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发票管理办法 整改措施(共19篇)
第1篇: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
一、未按规定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处以1万元罚款。私自印制的发票和生产的发票防伪专用品以及私自刻制的发票监制章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销毁。
二、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处以2000~10000元罚款。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1.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 2.私售、倒买倒卖发票; 3.贩运、窝藏假发票;
4.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 5.盗取(用)发票;
6.其他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处以500~10000元罚款。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1 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2.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一致; 3.填写项目不齐全; 4.涂改发票;
5.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6.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 7.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 8.开具票物不符发票; 9.开具作废发票;
10.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 11.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 12.扩大专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13.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14.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 15.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四、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处以500~5000元罚款。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1.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2.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3.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 4.自行填开发票入帐;
5.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五、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处以1000~10000元罚款。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1.丢失发票; 2.损(撕)毁发票;
3.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 4.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5.印制发票的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
6.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 7.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六、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处以1000~5000元罚款。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1.拒绝检查; 2.隐瞒真实情况; 3.刁难、阻挠税务人员进行检查; 4.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 5.拒绝提供有关资料;
6.拒绝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 7.拒绝接受有关发票问题的询问; 8.其他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七、发票承印厂不按规定印制、保管发票的除罚款1万元外,取消其承印发票资格。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八、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十
一、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违反发票管理法规造成偷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2篇: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制度
(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发票领购、保管和缴销„„„„„„„„„„„„„„„„2 第三章 发票开具„„„„„„„„„„„„„„„„„„„„„„2 第四章 发票丢失处理„„„„„„„„„„„„„„„„„„„„7 第五章 发票取得„„„„„„„„„„„„„„„„„„„„„„8 第六章 发票审查„„„„„„„„„„„„„„„„„„„„„„10 第七章 发票报账„„„„„„„„„„„„„„„„„„„„„„12 第八章 附则„„„„„„„„„„„„„„„„„„„„„„„„13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公司经济活动,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本制度适用于辽宁省东煤地质一0七队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
发票领购、保管和缴销
第三条
公司所用发票由财务部按规定统一向税务机关领取,税务机关要求对发票进行管理。财务部专门人员保管并建立完整的发票登记簿,详细登记各种发票购买、领用和结存情况,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四条
公司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五条
公司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六条
必须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发票丢失,由责任人承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三章
发票开具。
第七条 公司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也可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八条
公司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 专用章。
第九条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抵扣联、发票联、记账联。抵扣联、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财务部为记账原始凭证。
第十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备注栏信息、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第十一条
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十二条
公司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2、知道或者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3、拆本使用发票、跳号使用发票;
4、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5、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第十三条
发票限于公司所在省内开具。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第十四条
公司需要开具发票,首先由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发起销售发票开具申请、审批流程,载明与合同相符的开票信息,经过审核、审批后,提交财务部门开具发票;已开好的发票,经业务人员复核无误后,在发票登记簿上签字,领取发票相应联次;财务人员依据记账联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开具发票后,当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
1、符合普通发票作废的条件,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① 在发票开出的当月,收到退回的普通发票原件。② 购货方未作帐务处理,且我方也未作帐务处理的。
2、符合专用发票作废的条件,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①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原件的时间未超过我方开票当月; ② 我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③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3、符合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业务部门相关人员负责向购买方收回原发票及抵扣联原件,在将发票及抵扣联原件交回财务部门前,发起发票退回流程,在流程中注明发票退回原因及原件交财务时间,财务部门收到发票并签收确认,同时财务必须将收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与存根联、记帐联等其他联次粘贴在一起,在每联上加盖作废章,作为发票档案保存。
普通发票作废流程与专用发票相同。
第十六条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红色发票申请需要在企业开具蓝字发票次月,企业抄报税之后进行,因为只有企业抄报说之后,税务系统才能完整收集到购销双方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及认证使用情况,系统才会自动进行校验,因此红色发票申请时间一定是专用发票开具次月企业抄报税之后。
红字发票申请人与流程
1、购货方申请:
销货方将专用发票交给购买方,应由收到发票的购买方申请,填写红字发票申请表并上传税务机关。
应由购买方申请红字发票,又分为增值税发票已认证和未认证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相符且进行了抵扣之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
第二种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认证抵扣: 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
②.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不符; ③.所购项目不属于增值税抵扣项目范围。以上几种情况均由购货方进行红字发票申请。步骤:
第一步:购买方开具并提交红字发票信息表; 第二步:购买方税务机关审核信息表;第三步:购买方将税务机关审核信息表交于销货方; 第四步: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流程:由业务部门相关人员负责向购买方收取《信息表》、发票及抵扣联原件,发起发票退回流程,同时发起红字发票开票申请流程(若未有发票退回的,直接发起红字发票开票申请流程),并在申请流程注明具体退回原因以及相对应原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财务收到《通知单》及发票并签收确认,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队长批准,财务审核相符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
2、销货方申请:
第一种情况,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 第二种情况,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交付。步骤:
第一步:销货方开具并提交红字发票信息表; 第二步:销货方税务机关审核信息表; 第三步: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流程:此种情况由业务部门相关人员负责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将发票及抵扣联原件交回财务,交回前发起发票退回流程,同时发起红字发票开票申请流程,并在申请流程注明具体退回原因以及相对应原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财务收到发票及抵扣联原件并签收确认,经相关部门经理审核、队长批准,财务审核相符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
第四章 发票丢失处理
第十七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十八条
因我方将发票联丢失需要作废或开据红字发票的,由责任人员负责将作废声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可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并发起发票作废流程,或发起红字发票开票申请流程,并在申请流程注明遗失责任人及原因,财务收到作废声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并签收确认,经队长审批、财务审核相符后,方可开具作废或开据等额的红字发票。第十九条
因购货方将发票联遗失的,由业务部门相关人员向财务部门取得原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并在存根联复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交予受票方。若购货方坚持需要重开蓝字发票的,业务部门相关人员负责向购货方取得购货方的发票作废声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我方重开发票的依据,且发起重开发票的流程,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并经财务审核相符后,方可开具作废及开据等额的蓝字发票。
第五章
发票取得
第二十条
公司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必须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经办人员取得各类发票时,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特殊收据,应严格审核其真伪、内容开具是否合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业务人员及财务部门有权拒收,业务经办人是取得发票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签订采购或服务合同时要严格按以下规定执行:
1、公司业务经人员在购买商品、接受劳务和服务选定供应商、服务商时,应当首先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次是小规模纳税人,最后才是个体工商户。无论选择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个体工商户,都必须能够按时全额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在经济业务发生前,业务经办人员应要求对方出示相关证照,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开具发票的资格,若其经营范围中不包含此业务,则其不具备开具发票的资格,需要到税务部门代开发票。
3、在签合同中,还要完善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开票信息,并约定在信息发生变动时及时通知对方。
4、合同中应当明确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税率及价外费用,明确价外费用与货物是一票制还是两票制。
5、合同中应加入虚开条款,即:如开票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其造成的损失由开票方全部承担责任,并且按照合同约定重新开具合法合规发票。
6、合同条款中还要约定发票送达方式、期限、红字发票义务、票款规则等条款。
当发票开具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情形,开票方有义务配合开具红字发票。
第二十二条 业务经办人员无法按第二十条规定取得发票时,应写出书面申请陈述合理的理由,经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签批后方可持收据等其他证明到财务部报销或入账。
第二十三条 经济业务发生后,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取得发票,无合同的业务要在不超过30个工作日内取得发票。取得发票后,按照公司的审批流程办理签批手续,按照公司的报销流程,送交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
对因经办人员责任,造成发票滞后入账、使增值税进项不能抵扣、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问题,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不能按期抵税的损失)。
对超期未取得发票或未完成签批手续,财务部催办仍未能及时办理的,应写出书面申请陈述合理的理由,经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签批后方可持收据等其他证明到财务部说明情况。
对以谋取个人私利虚开发票、多开发票、收取非法发票等行为,一经查实,公司将严肃处理,触犯刑法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发票必须在出差返回后或业务发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章
发票审查
第二十五条 业务经办人员和部门分管人员要仔细审核以下事项:
1、客户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否是与本企业完全一致,是否按照本企业提供的开票资料开具发票;
2、发票开具是否规范、项目填写是否齐全、金额(大、小写)是否正确,货物名称开具为XX一批或XX一宗必须附销货清单,货物名称必须明细,不能简单归类为: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备品备件等; 3、开票内容与业务内容是否一致。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4、开票内容是否在供应商的经营范围内(查看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
5、是否 “三流”相符。开票单位是否是供货(服务)单位,开票单位是否是收款单位,开票单位是否与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单位一致。
6、盖章是否清晰、是否是“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上的单位名称必须与开票单位的名称一致。
7、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8、发票备注栏:
⑴货物运输业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⑵建筑服务业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⑶不动产转让、出租不动产以及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业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⑷保险行业代收车船税业务: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第二十六条
有预付款业务的在预付款支付后,相关业务部门必须建立台账,根据合同或协议及时催开发票。
第二十七条
业务人员收到发票要及时验证真伪,对不能判断发票真伪的,应立即与财务部门沟通,由财务部门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或查验其发票真伪。
由于经办人员责任,取得虚假发票,由此造成的查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罚款、滞纳金全部由经办人员承担。对善意取得的虚开发票(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地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责令经办人员重新取得真实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第二十八条 允许报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和非税收入收据,必须是由具有收费资质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具的,收费项目为列入国家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其他各种结算凭证和往来结算收据只能作为收款凭据或业务凭据,不能作为报销依据。
第七章 发票报账
第二十九条
各业务部门当期发生的经济活动和经济业务,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审批流程及时报账。根据业务影响、合同约定、特殊事项等因素,分为两类:一是当月结算,当月开票报账;二是当月结算,当季开票报账。
1、差旅费、交通费、福利费、业务招待费必须在出差返回或业务发生后的一周之内报账;
2、港口费用、运输费用结算开票时间必须与业务发生时间相匹配,在业务发生的当月结算并开具发票报账;
3、原材料、包装物、煤炭等大宗材料必须当月结算,原则上当月开具发票报账,特殊情况不能当月开具发票的,财务部门要根据结算数据进行预估账务处理;
4、低值易耗品、修理用材料、各类耗材等必须当月结算,当月或当季开具发票报账;
5、车辆、设备维修费用必须当月结算,当月或当季开具发票报账;
6、燃油料、电费、通讯费、水费必须当月结算当月开具发票报账;
7、设备、器具购置按照合同约定及调试验收后当月开具发票报账;
8、建筑、安装、大修等工程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及工程验收进行工程结算,按照单项工程在验收当月开具发票报账;
9、办公费用、职工福利费用必须当月结算当月开具发票报账;
10、其他服务类业务在业务发生的当月经过验收后开具发票报账。
第三十条
财务部门在完成对发票真实性审查、并按照流程完成相关审批程序后,根据经济业务性质作账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年度发票应在本年度结束之前提交财务部门结算付款或挂账处理,以前年度发票原则上不得报销。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宁省东煤一0七队有限责任公司,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3篇:发票管理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新的《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大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由5万元提高为50万元。为了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相关规定,对照旧《发票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我们将就新《办法》修订后相关条款的理解作逐一分析。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解读:第一条的要义在于,发票是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服务的,发票是手段,收入是宗旨。也就是说,发票不合规,权责发生制很难贯彻执行。比如约定三年后付房租,按权责发生制企业得预提每年房租费用,但按照营业税相关规定,预收房租的按预收款确认收入,没有预收款的,签合同时按合同约定时间确认纳税义务,这样营业税发票只能三年后才开,前两年没有发票,会计上作费用处理,但是因为没有发票,要全额作纳税调增处理,这就是发票管理与会计处理的矛盾之处。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解读:新《办法》增加了“缴销”两个字,意味着将实现对发票从出生(印制)到死亡(缴销销毁)的全程监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解读:发票主要是针对流转税业务的财务凭证,购销商品属于增值税范畴,提供或接受服务则属营业税范围。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的发票事项,比如卖旧房,尽管旧房算不上是商品,也不是服务,但是也要开具发票。一般而言应当由销售方或提供方开发票,但有时购买方和接受服务方也得开发票,最典型的是农产品收购凭证。
第四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解读:此次发布的新《办法》法律层次较高,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的,属于行政法规。不但是处理发票问题的重要依据,也是法院等部门执法的重要依据。比国税函或国税发等文件的层次高,采信范围广。
第五条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解读:发票是企业经营活动中重要的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当前,由于发票种类繁多,有机打发票、手工发票还有网络发票,纳税人很难准确把握所有发票的使用范围和防伪等问题。此外,还有克隆发票的问题,纳税人往往上网一查,发票号码、代码都是真的,就是内容是假的,不法分子通过各种关系搞到发票代码与号码,而后制作假发票,纳税人防不胜防。所以,确定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以及防伪等问题就应该是国家税务总局等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就此,国家税务总局曾下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国税发[2022]142号),主要宗旨是2022年1月1号开始实施新版发票,在全国范围实现票种简并,式样统一,向网络开具与机打发票前进,逐步缩小手工发费使用面。
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解读: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发票违规行为,加大违规使用发票的成本和社会监督力量。
第七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解读:旧《办法》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而新《办法》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而且新《办法》第八条专门规定了要以“招标方式”来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这一规定实质上是将发票印制企业全部纳入了政府采购的监控范围之内,可以有效防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情况的出现。
第九条 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十条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解读:按照相关部门的解释,此次发布新《办法》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因为当前制售和使用假发票、不依法开具发票等违法行为花样翻新且日益严重,管理办法规定的防控措施亟待相应完善。发票防伪是保障发票真与否的关键,因此统一发票防伪专用品至关重要。而发票监制章就好象人民币上的“中国人民银行”六个大字一样,发票不定期换版也是学了纸币制作道理。因此,上述三条规定的目的都是要将发票防伪和监管纳入全国统一管理范畴。其中第十条强化了税务机关在发票印制中的具体责任。
第十二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解读:旧《办法》的第十条规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新《办法》将“应当”改成“必须”,强化对发票印数的管理。
第十三条 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解读:该条规定充分考虑到了少数民族地区发票使用的实际情况,发票管理在强硬中凸显人性化的一面。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解读:本条是对发票印制区域的规定,与旧《办法》无实质不同。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解读:本条与旧《办法》相比,修改了需要持“发票专用章”领购发票的规定。旧《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领购发票发票专用章一般情况下是对没有财务专用章或个体工商户才有的,新《办法》要求提供发票专用章印模而不是旧《办法》在财务印章与发票专用章之间二选一的方式,新《办法》还对发票专用章式样进行了总局层次的规定,其地位大大提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明确,从2022年2月1日起将在全国启用新的发票专用章式样。另外,领购发票还是实行先领发票领购薄的模式,但是有五个工作日的限制,这对于税务机关也是一个约束。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解读:将旧《办法》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将原国税函[2022]1027号文件中关于代开发票的规定写入《发票管理办法》,提升了相关规定的法律级次。新《办法》对代开发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特别明确了没有税务登记证开票的问题。比如常见的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开发票的问题,此次新《办法》明确可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规定了详细流程。而旧《办法》第十七条仅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并未就如何开具进行细化。
第十七条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解读:该条与旧《办法》规定没有不同。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解读:新《办法》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本条与旧《办法》最大的区别是最后一句话,旧《办法》规定“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而新《办法》改为“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按照财综[2022]1号文件第七条的规定,“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新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与旧版“往来款票据”的使用范围有很大变化。新版使用范围严格限定在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代收款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以及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社会团体取得会费收入、公立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的,均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解读:上述三条与旧《办法》无不同规定。特殊情况比较典型的是收购农副产品的收购凭证。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解读: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新《办法》增加“虚开发票”的行为界定。新规定更为严格。明确“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也属于虚开。新《办法》第四十一条明确了虚开的具体处罚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解读:将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后的新《办法》规定提法更符合实际情况。网络开具发票已经成为潮流,不少地区已经开始试点。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解读:新《办法》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新《办法》对不按规定使用发票的情形进行了细化。比如第二款: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第五款: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第二十五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解读:新《办法》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规定更完整。特殊情形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公司资产租赁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2]204号)规定:北京的销售实业公司实际收取的不动产租金收入可以向实际支付租金的石化股份有关分子公司开具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
第二十六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解读:新《办法》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解读:上述三条规定与旧《办法》完全一样,未作改动。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二)调出发票查验;
(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解读:新《办法》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增加“缴销”发票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按期报回。
解读:上述四条规定与旧办法规定没有不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解读:新《办法》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细化并完善了发票违规行为。旧《办法》规定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新《办法》虽然没有说,但道理应当适用。
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解读:新《办法》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加重处罚力度。之所以对上述行为新《办法》比旧《办法》加重了处罚力度,是因为这些行为带有明显的故意行为。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解读:新《办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加大对虚开和代开发票的处罚力度。加大对虚开发票的处罚是正确的,同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2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此次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作了如下修改:
1、将第二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2、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3、将第七条修改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4、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5、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6、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7、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8、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9、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10、将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11、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
(三)拆本使用发票;
“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12、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13、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14、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一项修改为:“
(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15、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16、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7、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8、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19、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20、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1、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业特殊的经营方式和业务需求,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该行业的发票管理办法。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特殊需要,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管理办法。”
22、删除第四十四条。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第4篇: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依据,为加强发票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发票领用的管理
1. 凡本公司所使用的发票,均由我公司财务人员购买,实行统一管理。
2.公司财务人员制定“发票使用登记本”,领取时要记载领用日期、数量、发票起止号、经手人。
3. 发票只限在本单位合法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准向外转让、出售。
二、发票开具的管理
1. 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同时,必须如实填开付款单位全称,不得以简称或其他文字、符号等代替付款单位全称。
2. 发票内容填写要求:日期写准,购物单位栏不得简化或空白,品名、数量、大小写金额如实,不准开具品名金额与购物不相符的发票;发票的空白处划斜线封闭,注明开票人姓名。
3. 开错的发票不得撕毁,应在全部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保留原本发票。
4. 团体购货需退货时,应持原发票、如因已报帐不能提供原发票的,应有购货部门证明和发票复印件才能开具红字发票,证明信及发票复印件附在发票存根联后。
5. 购货人要求开具发票时,收回购物凭证粘在发票存根联后。
三、发票的保管
用完的发票存根,按发票的顺序整理好,由财务人员核对、检查收回和领用数量是否相符,发现缺少份数,按税务局发票管理规定罚款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其他注意事项
凡属于非经营性的业务往来,一律不得填开正式发票,否则将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处理。
第5篇: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
为规范发票管理,明确发票开具后的收款责任,减少坏账损失,特制订本办法。
一、发票开具申请
1.项目负责人需要在开具发票前填写《发票申请表》(见附件)。
2.《发票申请表》需经经理签字审批并落实收款责任人。(部门经理开票直接在“经理”处签字即可)
二、发票开具
1.项目负责人本人或委托助理带上签字复核完毕的《发票申请表》到财务部开具发票,财务部见到发票申请表方能开具发票。
2.在财务部填写完发票签收本信息后,项目负责人领取发票收款。
三、未回款发票的管理
1.每月末(或每季度末)财务部会以部门为单位将开具发票未回款明细发送给各经理。
2.经理需要在明细表后面备注预计回款日期,如有收款责任人离职,应重新指定收款责任人并及时催收。
3.财务部需将经理反馈后的开具发票未回款明细整理后发送给主管副总。
四、每年12月16日前财务部将截止12月15日开具发票未回款的明细发送给各经理,各经理应当在年底前将款项收回,无法收回的需报主管副总审批。如发票客户尚未挂账,可与客户协商收回发票联并作废,待下年度收款时再重新开具发票。
第6篇:发票管理办法
企业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发票管理,进一步发挥财务监督作用,维护公司正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发票,包括公司自购发票。
第三条 公司自购发票由财务部统一管理。财务部应指定发票专管员负责发票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发票的领入、使用登记以及定期汇报发票的领、用、存情况等工作。
第二章 发票的领用和开具
第四条 各发票使用部门领用发票时,应填写发票领用申请审批表,由各业务线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交财务部发票专管员,财务部发票专管员核对相关合同条款、款项到帐等情况后,据实开具服务发票。
第三章 发票的开具
第五条 发票的开具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营活动开具发票。
第六条 在开具发票时,应确保:
(一)字迹清楚;
(二)不得涂改;如填写错误,应在误填的发票上注明“误填作
废”字样,并整份保存,不得撕毁,同时另行开具发票;
(三)项目填写齐全,正确无误;
(四)业务内容要真实,票面金额必须与实际收款金额相符;
(五)全部联次一次填写,每联的内容与金额必须一致,大小写必须相符,不得开具阴阳发票; 手写发票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电脑发票不能用手写;
(六)发票顾客联必须加盖相应的发票专用章,否则一律无效。开票人同时应在发票上签名(盖章)。
第八条 使用发票时,必须按发票顺序号依次使用。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第九条 不得将本公司发票用于与本公司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也不得转借、转让或代开发票。
第十条 开具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时,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发生销售折让时,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重新开具发票。
第十一条 在使用发票前,应仔细检查发票的份数、联次及起止号码是否正确。如发现发票份数不符或号码错乱重复,应及时将整本发票退回领票处。
第四章 发票的保管
第十二条 财务部应建立发票领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领用登记簿,如实反映发票的领入、使用和库存情况。
第十三条 应妥善保管发票和发票专用章,不得丢失和擅自损毁。如发现有丢失、擅自损毁发票或者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财务部负责人和经理报告。
第十四条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财务部的发票领用登记簿应保存五年。保存期满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方可销毁。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五条 违反上述发票管理规定者,应处以一定的经济或行政处罚。如违规使用外单位提供的发票,导致外单位对我司进行处罚,或违规使用发票,导致国家税务机关对我司进行处罚,罚款由责任人负担,并追加10%-30%处罚。如外单位或国家税务机关未要求罚款或未列明罚款标准,按下述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领购发票:
(一)私售、倒买倒卖本公司发票;
(二)向他人提供本公司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
(三)其他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对有以上行为的,由财务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
(一)对未按公司规定正确填写发票的:
1、项目填写不齐全,包括用户名称、填票日期、业务内容、大小写金额、填票人等,按每份
处以50元罚款;
2、涂改发票,内容不真实,按每份处以200元罚款。
(二)对单联填开或者上下各联金额、数量等内容不一致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按发票最大金额处以罚款;
(三)手写发票未用双面复写纸套写;电脑发票用手写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每份处以100元罚款;
(四)对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本处以500元罚款;
(五)对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可视其情况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第十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
(一)丢失空白发票;
(二)损(撕)毁发票;
(三)丢失或者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领用登记簿;
(四)未按规定缴销发票的;
(五)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对有(一)、(二)款行为,以发票票面最大金额之和,按地税发票
5.5%、国税发票17%向公司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处以每份1000元罚款;如丢失发票属开具后的非存根联,可按每份处以200元罚款;
对有(三)款行为的责任人可处以每份200元罚款;
对有(四)、(五)款行为的责任人,可责令其改正或暂停领用发票,情节严重者,处以50-500元罚款。
对有以上行为的公司员工,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还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对违反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行为,可以分别处罚。
第六章 发票专用章的管理
第二十条 发票专用章由财务部出纳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发票专用章不得借与他人使用,严禁在非本公司的发票上盖本公司发票用章。如有违反,按所盖发票的最高金额罚款。
第二十二条 必须妥善保管和爱护发票专用章,不得人为损坏。第二十三条 如有不慎遗失发票专用章,应即时报告财务部负责人,并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同时,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 对各种违反公司发票管理规定的处罚由财务部受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行。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其他有关规定以本规定为准。
第7篇: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发票,是指从税务机关领购的增值税发票、服务费发票等。
第三条:发票的领购、保管和缴销
一、公司所用发票由财务部按规定向税务部门购买,并按要求对发票统一进行管理。
二、缴销或使用完毕的发票,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
第四条:发票的开具
一、发票开具:财务部开票人员根据双方已签字盖章的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开具发票。
二、申请开票流程:由公司业务人员填写《发票申请表》,包括货物或劳务名称,购货单位开票信息,直接邮件财务部叶柳抄送运营管理部陈世念,申请开票。
三、开票人员将已开具的发票交与财务部相关人员审核,根据审核无误的发票开具发 票签收单(金额>=5万),并将发票签收单连同发票由运营管理部统一邮寄给业余人员;财务部依据记账联登记入账。
第五条:发票的移交
业务人员在取得发票后应及时送交财务部门入账。日常经营活动取得的发票应在取得日后15天内(不超过发票开具日期30日内)提交对方财务入账并将对方已签章发票回执返回财务。若出现发票滞后入账,或增值税进项不能抵扣的情况(一般发票抵扣期为180天),应由业务人员承担责任。
第六条:发票的退回及重开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由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一、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的;
二、因业务人员主观或客观原因尚未交付发票的。
业务人员应将对方已盖章的拒收证明连同原发票在开票之日起30天内寄回财务部,方可重新申请开票。对于超过红字发票(180天)申请期限,发票仍未退回财务的,由相关业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第8篇:发票管理办法
运输发票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武汉市地税局关于整顿运输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强化对货物运输发票的规范管理,结合本公司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管理流程实施方案》之各项规定。发票的购买、开票和保管由财务部统一管理。
二、发票的开票及领用
1、开具发票时,业务人员将与客户的对账清单及其他开票所需的资料交财务部发票管理人员(舒慧),发票管理人员经审核无误后才能开具运输发票(机打),发票内容必须填列完整,然后将领用日期、发票号码、付款单位、发票金额等内容逐笔登记在发票领用本上,并由领用人签字确认,并负责发票所开款项的收回,并于次月5日前将已开票款未收明细表交财务部。
2、发票管理人员负责对开出的发票进行跟踪管理,督促业务员将已开发票的款项及时收回,收回款项后将发票记账联连同客户对账单一同附在收款凭证后交会计记账,对已开发票不能收回的款项,由业务员负全责。
3、发票管理人员对收回的作废的发票和错票,应及时在发票系统中进行冲销作废,避免错开、重开的情况发生,并将作废的发票各联一同收回。
4、月未,发票管理人员根据开具的运输发票打印出《自开票纳
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将当月开具的发票(含作废的发票)整理后装订成册,以便日后随时查看。
5、非本公司承接的运输业务,均不得代开运输发票。
三、支付外协车辆运费时,必须向承运司机或承运的物流公司索取正规的运输发票,对方若是自开票纳税人,所提供的运输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与开票人专章;对方若是非自开票纳税人,所提供的运输发票必须加盖其发票专用章及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若承运司机不能提供运输发票的,可将其车辆燃料费、桥路费等正规发票作为付款凭证。
四、不能妥善保管、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规定,对货物运输和非运输业务都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违反规定,为其他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可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凡被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一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认定自开票人纳税人。
五、本管理制度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
附:
1、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
2、已开发票款未收明细表(按收款责任人填列,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给业务员作催款通知用)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第9篇:发票管理办法
关于发票使用的管理办法
旭康(2022)号 根据酒店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发票的概念
发票是为在酒店消费的客人开据的,从税务局预交税金后而购买的付款 凭证。
二、发票的领用
1、酒店财务部负责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并建立专用登记簿。
2、各吧台收银员根据业务需要到财务部签字领取发票,同时做好登记。
3、收银员在岗期间要对发票的领、用、存负全部责任。
三、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1、对发票的保管要视同现金管理,一旦丢失除按每本发票的最高额补交税款还要按发票管理办法处罚。
2、各收银员必须是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方可提供发票。未发生业务一律不准提供。
3、不准拆本使用发票。
4、不准私售、私存和倒卖发票。
5、不准撕毁发票、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
6、不准转借、转让发票,部门之间不允许兑换使用。更不能转借外单位。
7、丢失发票要第一时间上报财务部,由财务部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上公告声明作废,然后按发票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处罚。
四、发票的检查
财务部定期或不定期对使用发票的各个部门和环节进行检查。各收银员 交接班要对发票进行盘点并有记录。
五、发票的提供及要求
1、发票整本用完后及时将存根联交回财务部核销。如有某部门用完后 不及时交回,将无法给税务局提供完整的发票使用情况,影响酒店整体领购、使用发票。
2、遇有客人要求多开发票的,需报总经理或财务经理批准。特殊情况可先电话请示,后补办手续。多开的发票要按12%向客人收取税金。税金与收入款一并交财务。
3、对累计索要发票的一般掌握月内查实补开。
4、在我店消费抵帐、招待的客户,各吧台及销售人员不予提供发票,由财务部根据业务情质核实办理。办理储值卡的客户,发票的提供情况需在系统“备注”栏说明。客人消费刷卡时,系统自动提示此卡是否已提供发票。
5、客人发票丢失要求补开的,视具体情况先请示,后办理。
六、罚则
对违反本规定领购、使用、保管发票的个人,一是由酒店根据税务机 关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没收非法所得。二是根据酒店的规章制度一并处罚。
七、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衡水旭康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日
报:董事长总经理
发:洗浴部客房(销售)部财务部餐饮部
第10篇: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加强本公司发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公司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二章 发票的种类及用途
第三条 本公司对外(含对内部职工)开具的发票及收据主要有以下四种: 1.北京市服务业专用发票,公司在对外提供劳务、服务及其他经营业务、收到款项时开具。
2.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专用发票:公司在对外销售商品房及土地转让时开具。此凭证是买卖双方结转定金的转帐依据和购房单位办理产权过户的依据,同时也是售房单位计缴营业税和计缴土地增值税时须提供的收入依据。
3.北京市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公司在与委托建设施工的单位结算工程款,建筑机械租赁、维修、材料调拨,建筑性能试验收取款项时开具。
4.内部收据:在内部职工归还借款或收到暂存款时开具。
第三章 发票的购领
第四条
公司在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申请领购发票应向税务机关提交领购发票申请,经办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公司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五条 公司发票应由财务部指定专人保管,公司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第六条 公司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七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经办人有权拒收。
第八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规定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九条 公司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第十条 公司发票管理人员应当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在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检验后销毁。
第五章 发票的检查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1、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
2、开出发票查验;
3、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4、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相、照相、和复制。 第十四条 公司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11篇: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22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22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和2022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局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 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局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 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局确定。
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十条 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企业印制完毕的成品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后专库保管,不得丢失。废品应当及时销毁。
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
第十二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第十三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第十六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领购簿的内容应当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开票限额、发票名称、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止号码、违章记录、领购人签字(盖章)、核发税务机关(章)等内容。
第十七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当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发票工本费征缴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办法》第十八条所称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保证人同意为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担保书。担保书内容包括: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和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担保书须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所称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是指由保证人缴纳罚款或者以保证金缴纳罚款。
第二十三条 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局规定。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第二十五条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局确定。
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第三十条 《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称规定的使用区域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区域。
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五章 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二条 《办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发票换票证仅限于在本县(市)范围内使用。需要调出外县(市)的发票查验时,应当提请该县(市)税务机关调取发票。
第三十三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第三十五条 《办法》第四十条所称的公告是指,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发票违法的情况。公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情况。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12篇: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公司对发票的管理,规范发票管理流程,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本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关于销售发票的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公司对发票实行专人管理,领取发票由专人负责,责任划分到人。财务部设《发票登记簿》,详细登记各种发票购买、领用、开具和结存情况。
(二)税务会计负责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申请、领购发票。
(三)严禁转让、转借、转开、虚开发票或向客户提供空白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四)严禁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三条 发票的领购与保管
(一)税务会计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到税务机关领购专用发票
(二)空白发票应视同现金管理,设置专用保险柜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保存十五年,保存期满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三)若发票遗失,则由遗失人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包括税务处罚等)。 第四条 发票的开具要求
开具产品销售发票,凭 “送货单”或“销售收入明细表”开具发票;开具发票不得变更品名和金额,收货单位名称。开票内容包括:购货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开户行、产品名称、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等。开具租金、劳务费等发票时,以相关职能部门开具的“开票通知单”为依据,具体内容同“销售通知单”。
(一)防伪税控发票的开具要求
1、购货单位要求开具防伪税控发票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由财务部税务会计审核无误后,方能开具专用发票。
2、开票员进入开票系统时,只限于进入防伪税控开票业务处理子系统,其它模块对开票员不予授权。
3、开具电脑版发票,应核对系统发票号码与打印机上安装的发票要完全一致。发票填写内容和“销售通知单”所列示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4、发票打印时应全部联次一次完成打印,打印时必须要将发票内容全部打印在纸制发票的方格内,漏打、少打或打印出格都视为废票。
5、开票系统打印的销售清单与所开具发票一一对应,待核对后将发票和清单对应装订处理。
6、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7、若购买方已作账务处理无法退回原发票,购买方须取得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位送交公司,作为销售开具红字发票的合法依据,税务会计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开出的红字专用发票后必须附有原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及对方开具的销货退回折让证明。
8、开票员从财务部税务会计处领取的空白发票必须保存在保险柜中,已开发票要按序号排列并装订成册,结束开票工作时要将IC卡从读卡器中取出并妥善保管。
(二)普通购货发票的开具要求
对开具普通发票的管理:填开发票时依照“销售通知单”或“开票通知单”,如实开具。作废、冲红、保存参照防伪税控发票处理办法。
第五条 发票传递程序
根据“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销售公司销售货物的现金收入及转账收入由销售公司人员经办,经办人负责传递由财务部人员审核、签字开票。仓储部或供应部销售材料的现金收入及转账收入由其部门人员经办,经办人负责传递由财务部人员审核、签字开票。
负责传递发票的经办人员应于开具发票的当月将发票传递至客户,以确保客户在国税局规定的专用发票180天认证期限内认证抵扣,因发票滞压的原因影响客户无法按期认证抵扣税款的,由经办人员负责全部责任。
第三章
关于取得发票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 发票的取得
(一)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必须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二)发票的取得必须合法,符合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晰,并加盖开票单位的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三)凡与一般纳税人企业发生的业务往来必须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发票应为两联,一联为发票联,作为报销记账凭证;一联为抵扣联,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
(四)凡与个人、小规模纳税企业发生经济业务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取得国家税务局认可的普通发票。
(五)取得的时限
对于零星采购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在款项付出时即应取得发票;对于金额较大,交货期限较长的,经办人员必须确保在提货时或对方发货后15天以内及时取得发票,以确保公司在国税局规定的专用发票180天认证期限内认证抵扣。
(六)对于违法违规发票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规定:
1、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包括: (1)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2)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3)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4)自行填开发票入账;
(5)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2、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包括: (1)丢失发票;(2)损(撕)毁发票;
(3)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4)未按规定缴销发票;(5)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6)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对发生上述违法违规发票行为的,公司依照税法有关规定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大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发票报销有关规定
1、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均不能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2、凡支付运输费用的,必须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同时取得,税务部门代开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发票,公司承担运费及杂费,税务机关扣缴的税金我公司不予承担。
3、供应部门经办人员应于发票开具日起一个月内到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认证,抵扣当月税款。因发票滞压的原因影响公司无法按期认证抵扣税款的,由经办人员负责全部责任。
4、经办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办理材料验收入库工作,取得入库验收单(三联)后,与发票、报销单(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采购合同一并交予财务人员,经财务人员认真仔细审核发票、验收单、采购合同的规格、数量、金额及审批签字,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报账。
5、经办人员办理的费用类支出时,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经财务人员认真仔细审核发票后,按原有相关报销制度规定执行。
6、发票遗失、损毁等无法报销的,由业务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总经理办公会批准之日起执行。第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13篇:发票管理办法
发 票 管 理(暂 行)办 法
□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发票管理,强化财务监督,维护公司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提供劳务、销售产品时向用户开具的发票,或在采购物资、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时,从销售或服务方收取的发票,公司内部自制的“收据”视同发票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单位。□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财务部是公司发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购买、保管国家统一印制的发票,负责发票的开具、审核工作,负责公司内部“收据”的委托印制工作。
财务部设置专人进行发票的管理工作,建立发票领购、开具等管理台帐,并据实登记,妥善保管。
第五条 公司各单位是发票的使用单位,对本单位所使用和收取的发票负管理责任,各单位及部门的业务经办人员对所经管、经手的发票负管理责任。
第六条 使用的各种正式发票及增值税防伪税控IC卡须存放在保险柜中妥善保管。(公司内部自制收据须存放专柜妥善保管)□ 发票开具规定
第七条 2022年1月1日国地税发票换版后我公司开具和接收的发票有: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河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河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河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代开)》、财政统一收
款收据等。
第八条 公司在提供劳务、销售产品向用户开具各种发票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发票必须依据业务事实开具,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为他人代开、虚开发票。
2、开具的发票必须清楚,不得涂改。开具错误时,必须将错票作废,重新开具。
第九条 发票开具时间:
1、销售不动产、提供设计、监理、租赁、物业管理等劳务的,在业务已结束,并收到足额货款或准备收取货款时,对外开具发票。
2、其他业务,在业务已结束,依据对方收到我方产品或对提供劳务已验收合格的有效凭据,并收到不低于合同总价的90%时开具全额发票;合同上有明确规定的执行合同规定。原则上,收到的第一笔预付款不对外开具发票。对方要求按进度开具发票的,必须以收到货款为前提。第十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1、公司销售产品、提供炉窑修理劳务等,依据产品销售清单、工程施工合同等原始凭据,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
2、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各单位人员需审验购货方“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及“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并将其复印件交财务部人员。 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公司、工程技术公司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产品、提供炉窑修理劳务等,依据产品销售清单、工程施工合同等原始凭据,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十二条 建筑安装、销售不动产、提供设计、监理等其他劳务,依据施工合同、交工证明单、工程预决算、与购房人签署的购房合同书等原始凭据开具发票。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收据”的使用
1、内部“收据”是公司内部收付账的一种凭据,不能作为发票使用。
2、内部收据由财务部统一管理、发放。使用内部收据的单位,需向财务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指定专人进行保管和开具。□ 发票的作废
第十四条 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各种原因需要作废的,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发票开具当月由于各种原因作废的,必须将原发票各联次保存完整全部退回;发票开具的次月及以后由于发票字迹不清造成无法认证的,需购买方到购买方主管税务局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连同发票一同归还我公司;发票开具的次月及以后发现开票有误需退回的,购买方需开具发票有误的证明信加盖购买方公章连同发票一并退回;发票距开票日超过180天的无法办理作废手续。
如发生退货、折让或发票发生问题,且购买方已经认证的,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依据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出的“销货退回、折让证明单”或者退回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才能重新开具。所退回原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或“销货退回、折让证明单”需附在新开具的发票后面。□ 发票的取得
第十五条 公司采购物资、接受劳务等取得的各种发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各单位需根据合同约定经济业务内容取得相应种类发票。
2、取得发票的内容必须与合同、业务事实相符,不得接受虚开、代开、虚假的发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3、取得的发票所有项目应填写齐全,“单位名称”栏必须填开公司全称。发票票面清晰,不得涂改、刮擦,折叠。
4、取得的发票需立即按照公司各项规定的流程,及时送交财务部门。任何人不得人为控制、拖延发票入账时间。
第十六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发生采购商品、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经济业务,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与我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的销货单位与供货单位及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货单位一致。
3、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印章、货物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税额等内容与实际业务、合同相符。
4、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销货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5、计划财务部须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货单位名称支付货款。
6、取得汇总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发票上未注明数量、单价的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后必须附“防伪税控系统”打印的销售清单。销售清单金额须与发票金额一致,并加盖销货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7、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3%。发票上应加盖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专用章”及销货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8、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距开票之日起180天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金。当月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必须入账抵扣。
9、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有项目须填写齐全,票面须清晰,不得压线错格,不得涂改。
10、增值税普通发票仅限于铸诚建安公司、监理公司、土建设计业务、房地产开发公司能取得。规定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十七条 运费发票的取得
1、采购、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可以依据货运发票票面所注明的运费金额的7%,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
2、公司取得的货运发票所有项目需填写齐全,不得空项。取得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中,一项运输业务无法明确单位运价和运费里程时,“运输项目及金额”栏中,“运价”和“里程”两项内容可不填列。
3、公司取得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必须采用计算机和税控器具开具,手写无效,且需在我公司税号前打印“+”号标记,“+”号标记与税号之间不留空格。发票联左下角应加盖有开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税务机关代开的还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抵扣联一律不加盖印章。
4、公司取得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必须在自开票之日起180天内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方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
第十八条 其他发票的取得
1、本部所述其他发票是指: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运
发票以外,公司经济业务中取得的其他各类发票,具体包括:建筑业统一发票、服务业发票、餐饮业发票、交通车票,以及各类定额发票等。
2、2022年4月1日以后取得的上述发票均为机打发票,仅保留少量通用手工发票。
3、公司取得的其它发票必须是国家税务机关或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印制,套印有关部门发票监制章的正式发票或套印财政局(厅)票据监制章的收款收据。 □ 发票的传递
第十九条 向邢机公司外部单位销售业务开具的发票,由各单位经办人员到财务部签字领取发票,并传递到对方。赊销业务需向购货单位索取发票收条,并跟踪发票的入账情况。
第二十条 向邢机公司开具的发票,由各单位业务人员经邢机专业部门签字后交财务统一传递到邢机财务。
第二十一条 收到的各种发票各单位经办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司各项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报销和入账手续,将发票传递到财务部门。□责任追究规定
第二十二条、各种发票是证明购销业务发生的原始凭证,直接影响经济结算各环节的经济利益和企业利益。对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公司将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不按规定取得或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内(含1000元),责任人全额担负;1000元以上2000元以内的部分,责任人负担50%;2000元以上的由公司发票管理部门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处罚意见。
第二十四条、对外已开具发票在传送过程中发生丢失的,必须及时向财务部报告,财务部须及时提出处置意见。不论何种原因,均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并按丢失发票所计税款的5%进行罚款,最低为200元,最高为3000元。丢失发票所计税款超过6万元以上的,由公司发票管理部门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处罚意见。
第二十五条、丢失未开具空白发票,以及其他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的,根
据税务机关的处罚情况,酌情给予处理。□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22
年1月10日
第14篇: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是国家重要的财税改革措施,为了规范公司增值税发票领购、开具、取得、认证、传递、核对、保管、检查等内容,加强发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22年第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22]156号)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发票领购
第四条 经办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经办人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专用发票领购申请表》,经部门主管和总会计师审批。第五条 经办人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初始发行时经办人应仔细核对一下项目:
(一)企业名称;
(二)税务登记代码;
(三)开票限额;
(四)购票限量;
(五)购票人员姓名、密码;
(六)开票机数量;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上述第一、三、四、五、六、七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二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第六条 经办人凭《发票领购簿》、金税盘或税控盘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购票后,企业开票人员要确认购领到手中的纸质专用发票与国税局发行到企业电子专用发票信息是否一致。
第三章 发票开具
第七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单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需填写《发票开具申请表》,后附合同、与对方的计价决算单、购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八条 开票人员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发票。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范围内仍可开票,超限将无法开具发票。开具发票次月仍未连通网络上传已开具发票明细数据的,也将无法开具发票。开票人需连通网络上传发票后方可开票,若仍无法连通网络的需携带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进行征期报税或非征期报税后方可开票。
纳税人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发票为离线发票。离线开票时限是指自第一份离线发票开具时间起开始计算可离线开具的最长时限。离线开票总金额是指可开具离线发票的累计不含税总金额,离线开票总金额按不同票种分别计算。
第九条 按下列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第十条 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并登记相关台账报公司税务管理部备案。由经办人填写《重开退回发票申请表》,经审批后给予重开。
第十一条 经办人员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由经办人填写《开具红字发票申请表》,并按以下方法处理:
1.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终端系统中。
3.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经办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第十二条 不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民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
3、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但他人为自己代开其余的对不能反映纳税情况的有关内容作虚假填写。
第十三条
若因特殊情况需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由经办人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经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四章 发票取得
第十四条
为保证经办人从供应商、劳务队等处取得正确无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办人应从以下几方面对发票进行初审:
1.购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应核对无误,如有误,应退回开票单位重开;
2.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应填写齐全,并与对应合同核对一致,如有误,应退回开票单位重开;
3.收款人、复核、开票人要填写齐全,且复核和开票人不能是同一个人;
4.打印字迹应清晰对格,不可以压到边界线,特别是密码区,不得有任何情况的压线、出格,如有误,应退回开票单位重开;
5.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如有误,应退回开票单位重开; 6.检查开票时间是否按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开具,如有误,应退回开票单位重开。
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情形:
1.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但对于没有合同,无法确认约定收款日期的,按会计法规的规定,在货物发出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对生产工期超过十二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明确比照分期收款方式来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以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以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定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视同销售货物,纳税人发生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及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赠送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第十五条 经办人办理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时,应与供方积极沟通,严格按合同规定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专用发票后,须在3日内送交项目财务部并办理报账手续。因个人疏忽、懈怠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票报账尚未造成公司损失的,给与警告处分;导致进项发票认证超期(发票开具之日起180天),造成公司损失的,按照公司失信行为办法进行追责。因供方原因造成到票延迟、认证超期的,由供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发票认证与传递
第十六条 发票认证,是指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发票认证有两种方式:一是纳税信用级别A级纳税人,通过网上查询平台直接勾选认证;二是纳税信用级别非A级纳税人,通过认证平台扫描抵扣联进行认证。
1.公司为纳税信用级别A级纳税人
各单位每月25日前将当月取得的发票抵扣联和其他抵扣凭证,逐张登记形成台账,通过顺丰或者EMS快递的方式邮寄回公司税务管理部,由公司统一通过查询平台进行比对认证。2.公司为纳税信用级别非A级纳税人
各单位每月25日前将当月取得的发票抵扣联和其他抵扣凭证,逐张登记形成台账,通过顺丰或者EMS快递的方式寄到片区总部,由片区总部进行扫描认证,若出现网上无法认证的抵扣联,应立即寄回公司税务管理部,由税务管理部持票到国税局服务大厅进行认证。片区总部应于当月最后一天将所有抵扣凭证登记形成清单,通过顺丰或者EMS快递的方式寄到公司税务管理部,税务管理部应由2名人员同时启封快递,清点核对发票数量,确认无误后在清单上签字确认,若发现不一致,应立即与对方联系,查找核对。
公司会定期公布纳税信用级别,各单位根据信用级别选择上述操作流程。
第十七条 对于经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税额。若人为原因造成不能及时抵扣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经办人员应要求对方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无法认证,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第六章 发票保管
第十九条 所属各单位指定专人、专柜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严禁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3.拆本使用发票; 4.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5.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第二十一条 经办人取得发票后,如果发生丢失发票情况,应立即向所属财务部报告,所属财务部登记相关台账并报税务管理部备案。经办人应按下述列示情况提供相关资料,由税务管理部到国税局服务大厅进行认证,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丢票后隐瞒不报,造成公司损失的,将追究经办人相关责任。1.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2.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丢失专用发票,必须按要求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二十二条 发生以下情况时,经办人员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缴销:
1.外出经营活动结束;
2.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需要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和缴销手续;
3.税务机关发票换版时,领用的尚未填开的空白发票需办理缴销手续。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说发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15篇:发票管理应对措施
当前,发票违法活动出现了一些新动向,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虚开发票成为久治不愈的顽症。发票管理中多发性问题成为税收执法矛盾焦点。深入分析发票管理和执法中的突出问题,研究应对措施,制定规范管理、综合整治办法,对提高税收管理质效,及时化解执法风险,有效打击发票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发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发票打假任务更加艰巨。表现在:一是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虚开发票活动猖獗。一些不法分子利欲熏心,利用手机短信、互联网、电子邮件、邮递等现代信息手段,以及街头小广告等交易方式,大肆推销假发票和非法招揽代开发票业务。二是买假用假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且有曼延之势。一些不法分子通过非法途径取得或使用假发票,严重干扰乱了经济税收秩序。假发票泛滥不仅使税收执法隐患增大,同时也为财务造假、偷税逃税、贪污贿赂、侵吞国家资财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条件。三是发票犯罪手段、方式具有隐蔽性、多样性。一些制假贩假犯罪团伙利用现代技术手段作案,而且专业分工明确,涉及面广,游移不定,隐蔽性强,容易逃避执法机关的监控和追踪。另外,普通发票采用的防伪技术低,防伪措施不防伪,使消费者和税务机关无法从直观上鉴别真假发票,都加大了执法机关的打假难度。
(二)经营者和纳税人用票不规范,利用发票偷税问题较为普遍。依法诚信纳税在部分纳税人头脑中还没有真正形成。对发票违法行为,“查出来倒霉,查不出来赚了”的思想还有一定市场。一些用票单位管理制度不健全,发票管理混乱,给地税部门加强发票检查带来很大困难;有的纳税人真票假开、瞒收虚开,采取不开具发票,开具假发票,不按规定开具发票,以各种理由拒开发票,或使用其他收据代替发票等方式,以达到偷税目的。
(三)地税机关对发票的管理、检查力度不够。首先是认识不到位。部分地税机关对当前存在的制售和使用假发票、白条入帐、拒开发票、不使用发票等现象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其次是管理缺位。在对发票的日常管理中,地税机关内部管理衔接不畅,征收、管理、稽查部门之间缺少很好的协调,配合不够密切,还没有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个别单位的发票单靠办税厅“一家”管理,由于人力所限,在对超期领用发票催缴、过期发票缴销以及发票核查比对等环节,易出现管理漏洞。第三是检查力度不够。地税系统目前尚未建立强大快速的真假票检验系统和协查系统。在征管和稽查执法中,往往只侧重涉税的检查,忽视日常发票检查,开展经常性发票专项检查较少。发票审核往往流于形式,对领购发票异常的纳税人缺乏有力监控,对接受单位发票的合法性缺乏经常性检查。执法人员发现纳税人有发票违法违章的行为,也由于多种原因,未能完全按《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加之检查缺少有效手段,致使对发票违法的查处、打击不够有力,没有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
(四)发票有奖举报引发的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增多。近几年来,全省各地出现了一批以赢利为目的的发票举报团伙,他们利用税务部门制度或管理上的漏洞,有的甚至采取非正当手段取得证据进行发票举报获取奖金,税务机关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引发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据有关部门通报,2022年以来,省内各地出现的发票举报团伙,引发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十余起。
(五)消费者索取发票的积极性不高,维权意识不强。一是因个体消费不存在报销问题,大多数人没有形成索取发票的习惯,即使有的消费者提出索票要求,往往也因店家以各种理由搪塞或以价格上的一定优惠作交换,而放弃了索票的权利;二是税务机关对消费者索取发票的宣传缺乏广度和深度,缺少有效控管、制约手段。有些消费者虽然知道索取发票,但因对发票方面的知识了解有限,缺少辨别合法有效发票的知识,所以在消费后只要店主给发票就行,也不管发票是否合法有效,更不能从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维护消费者自身权益的角度,积极索取发票。
二、进一步规范发票管理的建议
解决当前发票管理与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应采取“规范管理、严查监控、部门协作、综合治理”措施,不断深化“以票管税”,全面提高普通发票管理水平。
(一)加强部门协作,建立专项整治发票违法犯罪长效机制
当前要深入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活动。各级地税机关应充分认识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危害性、紧迫性,认清发票打假任务的艰巨性,加强与公安、国税等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联合协查,形成部门合力协税治税、严查重打发票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机制。要贯彻“破大案、打团伙、捣窝点、破网络”的方针,将大要案件和职业犯罪团伙作为主要打击对象。成立税警联合专案组,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集中力量,严加整治,有效遏制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犯罪势头。要坚持日常打假与重点稽查打假相结合,对发票举报线索和发现的制售假发票犯罪蛛丝马迹,及时查处,保持高压态势,把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作为一项长期的、经常的、重要的任务常抓不懈。
(二)重引导抓规范,建立内外互动的“以票管税”机制
消费者的索票、维权意识不强,经营者用票不规范,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差,是普通发票管理的症结和难点。因此,各级地税机关应把加强发票管理与优化纳税服务结合起来,着力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和消费者主动索票意识。要重视发票的法制宣传,向广大纳税人和公民广泛宣传发票相关知识,增强依法取得、使用发票的自觉性,提高识别假发票的能力,警示使用假发票的后果。同时,加大对利用发票偷税逃税违法犯罪案件的曝光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进一步加强纳税服务工作,大力开展发票兑奖、有奖举报和发票查询比对等活动,引导消费者把积极索取发票作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让消费者索票真正“热”起来,维权真正“活”起来,促使纳税人增强规范使用发票、依法诚信纳税观念,为税务部门实行“以票管税”奠定基础。
(三)征管查联动,建立职责细化的管票控税机制。针对目前发票管理缺位、执法不严、查处不力的现状,着重抓好基础管理各个环节的工作。
1、在发票管理环节。一是要把发票日常管理作为税收精细化、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各征收单位、税收管理员、办税服务厅人员,要重视对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和纳税的审查,通过对发票和纳税人纳税资料的审查比对,分析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发现疑点,加强跟踪管理。二是要坚持发票管理与税收征管相结合,着力加强餐饮、服务、娱乐业发票定额管理和定期检查核销,有效控管税源;着力加强建筑安装、房地产、货物运输等行业发票管理,促进征管难点问题的解决,堵塞征管漏洞。三是要把发票管理与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执法相结合,转变发票管理理念和管理手段,搭建12366服务热线和电子税务服务平台,接受发票比对、咨询、投诉、举报,为纳税人及消费者提供释疑解难的实时在线服务,以满足纳税人的服务需求,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征纳关系的建立。要通过整顿发票管理秩序,优化税收法治环境,提高税务机关执法服务的水平。
2、在制度建设上,要完善“四项制度”。一是完善集中管理制度。应用发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发票从批印、销售、使用、缴销全部流程由市局集中管理,内部发票数据资源共享,市局发票管理人员随时监控下属各分局的发票管理情况。二是实行税控开票制度。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是税务机关及时、准确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信息,强化税源监控,堵塞征管漏洞的重要手段,应着力在餐饮、服务、娱乐、房地产等行业,大力推广税控收款机,以发票控管税源。三是规范代开发票制度。严格执行代开发票管理有关法规,规范对易漏难管税源以及货物运输业、房地产业等行业纳税人自行开票、代开发票管理办法,防止虚开、乱开和引税源、拉收入等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四是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基层分局长、发票管理责任人、税收管理员三级责任制,制定发票管理工作标准,严格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3、在发票检查环节,着重强化“两项措施”。一是稽查部门办案时,注重对发票的检查,以发现案件线索。要加大发票协查力度,坚持日常打假与重点稽查打假相结合,对发票举报线索,及时查处,对制、售假发票犯罪应严打重罚,保持高压态势。二是征收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发票违规违法的专项检查和重点整治。选择重点行业发票或重点区域开展专项检查,发现线索或疑点,及时排查、比对和整治。要重点整规不合法发票市场。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严格核查把关,监督企业不得作为记帐凭证,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和抵扣税款,促进税收秩序的整顿规范和优化,提高征管质效。
(四)突出工作重点,规范行业发票和代开发票管理。(1)要强化对建筑安装业和房地产业的发票管理,对企业使用发票情况加强监控检查,严格以票控税。房地产企业在销售房屋收取定金、预收款项时,必须开具专用税务收据或到税务机关统一代开发票。对出租房屋的纳税人收取租金时,必须向承租人开具税务发票或到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发票。(2)加强货物运输业“代开票”和“自开票”纳税人的管理。由地税机关代开发票的,要严格执行“先征税再开票”,并据以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的规定;对自开发票纳税人实行限额分类管理。在申报营业税时,必须同时报送营业税申报表和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并切实加强对发票清单的审核,以及加强对所开具发票金额与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收入额的比对。(3)对服务业和娱乐业,要继续推行有奖发票,大力推广安装税控装置。(4)对涉税行政事业单位、执法单位停车场等所有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纳入地税发票管理。(5)要进一步规范代开发票管理。加强同国税部门的协调,严格执行国家代开发票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到地税机关要求代开具发票时,要严格审核确认申请开票人应当提供的身份证、经营业务证明、税务登记证等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对限额以上或以下企业实行限额分类管理。对应当缴纳税款的,在开具发票的同时,要足额征收税款,并严格执行“双向注号”和登记台帐制度,严厉打击利用发票偷逃税行为。基层分局不得违规为非本地经营的单位代开工程结算发票;不得违规为外地车辆从事的外地运输业务代开发票;不得随意扩大代开发票范围。严禁混税种、混收入级次或引税源、乱拉收入等违法问题的发生。
(五)完善配套措施,切实提高发票科学管理水平。
1、针对普通发票管理中存在问题,加强发票管理调研,积极推进发票管理机制创新,完善管理办法和检查手段;
2、加强发票承印企业的税务行政许可审批,支持发票承印企业采用信息化防伪技术,提高发票科技含量;
3、建立识别真、假发票的电话语音查询或网上查询系统,为社会提供便利的查询途径;
4、完善发票举报奖励办法,堵塞制度和管理漏洞,防范因执法管理不当引发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有效化解执法风险。选择部分行业、个别票种逐步推行“有奖”发票,鼓励广大消费者举报假发票,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来参与发票管理,协助税务机关打击各种发票违法行为。
《2022年发票管理应对措施》来源于,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尽在。欢迎阅读2022年发票管理应对措施。
第16篇:发票(收据)管理办法
发票(收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收支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院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具体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
第二章 发票(收据)开具
第三条 对外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应开具对应的发票(收据),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地税局通用机打发票、收据。
第四条 发票的领购
(一)领购发票: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存根联等证件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按规定购买发票卷,由财务处负责办理税务事项的专人办理。
(二)外出经营领购发票
1、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凭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2、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遵从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第五条 开票申请和审批
经办人应填写《发票(收据)开具申请单》及附件(销货清单需要的填写,不需要不填)。发票(收据)申请单按发票开具要素填写申请信息。
发票(收据)开具申请单由经办人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审批后,后附合同复印件和其他有关资料,提交财务处开票人员开具发票。
第六条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由客户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资料,并严格按有关规定开具。向个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商品以及提供技术服务,一律开具普通销售发票。
第七条 禁止发票(收据)开具人员直接收取现金或现金支票。发票(收据)的开具和款项收取人员必须分开。
收据收取的款项为现金或现金支票时,必须由出纳人员收取款项,并在收据
上加盖“现金收讫”章。
第八条 发票(收据)必须逐本按序(按编号)开具,禁止多本同时开具,禁止拆本使用,禁止不按编号顺序开具收据。
第九条 在开具发票(收据)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逐一填开,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抬头要写明受票单位的全称,不得简称,并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十条 发票(收据)上填写的购货单位应与实际付款单位相符。发票中的项目名称、单位、数量、金额、合计金额、日期、开票人姓名及其他发票内容要填写齐全。
第十一条 发票(收据)中的大小写金额要相符,金额合计(小写)数前要加符号“¥”封顶。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发票(收据)须作为作废收据处理。
第十二条 开具发票(收据)的字迹要清晰,不得有涂改、刮擦痕迹。第十三条 发票专用章应使用红色印泥。
第十四条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严格按照《增值税专业发票使用规定》(国
税发〔2022〕156号)开具。
第三章 发票(收据)的管理
第十五条 财务处应设置发票(收据)登记簿,记录发票的领购、使用、结存等情况。
第十六条 发票(收据)应由财务处指定专人购买和保管,并且保管人和开具人必须分开。除第一次领用发票(收据)外,其他每次领用发票(收据)时均需交回原领用的已开具完毕的定本发票(收据)存根,经核对无误后方可领用新发票(收据)。
第十七条 发票(收据)只准在规定的使用区域内,按规定用途使用。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虚开发票(收据)。第十九条 空白发票(收据)何时使用何时盖章,不得事前盖章。第二十条 作废的发票(收据)应整份保存,并盖“作废”章。
第二十一条 已开具的收据存根作为会计档案资料保管,其管理及销毁方式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应保存5年以上,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方可销毁)。
第二十二条 使用发票(收据)的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以防丢失。发票(收据)不得随便放置,下班时应放入专柜保管好。如发票(收据)丢失,应于第一时间向财务处提交书面报告,及时协商处理。
第二十三条 日常工作中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财务处负责人,检查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票据管理人员调离岗位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处负责人指定人员监交。
第四章 内部收据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内部收据由财务处统一购买,并且指定专人报管,详细记录收据的领购、使用、结存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内部收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开具,经审核无误后加盖印章。
第二十七条 内部收据使用后交回存根,并且核对开出的收据和入账金额是否一致,杜绝发生开收据收款后不入账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院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增值税发票开具申请单
2、地税通用发票、收据开具申请单
3、销货清单
附件:
增值税发票开具申请单年月日
申请人: 领票人:
审核人:
批准:
地税通用发票、收据开具申请单
年月日
申请部门:
单位:元
审核人:
批准:
申请人: 领票人: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销售方名称:
备注:开增值税发票,购货方要求提供销货清单时填写。
第17篇:发票收据管理办法
发票(收据)管理办法
总 则
第1条 为规范财务收支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结合本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具体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的发票(收据)管理。
第二则发票(收据)的开具
第3条 公司业务人员在正常经营活动及业务中,向收款单位付款后,应向收款单位及时索取发票。
第4条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即未经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的发票;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业务人员一律拒收。
第5条 公司向客户销售商品时凭发货单及收款单据,由专人到开票处开具发票(收据)。发票(收据)的开具必须有真实的交易单证并获取开票或结算清单,开票额不得超过结算金额。
第6条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由客户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资料,并严格按有关规定开具。对个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一律开具普通销售发票。
第7条 除赊销款项外,原则上先收款后开具发票。开具发票(收据)时,对已收款项应加盖“现金收讫”或“银行收讫”章。
第8条 禁止发票(收据)的开具人员直接收取现金或现金支票。发票(收据)的开具和款项收取的人员必须分开。
收据收取的款项为现金或现金支票时,必须由出纳人员收取款项,并在收据上盖“现金收讫”章。
第9条 发票(收据)必须逐本按序(按编号)开具,禁止多本同时开具,禁止拆本使用,禁止不按编号顺序开具收据。
第10条 在开具发票(收据)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逐一填开,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并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第11条 发票(收据)上填写的付款单位应与实际付款单位相符。发票中的项目名称、单位、数量、金额、合计金额、日期、开票人姓名及其他发票内容要填写
齐全。
第12条 发票(收据)中的大小写金额要相符,金额合计(小写)数前要加符号“¥”封顶。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发票(收据)须作为作废收据处理。
第13条 开具发票(收据)的字迹要清晰,不得有涂改、刮擦痕迹。
第14条 发票专用章应使用红色印泥。
第15条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
第三则发票(收据)的管理
第16条 建立发票(收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收据)登记簿,记录发票的领购、使用、结存等情况。
第17条 发票(收据)应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购买和保管,并且保管人和开具人必须分开。
第18条 发票(收据)只准在规定的使用区域内,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第19条 建立发票(收据)领用存登记簿,每次领用时须及时登记领用的发票(收据)的编号范围、领用的本数,并有领用人签字。
除第一次领用发票(收据)外,其他每次领用发票(收据)时,均须
交回原领用的已开具完毕的定本发票(收据)存根,经核对无误后方可领用新发票(收据)。
第20条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拆本使用发票(收据),不得擅自扩大发票(收据)使用范围。
第21条 发票(收据)实用后应以旧换新,交回存根,票据管理人员要逐项检查。
第22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虚开发票(收据)。
第23条 空白发票(收据)何时使用何时盖章,不得事前盖章。
第24条 作废的发票(收据)应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
第25条 已开具的收据存根作为会计档案资料管理,其管理及销毁方式遵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26条 使用发票(收据)的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以防丢失。发票(收据)不得随便放置,下班时应放入保险箱内。如发票(收据)丢失,应于第一时间向集团财务部书面报告,并同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27条 票据管理人员调离岗位时,应办好交接手续,并由部门负责人监交。
第四则内部收据的管理
第28条内部收据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印制或购买,并且指定专人保管详细记录收据的领购、使用、结存等情况。
第29条 内部收据应严格按公司规定的使用范围开具,经过规定审批同意后方可加盖印章。
第30条 内部收据的领用必须以旧换新,交回存根,并且核对开出的收据和入账金额是否一致,杜绝开收据收款后不入账的行为发生。
附则
第31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第32条本规定自 2022年 9 月01日起执行。
第33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湖南中庆物流有限公司财务部。
第18篇:企业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公司经济活动,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 发票的领购、保管
2.1 公司所用发票由财务部按规定统一向税务部门购买,财务部按税务部门要求对发票进行管理。
2.2 公司所用发票由财务部专门人员保管。专用发票及IC卡分开存放于专门的保险柜内,落实防盗措施,纳入防伪税控机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如果发生被盗、丢失,应立即上报主管分局(被盗应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分局会同区局发票等部门派员调查核实后,填写《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逐级上报审批,并在《中国税务报》上声明作废。
3 发票的开具
3.1 公司需要开具发票(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首先由公司业务人员在每月25日前填写《开票申请单》,经公司经理或授权人员审批后,属首次开票客户需连同购货单位开票信息资料(必须加盖企业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提交财务部开票人员开具发票。每月25日后填写《开票申请单》延至下月初开具,如特殊情况必须当月开具发票需与财务负责人协商,并承担由于客户拒收、退票等情况未能及时处理所产生的效果及费用全部由申请人无条件承担并配合公司处理完善。
3.2 已开好的发票,经业务人员复核无误后,在发票登记簿上签字领取发票相应联次连同发票签收单一并交由客户,发票签收单由客户签收并在5天内交回原件或者要求客户传真、扫描于财务部(如未能交回发票签收单,发生发票遗失等不可控的情况由发票领取人全权负责);财务人员依据记账联登记入账。
3.3 发票填写规定:开发票时,应按顺序号全份复写,并加盖单位发票章;各项目内容应填写清晰、真实、完整,包括客户名称、产品名称、数量、单位、金额;已开具的发票不得修改,如果填开有误,应录入税控机确认发票作废的号码后整套加盖“作废”印章。作废的发票应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或依照税务当前规定进行处理);严禁超范围或携往外市使用发票;严禁伪造、涂改、撕毁、挖补、转借、代开、买卖和单联填写。
4 发票的取得
4.1 经办人员取得各类发票时,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特殊收据,应严格审核其真伪、内容开具是否合规。
4.2 采购人员取得发票后应及时送交财务部门入账。日常经营活动取得的发票应在取得日后15天内(不超过发票开具日期30日内)提交财务入账。若出现发票滞后入账,使增值税进项不能抵扣(一般发票抵扣期为180天),不能税前列支的问题,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4.3 差旅费、招待费发票必须在出差返回后或业务发生的15天内到财务办理报销手续。
4.4 本年度发票应在本年度结束之前提交财务挂账或付款,每年1月1日起不再报销以前年度各类发票及票据。
4.5 财务部门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将发现的假发票,退回经办人员,由经办人负责联系客户进行发票的更换。如不能更换,财务部拒绝付款,并提请总经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即日执行。
第19篇:财务管理办法发票
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公文
重百发„2022‟38号
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印发《财务管理办法
(三)——发票、收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职能部门、经营单位:
现将《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三)——发票、收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单位,请认真学习、掌握,并严格按照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财务管理
发票
收据
办法
通知 抄送:公司领导。
公司办公室
2022年4月29日印制
-1(2)负责本单位专票的管理。
(3)对本单位普票、收据使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发票(含收据)保管部门的职责
本规定发票保管主要指发票的申购、发放、保存、验收和销毁;收据的印制、发放、保存、验收和销毁。
1、专票统一由各级财务部门集中保管。
2、普票、收据的保管按经营规模和经营性质不同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1)收据统一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监制(统一内容格式等)。公司按“等质价优”的原则合理安排印制。
(2)百货商场、超市分公司、电器分公司由各经营单位物管部负责本单位普票、收据的保管(不含收据的印制)。
(3)渝中区汇总纳税单位(含重百大楼、临江商场、百货经营分公司、配送中心、公司本部)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发票保管中的发票申购、发放,汇总纳税,各经营单位分别负责本单位普票的发放、保存、验收和销毁。
(4)其他经营单位由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普票、收据的保管(不含收据的印制)。
(三)发票(含收据)使用部门的职责
发票、收据使用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使用部门分别负责。
1、专票统一由各级财务部门集中使用(开具)。
2、普票、收据由财务部、业务部、经营部分别按职能分工分别使用(开具)。
三、发票、收据的管理规定
(一)发票申购的管理规定
由发票保管部门指定购票人向当地税务机构申购发票,申购前,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申购后,按购票数量、编号作记录。
1、购票员的设立
2、普票、收据的保管规定
发票保管人应在发票、收据登记簿上按实际保管记录的发票、收据的数量、起止号,预设发票(含收据)领用时间、领用部门、领用人签名、归还时间、归还人签名等内容。实际发放、回收时,要求领用人持单位(部门)负责人的审批手续,按实际领用发票、收据对应以上内容签字确认。
(1)发票、收据发放、领用的管理规定
发票保管部门根据使用需求,按“从紧原则”核定发票、收据必要的周转数量(定额)。定额内领用,发票保管人应在发放时,要求领用人在发票、收据登记簿进行认真登记,书面签收,交接清楚。
(2)发票、收据回收的管理规定
①整本(卷)发票、收据使用完毕,开票人应在发票、收据存根封面注明发票起止号和发票使用部门,并自行逐页检查发票、收据是否连号使用(打印),开票日期是否有错乱,内容是否完整等。审核无误后,由使用部门汇总后向保管部门申请发票、收据验旧换新。
②对于回收的已使用发票、收据存根,保管部门发票保管人应逐本(卷)、逐页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并作出处理。
③保管部门发票保管人应对审核无误的已使用发票、收据存根打封,在封条上注明“开票期间、起止号码、使用部门”及“已审核”字样,并签名或盖章,同时应将上述已打封的已使用发票、收据资料按发票、收据登记簿记录的该发票、收据编号详细登记,方便日后检查;已使用发票、收据存根应按日期顺序,分部门捆扎存放,保存五年,期满五年后报税务部门审验销毁。
④整本发票、收据登记簿使用完毕,开票人应在登记簿封面注明其使用部门、发票类型,并交由保管部门发票保管人回收保管。
(3)发票、收据遗失的管理规定 发现发票遗失按以下办法处理:
①第一时间报案,遗失责任人应在发现后向本部门负责人、本单位保卫部门、发票监管部门和本单位负责人报案,报案时应写明遗失情况。由
-5公司信息部应妥善保存机打发票的电子存根并随时备查,保存期五年。保存期满,公司信息部应通知各单位保管部门,由保管部门报税务机关查验审核后删除或销毁。
(四)发票、收据使用的管理规定
1、专票使用的管理规定
专票集中在各经营单位财务部,由财会人员填开。
(1)开具专票的内容、时间要求;开具专票的内容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22]156号文)执行。专票开票时间为:对采用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当天;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当天;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特殊情况需各经营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认可。
(2)开具专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应当立即作废。作废专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票(含未打印的专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3)凡向购买方开具专票的,必须要求购买方持盖有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或重庆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跨省的单位应以当地证明为准),未提供有效证件的,一律不得开具专票。
(4)购货方确需换开专票的,需持购物时加盖收款专用章的电脑小票在当日(遇节假日顺延)内换开。
(5)采用汇总方式开具专票的,必须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6)各单位应在内务工作日开具专票。
(7)对于进项税发票取得较多的单位,建议其财务部配置扫描器具,便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票进行认证;凡认证相符的专票抵扣联,应与《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8)渝中区汇总纳税单位(含重百大楼、临江商场、百货分公司、配送中心、公司本部)在取得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票时,为区别各
-7发票保管部门在回收换开发票时应进行逐票初审检查。③ 换开发票的抽查
每月盘点时由财务部、物管部共同对当月的换开发票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10%(含10%)。抽查时,在抽查记录本上对抽查的发票号码进行登记,抽查无误后将记账联后的电脑小票全部撕掉并销毁。
(3)机打发票打印的规定
电器分公司使用平推式机打发票一式四联,包括记账联、发票联、提货联、存根联;超市分公司使用卷式定长机打发票一式三联,包括记账联、发票联、存根联。机打发票备注栏应注明各种消费结算方式。
机打发票使用人(收银员)必须严格按照导购员开具的售货凭证或商品条形码录入,确保机打发票打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无误。
退货时发票的处理要求:顾客退货持发票办理的,应将发票收回并在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
(4)直接开具发票的规定
服务类普票、专用普通发票等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该类发票使用范围开具。开具发票的具体要求与上述零售普票相同。
(5)收据的使用规定
收据仅限于各单位财务部和经财务部同意使用的部门使用。加盖财务专用章时,需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并作好登记。开具收据的要求与普票的要求相同。
(6)提货卡、公众通的开票管理规定 ①出售提货卡时,一律不得开具专票。
②持提货卡、公众通消费时确因出售时未开发票的,经查实由经营单位财务负责人同意可开具普通发票。否则一律不得开具任何形式的发票。
涉及机打发票的,发票上必须注明各种结算方式的消费金额。凡属提货卡、公众通消费的,应在发票上设置打印“提货卡、公众通消费已集中开具发票,此票仅作保(维)修凭据,不作报销凭据”。
发票整改措施(共16篇)
发票遗失整改措施
发票内部管理整改措施
违反劳动纪律整改措施
违反组织原则如何整改措施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由互联网用户自行上传分享,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有涉嫌版权的内容,请发送邮件至:xsd1821@163.com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