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怎么获得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 许可证 一、申请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 4、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 5、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6、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7、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二、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五份和电子版文件。

       2、相关证明文件及材料一式二份:

       (1)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3)保密资格证书;(4)消防达标文件;(5)安全生产达标文件或者安全生产评价报告;(6)环保验收达标文件;(7)其他辅助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1、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

       许可目录规定应当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

       许可的,应当直接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同时报送总装备部。

       2、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应当征求中国人民解放军派驻的军事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军事代表机构)的意见,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审查,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同时报送总装备部。

       4、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或者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做出决定。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提出申请的单位颁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做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提出申请的单位,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在做出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总装备部的意见,总装备部应当在 10 日内回复意见。

       5、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布局的要求,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实际需要,经征求总装备部意见,可以对有特殊要求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做出数量限制。

       6、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专业或者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等相关内容。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格式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7、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严格保密管理,不得泄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相关内容。

       8、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产品出厂证书上标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编号。

       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10、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办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有关材料及时归档,并妥善保存,严格保密。

       11、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并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当接受军事代表机构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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