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反欺诈工作汇报(共6篇)

第1篇:积极开展车险理赔反欺诈专项工作

       为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理赔管理水平,提升理赔效益,日前,人保财险桐乡支公司根据上级公司要求,细致部署,积极开展反欺诈反骗赔工作,挤压理赔水份,维护公司利益。

       一是思想重视,行动落实。支公司总经理室、桐乡理赔分中心主任、展业团队、理赔人员共同联动,明确责任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积极推进理赔反欺诈专项工作

       二是周密部署,内外联手。第一是,继续与交警部门联系,提高联合打击能力,从事故第一现场查勘开始,做好诸如酒后驾车、无证驾车、假现场等理赔欺诈现象的防范,从源头遏止虚假案件的发生;第二是,要求合作修理厂发挥带头作用,诚信经营,及时向保险公司反馈骗保信息;第三是,畅通举报渠道,加强内外协作;第四是,加大宣传力度,强化信息技术建设等。

       三是明确要求,突出重点。在开展保险反欺诈工作中,把提高现场查勘质量作为提升保险反欺诈能力的首要环节和重中之重,对所有车险单方事故实行24小时现场查勘制度;对涉及敏感出险时间的案件查勘员要对驾驶员进行笔录;对迹象可疑的案件及时联合交警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对已报交警但是离开现场的案件进行复查现场,确保漏洞的堵塞。

       四是建立台帐,及时反馈。一要落实专职人员建立完善的台帐,及时收集整理反欺诈工作案例以及统计数据,并上报上级公司,同时汇总各类有效措施并固化为长期工作举措;二要在强化外控手段的同时加强内部管理,将理赔人员的理赔反欺诈业绩与薪酬挂钩,充分利用奖励政策调动理赔人员的积极性,强化责任心,进一步增强车险理赔反欺诈意识,提高自觉性。

第2篇:车险反欺诈三大典型案例

       车险反欺诈三大典型案例

       2022-11-15【中国保险报】□田吉生

       尹海棠

       近年来,随着车险业务的迅速发展,车险骗赔案件也日益增多。如何有效打击车险骗赔,人保财险浙江省龙游县支公司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2022年公司成功拒赔的醉驾、套牌、假现场等骗赔案额达230万元,今年以来,通过公司内外的共同努力,骗赔案件追回金额已达59万元。本文介绍该公司近年来车险反欺诈活动中的几个案例。

       案例一:与交警、经侦密切合作反欺诈

       2022年9月27日,佘某驾驶浙HE2762号车(自卸车)从龙游驶往城北开发区工地,途径龙游石窟路口与电瓶车发生碰撞,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当日上午7时,该公司接到报案后,即马上派人赶到事故现场拍取现场照片,调查取证。令人诧异的是,出险当天下午,车主就向交警大队预交了20万元的事故押金,傍晚就将肇事车开走了。第二天,当公司获悉此消息后,立即引起高度警觉,认为该做法不符合事故处理常规:一是事故车辆必须进行车况的技术鉴定,方可放车;二是肇事车主当天交事故押金,急切将肇事车开回,有违常理。于是,公司立即决定,与车主联系对肇事车进行实时跟踪。但连续两天都联系不上车主,到了第三天联系上却发现,该车完好无损地停放在工地里,经查,车架识别码、发动机号与承保车辆完全一致,找不到一丝破绽。时间一天一天地过去,38万元的赔款眼看就要从公司支出。

       正当公司将要支付赔款之时,今年8月初,突然听到有人反映,肇事车辆在出险后已进行改装,并告诉改装地点。获此消息,公司决定立即重新调查此案,但考虑到时间较久,取证工作难度较大,便马上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取得联系。由于公司多年来与经侦大队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经侦大队领导对该案件非常重视,当日就派员来到公司,双方共同分析案件的事故现场照片及工地里车辆照片,经过仔细比对,发现车辆的确有改装的痕迹,县经侦大队通过讨论,立即派办案民警与公司人员前往江西、建德等地查抄肇事车辆,核对痕迹,赶回龙游后,当晚就对外围人员进行传讯。

       次日,经侦大队结合照片、相关调查笔录传讯车主,面对法律威慑力,车主终于承认出险车辆是辆报废车,并非是保险车辆,当时因考虑赔偿数额较大,因此连夜对出险车辆进行改装,再套牌,以达到向保险公司骗取赔款的目的。至此,仅两天时间,这起改装、套牌骗赔案就告破。

       点评:只有加强与公安经侦部门协作,建立沟通管道,才能有效打击车险骗赔行为。龙游人保财险近年来采取“兵对兵,将对将”的联系方式,与当地交警、经侦及法院等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建立了长效机制,反欺诈工作得到有关部门的大力配合与支持。

       案例二:强化理赔管控反欺诈

       2022年6月20日下午17时许,公司接到俞某报案称:其于19日晚11时许,驾驶浙HE0093轿车,途经龙游老长运大修厂附近时,不慎碰撞一行人,造成行人受伤的事故发生。接案后,公司查勘人员立即前往交警大队调阅现场照片,了解案件。当时并未发现相关疑点,便告知俞某受伤人如有伤残或处理事故时一定要通知公司。然而直到俞某携带相关单证到公司索赔时也没有告之公司派员参与俞某与受伤人事故调解。虽然从案卷上看没有什么疑点,但公司查勘人员与医审人员还是产生了一丝怀疑,于是便一同前往医院及受伤人住址调查,最终发现该伤者其实是车主的亲侄儿,由于伤者骑摩托车摔伤,而摩托车未保险,因此就想到将其转嫁到浙HE0093车中进行骗赔,该案正是由于理赔人员和医疗审核人员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最终避免了骗赔得逞。

       点评:加强理赔流程管控是车险反欺诈的重要环节。龙游人保财险要求处于理赔环节的每个工作人员,查勘事故现场必须认真,观察细节必须细致,疑点必须查找,事故原因分析必须要问几个为什么。事后必须严密跟踪案情,严格审查,本着对公司认真负责的态度,真正使骗赔、欺诈案件事前得到有效控制。

       案例三:全员参与反欺诈/2022年6月4日,由钱某驾驶的浙H7373C号车,于凌晨2时许途经常山九龙山地段碰撞山体,造成本车报废、车上1人当场死亡、1人受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接报案后,公司领导高度重视,理赔人员及时查抄单证并了解事故发生详细情况,经理赔部门综合研究后提出部分疑点:驾驶人员为何会将车碰撞山体、如此高速行驶是否存在酒后驾驶或无证驾驶嫌疑等?

       由于事发异地,又在凌晨时分,且当事人已一亡一伤,取证工作相当困难。正在公司一筹莫展之际,承保该辆事故车的业务经理童伟宏向公司提供了一条重要线索,称其通过常山的朋友,了解到开车人员极有可能是醉酒驾驶。为切实掌握实际情况,公司一方面委托常山公司代为了解相关情况,另一方面及时寻求龙游交警大队的协助,公司和龙游交警大队先后四次派人前往常山进行明察暗访。业务经理童伟宏利用在常山的亲朋好友积极收集、提供驾驶员酒后驾驶的相关证据。通过龙游交警大队与常山交警大队的沟通协调,最终,常山县交警大队作出了醉酒驾驶的事故认定。此案使公司减少了近18万元赔款支出。

       点评:只有广泛动员,全员参与,才能有效防范和打击车险骗赔行为。龙游人保财险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制定了相应的考核办法,充分调动了广大员工自觉参与车险反欺诈工作的积极性。此案的侦破,业务经理童伟宏在收集提供证据方面起了重要作用。

第3篇:加强车险反欺诈工作 还保险市场一片净土

       加强车险反欺诈工作 还保险市场一片净土

       《中国保险报》记者 李彬

       5月29日,由唐山市保监局、唐山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召开、燕赵司法鉴定中心协办的“预防车险骗赔与依法合规减损座谈会”在唐山召开。

       保监会在2022年、2022年分别印发了《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车险反欺诈工作的通知》。这两个文件的出台是保监会推动反保险欺诈尤其是反车险欺诈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重要标志。这次座谈会旨在专门就车险反欺诈工作进行研讨,是唐山保监分局结合唐山车险市场认真落实保监会有关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

       河北省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授、燕赵司法鉴定中心主任骆孟波就《车险骗赔预防及减损》进行了主题发言,并对车险骗赔中可能涉及到的骗赔人员、骗赔方式、项目和涉及的险种进行了分析,从政策、制度层面提出了预防车险骗赔和依法合规减损的建议,在骆孟波发言最后,特别介绍了燕赵司法鉴定中心受委托的近500起案件中带有规律性的经验和启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交通管理工程系教授刘建军就国外特别是美国的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进行了介绍。

       人保财险唐山中心支公司理赔部主任陈志刚介绍说,随着车辆保有量的增多,出险率的上升,假事故现场越来越多,不法份子的手法越来越严密,做假的技能水平越来越高,他特别介绍说,随着今年节

       能减排政策的出台,唐山部分资源型企业发展形势不好,造成很多高档车流入二手车市场,二手车贩利用这些高档车来故意碰撞或损毁车辆,甚至形成了专业的高档二手车“骗保”团伙,分工明确,流程严谨,对保险公司的查勘理赔人员是巨大的挑战,无形中增加了成本支出和赔款支出。他建议说,保险公司与司法鉴定中心合作是开始,关键是最后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在法律环境里的证据地位,法院的认可程度,应予以探讨。

       骆孟波表示,司法鉴定意见书是由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人的地位包括科学技术地位和法律地位两个方面,从科学地位来说,是具有专门知识的自然人,从法律地位来说,接受鉴定委托后是诉讼活动的参与人。在我国,根据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鉴定人属于诉讼参与人,被定位为法官的科技助手。法律为了保证司法鉴定人所作鉴定结论的可靠性,以及更好地参与诉讼,帮助法官认定事实,其在诉讼活动中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与承担一定的义务。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法律地位和被认可需要整个司法环境的支持,他呼吁政府、司法部门包括公检法、政法委应给予支持,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仅从保险人或单纯的鉴定机构去争取呼吁是不行的,因为鉴定机构不是执法机关,它的主要职能是提供技术支持。

       座谈会上,有的代表介绍说,保险公司的查勘员对一些事故的现场追查情况不乐观,如误工证明、护理情况等都是公安机关或村委会所开具的,人情因素较多,包括伤残评定也存在对保险公司不利或不公的地方。另外,公估公司在定损过程中上报的配件是损坏、更换、还是可修复的依据并没有专业性,更多的还是依赖于4S店和修理厂。如果保险公司的查勘人员能将事故的照片收集好,通过鉴定机构对更换的配件从碰撞力学上鉴定这个配件是好是坏,也就是对公估完或修复完的车辆进行重新鉴定是十分有必要的。的代表提出,现在有的保险公估公司结合修理厂、二手车贩在制假方面给保险公司造成相当大的损害,出现了公估公司到4S店做广告,鼓动车主出险后不找保险公司报案,直接找公估人员定损,车主拿了报告直接去法院起诉,部分公估公司这种不道德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和名誉。

       唐山保监局局长陶孟麟表示,现在唐山有保险公估公司包括外埠驻点的公估人员曾经被保险公司举报,确实涉及到误导或劝导保险消费者出事故不直接与保险公司联系报案,而是直接让公估公司查勘定损,并随意扩大损失范围,任意提高配件价格,消费者取得公估报告后,直接到法院起诉,此类案件保险公司基本无胜诉可能。公估公司与保险公司一样,都是经过中国保监会审批的具有资质的机构,所出具的公估报告可以为法院所采信,但针对部分公估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建议各保险主体公司如果发现,收集证据,立即举报,目前在全国范围内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已经启动,保险监管机关将重拳出击,惩治违法违规行为,净化保险中介市场环境。

       陶孟麟在总结发言中认为,当前做好反车险欺诈工作非常有意义,首先是有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利益。据统计,保险业每年因欺诈造成的损失占各类赔付的10%-30%。车险假赔案扩大了保险赔付

       支出,增加了保险公司成本,变相抬高了保险产品价格,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反车险欺诈有利于挤压赔付中的“水分”,还原保险产品的真实价格,保证保险消费者获得合法的风险保障。其次,有利于提升保险公司内控管理水平。反欺诈工作涉及公司承保、核保、查勘、定损、理赔等业务流程以及人员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等各环节。做好反欺诈工作有利于促进保险公司加强内控管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提升信息化程度,实现“人防”与“技防”的较好结合。第三,反欺诈有利于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车险欺诈活动猖獗,不仅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而且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侵蚀保险机构效益,破坏正常的保险市场秩序,严重损害保险行业形象。加强反欺诈工作,从技术手段严厉打击违法人员的嚣张气焰,让其放弃侥幸意识,还保险市场一片净土,为保险市场发展创造良好的改善环境。大地财险河北省分公司高度重视这次会议,该公司派河北省分公司客服部经理文乃忠和唐山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张素平参加了这次会议,并介绍了公司反车险欺诈工作。

       唐山市的22家财险中支公司主管理赔的副总及理赔部经理共40多人参加了会议。

       与会者倡议:

       一是加强理赔队伍建设,借助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对查勘定损员资格认定考试的强劲东风,根据各自保险公司的内部规定和特色,加强培训和考核,提高技术技能,第一时间打击虚假赔案;二是进一步完善反

       欺诈系统,从承保入手,严把入口关,加强各保险公司间的横向联动,将骗赔者告示天下,建起一道牢不可破的防火墙,使保险欺诈无处藏身;三是呼吁保险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加大物价、公估考核力度,建立投诉机制和准入处罚制度,完善物价、公估接受委托申请流程,公开作业,确实负起社会公平公正的评判责任;四是积极推动有资质、道德标准的司法鉴定中心的发展力度,将打假降赔、反保险欺诈工作全面社会化、合法化、阳光化,以减少职务犯罪,确保保险业健康稳健发展。

第4篇:车险领域反保险欺诈犯罪的难点与对策

       车险领域反保险欺诈犯罪的难点与对策

       车险领域反保险欺诈犯罪工作已经受到财险公司内部和社会各界关注,但是关于车险领域的反保险欺诈犯罪的实践理论研究却存在一定的滞后,本文从车险领域保险欺诈犯罪的特点、车险领域保险欺诈犯罪行为的主要类型、车险保险欺诈行为出现的新动向、车辆领域反保险欺诈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车险领域反保险欺诈的主要措施等五个方面简析目前险领域反保险欺诈犯罪难点问题及对策,旨在为反保险欺诈犯罪工作建言献策。

       □葛朝阳

       车险领域保险欺诈犯罪仅为保险诈骗犯罪的一大类型,随着我国成为世界第一大汽车大国来临,车险已成为商业财险公司的龙头险种,车险保费收入已占到各家财险公司全险种保费收入80%以上,由于车险社会覆盖面广,社会影响大,对经营财险的财险公司尤为重要,车险领域反保险欺诈犯罪工作也越来越受到财险公司内部和社会各界关注。但是,关于车险领域的反保险欺诈犯罪的实践理论研究却存在一定的滞后,原因在于:一是车险蓬勃发展才是近二十年来,时间较短,在车险欺诈犯罪方面,取得和积累的案例和司法经验还不多;二是虽然我国法治进程不断加快,但是机动车辆保险这一经济领域对法律工作者来说仍非法学研究的热点,法律工作者对这一领域涉足不深。同时,从事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从业人员由于不具备丰富的法律学识,虽然从事丰富复杂的反保险欺诈犯罪的实践工作,但是不能进行系统性、合法理的总结和提炼,升华到法学理论层面。有感于此,笔者对部分车险领域反保险欺诈犯罪难点问题及对策简析如下:

       一、车险领域保险欺诈犯罪的特点

       1.违法犯罪主体多样,主要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交通事故或保险事故中受害、受损的第三者,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维修保险车辆的维修人员,而损失金额较大的涉及车辆碰撞的案件多为汽车修理业内人员所为。2.主观方面多为直接故意,被保险人、投保人大多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致使道德失衡,诱发道德风险,骗取保险赔款;而受损的第三者多因被保险人侵权,认为侵权人应赔偿其因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或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伪造虚假单据和证明材料,夸大损失程度;维修保险车辆的维修人员利用与客户的修理合同关系,人为扩大保险损失或精心策划、制造虚假保险事故,通过财险公司理赔,非法获取维修利润。3.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人的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车险领域保险欺诈犯罪行为的主要类型

       1.实施先出险、后投保或后加保其他以前未投保险种行为,骗取保险赔款的;2.伪造虚假单据和证明材料,夸大人身损害程度或搭车看病,骗取保险赔款的;3.移花接木,假借他人牌照,故意造成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的认定错误,骗取保险赔款的;4.隐瞒事实,伪造事故现场,谎称保险责任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5.故意制造事故,骗取保险赔款,骗取保险赔款的;6.保险车辆私下转让或因民事、经济纠纷被利害关系人占有,而以全车被盗抢为由骗取保险赔款的;7.空车套贷,空车投保,诈骗银行贷款,恶意向保险人转嫁贷款风险的;8.通过处理人伤的案件的“黄牛党”,故意夸大人身损害程度,通过伪造、变造证据,捏造事实、恶意串通等手段,恶意提起民事诉讼,欺骗司法审判机关,骗取保险赔款的;9.利用财险公司之间信息不对称,对实施保险诈骗的车辆在多家财险公司重复投保商业车险,违反损失补偿原则,以同一事故、同一损失向多家财险公司索赔,骗取保险赔款的。

       三、车险领域保险欺诈行为出现的新动向 1.存有欺诈可能的客户在保险标的选择上多选择老旧进口车型,在承保时故意不告知保险标的实际交易价格,利用展业人员多收保费的心理,故意以高于保险标的实际交易价格几倍甚至几十倍的金额投保。一种方法是在一年保险期内故意制造多起保险事故,在材料费上做文章,取得多次保险赔款,积小赢为大赢。另一种方法是故意制造保险标的全损事故,利用出险时实际价值难以确定这一制约因素,通过谈判、诉讼手段,从中获得不当利益。

       2.在作案险种上,从过去的多选择车损险作案转化为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上作案。如保险诈骗犯罪分子可选择一台老旧货车为保险标的物,故意伪造多起该老旧货车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双车碰撞或多车碰撞保险事故,利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在多次赔付后,责任限额不变的特点,在该老旧货车的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项下索赔,获取保险赔款。

       3.在办理保险时往往采用挂靠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的方式,在保险合同上掩盖保险标的的归属,少缴保险费;同时,出险后,让保险人认为保险标的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车辆,而放松警觉,导致欺诈容易得手。

       四、车辆领域反保险欺诈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1.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刑事法律相关规定存在一定的欠缺,难以对欺诈金额较小的保险欺诈行为进行规制。《刑法》第183条、第198条、第266条和《关于严惩破坏金融秩序犯罪活动的决定》中关于对金融诈骗罪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有关规定,刑法虽然对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修理人员人员实施保险欺诈行为的应以诈骗罪定罪量刑)、起刑点金额(保险诈骗罪为10000元,诈骗罪为2000元)有明确规定,但保险理赔的实践证明,保险诈骗罪的起刑点过高,难以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诈骗行为进行打击。同时,对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未遂与既遂的认定,普遍认为犯罪嫌疑人通过实施诈骗,未获得财物,应认定为未遂,而未遂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样,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打击保险欺诈犯罪的力度,致使许多犯罪嫌疑人因保险诈骗未遂而得不到应有的惩罚,由于违法犯罪的成本太低,保险欺诈愈演愈烈,尤其缺乏立法保障,财险公司只能在保险欺诈面前无奈、被动的防御。另外,罪与非罪、罪名认定上还存在一些灰色地带。如投保人实施的先出险、后投保欺诈行为,有观点认为该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这一情形,而属于合同诈骗罪,原因在于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附期限的合同,保险人仅对保险合同期限内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而投保人、被保险人将保险期限外的事故故意报案称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限内,来骗取保险赔款。此行为更加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行为特征,笔者也倾向认同这一观点。

       2.法律难以赋予财险公司理赔人员侦查的权利,加之理赔人员缺乏调查取证技能的专业培训,致使无法取证或者取证不合法,难以作为证据使用,更谈不上举证,使财险公司望“证”兴叹。实践证明,不少案件的举证不足,关键是涉案初期,就没有按照法律要求的规定办事,等到诉讼举证时,环境、条件已被破坏,给诈骗活动留下了一定的空间。

       3.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受损的第三者的信用缺失直接导致保险欺诈行为的产生,让财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平等公平的合同关系变得复杂,财险公司考虑到今天欺诈者是昨天的客户,或许会成为明天的客户,对其欺诈行为的处理让财险公司为难。 4.社会各界力量难以联动,也是制约反保险欺诈的一个重要原因。以打击汽车盗抢为例,甘肃省兰州市成立了反盗车大队,而许多地方并未成立专门打击车辆盗窃的公安队伍。但是兰州反盗车大队也常因警力、经费的不足,难以扩大战果。

       5.财险公司业内联防机制亟待建立完善。目前,在财险公司同业间缺乏有效沟通的情况下,特别是第三者车损由哪家财险公司定损的问题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协议规定,很容易被他人钻了空子。目前,各家财险公司之间在理赔上几乎没有什么合作,这无疑给骗赔者提供了可乘之机。一些投保人在一家财险公司屡次骗赔被察觉后,会转而投保到别的财险公司,因为信息不对称,新投保的财险公司无法防备其骗赔行为,等到其因为再次骗赔被发现,损失已经造成。

       五、车险领域反保险欺诈的主要措施

       骗赔提高了财险公司的赔付率,增加了财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要防范骗赔案件的发生,各财险公司就必须强化承保理赔机制,完善各项理赔管理环节,把被动的“事后控制”转变为主动的“事前预防”,尤其对疑难案件,应加强财险公司业界的排查力度,共享业内的保险信息共享;同时,与公安机关建立长效联络机制,充分利用全国公安车辆信息查询系统、全国被盗抢汽车管理系统和公安队伍的技术侦查力量,加大骗赔案件的调查、取证、勘查、侦破、打击力度,实现资源共享,真正对骗赔者形成威慑力。财险公司内部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要切实加强报案记录工作。从查出来的骗赔案看,有的案件出险后未及时向公司专线报案,许多造假行为是在报案前发生的。因此,要求客户要按规定时间向报案专线报案,接案人员应认真做好相关记录工作,保存好电话录音。在非车险操作过程中,很多案件都是案件处理好了才向公司索赔,大部分案件的造假都是在这段时间里发生的。因此,要认真建立报案登记及案件进展情况登记。这不仅有利于防止骗赔案的发生,也有利于公司加强未决赔款的管理工作。

       2.加强与同业间的联系和沟通,进行深度合作。目前,在各地保险同业公会的牵头组织下,相继成立了当地反保险欺诈工作委员会,在组织架构建立的前提下,重点是加快财险公司间的反保险欺诈的信息化建设,使财险公司之间能够建立起良好的信息沟通平台,做到欺诈信息共享,共同打击保险欺诈犯罪。

       3.全面提高第一现场查勘到位率。进行现场查勘是防范保险骗赔最为重要和有效的手段,特别是要尽可能追溯查勘第一现场。查勘时应将损坏部位与客户陈述进行认真对比,对于不相吻合的情况要一查到底。查勘人员切忌人云亦云,应认真仔细查勘,从各方面、全方位、多角度来审视案情。进一步完善车险的定损流程,实施查勘、定损工作分离的防范措施,回收车辆换下来的旧配件,以检验维修厂对车辆修理的真实情况等。

       4.防止汽车修理厂代理索赔实施骗赔行为。有的案件由客户委托汽车修理厂代理索赔。由于修理厂经常跟财险公司打交道,熟悉公司的操作流程和规范,甚至有的修理厂专门研究财险公司的漏洞,而许多车主不了解财险公司的操作过程,怕麻烦,将索赔全权交修理厂,有的修理厂为自身利益人为扩大损失,易产生多赔的骗赔案件。对修理厂代理车主索赔的案件要严格把关,做好记录,要求提供被保险人的委托书,联系方式,以便及时了解真相。

       5.加强赔款透明公开工作。要加强与出险车主的联系和沟通。事故发生后,为了保证出险车主的权益,查勘人员必须和出险客户联系。赔款付出后,理赔人员应积极联系车主了解赔款是否真的领到手了,领到了多少,特别是只有车损和代理赔的案件。

       6.全面核实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对客户提供的交警、派出所、消防等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的证明,如发现疑点,必须赴出具证明的单位或部门查阅存档材料,核实真伪。对于金额较大的单方事故,理赔人员到第一现场调查取证。7.加强承保验险,特别要注意保险标的有无可保利益,限制老旧车型高额投保,对增加保额和承保条件等关键要素的,承保部门在批改前要与理赔客户服务中心加强沟通,掌握车辆的实际状况。

       8.查勘定损人员要具有高度的责任心、高度的职业敏感。加强理赔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是防范道德风险的关键。目前,打击骗赔的方式更多限于公司理赔队伍人员,从事现场查勘、质询、调查等工作。查勘定损人员要具有高度的责任心、高度的职业敏感。理赔人员应具备较高的专业技能。对假赔案的判断不能只是依据本公司范围内的数据和经验,而要不断地更新自身的知识,提升自身的业务技能。要切记“拥有黄金千两,不如一技在身”。专业技术是每个定损员安身立命的根本。因此加强理赔队伍建设,经常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尤其显得重要。此外还要不定期进行赔案抽查、定损复查,一旦发现业务员参与骗赔行为的,严格按照公司的处罚办法处理。

       9.强化社会舆论的监督和法律制裁。少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投保动机不纯,加之一些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由于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无形中为骗赔者提供了便利。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识破的骗赔案,可依据保险法律解除保险合同而不退还保险费。此外可利用新闻媒体加强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对非诚信行为进行鞭挞,对于制假性质严重的,应及时主动与公安检察机关联系,申请司法介入,严厉打击车险骗赔行为,维护财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5篇:财产保险公司反欺诈活动工作汇报

       财产保险公司反欺诈活动工作汇报

       财产保险公司反欺诈活动工作汇报 今年以来,财产保险公司认真贯彻保监会、总公司关于严厉打击保险领域各类违法犯罪的工作部署和省公司理赔事业部相关工作要求,充分发挥警保联动、密切协调的优势,以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破案会战”严厉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活动为契机,不断健全完善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的长效工作机制,始终保持打击保险诈骗高压态势,采取积极有力的措施,紧密协同公安机关开展了一系列打诈行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有效遏制了当前保险领域各类违法犯罪案件的高发态势,沉重打击了保险诈骗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保护了保险消费

       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正常的保险市场秩序,挽回了公司的利益损失。截至目前,财产保险公司理赔中心总共查处涉假案件157件,为公司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82万元,其中事故现场拒赔/部分拒赔案件85件,在案件理算、核赔环节发现疑点后调查确认造假案件72件,主要包含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或被盗抢假案、摆放虚假现场、故意夸大损失、“倒签单”、伪造事故证明等各类保险犯罪行为。财产保险公司理赔中心在打击保险犯罪工作中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领导重视,落实打击保险犯罪工作责任

       在省分公司理赔事业部的正确领导下,财产保险公司理赔中心主任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充分认识到打击保险犯罪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措施,统筹兼顾,严厉打击保险诈骗犯罪,将打击保险犯罪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公司经营成果的重要内容,始终对保险犯罪活动保持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同时,财产保险公司理赔中心进一步健全了打击保险犯罪应急预案、案件备案、责任追究制、联席会议等工作制度,完善了打击保险犯罪考评工作体系,充实和细化考核办法和标准,做到权责明晰,目标明确,把打击保险犯罪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在市市分公司、省公司营业部和新区分公司范围内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打击保险犯罪工作格局。

       二、牵头联动,明确打击保险犯罪工作重点 今年,财产保险公司理赔中心紧密依托和市市公安局联合成立的“打击盗抢机动车和保险诈骗犯罪工作办公室”,警保联动,以打促防,综合治理,有力确保了打击保险诈骗工作卓有成效地实施。通过运用完善的协作网络和联动机制与公安机关沟通汇报,对涉及保险犯罪案件线索提前介入和开展调查,并及时移交,通过公安机关的深度介入,借助法

       律赋予公安部门打击犯罪的职权,联合打击,对保险欺诈犯罪将产生有力震慑作用,从根本上打压保险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对有效遏制保险诈骗的势头将起到积极作用。

       三、突出重点,注重打击保险犯罪宣传实效

       加强反保险欺诈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保险欺诈的危害性,披露典型案件,起到警示作用。通过多渠道宣传,让广大民众熟知保险欺诈是利用虚构交通事故、篡改事故时间、伪造法律文书、夸大事故损失等手段骗取保险赔偿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交通事故当事人主谋,相关机构如保险中介、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医疗机构、法医鉴定机构、汽车修理厂等人员共同实施的特征,具有隐蔽性、多样性和危害性,直接导致保险公司赔付率上升,损害大多数保险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破坏保险合同和法律制度的严肃性,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有损社会公平正义,败坏社

       会风气,危害性极大的经济诈骗行为,营造有利于防范和打击保险欺诈行为的社会法律环境,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防范和打击保险欺诈行为的氛围,实现打击保险犯罪活动全社会综合治理。

       四、提高警惕,强化打击诈骗意识和技能

       保险犯罪活动的高发,有社会因素,也有行业因素,也有公司管理方面的原因,激发从上到下各岗位员工遏制和配合打击犯罪的主观能动性,才能全方位、多角度的从理赔角度发现疑点案件,同时要加强保险理赔员工的业务培训,总结诈骗案件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技能和防骗知识培训,提高保险人员识别诈骗行为的能力,使不法分子不敢骗、不能骗、骗不成。为进一步做好打击保险犯罪工作,建立健全防范、控制、打击“三位一体”的查禁保险犯罪体系,财产保险公司理赔中心将在下一步工作中重点突出以下几点:

       一是深化警保合作,全面借助各公安分局及交警有关部门的侦查力量,加强保险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二是对涉嫌骗赔的涉案车辆、人员、汽修厂、租赁行建立“黑名单”,为公司在处理案件时提供参考、掌握主动;

       三是继续加大媒体对典型案件的宣传力度,继续提倡社会举报,广辟线索来源;

       四是切实提高保险诈骗犯罪防范能力,采取有力措施,堵塞理赔漏洞,消除各种诱发犯罪因素,抑制诈骗案件的发生,把发案率降到最低点。 财产保险公司 -8-22

第6篇:财产保险公司反欺诈活动工作汇报

       财产保险公司反欺诈活动工作汇报

       财产保险公司反欺诈活动工作汇报

       今年以来,财产保险公司认真贯彻保监会、总公司关于严厉打击保险领域各类违法犯罪的工作部署和省公司理赔事业部相关工作要求,充分发挥警保联动、密切协调的优势,以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破案会战”严厉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活动为契机,不断健全完善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的长效工作机制,始终保持打击保险诈骗高压态势,采取积极有力的措施,紧密协同公安机关开展了一系列打诈行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有效遏制了当前保险领域各类违法犯罪案件的高发态势,沉重打击了保险诈骗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保护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正常的保险市场秩序,挽回了公司的利益损失。

       截至目前,财产保险公司理赔中心总共查处涉假案件157件,为公司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82万元,其中事故现场拒赔/部分拒赔案件85件,在案件理算、核赔环节发现疑点后调查确认造假案件72件,主要包含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或被盗抢假案、摆放虚假现场、故意夸大损失、“倒签单”(先出险后投保)、伪造事故证明等各类保险犯罪行为。财产保险公司理赔中心在打击保险犯罪工作中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领导重视,落实打击保险犯罪工作责任

       在省分公司理赔事业部的正确领导下,财产保险公司理赔中心主任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充分认识到打击保险犯罪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措施,统筹兼顾,严厉打击保险诈骗犯罪,将打击保险犯罪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公司经营成果的重要内容,始终对保险犯罪活动保持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同时,财产保险公司理赔中心进一步健全了打击保险犯罪应急预案、案件备案、责任追究制、联席会议等工作制度,完善了打击保险犯罪考评工作体系,充实和细化考核办法和标准,做到权责明晰,目标明确,把打击保险犯罪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在市市分公司、省公司营业部和新区分公司范围内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打击保险犯罪工作格局。二、牵头联动,明确打击保险犯罪工作重点

       今年,财产保险公司理赔中心紧密依托和市市公安局联合成立的“打击盗抢机动车和保险诈骗犯罪工作办公室”,警保联动,以打促防,综合治理,有力确保了打击保险诈骗工作卓有成效地实施。通过运用完善的协作网络和联动机制与公安机关沟通汇报,对涉及保险犯罪案件线索提前介入和开展调查,并及时移交,通过公安机关的深度介入,借助法律赋予公安部门打击犯罪的职权,联合打击,对保险欺诈犯罪将产生有力震慑作用,从根本上打压保险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对有效遏制保险诈骗的势头将起到积极作用。三、突出重点,注重打击保险犯罪宣传实效

       加强反保险欺诈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保险欺诈的危害性,披露典型案件,起到警示作用。通过多渠道宣传,让广大民众熟知保险欺诈是利用虚构交通事故、篡改事故时间、伪造法律文书、夸大事故损失等手段骗取保险赔偿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交通事故当事人主谋,相关机构如保险中介、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医疗机构、法医鉴定机构、汽车修理厂等人员共同实施的特征,具有隐蔽性、多样性和危害性,直接导致保险公司赔付率上升,损害大多数保险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破坏保险合同和法律制度的严肃性,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有损社会公平正义,败坏社会风气,危害性极大的经济诈骗行为,营造有利于防范和打击保险欺诈行为的社会法律环境,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防范和打击保险欺诈行为的氛围,实现打击保险犯罪活动全社会综合治理。

       四、提高警惕,强化打击诈骗意识和技能

       保险犯罪活动的高发,有社会因素,也有行业因素,也有公司管理方面的原因,激发从上到下各Word文档仅供参考

       岗位员工遏制和配合打击犯罪的主观能动性,才能全方位、多角度的从理赔角度发现疑点案件,同时要加强保险理赔员工的业务培训,总结诈骗案件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技能和防骗知识培训,提高保险人员识别诈骗行为的能力,使不法分子不敢骗、不能骗、骗不成。

       为进一步做好打击保险犯罪工作,建立健全防范、控制、打击“三位一体”的查禁保险犯罪体系,财产保险公司理赔中心将在下一步工作中重点突出以下几点:

       一是深化警保合作,全面借助各公安分局及交警有关部门的侦查力量,加强保险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二是对涉嫌骗赔的涉案车辆、人员、汽修厂、租赁行建立“黑名单”,为公司在处理案件时提供参考、掌握主动;

       三是继续加大媒体对典型案件的宣传力度,继续提倡社会举报,广辟线索来源;

       四是切实提高保险诈骗犯罪防范能力,采取有力措施,堵塞理赔漏洞,消除各种诱发犯罪因素,抑制诈骗案件的发生,把发案率降到最低点。 财产保险公司 -8-22

       车险理赔反欺诈岗位职责

       车金融反欺诈岗位职责

       车险月度工作汇报 模板

       反欺诈岗位职责

       反欺诈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