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问责条例明确6种问责情形7种问责方式

第一篇:中共问责条例明确6种问责情形7种问责方式

       中共问责条例明确6种问责情形7种问责方式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作为一部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条例明确指出,各级党组织都在问责范围之内,对于失职失 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应当予以改组;同时强调,问责对象的重点是“关键少数”,即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条例约2000字,共计13条,明确了问责的依据与原则、主体与对象、内容与情形、方式与方法,从制度上明确了“问谁责、谁来问、问什么、怎么问”等问责实践和操作问题。

       14种问责方式规范为7种

       党组织问责有通报、改组等形式

       条例注重简明实用,共13条,包括目的和依据,指导思想,问责原则,问责主体和对象,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执行等。

       条例明确了问责主体和对象。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包括主 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条例明确了问责内容和情形。条例规定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6个方面失职失责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进行严肃问责。

       条例明确了问责方式方法。现有各类问责规定中,共有14种问责方式。条例将这些问责方式规范为对党组织的检查、通报、改组3种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4种方式。这些方式均在党内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经常使用。

       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

       条例把责任落实到各级党委及党的工作部门。条例对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及党的工作部门在问责中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使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体现了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要求。

       条例坚持依规治党,实现纪法分开。突出党规特色,概括提炼,明确责任;采用党言党语、纪言纪语,不套用法言法语;对行政问责事项不作规定,对引 咎辞职、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等已有明确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再重复规定;不套用问责启动、问责调查等法律性流程,努力做到要义明确、便于执行。

       条例注重与其他党内法规的协调衔接。条例是对党章规定的细化延伸,是对党内其他问责规定的归纳提炼。将制定条例与正在修订的党内监督条例、已经 施行的党纪处分条例统筹考虑,与现行党内法规中有关问责规定相互衔接。党内法规中对有关处置措施已有明确规定的,如申诉方式、问责影响期等,条例不再重 复。

       据新华社

       ■ 背景

       现有规章对治党不力问责少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问责作为管党治党利器,先后对山西塌方式腐败、湖南衡阳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等严肃问责。截至今年5月底,全国共对4.5万余名党员干部作出责任追究。

       现有500余部党内法规制度中,虽然与问责相关的多达119部,但多数党内法规制度偏重于事件、事故等行政问责。新华社发布评论文章称,现有的与问责有关的法规制度“对管党治党不力问责少,存在问责主体不明确、事项过于原则、方式不统一等问题”。

       2022年11月,《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22-2022年)》提出:“适时修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问责情形、规范问责方式”。今年6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在北京和辽宁接连主持召开了座谈会,座谈主题都是“就制定中国共产党问 责条例征求意见”。在座谈会上,王岐山表示,制定问责条例就是要把利剑高悬起来,党中央对问责是动真格的,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就要被追责。

       图解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问责主体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

       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

       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

       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责任划分

       ●全面领导责任 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重要领导责任 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问责情形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

       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建设缺失

       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

       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

       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问责方式

       对党组织

       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

       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问责决定

       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问责执行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 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案例解读5问责情形】

       党的领导弱化

       【案例】2022年2月,中央纪委通报了7起受到责任追究的典型问题。其中,湖北省地税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许建国,财政部驻北京监察专员办事处原党组书记、监察专员张更华等人被免去相关职务。

       各级党委(党组)书记作为管党治党第一责任人,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必须牢固树立不管党治党就是严重失职的观念。7起问题产生的根源均为本地区本部门党的领导弱化,党委(党组)一把手责任担当缺失,管党治党不力。

       党的建设缺失

       【案例】因下属单位私设“小金库”,违规公款吃喝、购卡、旅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南海东部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刘再生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中 国证监会上海期货交易所违反规定,花费100余万元举办春节联欢暨先进表彰会,本单位因公出国团组公款旅游、消费,原党委书记、理事长杨迈军被给予党内警 告处分,并被免去相关职务;广东省阳江市国土局纪检组组长许华因国土局及下属单位多次发生公款吃喝、送礼、转嫁接待费用问题,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上述案例中的问责对象均存在作风建设不到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问题。

       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

       【案例】搞“好人主义”,爱惜“羽毛”,最终酿成恶果。当湖南省临湘市委原书记黄俊钧听到关于临湘市委原副书记、市长龚卫国吸毒,男女作风、朋 友圈混乱,插手工程项目等问题的反映后,他不重视、不敏感、不警觉,主体责任落实不力,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调离现工作岗位。

       维护党的纪律不力

       【案例】660万元、1552万元,这是河南省新乡市两名厅级干部的受贿金额。包养情妇,长期为其提供生活来源、并生育一儿一女,涉嫌违纪违法金额特别巨大,这是该市另一名厅级干部的严重违纪行为。

       新乡市市委书记李庆贵作为新乡市委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不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更在新乡市领导班子换 届期间,向上级组织推荐3人并均得到重用,不讲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处理严重失当,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其领导职务。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

       【案例】山东省青岛日报社党委原书记、青岛日报社社长、青岛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蔡晓滨或许没有想到,自己虽拒收该报业集团人员的贿赂,但仍因单位多人违纪违法问题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当该报业集团人员出现公款旅游、收受贿赂、瞒报收入、与他人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等问题时,蔡晓滨作为 党委书记并未引起警惕,更未举一反三,严肃查纠。“独善其身”看似合法,却为腐败滋生蔓延埋下更大隐患。据新华社

       焦点1:问谁责?

       问责重点是“关键少数”主要负责人

       党组织也在问责范围之内

       此前,在就制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征求意见的座谈会上,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就曾强调,问责要抓住“关键少数”,“直指压力传导不下去这个突出问题,让从严治党严起来实起来”。

       此次条例明确点出,问责对象的重点是主要负责人,意味着问责重点即为“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更成为了问责的重中之重。

       条例明确指出,党组织也在问责范围之内。新京报记者梳理此前制定的与问责有关的党内法规制度,如《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均未将“党组织”单独纳入到问责对象之中。

       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原副院长甄晓英等专家对新京报记者说,条例将党组织单独纳入到问责范围中,切中时弊。近几轮中 央巡视发现,被巡视的党组织普遍存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等问题。将各级党组织纳入问责对象之中,意味着问责不能只对下级,包括中央部委党组、省区 市党委也要把自己摆进去。

       全面、主要、重要“三种”领导责任

       明确问责对象之后,条例规定“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并点出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什么是“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纪律处分条例对此作出规定: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 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 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谢春涛对新京报记者说,上述规定意味着条例不仅从“纵向”,把问责的责任落实到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还从“横向”分解责任,把问责的 责任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这是问责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鲜明态度”,他举例说,以地方党委为例,党委书记负有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其他常委分别负责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方面的工作,如果某个常委的分管工作没有做好,那么如何追究 该名常委的责任?条例“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三种”领导责任的划分方式,“分解责任分清责任,将责任落实到实处,操作 性很强。”

       焦点2:哪些问题会被问责?

       “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会被问责

       条例出台前,对党政干部问责主要依据中办、国办2022年6月30日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该部规定确定了7种问责情 形,“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与2022年的暂行规定相 比,条例更加强调“聚焦政治责任”,“聚焦从严治党”。此前,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在问责条例征求意见的座谈会上曾强调,要坚持问题导向,“抓住主要矛盾,尊 崇党章、聚焦政治责任,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开展问责”。

       此次条例六大问责情形,体现了王岐山强调的突出“问题导向”、“抓住主要矛盾”的立法思路。

       以前两种问责情形“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为例,自去年10月的中央第八轮巡视以来,各轮中央巡视强调“政治巡视非业务巡视”,将被巡视单位的党组织作为巡视对象,结果发现,各党组织普遍存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等问题。

       “党的领导弱化”问责情形中,条例特别点明“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中央第九轮巡视就曾指出,农业部、农科院、国家旅游局、工信部、国家文物局等多个中央国家机关单位贯彻中央决策部署不到位。

       第三种问责情形“全面从严治党不力”,此前中纪委就通报曝光了河南新乡市委和市纪委原主要负责人履行“两个责任”不力等问题。

       第四种问责情形“维护党的纪律不力”,“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中央巡视组曾指出,河北省和武钢集团,“个别领导干部搞团团伙伙”;辽宁的“巡视回头看”则发现,“一些领导干部肆无忌惮拉帮结派,不同程度存在‘小圈子’、搞‘帮派’现象”。

       焦点3:怎么问责?

       “一年内不得复出条款”删除

       两种问责方式可“双管齐下”

       谢春涛对新京报记者说,条例确定的上述7种问责方式,均在党内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也经常使用,问责条例对既有各类问责规定中的问责方式 进行了规范。比如针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纪律处分条例也作出过规定,对严重违犯党纪 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有两种,改组和解散。

       条例特别提出:针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和针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谢春涛表示,问责实践中有时要进行组织处理,也要给予纪律处分,这时就要将两种方式合并使用,“双管齐下”。比如某个党组织到了需要改组的程度,那么不仅要问责该党组织,也要问责该党组织每个领导成员的责任。

       强调“终身问责”

       条例特别制定了“终身问责”条款,规定“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甄晓英对新京报记者说,“终身问责”条款体现了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领导干部任上的任何失职失责情形,一经发现就要追责,不论其是调离还是退休,都不可能免责。

       官员“复出”情形未作规定

       近年来,个别引咎辞职的官员或被免职官员,相隔一段时间后“复出”也就是重新担任领导职务的现象,一直备受关注。

       2022年6月30日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于被问责官员的复出问题,作出了规定。该部规定设定了一年时限,被问责 的官员一年后可以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不过有两个限制条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昨日最新发布的条例,没有涉及被问责官员的复出问题,更未出现《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的一年时限等相关条款。条例强调:本条例自2022年7月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谢春涛对新京报记者说,新条例没有必要对被问责官员的复出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根据被问责官员的失职失责的具体情形,如果受到的问责方式是“通 报”、“诫勉”,那么不涉及到职务调整;如果受到的是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那么职务调整可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推进领导干部 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进行,新问责条例与新纪律处分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十八大后新制定、修订的法规制度是一个整体,彼此衔接。

第二篇:中共问责条例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七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九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2年7月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解读

       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解读:

       本条规定了“目的和依据”。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而深化为全面从严治党,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从严治党是各级党组织的职责所在。《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以全面从严治党为目标方向,总结实践经验,健全问责机制,扎紧问责的制度笼子。颁布实施《条例》,就是要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释放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政治信号,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推动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把责任扛起来,保证党的领导坚强有力。

       第二条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解读:

       本条规定了“指导思想”。党章总纲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开展党的问责工作,必须以此为指导。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指明了党的问责工作的方向,必须贯彻到问责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

       “四个全面”是我们党引领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战略布局。加强党的领导是根本目的,加强党的建设是根本途径,全面从严治党是根本保障。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是总书记关于问责工作的核心思想。通过规范和强化问责工作,一方面要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另一方面要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解读:

       本条规定了“问责原则”。

       (一)依规依纪,实事求是。依规治党,必然要求依规依纪开展问责。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问责工作必须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条例》是对党章规定的细化延伸,是对党内其他问责规定的归纳提炼,是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党内法规中对有关处置措施已有明确规定的,如申诉方式、问责影响期等,《条例》未作重复,在实践中仍然依照这些法规执行。党的问责工作是严肃的政治任务,实事求是是党的问责工作一贯坚持的原则。要坚持求真务实,是哪一级责任就追究到哪一级,该采取什么问责方式就采取什么方式,不应当问责的就决不能追究责任,做到宽严适度、不枉不纵。

       (二)失责必问,问责必严。2022年6月26日,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明确提出“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条例》落实总书记讲话精神,将“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作为一条重要原则明确下来,是对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细化具体化,体现了我们党强化责任追究的坚定意志。在问责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把该打的板子狠狠打下去,不搞下不为例、网开一面,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问责的利剑生锈,形成“破窗效应”。

       (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讲话中指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也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的历史经验。日常工作中发现了问题就要真管真严。惩治,治是根本,惩是为了治。”在问责工作中,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通过强化问责,使干部真正扛起责任,不犯或少犯错误特别是严重错误,这才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

       (四)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权力和责任是对等的,管党治党不能有权力无责任。每一级党组织都有自己的责任,这个责任不能替代。对我们这样一个拥有8800多万党员、440多万个党组织的执政党来说,全面从严治党,必须靠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来支撑,按照管理权限,落实分级负责原则,层层传导压力。党中央从中央部委和省一级抓起,把责任让党委(党组)书记扛上。省委书记再把责任传导给所有班子成员、压给市委书记,市委书记压给县委书记,一直压到基层,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这是落实“两个责任”的成功经验,也是压实问责责任的必由之路。

       第四条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解读:

       本条规定了“问责主体和对象”。根据本条规定,问责主体是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追究的是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包括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突出了“关键少数”。特别是对于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更是问责的重中之重。

       第五条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解读:

       本条规定了“责任划分”。在追究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责任时,必须分清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责任。根据《条例》规定,领导班子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体现了“权责对等”精神,不管是党组织还是党的领导干部,有多大的权力就有多大的责任,就得有多大的担当,不担当、乱担当就要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解读:

       本条规定了“问责情形”。党章第42条明确规定,“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这是党章对问责情形作出的重要规定。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在监督执纪问责实践中深化了对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认识,深刻体会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集中体现为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必须毫不动摇地贯穿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之中。坚持党的领导关键在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建设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当前,人民群众对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作风和廉洁问题反映最突出,必须坚定不移正风肃纪、反腐惩恶,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巩固党的执政之基。党的建设有着丰富的内涵,全面从严治党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也不是全部。”这一体会写入了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党中央从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的现实需要出发,遵循党章规定,总结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在《条例》中规定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6个方面失职失责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进行严肃问责。其中前5条是主体内容,第6条是兜底条款。

       第七条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解读:

       本条规定了“问责方式”。现有各类问责规定中,共有14种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公开道歉、诫勉谈话、组织处理、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辞职、免职、降职、党纪军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条例》将这些问责方式规范为对党组织的检查、通报、改组3种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4种方式。这些方式均在党内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经常使用。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规定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主要考虑到,在问责实践中,有时要进行组织处理,也要给予纪律处分,这时就要将两种方式合并使用。

       第八条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解读:

       本条规定了“问责决定”。根据《条例》规定,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有权对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作出问责决定。明确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通报、诫勉的决定权,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权,这就把问责的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这是问责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鲜明态度。

       第九条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解读:

       本条规定了“问责执行”。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向该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的,应当向该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为做好衔接,便于组织部门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并按要求报上级组织部门备案。《条例》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规定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写出书面检讨,在有关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这既体现了“严”和“实”的精神,也可以通过一个个具体鲜活的案例,发挥警示作用,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真正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十条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解读:

       本条规定了“终身问责”。《条例》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原则,确立了“终身问责”制度,规定“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这是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总书记关于“要实行责任制,而且要终身追究”等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举措,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等要求的具体体现,也与《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关于“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的精神一脉相承,是我们党作出的政治宣誓。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解读:

       本条规定了“授权规定”。《条例》从中央的角度提出了原则性、方向性要求,对其他党内法规中的问责内容不重复、不替代,为各级党组织结合实际贯彻执行留下空间,体现了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只有把中央精神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紧密联系起来,制定针对性强、便于操作的实施办法,把问责事项、方式、程序具体化,才能推动问责制度落地生根。

       第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解读:

       本条规定了“解释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是《条例》的解释机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党内法规的解释同党内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2022年7月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解读:

       本条规定了“施行日期和法规效力”。《条例》是关于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党内法规,囊括而不替代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问责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其他有关问责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这是由《条例》在问责法规中的地位决定的

第三篇:六种问责情形 自查自纠

       六种问责情形 自查自纠

       我们每个党员也要利用召开中心组理论学习和党员大会,真正把自己摆进去,认真对照六种问责情形,盘点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从实履职尽责的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改进措施。从六种问责情形汇报如下:

       一、“党的领导弱化”方面。解决服从党的领导,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弱化现象在你莲湖公园支部没有出现,在基层党组织和基层行政领导之间,党组织处于领导地位。支委会的职能得到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的在支部各种会议中运用良好。作为一名支委,我在分管工作中坚决贯彻中省市和局党组的决策和部署,没有出现重大失误给公园工作造成重大失误现象的发生。

       二、“党的建设缺失”方面。莲湖公园支部组织生活正常,我作为一名支委,“三会一课”都积极参加,还认真准备给全园党员讲授党史课一次。在日常的党内政治生活都按照组织要求正常参加,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也严格遵守相关任用规定。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方面。我觉的从严治党是一项政治责任。关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切实增强了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作为党员要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自觉履行落实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作为纪检委员不仅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到支部的主体责任中,更要落实到全面工作中去。我在日常工作中没有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等问题的发生。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方面。我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从没有发生过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更没有公开发表于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颠倒是非、口无遮拦讲一些影响团结、损害党的形象的言论。在莲湖公园工作期间,积极参加重大活动、会议、支部组织学习,遵守请消假规定,能认真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问题。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方面。我在支部担任纪检委员以来,把学习贯彻《准则》《条例》作为重要任务,纳入支部学习计划,加强党风教育,使每个党员都明了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我在日常落实“一岗双责”工作中,不仅把公园的业务工作做好,也重视工作、生活中的腐败苗头,防微杜渐,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党员,不能给党抹黑。

       六、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我能认真对待分管的工作,及时提醒下属科室,按规章制度工作,发现工作中的出现问题苗头,能及时的给予纠正。时时督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提振精气神,坚决杜绝慵懒散现象。

第四篇:问责追究(讨论稿)

       商丘市烟草系统问责追究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全市烟草员工的责任意识,提高执行效力,规范员工行为,落实工作责任,保证政令畅通,根据《烟草专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结合商丘烟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丘烟草系统全体员工。第三条 实施问责追究,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的基本原则,做到实事求是、权责统一、过罚相当、惩教结合。

       第四条

       调查处理问责追究事项,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成立问责追究小组,具体负责问责追究事项的确定和建议。问责追究小组由纪检监察、审计、内管、比争、法规五部门负责人构成。

       第六条

       问责追究的建议机构为问责追究小组,决定机关为市局(公司)党组,实施部门为市局(公司)党组纪检组、监察室。

       第七条

       问责追究事项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违反党纪政纪的,依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违反企业各项管理制度的,按照有关制度的规定处理。法律、党纪、政纪和企业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规定处理。

       第八条 责任划分为三个等级。

       1、直接责任

       2、直接领导责任

       3、领导责任。

       第九条 问责追究的三种方式。

       1、公开检讨;

       2、经济处罚;

       3、引咎辞职(或调整工作)。

       第二章 问责追究实施细则

       第十条

       问责追究暂定八项,分别是:

       (一)、不按程序办事,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1、需要汇报而不汇报,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造成不良影响的,扣发当月20%的效益工资,主要领导责任人公开检讨。

       2、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没经集体研究,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造成不良影响的,扣发当月30%的效益工资,直接领导责任人公开检讨。

       3、需要专家论证的事项不经专家论证,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造成不良影响的,扣发当月50%的效益工资,直接领导责任人公开检讨。

       4、需要法规部门审核把关没经审核把关的,直接责任人应承担全部经济损失,造成不良影响的,扣发当月20%的效益工资,直接领导责任人公开检讨。

       5、累计三次不按规定程序办事,直接责任人引咎辞职或调整工作岗位。

       (二)、不按制度办事,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1、不按规定组织烟叶生产种植影响全市烟叶生产水平和对外信誉的,扣发直接责任人1-3个月效益工资,直接领导责任人公开检讨。

       2、不按烟叶种植合同、收购计划和收购标准收购烟叶的,扣发直接责任人1-3个月效益工资,直接领导责任人公开检讨。

       3、不按规定保管烟叶,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应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直接领导责任人公开检讨。

       4、不按规定调拨烟叶,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影响对外信誉的,扣发直接责任人3-6个月效益工资,直接领导责任人公开检讨。

       5、不按网建要求狠抓网建基础工作,影响卷烟营销工作正常开展,扣发直接责任人1-3个月效益工资,直接领导责任人公开检讨。

       6、违反规范经营的有关规定,为辖区内网络商户以外人员提供方便条件销售卷烟的,第一次发现,扣发直接责任人1个月效益工资,直接领导责任人2个月效益工资,领导责任人3个月效益工资。第二次发现,除进行经济处罚外,直接领导责任人引咎辞职。

       7、未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依法进行许可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停业、歇业、注销的,办理过程不按程序造成信访、上访、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扣发直接责任人当月20%的效益工资,直接领导责任人公开检讨。

       8、在烟草稽查中,无法定依据或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的;不出示烟草执法证和烟草稽查通知书实施检查的;不按法定程序、规定时限实施检查的;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未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的;其他违反《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

       扣发直接责任人当月20%的效益工资,直接领导责任人公开检讨。

       9、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或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外罚的。扣发直接责任人当月20%的效益工资,直接领导责任人公开检讨。

       10、在烟草行政复议工作中,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或不按规定期限作出受理决定的;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不按照规定通知被申请单位的;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扣发直接责任人当月20%的效益工资,直接领导责任人公开检讨。

       11、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的时限、程序、权限以及其它方面要求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报送领导批办的,扣发直接责任人10%的效益工资,直接领导责任人公开检讨。

       12、对外发文,未按规定要求拟稿、核稿、会审、初审、审核、签发、复核、校对、编号、印刷的,扣发直接责任人当月10%的效益工资,直接领导责任人公开检讨。

       13、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扣发直接责任人当月20-50%的效益工资,直接领导责任人公开检讨。

       14、违反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扣发直接责任人当月20%的效益工资。直接领导责任人公开检讨。

       15、违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误,扣发直接责任人3-6个月效益工资,直接领导责任人公开检讨。

       16、违反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扣发直接责任人1个月效益工资。直接领导责任人公开检讨。

       (三)服务意识不强,质量不高,在行业内和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1、不能给服务对象提供及时、周到、满意的服务。已经发现,扣发直接责任人当月20%效益工资,直接领导责任人公开检讨。

       2、在每年的卷烟零售户满意度调查中,凡达不到上级规定的卷烟零售商户满意度要求的,扣发直接责任人当月效益工资,直接领导责任人30%的效益工资,领导责任人公开检讨。

       3、以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为由,让服务对象请客或报销费用。已经发现,从直接责任人工资中扣除请客和报销费

       用,并加扣当月20%效益工资。直接领导责任人公开检讨。因此类问题问责追究两次调整工作岗位。

       4、故意刁难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已经发现,扣发直接责任人当月20%效益工资,直接领导责任人公开检讨。

       5、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报”,索取、收受红包、礼金、礼品,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参加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旅游和娱乐活动的;礼金和礼品、服务折价从直接责任人工资中扣除并加扣当月30-50%的效益工资。直接领导责任人公开检讨。

       (四)工作作风不实,状态不佳,在职工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1、执行力不够,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损失,造成不良影响的,扣发直接责任人当月10-30%的效益工资,直接领导责任人公开检讨。

       2、工作不负责任,敷衍了事,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损失,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人扣发当月30-50%的效益工资。直接领导责任人公开检讨。(五)争权夺利,不顾大局,在职工中和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1、为了一己私利,搬弄是非,破坏团结,影响工作,直接责任人扣发当年10-30%效益工资;直接领导责任人公开检讨。

       2、争权夺利,相互攻击,致使企业形象受损,双双直接责任人各扣发当年10-30%效益工资。直接领导责任人公开检讨。

       (六)对维稳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1、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理不当,导致事态恶化,直接责任人扣发当月效益工资并公开检讨。当事人不能接受和原谅的,直接责任人引咎辞职。直接领导责任人公开检讨。

       2、对单位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重视不够,在关键时刻反应迟钝,处理不当,致使矛盾复杂化、表面化,使问题的处理难度增大,直接责任人扣发当月效益工资。直接领导责任人公开检讨。

       3、企业(或部门)职工思想混乱,影响工作正常开展,扣发直接责任人当月效益工资,并限期整顿,到期不能扭转局面的,直接责任人引咎辞职。直接领导责任人公开检讨。(七)监督指导不力,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1、机关科室对基层对口业务工作中存在的个性问题该发现而没有发现,扣发直接责任人当月20%的效益工资;该

       指导而没有指导的,扣发直接责任人当月10%的效益工资,直接领导责任人公开检讨。

       2、机关科室对基层对口业务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没有发现的,扣发主要责任人当月30%的效益工资;没做指导的,扣发主要责任人20%的效益工资。直接领导责任人公开检讨。因共性问题受到问责追究3次的,主要责任人引咎辞职。

       3、对工程质量监督不力导致保质期内出现不该出现的质量问题的,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直接领导责任人公开检讨。

       4、监督部门和人员不履行监督职能,让被监督对象逃脱责任追究的,扣发直接责任人当月50%的效益工资,直接领导责任人公开检讨。

       5、监督部门和人员徇私舞弊,为监督对象开拓责任,有意包庇者,扣发直接责任人当月全部效益工资,直接领导责任人公开检讨。

       (八)在其它方面出现问题,在职工中或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1、工作日内非业务需要喝酒和从事娱乐活动,每发现一次,发起人扣发当月20%的效益工资,参与人扣发当月10%的效益工资,直接领导责任人公开检讨。

       2、公车私用,公款吃喝,假公济私。首次发现,从直接责任人工资中扣除吃喝、用车的全部费用,并扣发当月10-20%的效益工资,直接领导责任人公开检讨。第二次从直接责任人工资中扣除吃喝、用车的全部费用,并扣发当月30%的效益工资,直接领导责任人公开检讨。第三次从直接责任人工资中扣除吃喝、用车的全部费用,并扣发当月50%的效益工资,直接领导责任人引咎辞职。

       3、公车私用、私自出车引发安全问题的,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扣发当月30-50%的效益工资。直接领导责任人公开检讨。

       4、酒后驾车,扣发直接责任人当月效益工资,有职务的引咎辞职。直接领导责任人公开检讨。

       5、损坏公物,照价赔偿。有意损坏公物,加倍赔偿。直接领导责任人公开检讨。

       6、泄露行业应当保密的信息,扣发直接责任人当月效益工资。直接领导责任人公开检讨。

       7、散布消极或不当言论,甚至以泄私愤为目的,宣传行业瑕疵,损害行业形象,直接责任人扣发当月效益工资,有职务的引咎辞职。直接领导责任人公开检讨。

       8、内外勾结、徇私舞弊,为个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损失。并扣 10

       发直接责任人当月全部效益工资,直接领导责任人公开检讨。

       第十一条 从工作出发,经领导批准,在自己的本职工作岗位上推行管理和技术创新出现的失误,免于问责追究。

       第十二条 市局(公司)对某一事项问责追究之前,该事项的领导责任人或直接领导责任人已经对该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做出了相应的处理,领导责任人或直接领导责任人免于问责追究。

       第三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三条 问责追究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问责追究小组在每周一下午召开碰头会,各成员把上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本周工作例会上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归纳整理,并于当日向市局(公司)党组提出问责追究的书面建议;

       2、市局(公司)党组根据问责追究的建议安排纪检组、监察室及配合部门对问责追究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有关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15内向问责追究小组申请复查,由问责追究小组在30日内做出复查决定。

       4、问责追究事项调查处理结束后,应当制作《问责决定书》,对调查事项作出书面结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局(公司)党组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第五篇:问责汇报材料

       太局纪委关于党政领导

       干部监督问责执行情况工作汇报 总局纪委:

       根据总局关于开展监督问责执行情况调研的有关通知,现结合太局实际,将我局自2022年7月以来落实中纪委《暂行规定》的执行情况汇报如下:

       一、积极落实,完善制度

       管局党委对落实《暂行规定》十分重视,责成管局纪委从增强全局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提高执政能力和管理水平的角度入手,结合太局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依据太局对党政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现状的调研结果,借鉴各地方的先进的经验,按照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制定出台了《太尔滨分局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太垦文[2022]11号),此办法主要针对管局机关各部门、农场、直属单位的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同时要求各农场及直属单位依此制定本单位的监督问责实施办法,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所管干部实行监督问责机制,局场两级党委都将此列入对干部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围绕中心工作,加强监督问责

       2022年,为保障管局党委确定的重点工作、重点项目的推进落实,加强领导干部特别是全局各项重点工作、重点项目的责任单位、部门的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执行意识和大局意识,依据管理局与相关工作、项目责任人鉴定的《目标责任状》及《太局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台

       了《太局重点工作、重点项目监督问责暂行办法》(太发[2022]8号),有针对性的对项目进行阶段性的分解,明确责任,从项目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内控管理、资金使用、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工程监理、决算验收等各环节进行监督考核,时时公布考核结果并依此对干部执行力进行打分,对考核低于7分的干部进行行政问责。

       三、上情下达,强化教育效果

       根据中纪委及省、总局有关监督问责的通知要求,我局第一时间组织全局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了学习,采取分层施教,有针对性的对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领导进行了专题辅导讲座,并要求各基层单位将其列入党员领导干部学习计划中,通过层层的传达学习,系统的组织、准确的理解,确保《暂行规定》的内容深入到每位党员干部心中,强化认识,提高警示效果,同时,在学习讨论过程中,提出了对完善太局监督问责机制的建议和意见,在增强领导干部执行意识的同时,积极参与管局及农场的问责制度建设,关注细节,根据实际状况确定问责的标准和应采取的措施,符合实际,使问责制度的可操作性大大提高,也真正达到教育预防的效果。

       四、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考核监督程序。

       管局党委主要领导对监督问责工作十分重视,将其作为管理监督干部,促进实现全局经济发展目标的有力保障措施,2022年,在对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实行考核监督问责工作中,组成了由管局党委书记、局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管局机关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重点工作和重

       点项目监督问责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全面的组织实施,管局纪委监察局、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应当问责的事项履行问责程序。从2022年4季度起,领导小组积极组织实施监督工作,由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密切配合,针对落实重点工作、重点项目业绩及干部在责任、能力、执行力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考评,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业务考核打分、职工群众的民主评议、深入基层的调查走访谈话等多种形式,对每个干部都给予了一个公正测评结果,到目前为止,未出现总考核分低于7分的场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和项目责任人。

       五、拓宽渠道,加大监督问责力度。

       监督问责制度执行近三年来,对转变领导干部工作作风,增强领导干部发展意识、管理意识、效能意识、执行意识、廉政意识、安全意识、群众意识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但我们也深知,在发挥查办问责案件的治本功能方面还存在很大差距,在今后工作中,我们要拓宽监督渠道,转变思路,提高问责效果。一是要将问责机制作为惩防体系建设的有力保障,确保每个细节、每个环节监督不缺失。二是拓宽监督渠道,除了加大对国家扩内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小金库等专项检查力度外,针对群众反映大的领导干部进行彻底核查,对有问题干部加大查办的力度。三是强化立案、办案的质量和能力。克服困难,积极学习借鉴先进的办案经验,找准切入点,突出惩戒效果。

       以上是我局的汇报,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202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