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材料进场验收程序

第一篇:工程材料进场验收程序

       工程材料、设备进场验收控制程序

       一、目的

       为了有效控制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设备的质量,杜绝伪劣产品保护,从而确保整个工程的质量,特制订本程序。

       二、制定依据

       现行工程建设有关法规、规范和验收标准。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进入施工现场的用于该工程项目的建筑材料、设备的验收、保管。

       四、职责

       1、项目经理:

       (1)负责安排施工单位提交材料进场计划;

       (2)负责检查现场建材设备进场控制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现场工程师:

       (1)负责编写甲供材料进场计划;(2)负责进场材料、设备抽检;

       (3)负责审查进场材料设备的资料及供货商的资质;(4)检查材料质量,发现质量问题责令退场;(5)负责协助施工单位清点甲供材料设备的数量;(6)负责监督检查现场材料设备堆放及标识;

       (7)负责进场材料设备在安装中的成品保护的检查。

       五、控制程序

       1、开工前项目经理安排施工单位制定材料进场计划;

       2、每月现场工程师安排施工单位编制当月材料进场计划报给项目经理审批;

       3、组织材料、设备进场单位提前1-2天监理工程师,以便做好材料进场准备。

       4、材料、设备进场验收:(1)材料进场时,由现场工程师组织供货单位、施工单位根据进场设备的具体情况对材料、设备进行抽检、全数检验。

       (2)材料、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时,现场工程师必须检查产品质量证、使用说明书、生产许可证、国家安全认证标志。

       (3)对于需送检的材料,如:钢筋焊接接头、承重结构用料、防水材料、混凝土、砂浆试块等必须由现场工程师负责安排监督取样送检。

       (4)对于混合材料检查配合比是否正确,计量工具是否完备、完好。(5)对于进场的材料设备需检查是否与样品吻合一致,外观是否有

第二篇:工程材料进场验收

       1.审核材料的认可范围

       产品生产厂、钢号、级别、规格、标牌、外观检查、锈蚀度、重量正负差,并附生产厂家合格证、随货材质单

       2.材料的进场验收:品牌、规格、颜色、质量、数量(包括配件)、品质证明 1)质量证明文件应反应工程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性能指标等,并与实际进场材料相符

       2)质量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与原件内容一致,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并有经办人签字和时间。

       3)建设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办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有进厂检验记录;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材料应按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相关规定进行复试或有见证取样送验,有相应试(检)验报告

       4)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材料需要代换且改变了设计要求时,应有设计单位签署的认可文件。

       5)涉及安全、环保、卫生的材料应有相应资质等级检验单位的检测报告,如压力容器、生活供水设备、消防设备、卫生洁具等

       6)使用新材料、新产品,应有由具备鉴定资格的单位或部门出具的鉴定证书,同时具有产品质量标准和实验要求。使用前应按其质量标准和实验要求进行试验或检验。新材料、新产品还应提供安装、维修、使用和工艺标准等相关文件。7)进口材料和设备等应有商检证明(国际认证委员会公布的强制性认证【CCC】产品除外)、中文版的质量证明的文件,性能检测报告以及中文版的安装、维修、使用、实验要求等技术文件。

       8)建筑电器产品被列入《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2000年第33号公告的,必须经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认证标志为“中国强制认证(CCC)”,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

       3、工程材料进场报验

       1)工程材料进场后,施工单位应进行检查(外观、数量及质量证明文件等),自检合格后填写工程材料进场验收表,报请监理单位验收。

       2)材料进场报验须附资料应根据具体情况(合同、规范、施工方安等要求)由施工单位和材料供应单位预协商确定。

       3)工程材料进场报验应有时限要求,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均须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完成各自的报送和审批工作。

       4、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内容包括:

       1)材料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是否齐全

       2)时间进行材料数量、规格和型号等是否满足设计和施工计划要求 3)材料外观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或规范规定 4)按规定须抽检的材料、构配件是否及时抽检等

       *按规定应复试的工程材料,必须在进场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取样复试,主要材料的取样和试验项目应符合要求,见证取样应按规定的要求进行。

       *材料验收最好是安排在材料进场时立即进行。所以约定验收时间非常必要,以免出现材料进场时,没有进行验收,影响进度。

第三篇: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来源:机电之家 日期:[2022-5-5]

       《规范》第16.4..1条规定:“单独签订施工合同的单位工程,竣工后可单独进行竣工验收。在一个单位工程中满足规定交工要求的专业工程,可征得发包人同意,分阶段竣工验收。”

       《规范》第16.4.2条规定:“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要求,满足生产需要或具备使用条件,并符合其他竣工验收条件要求。”

       《规范》第16.4.3条规定:“整个建设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全部建设完成,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标准,可由发包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中间竣工并已办理移交手续的单项工程,不再重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是一项法律制度,《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竣工验收已做了明确的规定。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顺利进行,必须遵循项目一次性基本特征,按施工的客观规律和竣工的先后顺序进行竣工验收。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践中,因承包的范围不同,交工的形式也会有所不同。从承包人的角度看,交付竣工验收,意味着项目经理部任务的完成,可以承担新项目。工程交付竣工验收一般按三种情况分别进行:

       1.单位工程(或专业:工程)竣工验收

       以单位工程或某专业工程内容为对象,独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达到竣工条件后,承包人可单独进行交工,发包人根据竣工验收的依据和标准,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组织竣工验收,比较灵活地适应了目前工程承包的普遍性。按照现行建设工程项目划分标准,单位工程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有独立的施工图纸,承包人施工完毕,征得发包人同意,或原施工合同已有约定的,可进行分阶段验收。这种验收方式,在一些较大型的、群体式的、技术较复杂的建设工程中比较普遍地存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建设工程领域利用外资或合作搞建设的会越来越多,采用国际惯例的做法也会日益增多。分段验收或中间验收的做法也符合国际惯例,它可以有效控制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的质量,保证建设工程项目系统目标的实现。我国近几年来也借鉴了国际上的一些经验和做法,修订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增加了中间交工的条款。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l“通用条款”32.6款规定:“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4款办理”。

       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双方一旦约定了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如群体工程中,哪个(些)单位工程先行交工,再如公路工程的哪个合同段先行交工等,则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分阶段的竣工验收。

       2.单项工程竣工验收

       指在一个总体建设项目中,一个单项工程或一个车间,已按设计图纸规定的工程内容完成,能满足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条件,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和“工程竣工报验单”经签认后,应向发包人发出“交付竣工验收通知书”,说明工程完工情况,竣工验收准备情况,设备无负荷单机试车情况,具体约定交付竣工验收的有关事宜。

       对于投标竞争承包的单项工程施工项目,则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仍由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交工通知书请予组织验收。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要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全部竣工资料并完成现场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明确提出交工要求,发包人应按约定的程序及时组织正式验收。对于工业设备安装工程的竣工验收,则要根据设备技术规范说明书和单机试车方案,逐级进行设备的试运行。验收合格后应签署设备安装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

       3.全部工程竣工验收

       指整个建设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全部建设完成,并已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应由发包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档案部门进行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一般是在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的基础上进行。对已经交付竣工验收的单位工程(中间交工)或单项工程并已办理了移交手续的,原则上不再重复办理验收手续,但应将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的附件加以说明。

       对一个建设项目的全部工程竣工验收而言,大量的竣工验收基础工作已在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中进行。实际上,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工作,大多由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主要是为竣工验收创造必要的条件。

       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审查建设工程的各个环节验收情况;听取各有关单位(设计、施工、监理等)的工作报告;审阅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情况;实地察验工程并对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工作和工程质量、试车情况等做综合全面评价。承包人作为建设工程的承包(施工)主体,应全过程参加有关的工程竣工验收。

第四篇: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本规定第五条

       (二)、(三)、(四)、(九)、(十)项规定的文件。

       (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六)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由施工单位提交建设工程竣工报告,然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同时竣工验收需要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条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竣工验收日期

       竣工日期和竣工验收日期是两个不同的日期,“竣工日期”就是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中的这个日期。竣工日期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体现对施工单位的公平,因为竣工日期与保修期有关,为了防止由于建设单位的原因拖延竣工。

       而“竣工验收日期”是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设计、监理、施工等联合验收的日期。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例,其通用条款32.4规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

       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第五篇: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事指南

       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1.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施工企业自评、设计认可、监理核定、业主验收、政府监督的程序进行。严格遵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

       3.工程竣工后,勘察、设计单位出具自查质量合格证明书;施工单位自查后出具《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单位(竣工)报告》;监理单位通过核查出具《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理评估报告(建筑工程部分)》,报送建设单位。

       4. 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七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5.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后,建设单位应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 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10.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