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书范本十篇

  离婚起诉书范本

  原告李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市×××路×××号。 电话:×××

  被告陈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市×××路×××号。 电话:×××

  诉讼请求:

  1、请判令原、被告离婚。

  2、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

  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依法承担(具体见清单)。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在1990年上半年经人介绍认识,1991年5月18日在某某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3年2月1日生一女,取名 ,现在 小学读书。

  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好,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被告丑陋脾气暴露无遗,每次酗酒后就动手殴打原告。在原告怀孕5个月时,原告去叫被告回家,被告不顾原告有孕在身,动手殴打告,还用甘蔗刀吓原告。

  1998年4、5月,被告开始在夜总会坐台,长期包嫖,今年还把坐台女带回家,20xx年3月8日,在 出租私房嫖娼时被 派出所警察抓住。1998年9月2日,被告又因琐事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头部、鼻出血,左足多处软组织挫伤,全身乌青。

  20xx年 11月9日,被告又乘酒兴殴打原告,还用菜刀背敲打原告头部,至今原告头部常常疼痛。20xx年11月19日,被告跑到原告上班处叫原告回家,遭原告拒绝,被告就把原告拉到本市人民路上殴打,致使原告多处皮血肿,软组织挫伤。

  原告认为:被告的种种恶劣行径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致使原本脆弱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今原告为解除痛苦,特根据《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如诉请,不胜感激。 离婚起诉状由查字典提供!

  证据及证据来源:

  1、身份证复印件。

  2、结婚证复印件。

  3、房产证复印件。

  4、财产及债务清单各一份

  此致

  敬礼!

  市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一份

  离婚起诉书范本篇2

  离婚书的含义

  当夫妻双方之间不能就离婚事项达成一致或者虽然愿意离婚、但未能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一方或双方要求离婚的,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向法院离婚时,应提交状,名称可以是:离婚书、离婚状、离婚诉状、民事书、民事状、民事诉状。

  离婚书范本

  原告王××,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省××市××××路×号×幢×××房。电话:×××××××

  被告刘××,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省××市××路×号×幢×××房。电话:×××××××

  案由:离婚

  诉讼请求:

  1.要求与被告离婚;

  2.由原告抚养儿子刘×;

  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元,其中*******元归我所有。

  4、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或由被告承担)。

  离婚起诉书范本篇3

  一、男方离婚起诉书范本

  民事起诉书

  原告: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电话、邮政编码。

  法定人: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电话、邮政编码。

  被告:(同上)

  诉讼请求:

  1、要求与被告离婚。

  2、儿子(女儿)随原告(被告)生活,被告(原告)每月支付抚育费 元。

  3、财产依法分割(见清单)。

  4、××××房子(产权或使用权)归原告(被告)所有,原告(被告)一次性补偿被告(原告) 元。

  5、诉讼费由 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 年 月经人介绍(自行)相识, 年 月登记结婚, 年 月生育一子(女)姓名 。----------(结婚前后感情如何、现为何要求离婚)。

  主要证据:

  结婚证、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或公房租赁凭证(复印件)、财产清单等。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手写签名)

  年 月 日

  二、女方离婚起诉书范本

  原告:姓名: 性别:女 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联系方法。

  被告:姓名: 性别:男 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联系方法。

  诉讼请求

  1、判决原、被告离婚;

  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婚生女(子)×××由原(被)告抚养。

  4、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或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在此叙述离婚的事实和理由,包括何时结婚,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和原因,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孩子多大等。例如:我与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儿子×××。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等违法活动,不务正业,经我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另我们夫妻存续期间拥有夫妻共同财产约××××元。现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我抚养儿子xx,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元中的××××元归我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盖章

  年 月

  附:

  离婚起诉书范本篇4

  以下法律知识可供参考: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状应当记明如下事项:①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③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就一份好的离婚书来说,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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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书(状)

  离婚书范本

  一、要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果有诉讼人,还应当写明诉讼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权的范围以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等。

  二、主要是陈述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1)婚姻状况中应当写明何时结婚,在何地登记;怎样相识,是自由恋爱还是经人介绍,或是包办、买卖婚姻,是初婚还是再婚;婚后有无子女,子女的年龄及其他情况;现在是否分居,分居多长时间等。

  (2)离婚的理由中应当写明:婚姻基础怎样,是好是坏,还是一般;婚后的感情如何;是否常吵打,吵打的主要原因、经过,被告的现在态度如何;是否经过双方单位或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调解的效果怎样;以前是否到法庭诉讼过,法庭处理结果。如果是因为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案件,方必须提出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总之,这部分里要提出自己要求离婚的充分理由。

  (3)诉讼请求部分应当写明自己的离婚态度,离婚后对子女如何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家庭共同财产如何处置。

  三、写明时所送交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告人自己签名或盖章,的时间。

  状写完后,要求一式两份,送到法院即可。

  写离婚书应注意的问题

  书写离婚书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书是引讼程序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书,书的书写需要按照一定的格式书写,同时要在事实及理由部分将结婚的时间,婚后的情况,及不能再维持夫妻关系的理由写清楚.但一定要避免事无巨细全都写上的流水帐式的书写方式,要将主要问题,主要观点,主要理由写清楚即可。实践中往往有些原告,总是担心没有将事实书写清楚,结果长篇大论,侃侃而谈,实际上这样做于事无补。

  2,原告与被告的姓名一定要绝对准确,不能有任何的错误,换句话说只要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一直就可以了

  3,要写对各自的住址,电话,从而避免在法院传唤时 产生错误,耽误时间。

  离婚起诉书范本篇5

  「关 键 词生效,离婚,调解协议,既判力,主观范围

  一、问题的提出

  2002 年1月,原告洪素兰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法院,要求与被告陈衍荣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离婚调解协议。调解书中载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洪素兰与被告陈衍荣自愿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三明市三元区新市南路215幢 401室房改房一套归婚生女陈伟霞、陈伟丽(注:二人均已成年)所有……”。2003年8月,陈伟霞、陈伟丽以父亲陈衍荣拒不交付该套房屋为由,诉至三元区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该套房屋归陈伟霞、陈伟丽二人所有。

  对此诉请,有几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陈衍荣不履行协议,法院应当受理此案;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不应受理此案,陈伟霞、陈伟丽二人可依洪素兰与陈衍荣离婚之生效调解书向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第三种意见认为,法院不应受理此案。对于该套房屋归属,宜由洪素兰与陈衍荣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洪素兰与陈衍荣另行诉讼解决。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上述三种不同意见的焦点,在于对生效离婚调解协议既判力主观范围的认识不同。

  既判力理论最早可以追溯至罗马法上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既判力是指判决确定后,在实体内容上对于当事人和法院具有的约束效力,即当事人受到判决的约束,不得就已判决的内容再行提出争议,法院也受到判决的约束,不得就同一事项作出矛盾的判断。既判力的社会功能在于通过判决的终局性,确定一种规范的秩序并使其相对地固定下来进而诱导社会秩序的依法形成。首先,以判决形式固定的权利义务状态作为后续交易行为的起点,增强交易行为的安全性,无须担心判决会轻易被改变而使交易行为失去基础或者中断。其次,有既判力的判决具有稳定的可预测性,使从事交易的人们越有可能按判决所示的规范采取行动,有利于秩序的形成。最后,司法中判定的终局性意味着一旦判决成立确定,即不再轻易给反复的谈判或讨价还价留下余地,构成了司法作为另一种建构秩序样式的重要特点。

  在我国,不论是现行民事诉讼法,还是通行的诉讼理论和迄今为止的审判实践,均未正面涉及既判力的问题。但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第15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在这两个法条中,固然没有明示“既判力”一词,但它们无疑是我国民事裁决之既判力的法律依据。因为,所谓“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 “终审的判决”具有一个突出特点,即具有确定性。判决一旦发生法律效力,无论是原审法院还是上级法院,通常情况下不得任意改变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如果发现确有错误需要纠正,应当经过严格的审判监督程序。在当事人对该判决提出不服申诉后法院可能依职权撤销原判。如果这些通常的不服申诉的方法已经用尽,就意味着该判决在其诉讼程序中已失去被撤销的机会。这种判决已达到用通常的不服申诉不能剥夺其存在的状态,称之为确定,这种判决称之为确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终审判决就是确定判决。确定判决具有确定力,包括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实质上的确定力。前者是指确定判决具有不可撤销性;后者是指形成确定判决内容的判断的通用力,通称为既判力。因此,只要是确定的终局判决,便具有既判力。由此可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第152条是我国判决之既判力的法律依据。

  既判力的作用范围,包括时间、客观、主观范围三方面。所谓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是指既判力及于什么人的问题。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原则上仅及于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上诉人、被上诉人、共同诉讼人以及诉讼第三人等。但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案外第三人可能与本案诉讼产生密不可分的关系,而且这种关系对于法的安全性和权利的稳定性明显不利,这就需要法律在适当的情形扩大既判力适用的主观范围。具体来说,既判力扩大的主观范围可及于以下主体:(1)诉讼系属后当事人的承继人。(2)诉讼系属后为当事人或其承继人占有诉讼标的物的人。(3)既判力向一般第三人的扩张。诉讼通常是解决当事人间具有利害关系的纠纷,因而既判力原则上只能在对立的诉讼当事人间产生。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例处地规定判决的既判力扩张至一般第三人,否则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纠纷的合理、高效解决的目标将难以实现。

  既判力向一般第三人的扩张一般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形:① 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如离婚诉讼、监护权的诉讼、抚养子女的诉讼及认领子女的诉讼等,其判决效力应及于一般第三人;②对于有关法人关系或其他团体关系之诉(如代表人诉讼)所做出的形成判决,因其有对世效力,故形成判决对当事人以外的一般第三人都有既判力。

  调解书是法院对当事人通过调解而依法达成的协议所制作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调解书送达当事人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在法律上已得到最终的解决,从而在法律上成为无争议的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均不能对此法律关系再生争议,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法院再行起诉。因此,生效的调解书与终局判决有同等的既判力。民事诉讼法第89 条也规定:“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认为,法律效力包括:拘束力、确定力、既判力、执行力、形成力。可见,法律赋予调解与确定判决同等的效力,生效调解书具有当然的既判力。基于前述离婚诉讼判决之既判力主观范围向一般第三人的扩张,因而生效离婚调解书之既判力主观范围也向一般第三人的扩张。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已经认同生效离婚调解书之既判力主观范围向一般第三人的扩张。父母不履行生效离婚调解书中确认的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时,子女可依生效离婚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就是例证。

  结合前文所述案情,该调解书的既判力主观范围应向陈伟霞、陈伟丽扩张,故陈伟霞、陈伟丽可依生效调解书直接向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注释:

  [1] 参见李祖军、蔡维力主编:《民事诉讼法学》,重庆大学出版社。

  [2] 参见兼子一、竹下守夫主编:《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

  [3] 参见陈荣宗:《举证责任分配与民事程序法》。

  [4] 参见陈荣宗:《举证责任分配与民事程序法》。

  [5] 参见陈荣宗:《举证责任分配与民事程序法》。

  [6] 参见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7] 参见石萍:《判决的既判力应予尊重》。

  [8] 参见骆永家:《既判力之研究》,三民书局。

  [9] 参见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离婚起诉书范本篇6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状应当记明如下事项:①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③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就一份离婚状来说,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写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要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果有诉讼人,还应当写明诉讼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权的范围以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等。

  二、主要是陈述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一)婚姻状况中应当写明何时结婚,在何地登记;怎样相识,是自由恋爱还是经人介绍,或是包办、买卖婚姻,是初婚还是再婚;婚后有无子女,子女的年龄及其他情况;现在是否分居,分居多长时间等。

  (二)离婚的理由中应当写明:婚姻基础怎样,是好是坏,还是一般;婚后的感情如何;是否常吵架,吵架的主要原因、经过,被告的现在态度如何;是否经过双方单位或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调解的效果怎样;以前是否到法庭诉讼过,法庭处理结果。如果是因为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案件,方必须提出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总之,这部分里要提出自己要求离婚的充分理由。

  (三)诉讼请求部分应当写明自己的离婚态度,离婚后对子女如何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家庭共同财产如何处置。

  三、写明时所送交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告人自己签名或盖章,的时间。

  离婚起诉书范本篇7

  书写离婚书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书是引讼程序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书,书的书写需要按照一定的格式书写,同时要在事实及理由部分将结婚的时间,婚后的情况,及不能再维持夫妻关系的理由写清楚.但一定要避免事无巨细全都写上的流水帐式的书写方式,要将主要问题,主要观点,主要理由写清楚即可。实践中往往有些原告,总是担心没有将事实书写清楚,结果长篇大论,侃侃而谈,实际上这样做于事无补。

  2、原告与被告的姓名一定要绝对准确,不能有任何的错误,换句话说只要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一直就可以了

  3、要写对各自的住址,电话,从而避免在法院传唤时 产生错误,耽误时间。

  4、在书中避免使用过激的语言,及不文明的言语。

  5、写完后一定要好好的检查,不要因为不小心写上了对自己不利的话

  关于离婚书的法律规定: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状应当记明如下事项:①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③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就一份好的离婚书来说,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要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

  如果有诉讼人,还应当写明诉讼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权的范围以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等。

  二、主要是陈述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1)婚姻状况中应当写明何时结婚,在何地登记;怎样相识,是自由恋爱还是经人介绍,或是包办、买卖婚姻,是初婚还是再婚;婚后有无子女,子女的年龄及其他情况;现在是否分居,分居多长时间等。

  (2)离婚的理由中应当写明:婚姻基础怎样,是好是坏,还是一般;婚后的感情如何;是否常吵打,吵打的主要原因、经过,被告的现在态度如何;是否经过双方单位或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调解的效果怎样;以前是否到法庭诉讼过,法庭处理结果。如果是因为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案件,方必须提出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总之,这部分里要提出自己要求离婚的充分理由。

  (3)诉讼请求部分应当写明自己的离婚态度,离婚后对子女如何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家庭共同财产如何处置。

  离婚起诉书范本篇8

  离婚书格式:

  离 婚 起 诉 状

  原告:(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被告:(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诉讼请求

  书写自己要求达到的目的,包括:请求判决离婚,孩子的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方抚养时探望权的请求,财产的分割,本人生活困难时请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方式或数额,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时请求损害赔偿的数额等,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女儿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元给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至儿子/女儿年满18周岁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 判归原告所有);

  四、被告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 元给原告;

  五、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元给原告。

  事实和理由

  事实和理由:陈述结婚、子女出生的具体时间,写明诉讼请求的依据,包括离婚的理由、依据,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承担、探望方式的理由和依据,财产情况、分割理由及依据。

  离婚理由:应详细叙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的事实和依据, 主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来说明没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如有法定离婚情形时(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应特别指出。字数根据具体情况酌定,并无限定,但不宜过于繁琐。

  为此,原告特依法提讼,请你院依法裁决。

  此致

  某某区/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年 月 日

  离婚状范本:

  离 婚 起 诉 状

  原告:XXX,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住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房,电话:……

  被告:XXX,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住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房,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XXX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万元给原告(从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按每月 元计);

  三、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见清单)。

  事实和理由

  我于 年 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见过一面后,在父亲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同年 月 日到某镇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 年 月 日生下儿子陈秦。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婚后不到 二年,被告更是寻找借口在外租房另居,长年不归家。自此以后,我与被告便过上牛郎织女式的分居生活。结婚这么多年以来,我们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其实我所希望的只是家庭的一点点温暖。但是,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无人知晓;病了,自己照顾自己;受了委屈,没人可以倾诉和理解。照料儿子,都是我一个人独力承受。

  在分居期间被告也极少过问本人的情况,偶尔归家对我也是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更令人伤心的是,被告在外还沾花惹草,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

  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我曾于 年 月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而经实践证明,夫妻双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且分居多年,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儿子XXX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携带,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儿子的生活,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现月收入上万元,且其经常不归家、无法联系,因而应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元。由于原告收入不多和不稳定,为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告现居住的房屋应判归原告所有。

  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院提讼,请你院依法判决。

  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离婚起诉书范本篇9

  一、写明原、被生的基本情况

  要写明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

  如果有诉讼人,还应当写明诉讼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权的范围以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等。

  二、主要是陈述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1)婚姻状况中应当写明何时结婚,在何地登记;怎样相识,是自由恋爱还是经人介绍,或是包办、买卖婚姻,是初婚还是再婚;婚后有无子女,子女的年龄及其他情况;现在是否分居,分居多长时间等。

  (2)离婚的理由中应当写明:婚姻基础怎样,是好是坏,还是一般;婚后的感情如何;是否常吵打,吵打的主要原因、经过,被告的现在态度如何;是否经过双方单位或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调解的效果怎样;以前是否到法庭诉讼过,法庭处理结果。如果是因为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案件,方必须提出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总之,这部分里要提出自己要求离婚的充分理由。

  (3)诉讼请求部分应当写明自己的离婚态度,离婚后对子女如何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家庭共同财产如何处置。

  三、写明时所送交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告人自己签名或盖章,的时间。

  状写完后,要求一式两份,送到法院即可。

  离婚状应当注意的问题书写离婚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书是引讼程序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书,书的书写需要按照一定的格式书写,同时要在事实及理由部分将结婚的时间,婚后的情况,及不能再维持夫妻关系的理由写清楚,但一定要避免事无巨细全都写上的流水账式的书写方式,要将主要问题,主要观点,主要理由写清楚即可。实践中往往有些原告,总是担心没有将事实书写清楚,结果长篇大论,侃侃而谈,实际上这样做于事无补。

  2、原告与被告的姓名一定要绝对准确,不能有任何的错误,换句话说只要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一致就可以了

  3、要写对各自的住址,电话,从而避免在法院传唤时产生错误,耽误时间。

  4、在书中避免使用过激的语言,及不文明的言语。

  5、写完后一定要好好的检查,不要因为不小心写上了对自己不利的话。

  离婚状(一)

  原告:夏某,女,汉族,1982年10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寿安镇,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4年3月9日出生,住温江区寿安镇,身份证号码,电话。

  诉讼请求

  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2、婚生子李某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每月承担婚生子300元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由双方凭票各承担一半。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年 6月25日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在成都市温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居住于成都市温江区寿安镇,并于2007年 7 月 15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现已满3岁。

  原、被告双方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性格古怪,经常无缘无故地突然发脾气,殴打原告和孩子,导致原告与孩子感到与其共同生活非常恐惧,被告与原告吵架后,常威胁原告自己要去自杀,甚至邀约原告一起死,并拿起农药、煤气来威胁原告,使原告和孩子终日生活在被告的威胁和恐惧之中,被告的这些行为,最终导致双方感情完全破裂。

  综上,为解除原、被告之间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准允原告的上列诉请。

  此 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夏某

  离婚状(二)

  原告张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XX市XX路X号X号楼X单元XX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

  被告李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XX市XX路X号X号楼X单元XX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2、双方子女张XX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XX元;

  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10万元。

  事实和理由

  我与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于XX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并于XXX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张XX。原告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等违法活动,不务正业,原告多次苦心规劝,但被告仍劣性不改。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和,两人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的彻底破裂,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贵院,望依法判如诉请。

  此 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离婚起诉书范本篇10

  1950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经过50多年的实践,该制度由于具有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程序简便等特点,为婚姻当事人所乐于接受。随着我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当事人采取协议方式,通过非诉讼程序解决离婚问题,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所接受。 离婚协议是协议离婚在法律上的体现,或者说是理解登记离婚制度的前提和基础。而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诉前离婚协议,也就是男女双方当事人在协商离婚的过程中,达成书面离婚协议并在其中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全部或部分作出相应的约定,但由于种种原因,一方或双方反悔没能在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办理正式离婚登记手续,双方诉诸于人民法院寻求终局判决。对于该类协议其性质及效力有不同的理解,导致法律适用上产生较大争议,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离婚案件对于每一个当事人来说,都是其一生的大事,甚至关系到其赖以生存的根本,作为法律工作者应正视这个问题。

  诉前离婚当事人所达成的离婚协议,其实质为单一的涉及身份关系的的协议,仅为离婚意向,国家应从确保离婚时双方真实意愿、减少冲动离婚、保护子女利益等角度出发,对夫妻双方协议离婚进行必要的限制,在没有经过婚姻登记机关正式登记备案前提下,应允许双方具有反悔的权利,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除非双方当事人追认,该协议未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无论是离婚本身,还是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同时,我国仍应进一步完善离婚登记相关制度,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作为经验交流,降低律师办理相关案件的的诉讼风险,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利益。

  一、诉前离婚协议的同案不同判,司法实践中处理较为灵活

  【案例3-4.10】

  2、陶某同意将 2003年9月购买的房产及房屋贷款全部给付王某,并协助办理该房的产权及偿还贷款等事项。

  4、王某放弃北京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切利益,其名下20%的股份由陶某负责在儿子陶某某18周岁后转到儿子名下,王某注册的该公司某商标所有权转给陶某某,使用权归陶某。

  5、北京市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某机械制造有责任公司继续由陶某持有并经营管理。

  6、儿子陶某某的归属征求其本人的意愿。儿子参加工作前的学费、培训费及家教辅导费由陶某承担。生活费由王某负担。

  7、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同日,双方到北京某区的公证处,就2003年9月购买的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1、协议人双方为上述房屋的产权共有人。

  2、王某占有上述房屋99%的产权份额,并持有该房屋的《房屋产权证》,陶某有上述房屋1%的产权份额,并持有该房屋的《房屋共有权证》。

  3、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签字并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庭审中,陶某主张离婚协议书签订在先,为履行协议又签订了经公证的协议书,故应执行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产的内容。陶某同意子女由王某抚养。王某认为公证书签订在先,离婚协议书签订在后,离婚协议书没有生效。 法院判决主要内容:对于双方因离婚就财产分割所达成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被告认为该协议应以离婚为前提,因未离婚故未生效之意见,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判决双方离婚,双方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王某不服,认为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生效,应以双方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为前提条件,因此该离婚协议书无效。王某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判决的主要内容: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协议既可形成于婚姻关系成立之前,亦可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认定、处理、分配,夫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既然是从其约定,也就意味着法院在处理夫妻之间的财产争议时,须尊重双方签署的合法的财产协议。由此可知,夫妻之间合法的财产协议的效力并不以“双方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为前提”。该协议确系双方当事人亲笔签署,其内容并不违反法律,部分条款已经实际履行,该协议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愿,上诉人亲笔签署该协议且依据该协议财产分割条款接受财产后,又对财产分割的条款的效力提出质疑,法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3-4.11】

  案例2:[2] 林某(原告男方)和白某(被告女方)于2006年3月上旬通过网络认识,于6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后初期感情较好。白某在书中称其于 2006年9月8日早上发现林某婚前乃至婚后仍与其他女性有感情受到沉重打击,当即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其内容如下:“由于林某在新婚期间便和他人(有夫之妇)有婚外恋行为,严重的伤害了白某的感情和精神,因此林某愿意承担一切责任,而且愿意为此付出50万元的人民币的精神和其他方面的补偿,并同意离婚,现双方协议离婚。”白某诉请法院判决林某兑现离婚协议,给付补偿款人民币50万元。 林某同意离婚,但否认曾在有上述内容的协议内容的文件上签字,亦否认曾在空白纸张上签字,但其不能否认该协议上的签字不是其本人所签。并解释称,白某于 2006年9月8日一早到其单位哭闹,在无奈之下,按其要求分别书写了数额为20万元、50万元不等的借条,白某又要求离婚,林某无奈与其到了婚姻登记机关,后感觉白某不是在开玩笑,遂拒绝签字。林某对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法院同时查明9月7日协议签订的前一天,白某未告知林某即将其存于多个银行的婚前存款二十多万元全部提走,事后予以否认;林某发觉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取银行监控录像及有签名的取款凭证。白某最后在庭审中承认取款事实,但称是经过林某同意,并已经全部用于家庭消费及偿还债务。 法院判决的主要内容:虽然林某对于该离婚协议书的产生持有异议,但该协议确由双方亲笔签署,且林某未就其异议的成立提供证据支持,故在此前提下,应该认定该协议的内容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协议已然成立;但夫妻财产分割是离婚的后果之一,以其为内容的协议有隐含的生效条件,即在婚姻关系解除时方可生效;合同既已成立,非经法定事由不得擅自变更、撤销,现林某具有不当的行为的事实已被法院认定,其所提出的异议亦不成立,但考虑到婚姻关系较一般合同关系的特殊性,及林某的实际负担能力,本院将酌情对其补偿数额予以重新确认,判决林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白某补偿款人民币十万元。 双方均提出上诉。二审时,法官主持调解,林某个人称感觉法官有认可该协议全部效力的倾向,无奈接受调解方案,增加给付女方五万元。

  【案例3-4.12】

  【案例3-4.13】

  一审法院认为,夫妻离婚诉讼前自行达成的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离婚协议,尚不足以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只有夫妻在向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时达成的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相关协议,因为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已经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才可认为其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意思表示已固定,双方所达成的相关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夫妻双方可以产生法律约束力。

  【案例3-4.13】

  案例5 拒绝履行离婚协议 法院判决不许反悔

  二、关于对诉前离婚协议的性质及效力存在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婿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但对相关究竟什么样的婚姻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范围、如何处理协议的成立与生效要件的关系等问题并无明确的界定。 在以上列举的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律师及法官所印证自己的主张均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上,该条内容是如此表述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该司法解释于2003年12月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第一时间以出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丛书”单行本《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的方式,对此条司法解释的内容明确界定为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协议离婚后财产分割争议的受理”。

  1、绝对不理派,抑或当事人不提不理。以笔者的诉讼实践来看,相当多法官对这种诉前离婚协议持置之不理的态度。

  2、适当参考说。该观点带有一定的普遍性,认为男女双方在离婚诉讼前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未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但是,这并不妨碍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将之作为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的参考。[12]这种观点赋予了法官相当大的自由裁量的权利和空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征求意见稿)八、【关于诉讼外离婚协议的效力】男女双方在离婚诉讼前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未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但是,这并不妨碍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将之作为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的参考。

  3、混合合同说。该观点认为:离婚协议的性质是一种混合合同,关于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及债务处理属于财产关系的性质,除非当事人在离婚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或者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该协议生效,则离婚协议自上述约定成就方能发生法律效力外,如果离婚协议的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离婚协议中的自愿离婚条款自取得离婚证之日起生效,法院绝对不会仅凭一纸诉前的离婚协议及子女抚养直接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及相应的子女抚养问题;而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则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行生效,对双方当事人有绝对的约束力,而不以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颁发《离婚证》为生效要件,法院承认该部分条款效力.

  在此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的目的是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协议可视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反悔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则表明其不同意按离婚协议履行,财产协议因缺乏离婚的前提基础而不再具有约束力;且人民法院不按离婚新协议而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分割财产不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只要当事人离婚,当事人在此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均对双方无约束力,法院不应按离婚协议处理财产。另一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虽然涉及身份关系,但不能理解为凡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对当事人就无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基本的合同法原理,同意应当适用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中的财产部分。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离婚协议与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提交的离婚协议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如果将离婚协议看作附条件的协议,也不应将该条件限定为“登记离婚“,除非协议中有明确约定,否则应作宽泛理解为该条件是“离婚:,因此当法院判决准许离婚时,该条件同样已经成就。婚姻关系当事人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在决定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关注自己离婚后产生的财产变动、子女等切身利益问题,尽量尊重当事人在自愿情况下表达的意愿。基于上述理由我们采纳第二种意见。第2款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在离婚协议中普遍存在没有在协议中列明所有财产项目仅列明一方分得财产范围,同时使用”其他财产归另一方所有“的字样的情况,此时协议签订时另一方应分得的财产项目和数额不明确,事后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往往解释不一致。假设新发现的财产价值显著高于协议中已写明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价值的,而将新发现的财产解释为协议中的”其他财产“的话,可能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同时在控制财产的强势一方提供了转移、隐藏财产的机会,因此有必要予以平衡处理。 以上列举的五个个案均能对号入座。

  三、关于离婚协议性质的认定

  离婚协议的性质应为涉及人身关系的单一合同范畴,虽然离婚登记性质被定性为行政确认,协议离婚是以离婚登记为特别生效要件;离婚协议的成立与生效之区分对于社会公众及从当事人认知角度来看是完全一致的,没有实质意义。 诉前离婚协议其实质应为离婚意向,如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反悔,除非追认协议全部或部分条款,否则该协议对双方无约束力,法院应依法审理一并并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

  2、离婚协议的性质应为涉及人身关系的单一合同范畴,“混合合同说”人为混淆了诉前离婚协议与婚内财产约定的界限是极为有害的。 事实上,离婚协议主要由三部分组成,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及抚养费支付标准、探望权的保障和财产分割,稍具生活阅历的人都明白,当事人在谈离婚时,是否马上同意离婚、孩子归谁及给多少抚养费、还有财产分割,是否一方放弃全部财产等等是一揽子的方案,各部分是相辅相成的,有一项达不成意见,甚至只是财产分割的执行程序还根本不涉及实体,甚至只是一项探望权中的对方是否必须陪同,都有可能前功尽弃,导致整个协议落空。

  无论婚前协议还是婚内财产约定,原则上双方签字即可生效,仅限于夫妻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如何归属的适用,但与离婚协议是有本质区别,决不能混淆。 有律师设计了离婚协议的格式范本条款,作了如此约定,“夫妻双方同意离婚时按照以下条款内容分割财产、债权、债务。若双方以协议方式离婚,以下条款将作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债权、债务处理的内容。若一方发生变故,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时,下列条款视作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内容。双方财产及债权债务处理按本协议内容执行。”该条款其实质纯为保障妇女权益角度为其出发点,用心良苦,但笔者认为,一般社会公众是不能也无法区分离婚协议与婚内财产约定何时生效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除非对方当事人有律师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第三人见证其能够正确认知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否则该约定应为无效。

  3、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离婚协议的成立与生效对于社会公众从个案当事人认知及真实意思表示角度来看是完全一致的,是以离婚登记为最终生效条件的,即使其性质被定性为行政确认。 对于诉前离婚协议效力不同判决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对离婚协议的成立与生效要件的争论。虽然离婚登记虽然在法律性质上为行政确认,而非行政许可,已趋形成共识,但是离婚登记自身尚存在的一些问题造成我国传统上社会公众认知其为行政许可, 我国的离婚登记同结婚登记一样在性质上属于行政确认,是一种民事登记,[14]已趋形成共识。虽然其是由行政机关具体实施的,但目的在于确认婚姻当事人的婚姻状态,即确认婚姻关系或者解除已确认的婚姻关系,经过婚姻登记的婚姻关系或者婚姻关系的解除才具有法定的效力,当事人因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才具有法律效力。鉴于婚姻登记的性质属于行政确认,其目的在于确立婚姻关系或者解除已经确立的婚姻关系。因此,尽管婚姻登记工作由作为行政机关的婚姻登记机构为当事人办理,但他不属于行政许可范畴。因为,它不具有行政许可的强制的排他性和在一定领域的限制性,凡是符合离婚要件的婚姻登记机关都必须予以办理,可见,结婚、离婚属于民事行为,婚姻登记机关除依法履行登记职责外,不存在对婚姻当事人及婚姻关系进行行政管理的问题,故它不是行政许可。 尽管婚姻登记不属于行政许可范畴,但中国传统观念看来,由于它毕竟是申请行政机关来办理的,因此婚姻登记仍然属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对婚姻登记机关做出的结婚登记、离婚登记、不予登记或者撤销登记的决定不服的,仍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和途径进行救济。[15] 同时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和《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等地方政府规章及婚姻登记机关内部规定,严格要求离婚登记要求夫妻双方在提出离婚申请以及领取离婚证时都必须要到场,共同提出申请,共同接受审查,共同领取离婚登记证书,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后,一方当事人离开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机关就应终止为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不得将离婚证办法给一方当事人。[16]正是基于以上情况的存在,笔者坚持认为,离婚登记应为协议离婚的特别生效要件,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也是在婚姻登记机关签署的离婚协议才是最终具有约束力的。 笔者同时非常赞同台湾王泽鉴先生的观点,要重新肯定一项法学上之基本常识:法律行为之构成要件(Tatbestand),系由成立要件及生效要件共同组成之,须二者兼俱,法律效果始焉发生。诚如德国民法及法学方法论权威学者Larenz教授所云,成立要件及生效要件之区别,其唯一之意义,在于使吾人能藉此更能认识在法律行为整个事件中,何者为法律行为之意义核心(Sinnkern),何者为其发生法律效果所尚须具备者,而不是在于使一方当事人得基于成立要件,请求他方当事人履行特别生效要件。[17

  因此,成立要件及生效要件,在概念上固应区别,但此纯为法学上认识之目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自法律行为之过程而言,自有不同,一为不成立,一为不生效,应予分辨,亦不待言。[18]但就当事人依法履行为所企图实现之法律效果而言,则无不同;就契约而言,其未成立时,双方当事人无从根据契约,而主张任何权利。契约虽成立而未生效,双方亦无从根据契约,而主张任何权利。

  4、诉前离婚协议其实质应为离婚意向,如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反悔,除非追认协议全部或部分条款,否则该协议对双方无约束力,法院应依法审理一并并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 以笔者的接待婚姻家庭咨询及诉讼实践所了解的情况看,离婚协议的签订有其特殊性,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合同能相比。与一般民事合同的当事人不同,夫妻之间关系更亲密,常常有戏言玩笑,并不真的兑现。一方即使偶尔提出了不合理要求,一方妥协让步满足其要求常常被视为是爱的表现。即使对方提出的是签署离婚协议,最后违心签了这种协议的也不少。现实生活中有不少当事人,特别是是男性当事人所签署的“离婚协议”,放弃全部财产净身出户,给与高额赔偿或补偿,并非是其离婚的真实意愿,而只是为了挽回婚姻的一种愿望表示,一方为了表明结婚的忠心或者表明自己再不犯错的决心,通常无条件地接受对方提出的条件,此刻如果要求降低违约金或者拒绝签协议,将导致夫妻关系的进一步恶化。[19]但如果说是完全自觉自愿的,笔者是不相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