

       4.坚持治标治本和防范兼顾的原则。解决不良资产,不能像割韭菜,割一茬又一茬,要有足够的能力和手段,防患于未然。同时要标本兼治,建立风险防范与监督机制,制止金融恶性竞争,并充分运用银行同业的监督作用,提高银行业自我约束和自我调控能力。

       (二)借鉴国外处置不良资产经验

       国外处理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资产的实际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有效处置不良贷款资产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启示之一:政府应该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重组提供全力的支持。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中,相当一部分是计划管理体制造成的。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是一项特殊的经济活动,需要有与之相配套的政策。因此国家应制定一些相应政策、为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解决不良贷款资产转换过程中的其他有关法律问题,如产权交易、债券交易以及债权证券化、股份化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启示之二:采取集中方式处置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资产。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可将国际上处置不良资产的“好银行/坏银行”模式与不良资产分账经营有机结合起来,组建相对独立、相对集中的不良资产处置体系,专职负责不良资产的清收、重组、保全工作,构建统

       一、标准、有效的不良资产处置模式,全面提升分账经营层次,实现不良资产经营的专业化、集约化。除了借助于商业银行的一般管理手段外,还要更多地吸收投资银行、风险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以及信息资源、区域经济、技术经济、市场分析、法律救援等手段,形成管理上的整体优势。

       启示之三:通过各种渠道使不良资产的债权市场化。不良贷款资产债权的市场化,就是指能够使不良贷款资产的债权进入市场交易,将不良贷款资产的债权以各种方式向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形式转换,具体形式有:一是由政府机构或政府指定的机构,用财政债券或政府担保债券方式直接收购不良贷款资产的债权,实现债权向债券的转换。二是由中介机构收购不良贷款资产的债权,将债务进行重组后,实现债务向股权的转变。三是建立不良资产交易中心,组建有组织、有固定地点,通过集中竞价公开买卖不良资产的交易场所,实现不良资产的真正市场化运营。四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通过谈判达成债权变股权的协议。通过这些不同的方式使不良资产债权流动起来,是解决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资产成本最小的一个基本思路。

       从国际经验来看,各国政府处理不良贷款资产专门机构的目标及侧重点有所差别。有的国家强调回收率的最大化,有的国家则注重从时间上尽快地完成不良贷款资产的处理,还有的国家则把帮助企业恢复竞争力、调整结构作为主要目标。这些经验都值得我们借鉴。

       (三)从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积极探索有效的不良资产处置对策

       由于各行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过程各异,仅依靠某一种手段和方式很难达到预期目的。因此,要通过多种途径,运用多种手段边清理、边处置,以加速盘活不良资产。

       1.加快现代商业银行制度建设,建立明确的权责制,从体制上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目前国有商业银行都是一级法人制,没有明确的授权制。在授信决策上权、责、利不清晰,存在集体负责,实际无人负责的现象,致使信贷风险不能有效控制。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应加快现代商业银行建设步伐,在国有商业银行内部,要明确一级法人及层层授权制,明确被授权人的权限、责任及利益。在权、责、利的激励、约束下,从管理上有效地控制风险,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同时要大力加强国有商业银行透明度建设,从而有效地防范内部道德风险。

       2.建立严格的不良资产清收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在不良资产清收中,要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适当的倾斜,制定出专门的不良资产清收奖励办法,对清收人员进行单独的奖罚,对有能力且在清收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敢于在物质上给予重奖,敢于在待遇上打破常规,以充分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创造一个人人争先的工作氛围。

       3.以盘活存量为立足点,下大力压缩现有不良贷款。解决不良资产问题,必须首先从盘活不良资产存量入手,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各种手段,多法并举,多管齐下,把已经形成的不良资产逐步压缩至可控的限度内。充分利用银行自身优势和各种服务功能,帮助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支持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和寻求同国内外优势企业联合,通过兼并合作、债务重组、增资扩股等新路子盘活企业存量资产。要加快处置抵债资产,通过对以物抵债资产的开发、转让、租赁和拍卖变现等形式实现资产的保全。对恶意逃债、还款意识淡薄的企业,要坚决采取诉讼方式或联合制裁追索债务,依法维护银行债权安全。要充分利用国家出台的各种政策,搞好剥离、债转股、核呆工作,推动银行清理

       7 消化不良资产。对无法实施改制且有濒临破产倒闭的企业,银行要依法参与全过程破产处置工作,把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

       4.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扩大对不良资产治理的可为空间。一是实行不良资产专业化经营。以二级分行为单位成立不良资产处置中心,集中辖内不良资产,组织专门人才队伍进行清收,降低经营成本,提高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二是突破收贷范围。银行要在收贷中以保全信贷资产为根本宗旨,以市场变现难以程度为标准,以收取货币资金为上策,兼顾实物资产、票据、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等,最大限度地保全信贷资产。三是开展与资产管理公司合作。国有商业银行可考虑把一些不良贷款委托给业务手段相对灵活的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由资产管理公司采取国有商业银行难以采用的手段,包括租赁、债权转让拍卖、资产置换、债转股、资产证券化等对银行不良贷款进行治理。四是拓宽不良资产信息交流出售渠道,积极寻找国内外资源,寻找潜在的投资者、购买者和合作伙伴,加快收回资产的处置速度。

       5.建立以银行为导向的企业监控机制,实行封闭贷款,活化新形成的不良资产。封闭贷款工作是在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协调下进行的,需要企业主管部门、司法部门等共同参与,积极配合,提供优惠政策,为银行监控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然而在当前法制不健全、行政干预突出、部门间协调难度大的情况下开辟一条银行强化权益的渠道,有利于活化新形成的不良资产。

       6.加大风险准备金的预提比例,集中化解企业贷款形成的不良资产。我国自推行风险准备金制度以来已经做过多次调整和改进,目前按年初贷款余额的1%差额提取,但它与现在银行的经营状况以及信贷资产损失弥补需求上有很大差距,相对国际惯例,次级贷款按25%提取、可疑贷款类按50%、损失贷款按100%提取,也是远远不够的。提高风险准备金比例,有利于对信贷交易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增强银行活化不良资产的能力。

       7.抢占增量市场的制高点,有效扩张信贷资产总量。国有商业银行必须狠抓信贷增量市场的拓展,通过信贷资产的有效扩张对不良资产进行稀释。在新增市场中,要做到:一是在信贷的产业结构上,要把贷款配置在国内急需发展的能源、交通、电讯和主导产业上去,重点发展第一产业,调整提高第二产业,积极发展第三产业。二是在信贷资产的企业结构上,要重点扶持和发展市场广、产品优、管理严、效益好的大中型骨干企业和企业集团。三是在信贷资产的规模结构上,要控制贷款集中程度,大额贷款与小额贷款保持合理比例。四是在信贷资产的区域结构上,信贷资产质量必须重点在经济发达地区,适当兼顾不发达地区,要通过资源技术互补,发挥优势,提高效益和利益,合理共享的经济手段来促进和带动不发达地区的经济的发展。五是要紧抓市场热点,稳步发展消费信贷。

       8.完善信贷管理机制,有效控制贷款风险。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治理必须加强风险管理,构筑一个安全、流动、高效的管理平台。一是完善授信风险机制。在贷前、贷中、贷后三个业务环节中实行分段管理,职能分开,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强化贷款项目的调查评估工作、贷后跟踪管理以及后评价制度,集体审批决策要有权、有责、有科学性。二是完善信贷资产质量动态监测体系,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如信贷风险预警台账等,一旦贷款进入预警范围内,则提示信贷员要高度关注,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防止信贷风险发生。三是全面推行五级分类,统一不良资产质量统计口径,防止因统计口径不一出现监管真空。四是加快信贷人员队伍建设,实现信贷人员集约化管理。

       加速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政策建议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如何有效防范化解不良资产一直是国际银行界遇到的不容回避的世

       界性难题。对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我国银行业来说,加速处置不良资产只有从政府、银行、企业特别

       8 是国有企业改革着手,才能取得实效性和标本兼治的成果。

       一、充分发挥政府在银行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基础作用

       1.深化体制改革,增强宏观调控能力,防止宏观经济大起大落。我国不良资产的制度性特征表明,深化体制改革,确保经济发展质量是有效防范和处置不良资产的前提条件。事实上,银行经营中最担心的就是宏观经济的大起大落。这一点,我们可以从亚洲金融危机发生前后,泰国、韩国、新加坡不良贷款的变化中得到清晰的观察。所以,我们在深化改革过程中,要吸收借鉴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市场经济建设的成功经验,不断增强宏观调控能力,提高宏观决策的准确性和预见性。

       2.营造不良资产处置的良好外部环境。首先,要依法规范政府与银行的关系。目前情况下,要着力改变国有商业银行的重大事项均由政府官员和银行党委决定的现状,真正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应有作用。其次,对于银行不良资产处置这种特殊行为,必须建立一部专门的《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法》,以规范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为不良资产处置提供专业化服务。同时,要制定实施《贷款法》,做到依法治贷,实现贷款行为法制化。最后,要大力改善社会信用环境,避免企业逃废债行为。

       3.培育不良资产交易市场,促进不良资产流通。一方面放宽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允许民间资本加入处置不良资产的业务中来;另一方面开拓国际市场,引入国外战略投资者。同时,在企业产权交易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包括银行不良债权在内的各种形式的债权交易市场,增强债权的流动性。其中要解决的关键是不良资产的定价问题。因此必须加强不良资产评估体系建设,提高评估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二、着力提高商业银行主体处置不良资产的能力

       1.盘活存量,下大力气压缩现有的不良贷款。解决不良贷款问题,必须首先从盘活不良资产入手,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各种手段,多管齐下,把已经形成的不良资产逐步压缩到可控的限度内。为此,要积极抓住地方经济向好的时机,加快处置抵债资产,通过对以物抵债资产的开发、转让、租赁和拍卖变现等形式实现资产的保全;要在大力支持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建设的同时,借机寻求地方政府的支持,将商业银行与债务人的双边谈判变成有政府部门、行使政府部门职能的投资公司等多方介入的谈判,解决历史遗留的不良资产问题;要充分利用银行自身的优势和各种服务职能,在缜密的市场调研基础上,把实际风险控制放在首位,积极与债务人合作,采取有张有弛、放水养鱼的清收化解策略。同时,努力帮助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支持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和寻求国内外优势企业联合,通过兼并合作、债务重组、增资扩股等新路子盘活企业存量资产;要着力挖掘银行内部潜力,通过制定不良资产清收奖励办法,集中一切资源,动员一切力量抓清收。

       2.防范增量,有效控制信贷资产风险。各种非市场因素和银行自身因素都对不良资产的形成有重要影响。因此,我们在探讨银行经营体制改革的同时,应同时强化金融创新,立足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能力的提高,开发、运用现代化的信用风险管理工具。其中,信用衍生品是管理、分散和再配置信用风险的有力工具,它的存在能改变银企双方传统的借贷关系,增加银行贷款后的管理灵活性。若借款企业出现信用危机,商业银行可以启动信用衍生品的交割,通过信用衍生品市场将不愿承担的风险转让出去,实现重新配置,从而较好地抑制借款企业的道德风险。

       3.创新不良资产处置的手段。

       (1)要创新不良资产处置的机制。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对不良贷款处置普遍采用风险资产管理的模式。对此,我们可以从金融混业经营的视野,将国有商业银行改造为金融控股集团公司,下设一个控股的股份制银行和一个全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银行不良资产从内部分离出来,交由全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专业化经营,同时赋予其相应的投资银行职能,并充分利用国家给予资产管理公司的优惠政策,逐步实现与外资投资银行的合作,处置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

       (2)加大市场化处置不良资产的力度。一是强化不良资产经营理念,改变过去将不良资产仅看作包袱的做法,发掘不良资产的真实价值并通过各种市场运营手段提高其真实价值,使板结的不良资产重新流动和活化,产生新的现金流。同时,实现由“以资产为中心”向“以客户为中心”的转变,将不良资产的处置与不良客户救助有机结合起来,实现银行与客户的共同发展。二是加强打包、招标、委托经营、拍卖、资产推介等市场化处置方式的总结和推广运用,在内容和形式上不断丰富和创新,进一步扩大和提高市场化处置的效果。三是加强与资产管理公司的合作,充分运用国家给予资产管理公司的特殊优惠政策,探索实体投资、债转股资产处置的新方法、新途径,做好整体打包转让处置工作。

       (3)积极试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不良资产证券化是西方发达国家处理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一条重要经验。其实质是将银行一系列的不良资产组合、包装,经中介机构评估测算后,以其标的资产设计为一定的证券化产品,通过资本市场发售给投资者,以达到处置不良资产回收资金的目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可以把银行不良贷款从银行账面上大规模消除,增加银行流动性,减少银行风险,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它的实施虽然需要一定条件,但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工具创新,我们要积极探索。

       4.完善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增强自我约束能力。首先要建立完善信贷管理的组织架构、流程和分析手段,如实行扁平化管理,不断将信贷风险管理的新理念、原理、工具等通过制度化的架构,传递给一线信贷业务人员、信贷审批和控制等相关人员,使信贷人员和风险管理人员能够对授信客户的相关情况进行认真负责的调查。其次要把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作为风险控制的核心,建立一整套风险分类工作模式,完善贷款风险预警机制。再次要实行信贷垂直领导,建立银行系统严格的稽核体系,积极推动相对独立的10 内部稽核体系,提高稽核审计的独立性、频率和质量,并从严追究高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最后要培育和建立良好的信贷文化。信贷决策归根到底是人对人做出的判断,只有健康的信贷文化,才能使信贷人员尽职调查,才能使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才能形成共同的风险管理价值观和行为模式。

       三、深化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重塑银企关系

       1.加快企业改革速度,提高企业的资本金实力。近几年,我国企业的资本金实力虽然经过改革有很大的改善,但就市场经济的规律而言,总体比例依然较低。在企业间接融资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企业资本金比例较低可能带来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向银行借贷的杠杆率较高,杠杆率较高就意味着企业自身承担的风险比较小,而银行承担的风险比例相对比较大。因此,只有加快企业改革和成长,引导企业坚定不移地走规范化破产、鼓励兼并、减人增效的路子,积极推进企业的资本重组,解决效率不高、规模偏小问题,不断提高企业资本金比例,完善资本金补充和自我积累机制,银行贷款的风险才可能减少。

       2.切断国有商业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必然联系,使两者分别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并建立商业化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是西方市场经济中那种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充其量只能是一种“事后的”(ex post)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我们只有同时深化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真正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和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各负其责的规范法人治理结构,过去扭曲的银企关系才会回归正常,银行作为企业债权人的约束作用才能强化,银行不良资产问题才可能彻底根治。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若干问题思考

       ]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不良资产问题逐渐成为经济界的一个焦点,它已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健康平稳增长的一个毒瘤,对经济稳定增长造成严重威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的含义和变动情况,对我国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提出了新的展望。

       [关键词]不良资产 现状 处置

       作者简介:宋丽(1978-),女,汉族,法学硕士,助教,辽宁省渤海大学商学院,主要从事金融法和商法方向的研究工作。

       一、不良资产的涵义

       广义上的不良资产是指银行在资产业务中,经营资产风险超出预先估计,造成部分或全部损失的资产。银行在信贷业务中,按期收回本金、利息的贷款称为正常贷款;相反,银行发放的各类贷款中,借款方面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全部或利息,造成银行损失这类贷款,称为狭义上的不良资产、不良信贷资产或不良贷款。本文所探讨的是狭义上的不良资产。

       我国传统的贷款质量四级分类管理方法,是以贷款是否逾期及逾期时间的长短为主要标准对贷款质量进行分类,具体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后三类贷款合称为不良贷款。国际通行的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贷款,后三类贷款合称为不良贷款。

       二、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变动情况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产生自1984年-1988年,据业内人士估算,这段时期内大多数年份不良资产比率在10%以上,到1988年接近15%,不良资产总量接近2000亿元。1989年-1994年,是不良资产的急速膨胀期,这一时期国内金融秩序较

       11 为混乱,该时期末的不良资产总额达到了1 万亿元,“大金融”逐渐转变为“虚金融”。也就是在这个期间的1992年,国家控制金融的成本首次超过收益,迫使我国启动更深层次的金融体制改革。2022年至今,是不良资产的净下降期,由于1999年之后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以及2022年12月16日汇金投资公司的成立,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数量。2022年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15751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5.57%。而中国银监会于2022年10月27日公布的数据显示,2022年第三季度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11173.8亿元不良贷款率为7.35%。虽然四大行的不良资产状况与往年比有较大改善,但跟国际水平相比尚有差距。据调查,西方国家银行不良资产一般在5%以下,目前世界排位前100名银行的不良资产率大约为2%至3%。

       三、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建议

       (一)加快不良资产处置效率,增加商业银行资产收益

       不良资产处置的速度是关键问题,效率提高就会减少不良资产的继续损失,这就要求我们不管是政府还是个人都要在这个问题上下功夫。要增加不良资产的宣传力度,程序保证和相关人员等问题的解决,提高交易速度。不良资产处置要有日程表,而且这个日程表应该得到有效执行。如果投标人预期他将要花几年的时间来投标、竞标、购买和交割的话,他就不愿意出个好价钱,这会给他的投标积极性、投标价格带来负面的影响。

       (二)加强法制建设,对不良资产监管

       在不良资产处置环境中,要有一个公正、透明的司法程序作保障。这样投资者就可以预期能够通过诉讼的方式取回更多的不良资产,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表示,如果诉讼公开透明的话,投资者就可以通过诉讼拿到更多的回报,得到有效的变现,这样投资者也就可以出更高的价钱。我国不良资产处置问题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要想取得良好的效果最好的方法是出台行之有效的法律保证,这样在更加发展的不良资产处置的网络平台、行业内平台等都会有一个良好的保证,也会加强财政相关部门的监管措施。

       (三)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改革

       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从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制,我国才几年的时间,由此形成扭曲的或相悖的经济、金融、法律、社会、民事环境,使银行的商业化、贷款的市场化、交易的诚信化原则不能真正贯彻始终。银行的贷款不得不围着政府的指挥棒或利益导向转,不良资产日积月累,经多年的“滚雪球”而形成积重难返、尾大不掉的。这是一个漫长的问题,不是一下子就能够建立起来的。还需要在具体的实践和考核中经过试验才能推广。但最终目标会是:在解决历史形成的不良资产的同时,要切实转换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机制,建立现代商业银行制度,从源头上根除新的不良资产的产生。从内部来看,要深化银行内部改革,建立和完善经营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严格内部监督制;从外部环境看,中央银行要加强对金融机构行为的规范,依法维护商业银行的经营自主权。这样,从内外两个方面确保商业银行建立以“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为核心的新的经营机制。为了更多的责任,我相信财政部门会在积极的研究中解决这个难题。(四)开放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加快不良资产处置交流

       从国际经验来看,开放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将不良资产的处置置于统一的国际市场中,几乎是世界各国处置不良资产的共同特点,我国资产管理公司也在2022年末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向国外金融公司打包出售不良资产,但规模不大。面对逐渐逼近的国外银行的竞争压力和数额庞大的不良资产,开放我国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引进外资加快我国不良资产的处置进程,已成为必然之举。但政府应该在此项方案中把握好轻重,避免中国出现由于资产变卖以来的更大的危机。合作变成双赢的模式,目前我国的多家商业银行纷纷在外国上市,离不开和外国银行的多方面的资产方面的合作,如果投资能让双方都获得利益在另一种程度上也建立了不良资产处置的新发展。

       (五)预防美国次贷危机的中国重演

       美国次贷危机产生给我国以致全世界带来巨大启示,次贷危机使我们看到,在全球经济、金融体系联动性不断增强的背景下,风险在金融市场各个子系统之间,以及国际金融市场之间的传导效应已经大大地增强。我国商业银行应该认真研究金融市场的变化及对监管带来的挑战,借鉴经验教训,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建立良好的信用体系。应该做到,一是注意金融市场的安全性,注意在发展个人信贷放出的安全性;二是金融监管应当随着市场的发展而不断调整和优化,要进一步加强监管的协调,三是国家相关方面应该对国内外市场做出迅速反应,实时采取财政政策保证利率汇率的稳定性。次贷危机形成原因从美国来看,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情况下,容易引发次贷危机,如果经济一旦出现不稳定必然发生次贷危机。我们应该积极预防,避免经济下滑而产生资不抵债的次贷危机。

       国有商业银行如何创新处置方式

       在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与上市的过程中,最大的问题无疑就是不良资产问题,这已成为商业银行各项业务经营中的“最短的那块板”。与此同时,不良资产处置面临边际成本不断上升、边际收益不断下降的局面。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创新处置不良资产的问题,成为新一轮处置金融不良资产的重要课题。那么,国有商业银行如何创新处置方式、加快处置步伐呢?

       一、组合资产打包处置

       我们把不良资产打包处置界定为将一定数量的债权、股权和实物等资产进行组合,形成具有某一特性的资产包,再将该资产包通过债务重组、转让、招标、拍卖、置换等手段进行处置的方式。

       1、打包处置要坚持“三个最大限度”的基本原则。即最大限度提高资产处置的净现值;最大限度提高资产的总体回收率;最大限度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竞争的原则。资产打包处置适用于单笔资产处置成本高而回收价值小、资产过于分散不利于管理和处置、单笔资产处置难度大、处置周期较长及其他适合打包处置的资产。

       2、打包处置要科学组合资产包。资产打包应以处置环境、市场需求为出发点,根据债务重组和资产出让的需要,在系统分析备选资产的基础上,对具有同质性和关联性的资产进行整合,从而形成行业、地域、集团、担保人等为特征的资产包。

       二、利用社会力量委托处置

       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委托外部机构处置的方式即委托处置。委托处置包括打包委托处置和单项委托处置。对于单户金额较大或委托人认为需单项委托的资产,采取单项委托处置的方式;对于单户金额较小、地域分布集中的不良资产,采取打包委托处置的方式。对于单项委托处置,受托人的处置方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对于打包委托处置,受托人应在委托人授权的框架内处置不良资产。

       三、与地方政府合作处置

       与地方政府合作,有利于商业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批量上实现重大突破。因为,一是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具有明显的行政区域性;二是商业银行在战略性调整过程中,撤并了部分分支机构,对其不良资产的处置,带有典型的行政区域性;三是由于执法环节较差,国有中小型企业负债率高,企业债务的重组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地方政府的协调,甚至需要地方财政的参与。地方政府参与不良资产、金融债务的重组,具有商业银行不可替代的作用。地方政府可以有效地重组土地资源、安置失业人员。

       1、选择地方政府合作的基本原则。一是地方政府对金融债务确有重组意愿;二是地方政府对金融债务重组能够配置自身资源;三是地方政府重组金融债务有利于商业银行资产回收最大化;四是地方政府重组金融债务有利于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并增强地方财政实力。

       2、选择合作处置不良资产范围。选择资产范围的基本原则:一是优先选择分布在信用等级较差区域内的不良贷款;二是优先选择撤并机构的不良贷款;三是优先选择以房地产为抵押物的不良贷款;四是优先选择分布在国有企业的不良贷款。

       3、合理确定不良资产的价格。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是不良贷款处置的基础环节,要依据债务人财务及非财务指标状况、贷款方式、债权实现的形式、社会经济环境,并考虑债权回收的“级差地租”效应,综合运用清算价值法、收益偿债法和信用评价法等三种方法合理确定不良资产的价格。

       四、吸引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

       吸收外资进行资产重组与处置,应符合国家指导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文化、金融、保险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外商投资类领域,不列入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范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须中方控股的项目,外资参与重组后原则上应继续保持中方控股。

       商业银行重组与处置的资产出售、转让前须由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时应充分考虑重组与处置资产的各种因素。资产评估应符合国际惯例,采用国际上普遍接受的方法。在工作中应综合考虑资产评估净值、资产增值潜力、资产现状等因素,自主确定重组与处置的资产交易价格。

       五、采用信托分层方式处置

       商业银行选择部分资产组成一个资产池,对资产池进行尽职调查,估计不同风险水平下的资产回收价值与收现时间,最终将风险较低的价值,即资产池最有可能在一定时间内收回的价值部分出卖给投资者,资产池中剩余的价值部分仍采用由商业银行持有的处置方式,即信托分层处置。将不良资产设立信托后,将由此获得的受益权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优先级受益权。该部分受益权转让给投资者后,投资者向商业银行支付转让价款。优先级受益权有事先约定的回报率,兑付顺序先于次级类受益权。第二类是次级类受益权。该部分受益权由商业银行持有,兑付顺序在优先级之后,且没有事先约定回报率。

       六、资产证券化

       通过证券化手段处置不良资产,不仅可以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度,提高资产处置效益,也能促进金融创新,丰富金融产品,加快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尤其,通过证券化方式,商业银行既拓展了自身业务,也积累到了资本市场一定的运作经验。

       对于不良债权以及部分经过债务重组等方式转换而来的债权,商业银行可以按贷款额度、担保方式、地域分布、行业类别等分类标准,挑选一部分资产并可与实物资产组成不同资产池,委托或者出售给SPV(特殊目的机构),该机构再以这些资产为支持,发行较高收益债券,证券化方案可考虑按如下程序设计和操作:

       1、依据市场条件,选择一定债权与实物资产组成不同额度相同类别的资产池,通过公开竞争或协议等适当方式委托或者出售给SPV(相当于“特殊目的机构”)。

       2、该机构作为原始资产购买人,以一定资产为支持,发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发行债券所得款项作为购买不良债权的支付价款。

       3、债券到期后,由该“特殊目的机构”还本付息。如果已积累的变现现金不够支付债券的还本付息,可由该“特殊目的机构”的发起人,按各自的出资比例或事先拟订的协议垫付差额部分。

       创新处置不良资产,应当解决三个核心问题:

       (一)、赋予商业银行折价处置不良资产权利

       按照现行《贷款通则》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贷款人不得豁免贷款。这一规定,制约了商业银行对不良贷款打

       14 折出售方式的运作。因此,建议中国人民银行修改这一规定。只要商业银行建立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得到监管部门的认可,就要同时赋予商业银行折价处置不良资产权利。

       (二)、赋予商业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中的投资权利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这些规定事实上限制了商业银行组建专门化公司的可能性,制约了商业银行作为市场主体利用资产重组、资本工具和资本市场、利用资产证券化、信托、持有股权等金融创新方法处置不良资产的运作。因此,要尽快修改《商业银行法》中相关规定,赋予商业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中的投资权利。

       (三)、商业银行要建立不良资产市场价值测量与定价制度

       不良资产市场价值测量是不良资产定价的基础。不良资产定价是一项技术性和政策性均很强的工作,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专门的制度和业务处理流程,从基础环节防范道德风险。根据不良资产的实际情况,分别采用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等评估方法,对不良资产进行市场价值测量。在此基础上,采用综合因素分析法、交易案例比较法、德尔菲法以及实行集体审议、上级行审议等方式,对拟处置的不良资产项目科学、合理定价。对农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工作问题与思考建议

       随着农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剥离和股改整体上市日趋加快,标志着农业银行已经步入了一个加快发展的“快车道”。不良资产剥离和农行股改整体上市后,其资产如何处置?如何最大限度盘活不良资产,发挥效益最大化?为此,笔者结合基层农行不良资产剥离工作实际,就资产处置工作中所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与思考,以抛砖引玉。

       一、不良贷款现存结构及历史形成的原因和形势分析

       做好资产处置工作,是农业银行的当务之急。资产处置工作做得科学合理,可以推进业务经营快速发展;反之,将会形成新的包袱,对业务经营产生阻碍或制约。要妥善地处置不良资产,我们必须对其存在形态及产生原因进行解剖,以对症下药,拿出切实可行的办法。

       1、不良贷款现存结构。基层农行在不良贷款现存结构中,按照次级分类,其占用形态可划分三类。一是次级贷款。包括政策性贷款,即专项划转贷款、扶贫开发专项贷款、其他特定贷款等;特殊资产,即有账无物的抵债资产、对外股权投资等;债权类非信贷资产,即存放同业款项、其他应收预付款、长期投资等。二是可疑贷款。包括可疑类常规贷款,即确认债权的企业贷款等;可疑类政策性贷款,即必须全部进行债权确权的可疑类法人贷款、可疑类自然人贷款等。三是损失贷款。包括确权贷款,即法人客户贷款、自然人打包户贷款、小额扶贫和村组分解贷款等。仅以地处大别山腹地40余万人口欠发达的国定贫困县湖北省英山县支行为例,清理剥离出不良贷款总额28950万元,其中次级369万元,占1.3%;可疑2155万元,占7.3%;损失26426万元,占91.4%。由此可见,不良贷款数额巨大,基层农行面临的资产处置任务更加重大。

       2、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一是计划经济干预的结果。过去,由于体制的特殊性,贷款都是“行政命令”,一切政府说了算,领导定“盘子”,难免产生悲剧式的泡沫效应。二是不遵循商业银行经营规则的结果。盲目铺摊子、爱面子、耍花架子,基层农行攀比思想严重,一味地求大求多,导致信贷规模失控。三是信贷管理不规范的结果。如发放贷款时不作贷前调查、只凭关系和印象;分解贷款时未逐户签订合同和协议,工作不深入,图简便,造成贷款手续不规范;贷款依法清收不及时,失去诉讼时效以及重放轻管、资料缺失等等。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造成了农行不良贷款比例居高不下。

       3、资产处置工作面临的形势。(1)不利因素分析。勿容置疑,资产处置后对农业银行既有有利因素,也有不利因素。究其不利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硬骨头难啃。不良资产虽然剥离,但剩下的有限资产也都是难啃的硬骨头,有力无处下,缺少挖掘的潜力。二是信用环境差。当地政府和企业对基层银行清收贷款依然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清收难度。特别是村组贷款、主体资格不合法单位贷款和公、检、法等权力部门贷款,其清收阻力和难度更大。三是清收效率低。由于不良贷款分布广泛,而基层农行撤点减员,导致人员少,大面积清收鞭长莫及。(2)有利因素分析。一是服务“三农”为农行清收不良贷款提供了基础条件。它既是国家对农行提出的总体要求,也是农行自身立足的根本。要充分运用农行在服务“三农”过程中与地方党政及千家万户密切联系的有利优势,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最大程度争取党政府支持,从而抢收、快收、多收,竭尽全力盘活有限资产。二是农行股改为优化资产处置提供了契机和平台。国家对农行股改上市有诸多优惠政策,基层农行要紧紧抓住这一大好契机,着力做好做活资产处置文章。目前,不良资产剥离在农行内部运作,其相关信息未全部向社会公开,负面影响小,因而对农行清收较为有利。三是有专班人员在盘活不良资产的骨干作用。专司资产处置工作的专班人员可以集中精力和兵力,实施重拳出击,既可以集中力量攻大户、抓重点,攻克碉堡;也可以分散兵力破小户、捡芝麻,聚沙成塔;还可以条块结合,分组合击,联手清户,既能打大战役,也可搞小规模的短、平、快,出奇制胜,快出效果。

       二、资产处置的主要目标和工作重点构想

       资产处置是清收盘活的重要课题,也是实现财务减亏增盈的关键。因此,务必准确定位资产处置的主要目标,运用多种形式和途径,瞄准重点,克服困难,以大无畏气慨,全面做好资产处置工作。

       1、实施全员清收,尽可能降低资产损失。一是全面清收个体户贷款。多年来,基层农行面向城乡重点个体工商户实施倾斜政策,营销个人贷款,为减亏增盈作出了贡献。但是,由于受到市场、信用环境等方面的影响,部分贷款逾期严重。因此,要将个体贷款作为重点清收项目,加强与贷户联系,落实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同时,要虚心学习以责任为核心的“公安模式”,与相关人员签订“包放、包管、包收、包赔、包利”等“五包”责任书,增强此类贷款清收的紧迫性和主动性。二是全面清收在产在营企业贷款。当前,部分企业虽然在产在营,但由于受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企业每况愈下,举步难艰,导致银行贷款悬空,无力支付偿还。对此,基层农行一方面要分企业、分项目、分时段落实责任目标,实行清收盘活目录管理办法,突出抓好抵债资产多的不良贷款、新进入不良贷款、大户不良贷款、胜诉未执结的潜力项目,另一方面既要竭诚帮助企业拓展市场,营销产品,促使企业度过难关,又要积极帮助组织资金回笼,尽可能优先偿还银行贷款本息。三是全面清收有实物抵押的关停企业贷款。部分关停企业有实物抵押,相应增强了一定的“保险系数”。基层农行要根据抵押实物的权重,全面清收关停企业不良贷款。要加强与上级行和中介机构的沟通配合,认真做好已完成尽职调查的可疑类法人客户的监测、新发生可疑类贷款的尽职调查和清收工作,全力补救丧失诉讼时效或存在重大法律瑕疵的不良贷款,加大执行力度,尽最大努力逐条逐项落实悬空债权;要做好房产确权评估和资产处置工作,加快剩余资产处置步伐,抓紧收回抵债资产,收回应收未收款项,力争确权率和收回率均达到100%。与此同时,要推行“足额抵押足额还贷”,优先偿还农行不良贷款,做到“寸土”必争,全力捍卫农业银行贷款主权。四是全面清收农村村组贷款及小额农户贷款。要纠正“等改革政策”和“一股就灵”、“一剥就灵”的认识偏差,克服懈怠松劲、畏难厌战情绪,不等不靠,加紧清收农村村组贷款及小额农户贷款。

       2、实施“打包”清收,加快资产处置进程。由于基层农行撤点减员,而历史遗留下来的诸多贷款数额小、涉及面广,仅靠专职人员清收力不从心,顾此失彼,实施“打包”卖断处置是必由之路。一是面向社会公开卖断。将涉及千家万户的小额贷款一次性卖断给乡镇、村组、农村信用社或相关部门和影响大的能人。二是面向内部倾斜卖断。对基层农行有能力、有关系、有特长的内部员工,适当可以倾斜政策,完善细节手续,将一定额度的小额贷款实施内部卖断。

       3、实施核销处置,保全农行资产效益。通过全员清收和卖断清收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要争取国家政策,实行扫尾核销。一是争取国家财政核销。对历史遗留下来无法清收的死亡绝户、破产倒闭企业等呆滞呆账贷款,由国家财政认定核销。二是通过农行内部核销。农总行可向财政部争取政策,在三至五年内加大呆账贷款准备金提取比例,集中财力消化一部分呆账贷款。

       三、资产处置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不良贷款的剥离,对改革发展中的农行有着极其重要的深远意义。然而,不良贷款的剥离并非一蹴而就,仍有诸多问题和矛盾,做好资产剥离的后续工作任重而又道远。

       1、要正确处理好党政的关系。地方党政号召力强,影响力大。作为部门的基层农行要加强与地方党政的联系,多请示,多沟通,促使地方党政对基层农行工作的重视与支持,为资产处置盘活不良贷款创造宽松的社会环境。

       2、要正确处理好与当地权力部门的关系。当地人民银行、银监局担负着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责,对本区域金融信用等级评定等政府极为重视事项握有一票否决权,作为基层农行要主动与当地人民银行、银监局等监管部门处理好关系,争取他们将清收不良资产列入金融信用等级评定的必要内容,从而推进政府及其部门重视不良贷款的清收,出政策,给位子。与此同时,借助法院、拍卖公司等部门的权威作用,依靠他们的力量,配合清收不良资产。

       3、要正确处理好业务发展与清收不良资产考核的关系。农行改制后,各项业务发展首当其冲,清收不良贷款仍要得到重视。在业务考核中,要做到统筹兼顾,合理调配各项业务与清收不良贷款的比重。在后者的考核中,要结合各地实际,因地制宜,既要使考核能充分调动基层农行及清收人员的积极性,又不能“一棍子打死”,过分加大考核份额会使考核失去应有的作用,以达到各级重视、全员清收有活力的目的。

       4、要正确处理好资产处置后内部机构的相关事宜。一是要完善资产处置的档案查阅。建立健全资产处置档案资料的规范管理,做到决策有依据,清收有对象,及时方便查阅,及时上门清收;建立基层农行资产处置可随时查询的信息系统,尽可能地拓宽“视野”,做到可随时调阅客户的抵押、诉讼时效等综合信息,实行动态监测,目标跟踪,从而更好地实施横向交流,纵向联合,相互之间看一看,比一比,即:比进度,看质量、比效益,看贡献,充分发挥好基层农行资产处置可随时查询信息系统的“综合效应”。二是要建立健全优化资产处置的激励运作机制。完善考评体系,基层农行清收人员工资、费用等应由上级分行直接配置、考核,实行“四挂钩”,即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与经营单位负责人任职挂钩、与评先评奖资格挂钩、与其他费用资源配置挂钩,致力推行能者多劳,多劳多得,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三是要突出解决好工作中产生的矛盾和问题。如不良资产的档案、借据、权证等全部集中到上级分行处置中心后,基层农行无一个系统的借款人信息资料,特别是专业人员调整后更是无法衔接,由此形成了一个新的盲区,将会留下隐患,同时又因为有抵押的客户归还贷款必须及时收回抵押权证,未见到抵押权证无法偿还贷款,而由于不良资产的剥离上收,为基层农行抵押权证等领取返还客户带来诸多不便,给资产处置和清收盘活造成现实中的困惑;要配置高素质的专业清收人员,对各基层农行专业清收人员也要认真选拔,实行优中选优,要求素质高、业务精、责任心强,决不能搞迁就照顾,否则贻误农行清收事业,对此切不可忽视和轻视。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方法的创新

       金融不良资产的产生从社会角度上来看,主要是由于资源配置不当,利用不充分造成的。因此处置金融不良资产就不能停留在表面的仅对有形资产的估价和关注上,而应充分发掘潜在价值,谋求价值提升。

       经过几年来的摸索总结,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探索出符合中国特色的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方法,包括:成立项目公司、差额风险代理、悬赏、合作处置、将重组的公司推荐上市或借壳上市、资产置换、追加投资、联合开发、营销代理、承购包销、连锁经营、结构交易等。

       (一)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是用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和合资方共同成立的公司,用以经营或处置收购的债权资产、物权资产、股权及其他资产。项目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以资产组合与政府、民营资本、外商组建合资公司,合资公司主要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重组和处置。双方按投资比例分享资产处置收益。

       1、项目公司的特点和优点。

       项目公司是专为处置某一个特定资产或一个特定资产包项目而建立的阶段性公司,因项目而立,因项目而终。组建项目公司便于吸纳社会资源,使得政府、民营资本和外资都能以合法渠道介入不良资产的处置或经营;有利于分散处置项目的风险;有利于吸引专业的职业经理人来进行公司的管理和项目的运作:优化评估、定价、决策流程;易于建立灵活的公司机制,包括灵活的激励机制,以经营业绩为评价标准进行提成和对项目团队进行奖励。

       2、应当注意的问题。

       运用项目公司经营和处置资产首先要规避关联交易。价值评估要合理;其次股权设计、收益分配办法要合理,否则容易使合作方取得暴利或巨额亏损,引起负面影响;第三是要对风险加以控制,因为经营处置完全游离于公司,容易造成公司利益受损;最后最重要的是设计好股权退出渠道。

       (二)差额风险代理

       1、差额风险代理是基于传统风险代理的创新。

       传统风险代理包括一般风险代理和全风险代理。差额风险代理是在这两种代理方式基础上的创新,将两种代理方式结合起来,对同一个资产标的物同时进行全风险代理和一般风险代理的委托。在委托代理之前,资产管理公司对所处置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并根据过往经验确定若由资产管理公司自行处置可获得的收益,以此收益作为处置收益的底数。以底数来衡量受托方处置资产的效果,在底数之内实行一般风险代理,高于底数的部分则实行全风险代理。高于底数的收益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共同按比例分享。

       2、实施差额风险代理的原因。

       资产管理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当中,一部分资产已经进行了资产评估和处置方案的设计,但是在真正开始进行处置时,由于种种原因使得原计划的处置没有能继续下去。这些原因包括:(1)方案通过后无法实施;(2)期望过高而无法达到。在这种情况下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采取委托第三方处置的方式,即风险代理方式。

       3、风险代理方式的优点。

       (1)由于处置资产的主体未转移,资产管理公司可充分利用税费的优惠政策。

       (2)能充分利用中介机构的执业经验和专业技能。通常以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咨询机构为代理方。他们拥有诉讼代理实践经验,积累了较为丰富的诉讼执行经验和技巧,专业成熟的技术,有利于确保债权的最终实现。

       (3)有利于以市场化的方式进行债权追偿,可以比较市场上多家代理机构的代理效率及结果,最小化债权回收的成本及费用。

       (4)解决了处置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5)实现了资产处置收益的保底。

       (三)资产置换

       1、资产置换在资产处置中的实现形式。

       资产置换是指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企业以其实物资产或股权来交换资产管理公司债权的一种行为。企业以其资产来置换债权,可使企业免除沉重的利息负担。也有利于资产管理公司化解其不良资产。

       由于资产管理公司具有债权人、中介人等多重身份,这种身份的特殊性决定了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之间可以实现债权与实物性资产、股权资产等多种形式的资产置换。资产管理公司借助资产置换,可以更大限度地保全资产,减少损失。

       2、资产置换的优点。

       通过资产置换可以把分散的资产变为集中的资产,把不适合经营的资产变为适合经营的资产。如:把一个地区的国有资产包让渡给某工业企业,而通过合理的对价和交易安排,该工业企业以部分股权或者土地等实物置换给资产公司,使原本资产管理公司不再持有分散在一个地区的债权资产,转而持有了该企业的股权或者拥有土地等资产公司经营较有经验的资产。即将不适合其经营或处置成本较高的资产变为适合经营的资产,降低了成本,发挥了自身的优势。

       (四)与上市公司嫁接以提升价值并完善退出通道

       资产管理公司持有大量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母公司债权,与以往债权转让相比,资产公司可通过债权转股权方式,实现对上市公司的重组,以“借壳上市”。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1)便于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退出,将原来静态的资产变为动态的资产,由于市场的存在使得资产的定价较为容易,价格公允。且交易对手众多,退出渠道较多。(2)避免了繁琐的上市流程,使得资产管理公司所持有的资源能迅速地进入资本市场。从而利用证券市场的倍数效应,将资产的未来收益纳入价值衡量的体系,可以是未来的现金流放大,膨胀资产的价值。(3)节省了上市的成本。(4)新资产的注入通常来说都会为资本市场所关注,新资产可以择时而人,易得到市场和投资者的追捧。

       (五)悬赏

       悬赏是国际上的通用方法。对于某些特定资产,由于处置时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单纯南公司来追讨债权非常困难。即便通过法律的渠道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通常也会陷入“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尴尬境地,因此应当考虑充分调动社会力量,通过设置悬赏的方法处置资产。

       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将悬赏纳入资产管理公司内部的制度,即将悬赏纳入公司的财务框架内,作为处置的费用,在公司的网站或通过报纸、杂志等公开的信息平台发布悬赏消息,借助社会力量来完成对债权资产信息的收集,或直接根据悬赏信息处置资产。或是将悬赏的业务外包给独立第三方来运作,独立第三方通常是具有相关经验、社会资源丰富的公司、投资咨询机构或是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之类的中介服务机构。

       但是通过悬赏办法处置的资产,其范围应当受到严格限制。原则上应当是政策性破产以外的其他特定资产。比如已经诉讼终结的资产,依法破产终结的资产,自然人死亡绝户的资产,或者使用内部各种处置方法,查找因无线索而无法处置的资产等。

       (六)合作处置

       合作处置是指公司以合法拥有的债权、物权、股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与合作方合作,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力争双赢的原则开展业务活动的经营方式。

       合作处置和设立项目公司的区别在于无需成立一个专门的公司来进行资产的处置和运作,即成立的项目运作主体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通过引进有操作管理经验的机构担任合作方,借助相关领域的专家来完成资产的处置。这样可以结合多方的优势,更加灵活。

       合作处置的渠道和方案有很多种,包括联合开发,授权经营等。联合开发的对象包括各类资源或房地产项目。授权经营和连锁经营可以用于酒店业管理等案例中。

       (七)追加投资

       追加投资是指现在不处置资产,而是对它进行再投资,使该项资产增值后再处置,以获得更大的收益。

       通常不良资产都具有“冰棍效应”,需要快速处置,否则随着时间的推移,资产的价值流失越严重。对于需要追加投资的资产,通常是一项有效的资产,因具有某些瑕疵,例如资产的某些手续不完备或者是由于缺少资金而导致未完工的工程等,对其处置也是可行的,但回收较少,不能实现处置收益的最大化甚至会出现损失,即这项资产目前就处置是不经济的。对于这样的资产,资产管理公司用自己的资金对其追加投资后,比如将未完工的工程完工,或经过改造,提升其原有价值,扩展其升值空间,在未来处置会有更大的价值。

       (八)承购包销

       该方式实际上是借鉴了证券公司的证券发行方式,其基本程序是:资产管理公司组织一个处置或经营项目,通过招商的形式引进一个团队或机构,由此团队或机构自身去进行资产的调查,询价,评估,确定该项资产的定价,并以此定价作为底价向社会推广。在推广过程中,如果其他机构的出价高于此定价,则将这项资产交给其他机构来经营,相应的资产管理公司要支付给招商机构资产调查评估等的财务费、服务费等费用;如果该招商机构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评估定价,对于该项资产的价值了解充分,在推广过程中没有其他机构的出价高于定价,则资产管理公司以该定价将资产项目卖给招商机构进行经营。

       (九)结构交易

       结构交易一种新的交易模式,类似于信托计划或资产证券化,但是不同的是这种信托计划并不公开发行证券,而是与单一的交易方或者购买方进行交易。借助单一购买方的融资把固定的资产盘活,随着收益的变化,购买方可能成为投资方或者仅仅是以融资方的身份出现。利用结构交易方式可以增强资产的流动性,实现多方共赢。

       四、总结

       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商业化经营扩大了业务范围,拓展了发展眼界和思路,提高了行业影响力,直接投资、财务顾问、资产项目评估、企业审计与破产清算,将越来越多地成为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营,而债务重组、国际招标、打包处置、资产证券化等技术含量较高的金融工具和技术也将得到更加广泛的运用。资产管理公司的处置活动,对整个社会经济都形成了广泛的影响,不仅开发了多样的金融产品,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而且为不良资产的变现和流动提供了交易平台,从而吸引了各类战略投资者、民营资本和国外投资者等市场主体参与不良资产投资。推动了我国多层次不良资产市场的建设,也推动了整个金融体系和产业领域内资源的优化配置。

       透视银行不良资产处置

       作者:周小川

       摘要:6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中国不良资产市场发展研讨会”上发表演讲,认为“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将不太可能再剥离,尤其不可能按账面值剥离,而可能更多地采取市场化方式处理”,一个星期之后的6月29日,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剥离2,787亿元不良资产的协议在北京正式签署。协议签署后,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将分3年支付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总共约900亿元资金,这2,787亿元不良资产的回收率将超过30%,高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目前处置不良资产的平均回收率,而用于向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支付的900亿元资金将由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发行票据和信达公司自己出资共同解决。有关报道称,这是国家在今年初对这两家银行注资450亿美元之后,再次对他们的股份制改造施以援手。

       境内银行业的不良资产一直是个让各界感到非常沉重、难解的问题,尤其是国内金融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每一家都沉淀了数以千亿计的大量不良资产,这些不良资产非但是其进行股份制改造的拦路虎,等于是为其引进战略投资者设置了一个“天堑”,理性的投资者谁也不会愿意站在不良资产的深坑边缘,而且,巨额不良资产的存在也会影响到商业银行自身的业务良性扩张,使自身经营的赢利性、安全性、流动性目标均大受牵制。在此情形下,国有商业银行及其所有者、监管者以及金融研究人员都在努力寻求不良资产处置的新对策。

       一、国内银行不良资产压力沉重

       继上个世纪末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向华融、信达、东方、长城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陆续剥离1.4万亿元的不良资产以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又积存了大量的不良资产。根据中国银监会的统计数据,截止今年一季度末,20 主要商业银行按五级分类的不良贷款余额为20,776亿元,占全部贷款比例为16.6%,其中,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为18,898亿元,占比高达19.2%。

       (一)对国内银行不良资产的估算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 由于行政干预时有出现、相关法律不健全、中介服务水平不高等因素,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比例依然偏高,且会延续一段时间,不良资产处置任务也将艰巨而长远。

       标准普尔 内地银行2022年底的不良资产约占其银行体系总贷款的40%......内地银行业若要把其不良资产或不良贷款降至2%-3%的水平,所需要的时间估计为6至16年。在这项估算中,“6年”是以官方不良贷款比率17.8%为计算基准,而“16年”则是基于不良资产比率为40%计算出的结果。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国家信息中心发展研究部战略规划处处长高辉清、国资委研究中心宏观战略部部长赵晓、北京师范大学金融中心主任钟伟 中国国有银行不良资产比率的估算有多种结果。从1994~2022年的多项研究来看,这个比率从24%到50%不等,其中,穆迪在1999年和摩根大通在2022年的研究均显示,中国国有银行系统的重组成本可能高达GDP 的18%,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目前国有银行的“四大”不仅与2000年世界前20家大银行(不包括中国的银行和未提供数据的银行)3.27%的平均不良贷款率相去甚远,而且也远远高于亚洲金融危机前东南亚各国银行的水平(不超过6%)。

       中国工商银行新闻发言人王兆文 工行力争今年内把不良资产率降至13%左右,不良贷款率降至18%之内。截至5月底,包含不良贷款和非信贷不良资产的不良资产率已降至14.9%,其中不良贷款率为19.6%。

       (二)银行巨额不良资产缘何出现?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 经过亚洲金融**后的清理整顿,我们大体上弄清了在90年代及90年代以前,银行业所形成的大量不良资产的主要构成部分。这些不良资产大体上来看,大约有30%来自于各级政府直接的行政命令和行政干预;大约有30%的不良资产来自为支持国有企业所造成的;大约有10%的不良资产来自于地方的行政环境和司法环境;还有10%左右来自于国家主导的产业结构调整,包括主动关停并转有些企业;另约有20%左右的不良资产,来自于银行自身经营管理的问题。

       加拿大一位研究中国经济的学者迈耶.J.戈登 中国银行体系的不良资产主要是政策性贷款,它们是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以及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逐渐积累形成的。政策性贷款一般是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产生的:(1)价格体系失灵;(2)产业政策需要;(3)避免许多老国有企业破产清算。

       二、不良资产重压之下,国有商业银行频频动作

       为了减轻自身的不良资产压力,推进股份制改造进程,一些银行制定了具体的目标和计划,并努力分步实施。

       中国工商银行新闻发言人王兆文 下一阶段工商银行解决不良资产问题面临有利条件。工商银行自身盈利能力不断增强,为其消化不良资产包袱提供了财务实力。2000年至2022年,工商银行经营利润连续四年大幅度增长,累计实现1,500多亿元,这些利润有90%左右都用来提取风险拨备、核销呆账贷款和其他的财务损失。经过测算,工商银行2022年到2022年的三年里,可以实现经营利润2,400亿元。这可以保证其三年内处置不良资产3,000亿元。2022年年内不良资产率可降至13%左右,不良贷款率可降至18%之内。全部不良资产率在2022年可降至6%左右,不良贷款率降至10%之内。

       中国银行行长助理朱民 中国银行有信心于今年底把不良贷款率降低到6%以下,资本充足率提高到8%以上,从而为上市作积极准备。

       1、工商银行:试点不良资产证券化处置;向地方政府转让不良资产

       4月8日,工行在北京与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等机构签署协议,以工行宁波分行26亿元不良资产为试点,通过设立特殊目的信托进行资产证券化。该行三项总计600亿元的不良资产出售计划也在按照不同的进度有条不紊地分批进行。而买家则是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三个地方政府:黑龙江、吉林和辽宁。

       中国工商银行李鹰 这次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的主要特点:第一它是以不良贷款为基础,更准确地说是以不良贷款可回收现金流为基础;第二它首度推出了真正实现风险转移的无担保、无回购承诺的投资品种,在这个项目中该品种是A级受益权;第三它是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主要是在《信托法》框架下真正实现了风险隔离。可以说,它满足了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的基本要求。

       2、建设银行:向外资金融机构无底价卖断式竞价销售

       5月份,建设银行对40亿抵债资产实物类资产进行了一次性无底价卖断式竞价销售,摩根士丹利和德意志银行分别中标三个资产包中的两个和一个。两家中标机构共支付给建行现金14多亿元,现金回收率为34.75%(四年来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平均回现率为19.95%,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的现金回收率最低,仅为10.08%)。

       3、农业银行:开始分账经营试点,完善六种机制加快不良资产处置

       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罗熹 农行目前的不良资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加快它们的处置要从完善模拟拨备制等六种机制入手,这六种机制是:模拟拨备制,以解决财务考核和资产质量考核两张皮问题,使业绩考核更真实科学;资产质量问责制,用行政手段加强资产质量管理;分账经营制,对不良资产进行专业化、市场化、集中化管理,推动建立不良资产管理分责、问责制度;贷后管理制,落实贷款管理责任;风险经理制,对资产风险进行行业分析、地区分析、产业分析和客户分析,增强全行风险预警、防范和控制能力;客户退出制。农行处置不良资产要创新处置方法,加大市场化处置力度,对欠债户,不能简单的上门清收,而要充分发挥农行在信息、资源、资金等方面拥有的优势,利用市场手段促使企业内部整合、外部包装,创造资产的流动性和更多的现金流。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取得重要进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自成立以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采用债转股、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对外合作和法律诉讼等手段先后处置了5,000多亿元的不良资产。根据中国银监会的统计数据,截止今年一季度,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5,286.8亿元,其中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1,455.1亿元、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1,701.8亿元、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1,236.7亿元、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893.2亿元。

       1、针对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的绩效考核困难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巴曙松、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屠沂枫 从不良资产的处置进展看,如何考核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处置的绩效存在许多难题。首先,不同资产管理公司接收的不良资产可能在事实上存在较大的差异,不同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业绩比较难度较大。其次,因为缺乏一个可供比较的不良资产处置市场,使得如何评估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处置效率成为一个难题。

       2、不良资产的现金回收率将会逐年下降

       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孟晓东、申希国 不良资产的处理速度和回收率会沿着抛物线轨迹运行:即在处置前期呈上升态势,到后期必然会下降。因为前期处理的不良资产质量较好,回报率偏高。随着后期资产质量的下滑,四年来资产管理公司现金回收率呈上升趋势只是一种短时期的现象。

       3、处置中过分追求现金流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巴曙松、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屠沂枫 过分追求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处置上的现金流,实际上包含了一定程度上的道德风险。例如,这会刺激资产管理公司加快处置一些质量相对较好的不良资产,并且可能容易低估这些质量相对较好的不良资产的价格。如果不良资产的处置速度显著快于现金的回收速度,就必然为资产管理公司未来的发展留下了隐忧,因为未来需要处置的,往往是难度较大、回收现金较难的不良资产。

       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效果存疑

       安永交易咨询服务部《2022年度回顾:中国的不良贷款》 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未能向金融界、分析师以及银行有力证明它们的不良资产处置能力,许多银行相信如果取消有关的限制措施,它们即便不能做得更好,也能做得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一样好。

       5、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的发展、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加速呼唤政策法规体系的完善

       目前四大行对不良资产处置遭遇的两大障碍,其一是不良资产不能打折处置,其二是商业银行不能够采用对不良资产进行租赁、转让、债转股等措施,按照我国金融体系分业经营的原则,商业银行不能开展投行业务。

       中国工商银行李鹰 我国目前的政策法规体系对快速处置不良资产缺乏明确的支持,影响了不良资产的处置速度,并因此影响了诸多方面对创新处置模式的认同程度。这主要表现在政策法规的部分禁止性规定和部分空白。如,现行《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只能投资于经营商业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国内商业银行要想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不良资产管理公司都必须突破目前的法律限制,而迄今为止获得批准筹建的中外合资(合作)不良资产管理公司均为非金融机构。《贷款通则》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贷款人不得豁免贷款,因此要以贷款资产作为出资与外资组建合资公司处置不良资产,将有可能面临这一法律规定的限制。《公司法》中没有规定特别目的载体的法定资格,对不良资产能否作为出资、投资总额如何界定等问题也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发债企业必须满足发行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的要求,特别目的载体显然不具备该条件。另外,在会计核算和税收问题上,也存在大量不利于商业银行快速处置不良贷款的规定或空白之处。

       四、稳步推进不良资产处置

       1、进行不良资产的市场化处置,应发挥各有关方面的积极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 市场化处置要有一定的政策准备,银行本身要大力提升不良资产消化能力,既利用收费业务收入覆盖不良资产等常规办法,也要利用在经济顺周期时积极处置不良资产……政府不应是“旁观者”,而应在立法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应建立不良资产处置专业法庭,提升相关案件审理的专业水平。政府要强调不良资产处置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处置好的机构、人员进行正向激励,并对资产进行市场化评估。此外,政府还要考虑如何把四家资产管理公司4000亿元债转股资产处理好,因为商业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在债转股方面都没有切实保护好股东在企业重组等 23 方面的权益。

       北京科技大学管理学院刘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庞继英 从我国的国情来看,今后我国政府仍然需要积极运用“好银行、坏银行”模式集中处置更多的不良资产。1999年设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只是我国政府主导集中处置不良资产的第一步,面对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现状,政府仍然需要发挥主导作用,积极参与处置工作中去。一方面增加对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金支持力度,加强其管理,促进其对已接受的不良资产的有效处置,另一方面是继续运用“好银行、坏银行”模式,进行处置具体形式的探索,运用更为有力的方式处置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其中可供选择的形式有:一是通过财政再次注资设立新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再次剥离;二是设立风险信贷银行等机构集中管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剥离过来的不良信贷资产,向企业发放在转制过程中因政策性原因导致困难的各种风险贷款。

       2、考虑推行不良资产证券化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司长张晓慧 我国已基本具备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市场条件和法律基础,因而可以考虑推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已经达到了一定水平,银行间债券市场完全可以作为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市场操作平台。同时,社会信用评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金担保机构等社会中介化服务组织正在迅速发展,社会信用环境也在不断完善,企业金融风险意识明显加强,这些要素都将为不良资产证券化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

       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总裁杨凯生 目前中国处理不良资产很大程度上还依赖“逐步清收、挨门追讨”的传统方式。资产证券化在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尽快化解金融系统风险方面成效显著。资产证券化可以增加金融资产的流动性,也有助于加快处置不良资产进程。不良资产的“不良”并不是资产没有价值,而是因为资产不能按当初的合同约定定时定额回收。由于这一根本上的不同,不良资产证券化交易使衍生出的资产类型可能较为多样。经过谨慎周密的资产价值分析、变现能力和进度分析,妥善安排信用提升的措施后,不良资产证券化可以增加金融资产的流动性,有助于解决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等问题,也可以为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提供一个新的工具。

       中国工商银行李鹰 结构化交易区别于卖断的特点在于:交易双方对资产价值的评价不必完全一致(一般来说,只要买方对价值的判断高于卖方判断的50%即可);卖方让渡部分资产所有权或收益权,作为对价取得部分现金(这个现金收入的规模与买方的价值判断一致,一般至少在卖方判断的50%以上),同时继续保有对资产的部分权益;结构化交易达成的同时,卖方可以实现资产出账;买卖双方共同经营资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然而,这种共享共担机制究竟如何设计是一个个案操作的问题)。证券化是一种特殊的结构化交易模式。其中,卖方保留的权益还体现为对其他投资者投资权益的保障(增级);买方取得的不是资产的所有权,而是所有权的一个或若干个组成部分,如受益权等;买方分享利益以固定收益的形式存在,因此其承担的风险也相对有限。

       3、在竞标价格的结构性安排上作出相应的设计,以完善不良资产处置的考核约束机制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巴曙松、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屠沂枫 为了促进外资处置不良资产中的考核约束机制的建立,可以在竞标价格的结构性安排上作出相应的设计。一般来讲,在不良资产的认购过程中,由于不良资产的不确定性很高,可能会导致竞标的价格很低。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国际惯例,政府为了促进市场的发展,会安排贷款等优惠条件给投标团,以期促进投标。所谓竞标价,并不是一个单纯的价格,而是一整套结构性安排。其基本框架是:买卖双方成立合资公司,共同处置不良资产,买方在交易时向卖方支付一定数目的现金,然后将不良资产处置的所得优先用于对卖方的支付,达到某个数目之后,买卖双方再以分成的方式分享回收的现金。

       4、打包处置不良资产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管理部赵联盟 李志刚 打包处置是将一定数量的债权、股权和实物等资产进行组合,形成具有某一特性的资产包,再将该资产包通过债务重组、转让、招标、拍卖、置换等手段进行处置的方式。商业银行通过此种方式可以实现不良资产的批量处置,与以往的单笔不良资产处置相比,打包处置可以一次性处置十几亿元、几十亿元甚至上百亿元的不良资产,因此可以尽快改善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质量,增加经营效益。

       5、高度关注不良资产的国内购买力及其发展变化

       中国工商银行李鹰 目前对银行不良资产有兴趣的国内投资者越来越多,但真正在资金实力上与外资机构可匹敌的似乎还没有。主要问题在于国内购买力相对零散,规模不大,没有成熟的盈利模式和商业模式,投机性强。国内购买力主要包括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等。他们对国内法律、法规和市场的认识比外资机构深入,因此在价格方面可能对商业银行更有利。但国内购买力要发育到能够与外资机构相抗衡的地步依然任重道远。因此,只有对国内零散的购买力进行整合才具有市场竞争力。整合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资金方面的整合,有效方式之一就是建立不良资产投资基金;二是学习和借鉴外资机构的运作模式,进行规范化、专业化运作。

       在正常情况下,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一般会被控制在贷款余额的5%以内,其对不良贷款处置的主要方法,也是尽量帮助借款人恢复盈利能力,以求贷款偿还,在无力回天的情形下,该笔贷款直接冲销银行利润。由于资本充足率本来就不够高,加之银行自身的赢利能力也不强,国内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等资产的处置,难以走大笔冲销的路子,但是在不良资产过程中,对可能发生的损失,也必须有买单者。

       从不良资产的两次大笔剥离来看,政府就是这个买单者。这种情形不应当成为一个固定的模式,在解决不良资产的问题上,应当减少商业银行对以国家买单的剥离方式为其经营“卸负”、“减压”的预期,防止每隔一段时间集中划拨一次不良资产的现象机制化。更为重要的还是要避免银行不良资产增长的“周而复始”,对大比例“制造”不良资产的商业银行严加要求,督促商业银行制订并实施有效的资产扩张策略,将对资产质量的追踪、评价真正引入并落实到商业银行内部相关人员的升迁、降职等奖惩考评体系内。

       对不良资产,我们今天正在力求解决的重点还是如何处置的问题,希望明天的工作重点能够转到如何防范的问题上来,力求通过有关机制的建立与措施的落实,使境内商业银行尤其是大型银行能将不良资产率控制在一个可接受的范围内,从而使境内的商业银行在参与世界性大银行的排名中,不仅能在规模上、资本实力上跨入全球性大银行的行列,也能在资产收益率、资本回报率、不良资产率等指标上成为全球银行业的佼佼者。

       农行处置已剥离的不良资产开始提速。

       1月26日,农行与北京产权交易所签署全面战略合作协议。会上传出的消息称,双方将在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结算服务、并购贷款、财务顾问等领域进行合作。

       农行副行长蔡华相表示,针对农行已剥离的不良资产,农行将在国家政策和主管部门许可范围内,充分利用北交所的平台优势,通过公开的推广、招商、挂牌等方式转让,实现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股改之前,均经历了剥离不良资产的阶段。以工行为例,2022年,工行进行财务重组时,将1760亿元损失类贷款以及700亿元的非信贷风险资产,合计2460亿元划归财政部和工行共管基金账户,工行获得等值的财政部优质债权。

       经财政部批准,农行以2022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按账面值剥离处置不良资产8157亿元,其中可疑类贷款2173亿元、损失类贷款5494亿元、非信贷资产489亿元。

       据了解,上述资产,以2022年12月31日央行对农行1506.02亿元免息再贷款等额置换不良资产;其余6650.93亿元形成应收财政部款项,并自2022年1月1日起按3.3%的年利率对未支付款项余额计息。

       农行与财政部建立“共管基金”用以在15年年内偿还农行应收财政部款项的本金,而不良资产处置回收资金将成为共管基金的重要资金来源。

       剥离后的不良资产,农行大致有三种处理方式。其一,农行自身处理。与其他三家国有大行不同,农行在总行层面设立资产处置部,各一级分行亦有资产处置机构负责处置不良资产。其二,委托给其他金融机构处置。其三,公开招标出售不良资产。在农行首页上,单独开列“资产处置”一栏,包括土地、厂房、股权资产、机器设备等在内的资产均在上述栏目下挂牌。

       北交所全面参与农行已剥离不良资产处置之后,依托此平台,农行处置已剥离不良资产有望提速。截至2022年底,北交所完成各类金融资产处置项目超过3300亿元,资产处置变现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国外不良资产处置模式

       国内外[de]经验教训表明,银行不良资产比率过高一直是银行破产和银行危机[de]主导性原因之一。我国银行体系近年来也积累了大量[de]不良资产。根据银监会[de]统计,截至2022年末,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13133.6亿元,不良贷款率为8.61%.面对即将逼近[de]我国金融市场[de]全面开放和国外银行进入[de]压力,借鉴国外有益[de]经验和教训,加快处理我国银行体系[de]不良资产,已成为刻不容缓[de]问题。

       一、国外不良资产处置模式

       1.美国模式

       上个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中期,由于受到金融危机和利率波动等影响,美国商业银行[de]不良资产问题相当严重,有问题[de]商业银行多达1400多家。从1980年到1994年,有1295家储蓄和贷款机构破产,1617家联邦保险、银行破产或面临破产,各种金融机构[de]不良资产高达7000多亿美元。针对严重[de]银行危机,美国政府和商业银行分别采取了不同[de]措施。

       (1)政府措施。作为政府部门[de]FDI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RTC(重组信托公司)及时推出处理不良资产[de]整体战略措施。一是公开拍卖和暗盘投标,将其接管[de]大批破产商业银行[de]资产出售给民间企业。二是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将不良资产委托给民间合格承包商进行处置。三是资产证券化,加快不良资产[de]处理进程。四是股本合资,由RTC与民间投资者组成合资公司,共同处理破产金融机构[de]不良资产。除此之外,美国政府和国会还在不良资产[de]重组过程中注入近2000亿美元[de]资金,其中国会拨款近1000亿美元。

       (2)商业银行措施。银行危机出现后,美国[de]商业银行也采取了一系列较为有效[de]措施,其中之一即有名[de]好银行 坏银行模式。所谓好银行 坏银行模式是指把不良资产从一家问题银行[de]资产负债表中分割出来,由另一家特别成立[de]专门用来解决银行不良资产问题[de]不良资产管理公司(即所谓[de]“坏银行”)来处理。另外,还有一些投资银行[de]业务方式,如成立风险贷款抢救部、及时冲销呆账、对收益较好[de]资产采取拍卖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把分割出来[de]不良资产逐渐变现。

       (3)政策效果评价。经过政府和银行[de]共同努力,2000多家有问题[de]储蓄贷款机构得到成功接管,销售资产价值总值4000亿美元,银行[de]盈利和经营环境有了改善,银行处理不良资产[de]能力有了显著提高,储蓄贷款银行系统得到彻底整肃和加强。虽然还有一些细节问题尚待解决,但从总体来看,美国在不良资产[de]处理上是相当成功[de],已经从资产质量恶化[de]困境中走出来。

       2.韩国、东南亚国家模式

       1997年夏,从泰国开始[de]金融危机席卷了整个东南亚,韩国、泰国、马来西亚、印尼等国经济均遭受重创,尤其是金融系统,银行不良贷款猛增,许多金融机构陷入资金紧缺、无法经营[de]困境。

       由于东南亚各国不良资产[de]大量累积与各经济体政府直接介入经济运行[de]行政方式有着千丝万缕[de]联系,危机后各国政府均积极介入不良资产[de]处理,并迅速成立资产管理公司,以政府为主导,采取了大体类似[de]国有化解决框架。主要方式大体有:以政府债券置换银行不良债权;为增加银行资本金进行注资;利用呆账准备金制度注销损失资产;构筑法律政策环境;推进金融机构[de]整顿与合并;调整企业债务机构等。由于采取[de]措施较为及时和彻底,仅仅经过一年多[de]时间后,上述国家都已经取得了不同程度[de]成效,尤其是韩国和泰国表现得更为明显,金融系统渐趋稳固,投资者[de]信心逐渐恢复,货币汇率和股市持续反弹,银行[de]稳定性有了明显[de]提高。在取得成效[de]同时,各国也遗留了一些尚待处理[de]问题,包括如何加强银行[de]内部管理尤其是信用管理,以防止再次引发危机;如何改革银行管理制度,减少政府对银行贷款[de]行政干预等方面,还需进一步深入和完善。

       二、国外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模式对我国[de]启示

       1.成立专门机构处理银行不良资产

       成立专门机构尤其是资产管理公司几乎是各国共同[de]选择,如美国、法国、瑞典、东南亚等国[de]资产管理公司,日本[de]桥银行,均在银行不良资产[de]处置上取得了相当大[de]成功。我国也在1999年先后成立了信达、华融、长城、东方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专门处理从四大商业银行剥离出来[de]巨额不统渐趋稳固,投资者[de]信心逐渐恢复,货币汇率和股市持续反弹,银行[de]稳定性有了明显[de]提高。在取得成效[de]同时,各国也遗留了一些尚待处理[de]问题,包括如何加强银行[de]内部管理尤其是信用管理,以防止再次引发危机;如何改革银行管理制度,减少政府对银行贷款[de]行政干预等方面,还需进一步深入和完善。

       2.开放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加快不良资产[de]处理进程

       从国际经验来看,开放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将不良资产[de]处置置于统一[de]国际市场中,几乎是世界各国处置不良资产[de]共同特点,我国资产管理公司也在2022年末通过公开招标[de]方式向国外金融公司打包出售不良资产,但规模不大。面对逐渐逼近[de]国外银行[de]竞争压力和数额庞大[de]不良资产,开放我国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引进外资加快我国不良资产[de]处置进程,已成为必然之举。

       3.在处置手段上实行多元化,多种方式并用

       在处置已经存在[de]银行不良资产时,我国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多种方式并用,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手段,对于不同[de]企业可以采取资产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拍卖、租赁、销售等不同方法,灵活多样地运用国家赋予[de]各项政策,提高资本运用水平,促进现金回收,加快不良资产[de]处置进程。

       4.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改革,建立国有商业银行新[de]经营机制

       在解决历史形成[de]不良资产[de]同时,要切实转换国有商业银行[de]经营机制,建立现代商业银行制度,从源头上根除新[de]不良资产[de]产生。从内部来看,要深化银行内部改革,建立和完善经营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严格内部监督制;从外部环境看,中央银行要加强对金融机构行为[de]规范,依法维护商业银行[de]经营自主权。这样,从内外两个方面确保商业银行建立以“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为核心[de]新[de]经营机制。

第4篇:不良资产处置

       龙源期刊网 http://www.xiexiebang.com 不良资产处置

       作者:王之栋

       来源:《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22年第06期

       不良资产对企业来说不像一定“良性”资产那样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收益,也不现金那样给企业经营提供“血液”,但不良资产作为企业的一个问题却也不可忽视。它处置妥当即可能给企业带来较大收益,处置不当也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或危害。

       一、不良资产的定义

       从我国立法实践看,对何谓“良性”资产、何谓“不良”资产划分并没有统一的分类标准和方法。从总体上看可以从两个角度分析何为不良资产:1.主要采用以风险、营利能力和变现能力为基础的方法对资产进行分类。对于权属明确、权利未受严重限制和侵害、具有营利能力和较强变现能力的资产作为优质资产,反之则为“不良资产”。2.从资产本身与本单位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来分析,如果是本单位上产经营所必需的资产,与主营业务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即使不是有很强的盈利能力也不是有很强的变县能力也不该归结为不良资产。我们曾经把不良资产比喻成冰棍,意思是说不良资产要尽早出手,否则拿在手里的时间越长就会像冰棍一样化得越多,因此,我们建议通过多种方式合理处置不良资产。

       二、不良资产处置方式

       资产处置是指通过综合运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手段和方法,对资产进行的价值变现和价值提升的活动。资产处置的范围按资产形态可划分为:股权类资产、债权类资产和实物类资产;资产处置方式按资产变现分为终极处置和阶段性处置。终极处置主要包括破产清算、拍卖、招标、协议转让、折扣变现等方式,阶段性处置主要包括债转股、债务重组、诉讼及诉讼保全、以资抵债、资产置换、企业重组、实物资产再投资完善、实物资产出租、实物资产投资等方式。

       三、不良资产处置法律风险及解决对策

       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风险。不良资产由于种类繁多、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在进行处置时存在巨大法律风险。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在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中,由于工作疏忽或渎职,将法律上应当主张的权利予以放弃,或者由于资产处置方案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导致资产处置出现法律障碍或漏洞,而给国家造成新的国有资产损失。

       在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中,客观上存在产生法律风险的可能性。这是因为:第一,不良资产处置本身是一种复杂的法律关系,其中包含了许多不同的法律关系,如借贷法律关系、担保法律关系、票据法律关系、房地产法律关系等等,对这些复杂法律关系的任何不正确判断和疏忽闪失都可能构成一种法律风险。第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合同的有效无效依法只能是法

       龙源期刊网 http://www.xiexiebang.com 院和仲裁机关认定,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认定合同的有效或无效。也就是说,除法院和仲裁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包括律师、法律专家、当事人自己)对合同的有效、无效作出的分析和判断都只是咨询性的和参考性的。而另一方面,在实际资产处置工作中,我们大量的不良资产处置不是通过法院和仲裁机关进行的,而是通过相互协商(如债务重组、以资抵债等)进行的,这样资产处置本身就包含了产生法律风险的客观可能性。由此可见,在资产处置工作中,资产处置的法律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律师参与不良资产处置这项法律风险很大的工作的目的就在于在确保资产处置任务完成的前提下把这种法律风险降到最低。

       降低风险措施。目的在于对不良债权进行依法处置,以最大化的收回资产。笔者认为,在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资产处置方案采取的资产方式必须是国家法律规定可以采取的资产处置方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一般可以采取的资产处置措施主要有:债务重组、以物抵债、债权转让或出售、拍卖、招标、租赁、债转股、资产证券化、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诉讼、破产清算等。可以说,凡依法可采取的资产处置方式,资产公司都可以采取。但在采取某种具体资产处置方式时,应当注意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否则就是违法,就会影响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尤其对特殊资产处置更要按相关规定办理,以把风险降到最低。如:危险品处置要按相关要求审批,交易对象要有相应资质;房产、土地、车辆处置要办理产权及相关过户,否则不但资产处置后不但使用原单位未受益,可能会带来更大的风险或危害。

       资产处置有关协议、程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一是进行资产处置必须签订有关协议或合同;二是所签订的协议内容必须符合《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符合国家关于处置不良资产的有关法律、政策、制度规定。

       就债权转让的程序而言,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对“通知”的形式未作明确规定,对是否要以债务人确实收到为要件,有关方面(包括司法部门)对此理解不一致。某些公司、企业的债权,涉及的金额往往较大且债务人数较多,如果要求每笔债权的转移均以债务人确认为要件,实践操作的可行性较小,特别是还存在有些债务人为了逃废债务,故意不签收通知的情形,因此,建议通过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的方式,合理防止债务人以没收到债权转移通知为由,拒绝向受让人履行债务,以逃废债务,最大限度地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

       协议的内容要尽量详尽,对可能出现的情况要逐一进行说明,所列条款要有可操作性。尤其对违约责任要对能出现的情况均作出相应的可操作的责任约定。如:乙公司对外处置车辆约定,除不可抗力外,购买均不得解除合同。这样约定虽然看似免除的了责任和风险,但可操作情况不强而且会带来潜在风险。如果将约定改成,发生什么情况可以解除合同,均有相应的违约责任,不但具有可操作性,又可以将风险降到最低。

       四、建议与展望

       龙源期刊网 http://www.xiexiebang.com 由于不良资产处置具有复合性、多层次性的特点,因此,在运用本所所述的具体处置方式时,如何达到处置最大化,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技术分析。如:以物抵债:如何合理预期抵债品的变现能力和设计有效的保护措施。实物资产再投资完善:如何准确预测市场状况发生变化,将不具备完整使用功能的实物资产通过追加投资的方式使其功能得以恢复、显著提高其资产价值,从而使其变现能力和变现价值提高,达到提高资产处置效率的目的。实物资产出租:如何因资产类别不同而合理地确定租赁期限以提升出租资产的价值。拍卖:如何确定合理底价,控制费用。尤其是协议转让及折扣变现:如何做好尽职调查,了解各买家的资金财务状况,考虑市场综合因素,确定底价,协商谈判。如何制订一套规范完备的程序,杜绝操作的随意性,科学合理打折,公正、透明。这都是具有相同之处而又都不相同的问题。

       (作者单位: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

第5篇:不良资产干货之三:不良资产交易过程简述

       不良资产干货之三:不良资产交易过程简述

       2022-02-24 10:13 不良资产交易过程简述

       一、准买家的勾包动机

       (一)掌握财产寻找债务人而勾包 投资者通过特殊途径或偶然机会掌握了某企业的财产线索,如不动产、应收债权等,初步判断或知悉该企业有欠债时,可以寻找该企业的债权人商议。

       投资者建有数据库的,在匹配了债务及资产线索并且经初步调查后,挑选一些价值较大、经初步尽调认为线索较可靠的项目与债权人商议。

       (二)有特殊背景而勾包

       投资者自信在特殊区域、系统、行业已掌握了特别的(行政、司法)资源、人脉或信息(不动产),自信有能力在购买该等资产包后有能力处置赢利,从而与相关债权人商议。

       (三)根据债务人清单找到财产而勾包

       投资者建有债务人数据库或掌握某债务人清单,通过网搜或数据库匹配到若干债务人的财产线索,经初步调查后认为有投资价值,可以与债权人商议。

       (四)有特殊目的而勾包

       例如上述第二期所述,投资者出于十余种不同目的而向债权人商议勾包。

       二、转让方的组包模式

       包括:转让方完全按照准买家提出的清单而组包;准买家虽然提出清单,但转让方将个别债权(或实物)搭配进去组包;转让方按照自身需要将不同地域、行业、类别的债权或抵债实物等混合组包向社会推介,买方随机竞买;准买家提出要约邀请,买卖双方协商按地区、行业类别而组包。

       三、交易模式

       (一)委托产权交易所挂牌

       金融企业较喜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南方几大产权交易所,或者淘宝的不良资产交易平台上将资产包挂牌交易,整个挂牌交易周期一般达二个月。

       (二)拍卖 转让方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资产包。金融企业和AMC基本上首先都在其“入库”的拍卖机构中通过竞标、摇珠、抽签等方式确定承拍资产包的拍卖行,有时标的较大或有多个拍卖行竞争时,会联合拍卖。在资产包拍卖时,价高者得。

       (三)竞价

       债权人对资产包确定一个保底价,由各个准买家到债权人处递交密封的报价材料,在确定的时间当众拆封各个报价信封,价高者得。

       (四)竞标

       债权人对资产确定一个保底价及其他购买标准(如买家的注册资本、团队经验、团队所在地、行业声誉等),由各个准买家到债权人处递交密封的报价材料,在确定的时间当众拆封各个报价信封,按照竞标的逐项评分标准由评估小组综合确定中标者。

       (五)协议转让

       对于债权人是民间投资者(或非国有性质)的,或者金融企业以转让收益权方式转让债权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

       (六)转让壳公司的股权

       对于债权人是民间投资者而且整个资产包之前是装入一个壳公司运作的,可以通过转让壳公司100%股权的方式完成资产包的交易。

       (七)资产包作价入股

       这种模式较新颖,债权人以购买该资产包的总成本换算为100%股权,买家按原价(或溢价)向其支付一定款项受让部分股权,双方合股后按照相关约定处置资产包。

       四、买家勾包时的交易流程

       (一)要约或要约邀请 准买家主动向转让方发出购买意向函,或转让方刊登转让公告后准买家向其发出意向函。

       (二)谈判及阅档

       买卖双方商议好相关事项(如价格、流程、时间、付款办法等),在签订保密协议(个别要交保证金)后由准买家阅档。

       (三)竞买或协议

       转让方是国有性质的,基本上都要通过公开程序(拍卖、挂牌、竞价、竞标)转让,成交后签署《成交确认书》;而转让方是民间性质的基本上通过协议方式转让。

       (四)签约 买卖双方按照之前商议好的《债权转让协议》版本,签署相关债权转让的法律文件。

       (五)付款

       按照《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付款。如果已商议好分期或延期付款的,则需签署《债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明确首期、付款进度、利息(滞纳金)标准、违约责任等条款。

       (六)债权转让通知

       争取取得债务人确认债权转让事实的回执。如没有,转让方是银行或AMC的可在省级报刊上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而转让方是民间投资者的除在前述报纸刊登债权转让公告之外,还需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债权转让通知的公证送达手续。

       (七)交收债权资料

       对证明主、从债权真实、合法、有效的合同、凭证及法律文书,买家都要取得原件(如事前已注明没有原件的则复印件也可)。交收的资料越多越好。

       (八)变更诉讼主体或其他

       对于已诉讼、执行、强制清算、破产清算等案件,买家都要及时申请办理诉讼主体的变更手续并商请转让方配合。

       对于债务人愿意配合的债权,买家最好也到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权人(质押权人)的变更手续。

       五、交易过程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注意优先购买权

       如果是由金融企业或四大AMC转让涉及国企的债权,都应履行一个通知有关方面(出资方或国资委)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程序,否则,债权转让后,极易被债务人进行抗辩,轻则拖延债权处置时间(债务人趁机转移财产),重则导致债权转让无效。

       因此,如有上述情形,买家应咨询转让方是否已履行了通知程序,并且在交收债权资料的时候要取得该等凭证。

       (二)关注转让协议的效力

       对债务人是国企的债权,要注意转让方是否履行了通知有关单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程序。

       注意转让方在转让资产包的程序(例如尽调、评估、定价、处置)方面是否有瑕疵,是否符合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如需第三方尽调、公开处置等)。也要注意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的程序上是否有瑕疵,尤其是债权已多次转让的情形下,要审查每次流转是否均已依法向债务人履行了通知程序。

       (三)以合适的主体购买

       购买资产包的主体包括个人、公司或联合体。

       如果不想让债务人知道买家的信息,考虑到今后操作方便,可以个人名义购买债权。当然购买人不能是老板和核心团队的人员,且要信得过。

       如果是资产包或金额较大的债权,要考虑今后收取价款是否方便,可以以公司名义购买。最好以新设的空壳公司作买家,而且该公司的地址、股东、注册办理人也不要与老板和核心公司有关联点(总之是别人不容易知道底细)。

       如果某资产包同时被二家投资者(或以上)看中,为避免竞争,在各方取得信任及签署合作协议的前提下,可以组成联合体购买。另外,不同的投资者看中不同的资产包,为排除竞争对手,可以联合起来并且通过运作促成AMC将不同的资产包捆绑转让,由投资者组成联合体购买(个别高手可以在《成交确认书》上就拆解了不同的项目归属)。前述联合体,紧密合作的,可以共同出资、按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分享权益及承担风险;松散合作的,可以拆解资产包内的项目,各自出资、处置、享有收益及承担风险。

       (四)考虑交易时间长短

       从国有银行或AMC处购买债权所需的时间,从买家发出购买意向开始计,期间要历经立项、内部尽调、第三方评估、上会、选定拍卖机构、竞买等环节,至少需要三个月时间。如果债务人是国企还涉及优先购买权程序,又要增加一个月。买家要充分考虑这个时间因素,急也急不来。

       在此期间,买家需要判断核心财产是否会流失或有其他变数,采取应对措施或考虑是否改向民间投资者购买债权(如二手包或其他债权)。

       (五)如何排除竞争对手

       投资者对某个资产包志在必得的话,要思考一下能否采取一些措施尽可能地规避或排除竞争对手。

       例如:选择合适的转让时间(在节假日期间)刊登转让公告;商请转让方有关人员在信息披露详略及是否配合竞争对手尽调方面动些手脚;是否与熟悉金融企业或AMC整套运作流程且人脉广泛的中介机构进行业务合作,由他们出面操办交易;将核心资产搭配一些表面上难“啃”的债权或跨地区、跨行业混搭组包,令其他竞争者左右为难;选择相熟或异地的挂牌平台处置、缩窄相关信息的扩散渠道等等。

第6篇:不良资产处置方式

       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方式探讨不良贷款处置是指在对不良贷款规范管理的基础上,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进行清收、转化和处置,最终实现不良贷款减损和回收。依据是否通过法院诉讼执行渠道,不良贷款的清收方式可以分为非诉清收和诉讼清收两大类,其中非诉清收包括催告催收、联合清收、委托清收和处置清收等四种方式,诉讼清收包括起诉清收、悬赏清收和刑事清收三种方式。

       (一)催告清收

       催告清收,是指信用社在贷款出现逾期后对借款人和担保人采取催告方式督促偿还逾期贷款的清收方式。

       1、催收对象。

       一是债务人,包括借款人、担保人(含抵押人、质押人、保证人)以及其他债务人;二是债务人(个人)的亲人,如债务人的配偶;三社会群体,通过采取在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债务催收公告方式进行社会催收。

       2、催收方式。

       包括上门督促催收方式、短信提示催收方式、电话通知催收方式、邮寄催收方式、媒体公告催收方式、律师函维权催收方式、公证证明催收方式、征信威慑催收方式等。

       3、特殊形式催收

       主要是指律师函催收,即利用联社法律顾问的资源优势,对逾期不良贷款采用律师函的方式进行权利主张。

       适用对象。对于逾期一年以上(含)或者因债务人违约,信用社需要提前收回的贷款,可以采用向债务人寄送或送达律师函的方式进行催告。

       4、催告清收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催收通知书的内容。客户经理在填写催收通知书时,应在催收通知书中明确注明具体的借款日期、逾期贷款本息数额,并可以将逾期罚息数额予以单独列明,以表明逾期成本的增加。同时,在对借款人进行催收时,可在催收通知书中进一步表明信用社将对欠贷者的个人征信系统进行不良记录,并提示该不良记录将对债务人今后的生活产生不良后果,如无法办理贷记卡、无法再向金融机构申请住房贷款等。二是切实保留催收记录。对每种形式每期催收最好都留有书面记录:电话催收的要在催收记录本上注明催收时间、催收人、被催收人,以其他方式催收的,应做好催收通知书的妥善保管,特别对需要以债务催收来中断诉讼时效时,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催收并妥善保存该催收记录。

       三是把握邮寄催收的适用程序。可区分为挂号信方式与特快专递方式,日常的催收以挂号信的方式为主,但贷款逾期满一年且信用社没有保留书面催收通知书的,要采取特快专递的方式进行催收,且在寄件时要在“邮件详情单”中的“内件品名”栏中注明“某某信用社贷款欠款核对资料”等内容,并做好对快件签收回执的查询保管。

       四是坚持公证催收的实地要求。应尽量申请两名公证员一起进行公证,并且该两名公证员应一起到债务人的住所或居住地进行上门催收公证。否则,公证催收的效力就会有落空的风险。五是及时落实征信威慑催收。即要按照规定对欠贷者在其个人征信系统中进行不良记录。

       (二)联合清收

       联合清收,是指债权社联合社内外有关机构对不良贷款一起进行清收的方法,主要包括信用社系统内协助清收,乡镇办、村组联合清收和公安机构联合清收三种方式。

       1、系统内协助清收。

       按照一级法人管理模式,如果债权社清收的对象需要涉及跨乡镇催收时,如需要查找债务人居住地等可以争取当地的信用社予以协助,以充分发挥农信社点多的资源优势。

       2、乡镇办、村组联合清收。

       乡镇干部和村组干部既熟悉情况又有威信,充分发挥基层干部在此方面的优势是清收小额农户不良贷款的重要途径。对小额农户不良贷款,各社可逐村造具清册,移交各乡镇办,作为清收对象和清收奖励的依据,由乡镇办与信用社客户经理组成清收小组,联合上门进行催收。在各乡镇办、村组、交通要道和信用社张贴宣传标语、悬挂宣传横幅,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站等媒体上宣传政策,营造清收氛围。

       3、联合公安机关催收。

       在贷款的贷后管理中发现贷款涉嫌刑事诈骗的,如“借款人”盗用他人身份证明、伪造他人签字签订贷款合同或是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隐瞒真实身份签订贷款合同情况的,可以考虑采取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方式,联合公安机关进行催收。

       (三)委托清收

       委托清收,是指债权社采取支付一定费用的方式,将本社不良贷款委托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追偿的清收方式,主要有委托专业机构清收以及委托社内内退职工清收等二种方式。

       1、委托专业机构清收。

       一是代理方式。一般采取全风险代理的方式,即前期不支付任何代理费用,在收回不良贷款后,按照收回额以及协议约定的费率支付代理费。

       二是委托清收的贷款和受托人的选择。列入损失类的农户不良贷款及有追索权的已核销呆账类不良贷款、已置换不良贷款及其他适宜进行委托清收的不良贷款;受托人可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管理公司等;不良贷款只能委托一个受托人代为清收。

       2、委托社内内退职工清收。

       可以参照委托专业机构清收的方式,委托社内内退职工进行清收。对取得清收效果的,支付给内退人员一定比例的费用。

       (四)处置清收

       处置清收是指贷款出现逾期后或者发生事先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的,债权社与债务人通过协议方式对抵押物进行处置,或者在协议不成的情况下,直接申请法院对抵押物进行处置以收回不良贷款的清收方法。为此,在贷款中设定有抵押财产的,债权社在贷款出现逾期后,可采取处置抵押物的方式进行清收。

       1、处置抵押财产的条件。

       贷款出现逾期或者发生事先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的,债权社可以对抵押财产进行处置清收。

       2、抵押财产的处置方式。

       在处置抵押物过程中,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即协议处置方式与强制执行方式。

       一是协议处置方式。在贷款出现逾期或者发生信用社与债务人事先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的,信用社可以与抵押人就如何处置抵押物进行协商,如果达成协议,便可以按照协议的方式处置抵押物实现债权。在协议处置中,有折价、拍卖与变卖等三种方式进行选择。折价方式,即信用社与抵押人协议,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一定的价款将抵押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信用社抵偿债权,该方式的选择应符合社内协议接受抵债资产的规定,并注意在信用社贷款未出现逾期前不得事先签订折价协议,否则,该折价协议无效。变卖方式是以拍卖以外的一般买卖形式出让抵押财产来实现信用社债权,变卖时应参照市场价格。对于拍卖、变卖的价款,信用社可以优先用于贷款的清偿。在采取协议处置方式时,要注意处置抵押资产不得侵害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否则该处置将面临被法院撤销的风险。

       二是强制执行方式。如果债务人对逾期贷款的事实没有争议,但对采取何种方式处置抵押财产与信用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信用社可以直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需注意的是,债务人对逾期贷款数额、抵押效力等存有争议的,不能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方式,而应先采取诉讼方式后再以执行程序解决。

       (五)起诉清收

       起诉清收,是指债权社采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不良贷款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的一种清收方式,其操作程序要求如下:

       1、履行诉前内部论证和审批手续。

       (1)进行诉前法律论证。对不良贷款采取诉讼清收前,应对债务的有效性、担保的合法性、胜诉执行的可行性进行法律分析,对于债权有效、执行有保证的不良贷款,才可以采取诉讼方式进行清收。

       (2)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对于单笔金额20万以内的案件,由信用社自行决定是否起诉,超过权限的按照规定报联社风险管理部进行诉讼审批。

       2、准备诉前材料。

       主要做好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催收资料等各类债权证明资料的收集,并按要求准备授权委托书等各类法定证明资料,起草诉讼文书、财产保全申请书等各类法律文书。各社在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前必须由联社法律人员进行材料的审核把关。

       3、及时申请立案和财产保全。

       按照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后,要办理缓交诉讼费用手续以便正式立案;并根据案件的实际,如果发现债务人有转移资产嫌疑、需要强化案件的执行保障或者为了给债务人施加更大压力的情况下,可以在起诉前或起诉时,及时申请诉前或诉讼财产保全。

       4、加快案件审理进程。

       对于一审案件,如果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可争取选择简易程序审理,敦促法院快审快结。对于一审案件需要上诉的,要在规定的上诉期限内(判决为15天,裁定为10天)及时提起上诉。对于已生效的裁判,如果发现判决内容对信用社不利的,要积极运用新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的规定,利用再审程序来维权。对于被诉案件,各社也要积极应对,按照要求向联社报告,并做好应诉处理,尽量避免案件损失。

       5、抓好案件的及时执行。

       判决生效后,一是要敦促债务人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二是对于债务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债务的,债权社应在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2年,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向一审法院或者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可向该法院的上级法院申请执行;三是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信用社可以申请法院要求被申请人提供财产报告,被执行人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可以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或者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6、诉讼清收中的特殊方式——支付令清收

       支付令清收是指债权社申请法院向债务人下达支付令的方式进行清收的方法。采取支付令方式进行清收时,应注意以下内容:

       一是前提条件。采取支付令方式,必须以能找到债务人住所为前提,对下落不明的债务人,不能使用该方式。

       二是管辖法院。信用社向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法庭提出申请,支付令的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请求给付贷款本息总数额以及请求给付所依据的事实与证据、并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等事项。

       三是支付令的生效方式。债务人对收到支付令后15天内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支付令就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其不主动履行,信用社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如果债务人在15天内提出了书面异议,则支付令失效。

       四是申请支付令的费用。申请支付令的,申请费用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六)悬赏清收

       悬赏清收,是指债权社申请执行法院以发布悬赏公告的方式对个不良贷款所进行的清收方式。悬赏公告方式在便于征集执行线索的同时,还可对被执行人形成威慑,促使其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适用对象。

       对于进入执行程序的胜诉案件,由于缺乏执行线索而造成执行难的,可以申请执行法院发布悬赏执行公告的方式进行清收。

       2、操作要求。

       采取悬赏清收的,债权社可申请执行法院采取在报纸、网络、电视、电台等媒体上发布公告,向社会悬赏征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非正常消费和偿债情况,对于举报查明属实的,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为避免对债务人的隐私等造成侵权,采取该清收方式时,最好申请执行法院以法院名义发布公告。

       (七)刑事清收

       刑事清收,是指对涉嫌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债务人通过主张其刑事责任的方式进行清收的方法,主要包括贷款诈骗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运用。

       1、内涵。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编造事实理由、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等欺诈手段骗取信用社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法律规定个人贷款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就可以进行刑事处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刑事责任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判处罚金。

       2、适用对象。

       一是贷款诈骗罪的适用对象。在贷后管理中如果发现名义上的借款人是盗用他人身份证明、伪造他人签字,签订贷款合同或者是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隐瞒真实身份,签订贷款合同的,则可以考虑贷款诈骗罪的适用。二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对象。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情形的,则可以考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

       3、操作要求。

       一是采取刑事清收方式时,首先要将该方式作为一种筹码使用,即以采取追究实际用资人的刑事责任为筹码对借款的实际用资人或被执行人施加压力,迫使其主动偿还贷款。在确有必要时,则可考虑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方式,追究实际用资人贷款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和被执行人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二是在追究实际用资人的贷款诈骗罪时,可以向实际用资人提出民事赔偿。

第7篇: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1 总则

       1.1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不良资产管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和各子公司。

       1.3本办法所称账销案存不良资产是指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按程序确认核准为资产损失,进行账务核销,但尚未形成最终事实损失,按规定建立专门档案和进行专项管理的债权性、股权性及实物性资产。

       1.3.1债权性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应收票据、短期债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等。

       1.3.2股权性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短期股权投资等。

       1.3.3实物性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

       1.4本办法所称事实损失是指公司有确凿和合法的证据表明有关不良资产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

       1.5账销案存不良资产的管理主要包括不良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清理清收和处置,账务核销和销案等。

       1.6本办法中“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2职责分工

       2.1资产财务部负责公司不良资产的账务处理、账销案存不良资产的账务核销和销案、不良资产资料的归口报送等工作;负责公司股权性不良资产的申报和确认核准、日常管理和维护、清理清收和处置。

       2.2机电制造分公司等各实物资产管理单位负责公司实物性不良资产的申报和确认核准、日常管理和维护、清理清收和处置。

       2.3项目管理部等各债权管理单位负责公司债权性不良资产的申报和确认核准、日常管理和维护、清理清收和处置。

       2.4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不良资产清收和处置过程中的法律事务指导和处理。

       2.5审计办公室负责对公司不良资产的管理和销案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6纪委监察办公室负责对公司不良资产工作的效能监察,参与重大不良资产项目的处置方案和销案的审查和监察。

       3不良资产的确认、核销及管理

       3.1资产清查

       3.1.1资产财务部每年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对公司资产进行全面盘点清查。

       3.1.2各单位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定期组织进行资产清查。

       3.1.3根据企业改革改制的需要组织进行专项资产清查。

       3.1.4根据国资委、集团公司等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清产核资或资产清查。

       3.1.5各单位对资产清查要全面彻底、归属清晰、账实相符、不重不漏。

       3.2不良资产的认定、审批、核销及管理

       3.2.1不良实物资产

       1)各实物资产管理单位对清查出来的淘汰、闲置、积压、毁损、报废及边余料等实物资产形成不良实物资产明细表,不良实物资产明细表中应逐项说明形成不良资产的具体原因。

       2)各实物资产管理单位牵头组织公司技术管理部门、质量管理部门、财务部门、降本办公室、纪委监察部门等人员对不良实物资产明细表中的资产进行逐项鉴定,对确定已无使用价值不需要再留用的资产,按照《不良实物资产处置审批表》(见附录A)报批。

       3)由各单位或各库房根据《不良实物资产处置审批表》将审批同意纳入

       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的实物资产在ERP系统中进行移库操作,实物资产转入废品库管理,因各种原因实物资产无法转入废品库统一管理的仍由原实物资产管理部门进行保管。

       4)资产财务部根据审批同意的《不良实物资产处置审批表》进行账务核销。

       5)废品公司、资产财务部要分别建立不良实物资产明细账进行管理。废品公司应将不良实物资产集中存放、分类保管并制作专门的名称标识,对其他部门保管的不良实物资产要跟踪查验,要确保不良实物资产账实相符。

       6)废品公司要严格按照公司招议标程序对管理的不良实物资产报请处置。

       3.2.2不良债权资产

       1)各债权资产管理单位对清查出来的确实无法清收和收不抵支的债权资产形成不良债权资产明细表,不良债权资产明细表中应逐项说明形成不良资产的具体原因。

       2)各债权资产管理单位牵头组织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质量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纪委监察部门等人员对不良债权资产明细表中的资产进行逐项鉴定,必要时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进行函证或现场查证,对确定已无法清收和收不抵支的债权,按照《不良债权资产处置审批表》(见附录B)报批。

       3)资产财务部根据审批同意的《不良债权资产处置审批表》进行账务核销。

       4)经账务核销后纳入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的债权,除收不抵支的债权可以根据《不良债权资产处置审批表》直接销案以外,其他由各债权管理单位、资产财务部分别建立不良债权资产明细账进行管理。各债权管理单位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组织清收。

       3.2.3不良股权资产

       1)资产财务部对清查出来的确实无法清收和收不抵支的股权投资形成不良股权资产明细表,不良股权资产明细表中应逐项说明形成不良资产的具体原因。

       2)资产财务部牵头组织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经济运行管理部门、纪委监察部门等人员对不良股权资产明细表中的资产进行逐项鉴定,必要时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进行函证或现场查证,对确定已无法清收和收不抵支的股权,按照《不良股权资产处置审批表》(见附录C)报批。

       3)资产财务部根据审批同意的《不良股权资产处置审批表》进行账务核销。

       4)经账务核销后纳入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的股权,除收不抵支的股权可以根据《不良股权资产处置审批表》直接销案以外,其他由资产财务部建立不良股权资产明细账进行管理和清收。

       3.2.4各不良资产管理单位应每月核对不良资产明细账,要确保不良资产账实相符,要不定期对管理的不良资产进行自查,在自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报资产财务部进行处理。

       4账销案存不良资产的销案

       4.1账销案存不良资产是公司资产的组成部分,公司各资产管理部门对不良资产明细账中的资产销案要有销案证据。

       4.2账销案存不良实物资产的销案证据

       4.2.1不良实物资产按照公司招议标程序进行处置,应当取得已拆除、报废或变现的依据。

       4.2.2其他足以证明实物资产已确实发生事实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4.3账销案存不良债权、股权资产的销案证据

       4.3.1债务单位(或被投资单位)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4.3.2债务单位(或被投资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或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或债务单位(或被投资单位)的清算证明文件。

       4.3.3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4.3.4涉及诉讼或仲裁的,应当取得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相关证明文件。

       4.3.5与债务单位(或被投资单位)进行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协议执行的相关证明。

       4.3.6其他足以证明债权、股权资产已确实发生事实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4.4账销案存不良资产的销案程序

       4.4.1不良实物资产按照公司招议标程序进行处置的,资产财务部根据处置审批文件及相关销案证据直接进行销案。

       4.4.2收不抵支的债权、股权,资产财务部根据《不良债权资产处置审批表》、《不良股权资产处置审批表》及相关情况说明和销案证据直接进行销案。

       4.4.3有证据足以证明不良资产已确实发生事实损失的,各不良资产管理单位提供合法有效的销案证据,牵头组织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经济运行管理部门、技术管理部门、质量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纪委监察部门等人员对损失原因进行分析,对相关销案证据进行审查,形成不良资产销案建议意见,按《不良资产销案审批表》(见附录D)报批,资产财务部根据审批同意的《不良资产销案审批表》及相关证据文件进行销案。

       4.5资产财务部应根据国资委、集团公司要求报送账销案存不良资产有关报表及报告。

       4.6各不良资产管理单位对账销案存不良资产的销案情况要建立档案进行管理。

       5不良资产的监督及责任追究

       5.1审计办公室、纪委监察办公室负责公司不良资产的监督检查和效能监察。

       5.2审计办公室、纪委监察办公室在监督检查和效能监察中发现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报公司按程序审批后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6附则

       6.1本办法由资产财务部负责解释。

       6.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不良资产管理办法》、《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8篇:个人不良资产处置

       资产处臵工作探讨

       第1期

       中国农业银行资产处臵部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编者按:个人不良贷款笔数多、金额小、分布散、清收执行困难,是不良资产清收处置的难点之一。近期,湖北省分行营业部组织有关人员对个人贷款进行了专题调研,系统地提出了清收个人不良贷款的多种路径,其针对性、操作性和指导性都很强,现予编发,供各行在清收处置个人不良贷款的实践中参考。

       对个人不良贷款清收处置路径的探讨

       湖北省分行营业部 王全刚等

       个人贷款是银行资产业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行个人贷款业务发展迅速,由于主客观等多种原因,部分个人贷款形成了不良。个人不良贷款金额小、分布散、管理难、清收处臵难度大,是不良资产清收处臵中的难点。有鉴于此,我们组织有关人员围绕个人不良贷款清收处臵问题进行了专项调研,我们认为,以下几种方式是清收处臵个人不良贷款的较好路径。

       一、个人不良贷款的十种清收方式 依据是否通过法院诉讼执行渠道,个人不良贷款的清收方式可以分为非诉清收和诉讼清收两大类,其中非诉清收包括催告催收、联合清收、委托清收、政策清收和处臵清收等五种方式,诉讼清收包括公证清收、仲裁清收、起诉清收、悬赏清收和刑事清收五种方式。

       (一)催告清收 催告清收,是指债权银行在个人贷款出现逾期后对各债务人采取催告方式督促债务人偿还逾期贷款的清收方式。

       1、催收对象。

       一是债务人,包括借款人、担保人(含抵押人、质押人、保证人)

       1 以及其他债务人,如承诺承担房产回购义务的开发商、承担履约车贷险赔付责任的保险公司等;二是债务人(个人)的亲人,如债务人的配偶、父母、岳父岳母、成年子女;三是债务人(个人)所在单位;四是社会群体,通过采取在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债务催收公告方式进行社会催收。

       2、催收方式。

       包括短信提示催收方式、电子邮件催收方式、电话通知催收方式、上门督促催收方式、邮寄催收方式、媒体公告催收方式、律师函维权催收方式、公证证明催收方式、征信威慑催收方式等。

       3、催收时机。

       凡贷款发生逾期的,都应进行提示催收,如可采取短信提示、电子邮件、电话通知的方式进行催收,对逾期二期以内的贷款,至少应向债务人催收一次;逾期三期以上(含),应采取书面方式如邮寄方式、上门催收、律师函等方式向债务人催收,并可以考虑追加债务人的亲人、所在单位为催收对象;连续逾期六期以上的,可以考虑采取媒体公告方式进行催收。对债务人无法联系、下落不明的,可以向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预留的联系地址发送特快专递催收函或者申请公证员到该预留联系地址进行公证催收。

       4、特殊形式催收

       主要是指公司律师函催收,即利用行内执业公司律师的资源优势,对逾期个人不良贷款采用律师函的方式进行权利主张。

       适用对象。对于逾期三期以上(含)或者因债务人违约、行内管理要求需要提前收回的个人贷款,可以采用向债务人寄送律师函的方式进行催告。

       适用程序。对于债权行本行有公司律师人员的,可以由该公司律师拟订律师催收函,经营业部审核并报省分行公司律师部签章后向债务人进行催告;对于债权行本行没有公司律师人员的,债权行可向营业部法律事务部申请,由营业部法律事务部指派行内公司律师拟订律师催收函,报省分行公司律师部签章后向债务人进行催告。

       5、催告清收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催收函的内容。债权行在起草催收函时,应在催收函中明确注明具体的逾期贷款本息数额,并可以将逾期罚息数额予以单独列明,以表明逾期成本的增加。同时,在对借款人进行催收时,可在函件中进一步表明银行将对欠贷者的个人征信系统进行不良记录,并提示该不良记录将对债务人今后的生活产生不良后果,如无法办理贷记卡、无法再向金融机构申请住房贷款等。

       二是规避处理催告的涉嫌侵权风险。。在采取向亲人催收、单位催收、媒体催收的方式时,可能会涉及到债务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

       2 为尽可能减少侵权风险,建议各行在采取该三种方式催收之前,应先向债务人本人进行书面催收,在催收函中注明逾期债务的履约宽限期,同时表明在该宽限期届满债务人仍未还款或未前来商谈还款事宜的,银行将向其亲人、所在单位发送催收督促函甚至在媒体上公开其债务逾期信息,并保留进一步追索的权利。

       三是切实保留催收记录。对每种形式每期催收最好都留有书面记录:电话催收的要在催收记录本上注明催收时间、催收人、被催收人,以其他方式催收的,应做好催收函的妥善保管,特别对需要以债务催收来中断诉讼时效时,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催收并妥善保存该催收记录。

       四是把握邮寄催收的适用程序。可区分为挂号信方式与特快专递方式,日常的催收以挂号信的方式为主,但贷款逾期满一年且银行没有保留书面催收文件的,要采取特快专递的方式进行催收,且在寄件时要在“邮件详情单”中的“内件品名”栏中注明“某某银行贷款欠款核对资料”等内容,并做好对快件签收回执的查询保管。

       五是坚持公证催收的实地要求。应尽量申请两名公证员一起进行公证,并且该两名公证员应一起到债务人的住所或居住地进行上门催收公证。否则,公证催收的效力就会有落空的风险。

       六是及时落实征信威慑催收。即要按照规定对欠贷者在其个人征信系统中进行不良记录。

       (二)联合清收 联合清收,是指债权行联合行内外有关机构对个人不良贷款一起进行清收的方法,主要包括系统内分支机构协助清收、中介公司联合清收和公安机构的联合清收三种方式。

       1、系统内分支机构协助清收。 按照一级法人管理模式,如果债权行清收的对象需要涉及跨区催收时,如需要查找债务人居住地等可以争取当地的分支机构予以协助,以充分发挥农行网点多的资源优势。

       2、联合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中介公司进行清收。

       联合保险公司催收主要是针对办理了汽车保证保险的逾期车贷,由银行联合保险公司一起进行清收,联合担保公司催收主要是与承担贷款担保责任的担保公司联合进行催收。由于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是银行潜在的债务人,在对借款人的追索上银行与他们具有共同的利益,联合清收可以有效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并加大对债务人的施压力度,以提高清收的效果。

       在联合清收时,要注意对所清收资产的控制问题。要保证银行作为第一债权人的地位,对于联合清收所收回的资金、资产应优先用于清偿银行的贷款,同时,对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清收情况要及时进行

       3 关注,对其单方扣收的车辆、资产,在贷款没有清偿前,银行应及时要求他们移交给银行处臵。

       3、联合公安机关催收。

       在个人贷款的贷后管理中发现该贷款涉嫌刑事诈骗的,如“借款人”盗用他人身份证明、伪造他人签字签订贷款合同或是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隐瞒真实身份签订贷款合同情况的,可以考虑采取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方式,联合公安机关进行催收。

       (三)委托清收

       委托清收,是指债权行采取支付一定费用的方式,将本行个人不良贷款委托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追偿的清收方式,主要有委托专业机构清收、委托专业清收支行清收以及委托行内内退职工清收等三种方式。

       1、委托专业机构清收。

       要根据总行《不良贷款委托清收管理办法(试行)》(鄂农银营发„2022‟603号文)的规定进行委托清收。

       一是代理方式。一般采取全风险代理的方式,即前期不支付任何代理费用,在收回不良贷款后,按照收回额以及协议约定的费率支付代理费。

       二是委托清收费率。委托清收实行费率最高限额控制,可疑类个贷不得高于15%,损失类不得高于18%,核销类不得高于20%。

       三是受托人的选择。列入可疑类、损失类的农户不良贷款及我行有追索权的已核销呆账类不良贷款的受托人为金融机构及其他适宜进行委托清收的主体,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保险公司等;信贷类胜诉未执结案件所涉及不良贷款的受托人为律师事务所及其他适宜进行委托清收的主体;委托律师事务所清收胜诉未执结案件的,应按照行内外聘律师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同一客户的不良贷款只能委托一个受托人代为清收。

       农行在职员工及直接从事资产处臵、审查、审批工作员工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受托人;由后者投资或者担任主要管理职位的经济组织也不得担任受托人。

       2、委托专业支行清收。

       经营行可与专业清收支行签订协议,约定委托清收的方式、范围、时间、费用等,委托专业清收支行进行清收。

       3、委托行内内退职工清收。

       可以参照委托专业机构清收的方式,委托行内内退职工进行清收。对取得清收效果的,支付给内退人员一定比例的费用。

       (四)政策清收

       政策清收,是指根据农总行的政策要求,对于涉嫌借款人虚假、4 抵押物虚假、基础交易行为虚假的车贷、房贷,采取转贷方式进行清收的方法。总行2022年11月曾下发了《关于切实落实个人汽车贷款和住房贷款债权的实施意见》(农银办发„2022‟868号文),提出对借款人虚假等五种情形的房贷、车贷,可以采取转贷方式来化解风险,以实现个人不良贷款的清收,省分行在转发该文时明确提出了总行该转贷政策是项阶段性的措施,具有明确的时间适用要求。但文件中提出的以转贷方式化解假个贷风险、进行有效清收的模式在假个贷的整个清收过程中都具有参考意义。

       1、可以实行转贷的五种情形。

       一是借款人资料或签名虚假,企业以个人名义办理房贷手续挪用信贷资金的。二是借款人资料和签名真实,但房产不存在,个人没有真实的购房行为并拒不承担偿还债务责任的。三是企业伪造个人借款资料,以个人名义办理车贷手续挪用信贷资金的。四是企业使用真实个人资料办理车贷手续,但不存在真实交易背景,个人不知情拒不承担偿还债务责任的。五是对汽车经销商、担保单位等企业代收个人还款资金并进行挪用的,以企业挪用的数额进行转贷。

       2、实施转贷措施应同时满足的四个条件。 一是还贷责任清楚。转债后,企业认账认还,不会出现新的债务悬空,有利于降低原违规个贷风险,回收贷款本息。二是新借款人主体合格、生产经营稳定,具备承接贷款的能力,住房贷款的承债主体应具有后续项目储备,企业管理规范、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三是新借款人要有明确可靠的还款来源,并提供足额易变现的抵押物或保证担保。对于重复抵押的要更换抵押物,不足值的要补充新的抵押物。四是对转贷个人贷款的违规责任认定清楚,责任追究到位。

       3、实施转贷的程序及期限要求。

       鉴于个人贷款问题的特殊情况,对需要重新落实债权债务关系实施转贷的,应按“一户一策”的原则落实转贷手续。转贷贷款不得新增注资,转贷还款期限原则上控制在三年以内。转贷应重新签订贷款合同,重新约期,重新立据,并将原贷款合同复印作为附件,确保重新落实债务的手续齐全、合法有效。

       (五)处置清收 处臵清收,是指个人贷款出现逾期后或者发生事先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的,债权银行与债务人通过协议方式对抵押物进行处臵,或者在协议不成的情况下,直接申请法院对抵押物进行处臵以收回不良贷款的清收方法。于2022年10月1日生效的《物权法》中明确规定抵押权人可以直接就抵押财产进行处臵,而不需经过诉讼程序确认抵押权的效力。为此,在车贷、房贷以及其他个人贷款中设定有抵押财产的,债权银行在贷款出现逾期后,可采取处臵抵押物的方式进行清

       5 收。

       1、处臵抵押财产的条件。

       贷款出现逾期或者发生事先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的,债权银行可以对抵押财产进行处臵清收。

       2、抵押财产的处臵方式。

       在处臵抵押物过程中,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即协议处臵方式与强制执行方式。

       一是协议处臵方式。在贷款出现逾期或者发生银行与债务人事先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的,银行可以与抵押人就如何处臵抵押物进行协商,如果达成协议,便可以按照协议的方式处臵抵押物实现债权。在协议处臵中,有折价、拍卖与变卖等三种方式进行选择。折价方式,即银行与抵押人协议,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一定的价款将抵押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银行抵偿债权,该方式的选择应符合行内协议接受抵债资产的规定,并注意在银行贷款未出现逾期前不得事先签订折价协议,否则,该折价协议无效。变卖方式是以拍卖以外的一般买卖形式出让抵押财产来实现银行债权,变卖时应参照市场价格。对于拍卖、变卖的价款,银行可以优先用于贷款的清偿。在采取协议处臵方式时,要注意处臵抵押资产不得侵害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否则该处臵将面临被法院撤销的风险。

       二是强制执行方式。如果债务人对逾期贷款的事实没有争议,但对采取何种方式处臵抵押财产与银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银行可以直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需注意的是,债务人对逾期贷款数额、抵押效力等存有争议的,不能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方式,而应先采取诉讼方式后再以执行程序解决。

       (六)公证清收

       公证清收,是指对签订的个人贷款借款合同、还款协议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后,债务人未按公证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银行直接持公证文书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的清收方式。这里的公证清收,主要指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清收,其有别于用以证明催收行为的公证催收。

       1、适用对象。

       必须是事前将与债务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或还款协议进行公证,并在公证书中明确注明具有强制执行力。

       2、操作要求。

       各支行可以向机构所在地、合同签订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对签订的借款合同或者还款协议进行公证,需注意的是应在公证文书中明确载明“债务人逾期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持公证文书向

       6 执行法院申请执行”等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字样,否则,该公证文书就不具备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债务人不按照经公证的合同、协议全面履行的,债权银行可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依据该公证文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仲裁清收

       仲裁清收,是指债权银行按照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约定,通过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要求个人不良贷款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的清收方式。

       1、前提。

       采取仲裁方式清收时,银行与债务人必须对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纠纷有明确的约定,如在借款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方式或者债权银行与债务人另行达成了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补充协议,并且选择了有效的仲裁机构如武汉仲裁委员会,否则银行无权以仲裁方式进行清收。

       2、程序。

       仲裁采取一裁终局的方式,争议一经仲裁机构裁决或调解,除非该仲裁文书被法院撤销,该仲裁文书即发生法律效力,银行即可要求债务人按照文书中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未全面履行的,债权银行还可申请法院对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

       仲裁前内部审批要求、材料准备要求等参照起诉清收中的要求执行。

       3、执行。

       债务人拒绝履行生效仲裁文书的或者履行不符合仲裁文书要求的,银行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八)起诉清收 起诉清收,是指债权银行采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个人不良贷款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的一种清收方式,其操作程序要求如下:

       1、履行诉前内部论证和审批手续。

       (1)进行诉前法律论证。对个人不良贷款采取诉讼清收前,应对债务的有效性、担保的合法性、胜诉执行的可行性进行法律分析,对于债权有效、执行有保证的不良贷款,才可以采取诉讼方式进行清收。

       (2)履行内部审批手续。要按照规定履行诉讼审批和财务审批。对于单笔金额200万(清收支行为500万元)以内的案件,由支行自行决定是否起诉,超过权限的按照规定报营业部法律事务部进行诉讼审批。同时,各行要按照现行的财务制度规定履行财务审批手续。

       2、准备诉前材料。

       7 主要做好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合作协议、抵押登记证明、上账通知、催收资料等各类债权证明资料的收集,并按要求准备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各类法定证明资料,起草诉讼文书、财产保全申请书等各类法律文书。各行在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前必须由支行法律人员进行材料的审核把关。

       3、及时申请立案和财产保全。

       按照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后,要及时预交诉讼费用以便正式立案;并根据案件的实际,如果发现债务人有转移资产嫌疑、需要强化案件的执行保障或者为了给债务人施加更大压力的情况下,可以在起诉前或起诉时,及时申请诉前或诉讼财产保全。

       4、加快案件审理进程。

       对于一审案件,如果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可争取选择简易程序审理,敦促法院快审快结。对于一审案件需要上诉的,要在规定的上诉期限内(判决为15天,裁定为10天)及时提起上诉。对于已生效的裁判,如果发现判决内容对银行不利的,要积极运用新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的规定,利用再审程序来维权。对于个贷被诉案件,各行也要积极应对,按照管理要求向上级行报告,并做好应诉处理,尽量避免案件损失。

       5、抓好案件的及时执行。

       判决生效后,一是要敦促债务人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二是对于债务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债务的,债权银行应在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2年,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向一审法院或者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可向该法院的上级法院申请执行;三是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银行可以申请法院要求被申请人提供财产报告,被执行人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可以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或者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6、诉讼清收中的特殊方式——支付令清收

       支付令清收是指债权银行申请法院向债务人下达支付令的方式进行清收的方法。采取支付令方式进行清收时,应注意以下内容:

       一是前提条件。采取支付令方式,必须以能找到债务人住所为前提,对下落不明的债务人,不能使用该方式。

       二是管辖法院。银行向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支付

       8 令的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请求给付贷款本息总数额以及请求给付所依据的事实与证据、并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等事项。

       三是支付令的生效方式。债务人对收到支付令后15天内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支付令就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其不主动履行,银行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如果债务人在15天内提出了书面异议,则支付令失效。

       四是申请支付令的费用。申请支付令的,申请费用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九)悬赏清收 悬赏清收,是指债权行申请执行法院以发布悬赏公告的方式对个人不良贷款所进行的清收方式。悬赏公告方式在便于征集执行线索的同时,还可对被执行人形成威慑,促使其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适用对象。

       对于进入执行程序的胜诉个贷案件,由于缺乏执行线索而造成执行难的,可以申请执行法院发布悬赏执行公告的方式进行清收。

       2、操作要求。

       采取悬赏清收的,债权银行可申请执行法院采取在报纸、网络、电视、电台等媒体上发布公告,向社会悬赏征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非正常消费和偿债情况,对于举报查明属实的,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为避免对债权人的隐私等造成侵权,采取该清收方式时,最好申请执行法院以法院名义发布公告。

       (十)刑事清收 刑事清收,是指对涉嫌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债务人通过主张其刑事责任的方式进行清收的方法,主要包括贷款诈骗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运用。

       1、内涵。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编造事实理由、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等欺诈手段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法律规定个人贷款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就可以进行刑事处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刑事责任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判处罚金。

       2、适用对象。

       一是贷款诈骗罪的适用对象。在个贷的贷后管理中如果发现名义上的借款人是盗用他人身份证明、伪造他人签字,签订贷款合同或者是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隐瞒真实身份,签订贷款合同的,则

       9 可以考虑贷款诈骗罪的适用。二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对象。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情形的,则可以考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

       3、操作要求。

       一是采取刑事清收方式时,首先要将该方式作为一种筹码使用,即以采取追究实际用资人的刑事责任为筹码对借款的实际用资人或被执行人施加压力,迫使其主动偿还贷款。在确有必要时,则可考虑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方式,追究实际用资人贷款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和被执行人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二是在追究实际用资人的贷款诈骗罪时,可以向实际用资人提出民事赔偿。

       二、几种特殊类型个人不良贷款的清收

       此外,还有几种特殊类型的个人不良贷款的清收处臵,需要引起重视:

       (一)“假个贷”的清收

       1、“假个贷”的表现形式。

       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四种表现形式:

       (1)虚假借款人身份。一是冒用他人名义骗贷。即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冒用他人证件,编制虚假贷款资料,向银行申请贷款;二是中介机构与他人串通骗贷。即由中介机构有偿借用他人身份申请贷款,在银行贷前调查时,借款人配合作假;三是伪造借款人身份向银行贷款。即利用银行管理上的漏洞,银行不能有效识别身份证真伪的情况下,以伪造证件骗取银行贷款。

       (2)虚构贷款行为骗贷。即在没有真实交易的背景下,通过提供虚假贷款申请资料,包括向银行出具虚假首付款证明、出具虚假购房合同、虚假购车发票、装修合同等骗取贷款或做融资性贷款业务。

       (3)克隆贷款资料。即中介机构利用与多家银行合作、银行在操作管理上的不到位,如不与借款人见面、不面签合同、借据,不审查贷款真实用途、在业务疯狂扩张阶段过分依赖中介机构、批量受理个贷业务,在借款人有真实信贷业务背景下,中介机构克隆借款人资料,向不同的金融机构贷款,形成一户多贷,骗取银行信贷资金。

       (4)虚抬车价和房价,高贷低购骗取贷款。中介机构通过抬高车价降低借款首付比,或截留首付款外的贷款。

       2、“假个贷”的清收方法

       10(1)从民事角度对假个贷进行清收,重点是向实际用资人进行追偿。名义上的借款人因没有实际得到贷款,向其进行真正意义上的清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在贷款时确定的担保等第二还款来源,由于借款合同虚假、基础交易合同虚假而直接面临无效的风险,因此银行的清收工作重点应放在对实际用资人的清收。

       (2)实际用资人的确定方法:一是通过贷款资金的实际流向来查找;二是通过法庭调查来确认,具体方式为将名义上的借款人列为被告,同时将可能的实际用资人列为第三人进行诉讼,通过法庭调查的方式来确认实际用资人;三是以涉嫌刑事诈骗的方式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公安机关的调查来确认实际用资人。

       (3)转贷政策的运用。参照前述政策清收方式执行。

       (4)特殊情况下的经销商与借款人之间的债务承担问题。贷款合同约定银行将贷款划入汽车经销商(房产开发商)帐户,借款人以汽车经销商(房产开发商)未按约定交付贷款或贷款数额高于其实际购车(房)所用贷款数额为由进行抗辩,并有证据证明抗辩事由成立,且借款人对汽车经销商(房产开发商)的行为并不知情的,则此时借款人不承担或仅承担其实际使用贷款数额范围内的偿还责任,应主要找汽车经销商(房产开发商)对贷款合同未实际交付借款人的部分承担偿还责任。

       一是借款人已按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数额部分还本付息,则将借款人实际使用的贷款本息与借款人已还本息的差额,作为借款人应向银行承担偿还责任的数额。贷款合同约定的本息与借款人实际使用的贷款本息的差额,可以要求汽车经销商(房产开发商)承担偿还责任。

       二是汽车经销商(房产开发商)是担保人的,其除对使用的贷款承担偿还责任外,还应对借款人的还款数额承担保证责任。

       在诉讼中,银行仅起诉借款人,或银行虽一并起诉了担保人,但汽车经销商(房产开发商)不是担保人的,借款人提出汽车经销商(房产开发商)未按约定交付贷款或贷款数额高于其实际购车所用贷款数额的抗辩的,应追加汽车经销商(房产开发商)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5)贷款诈骗罪的适用。参照前述刑事清收方式执行。

       (二)履约保证保险汽车消费贷款清收 履约保证保险汽车消费贷款,主要是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发放车贷,合作双方联合对购车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由保险公司为购车人的贷款提供保证保险,当借款人还款出现逾期(多为2期或3期)后,银行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就借款人未偿还的本金和有关利息承担偿还责任。该业务从2022年上半年开始在全行范围内推广开展,于2022年7月全行停止了该项合作。但由于贷款管理不到位,投保履约车贷险没有发挥应有的效能,对投保了履约车贷险的不良车贷,在各行要

       11 求保险公司履行保证保险、承担代偿责任时,大多被保险公司拒绝。

       1、对保险公司诉讼清收的策略分析。 从目前全行履约险车贷的管理现状来看,因绝大多数逾期贷款管理没有全面达到《保证保险条款》以及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约定的保险公司理赔的条件,全面采取诉讼方式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的方式尚不可取。但对于个别符合约定要求的不良车贷,可以择机选择起诉借款人、保险公司的方式进行清收。

       2、对保险公司可能提出的部分抗辩理由的应对措施。 在操作中,有保险公司以保证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应向保险人连续投机动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等险种为由,对没有连续投保的车贷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对此,银行可以该约定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为由进行抗辩,主张该约定无效,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经销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三)担保公司担保的个贷清收

       担保公司担保个人贷款,主要是指与担保公司合作发放个贷,由担保公司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或者与银行进行联合调查,并由该担保公司提供借款担保。

       1、协商清收。

       对于中介机构担保的部分业务如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住房装修贷款等贷款形成不良的,要在切实执行合作协议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主动与中介机构协商,督促中介机构履行保证义务;采取中介公司代收客户还款方式的,对于中介机构故意截留部分客户还款资金的,可以通过与中介机构协商,促其归还截留客户的资金用以还款。

       2、扣收保证金。

       对于中介机构故意推脱责任,拒不履行担保义务或赔付义务的住房装修贷款、大额耐用品消费贷款,可以采取直接扣收中介机构保证金的方式进行清收。

       3、依法清收。

       对于中介机构拒绝履行担保义务或者故意截留部分客户还款资金拒绝偿还借款的,可以依法起诉借款人及中介机构,进行诉讼清收。

       (四)助学贷款的清收

       鉴于助学贷款的对象系在校大学生、国家对该贷款采取政策性扶持等考虑,该贷款的清收方式要与其他个人不良贷款有所区别。

       1、催告催收。

       12 可有选择地向学生本人、学生家长及其他亲人、学生工作单位及学校为催收对象进行催收,在催收方式上也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邮寄、媒体集中曝光等形式进行催收。如可以选择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高等教育学历查询网等媒体上发布“债务催收公告”,曝光内容包括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通讯住址以及积欠本息等,但考虑到欠款人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可以将身份证号码隐去后三位。同时,还可以通过个人征信系统,按规定记载个人贷款违约信息,实施严厉惩罚。

       2、对因银行结算账户被冻结、清理等原因造成学生无法还贷而逾期的,可以通知借款人通过汇款或重新办理借记卡绑定还款功能的方式,来进行贷款清偿。

       3、对于投保学贷险而发生贷款逾期的,及时按照约定向承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课题组组长:王全刚

       课题组成员:曾建新、李建秀、程斐斌、李坤光、王涛、朱树山

       发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总行营业部。报送:行领导,不良资产处臵专题小组成员单位。

       不良资产尽职调查报告

       不良资产转让协议书

       银行不良资产经营部工作总结

       清收不良资产表态发言

       银行不良资产管理部门工作总结(共3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