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

第一篇:《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计价格【1999】1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为规范建筑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作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从事工程咨询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第五条工程咨询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六条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试验数据进行复核,工作量明显增加需要加收费用的,可由双方另行协商加收的费用额和支付方式。第十二条 工程咨询服务中,工程咨询机构提供自有专利、专有 技术,需要另行支付费用的,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 的,由双方协商费用额和支付方式。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应体现优质优价的具体幅度由 双方在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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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工程咨询收费,由委托方与工程咨询机构依据本规定,在工程咨询合同中以专门条款确定费用数额和支付方式。第十五条 工程咨询机构按合同收取咨询费用后,不得再要求委 托方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便利。第十六条 工程咨询机构对外聘专家的付费按工日费用标准计算 并支付,外聘专家,如有从业单位的,专家费用应支付给专家从业单 位。第十七条 委托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向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开展咨 询业务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由于委托方原因造成咨询工作量增 加或延长工程咨询期限的,工程咨询机构可与委托方协商加收费用。第十八条 工程咨询机构提交的咨询成果达不到合同规定标准 的,应负责完善,委托方不另支付咨询费。第十九条 工程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咨询机构失误造成委 托方损失的,委托方可扣减或者追回部分以至全部咨询费用,对造成 的直接经济损失,咨询机构应部分或全部赔偿。第二十条 涉外工程咨询业务中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可 与委托方参照国外有关收费办法协商确定咨询费用。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以下的和除编制、评估 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 务的收费标准,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计划 部门制定。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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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估算投资额 咨询评估项目

       一、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评估项目建议书

       四、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 3000 万元 ~1 亿元 6-14 12-28 4-8 5-10 1 亿元 5 亿元 ~5 亿元 ~10 亿元 14-37 28-75 8-12 10-15 37-55 75-110 12-15 15-20 10 亿元 50 亿元以上 ~50 亿元 55-100 110-200 15-17 20-25 100-125 200-250 17-20 25-35

注:1.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是指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额。2.建设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3.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行业内部不同类别工程的复杂程度
,计算咨询费用时可分别乘以行 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见附表二)。

附件二

       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的调整系数

       一、行业调整系数 1.石化、化工、钢铁 2.石油、天然气、水利、水电、交通(水运)、化纤 3.有色、黄金、纺织、轻工、邮电、广播电视、医药、煤炭、火电(含核电)、机械(含船舶、航空、航天、兵器)4.林业、商业、粮食、建筑 5.建材、交通(公路)、铁道、市政公用工程

       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1.3 1.2 1.0 0.8 0.7 0.8-1.2 业 调整系数(以表一所列收费标准为 1)

注:工程复杂程度具体调整系数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单位根据各类工程情况协商确定。

附件三

       三、工程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 单位:元
咨询人员职级

       一、高级专家

       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咨询人员

       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咨询人员 工日费用标准 1000-1200 800-1000 6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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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计价格[2022]125号_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国家发改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研究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负责日常经济运行的调节,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政策和价格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产业政策、价格政策的执行;制定和调整少数由国家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四)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

       (五)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国家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安排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

       (六)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指导工业发展,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制定工业行业规划,指导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拟订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发展规划;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

       (七)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规划,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地区经济协作工作。

       (八)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管理粮食、棉花、食糖、石油和药品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国家储备;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九)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拟订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政策,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工作。

       (十一)研究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状况,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建议,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研究提出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宏观指导,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三)拟订和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起草和实施。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粮食局、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国家计委:没这个部了,其职责并入发改委。

       三、国家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主要职能

       (一)拟订和执行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和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拟订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涉外财政、债务的国际谈判并草签有关协议、协定。

       (三)编制中央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中央、地方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中央各项财政收入,管理中央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

       (四)提出税收立法计划,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议上报税法和税收条例草案;根据国家预算安排,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提出税种增减、科目税率调整、减免税和对中央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参加涉外税收和国际关税谈判,签订涉外税收协议、协定草案;制定国际税收协议和协定范本;承办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管理中央公共财政支出;拟订和执行政府并购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制定需要全国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拟订和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六)拟订和执行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管理中央财政支持企业的支出;拟订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通则》;负责监管中央直管企业财务,管理国有资本收益;汇总分析全国企业财务决算;负责资产评估行业的行政管理。

       (七)办理和监督中央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中央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中央财政投入的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负责农业综合开发;拟订并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

       (八)管理中央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订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九)拟订和执行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编制国债发行计划;拟订政府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的对外谈判与磋商业务;代表中国政府参加国际财政组织。

       (十)拟订和监督执行会计规章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制定和监督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分行业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审批外国会计公司驻华代表机构的设置。

       (十一)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管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

       (十二)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国家质检总局通关司:国务院18个直属机构之一,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主要职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授权,将认证认可和标准化行政管理职能,分别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中国国家认证认可

       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承担。

       主要职责 :

       (一)组织起草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拟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和发布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指导、监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国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技术法规工作。

       (二)宏观管理和指导全国质量工作,研究拟定提高国家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组织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依法负责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建立、审批和管理国家计量基准和标准物质,制定计量器具的国家检定系统表、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量值传递。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

       (四)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综合业务规章制度;负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管理;负责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签证管理。

       (五)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工作;管理国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

       (六)组织实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监督管理;管理国内外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依法负责出入境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七)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管理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出口企业对外卫生注册工作。

       (八)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管理国家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工作,审查批准法定检验商品免验和组织办理复验;组织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前期监督和后续管理;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识)、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出口质量许可,并负责监督管理。

       (九)依法监督管理质量检验机构;依法审批并监督管理涉外检验、鉴定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的检验、鉴定机构)。

       (十)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实施进出口监督检查。

       (十一)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监督检查;负责对国内生产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组织实施国家产品免检制度,管理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管理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组织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

       (十二)管理与协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代表国家参加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签署并负责执行有关国际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审批与实施有关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卫生与植物检疫协议的实施工作,管理上述协议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十三)制定并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科技发展、实验室建设规划,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引进;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统计、信息、宣传、教育、培训及相关专业职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情报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

       (十四)垂直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实行业务领导。

       (十五)管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十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为加强对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国务院决定组建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为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事业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

       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主管机构。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为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事业单位。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

       内设机构: 内设包括 通关业务司 在内的18个机构。

       通关业务司:研究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综合业务、证书签证、标志标识(标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口岸检验检疫业务。编制、汇总出入境检验检疫目录和种类表。管理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签证工作。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计收费管理和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组织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信息化工作。依法监管从事与检验检疫通关业务有关的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篇:《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22〕125号)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计价格[2022]125号

       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

       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 局、环境保护局: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方和咨询机构合法权益,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工作质量,促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业的健康发展,现就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环境影响咨询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的重要环节。环境影响咨询内容包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估机构负责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评估工作。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从事环境影响咨询业务的机构应根据本通知规定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环境影响评价和技术评估机构与委托方以本通知附件规定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

       四、环境影响咨询收费以估算投资额为计费基数,根据建设项目不同的性质和内容,采取按估算投资额分档定额方式计费。不便于采取按估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的,也可以采取按咨询服务工日计费。具体计费办法见本通知附件。

       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机构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及项目所在地的总体规划和功能区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六、编制环境评价大纲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准:确定评价范围和敏感保护目标,选定评价标准,阐述工程特征和环境保护特征,识别和筛选污染因子、评价因子、设置评价专题,确定评价重点,选定监测项目、点位(断面)、频次和时段,确定预测评价模式和参数等。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准:建设项目概况,周围环境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环境保护措施及

       其经济、技术论证,环境保护措施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等。

       七、评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准:初步确认项目选址、选线的环境可行性是否正确,评价等级、评价范围、评价因子、评价方法和预测模式选用是否准确,敏感目标、监测布点、监测时间和频率选择是否合理,评价内容是否全面和评价重点是否突出等基本内容。评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准:源强和物料平衡是否准确,工艺是否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环境影响预测参数选择是否合理和预测结果是否正确,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是否完善可行,经济指标是否适当,总量控制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要求,选址、选线环境可行性结论是否明确,评价结论是否可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技术导则、规范等。

       八、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咨询服务;服务成果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应当负责完善,造成损失的,根据损失程度应将部分或全部服务费退还委托方。

       九、委托方应遵守本通知规定和项目合同约定,为接受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机构提供履约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因委托方原因造成咨询业务量增加或延期的,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机构可与委托方协商加收费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服务费用计入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

       十、委托方和环境影响咨询服务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附件: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调整系数

       三、按咨询服务人员工日计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国家计委环保总局

       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咨询收费通知

       抄送:国务院公报室

       附件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注:

       1、表中数字下限为不含,上限为包含;

       2、估算投资额为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估算投资额;

       3、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对应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

       4、以本表收费标准为基础,按建设项目行业特点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乘以调整系数,确定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调整系数见附件2。

       5、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的费用不含专家参加审查会议的差旅费;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技术评估费用占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估费用的40%。

       6、本表所列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收费标准为不设评价专题的基准价,每增加一个专题加收50%。

       7、本表中费用不包括遥感、遥测、风洞试验、污染气象观测、示踪试验、地探、物探、卫星图片解读、需要动用船、飞机等的特殊监测等费用。

       附件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调整系数

       附件三:

       按咨询服务人员工日计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单位:元

第四篇:20220101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22]1980号) (国发改委)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00二年十月十五日计价格[2022]19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2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22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

       (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定价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

       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和出售招标文件后,不得再要求招标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或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超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与招标委托人就所增加的工作量,另行协商确定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招标投标管理职能分工规定履行监督职能,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履行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以及收取管理性费用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中标金额(万元)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以下 1.50% 1.50% 1.00%

       100—500 1.l0% 0.80% 0.70%

       500—1000 0.80% 0.45% 0.55%

       1000—5000 0.50% 0.25% 0.35%

       5000—10000 0.25% 0.10% 0.20%

       10000—100000 0.05% 0.05% 0.05%

       1000000以上 0.01% 0.01% 0.01%

       注:

       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l.0%=1万元

       (500-100)万元×0.7%=2.8万元

       (1000—500)万元×0.55%=2.75万元

       (5000-1000)万元×0.35%=14万元

       (6000-5000)万元×0.2%=2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

       盘注:是以“中标金额”来计算,所以委托费用是中标后才能最终确定的

第五篇:湖北降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等5项中介服务收费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工服规〔2022〕207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决定降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等5项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如下:

       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3000万(含)以下项目,按《省物价局关于制定估算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2022〕107号)规定的标准减半计收;3000万元以上项目,按原国家计委《关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规定的标准下浮20%执行。

       二、工程监理服务收费。对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计费基数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收费,按《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670号)规定的中准价格下浮20%执行。

       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对总投资估算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建设部关于公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22〕10号)规定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定额计算的基准价格和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下浮20%执行。相关调整系数不变。

       四、税务事务服务收费。按《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22〕167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20%执行。

       五、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中的“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22〕149号)规定的中准价格下浮20%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12月1日起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