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自律规定

       廉洁自律规定 为加强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廉政建设,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确保项目部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在项目部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为民、务实、清廉”的方针,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组织的“管理、教育、监督”和群众及社会监督,规范自己的行为,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履行职责。

       第二条 认真遵守学习宣传教育制度和有关计划安排,加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反腐倡廉的自觉性,顾大局、识大体、讲原则、守法纪,言行一致,表里如一,以身作则,廉洁自律。

       第三条 要认真遵守《廉政合同》和中央、福建交通厅及省质监站有关廉政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自觉遵守以下禁止性规定:

       1、不得接受、索要和借用施工协作队伍单位及其个人的钱物(包括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礼金、奖金、补贴、物品)或其它好处; 2、不得在本项目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3、不得参加施工协作队伍及其个人安排的旅游、宴请、健身、娱乐活动和提出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个人要求; 4、不得将个人或亲友购买的车辆、机械设备安排在本工程项目从事营利活动; 5、个人及其配偶,子女不得参与工程项目机械、设备、车辆、材料的购销及中介活动;

       6、不得参与赌博和在工作时间饮酒及违反规定驾驶车辆; 第四条 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搞好生产经管管理工作,坚持原则,严格程序,转变作风,注意工作方法,提高办事效率,职责内的工作抓紧办理,不推诿、不拖拉、不延误、不刁难对方,不吃、拿、卡、要。

       第五条 发现工作人员中,有违反《廉政合同》或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等问题的,应及时向本项目或上级领导反映,履行监督职责。

       第六条 不发生其它不遵守工作、生活纪律,损害单位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七条 凡违反以上规定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党纪、政纪处分,追究其责任。

       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情况自查报告

       廉洁自律承诺书

       廉洁自律发言稿

       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廉洁自律对照检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