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民事案件改判标准的调研报告(范文模版)

第一篇:二审民事案件改判标准的调研报告(范文模版)

       二审民事案件改判标准的调研报告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调研组

       一、我省二审民事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情况的分析

       (一)从年度数据的纵向对比来看,我省二审民事案件的改判率和发回重审率均呈递减趋势。2000年全省二审民事案件改判率为27.34%(7423件),到2022年降低为19.68%(9706件),年均递减率为0.96%。2000年全省二审民事案件发回重审率为4.55%(1229件),到2022年降低为1.92%(947件),年均递减率为0.33%。

       图一:2000年至2022年全省二审民事案件改判率的变化

       图二:2000年至2022年全省二审民事案件发回重审率的变化

       (二)与全国同期数据横向比较,我省二审民事案件的改判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二审民事案件的发回重审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二审民事案件的改判发回率与全国平均水平相当。从2000年至2022年,与全国法院平均水平相比,我省二审民事案件的改判率高出近五至六个百分点,二审民事案件的发回重审率低近五至六个百分点。

       图三:全省和全国二审民事案件改判率对比

       图四:全省和全国二审民事案件发回重审率对比

       (三)与经济发展水平类似省份的同期数据比较,我省二审民事案件的改判率和发回重审率明显偏高。司法统计数据显示,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类似的江苏、浙江、北京、上海等地相比,近年来二审民事案件的改判发回率均未超过15%,远低于我省20%至30%的改判发回率,如上海法院的二审改判发回率在2022年为6.7%,2022年为6.8%,2022年月为7.3%。

       (四)与各中院数据比较,省法院二审民事案件的改判率和发回重审率明显高于各地中院。2022年至2022年,省法院民一庭共审结二审案件1543件,改判率和发回重审率分别为34.15%、12.90%。2022年至2022年,珠海中院民一庭共审结二审案件3314件,改判率和发回重审率分别为29.84%、1.18%。2022年至2022年,东莞中院民一庭共审结二审案件9146件,改判率和发回重审率分别为22.79%、0.79%。深圳中院民一庭2022年共审结二审案件3518件,改判率和发回重审率分别为26.35%、3.07%。

       (五)从改判发回的理由及比例来看,二审民事案件改判发回的主要原因集中于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方面。根据我省各中级法院的统计分析,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的主要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过程中出现新证据;遗漏诉讼当事人;适用法律不当;违反法定程序等,其中大部分涉及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问题(见图

       五、图六)。

       图五:2022年珠海中院民一庭改判理由及所占比例

       图六:2022年珠海中院民一庭发回重审理由及所占比例 二、二审民事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一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未被充分尊重,随意改判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据一些中级法院统计分析,因非法定原因被改判的民事案件占二审改判案件的比例较大,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的改判是由于二审法官和一审法官在认识上存在差异,如人身损害赔偿案中责任划分及经济损失承担比例的认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等。对于上述问题,虽然一审法官在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没有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价值取向以及公序良俗,裁判结果也没有显失公平,但二审法官对一审法官自由裁量权完全不尊重,直接根据自己的认知进行改判。

       (二)法律对发回重审的标准特别是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的标准未作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发回重审权在一定程度上被滥用。民事诉讼法对发回重审的标准有两个方面:即事实证据上的理由和程序上的理由。事实证据上的理由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由于实践中案件千差万别,即使是同类型的案件,个案事实也不尽一致,且法官的思维方式、认证能力又存在差异。案件事实查到什么程度才算“清”,证据举到什么程度方算 “足”?民事诉讼法对此并未作明确规定,完全由二审法院决定。至于程序上的理由,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较多,但《民事诉讼法》未对应当发回重审的情形予以列举,只是限定了一个“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条件,至于一个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是否到足以发回重审的程度,不同的法官往往有不同的判断标准,甚至可能将其随意化。正是由于法律对发回重审的标准和理由规定模糊,赋予了二审法院极大的自由决定权,只要二审法院想发回,则不难找出理由。甚至有的法官借自由裁量之机而滥用程序权力,导致发回重审程序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不仅让当事人莫名其妙,也使下级法院无可奈何,有损诉讼程序的严肃性。主要存在以下情形:

       1、将客观上无法查清相关事实的案件发回重审。由于一些案件的事实本来就无法查明,一审法院只能依据现有证据或举证责任的分配对案件作出处理,但是二审法院却以事实不清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

       2、将二审可以直接补充查明有关事实的案件发回重审。一些案件的一审判决虽然存在事实不清的问题,但二审法院在完全能够补充查明的情况下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3、因证据采信问题发回重审。一些案件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主要原因是二审法官认为一审对证据的审核判断存在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二审法院本来可以自己对证据进行审核判断,查清事实后直接改判,但二审法院仍以事实不清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例如在交通银行珠海分行与珠海市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二审法院主要以一审法院否定收款收据的证明力依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但在重审时,当事人基本没有提交新的证据,重审仍要以原有的证据为基础进行审理。

       4、将必须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案件均发回重审。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一种,是查明事实的一种重要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鉴定必须在一审进行,故二审法院为查明相关事实,依法可以在二审过程中进行委托鉴定。但在一些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往往以必须对讼争工程进行造价鉴定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

       5、存在技术性发回重审的现象。上诉案件大多是双方矛盾比较尖锐,案情比较复杂,社会关注度也比较高,尤其在现今司法审判环境中,法院审判工作还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因此,对于疑难复杂、矛盾尖锐或受外界关注较多的案件,二审法院或法官为了避免自身受到这些因素的牵连,借助民事诉讼法有关发回重审制度规定过于原则的情况,将发回重审当作缓冲手段,随意将案件发回重审,将矛盾再次推向一审法院。

       6、存在多次发回重审的现象。根据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二审法院对同一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但是有些案件因各种原因被多次发回重审,如黄传棠与珠海通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三)二审法院的裁判标准不统一。中级法院与高级法院之间、同一法院不同审判庭之间、同一审判庭不同合议庭之间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如对于夫妻一方单独转让夫妻共有股权的效力问题,省法院民二庭在处理马丽斯与马国桃等股权转让纠纷时认为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特别授权单独转让夫妻共有股权的行为无效,但在此后处理蔡月红与麦赞新、李炳股权转让纠纷时,又认为夫妻一方不能以未取得另一方同意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转而认定有关股权转让行为有效。

       (四)二审发改未说理或未充分说理。在一些二审改判的判决中,对于改判原因没有充分说理,且改判理由没有针对性,很难令一审法官信服。一些被发回重审的案件,二审裁定只是笼统写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但并未明确指出哪部分事实认定不清,更不附发回重审的内部函,使重审案件的承办法官很难处理,如(2022)粤高法民一终字第231号民事裁定。

       (五)二审法院的司法政策、法律理解等信息不能及时准确地传递至一审法院,导致二审改判率的增加。由于一、二审法院对法律适用标准的沟通途径有限,二审法院对于一些疑难法律问题的解答、批复及典型判决无法及时使一审法院法官知晓,导致一、二审法官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不一致,从而导致一些一审案件被二审法院改判甚至发回重审。

       三、完善二审民事案件改判标准的建议与对策

       不必要的二审改判及发回重审现象的大量存在,不仅导致诉讼周期的延长,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而且直接损害了法院的司法权威,浪费了法院有限的审判资源,并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既存的社会矛盾,引发涉法的申诉上访。

       因此,对于目前我省过于宽松的二审改判标准,实有必要进行合理的限制,从而切实改变我省二审改判发回率偏高的局面。而且,目前合理限制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在我省法院系统也具有现实可能性。一方面,从客观条件上看,随着民事立法的逐步完善,我国已初步形成较为完善的民事法律制度和民事诉讼制度。在普遍有法可依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在法律的适用方面不应存在很大的分歧。另一方面,从主观条件上看,随着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进展,我省基层法院特别是中级法院法官的学历层次、职业技能已大幅度提高。在一、二审法院法官法律素养、实务经验的差距逐步缩小的情况下,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的范围不应过大。在主客观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我省法院应尽快重建二审改判标准,并逐步将我省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率控制在15%以内。

       (一)完善二审改判标准的价值目标

       诉讼的终极目标是实现公正与效率,只有真正建立兼顾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二审改判机制,才能保证二审改判及发回重审的具体操作不偏离立法的初衷,才能避免目前二审改判及发回重审中所存在的各种弊端,使二审改判及发回重审制度真正实现上级法院指导、监督下级法院,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到最大程度保护的目的。

       二审改判标准的首要目标是保证司法公正,并实现同类项案件同类处理。法律设置二审终审的制度,是为了实现司法纠错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双重功能。如果上下级法院之间一团和气,从而达到一、二审都一致,那么二审就毫无意义,二审程序可能被虚置,所以一、二审不一致是正常现象。但是在实务操作中对二审改判的标准应确定统一,并在二审法官中形成一致认识,减少二审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防止司法权的滥用,避免选择性程序所带来的不公正性,否则相同的案件有的发回重审,有的改判,那么改判的案件争议会很快得到解决,而发回重审的案件要多一个环节才能了结,对两个案件的当事人而言显然得到了不平等的对待。

       同时,诉讼活动的首要目的是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二审改判标准必须要突出效益价值,注意诉讼成本,应当以最小的诉讼投入获取最大的诉讼产出。发回重审制度引发的诉讼过程拖沓冗长的弊端显而易见,导致诉讼周期过长,而诉讼周期过长会带来两方面的负面影响,一是造成当事人私人成本的增加,二是造成法律秩序的不稳定,过长的诉讼周期会削弱当事人求诸诉讼的动机,损害法律秩序的威望以及社会对司法程序的信心。从司法效率的角度来看,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经审理全盘否认一审判决的过程和结果,它使一审的工作归于无效,因此发回重审是高代价的修缮。发回重审作为二审的一种处理方式,在设计上应当最大限度地体现效率与公正,对一审的错误判决,应以改判为原则,以发回重审为例外。

       (二)二审改判的基本原则

       在明确二审改判标准必须以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之间作为价值目标的前提下,在重构二审民事案件改判标准时需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谨慎改判,正确履行个案纠错与统一法律适用的二审职能

       一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尽可能依法维持一审的裁判结果,以维护一审法院的司法权威。目前,随着民事法律法规不断健全,随着我省法官构成的变化,随着法院审判管理的更加健全,我省民事案件的质量确实有了很大的提高。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要从维护法院权威、法律权威的高度来认识依法维持的重要意义。对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坚决依法予以维持;对于原判在认定个别事实上不十分清楚,或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瑕疵,如果尚未影响最终处理结果的,二审法院在查明相关事实调整法律适用后,可依法予以维持。同时,对于那些可改可不改,改判依据不是十分充分、把握不大或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案件,也应以维持一审为宜。

       二是对于一审裁判中基于一审法官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判项,二审法院不应轻易改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为了充分发挥法官在审判中的主观能动性,让法官在案件处理中凭借自己的司法经验和对法律的理解,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法定限度内权衡利弊,使裁判结果达到最大限度的公正、公平与合理。当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甚至没有法律规定时,对同一案件不同的法官依据各自内心认为公正的尺度作出的裁判可能并不完全一致,而对这些不同的裁判结果,不可能有一个客观标准衡量哪一个更公正,除非出现畸轻畸重导致利益显失平衡的情形,一般不宜改判。在民事诉讼中,尊重一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完全符合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从查明案件事实的方式看,较之二审进行书面审理的法官,一审法官能够亲身体察到当事人及证人在法庭上的言辞表现及情绪变化,能够体察到无法通过庭审笔录和案件证据表现出来的案件事实细节;从裁判依据来看,在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裁判没有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改判既没有法律支持,又不可能有客观标准;从改判的后果来看,在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裁判没有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改判会打击一审法官的自信心并助长不尊重法院裁判的风气,并可能起到鼓励上诉、上访的导向作用。

       三是对于确有错误的一审裁判,二审改判时也应当持有审慎的态度。即使改判,也有修补性改判和颠覆性改判之分。二审能够采用修补性改判的,就不要采用颠覆性改判。避免一、二审裁判结果的悬殊,诱发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引发不服判、不息诉、案结事不了的局面。

       2、严格发回,充分维护诉讼当事人的程序利益。

       发回重审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进行审判监督的一种形式,是纠正下级法院错误判决的一种途径,对保证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具有积极意义。同时发回重审也是二审法院经审理全盘否认一审判决的过程和结果,不可避免地导致诉讼拖延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对一审的错误判决,二审法院应以改判为原则,以发回重审为例外。

       目前,发回重审的泛化和滥用不仅给当事人造成讼累,而且增加了案件处理难度,使案件久拖不决,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受害的是一方或当事人,不符合一心为民的司法理念。更为重要的是,经过长时间对抗,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断升级和激化,调解的最佳时机丧失,并可能导致诉讼标的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难以实现,最终损害了法院的司法权威。

       所谓严格发回,包括以下内容:

       (1)合理界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范围:第一,一审对主要事实已经查清,但对一些细节性事实未查清,如并不影响案件处理的,二审法院不得发回重审。第二,二审法院要切实担负起法律规定的二审职责,对可以在二审程序中查明的事实应在补充查明后直接作出裁判,不得发回重审;第三,对一审虽然未查清事实,但发回后一审法院也很难把事实查清的案件,应在能够查实基础上,依照举证责任分配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方法进行直接改判。第四,二审过程中需要进行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原则上应由二审法院直接进行,不得以此为由发回重审。

       (2)明确“遗漏诉讼主体”的标准。一是除非法律规定的必须参加诉讼的主体遗漏外,二审不应为了查明相关案件事实的需要,以一审遗漏了其他并非必须参加诉讼的利害关系人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二即使必须追加的主体未参加一审诉讼,二审法院也应先查明被要求追加的主体是否能够参加诉讼,如被遗漏主体下落不明或已明确表示放弃诉讼权利的,且二审直接裁判并未损害其权利的,二审法院可以直接作出裁判。

       (3)因程序违法发回重审时应充分尊重诉讼当事人的意愿。发回重审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其应当顾及当事人处分原则的要求。在很多案件中,上诉人上诉并非是希望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只是认为原审判决处理结果不公平,希望二审直接改判。在此情况下,如果二审法院依职权将案件发回重审则违反了当事人处分的原则,不利于保护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如果双方当事人出于尽早结案等原因,自愿放弃审级利益而要求二审法院迳行裁判的,法院没有理由不允许。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应发回重审的案件“如两造合意愿由第二审法院就该事件为裁判者,应即自为判决”。

       (4)无论基于何种理由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应仅限于一次。发回重审而引发的多次发回重审危害相当大,由于案件审结的时间无法预知,当事人对此尤其不满。为了解决这种弊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次数限定为一次,但该规定只是针对因事实问题被发回重审次数的限制,并未规定因程序问题被发回重审的次数,如果二审法院想将案件发回重审,而案件审理又涉及多方面的法定程序,在一些案件中,二审法院是不难找到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因此,为杜绝实践中多次发回重审情形的出现,建议我省明确规定无论基于事实还是程序原因发回重审,二审法院均只能发回重一次。

       (5)在发回重审的裁定中应充分阐述发回重审的理由。目前,基于各种原因,二审法院在发回重审裁定中一般是不公开发回重审的理由,致使当事人无从知晓案件被发回的真正原因,无从监督二审法院的审判活动。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二审法院应依照审判公开的要求,对于一般案件应取消内部指导函的做法,直接在发回重审的裁定中阐述发回重审的理由。

       (三)为将二审改判及发回重审比例控制在合理限度内,应逐步建立或完善以下配套诉讼机制

       1、完善二审案件的案中监督机制,严格控制二审民事案件的发改比例

       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中监督机制主要体现在庭长、院长对相关案件裁判文书的审批上。由于我省珠三角、粤东、粤西地区在经济发展水平、法官构成、案件数量和类型上存在巨大的差异,相应在合议庭、庭长、院长的权责配置模式也各不相同。就改判案件而言,既有要求由审判长签发的,也有要求由庭长签发的,还有的要求由主管院长签发的。就发回重审案件而言,既有要求由庭长签发的,也有要求由院长签发的。目前,为严格控制二审民事案件的发改比例,保证发改标准的统一,对于涉及重大改判及发回重审的案件不宜由合议庭直接裁决,应进一步加强院庭长的案中监督。根据目前我省的实际,建议明确规定涉及重大改判的案件至少应在庭长层级上审批,至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应由主管院长审批,以确保实现谨慎改判和严格发回的二审改判原则。

       2、建立良好的法律适用协调机制,统一裁判标准

       当前,民事审判领域呈现出案件数量大且逐年递增,新型案件不断涌现的局面,对民事法官的审判业务水平提出新的挑战,也对民事审判领域适用法律的统一性形成重大考验。民事案件体现的社会矛盾纷杂,反映出深层次的理论问题,需要法官运用理性判断,行使自由裁量权。法官的主观认识和个体差异以及不同地域的实际情况,都会对司法的结果产生影响。法律适用协调机制的缺失,容易造成上下级法院之间甚至同一法院不同合议庭之间各行其是的情况,这既是许多一审民事案件在二审被改判、发回重审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二审法院在改判时适用法律标准不统一的直接原因。为尽可能避免出现由于一、二审法官适用法律标准不统一导致的改判,以及避免不同二审法院、同一个二审法院内部不同合议庭、审判庭之间适用法律标准的不统一,有必要在我省法院建立如下法律适用协调机制。

       (1)完善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法律适用协调: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省法院的民事审判职能,将从原来每年审理部分第一、二审民事案件和再审民事案件,转变为主要审理再审民事案件及对下级法院的宏观指导。由于民事二审案件的管辖权基本上均转移至各中级法院,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标准不统一的现象更容易产生。为此,就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上下法院之间的法律适用协调。

       一是要强化调研指导的力度,省法院及时对专门性的问题形成指导性意见。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省法院原来通过二审案件的审理来监督和指导下级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途径功能已基本丧失。因此,在业务指导方面,省法院须进一步加强对下级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调研,通过集体研讨,形成具有指导意见下发各下级法院,以便全省对一类法律问题形成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同时,应在省法院和各中级法院之间建立完整的民事审判报告制度。各中级法院每个季度均应向省法院民事审判庭提交一份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各市法院审理案件的数量、主要案件类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各类典型性和普遍性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措施与意见等,以方便省法院全面掌握我省民事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

       二是进一步加强省法院对中级法院的法律适用标准的监督。在当前的民事审判工作中,有些地方的法院或法官对于同类案件的处理采取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处理原则,引起当事人的不满。有些法院对省法院组织全省法院反复讨论已基本达成共识的问题,仍然“独树一帜”,采取与全省绝大多数法院不一样的处理原则,影响了全省法院审判标准的统一,损害了法院的公信力和权威。这就非常有必要通过加强上级法院的监督工作,以及时有效地纠正法律适用不统一的现象。如发现下级法院的同一法官或合议庭对于同类案件处理原则不一致的,或上级法院在适用法律问题上已作改判,下级法院仍然我行我素的,要采取有力措施进行纠正,努力避免不同地区的中级法院在二审中对同类问题采取不同的司法政策。

       三是要进一步规范请示制度。案件请示制度的一个主要功能就是确保法律的统一适用,从而降低二审案件的改判率。但是,目前出现了越级请示、口头请示、个案请示的现象,一方面助长了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的依赖,另一方面,上级法院法官在未经听审,不完全了解案件事实的情况下,随意答复下级法院办案中的具体问题,容易形成上级法院干预下级法院办案的弊端。因此,须将案件的请示规范化,制定详细的请示制度规定。改革请示汇报的内容和程序,维护审级之间的独立性,提高解决问题的普遍性。

       四是要建立特定案件的提级管辖制度,弥补二审裁判法院级别过低的矛盾。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过于原则,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受理“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但对何谓“重大影响”没有明确界定,各地法院确定的级别管辖规定普遍是以诉讼争议的标的金额作为划分标准。这就导致许多在法律适用、法律解释上极具价值的案件,因争议标的数额未达到上级法院的受理标准,而由基层法院受理。由于基层法院的工作负荷、审判人才与资源的相对不足等因素,使很多有价值的案件在司法实践的洪流中消失。即使一审法官认识到法律适用方面的价值,但碍于审判级别过低的现实,在法律解释或适用方面难有作为,即使作出成功的裁判,其影响力也难以起到指导效果。因此,建议省法院制定统一的提级管辖规定,通过提高上述案件的审级,增强裁判的指导性。

       五是要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我国传统上是成文法国家,不承认判例制度。但成文法本身的局限性,加之法官个体之间的差异,造成同样的争议往往在不同的法院,甚至在同一法院的不同合议庭之间,得不到同等的对待,破坏了法律适用的和谐统一。另外,由于不承认“先例判决”的约束力,法官在个案过程中形成的个体知识积累也无法以制度化方式普遍化,不利于充分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通过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可以明晰法官的裁判思路,统一不同法院的法律适用,增强了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维护了法治的统一和协调性。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建议分三个层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一是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发布指导性案例。省法院对讨论的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性的案件,形成案例并向全省法院发布。二是省法院各审判业务庭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省法院从全省法院受理的新类型案件中选择有一定指导意义的新类型、疑难案例,抽象出这类案件的共同特点形成审判要旨,作为下级法院办案的参考。三是中院对辖区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上级法院通过上诉案件的审理,发现下级法院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案例方式进行评析,指导下级法院。

       (2)完善法院内部的法律适用协调:

       司法的统一性是法律公正的具体体现,是司法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由于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上下级法院之间出现适用法律标准的不统一是不可避免的,但同一法院内部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只能说明法院内部的法律适用协调机制存在缺失。目前,由于案件数量、法官结构的变化以及相应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行,我省大部分地区的法院将大部分案件的裁决权交给了合议庭,导致了民事案件裁判权的分散化,如不同时强化法院内部的法律适用协调机制,难免会发生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建议在三个层面上加强法院内部法律适用协调,从而在同一法院内统一法律适用的标准。

       一是强化审委会统一全院裁判标准的功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省法院日前已在院审判委员会内部分设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和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上述改革使得审判委员会的意见不再只是行政权威、强制权威,而且更具有专业权威性,具有更强的信服力、影响力、执行力。同时,这也可能解决之前审判委员会“疲于应付”问题,对于消化分解具体案件的讨论决定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因此,审判委员会的专业化改革应在各中级法院进行推广,并同时在全省推行审判委员会案例分类公开制度。

       二是强化审判长会议统一全庭裁判标准的功能。从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来看,人们所熟知的审判组织是独任制、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而审判长联席会议在成文法上并无规定,但在一些较大的中级法院和许多高级法院的审判庭内部,审判长会议在必要时对具体案件进行讨论已成为一个不成文的惯例。从对具体个案进行讨论并作出表决,讨论笔录收进案卷,并且表决结果对案件的处理能产生不容忽视的作用来看,审判长联席会议实际已经成为一种特殊的非正式审判组织。审判长会议某种程度上类似于审判庭内的审判委员会,它的适用范围、运作程序与审判委员会大致相同,但由于审判长会议是一种非正式制度,其形成的决议对承办案件的合议庭只有参考作用并无法律上的拘束力,故它在性质上完全不同于审判委员会,只是审判庭庭长在审判业务上的咨询机构。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审判长会议是审判庭内资深法官所组成,其讨论记录又放入案卷,其权威性使合议庭一般会自觉接受审判长会议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在目前的制度框架内,审判长联席会议已演变成为庭长审批制度与合议庭直接裁判制度之间的平衡器,并成为统一审判庭各合议庭司法标准的指导机构。我省法院有必要通过对审判长会议的进一步规范化建设,使其在统一审判庭内法律适用标准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是建立业务相关审判庭之间的协调会议制度。由于各民事审判庭审理的案件既有专业性,同时也存在许多相同的法律问题,有必要在法院内部的各民事审判庭之间、各民事审判庭与立案庭及审监庭之间,定期召开同类法律问题的协调会议,对有关法律的适用标准进行协调与沟通。同时,各民事审判庭即将形成的规范性文件,应预先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避免出现法律适用标准在法院内部的不统一。

       3、完善法官培训机制,切实提高一审法官的裁判技能

       民事审判涉及的规范性文件多、法律适用难、政策性强,对民事法官解决纠纷的能力要求高。因此,我们应当进一步加强对民事法官的培训并根据审判实际改革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增强民事法官处理新类型和疑难复杂案件的处理能力,提升民事法官角解决民事纠纷的司法能力。

       一是把建立民事法官培训的长效机制。把法官培训作为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岗位目标任务进行严格考核。基层法院的法官每年至少要脱产参加一次专业培训,三年脱产参加一次为期一个月的进修。在时间上必须有明确的要求,变软任务为硬指标。要认真落实培训与使用相挂钩的管理制度,凡是没有经过严格系统培训的,法官不得晋级,初任法官不得任职,以此推动法官培训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二是侧重加强法官知识水平、职业道德、审判技能、司法方法的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对新法律法规适用的培训。省法院民事审判庭可设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参与人或起草人传授讲解,培训主体侧重于基层法官,让他们直接获悉第一手的信息,理解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及其字面涵义。

       三是强化案例教学。案例分析是部门法法理阐释的最好途径,是提高法官素质最简捷方法之一。从语境的角度看,案例教学法提供给教师与法官一个沟通的情景,利用这样的情景设定问题的语境,进而形成讨论、争辩的氛围,并且经历一种法律角色转变的体验,缠绵在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之间的关系中,从而把法官培训教育的重点集中到法律的司法适用上。

       4、完善案件评查机制,对错误适用法律标准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一是要在全省法院完善案件质量检查、通报制度。由上级法院民事审判庭在二审或再审中对下级法院同一业务审判庭的生效裁判进行质量评查,发现审判中存在的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经上级法院审判庭审判长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已形成统一的指导意见,应及时将指导意见的信息反馈于下级法院。

       二是建立改判、发回重审案件通报制度。上级法院定期对改判、发回重审案件进行通报,对涉及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参考意见并下发给此类案件的业务庭。

       三是建立审判信息报送制度。对于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涉及法律适用统一的问题的请示,省法院要注意收集,并将审判长会议或审判委员会研究后形成的意见及时下发。

       (民一庭调研组成员:梁聪、陈吉生、王振宏)

第二篇: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用)

       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用)

       刑事判决书

       (××××)×刑终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

       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

       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于××××年×

       ×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不服,提

       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

       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其辩

       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改为:“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原判决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上诉、辩护的主要意见,再次写

       明检察院在二审中提出的新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情节,哪些是正确的或者全部是

       正确的,通过分析主要证据加以确认;哪些是错误的或全部是错误的,否定的理由

       有哪些。如果上诉、辩护等对事实、情节提出异议,应予重点分析答复)。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确认的事实、情节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原审被告

       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指出原判决的定罪量刑哪些正确、哪些错误,或者全部错

       误。对于上诉、辩护等关于适用法律、定罪量刑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

       表示采纳或者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

       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全部改判的,表述为:

       “

       一、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改判的内容)。”

       第二、部分改判的,表述为:

       “

       一、维持××××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

       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第三篇:民事调解书(二审民事案件用)

       民事调解书(二审民事案件用)

       ××××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写明姓名或名

       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

       判用的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案由:……

       上诉人×××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写明上诉请求)。

       ……(写明案件的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写明协议内容)。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第四篇:二审改判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10

       (××××)×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原审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控诉被告人×××……(写明案由)一案,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对判决的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原审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改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原判决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上诉、辩护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原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和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情况,哪些是正确的或全部是正确的,有哪些证据足以证明;哪些是错误的或全部是错误的,否定的理由有哪些。如果上诉、辩护对事实、情况提出异议,应予重点分析答复)。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确认的事实、情节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否负责赔偿(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及其刑事和民事责任),应否从宽或者从严处理。指出原判决的定罪量刑和赔偿经济损失哪些正确,哪些错误或者全部错误。对于上诉、辩护中关于适用法律、定罪量刑和赔偿经济损失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者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全部改判的,表述为:

       “

       一、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改判的刑事和附带民事的内容)。”第二、部分改判的,表述为:

第五篇:民事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

       民事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告)……(写

       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双方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

       ×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

       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

       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

       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

       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上诉理由能否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

       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有分析的评论,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理由)。

       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

       第一、维持原判的,写: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全部改判的,写:

       “

       一、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第三、部分改判的,写:

       “

       一、维持××××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的第×

       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第四、维持原判,又有加判内容的,写:

       “

       一、维持××××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加判的内容)。”〕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长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