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单自查报告(共3篇)

第1篇:银行飞单自查报告范本

       银行飞单自查报告范文

       篇1:银行预防飞单感想

       针对近一段时间,银行业频频爆出的员工私自参与民间借贷、飞单等现象,我行领导审时度势,深入基层网点,向一线员工宣讲总行关于防控银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飞单等违反规定行为的精神,防微杜渐。

       近期多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频频出现“飞单”现象,部分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在银行网点擅自销售未经商业银行纳入销售渠道的金融产品,频频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作为现今这个竞争激烈的银行业的一员,我们却不能对竞争对手的丑闻感到一丝的喜悦,而是带来深深的反思,飞单这一现象对银行声誉造成的打击是毁灭性的,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对我行未来的发展和产品的推广也会造成不利影响。飞单现象的频发,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银行内部控制缺陷以及工作人员无法抵御金元诱惑导致的。根据对原因的分析和对上级支行精神的领会,我网点领导及时调整对策,加强员工教育,将问题消灭在摇篮里:

       第一,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防止理财人员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私售其他金融产品,最终导致银行信誉受损。对于理财产品的销售,严格区分营销人员和操作人员权责,严禁理财经理操作前台销售系统,擅自销售非银行金融产品。同时贯彻落实二级复核制度,复核人员严格履行复核授权职责,认真核准每一笔理财产品的销售,保证不发生销售“飞单”现象。第二,加强对理财人员的培训教育,在理财产品销售中,应当合法合规,充分向投资者提示投资风险,不得为了卖出产品而损害投资者利益。在理财产品销售的过程中,要向客户充分提示风险,理财不是储蓄,会存在一定投资风险。不能为了增加收益,卖出产品而向客户推销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金融产品。第三,明确自身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在对员工进行宣传教育、学习培训之后,针对不同岗位员工,印制承诺书,将规定落实到纸上,让每一名员工都能了解到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用书面承诺书的形式明确责任,使员工们能够体会到身上沉甸甸的承诺,更好的防止糖衣炮弹的侵蚀。

       “飞单”,民间借贷的现象不会马上消失,银行与它们的“战争”也不会停止,是因一己私利而殃及池鱼,还是为了长久发展而亡羊补牢,相信我们每一名中行员工心中早已做出了正确的选择!

       篇2:银行飞单案例

       一、华夏飞单

       20XX年11月起,投资者从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嘉定支行购买了四期“理财产品”。四期产品名为“北京中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入伙计划”,四期募集期共半年,计划筹资超过1.5亿元,实际出售1.19亿元。

       20XX年11月,投资者得知项目管理方通商国银已人去楼空,老板也被刑事拘留,该“理财产品”无法如期兑付。

       20XX年12月,愤怒的投资者涌向华夏银行上海分行门口,华夏银行当日股价放量下跌4.15%。20XX年1月,购买“中鼎”产品的客户与担保公司签订转让协议,本金全部收回,但未获得利息。私售产品的华夏银行员工濮婷婷被移交检察院处理。

       20XX年10月,案件在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濮婷婷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20XX-3-24,维持一审。

       此案另有三人被起诉,分别是“中鼎”系列理财产品发行方通商国银资产管理公司业务员王文明和李芳,第三方理财销售公司的张晓霞。在一审判决中,这三人也均被判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王文明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李芳五年,张晓霞四年。王文明和李芳分别是通商国银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各自负责有限合伙企业筹建、理财产品的销售业务等。在终审中,李芳维持一审原判,王文明错过上诉期不再改判,张晓霞则因有孕在身,被改判三年零三个月,缓期执行。

       案件辩护律师丁长二透露,法院最终的认定是,代销环节的人员明知这些理财产品并不合法、合规,仍以高额回报承诺,向不特定公众人员推销,因此构成共同犯罪。

       据21世纪经济报道,对于为何“飞单”行为,最终会因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入刑,是不少业内人士的疑惑。揭开了其中的利益链条和涉及的法律关系。通商国银案共涉及北京中鼎财富投资中心、北京中鼎迅捷投资中心和北京中鼎财富通航投资中心三家有限合伙企业。它们以吸收有限合伙人出资入伙名义,分别对商丘市永恒生典当公司、郑州新盛博汽车销售公司、河南奥鑫汽车销售公司、河南云顶文化娱乐投资公司中原云顶国际商务俱乐部四个项目进行股权投资。理财产品出炉的整个链条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策划准备,即在20XX年10月至12月,通商国银设立三家有限合伙企业,确定四个投资项目并制造相关产品材料;其次是居间介绍阶段,即随后由王文明、李芳在网上找到第三方理财机构——新湖财富投资管理公司的员工张某,双方通过签订《居间协议》。

       整个链条中,王文明、李芳、张某和濮婷婷分别获得募集资金总额的1.11%、1.1%、1.83%、1.68%的佣金提成。这些产品向投资者每年承诺的固定回报是11%-13%,两者合计的总融资成本已经高达16.72%至18.72%。事实上,这些资金最终都流向通商国银实际控制人魏辰阳,用于弥补其它业务的巨额亏空,并未投向具体的项目。

       法院认为,理财产品项目通过公开宣传的方式,以年化收益11%-13%的回报、提供担保等为诱惑,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向众多不特定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这种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4人在三个阶段的所为,被认定为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同犯罪行为,并且数额巨大。

       业内人士表示,一方面因飞单产品发生风险而被入刑,对金融机构理财经理的私下飞单行为产生很大震慑力,进而也会影响很多第三方机构,因为他们主要依靠各种渠道来销售产品,其中80%-90%都是各种飞单销售。“一旦是非正规的金融产品,在发生卷款的风险后,作为代销机构被认定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风险是绝对存在的。而产品发行方甚至可能会以诈骗罪定罪。”丁长二律师表示。

       二、2000万农行“理财产品”成飞单回应:非本行发售xx-4-23 多位市民称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通州支行次渠分理处客户经理李某处购买理财产品,但到期后本金与收益均未兑现,共涉及17人2248万元。对此,农行北京市分行称,理财产品非农行发售,建议客户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问题。

       家住通州区台湖镇的陈女士介绍,20XX年左右,次渠范围内14个村庄开始拆迁,拆迁赔偿款被存入农行次渠分理处。自此,许多拆迁户开始用银行存款购买客户经理推荐的“理财产品”。20XX年9月,她与王先生等四人在农行次渠分理处客户经理李某的办公室购买了500万元的“政府工程理财产品”,期限为一年,收益为9%。合同显示,该投资计划名称为“中企华康股权”,受托管理方为“中诚联合(北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但该“理财产品”到期后,他们到银行兑现本金与收益时被银行领导告知为“飞单”,即银行人员违规向购买者推荐代销非本银行的理财产品以获取提成。客户王先生称,李某推荐“中企华康股权”时,说是农行次渠分理处保息保本的产品,安全性高。另一名客户张先生表示,每次购买理财产品都是在农行次渠分理处理财办公室内,并有其他银行工作人员在场。记者从他们出示的产品合同和担保函件及扣款单上均未发现盖有农行的公章。但客户张先生提供的一张客户风险评估回执单复印件上,印有农行次渠分理处的公章。该回执单显示,业务种类为理财协议签约信息变更,风险类型为进取型,评估人正是李某。张先生称,此风险评估是在购买320万元理财产品后开具的。

       另据崔先生提供的一份《账户监管协议》扫描件显示,甲方为“北京中投嘉融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乙方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东区支行营业部”。协议中,甲方授权乙方对账户进行日常监管,乙方负责划款指令的接收。签订日期为20XX年5月8日,并盖有双方公章。

       崔先生提供的合同显示,他于20XX年4月购买了160万元的“北京中投嘉融投资”产品。

       记者发现,李某售出的理财产品合同中,五个产品由中诚联合(北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推出,其余两个产品由中投汇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推出。上述理财产品的年收益比率从9%到12.5%不等,产品售卖时间集中在20XX年下半年,有效期限均为一年。

       经查询,这两家公司登记状态均为在营。中投汇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XX年4月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但不得从事业务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等业务。涉事经理写证明称产品由农行担保 今年4月9日,农业银行通州支行通知17名客户与李某在次渠分理处会见谈话。据客户提供的视频显示,当日下午农业银行通州支行的工作人员与李某均在场。客户称,通州支行的工作人员不在场时,李某写下一则“证明”并签字。李某在“证明”中称,在农行通州支行次渠分理处任客户经理期间,向张某等17位客户推荐的理财产品是银行普遍代卖的理财产品及表见代理(指代理人之代理虽无代理权,但有可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产品。推荐时向客户说安全性高,是农行正规产品,有农行担保,销售地点为农行次渠理财办公室内。多名客户表示,李某是农行的老职员,去年下半年事发后被调离次渠分理处。

       农行北京市分行理财产品非本行发售

       昨日,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回应称,经初步调查,该理财产品非农行发售,客户提供的“合同”及“协议”文本上无农行任何落款、签章及签字,农行对该产品也无任何担保。其次,目前无足够证据证明理财产品是在农行内部购买。回应还称,据了解,目前朝阳警方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中投汇富公司”立案。针对客户诉求,农行建议客户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问题。如系个人行为银行无需担责

       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称,若协议上盖有银行公章,则必然是银行责任,如果银行并未与第三方公司签订代销协议,且经调查没有口头授意员工可有推销非本行产品,也非本行与基金公司签订产品的行为,那么属员工个人行为,银行无需担责。从违约角度考虑,员工私售的产品,相关文本上并无银行签章,银行并未直接与投资者建立合同法上的法律关系。投资者依其他《合同法》上的理由要求银行承担违约责任,获得支持的难度很大。

       三、警惕以私募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

       典型案例一:据中国新闻网20XX年11月4日报道,原广州市某银行工作人员卢某于20XX年在深圳市注册成立了“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于20XX年发行了一个专门瞄向高端客户钱包的“进取九号私募基金”项目,口头吹嘘该项目有价值高达3亿元的土地和物业作为抵押,同时许诺投资人每投资人民币100万元以上3至24个月可对应获得6.5%至14%的年化收益。该公司将募集的资金贷给某服务公司使用,收取每年24%的利息及费用。该服务公司于20XX年9月垮塌,总计亏空高达人民币3.1亿元的投资款,违法行为最终暴露。该案牵涉投资者270余人,涉案金额7亿余元,成为广州市天河区有史以来第一单以私募基金为幌子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1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典型案例二:据法制日报20XX年7月25日报道,华融普银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自20XX年起,以高额返利等方式,吸引客户投资,以山东高速等项目发行有限合伙基金产品,共有3700余人在该公司投资,涉及金额38亿余元人民币。该公司相关负责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批准逮捕。20XX年7月3日,随着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作出批准对华融普银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普银”)前法定代表人魏薇、董占海实施逮捕的决定,一起涉及金额38亿余元人民币、牵涉3700多名投资人的特大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真相逐步浮出水面。这是北京地区历史上最大非法集资案件。并且,由于逾期未能兑付,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正赶往北京,涌向华融普银索赔。此次出现兑付危机源于华融普银发行的有限合伙基金产品。所谓有限合伙基金,就是一个GP(管理团队)一个LP(投资团队)合伙成立的以基金规模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采用公司制运作的基金。

       典型案例三:据中国广播网20XX年3月17日报道,xx年7月至20XX年8月期间,时任北京金源鸿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的梅晓春以公司名义,虚构公司拥有大庆龙华石油化工、芜湖联众石油化工、唐山金源鸿基镁电池、比特盾科技等多家公司投资项目的收益情况,与被害人签订虚假的《委托代理投资合同》、《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以投资购买公司项目股份或代理投资能获得高额回报或到期保本回购为诱饵,先后在北京、长春、大连、鞍山等地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2亿余元,并将8600余万元非法占有,给被害人造成巨额财产损失。20XX年3月17日,梅晓春等四名金源鸿基高管因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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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单飞

       “单飞”让我着迷

       每个孩子都是一个小小鸟,它不能总依偎在妈妈温暖的翅膀下,总有一天,它得单飞———题记

       9月1日

       星期一

       晴

       今天,我终于来到这所梦寐以求的名校,开始了新的学习生涯。平生第一次离开老爸和老妈,我在兴奋之余,更多的却是紧张不安„„

       这一天处在完全陌生的环境中,我胆怯的看着周围的一切,觉得哪都不是我可以躲避的港湾。中午,我甚至害怕去住宿学校的食堂排队打饭,边恍恍惚惚出了校门,毫无目的的“漫游”。看见前面有家书店,我不由得心中一阵窃喜,毕竟,这里还让我有意思安全感。书店油墨飘香,我把心埋入书籍中,肚里唱起了“空城计”也全然不顾。

       不知过了多久,我突然听到一个熟悉的声音,是妈妈!我仍下书,急忙奔过去,委屈的快要落下泪来。妈妈叹了口气,拉着我的手去了食堂。靠在妈妈的身边,我狼吞虎咽,原来这里的菜也香得很!可是,妈妈很快便对我说她要走了,让我慢慢吃。顿时,我的眼泪夺眶而出。可为了不让妈妈看见,我只得埋下头,装作若无其事的样子,把泪水都往肚里咽。

       晚上,我失眠了,想爸爸妈妈,也想起家中舒适的床„„望着窗外的夜景,我的心里沉沉的,泪又来了。此刻,我只盼望着天快亮起来„„

       10月8日

       星期一

       晴

       经过一个多月的学习生活,我渐渐丢掉了依靠父母的毛病,与同学们和睦相处了。同时,我也发现,没有人再把我当成一个孩子,有很多事情得自己做,做不下来也得扛着。我想起以前,在家靠父母,做事从来不考虑结果,只要随意想起这样做会不会挨训就可以了。现在,每做一件事都得自己考虑后果,承担后果,我感觉到自己不再是从前的小小鸟。这突如其来的转变,给我的压力太大。渐渐的,班上工作我干不好,总是漏洞百出,学习上也不见效„„天哪!我真想痛苦一场!然而,我没有时间去舔自己的伤口,只有顶着压力靠自己飞„„

       12月28日

       星期一

       晴

       老师说,每个人出来乍到,进入一个新环境,总会有一个磨合期,只不过是时间长短不同。我想,我终于熬过这段磨合期了。今天,老师正式任命我为劳动委员,此时,我觉得自己真正长大了。突然间,我意识到,靠谁都不如靠自己。

       后记:朋友,如果你还是一只小小鸟,那么,就请你告别依靠,单飞吧!

第3篇:飞单心得体会

       篇1:预防飞单感想

       折断飞单的“翅膀”

       针对近一段时间银行业频频爆出的员工私自参与民间借贷、飞单等现象,我行领导审时度势,深入基层网点,向一线员工宣讲总行关于防控银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飞单等违反规定行为的精神,防微杜渐。

       近期多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频频出现“飞单”现象,部分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在银行网点擅自销售未经商业银行纳入销售渠道的金融产品,频频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作为现今这个竞争激烈的银行业的一员,我们却不能对竞争对手的丑闻感到一丝的喜悦,而是带来深深的反思,飞单这一现象对银行声誉造成的打击是毁灭性的,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对我行未来的发展和产品的推广也会造成不利影响。飞单现象的频发,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银行内部控制缺陷以及工作人员无法抵御金元诱惑导致的。根据对原因的分析和对上级支行精神的领会,我网点领导及时调整对策,加强员工教育,将问题消灭在摇篮里:

       第一,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防止理财人员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私售其他金融产品,最终导致银行信誉受损。对于理财产品的销售,严格区分营销人员和操作人员权责,严禁理财经理操作前台销售系统,擅自销售非银行金融产品。同时贯彻落实二级复核制度,复核人员严格履行复核授权职责,认真核准每一笔理财产品的销售,保证不发生销售“飞单”现象。第二,加强对理财人员的培训教育,在理财产品销售中,应当合法合规,充分向投资者提示投资风险,不得为了卖出产品而损害投资者利益。在理财产品销售的过程中,要向客户充分提示风险,理财不是储蓄,会存在一定投资风险。不能为了增加收益,卖出产品而向客户推销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金融产品。第三,明确自身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在对员工进行宣传教育、学习培训之后,针对不同岗位员工,印制承诺书,将规定落实到纸上,让每一名员工都能了解到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用书面承诺书的形式明确责任,使员工们能够体会到身上沉甸甸的承诺,更好的防止糖衣炮弹的侵蚀。

       “飞单”,民间借贷的现象不会马上消失,银行与它们的“战争”也不会停止,是因一己私利而殃及池鱼,还是为了长久发展而亡羊补牢,相信我们每一名中行员工心中早已做出了正确的选择!篇2:银行飞单案件

       近年来,随着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大发展,银行理财产品日益受到投资者青睐,财富管理达到爆炸式增长的时代。截至2022年3月,中国的财富管理规模达8.2万亿元,以每年50%的速度增长.但近来一些银行员工非法吸存、私售非银行投资产品、非法集资案件频频被曝光,国内银行“飞单”事件纠纷时有发生,凸显了“银行在向投资者出售投资产品过程中引发的信誉风险”。

       从法律角度看,即使是银行合法合规代销的产品,银行作为中介机构也不提供代偿,投资风险应由按照合同规定在发行人、担保机构、投资者之间分担。由于我国表见代理制度建立时间不长,还有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其中,相对人对义务人的选择权问题、无权代理人的法律责任问题以及代理人的抗辩权问题便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正是由于表见代理制度不完善,对“飞单”案件中银行的责任认定还存在困难。而商业银行的卖者之责应该体现在为客户提供其需要的产品上,即为合适的客户推介合适的产品。其中最为关键的一步在于中后台部门对产品进行审批,这需要金融机构具有丰富的投资经验和独到的判断能力。对理财产品的审批主要应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对代销理财产品的机构进行审核,包括对这些机构做准入性审批,在合作期间按期作出复核、严格按照退出机制淘汰机构。第二是对理财产品作出审核,包括理财产品的交易对手、结构设计、风控措施等。目前部分银行已经开始注意这两个方面。

       行之有效的经营管理体制和内控制度是商业银行提高竞争实力的关键。良好的内部控制应该是一条环环紧扣的闭环循环链,每一个环节都不是静态孤立的,而是相互牵制影响的。但随着我国商业银行规模的高速膨胀,内部结构越来越复杂,业务流程各环节经常被隔离开,不能从全面和全程角度进行控制。

       同时,频频发生的违规经营也凸显出防范客户经理道德风险的重要性。客户经理站在商业银行客户营销的第一线,不仅是商业银行的利润中心,更是商业银行的风险聚焦点。由于客户经理对外是代表着银行与客户进行业务营销和维系,商业银行长期良好的信用和形象使得代表银行的客户经理在与客户打交道时,更容易得到客户对银行经理的信任。如果某个客户经理的职业道德出现偏差而银行未能及时发现,必然会发生风险事件。

       目前出现问题最多的产品都是非金融机构发行的产品,风险发生后,投资者都称受到了客户经理的误导,以为该产品是银行发行的产品。实际上,这类产品合同的产品管理人都不是商业银行,而与投资者签订合同的也非商业银行,合同中没有商业银行的logo,更没有商业银行的公章或者业务章。

       任何一笔交易都存在买卖双方,错误的交易可能是卖方的误导,也可能是买方的失误。故减少理财产品不当销售,应从商业银行和投资者双方同时入手,明确权责,而不应当在出现问题时,把责任一味地推向某一方。

       从实际情况分析,切实防范“飞单”案件发生,首先需要加强银行内控体系建设,确保各流程、各岗位均在有效的监督与制约下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其次,应严格把好客户经理选人关,银行配备的客户经理不应是信贷员和存款外勤“翻牌”,更不应是分流富余人员的渠道,而应是银行工作人员中德、智、美都比较优秀的人才群体。

       从长远来看,“飞单”案件的有效遏制还有赖于理财市场的逐步完善。“飞单”产品从性质上看,多属于收益高、风险高的私募产品,此类产品很多资质较差甚至是虚假的项目,在无法通过银行、信托风控关的情况下,往往采用理财模式来包装募集资金。而最近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代销代理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的,必须由商业银行总行审核批准。

       相信随着理财市场的逐步规范,理财产品透明度的进一步提高,频发的“飞单”案件将得到有效控制。篇3:银行预防飞单感想

       银行预防飞单的感想

       针对近一段时间,银行业频频爆出的员工私自参与民间借贷、飞单等现象,我行领导审时度势,深入基层网点,向一线员工宣讲总行关于防控银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飞单等违反规定行为的精神,防微杜渐。

       近期多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频频出现“飞单”现象,部分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在银行网点擅自销售未经商业银行纳入销售渠道的金融产品,频频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作为现今这个竞争激烈的银行业的一员,我们却不能对竞争对手的丑闻感到一丝的喜悦,而是带来深深的反思,飞单这一现象对银行声誉造成的打击是毁灭性的,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对我行未来的发展和产品的推广也会造成不利影响。飞单现象的频发,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银行内部控制缺陷以及工作人员无法抵御金元诱惑导致的。根据对原因的分析和对上级支行精神的领会,我网点领导及时调整对策,加强员工教育,将问题消灭在摇篮里:

       第一,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防止理财人员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私售其他金融产品,最终导致银行信誉受损。对于理财产品的销售,严格区分营销人员和操作人员权责,严禁理财经理操作前台销售系统,擅自销售非银行金融产品。同时贯彻落实二级复核制度,复核人员严格履行复核授权职责,认真核准每一笔理财产品的销售,保证不发生销售“飞单”现象。第二,加强对理财人员的培训教育,在理财产品销售中,应当合法合规,充分向投资者提示投资风险,不得为了卖出产品而损害投资者利益。在理财产品销售的过程中,要向客户充分提示风险,理财不是储蓄,会存在一定投资风险。不能为了增加收益,卖出产品而向客户推销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金融产品。第三,明确自身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在对员工进行宣传教育、学习培训之后,针对不同岗位员工,印制承诺书,将规定落实到纸上,让每一名员工都能了解到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用书面承诺书的形式明确责任,使员

       工们能够体会到身上沉甸甸的承诺,更好的防止糖衣炮弹的侵蚀。

       “飞单”,民间借贷的现象不会马上消失,银行与它们的“战争”也不会停止,是因一己私利而殃及池鱼,还是为了长久发展而亡羊补牢,相信我们每一名中行员工心中早已做出了正确的选择!篇4:银行员工飞单

       (银行员工)飞单:

       在银行业,飞单是指未经上级行授权或批准,员工借助银行平台,擅自销售第三方发行的金融产品,第三方与银行之间委托销售合约关系。但员工擅自销售的第三方金融产品是真实的金融产品,仅没通过银行官方销售。篇5:常见飞单方法

       常见飞单方法

       量贩式ktv一般都是预付费的,因此黑单的几率比夜总会要小的多,但是还是有一定的门路的,需要提防:

       一、服务人员点单时报高价

       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黑单方法,服务人员在为客人点单时,将店内酒水价格报高。比如,一打啤酒卖120元,服务人员报180元,从中抽取差额。而通常客人在购买时是不会去看价目表或者索取小票的。管控办法:建议将超市主要商品价目表做在包厢内显著的位置(如:酒水例牌),有条件的最好制作精美的酒水牌。同时,提醒顾客结账时主动索取小票。

       二、以次充好

       一般来说量贩式ktv超市成列同品牌酒水有多种,比如青岛啤酒,就分为青岛啤酒,青岛崂山,青岛纯生等等,因为进价和口味不同,售卖价格也不同。这就给服务人员一个很大钻漏洞的机会。服务人员会在为客人推销时介绍价格相对贵的酒水,却为客人购买同类商品相对便宜的酒水,从中抽取差额。

       管控办法:建议商家超市进货同品牌商品选择单一品种。尽量拒绝重复、多样的系列产品。有的夜店,开心果或者话梅等商品因为品牌、克数等名目不同,拉拉杂杂就有几十种之多,这些做法都是不可取的。

       三、私藏客遗酒水售卖

       在顾客消费过程中经常有没有喝完的酒水或者小食品,在管理不严格的情况下,这些商品很容易被服务人员私藏积累后再次售卖,甚至于把客人吃喝剩下的商品进行售卖也有可能。藏匿方式很多,如:员工更衣室、更衣柜、沙发底座,天花板吊顶,消防栓后面,机柜内等等。

       管控办法:楼面的现场管控非常重要,发挥管理人员的能力,第一时间回收顾客可疑食品。并随时检查有可能藏匿物品的地方,杜绝藏匿隐患。

       四、茶水的再次售卖

       ktv的茶水是经常售卖的一种商品,也是最不好管控的一种商品。如果茶壶管控不得当,服务人员会很轻易的自己带茶叶将泡好的茶水私自推销给客人,后将售卖的金额归为己

       有。即便是茶壶管控得当,也会有服务人员将上一批客人消费过的茶水,再次冲泡售卖给客人。

       五、果盘再次出售

       果盘如同茶水一样,也存在再次出售的可能性。同时,外场服务生和吧台果盘师勾结,也将是黑单最大隐患。另外,一般ktv果盘都分为豪华、大、中、小等档次不同的果盘,这样也会给服务人员以次充好的一个黑单机会,如向顾客推销豪华果盘,在替顾客购买时却购买大果盘,赚取差价。

       对于

       四、五的管控办法:如果具备人力条件,可设置专人做茶壶、杯具等水吧用品的洗涤、保管登记工作。如在操作间指派专人负责管理茶具,杯具。制作领用登记表,注明:房号、房型、领取时间、归还时间、领取人等。盯房服务人员必须在使用器皿的房间,等客人离开后,第一时间将所领取的器皿归还至操作间,指派楼面领班定时抽查领用归还情况。果盘应明确区分大、中、小的承装器皿大小,并以实物照片为依据做好酒水牌。

       六、私自索取附加收费

       服务人员会利用不熟的顾客对店内的生疏感向顾客索要无须有的收费,比如:服务费、小费、赔偿费、清洁费等等。举例:多数量贩式ktv的包房里都列有类似于物品赔偿价目表,在顾客消费过程中经常会发生无意中损坏物品、杯具等情况,包括包房弄的太脏后的清洁费问题,服务人员都有可能将这些赔偿的金额归为己有。

       管控办法:现场管理人员,随时了解自己管辖区域内的所有动态。并可利用包房公播字幕提醒顾客店内的消费明细,并提醒顾客在任何消费过程中主动索要小票。

       七、私带商品售卖

       这里最容易出现的就是香烟,香烟可以随身携带,即便是管理严格的夜店,对员工上班后的携带物进行了要求,也不好控制员工身上携带香烟。而一般夜店香烟的价格要比店外商店售卖的价格高的多。因此员工将自己私带的商品进行售卖,从中赚取差价。

       管控办法:禁止员工携带和店内所售卖商品相同的商品(包括:饮料、香烟、小吃等)进入店面。

       八、套餐散卖

       通常ktv都会推出各式各样的套餐形式来吸引顾客消费,套餐形式不外乎酒水加小食品加小吃捆绑以比原价便宜的方式销售给顾客。员工就会将套餐的品种分开来推销给顾客,收取顾客套餐品种总和的原售价,再到超市购买套餐价,从中赚取差价。

       管控办法:本人建议有超市的量贩式ktv,尽量引导顾客自行到超市购物,这样不仅能避免部分黑单情况,还能更有利于促进顾客自动消费意识,提高营业额。对于员工代顾客购买套餐类的商品时应引起重视。

       九、一次性为顾客购买商品过程中的黑单

       很多具备消费能力的顾客,尤其是酒醉客,在消费中是不太注重商品价格以及消费商品的,他们总是将一定的现金交给服务人员,要求他们为自己搭配购买相等金额的酒水和小吃。此时员工就会抓住客人不在乎的心态,为客人购买并不等值的商品,将剩余的金额归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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