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汇报(共3篇)

第1篇: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计划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计划

       【篇1: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计划例文】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计划例文

       工作计划实际上就是对我们自己工作的一次盘点。计划是我们走向积极式工作的起点。下文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计划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服务内容 (一)日常服务 1、解答咨询

       2、出具法律意见

       3、起草、审查、修订各类合同

       4、起草、审查、修订内部规章制度 5、参与重大涉法事项的谈判 6、承办专项法律事务

       6-1知识产权方面:商标注册,名优商标、驰名商标的认定及保护,专利申请及商业秘密保护

       6-2企业工商登记:公司设立及变更登记,包括矿产资源企业和大型集团公司的工商登记 6-3资信调查、尽职调查

       6-4企业改制方面:产权界定,股权转让,公司改组、改制、重组、并购等

       6-5项目投融资,工程建筑项目的招、投标 6-6税务筹划

       7、承办诉讼、仲裁、听证、见证、调解等事务 8、法律及管理培训 9、传递、赠阅最新的【篇2:法律顾问团工作方案】

       宁波市高新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方案

       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宁波”建设进程,规范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甬政发【2022】81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三四三创”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着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完善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行政行为法律风险化解机制,推进“法治宁波”建设,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全区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形成区、各政府部门、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网络。

       三、工作职责

       法律顾问团是协助区人民政府及其领导处理法律事务的咨询、顾问和参谋的非常设组织,为区人民政府及其领导决策提供优质、高效、及时、准确的法律服务,不具有行政职能。

       法律顾问团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根据聘任单位的要求,对重大行政决策议案提供合法性审查意见或者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二)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法律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三)为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谈判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四)起草或协助起草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

       (五)代理合同类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法律事务;

       (六)参与信访案件的处理和行政调解工作并提供法律意见、建议;

       (七)参与指定日信访接待,为接访或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八)协助开展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和法制宣传工作;

       (九)承办聘任单位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

       四、人员组成及分工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管委会、拆迁;

       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经发、建设、城管、经管等部门的日常法律咨询;

       浙江皓商律师事务所:人劳、财政、招商及园区直属有关部门的日常法律咨询;

       浙江李信平律师事务所、浙江甬建律师事务所:新民街道、梅墟 街道的日常法律咨询; 五、政府法律顾问的权利和义务

       (一)受聘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有权独立发表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涉;

       (二)有权通过聘任单位法制机构调阅与履行职责相关的资料、文件;

       (三)为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向聘任单位法制机构提出调研、考察的要求;

       (四)受聘政府法律顾问不得利用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利益;(五)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六)不得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规定;

       (七)未经聘任单位授权,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宁波市高新区管委会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篇3: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在全省政府法制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省政府法制办主任 陈洪波

       (2022年12月20日)

       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一是传达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共同召开的学习贯彻行政强制法会议精神;二是传达国务院法制办召开的2022年全国行政复议年度工作会议精神,并代表国务院法制办颁奖;三是总结政府法律事务试点工作,研究如何构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和改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三项议程已分别进行,关于前两项议程,我们要按照国务院法制办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强制法》和《行政复议法》。关于第三项议程,刚才,宜昌市、浠水县政府法制办的同志介绍了开展政府法律事务试点工作的经验,其他同志也介绍了本地、本部门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情况。大家讲得很好,值得相互学习和借鉴。下面,我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推进,政府及其部门 为了更好履行职能,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参与民商事活动日趋增多,由此产生的民商事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为积极预防和化解面临的法律风险,一些地方和部门坚持从实际出发,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先后建立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较好地发挥了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但从总体上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仍然存在发展不平衡、体制和机制不健全、整体水平不高的问题。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促进与保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

       和改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第一,加强和改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是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当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政府面临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十分繁重。政府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中一方面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另一方面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政府及其部门需要依法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政府采购等经济活动。这些活动,大多具有投入资金量大、对经济社会影响大、涉及法律关系众多等特点。加强和改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运用政府法律顾问的智慧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复杂关系,防范法律、经济和社会风险,有利于提升政府的公信力,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利于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加强和改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

       要求。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2022年3月国务院发布《纲要》以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对建设法治政府的认识在不断提高。《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22]33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参与民事活动,要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因此,建设法治政府不仅要求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使权力,而且要求政府及其部门在参与民商事活动作为民事主体时,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加强和改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保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参与民商事活动,对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三,加强和改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是政府处理日趋增多的民商事法律事务的现实需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政府及其部门为了履行职能,参与民商事活动日趋增多,随之产生的诉讼或非诉讼民事纠纷也越来越多。加强和改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是新形势下防范政府及其部门民商事活动法律风险、化解政府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民事纠纷、维护政府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的迫切要求。

       第四,加强和改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是政府自身建设和反腐败的有效举措。我们必须认识到,在和平建设时期,执政党的最

       大危险是腐败。而孳生腐败的根本原因是权力得不到有效监督和制约。这个问题解决不好,政权的性质就会改变,就会“人亡政息”,这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极为严峻的重大考验。加强和改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保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推进政府及其部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这不仅是政府自身建设的需要,也是反腐倡廉的需要。

       二、进一步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体制和机制

       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体制和机制,是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保障。国务院《纲要》和《意见》是新时期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指导性文件。《纲要》对政府及其部门提出了明确要求,这就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意见》则对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了明确要求,即“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努力提高新形势下做好政府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当好政府或者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有战略思维,要以建设法治政府为奋斗目标,进一步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体制和机制。

       (一)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体制。市、县两级政府法制机构要积极争取本级政府及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同意,在政府法制机构加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牌子。政府法制机构有关内设机构承担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省、市、县三级政府各部 门法制机构承担本部门法律顾问工作职责。

       (二)明确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职责。政府法制机构和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要依照法律和本级政府的“三定”规定或者经本级政府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同意,承担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职责。政府法制机构依法承担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主要职责是:对本级政府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对本级政府民商事等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代理本级政府参与民商事诉讼活动和处理非诉讼民商事纠纷;为本级政府及其部门提供法律服务;指导、协调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等。政府部门法制机构依法承担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主要职责是:对本部门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对本部门民商事等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代理本部门参与民商事诉讼活动和处理非诉讼民商事纠纷;为本部门提供法律服务;指导下一级政府相关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等。

       (三)严格政府法律顾问的选拔聘任条件和程序。参照省政府的做法,经本级政府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同意,政府法制机构行政首长为本级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办公室主任,主持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全面工作;专职法律顾问由政府法制机构和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具有律师资格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担任;兼职法律顾问可以从专家学者和社会法律服务机构中选拔聘任。选拔聘任兼职法律顾问要按照人员精干、优势互补的原则,既要注重其政治品德,又要考虑其资格和实际工作能力。有条件的地方由政府法制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聘任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

第2篇:政府法律顾问发言稿

       政府法律顾问发言稿

       【篇1:立法法修改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影响(发言

       稿)】

       立法法修改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影响 一、立法法修改背景及基本制度

       立法是国家的重要政治活动,立法法是关于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法律。我国现行立法法自2000年颁布施行以来,对规范立法活动,推动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立法法确立的立法制度总体是符合国情、行之有效的。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人民群众对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有许多新期盼,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新要求,立法工作面临不少需要研究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立法工作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适应立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总结立法法施行以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实践经验,适时修改立法法,是十分必要的。这对于完善立法体制,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修改立法法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八大以来,以习总书记的党中央屡屡强调依法治国的重要性,“两会”召开前夕更是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主张,强调改革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改革必须于法有据,要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来消解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法治的本意就是良法善治,只有良法才有善治。一部科学、民主的《立法法》是实现良法可依的重要保障。纵观世界各国,少有专门的立法法。因为有关立法程序的问题,可以在立法机构的议事规则中厘定,有关立法职权至配置问题,专属宪法有关国家权力安排的重要内容,一般不由普通法律予以规定。中国的立法法,某种程度上是弥补宪法解释制度的缺失。

       二、立法法修改内容

       本次立法法修改幅度大,修改条款占三分之一。具体表现为:

       (一)关于完善立法体制

       我国实行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完善立法体制提出了明确要求。落实这一要求,根据各方面的意见,修正案草案对立法体制的规定作了如下修改:

       1、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

       2、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目前全国设区的市284个,按照现行立法法规定,享有地方立法权的有49个,尚没有地方立法权的235个。

       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的规定,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法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基础上,相应赋予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

       3、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我们国家现行的大部分税种都是国务院通过制定税收暂行条例来制定的,这个依据是1985年全国人大各国务院的授权。我国现有18个税种,只有3个税种是通过全国人大立法规定的,还有15个税种是国务院通过制定税收暂行条例来制定的。立法法修订后,以后凡是开征新税的,要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税收法律,凡是要对现行税收条例进行修改的,一般都要上升为法律。税收法定之后,收税不再那么容易。

       4、对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进行规范。为进一步明确规章的制定权限范围,推进依法行政,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一是制定部门规章,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

       加本部门的权力、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二是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同时,考虑到地方实际工作的需要,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二)关于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立法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此次立法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补充和完善: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二是加强和改进法律起草机制,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涉及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事项的法律草案,可以由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三是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立法法规定,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代表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法律案,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大代表列席。

       (三)关于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立法 法规定:一是将提高立法质量明确为立法的一项基本要求,在总则中作出规定。二是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开展立法协商,完善立法论证、听证、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三是健全审议和表决机制。立法法规定,调整事项较为单一,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法律案,可以经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对审议中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设立单独表决制度;对多部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律案的,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逐个表决。四是增加法律通过前评估、法律清理、制定配套规定、立法后评估等一系列推进科学立法的措施。

       (四)关于完善制定行政法规的程序 立法法规定:一是对国务院编制年度立法计划提出要求,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的法律项目应当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国务院法制机构对国务院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二是对行政法规的起草提出要求,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大代表和公民的意见。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予公布的除外。

       (五)关于加强备案审查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制度。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的要求,根据各方面的意见,立法法增加规定:一是全国

       【篇2:在全市政府法制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在全市政府法制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22年 月 日)同志们:

       这次全市政府法制工作会议,是市政府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总结和交流近几年来政府法制工作的经验,研究如何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从会上交流经验的情况看,全市两级政府和各部门对法制工作是十分重视的,并且在这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实践,有些经验反映了一定的理论深度,实际做法又有可操作性,内容比较丰富。我们相信,通过这次会议,各单位同志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将对加强和完善全市的法制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会上还表彰了全市法制工作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再创佳绩,也希望其他单位和同志向他们学习,认真做好依法行政工作。

       刚刚**同志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全市政府法制工作作了具体的安排和部署,我都同意。下面,我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法制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深刻认识新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增强增强做好政府法制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 政府法制工作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 建立和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保障,也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行政管理水平,有效化解矛盾,服务人民群众的有效途径。

       首先,做好政府法制工作是做好依法行政工作的基础。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确立的基本方针和全社会的基本共识,是我们党治国理念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是社会科学发展的历史趋势。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做好政府法制工作是社会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必要前提,是实现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根本保证。

       其次,做好政府法制工作是适应海口城市经济转型的发展所需。随着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逐步推进,海口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有了明显进步,正朝着建设“宜居、宜业、宜学、宜游”的最精最美省会城市目标迈进。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明确了推动城市转型是海口发展的必由之路。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加快发展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需要完善的法制保障和规范的法制服务作为支撑。公正、公开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需要加快依法完善,秩序混乱、诚信缺失的市场现象需要加大力度依法治理,政府宏观管理和调控手段更多的也需要依靠法律来规范。

       第三,做好政府法制工作是满足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的重要手段。当前海口处于转型时期,各种矛盾集中凸显,层出不穷,并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的样态,给社会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人民群众的权益保障意识日益加强,并越来越倾向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政府法制工作必须适应这种新形势新任务,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必须加快推进政府法制建设的步伐,强化党员干部法律观念、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和执法体制、健全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

       二、开拓创新,务实进取,努力开创我市政府法制工作新局面

       今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也是我市发展历史的关键一年。陈辞书记在我市第十二次党代会上对当前我市政府法制工作面临的形势做了深刻的分析,也对如何做好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全市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紧紧围绕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确立的目标,立足政府法制工作新实践,进一步解放思想,拓宽思路,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提升政府法制工作整体水平,更加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一是要主动顺应形势,研究新问题,迎接新挑战。海南国际旅游岛的建设,对海南全省的法制建设、经济建设和行政管理体制等都会有很深的影响。海口作为省会市,既是难得到机遇,但挑战依旧并存。全市政府法制机构适应逐步深入的形势需要,主动配合海口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切实以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指导,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将“助手、参谋、顾问”的作用发挥贯穿于海口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进一步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工作机制。

       二是要创新立法内容与方式,为建设“四宜”最精最美省会城市提供法制保障。现代社会,任何社会公共问题的解决,没有政府的参与是不可能的,行政决策对国家和社会的作用越来越明显,这使得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全市各级法制部门要以服务和保障海口城市转型与空间布局调整为核心,重点从创新体制机制,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强化省会中心城市功能,推动城乡统筹发展,改善和保障民生,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入手,积极构建具有大特区省会和国际旅游岛中心城市特色,与现实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地方制度体系,努力实现系统性、民主性、科学性、包容性和可行性的统一。在立法过程中,要切实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扩大公众参与立法的范围,使政府立法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要研究制定立法后评估工作制度,及时跟踪做好立法项目的修改、废止工作。

       三是要深入推进法律服务体制机制创新,切实提高政府法律服务水平。要进一步理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提高政府法律顾问的服务水平。进一步落实行政诉讼案件败诉案例分析报告及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促进各区、各部门依法行

       政。不断完善重大涉法事务的法律审查制度。

       四要积极创新矛盾纠纷调处体制机制,促进社会矛盾争议及时有效化解。要进一步健全行政复议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贯彻落实行政审判与行政复议互动机制,建立行政复议案件年度分析报告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重要作用,为“项目建设年”的顺利推进提供法制保障。要认真落实行政调解以及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的两个“意见”,完善配套工作制度与措施,助力海口和谐稳定。要积极探索仲裁工作新路子,发挥仲裁工作在化解经济纠纷中的作用。三、规范管理,提升素质,不断提高服务海口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政治路线确定以后,干部就是决定性因素。塑造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娴熟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已经成为做好新时期我市政府法制工作的现实迫切要求。

       一是要转变工作作风,全面提高服务效能。振奋精神、真抓实干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关键。全市从事政府法制工作的同志,要切实加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把精力和心思真正放在法制工作上,认认真真学习,兢兢业业工作,实实在在思考。要以开展民主评议专项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转变工作作风,加大治理“慵懒散”工作力度,对每一项工作都要做到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清晰、措施办法到

       【篇3:政府法律顾问合同】

       政府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更好的依法行政,防范行政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之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范围如下:

       (一)常规法律服务:

       1.向政府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信息,应政府要求,就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重大决策、行政执法行为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应政府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2.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3.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纠纷;

       4.接受政府委托代理政府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 5.接受政府委托,代理政府申请强制执行;

       6.应政府要求,对行政人员进行法律方面的业务培训,协助政府进行法治宣传;

       7.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常规法律服务。

       (二)专项法律服务 1.应政府要求,就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法律事务出具法律意见,或接受政府委托,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2.应政府要求,为政府招商引资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接受政府委托,为政府招商引资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3.应政府要求,就国有土地出让、划拨事宜出具法律意见,或接受政府委托,为国有土地出让、划拨事宜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4.接受政府委托,就times;times;县政府管辖范围内发生的由影响的重大事件,以非政府官员的身份进行调查、协调,并向政府提出依法处理的法律咨询意见;

       5.应政府要求,就政府列入计划的bot项目出具法律意见,或接受政府委托,为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6.应政府要求,就政府林权制度改革,草场承包、出让,水电资源、矿产资源开发等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或者提供法律咨询; 7.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专项法律服务。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各部门(机构)所主管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非政府组织的法律事务。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指派 律师作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的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约定的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

       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政府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对甲方的法律事务应当单独建档,并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务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并对及时提供的资料及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 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

       乙方法律顾问费为每年人民币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元(大写:¥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甲方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法律顾问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乙方户名:四川多元律师事务所

       开户银行: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

       银行帐号: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

       第五条 律师代理费

       对于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1、2、3、6项非诉讼法律事务乙方不收取费用。

       对于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4、5项涉诉法律事务,标的额不超过人民币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元(大写:¥贰拾万圆整)(包括人民币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万元)的,乙方不收取费用;超过人民币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元(大写:¥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的,按照《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规定,由双方协商收费事宜。

       对于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约定的专项法律服务事项,双方另行协商收费事宜。本合同到期终止或者提前解除的,双方应当结清有关费用。涉及另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项下的有关费用的结算,由该另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义务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预期30个自然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律师代理费的。

       上述1、2项因甲方的过错而解除本合同的,乙方所收取的法律顾问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应经支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的赔偿范围以保险机构赔偿为限。不属于保险机构理赔范围或者超出保险机构理赔数额之外的部分,乙方以本合同的律师费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律师代理费,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支付的法律顾问费或者律师代理费,并支付延期支付所产生的利息。

       第八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提交有管辖权的司法机构解决。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 年。合同期满前30日内,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和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传真号码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对于传真方式送达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以邮戳载明的投邮日视为送达。

       甲方:四川省times;times;县人民政府

       代表:

       签约日期:

       乙方:四川多元律师事务所

       代表:

       签约日期:

第3篇:政府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更好的依法行政,防范行政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之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范围如下:

       (一)常规法律服务:

       1.向政府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信息,应政府要求,就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重大决策、行政执法行为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应政府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2.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3.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纠纷;

       4.接受政府委托代理政府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

       5.接受政府委托,代理政府申请强制执行;

       6.应政府要求,对行政人员进行法律方面的业务培训,协助政府进行法治宣传;

       7.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常规法律服务。

       (二)专项法律服务

       1.应政府要求,就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法律事务出具法律意见,或接受政府委托,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2.应政府要求,为政府招商引资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接受政府委托,为政府招商引资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3.应政府要求,就国有土地出让、划拨事宜出具法律意见,或接受政府委托,为国有土地出让、划拨事宜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4.接受政府委托,就××县政府管辖范围内发生的由影响的重大事件,以非政府官员的身份进行调查、协调,并向政府提出依法处理的法律咨询意见;

       5.应政府要求,就政府列入计划的bot项目出具法律意见,或接受政府委托,为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6.应政府要求,就政府林权制度改革,草场承包、出让,水电资源、矿产资源开发等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或者提供法律咨询;

       7.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专项法律服务。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各部门(机构)所主管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非政府组织的法律事务。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指派 律师作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的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约定的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政府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对甲方的法律事务应当单独建档,并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务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并对及时提供的资料及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 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

       乙方法律顾问费为每年人民币×××××元(大写:¥×××××);甲方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法律顾问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乙方户名:四川多元律师事务所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第五条 律师代理费

       对于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

       1、2、3、6项非诉讼法律事务乙方不收取费用。

       对于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

       4、5项涉诉法律事务,标的额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贰拾万圆整)(包括人民币××××××万元)的,乙方不收取费用;超过人民币×××××××元(大写:¥×××××××)的,按照《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规定,由双方协商收费事宜。

       对于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约定的专项法律服务事项,双方另行协商收费事宜。

       本合同到期终止或者提前解除的,双方应当结清有关费用。涉及另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项下的有关费用的结算,由该另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义务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预期30个自然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律师代理费的。

       上述

       1、2项因甲方的过错而解除本合同的,乙方所收取的法律顾问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应经支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二条5~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机构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的赔偿范围以保险机构赔偿为限。不属于保险机构理赔范围或者超出保险机构理赔数额之外的部分,乙方以本合同的律师费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律师代理费,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支付的法律顾问费或者律师代理费,并支付延期支付所产生的利息。

       第八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提交有管辖权的司法机构解决。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 年。

       合同期满前30日内,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和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传真号码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对于传真方式送达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以邮戳载明的投邮日视为送达。

       甲方:四川省××县人民政府

       代表:

       签约日期:

       乙方:四川多元律师事务所

       代表: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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