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未批先建工作汇报(共3篇)

第1篇:未批先建适用问题

       一、市局反馈意见:

       根据“同时、分别、相应”处罚三原则,对于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却已建成,同时环保设施未经验收,而主体工程已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实际的处罚结果,就是分别制作两份处罚决定书。一是针对建设单位未报批环评文件的行为,依据《环评法》第三十一条责令“限期补办手续”;二是针对建设单位未经环保验收即擅自投产的行为,依据《条例》第二十八条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

       二、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等问题的复函(环发[1999]95号)中的规定:

       对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且已经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处理。

       擅自建设并擅自投产的项目所采用的工艺或设备,如果是被列入国家明令淘汰名录的,应强制淘汰;如果属于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要求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的项目,应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但建成后能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予以通报批评。

       三、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国法秘函〔2022〕302号)指出: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的‘建设项目’,既包括在建项目,也包括已建项目。对建设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行为,应当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四、实际问题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应当针对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形,选择实施对应的处罚种类。就未报批环评文件却已建成的项目而言,由于其施工建设阶段已经结束,如按《环评法》第三十一条责令“停止建设”已不具针对性,但环保部门可以相应地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2篇:业务探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

       【业务探讨】未批先建企业未验先投是否受“验收期”限制?

       2022-04-25 生态环境执法实务

       未批先建企业未验先投是否受“验收期”限制?

       2022年04月09日 作者:张军 罗静 来源:中国环境报

       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未验先投”违法行为的处罚作了较大调整,由原来的“10万元以下罚款”提高到“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加大,对企业起到了较大的震慑作用。但是各地环保部门在执法实践中,对“未批先建”企业的“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如何认定,存在不同理解和较大争议。

       查处“未批先建”企业“未验先投”有何争议?

       2022年3月15日,某市环保部门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辖区内发现某塑料加工企业未取得环保部门环评文件擅自动工建设,现场检查时该企业已经建成且投入生产。经查,该企业于2022年12月开始动工建设,属“未批先建”企业,于2022年1月9日建成投入生产。

       环保部门在对该企业立案查处时,对涉案项目是否构成“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出现分歧,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2022年11月20日实施的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22〕4号,以下简称《验收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企业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延长至12个月。

       本案中,虽然涉案项目属“未批先建”企业,但根据上述规定,也应给予其最长12个月验收期限。即该涉案项目处于验收期间,对其生产行为不能按“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若要进行查处,也应在最长12个月验收期满企业仍未完成验收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验收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最长12个月验收期,仅仅适用于已编制环评报告且已取得环保部门环评审批文件的合法企业,不包括“未批先建”违法企业。即对“未批先建”违法企业又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环保部门一经发现可以随时按“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不受12个月验收期限的限制。

       验收期内的企业是否构成“未验先投”?

       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验收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未批先建”违法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建设项目一旦建成一般会立即投入生产,“先上车后补票”或者“直接逃票”。因此,“未验先投”作为最常见的环境违法行为之一,与“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属“孪生兄弟”,两个环境违法行为往往相继发生,两者之间存在紧密内在联系。

       那么,对处于验收期限或者调试期内的企业,是否构成“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成为各地环保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面临的常见问题。

       建议区分合法项目与违法项目

       笔者认为,对处于验收期限或者调试期内的企业是否构成“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区分处理。

       建议一:

       对已取得环评文件的合法建设项目,可以适用《验收办法》第十二条处罚

       鉴于《验收办法》是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的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配套制定而来,因此,在具体执法实践中认定“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应将两者结合起来。

       根据上述规定,笔者认为,对已编制环评报告且取得环保部门环评审批文件的合法企业,应按照《验收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给予一般不超过3个月验收期限;需要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延期至12个月。

       但是,对《验收办法》第十二条的适用应具有严格的要求,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建设项目已编制环评报告且取得环保部门环评审批文件;二是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三是环境保护设施已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已取得,建设单位才能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建设项目,给予其最长12个月的验收期限,验收期间的调试行为不构成“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原则上环保部门不以“未验先投”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建议二:

       对“未批先建”违法建设项目,应首先依据新环评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罚

       笔者认为,对“未批先建”的违法建设项目,环保部门首先应依据新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结合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鉴于新《环境影响评价法》并未禁止建设单位主动补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报送审批。因此,建设单位主动补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并报送环保部门审查的,有权审批的环保部门应当受理。对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依法作出批准决定。对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依法不予批准,并可以依法责令恢复原状。

       如前所述,在“未批先建”违法建设项目完善环评手续之前,其行为始终处于违法状态,且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均处于待定状态;同时,此类违法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多数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即直接投入生产或使用,通常还伴随着污染物超标排放等其他环境违法行为。若再给予其最长12个月的验收期限,很显然违背立法精神和立法本意。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未批先建”违法企业又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行为,不适用《验收办法》第十二条有关最长12个月验收期的规定。即环保部门一经发现可以随时按“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不受12个月验收期限的限制。

       作者单位:重庆市永川区环保局、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第3篇:环保未批先建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归档

       环保“未批先建”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归档材料

       一、备案类(建成已投产项目)(一)完善类

       1、环保违法行为调查处理材料 (1)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勘查)笔录(4)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处理意见书

       (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含送达回执,环评法实施前的项目可不处罚)

       (6)行政处罚决定书(含送达回执)(7)处罚收据

       (8)责令开展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审查备案通知(含送达回执)2、备案材料

       (1)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备案申请(纸质版)1份(2)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报批稿)纸质版(须附监测报告

       和监测单位资质、项目立项、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的相关材料、备案登记表(格式与审批登记表基本相同))3份(3)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报批稿)电子版(光盘)……各1份(6)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公告本)删除内容和理由说明报告1份(7)建设单位同意在我局网站上公开评估报告的同意公告函… 1份(8)辖区县(市、区)环境保护局核查意见…… 1份

       (二)规范类

       1、限期整改通知(含送达回执)2、整改完成情况核查意见 其他同完善类。

       二、审批类(在建或建成未投运项目)

       责令停止建设通知

       其他同备案类材料(将“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改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淘汰类

       1、同完善类中的查处材料。

       2、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关停通知(含送达回执)四、长期停产类

       1、同完善类中的查处材料。

       2、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责令停产通知(含送达回执)

       批而未供整改措施

       工程代建工作汇报

       建设拖欠建工程整改措施

       地面工程建设工作汇报

       工程建设方面专项工作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