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户申请书十篇

  落户申请书

  落户申请书要怎么写呢?以下是为大家分享的落户申请书范本并附上申请流程,供大家参考借鉴,欢迎浏览!

  落户申请书范文一

  xxxx公安局:

  本人xxx,xx岁,xxxxxx人,于xx年x月x日于贵辖区xx处购买了xxx平方的住房一套。根据xxx规定和本人需要,特申请将在xxx处的本人及妻子x孩子x的户口迁到贵辖区xx路xx号x小区xx楼xx单元xxx室。望领导早日批复!

  申请人:xxxx

  申请日期:xxxx年x月x日

  落户申请书范文二

  XX派出所:

  本人XXX,性别X,民族XX,XXX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

  因工作调动至宜昌XX辖区,本人也打算以后定居于宜昌。故申请将户籍调至贵所,望批准!

  申请人:

  申请日期:

  落户申请书范文三

  xxx派出所:

  本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口所在地,xxxxxx属农业户口。妻子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口所在地,xxxxxx,属农业户口。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是初婚(XX)。无子女(XXX)。 为了今后的生活方便,我自愿申请将我妻子XXX的户口,由原籍迁入到XXXXX我家,入农业(XX)户口。

  申请人:

  落户申请书篇2

  结婚迁户口申请书(一)

  我叫***,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现住在济南市***,我爱人***,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为:**省**市(县),属于非农业(农业)户口。

  我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两人均为初婚(或是其他),未生育(或是已有孩子,户口随***落于**地方),为生活方便,特申请将**的户口落于我的户口上,望批准。

  申请人:***

  结婚迁户口申请书(二)

  **公安局:

  本人***,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地址*******,我于*年*月*日与**市*区居民***(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地址*****)登记结婚,

  结婚后双方都在**生活,为方便生活,特申请将***户口由**迁来**,请予以批准。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年 * 月 * 日

  结婚迁户口申请书(三)

  ***派出所:

  我与贵辖区***,女(男)身份证号****,已经申请登记结婚.现两地分居,为了方便工作和生活,特申请户口迁入贵地.请审核批准为盼.

  落户申请书篇3

  (一)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只能享受本村的宅基地,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执行大中小户的面积标准:

  1.大户(6人及以上)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2.中户(4~5人)最高不得超过110平方米;

  3.小户(3人及以下)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

  (二)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因国家建设、垦区移民、灾毁等需要搬迁的;

  2.实施村镇规划或村镇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

  3.常住人口中已领取结婚证书或未领结婚证已达到法定晚婚年龄,确需分户建房的;

  4.申请农村私人建房的家庭,若为离异家庭,离异时间5年(含)以上方可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1.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

  2.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上建筑物的;

  3.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的;

  4.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三)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

  农村村民申请建造住宅用地,应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经乡镇(街道)审查和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规模的控制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要严格执行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从严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各乡镇(街道)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严禁以任何名义擅自扩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模。

  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零散村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宅基地整理,促进村镇土地集约利用。在规划撤并的零星居民点范围内,停止审批新建、扩建、改建住宅。村民委员会应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撤并居民点村民的建房用地。

  农村宅基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和非农建设。

  三、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工作,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规定的落实。农民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一)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宅基地面积累计不得超过大中小户标准。

  (二)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三)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

  1.农村村民新建房屋的宅基地,按批准面积确权。对未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不予确权,乡镇(街道)应督促村民委员会对该类用地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

  2.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允许内部调剂,但仅限于农村户口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调剂须经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调剂对象应是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村村民,调入户调入后总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大中小户标准,调剂双方应当在调剂协议生效后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四)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分户登记

  1.农村村民属农业家庭户,并有两个(含)以上兄弟,且已领取结婚证书的(或兄弟中有一个已达法定婚龄且在本村无其他房屋的),可申请立户并申请分割登记,但其父母必须在几个兄弟中选定一个落户,不得单独立户。

  2.农村村民属农业家庭户,已达法定婚龄的独生子女不得单独立户。有两个(含)以上女儿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同意均入赘的,可申请立户并申请分割登记,但其父母必须在几个女儿中选定一个落户,不得单独立户。男方在入赘后申请建房的,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必须注销登记,交还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调剂给符合宅基地申批条件的本村村民。

  3.*市区内涉及分户的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产分割暂行规定的通知》(江政发〔20*〕39号)执行。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申请分户登记的申请人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土地分割登记申请书;

  2.农村村民分户必须有户口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分家协议书;

  3.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相关权属材料复印件;

  4.分割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

  5.须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必须提供村民代表大会决议;

  6.其他须提供的材料。

  落户申请书篇4

  20xx天津积分落户政策深度解读20xx年下半年天津市积分落户通过人数为5249人,最高分为368.01分,最低分为146分。其中,150分以下242人,占比为4.61%;150分以上5007人,占比为95.39%,其中,180分以上2750人,占比为52.39%;从以上数据看,180分以上的占到一半以上。

  20xx年第一期积分落户1月23日开始申报,截止日期为5月2日。本期申报期间大大延长,但相关政策也有变化,申请材料也增加了!

  以下是落户通的专业解读:

  一、落户天津的前提条件必须具有天津市居住证并且保证在有效期内,否则没有申报资格。

  二、连续在申报企业缴满1年社保才有资格申报(与申报单位相符)。

  三、新增个人收入全员全额申报明细

  连续12个月的个人收入全员全额申报明细不在只针对于5人以上申报的企业了,必须申报人人手一份,原来那些挂靠企业只为了落户的门都没有了。

  四、关于职业资格证书

  积分申请人申请确认职业(工种)紧缺程度积分的,其经确认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所标明的职业(工种)应当与当年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天津市《职业市场需求程度及培训成本目录》中的行业、职业(工种)名称一致,且与所在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批准经营范围、本人当前工作岗位职责相符。

  1、自20xx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分六批取消了319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加上20xx.12.8取消的114项,至此,国务院部门设置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已取消70%以上!(还会不会继续取消不确定!)

  2、职业资格证书上半年的证书下半年才能使用,下半年的证书来年才可以使用,这样使积分落户周期增长了半年到1年半的时间。在这半年到1年半的时间里会出现的情况:

  3、国务院取消了该工种的职业资格认定工作(国务院规定对于取消了的职业资格证书给于认定,但在天津积分落户时就要看时间了,赶得好的话申报时还可能加上分,具体要看天津积分落户时的具体规定)

  4、天津市每年度的《天津市XXXX年度职业市场需求程度及培训成本目录》 都会在年中公布,这就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取得的非常紧缺或紧缺的职业资格证书变成一般紧缺了从原有的降了,那么对应着的30分可能变成了20分或者10分(要看具体目录),第二种情况在目录中取消了,那么对应着的10分、20分、30分会没有了。

  5、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上面的名称和目录、申请登记表上登记的工作岗位一致,并且要保证属于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批准经营范围。这就造成了:

  a、大部分的证书不能使用,即使能用单位也不会轻易给开证明。(不在经营范围内的需要在营业执照上进行增项);

  b、造成总分低,不具有申报资格。

  五、关于后取得学历

  20xx年教育改革,今年上半年为最轻松的一期报名,以后继续教育无论是报考专科还是本科除需要参加每年国家统一组织的入学考试以外,还需要学院必须参加每年两次的期末考试,并且需要完成网上学习课程,网上完成作业等,学生成绩必须修满学分才可以毕业。(想通过学历加分的难度加大、时间变长。注:后取得学历不可以进行人才引进,不要白花钱)

  六、关于申请发明专利

  可以申请发明专利来进行加分,但以后会不会参考深圳等积分落户城市对于专利有相关的规定进行修改还真不好说。

  20xx年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1、年龄 (满分20分)

  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20分);

  36至45周岁(10分)。

  负责部门:市公安局

  2、受教育程度 (最高40分)

  1.本科及以上学历(40分);

  2.大专学历(30分);

  负责部门:市教委

  3、专业技术、职业技能水平(最高50分)

  1.具有高级职称(50分);

  2.具有中级职称(40分);

  3.具有初级职称(20分);

  4.高级技师(50分);

  5.技师(40分);

  6.高级工(30分);

  7.中级工(15分);

  8.初级工(5分)。

  负责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备注: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4、社会保险 (12分年限)

  参加社会保险按险种计分,每年最高积12分。其中:

  加基本养老保险(4分)

  基本医疗保险(2分)

  失业保险(2分)

  工伤保险(2分)

  生育保险(2分)

  公积金(2分)

  负责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5、住房 (40分)

  在天津市有本人产权住房或者与配偶、子女共有产权住房(40分)。包括:已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买卖协议,并已缴纳契税取得契税完税证明;或取得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证书(集体土地上的住房及查封、异议登记、限制转让期间等限制产权的住房不能积分)。

  负责部门:市国土房管局

  6、职业(工种)(最高30分)

  非常紧缺职业(30分);

  紧缺职业(20分);

  一般紧缺职业(10分)。

  负责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7、落户地区 (最高10分)

  申请落户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区、宁河县区、蓟县(10分);

  申请落户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5分)

  申请落户集体户口不予积分

  负责部门:市公安局

  8、纳税 (最高20分)

  近3年在本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10万元及以上(20分)。

  负责部门:市地税局

  9、婚姻情况 (10分)

  已婚,且夫妻双方均在本市就业(10分)

  负责部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10、奖项和荣誉称号 (最高40分)

  获得党中央或国务院授予的荣誉称号(40分);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或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等授予的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并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待遇(30分);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或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授予的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20分);拥有有效发明专利的(20分)。(以上奖项或荣誉称号均为参加工作以后取得。)

  负责部门: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 、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

  备注: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11、工作年限 (最高20分)

  在津具有合法稳定职业,累计工作6年及以上(能提供缴纳税款或社会保险费等相关证明,10分)。

  其中:稳定在一个单位工作20xx年及以上(20分)。

  负责部门:市人力社保局、市地税局

  备注: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12、退役军人(最高20分)

  退役军人荣立三等功(5分);二等功(10分);一等功(20分)。

  负责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备注: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13、守法诚信 (负分项)

  落户申请书篇5

  一、指导思想

  以“居者有房住”为目标,按照国家、省、市廉租住房相关政策规定,充分发挥政府在住房保障领域的社会职能,把廉租住房管理作为全面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逐步解决全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努力构建和谐*。

  二、职责分工

  区房地产管理处(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承担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区发改局、财政局、建设局、民政局、局、统计局、审计局、监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局、*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分局、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具体实施;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执行、培训和业务指导;协调区各相关部门廉租住房管理的日常工作事务;廉租住房的房产核查、核准及资金发放;区廉租住房资金的测算和拨款申请;区廉租住房配租用房的筹集、使用、收回及管理等工作。

  (二)发改局负责全区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协助做好项目的报批工作,并对项目建设实行跟踪检查。

  (三)财政局负责按照市、区住房保障相关文件要求,向市财政局申请划拨市级承担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筹集应由区级承担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管理、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建设局负责组织全区廉租住房配租用房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和移交等工作。

  (五)民政局负责廉租住房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认定的具体审核管理工作,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六)局负责接待、事项协调督办等工作。

  (七)统计局负责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的统计、分析工作。

  (八)审计局负责对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和配租住房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九)监察局负责对全区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助核查廉租住房申请对象的收入情况。

  (十一)*分局协助核查廉租住房申请对象的相关户籍情况,维护廉租住房申请的正常秩序,及时掌握维稳工作动态,落实治安防范措施,确保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有序推进。

  (十二)*国土资源分局协助做好廉租住房配租用房建设用地的优先落实工作。

  (十三)*规划分局协助做好廉租住房配租用房建设用地选址工作。

  (十四)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廉租住房的申请受理,调查和核实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财产状况、住房条件等;协助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在全区范围内进行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宣传,做好辖区内住房保障政策实施的维稳工作。

  三、申请对象及保障形式

  具有*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含单位集体户口)且同时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现承租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的,可以申请租金减免。

  具有*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含单位集体户口)且同时符合《办法》第六条和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如房源条件允许,可选择申请实物配租住房或申请租金补贴;如房源不足,则按《办法》第九条规定发给租金补贴。

  四、申请与审核程序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申请人家庭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最低收入家庭的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家庭的家庭成员需提供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街道或镇一级人民政府出具;

  4、家庭财产状况的证明材料;

  5、家庭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资料:

  (1)承租公房(包括单位自管房)的,应提供公房租赁合同或出具相关证明;如已参加房改购房还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供房改售房审批表;

  (2)自住私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私房已出售的需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或相关证明;

  (3)拆迁户应提供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协议附件;

  (4)租住宗教产住房、军产房、集体宿舍的,应提权单位证明;

  (5)*年12月17日前承租私房的,应提权证和租房协议或合同;

  (6)租住落实政策私有住房的,由申请人提供相关依据,报房管部门核实并出具相关证明;

  (7)*年6月1日前因房屋拆迁、*年1月1日前住房调换、私房落政、住房解困旧房腾退、公房改户等原因,申请人无法提供户口迁出地住房证明的,可由申请人出具具结书;

  (8)申请家庭无房在外租房居住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或《房屋租赁登记证》;

  6、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的提供结婚证,单身的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原件和复印件;

  7、其他家庭还应提供相关凭证或证明;

  8、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租金减免和实物配租,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登记。

  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或持证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市*区廉租住房申请审核表》,并提供有关材料。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法定监护人要出具相关单位的有效证明(监护人为父母的除外)。

  2、初审核查。

  (1)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电子档案报送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下属工作站(以下称房管所)。

  经过初审或公示,对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将相关材料退还。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受理家庭的电子档案和清册提供给辖区房管所。房管所应对申请人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就其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对不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申请人,由区住房保障中心登记汇总后连同申请人材料以书面形式返还至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送达至申请人,对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申请人,登记汇总后将申请人材料报送民政局。

  (2)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申请材料连同审核后的电子档案送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3、核准登记。

  经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核后,对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均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核准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公开登记结果并报市建委备案。

  对不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申请人,由区住房保障中心登记汇总后连同申请人材料以书面形式返还至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送达至申请人。

  五、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

  (一)租金补贴

  经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核准的符合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凭中心的书面通知书到辖区房管所,签订《*市*区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各房管所自住房保障中心核准后的次月起按协议约定发放租金补贴。

  (二)实物配租

  经核准后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根据房源情况和申请顺序,向享受实物配租住房的申请人开出《*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单》。申请人凭身份证、《*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单》到辖区房管所办理租赁手续,签订《*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合同》。

  (三)租金减免

  现承租公房的最低收入家庭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可向房屋所在地房管所申请租金减免,经审核批准后享受租金减免;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家庭经核准后符合享受廉租住房条件又在*区内承租公房的,经本人申请从核准的次月起享受租金减免。

  六、资金拨付

  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每半年根据测算资金向区财政局申请预拨款(包括市财政专项资金),区财政局应于每年1、7月的10日前划拨到位,半年结算一次。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际发生数由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提供,经区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报送市建委审定。

  租金减免所需资金由各房管所每季度报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由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核后拨付给房管处。

  七、考核管理

  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列入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年度考核目标,由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对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相关部门进行年度目标考核。各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落实目标考核责任制,密切配合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统筹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确保这项工作公开、公平、有序地运行。

  八、其他相关规定

  (一)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认定以部队出具的《残疾军人证》中记载的残疾等级为准,主要劳动力是否重度残疾的认定按残联的《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执行。

  (二)《指导意见》中关于离婚户的住房建筑面积计算,夫妻共有的自有住房离婚时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将产权归夫妻之外第三人的,按离婚前人均建筑面积计算。

  (三)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须每年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填写《廉租住房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状况表》,于次年3月10日前交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中心应会同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对廉租住房家庭填报的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状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汇总,于次年的3月30日前报市建委、市民政局和市总工会备案。

  (四)户的认定、家庭人口计算、建筑面积计算、保障面积标准、租金标准、受理时限、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认定等均依据《办法》、《收入认定办法》、《指导意见》等廉租住房相关文件规定。上述文件未作规定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五)本实施意见中未明确的情形,由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会同民政局、局、属地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共同讨论会审,形成书面会审意见,报市建委备案后实施。

  落户申请书篇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粮食购销政策,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支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规范粮食调控贷款操作,加强粮食调控贷款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有关精神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调控业务,是指在国家粮食储备业务以外,企业从事政府委托的粮食政策性购销业务。第三条粮食调控贷款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称农发行,下同)为支持企业开展粮食调控业务而发放的收购资金贷款。第四条粮食调控贷款发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谁出政策、谁拿补贴、谁承担贷款风险;(二)购贷销还??全程监控??封闭管理。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发行营业机构办理的企业经营粮食调控业务过程中的粮食收购和粮食调销贷款业务。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第六条凡通过招标或指定等方式接受政府委托承担粮食调控业务的企业,均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贷款对象??简称借款人,下同??。第七条粮食调控贷款专门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政府为解决农民“卖粮难”问题,委托借款人直接从收购市场进行保护性粮食收购的收购资金需要;(二)政府为掌握粮源,增强宏观调控能力,委托借款人按政策规定直接从收购市场收购粮食的收购资金需要;(三)政府为平抑粮价、稳定市场,委托借款人从国内市场调入或从国际市场进口粮食的收购资金需要;(四)政府为完成退耕还林补助粮、救灾粮、军粮供应等特定的政策性任务,委托借款人收购或调入粮食的收购资金需要;(五)政府委托借款人承担其他粮食政策性调控任务的收购资金需要。第八条借款人申请粮食调控贷款,除应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委托借款人收购或调入粮食的文件和相关的调控粮食购销计划,并落实购进粮食的贷款利息、企业相关费用及销售价差补贴资金来源,或相应的贷款风险弥补资金来源??(二)借款人已承借的粮食调控贷款的各项补贴按时、足额到位,或落实了补贴资金的到位计划及相关措施。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及方式第九条粮食调控贷款期限,原则上根据政府调控粮食购销计划或文件规定和借款人调控粮食经营周期,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为一年。第十条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应在贷款到期10个工作日之前,向开户行书面申请贷款展期??并提出展期理由、期限和还款计划。开户行应及时对借款人的展期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一次或多次办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一)粮食尚未销售但仍在政府调控规定的期限内;(二)粮食已经销售、但销售货款在正常结算期内尚未回笼;(三)各项补贴按时、足额到位,贷款的风险补偿措施有效落实。由上级行审批的贷款,开户行办理贷款展期后,应报贷款审批行备案,备案要说明展期理由、展期期限、展期人及展期贷款的风险情况等。对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不符合展期条件、以及贷款到期而所形成的库存粮食已超期、陈化的贷款,开户行不得办理展期,从贷款到期次日起??纳入逾期贷款管理。第十一条粮食调控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包括展期后累计期限达到一年以上)的,执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贷款逾期或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贷款,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第十二条粮食调控贷款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第四章贷款程序第十三条办理粮食调控贷款应依次经过贷款申请、贷款受理及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款使用的监督和收回等程序。第十四条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申请粮食调控贷款时,应填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申请书》(简称《借款申请书》,下同),开户行应对借款申请人填写《借款申请书》给予必要的指导和说明。开户行需要借款申请人提供内容较多的,借款申请人应另附申请报告。除此之外,借款申请人还应向开户行提供能反映和表明借款原因的有关资料,具体包括:(一)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下达的政府调控粮食购进计划和贷款利息、相关费用、销售差价补贴资金来源书面承诺或政府对贷款风险弥补保证的文件??(二)借款人拟订的粮食购进资金需求计划,包括粮食购进数量、价格、粮源安排和购粮进度安排等;(三)开户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初次向农发行申请借款的,还应按规定进行农发行贷款资格认定。第十五条贷款受理与调查。开户行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后,应审查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粮食调控贷款对象范围、所申请贷款使用意向是否符合粮食调控贷款用途的规定,并根据审查情况及时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对同意受理的贷款申请,应及时确定贷款调查人进行贷前调查。贷款调查人应首先审核借款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具备贷款条件的各项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对资料不完整或存在疑义的应要求借款申请人补充或说明,并重点调查以下内容??(一)借款人拟购进粮食品质、数量、价格等是否与政府实施粮食调控相关政策相符,粮源是否可靠;(二)各项补贴的政策是否明确,补贴的期限,以及补贴资金来源或贷款风险弥补资金来源是否落实;(三)借款人申请的借款额度是否合理;(四)政府对已承诺的借款人以前购进的调控粮食的各项补贴是否按时、足额到位,或是否落实了补贴资金的到位计划及相关措施。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应对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意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做出评价??明确提出能否贷款以及贷款种类、金额、期限、利率和方式等方面的意见,连同相关附件递交贷款审查人。贷款调查人应对借款申请人的证明材料和调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六条贷款审查。贷款审查一般由开户行信贷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按规定由上级行审批的贷款,审批行以下分支行要履行贷款审查职责。贷款审查人应重点审查是否落实了贷款的各项补贴政策,以及借款申请人的借款申请和贷款调查人的意见,并对调查人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借款申请人与贷款调查人提交的有关原始资料和调查材料是否完整;(二)调查人对贷款的合规性、安全性的调查认定意见是否准确;(三)调查人提出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贷款方式等意见是否符合有关贷款管理规定。审查人对审查情况要提交书面审查意见??明确提出贷款与否以及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方式等意见,提交贷款审批人。第十七条贷款审批。粮食调控贷款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分行确定。对借款人执行中央或省级政府确定的粮食调控政策、计划所申请的贷款,可由县级支行或省级分行规定的营业机构审批;对借款人执行省级以下政府制定的粮食调控政策、计划所申请的贷款,原则上由二级分行以上机构(含二级分行)审批。贷款审批人由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担任,承担贷款审批决策的责任。各级行设立贷款评审委员会(小组),负责对贷款合规性和安全性的审核,贷款审批人收到贷款审查人或评审委员会(小组)的审查资料及意见后??应在授权的范围内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贷款期限、利率、方式及批次等。第十八条贷款发放和使用。(一)签订《借款合同》。对批准发放的贷款??开户行应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使用总行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凡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借款合同》文本各条款未提及或不一致的??签订《借款合同》时,借贷双方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充约定或更改有关条款。(二)填写《借款借据》。根据《借款合同》填写《借款借据》。对同一借款人一次性审批、分批次发放的贷款,应分批次签订《借款合同》和填写《借款借据》。(三)贷款使用。借款人要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贷款,开户行及信贷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五章规定进行监督。第十九条贷款的收回。开户行应于贷款到期10个工作日之前,通知借款人归还贷款。贷款虽未到期,但形成的粮食已销售,开户行应及时从销售回笼货款及差价补贴款中收回相应的贷款。第五章信贷监督第二十条贷款发放后,开户行应对借款人政府调控粮食的购进、储存、销售、资金回笼等各个环节实施全程信贷监督,并专设台账反映和登记。借款人应对地方政府调控粮食实行分开管理。第二十一条资金支取的监督。借款人应按粮食实际购进进度支取收购资金,开户行及信贷人员应对借款人的支取资金活动进行逐笔审核监督。第二十二条粮食购进的信贷监督。粮食调控贷款的使用实行报账制,开户行应根据粮食购进进度分批次发放贷款,并定期核实粮食购进数量及货款支付金额。以收购方式购进粮食的,收购开始前可发放一定金额的贷款作为启动资金。以调入方式购进粮食的,货款结算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进行。购进活动结束后,开户行应及时收回节余贷款,并对所放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第二十三条粮食存储的信贷监督。开户行应按照商品粮油库存监管的有关规定,落实查库制度,确保银企账实相符。原则上借款人应对政府调控粮食实行专仓保管。第二十四条粮食销售的信贷监督。政府调控粮食实行出库报告制,借款人应当在粮食销售出库前,向开户行报告粮食销售的依据、价格、数量、结算方式等情况。开户行依据政府调控粮食销售政策评价借款人销售的合规性,销售价款与价差补贴之和不应低于粮食占用贷款,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违反规定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销售,应予制止。粮食销售出库时,开户行应依据有关政策监督出库,并及时调整贷款占用形态。第二十五条货款回笼的信贷监督。政府调控粮食销售货款及补贴资金应按时、全额回笼开户行。资金回笼归行后,开户行应及时从回笼货款及差价补贴中足额收回销售粮食所占贷款,从利息补贴中足额收回应收利息。第二十六条补贴资金到位情况的监督。各级行应对各项补贴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对未按时到位的补贴资金要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拨补到位。第二十七条借款人违反本办法和《借款合同》约定的,开户行应当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信贷制裁。第二十八条农发行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应当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政府油脂调控贷款的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条以储备粮油为调控手段所对应的贷款,执行农发行关于储备粮油贷款管理的相关制度、办法。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同时适用于农发行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对政府调控粮油贷款的管理。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农发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未尽事宜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省级分行可根据实际需要,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意见或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落户申请书篇7

  第一条为适应本镇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户口管理工作,规范户籍准入程序,切实保障本镇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户籍准入是指户口登记或迁移到本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户籍准入管理包括登记或迁入申请、村民代表同意、村组审核、镇政府研究、派出所依法办理。

  第二章工作原则

  第四条准入条件法定原则。凡是户口登记或迁移到本镇的,必须具备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新生儿登记、婚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干部录用或调动、军人退伍回乡、其他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规定必须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除上述六种情况之外,原则上不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第五条户籍性质不变原则。除法律明确规定之外,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过程中,只办理迁入手续,不改变户籍性质。

  第六条户籍迁入不与经济利益挂钩原则。除新生儿登记、婚迁、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当年回乡落户和军人退伍回乡之外,本镇之外户口迁入本镇者,原则上不得参与征地、拆迁等经济补偿的利益分配,在提出申请之前必须与所在村组签定不参与征地、拆迁等经济补偿分配的协议并报行政村和镇政府备案。未办理迁入手续的家庭成员不得参加本村组的福利及各项利益分配。

  第三章准入条件

  第七条新生婴儿登记:新生婴儿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生育证》和父母的《结婚证》、户口簿办理;政策外生育凭计生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第八条婚迁:凭本人书面申请、《结婚证》、双方户口簿办理。

  第九条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落户:毕业后回原籍生活或创业的,可依本人申请及学校开具的迁移证办理手续,但户籍性质不变。毕业后五年未落户,不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第十条干部、职工工作调动(录用)迁入:经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录用、招聘、调动的,其本人可申请入户。凭派遣证、调令、《户口迁移证》或任职(录用)通知书、调入单位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

  第十一条转业、复员、退伍军人落户:符合省、市政策规定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士官、复员、退伍军人,其本人及己随军家属可以入户。凭县民政安置部门出具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落户证明)和本人《退出现役证》办理。

  第十二条其他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规定必须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操作程序

  第十三条户口登记、迁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2、村民小组组长及组委会成员签字同意。除新生儿登记、婚迁、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当年回乡落户和军人退伍回乡之外,本镇之外户口迁入本镇者,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与村组签定不参与征地、拆迁等经济补偿分配的协议。

  落户申请书篇8

  一、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 派出所

  1、办理各种入户登记,户口迁入、迁出等业务时,申请人应持计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申请人未兑现承诺的,督促其兑现承诺后方可办理。其按l 8—49周岁流动人口办理暂住登记信息、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信息于每月月底前及时向镇计生办通报,特殊个案第一时间通报,实现人口计生信息资源共享。

  2、在办理证件时,要以查验诚信记录,未履行诚信协议的,要暂缓办理并督促其履行后予以办理。

  (二)、计生办(站)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利益导向、奖励扶助政策,对计生两户、计生户给予项目及资金扶持。

  2、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夫妇,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已享受有关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的,按《诚信计生双向承诺书》规定,追回扶助资金并对违约者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扶贫工作站

  1、在安排资金、项目和确定扶贫对象时,有计划、有重点地将农村贫困户中的计划生育户、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作为科技指导、生产发展和帮助扶贫的重点对象,优先安排扶贫项目,提高他们的生产自救和发展能力;在选择项目时,优先安排计划生育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及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帮助他们尽快脱贫致富;树立并大力宣传贫困地区“少生快富奔小康”典型。

  2、实施扶贫项目时,以群众诚信计生信用记录为准入依据,对违反计划生育诚信协议的,按《诚信计生双向承诺书》规定,停止实施项目并追回前期投入扶贫资金,项目户在规定时限内履行诚信协议的,可继续给予扶持。

  (四)、农业服务中心

  1、制定并实施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农村各项社会经济政策,在农业科技扶持、政策优惠、畜牧业项目及有关支持项目上,帮助计划生育农户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发展生产,优先安排技术、资金、物资,参加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增强其参与能力,增加经济收入。维护其在农村土地承包等各项经济政策中的合法权益。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开发、扶贫帮困工作中,优先照顾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户。

  2、对未执行《诚信计生双向承诺书》规定的农户,农业服务中心在各种项目上不予扶持,对规定时限内兑现承诺的农户,才能享受相关政策和办理相关服务。

  (五)、林业站

  1、加强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家庭、二女结扎家庭发展林业项目的帮扶力度,在经济林种植、经果林种植、以及林业生态开发方面给予技术、资金、物资等必要的扶持帮助。

  2、对未履行((诚信计生双向承诺书》规定的农户,林业站有权要求其兑现承诺后方可给予在项目、物资上的扶持及业务办理。

  (六)、中心校

  1、在新生入学时,要持户口簿、父母与村委会签定的《诚信计生双向承诺书》、学生户籍地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对未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未履行承诺义务的,有权要求学生家长兑现承诺后方可办理入学。

  2、在落实救助贫困学生各项优惠措施时,将实行计划生育户的贫困生,特别是农村“两户”学生,列为优先照顾对象。

  (七)、社会事务办

  1、在完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时,对救助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在同等条件下将因节育手术事故而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独女户和二女结扎户的困难家庭,优先给予救助,并加大救助力度。在落实公共资源优惠政策时,注重利益导向政策与农村普惠政策的有机兼容。

  2、在开展低保、社会救助、医疗救助、婚姻登记等工作时,申请农户必须提供与村委会签定的《诚信计生双向承诺书》及计生办出具的相关证明。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户在申请各种救助救济时,应督促其兑现承诺后方可办理。

  (八)、卫生院

  1、在开展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助报销、医疗救助等工作时,申请农户必须持与村委会签定的《诚信计生双向承诺书》及提供镇计生办出具的相关证明方可办理,对于未履行承诺义务的不予办理,应督促其兑现承诺后方可办理。

  2、对于持《准生证》住院分娩的孕产妇,在住院分娩补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方面给予优惠。

  (九)、片区工商所

  1、在办理营业执照时,申请人必须持镇计生办出具的相关证明,对政策外生育申请人必须同时出具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依据后方可办理。

  2、优先为计划生育户办理营业执照,鼓励计划生育户经商致富。结合本部门开展的活动,优先扶持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

  (十)、信用社

  落户申请书篇9

  我们眼下的社会,我们都会用到申请书,申请书可以使我们的愿望和请求得到合理表达。那么写申请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关于一些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1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财产保全措施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

  2、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3、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财产保全裁定的;

  4、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裁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

  申请人:___

  住所地:___

  委托人:___工作单位:____

  贵院___第___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申请人___(财产);现申请人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在民事诉讼的判决作出以前,申请人并不一定败诉,因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样应受法律的'保护,申请人不应该承担因财产保全而带来的损失。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保障将来的判决能够得以顺利执行。申请人如果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就不会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因而,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综上,申请人愿意提供与保全财产等价值的货币作为担保,请求法院依法作出裁定,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签字或盖章)

  _年_月_日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2徐汇区人民法院:

  关于原告__诉被告上海__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同时提供坐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2855弄18号202室房产作为担保。贵院于2009年3月26日作出(2009)徐民二(商)初字612号裁定,冻结被告上海裕群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人民币528000元。现申请人(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愿意用座落于落于____的房产向你院提供反担保。因此,特申请贵院裁定解除对被告上海裕群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28000元的冻结。

  特此申请!

  申请人(被告):

  上海__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年月日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3__有限责任公司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已由贵院受理(案号为__法民__初字第__号),原告__有限责任公司于年月日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申请人位于__厂房及设备共计__元。

  贵院已于年月日作出裁定,查封了申请人的厂房及设备。

  申请人现特向贵院申请解除对申请人厂房及设备的查封,申请人愿以现金人民币__元作为担保,望贵院批准。

  此致

  __法院

  申请人:__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4申请人:闵__,男,汉族,1949年7月3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天福园36号201室,身份证号码320106194907031232,联系电话13951705729。

  被申请人:南京市__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奥体大街69号新城科技园5号4层,

  法定代表人:陈__职务:董事长。

  请求事项

  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贵院作出确认的保全事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接受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保全:

  户名:南京市__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账号:00000000000000000000

  开户行:交行三元巷支行。

  现因被申请人已履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宁商终字728号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依法申请贵院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冻结,请予准许。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一_年十一月日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5申请人:王__,女,白族,1983年07月16日生,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__路__号11栋3单元2楼2号,身份证号码532901________,手机:139872_____。

  委托人:马培杰,云南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508724904。

  被申请人:张__,男,白族,1971年12月07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经济开发区____职工宿舍3栋4单元202室,身份证号码532901______,联系电话138872_____,0872-23_____。

  请求事项:申请撤销(2010)民保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保全事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接受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2010).民保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保全:

  1、定期存单:账户_______________,存款200000.00(二十万),建行大理南诏分行开户;

  2、活期账户:建行大理南诏分行开户,存款300000.00元(三十万),卡号6227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

  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和好,经协商一致愿意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依法申请撤诉。特申请贵院解除对上述二项财产的查封冻结,请予准许,谢谢。

  此致

  ___人民法院

  落户申请书篇10

  继承房产证明书怎么写兹有我辖区居民/单位员工,姓名 ,身份证, /县区/村/居委会路 弄号室(无具体门牌号,房屋坐落于东邻 、南邻 ,西邻 、北邻 )拥有房屋一套。

  产权属于面积为2 特此证明

  证明机构名称:

  证明机构联系电话:

  经办人: 证明机构: 日期: (盖章)

  一、办理房屋继承过户的流程:

  第一,办理房屋继承过户需要的证明材料如下:

  1、被继承人的遗产证明材料。

  2、如果是多个继承人,就要按遗嘱或法定继承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并签订协议书,只要每个继承人同意并签字,即可产生效力。

  3、如果每个继承人对继承的共有财产分割无异议,就可以凭此协议办理过户手续。

  第二,房屋继承登记步骤。

  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必须经过房屋评估、继承公证、申请产权登记等办理过程。凡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当房屋的权属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就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

  1、房屋评估。首先必须由评估公司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坐向、楼层、楼龄等对房屋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定出准确的物业市值价格。

  2、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原件)。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

  3、房屋测绘。申请人须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以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4、继承登记。申请人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并递交上述资料后,办案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并核发回执。待一切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

  5、规定需递交的其它资料。如涉及该房屋权属等事项是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必须递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如该房屋经实地测绘,发现已经改建或存在违法建设的,必须提交规划部门的报建审核书或处理决定书。

  二、办理房屋继承过户所涉及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