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合同十篇

  实践合同

  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吗

  您了解借贷合同和实践合同么?借贷合同是指借贷双方约定的货币所有权转让的合同;实践合同是要求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两者在定义上有所重合。那么,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吗? 赢了网将为您深度剖析实践合同于借贷合同的定义与特征,帮您判断借贷合同的性质。

  一、什么是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

  二、实践合同的特征

  1、买卖合同是体现意思自治最全面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有偿合同。

  2、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不要式合同。

  3、借款合同一般是要式合同、有偿合同。

  4、租赁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

  5、承揽合同为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要式合同。

  6、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7、运输合同原则上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格式合同。

  8、技术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9、技术开发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10、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

  11、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

  12、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13、行纪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14、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三、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

  企业借款合同,是企业之间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企业,受领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企业。借款合同又称借贷合同。按合同的期限不同,可以分为定期借贷合同、不定期借贷合同、短期借贷合同等。

  保管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被我国学者公认为实践合同。既然将这两类合同归为实践合同则这两类合同必然具有某种内在的共性,需要法律加以特殊的规定。但却未发现这两种合同之间的内在共性。唯一使这两种合同与其他有名合同相区分的特征是" 交付物才成立或生效" ,这种共性的缺乏与特征的存在颠倒了因果关系的逻辑性。而且,中国合同法中对保管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规定有所不同。根据中国《合同法》第 367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而《合同法》第210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吗? 小编的回答是“是”。实践合同的成立要件是标的物的交付,在标的物交付的时间,合同成立。借贷合同就是如此,借贷合同的标的物是一定数量的货币的所有权,当所有权由一方移交到另一方,合同成立。在法律规定中,借贷合同是公认的实践合同,它符合

  实践合同的特性,因此是实践合同。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赢了网。

  合同纠纷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赢了网建议大家遇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可寻求法律咨询网的帮助。

  实践合同篇2

  当今时代,我国旅游行业随着产业http://结构的调整而逐步发展起来,并迅速成为市场经济的关键组成部分。而旅游行业的迅猛发展带动了行业对于高素质的专业旅游管理人才的高端需求,旅游管理专业的相关院校必须积极地应对这一行业需要,通过开展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结合教学来为国家培养一批高精尖的旅游管理人才。本文则主要谈论了旅游管理专业开展理论与实践结合教学的必要性以及其具体的开展策略,希望能够对相关旅游专业的教育人员有所启示。

  一、旅游管理专业开展理论与实践结合教学的必要性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人们的物质生活需求逐渐得到满足,其精神文化的需求开始成为人们在新时期生存与发展的主要追求趋向,而旅游行业则随着这种趋向的产生逐渐发展起来。近几年,旅游行业在我国的发展取得了极大的进展,其对于旅游管理人才的素质产生了更高的要求,旅游管理专业要想使学生在社会中获得良好发展,就必须推动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同步发展。

  而从旅游管理专业开展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二者结合的教学的必要性来讲,首先,其二者的结合教学的要求源于旅游管理专业的专业特点。我国的旅游管理专业教学着力于培养学生的相关旅游管理的基础理论知识、对于管理问题的分析及应对知识、对旅游市场动态的调查研究能力等,而从其理论性知识的内部需求来讲,不管是要旅游市场动态还是管理问题都需要学生实际地去接触这些问题,才能够真正地达到对于这些理论知识的有效掌握。

  其次,旅游管理专业实施理论与实践二者结合教学还是由当前时期旅游行业的需求所推动的。www.133229.COM就目前来看,旅游行业在我国的发展正在逐步地趋于完善,其专业的管理人才要能够对旅游景区、旅行社以及酒店等相关的旅游工作做到熟练的把握与操作,才能够真正地满足旅客的旅行需求,进而使旅游行业实现进一步地发展。而旅游行业对于管理专业的操作能力的要求则使得专业教学必须实现在知识应用方面的发展,所以旅游管理专业在当前时期不能够再仅侧重于对于学生的理论知识的培养,还必须做到对于实践教学方面的倾斜。

  二、旅游管理专业开展理论与实践结合教学的相关策略

  当前时期,旅游管理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已经成为其在行业中获得良好发展的必要保证,相关院校必须努力地推动其理论与实践二者的有机结合教学。本文下面就从两个大的方面来谈论一下结合教学的策略:

  1、建立健全旅游专业实习基地

  管理专业教育人员对学生进行实践教学,必须帮助学生实现对各项理论知识的实际操作,而实习基地的建立则是其实际操作的必要途径。首先,旅游专业的院校必须在校内建立健全专业的实习基地。一方面,院校应该为学生建立专业的管理实践模拟实验室,使学生能够在教学中借助模拟手段及时地达到对每一阶段理论知识的实际操作演练。另一方面,院校还应该建立专业的现实实习场地,并为学生配备相关的摄像机、照相机等专业设备,同时帮助学生在实习场地中利用理论知识来进行实际的人际关系处理工作等。其次,旅游院校还应该就旅游管理专业的教学需求,来与酒店、旅行社以及旅游风景区等建立必要链接,为专业的学生提供进行实训的机会,使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就能够掌握未来的执业能力。

  2、充分发挥专业教师教育作用

  旅游管理专业的教学内容安排以及其具体的教学水平都决定于其教育人员,因而,在进行理论与实践二者结合教学的过程中,还必须借助于专业教师的力能来实现。首先,院校要对专业教师进行定期的继续教育,并为同专业教师之间的交流构建主题论坛等,使教师获得高素质的理论与实践二者结合教育的能力,并引导教师进行专业市场就业调查,通过薪酬奖励等使教师意识到进行二者的结合教学的必要性。其次,教师在进行具体的教学安排的过程中,还应该从具备旅游管理的摄影、导游等实践技能的比赛,引导学生考取旅游专业导游资格证、餐饮服务技能证等多种证书来帮助学生对其实践能力进行培养,进而使学生在日常的学习中达到对于专业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的同步培养。

  三、结语:

  实践合同篇3

  关键词:银行业务合同;授信额度;选择权

  中图分类号:F832.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6-1428(2008)03-0080-04

  近几年,实践中出现了一类以“授信额度合同”为名的新类型银行业务合同,因此类合同形成争议而导致诉讼的案例也时有发生。由于1999年10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未将授信额度合同作为有名合同加以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下称“央行”)规范商业银行业务的有关规则中,也未见有授信额度合同的明确定义。因此,如何认定授信额度合同的效力及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实践面临的新课题。

  一、银行授信额度合同的源流和基本涵义

  授信额度合同并非我国银行业务合同中的传统形式。“授信额度”一词的出现,是随着1990年代初期我国国有银行市场化机制改革进程的深入,在国内银行学习国际银行业务和银行现代管理方式的过程中,陆续见诸于各家银行的业务规则中的。

  1996年11月,根据国内银行的商业实践以及银行监管的需要,央行制订了《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首次以行政规章的方式提出,商业银行应健全授信机制,并将额度管理作为授信机制建立的重要内容。根据上述暂行规定及央行之后配套出台的《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应根据单个客户的资信情况,通过事先给予并控制其在一定时期内信贷总额的方式,在实际信贷业务发生之前与客户订立授信额度合同。至此,作为银行授信机制实施的外在表现形式,授信额度合同被广泛使用于银行授信业务管理过程。从实践来看,授信额度合同则不仅用于银行内部的授信业务管理,其也经常以正式法律文件的形式,应用于贷款、贸易融资(如打包放款、进出口押汇等)、贴现、承兑、信用证、保函、担保等银行业务,形成了诸如《贷款授信额度合同》、《进出口融资授信额度合同》、《信用证授信额度合同》、《票据承兑授信额度合同》等各种类型的授信额度合同。此外,实践中还有一类授信额度合同对于授信额度使用的业务范围也不作限定,此类合同被冠名为《综合授信额度合同》。

  从授信额度合同的主要内容并结合前述暂行办法对授信额度中作用的界定,授信额度合同的基本概念可简单表述为:银行与客户之间就未来一定期限内客户特定业务开展的融资事宜达成的协议。根据协议,客户在额度使用期限内可要求银行贷予一定限额资金或信用授予,客户则需承担获取授信额度的相应对价。

  二、授信额度合同的特征

  1、资金或信用额度的实际履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

  在授信额度合同中,授信额度是银行未来一定期限内可给予客户资金或信用授予的最高限额。在该限定的期间和最高限额范围内,银行和客户可以直接根据该授信额度合同或另行订立特定业务合同的方式,使用全部的信用额度或部分信用额度甚至不予使用。也就是说,在订立授信额度合同的情况下,资金或信用实际使用的额度存在不确定性。

  2、资金或信用授予及归还的时间期限存在不确定性。

  授信额度合同是银行和客户之间就未来可能发生的业务所作的约定,它往往只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客户可向银行申请取得资金或信用,而对于具体何时授予资金或信用,并无确定的约定。同样,就何时归还授予的资金或信用,授信额度合同一般也只作原则性规定而无具体日期,如约定“取得额度合同项下贷款一年后归还”等。也就是说,授信额度合同关于额度实际使用的具体时点也是不确定的。

  3、资金或信用授予的具体用途存在不确定性。

  在授信额度合同中,银行一般是从统筹安排的角度来确定特定客户在各类业务中的信用总额。因此,对于资金或信用的具体用途,往往需要等授信额度合同下特定业务发生时才能确定下来。如,在进出口融资授信额度合同的情况下,授信额度合同仅对融资将用于进出口相关业务作出约定,但具体资金将实际用于进出口环节中哪一特定业务就是不明确的。这一特征在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的情形表现得更加明显。在综合授信额度合同中,资金或信用授予可以在最高限额内任意选择,而不区分具体业务。由此,在一个授信额度合同中,可能就会涉及合同双方不同性质的权利义务关系,会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

  授信额度合同权利义务存在的上述不确定性,赋予了合同当事人对授信额度合同履行的“选择性”权利:即,是否履行有选择性,如何履行有选择性,履行多少亦具有选择性。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中我们讨论的授信额度合同必须具有上述选择性特征的一种,不具备选择性特征的“授信额度合同”,实质上就是普通银行业务合同。

  从商业实践的情况来看,大多数授信额度合同将选择权授予了客户一方。笔者认为,这种现象是银行业务特性在授信额度合同中反映的必然结果,本文对于授信额度合同概念的归纳以及以下的论述也是在认可这一商业实践的前提下展开的。

  三、授信额度合同的法律性质

  由于授信额度合同指向的特定业务在授信额度合同订立时往往尚未发生,且单项特定业务的权利义务与授信额度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并不完全对应。因此,对于授信额度合同是否属于独立于特定业务的特殊合同,是否包含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成为司法实践中必须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在前述提及的未签订特定业务合同而客户实际使用额度范围内相应资金而引起的诉讼中,对于授信额度合同是否包含有约束力的权利义务,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基本条款具备的授信额度合同确立了缔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属于有效成立的合同。该观点认为,额度范围内资金使用的行为是缔约双方履行有效授信额度合同的最好证明。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授信额度合同的选择性特征决定了其不具有可以强制履行的法律义务,资金的流动构成了以实际履行行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事实合同法律关系,授信额度合同只是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的证据之一。上述两种不同观点,对于银行与客户之间已经实际使用资金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不会产生相异的结果;但是,对于双方在授信额度范围内尚未实际使用的授信,两种观点的适用则会产生不同的结论:按照第一种观点,授信额度合同有效成立,享有额度使用

  选择权的合同一方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根据第二种观点,授信额度合同并未成为有约束力的合同,授信额度合同的任何一方均无权要求对方履行剩余额度范围内的相关义务。上述两种观点的冲突,在客户一方要求银行履行尚未给予的授信额度的案例中,则成为无法回避的问题。

  笔者认为,授信额度合同具有的选择性特征是这个问题的难点所在。考察授信额度合同是否具有约束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应当从授信额度合同对选择权的安排来进行判断。在授信额度合同明确合同双方对于是否实际履行该“合同”均具有选择权利的情况下,权利义务的确立需要双方在授信额度合同之外再次达成一致合意,授信额度合同的存在并不意味银行与客户之间存在意思一致、有拘束力的合同关系。此种授信额度合同,实质上只是银行与客户之间就额度使用达成的初步意向。如果银行和客户之间在此基础上实际订立了特定业务合同或实际发生资金借贷或信用授予的事实,也只能说明双方以一致的履行行为在授信额度合同之外确立了一个新的合同关系。从这个逻辑出发,银行或客户其中一方没有权利要求对方实际履行授信额度合同;即使双方之前已就部分额度的使用实际履行,授信额度合同也不能当然成为约束双方权利义务的有效合同。

  在授信额度合同明确客户一方享有选择权的情况下,具备授信基本条款的授信额度合同就可以看作是银行的有效要约,而授信额度合同约定的额度使用期限则应视为银行确定的承诺期限。在该期限内,银行不能撤销以授信额度合同为表现形式的要约,客户行使选择权申请使用额度的行为则构成对银行要约的承诺。也就是说,在客户行使选择权要求使用相应额度的情况下,即使双方不再另行签订特定的银行业务合同,在客户选择使用的额度及业务关系范围内,授信额度合同因为承诺生效而发生合同法上的拘束力。对于客户尚未选择使用的授信额度所包含的权利义务,并未同时转化为有约束力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在额度使用期限内仍属银行的生效要约。

  我国各商业银行目前已普遍开展的贷款承诺业务与客户享有选择权的授信额度合同非常相似。根据国内各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则,银行一旦作出贷款承诺,客户就有权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提出贷款申请,而银行将根据客户的申请提供相应额度的资金。在国际银行业务实践中,贷款承诺业务一般均规定客户需支付一定数量的承诺费(confirmation)。也就是说,客户通过事先支付承诺费的方式,换取是否实际使用资金或信用的选择权。

  综上所述,授信额度合同并不属于合同法意义上直接在合同双方之间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有效合同,其约束力产生的动力在于合同方选择权的行使。

  四、授信额度合同未约定额度使用期限时的处理

  在授信额度合同未明确约定额度使用期限的情形,授信额度合同约定的具体授信权利义务是否还可能产生效力?如果从未约定额度使用期限就是长期有效的角度来理解,客户就可以无期限地、随时行使其选择权,银行的授信义务将在很长期间内无法确定,银行对客户的授信风险也会因为额度使用期限的不确定而变得无法控制。在这种情况下,一些银行往往会提出确认此类授信额度合同无效或者予以解除的要求。但正如笔者在前文阐明的,授信额度合同本身不存在有效或者无效的问题,因此,银行也无法通过确认授信额度合同无效或者解除的方式,来结束其可能需要承担的悬而不决的授信义务。

  笔者认为,对于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两个层次加以考虑:一是,未约定额度使用期限的授信额度合同是否仍构成有效要约?二是如果构成要约,则银行能否行使要约撤销权?笔者认为,额度使用期限不属于合同法规定要约须“内容具体确定”所指的“内容”。因此,其缺失不影响银行要约内容的具体确定。而从其在额度使用合同中的作用来看,其实质就是银行对客户确定的一个承诺期限:在额度使用期限内,银行不得撤销其要约(授信额度合同)。因此,在授信额度合同未约定额度使用期限的情形,授信额度合同不属于《合同法》第19条第1项所指的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银行可以通知的方式依法撤销该要约。同时,根据《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银行撤销要约(授信额度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其撤销通知发出后未履行部分的授信额度,对于客户已经提出额度使用申请(不管是否已经签订特定业务合同或实际履行授信义务)所对应的授信额度所及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消灭。此外,在授信额度合同的存在或部分履行已使银行负有维持该授信额度合同的义务时,如果银行坚持撤销剩余的授信额度,就需要承担赔偿客户相应损失的责任。

  就开放信贷合同未规定额度使用期限时的处理,法国法律实践亦认为银行可以单方撤回。撤回的效果是,银行不再承担允诺的信贷义务。为防止银行滥用权利、保护客户利益,法国的判例和学说均认为银行应承担预先通知的义务,未经通知撤回构成银行过失,银行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但客户对于银行滥用权利负有举证义务。法国判例同时认为,在客户按额度合同应支付承诺费的情形,客户亦可单方撤回未约定额度使用期限的开放信贷合同。

  五、为授信额度合同提供担保的担保人责任承担问题

  实践中,银行与客户在签订授信额度合同时如果已要求客户提供担保,在签订特定业务合同时往往就不再与担保人另行订立担保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当客户未按特定业务合同履行义务时,为授信额度合同提供担保一方,能否会以未对特定业务合同的主债务提供担保为由,拒绝履行特定业务合同下的担保义务。

  笔者认为,这一问题首先涉及的是与授信额度合同对应的担保合同的性质认定。如前文所述,授信额度合同的基本内容是银行和客户在一个最高额限度内、就未来一定期间的一系列交易所作的约定。而与授信额度合同相对应的担保合同,也是围绕着银行和客户之间尚未发生的、最高额限度内的主债务来确定担保人责任的。在我国担保法律规定中,包含了上述权利义务特征的合同即“最高额保证(抵押、质押)合同”。在担保人就授信额度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抵押、质押)的情况下,即使担保人未就特定业务提出担保意向,担保人仍需对授信额度合同限额范围内的所有主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六、授信额度合同下特定业务履行发生诉讼时的合并处理问题

  在授信额度合同的额度实际使用过程中,银行和客户之间常常会发生一系列性质相同或者不同的特定业务关系。在因授信额度合同下单个特定业务合同关系发生争议而到法院时,法院对其的处理方式与普通银行业务合同并无不同。而当多个特定业务合同同时产生争议且由同一个法院管辖时,银行能否要求法院在一个案件中一并处理所有争议,就会发生一些困惑。

  实践合同篇4

  关键词:电网能源;合同能源;节能效益

  作者简介:陈滢(1981-),男,广东汕尾人,广东电网公司汕尾供电局,助理工程师。(广东 汕尾 516600)

  中图分类号:F2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0079(2012)36-0109-02

  在提倡节能环保的今天,合同能源管理得到了广泛应用。然而由于在合同能源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因素众多、情况复杂,因此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值得我们进行探讨。基于此,本文就合同能源管理及其实践应用进行了以下探讨与分析。

  一、合同能源管理概述

  在全球能源日趋紧张的时代背景下,节能理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而合同能源管理其本质是一种节能投资方式,即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投资为目标。在实践中,其管理模式是由节能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为客户提供全过程服务(包括节能潜力分析、可行性分析、设备选购等)。因而在合同期内,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主要分配于项目投资以及节能服务公司及其客户所获得的合理收益。而合同一旦结束,高效的节能设备和所产生的节能效益全部归属客户所有。从当前现实发展来看,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模式:[1]

  1.能源费用托管型

  该管理模式是节能服务公司受客户委托,在承包能源费用的前提下,进行节能改造和运行管理。因而一旦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的能源服务质量不能达到合同中的要求,客户将获得按合同要求的赔偿。在这种模式中,能源费用(承包额)的减少构成了客户经济效益的来源,而能源费用的节约是节能服务公司经济效益的主要来源。

  2.节能效益保证型

  该管理模式是客户提供项目资金,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全过程服务,二者共同配合项目的实施;按合同约定,节能服务公司需保证节能效果,客户需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服务费用。因此,倘若在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所承诺的节能量无法实现,就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向客户赔付相应的经济损失。

  3.节能效益分享型

  该管理模式最大的特点就是项目实施中客户的现金流始终是正向的,而项目实施资金和技术都是由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在节能效益的分配上双方根据合同相关约定实行共同分享直至合同结束。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相对安全可靠的管理模式是节能效益保证型;但从客户的角度来看,如果设备贬值并不迅速的前提下,节能效益分享型会是最受欢迎的选择。在具体的实践应用中如何进行选择,企业要依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定夺。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运行模式

  通过前文分析合同能源管理实施的模式可以得知,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的产品是一系列的节能服务,而非具体的产品或技术,这是该行业的特殊性所在。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运作,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项目的整个过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能源审计

  在该环节,主要是节能服务公司针对客户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和预测。如测定企业当前用能量、预测采取节能措施将产生的节能量。

  2.节能项目设计

  根据合同能源审计的结果,节能服务公司需要从“改进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成本”这个主题出发,向客户介绍具体的方案和建议。[2]如果客户对提出的方案和建议表示认同并接受,那么节能服务公司就着手为客户展开具体的项目设计。

  3.节能服务合同的签订

  合同能源管理离不开双方的谈判与协商,其结果就体现在《节能服务合同》之中。因此,双方需要签署这份合同。如果遇到客户不同意签署合同的情况,则客户须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能源审计和节能项目设计费。

  4.节能项目融资

  也就是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节能服务公司对项目的投资或提供融资服务。其来源主要是节能服务公司自有资金、银行商业贷款或者其他融资渠道。

  5.交钥匙工程

  “交钥匙工程”,[3]即节能服务公司需对原材料和设备采购,并做好相应的施工、安装和调试工作,力求做好项目节能服务的所有准备工作。

  6.运行和维护

  节能服务正式投入运行,节能服务公司就必须为客户培训设备运行人员,并为所安装的设备(系统)提供保养和维护,提供技术上的支持与服务。

  7.节能效益保证

  依据合同中的相关约定,节能服务公司需要为客户提供节能量保证,双方共同检测在合同期内的节能效果与获取的效益。

  8.与客户分享节能效益

  在项目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按合同的相关约定共同分享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

  三、实施案例

  某半导体有限公司是一家大型的电子设备制造企业,年用电量达到1.7亿千瓦时。由于产品涉及精密仪器制造,对车间的温度、湿度要求较高,为确保车间符合生产条件要求,制冷机房两台850RT和两台950RT制冷机组采用轮流供冷的方式不间断供冷,全年供冷天数约为350天,年耗电量近2000万千瓦时。由于制冷系统的使用时间与电网用电高峰期恰好相重合,这样不仅增加了企业的成本支出,也加大了电网负荷的峰谷差。在面向大客户开展的节能诊断活动中,我们对其生产情况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并推荐客户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对18号车间的制冷系统进行水蓄冷试点改造,利用下半夜低谷电价时段和夜晚气温较低的有利条件进行蓄冷,提高制冷的效率,实现空调负荷移峰填谷、达到减少用电量的目的。

  1.项目实施模式

  节能服务公司与半导体有限公司协商后,决定对该项目采用节能效益分享型的方式实施。该项目总投资688.76万元,合同分享期6年,具体分配比例为半导体有限公司占25%、节能服务公司占75%。双方约定,在不改变现有空调主机的情况下,节能服务公司为半导体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并投资建设空调水蓄冷系统,同时负责合作期内的新增蓄冷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优化主机的运行方式。另外,从蓄冷工程投运并产生节能收益时起,半导体有限公司按月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收益,当月节能服务公司收益为当月所节省电费的75%,当月所节省电费的25%归半导体有限公司所有。

  在节能效益计算方式上,按未改造前供电局与半导体有限公司商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应付电费,应付电费减当月实际电费即为当月节省电费,由此可知:

  当月节能服务公司分享节能收益=当月节省电费×75%

  2.项目建设与应用效果

  项目建设的主要工作是增加蓄冷槽、空调蓄冷管路系统及空调蓄冷控制系统。蓄冷槽总高18米,有效容积为3700立方米,占地面积约350平方米。空调蓄冷管路采用直径0.35米的钢管将2台850RT制冷机和2台950RT制冷机进行串联连接,实际运行采用2台制冷机串联冲冷,4台制冷机互为备用。控制系统主要由电动阀、温度调节阀及温度、流量监控系统等组成。

  空调实施蓄冷改造前,车间在夏季需开2台850RT和2台950RT制冷机组轮流供冷,实施蓄冷改造后,在7、8月份最热时低谷电时段,通过控制系统自动调节,可以使用1台950RT制冷机进行蓄冷,而在其余月份低谷电时段,可用1台950RT和1台850RT主机共同来蓄冷。由于在用电负荷高峰期全部采用下半夜低谷蓄存的冷量供冷,实现了负荷的移峰填谷。加之蓄冷后,由于夜间气温较低,冷却水温每下降1度,制冷机效率约提高4%,使得系统满负荷运行时间大幅增加,扣除蓄冷损失等不利因素后,全年可节省制冷电量约300万千瓦时。

  蓄冷流程如图1所示。该项目实施以后,取得的经济效益见表1。

  四、总结

  综上所述,本文对合同能源的管理模式及管理方法进行了阐述与分析,并结合案例分析其实践中的应用效果。可以看出,合同能源管理是推广节能降耗的一种有效方式,能够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一方面有利于企业减小在节能项目上的投资规模,并从节能项目实施中获得经济利润;而另一方面节能服务公司与企业共同合作,互利互惠,能有效地激发客户开展节能技术改造的积极性,不断扩大市场影响力,促进节能产业的形成。[4]可以说,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全球能源日趋紧张的形势下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是节能产业未来的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雷鸣.合同能源管理在电网企业开展节能服务中的实践应用[J].电力需求侧管理,2008,(6):30-32.

  [2]杨振宇,赵剑峰,王书保.合同能源管理在中国的发展及待解决的问题[J].电力需求侧管理,2004,(6):10-12.

  实践合同篇5

  关键词:诺尔斯;合同学习;个性化学习;成人学习者

  收稿日期:2006―09―26

  项目来源:福建师范大学基础教育与教师教育研究中心专项课题。

  作者简介:赵丽梅(1980―),女,汉族,河北保定人,福建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教育科学与技术学院成人教育学2005级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成人教育学。

  洪明(1964-),男,汉族,,安徽省黄山市人,福建师范大学教育科学与技术学院教授、博导。

  诺尔斯(MalcolmS.Knowles)是美国当代最有影响的成人教育家之一,“是西方第一位试图建构完整成人教育理论的教育家”。他的成人教育理论以成人学习者为中心,以成人需求为范畴,以学习过程为教学重点,在分析成人和未成年人学习特征差异的基础上来建构成人教育学理论模型的。合同学习是诺尔斯成人教育理论的重要内容,受到了其积极推崇。

  合同学习,也有学者称其为契约学习。20世纪70年代诺尔斯在综合终身学习、个性化教学、自我导向学习等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合同学习的理论,并认为它是实现成人教育学理念的重要方法。他认为,“学习合同提供了一个协商外部需求、期待与学习者内部需求、兴趣的手段,是一种可选择的构建学习的方法:为学习者和教导者提供了清楚明确的学习目标,也是一种确定每位学习者独特的优点和弱点的手段”。在他看来,“在帮助学习者组织其学习上,它是一种非常奇妙有效的方法”,是最适合于培养学生自我导向学习能力的工具之一,是通往个性化学习的有效方法与途径。

  一、合同学习的哲学与心理学基础

  重视个人成长和发展是人本主义哲学和心理学的主要信条。诺尔斯就是人本主义成人教育的主要代表人物。他认为人本主义的理论指导思想完全适用于成人教育,学习过程卷入了人的全部,包括感情、心理与智能。在教学中指导教师的任务是帮助成人挖掘他们的全部潜力,使他们成为自我实现的人、成熟的人。合同学习作为一种教学组织形式和方法也是以此为理论基础的。

  当代西方人本主义理论关注个性与潜能,注重对人价值的肯定和对人主体的尊重。它宣扬人的自由与民主,提倡个性解放,要求人对自己的发展负责。人本主义成人教育工作者汲取了上述人本主义教育的基本原理。它的主要思想在教学中体现为:重视师生关系;让学生参与教学活动;接受学生具有个体差异;教师是帮助者和促进者;重视课堂气氛;使用学习合同。诺尔斯认为,成人教育的使命之一可以从正面说成是帮助个人形成一种观点:把学习确实看成是一个终身过程,帮助他们获得独立学习的技能。

  人本主义心理学对诺尔斯成人教育理论的形成影响也很大。以马斯洛和罗杰斯为代表的人本主义心理学将“最终关心和提高人的价值与尊严,关心每一个人天赋潜能的发展”作为其理论的基本原则,主张教育的总目的是帮助人成为他能够成为的最好的人,即将个人的自我实现作为教育的目的。正是受了以上理论的影响,诺尔斯相信个人从其天性而言能够决定自己的需要和目标,并相信个人生来为自我实现而努力的,所以他强调成人教育对于个体发展的意义以及学习者的自主性等在成人学习中的重要作用。在成人学习中,应当坚持以学生为中心,教师应起促进者、帮助者和伙伴的作用。

  二、合同学习的出发点:成人学习者的特点

  人本主义坚持以学生为中心,诺尔斯成人教育学是以成人学习者的特点为理论前提的,同样,他所积极倡导的合同学习也是以成人学习者的特点为出发点的。“成人不仅仅是长大了的儿童,作为学习者,他们具有某些特点,需要有与儿童教育不同的原则和方法。”诺尔斯认为将成人学习与儿童学习加以对比是探讨成人学习者特点的一种方法。下表可以具体明确地说明二者的不同点:

  鉴于以上不同点,诺尔斯提出成人教育要从学习者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符合其特点的教育计划。传统的教学模式对成人来说是不合适的,如果靠整齐划一的标准来要求成人,是达不到理想教学效果的。成人能够自主的规划、实施和评价自己的学习。因此,成人教育工作者的职责应为成人提供适宜的学习环境和条件,帮助他们制定与实际情况相符的学习计划,了解其目标和需要,评估学习结果,以促进成人顺利发展和完善自己。合同学习是建立在对成人深刻考察的基础上的。它让成人参加到教与学的设计与实践中去,建立起充分利用成人已有经验的教学模式。诺尔斯认为,成人有特定的目标和需要,应当运用学习合同来使其学习个性化并充分利用学员的经验,即学员把诊断出的学习需要具体化为终结性的学习目标;学员在教员帮助下明确达到每个目标的资源和策略;学员展示证实各个目标已实现的证据等。

  三、诺尔斯合同学习模式

  诺尔斯认为,合同学习是和成人教学模式最相一致的学习方法。这种方法明确认为学习是一个个性化的过程。学习合同是一份学生和教育者之间在学习过程中要达到的某种标准的双边协议。这是承认学生能自立和自己管理自己的表现。

  (一)合同学习的内涵

  诺尔斯给合同学习下的定义是:“合同学习,在本质上是建构学习经验的一种可选择的学习方法。它以过程计划取代了内容计划,规定了学习内容将怎样被学习者掌握(过程计划),而不是规定学习内容将怎样被传递(内容计划)”。合同学习的核心是学习者与指导者之间是协商的过程。它的主要实现手段是学习合同。学习合同实际上是一种师生之间的学习协议书,是针对成人学员间巨大的个体差异性而帮助学员组织和实施其学习合同的技术手段。它是组织、实施、监测和评价学习活动的依据。

  虽然它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但它需要通过师生双方的协商拟定,是师生之间为了达到教学目标的同意书。它明确规定了师生应承担的教学责任,选择的资源和活动方式,要达到的目标,结果的评价,以及违反合同要求所应接受的惩罚等,一般在双方签字后生效。学习合同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和类型,诺尔斯认为一个典型的学习合同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为有助于理解,下面附一张诺尔斯的学习合同表的样本。

  (二)合同学习中教员与学习者的角色定位

  合同学习是师生共同讨论、商量决定学什么、怎样学以及应学得如何,并通过学习合同的形式来加以约定的一种教学方式。它把教师的指导与学生的自主学习融为一体。在这种互动的学习过程中,双方均要负起个人的责任。因此,在合同学习中,教员与学习者的角色需有所调整。

  教师的角色从传统的知识传授者和学习的控制者转变为学习的协助者和资源的提供者。其主要职责是设计和管理教学活动以促进成人自主的学习,其次才是提供教学内容。在合同学习中,教师的责任是:帮助学习者拟定学习契约;推荐学习资源;定期与学生会面,监督其学习过程;提供精神上的支持;与学生分享学习经验,解决学习中的问题;把评价的结果及时反馈给学习者。

  学习者所扮演的角色,从传统的知识接受者和教师命令的执行者,转变为学习资源、策略与活动的积极策划者和执行者。对学习者而言,他的主要工作包括诊断学习需求和设计学习计划;依据学习合同的安排来利用资源,开展学习;主动与教师会谈,寻求教师帮助;根据学习合同对学习进行自我评价等。

  (三)合同学习的过程

  1.诊断自己的学习需要。所谓学习需要,就是在某一能力上现有水平和想要达到的水平之间的差距。在确定学习合同的学习目标之前,学习者必须首先找出自己的学习需要。关键是意识到差距,在明白自己哪些方面已具备较好能力的同时,着重注意尚且不够的能力,以求进一步发展。

  2.拟定自己的学习目标。来自步骤一的每一个需要都转变为一个个现实的学习目标。主要明确、具体地阐明自己将学到什么,它包括知识,技巧,态度和学习者获得的价值等。他们可以参考指导教师的目标,再用自己的话写出目标,那么他们就可能达到更好的理解,就会感到有责任去努力实现这些目标。

  3.确定学习的资源和策略。在这里将说明怎样达到每个目标。确定在实际学习活动中打算使用的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和策略。指导教师帮助学生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选择最恰当的学习策略。

  4.确定完成目标期限。这一栏实际是一种自律手段,可以帮助学习者通过确定哪一天完成什么目标来有效地安排时间。选择切合实际的日期,避免不必要的挫折。

  5.确定学习成绩的证据。即说明学习者将收集什么样的证据来表明自己达到每个学习子目标的程度。这个步骤可以避免学习者空喊口号不去学习。也把责任建立在学习过程中,以保证目标按计划完成。

  6.确定如何判断证据。学习者首先要确定将提供什么样的标准据以判断所提供的证据。然后指出打算用什么方法使这些证据由他人根据标准加以判断。当然标准会因学习目标的类别而有所不同。这也是一个责任步骤,学习者必须证明学到了所要学习的东西。

  7.与咨询员一起检查学习合同。完成的学习合同草稿是否合理与现实,学习者最好重新审查,可以与同学老师商讨,请他们提出建议和批评,以确保它切合实际情况。

  8.执行合同。这是付诸实施阶段。但是在学习活动中学习者往往发现打算学什么和打算怎样学的观念可能会有所变化。因此,这份合同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学习过程中学习者可以大胆修改完善合同。它是一个灵活、动态的学习过程。

  9.评价学习结果。学习者想要肯定原计划学的东西确实学到了。最好办法是与同学和老师商讨一下学习经历,请他们审查、判断证据是否充分。

  (四)合同学习在满足成人学习者需要上的作用

  诺尔斯认为,合同学习是与成人教学模式所依赖的成人学习者假设最相匹配的教育方法。他认为合同学习可以满足成人在学习上的六种需求,是通往个性化学习的有效途径:

  1.知道要学什么。学习者在学习上投入时间和精力之前需要对所要学习的东西有所了解(学了有什么益处,不学结果又如何)。在拟定学习合同过程中,学习者会敏感的思考他们为什么要学习。

  2.自我指导的需要。当一个人已经形成了自我概念,那么他就有一个迫切的心理需要,即希望别人把自己看成能够自我指导的人来对待。合同学习法在最大限度上包含了学习者做的一系列决定:打算学习什么,打算怎样学,将何时学,以及是否学过等。通常这些都是在指导者帮助下完成的。

  3.考虑学习者独特经验的需要。成人的经验无论是在质上还是量上都是远大于儿童的。由于经验不同,成人发展了不一样的学习风格、操作水平、兴趣需要、学习速度以及思维类型等。因此在学习上提供高度个性化的计划是非常重要的。学习合同就是一个个性化的学习计划。举例来说,可能五个人在他们的合同中有着相同的目标,而达到目标却有五种不一样的方式。

  4.配合学习者不同学习意愿的需要。成人愿意学习那些在他们生活中有必要学的东西。由于成人的生活背景不同,他们就愿意在不同的时间学习不同的东西。学习合同则具备了灵活性,使不同的学习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安排时间学习。

  5.围绕生活任务与问题来组织学习的需要。成人倾向于以任务为中心或以问题为中心而不是以学科为中心来学习。学习合同使学习者根据与自己生活有关的问题来规划学习目标。

  6.激发内在动机的需要。儿童或青少年受学校环境所限制,依赖于外部因素――来自父母、教师和年级体系的压力。尽管成人在某种程度上也受外部因素影响(工资、奖励、晋升等),但他们最深层次的动机来源于内部因素,比如自尊、责任、创造性、自我满足等。学习合同激发了学习者的内在动机。

  四、诺尔斯合同学习模式的价值与借鉴意义

  合同学习本身具备许多优点:它为解决众多学习者之间差异性,实施个性化教学提供了一条途径;有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加强了学习者自我导向学习技能;以学习者的自律取代了教师的他律,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自主意识;培养了学生的责任心;加强了教与学之间的良性互动,师生之间的相互合作与尊重;具有弹性,可以适用于各种学习活动;学习者可以充分利用更广泛的一系列资源;激发了学生的成就感等。

  当然,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合同学习也存在一些弊端与局限性:它并不适合于所有情境,如动作技能、人际关系或全新教材学习等;它需要教师重新调试自己的角色;学习效果常受到怀疑;比较耗费时间等。

  但总的来说,在学习型社会中,倡导以人为本尊崇个性,具有个性化特征的学习方式已成为发展的必然。从对合同学习的研究与实践看,合同学习为学生个性化学习提供了足够的空间和时间。实现了教师真正关注每个学生的个性。实践证明,合同学习能有效实现教员与学习者之间的思想情感的沟通,学习意愿的联结以及对学习过程和结果的认同。为那些有着不同兴趣的学生提供了选择的机会,也为那些渴望提前学习和具有特殊学习需求的学生提供最恰当的学习目标、内容和方式,它最大可能地满足了学生个性化学习的需求。它本着多元化、个性化的教学精神,让学生全方位释放潜能,提高教学质量。

  经过诺尔斯的推广,合同学习已广泛应用于各种成人及高等教育机构中。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它已被认为是一种能有效地满足成人的学习需要、偏好、经验以及学习步调的新兴学习方法。同时,学习合同日益应用于其他的机构或组织中,包括公司或企业的培训项目,政府机构的职员发展项目,各种与健康相关的组织中的继续职业教育项目等。近年来国内外还出现了把它应用于基础教育改革的尝试,并取得了不少成功的案例。目前我国对合作学习的研究相对还比较薄弱,传统的教学评估手段也将给学习合同的实施带来困难。因此需要借鉴国外的一些相关经验,积极探讨适合我国的合同学习方法。

  总之,教育应该是一个积极的过程而不是消极的过程。我们传统的教学方式中,学生被动的受教育。他们只是在课堂上由教师传授知识。为了达到积极的效果,学生必须参与到教育的过程中来,更加自主和负责地对待学习,必须发展探究的能力。合同学习正是提供了有意义的个性化学习环境,培养了学生的自我导向学习能力,为其终身学习打下了良好基础。

  参考文献:

  实践合同篇6

  一、校企合作内容

  1.订单培养。根据企业发展需求,校企双方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签订用人合同,并在师资、技术、办学环境等方面开展合作,共同完成人才培养和就业无缝衔接,实现学院、用人单位与学生三方共赢。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与广东南方通信建设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签订了订单式人才培养合作协议,开展订单培养,学院每年订单培养的学生占当年毕业生总人数20%以上。

  2.“2+1”模式。实施 “2+1”人才培养模式,学生经过两年在校的专业理论学习和基本专业技能训练后,第三年到企业实际工作岗位进行岗实习,由企业、学院分别安排师傅、指导教师开展双导师指导,有效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和职业素养,实现专业学习与岗位适应的无缝对接,为就业打下坚实的基础。目前,学院 “2+1人才”培养模式达到100%。

  3.工学交替。由企业提供专项实践项目,校企双方共同制定人才合作培养方案,学院教师和企业技术人员共同参与教学,课内学习与课外实践交替进行,提升学生的职业能力和实践技能。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安排学生在教学周内轮流前往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校外实践基地进行实践,实践方式变单一顶岗实习为参观、课程实践、科研合作、项目服务合作等多种方式,通过真实的、市场化的运作环境,帮助学生了解企业运作实际情况,与课内学习相呼应,加深学生对课程内容的理解,提升学生的职业技能。

  4.共建实训基地。第一,校企合作共建校内实训基地,引企入校,将企业最新设备引入学校,做到校内实践环境与企业生产环境同步,使学生在校内就能体验到企业真实的工作环境。第二,校企共建校外实习实训基地,既满足了学生下企业开展实习实训活动,又可通过开展岗位培训服务为合作企业提升员工技能水平。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与中国电信广东公司10000号运营中心广州区域中心共建校内实训基地,承接10000号话务服务,并与广东南方通信建设有限公司等共建立校外实习实训基地36个。

  5.项目合作。引入企业真实项目合作开发,组建相关专业师生团队参与项目全过程,在达成企业项目目标的同时,使教师积累了宝贵的项目运作经验,锻炼和提升学生的实践技能。2016年,学院与肇庆地税合作开展服务规范编制项目,成立了包含企业专家、教师、学生的项目组,既帮助企业解决了问题,又使学生全面参与真实项目的全过程,强化了学生所学的理论知识;与纳斯威尔公司合作开展了《基于iPad的PACS系统开发》横向项目,组建“教师+学生”的开发团队,学生参与项目开发全过程,在实战中得到锻炼。

  6.现代学徒制试点。现代学徒制是职业院校教育与企业工作实践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学徒既是企业的员工又是职业院校学生,通过在岗带薪学习的方式,达到培养目标后可获得大专院校毕业文凭。现代学徒制由校企共同完成招生命题、考试和录取工作,共同商定人才培养方案,采用学校教师和企业师傅双导师教学,实施校企共同管理与学业评价。2015年,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成为全国首批学徒制试点单位,开始实行校企合作联合人才培养。目前,学院在读学徒制学生共162名。

  二、校企合作机制的建设

  1.建立学院与区域经济、行业的长效合作机制

  服务区域经济、融入行业发展使职业院校办学成为“有本之木”,是职业院校建立办学特色、保持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同时为区域经济与行业的转型发展提供人才、技术、场地等方面的支持,从根本上实现了合作双方的互利共赢。与行业的长效合作机制是整个校企合作的“龙头”,可以带动校企之间广泛合作,并使职业院校与行业建立起从宏观发展到微观运作层面的默契配合。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利用学院优质师资及场地、教学设备优势,逐步建成教育、培训、服务为主的“通信行业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紧贴通信行业转型升级,立足广东区域经济发展,开展在职培训、技能认证、技术研发及继续教育等多元化服务,培养“中国智造”时代急需人才,适应了企业转型升级以及价值提升的需求,建立了与区域经济及行业发展密切配合的长效合作机制,为校企合作系列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2.建立校企合作的互动协调机制

  校企双方由于组织结构、办事流程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在合作过程中必须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确保信息交流的顺畅及规范化。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以系为单位成立了专业校企合作委员会,作为专业与企业联系的桥梁与纽带,推进学院与企业在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开发等方面的合作;建立了校企合作例会制度,专业校企合作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并对校企合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校企协商对话会议,以便双方相互交流信息,研究解决人才培养过程遇到的具体问题和实际困难,及时调整教学安排,确保校企之间信息的有效对接;定期开设专业专题讲座,由企业专家介绍行业、企业最新的发展情况与要求。

  实践合同篇7

  关键词:工程管理 合同管理 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6)09(b)-0099-02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对于工程建设的工期和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整个工程建设中,做好了工程管理工作能够为工程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而在工程管理的过程中,合同管理的应用能够确保工程施工方和业主之间在“平等互惠”的前提下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也为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纠纷提供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因此,在整个工程管理的实践过程中,合同管理的应用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工程管理实践中合同管理的应用

  1.1 工程变更

  在对工程进行建设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工程变更的情况。对于工程的变更一般是由当事人或者第三方提出的,在提出之后需要经过多方协商,协商达成一致才有效。众所周知,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如果出现工程更的情况,一方面会延长工程的建设工期,另一方面还会因为工程的变更产生额外的费用。由于工程的建设工作往往是不可预见的,因此在对工程进行管理的时候,将合同管理应用其中,如果发生工程变更的情况,若是业主提出需要进行变更的,监理工程师能够根据实际的合同来规定工程的变更情况;如果是承包商请求变更,监理工程师首先需要对变更方案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还必须报给业主,只有业主同意之后才能再根据合同的情况来进行工程的变更。对于工程变更之后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可以依据合同来进行分配,这样能够有效地减少因工程变更而发生的纠纷问题,最终确保整个工程建设能够更好地进行。

  1.2 工程延期

  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往往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施工工期的延长,将合同管理应用到工程管理中,工程延期是又一重要的应用。按照合同的规定,对于工程的延期,不包括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而是与承包人无关并得到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程施工工期的延长。对于工程延期的主要影响因素有:恶劣的施工环境、附加的工程施工以及由业主造成的工期延误等与承包人无关的因素。监理工程师在受理工程延期的时候,必须确保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第一,工程不能按期完成与承包人无关;第二,工程延期发生后,承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了延期申请;第三,对于工程延期的资料,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上交给了监理工程师;第四,承包人在延期时间终止前完成了工程施工。

  1.3 费用索赔

  费用索赔是指与承包人无关而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增加,承包人可以根据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向业主提出索赔。监理工程师在对费用索赔进行处理的时候,需要根据合同规定对索赔的原因以及金额进行核实,并且需要确保承包人所提出的索赔要求符合合同的规定。如果符合相关的规定,监理工程师需要对承包人所提供的原始账目进行核对,以防承包人在索赔费用上面出现相应的差错。

  1.4 工程违约

  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违约的情况经常出现,导致违约的因素是非常多的,不仅有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违约,也有因为业主资金支付不足所造成的违约。对于违约情况的发生,监理工程师需要充分弄清楚原因,并且尽自己最大的努力进行协调,从而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1.5 工程分包

  工程分包也是合同管理在工程管理实践中的应用之一,按照相应的规定,在获得整个工程之后,承包商可以根据工程的范围和性质将其分包给下面的分包商进行施工。同时,作为业主,也可以根据工程的施工范围和施工性质将工程分包给指定的分包商。对于工程的分包,一般由分包商与工程的承包商之间进行合同的签订,监理工程师需要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兼顾业主和承包商的利益。为了确保对承包商和分包商进行有效管理,需要对工程的分包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以防出现层层分包的情况。一般来说,对于工程的分包,需要控制在总工程的30%以内,这样能够保证监理工程师对分包人、工程的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进行有效控制。

  2 工程管理实践中合同管理应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2.1 存在的问题

  2.1.1 缺乏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

  国外针对工程合同管理,主要是由专职工程师进行操作,专职工程师必须对合同管理内容深入了解,因此国外工程合同管理的操作具有更高的专业性、技术性要求。而我国在合同管理过程中,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部分单位为了降低人力资源成本,由成本部人员或工程预算人员兼职工程管理工作,造成合同管理人员缺乏专业性、缺少专职专管。

  2.1.2 缺乏正确的合同管理认识

  从我国现状来说,多数企业还没有意识到合同管理对于企业发展意味着什么,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思想根深蒂固,从而缺乏全面的理解和认识。实际上,工程合同协调了业主与承包方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是重要的法律依据,合同的签订与履行都直接关系到合同双方的根本利益。

  2.2 对策建议

  2.2.1 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

  一是聘用高素质的管理人员,这个过程中,企业可以通过正规的招聘,选取高素质的合同管理人员;二是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通过在职学习来提高专业知识和自身素质,并且对有未来发展的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外出深造,对最新合同前沿技术进行学习。

  2.2.2 增加合同管理的认识

  管理人员要增加合同管理认识,了解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能够在实际工作中,认真实施合同管理工作。针对一些不规范的情况,要及时上交管理部门,确保管理人员能够第一时间了解项目进展,采取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其次管理人员要完善合同的交底制度,对小组负责人进行合同交底,针对关键事项进行解释说明。

  3 结语

  总而言之,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往往会因为双方之间的利益冲突造成一定的施工麻烦。如果工程建设中对施工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归属进行明确说明,不仅能够保证双方在利益方面达成共识,同时,还能促进施工组织和管理顺利进行。由此可见,工程合同管理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该文通过分析合同管理应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相应的对策建议,旨在我国项目建设能够对合同管理形成足够的重视,以保证我国的工程管理能够做得更好、更长远,从而提高我国工程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 井威.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问题及建议探讨[J].山西建筑,2013,39(32):250-251.

  实践合同篇8

  一、正确区分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1.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法》在这里对劳动合同的终止规定了2种情况:一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即告终止,这主要是针对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而言:二是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告终止,这种情况既适用于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同时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属于约定终止。

  2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时,也就是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导致有效的劳动合同在期限届满之前终止。法律为保护当事人正当权益,容许依法或依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分别规定了在一定情况下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可以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程序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二对于劳动合同的终止程序,法条规定的很明确,这里应把握两点:一是提前通知对方。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终止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二是应征求工会意见。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必须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二、目前常见的有关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问题

  1.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要避免两种概念混淆

  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其带来的后果都是劳动合同所确定的法律关系消灭,当事人双方的劳动关系不再存在,这是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的共同之处正是由于这一点,人们往往把两者概念混为一谈而不区别,在处理劳动合同关系时不能正确应用有关法律法规,而引发劳动争议因此,正确区分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两个不同概念是非常重要的。

  2.解除劳动合同所引起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

  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是指劳动者违反合同中关于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约定,在保密期内将自己在劳动过程中所掌握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披露给保密范围以外的人,在保密范围以外使用的行为一在劳动合同期内,劳动者领取劳动报酬,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是劳动者忠实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一个体现,也是权利和义务对等的一种体现;而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劳动者面临着重新就业和择业,就需要用自己的特长和知识而新的用人单位就可能利用劳动者在就业市场处于明显劣势地位,暗示或者引诱劳动者出卖商业秘密,否则就不予聘用相要挟如果是这样,对于失去劳动工作的就业者来说,似乎处于两难的位置了

  3.劳动者的素质和能力不同其可替代的程度也有不同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意见,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理《劳动法》在赋予劳动者辞职权的同时,要求劳动者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该规定的宗旨是为了让用人单位能在30日找到人来顶替该辞职的劳动者的原工作岗位,使用人单位的生产、生活不致受到影响。可实践中又出现了新的难题,由于每个劳动者的素质和能力不同,其可替代的程度也会不同例如,在我们交通系统的高级持证船员和高级长途客车驾驶员,这种人才决不可能在一个月内能找到。单位为培养他们除花费财力和物力外,还有个时间问题;而一个物业公司的保安,可能几天就可以找到替代者。《劳动法》对所有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统一赋予30天的预告期,显然不太合理。

  4.劳动者的工资被拖欠的问题。现在用工、务工形式的多样化,给就业带来了方便但是,由于许多劳动者没有自我保护意识,签了不平等或者违法的劳动合同,以至于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特别是身在异地的打工者,经常会遭遇工资被拖欠和发生工伤事故又得不到合理赔偿的问题因而容易引起社会的不安定。

  三、解决问题的主要办法

  1.建立适应社会发展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是通过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是通过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制度。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从源头上规范了用工单位的用工行为劳动合同又是劳动保障工作的基础工作、通过建立适应社会发展的劳动合同的管理制度,对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调整好劳动关系,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保持社会稳定,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非常重要意义首先,要加强劳动管理部门的工作,由其全面组织、实施劳动合同的签定、备案、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其次,要建立科学、规范的劳动合同管理程序依据《劳动法》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要求,从劳动者择业和就业,单位用工到劳动合同的签订、录用备案.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劳动合同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对每个环节的时间、条件、要求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使用工单位、劳动者、劳动管理部门都能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运作二再次,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依法进行处罚,促进用工单位自觉签订劳动合同 2.签订劳动合同要规范,并要严格依法

  作为劳动合同的“弱势群体”一方的劳动者在签定劳动合同应注意“只忌”,一忌不对用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我国劳动力市场总的格局是供大于求,一些劳动者认为只要能找到一个:作就是大好事,不愿或不敢去考察用Z:单位的资格,但他们经常是因为忽视这个问题而受骗上当签汀的劳动合同要交劳动合同管理部门签约,以便接受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二二忌合同内容不全劳动合同的内容通过主要条款体现出来亡是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和用工者权利义务的具体化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条件、违约责任下忌接受损害自身权益的非法条款常见的情况有擅自延长试用期和向劳动者收取“押伞按法律规定一律视为无效条款对劳动者也没有约束力二虽然劳动者可以通过仲裁和诉讼解决纠纷,但这会给劳动者增加不少麻烦二笔者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门,就坚强了对企业外来用工、务工的监督和检查了对外来用工、务工人员比较多的企业。要求公司与工会合资成立就业服务中心,由该中心聘用外来用工、务工人员.配备专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人才,使劳动合同的管理规范和科学

  3.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概念要理清、把握准确

  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有相同之处,都是劳动合同所确定的法律关系消灭,当事人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再存在但是,它们确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区别:一是造成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情况不同它们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亦不同。二是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带来的法律后果不同,即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规定不同解除必须补偿,终止可以补偿,也可以不补偿。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依法执行,解除的程序也必须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4.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预告期要具体和细化

  如前所述,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对所有劳动者统一赋予30日的预告期,显然不合理因此.笔者认为应针对不同人才和工作岗位规定不同的预告期对于高级人才的辞职期应适当延长,可以在30日,甚至更长时间,而对于普通的劳动者的预告期可以缩短至20日甚至更短时间二同时。也可以赋予劳动合同的双方在一定的法定范围内有一定的商定权,可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就予以明确、

  5.劳动合同所引发的商业秘密保护要权利义务应对等

  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首先遇到的是择业、就业的问题,按照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相应的补偿(仅指对应保护商业秘密),劳动者才负有履行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如单方要求劳动者履行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这对劳动者的择业也是一种限制,甚至是一种权利剥夺因此,笔者认为在劳动立法中,应该同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一样。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对应代价是劳动者履行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前提,至于补偿多少,法律应规定一个最低限额。具体由劳功关系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6、要在实践中继续完善《劳动法》,完善劳动合同的制度

  实践合同篇9

  一、《国际贸易实务》课程培养目标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是高职商务类专业普遍开设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本课程旨在授予学生国际贸易的基本知识,包括国际贸易业务中的各个环节以及贯穿全程的业务流程,培养学生掌握国际贸易的基本技能与方法,通过使用英语语言,遵循国际贸易的通用原则进行业务往来,为企业争取最佳的利益。因此,如何对本课程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进行教学,提高教学效果,帮助学生获得相关的知识、技能与方法,使学生在完成课程学习后,既能掌握相关的外贸英语语言知识,又能具备相应的外贸职业技能,提高学生未来的就业竞争力,就显得尤为重要。“基于外贸合同”的教学模式,可以将国际贸易的整个流程贯穿起来,使得章节、项目之间有一个良好的衔接,让学生俯瞰整个外贸流程,对课程教学的整体构架、对加强该课程的实践性、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意义深刻。

  二、基于“外贸合同”的双语教学模式简述

  基于“外贸合同”的教学模式是指在国际贸易实务这门课程中,教师对于任何知识点的讲解和问题的处理,都以外贸合同为主线,围绕外贸合同,从合同的各个条款如标的物条款、贸易术语条款、运输条款、保险条款、价格条款、收付条款、争议的预防和处理条款等逐一展开,在业务的履行中会遇到很多的问题,而教学正是伴随着外贸合同中每一个条款的磋商、拟定、履行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而进行的,教师在授课的过程中会不断地制造和提出问题,学生就跟随教师不断地解决问题,随着问题的不断被解决,学生对于外贸合同的每一个条款的磋商、拟定、履行的方方面面也熟悉和掌握了,对于外贸的流程以及外贸流程中所具备的技能、方法也就具备了。同时,在教学过程中,根据外贸合同各个条款的拟定要求,不断穿插渗透英文术语和条款的解读、操练,培养学生的外贸英语语言能力,使学生既掌握英语语言技能,又掌握了外贸职业技能,提高他们的外贸职业能力。

  三、基于“外贸合同”的双语教学模式的探索与实践

  1.基于“外贸合同”的双语教学模式的探索与实践背景

  教学过程中,以外贸合同为中心,围绕外贸合同,通过教师讲解、案例分析、学生操练、小组研讨、代表发言、同伴评价等方式,对每一条合同条款的磋商技巧、拟定原则及履行要领等,以及对各个条款未来所可能遇到的风险的防范技巧、从业人员应该具备的职业素养等进行逐一学习巩固。教学过程中注重外贸合同中各条款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影响,不断“从整体到局部,由局部到整体”,强化学生对整个外贸工作流程以及各主要组成环节的认识和理解,提高教学效果。

  2.基于“外贸合同”的双语教学模式的具体探索与实践

  (1)以外贸工作流程开篇,结合“外贸合同”,让学生宏观了解本课程教学内容

  现行使用的教材中,多数以国际贸易的特点等开篇,对外贸工作流程以片言只语带过,甚至完全忽略。通过多年本课程的教学,笔者发现,这样的教材编写安排不甚合理,对学生认识和学习本课程,了解外贸工作流程以及所必须具备的职业技能未能起到良好的先导作用。因此,在基于“外贸合同”教学模式的探索与实践中,在简介外贸特点,增添国际贸易内涵及案例讨论的基础上,笔者尝试以“外贸工作流程”开篇,通过对进出口贸易业务流程的讲解和讨论,让学生对该课程知识框架有一个整体的认识,并对国际贸易中必须完成的每一个环节的工作有初步的了解。在此基础上,提供中英文对照的外贸合同范本,结合外贸工作中的各个环节,找出它们在外贸合同范本中的匹配对应关系,让学生感知未来知识技能学习的整体框架。同时,在合同范本的阅读中,让学生感受合同英文条款的词汇术语、遣词造句和行文特点,明确外贸工作对英语语言的要求。尽管只是短短的两节课,但对于整个课程的知识体系,对于提高学生对课程总体知识构架、外贸职业技能要求及外贸英语语言能力的整体认识以及学习准备,必不可少且意义深刻。

  (2)基于“外贸合同条款”划分教学内容,逐个条款进行讲授学习

  根据外贸合同条款划分主要教学内容,将其分成合同标的物条款、贸易术语条款、运输条款、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价格条款、收付条款、争议的预防和处理条款等模块,实现由整体分解到局部,再由局部组成整体。明确各个部分在整体中的位置,以及其与合同整体的关系,让学生在学习每个条款时更加明确其在合同中的位置,更加一目了然。

  (3)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学习每个条款

  每个条款开始学习之前,向学生展示外贸英文合同范本,让学生明确该条款在外贸合同中的位置,同时感知条款中的英语词汇、术语及行文特点,然后通过运用各种教学方法,组织学生探寻英语词汇、术语的含义,形成模糊的认识。在此基础上,教师对条款要点简要点评,导出条款主题,再对条款要点进行分析讲解,明确条款拟定对买卖双方所意味的权利和义务。进而通过匹配操练,巩固学生对英文词汇和术语表达的掌握。每个条款分析解读完毕后,安排条款实训,对英文条款内容举一反三进行操练。最后再回归到模块学习前展示的外贸英文合同范本里,重温条款的要义及拟定时的技能要求。由此,每个条款的学习都经历感性认识――分解学习――理性认识的过程,有始有终,局部和整体关系明确。

  (4)以外贸合同开篇,以外贸合同收篇

  遵循以上方法对合同条款进行学习,全部合同条款学习完毕后,重温整个外贸英文合同范本。此时,学生对范本里的内容已经十分熟悉。在重温英文外贸合同范本的基础上,教师设置相应的贸易背景,让学生模拟磋商过程并根据磋商结果,模仿英文外贸合同范本,起草合同条款,检查并考核学生对知识及技能的掌握水平。

  (5)多媒体辅助教学,教学过程中多种教学方法配合运用

  为了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课堂的参与度从而提高他们对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及方法、外贸英语语言的学习和掌握,需要运用多媒体、网络及贸易软件等辅助教学,还需要运用各种教学方法,比如同伴学习、分组研讨、同伴评价、模拟角色、小型辩论会、展示报告等组织教学,才能活跃学习氛围,调动学习的积极性,提高教学效果。

  3.基于“外贸合同”的双语教学模式的教学效果反馈及评价

  笔者在本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在担任的教学班级中实施基于“外贸合同”的双语教学模式已逾三届,历时三年,学生共计345人。课程教学任务完成后,向最后两届共260名学生发放了在线《国际贸易教学问卷调查》。回收问卷231份,其中有效问卷231份。统计结果如表1所示:

  统计结果显示,大多数学生在课程开始之前对课程内容不甚了解,通过基于“外贸合同”的双语教学模式的教学,对外贸工作流程、外贸合同条款内容、外贸英语语言、外贸职业技能的认识和掌握都有了很大的提升,对未来胜任外贸岗位工作也充满信心。这些方面,一定程度上说明,基于“外贸合同”的高职《国际贸易实务》双语教学模式的实践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对教学质量的提升、学生相关知识技能的掌握都起到很大的帮助作用。

  实践合同篇10

  【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业主;合理适用;情势变更;实践

  【中图分类号】 TU72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727-5123(2012)06-049-03

  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履行的重要原则早已被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以不同的形式采用,并在合同履行艰难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情势变更原则虽然也倍受我国立法界和司法界的关注,但是立法者出于种种考虑,一直未能把情势变更原则写进我国《合同法》。但这并不代表立法者否定了情势变更制度,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回避了这个问题,把它留给司法来解决。终于,2009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新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中正式确认了情势变更原则,首次以司法解释确认了情势变更原则的普遍性法律效力。

  但是由于建设市场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面临着特有的问题。建设工程一般具有标的大、履行时间长、风险系数高和人工需求多的特点,而施工合同由于建材、人工的暴涨暴跌等情势的变化导致履行艰难甚至无法履行的局面频繁发生,从某种程度上影响了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以及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那么,作为业主,如何充分考虑建设施工的特殊性,在施工合同中引入情势变更原则,一方面保证承包商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又要确保情势变更原则的合理、谨慎适用,从而有效维护业主自身的合法权益,这对所有建设项目的业主来说,都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1 情势变更原则的渊源以及在我国的现状

  情势变更原则起源于十二、十三世纪注视法学派著作《优帝法学阶梯注解》中的“情势不变条款”。到16、17世纪,自然法思想处于支配地位,情势变更原则得到广泛的适用。到18世纪,却因为适用过于泛滥,受到批评并逐渐被摒弃。直到20世纪20~40年代,由于两次世界大战和1929~1933年席卷整个西方的经济危机,给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带来了剧烈动荡,导致了经济大萧条、物价不稳定、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等变动,同时也使得许多合同无法依照约定履行。如果仍然坚持契约严守原则,将严重损害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利益。因此,情势变更原则重新受到重视,并在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及国际法领域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情势变更制度。

  情势变更原则最终被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所接受。但是,我国《合同法》却并没有确立情势变更原则。但司法实践中并不排斥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很早就有相关的司法案例。而在建筑行业,更是早在2002年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二十七条就允许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规定如下:“因情势变更导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而明显不利于承包人的,承包人可请求增加工程款。但建材涨价属正常的市场风险范畴,涨价部分应由承包人承担。”

  2009年5月13日《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更首次以司法解释形式正式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规定如下:“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释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这一规定等于重新确认了情势变更,弥补了《合同法》之不足。自此,情势变更原则终于确立了正式的地位,拥有了普遍性的法律效力。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必要性

  我们知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履行周期长、风险系数大、工程涉及的利益主体广而多,各种社会和自然环境相比合同订立时可能会发生异常变动,甚至变化幅度超过施工企业本身能承受的风险范围。在此情况下,若社会和自然环境等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往往导致大量纠纷,甚至导致工程停工、施工方拒绝交付验收合格的工程、生产劳务工人聚集讨要工资等恶性事件。这对合同双方来说,都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因此,为了更好的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在施工合同中引入情势变更原则是非常有必要的。

  3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具体适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所有有名合同中最复杂、产生纠纷最多、涉及法律关系最多的合同。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履行制度最难把握的原则,所以要将两者有机的结合起来并非易事。因此,业主在实践中必须把握好一些关键性的问题,比如适用的范围、事由的判断、适用的度以及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等问题,尤其与商业风险、不可抗力、显失公平等法律制度上的相近相似问题。如果在实践中这些问题处理不当,容易给合同双方带来很大的困扰。

  3.1 适用情势变更的施工合同形式。我们知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计价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三种。可调价合同对风险的管理是开放和动态的,已将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影响、造价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等因素规定为可调整因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不大;成本加酬金合同中,工程的最终总价完全依据客观发生的实际情况按实结算,全部风险由业主承担,承包商在履行过程中不需要承担任何风险,根本不存在适用情势变更的必要。

  而固定价格合同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固定总价合同,合同约定的总价或单价往往不能调整。所以承包方的投标报价包含正常商业风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约定范围内的风险由承包方全部承担,超出约定范围才考虑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而实际中风险超出约定范围的情况时常发生,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可能性也就最大。因此,在建设施工合同中,情势变更只适用于固定价格合同。

  3.2 固定价格合同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范围。建筑工程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必须是在排除了不可抗力、商业风险、显失公平等导致双方当事人利益失衡的其他法律制度之后,由于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一方利益严重失衡的情形,才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从国内诸多法律法规的制定精神和原则进行探究,适用情势变更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①情势变更事由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至合同履行完毕之前这段时间内;②情势变更事由的发生是当事人无法预见的,通常包括全国物价大幅上涨(或下跌),且变化幅度超出了行业市场固有的商业风险幅度;各种经济行政管理措施;国际市场发生较大变化;外国货币大幅度贬值或升值;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和对经济的调整;③情势变更事由的发生导致继续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无法完成继续履约的。

  3.3 固定价格合同中情势变更标准和度的确定。我们知道,建材大幅度涨价是出现情势变更的主要事由。因此,为保证情势变更原则能在履行合同中得到公平合理的适用,业主及承包商双方应重视事前控制,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就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签订合理的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各方承担风险影响的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业主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计价中的风险范围、控制和处理原则。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①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②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③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的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为区别正常的商业风险,也为确保因情势变更而遭受不利一方的利益,绝大多数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继出台了调差文件,并规定了一定的调差幅度。此调差幅度可视为情势变更的标准和度,在调差幅度范围内的价格波动视为正常商业风险,如果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则由承包商承担损失由业主受益,价格下跌则由承包商受益,由业主承担损失。在调差幅度范围外的价格波动视为情势变更,如果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则由业主承担损失,价格下跌由业主受益。

  至于调差幅度,则根据各地建材市场行情确定,标准不一。如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规定钢材价格调差幅度为±5%、其他材料价格调差幅度为±8%;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规定为±3~6%;江苏、广东、福建和云南省建设厅规定为±10%,湖南省建设厅规定为±8%,深圳市建设局规定为±5%。由于各地标准不同,在遇到一些大的工程时,省与省之间出现冲突,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之间出现矛盾。对此,笔者将在后续内容中加以细述。

  4 施工合同中合理运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案例分析

  4.1 实际运用案例介绍。新城总部大厦建筑群S-06地块办公楼项目,是江北新城核心区启动和示范项目,建成后将成为江北新城投资的产业孵化基地、招商引资的窗口、形象标志、总部聚集中心和公共服务中心。本项目由南京江北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负责投资建设,总投资约8.06亿元,规划总用地面积约25518.5m2,建筑面积123618.6m2,地上总建筑面积89314.8 m2,地下室总建筑面积34303.8m2,建筑总高度为 99.050m。本项目形体功能布局主要分为三部分组成,即北侧A塔楼和南侧B塔楼以及西侧的裙房组成。A、B两楼使用功能均为办公,共23层,裙房为三层。两个塔楼由形如“飘板”的顶层连接,造型独具个性。

  4.2 情势变更原则的实际运用。新城总部大厦建筑群S-06地块办公楼项目自2011年1月开工进展至今,已经陆续完成桩基、基坑支护及土石方工程,土建、水电安装、钢结构及室外工程,幕墙工程,通风与空调安装工程,泛光照明工程等等施工项目的招标工作。为了充分体现情势变更原则在本项目中的合理运用,同时也为了体现合同双方权益对等原则,在招标文件的合同形式选择、合同条款设置、合同价款调整等方面,我们采用如下策略:

  4.2.1 业主编制合理的招标控制价和评标方法。为了防止施工单位在投标时采用低价投标以期中标后,在施工过程中再利用情势变更原则来获得合同价款的调增,因此,业主应编制合理的招标控制价,并在招标文件中设定合理的评标方法,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投标单位这种投机取巧的行为。所以,我们在施工招标过程中,通常采用较多的是苏建招[2010]333号文中规定的评标方法二:

  设低于招标控制价的所有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A,若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为7家或7家以上时,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投标报价和一个最低投标报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A,招标控制价为B,则:招标最低控制价C=A×K1×Q1+B×K2×Q2,Q1的取值范围一般为30%,35%,40%,45%,50%;Q2=1-Q1;K1、K2的取值范围见[2010]333号文件规定。Q1、K1值在开标前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K2由业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C值一经确定,在后续的评审中出现的任何情形都将不改变C值的结果。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最低控制价的,按废标处理。

  4.2.2 合同形式。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确定,量的风险由业主承担,价的风险在约定风险范围内的,由承包商承担,风险范围以外的按合同约定。

  4.2.3 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政府文件规定的不可竞争费用、人工工资价单价应执行苏建价[2011]812号文件、政策性调整、及不可预见外的一切风险。除发包方提出的设计变更(设计单位出具,变更须经承包人、发包人、监理、跟踪审计认可后有效)、发包方和监理方均认可的签证。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承包人已充分考虑风险范围及风险程度,风险已含在合同价内,结算时不作调整。

  4.2.4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按照苏建价[2008]67号文要求,将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上,不超过10%的各类材料定义为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工程10%以上的各类材料定义为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甲乙双方约定,施工期间当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在10%以内的,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此幅度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收益。

  差价的确定以南京造价管理部门的材料指导价为基准,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Σ(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月材料指导价)/同类材料总用量)与递交投标文件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

  4.2.5 施工合同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实例。譬如《新城总部大厦桩基、基坑支护、土石方工程》投标时间在2010年11月份,在其施工过程中一类主材水泥42.5级涨价或下跌幅度始终没有超过±10%,因此不予调整;而钢板(综合)则连续多月涨幅超过10%,因此,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业主予以调增。二类主材中钢筋(综合)、商品混凝土C35水下、商品混凝土C30等也是多次涨幅超过5%,同样地,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业主同意调增。

  再譬如《新城总部大厦建筑群S-06地块办公楼工程合同》签订时间为2011年11月28日,当时人工工资单价执行的是苏建价[2010]494号文件。后来在施工过程中,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布了苏建价[2011]812号文《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城市轨道交通、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新的人工工资单价。毫无疑问,这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因此,业主对于承包商在2012年2月1日之后完成的工程量部分,都按新文件规定的人工工资单价标准予以调增。

  5 业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适用情势变更时应注意的事项

  情势变更原则体现的是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协调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排除因客观环境变化导致的显失公平的结果,避免停工纠纷等更坏的结果。但是,业主为了避免情势变更原则的滥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应用情势变更时一定要仔细慎重。情势变更的这一慎重适用原则同样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明确提出来的。

  业主和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必须严格约定清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以及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双方签订合同的正常商业风险因素、甚至承包商运用情势变更为理由来实现增大盈利的目的等,都是不能适用情势变更的,工程结算时业主应不予认可。

  另外,由于情势变更原则的存在,在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难免会有投标人不能恪守诚实守信的原则,故意将材料价格报得很低,以价格优势来获得中标资格,在履行合同或工程结算时以情势变更为由提出调整合同价格。这就需要业主做好事前控制的充分准备,在招标、评标以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仔细甄别、澄清及约定,预防此类不公平、不诚实不诚信的事情发生,从而真正做到有效保障业主自身的合法权益。

  6 结束语

  前面笔者已经谈及对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建材调差幅度,由于各地标准不同,在遇到一些大的工程时,省与省之间出现冲突,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之间出现矛盾。因此,为使情势变更原则更好地服务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们期望在不久的将来,国家能够为建筑行业的情势变更问题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或者其它形式的法律文件,从而结束建筑行业当前这种无序的状态。譬如在全国范围内明确、统一规定因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价格涨落而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风险系数和调整方法;适时修改《合同法》,增加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要件、内容及标准的法律条款,使情势变更原则出现在正式的法律条文中;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中加入情势变更条款;笔者更希望有关部门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出台专门的细则,从而提高其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