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合集5篇)

第一篇:如何加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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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联系实际谈谈如何加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建设?

       我认为在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集中体现主要就是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所以我们的群众自治制度的重心也应该是如何加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组织的民主性和公正性上。

       目前我国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许多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在执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实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归结为四个方面。

       一、居民委员会的任务重而且繁多。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城市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一般都有50项之多,有的甚至达上百项。特别是在一些大城市中,大多数居民委员会扮演着“上管天文地理,下管鸡毛蒜皮”,“既管公婆打架,又管夫妻离和”,“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的角色。一些城市基层政权组织把本来不属于居民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都交给居民委员会办理,有的甚至将居民委员会当成其下属机构来对待。所以我们要尽快完善与界定居民委员会的管理职能,将政权组织与群众自治组织严格区分开来。

       二、工作条件差、待遇低。许多地方的居民委员会处于“三无”状态,即无固定的办公用房、无必需的办公设备、无必要的活动经费,严重地影响了居民委员会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我认为各级政府应当鼓励与扶持群众自治制度的建设与改进,让群众自治制度真正的办实事、办好事,真正的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没有经济实力,缺乏必要的经济基础,无法实行居民的自治。大多数居民委员会都是靠出租办公场地或者是街道办事处的拨款来勉强维持日常开支。我觉得解决这个问题的主要方式就是加强大家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认识和了解,让所有人都参与起来才是解决资金问题的主要办法。

       四、干部结构不合理。目前居民委员会的干部大多数都是老年人,年轻人由于不愿意做居民委员会日常事务中那些婆婆妈妈的繁琐事情,一旦有年轻人来居民委员会工作,便立刻成了新闻媒体追逐的对象。在这个问题上我觉得应该完善完善基层群众自治的选举制度。

       当前在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具体表现在,村民委员会是农村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是,在实际中,有的乡镇政府仍视村民委员会为其当然的下属机构,按照行政管理方式来对待村民委员会,一般都是通过对村民委员会发布各项指令和进行具体的工作指导来领导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这个问题主要是农村居民对自己手中的权利认识不够充分,对于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不了解,才会使得村名委员会被当地政府机构所利用。我觉得应该在我国广大农村普及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知识,让每一位农民都知道自己是这个国家的主人,有权利行使自己的管理权。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目的,是为了让人民群众当家作主。要真正发展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就必须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基层民主落实好了,人民真正当家作主了,百姓就会心顺气畅,这必将有利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的构建。

第二篇:关于群众基层自治制度运行情况调查报告

       基层群众自治运行情况调查报告

       1.问卷结果

       2.调查分析

       2.1居民委员会的任务重而且繁多(对应调查序号:1、2、18)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城市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一般都有50项之多,有的甚至达上百项。特别是在一些大城市中,大多数居民委员会扮演着“上管天文地理,下管鸡毛蒜皮”,“既管公婆打架,又管夫妻离和”。

       2.2工作条件差、待遇低(对应调查序号:3、4、5、11、19)

       许多地方的居民委员会处于“三无”状态,即无固定的办公用房、无必需的办公设备、无必要的活动经费,严重地影响了居民委员会干部的工作积极性。2.3 缺乏年轻工(对应调查序号:

       6、20)

       目前居民委员会的干部大多数都是老年人,年轻人由于不愿意做居民委员会日常事务中那些婆婆妈妈的繁琐事情,一旦有年轻人来居民委员会工作,便立刻成了新闻媒体追逐的对象。

       2.4没有经济实力,缺乏必要的经济基础,无法实行居民的自治(对应调查序号:

       7、8)

       大多数居民委员会都是靠出租办公场地或者是街道办事处的拨款来勉强维持日常开支,没有多余的资金开展必要的活动。

       2.5组织结构不合理(对应调查序号:9、16、17)

       2.6与政府之间关系模糊,成其下属部门(对应调查序号:12、14、21)当前,在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表现在,村民委员会是农村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是,在实际中,有的乡镇政府仍视村民委员会为其当然的下属机构,按照行政管理方式来对待村民委员会,一般都是通过对村民委员会发布各项指令和进行具体的工作指导来领导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一些城市基层政权组织把本来不属于居民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都交给居民委员会办理。

       乡、镇(街道)与自治组织的角色冲突,限制了自治组织的“自治性”乡、镇(街道)与村(居)委会的关系是影响基层群众自治的重要变量。在基层群众自治的进程中,一些地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居)委会的关系存在不和谐现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过分干预村(居)委会的选举与自治工作,并将大量行政事务交给村(居)委会,使得村(居)委会演化为政府机构事实上的行政末梢,自治空间不足。由于我国大部分村委会有相应的经济组织,具有一定经济来源,因此乡、镇对村委会缺乏经济控制手段。但在部分经济条件较差的村委会和所有居委会中,基层群众自治正常运转的经费主要来自地方政府,这种经费的提供方式容易在供、需双方产生“受人钱财,替人消灾”的错觉,而这正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长期扮演政府“一条腿”角色的重要原因。

       2.7群众参与不积极(对应调查序号:

       13、23)

       村(居)民参与意识普遍不高,影响了自治组织的民主进程由于地缘与血缘的关系,农村社区村民参与选举和村务管理的热情普遍高于城市社区的居民的参与热情,但在一些经济条件较差的农村社区,村民缺乏参与意识的情况也大量存在。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1.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行政化,失去自主性和自立性,难以深入群众,无法反映群众的意愿和要求,自治功能发挥不出来,不能动员群众参与社区事务管理;2.在农村社区,受传统观念影响,村民对政治陌生、冷漠。在城市社区,居民“单位意识”的影响很难在短时期内彻底消除,人们无论在观念上还是行为上依然更习惯于“单位参与”,社区意识和社区参与意识的培养还有待时日;3.村(居)民参与形式单一,参与渠道不畅通;4.村(居)民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社区事务的决策程序等缺乏了解,需要进行持续不断的普法宣传和民主训练。

       2.8工作人员工作效率较低(对应调查序号:2、10、15)

       不能尽全力工作,回应效率低下。

       2.8民主权利救济渠道狭窄,诱发了不少信访(对应调查序号:

       22、23)

       民主权利救济渠道狭窄,诱发了不少信访、上访问题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侧重于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保护,村(居)民自治权利不在其调节范围。例如,《刑法》也只是调节县乡人大代表的选举,也没有把村(居)民自治权利纳入调节范围。《村组法》也仅仅把村民自治权利的救济机制,界定在群众举报、县乡政府、人大及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批评教育、自觉改正上。如果基层政府对群众举报处理不及时,或者干脆不管不问,群众就只剩下越级上访、信访一条路了。近年来有关基层民主自治的上访、越级访之所以增加,群众法定民主权利的救济渠道狭窄,恐怕是其重要原因之一。

第三篇: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八项制度[推荐]

       一、计划生育群众自治议事会议制度

       为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全村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工作健康发展,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每年召开一次村民代表大会;

       (二)每季度或半年召开一次计划生育村民代表议事会议;

       (三)在群众代表议事会议召开前通知群众代表、协会理事、群众小组长及协会小组长做好收集群众意见和考虑,如何解决问题的准备工作;

       (四)群众代表议事会议由村委会主持,村党支部书记参会议事;

       (五)群众代表应多方收集和实事求是地在会上反映群众在计划生育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并诚心诚意提出解决困难和问题的有效建议;

       (六)议事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传达上级要求和阶段性的工作任务,听取群众代表的意见,分析计划生育群众自治情况,研究计划生育规范服务管理事项和对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处理问题。

       二、计划生育服务承诺制度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组织本村群众学习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有关知识。

       (二)掌握本村育龄夫妇婚育情况,做好相关表册登记、变更、填写和生育申请初审、报批工作,及时为群众出具相关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三)协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育龄群众自主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做好避孕药具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四)协助镇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做好生殖保健咨询服务及术后随访工作。

       (五)组织本村育龄群众参加环情、孕情检查和常见妇科病检查。

       (六)开展计划生育“三结合”,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生产、生活服务。

       三、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制度

       (一)每月公开一次《生育服务证》办理情况。(办理一孩或再生育证情况,公布到人)

       (二)每季度公开一次政策奖励、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公布到人)

       (三)每季度公开一次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公布落实到位人员)

       (四)每轮公开一次查环查孕未到位情况。(双查未到位公布到人)

       (五)每季度公开一次违反村规民约的处理情况。

       (六)及时公开有关计划奖励扶助落实情况。

       四、计划生育民主评议制度

       (一)关于群众关心的热点、敏感问题以及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通过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

       (二)村计划生育职责的落实情况以及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兑现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评议。

       (三)对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情况,每半年要进行一次评议。

       (四)村党员、干部是否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和执行计生政策情况,每半年要进行一次评议。

       (五)对村干部计生服务员为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服务情况和群众的满意程度,每半年进行一次评议。

       五、计划生育民主监督制度

       (一)监督委员会组织召开的内容及要求在村务公开栏内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在监督委员会组织召开的村民代笔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上通报相关的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三)监督委员会在村办公点设立举报箱,接受群众的举报意见,并分别进行处理或上报主管部门处理;

       (四)切实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严禁打击报复,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在村务公开栏上及时公开。

       六、计划生育群众民主决策制度

       (一)村党组织和村委会以及全体群众都要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落实内活动,群众享有民主权利,也要履行应尽义务;

       (二)计划生育民主政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三)对提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要向群众或村民广泛征求意见;对决定的实施意见,要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群众自治范围内涉及群众的普遍利益或计划生育家庭普遍关心的事项,应召开村民民主会议或村民会议进行讨论决定;

       (五)由监督委员会召集村民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制定和完善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形成书面记录,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六)未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计划生育重大事务,造成工作失误,带来重大损失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追究其责任,视其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七)村民代表民主政策必须由监督委员会、协会,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工作,共同做好本村计划生育工作。

       七、计划生育奖励优待制度

       农村二女结扎户和独女户,除享受有法定的优待和奖励外,在本村享有以下各项优待奖励:

       (一)计生困难户优先纳入年底低保范畴和年终或节假日慰问对象;

       (二)免费纳入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三)优先安排到村办企业“三结合”基地就业;

       (四)同等条件给予扶贫项目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优先照顾;

       (五)免交生活垃圾处理费;

       (六)同等条件租用村店面予以优先并优惠租金10%;

       (七)二女结扎户享受区、镇、村不少于2000元补助(2022年10月1日起出生并结扎);

       (八)独生子女一男户上幼儿园一次性补助 元;独生子女一女户、二女结扎户子女上幼儿园一次性补助 元;独生子女一男户考上大学本科补助 元,高职高专补助 元;

       (九)独生子女一女户、二女结扎户子女考上大学本科给予一次性补助,本一补助3000元,本二补助2000元,本三补助1000元,高职高专补助500元。

       八、计划生育违约责任追究制度

       (一)违约是村民委员会或村民违反《鸠林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鸠林村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协议》的规定,造成另一方利益损害的行为;

       (二)村民委员会违约由村计划生育评议监督小组按规定进行处理,履行违约责任;

       (三)群众违约由村计划生育评议监督小组协助群众委员会对群众进行处理;

       (四)违约及违约责任追究情况定期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篇: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发展

       毛概期中作业

       基 层 民 主 自 治 制 度

       专业:戏剧影视文学

       班级:1204

       姓名:白娟

       学号:2022044147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发展

       ——从提出到现今的发展概况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是基层自治和民主管理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广泛而深刻的实践。目前中国已经建立了一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自治体系。广大人民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自治,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最直接、最广泛的民主实践。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一、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概况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就是使基层群众实行四大民主、四个自我和享有四项权利。四大民主就是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个自我就是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四项权利就是保障基层群众对一切基层事务享有充分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基层群众应该积极参与自治、学习自治、善于自治,不断提高自治能力,实现政府依法行政与基层群众依法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基层群众自治的实践主体是基层人民群众,基层人民群众的关心、支持、参与决定着基层群众自治的成效。因此,要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紧密围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尤其是难点热点问题,首先实行群众自治,通过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共同管理,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积极化解各种矛盾,使基层群众自治,在促进基层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人民生活改善、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历史发展

       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在新中国成立后的民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并首先发育于城市。

       城市居民委员会这一重要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就在一些大城市中产生了。建国之初,新生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面临着十分艰巨的任务。一方面,要肃清一切敌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反动势力的破坏活动;另一方面,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要实现上述目标,建立有效的基层政权组织形式就显得极其重要。城市居民委员会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

       1949年底到1950年初,在一些城市中出现了由群众自己组织起来的防护队、防盗队和居民组等名称不一的群众性自治组织。1950年3月,天津市根据居民居住状况建立了居民委员会。同时期,在湖北省武汉市的部分街道也开始建立了居民代表委员会和居民小组。但是,此时居民委员会的特点是,各地的规模不太一样,职能也不统一,有的居民委员会的领导整日陷入繁忙的工作事务之中,有的居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则利用手中的权力大搞乱筹款、乱募捐活动等。

       为了克服此类不正常的现象,1953年6月8日,彭真同志给毛泽东等中央领导同志专门写了一个报告,即《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组织和经费问题的报告》。报告指出,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这一组织是需要建立的。

       它的性质应当是群众性自治组织,而不是基层政权组织。

       它的主要任务应当是把工厂、商店、机关、学校以外的街道居民组织起来,在居民自愿的原则下,办理有关居民的公共福利事务,宣传政府的政策和法令,发动居民响应政府的号召,向基层政权反映居民的意见。居民委员会应当由居民小组通过选举产生,在城市基层政权或者派出机关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但它在组织上并不是基层政权的下属机关,因此,不应交付太多的事情让它办。

       毛泽东及其他中央领导同志同意了这个报告。此后,各城市都陆续建立了居民委员会组织,名称也逐渐趋向统一,其性质都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1954年12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制定并颁布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这个条例的贯彻和实施,有力地推动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到1956年底,城市居民委员会不但在全国各个城市普遍建立起来,而且得到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

       众所周知的原因,1958年以后,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发展遭受了挫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得到了全面的恢复和发展。1980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公布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1982年,现行宪法在总结我国居民委员会实行群众自治经验的基础上,首次以根本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居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和作用。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各地对城市居民委员会的组织进行了整顿,并建立了符合现行宪法规定的体现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精神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健全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

       为了充分保障城市居民的自治和各项民主权利,在经过多年调查研究和总结《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实施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198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这标志着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全面发展的时期。截至2022年底,全国共有居委会80717个,居民小组123.5万个。

       同城市居民委员会相比,村民委员会出现得比较晚。

       那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过程中,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县和宜山县的一些村,自发地把农民组织起来,创立了村民委员会这一组织形式。起初这一组织形式并不叫村民委员会,有的叫“村治安领导小组”,有的叫“村管会”。从1981年春天起,开始改称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建立,使农村日常生活中的一些问题迅速地得到了解决。

       广西的这一做法在当时引起了很大反响,全国许多地方都仿效广西的做法,纷纷建立起村民委员会组织。这一时期的村民委员会组织名称不统一、机构不健全、任务比较单

       一、村规民约不完善。最大的缺憾就是村民委员会的民主色彩还不太浓。

       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起草宪法修改草案时,总结和吸收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的经验和广大农民群众创造的新鲜经验,把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一起写进了宪法,并对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和组织原则都作了具体规定,这是我国制宪史上的一个创举。

       现行宪法颁布以后,全国普遍开展了由生产大队改建村民委员会的活动。绝大多数地方以原人民公社为单位成立了乡政府,以生产大队为基础建立了村民委员会,以生产队为基础建立了村民小组。在普遍建立村民委员会的基础上,北京、内蒙古、天津、新疆、河北、西藏等地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了《村民委员会组织简则》。

       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

       1998年11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此后,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呈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壮大。截至2022年底,全国共有村委会62.4万个,村民小组453.3万个。经过十几年的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改被提到议事日程,2022年12月22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至此,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走向成熟。村民自治制度在我国农村的建立与发展,促进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动了农村经济、文化、社会的发展。

       三、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存在的问题

       众所周知,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还有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村民自治制度立法不完善。一是宪法对村民自治制度的规定不完善。我国《宪法》第111条对村民自治作了间接性规定,即通过对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性质及组成人员进行规定,为村民自治的立法与实践提供了根本大法的保障。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从条文所处的位置来看,村民自治条文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条文放在宪法的同一章节之中,容易使人产生错觉认为村民委员会是我国的一级基层政权,享有国家的行政管理权,实际上村民委员会属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是基层政府机关。二是法律关于村民自治制度的立法不完善。我国法律体系中,只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集中地规定了村民自治制度内容,其它法律基本没有涉及,近年来,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越来越不适应村民自治需要,对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我国刑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较少,使得村民自治中违法的行为得不到及时的惩治,极大地阻碍了村民自治。

       (二)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村党支部之间的关系还未理顺。

       一是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之间的关系不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属于国家的行政机关,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之间不存在上下级的隶属关系。村民委员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直接对村民负责,而不是对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可以看出,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但是,实践中,村民自治大多处于有名无实的状况,有些乡(镇)人民政府仍然以上级机关自居,任意干预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村民自治权被束缚在较小的范围内,村民自治呈行政化趋势,表现在民主选举上,乡(镇)人民政府任意干预村民选举,侵犯村民选举权利,一些乡(镇)人民政府任意违法撤换、委派、指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在民主决策上,乡(镇)人民政府常常以行政命令取代村民委员会的民主决策,村民委员会成员没有民主决策权;在民主管理上,乡(镇)人民政府任意干预村民委员会内部的社会经济文化事务;在民主监督上,乡(镇)人民政府采取硬性控制或软性支配的方式限制村民委员会的自治权,干涉村民会议的监督权。同时,一些村民委员会成员也没有认识到自己代表的是村民,应对村民负责,而乐于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做自己的上级领导,导致二者的关系在实践中多为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从而使得村民委员会在工作上只听命于乡(镇)人民政府的指示,而忽视村民的意愿,甚至与村民的意愿相违背,严重阻碍了村民自治。二是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不顺。对于两者的关系,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体现了党在村民自治中对村民委员会的领导核心作用。从理论上看,一方面村党支部是由村党员选举,并由乡镇党委任命的,其权力来源于乡镇党委和党员的授权,旨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在本村范围内得到贯彻执行;另一方面,村民委员会又是由全体村民投票选举产生的,其权力来源于全体村民的授权;两者之间不应产生冲突。但是实践中,许多地方的 “两委关系”并不顺畅,矛盾重重,或是村党支部包办一切,没有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使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流于形式;或是村民委员会成员不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不按照民主决策程序办事;或是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各自为政,村支书和村民委员会主任都想揽权,分庭抗礼,互相对峙;这些导致了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与村民委员会主任之间的矛盾冲突,造成村里的工作难以正常开展,严重阻碍了村民自治。

       (三)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民主原则不能落到实处。

       村民自治制度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个民主原则,徒法不足以自行,并不是说有了民主制度,村民自治的四个民主原则就能实现,在我国的村民自治实践中,真正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并不容易。在民主选举方面,存在“富农”干政现象,有的富农利用金钱优势拉帮结派、贿赂各级党政干部、操纵选举结果,有些地方甚至形成了独霸一方的恶势力“自治制度”;同时,我国农村千百年来沿袭下来的宗族观念对村民自治也是一大威胁,还存在宗族、姓氏的不同而形成互相对立的派系,使基层民主的推行难于落实。在民主决策方面,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凡是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如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村公益事业经费的筹集等,都要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然而现实中常常是村支两委决定,并没有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没有真正体现村民的意志。在民主管理方面,村务公开不按规定落实,或敷衍了事,在公益事业经费、救灾救济款、低保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落实情况方面讳莫如深,甚至根本就没有公开。在民主监督方面,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形同虚设,甚至根本就没有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有些地方虽然建立了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但是没有真正履行起职责,对于持有不同政见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提出的村务批评和建议置之不理,造成村民对村务公开产生怀疑,甚至引起群众上访。

       四、党的十八大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完善

       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

       基层治理法治化,就是要在党的领导下,按照法律来管理基层事务,即基层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一切活动依照法律管理,公民的所有行为依照法律进行,使基层的一切需要和可以由法律来调控的活动和工作,都纳入规范化、法律化的轨道。基层法治建设,是依法治国在基层的具体实践,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从现在到2022年这一阶段,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时期,这就要求我们党必须从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高度出发来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

       (一)改革开放以来,基层治理法治化取得显著成效

       (二)我国基层治理法治化存在的问题

       (三)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打牢基础

       二、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法治为民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这是我们党根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提出的新要求,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针对性。

       (一)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基层治理法治化中的关键作用

       (二)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法治为民的意识

       (三)加强基层干部依法办事能力建设

       三、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和法治队伍建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建设,强化基层法治队伍,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改善基层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推进法治干部下基层活动。这就明确了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前进方向,提出了基本要求。

       (一)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

       (二)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

       (三)推进法治干部下基层活动

       五、总结

       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要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进行制度创新。要健全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各项公开办事制度,建立和完善有利群众自治的机制体制,依照制度保证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要丰富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的实现形式,扩展民主渠道,从基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扩大人民群众的有序参与,组织和引导人民群众在基层民主自治实践中提高自我管理水平。

       基层群众自治是历史的必然和时代的潮流。现代城广大业主和群众,应该在基层群众自治实践中有新突破,有新创造,有新作为,有新改进。

第五篇:深入落实和不断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范文模版)

       深入落实和不断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16日 09:00

       来源:《求是》期号:2022/14:李立国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党的十七大以来,各地将推进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工程来抓,取得了显著成效。随着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社会结构加速转型、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基层群众自治面临着新形势新要求。深入落实和不断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保城乡居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任务。

       一、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党的十七大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政治制度,把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内容。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从而进一步明确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我们深化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认识开启了新视野。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基础。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广大人民群众通过选举出来的人大代表组成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同时,通过建立健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人民群众在城乡基层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与代表制民主制度的有机结合,保障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在基层得到延伸。人民群众在基层群众自治实践中,学习和提高了民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能力,为在更高层面上、更广范围内开展政治协商、参政议政奠定了坚实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根基在基层,依托在基层,落实在基层。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主阵地和重要平台。在我国城乡基层实行群众自治,以制度化方式保证城乡基层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践,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参与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是亿万城乡人民群众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广大基层人民群众利用基层群众自治这个主阵地和重要平台,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不断深化民主实践,充分表达意愿和诉求,增强了对民主政治的认同,调动了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积极性。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正逐步成为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最广泛、最可靠、最牢固的群众基础和力量源泉。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最直接、最广泛、最生动的社会主义民主实践。强调实践、突出实践、扩大实践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鲜明特性。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从做得到的事情做起,从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的事情入手,扎扎实实,一步一步发展基层民主,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的重要途径。目前,全国直接参与基层群众自治的农村人口达到6亿,城镇居民超过3亿。亿万人民群众通过亲身参与广泛的民主实践活动,依法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进一步推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总体进程。

       二、党的十七大以来我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的新实践和新成就

       党的十七大以来,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完善,组织载体不断健全,内容不断丰富,形式更加多样,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进一步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体系中日益发挥着基础性作用。

       制度建设取得新进展。村委会组织法修订实施,地方性法规不断修订完善。中央先后就社区居委会建设、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村委会换届选举、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等下发文件,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实践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和制度保障,为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选举权、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发挥了重要作用。

       组织建设不断加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基本实现了全覆盖,新型城乡自治组织不断涌现。目前农村有59万多个村委会,成员233.3万人;城市有

       8.9万个社区居委会,成员43.9万人。近年来,各地积极培育和发展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区社会组织,并引导这些组织发挥在发展生产、提供服务、参与监督和建言献策等方面的作用。

       “四个民主”实践全面推进。十七大以来,城乡基层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践日益广泛深入开展。农村普遍开展了8轮以上的村委会换届选举,98%以上的村委会依法实行直接选举,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得到普遍运用,秘密写票处普遍设置,竞职演讲、治村演说等形式普遍实行,村民参选率达到95%。城市开展了6轮以上的居委会换届选举。村(居)民会议及其村(居)民代表会议经常召开,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干部定期报告工作、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活动普遍开展。自治范围不断扩大,领域不断拓展,基层群众自治的形式日趋丰富。

       保障机制进一步健全。全国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建设不断加强,社区服务专职工作人员素质提升、待遇提高,城乡基层社会管理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全国乡镇机构改革深入实施,街道和城市社区体制改革积极探索,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自治组织行政化的问题逐步解决。各级财政对村级组织的补助稳步增长,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得到加强,化解村级债务取得积极进展,村干部报酬和村办公经费逐年增加,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初步建立。

       三、党的十七大以来落实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重要经验和启示党的十七大以来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实践的发展,深化了我们对推进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规律性的认识,为继续深入落实和不断完善这一制度提供了重要经验和启示。

       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是基层群众自治坚持正确方向的根本保证,不能动摇。在深入落实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地位体现在民主程序、民主环节之中,把党的领导作用贯穿于基层群众自治各项工作之中。一是保证党组织在民主选举中的领导。要提倡按照民主程序,将村(居)党组织负责人推选为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工作;提倡把村(居)党组织书记按照民主程序推选为村(居)委会成员候选人,通过选举兼任村(居)委会主任。二是保证党组织在民主决策中的领导。提倡党员通过法定程序当选村(居)民小组长、村(居)民代表,直接组织、参与村(居)事务的民主决策。因地制宜推广“四议两公开”工作

       法,丰富和完善党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三是保证党组织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的领导。在制定和完善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财务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时,要确保村(居)党组织的提议权、领导权。村各项财务支出、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等,要确保村党组织的知情权、审核权。民主评议村(居)干部、村(居)重大事务民主听证等活动,要保证村(居)党组织的主导权。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是基层群众自治发展的不竭动力。必须始终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也是基层群众自治的核心和精髓。没有在法律法规范围内的充分民主,没有群众对基层社会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管理权利,村(居)民自治就没有生机和活力。十七大以来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各级党组织始终坚持村(居)民的主体地位,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村(居)民开展民主实践活动,调动了基层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要进一步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丰富自治内容,拓宽参与渠道,不断提高基层群众自治的质量和水平。一是坚持民主选举制度。完善村(居)民直接民主选举制度,规范选举程序。扩大居委会直接选举覆盖面,切实维护城乡居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开展流动人口参加居住地选举、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的试点。二是促进各项民主制度的协调发展、统筹推进。不断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修订完善社区公约、村(居)规民约、村(居)民自治章程,规范基层干部和城乡居民的行为。大力健全民主决策制度,规范议事决策程序,拓宽群众参与民主决策的渠道。涉及村(居)民切身利益的事情,必须通过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由群众民主决策。进一步加强民主监督,全面推行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居)务公开,积极开展村(居)干部勤廉双述、民主评议活动,切实加强对村(居)干部的监督管理。三是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及时总结和推广有利于村(居)民当家作主的好经验,完善村(居)民当家作主的各项制度。要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村(居)民开展基层民主实践,在实践中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水平。四是扩大群众自治范围。大力发展公益性、服务性、互助性社区社会组织,发挥其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进一步明确基层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的职责划分,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良性互动。积极探索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与其他政治制度有效

       衔接、协调发展的方式和途径,把基层群众自治有机地融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总进程。

       必须始终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基层群众自治的重要前提。要总结和运用基层群众自治的成功经验,始终坚持依法办事。一是认真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时修订《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各地应根据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修订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村委会选举办法、村务公开办法,不断完善地方性法规。加大基层群众自治政策创制力度,抓紧制定和完善保障人民群众在基层行使民主权利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努力做到依法建制、有制可依、按制办事,不断提高城乡社区的法治化管理水平。二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基层干部群众的法治观念,不断提高他们依法依规管理社会事务、协调利益关系、开展群众工作、处理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本领。三是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坚决查处破坏基层群众自治的各种行为。健全社区利益诉求表达和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引导群众以合法理性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己的权利,促进基层群众自治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民政部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