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 工 协 议 书

第一篇:帮 工 协 议 书

       帮 工 协 议 书

       甲方:逯永君

       乙方:王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请乙方到甲方处从事按摩劳动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自 2022年11月日到 2022年11月11日为甲方提供劳动服务。

       二.甲方应按照法律规定为乙方支付劳动报酬。[计薪标准是 1500元/月]支付周期(由双方自由协商)]。

       三.劳动时间由双方自由协商。

       四.劳动标准由双方自由协商。

       五.双方应按照该协议内容如实履行该协议内容。如任何一方违约应依法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金额由双方自由协商。

       六.协议解除情形和相关义务由双方自由协商。

       七.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履行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该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

第二篇:帮工协议

       劳务协议书

       甲方:

       乙方:天津凯尔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派遣临时劳务人员(以下简称乙方劳务人员)事宜,签订本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本协议自年月日起,到自年月日止,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协商续签终止协议事宜,如不续签,协议期满自行终止。甲方对于乙方实行3个月试用期,3个月后乙方通过甲方考核。签订正式协议。

       第一条: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组织的劳务人员,符合甲方提供的工作岗位要求条件,且身体健康,无慢性病史。乙方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需携带健康证明、身份证明复印件。

       2·甲方有权根据甲方酒店预订情况,要求乙方及时派出劳务人员,并保证人员数量。

       3·甲方不负责乙方劳务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人事档案及相关事宜的办理。4·甲方有义务对乙方劳务人员进行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培训和教育。5·甲方负责提供乙方劳务人员当班工作餐,工服。

       6·甲方应保守商业秘密,不向第三方或乙方劳务人员透露本协议涉价格及相关能容。

       7·甲方有权决定对劳务人员的使用人数及期限,如被发现有偷盗酒店物品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甲方有权报公安机关按法律程序处理。同时,甲方可要求乙方肇事者归还或按原价赔偿酒店物品并不可再回本酒店工作。乙方配合甲方处理善后事宜。

       8·甲方应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劳务费用。

       第二条:乙方权利、义务、责任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劳动法和相关政策、法规,维护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的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2·乙方劳务人员如在工作中发生较重工伤事故,甲方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乙方,并配合乙方给予及时,积极的抢救。需做工伤鉴定的,应有乙方提请有关部门做工伤鉴定,同时甲乙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善后事宜,各自承担应付的有关医疗费用。员工工作期间非因工作患病发生意外伤害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有责任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劳务人员,甲方应提前二天通知乙方所需人员人数及服务时间(若乙方无法满足甲方人数要求,需提前一天通知甲方,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若乙方迟到则扣除其一小时工资)乙方所派劳务人员应无犯罪记录,品行良好。如果有不良记录,或品行不端,则乙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4·乙方劳务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自备黑色皮鞋或布鞋,否则甲方可退回该员工或扣除其一小时工资。

       5·对于甲方要求退回的员工,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并协助甲方做好工作交接及离职程序。

       第三条:服务费用及相关问题

       1·甲方按乙方劳务人员提供的服务总小时数支付乙方服务费用,支付标准:每人每小时11.6元人民币,对于下班时间超过22:00(含),上班时间早于6:30(含)的甲方应提供乙方车费(即多算一小时工作时间)。

       2·甲方负责乙方劳务人员所提供服务时间的记录,并经乙方服务人员签字确认。3·甲方每月月初结算上月乙方服务费用,经甲乙双方确认后,每月15日前给付乙方上月的服务费用(每月21日至下月20日为一个结算周期)。

       第四条:其他

       1·乙方劳务人员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及教育。

       2·如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解除,且互不承担责任。

       3·本协议未尽事宜以及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变更,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方可生效,该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或天津市有关法规相悖之处,按国家或天津市的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5·凡因本协议的履行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均有权向本协议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7·经双方友好协商下,合同签字当日起即时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第三篇:周在香帮工

       周在香、范帅、范绪平、范开文、颜林清与被告颜从富、廖顶平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补偿纠纷纠纷

       一案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2022-11-18)

       周在香、范帅、范绪平、范开文、颜林清与被告颜从富、廖顶平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补偿纠纷纠纷一案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巫法民初字第786号

       原 告周在香(曾用名:周世春),女,生于1973年3月5日,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略)。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王永明,巫溪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

       委托代理人田加培,巫溪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

       原 告范开文,男,生于1946年4月4日,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略)。身份证号:(略)。原 告颜林清,女,生于1952年9月1日,汉族,不识字,务农,住(略)。身份证号:(略)。原 告范帅,男。男,生于2022年6月20日,学龄前儿童,住(略)。身份证号:(略)。

       法定代理人周在香(原告范帅之母),女,生于1973年2月21日,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略)原 告范绪平,女,生于1995年8月19日,小学在校学生,住(略)。身份证号:(略)。

       法定代理人周在香(原告范绪平之母),女,生于1973年2月21日,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略)。被 告颜崇富(曾用名:颜崇富),男,生于1986年,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略)。被 告廖顶平,男,生于1968年2月7日,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巨柏,巫溪县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在香、范帅、范绪平、范开文、颜林清为与被告颜从富、廖顶平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补偿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兼范帅、范绪平法定代理人周在香、原告范开文、颜林清,被告廖顶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颜从富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在香、范帅、范绪平、范开文、颜林清诉称,2022年廖顶平承包了蒲莲乡一段小地名门子树到王山界的通村公路硬化工程,并在工地上雇有两个运送混凝土的车辆,其中有颜从富的渝F35656农用车,五原告之直系亲属范洪均随颜崇富学徒开车,2022年5月18日颜崇富因到蒲莲办事,将车交给范洪均单独驾驶,下午6点多,范洪均驾驶该车运送混凝土时,在蒲莲乡至柏安村公路11KM 700M处,从公路右侧往左侧转弯时没有按照操作规范驾驶,致使车辆驶出公路外,翻坠到150米岩坡下,造成范洪均身亡。现五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81730元,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44222.5元(其中对被告廖顶平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而撤回)。被告廖顶平辩称,原告陈述的我承包公路是事实,原告之夫范洪均翻车身亡是事实,我雇佣两辆车不是事实,实际上,我为了修建公路,需要运送混凝土,找了两个车运送,约定为每平方2-2.5元,按交通局实际验收面积结算报酬。我与颜崇富是运输合同关系。死者范洪均与颜崇富是师徒关系,与廖顶平不具有法律关系。对范洪均的死亡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被告颜崇富未答辩。

       原告方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出庭证人黄万祥证言,拟证明,范洪均是在为廖顶平工地运送混凝土时身亡。

       被告廖顶平质证意见:事发当时被告本人不在现场,对该事实无异议。

       2、公文书证:巫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颜崇富的询问笔录两份,拟证明颜崇富将车交给无驾驶

       资格的范洪均驾驶,被告廖顶平在现场,知道该事。

       被告廖顶平质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其知道范洪均在工地上开车。

       3、公文书证:巫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廖顶平的询问笔录2份,拟证明廖顶平知道范洪均在其承包的公路工程工地上开车。

       被告廖顶平质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其知道范洪均在工地上开车。

       4、证人李安润证言,拟证明

       1、颜崇富与廖顶平工资结算方式;

       2、廖顶平与颜崇富之间为雇佣关系。被告廖顶平质认为对李安润陈述事实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廖顶平与颜崇富之间为雇佣关系。

       5、证人周唯套、任能丙证言,拟证明1范洪军开车时廖顶平知道;2廖顶平与颜崇富之间工资结算方式;3事故发生时车上有7人。

       被告廖顶平质证认为1证人应出庭作证,如未到庭,应附有身份证明。

       2、廖顶平只知道颜崇富、范洪均二人常一起在车上,并不知道范洪均驾车。

       6、结婚证1份、户口证明1份,身份证2份、死亡注销证明1份,拟证明五原告与死者范洪均的直系亲属关系。

       被告廖顶平无异议。

       7、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拟证明交通事故发生情况及责任划分。

       被告廖顶平无异议。

       被告廖顶平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证人周兴龙、王国章证言,拟证明1颜崇富与廖顶平按2元/平方米结算;2双方为运输合同关系。经质证,五原告对双方结算方式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双方为运输合同关系。

       2、证人李安润证言,拟证明1事故发生时由范洪均开车;2范洪均开的车是颜崇富的,3辅助证明工资结算方式为2元/平方米。

       五原告无异议。

       被告颜崇富未提交证据亦未到庭质证。

       本院对双方提交证据综合评判如下:

       对原告出庭证人黄万祥证明范洪均系在廖顶平工地运送水泥时身亡予以认证;对原告提交公文书证证明廖顶平知道是范洪均在开车不予认证;对证人李安润、周唯套、任能丙证言中证明的运费结算方式予以认证;对结婚证1份、户口证明1份,身份证2份、死亡注销证明1份予以认证;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予以认证;对被告提交证人周兴龙、王国章、李安润证言中证明运费结算方式予以认证。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本院查明:

       2022年,被告廖顶平承包蒲莲乡小地名“门子树”至“王山界”的通村公路修建工程后,于2022年农历冬月初四先后与李安润、颜崇富达成口头协议,由李安润驾驶其自有车辆,颜崇富驾驶其实际控制和享有运行利益的牌照为渝F35656(登记车主为皮耀书,该车近两年未年检,未保险)为工地运送混凝土,运费为每平方米2-2.5元。2022年4月底,死者范洪均找到颜崇富,要求随其学开车,双方口头协商好后,范洪均跟车约20余天,在廖顶平的工地上,由颜崇富陪同、教授范洪均驾车。其间范洪均有四、五次单独驾驶该车在工地运送混凝土。2022年5月18日下午3点左右,颜崇富因要到蒲莲乡办事,便将车辆交范洪均,范洪均遂驾驶该车在廖顶平的工地上运送混凝土。下午6时许,未依法取得驾驶证的范洪均驾驶颜崇福交给的重庆F35656运输拖拉机,在蒲莲乡百安村境内的全封闭施工路段上运送混凝土,驾驶室载周耀远、张德久,车厢载李弟平、任能炳、刘德龙、周维套,从蒲莲方向往百安村方向运送混凝土,18时30分,行至蒲莲乡至百安村公路11KM 700M处,范洪均从公路右侧往左侧转弯掉头时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车辆驶出路外,翻坠到公路左侧150米高的岩坡下,造成范洪均、周耀远、张德久死亡,李弟平、任能炳、刘德龙、周维套受伤,重庆F35656运输拖拉机解体报废的交通事故,巫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范洪均负事故全部责任,周耀远、张德久、李弟平、任能炳、刘德龙、周维套无责任。

       另查明,周在香系死者范洪均之妻,范帅系范洪均之子,范绪平系范洪均之女,范开平系范洪均之父,颜林清系范洪均之母;范洪均有两个兄弟,一个妹妹,共四兄妹。因范洪均死亡其赔偿范围为:

       1、丧葬费: 11549元;

       2、被扶养人生活费:范帅13609.5元,范绪平5169.5元,范开文10739.75元颜林清被扶养人生活费12635元,合计41793.75元;

       3、死亡赔偿金:3509×20=70180元,共计123522.35元。

       本院认为,在廖顶平的承包公路路段上施工的过程中,被告颜丛富在与廖顶平订有口头协议后用自己控制的车辆运送混凝土并享有利益,本案死者范洪均为了被告颜丛富的利益,无偿帮助被告颜丛富完成运送混凝土的工作,双方构成帮工关系。帮工人范洪均在帮工活动中死亡,被帮工人颜丛富对原告的帮工行为未予拒绝,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帮工人范洪均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车从事帮工活动,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应当减轻被告颜崇富的赔偿责任,故对五原告要求被告颜丛富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由被帮工人即本案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四条

       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颜崇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五原告死亡赔偿金42108.00元、丧葬费6929.40元。

       二、被告颜崇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范开文被扶养人生活费6643.85元、颜林清被扶养人生活费7581元、范帅被扶养人生活费8165.40元、范绪平被扶养人生活费3107.7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0元,经原告申请,本院决定免收,不再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张 琮 武

       审 判 员 向 洋

       审 判 员 张 正 泉

       二00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胥 仲 伦

第四篇:律师代理词(民事帮工连带责任)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孔某某的委托,指派郑晓丽、王静担任被告孔某某的代理人依法出庭参加诉讼活动。做为被告诉讼代理人,我们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今天又通过参与庭审,结合本案事实及适用的有关法律,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法院没有审查就通过了原告提交的《增加被告申请书》,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

       原告在2022年5月18日提交的《增加被告申请书》中,没有写明增加被告的理由,也没有附上相关证据。法院给被告孔某某邮寄送达的相关司法文书中也没有孔某某与该案有因果关系的说明材料和证据资料。直至2022年6月11日,孔某某的代理律师阅卷时依然没有查阅到能证明孔某某与该案有因果关系的证据资料。最高法《民诉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代理人针对以下问题,提出质疑:贵法院在没有任何事由和证据的情况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和最高院的《民诉意见》中的哪些规定和法律程序对原告《追加被告的申请书》做的审查工作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对追加的被告是否符合条件应当进行审查。但贵院显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就直接追加孔某某为被告,给被告及其亲属的生活和工作 1

       造成很大影响。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追加孔某某为被告的请求。

       二、原告针对被告的诉求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孔某某列为被告,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

       2022年1月16日13时15分许,被告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A989X5号小型宝马越野车(该机动车所有人为被告董小飞),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平南段驶入非机动车道,与同向云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车上载姚蜜)发生碰撞,致云某某、姚蜜受伤,姚蜜于2022年1月26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通过以上事实可以看出该交通事故的实际侵权人为王某某,他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非机动车道超车,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明显构成刑事犯罪----交通肇事罪。同时通过参与庭审也已经证实该案的侵权人为驾驶人王某某。侵权行为发生时,事发现场没有孔某某,另外庭审中无论是车主董小飞、驾驶人王某某、车辆实际使用人李警徽,虽然陈述实际车辆使用人为孔某某,但都没有任何证据来证明该侵权行为在时间、空间,或其它构成要件上与孔某某有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

       通过庭审可以确定以下事实:

       首先,孔某某根本就不认识车主董小飞,所以不可能向其提出用车请求。车主董小飞也未能庭审中举证证明孔某某曾向其提出过用车请求。

       其次,孔某某也不认识驾驶人王某某,对于王某某的侵权行为,在事故发生十天后,还是车辆使用人李警徽告知孔某某此事故消息的。驾驶人王某某同样未能在庭审中举证证明孔某某曾向其本人或车主董小飞提出过用车请求。

       最后,车辆实际使用人李警徽在庭上陈述:“孔某某曾打电话

       请求向其借辆好车。”针对该陈述李警徽也未在庭审中提供证据证明。而孔某某通过庭审中出示的证据包括电话清单、证人证言和证人出庭作证等,证实孔某某在2022年1月16日之前根本没有向李警徽提出过用车请求。所以,被告孔某某与三原告之间没有民事侵权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的存在。原告孔某某列为被告,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原告针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是荒唐的、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

       三、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所涉及的冀A989X5号小型宝马越野车驾驶人造成被答辩人的损害结果与答辩人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2022年1月16日,李警徽带着司机王某某驾驶上述小型车辆来参加孔某某儿子的婚礼,李警徽热情要求让该宝马车临时用做婚礼接亲车,孔某某盛情难却就将该宝马车替换下了已经安排好的另一辆接亲用的海马轿车,该宝马车和其它接亲车辆一起于当日8:30分从孔某某家里出发接亲。值得强调的是,2022年1月16日之前,孔某某未曾向李警徽提出过用车请求,当天被当作接亲用车纯属偶然安排。所以该车的帮工时间开始于被告孔某某与李警徽达成临时用作婚礼接亲车一致意见时。2022年1月16日11:30该车接亲回来后,婚礼迎亲仪式还未结束,两人便急匆匆向孔某某家人及负责操办婚礼的管事告别后,于11点35分左右驾驶该宝马车离开了婚礼现场,截止到此整个帮工结束。根据以上事实,依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相关规定义务帮工致害责任应当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其中重要的一个要件是:义务帮工人受到损害或造成损害的事实必须是因为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造成的。本案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当天的13时15分,距离帮工结束的时间已经过去了将近2个小时。因此帮工车辆及其驾驶人的帮工活动与人身损害事实不具有的因果关系。

       根据以上事实陈述和参与庭审的情况分析如下:2022年1月16日13时15分驾驶人王某某发生了对原告的侵权事故,车主董小飞、驾驶人王某某,车辆实际使用人李警徽三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发生事故的时间和空间(事故现场),与孔某某有关联性。

       第一,;发生事故的时候,孔某某在隆尧县的家里,不在事故现场。因此该事故与孔某某在空间上没有相关性;

       第二,该车上没有乘坐孔某某的亲属;因此该事故在事实上与孔某某没有相关性;

       第三,事故发生时,王某某和李警徽已经离开孔某某家将近2个小时了;时间上的不存在关联性。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时间上孔某某与该侵权行为有关联性。

       第四,该事故有明确的侵权人,且构成刑事犯罪。自建国以来,还未曾见过当事人被邀请参见婚礼,自行回家的途中该当事人犯罪或侵权,邀请方要负民事连带责任的判例。

       《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和法律法规对帮工活动中的侵权行为连带责任的时间、空间、及构成要件进行了严格的界定。如果没有这些责任的的界定,超限度的扩大帮工活动引起的侵权连带责任,那么中华大地上的每一个公民将没有任何安全感可言,谁也不知道下一秒会被怎样的责任所连带,我们国家流传了上万年的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将被冷漠和隔阂所取代。所以没有限度的扩大帮工活动引起的侵权连带责任严重违背了民法的法律精神,从大局考虑还会引起社会的恐慌。

       综上所述,该侵权事故有明确的责任人,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实际侵权人承担,被告孔某某不应该承担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被告孔某某作为诉讼主体不适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追加孔某某为被告的请求。

       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晓丽

       律师:王静

       2022年6月17日

第五篇:挂包帮工作案例

       挂包帮干部安心基层、热心助民

       一、挂包帮活动背景

       x镇x村位于荣县西部边缘,x镇腹地,距县城x公里。幅员面积x平方公里,耕地面积x亩,其中田x亩,土x亩。全村辖33个村民小组x户x人,劳动力x人,已输出劳动力x人,季节性外出打工劳动力x人,“平安家庭”户x户。设党支部1个,党小组x个,党员x人,外出党员x人,成立了荣县茶叶专业合作社和,2022年x村人均纯收入达到x元,同比增长x,全村总的经济水平居全镇之首,并先后荣获县级“村民自治示范村”、“乡镇企业第一村”;市级“先进党支部”、“先进集体”、“平安创建先进村”

       自2022年,开展“领导挂点、部门包村、干部帮户”活动以来,x负责帮扶x村的任务,局领导十分重视,加强了对定点帮扶的组织领导。第一步,成立了以局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其他局领导为副组长,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牵头抓,相关股(室)具体抓,形成了齐抓共帮得工作局面,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年终工作目标考核,全局上下齐心协力共同抓好帮扶工作。深入农户,广泛调研,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第二步,局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多次深入该村,召集村民小组组长以上村组干部会议,广泛征求建议和意见,先后10余次深入村组和农户,详细了解村资源、环境、自然条件、人口、村规民约等基本情况,及时研究制订帮扶实施方案,落实帮扶致富项目,落实帮扶措施,解决帮扶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使帮扶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第三步,向组织推荐x同志任村主任助理,对口联系x村的新农村建设工作,为该村谋思路、出点子、找资金、跑项目等,积极争取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改善农业生产生活条件,为农民增收拓宽渠道,帮助发展经济。

       二、干部安心基层、热心助民

       xx,被上级下派到x镇x村锻炼,任村主任助理。一开始接到通知的时候,她的心里有一定的犹豫,一方面是由于本人一直在机关工作,少有接触过农村的事务,对到最基层工作没有一点经验,担心自己难以应付,另一方面,心里也很紧张,因为这是上级组织的一个重要举措,自己一旦干不好,无法给组织和领导一个好的交代。但是,她也深深知道:服从组织安排是一个机关干部起码的原则,对一个机关干部来说,能够到农村第一线去锻练,不仅是组织上对自己的信任,同时也是对自己的一次考验,更是她的人生价值的最好体现。经过强烈的思想斗争,抱着为了做好帮扶工作的决心,当天下午,她就到了镇村报到上班,踏上了她的帮扶工作之旅。

       案例一:初到x村工作时,村民们看她的眼神也是异样的。然而这并没有让她灰心沮丧。她开始思考,怎样才能了解村民们的疾苦?怎样才能真正的帮到他们?于是,她设计了调查问卷,先后走访50多位农户,在田间地块、在农家小院、在密林深处都能看到她的身影,席地而坐,合为一圈高怀畅谈,了解他们生产生活情况,掌握实际困难,听取对脱贫致富的意见,《工作日志》整整记了一大本,从而根

       据x村的实际情况制定了《x包村工作三年帮扶规划》,得到了领导的认可。

       案例二:一日清晨看见几名党员正排队在 “农家书屋”门口,她便好奇上前问其缘由,原来他们是想从书中找找防止病虫害的方法。得知群众需求,她立即向只要领导汇报了该情况,领导非常重视,当即派出科技推广中心侯学勇主任率领有关技术人员,对该村的种植户进行了病虫害防治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和培训。随后,利用科技宣传月活动,组织科技小分队进该村开展科普宣传“三下乡”活动,送科技资料150册、不定期开展科技以培训,为农民释疑解难。只有了解困难,针对群众的困难给予恰当的帮助,才能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

       案例三:按照村支两委分工,她协助村主任工作,分管计划生育、新型合作医疗工作。x村地处荣县边缘,经济总量大,但发展不均衡。到村以后,她紧紧围绕村两委中心工作,积极主动接触群众,扎实开展调查研究,了解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与群众打成一片。农村工作不像机关工作有一定的时间规定,有时为了村里的工作,没有时间的约束,不论天气酷热,不论刮风下雨,起早贪黑到村里开展工作。分管的计划生育工作是人人提起人人头疼的难题,特别是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她所在的村也不例外,遗留问题多,工作不好做。可是越是难做的事她就越想把它做好,她和村两委商量,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先从2022年以前违法生育对象入手,尤其是村组干部亲戚,必须先缴纳,有一名村干部亲戚违法生育后,一直没有缴纳社会抚养费,村里群众都议论纷纷,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打不开局面,本想找那位村

       干部自己解决,但想想,他也有苦衷,她便找到了他的妻子,请她陪她一起到他亲戚家做思想工作,在去找对象户之前,她心里一点底也没有,没想到,到了那儿以后,没等她开口,他的亲戚就说:“李主任,她知道罚款的事令你和她叔叔多为难,她不给你们添乱,今天上午她就交。”她话一说眼泪就下来了,作为下派干部,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比什么都重要。开局开好了,村委亲戚带头做了,别的群众也没什么说的了,工作也就好开展了,通过为期1个月的社会抚养费突击征收,x万的目标完成了x,以往的遗留底子也基本清净了。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明显的实效。只要用心的为工作付出,只要心里装置群众,一切以群众的利益出发,自然一切的困难就迎刃而解。

       案例四:针对农村群众看病难和部分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国家在惠民的基础上出台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政策。为了把实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这件惠民好事真正落实好,她和其他村组干部挨家挨户地宣传摸底。起初,一些群众认为,交的钱等于打了水漂。为了打消他们的顾虑,她拿出上级文件,逐字逐句解释,耐心说服他们。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她们的努力,全村95%以上的群众加入了合作医疗体系。现在,群众已尝到了合作医疗的甜头。17组村民x生病住院,花费x多元,医院给他报了x多元。言及此事,他激动地说:“现在政策真好啊,要不是合作医疗,她哪能住得起院呀!要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让村民们充分了解政策,享受政策好处,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案例五:积极争取资金支持帮村建设。x村坚持走三位一体农业

       循环经济,集中打造“白茶种植示范园区”、“水产养殖示范园区”、“优质生猪养殖示范园区”。当得知这一规划后,立即向领导汇报,2022年争取帮x村争取林业项目资金x万元,新栽植茶叶x亩;2022年新栽植中药材x亩,争取金土地项目改造x亩,集中流转用于栽植竹柳和魔芋;另外,她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尽最大努力向局领导争取资金,这部分资金投向绿化村级组织活动阵地、维修村道、慰问贫困党员和留守儿童等,较好地支持了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改善农民生活环境,协助搞好道路绿化和庭院经济绿化美化,资助该村提供小叶榕、天竺桂等绿化苗木x株,完成村内的绿化工程和5户农家庭院绿化工作。并斥资聘请园林绿化设计单位,对x村村委会的绿化重新改造,旧貌换新颜。还出资x万元,购买了x棵银杏、x株铁树、x棵桂花、x棵小叶榕等乔灌草木进行栽植,打造村委会绿化环境,同时提供办公桌x张,改善村级办公硬件。为切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还向x户残疾户无偿资助农药化肥。

       案例六:有一天她经过3间裂口、倾斜土墙的房屋时,经该组组长介绍得知里面还住着退伍返乡身患残疾的务农党员x,心里有股说不出的滋味。于是她积极向镇、村反映徐荣禄的情况,经过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将他纳入该村重点帮扶的贫困党员之一,帮助他拆危房建新房,联系镇残联积极给他办理残疾证。还向村党支部建议以“企业资助、党内自筹,党员自愿、定期募集”的方式,设立村党内帮扶发展资金,重点扶助困难党员走出生活困境,发展农业生产。“有了这发展资金、种养殖技术和市场信息,我一定能脱贫致富的。”徐荣

       禄说。她又想到村里面除了徐荣禄是不是还有其他贫困党员呢?于是她提出,村党支部通过对全村贫困户进行摸底,掌握了贫困党员的现状。随后联系林业局进一步协助开展了“送温暖”惠民行动、向贫困党员募捐活动等,为计生“三结合”户捐助衣物x件,购买物资给x户贫困青少年,资助x元帮助贫困残疾户x户。在“走基层、暖人心” 送温暖活动中,慰问帮扶困难户、社区贫困户、困难职工等共计x人,慰问总金额x元。

       三、收获启示

       只有对村民有深爱之情,才能真心实意地为村民办实事、办好事。也只有这样,村民才会认可她们,才会支持她们,才会理解她们。做好群众工作,关键要把握好“稳、准、实”三个字。所谓“稳”,就是要稳打稳扎、稳而有序、稳步前进。所谓“准”,就是要把上情吃准,把下情摸准,把行情把准,把思路定准。所谓“实”,就是要说了就算、定了就干、干就干好。

       在农村,一定要在深入群众中了解群众愿望,在联系群众中增进群众感情,在服务群众中夯实群众基础,摸实情、讲实话,下实力、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不怕吃苦,不怕吃亏,多想为民之举,多办利民之事,着力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农民只有农民才是我们从事基层工作价值的最高裁决者。一切利农民、想农民、爱农民、思农民、为农民、富农民、惠农民的思想、行动、言语总是正道,总是大道。孔子说:大道之行,天下为公。为民

       既为公,为公既为民,想必这就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基础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