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就业

第一篇:平等就业

       就业现状

       就业问题

       平等就业的权利

       平等就业的意义

       如何实现平等就业

       平等就业与就业歧视

       2022年注定是个不平凡的一年,2022年是我们坚持勇敢生活后,平安度过2022年世界末日后的第一年,2022年是我们艰难奋斗备考后,成功开始研究生学习的第一年,2022年也是习近平主席执政,开始领导中国人实现中国梦的第一年,2022年是我们美好的新生活,快乐的新学习阶段的起点,与此同时,2022年也是就业最难,就业形势更严峻的一年。

       11月,又是一年毕业季,又有近700万毕业生开始他们人生的新起航,可是面对他们的却是十分严峻的就业形势。据教育部网站消息,教育部副部长杜玉波在2022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推进会上表示,今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规模为699万人,比去年增加19万人,再创历史新高,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复杂严峻,就业工作已进入关键时期。这组数据仅仅反映了就业难的一个问题,就是在金融危机的环境下,就业人数多,用工单位少。可实际上,就业难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就业歧视,无法平等就业,那到底什么是平等就业,为什么要平等就业,又该如何实现平等就业呢?

       所谓就业平等,就是在就业机会均等和录用标准相同的条件下,求职者以平等的身份相互竞争实现就业,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和就业机会。也就是说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和就业机会。任何公民都平等的享有就业的权利和资格,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年龄、文化、宗教信仰、经济能力等而受到限制;在应聘某一职位时,任何公民都需平等的参与竞争,任何人不得享有特权,也不得对任何人予以歧视;但平等不等于同等,平等是指对于符合要求、符合特殊职位条件的人,应给予他们平等的机会,而不是不论条件如何都同等对待。

       平等就业权究竟有什么意义?

       第一,平等就业权使宪法中的平等原则具体化,有利于保障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实现。想劳动要有劳动的机会,这个机会就是就业。现行的宪法就劳动者的平等权利作了以下规定,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国整个社会的指向标,平等作为宪法原则之一,是比较抽象的,将平等权细化到平等就业权,并且出台《促进就业法》,有助于就业平等权的保障,也有助于劳动权利的实现。

       第二,为每一个自然不平等的人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充分调动发挥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让每个人都有“事”可做,有助于我国社会矛盾的缓和,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带来的社会两极分化,贫富差距逐渐扩大的社会矛盾,平等的就业权不是单纯的解决就业问题,更多的是解决人民的生存问题,就业后可增加收入,提高生活水平,解决温饱,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

       第三,平等就业,不仅能调动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还能激励劳动者劳动的积极性,促进其自身的完善与发展,让满足人生存这一自然属性与个人价值实现的社会属性有机相结合合统一,形成良性竞争并良性循环,提高社会经济发展的效率与效益,提高整个社会的剩余价值,也完成了国家的政治职能。

       今年2月,《就业促进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随后,这部法律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在一个月的时间里,各界群众共提出意见11020件,禁止就业歧视成为最强烈的声音。学历歧视、户口歧视、性别歧视、外貌歧视、对残疾人的歧视、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许多人结合自己的亲身经历,向最高立法机关反映生活中

       客观存在的种种就业歧视现象,并建议草案强化公平就业的原则,通过立法反对各种形式的就业歧视。比如有人提出,目前国企用工普遍分正式工和非正式工。“非正式工被视为二等公民,在待遇上受到歧视,同工不同酬。”还有人提出,目前很多政府机关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往往有户籍、年龄等要求,而这些要求与工作本身没有多大关系。“这实际上也构成了就业歧视。”

       在这些意见中,多是自然的不平等带来的。我也曾参加过很多招聘会,应聘过很多公司、企业,招聘条件都是大同小异,例如兴业银行,齐鲁证券,长江证券中国电信,还有很多外贸公司,我也都顺利通过并被告知录取,我也一直沉浸在成功的喜悦和自豪中,可是夹杂在其中的还有失败的经历。其中一个是幼儿英语培训机构,要求面试时唱歌或跳舞,初面没有唱,算是勉强通过了,复试以失败告终,我自知能力有限,我是个没有艺术细胞的人,唱歌更是五音不全,这是没有天赋的问题。另一个是三一重工,这是一个很知名的大企业,招聘多个岗位的员工,也吸引了很多来参加招聘会的人,包括我。我看中了其中一个岗位,可是这个岗位要求男性,面试官是个女性,看到这些,很多来参加招聘会的女生都直接放弃了,转向其他公司,在职场,同性之间的较量比异性之间的较量来的更残酷。可我是个不服输的人,从小的座右铭就是:谁说女子不如男?我也一直相信,坚持到最后,一定有奇迹会发生!坚持站在队伍中等候面试。终于到我了,我与面试官交谈的气氛也很轻松快乐,就在我以为真有奇迹要发生,我会顺利通过这次面试时,被委婉告知,“虽然你很优秀,可是,我们还是觉得男生更适合这个岗位”。这个经历在我读凌老师的文章之前,一直是耿耿于怀的,我一直觉得这个企业,这个拥有着全球工程机械制造商50强、全球最大的混凝土机械制造商、中国企业500强、工程机械行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最强企业、福布斯“中国顶尖企业”,中国最具成长力自主品牌、中国最具竞争力品牌、中国工程机械行业标志性品牌、亚洲品牌500强等若干个头衔的大集团怎么可以有性别歧视?

       现在,我释然了。性别问题,就如同人的外貌,自己的父母家庭一样,是无法选择的。人生而不平等,先天的因素是使得人存在差异,如果我们对这些差异视而不见,空谈平等,这绝不是社会正义价值的精神,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可如果我们将目光专注于这些差异上,那么人与人又是无法定位与同一水平线上,就像你一生无法踏入同一条河流,树上不会掉下相同的两片叶子一样,平等从何而来?人天然的不平等,决定了后天的“能力”,“能力”影响你的社会分工和职务。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人有美丑,高矮,胖瘦等外观上的差别,也有贫穷富贵等身份上的差别,这些都是自然的不平等。有多少个人,就有多少种人生,柏拉图认为,有些人生来适合当统治者,另外一些人生来适合于从事手工业和农业,体力劳动是一些人的天然职业,脑力劳动天生宜于贵族,彼此绝对不能改变。在《妇女权益保护法》中第22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收特殊保护”。所以,三一重工那个岗位,又苦又累,女生体力不如男生,女生又有很爱干净,怕影响皮肤,根本无法坚持更好的完成工作。这个社会赋予女性美丽优雅与温顺的气质,正如这个社会赋予男性吃苦耐劳与霸气的气场一样,在婚姻中,女人要承担家务主要工作,男人则是承担起养家主要责任。社会分工中,每个人应当担任哪种行业和职务,是取决于秉性,由先天决定的。能力分有和没有,能否去做这个工作,从事什么什么职业;也分强与弱,能否更好的去完成这个工作,获取更高的职位。这样也就有了学生与老师,社科院的所长与研究员不同的;大学里讲师与教授,社会上平民百姓和成功人士,商场精英与政界高官。

       如此,是不是在招聘会上,等待应聘的队伍永远是按照211 985博士生排前列,普通高校本科在中间,专科,自考,技校毕业的永远在吊车尾这样的顺序排列?是不是有能力的毕业生可以不愁工作,在应聘过的公司中去挑一个,轻松入职;没有能力的毕业生在找工作时就处处碰壁,坐等啃老?是不是能力强的员工不愁升职,3年内可以买房配车,出席高等酒

       会,能力弱的员工到退休还是一个部门小经理,每天挤公交车,勉强省出房子的首付,30年还没有还清房贷,每天买菜还要为了那一角钱与菜农争的脸红脖子粗?如果无法平等就业,岂不是强者更强,弱者更弱,富翁更富,穷人更穷?

       这样的弱肉强食的社会是不公平的,要寻求真正的平等,就应该对弱势群体给与特权,对能者精英有所限制。

       如何实现平等就业呢?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建立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的联动机制,健全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制度。规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完善扶持创业的优惠政策,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新机制。完善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增强失业保险制度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完善就业失业监测统计制度。创新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畅通职工表达合理诉求渠道。

       第一,政府以身作则,从行政机关单位以及大型企业作起。每年参加公务员考试的人数不胜数,多是僧多粥少,招收的标准也越来越严格,从简单的要求学历,专业,年龄,到现在要求户籍,身高,性别,无传染疾病等,这些都是就业歧视,应废除这些就业歧视,在其他各行各业的用人单位中起带头表率作用。

       第二,完善立法。在出台《就业促进法》基础上,应进一步针对就业歧视制定并完善专门的部门法,明确就业歧视的法律法规,在就业领域上,使得一些或明显或隐性的就业歧视问题可以依法解决,让劳动者在有法律保障的情况下行使劳动平等就业权利。,第三,完善法律监督体系,让司法维护正义,制定并实施详细严格的惩处措施,让劳动者在受到就业歧视后,有法可依,有处申诉,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总的来说,最根本的就是让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提高的用人单位求职者素质,逐步实现平等就业。

第二篇:论平等就业权

       论平等 就 业 权

       (本部)

       序号152

       姓名:何斌

       学号:1017010318 【摘要】:不歧视原则是人权平等在就业领域的集中体现,是平等就业权的核心内容。不歧视原则为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保障提供了最直接的理论证成和最充分的现实依据。农民工不平等就业是我国当前不平等就业问题的一个最为突出的表现,对劳动者公平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的负面影响是全局性的。走出我国农民工不平等就业困境的关键,是重构农民工平等就业权保障的制度体系,并着力解决好三个主要问题:依法确认农民工平等的劳动者身份;建立健全农民工平等就业的权利内容;完备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保障机制。

       关键词:不歧视原则;平等就业权;农民工;保障机制

       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不断推进和农村生产力不断解放,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城镇,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工劳动力队伍。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而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他们是在中国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一类特殊的劳动者[1]。农民工在城镇就业使我国劳动关系呈现出一种“城市人”对“农村人”、“体制内”对“体制外”的双重等级劳动关系。目前,不平等就业问题日益严峻,而农民工的不平等就业问题成为所有就业问题中的一个热点和难点。平等权利与不歧视原则是国际人权法的核心,平等就业权是反就业歧视的权利支点和权利平台。不歧视原则为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保障提供了全新的视角,坚持不歧视原则不仅是农民工平等就业权保障的必由之路,也是农民工公平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基本途径。

       一、不歧视原则与农民工平等就业权保障的内在关系

       (一)不歧视原则的涵义

       不歧视原则是联合国人权条约的核心内容,国际劳工组织(ILO)八个基本公约中有两个涉及不歧视[2]。在国际文件中,最早对“歧视”概念进行解释的是国际劳工组织于1958年通过的《(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该公约第一条第一款将“歧视”定义为:“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其效果为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3]国际人权法中的不歧视规定是基于个人受到歧视性待遇不符合平等这样一个理念产生的。歧视的本质特征在于不合理的差别对待,或者说没有正当理由的差别处理[4]。

       【参考文献】

       [1]李雄.劳动权保障与制度重构——以农民工为视角[J].现代法学,2022,(5):112.[2]ILO Convention No.111,Discrimination(Employment and Occupation)Convention,1958;and ILO Convention No.100,Equal Remu neration,1951:1.[3]M.Banton, Discrimination, Buckingham of Philadelphia: Open University Press,1994:7.[4]周伟.论禁止歧视[J].现代法学,2022,(5):69.(二)不歧视原则与农民工平等就业权保障的内在关系

       一方面,不歧视原则为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保障提供了最直接的理论证成。这主要是因为:不歧视原则是建立在人的固有尊严的基础之上的。人的尊严作为人的一种类似本能的需求和渴望,伴随着人类的产生而产生。人的尊严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和丰富内涵的概念,正如罗纳德·德沃金所说,“有权享有尊严”的概念曾被道德哲学家和政治哲学家冠以不同的含义[5]。

       从法律上讲,人的尊严的概念源于现代人权思想和康德的哲学学说,与人本身固有价值相联系。人的尊严是每个人人之为人的固有属性,具有普遍意义[6]。因此,从维护人的尊严出发,从无差别的人的自然属性出发,研究农民工的平等就业权保障,可以使我们更加清晰地认识到,保障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法理学底蕴,凸显农民工应有的主体价值。另一方面,不歧视原则还为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保障提供了最充分的现实依据。从根本上讲,建立在人的尊严基础之上的不歧视原则,不仅反映了人权的普遍性,也是人权平等的内在要求。即是说,不歧视原则是人权平等的核心内容,不歧视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一并成为人人享有人权的基础。正如舍思特克所指出,平等与不歧视原则是“人权法的核心”[7]。就权利保障而言,不歧视原则所渗透的平等精神为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保障提供了最充分的现实依据。

       二、农民工平等就业权保障的现状及其困境

       (一)农民工平等就业权保障的现状

       考察我国农民工平等就业权保障的现状,我们可以从如下两个维度进行观察:一方面,在我国城镇化建设和农村生产力不断解放的双重拉动下,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入城镇,形成一个巨大的农民工劳动力队伍。从根本上讲,“民工潮”是在我国以城乡或工农利益差别为基本内容的二元经济的社会结构背景下,由部门间比较收益势差而引导的、以致富为目的的一种地区间劳动力自愿流动;是一个农村隐性失业问题在城市公开化的过程;同时,也是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尤其是劳动体制改革促动下区域经济不平衡发展的反映[8]。其为“民工”,有人称其为“城市外来务工人员”,有人称其为“流动人口”,有人称其为“农村劳动力”,有人称其为“农民”,等等。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既有的劳动用工制度主要还是针对改革前国有企业职工而设计的,在我国劳动就业市场化改革步伐明显快于相关配套制度改革的情况下,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遭遇了制度失衡和权利失衡的双重挤压,最终处于被“边缘化”的危险境地。

       【参考文献】

       [5][美] 罗纳德·德沃金.生命的主权[M].伦敦Harper Collins出版社,1993:223.[6]齐延平.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22:32-33.[7]Jorome J.Shestack, The Jurisprudence of Human Rights, in Theodor Meron(eds),Human Rights in International Law: Legal and Policy Issues, 1984:101.[8]李拓.新时期中国阶级阶层结构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22:155.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为: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保障或者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形式出现,或者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政策规定的形式出现。农民工平等就业权保障的“政策性”过强而“法制化”过弱,这是当前农民工平等就业权保障的集中写照。

       (二)农民工平等就业权保障的困境

       首先,农民工的身份不明确。身份即一个人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映射了人们对一个人的印象、认识或评价。从整体上讲,我国对农民工身份的认识和定位还处于十分混乱的状态。虽然农民工这一称谓沿用已久,甚至成为一个家喻户晓的概念,但这并不表示农民工就是其应有的身份。现实生活中与农民工有关的概念还不少,比如,有人称其为“盲流”,有人称

       从上述对农民工各种不同的称谓中,我们不难看出,农民工自其产生之日起,就面临社会对其身份的不同理解、认识和对待;甚至可以说,林林总总的农民工称谓,不是一个简单的社会对农民工的感知、认识或评价问题,更体现了社会对农民工身份——这个严肃问题所持的何种态度。身份即意味着利益,我们无法想象,当“主体相互尊重、利益共享和谐、公平正义普惠”成为时代主旋律的时候,主体身份十分混乱的农民工是处于多么尴尬的境地!同时,农民工这种称谓混乱的身份已经成为其享有正当权益并公平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最大障碍。

       其次,农民工平等就业的权利不健全。我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应当说,《劳动法》并未把农民工排除在其适用范围之外。关键问题是,《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的平等就业权过于原则和抽象,不具有操作性。比如,《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从表面上看,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但如果仔细推敲,我们不难发现,平等就业权究竟是一种什么权利?平等就业权的定义和权利内容为何?就业歧视的定义及其判断规则是什么?对于这些最基本的问题,《劳动法》可谓语焉不详。另外,《劳动法》也未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身份不同而受歧视。当历史的车轮已经跨入新世纪的时候,如果中国还存在就业“身份歧视”的话,这既是中国政府无法容忍的问题,也是世界无法容忍的问题。又比如,千呼万唤的《就业促进法》终于出台了,其中的平等就业制度是一大亮点,“公平就业”的专章规定是其集中体现。纵观《就业促进法》的平等就业规定,我们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平等就业权规定依然宣示性过强,缺乏健全的实质内容。回溯平等就业权在我国的现状,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的平等就业权策略还只是一种对当前各种就业问题简单应对的策略,是一种存在“系统性”缺陷的平等就业权策略,是一种没有中国立场的平等就业权策略;而在各种不平等就业的问题中,最核心的问题在于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实际沦落和用工自主权对平等就业权的肆意剥夺和侵害[9]。难怪许多国内学者和欧洲学者评价道,《就业促进法》在促进平等就业方面,仍然带有过重的政策化色彩,而平等就业权缺少健全的实质内容,这导致《就业促进法》的“软法”特征非常明显。

       【参考文献】

       [9]李雄.论平等就业权[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22年6月博士学位论文,2022:9.值得一提的是,我国长期存在的就业区分制度对农民工的平等就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所谓就业区分制度,是指在就业制度中,国家将劳动者因其社会身份的不同而区分为不同的就业在法律对平等就业权规定不足的情况下,在就业压力日益严峻的情况下,在用人单位日益膨胀的用工主权意识的情况下,农民工就业遭遇了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和不平等待遇,就不难理解了。群体,并针对区分结果对不同就业群体采取不同就业政策的现象[10]。农民工就业因为其固有的农民身份而无法进入主流劳动力市场,其就业领域的典型特征表现为“3D”(Dirty/Dangerous/Demanding)[11]。另外,在法律对平等就业权的内容规定不足,并缺乏就业歧视定义及其判断规则的情况下,一方面,农民工既不知道自己究竟享有哪些平等就业的权利,也不知道用人单位的招工行为是否存在就业歧视;另一方面,法律对平等就业权规定的不足还为地方就业立法制造了不应有的机会。

       当前,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是,尽管中央在逐步淡化农民工就业政策和法制的区别,但在GDP情节的影响和左右下,地方政府出台的各种就业管理规定成为限制农民工平等就业的一个最大障碍。比如,1995年2月13日,上海市劳动局发布《上海市单位使用和聘用外地劳动力分类管理办法》,将行业工种分为三类:A类为可以使用外地劳动力的行业工种;B类为调剂使用外地劳动力的行业工种;C类为不准使用外地劳动力的行业工种。《上海市单位使用和聘用外地劳动力分类管理办法》是作为上海市政府推行再就业工程的重要举措而出现的,实际上成为新中国第一部“职业保留法”[12]。可以说,我国几乎所有的大城市都有类似的规定,而这些规定实际上已经把农民工从整体上排斥在城市主流社会之外。我们把城市社会对农民工所采取的这些政策,统称为“集体排他”政策。“集体排他”政策由美国社会学家帕金(F.Pakin)在社会分层问题上而提出,其基本含义是将某一个社会群体整体地排斥在一种体制之外,使他们丧失了向社会上层流动的机会。从根本上讲,对农民工的“集体排他”政策违背了不歧视的法律原则。

       最后,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保障机制非常脆弱。在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立法不足的基础上,这里所指的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保障机制脆弱,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执法保障机制脆弱;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司法保障机制脆弱。就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执法保障机制来看,当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有的地方政府以经济增长为唯一目标,片面强调经济发展指标而忽视劳动者利益的保护,把严格执行劳动法与招商引资和优化投资环境对立起来,对劳动监察重视不够[13]。

       【参考文献】

       [10]肖玉.我国制度性就业歧视的法理学分析[D].长春:吉林大学2022年硕士学位论文,2022:19.[11]刘传江,董延芳.农民工的隐性失业——基于农民工受教育年限和职业学历要求错配的研究[J].人口研究,2022,(6):14.[12]刘翠霄.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J].法学研究,2022,(2):111

       [13]蒋月等.中国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2:117.在这种思维的影响下,农民工平等就业权保障的执法力度和执法效果就令人非常担忧了。就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司法保障机制来看,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虽然是一个突破,但深层次的问题也就随之出现了,《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唯一诉讼机制不仅使就业歧视等不平等就业争议解决的途径过于狭窄,而且没有在区分就业歧视类型(主要是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招工就业歧视和国家对农民工的制度性就业歧视)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就业歧视诉讼与相关诉讼机制如何对接。从整体上看,在平等就业权司法保障的现行框架内,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司法保障依然面临制度不健全、机制不衔接、操作不方便等实际问题。

       三、重构农民工平等就业权保障的制度体系

       笔者认为,走出我国农民工不平等就业困境的关键,是重构农民工平等就业权保障的制度体系,其路径选择应当着力解决好以下三个主要问题。

       (一)依法确认农民工平等的劳动者身份

       劳动问题所反映的,并不是社会经济不发达或财富不充分,而是社会财富和社会权利的分配不公[14]。

       我国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缺失及其地位的沦落,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在制度上还没有及时确认农民工应当具有的地位和身份。因此,保障农民工的平等就业权,必须首先在法律上确认他们平等的主体资格。只有解决了法律主体资格的问题,才能进一步解决权利与义务的归属问题。笔者认为,解决农民工目前身份混乱、主体地位不明确问题的根本出路,就是依法确认农民工平等的劳动者身份。所谓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行为能力和劳动愿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15]。虽然农民工在城镇就业使我国劳动关系呈现出一种“城市人”对“农村人”、“体制内”对“体制外”的双重等级关系,但这并不能成为政策和法制区分劳动者的当然理由。恰恰相反,作为国家政策,免于歧视的自由已经成为国际习惯法的原则[16]。同时,这些原则由于其人道性质或因涉及人类的良知,通常都具有强行法或“对所有人的普遍义务”的性质,任何国家,无论是否为有关人权条约的缔约国,都有遵守这些规则的普遍性国际义务[17]。【参考文献】.[ 4][德]汉斯·彼得·马丁,哈拉尔特·舒曼.全球化陷阱[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112 [15]李雄.劳动权保障与制度重构——以农民工为视角[J].现代法学,2022,(5):115-116.[16]Third Restatement of U.S.foreign relations law, St.Paul, Minn.: American Law Institute Publis193.702.[17]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权研究中心.以权利为基础促进发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

       因此,我国政策与法制应当与时俱进,改变对农民工身份的传统偏见,依法确认农民工

       平等的劳动者身份。事实上,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就有人指出,农民队伍已经发生了历史性变化,不应该也不能再用阶级分析的方法讨论农民问题,而应该采用自然的标准,按年龄、受教育程度和职业来讨论农民问题[18]。即便是在发达国家,农民的身份是基于职业选择的自致身份,而我国的农民身份则具有相当程度的先赋性质。同时,对农民工和城镇劳动者作体制上的区分和处理,并不能说明任何社会关系,而能够表达社会关系的则主要是社会财富和稀缺资源的分配机制。从根本上讲,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保障既是一个基本人权问题,也是恢复农民工平等国民待遇问题。从改革和发展的角度来看,我国改革和发展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消除最广大人民的贫穷和落后,从物质上和精神上极大地解放人。改革和发展成果是全体劳动者创造的,改革和发展成果的分享应当惠及全体劳动者,包括农民工。当然,实现农民工向平等劳动者身份的转化需要制度的认可和社会的认可。历史已经反复证明:虽然农民工生活在城市已有几年甚至十几年的时间,但他们依然被政府(制度认可)和城市居民(社会认可)视为农民,从而造成了农民工角色转换和身份转换的分离。比如,有研究表明,月收入不是农民工身份认同的影响因素,而月收入满意度则被纳入农民工身份认同的影响因素模型之中。即是说,日益严重的“同工不同酬”和“收入差距悬殊”等问题使农民工产生不公平感和被剥夺感,而这种负面体验则易将城市居民与农民工这两个群体截然对立起来,进而可能回归农民工自身所归属的群体即强化对其固有身份的认同[19]。

       我们应当认识到,尽管正式制度“扶正”了农民工与其他劳动者平等的身份,但各种非正式制度对农民工身份真正回归的阻力依然很大。因此,依法确认农民工平等劳动者的身份,除了政府应当有一个明确而坚决的表态和行动外,还必须采取“一揽子”的配套改革措施,并培育相互尊重、宽容的社会认同文化。

       (二)建立健全农民工平等就业的权利内容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马蒂亚·森指出,贫困不单纯是一种供给不足,而更多的是一种权利不足[20]。我国目前所出现的大量的社会劳动问题,其实质即是劳动者的权利缺失和地位沦落[21]。因此,在依法确认农民工平等劳动者身份的基础上,还必须跟进农民工平等就业的各项权利,主要措施包括:第一,在《宪法》中庄严规定公民有迁徙自由的权利,为农民工的自由流动提供《宪法》依据。迁徙自由是现代文明国家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性质为人身自由权,这是我国宪法学界通行的看法。同时,通过司法审查推动农民工迁徙自由权的落实。【参考文献】

       [18]刘洪礼,李学广.试论我国现阶段农民队伍的构成[J].学术月刊,1983,(6):42.[19]彭远春.论农民工身份认同及其影响因素[J].人口研究,2022,(2):88.[20][美]阿马蒂亚·森.贫困与饥饿[M].北京:商务印书馆,2022:36.[21]常凯.中国入世与劳权保障[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22,(6):16.

第三篇:妇女就业平等权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我国女性就业范围越来越广,然而同时又存在妇女就业难,就业不平等的问题。解决好妇女就业问题,保证女性就业上的平等,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和发展。

       关键词:妇女就业 性别歧视 权益

       妇女的就业平等权

       达县檬双乡

       冉琦祯

       有句老话叫做妇女顶着半边天。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不再只拘泥于家庭,她们在社会上扮演着各种各样的角色,她们对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目前我国却存在妇女就业难,就业不平等的问题。妇女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往往比男子要少,男女就业权的平等并没有真正实现。解决好妇女就业问题,保证女性就业上的平等,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和发展。

       一、我国妇女劳动就业平等权实现的法律保障

       当前,我国已形成了以宪法为主体的促进男女就业平等的法律体系。《宪法》第48条明确规定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障妇女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1条规定摘要:“国家保障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该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3条规定摘要:“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工作,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范围,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禁忌从 事的劳动范围,除了国家规定的绝对禁止妇女从事的工种和岗位外,凡是适合妇女工作的,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拒绝录用女职工。《劳动法》第13条规定摘要:“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二、妇女就业平等权实目前状况

       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妇女地位的提高。我国妇女就业情况有了很大的改善。从行业分布看,女性在批发零售、社会服务、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工作的比例超过男性,在金融保险、科学探究、综合技术服务部门和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工作的比例接近男性。这说明我国妇女就业不但在数量上有大幅增加,而且就业层次进一步提高。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在目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男女两性的就业机会并不平等,妇女在就业中遭受不平等的现象较为普遍。浏览报纸、杂志、互联网、招聘会信息,“限男性”,“仅招男性”,“男性优先”,“女性招用后5年内不准怀孕”等字眼并不鲜见。部分用人单位拒绝招聘女性,或者暗中在录用名额中规定男性多于女性,这就在事实上侵害了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利,使妇女在就业中遭受不平等待遇。

       三、妇女就业权不能平等实现的根本原因

       (一)女性劳动者的素质整体偏低

       首先是女性受教育的程度普遍低于男性。据有关统计,在15—54岁的多层文化人口中,大学本科男性占72.3%,女性占27.2%,专科男性占58.8%,女性占41.2%,高中男性占62.5%,女性占37.5%,初中男性占30%,女性占70%。其次,由于长期的“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使得女性经常受到“女子无才便是德”的影响。长期将她们禁锢在家庭当中,限制其独立的发展,使她们的依靠性大大提升,这样就为她们走进社会设置了重重障碍。

       (二)传统性别观念的影响

       社会对女性家庭角色的重视远远高于对职业角色的重视,这种建立在传统性别文化基础上的社会性别差异观念,是女性就业权不能平等实现的根本原因。

       (三)用人单位对女性就业权的实现存在偏见

       从生理角度来说,妇女参加工作后,都要面临着“四期”考验,即摘要: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有些用人单位不愿招收女工或者拒绝招用女性。这种思想的根源在于把妇女生理价值的社会意义和单位经济效益的局部利益相对立。

       (四)法律法规不完善

       为了保护妇女权益,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规定。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保障办法,没有设置有效的保障机构,立法仅停留在原则性内容上,无法切实保障女性的就业平等权。

       四、实现妇女平等就业权的途径 妇女就业的比例,是衡量妇女社会地位的重要尺码。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办法,消除妇女就业权实现中的“不平等”现象是一项社会责任。

       (一)提高妇女自身素质

       首先是提高妇女文化素质。妇女接受高等教育是现代社会的现象,它不仅是妇女社会地位的一个重要的标志,同时也是妇女解放的一个能动的力量。根据调查,目前我国妇女文化素质总体偏低,在18至64岁的女性中,初中文化程度的比例为50.7%,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比例仅为3.5%;在农村,妇女文盲率为13.6%,58.8%的女性只有小学以下文化程度。在高科技广泛运用的今天,科学技术在劳动生产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所面临的是科技的挑战和竞争,文化素质不高,必然被社会所淘汰。社会应该为女性提供宽松的学习和就业环境,把妇女的文化素质教育贯穿于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以及各种培训中。当前,在我国还有一些无力上学的女性,为了能拓展她们的文化教育,还可以为上不起学的女性提供援助,使更多的女性接受更高层次的教育,在这一方面我国政府也做出了不少的努力。其次是克服妇女的心理障碍,树立新的就业观念。在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中,妇女随时都可以碰到各种困难的挑战,提高自身心理素质,培养良好的心理耐挫力。女性要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信念,坚强勇敢的面对任何考验。只有坚强自信才能使女性 脱颖而出。这就要求女性要把自己的人生观放在时代的方向上,把关心家庭个人和关心社会结合起来,树立适应社会要求的就业观。

       (二)转变传统思维观念

       要消除妇女就业权实现中的“不平等”现象,就必须改变传统的性别差别,这是实现男女平等就业的根本。首先必须摒弃历史遗留下来的男尊女卑的思想,树立男女平等的观念,人们应该熟悉到,无论男性还是女性,作为社会生活中的一员,应享有同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的基本权利,当然也享有平等参和社会事务平等就业的权利。其次,实现家务劳动社会化,把妇女从家务劳动中解放出来。要实现妇女和男子的平等地位,就必须减轻妇女的家务劳动,让男性适当的承担家务劳动或者夫妻双方轮流承担家务劳动。这样既可以使女性有大量的精力从事本职工作,又可以使广大的男性同胞理解女性劳动的辛劳,通过实践转变传统的观念。

       (三)健全保障妇女就业的法律法规

       这是实现妇女平等就业,消除就业不平等的法律保障,我国法律虽然制定了大量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规,但是却往往过于原则化,不轻易执行。所以我们就应该完善这些法律、法规。首先,应该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对各种歧视妇女的行为进行定性,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对歧视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在这之前,还可以进行完善《劳动法》、《妇女权 益保障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相关的法律责任。专门的法律和已经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相结合,确保妇女的劳动权益得到尊重和实现。其次,修改相关的法律,在用人单位内部制定相关的制度,确立工会在反歧视中的责任,赋予工会对被歧视者进行法律援助,对用人单位一些歧视妇女的做法进行监督纠正。第三,赋予劳动者对歧视的诉权,因为在相当一部分国家有相关法律的规定,假如妇女在就业过程中受到歧视,可以运用法律的手段,把用人单位告上法庭,而我国在这一方面并无明确的规定,赋予劳动者诉权是具有深远意义的。同时,我们必须要加大监督和惩罚的力度,对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办法,除了经济赔偿外,还可以考虑精神损害赔偿,并给歧视者以行政处罚,对于后果严重、恶劣的行为给予刑事处罚。

       (四)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据国家统计局测算,我国第二产业增加值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就能增加就业岗位17个;而第三产业增加值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就能增加就业岗位85个。但是,目前我国第三产业仅占全国就业人数的27.7%。实践表明第三产业越发达,就业岗位就越多,反之,就业岗位就少,就没有发达的经济。我国的第三产业具有充分的发展空间,因此,我们必须要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以此增加就业岗位,使妇女就业权得以平等实现,促进我国经济的腾飞。

第四篇:关于现代社会平等就业情况调查报告

       关于现代社会平等就业情况调查报告

       市场营销大类2班齐豪月

       调查目的:了解当前社会就业平等相关情况,重点关注农民工的就业情况,了解其在就业岗位上的生存状态。

       调查对象:在石家庄打工的外地农民工

       调查内容:了解在外打工的农民工的生存状态,关注其就业平等情况,从而探索当前社会激烈的竞争以及竞争压力所带来的一系列就业状态。调查方式:访谈法资料法

       调查时间:2022年12月17日-2022年12月19日

       调查结果:从1978年到如今,眨眼间,中国改革开放事业走过了30多年的辉煌,中国经济迅速发展,取得了突飞猛进的进步,在世界的舞台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30年间,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的中国文化产业得到了迅速发展,网路开始遍布于城市;城市兴起,大楼矗立,交通也越来越方便,世界经济也趋于全球化。但是在这繁华的背后,我国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就业问题。而作为在城市建设中有着莫大功劳的农民工群体,因为缺少实质性的技能培训等一系列原因,就业压力有增无减,就业情况不容乐观。

       调查体会:在这个经济飞速发展的社会大前提下,第三产业也在蓬勃向上的发展进程中大步向前。既然如此,就业压力仍然是有增无减,作为打工者的底层,农民工的就业问题更是难中之难。没有高学历,缺少高技能,只能靠力气吃饭。在08年的金融危机之后,农民工的生存状态更为严峻,就业问题毋庸置疑的需要大力解决。

       那是什么原因导致当前社会经济发展迅速而就业压力却日渐上涨呢?

       (一)首先是人口问题,众所周知,我国是人口大国,人口基数比较大,所以导致了劳动力资源供远远大于求的现象。虽然我国已经实行了20多年的计划生育,但是每年的新增人口还是很多,加上改革开放后经济发展,人口日趋老龄化等众多因素导致我国的劳动力供给越来越多。

       (二)传统就业观念和新兴技术产业的矛盾,改革开放后,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就业观念也开始发生偏转,就业要求也越来越高,一些收入低的岗位无人问津。

       (三)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不完善,就业信息不畅通。许多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传递不灵,传递的数量质量速度都不能适应市场的需求。

       2022年的金融危机发生后,海外资本市场出现暴跌,对我国较多海外投资都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使海外许多股市大幅度缩水,资产价格大幅度下降,有些公司股值已处历史最低。而这次金融危机又发生在发达国家和地区,恰恰我国的一般贸易出口目的地就是发达国家。所以这次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出口贸易带来严重影响,大大打击了我国的出口导向型工业。一些出口导向型工业面临资金回收难,订单大幅减少的风险。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倒闭破产,大部分企业开始进行大幅度裁员,下岗人数逐步增加。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重点监测显示,第三季度被检测的企业中,有一半企业存在岗位流失,新增岗位和流失岗位增减相抵,出现了负数。而且在经济下滑时期,这些一旦失去了岗位的劳动者很难再重新的工作。

       农民工“候鸟”式的就业方式向来就不稳定,金融危机冲击之下,已就业的农民工面临着就业质量和稳定性双重下降的困境。主要体现在:一是受金融危机影响,就业岗位减少使得农民工工作难找,即使一时实现就业也会面临二次失业的风险;二是由于企业订单减少、开工率不足导致农民工工资降低,收入稳定性下降。

       当然这些问题并不是不可以改善的,我们可以采取一些对策来缓解这些就业问题所带来的压力:

       (一)对于劳动者自己来说:

       1.要树立自主择业观,要根据自己的兴趣专长和条件,自主选择职业,这样有利于发挥每个人的聪明才智,调动每个人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

       2.要树立竞争就业观,要通过劳动力市场竞争,自主创业,要努力好好学习,提高技能和素质,积极主动地适应劳动力市场的需要。

       3.要树立职业平等观,只要是正当职业的工,都没有贵贱之分。不能因为有些工作又苦又累而不愿意去从事,要知道“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不管从事什么工作,只要能脚踏实地,兢兢业业,都会有所作为。要将“到祖国需要的地方去”的口后落实到行动上,从实际行动出发,真正为祖国献出自己的力量

       (二)对于党和政府

       1.加快经济发展,创造就业机会。对于我国来说政府要加强宏观调控,应将实现劳动力供求平衡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优化目标来考虑,将扩大就业作为政府工作的主要目标,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的职责和使命,努力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履行责任,对人民负责。

       2.深化就业体制改革,增加就业岗位,稳定就业岗位,增强社会保险制度的灵活性和劳动关系调整的灵活性,帮助企业稳定就业,减少裁员。

       3.针对返乡的农民工的政策措施,要大力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同时必须做好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

       我相信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当前社会,就业问题只是机遇来临时附加的挑战,我们应该把握住机会,在问题中寻找对策,在压力中崛起,缓解农民工的就业压力,改善农民工的生存状态,指日可待。

第五篇:平等就业问题

       平等就业是指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和就业机会。即:一是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二是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平等就业权,指劳动者平等地位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即在就业机会的获得方面,劳动者不因性别、年龄、种族等人的自然差别而受歧视,就业机会面前一

       (一)就业,给我们一个公平的起点——最高立法机关重视消除就业歧视

       新华网北京6月25日电(记者周婷玉 崔静 邹声文)6月25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就业促进法草案。大家在发言中强调,就业促进立法要坚决反对就业歧视,促进公平就业,切实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

       今年2月,就业促进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随后,这部法律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在一个月的时间里,各界群众共提出意见11020件,禁止就业歧视成为最强烈的声音。

       学历歧视、户口歧视、性别歧视、外貌歧视、对残疾人的歧视、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许多人结合自己的亲身经历,向最高立法机关反映生活中客观存在的种种就业歧视现象,并建议草案强化公平就业的原则,通过立法反对各种形式的就业歧视。

       比如有人提出,目前国企用工普遍分正式工和非正式工。“非正式工被视为二等公民,在待遇上受到歧视,同工不同酬。”

       还有人提出,目前很多政府机关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往往有户籍、年龄等要求,而这些要求与工作本身没有多大关系。“这实际上也构成了就业歧视。”

       在种种就业歧视中,乙肝歧视问题受到许多人的特别关注。有人在意见中指出:“我国约有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他们在就业方面受到歧视,导致许多优秀人才求职无门。”

       征求意见的就业促进法草案虽有反就业歧视的内容,但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为此,许多人提出,“草案应针对就业歧视的问题作出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并明确用人单位歧视劳动者就业的法律责任,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针对就业歧视问题,有意见提出,当前因户籍和婚育状况导致的就业歧视比较常见,建议本法案能够明确写入反对就业中的户籍和婚育状况歧视,同时建议对“就业歧视”的概念予以明确界定,增加或明确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特别是要保障进城务工青年等群体的平等就业。就业压力越大,越要关注公平就业

       http://view..com2022年06月14日13:38新华网 蔡定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核心阅读

       今年3月25日,就业促进法草案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短短1个月收到上万件意见,其中,反就业歧视呼声最烈。法律上,如何界定就业歧视?现实中,怎样遏制就业歧视?在劳动力总体供过于求的今天,还需要反就业歧视吗?正在制定中的就业促进法,又该怎样扛起反就业歧视的大旗?

       对话嘉宾

       蔡定剑: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民代表大会与议会研究中心主任。

       调查数据

       “目前就业领域的歧视有多严重?”近期,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在北京、广州、南京、武汉、沈阳、西安、郑州、银川、青岛等十大城市发放了3500份调查问卷,实际收回3454份,结果显示,认为存在就业歧视的受访者,占85.5%,认为相当严重的占50.8%。

       就业压力越大,越要关注公平就业

       记者:您为什么要关注反就业歧视?

       蔡定剑:有件事对我触动很大:网上有个女孩给我写信,她叫蔡剑,我们的名字只差一个字。她是南京郊区的一名教师,梦想着申请市区的一个教职。考试名列前茅,却因查出携带乙肝病毒最终没被录取。我深切地感受到这种歧视给她带来的伤害。反就业歧视真的关系到每一个人的生活,关系到人的基本生存权。我们讲社会和谐、社会公正,不仅要关注、改变经济领域的不公正,还要力争给每个人提供社会公正的平台,这更重要。

       记者:有人说,现在劳动力总体供过于求,就业压力这么大,反就业歧视是一种奢侈。

       蔡定剑:越是很多人争一个饭碗,就越要求公平就业。如果任由就业歧视蔓延,我们每个人都将成为受害者。比如年龄歧视,许多用人单位招聘都要求“35岁以下”,有研究认为,它会导致整个社会的心态老化。就业歧视,就是与工作无关的差别对待

       记者:在百度上键入“就业歧视”,可以搜到326000个网页,年龄、性别、户口、学历、地域、长相、口音、属相,无所不包。更有甚者,提出“聘销售经理要O型或B型血”、“不招姓'裴’的”!也有人提出,有就业,就有就业门槛,不该大惊小怪。那么,究竟该如何界定就业歧视?

       蔡定剑: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国际劳工组织《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这个公约,对就业歧视做了界定,这也是国际上通用的标准。根据公约,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具有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都被视为歧视。

       当然,并非所有的差别对待都构成歧视,关键要看这个差别对待是否基于工作岗位客观的内在的需要,同时要看法律是否有规定。此外,各国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规定歧视现象,总的来说,禁止歧视的范围一步一步在扩大。目前在我国,法律规定的就业歧视范围还比较窄,劳动法只规定了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四种。

       记者:如何理解“工作岗位的内在、客观需要”?

       蔡定剑:比如要演一个男角色,需要找男性演员,这就是内在、客观要求。还有私密性决定的职业要求,像妇科检查的医生需要女性,看管女犯人要招女警察。

       记者:法律没有禁止,就构不成歧视了吗?

       蔡定剑:判断是否构成歧视,主要看用人单位提出的条件和分类是不是与工作无关的差别对待。有些歧视虽法律中没有明确禁止,但属于明显荒唐的,如不要某种属相、某种血型或者某种星座,没有人能证明这与工作性质有关,当然属于歧视。

       记者:可以看出,就业歧视涉及一个分类问题。能不能这么理解,招聘人员设定类别时,这个分类必须是必要的、合理的,否则就构成了歧视?

       蔡定剑:对,歧视就是不合理的分类。

       记者:有的单位不想招收女性员工,并不直接说,而是提出只招1米75以上的员工,通过这样的身高限制来变相拒绝„„

       蔡定剑:你说的其实就是间接歧视。它提出的条件似乎是平等的,但事实上,会给某一类人造成不公正待遇。有的单位规定,工作期间不得休假,否则要被辞退,这就是间接歧视女性,因为有的女性员工可能会休产假。

       记者:间接歧视这么隐蔽,认定起来肯定非常困难。

       蔡定剑:这里有个准则,不管主观故意,只看歧视结果。欧盟、美国采用了一种办法,叫举证责任倒置。一个雇主招录了10个人,结果全是男的,没被录取的女性就可以起诉雇主,她只需要证明雇主录取了10个人全是男的,而自己是女的,那么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雇主身上,雇主除非能证明这10个男的都优秀,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企业招人,自主权并不是绝对的记者:一个企业的人力资源经理曾说:“我们如果不想要一个人,什么理由都可以讲出来”。很多企业把招

       录员工看成市场经济挑选“商品”的自主行为,招什么人是自己的自由。企业真的享有完全的招人自主权吗? 蔡定剑:企业有用人的自主权,但是招人的自由不是绝对的,它选择的条件必须合理,必须是工作岗位内在的客观的需要,不能损害人的尊严和平等公正等社会基本价值。

       记者:反就业歧视是不是意味着企业必须作出“牺牲”?

       蔡定剑:反歧视并不是要求企业做无条件的牺牲,只是反对企业提出与工作性质无关的要求。比如招个邮递员,需要跑很多路,这时提出不招残疾人,任何人都不会认为是歧视。但要招一个计算机信息录入员或者会计,一个腿有残疾的人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记者:这让我想起了任长霞,她个子也不高,听说当年报考警察,穿上高跟鞋才过的关。如果当初把她挡在大门外,我们也许就失去这位英模了。

       蔡定剑:就业歧视会扼杀人才。我再讲一个例子,去年7月毕业的武汉残疾大学生何志雄,从小患有小脑瘫痪和小儿麻痹症,求职时,200多份简历“泥牛入海”,后来他利用自己的技术办起一家电脑公司,目前在武汉开了三个分店。事实证明,许多用人单位的歧视条件是多么愚蠢!

       反就业歧视,政府首先要以身作则

       记者:维护就业公平、反对歧视应当被列入企业应承担的责任范畴。眼下的难题是:由谁、通过何种方式和途径来明确企业的这个社会责任?

       蔡定剑:当然是政府。政府在反就业歧视中担当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现在的问题是,许多歧视正是从政府部门开始的。

       记者:您能举个例子吗?

       蔡定剑: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有的地方在选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很多岗位要求只能男性报考。某省人事厅要求公务员无严重性鼻炎、鼻窦炎、鼻息肉,另一个地方则将“无频繁发作的口腔溃疡”写入录用条件,还有的规定“齿缺失四个以上,为不合格”„„而现实中,许多企业用的体检表格,完全是参照公务员录取的体检表格格式。

       记者:具体来说,政府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蔡定剑:首先要制定平等的就业规则,从制度上保障公平就业权。还要采取积极措施促进就业,做好求职者的求职培训,增强其求职能力。当前非常迫切的是,政府要带头反就业歧视,政府部门应该成为反就业歧视、推动就业公正的榜样。

       就业促进法,要着力完善救济途径

       记者:许多公众反映,我国目前关于反对就业歧视的立法基本上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上缺乏可操作性。法律上的空白,使求职者在遇到歧视时投诉无门,也给用人单位以可乘之机。

       蔡定剑:我国的反歧视法律制度建设要做三件事:一是在立法中明确就业歧视的定义;二是有一套程序来保证公民能够投诉并以司法诉讼作保障;三是消除现有法律中的歧视性规定。最重要的是建立起反歧视的机制,比方说可以考虑成立就业平等委员会这样的机构,明确职能,完善救济途径,设定诉讼程序。记者:还有人担心,即便规定了诉讼程序,但是恐怕打这种官司的也少之又少,因为一旦打官司,就会暴露自己的隐私,同时也意味着不大可能再进入这个单位了。

       蔡定剑:我认为这种担心还是源于我们目前法律诉讼程序的缺位。有个例子很有意思,美国华尔街瑞士银行有名女雇员,2001年被男上司认为“又老又丑不能胜任工作”遭解雇。她提起“性别歧视”诉讼,最终,法院判决瑞士银行付给她2900万美元的高额赔偿金。这样的惩罚性赔偿,足以让任何企业分外小心,别碰就业歧视这根高压线。

       记者:您认为当前讨论就业促进法,迫切要做的是什么?

       蔡定剑:完善诉讼救济程序,使就业歧视变成可诉的对象,遭遇就业歧视就会有救济保证。

       记者:对于就业促进法草案中有关反就业歧视的条款,作为专家,您有什么建议?

       蔡定剑:目前草案中没有关于就业歧视的明确定义,影响了对歧视的认识和消除。再有就是应增加有效的、可操作的司法救济内容,包括针对政府不作为的行政诉讼,针对企业歧视行为的诉讼,针对中介机构欺诈欺骗行为的诉讼等等。诉讼程序应当简便、低成本,使普通劳动者能够真正通过司法救济,维护自身权利。(记者 范正伟)

       3、李坚:反就业歧视我们的法律缺少什么

       2022-11-13 09:31:51 来源: 中国保险报 网友评论 0 条 点击查看法律并不是道德准则,法律的作用在于它的强制性,而强制性需要一定的强制措施来执行。我们很难想象一部没有威慑和强制力量的法律会有多少人会去遵守。

       :李坚

       “身高1.60米以上,每月底薪1000元;身高1.65米以上,每月底薪1500元;身高1.70米以上,每月底薪2000元„„”前天,一则贸易公司招聘女大学毕业生的广告出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一高校校园里,引起学生哗然。(11月6日《重庆晚报》)

       尽管若干年来有关部门对如何抑制就业歧视现象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已经获得全国人大通过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就业促进法中,也设定了“公平就业”专章,来规定有关反对就业歧视的内容。但当下,用人单位招聘时的歧视条件仍然可以说比比皆是,有性别歧视、身高歧视、血型歧视、经验歧视、年龄歧视、学历歧视、户籍歧视„„诸如此类仍然不胜枚举,公民平等的就业权利在现实中继续在被不断阉割。

       用法律来防止就业中的歧视问题,并加强这方面的执法力度无疑是消除就业歧视的一个重要途径。许多西方国家的法律对就业歧视有明确的规定,例如,美国法律规定了详细的反就业歧视条款,雇主在招聘时不能向求职者提出年龄、性别、肤色、种族、宗教信仰、母国国籍、个人身体素质、家庭状况等方面的问题,否则求职者就可能把用人单位告上法庭。按照欧盟国家的法律,只要求职者状告用人单位有歧视行为,法官就一定假设歧视行为存在,并要求被告出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不存在。也就是说,在就业歧视诉讼中,雇主往往要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自己没有歧视。

       然而,从立法、执法、司法及社会实际情况来看,应该说,近些年反就业歧视在我国实际上取得实质性进步并不大。即使是明年起实施的就业促进法,对反就业歧视也不过只作了点到为止的原则性规定,对就业歧视的具体表现形式、受歧视就业者的权利救济、对有歧视行为单位的制裁等都没有详细的规定,这很有可能导致上述规定沦为一纸空文,难以贯彻执行、落到实处。由此看来,我国现有法律在反就业歧视方面显然存在很大的不足,不仅许多常见的歧视现象在法律中没有得到反映,举证责任机制及纠正、救济机制也不健全,尤其是没有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法律并不是道德准则,法律的作用在于它的强制性,而强制性需要一定的强制措施来执行。我们很难想象一部没有威慑和强制力量的法律会有多少人会去遵守,只有明确了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让就业歧视者付出“代价”,才是遏制就业歧视的有效途径。否则,将直接影响到相关的禁止性规定能否得到落实。(本文来源:中国保险报 :李坚、4、翻开报纸,我们时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招聘启事:业务员,男、身体健康、本地户口、工作经验2年以上。性别歧视、疾病歧视、户籍歧视等非职业本身内在需要的歧视因素都影响着就业市场的公平性,近些年甚至出现血型、星座、属相等就业歧视。

       天健网消息(记者 金东淑)翻开报纸,我们时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招聘启事:业务员,男、身体健康、本地户口、工作经验2年以上。这样的启事看似平常,但暴露出在就业公平上的诸多问题。性别歧视、疾病歧视、户籍歧视等非职业本身内在需要的歧视因素都影响着就业市场的公平性,近些年甚至出现血型、星座、属相等就业歧视。

       政协委员薛京利认为,这种人为剥夺公民公平就业权的行为,造成优秀人才找不到工作,社会不能人尽其

       才,严重伤害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和谐有序。并对我市的就业市场进行调研。

       性别歧视

       现在,大学生毕业正值婚龄、育龄,企业出于经济利益和人员成本考虑,不愿选择女性求职者;另一方面,企业也常常对单位中的女职工结婚、生育设置人为障碍。女大学毕业生承认求职时受到性别歧视的高达32.75%,可见女性就业者在职场中受限颇多。

       户籍歧视

       在就业市场上,户籍歧视和性别歧视一样是最为常见的现象之一。“城市户口”、“本地户口”常常成为用人单位的前提条件。固有的二元化户籍制度,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劳动者在平等基础上自主择业的权利,增加了流动就业的难度和成本,人为造成了城乡、地域之间人力资源市场的壁垒。

       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

       乙肝病毒携带者反映,他们在就业方面受到诸多歧视,很多企事业单位或明或暗的以各种方式拒绝接受乙肝病毒携带者。

       社会关系歧视除了以上三种类型的就业歧视外,就业市场的不公平现象还呈现了多样化的歧视,部分企业存在学历歧视、相貌歧视、身高歧视以及社会关系歧视等等。同时,我们也发现在企业的不公平现象中隐性歧视现象增加,恶化了社会的就业关系,增加了监管处罚的难度。

       薛京利在《关于推进公平就业的提案》中建议:

       完善现行法律法规

       解决就业中的公平问题,相对于立法而言,更重要的应该是建立更为切实有效并且健全的纠纷解决机制。在现行的宪法、劳动法等法律中对就业公平问题均有相关规定,但出现了纠纷受理难、解决难的现象是问题的瓶颈,受害者维权成本高、维权效果差,严重威胁了全社会的劳动权利平等和劳动者的尊严意识。建议由各劳动相关行政部门和各行业协会,针对就业公平问题,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细化的规章制度,创造可行的纠纷解决平台,同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结合实际、借鉴经验不断完善和充实。

       劳动部门督察应当注重主动性和日常化

       作为就业问题的主管机构,劳动执法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将主动监督和日常监督有机结合。对于用人单位在招工和用工过程中存在的不公平对待或歧视劳动者的行为进行主动监督检查,增加监督的频次和效率,对于监督的行业、企业做到监督有记录、违法有处罚。对违法者加大惩罚力度,从增加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上制约用人单位,以监管带动就业公平。

       奖励示范企业 解决用工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是从劳动市场供需关系上入手,增加就业岗位和机会。政府应该延续鼓励就业的各项政策,例如鼓励自主创业、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人才定制项目等。同时,社区应结合自身情况为辖区大学毕业生、“4050”人员以及各类弱势群体创造就业机会和岗位。另外,企业在消除就业歧视、促进平等就业方面也承担着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各类企业要加强自主创新能力,通过技术改造提升竞争力,创造更多就业岗位。从根本树立企业的守法用工意识:为求职者创造公平就业机会,增加企业吸纳人才的能力。对于在公平就业上有突出贡献的用人单位授予示范企业的称号,并结合多部门给予政策方面的优惠。

       加大宣传力度,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消除就业歧视,实现就业公平不是单部门、单领域、单机构的工作,需要全社会的认同和努力。新闻媒体应该加大公平就业的宣传倡导力度,对就业歧视现象和行为进行批评报道,在劳动者受到歧视或平等就业权益被侵害时,提供积极的舆论支持,在全社会形成公平就业的良好氛围。用人单位拒绝接收女性就业的两大因素:第一,就业之后女性要面临婚嫁和生育的问题,在这期间还要保证其工资,无形中增大了企业运营资本;第二,很多工作男女都适应,但男性在体力方面有相对优势,所以单位更愿意录用男性。“随着就业市场压力的增大,女性就业问题会越来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