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论文十篇

  法律事务论文

  关键词:夫妻日常家事权;夫妻日常家事制度;共同财产

  我国民事交往日益增多,夫妻一方因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配偶他方个人财产。现实生活中,夫妻日常家事权的确定既能够有效地保护婚姻当事人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保护民事行为中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因而完善我国的夫妻日常家事制度是必要的。

  一、夫妻日常家事权的概述

  夫妻日常家事权是指夫妻一方在日常家庭事务中与第三人交往时所为法律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即包括了夫对妻的家事权和妻对夫的家事权。

  1.夫妻日常家事权的特征

  (1)产生原因具有法定性。根据法律规定产生夫妻日常家事权。

  (2)内容富有特殊性。即仅限于夫妻日常的家庭事务。一般是由法律规定,而夫妻的特别约定是补充。并且侧重于夫妻日常生活之必需。

  (3)主体身份具备特殊性。夫妻日常家事权的主体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

  2.夫妻日常家事制度立法的必要性

  (1)现代婚姻家庭中夫妻平等的必然要求应具备夫妻日常家事权。这种平等体现在夫妻身份和财产关系的双重平等。

  (2)夫妻共同生活要求夫妻日常家事权,夫妻日常家事权为日常生活顺利进行提供必要保障。并且可以弥补因为本人不足不能亲自进行的一些事宜又必须实现自己的利益时而通过人的行为实现本人利益的情况。

  (3)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愿和共同利益可以从夫妻日常家事权的设立中体现。夫妻双方在正常的夫妻关系中有共同的利益,一方实施的日常生活行为通常与另一方的意志、利益相符合。

  二、我国夫妻日常家事制度的不足

  我国现行婚姻立法在夫妻日常家事方面存在以下不足:第一,因日常生活需要,夫妻一方处分他方个人财产将产生何种法律后果法律对此未作规定。第二,法律赋予夫妻因日常生活需要有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没有规定夫妻对该法律行为应负何种责任。第三,法律没有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的限制。第四,法律对夫妻日常家事权限的界定不太明确。

  三、完善夫妻日常家事制度的对策

  (一)立法层面上完善夫妻日常家事制度的对策

  目前我国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夫妻日常家事纠纷,但由于立法层面法律规定的缺乏,司法实践中会出现相同案例不同判决结果的现象。为此,笔者认为,我国在未来立法中应明确规定夫妻日常家事制度。

  1.夫妻日常家事制度的适用范围应明确规定

  (1)一般性规定。第一,家庭的生存需要;第二,家庭的保健和娱乐需要;第三,家庭和夫妻各自的发展需要。

  (2)排除性规定。明确不适用夫妻日常家事制度的特殊情形:第一,股票交易行为;第二,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购买不动产或大额动产的行为;第三,用家庭财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第四,处理与婚姻当事人一方的人身有密切关联的事务。

  (3)限制性规定。我国可借鉴大陆法系的立法例,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夫妻日常家事权限制的事由、内容、范围和方式。

  2.夫妻日常家事权的行使原则及其责任形式应明确规定

  夫妻日常家事行为的责任形式主要为连带责任,而辅助以过错责任。我国民事立法应增设夫妻日常家事连带责任的规定,当夫妻日常家事权人滥用权、超越权而又不能对抗第三人时,被人就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二)司法实践层面上完善夫妻日常家事制度的对策

  1.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需要规范和限制

  首先,法官作出任何裁判必须尊重规则并接受约束。其次,法官的裁判必须考虑量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再次,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与服众性必须加强。其四,实行登记报告制度规范监督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最后,法官的职业素质必须加强和提高。

  2.“夫妻”身份需要严格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界定

  现实生活中以“夫妻”相称未登记的现象非常多,但立法层面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因而法官在处理涉及夫妻日常家事权的法律纠纷时,就不应该也不能按照当地的习俗来认定夫妻关系,必须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严格界定夫妻关系。

  夫妻日常家事制度在婚姻法中有着重要的价值功能,我国婚姻法中需要尽快植入夫妻日常家事制度,通过完善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因此,在夫妻日常家事制度制定之前,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夫妻日常家事制度的讨论和研究仍然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杨大文.婚姻家庭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陈棋炎,等.民法亲属新论.三民书局.1987年版.

  [4]Pollock.PrincipleofContract.(Edwinfield,13thed).

  法律事务论文篇2

  保险从大的方面可以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商业保险主要包括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以及责任保险和保证保险等。社会保险是一种最基本、最普遍、最低程度的对社会中的广大劳动者实行的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商业保险却是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基于合同的约定所建立一种保险关系。商业体系保险的范围一般讲比社会保险要窄,而其保险费却远高于社会保险。有关保险的法律事务很多。律师在办理此类事务时主要的工作内容是:

  第一,保险合同订立时的主要工作。这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时的重要工作之一。无论是社会保险还是商业保险,投保人在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认真仔细的审查,确实了解自己可以享受什么样的保险权利,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自己就会造成单方违约。由于保险合同通常都是由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而且随着保险种类的增多和日益多样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更为复杂,更具有专业性。因此,尤其是律师在办理签订商业保险合同的有关法律事务中,要认真审查合同的主要条款,明确诸如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及其免除、保险期间,保险价值和金额、保险费和保险金赔偿及其支付办法等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且要根据不同种类的保险合同进行有着重点的审查。同时还要明确保险人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其相互关系。只要这样,才能尽可能地保护作为相对弱者的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保险合同变更和履行中的主要工作。这主要表现在保险合同的一方主体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变更,或保险合同的内容如保险期俭、保险费或保险赔偿金等的变化上。主要的是这种变更必须是保险当事人的双方自愿而且要经过合同确认等。保险合同的履行,是保险法律事务中又一重要的内容。主要表现在要明确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双方具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情况方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何索赔、在合同约定的什么条件下可以索赔、保险人在什么条件下应按约理赔等。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事故的基本情况以及其的真实性程度等,都是律师在办理此类事务时所要进行的主要工作内容。当然,根据具体的保险合同,所要进行的工作内容不尽相同而且要复杂的多。

  第三,保险合同发生纠纷时的主要工作。当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对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及其真实性程度、是否应予理赔、索赔是否成立以及金额应该是多少等方面发生纠纷时,律师的主要工作应是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全面仔细地调查取证,争取使双方取得和解或进行调解。否则,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双方的纠纷。

  法律事务论文篇3

  书记员文秘专业知识

  专业培养目标:培养掌握文秘基本理论和操作技能,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从事法律文秘业务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专业核心能力:法律文秘操作技能。

  专业核心课程与主要实践环节:刑法概论、民商法概论、行政法原理与实务、诉讼法概论、应用写作、法律文书、秘书学基础、档案学基础、社会学基础、网络技术与办公自动化、电子信息管理、社会调研、应用文写作、秘书业务训练、办公自动化设备使用、文秘业务综合实训、毕业论文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程和实践环节。

  就业面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服务部门的文秘及相关岗位。

  本专业培养具有必备的法学和文秘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法律职业岗位文秘工作技能的复合型高等应用性专门人才。

  主要课程: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文献检索、司法笔录训练、书记员工作概论、档案管理、法律文书训练、现代汉语与基础写作、秘书理论与实务、计算机与应用。

  修业年限:基本学制三年,最长修业年限五年。

  培养目标:本专业主要培养具备法律事务执业能力、掌握秘书技能、会英语、会电脑的应用复合型人才。学生毕业时,要求取得国家秘书职业资格证书。

  主要课程:大学英语、英语视听说、专业英语、秘书实务、档案管理、企业管理概论、法律文书、民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合同法、国际经济法、公司法、税法、电子商务、商务谈判、沟通技巧、多媒体技术应用、网页制作等。

  专业特色:注重塑造形象、提升品味;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培养学生复合型多元化的职业能力。

  职业前景:学生毕业后,既能胜任各类企事业单位的法务助理工作,又能从事法庭助理、书记员、律师助理职业,还能从事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助理和商务管理工作。本专业就业面广,适应性强,并有潜力成为高级管理人才。

  培养目标和要求

  (一)培养目标

  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法律文秘专业第一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技能人才和高素质的劳动者,学生应在掌握专业必备的基本理论知识和专门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从事本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能力、技术和技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素质、知识和能力基本要求

  1. 素质基本要求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思想;诚实守信,团结合作,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具有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掌握本专业的高新技术和技能;养成正确的审美意识、审美情趣和美感,具有一定的认识美、欣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积极向上、心理健康,具有自我调控、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知识与技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卫生、生活习惯,具有一定的体育健身知识和技能,身体素质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2. 知识基本要求

  (1)掌握语言文学类、政治哲学类等基本知识。

  (2)掌握法律专业知识、文秘方面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其中包括办文、办事、办会方面的基本方法和基本理论。

  (2)掌握管理学、秘书心理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3)掌握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程序的基本知识。

  (4)掌握办公室管理、档案管理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懂得档案和信息处理的基本规则和法律法规。

  (5)掌握公共关系、社交礼仪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规则。

  (6)掌握法律公文及其它常用应用文的写作知识。

  (7)熟练掌握计算机的理论知识,能运用现代化办公设备进行法律文秘事务运作。

  3. 能力基本要求

  (1)熟练运用汉语语言的能力,其中包括心领神会的能力、口头表达能力、法律咨询、中文写作能力。

  (2)运用法律文秘知识进行办文的能力。

  (3)运用法律文秘知识进行办事的能力。

  (4)运用法律文秘知识进行办会的能力。

  (5)具有较强的法律文书制作和公文处理能力。

  (6)运用法律和文秘的基本理论知识从事法律文秘运作的能力。

  (7)运用基本法律知识进行法律咨询、司法调解和解决一般法律问题的能力。

  (8)公关活动策划能力和人际沟通、接待协调能力。

  (9)运用计算机进行办公事务处理、法律秘书实务活动的能力。

  (三)证书要求

  1.获取相应的普通话等级证书。

  2.获取全国大学生英语应用能力考试B级以上证书或大学四极以上证书。

  3.获取全国高等院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证书或劳动部门计算机操作中级以上证书。

  4.秘书资格证书。

  5.争取获得汽车驾驶证书。

  6.争取获取法律秘书相关等级证书。

  就业岗位(群)

  高职院校法律文秘专业是为司法行政机关,检察院、法院、基层法律服务部门及社会输送熟练掌握法学基本原理、具备文秘业务能力、富有创新精神的“应用型”、“技能型”、“管理型”等职业人才。本专业学生应在具备文秘专业知识、法学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从事法律文秘业务的基本技能,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良好职业道德、优良的警务素质的综合职业技能人才。

  毕业生主要从事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秘书,文书处理,档案管理和公关工作,办公室事务工作,会议组织和服务工作,协助领导处理政务、商务及日常事务工作。亦可从事公检法等部门的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公证员,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助理,法律服务所、企业法律顾问处的司法文秘,乡镇、街道办和社区的法律服务人员,也可从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法律秘书培训和法律文秘教学工作。

  主要课程介绍

  1.秘书学概论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程,在整个学科体系中居于提纲挈领的地位。主要讲授秘书职业的性质、特点、能力要求和工作内容,及秘书职业的国际发展情况。目的是让学生熟悉秘书日常工作程序及相关工作方式、方法,具备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成为从事秘书工作的实用型人才。

  该课程的前修课程为《管理基础与实务》;相关后续课程为《秘书实务》;后续教学环节是参加中高级秘书资格证考试。

  2.秘书实务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以培养学生办会、办事、办文、办活动为核心的管理服务技能为目的。主要讲授秘书工作的实际操作的技能与技巧,通过秘书案例教学和项目载体教学,以能力本位精神贯穿教学过程,从而使学生全面掌握秘书实务的各项内容、工作程序、方式方法,强化学生的各种现场处理技能,以适应企业、商务、机关使用单位专职秘书岗位的工作需要。

  该课程的前修课程为《管理学》、《秘书学概论》,后续课程为《办公室实务与管理》;后续教学环节是参加中高级秘书资格证考试。其中80%的学生须考取初/中级秘书资格证书。

  3.文书学概论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以培养应用型、操作型文秘人才为目标。通过文书学基础理论知识的讲授和相关技能的训练,使学生掌握文书和文书工作的基本知识,并按照公务文书的形成、运转、立卷、归档的工作程序,使学生掌握文书工作的基本技能和非纸质公文的基本知识,具备在基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公文处理、信息管理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该课程系《秘书学概论》、《秘书实务》相关后续课程,是对秘书学的专业细化。

  4.管理学基础

  该课程为专业基础课。主要讲授权市场营销的管理、战略和策略,结合营销实践,进行具体的操作和策划活动,提高学生的理论和实践能力。并使学生了解现代企业管理中的组织设计与流程管理、决策、计划、控制、创新管理以及管理沟通与管理信息活动的组织等,逐步使学生树立起重要的现代企业管理意识和管理观念,提高管理的决策能力。

  该课程为《秘书学概论》、《秘书实务》、《档案管理实务》的基础

  5.法学概论

  该课程为专业基础课。主要讲授一般的法,特别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形成作用、发展、制定和实施等概念、原理和知识。通过该课程的学习,帮助学生掌握法学的基本概论、原理和知识,帮助他们增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观念,使学生形成关于现代法律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具备对法律以及法律现象进行较深层次的分析思考和判断能力,为在实践中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打下良好的理论基础。

  该课程为后续课程《法律文书》打下基础。

  6.法律文书写作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各类法律文书的概念、功能、内容、格式和写作要领等基本的写作知识。包括公安类法律文书、检察类法律文书、法院审判类法律文书、监狱执行类法律文书、公证类法律文书、仲裁类法律文书、司法鉴定类法律文书以及诉状类法律文书的相关内容。通过学习使学生在具备法律和写作基本知识的基础上,熟练掌握公安、检察、审判、仲裁和监狱工作以及律师业务工作中各种法律文书的写作方法和技巧,培养学生的应用法律操作技能。

  该课程的前修课程为《基础写作》、《应用文写作》相关课程。

  7.民法原理与实务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理念,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诉讼时效,人身权,物权,所有权,共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债权,民事责任。培养学生熟练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主要制度,受到法学思维和民法学实务的基本训练,具备运用民法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民事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

  8.刑法原理与实务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刑法的概念、性质、体系、解释、制定根据、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罪的概念、构成、特殊形态以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刑罚的概念、目的和种类,量刑和刑罚制度;类罪、节罪特别是种罪的概念、构成特征、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法定刑。培养学生运用刑法理论并根据刑法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刑事案件问题的能力。

  9.办公自动化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以培养现代秘书计算机信息运用技能为目的。主要讲授办公自动化的涵义、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功能和模型,以及Windows 98、Word2000、Excel2000、Powerpoint等软件实际应用技能。通过课堂讲授和实际操作,使学生在网络上进行各种操作并建立简单的局域网技术,具备运用网络处理信息技能,掌握现代化通迅技术和文件处理之电传、复印、自动检索、微机处理、电视摄录及中英文打字等技能。为他们将来进入中小型企事业单位能迅速适应办公自动化环境打下良好基础。

  该课程终结考核要求是通过省计算机一级考试。

  10. 知识产权法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国际及我国知识产权法发展的现状及相关规定,讲授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的有关理论和知识,尤其是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保护以及专利权的法律保护。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知识和理论,国际、国内知识产权的现状,掌握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的调整范围和特征和知识产权法的主要法律规范,增强他们分析和处理有关知识产权问题和案件的能力。

  11.行政诉讼法学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的基本概念、特征,理解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则、制度与规则,掌握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理,培养学生能够运用相关原理解决和处理行政事务及行政争议的能力。

  12.劳动法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劳动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尤其是我国现行的劳动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培养学习者运用所学的劳动法理论和知识以及劳动法律、法规、政策来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能运用所学的知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该课程为《法理学》、《商法原理与实务》、《经济法学》相关法律学科的后续课程。

  法律事务论文篇4

  关键词:法律文书 实务教育 实务教学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2)002-171-02

  法律文书课主要教授学生制作法律文书,教学目的不仅是让学生掌握文书的格式,更是要让学生能针对具体的案件制作文书。这就涉及如何提取案件事实,如何分析案件材料,如何运用法律知识对案件进行分析说理等。法律文书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在现有课程目标设置背景下,如何将法律文书教学与实务教育结合起来,既找到法律文书教学的亮点,又能探寻法学实务教育的模式就显得非常重要。

  1 现有实务教育模式评析

  1.1 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的优点是,案件典型,它有利于启发学生的思维,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但案例教学与部门法讲授并没有实质区别,只是引导授课的内容由法学理论变为案例。但实务中真正需要解决的还有,诸如怎样提取案件事实、如何抽象案件主旨、如何论证案件结论等,这些都不是案例教学能解决的,而这又是实务中真正需要的能力。

  1.2 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教学,是指教学模拟法庭开庭审理案件的方式,组织学生分别扮演控辩审角色,依照庭审程序,实现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教学模式。模拟法庭的优点是能够让学生学到出庭所需要具备的知识和技能,并锻炼学生的胆识。但这种教育模式也缺点,首先,参与模拟法庭的学生有限。其次,模拟法庭将占据老师和学生很多的时间。再次,模拟法庭的庭审具有表演性,无法真正展开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1.3 诊所式教学

  诊所式教学的特点是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在诊所教师的指导下参加法律实际应用的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实际能力,促进学生对法律的深入理解,缩小学院教育与职业技能的距离,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观念。诊所式教学的优点是学生能接触到真实的案例,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实务能力。但缺陷是,参与诊所式教学的学生范围有限,且也不能保障案件来源。

  2 法学实务教育模式的基本条件

  作为一种教育模式,法学实务教育应具有普适性,我们认为,法学实务教育模式应具有如下基本条件:(1)法学既然具有实践性,实践技能作为学生必须掌握的一种能力,所有的学生都应当接受实践技能的训练。(2)学生实务能力的训练应从最基础的案件事实梳理开始,直至法律文书的制作。“只有把学生置于现实的案件中,从一开始就让学生去提取案件材料,归纳案件的性质,分析判断各方当事人的观点,并制作法律文书,只有让学生参与处理案件的整个流程,了解案件处理的整个过程,学生的实务能力才能得以提高。”(3)法学实务教育作为训练学生实务能力的一种教学方式,其教学过程应是长期的,实务能力训练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

  3 法律文书课的实务教学定位

  根据法学课程的设置以及法律文书课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法律文书课应属于一门实践技能课。

  3.1 从法学课程的设置看

  (1)制作法律文书时,制作者面对的并不是现成的事实,而是杂乱无章的口供,或者其他证据,这需要制作者去寻找犯罪事实,然后再进行组装。法律文书课堂的重要内容就是指导学生如何从纷繁复杂的事实中发现文书主旨与案件材料。从这个角度上说,法律文书课程具有实践性,这是其他课程是不可能涉及的。(2)具体的案件不可能仅是实体法问题、抑或程序法问题,大多数案件都是两者的结合,如何把程序法、实体法结合起来解决具体案件就是学生亟需培养的一种能力。制作法律文书是将实体法、程序法融通起来解决具体案件实践训练。

  3.2 从学生的知识结构需求看

  在教学过程中,部门法课程主要是教授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分析案件,但是分析案件与把分析的过程及结果清楚明白地表述出来是两种不同的能力。有的学生在讨论案件时,滔滔不绝,但将上述内容清楚、完整并符合逻辑地表述出来可能存在困难。部门法课程不可能训练学生的写作能力,而这却是就是法律文书课的内容。制作文书时,需要对一些问题作技术性的处理,如制作询问笔录时,对犯罪嫌疑人说的黑话、方言,对一些不应当出现在文书中的语言,或者不方便表述但又必须要表述的内容,这些处理的训练就是在法律文书课中进行。这些技能训练不具有理论性,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具有实践性。法律文书课一般都在大三开,面对实习与就业的压力,很多学生都急于想学习一些实务性技能,将法律文书课的教学目标定位于实践性,有利于学生适应以后的工作。

  3.3 法律文书实务教学的方法探讨

  将法律文书课作为培养学生实务能力的课程,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教授学生阅读案件材料

  教授学生制作法律文书应首先给学生提供一手的案件材料,让学生阅读案件材料,从中提炼案件事实。学生阅读案件事实时,应教授学生如何做摘录。实践中,有些案件非常复杂,涉及到很多事实,或者一个事实反复核查了很多次。需要阅读人对每次核查的情况或每次讯问笔录中的重要内容摘录下来,审查每次摘录的内容是否有异同。如果有,再找出它们之间的差异。通过做摘录,既可了解案件事实,也可以方便以后查证案件事实。

  (2)教授学生分析案件事实

  分析案件事实既是制作法律文书的重要部分,也是实务技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制作民事状为例,制作民事状的关键是提诉讼请求,如果诉讼请求提得不当,诉讼请求就不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而提诉讼请求的关键就是分析案件的法律关系,如果依据违约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就是主张违约的法律责任。

  (3)教授学生认定证据

  以刑事案件为例,认定案件证据主要认定口供。认定口供时,首先要看口供是否形式合法。其次,看口供是否与其他证据(也包括其他口供)相吻合,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口供吻合,则口供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口供不吻合,就需要确定在哪些地方不吻合,以作进一步的核查。一般而言,被告基于各种原因,口供不一定真实,有些被告在侦查阶段的口供与审查阶段的口供有较大出入,这就需要综合其他的案件事实判断哪些口供可靠,哪些不可靠,并提出具体的理由,以便在制定文书时具体写明。最后,刑事案件中,经常出现孤证,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指出孤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4)指导法律文书写作

  制作法律文书是法律文书课的基本教学内容,司法实践中,真正需要制作的主要是拟制类法律文书,如书、判决书等。

  以制作判决书为例,首先应给学生讲授拟制类法律文书制作的基本格式。拟制类法律文书分为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由于首部和尾部的写作内容较为固定,主要应给学生分析正文部分的写作,正文部分又包含事实、理由和结论三部分。在讲解正文部分的写作时,要给学生分析正文部分的写作思路,亦即通过形式逻辑三段论推论案件结论的过程。其次,分析事实部分的写作。制作拟制类法律文书时,案件事实要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写,对双方争议的事实,应写明当事各方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突出争议焦点。写作法院认定的事实时,对双方争议的事实可以详写,对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可以略写。最后,分析法院讲理部分的写作。分析讲理应以法院审查查明的案件事实为基础,分析讲理应先亮出法院的定性结论,再以此结论作标准对各方的意见进行评析。在评论时,无论是肯定一方当事人的观点还是否定另一方当事人的观点,都应给出理由。

  4 结语

  将法律文书教学与实务教育结合起来,既可以为法律文书课程找到新的教学内容,防止法律文书课程教学内容单一,教学过程枯燥,又可以找到法学实务教育的新模式,使学生接触到现实的案件,从一开始就学习如何处理案件,这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

  参考文献:

  [1] 李民,李齐全.法学实务教学模式之重构[J].法制与社会,2009,(8)(下).

  法律事务论文篇5

  “青年兴,则国家兴”,同样,青年律师是律师事业的希望和未来,是律师事务所发展、壮大的重要因素。今天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实习律师申请转正的实习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实习律师申请转正的实习总结范文一过去的一年,为了更好的组织我律师事务所各律师进行学习交流,不断提高我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开拓我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我积极探索加强执业律师业务培训的途径,以不断开拓律师业务为核心,根据年初的工作安排,在各位领导的鞭策和帮助下,我做了一些应该做的工作。现作如下汇报:

  一、严格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树立悦泰律师的品牌。

  我们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不多,在全国是个小所,但我们的管理是常抓不懈。为了搞好工作,我所还增设了行政管理一职,聘请具有工作经验的同志专抓内部管理。由于严格管理,我所自成立以来,尚没有发现一个执业律师违规执业,市司法局、市律协也没有接到过一起对我所律师的投诉。

  二、积极组织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业务培训,积极探索全面加强律师业务培训的途径和方式。

  我定期组织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进行培训,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对执业的律师进行了系统化的专项培训。同时定时在所内组织职业律师对新法颁布、理论前沿、律师实务热点等重大课题进行讨论,对一些疑难案件进行研讨。我事务所还积极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各种培训,所内律师均能够认真学习,强化业务水平。

  三、为广大群众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市场,提高律师地位。在律师业务中民事辩护是我的长项,经常办理一些比较有影响的案件,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我们认真受理所接收的案件,为广大委托人热情服务,急委托人之所急,遵守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同时,我所对定期来所的农民工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尽我们最大的努力帮助弱势群体。我所在过去的一年里,全面地展开了律师业务,并要求我所律师牢记律师是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自觉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增强了律师的责任感。

  四、加强交流与合作,积极学习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先进经验。 我所在与其他律师事务所沟通、交流方面进行尝试。多次组织本所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经验交流及研讨会议,就各律师事务所发展中的经验与问题进行广泛交流和深入探讨。同时,借研讨的契机,与其他律师一起探讨律师业务的新领域。在此工程中,我们讨积极学习大连同行的先进经验,以共同促进大连律师的发展。

  五、组织执业律师加强理论学习,撰写法律文章,搜集经典案例。 为了加强我所律师对理论及实务方面的研究,我们决定编撰法律论文、搜集案例,不仅研究一些热点的法律法规,同时不放松对其他相对较冷僻的法律条文的探讨,努力提高综合素质。我律师事物所执业律师也曾在刊物上发表法律论文及与法律有关的评论。我们会对所撰写的法律论文进行讨论、评定,以保证论文的质量。

  回顾过去一年所作的工作,我要感谢各位领导的大力支持,同时也要感谢我律师事务所给位律师的勤苦劳动,正因为有了大家的共同努力,我们的工作才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还要看到我们的工作还有一些不足,主要包括:

  一、业务培训工作方面有:业务培训专业化、系统性不够,对其他非法律知识的研讨涉及也鲜少。我们律师事务所刚刚成立,对于业务培训也处于摸索阶段,所以在业务培训工作进展稍显缓慢。

  二、业务研究、制定业务规范及业务拓展工作还比较薄弱,需要大力加强。

  以上不足也是我们201_年度改进工作的重点,下一年度,我们将继续加强工作的规范化,加大监督考核所内律师业务水平的力度,完善培训律师业务的体系。继续推进我律师事务所专业化建设、规范化管理的进程,探索适合我律师事务所发展的管理模式。

  实习律师申请转正的实习总结范文二对我们每个人来说都不可能重新来过,__年留给我们每一给人365个脚印,每一个脚印都是一部充满不同感情色彩的故事,留给我们无限的回忆。201_年对自己来说是非常幸运的,七月份告别了大学校园,使自己的社会角色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也切实的感受到了来自各个方面的压力。在九月份的司法考试中自己有幸通过,这的的确确的让自己兴奋了好长一段时间,现在回过头来想想,这些已经都成为过去,留给自己的除了那段不知疲倦努力向前的美好回忆,更重要的是让自己明白了路是自己走出来的,怨天尤人没有任何作用,坚持自己心中的信念,付出自己的行动,坚持一点点,或许我们每一个人都会成功。如果给自己的201_年定位的话,我觉得可以定位于:学业的成功,事业的起点。

  当“__年”这个字迹不断在工作日志中出现的时候,自己才明白过来:原来201_年已经来临,我们已经生活在201_年。新的一年对于我们每一个人来说都是一张白纸,在年初的时候发给我们,经过自己一年的描绘,在年末的时候给自己一个答卷,看是否是自己心中的那幅风景。

  展望我的201_年,我期待着自己有一个新的突破,因为这一年对于自己非常的关键,这一年不单单是步入律师行业纯粹实习的一年,更重要的是这一年是自己事业的起步年,是自己社会角色转变的一年,这一年的实习、生活、做人等各个方面都将会对自己以后的路产生定性,将影响自己的一生,所以自己没有理由去荒废这一年,相反没有尽心尽力的去吸收周围优秀的环境和人给自己带来的没有穷尽的知识都是对自己的极大地不负责任,是对自己前途的一种扼杀。所以,在步入201_年的时候为了让自己在201_年飞得更高,更好,给自己一个安静的空间静下心来好好的计划计划自己的201_是非常有必要的。

  在201_年之初,我有幸地加入到了 律师事务所这个充满活力、团结、奋进、和谐的团队中来,成为了这个团队中的一分子,开始了自己的实习阶段,迈开了事业的第一步。201_年将自始至终的将贯穿与自己的实习阶段,站在201_的起跑线上,我想我会用自己百分之百的努力去跑完__年,如果对自己201_年做一个展望概括的话,我想仅仅用二个字就可以了------学习。

  首先,要把自己的心态摆正,戒骄戒躁。我个人认为一个人心态的好坏将决定一个人事业的成败。有人说:实习律师不好当,收入低,老干活,日子实在难熬。从这句话中我们可以看出说这句话的人心态过于急躁,急功近利,我想他离成功可能会越来越远,我们身边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所以,选择了律师这门行业,就要铺下身子认认真真、踏踏实实地走好每一步,以一颗谦虚、务实、理性的平常心来对待实习期。

  其次,以积极的行动来吸收周围环境带给自己的营养。对于一个实习律师来说我个人认为选择律师所是非常重要的,实习期是一位律师步入这个行业的前奏曲,对于这个行业的实践能力可以说是微乎其微的。这一年的实习期将会使实习律师完成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变。对于这一角色的转变,律师所带给一个实习律师的将会对他以后从事这一行业产生定型。对于我个人来说,非常幸运的加入到了龙和律师事务所,在这个优秀的大家庭中,我会不断努力地去吸收它的点点滴滴,让自己不断的得到提高。

  再次,在不断巩固以前法律基础的基础上,加强对以前未涉及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对新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对于不懂不会的要敢于大胆提出,坚决不止步与模棱两可,做出任何结论都应该做到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最后,要处处做一个有心人,需要自己去学习的地方并不仅仅是上面的几点,那仅仅是一小部分。在所里处处都是自己学习的空间,多看看律师老师们以前的案卷,总结其中的注意细节和办案技巧,有疑问的地方大胆的向经办律师提出疑问,请其解答。在跟随老师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大胆提出自己的想法,多看多问多记多总结。对所里的各项工作都多多参与,我相信其中的每一步都会使自己得到提高。

  201_年,我会严格按照自己的计划走好每一部,明年此时,我会告诉自己:201_,我成功走过。

  实习律师申请转正的实习总结范文三我叫__,系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的一名执业律师。经过上一年来的工作,为我在201_度奠定了执业基础,但是我亦体味到作为一名社会主义事业的法律工作者的神圣使命和艰辛,感受到了来的愉悦之甘甜和不令人满意的缠诉之苦涩。针对201_年度的执业情况,作出如下述职望各位领导给予批评和指正:

  一、思想政治及律师道德纪律方面

  作为一名律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重要思想,爱岗敬业,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目标,构建和谐社会为最终目的,就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以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首要任务。在执业中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服务。一年来,我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在业务活动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尽职尽责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努力满足当事人的正当要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同行律师、法律工作者之间互相尊重,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在从业过程中,不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积极履行律师事务所指派的为无能力交纳费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不采用挑讼的方式扩大业务;不私自向委托人收取报酬和礼品或者其他费用;坚决与律所保持一致,努力提高自身良好的职业素质和修养。

  二、业务工作方面

  一年来的工作,检验了我多年来法律知识、法学理论的认知水平和厚度。

  首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难处不求人。律师所要面对的问题是较为纠结的法律疑难杂症;所要面对的对象一般是走投无路、万念俱灭、心灰意冷深陷错综复杂矛盾中的当事人,接案时,通过交谈,要弄清楚当事人对本案期许程度。如果其期许值太高,要求太过分,那么就要慎之又慎的对待本案的接与不接的问题。充分交流沟通,主要是做到初步了解案情。此时律师先要把当事人倾向性的描述从案情中剥离出来,尽量客观真实的复原案件。之后,要理性的向当事人分析案情,谨慎的解读相关法律规定。一旦遇到当事人要求你对案件本身作出预测时,我的建议是不向当事人作出预测。

  其次,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既然受理了案件,就要竭尽所能的去办理案件。积极的进行调查取证,认真的研究案情,在尊重案件事实的前提下,尽可能多查阅相关案例等材料,尽可能穷尽开庭时候的复杂局面,多次多轮的论证并整理出最佳的案件或辩护思路,为开庭作足准备,尽可能做到有备无患。

  法律事务论文篇6

  过去的一年,为了更好的组织会员进行学习交流,不断提高深圳律师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开拓深圳律师业务,我们以规范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积极探索加强执业律师业务培训的途径,不断开拓律师业务为核心,根据年初的工作安排开展了以下的工作:

  一、继续完善相应规章制度,加强工作的计划性和规范

  化,落实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根据我们规划的规范体系,本年度,我们通过深圳律师网上广泛征询了全市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先后制定并实施了《深圳市律师事务所教育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深圳市律师协会业务培训费用使用标准》,对律师事务所内部培训、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经费使用进行了具体规定,继续建立和完善业务培训各项规章制度。同时,发展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都制定了年度工作计划,并能很好的实施,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取得了较大的成效。

  本年度是《深圳市律师协会业务培训计分办法》实施的第一个年度,我们对平时的考核登录都作了具体要求,在今年年检注册前,我们对全年的情况进行了统计,统计显示大部分律师都能积极参与、认真完成《计分办法》的各项要求。但是,也有一些律师未能完成继续教育的积分要求,甚至有个别律师全年没有参加过一次培训。为此,我们紧急召开了发展委员会主任会议进行协商,把律协全年组织的培训情况向全市律师进行通报,并组织律师进行补课,在规范考核工作的情况下,保证了年检注册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实习律师岗前培训和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积极探索全面加强律师业务培训的途径和方式,构建多层次培训体系

  (一)2004年9月,我们举办了为期五天的“2004年度实习律师岗前教育培训”,我们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对新执业的律师进行了系统化专项培训,这次岗前培训包括3名香港律师在内共有290名实习律师参加并全部通过了结业考试。我们还就培训课程设置、任课教师授课效果等进行了问卷调查,收集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改进工作提供依据。

  本年度共举办由专家学者针对新法颁布、理论前沿、律师实务热点等重大课题所作的大型讲座22场,各专业委员会研讨会28场。公司、知识产权、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这方面的工作比较突出,另外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积极参与进行刑事律师的执业环境的改善工作,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金融法律业务委员会对零售商与银联的纠纷把握时机及时召开研讨会讨论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全市大部分律师事务所都提交了教育培训计划,业务部也参加了一些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培训,基本上已经通过《深圳市律师事务所教育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把律师事务所内部培训纳入到律协业务培训体系

  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实习律师岗前培训、大型讲座、专业委员会研讨会、律师事务所内部业务培训为主线,并且通过《业务培训学分计分办法》鼓励律师参加全国性、地区性业务培训、研讨的多层次、多方位培训体系。

  (二)本年度,我们加强了涉外法律业务的培训交流和研讨,先后邀请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主席、副主席,联系英国格拉斯哥大学法学院研究生部主任、美国洛杉机县高等法院法官分别进行了国际仲裁、英美证据法、公司法及美国律师制度的主题讲座,与美国律师协会等机构联合举办了房地产交易研讨会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这些讲座大多数主讲人都不要报酬,作为相互交流进行的。另外,我们还开展了关于深圳律师留学人员情况问卷调查,希望在律师队伍中发现、培养一批涉外法律及法律英语的师资人才。

  (三)为更好的服务会员,我们联系中法图深圳分公司在举办大型讲座时进行主讲人专著及与专题讲座相关的著作展销。中法图还现场向律师免费赠送会员卡,对购书的律师进行8.5折优惠,并向律协资料室赠送了一批价值近2000元的法律图书,为律师购买专业图书、到会所查阅资料提供了便利条件,受到律师们的欢迎。

  2004年8月,我们面向全市律师进行了2004年度大型讲座综和评价问卷调查和业务培训征询意见问卷调查,共收回问卷1000余份,律师对一年来律协组织的业务培训认为满意的为68.8%,对律协的培训工作不满意的为2.2%。业务部及时对相关数据进行了统计,我们对数据进行了分析,为下一步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依据。

  三、加强对律师的业务指导,积极开拓律师业务新领域

  我们不断加强专业委员会对律师的业务指导,组织专业委员会对一些疑难案件进行研讨,提供咨询意见。同时,推动制定律师业务操作规范和律师收费指引。我们还确立了以律师在国企改制,农村城市化建设中发挥作用,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为切入点逐步确定重点课题深入研究、不断拓展深圳律师业务新领域。我们向市政府、国资委提交了《关于申请律师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提供全程法律服务的请示报告》、律师在国企改革中的具体业务规范、《关于充分发挥律师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重要作用,依法推进国企改革的报告》。目前,国资委正在起草《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暂行规定》,我们也组织专业委员会对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我们计划联络深圳国资委联合举办一次关于深圳律师参与国企改革方面的研讨会,加强双方的沟通积极推进深圳律师参与国企改革。我们通过组织律师为行业协会和市民讲课,专业委员会联系各行业协会举办研讨会、律师所参加香港“中小企国际市场推广日”博览会等方式,扩大交流,为开拓律师业务创造条件。我们推荐律师参加深圳市政府采购专家团,扩大深圳律师影响面,积极开拓律师业务新领域。

  四、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性立法及政策制定活动。

  我们组织专业委员会先后协助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的修改意见;接受广东省律师协会委托起草《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组织专业委员会召开主题研讨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送审稿)》、《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学者拟制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国务院《专利条例修改草案(送审稿)》、中国证监会《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深圳房地产条例(代拟稿)》出具修改意见,为法治建设添砖加瓦,受到社会好评。;

  五、组织“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与管理:经验与问题”第二届深圳律师论坛,积极推动深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

  去年,深圳律师事务所出现了重组整合的趋势,不少律师事务所在专业化、规范化、规模化、国际化方面进行了的尝试。为了积极引导,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交流,2004年12月,我们组织召开了“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与管理:经验与问题”第二届深圳律师论坛,此次论坛共有深港两地十三名律师进行了发言,就各律师事务所发展中的经验与问题进行广泛交流和深入研讨。此后,在徐建会长的倡导和直接领导下,律协先后组织多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专业化发展的交流会,前不久还召开了晟典律师事务所内部分配模式经验交流与研讨会,积极推动深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

  六、编撰、筹备出版深圳律师论文集、案例集

  为加强深圳律师对理论及实务方面的研究,我们决定编撰出版深圳律师论文集,在去年4月份和6月份就发出通知,面向全市律师公开征集论文和案例,还对各专业委员会做了具体要求。此次共征集到到论文73篇,案例26篇,由发展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进行审稿,并将刊登的文章进评定为优、良、一般三等,论文集最后选稿共77篇,保证了深圳律师论文集的质量。期间,业务部联系了中政、海天、民主法制、法律等四家出版社,会长办公会从整体费用、影响力等各方面考虑,决定将文集交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现文稿已送至法律出版社,不久就可以与大家见面。

  七、成立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业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全面推动律师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的精神,为了大力推动深圳律师参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同时积极树立深圳律师正面形象,我们于2004年11月19日成立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业务委员会。其主要的工作在于推动和指导全市律师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组织律师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犯罪预防进行专门的研究与实践,组织深圳律师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立法、宣传和咨询活动,研究和推动深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和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深圳律师志愿者网络,关注公益事业,积极树立深圳律师正面形象。

  八、建立深圳市世贸组织事务工作站

  2004年12月份,深圳律协成为深圳市世贸组织事务中心在全市相关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首批挂牌成立的15家深圳市世贸组织事务工作站之一,深圳律协wto事务工作站的工作重点包括:一是业务培训,包括举办大型讲座、专业研讨会,加强与其他行业协会的联系,组织有执业经验的律师对相关行业协会、企业的培训;二是反倾销与产业损害预警信息传递;三是相关情报收集,由律师收集客户即相关行业、企业的在贸易过程中的不公正待遇等信息,由律协传递到深圳市世贸组织事务中心,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采取应对措施、收集相关数据提供依据。我们积极依托wto事务工作站,加强与政府部门与相关行业协会的交流与沟通,扩大深圳律师的影响,以更好的为政府、行业协会及企业提供服务。

  九、加强交流与合作,积极学习港台地区的先进经验

  我们积极落实深港两地律师协会合作协议,与香港律师

  会联系将港方律师所专业特长进行收集整理,为深圳律师办理相关案件提供可选择的合作对象。经协调沟通,我们将选派12名律师赴香港实习;组织深圳律师赴台湾考察,加强交流与沟通,积极学习港台同行的先进经验,以促进深圳律师的发展

  回顾过去一年所作的工作,我要感谢各位理事的大力支持,特别要感谢发展委员会郭星亚、张改梅两位主任、各专业委员会的主任们和秘书处的同志,是他们做了大量的具体工作,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我们的工作才取得了较大的成效。同时,还要看到我们的工作还有一些不足,主要包括:

  一、业务培训工作方面有:其一:业务培训专业化、系统性不够,非法律专业知识的讲座也鲜有涉及;其二,对律师事务所内部培训的监督不够,有些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培训流于形式;其三,建立由深圳律师组成的自己的业务培训师资队伍的工作进展比较缓慢。

  二、业务研究、制定业务规范及业务拓展工作还比较薄弱,需要大力加强。

  三、由于业务部人员紧张,业务培训、业务拓展的调研工作只能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不够深入。另外,工作人员也缺乏接受培训、学习的机会,制约了有关工作的开展。

  法律事务论文篇7

  一、全面的法律咨询服务是公证制度的题中之义

  法律咨询服务,是指公证人应当事人之请求,就相关行为或事务有关的法律规定、办理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作出解答,以满足当事人对询问事项所涉及的法律知识的掌握和了解,并决定是否作出某种民商事行为或对已作出的民商事行为的后果作出预测和防范。在我国,公证人作为掌握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一方面应是国家法律的宣传人,以满足国家追求和谐的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所需要的效率和法律安全的需要;另一方面通过向当事人提供各种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以预防可能发生的纠纷,维护和实现当事人的最大利益。

  我国公证制度从法律移植的角度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渊源来看,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司法制度渊源上隶属于大陆法系。“我国公证制度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受大陆法系公证制度影响较大,建立之初即奉行实体性公证、设立专门的公证机构、配备专职的公证人员、具有国家通过公证实现其对经济社会生活干预的基本特征。而中国公证员协会目前已经成为国际拉丁公证联盟的正式会员,我国的公证制度进一步得到大陆法系国家公证组织的普遍认同,这些因素决定了我国公证制度的未来设计应当采取大陆法系模式,遵循实体审查原则。这符合我国的法律传统和现实要求”[*2年人民网8月18日讯《张福森:中国公证应当实行实质公证》]。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对大陆法系国家的公证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对我国公证制度的现状和未来的认识将更为全面。在大陆法系中,公证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包括法国、意大利、德国等。

  法国公证制度对大陆法系国家公证制度产生过深远的影响。法国成熟的公证制度始于1803年。按照法国的公证法规定:公证人是为从事辅司法活动而设立的公务员;独立执业,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法国公证人业务主要集中于契约、不动产、公司、金融票据、继承和家庭法领域。其中不动产转让、公司章程、夫妻财产契约、抵押契约等事项必须办理公证,法定必须公证的事项占公证人业务的40%以上。此外,公证人办理可办理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包括代书契约、进行不动产交易资金的监管、寄存(提存),代征国税、代办登记,参与破产清算和遗产分割,参与商业谈判,提供法律咨询、制作各种法律文书,以及担任法律顾问等。有个公证人事务所担任了120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文献资料4)。公证人办理公证要核查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为当事人的民商事活动提供法律安全保障。

  意大利是现代公证制度的发源地。意大利明确了公证书具有高于其他书证的证明力,公证人签发的执行证书(执行副本)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规定不动产转让契约、夫妻财产契约、公司章程等重要的法律文件必须办理公证。公证业务以必须公证事项为主。撰写契约和法律文件、按司法程序主持拍卖、招标、抽奖、清点对产、分割财产、保管遗产、保管公共文书和私人文书、证明商业票据和账册等非诉讼法律事务及提供法律的咨询服务,也是意大利公证服务的业务之一(文献资料2)。

  德国是大陆法系成熟的公证制度的典范。德国于1961年颁布《公证人法》,于1970年颁布了《公证证书法》。德国的公证人业务范围十分广泛,几乎涉及民商法的各个方面,仅《民法典》涉及公证的规定就有近百条,法定公证事项占公证人业务60%以上。其中不动产、合同、公司、金融、抵押、继承、家庭事务是德国公证人的传统业务领域。监督拍卖、招标、抽彩等面向社会公众的活动,制作财产清册,财(遗)产保管、分割、转交,代办不动产、船舶、纳税登记、起草契约和法律文书等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也是其重要的服务领域。此外,德国公证人还可以参与商业谈判、担任法律顾问,甚至在特定条件下担任诉讼人(文献资料4)。

  比较大陆法系成熟的公证制度,可以看出,一是必须公证是公证制度的重要构成;二是公证的审查属实质审查。三是公证服务是全面、系统化的法律服务。全面的法律咨询服务是必须公证的必要的补充,正是因为有法律咨询服务这一必要补充,才使公证制度的设计更完整、更合理,公证的价值得到更充分的体现。

  在我国现行公证立法框架内,并未明确设定公证人全面的法律咨询服务制度。我国《公证法》除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公证员对当事人负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的告知义务外,在第十二条公证的业务范围中明确公证人提供“公证法律咨询”,而不是全面的法律咨询服务。但在公证法理论上,公证具有法律服务功能则为学者的共识。司法部宫晓冰在《中国公证制度的完善》中认为,在所有公证事项中,都要贯穿公证人员全面的法律知识(咨询)服务。全面的法律咨询服务是公证制度的题中之义。

  二、实践中公证人实际承担了全面的法律咨询服务

  我国公证法于*6年3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公证行业的大事。但公证法主要是公证的组织法和程序法,不是公证的实体法。我国的公证制度还不成熟,对公证的认识无论是实践还是理论上仍存在争议,许多公证的重大问题尚未形成共识。致使我国公证制度渊源上类属于大陆法系,但不能吸收大陆法系成熟的公证理念,特别是未能明确必须公证的内容。形成我国的公证制度的设计上仍是一个“畸形搭配”的格局——基本上是以大陆法系的独立、专职的强势公证组织形式与英美法系的弱势公证职能相搭配。这也是公证机制失衡和功能紊乱的深层次的原因之一。公证实践中不断暴露出难以克服的弊端:要求公证机构为自收自支的强势公证机构,却无强势公证职能支撑,结果是公证机构为“开拓”证源、千方百计“打通关系”,进行行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对经济效益的追求置于保证办证质量之上,重办证数量和收费;要求公证员承担大量的法律咨询服务,以全方位的法律咨询服务来实现人们对公证的自愿选择等被动的现状(文献资料4)。

  在我国公证实践中,较为成功的公证案例,都是以承办的公证人承担全面的、非公证职能的法律咨询服务为代价。公证的价值不是直接通过公证职能的行使凸显,而是通过公证人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来间接实现公证的价值。

  如对抵押贷款合同进行公证。按照实践的操作规程,公证人需要对合同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下列内容:1、《抵押贷款合同公证程序规则》第五条所列材料是否齐全、属实;2、合同条款是否完善、合法,文字表述是否清楚、准确;3、贷款人是否具有发放本次贷款的权利;4、借款的用途是否符合规定;5、借款人对抵押财产是否有所有权或经营权;6、抵押财产是否为法律所允许抵押。通过上述内容的审查,贷款人、借款人符合贷款、借款的条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真实合法,公证处应按《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出具公证书。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公证的条件时,则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或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约定作出修改,重新作出新的约定。显而易见,我国公证制度对抵押贷款合同进行的公证审查,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公证中的实质审查,而不是英美法系公证制度下的形式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公证人需要大量的调查取证和法律咨询服务工作。实践中公证员从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之日起,即担当了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和完善合同的“法律顾问”,以大量的法律的咨询服务以弥补当事人法律知识不足的缺陷,使合同真实、合法,明确可行,符合公证的出证条件。据估算,在一份合同公证中,公证人的公证职能活动占有公证人办证时间的30%-40%,而公证职能外的法律咨询服务占有公证人办证时间的60%-70%。

  长期以来公证人承担了大量的无偿的法律咨询服务,以满足当事人对公证的自愿选择,这是弱势公证职能的必然。我国现行的公证制度,未设计必须公证事项,不能从根本上强化公证职能与法律效力,以完善公证的社会功能,实现其与强势公证组织形式的内在机制平衡和功能协调。体制上不能突出公证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特征,以促使公证机构更多地注重公证质量与社会效益,必然带来公证实践上一定的功能紊乱。设立公证人全面有偿的法律咨询服务制度,具有现实的依据,也是我国现行的公证制度框架内可行的取舍(文献资料2)。

  三、建立健全公证人全面有偿法律咨询服务制度的必要性

  1、公证人法律咨询服务以其低成本形成了法律服务市场需求

  公证人在公证活动中承担了大量的法律咨询服务。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公证的法律效力弱,公证人得以法律咨询服务来弥补公证的这一“天然”缺陷,以使公证实现其应有价值的需要,另一方面与当事人追求低成本的法律服务紧密相关。

  公证作为一项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具有在民事法律关系设立之初即对其加以过滤、纠正的前置调节功能,因而世界上众多国家都从法律制度上对公证预防诉讼、减少纠纷这一作用加以保障。这也是当事人选择公证的内在诱因。

  公证与司法裁判相比,属于质优价廉的低成本法律服务方式。司法裁判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在任何社会中都不可能是仅有的一种方式,它需要当事人和社会为它的严格的程序性付出不菲的代价。“如果说诉讼率的提高是当事人权利意识提高表现的话,那么充分利用公证在诉讼中的作用则是权利意识发展的更高阶段,因为它对权利的关照已于诉讼前开始了,而且可以极大地节约诉讼成本”。在纠纷未发生或激化之前,通过自愿而又低成本的公证,在尊崇“和为贵”的中国传统“非讼”观、倡导构建和谐社会经济的背景下更彰显其法律的价值(文献资料1)。

  公证制度的内在要求是与司法经济的价值取向相一致的。所谓司法经济,是指建立低成本、高效率、促进经济发展的司法制度。当代经济分析法学明确指出,无论诉讼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多大的利益,对社会而言,诉讼永远是一种负价值,诉讼所支出的经济成本和道德成本是必须计量的。经济分析法学家波斯纳认为,所有法律活动和全部法律制度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最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和最大限度地增加财富,在效率成为市场经济的基石后,法律只能亦步亦趋。在民事纠纷之中,公证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节约经济并且产生道德上的收益。这最集中地体现在公证对社会信用的良性促进作用上。公证与道德、尤其与信誉共存的,信誉是公证执业之本。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如何建立一个与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的、低成本、简程序、高效率、功能完备的司法制度体系,实现司法经济的价值目标,是世界各国所致力于解决的问题。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诉讼经济目标实现。由于法院裁判所具有的既判力和终局裁决力,使公正与衡平成为其追求的目标和价值取向。实体的公正需要严谨的程序来给予支撑。“法律的目的就是使规定在具体条文中的权利与义务在公平机制的基础上得以实现,而程序法就是建立这种公平机制的关键,因此程序法是以实体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为出发点,实体法是程序法的基础,如果实体法不存在,程序法也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文献资料3)。一般而论,诉讼程序不能简化,审理时间不能缩短。更有许多纠纷即使诉诸法院,由于及时性差和举证困难等因素,导致难于作出公正裁判。如何降低诉讼成本,特别是如何阻断诉讼的发生,已成为实现司法经济价值目标首要解决的问题。在这一方面,经济发达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把建立完善的司法预防制度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手段,公证制度经过实践的锤炼,成为完善的司法预防制度的首选,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预防胜于最好的救治”这一刑法学的理论实际已适用民商事司法领域(文献资料2、5)。

  公证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专业性强,程序简约,因此带来的是质优价廉的低成本法律服务。“从社会需求的角度看,人们认为公证人是一群拥有深奥知识的专业人士,对每一个公证人的行为是否准确较难作出判断。由于他们基于对公证人阶层一定拥有从事公证工作所具备的最基准能力的认识,无论为其提供公证服务的公证人是否真正具有公证专家的技能和能力,当事人都会欣然接受他的法律服务”(文献资料1)。

  2、公证人法律咨询服务制度和现阶段法律服务制度的相容性

  律师作为从事法律咨询服务的主体,已是社会的通识。立法上源于《律师法》的规定。

  《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人,参加诉讼;

  ……

  (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写作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二十六条规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聘请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法》并未从立法上排斥其它的法律服务主体。典型的是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法律服务市场主体之一,也可从事法律咨询服务。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业务范围》规定,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从事以下业务,可收取服务费: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人,参加诉讼;

  (三)各类民事诉讼案件的申诉;

  (四)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五)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六)解答有关法律的顾问、写作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七)办理见证事项。

  我国《公证法》第十二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写作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比较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三大主体的业务范围,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从事全面有偿的法律咨询服务在立法上具体、明确。而公证人从事法律咨询服务则是半遮半掩,且界定在公证职能服务之中,未作为独立的业务制度予以确立。但立法上对公证人从事法律咨询服务持肯定的态度。这说明,在我国现行法律服务市场框架内,公证人同样是从事法律咨询服务的重要主体。即,建立全面有偿的公证法律咨询服务制度,和现阶段法律服务制度是相容性的。

  3、确立公证人全面有偿法律咨询服务制度成为公证服务的方向

  确立公证人全面的法律咨询服务制度,也就是明确公证人具有面向社会提供全面的有偿法律服务。公证人不再局限于公证法律咨询服务、写作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而应是民商事私法领域内的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全部内容。具体而论,包括:(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非诉讼活动,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二)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三)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写作非诉讼法律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法律事务论文篇8

  杨 *

  同志们:

  二O一三年,山西**律师事务所深入贯彻学习党的十八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在运城市司法局、运城市律师协会的正确领导下,高扬凝心聚力中国精神,在实现中国梦的感召下,激发全所律师工作人员的创新精神,历尽一年的艰辛,胜利完成了年度各项指标任务,取得了三年以来的最好成绩,获得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现在我代表全所律师工作人员作年度工作总结。

  二O一三年工作回顾

  一、全面深入贯彻学习党的十八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突出政治理论学习,在深抓律师业务培训的同时,坚持不懈地把职业道德教育和警示教育作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点

  政治理论学习,对于律师事务所树正气,压邪气,创造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不断地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能够增强全所律师工作人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对于全体律师工作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具有重要意义,更能增强全体律师工作人员的是非辨别能力,提高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指导精神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是政治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指示精神是我们各项工作的行动指南。

  本所历来就很重视政治理论学习,始终把政治理论学习作为律师队伍建设的头等大事来抓。党的十八召开以来,本所都及时安排全体律师工作人员在周六例会上进行认真学习,学习中,全体律师工作人员都能够认真做笔记,能够充分发表自己对于全会报告的理解,能够相互之间进行热烈的讨论,能够在学习之后及时写出心得体会,能够结合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在工作中指导和提高自己,很好的做到了理论联系实际。

  在理论学习的同时,本所对全体律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学习尤为重视。二O一三年四月十九日至二十三日,本所选派律师及工作人员前往北京,参加了全国律师协会组织的商标业务培训,完成了商标业务的课时培训计划,为本所在完成在国家商标局备案后,培养和储备了人才,为开展商标业务做好了充分的准备。二O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本所选派律师及财会人员前往太原,参加了山西省律师协会合同法税法担保法委员会组织的“全省律师事务所‘营改增’税务政策有关问题专题讲座”,这次培训有力的增强了本所参加营改增的信心,为服务全所律师工作人员做好了充分有力的保证。除此以外,本所还在每周六的例会学习中,继续加大对全所律师工作人员新颁布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学习和培训力度,在原来填鸭式的学习培训中,创造性地的要求每位律师和工作人员参与学习和培训的备课工作,力求使每位律师工作人员成长为一名合格的讲师。

  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对于提高执业律师的职业素养和执业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所在组织全体律师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学习的同时,要求每位律师工作人员不断地按照律师职业道德教育规定的内容,严格地要求自己,把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融入到业务开中去,同时要求律师工作人员把学习律师职业道德教育作为日常工作来抓,不仅在每周六的例会学习中加强教育和学习,而且要细化到每个案件办理的过程中,通过多种形式的教育和学习,使每位律师工作人员明确自己在工作中的地位,增强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服务意识,理顺了自己和公检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的关系,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效结合。

  律师的警示教育,能够使律师工作人员提高廉洁自律和遵纪守法的意识,因此警示教育工作,也是本所律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本所利用每周六的例会学习时间,经常利用全国律师界违反违纪受到处分或者处理的案例,向全体律师工作人员进行警示教育,使得全所律师工作人员深刻到认识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本质要求,自觉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自觉坚持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切实做到依法执业、诚信执业、尽职执业,切实做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本年度,本所没有一位律师因违规违纪受到相关部门的惩戒和处罚,没有发生一起因违反律师执业纪律而被投诉查证属实的情况,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二、继续加强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

  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是本所管理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2013年,运城市司法局、运城市律师协会把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作为一件大事来抓,为此下发了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相关文件。本所按照市局、市律师协会的要求,在例会上对此作了统一部署,明确指出,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是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是建设高素质律师队伍的重要举措,使全所律师工作人员明确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就是通过制度建设和完善,规范服务主体,规范服务行为,规范服务秩序,规范管理行为,是律师的法律服务建立在有序发展的基础之上。

  一年来,全所律师工作人员紧紧围绕市局、市律协的要求,按照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的要求,积极献言献策,从制度建设、案件管理、案件办理、档案管理、重大案件讨论等各方面提出了良好的建议。并且大家在这个过程中,都能够按照规范化的要求,刻苦钻研和熟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且能够按照要求熟练操作,做到了优质服务和超值服务相结合。可以这样说,本所能够顺利通过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的验收,取决于全体律师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在此,我代表合伙人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三、着力推进各项诉讼业务的开拓和开展,用创新方法和精神开展非诉讼业务,取得明显的成绩;在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上,完成了领军人物和骨干力量的相结合的完美格局

  同志们,二O一三年是不平凡的一年,通过全所律师工作人员的努力,无论从案件的数量,还是业务收入上,我们都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取得了三年以来的最好成绩。二O一三年,全所民商事案件收案量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比二O一二年度增加了40%;刑事案件比二O一二年度增加了100%;在全所律师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非诉讼业务突飞猛进,比二O一二年度增加了60%,业务收入比二O一二年度翻了两番。在这里我们可以自豪的这样说,二O一三年度,我们全面超额完成了二O一二年度制定的“二O一三年要增加律师对外学习业务的机会,使得全体律师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办案水平提高到更高的层次;以民商领域为基础,继续加大非诉讼业务的开拓力度,力争二O一三年非诉讼业务的收案数量比二O一二年翻一番,非诉讼的业务收入要占到整个律师事务所收入的三分之二”总体战略目标。年终岁尾时,业务副主任杨晓晗经过艰苦努力的谈判,是我们所在保险业务诉讼中得到了一大块的份额,为即将开始了二O一四年的业务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这里,我代表全所律师工作人员对杨晓晗同志爱所如家、积极进取、开拓创新的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工作效果表示赞扬和感谢。

  在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上,二O一二年度,在合伙人的科学决策的基础上,加大了对全体律师工作人员的非诉讼业务的培养,利用例会学习和平时的交流谈话,顺畅了沟通渠道,二O一三,我们所又有三名骨干律师加盟,实现了本所人才内部培养的预期目标,形成了领军人物和骨干力量的相结合的完美格局与团队作战结构,为我们所二O一四年进一步发展,储备了人才,完成了预期的人才培养和团队组合。

  四、用创新的形式参与社会公益事业,达到了社会效益和政治效益双丰收

  律师事务所的任何工作和业务活动的开展,都必须有群众基础,只有从群众来到群众去,才能开创伟大的律师事业。本所历来重视公益事业的参与,把组织律师从事公益事业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二O一三年五月十二日,本所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免费涉农企业商标申请活的通知》,这项公益活动的开展,是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推动我市“一县一业”、“一村一品”的特色现代农业的品牌战略发展,响应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设美丽**、大美运城的行动纲领,不断提高我市涉农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而进行的。在活动开展时,我们所利用例会学习时机,向全体律师工作人员明确了商标申请服务三农的重要意义,明确了指导思想和服务重点,进行了工作动员、部署和要完成的工作目标,并制定了保证措施。到目前为止,累计完成申请四十余件,开展商标宣传四次,为在二O一四年年底完成此次活动的目标,打好了坚实的基础。

  五、筹拍法制电影,不断加强律师事务所的文化建设

  律师事务所的文化建设是律师事务所永葆青春和活力的重要保障。二O一三年,本所经合伙人会议决定,利用本所律师杨波的原创小说《血色情爱》拍摄一部法制宣传电影,并且在会议中决定要让普通群众和现实社会中的办案人员演角色,目的是要让观众有亲切感,让群众有现实感。让光影艺术诠释法治梦想,让草根文化演绎身边故事一定会在法制宣传教育、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截止目前,电影文学剧本,已经进行了三次修改,近期将召开《血色情爱》(暂定名)电影文学剧本座谈会。之所以在电影文学剧本的创作中这样苛刻,目的是为了把电影分镜头剧本创作好,为演员的选拔做好准备,为圆满完成电影拍摄和制作打好良好的基础。我有理由相信,这部电影的拍摄放映,一定会为山西**律师事务所的律所文化建设添上一笔浓墨重彩。

  二O一三年,本所有一名执业律师和一名工作人员,被山西省摄影家协会吸收为会员。截止目前,我所共有山西省作家协会会员一名,山西省摄影家协会会员两名,他们的努力使的本所文化事业有了进一步发展,在这里我代表全体合伙人向他们表示感谢!

  二O一四年工作安排

  同志们,二O一四年,我们要继续全面贯彻学习好党的十八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群策群力,团结协作,开拓创新,用饱满的工作热情继续做好二O一三布置的跨年度工作任务和二O一四年的工作目标。

  法律事务论文篇9

  一、抓平台建设,提升律师服务的深度和广度

  (一)组建“护航律师团”,积极参与区建设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牢牢把握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充分发挥律师法律服务的职能和职业优势,认真做好政府法律顾问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积极开展专项法律服务,组织成立“护航律师团”,积极参与服务政府依法行政,服务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服务蓝色经济区建设,维护和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护航律师团”主要由各律师事务所主任组成,设8个专项服务团队,以不同业务方式为区机关、企事业等单位提供法律护航及疑难案件会诊。

  1、依法行政律师专家小组,由律师为召集人,积极为区委区政府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大项目建设、城市拆迁改造、维稳提供律师专家服务。

  2、招商、金融律师专家小组,由为召集人,深入社会各个领域,积极为区的招商引资、金融投资,为区大项目建设提供律师专业服务。

  3、公司事务、知识产权律师专家小组,由为召集人,积极为企业提供专业特色服务。

  4、民商、合同律师专家小组,由律师为召集人,积极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诉讼、非诉讼律师专家服务。

  5、劳动争议律师专家小组,由律师为召集人,积极为新市民、职工提供法律护航律师专家服务。

  6、刑事辩护律师专家小组,由律师为召集人,为我区打黑除霸行动提供律师专家服务。

  7、社区建设律师专家小组,由律师为召集人,深入社区为社区居民提供零距离法律服务。

  8、中小学校律师专家小组,由律师为召集人,为中小学生的法制教育、青少年维权提供律师专家服务。

  (二)组建律师讲师团,全方位参与社会活动

  1、积极参与“区长学法日”活动。

  2、组织律师开展“五进”活动,通过进社区、进市场、进学校、进机关、进军营等系列活动,推进律师服务于社会的工作。

  (三)走进中小企业,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及时的法律服务。

  1、今年“3、15”,组织律师进企业。

  2、组织开展“党员律师志愿者服务”活动。

  二、抓机制建设,提升监督管理的效果和水平

  按照《律师法》,突出“三结合”管理模式,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一)完善培训机制,把好律师准入关

  1、加强区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律师专家讲师团的备课审阅制度,扎实有效地搞好实习人员培训工作。

  2、坚持“每月一讲”制度。通过集中授课和利用《律师论坛》、《司法通讯》(律师特刊)展开网上授课形式,对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进行法学理论、律师执业务实、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务实、律师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等内容的授课。突出以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文化建设、专业定位、发展前景为重点的培训,增强律师事务所的凝聚力和感召力,使实习人员尽快融入到律师事务所的各项活动中。

  3、加强培训基地的建设。今年拟在区法院、区党校和博论、睿德等律师事务所建立实习人员教育培训基地,积极培养实习人员的实战经验,增强培训教育效果。

  4、建立考核机制。由各律师所主任担任考核官,按规定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基本规范》、《律师执业基本素养》、《律师执业基本技能》和《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考评和考试。区司法局将对各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培训情况进行考察和考核。

  5、继续组织开展好律师“点睛律师培训网络在线教育”培训工作。

  6、以青年律师演讲论坛等载体和形式,积极培养青年律师的成长。

  (二)完善年度考核机制,强化监督管理

  1、建立和健全年度考核制度,认真搞好律师的年度考核。

  2、规范律师事务所建立和落实《区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办法》、《律师接谈笔录制度》、《收案收费审批制度》、《诚信执业八项制度》及《执业律师档案管理制度》。

  3、组织开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工作的检查验收。特别对年律师工作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的律师所,进行全面复查。

  4、加强日常监管力度,对多次投诉既不整改、又不服从管理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暂缓办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考核备案手续,严重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落实专项检查机制,规范执业行为

  1、组织专业人员到区法院,对度归档的我区律师办案卷宗进行专题调查。

  2、组织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行自查自纠,对收案、收费及归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3、对涉案律师事务所进行检查,评查有关案件,查处私下收案、收费及其他不规范执业行为,树立行业的良好形象。

  4、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制定整顿措施,落实相关规定。

  (四)建立保障机制,努力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1、增强律师自我安全防范意识,及时协助查处对律师的伤害案件。

  2、开展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税负调查,切实维护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3、关注我区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权难“三难问题”,切实维护律师执业的合法权益。

  三、抓队伍党建,提升诚信执业的自觉和能力

  从制度入手,加强党对律师行业的领导;从活动入手,创建“党员品牌”,充分发挥律师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律师先锋模范作用,带领和促进律师队伍建设上水平。

  (一)加强律师行业党总支建设,进一步完善各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1、坚持律师行业党总支例会制度,发挥律师行业党总支的领导和协调作用,组织开展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教育活动,提高律师队伍入党积极性,搞好律师党员发展工作,争取有更多律师加入到党员队伍,促进律师支部党建活动全面展开。

  2、强化,加强党员教育,不断丰富党员律师的组织生活。今年“七、一”党的生日,组织全体党员律师重温入党誓词。

  3、清明节,组织全体党员律师参观革命烈士纪念馆,对全区党员律师进行一次党员律师爱国主义教育。

  4、继续组织开展“支部书记论坛”活动。

  5、继续组织创建“双五好”活动,在“七、一”前对“五好党支部”和“五好党员”典型进行表彰。

  (二)深入开展我区律师行业“律师护航先锋”品牌创先争优活动

  1、各律师支部夯实“六有”(有制度、有牌子、有旗帜、有党员活动室、有电教设施、有党建活动专栏)硬件建设。

  2、组织党员律师参加律师行业党总支“律师护航先锋”系列活动。

  3、抓好博论支部“博论先锋”、中青支部“有事找党员”、昌圣支部“服务先锋”、柏海支部“党员先行”、睿德支部“为党分忧、为民解难”、海旭支部“党员律师热线”和百佳信与尚平联合支部“地产律师•党旗增辉”及重诺与天雅联合支部“重诺讲堂”党建品牌创建工作,做到有内涵、有形式、有典型事迹。

  (三)完善诚信制度,做诚实守信的实践者

  1、加强律师诚信执业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充实《律师诚信执业档案》内容,建立律师诚信执业通报制度,设立投诉网络和监督热线,不断拓宽监督渠道,强化行业监督。

  2、加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执业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23项规章制度。年内各律师事务所结合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将23项制度汇编成册上报区司法局。

  3、根据省司法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管理办法》。

  (四)加强律师思想政治教育,增强使命感、责任感意识

  1、积极组织开展好律师队伍的“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核心价值观主题教育实践活动。

  2、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的政治学习制度,组织开展全区律师读十本书,写万字心得体会比赛活动。

  3、筹备组建“律师业余党校”,组织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等开展系统学习教育活动。

  四、抓文化建设,提升“律师”的内涵和效应

  进一步强化律师事务所品牌意识和律师队伍的争先创优意识,努力打造一批管理规范、业绩显著、信誉良好的律师事务所和一批品行优良、业务清湛、社会公认的“律师”。

  (一)强化与市及各区(市)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交流合作,借鉴他们好的做法与经验,提升我区律师的整体素质。以点带面,全面推动整个区律师行业品牌化建设。(今年重点培养睿德律师事务所以民商事为特色、百佳信律师事务所以房地产专业为特色、博论律师事务所以民事专业为特色、中青律师事务所以企业事务专业为特色的律师事务所品牌)

  (二)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组织开展体育活动,设立“律师论坛”,开展征集论文、业务交流活动。

  1、组织一次全区女律师三八节活动。

  2、组织一次篮球或兵乓球比赛,提高律师身体素质。

  (三)加大律师工作的宣传力度。

  1、加强与电视台、新闻媒体、网络的联系,加大律师宣传力度。

  2、利用“特色”栏目对“律师”加强宣传,扶持培养2—3个先进典型所和律师行业带头人,鼓励各律师事务所推介典型。

  3、办好《司法通讯律师专刊》,加强工作宣传。

  法律事务论文篇10

  近年来,在我军参与的多次国际维和行动,以及联合国授权的军舰护航任务,对我军履行国际人道主义义务,树立我军国际形象意义非凡。在这些国际行动当中,我军官兵军纪法纪严明,充分体现出我军在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方面发挥的作用和能力。这便是我国军法文化自觉、自信的最佳典范。另外,在处理、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在非战争军事行动中的应急能力和法律保障的显著成效,均可勾画出我军法治建设进程的蓝图,充分发挥出军事法律文化的自觉与自信。

  1加强军事法律文化的教育宣传力度,保证坚实群众基础

  十一届四中全会的军队代表唐国庆曾在报告中提出:“要依法审理涉军案件,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并建议在增强官兵自身依法维权能力的同时,提高部队的法律服务质量;创新完善制度机制,建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网络;同时,进一步完善军地涉军维权工作机制。”如此建议措施一方面能够切实保证官兵设法问题的解决,温暖军人军属的心,另一方面能够彰显以人为本的军队法制工作理念,为军法文化达到很好的教育宣传作用。近年来,我军对军队律师制度的建设愈加重视起来,在军队院校以及地方大学扩充大量人才,为军队律师队伍的壮大和发展起到很大作用。军队律师制度的完善对解决部队设法问题和加强军队法治意识都获得很大成效。通过军队律师的工作实践,不但能够反映出最真实、最贴近官兵实际情况的法律问题,还能通过对官兵设法问题的有效解决,传播军事法律文化,培养官兵的法律信仰。军队律师工作的很大一部分任务就是在各个基层部队开展法制教育、法律咨询活动。以授课、案例、问卷、聊天等形式展开对基层官兵的普法教育活动,一方面能够使官兵逐渐对法律知识有全面的了解,另一方面加深官兵的法律意识,树立法律权威。培植当代军人的法律信仰,是法律文化建设的重大课题。伟大的法学家卢梭曾作出对法律信仰最好的概括,即“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心里。”

  关于军人的法律信仰,是军人遵守法律的上乘境界,反映为军人对法律坚信和诚服的态度,也是军人对具体法律规范和社会应有秩序的双重信仰。军人法律信仰被称作是信息化条件下增强我军战斗力的新型催化剂,以及我军在贯彻依法治军方针过程中力求构建的精神共同体。当前,军事法文化的建设正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新军事变革的条件下,我军法律文化的教育传播归根到底是对人的教育宣传。军事法律文化现代化的建设应是紧紧围绕广大官兵以及整个部队建设展开的。我军的广大官兵乃是军事法律文化建设的主体和基础,培养官兵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实现官兵对军事法律的理性认同,是军事法律文化建设的中心,也是实现依法治军的关键点。着力对军法文化主体深层次的文化启蒙和教育引导,使整个军事法律体系在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和心理认知上拥有扎实的群众基础,并使军事个体将军法置于绝对权威地位。

  除此之外,应同时在地方加强军法文化传播,加大教育宣传的范围,促使军地共同配合,建设和发展军事法律文化。军事主体的感情认同,是军事法律文化建设的内在要求。军事法律,应该作为在特殊时期“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并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得以延续的产物。军事法律文化是一个包含了军事法律思想、军事法律行为以及其实践各个领域的多方面进程,培养军人信任法律、尊重法律的思想意识,确立法律至上的现代法治理念是军事法律文化教育宣传的至高追求。当然,军事法律文化的传播是一项长久、系统的事务,且在细节上纷繁琐碎,内容也时常需要顺应时代、环境变化,方式和途径也要灵活变通,才能符合军事法律文化发展的大方向,推进国防和军队的整体建设。

  2深入军事法律文化理论研究、精神研究,促进军事法律科学化发展

  理论支撑是任何一门学科的根基,军事法律文化现代化的建设应顺应且符合军事实践的发展,重视其理论研究。从理论上更透彻、更深层次地把握军事法律文化的发展规律,以推动现代军法文化的建设。军事法律文化本身应是一个较为“纯粹”的理性范畴。军事法律文化概念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正是要用它来描述和揭示历史积淀的军事法观念在现实军事法律制度面前的作用力,以及促使我们思考如何通过对现存制度的改良去重塑那些古老的观念。

  2.1军事法律文化的理论研究应注重平衡权利义务关系之间的冲突军法从严是传统军事法文化中的重要指导思想,并一直被继承至今,是向来被人所熟知的军事法律原则。但是,这不可避免的导致了以军事义务为本位的逻辑起点作为调整军事法律关系的宗旨。军法从严的原则本身是不存在异议的,而对权利义务的平衡理念,是指要在保证军法从严的基础上,注重对军事主体的权利,也就是军人个人权利的维护。在这里,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文中所述“军事主体”即权利主体的概念是以个人而非群体为归宿的,即便是群体权利的行使,也要以维护个人权利为优先考量;其二,法律应在立法中先赋予个人权利并加以保障,再以此条件作为履行相应义务的前提,因为义务是基于相应的权利而产生的;第三,要提供能使权利得以实现的平台,也就是说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主体只受制于法律所明确规定的限制,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权利内容不予干涉,并应给予尊重和保护;与此同时,对义务的设定也必须予以明确。义务的承担和权利的享有是相对应的关系,没有绝对的权利亦没有绝对的义务。绝对的义务是对权利的侵犯,更不得将模糊的义务强加于人。对义务的承担和履行应在法律中得到明确体现和限制,而不是毫无定数。“穿着军服的公民”是现代法治国家对军人角色的经典定义。既然作为公民,就该享有其作为社会中的一份子的同等权利,并不应享受区别于普通公民的特权。当为了国防和军事利益的需要,要求其履行特殊义务时,必定是以军人将自己的一部分公民权利让渡为前提的。由此,作为补偿,当军人权利受到侵犯时,为保护军人的合法权利,就应予以救济,并受到司法的保障。军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是体现军事法律文化价值判断的重要环节,也是衡量军法文化现代化建设的标准之一。当然,随着军事法律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方向,对军人权利保护的理念逐渐受到重视,在立法和司法实践当中也不断体现出来,这是军事法律文化现代化建设的一项功绩。

  2.2注重法律精神的把握,要以民主、公正的法治精神为内容,推进军事法律文化的建设民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确立的制度,渗透在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之中。作为我国法治化建设内核的民主法治,其体制上和思想上的民主观念是现代军事法律文化建设的精神依靠。民主的实现意味着在形式上的一律平等,换言之,实现民主的重要途径就是建立完善的程序规范以保障民主集中制的公正体现。民主、公正的法治精神是现代军事法律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它的实现与我军法治建设民主化的前景紧密相关。只有将此精神落实到我军法治建设的立法、守法、执法的各个环节当中,才能使军事法律为广大官兵所信赖和支持,国防和军队法治建设才能更具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