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篇: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

       (发稿时间:2022-08-30 阅读次数:14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城镇供水资源,改善和提高供水水质,满足人民生活和生产建设需要,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以下统称城镇)的地表供水水源保护、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以及公共设施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用水管理。

       第三条 城镇供水资源是水资源的一部分。根据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城建部门)负责城镇供水,城市节约用水,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以及地表供水水源的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城镇范围内供水资源管理的有关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城镇供水资源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城镇供水设施的建设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各负其责。

       第四条 城镇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有义务保护城镇供水资源,有权对污染水体和其它损害供水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章 地表供水水源的保护

       第五条 城镇地表供水水源地必须设置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六条 一级保护区的范围,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不得小于一百米。在一级保护区内严禁停靠船只、木(竹)排;严禁人工养殖、捕捞;严禁游泳和从事一切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严禁建设有污染源的项目和排污口,现有的一律搬迁;新建城镇供水水源地的岸线段应建防护林带。

       第七条 二级保护区的范围,江河在取水口的上游不得小于一千米,下游不得小于一百米,凡有倒流、潮汐、流速平缓和河流断面狭窄及河道两端建闸的江河,其下游应扩大至一千米;湖泊、水库和水网地区的保护区范围,应根据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要求划定。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投放饵料养鱼和从事其他污染水体的活动;不得新建、扩建有污染源的项目,不得设置排污口;不得设置码头和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及堆栈等。现有影响供水水源水质的污染源单位,必须限期治理,保证水源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达不到标准的,必须停产、转产或搬迁。岸线段应逐步建防护林带。

       第八条 准保护区的范围,以污染源不影响供水水源水质的要求划定。准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有污染源的项目(包括乡镇街道企业、水上设施和水工程等),必须作出环境影响报告书,采取防治措施。准保护区内现有影响城镇供水水源水质的污染源单位,应限期治理,确保供水水源水质。

       第九条 城镇供水水源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跨市、县的城镇供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如有争议,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条 城建部门必须建立城镇供水水源水质的日常检测制度,并定期与环保、水利、卫生等部门联合检测,公布检测结果。

       第十一条 水利部门在编制水资源长期供求计划和调度地表水资源时,应优先考虑城镇生活用水,并注意维护城镇供水水源地水体的合理流量、流向、水位和自然净化能力。

       第十二条 在城镇供水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由环保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责令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

       第十三条 确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在城镇供水水源地附近扩建、新建项目而迫使公共设施供水单位或取水口搬迁的,必须事先征求省城建部门的意见,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搬迁和增加运行的一切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待新化共设施供水单位或取水口建面投产后,建设项目方可施工。

       第三章 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十四条 使用城镇地下水资源应贯彻优先用于生活,统筹兼顾其他的原则,进行全面规划、合理开发、科学利用和加强管理。

       第十五条 城镇开发利用地下水,应由地矿部门勘查、评价地下水资源,提供允许开采量资料。城建部门根据地矿部门提供的允许开采量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制定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超量开采,防止地面沉降。

       第十六条 严禁任意开采地下水。确需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应按规划申请取水许可证。经有权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机关批准后,由市、县城建部门发给施工许可证。凿井队伍必须持有合格的资质证书。井成后,经城建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有权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测定、核定取水量,按规定发给取水许可证。

       前款所称有权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机关,在设区的市的城市规划区为城建部门,在县(市)及其以下乡镇为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城镇饮用水地下水水源必须设置保护区,其范围的划定,按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执行。保护区内严禁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以及其他可能污染地下水的污染源。已建者应当拆除,或采取防治污染的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在有咸、淡水含水层地区,深井施工中必须采取封(隔)层措施,严禁咸、淡含水层的水串通。

       报废的或施工未成的深井,凿井单位必须按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地下水的污染,由城建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九条 人工加灌地下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条 使用城镇公共设施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以下简称用水单位),必须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第二十一条 用水单位应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废水处理,综合利用等措施,开展水平衡工作,采取节水型设备,配备计量装置,降低用水单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二十二条 凡是新建、扩建的项目,应将节水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其费用列入基建投资和技措经费。

       建设项目施工用水或其它临时用水,应尽量利用非饮用水,确需使用公共设施供水的,应按核定的用水量,纳入计划用水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用水单位不得擅自转供水。确需转供的,必须经城建部门批准,按户装表,计量收费。

       第二十四条 城镇公共设施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应加强管网检漏和维修,减少漏失。各有关部门应予配合和支持。

       第二十五条 实行计划用水的单位,超过核定计划用水指标时,其超耗水量实行加价水费。

       第二十六条 用水单位确需增加公共设施供水的用水量,须经城建部门审查同意(有污染源的单位还须经环保部门同意),向供水部门交纳增容费,方能纳入供水计划。

       第二十七条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应厉行节水,并按分户装表计量收费,取消包费制。

       第二十八条 城镇供水资源的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的征收办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九条 对城镇供水资源管理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人民政府的城建、环保或有关主管部门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产治理、转产、搬迁;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污染水体活动;

       (二)擅自在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建设有污染源的项目或排污口的;

       (三)超标排放污水或超过排污总量,污染供水水源水质的;

       (四)破坏水源保护区标志和供水设施的;

       (五)擅自开凿深井,取用地下水的;

       (六)污染或损害地下水资源的;

       (七)不按规定交纳地下水资源费的;

       (八)其它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到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可以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83年3月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篇: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5号)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15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2年8月15日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1993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工程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七条 水资源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基本依据,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

       编制水资源规划应当在对水资源科学考察、调查评价和分析的基础上,按照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安排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八条 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本省境内长江、淮河、太湖流域和沂沭泗、秦淮河、里下河地区等跨市的流域和区域的水资源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市)所辖范围内的中小河流、湖泊或者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统筹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合理开采浅层地下水,严格控制开采深层地下水。

       第十条 淮北地区、沿海垦区、丘陵山区等水资源紧缺的地区,应当限制高耗水项目建设,加快地表水水源工程建设,加大调水力度,鼓励和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兴建蓄水、保水工程。

       水资源紧缺的地区应当在水资源规划中确定。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制定和实施区域供水规划,加快地表水供水工程建设,实施区域联网供水,逐步实行分质供水。

       提倡优水优用、分质用水。鼓励用水单位使用中水。对建立中水系统的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兴建的灌溉、供水、发电等各类水工程,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水计划调度运用。出现严重旱情,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安排。

       第十三条 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划定和调整方案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地下水开采状况、地下水位变化、地面沉降及其他地质灾害、地表水源替代等情况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开凿深井。对已有的深井,有关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开采期限,制定封井计划,组织实施,并对封井、改水给予资金扶持。

       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不得新增深井数量,并逐步压缩地下水开采量。

       其他地区开采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开采计划,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对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改用非地下水源后将导致产品质量严重受损或者致使生产无法正常运行的极少数企业,省人民政府在不影响地下水水位回升的条件下,可以批准其在规定的期限内继续取用地下水。获准继续取用地下水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取水计划,不得因扩大生产规模而新增地下水开采量,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地下水。

       第三章 水资源节约

       第十五条 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业用水定额,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没有隶属主管部门的行业,其行业用水定额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行业用水定额应当根据用水需求变化、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情况及时修订。

       第十六条 用水单位应当采取一水多用、循环用水等措施,提高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率,间接冷却水一般不得直接排放。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国家规定水平的城市,在达标之前不得新增工业用水量。

       用水单位用水量高于行业用水定额的,不得增加用水计划,不得新建自备取用水设施。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应当制定节水方案,进行节水评估,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已建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节水设施的配套建设。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节水工艺和节水设备、产品,鼓励节水技术的研究,建立节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重点节水研究开发项目应当列入地方重点科研项目计划。

       用水单位应当使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改造落后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增加节水技术改造的资金投入。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与民用建筑均应当安装使用节水型器具、设备。

       第十九条 年取水量十万吨以上的单位应当开展水平衡测试,加强用水管理,减少漏损,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平衡测试的技术指导和节水示范推广工作。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时,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合理调整农业生产布局、种植结构,推广节水栽培技术。水资源紧缺地区应当积极发展耐旱作物和品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业节水项目优先立项,并在资金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灌溉的节水管理,修建节水灌溉工程设施,改造原有非节水灌溉工程设施,加强取用水计量设施建设,根据当地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推广喷灌、滴灌、渗灌等节水灌溉技术,提高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率。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水源污染,防止水流堵塞和水源枯竭,改善生态环境。第二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定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

       下列水域的水功能区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流域的干流、一级支流,重要的跨省、跨市河流以及边界水污染纠纷频发的河流;

       (二)开发利用程度较高的二级支流以及市内骨干河流,流经较大城镇的河流;

       (三)城镇的主要饮用水水源地、大中型工矿企业区取水水源地以及重要的鱼类洄游场地和养殖基地。

       其他水域的水功能区划,由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开发利用水资源的活动以及向水体排污,不得影响水功能区确定的保护目标。

       第二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作为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的依据。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管理,防止工业污水、城市生活污水、城市垃圾填埋和航运船舶对水资源的污染。定期组织河道清淤,提高水体的净化能力。按照规划和控制指标,科学合理地确定水产养殖规模。鼓励和扶持发展生态农业,减少种植、养殖对水源的污染。

       第二十七条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二十八条 在河流、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取土、挖砂、采矿、兴建各类工程及进行其他生产性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破坏、污染水资源。

       第二十九条 地下水应当分层开采,禁止潜水和承压水以及承压水之间混合开采、咸淡水串通开采。

       在城市、集镇等建筑物密集的地区禁止开采浅层地下水用于水温空调。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可能造成地下水含水层串通或者地下水污染的,以及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条 禁止向废井、废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有害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对报废、闲置或者施工未成的深井,所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封填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水资源量、质的监测工作,定期发布本地区水资源公报,面向社会提供水文服务;定期发布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简报,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受害者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五章 用水管理

       第三十三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省和跨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经省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经同级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按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下列取水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业灌溉用水、农村改水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暂缓征收或者减征水资源费。

       第三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并附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并经有取水许可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水项目方能开工建设。

       按照国家规定不列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查通过后,可以直接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三十六条 取用地下水的,取水单位在取水许可申请获得批准后,施工单位方可凿井。井成后,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测定,核定取水量后,领取取水许可证。

       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取得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其中用于矿泉水生产、地热发电、地热温泉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用水定额、本地区用水状况、水源预测、节水规划及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取水控制总量,制定本地区取水计划,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资源统计制度,建立和完善水资源信息系统,监督检查取水单位和个人用水计划的执行情况。第三十八条 依法应当办理取水许可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口装置取水计量设施,实行计量取水,并保证取水计量设施正常使用,按照规定填报取用水报表。不得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

       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新型取水计量设施,提高取水计量精度。

       第三十九条 已取得取水许可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用水计划取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增加用水量的,应当向下达用水计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扩大取水。农村地区因改水增加取水量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调整用水计划。

       超计划取地下水和在水资源紧缺的地区超计划取地表水的,对超计划取水部分,按照累进加价原则加收水资源费:

       (一)超计划取水百分之五以上不足百分之十的部分加收一倍水资源费;

       (二)超计划取水百分之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加收二倍水资源费;

       (三)超计划取水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加收三倍水资源费;

       (四)超计划取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加收五倍水资源费。

       对水重复利用率高于行业规定标准的取水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从水资源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第四十条 水资源费和超计划加收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水资源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水源工程、水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节水措施推广、水资源管理和奖励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一条 利用水利工程供水改善水环境,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水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的;

       (二)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的;

       (三)违反规定批准凿井、违反规定下达取水计划、虚报瞒报地下水开采量、擅自减免水资源费的;

       (四)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开凿深井的,责令其限期封井,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擅自增加深井数量的,责令其限期封井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混合、串通开采地下水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建筑物密集的地区开采浅层地下水用于水温空调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取水设施,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对深井未采取封填措施的,责令其限期封填,逾期不封填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制封填,封填费用由深井所属单位承担。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责令其限期安装或者修复,按照工程设计取水能力或者设备铭牌功率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确定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逾期拒不安装或者修复的,可以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取水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在省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依法委托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行使。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22年08月15日 实施日期:2022年10月01日(地方法规)

第三篇: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810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07-31 【生效日期】1993-12-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修正)

       (1993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资源管

       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 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第三条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保护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 水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二)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制定水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对上述规划和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督;

       (四)管理和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五)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发放取水许可证;

       (六)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授权调处水事纠纷,依法查处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政案件;

       (八)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协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一)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供水、城市节约用水、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

       (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进行地下水的普查、勘探、监测、统计、分析和开发利用监督管理;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除前款部门外的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五条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政机构的管理,完善水政监察制度。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事活动必须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的检查监督。水事监察人员在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证据。

       第二章 开发利用

       第六条 第六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的考察和评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

       水资源考察和评价成果,作为编制水资源规划的依据。

       第七条 第七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在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的基础上,按照统筹兼顾、综合利用、兴利除害、讲求效益的原则,编制流域或者区域的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长江、淮河、太湖流域在本省范围内的综合规划和跨市的流域或区域综合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市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县(市、区,下同)所辖范围内的中小河流流域或区域综合规划,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防治水害有关的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综合规划应与国土规划相协调,并纳入本行政区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

       第八条 第八条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分配、调度,应当符合兴利和除害相结合的原则,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需要,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水资源多目标开发利用的项目,应当防止水资源污染和破坏,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论证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兴建的灌溉、供水、发电等各类水工程,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调度运用,出现严重旱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安排。

       在制定农业、工业和城市发展规划时,必须以水资源调查评价为重要依据,避免盲目扩大供水规模。在水源不足地区,应当控制城市规模和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项目。

       第十条 第十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要统筹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在水源不足地区,应当采取各种调水、蓄水措施,充分开发利用地表水,鼓励和支持依法科学开发利用浅层地下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各类水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江河分级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与江河湖泊防洪有关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在可行性报告中作出防洪评价,按分级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立项。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水资源,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对原用水单位造成的损失,建设单位必须采取补救措施或补偿损失。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水源污染,防止水流堵塞和水源枯竭,改善生态环境。

       水资源保护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资源监测站网的建设,做好水资源量、质监测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开展水资源保护和水质监测工作。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审批程序办理。防治水污染设施的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不准向水库、运河、供水渠道排污。确需在其范围内排污的,必须经过清污处理,符合排放标准,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向河道、湖泊排污的单位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之前,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禁止在河道、湖泊等水域滩地内或水库、供水渠道管理范围内堆放或弃置工业和其他废弃物以及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向水体排污的排污单位和个人,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浓度的同时,应当抄送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开采地下水,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可采总量,并应当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

       在地下水超采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不得扩大取水。禁止在没有回灌措施的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取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在河流、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取土、挖砂、采矿、兴建各类工程及进行其他生产性活动时,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破坏、污染水资源。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枯竭或地面塌陷,对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采矿单位或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直接受害者,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全省和跨市的水长期供求计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市、县的水长期供求计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水长期供求计划和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调蓄迳流和水量分配、调度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长期供求计划和当年的水量状况制定。跨市、县的水量分配、调度方案,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的意见后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在本省范围内,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对城镇地下水取水审批和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在设区市的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的,授权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在县(市)及其以下乡镇取用地下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管理,保证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统一规划和水的供求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计划、检查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部门的节约用水工作,推广节水措施。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各用水单位必须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采取综合节水措施,提高水的利用率。

       各取水单位应当在取水口装置量水设施,并按规定填报取水报表。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使用水利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水费。

       水体严重污染,有关单位需要水利工程供水冲污稀释或抽排处理的,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对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征收水资源费。农业灌溉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不需申请取水许可的,免征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的征收,按照“谁发放取水许可证谁负责征收”的原则实施。征收的水资源费统一缴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存储,专款用于水资源的调查、规划、保护和管理。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地区之间、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按《 水法》第 三十五条、第 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积极宣传、自觉遵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水资源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成绩显著的;

       (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土流失,防止水体污染,管理和维护水工程事迹突出的;

       (三)开发利用水资源,作出较大贡献的;

       (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

       (五)在水资源科研方面有显著成绩的。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封井、堵截取排水口、拆除取水设备等补救措施,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擅自取水或者未按规定取水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擅自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内设置或扩大排污口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造成水土流失或者破坏、污染水资源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开发利用水资源工程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水工程和水资源监测设施的;

       (二)以暴力、威胁方式,阻挠、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三)在水事纠纷发生和解决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按本条例进行的处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模范地执行国家法律和法规。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按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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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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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

       一、江苏农村地区生活污水处理技术 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的探讨

       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生活污水一直缺乏有效的处理措施, 长期以来生活污水被直排到田间河塘, 直接导致了农村地区及其周边水环境的恶化。农村生活污水除水量少外还分布不均, 这给农村地区的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传统的污水处理工艺(如活性污泥法)存在投资高、能耗高、运行管理要求高以及处理效果受进水水质及水量影响的缺陷, 不适宜在农村地区推广。笔者在对南京及南京周边城市的农村地区进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 结合村镇污水治理新趋势, 进行了适合南京及周边农村地区的核心污水治理技术及技术组合的研究, 对促进水源保护与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现实意义。2 组合工艺的组成

       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人工湿地组合工艺主要包括预处理单元、输配水单元、人工湿地深度处理单元及监测单元4部分[1]。污水经预处理单元处理后, 经输配水单元进入人工湿地进行深度处理, 在人工湿地内, 污水中的污染成分通过土壤-植物-微生物生态系统的过滤、吸附、微生物降解和植物吸收等作用被去除。经过处理的污水可根据具体情况, 直接由管井收集后排入河道或回用。整个工艺流程见图1。

       2.1 预处理工艺流程

       预处理单元是组合工艺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基本功能是去除污水中的砂、油脂和悬浮物, 以防土壤渗滤单元被堵塞, 另外还可以与人工湿地互补不足, 共同完成污染物的降解, 提高系统总处理效率。该试验选用生活污水净化池沼气池为预处理单元, 生活污水通过两级前置处理区实现厌氧分解、泥水分离, 污泥沉积于池底进行腐化分解;后处理区为生物滤池, 污水通过滤膜上好氧、兼性微生物的分解代谢和合成代谢进一步降解污染物质。污水经过净化沼气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xiexiebang.com 池的处理, 大大降低了后续人工湿地的负荷。据检测, 沼气池对污水中COD的去除率可达70%以上, BOD去除率达80% 以上, 寄生虫卵和蛔虫卵的去除率达到95%以上。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的工艺流程为: 生活污水— 前置处理区 — 前置处理区— 后处理区—排出。其布置见图2。

       2.2 人工湿地深度处理单元

       人工湿地深度处理单元构造由进水区、处理区、出水区三部分组成, 并且底部做好防渗层(图3)。

       处理区为人工湿地工作区, 共分上下2层, 上层基质采用用土壤或煤渣, 基质厚50~ 60 cm;下层基质采用卵石, 颗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xiexiebang.com 粒粒径由下而上递减, 基质厚度取50~ 60 cm。底层厚20 cm, 粒径 40~ 60mm, 为粗碎石层;中层厚20 cm, 粒径20~ 40mm, 为中碎石层;上层厚15 cm, 粒径10~ 30mm, 为细碎石层。

       人工湿地的防渗很重要, 应保证污水处理过程中不向外渗漏, 防止污水对地下水的污染影响周围环境卫生。该试验工程采取先夯实湿地底层的土壤, 在夯实土壤层上铺高密度聚乙烯树脂塑料薄膜, 再在薄膜上铺设1层土工布以防止卵石刺破薄膜。2.3 输配水单元和监测单元

       输配水单元是将污水按工艺要求投配到污水处理单元, 通常通过地形的合理利用, 输水方式基本上采用重力流, 在条件不允许的时候可采用压力配水。监测单元是为保证地下土壤渗滤工艺持续、高效、安全、可调控而设计的。表1 列出了系统运行6 个多月的污染物平均浓度和去除率。由表1可以看出, 系统对COD、总磷、总氮、氨氮等污染物质均有良好的去除效果, 处理出水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 2022)一级B标准。系统运行过程中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 3.1 湿地堵塞问题

       随着人工湿地运行时间的延长, 污水中的SS、化学反应沉淀物、微生物代谢产物等在土壤中积累而造成土壤渗透速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xiexiebang.com 率将逐渐下降, 发生土壤堵塞, 土壤/填料堵塞问题。湿地堵塞有3种解决措施。

       3.1.1 间歇投配。长时间持续淹水的系统中, 土壤一直处于还原状态, 从而造成胞外聚合物的积累, 而逐渐导致堵塞。而采用间歇投配污水(落干和淹水交替运行), 则系统能保证土壤处于一定的好氧状态, 避免胞外聚合物的过度积累, 防止造成土壤堵塞。

       3.1.2 曝气充氧。长时间的厌氧状态是引发土壤中胞外聚合物积累的重要因素, 因此污水在进入土壤渗滤之前先进行充分的曝气充氧可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土壤堵塞, 在布水管周围供空气可有效提高污水中的DO(溶解氧)值, 维持土壤中的好氧状态和微生物的分解作用, 继而防止土壤中胞外聚合物的蓄积。

       3.1.3 增加生物量。Rolston 等发现用雀麦草、本土植被及草莓三叶草为土壤遮盖作物不仅能降低38%的地表土壤强度, 且将渗滤效率和累积摄入水量分别提高37% ~ 41%及20% ~ 101%, 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土壤堵塞。除了加大植被外, 还可以考虑向土壤里引进蚯蚓。研究表明, 蚯蚓不仅能疏松土壤, 还可以通过吸食有机物颗粒达到改善处理效果的目的,同时可以查看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更多关于农村地区生活污水处理的技术文档。3.2 冬季湿地处理效果下降

       人工湿地对污染物的去除效果易受环境, 特别是温度的影响, 申欢等发现冬季人工湿地对TP 和TN 的平均去除率比夏季分别降低了34% 和27%。温度过低会造成填料层冻结、床体缺氧等, 从而降低人工湿地对污染物的去除效果。冬季湿地处理效果下降解决措施有植物覆盖和地膜覆盖2 种, 生活中根据具体情况选择, 尽量采用湿地植物覆盖覆盖方式。

       3.2.1 植物覆盖。植物覆盖是将植物的地上部分割去就地覆盖, 操作较为简单, 但植物腐烂会释放出一定量的污染物, 有可能造成二次污染, 因此必须在第2年开春前将覆盖植物清除;此外植物的枯叶会随风飘扬, 可能会影响周围的卫生环境。

       3.2.2 地膜覆盖。地膜覆盖法在农业中应用较多, 技术成熟, 但与其他两种方法相比, 其覆盖膜易破、铺设操作较为复杂、投资较高, 且来年开春必须要回收并妥善保管, 否则会造成白色污染, 因此难以在野外大面积应用。

       二、我国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探讨 1 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背景

       发展小城镇是中央提出的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大战略。目前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全国各地的小城镇建设日渐升温。随着小城镇建设和发展步伐的加快,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也将呈现高速发展的态势。我国小城镇具有不同于大城市的特点,如技术、经济相对落后,污水处理规模较小,基础设施不配套,建设资金来源少等,绝大多数小城镇的污水处理量低于1万m3/d。我国现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大标准”)适用于规模1万m3/d以上(含1万m3/d)的污水处理工程,目前还没有针对小城镇特点的污水处理工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xiexiebang.com 程项目建设标准,这使得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在建设中只能套用《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近年来三峡库区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经验表明,硬性照搬“大标准”,往往会造成工程投资偏大且运行成本高。而大多数小城镇都难以承受工程建设投资和运行费用高的问题。同时,由于没有适用于小城镇污水处理的标准,还使得部分小城镇因建设资金短缺而推迟建设计划,进而影响了水环境保护计划的实施。因此,为促进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必须编制与小城镇经济发展水平及技术管理水平相适应的专项适用性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为此,原建设部2022年以19号文下达了《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小标准”)的编制任务(标准的主编单位为国家发改委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中南市政设计院为协编单位),要求总结我国近几年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经验,针对小城镇的特点,结合我国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的实际建设水平制定专项适用性新标准,目的是使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投资和运行费用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有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目前该报批稿已经完成。2 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现状 2.1 小城镇的定义及污水量

       一般来讲,小城镇概念有两个层次的意义,第一个层次是指除设市城市以外的建制镇,包括县城;另一个层次是指除第一个层次外,还包括以乡政府驻地为主体的集镇。由于后一层次强调了小城镇发展的动态性和乡村性,因此是目前我国小城镇理论与实践中更为普遍的观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镇化进展迅速,已成为世界上拥有小城镇最多的国家。在不断扩大城镇化进程的过程中,小城镇的发展趋势正逐渐从数量的增长向规模扩大转化,小城镇当前发展的重点是扩大规模和提高质量。据民政部统计数据,从1988年到2022年,国内的建制镇从10,609个增加到19,249个,乡从45,393个减少到15,120个,乡镇总数由56,002个减少到34,369个。即建制镇数量正逐渐增加,同时乡数量逐渐减少,乡镇总数逐渐减少。虽然乡镇的数量在减少,但乡镇的平均规模却在扩大。就建制镇而言,除少数例外,绝大多数建制镇的非农业人口或城镇人口都在逐年增加。但小城镇这种从数量增长向规模扩大转化的发展方式只是刚刚开始,就目前的情况看,我国小城镇的规模仍然普遍较小。根据有关调研统计,2022年我国大部分小城镇镇区人口规模为2500~10,000人,平均人口规模在8300人左右,其中很多建制镇的非农业人口在2000人以下,根据相应的用水量指标推算,大多数建制镇的污水量为1000~2000m3/d。

       2.2 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概况和发展趋势

       根据建设部《2022年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公报》,截至2022年底,全国设市城市656个,城市城区人口约3.41亿人;县城1635个,城区人口1.10亿人(1586个县城的统计值);而乡镇共35,764个,其中建制镇19,369个,乡16,395个,乡镇总人口8.89亿(建制镇建成区1.4亿人)。全国656个设市城市已建成污水处理厂814座,处理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xiexiebang.com 能力为201亿吨/年,污水处理率达57%(其中135个城市的污水处理率已达到或接近70%)。县城已建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为7.95亿吨/年,污水处理率为13.56%。但小城镇的污水处理工程则还处于起步阶段,小城镇污水处理率不足1%。

       从以上统计资料可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小城镇建设得到了迅猛发展,建制镇建成区的总人口数已经超过了县城的人口数。小城镇人口和经济的快速增长必然会带来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的大量增加,仅以建制镇建成区为例,按人均日生活用水量120升(全国县城人均日生活用水量为122.65升)和80%的折污系数计,年污水排放量为49亿吨。据《2022年中国污水处理行业投资评价报告》初步预计,2022年全国污水排放总量为580亿吨,小城镇中建制镇建成区的污水量已经占污水总量的8.45%。城镇污水已成为我国区域性水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对水资源构成严重威胁,但目前国内已建的污水处理工程大多集中在城市或县城,故小城镇污水治理将是国家继大中城市污水治理后的一个新的战略目标,未来小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将呈现高速增长态势。2.3 已建小城镇污水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原建设部《2022年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公报》,目前国内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刚刚起步,污水处理率不足1%,已建项目多集中在三峡库区、南水北调沿线或其它重点流域。3 “十一五”期间计划建设的部分项目 3.1 三峡库区重点镇建设计划

       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22〕16号)和《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2022年1月修订本)》,“十一五”期间,三峡库区计划在78个重点镇建设污水处理工程,其中湖北省4个、重庆市74个,规模均在1000~10,000m3/d之间,估算总投资11.32亿元,详见表2。表 2 中所列项目现正按2022年全部建成投产的目标积极推进。

       3.2 其它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计划 4 已建项目运行情况分析

       由于没有针对小城镇污水处理的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法规及政策,目前已建和在建的小城镇污水处理厂均按现行的针对城市的相关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根据已有的工程调研资料,这些项目各地的单位水量、投资差异巨大,而且运行成本较高、操作管理复杂,小城镇难以承受。已建的小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运行成本较高

       以三峡库区为例。为保护库区水环境,库区内的小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均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22)中的一级B标准,尽管项目由国家划拨经费建设,但建成后高达0.6~0.9元/m3的运行成本远远超出了当地政府和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由于缺乏运行费用,许多工程实际运行水量大大低于设计水量,还有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xiexiebang.com 不少工程成了“晒太阳”工程。(2)受工业废水的冲击负荷较大

       小城镇污水处理厂规模较小,承受污染物负荷冲击的能力较低。目前国内处理工艺落后、污染较大的工业企业有向小城镇转移的趋势,为降低生产成本,部分工业企业未严格执行有关生产废水预处理的规定,将高浓度的工业废水直接排入城市下水道,严重影响了小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3)技术和管理人员缺乏

       已建小城镇污水处理厂大多采用常规二级处理工艺,工艺和电气设备较多,运营管理比较复杂。而小城镇往往缺乏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当实际处理水量、水质出现波动时,污水处理系统不能相应地调整运行参数。同时,设备故障维修也较困难。这些问题导致了污水处理达标排放的难度较大。5 建议

       国内目前有关污水处理的标准、规范主要是针对大中城市的特点编制的,项目建设经验也主要来自城市污水处理厂,小城镇生搬硬套大中城市水污染治理的标准、规范和经验,就容易出现占地面积大、投资高、运行费用高和管理复杂等问题。因此,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应符合小城镇的特点,具有针对性。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解决:(1)尽快制定《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现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1万m3/d以上(含1万m3/d)的污水处理工程,而国内绝大多数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规模小于1万m3/d。近年的工程实践经验表明,小城镇

       硬性照搬《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往往投资大,运行成本高,大多数(尤其是中西部)小城镇难以承受,这些都严重制约了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和当地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因此,编制适用于小城镇的规模在1万m3/d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极为迫切。(2)明确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阶段性目标

       目前,我国大部分小城镇经济承受能力较弱、资金不足,保护水环境的当务之急和切实有效的途径是建设与小城镇现状经济水平相适应的污水处理工程,使小城镇的污水处理厂“建得起、用得起”。

       这就需要小城镇的污水处理规划以区域总量减排为主,而不是某个具体项目的高排放标准。具体方法是结合受纳水体环境容量,明确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阶段性目标(包括合理确定经济基础较差的小城镇污水处理厂分阶段应达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构、建筑物的建设标准),达到既保护水体又经济治理污水的目的。(3)选择适宜的工艺技术

       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不能简单套用城市污水处理工艺,其工艺技术除应满足功能要求外,因地制宜和经济适用非常重要。行政主管部门应大力支持国内相关的设计研究单位、大专院校结合“十一五”各类科学研究计划,积极探索,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xiexiebang.com 选择适于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的工艺技术,并以工程示范模式带动小城镇污水处理集成技术、管理模式的推广。(4)规范工业废水排放的管理

       小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规模较小,处理工艺简单,而工业废水成分复杂,纳入小城镇污水处理厂,不但会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行造成冲击,增加污水处理的难度,而且易造成“二次污染”。为保障小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强工业废水排放的监管。工业废水应在企业内部进行预处理,达到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水质标准,方可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5)加强相关国产设备和仪表的研发

       目前国内污水处理厂的工艺设备已经基本实现了国产化,但定型产品多适用于较大规模的污水处理厂,适用于小城镇(小规模)的工艺设备较缺乏。此外,国内大部分污水处理厂的仪表采用的都是国外产品,这不仅造成投资高,也给维修带来不便。因此,小城镇应合理选择处理工艺,尽量避免采用进口仪表,同时国内有关企业也应加强相关国产设备和仪表的研发,推进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的发展。(6)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

       每座小城镇污水处理厂单独配置机修、化验、运输等设备和劳动定员,不仅投资大,而且设备利用率低、工资成本高,因此应提倡依托社会化服务。小城镇要建立健全城镇建设管理机构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五篇:城镇水资源污染情况调查报告

       城镇水资源污染情况调查报告

       针对城镇水资源污染问题,我们小组对北京市、福建省晋江市、山西省柳林县、山东省昌邑市、湖南省涟源市等大小城镇的水资源污染问题认真展开了调查。通过实地考察了解水资源污染情况并拍照取证;通过网络和书面资料等收集各种有关的信息与数据;通过发放问卷和实地走访,了解当地人对所在城镇水资源污染问题的看法和做法。总之,我组通过各种途径对我国城镇水资源污染问题进行了充分调查与了解。

       一、部分城镇水资源污染情况调查(一)北京市水资源污染情况调查

       北京作为我国首都,在各方面都有带头作用,而且具有十分强的代表性。对北京市水污染问题有所了解就基本可以掌握我国大城市的水资源污染情况,因此对北京市水资源污染情况的调查很有必要。

       2022年6月28日,有一则新闻的标题是这样的:“北京沙河水库清理出垃圾1500余吨”,由此,污染情况可见一斑。北京市沙河水库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八达岭高速从(沙河、羊坊)出口下高速,沿辅路前行200米右手见碧水庄园大门,从大门北侧水泥路直行即到。沙河水库有一个美妙的名字 醉湖。据说是一位摄影网站的版主(网名叫醉石)发现了这个地方并把拍摄的作品发至网站。很多影友知道后纷纷前往并拍摄了许多佳作。此地每到冬季,从总后基地排出的废热水,会使湖面腾升水气,加上水中的芦苇,景色非常美。此后就把此湖以醉石的头一个字命名并在网上传开。沙河曾是一片美好的风景区,是摄影爱好者的乐园。而现在会有这样的一则新闻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我们的小组成员对此展开了调查。

       雨后在现场,这个位于京藏高速东侧的水库,两三公里长的水面泛着深绿色,不时有漂浮的水华和白色垃圾,非常显眼。岸边浅湾,有不少死鱼漂浮,岸上的鱼尸多半腐烂,蝇虫飞舞。距离京藏高速南沙河桥约两公里处,水面渐窄,一条百余米长的网横在南北两岸,网东侧的水面相对干净,西侧水面上则被垃圾、粪便、团状藻类罩满,河道里臭气熏天。京藏高速南沙河桥东300米的位置,河道里垃圾和水华更多,一条拦河网被设置成半圆形,拦河网里全是动物粪便,蚊蝇乱飞。拦河网旁的河岸上,大量的动物粪便和垃圾堆积起来,不停地往河水里滑坡落。据附近定福皇庄的村民们介绍,河里这些垃圾和污水,都是河流两岸住户所排。我们沿河而上,每隔几百米,就能看到伸向河道里的排水渠,正午,一些排水渠就 正在排水,排水口散发出刺鼻的臭味。村民称,其中很多污水都是粪水。在上游铁路桥处,一个硕大的排水渠正在朝河道里排水,黑色的污水和粪便未经任何拦截,径直入河。而河岸边,多处也堆积了垃圾、动物粪便等,有的垃圾堆“滑坡”,垃圾一直延伸到河里。河道南岸,两名昌平区绿化队的工人正在修剪绿化树的枝叶,一名王姓工人称,几天前,他们绿化队的工人用河水浇树,胳膊伸到河水里下管子,胳膊抽出来,皮肤上全是红疙瘩。“又过了几天,这个工友胳膊上的皮全烂了,没办法,就回老家了。”王姓工人说,他在沙河水库附近搞绿化两年多,库区的水时好时坏。“现在水库里的水完全坏掉了,你看水都是发黑的,太臭了,人不敢碰。”刺鼻的臭味中,走在岸边公路上的行人纷纷掩鼻通行。“我们离河太近了,每天河里都是臭味,太难受了。”住在沙河水库附近的定福皇庄村村民抱怨。沿河的定福皇庄村里,孩子在靠近河道的村道上玩耍,整个村子弥漫着臭味。

       北京的水资源污染问题不仅仅只存在于沙河水库。我们调查小组对位于北京的另外几条河道的水质也进行了一番调查。

       发源于北京市海淀区碧云寺的清河,流经朝阳、昌平,在和损益江流入榆河,全长23.6公里,河流面积210平方公里,是北京北部主要排水河道。河流中下游浑浊异常,并有恶臭味,与其上游的清澈明显不同,主要原因是清河桥附近有多个排污口,导致下游严重污染。据当地居民了解,至少有八个排污口每天向清河排污,其中立河桥段污染最为严重,河水呈黑色,臭味刺鼻,河面有大量漂浮垃圾。清河已不再清。

       发源于丰台区泥洼村的凉水河,流经丰台、大兴、通州等区,于榆木庄流入北运河,是北运河的一条主要支流,全长58公里。其中永昌南路附近河面多处堆积生活建筑垃圾,河里到处是粪便、动物尸体、塑料泡沫等垃圾。旧宫地铁站附近污染极为严重,河水呈褐色,臭味浓重。在其附近就可以看到一个大的排污口,对面有一个小排污口,小排污口正排放着白色液体,河面也漂浮着一层白色物体。

       发源于东南护城河的萧太后河,位于北京东南郊,在通州区境内流入凉水河。主要河道长11.85公里。流域面积21.83公里。在东南四环小武基村附近,污染极为严重。水面呈极不自然的青绿色。河中凸显出大面积淤泥,河道两侧堆积大量生活垃圾。在前营村附近,河水呈墨绿色,可以看到在河中沉积着油漆桶、砖块等建筑垃圾。河面呈扇形分布着许多垃圾,而且有逐渐向河中心散布的趋势。

       位于朝阳区的惠通河。在四惠桥东河道内发现一破裂的污水管,裂口大约有80厘米长,大量的生活污水不断从裂口中淌出,流入惠通河。在土桥河段有数个排污口,大量的污水和垃圾污染着河水。河岸跟岸边堆积着垃圾。走到桥下,河岸上有死鱼,还有人和动物的排泄 物,空气中弥漫着一股恶臭,让人难以忍受。沿着两岸走,发现水面不时有气泡出现。周围住宅区的空气中也有股恶臭。

       虽然我们没有比较专业的设备来检测各种详细数据,但以上的调查结果已经足以反映出北京市水资源污染严重的问题。

       (二)福建省晋江市水资源污染情况调查

       晋江市隶属于泉州市,是福建省经济最发达的县级市,也是泉州市地势最低洼的地区,上游各乡镇排放的雨水和污水最终都要经过这里的干渠排放入海。改革开放以来,晋江市经济一直保持高速增长态势,到2022年,综合实力已名列全国百强县(市)前5名。但晋江市的城乡规划和污水处理工作相对滞后,已投入使用的两座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接入率不足四成。

       污染泉州湾的污水主要源自于四大排水沟,其有3条来自晋江,尤以晋江西滨片区的混合污水排污沟最为严重。值得注意的是,西滨片区内并没有重污染企业存在,除生活污水外,西滨片区的污染全部来自上游的乡镇和城区。

       晋江市当地的居民高某带领我们的调查人员在市区西滨、陈埭、罗山、青阳、新搪等乡镇街道看了几条内沟河,以及他们认为的几家地处上游乡镇的重污染企业。可以看到,大部分河道已经过初步清淤、砌驳岸以及绿化美化等整治,但内河水质仍处于黑臭状态。沿途内河河面上,还随处可见生活垃圾以及散发恶臭的内河水。在杏田村一家“后洋永发水洗厂”内,厂区围墙外的一条内河已经受到水洗厂污水的严重污染。在晋江市峰安工业园的晋达皮革厂和缺塘村的福建华力食品公司厂房附近均可看到,各种垃圾倾倒在河道上,河水散发着恶臭。由此看来,晋江市境内所有内河不仅是10多万晋江人生产、生活污水的排污沟,还是倾倒垃圾的堆放场。

       (三)山东省昌邑市水资源污染情况调查

       昌邑市位于山东半岛西北部,潍河下游,莱州湾畔,北部沿海,海岸线长53公里,浅海面积410平方公里,滩涂面积254平方公里,是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沿海开放城市、印染之乡、中国投资环境100强县(市)、中国最佳绿色生态旅游城市、山东省环保模范城市、省级园林城市。

       1、昌邑市柳疃镇水资源污染情况调查

       潍坊昌邑市柳疃镇位于昌邑市北部,是著名的“印染之乡”,但也有人说这个光荣的称号是用当地老百姓的生命和健康换来的,成本是巨大的。据当地居民描述,现在的天空雾蒙 蒙的,气味刺鼻,河道污水横流,周围村庄的老百姓怪病大量增加,每年因环境污染生病和死亡的人大量增加。

       目前整个乡镇水污染状况:柳疃镇镇区华达印染、华宝印染和华源印染等企业不顾国家三令五申的在集中供热范围内不准私上燃煤锅炉的规定,私自上了10吨和20吨两台燃煤锅炉,每天冒黑烟进行生产,我们周围的老百姓呛的直接不敢出门。这些印染厂还存在油炉批小上大、油炉加装蒸汽发生器等问题。华宝印染环评批复的是1台发热量400百万大卡的油炉,而实际上了2台发热量600百万大卡的,并且私自加装了5台蒸汽发生器(省环保厅已经认定是违法装置)。更为严重的是他们这些企业存在未批先建、先生产现象,未经当地环保部门验收,直接生产。同时,这些企业生产的污水不经处理直接排入渤海。他们的乱排乱放、违法生产严重污染了环境,给当地老百姓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2、昌邑市城西北部沿海区水资源污染情况调查

       昌邑市城西北部沿渤海,为刺激昌邑市社会经济发展,通过政府部门的招商引资,各种私营、民营企业纷纷在北部沿海区域建起了小工厂:各种小型的造纸厂、药厂、酒厂等,这种工厂规模小,资金少,所以工业废水之类的根本不经过处理就直接排放出去。排放形式也五花八门,胆大的直接排入渤海,胆小的将废水注入地下,严重污染了海水和地下水。据当地人讲述,昌邑的自来水水质很差,而且使用的都不是地下水,因为地下水早就没法吃了。

       (四)湖南省涟源市水资源污染情况调查

       涟源市,地处湖南省几何中心,是沟通经济走廊的咽喉之地,涟水河源头。涟源作为湘江主要支流 涟水河的源头,涟源市区就镶嵌在涟水河畔。笔者作为涟源人,在涟水河边的学校读过书,也在涟水河畔居住过,和我们这一代同龄人一样,对于涟水这条母亲河有一种特殊的感情。

       涟源早期的发展是靠冶金等工业带动起来的,起初的涟源钢铁厂(著名的“涟钢”)就在离市区不远的涟水河边。这些工业又带动一系列其他工业崛起于涟水河畔,因此涟水河在很早就受到了严重的工业污染。在我们这代人的印象中,涟水就相当于一条“绝命谷”。“你再不听话就把你扔到涟水河里去!”,这句话是大人们经常用来吓唬小孩用的。在高中年代,“跳涟水河熏死”是我们能想到的最恐怖的一种死法。而至今涟水河没有淹死过一个人,或许是因为人们忍受不了去世后还要被涟水熏这种事情。不管怎么说,涟水河的臭是出了名的。

       沿河的民房的排污管道都是直通涟水,各种垃圾漂浮在河面,河水呈深得诡异的蓝色。如果你运气好的话还能看见若干头家畜的尸体。上游飘来的鱼一入市区就仰天长叹了,因此涟水河面常年漂浮着翻了肚皮的鱼。不过现在的涟水和以前大不一样了,似乎在涟水河畔的市政府也忍受不了涟水河的味道了。近三年来,政府对涟水河进行了强力的整治。将河底的垃圾、淤泥清出,在河两旁修建排污渠道,再到下游进行污水处理,使生产生活的污水不再直接排入河中。而且大力宣传,倡导市民保护母亲河。严厉惩治违章排放污水的单位。而市民在整治涟水河污染方面也表现出了惊人的默契。

       现在的涟水河基本上没有一点垃圾,河水也没有了臭味,河里有了青青的水草招摇,河边有了钓鱼的老人,甚至还有渔人乘皮筏在河面上打渔。现在的涟水,恢复了我们这一代人还没有看见过的清澈美丽模样。

       (五)山西省柳林县水资源污染情况调查

       柳林县位于山西省西部,吕梁山西麓,西滨黄河。总面积1288平方千米,人口有30多万。这里历史悠久,交通便利,煤矿资源也非常丰富,储量达100亿吨。

       21世纪以来,全县煤焦产业蓬勃发展,成为第一大主导产业。然而,经济的迅速腾飞却并没有给环境带来福音。近年来,这里水资源污染非常严重,污染现象十分普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柳林县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人们的身心健康。我们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有80%的人觉得柳林县的水污染情况比较严重,将近三分之二的人认为水污染问题比以前更严重了,高达95%的人感觉水污染状况对生活有影响。在实地考察过程中我们也经常可以看到黑乎乎的被污染的河流还有河里漂着的各种形形色色的垃圾。沿着县城的这条河名叫“清河”,但显而易见,河的名字与这现状实在是大相径庭。人们普遍对这种状况感到担忧,甚至大家对自己平时的饮用水都有点儿担心。

       而造成这里严重水污染的最主要原因当然是工业污染源。柳林县煤矿产业十分发达,常年不计后果地开采煤矿,因此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地上厚厚地铺着一层黑色灰尘。

       路面上以及墙上都盖着一层黑色的灰尘

       手摸上去能明显感觉到

       看看这些图片,可想而知,地面径流的水能有多干净啊!

       另外,生活污染源也更加重了这里的水污染状况。在走访过程中我们发现,这里的居民大多没有排污设施,有也很可能只是简单的下水道,直接通到路上或河里、沟里。

       各扫门前雪,完全不顾环境污染

       几乎家家户户都是如此处理生活污水

       像这样生活污水乱排乱放,水污染怎么会不严重呢!出现这种状况,原因无疑是多方面的:一方面人们的环保意识普遍不高,都是各扫门前雪,不注意环境保护,没有养成良好习惯;另一方面政府也不太重视水污染问题,没有加快建设系统全面的排污管道和足够的污水处理设施,导致居民所产生的生活污水没处处理,人们自己又没有能力解决,所以只能这样排放了。

       二、部分城镇水资源污染情况存在的问题

       (一)污水处理设施滞后于城市的发展 城镇水资源污染问题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事关人们的生产生活,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而人们生产生活必将产生污水,不仅如此,各种途径都有可能导致水资源污染。社会在发展,城镇在建设,各种新生的东西诞生就必将导致环境的改变。而污水、垃圾就是刺激环境改变的激素。我们现在要做的就是在发展的同时别忘了环境保护问题。

       像北京的沙河水库问题,一直忙于发展,回过头来清理一下水库、河道,吓一大跳。1500余吨垃圾!这可都是“历史的沉淀”啊!其他城镇也是如此,都在发展。发展重工业、轻工业等各种工业,各种发展,人也越聚越多,因此产生了大量的生产生活污水,而污水处理设施又没有跟上发展的步伐,则必然导致城镇水资源的污染。而当人们反应过来时,或者说是有余力时,再或者是像上述涟源的案例一样到忍无可忍时,才回过头来大力整治水资源污染问题。为什么我们就不能在发展、建设的同时,顾及到污染问题,防止我们赖以生存的水资源遭到污染呢?如果有顾及到,那会减少多少的纠纷、麻烦、痛苦甚至毁灭!

       (二)工业污水乱排放问题严重

       城镇的发展大都是由各种工厂带动起来的,所以城镇附近的工厂是相对较多的。而工业污水对水资源的破坏是十分巨大的。各种化学物质,重金属等无机物污染对于水资源甚至是生态系统都是很大的威胁。因此工厂污水乱排放很容易导致水资源被污染。

       (三)市民水资源保护意识差

       城镇作为人类的聚集地,城镇水资源的污染中人为因素所占的比重不言而喻。而市民水资源保护意识差,则必将导致水资源污染情况加重。而在调查中发现市民生活污水乱排放、生活垃圾乱堆放等问题屡见不鲜。

       三、城镇水资源污染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一)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污水处理设施滞后于城市的发展是所有水污染严重的城镇的通病,而解决问题的办法则是及时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政府部门应在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方面加大力度,带头处理污水并号召市民及各各单位加入。

       (二)加大工业污水排放方面监管力度

       政府部门应加大对工厂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工业污水乱排放的工厂单位,并鼓励工厂自建污水处理部门,防止工业污水直接排放入河流等水域。

       (三)加强市民水资源保护意识

       每个公民应该具备基本的环保意识,作为生活在城市的市民也非常需要有对水资源的保护意识。只有这样才能使市民自发保护我们珍贵的水资源,保持水资源的清洁,缓解这水污 染方面的压力。政府部门也应该大力宣传水资源保护的相关知识,号召全民一起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水资源。

       四、总结

       目前我国大部分城镇水污染情况严重,我国属严重缺水国家,是世界上13个贫水国之一。我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约为2200立方米,仅为世界人均水平的1/4,排在世界的第109位。全国正常年份缺水量约为400亿立方米,因缺水影响工业产值近3000亿元。我国每年约有1/3的工业废水和90%以上的生活污水未经处理就排入水域,全国有监测的1200多条河流中,目前850多条受到污染,90%以上的城市水域也遭到污染,致使许多河段鱼虾绝迹,符合国家一级和二级水质标准的河流仅占32.2%。污染正由浅层向深层发展,地下水和近海域海水也正在受到污染,我们能够饮用和使用的水正在不知不觉地减少。城镇水资源被污染较大程度上影响了人们的生产生活,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也是绝大多数城镇发展的通病。因此,也只有加快建设污水处理等相关设施,强化人们的环保意识,才能真正标本兼治,促进我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