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德约束和法律约束

第一篇:论道德约束和法律约束

       论对权力约束的必要性

       ——预防1504班严慧珍U202212901近来迷上了中国近代史,翻阅书籍时,往往哀叹一句:满纸荒唐言,一把辛酸泪。晚清的鸦片战争将一个腐朽的偌大帝国打得头破血流,他的国门被推开,他的国土被践踏,他的国民,依旧麻木不仁上交着千百年不变的“黄粮国税”。

       苦难贯穿晚清七十年:有两次鸦片战争的惨败,有《南京条约》的屈辱,有黄海大战的悲壮,有平壤溃退的懦弱,有收复新疆的铁血,有胜而求和的无奈......太多太多的史实,读起来如此沉重,太多太多的人事,让人恨,让人怜,让人恨不得食其肉,啖其骨。掩卷沉思,多数人分析中国近代史,都会从什么晚清政治腐败,陈腐,封建来解释他的失败,但我却觉得,他注定会失败,腐败贪污,政治腐朽都是外部原因,真正的内部原因是他权利的高度集中化和自由化,家天下甚至是人天下。

       托克维尔的《论美国的民主》中说“显而易见,如果政府集权与行政权结合起来,就会获得无限的权力。”而清朝就达到了权利的高度集中,司法权,行政权和立法权都集中在一个人身上,皇帝对于每个人都是生杀予夺,这就必然造成了一个结果:皇权要求一个人不是有用而是忠诚,皇帝的最终目的不是保卫一个国家,而是维持他的统止和说一不二,所以国难当头,慈禧想的不是什么维护国家主权,改革要推动国家发展,而是满汉之争,怎样利用汉族势力巩固自己的地位,又见不得汉族称大时刻提防汉人,为的都是自己的利益。权力得不到约束就必然导致人民的没有自由,没有公平,没有希望。

       甲午战争,基于洋务运动,大清与日本,孰胜孰败?这在当时却不是一个定数,但在现在看,这其实还是一个定数。之所以说在当时这不是一个定数,因为当时的清朝经过两次的鸦片战争,已经看到了西方的强大和自己的落后,接受了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思想,发起了洋务运动,一个是时兴的“现代型”国家日本,一个是知错就改的东亚旧老大清朝,不到最后,连老谋深算的英国都不知胜负。可结果呢?中国惨败,三十载洋务运动成就的代表——北洋水师毁于战火,也标志着洋务运动的失败。也是这一败终于让政治制度高度自信的中国睁眼看了世界,接着就是戊戌变法和维新运动。而之所以说在现在看来甲午战阵的战败其实是一个定数,不说兵力方面,历史上,以少胜多的案例俯拾皆是,甲午战争的失败其实一个制度对另一个制度的全面胜利,我们不能说清朝没有重视这场战争,不能说缺乏人才,不能污蔑在战争中英勇战斗的军人,在此我想就对甲午战争的各种污蔑澄清一下,炮管上晒袜子?简直可笑,炮管离传面多高你知道吗?你会冒着生命危险就为了爬上炮管晒衣服?北洋军队驻扎地有几千家妓院?你为什不亲自翻一下史料,日本官方记载根本就只有几家,而这也是情有可原的。但是为什么在国家战争期间,有如此多的不切实际的污蔑白纸黑字地写在奏折上呈报给皇帝?满汉斗争,党系之争,个人恩怨,自明代以来文臣弹劾他人永远不讲什么证据,手握所有权力的皇帝却恰恰被集权蒙蔽,他不相信任何人,他永远处于生命危险中,生于深宫之内长于妇人之手。他妄想控制所有人,因此不得不依靠宦官和外戚,恶性循环,明代便是宦官横行,而清朝,处于封建制度的顶峰,吸取历史的经验,他逃脱了吗?牝鸡司晨!

       事实便是如此,你越想集权,越想稳定,它就越缺少生机、活力和创造力,内部越稳定,他抵抗外部的能力就越弱,到最后,只有一潭死水才达到了最稳定的结构。而这个道理,历史早已为我们证明了一次又一次。

       朝鲜一直标榜自己民主独立,经济发展,人民幸福,但实际的情况是,朝鲜是一个极度专制、经济水平落后、人民生活水平较低、社会封闭的国家。2022年12月,继朝鲜公开宣布张成泽因“反党反革命宗派活动”被革去一切职务、开除出党之后,13日又正式传出其已于昨日遭审判并立即处决的消息。尽管依朝鲜给张的所谓定罪来看,这样的结果并不令人意外。但考虑到张成泽的特殊地位与影响,以及近些年来的朝鲜政治清洗实践,其遭此决然肃清仍令人震惊。

       再思张成泽的倒台以及历来的朝鲜政治,不难发现这个独裁政权的如下集权逻辑:

       第一点是任何独裁政权的共性,即最高大权只能操于一人之手。无论你功有多高,只要可能威胁到金氏政权的“唯一领导”,便有可能被打成反革命,甚至肉体都消失于无形。别说张成泽,即使与金正恩共享所谓“白头山血统”的金正日长子金正男,也因为有可能威胁到其执政地位,目前也是有国难投,有家难归。

       第二是朝鲜与一些独裁政权的共性,即政治清洗极端残酷。一旦被认为是政治上的对手和敌人,消失的不仅是政治生命,很可能还包括肉体生命。而且,被肃清对象还不只限于自己,还往往包括家人、部下,株连九族。在一场政治运动的背后,往往是无数的血雨腥风。

       不知道朝鲜政权还能在这条集权的道路上走多远。其三世集权已经超出了很多人的想像,这在很大意义上应该“归功于”其高度封闭的愚民政治以及残酷决绝的政治清洗。在如今这个时代,这个高度集权的政体还能走多远呢?

       斯大林在担任前苏联最高领导任时,一人独大,国家对其权力几乎没有任何监督和制约机制。在其任职期间,全面推行农业集体化政策,导致了严重的饥荒,死亡的人数大约在600万-1000万之间;开展大清洗运动,对党、政、军、中央、地方干部实行全面清洗和镇压,受害者的人数至少在70万人以上,制造了大量冤假错案。当时的社会可以用“政治腐败、社会黑暗、民不聊生、国将不国”这十六个字来形容。

       利比亚前最高领导人——卡扎菲,在其任职期间,利比亚实行单一元首制,称“全国政府主席”,由革命领导人提名或兼任,而卡扎菲就自称为“九·一革命领导人”,拥有利比亚的最高行政权和军事权。利比亚的这种政治制度导致卡扎菲执政长达42年之久。而他的这种至高无上权力也使得他过着毫无顾忌的生活。据报道称,卡扎菲直接控制着利比亚中央银行的140多吨黄金储备,折合成现金将近80亿美元。

       ······

       与人沉浸在集权的美梦中不愿醒来,就一定会有人看到集权的坏处。在西方,早在古希腊时期就出现了分权思想。

       波利比阿,(公元前208-公元前126年)古希腊历史学家。古希腊麦加罗城邦人,出身名门,年轻时就献身城邦的政治事务。希腊在与罗马的毕德纳战役战败后,被迫派1000名著名的公民到罗马做人质,波利比阿是其中的一位。(公元前168-151)客居罗马,他以希腊学者特有的理智思考了一个关键的问题:罗马人怎样和借助于什么特殊的政治制度,在短短不到53年的时间里,几乎征服和统治了全世界?由此,写下了不朽的历史著作《历史》。在这部著作中,他阐述了他的分权制衡思想。他认为罗马政治制度的优越性在于它是一种混合政体,是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这三种因素得到“精确的调整并处于恰好平衡的状态”。这种“混合政体集三者的优点于一身,又不使其中的任何一个过分的膨胀,任何一个都不能压倒和超过其它力量”。他阐述了执政官、元老院和人民的权力及其相互关系。“每个部分钳制其他部分,又与之合作,在所有紧急的状况下,他们的联合又是非常适当的”。混合政体的思想在古希腊的思想家已有体现,如柏拉图在《法律篇》中设计了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相混合的整体形式,亚里士多德也把民主政体和寡头政体相混合的政体作为理想政体,但是其混合政体主要是各种社会集团和力量之间的混合与平衡,而波利比阿的混合政体概念不仅包括这种平衡,还包括各种不同性质的政治权力的混合与平衡,因此,他的学说已经不仅是一种混合政体而是一种分权学说。这种制约与平衡才是罗马共和体制的本质特征。同时,他的分权学说还不是近代的三权分立学说。

       近代系统的提出分权学说的是英国的思想家洛克。洛克在《政府论》中将国家权力分为三个部分,即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洛克说:“立法权是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他指出,立法权不仅是国家的最高权力,而且当国家一旦把权力交付某些人,它便是神圣的和不可变更的权力,“如果没有得到公众所选举和委派的立法机关的批准,任何人的任何命令,不论采取什么形式或以任何权力为后盾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因为如果没有这个最高权力,法律就不能具有其成为法律所绝对必需的条件,即社会的同意。” 洛克指出,执行权是贝责执行已被立法机关制定的继续生效的那些法律的权力。执行权从属于立法仅,执行机关是“受立法机关的统属并对立法机关负责的,而且立法机关可以随意加以调动和更换。”执行权是一种经常存在的权力。

       洛克认为.制定法律的人不能同时拥有执行法律的权力。因为如果拥有立法权的人同时拥有执行权,那么他们便“一定会千方百计地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利益,因而他们就与社会的其余成员有不相同的利益,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在英国,立法权应交由议会行使,而执行权则由国王行使,而且,国王应该享有一定得特权,即(自由裁量权、赦免权及处理重大军政事务的权力、临时召集议会的权力)。比如说邻居失火,不得不拆掉一家无辜的人家的房屋防止火势的继续蔓延。但是国王的特权必须以公共的福利为原则。洛克认为,执行权和对外权虽然有区别但是不可能交给不同的人行使。他说:“如果执行仅和对外权掌握在可以各自行动的人手里,这就会使公共的力量处在不同的支配之下,迟早总会导致纷乱和灾祸。”洛克在论述权力划分时,有一个十分进步的地方,他始终强调人民的地位,强调要把国家的最后决定权归于人民,他有句名言“人民的福利是最高的法律”。

       于是,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美国的三权分立,法国大革命直至中国的特色社会主义,权力这个魔鬼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锁进牢笼,而这一切是时代的趋势,为了人民的福利!

第二篇:论道德评价与法律约束(范文)

       论道德评价与法律约束

       在历史发展的数千年之中,道德与法律都作为调整社会关系和稳定社会秩序的工具,儒家有言“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不难发现,道德与法律存在临界点,因此,道德与法律都应找到自己的定位,各司其职,互补互融。道德与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应当携手合作。道德是对个体或集体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的高尚要求,而法律是对行为最基本的约束,在历史的发展进程中,法律与道德在社会治理方面是相辅相成,相互呼应的。

       道德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关系形成之后的必然产物,它以个体之间、个体与集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为基础,经过漫长的历史过程,通过人们自我意识的增强而形成道德在历史上的独特地位。从最初的风俗习惯,到独立的道德体系,是劳动关系的与生产力的发展一手促成的。

       道德在社会生活中主要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以及实现自我完善的一种重要精神力量,道德往往借助于道德观念、道德准则、道德理想等形式,帮助人们正确认识社会道德生活的规律和原则,认识人生的价值和意义,认识自己对家庭、他人、社会的义务与责任,使人们的道德实践建立在明辨善恶的认识基础上,从而正确选择自己的道德行为,积极塑造自身的道德人格。道德评价是道德社会功能中重要的一环,他通过道德评价来纠正人们在实践活动中的错误导向,协调人们之间关系的功效和能力。

       在中国古代,礼法和刑法分别对应如今的道德与法律。有“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之说,道德与法律在性质上是相通的,在适用功能上两者互补互融,在古代。有“出礼入刑”之说,说明在封建时代,道德与法律就存在临界点。

       由于道德与法律的侧重点不同,因此临界点的存在造成了两重后果,一方面,由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临界点,法律赋予道德一定的威势。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同时兼顾道德的功能。造成了法律道德化,即法律约束在临界点的表现是守法成了一种道德义务。

       法律在历史发展中,是道德的规范化,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和执行的一种行为规范,不同于道德的是它不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它具有明确的内容,一般只有触犯法律的行为才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而道德只赋予人们一定的义务,比如一个落水者,就道德而言,你有救人的义务,但没有索要报酬的权利。另一方面,法律是由国家保证实行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表现。比如古代的封建礼法和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是社会物质和生活条件决定的,是规范人们行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一种工具。

       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也与时俱进。先是道德的法律化,在社会关系的形成过程中产生的道德被国家的所有者加以利用,以道德为根基,侧重于立法过程,即通过国家意志的形式,使道德规范化,制度化。法律是对人的道德评判和法律裁断的最后依据,是社会关系中最基本的精神,它一方面细腻的对人的行为作出准则式规定,另一方面又对社会的其他方面作出理论上的抽象。道德是法律的补充,历史进程中不断的把道德规范化,使法律趋于完善。

       道德是有原先的氏族习惯发展到风俗习惯,进而发展到全面的、独立的社会道德体系,它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思想而做出行为。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人。另外,法律的广度远远高于道德,道德存在的领域基本都有法律的约束,但有些方面只有法律约束,如专门的程序规则等,道德的实施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力量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法律却是国家保障实施的。

       道德与法律又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是社会生产和社会关系的上层建筑,都是为了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同为调整社会关系和稳定社会秩序的两种工具,是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一方面,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即法律规定的是能维系社会秩序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欺诈谋取他人权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这类道德可通过法律广泛有效的在社会上传播,另一方面,法律是道德坚强的后盾,“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在道德解决不了的事情面前,法律可为其保驾护航。

       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所以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道德是法律处理的标准和推动力量之一。一方面,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另一方面。道德对法律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无法根据法律处理的。即“无法可依”的,道德对法律就起了补充作用。2022年10月13日下午在广东佛山发生的小悦悦事件想必直到现在还令人深思。两岁的小悦悦在家门口的巷子里玩耍,一辆迎面驶来的面包车猛然加速,将悦悦撞倒卷到车底。司机停了一下车,又加油门开走了,后轮再次从悦悦身上碾过。两名路人先后路过均对倒地的悦悦不理睬,接着悦悦被一辆小型货柜车再次碾压。之后5分钟往来的十余个路人均不闻不问,直到一位拾荒阿姨看到,把小悦悦抱到路边并找到她的妈妈。这件事情就道德来说,司机碾压一次还不自知,又重复第二次,十余路人见死不救,都应受到良心的谴责和道德批评,就法律来说除司机要受到法律制裁之外,法律却对见死不救的路人无可奈何,事后,社会各界向小悦悦捐款二十余万元,这是社会道德的体现,但小悦悦不治而亡之后,这二十余万元却惹来热议,就道德而言,各界捐款是给悦悦治疗用的,事后小悦悦父母拿出一部分捐款给需要的人,但就法律而言,二十余万元捐款在法律上说应属于悦悦父母,可以自由支配。在这件事上,我们看到,社会关系的处理上,仅仅是法律是不完善的,此时道德的调整功能就尤为重要,此二者相互协调,共同处理事情的结果才会让大多数人满意。

       所谓“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在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上,我们应秉持它们各自的属性,道德与法律相结合,处理问题相互协作,才能调整社会关系的契合度,维护社会的有序性,为建立健全的法治、德治社会服务!

第三篇:金融约束论

       金融约束论

       

       金融约束论的产生及其主要观点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受该国金融业发展状况的影响,而金融业的发展又受制于政府经济管理政策的选择,因此,政府可以通过对金融业的管理来间接影响经济发展。但是,政府对金融业的管理并不一定就能够对经济发展起到正面的促进作用,不恰当的金融管理政策甚至可能会阻碍经济的健康发展。对于一国政府的金融管理活动与该国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不同的理论从不同角度给出了差异很大的结论。如金融抑制论认为,政府对金融市场价格和数量的控制扭曲了资源配置,阻碍了经济增长。尽管从重视市场机制在经济发展中的基础调节作用的传统经济学理论的观点来看,金融抑制论毫无疑问应该是正确的,但在现实中许多国家在经济发展的实践中所走出的道路并不能够为这一理论提供更多的佐证,反而从另一个方面对其科学性提出了疑问。二战后到现在,东亚经济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东南亚的泰国、印尼和马来西亚等国家,以及中国的经济都得到了巨大的发展,而这些国家多多少少都存在着金融抑制现象,按照金融抑制论的观点,这些国家由于存在严重的金融抑制问题,经济不应该有飞速的发展,但是事实却恰恰相反。

       在这一背景下,以托马斯·赫尔曼、凯文·穆尔多克和约瑟夫·斯蒂格利茨为代表的经济学家于20世纪9O年代末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国情提出了“金融约束论”。他们认为,政府通过实施限制存贷款利率、控制银行业进入等一整套的约束性金融政策,在银行业创造租金,从而可以带来相对于自由放任政策和金融压抑政策下更有效率的信贷配置和金融业深化,对发展中国家维护金融机构的安全经营、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推动金融业发展的进程极为重要。金融约束的主要政策有利率控制和资产替代等,其中利率控制是核心。金融约束的本质是:政府通过一系列的金融政策在民间部门创造租金机会,即取得超过竞争性市场所能产生的收益的机会,这种租金能够促进市场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金融约束论”的核心观点是:提供宏观经济环境稳定、通货膨胀率较低并且可以预测的前提,由存款监管、市场准入限制等组成的一整套金融约束政策可以促进经济增长。

       

       对金融约束论的评论

       任何一种理论要想在学术界站稳脚跟,都必须经受住各方面的检验,金融约束论也不例外。作为对政府管制金融行为在经济发展中所起作用分析的一种理论,金融约束论一直都是人们议论的热点,对其进行批评和赞扬的观点比比皆是,在这里主要对其批评与肯定的观点进行评述。

       (一)对金融约束论的批评

       批评金融约束论的学者大多从其前提条件人手,对其进行分析。严格来讲,金融约束论要想成立必须满足三个基本条件:限制市场准入,在此条件下银行业充分竞争;限制直接融资,防止直接融资对银行信贷的替代;宏观经济环境稳定,通货膨胀率较低并且可以预测,从而保证实际利率为正。这三个条件在现实中都不可能完全满足。如果限制市场准入,许多中小银行将被排斥在市场之外,而先前进入市场的银行由于处于垄断地位,进而会失去金融创新的动力。结果将导致金融业缺乏竞争,反而会阻碍产业的健康发展。直接融资也不可能被严格限制,任何一个国家都需要融资渠道多元化,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政府不可能也不情愿对资本市场进行严格的限制,即使有所限制,也一定不会是长期的。另外,居民在进行投资时也不会选择单一银行信贷资产,这不符合理性的投资理念;同样,宏观经济也不可能一直保持稳定,通货膨胀率的上下波动也是经济运行的常态。由此可以得出结论:金融约束论的假设过于严格,现实中根本不能满足。因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现实来看。金融约束论都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

       (二)对金融约束论的肯定

       当然,也有学者从各个方面对金融约束论的科学性进行了论证。他们认为,世界上并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理论。任何理论都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依据假设的不现实性来对某一理论进行批评是不合理的。经济学分析中,衡量理论有效性的标准是看该理论的结论是否符合经济现实,而不是去衡量其假设现实性的大小。金融约束论的直接结论是政府对金融市场一定程度的直接干预是有效的,它显然得到了东亚经济快速增长这一事实的有力支持。即使东南亚金融危机后东亚经济增长速度放缓,也不影响金融约束论对特定国家一定时期的经济发展现象的解释能力。对于有观点认为银行业充分竞争是金融约束论成立的前提条件,而价格管制与银行业充分竞争又不可兼容,因此金融约束论的理论逻辑存在冲突,他们认为,金融约束政策恰恰是通过适当限制银行业的自由竞争来为银行制造租金机会,而限制银行业的自由进入与过度竞争是为了保证发现新储源的银行的租金不会因竞争而缩小甚至消失,这与适度的银行业竞争是并行不悖的。因此,对于金融约束论我们应该给予充分的肯定,而不应该妄加指责。

       

       对“金融约束论”的再认识

       评价一种理论,关键是看其观点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以极其严格的假设为前提。金融约束论对政府的金融管理政策在金融业和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做出了分析,从而丰富了经济发展理论。但是,由于种种制约因素的存在,这一理论对现实的解释及指导作用并不是很大,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金融约束论”的严格假设限制了该理论的现实意义

       虽然对理论的科学性进行评价时不能仅仅局限在理论的假设上,因为有许多理论的假设尽管十分严格,却并不影响其科学性,但我们也不能因此而放弃对金融约束论理论假设的分析。不同于其他一些只是单纯的逻辑推论而不涉及政策选择的理论,金融约束论的目的更多的是给政府选择金融管理政策时提供帮助,而这些政策是否真正有效,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它们究竟是否适应现实需要,因此,我们必须对金融约束论的理论假设进行仔细推敲。正如上文所述,金融约束论成立的条件主要有限制市场准人、限制直接融资和宏观经济稳定、通货膨胀率较低且可以预测。在这些条件中,限制市场准入和限制直接融资可以通过严格的管理来实现,但是要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和较低的通货膨胀率就比较困难了,因为宏观经济的稳定不仅受政府经济政策的影响,也受微观经济主体行为的制约,同时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还受国际经济环境的影响,单靠政府的力量很难保持一贯的经济稳定和较低的通货膨胀率。还有,正如有些学者所讲的,对市场准人和直接融资的限制是与经济发展规律相悖的,竞争和开放才是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此外,姑且不论这些限制政策的正面意义究竟有多大,单单这些限制政策后面所隐含的权力就会导致严重的寻租行为,紧接着是政府部门的腐败和政治法律环境的恶化,而最后必然是经济发展受挫。由此可见。金融约束论的理论假设过于严格,不太容易实现,更加严重的是一旦完全实现了这些假设条件,叉会给经济运行带来更大的阻力,这就极大地限制了其现实意义。

       (二)金融约束政策的选择和实施存在困难

       按照金融约束论的分析,金融约束政策主要有利率控制和资产替代等,其中利率控制是核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率是货币资金的价格,是引导资源合理配置最为重要的市场信号。一个国家的利率形成机制和运行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该国经济增长质量。但利率要想对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行发挥正面作用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引导资源配置的利率必须是市场利率,这也是目前许多国家都在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的原因之一。要想通过金融约束政策来促进经济的发展。就必须对利率进行控制。而在政府控制之下的利率本质上与市场运行规律相悖。与市场利率相背离的官定利率势必不能很好发挥引导资源合理有效配置的作用。同样。强制的资产替代实施起来也不是太容易,一旦真正有效的实施起来,则又可能会阻碍一国金融市场的平衡发展,给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由此可见,金融约束政策的选择和实施都存在困难。

       (三)租金对金融业发展及经济增长的作用究竟有多大

       赫尔曼等人认为,金融约束的本质是政府通过实施一系列的金融政策在民间部门创造租金机会。这种租金是指超过竞争性市场所能产生的收益,它能减少与信息相关的、妨碍完全竞争市场方面的问题。为银行创造“特许权价值”,还可以促使银行开展一些在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不利的业务,还能够诱导民间部门当事人增加在纯粹竞争市场中可能供给不足的商品和服务。事实上。金融约束论所说的租金本质上是政府为银行人为地创造一种特权,其关键在于政府通过一系列有利于银行业的金融管理政策来推动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的发展,进而通过金融业的发展来推动整体经济的发展。

       当然,金融业的发展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发挥积极作用的前提是金融业的发展状况必须是健康的,不健康的金融业只会阻碍而不会促进经济的发展。这里所说的租金在金融业的发展中究竟能够起到多大作用,至今仍是个疑问。必须看到,一个国家的金融业发展与否并不是只与政府行为相关,它需要很多其他的主客观条件。金融业本质上也是竞争性产业,如果金融业可以通过实施金融约束政策来创造所谓的租金从而促进其快速发展,岂不是说任何一个竞争性产业都能通过政府的特殊照顾而得到快速发展,因为金融业所体现的经济运行规律与别的产业并没有本质区别。西方发达国家在金融业发展的过程中并没有推行金融约束政策,但他们的金融业十分发达,而许多发展中国家大量推行金融管制政策,却没能推动其金融业快速发展。况且金融约束论是一些经济学家在20世纪9O年代根据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经验所总结出来的,这些经济取得巨大进步的国家多多少少采取了一些所谓的“金融约束”政策,但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这些政策在经济起飞和快速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因此,金融约束论的理论逻辑未必就正确,租金对金融业及经济发展的作用并不明确。

       

       金融约束论的结论

       经过对金融约束论的分析,可以得出金融约束政策必须要在一系列苛刻的假定条件下才有可能成立,在现实中不具有可操作性。金融约束政策想要达到金融深化的目的,实际上却更加限制了金融深化的进程,因此,金融约束论在我国是行不通的,它并不能保证实现经济改革的目标。有步骤地实行利率市场化,构建多方位、多层次的金融体系,完善金融功能,健全金融体制才是金融深化的可行路径。

       金融约束论的结论就是政府通过实施一系列金融约束政策可以促进金融业更快的发展,从而推动经济快速增长,其隐含的前提是政府可以有效地管理金融业,或者说政府可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事实上,政府并不比民间部门拥有更多的信息和更强的经济管理能力。在管理经济过程中,政府失灵问题同样严重,历史已经一次次证明政府过多参与经济管理的最终结果往往是阻碍而不是促进经济的发展。市场运行有其内在的规律,不是任何主观力量都可以替代和改变的。因此,金融约束论所提出政策的现实意义就很有限。

       但是,我们也不能因此就完全否定金融约束论,特定条件下金融约束政策对金融业发展和经济增长的确能够起到积极推动作用。虽然政府不能代替市场,并不是说政府的力量在市场运行中就丝毫不能发挥作用,主要是把握好一个度。可有一点是明确的,金融约束政策仅仅是市场的补充而不能取代市场,这一政策的实施也不是长期的,只是一个过渡,是特定时期的特殊政策,最终还是要由市场来解决问题。

第四篇:论警察权力的道德约束机制(定稿)

       江西警察学院 自学考试毕业论文

       题目:论警察权力的道德约束机制 专业:公安管理 学生姓名:郭程辉

       准考证号:

       010110300101

       指导教师:

       俞莲英 2022下(上/下)论警察权力的道德约束机制

       【内容摘要】警察权力作为构成警察职业生命的基本要素,警察权力具有扩张性和两重性,它既能作为警察保护人民、完成工作任务所使用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又可能因使用不当而成为危害人民,制约公安事业发展的消极力量。防止警察执法权力滥用及执法不公和执法腐败等现象的发生是十分必要的,道德约束作为一种重要的权力制约方式,是对警察执法进行制约的最后一道防线,进一步完善警察权力的道德约束机制,提高人民警察的个体道德是人民警察正确行使职权,完成自身工作和任务的重要保证。【关键词】警察权力;警察道德;道德约束机制

       警察权力是国家依法授予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职能所必需的职权,是人民警察行使职能的一种必不可少的手段,也是其执法活动的保障。因此,警察权力是一种国家依法赋予的职业权力。这也就是说,每位民警只要身居其位,就会自然获得这些权力。从这种意义上讲,警察权力是一种潜在的权力,即一种尚未变成现实的支配能力。众所周知,警察道德作为一种具有普遍必然性的“应当”关系,当人们意识到这种关系并加以总结、提炼和概括之后,就形成了警察职业领域特有的行为规范,对警察职业行为发挥着特殊的调节作用。而道德约束,是保证警察依法执法和公正执法一个重要的维度。对警察执法实行道德制约可弥补法律调整的不足,提升警察作为执法者应有的思想道德境界,自觉地做到依法执法和公正执法,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而且作为一种特殊的道德规范,警察道德制约机制是以其特有的调解方式来发挥其制约功能和作用。

       一、警察道德与警察权力之间的关系

       (一)警察道德与警察权力的共同作用 警察道德作为调节警察行为的特殊规范,对警察执法活动起着保障作用,它要求人民警察忠于宪法,服务人民,刚正不阿,执法如山,无私无畏,切实完成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任务。如果警察违背了警察道德的要求,势必影响公安工作任务的完成。因此,警察道德是警察完成自己职责的保证。警察权力也是警察实现职责的保证,有职责,就必须有相应的权力,职责是权力的前提和基础,权力是实现职责的保证。警察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人民民主专政的职能,国家必须依法授予警察相应的权力。警察如果没有必要的职权,是无法完成自己的职责的。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警察道德和警察权力的共同作用才能保障警察职责的正常行使。

       (二)警察道德与警察权力对警察完成工作任务的影响 警察道德规范是一种自律性的行为规范,警察作为道德的主体能够依据一定的社会道德要求,自觉自愿地以此来约束和控制自己的行为,遵守履行一定的道德规范。警察道德规范又是人民警察在警务活动中,必须遵循的道德行为准则和评判起职业行为是非、善恶的标准。所以警察是道德保障警察完成其工作任务的基本条件。警察权力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可以运用的一定手段和采取的必要措施。警察权力的内容包括行政管理权、刑事执法权、警械武器使用权、紧急状态处置权。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权力如此大、如此广,非常利于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完成其保卫国家、保卫人民的任务,所以警察权力是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完成职责的重要工具与手段。

       (三)人民警察执法行为需要其职业道德的约束 费孝通曾说:“法律是从外部限制人的,不守法所得到的罚是由特定的权力所加之于个人的。人可以逃避法网,逃得脱还可以自己骄傲、得意。道德是社会舆论所维持的,做了不道德的事,见不得人,那是不好,受人唾弃,是耻。”这形象说明了法律和道德对行为的不同作用。人民警察执法行为在受到法律外在强制性约束的同时还要受到来自其自身道德意识和道德义务的自律,执法过程中的滥用执法权行为会受到法律制裁,更重要是会受到自己良心的自责和来自社会舆论的谴责。道德作为保证社会有序运行的两维之一,能够有效的弥补法律规范的有限与不足。

       警察道德带有极强的主体自觉性与人格能动性。他能通过两条重要的途径来制约警察的权力,一是将体现时代精神和警察道德伦理思想、精神和气所体现的终极价值标准、评价原则和规范准则作为构成公安事业的精神基础,是其成为警察法律与其他监督形式的指导思想和规范力量,这样,警察道德就成为一切监督机制的内在依据,渗透在各种机制对于警察权力的制约作用中;二是通过警察道德教育与修养,是警察道德原则溶入人民警察的内心,变成人民警察的人格、品质与行为准则,从而发挥着其他警察权力制约机制无法发挥的所谓警察“内心的法”的威力。

       二、完善警察权力道德约束机制的基本要求(一)强调警察个体的道德修养

       警察提高个人道德修养主要是指警察在执法活动中,依照警察道德的原则和规范,自觉地进行自我教育、自我锻炼、自我改造和自我提高,以形成高尚的警德和达到更高的道德境界的活动过程。警察道德修养要求警察从社会和广大民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依据警察的道德原则和规范的要求,对警察的道德行为和品质进行自我省察与自我教育,在道德观念上进行趋善避恶的过程。因此,警察个体必须不断加强自身的学习,树立良好的道德意识,注重加强警察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和道德信念等方面的修养。(二)加强警察道德伦理制度建设

       警察道德不能完全依靠警察的精神自律,必须在其运行机制方面运用制度形式加以硬性规定。这就需要社会以制度的形式,建立一系列具体、清晰、有明确界限的职业道德规范。警察道德伦理制度建设是把一些警察道德规范和要求纳入制度体系之中,使之获得制度地位上的明确与认可,减少道德实施的随意性和人为性因素。加强警察道德伦理制度建设有两点需要重视:一是在警察伦理制度中特别突出警察的执法道德,如人性化执法、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等。二是建立相应的警察道德保障机制,如建立执法回避机制、执法道德激励机制以及道德监督机制等。

       (三)实行警察道德激励机制

       要充分发挥警察道德激励机制的作用,不能仅局限于对警察道德行为的奖优罚劣上,还应注重考虑警察的道德需要。警察的道德需要应成为实施警察道德激励的主要内容,具体包括受尊重的需要、公正的需要、情感的需要等。(四)健全警察道德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的监督制度仍然很不健全,公权彼此之间的制约和监督的力度不够,而且往往流于形式。社会层面的监督,因其势单力薄,也很难真正起到监督和制约的效果。对警察道德行为的监督,关键在于监督和被监督意识的培养和监督机制的健全。我们可以通过多种综合教育的手段,培养警察监督和被监督意识,提高警察机关内设督察的地位,加强督察组织机构建设,配齐配强督察人员,赋予督察相应的处置权力,明确督察工作职责,制定操作性强的督察工作实施办法,确保警察督察效果。

       三、完善警察权力道德约束机制的建议

       提高人民警察的道德素质得从人民警察所处的外部环境和人民警察自身两方面来统筹提升。人民警察所处的外部环境包括道德环境、政治法律环境,从人民警察自身方面来说包括警察道德教育、警察道德修养。

       (一)从外部环境来说,实行警察队伍的纪律奖惩制度和法律强制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全国各地要严格按照党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在全社会开展学习“八荣八耻”培养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培养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树立新时期的道德观,必须将“八荣八耻”走进内心,融化在自己的实际行动中。从而提高全民道德素质,在全社会营造一个好的道德环境。为孕育良好的警察道德提供先决条件。

       人民警察纪律是公安队伍统一意志、正确履行职责、提高战斗力而作保证,也是人民警察依法行政,不断改进和完善执法工作的需要。人民警察纪律奖惩是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规和内部章程,对人民警察给予一定的奖励和惩处。它是用公安行政的强制措施,对人民警察的行为进行正强化或负强化,从而在纪律奖惩所具有的引力和压力的作用下,促使人民警察忠于职守,恪守警察道德,顺利实现从他律向自律的转化。

       为此,必须建立和完善公安机关的纪律奖惩制度。首先,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准则等执纪依据。纪律奖惩必须有完善的法规依据,公安机关应在现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有关的规章制度,包括巡逻执勤制度、值班备勤制度、财政报告制度、学习训练制度、考核评比制度、写作配合制度等。另外应建立公安惩防体系,公安民警办案质量制度、公安政务警务公开公示制度等。其次,严格管理,加大奖惩力度。就是要严格管理,严格组织考察与内外监督。发现有民警有不良行为,不仅要从思想上进行严格教育,让其反省,写检讨,直至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再有触犯者,要革职查办,开除其一切职务。最后,强化监督机制,严格组织考察与内外监督。监督包括法律监督、组织监督、群众和社会团体监督等。公安机关在警务工作透明度提高的情况下,讲警务工作之余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有效监督之下。要充分利用媒体,及时人民群众的各种举报。立争杜绝人民警察队伍里各种腐败行为。在法律强制方面,在实行依法治警的同时,加强以德治警就显得尤为重要。加强以德治警对实施以德治国方略有着重要作用以德治国的成败取决于行政体系的道德化,而人民警察普遍的道德状况则是行政体系道德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首先,人民警察是公共行政的实施者,人民警察道德状况的优劣良莠,直接影响了政府职能的发挥和政府形象的树立;其次,人民警察是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是社会公众价值观念的聚焦中心,警察职业道德建设对社会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实施以德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道德修养,是推行以德治国的一项战略性任务。以德治警是贯彻和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加强和改进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当前,广大公安干警的素质是好的,这是主流。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队伍中还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部分公安干警思想上存在的错误认识。这些问题虽然发生在少数民警身上,但如果得不到切实解决,公安队伍就难以保持思想上的先进性和政治上的坚定性。究其原因,与体制、管理和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有直接的关系,而且有些人民警察道德失范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二)加强人民警察的个体道德教育和道德修养,完善人民警察个体的道德人格。

       在人民警察道德教育方面,首先,要提高人民警察的道德认识,树立其正确的警察权力观、公仆意识,有着正确的利益观,自觉接受党的监督,人民的监督;其次,得有意识的培养人民警察的道德情感,这需要文化坏境的熏陶,需要耐心的启发、点滴地积累才能奏效;接着锻炼其道德意志,这也就是要求人民警察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坚定地用道德行为动机战胜不道德的行为动机,也是要求人民警察能够排除来自自身的和外部的各种障碍,把道德动机付诸于道德的行为,并坚持到底。也就是确立了自己的道德信念,养成了自己的道德行为习惯。在进行警察道德教育时,得注意正面教育与必要的奖惩措施相结合,适当的时候可以开展些道德实践活动,另外也得讲典型的教育融于经常性的思想教育之中。

       在警察道德个人修养方面,马克思指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道德自律对人自身的完善和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在人民警察道德建设中,而人民警察道德的自律来自人民警察道德修养的程度,所以更应注重人民警察的道德修养。因此,根据人民警察道德修养的内容,我们可以把人民警察道德个人修养的内容相应地概括为:道德意识修养、道德情感修养、道德意志修养、道德信念修养和道德行为习惯的修养等五个方面。加强人民警察道德修养的方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学。即学习,自觉地、理智地提高文化素质和道德认识,通过学习,将人民警察道德规范的内容和实质升华为一种必须遵守的纪律,通过自身的内心体验,排除各种错误的观念和认识,形成自己正确的思维方式、政治信念和道德律令,然后以此为指导,处理和解决各类问题,并能动性地将人民警察道德规范的约束力从非强制性变为强制性,从自发性变为自觉性;通过学习,将自然和社会的发展规律,掌握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用之于公安工作实践,克服盲动主义,主观主义,并将规律、真理反作用于人民警察道德规范,提高人民警察道德规范的认知度和实施道德规范的自觉性。

       2、思。即思考、内省、开展自我批评。道德修养的内容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外部环境的改变而改变,随着社会的进步而进步。思考、内省、开展自我批评是一个完善自我的过程。内省就是自己在内心反省自己的言行是否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原则,是否符合人民警察道德,是否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通过内省和自我批评,并结合人民警察道德规范,不断修正内心道德规范标准,达到知耻而后勇的目的。

       3、慎。即慎独,防微杜渐。慎独,意思是说,不要认为无人看见或事情微小就可以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就是独自活动无人监督的时候,也要谨慎遵守道德,严格要求自己,不放纵自己。能够严于律已,从小处要求,坚持原则,反腐防变,警钟长鸣,形成良好的道德习惯。

       4、坚持“四自”。坚持“四自”,即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重,就是尊重自己的人格,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珍惜自己的名誉;自省,就是经常自我反省、自我省察。换句话来说,就是经常反省自己的思想和行为,辨察自我意识和言行中的善恶是非,严于自我批评,及时改正自己的过错;自警,就是自己警告和告诫自己,时时刻刻不忘记原则、真理及道德规范;自励,就是自我鼓励和鞭策自己。毛泽东同志早就批评过“不求无功,但求无过”的工作作风。作为人民警察,不要因为怕犯错误而什么也不干,什么也不肯干,而是应当主动进取,积极开拓,勇于创新。自励既体现了对公安事业的雄心壮志和必胜信心,又体现了脚踏实地,敢闯敢干的新时期的人民警察的行为风貌。

       人民警察道德要求人民警察具有鲜明的政治立场,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尊严,忠于祖国,维护宪法,听党指挥,通过提高人民警察执法的公正性,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通过提高人民警察的道德素质,加强公安队伍的战斗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只要每位人民警察都能严格按照人民警察道德要求严格要求自己,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勤勤恳恳,刻苦钻研,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培养出良好的职业情感,磨炼出坚强的职业意志,形成良好的职业习惯,在工作中施展才华,建功立业,在为人民服务的过程中使自己思想得到充实,就能掌握好手中的权,用好手中的权,杜绝权力负效应的发生,促进权力正效应的发生,能成为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的人民警察。参考文献: [1] 杜晋丰,高德原,周永玲.警察伦理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22年5月第二版 [2] 邓国良.解读警察滥用职权行为.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22第三期 [3] 王宏宇.论人民警察道德规范体系的完善.公安研究,2022年02期

第五篇:食品安全需要法律与道德的双重约束

       食品安全需要法律与道德的双重约束

       食品安全事关民生,事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和谐。当前,正值“两节”、“两会”来临之际,食品安全更应引起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

       为确保食品安全,我区近年来狠抓综合监管,把控源头关,强化联合执法,重点整治农产品安全、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畜禽屠宰、药品经营、酒类流通管理等环节,把重点整治与专项整治、日常监管、长效机制建立相结合,食品安全事故大幅下降。

       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进程中,各种利益的博弈必将滋生更多的食品安全陷阱。2022年,全区的综合执法检查中,仍然查出部分假冒伪劣食品、“三无”过期食品、病死猪肉(含瘦肉精猪肉)等。如何有效加强食品安全,保障民生,笔者以为,应强化法律与道德层面的双重约束。

       “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是保证食品安全的基本前提。2022年6月1日颁发的食品安全法,是一部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重要法规。相关职能部门应在全区范围内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法的宣传,促使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对照法律规定安排生产经营活动,充分考虑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确保源头食品和市场流通环节安全。

       同时,职能部门还应先知先觉,加大投入,进行科学高效检测,严防违法违规使用食品添加物质和包装、运输、销售等环节形成的污染,杜绝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法律的意义在于有效执行,对那些唯利是图、以身试法的生产经营者,要坚决依法打击,彻底改善群众的食品消费环境。只有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消费者共同努力,使法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食品安全才能得到切实保障。

       法律作为外在的“他律”制度约束,是自外而内,道德作为内在的“意志自律”是自内而外。因此,在强化法制确保食品生产经营安全的同时,更应该在社会上倡导普遍的道德价值标准,加大教育督促力度,强化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和个人的社会责任感,让他们认识到,生产加工销售有害食品不仅不能给自身带来利益,反之还会给自己经营的事业带来毁灭性的打击,更会对社会和他人生命财产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当前,我区在食品生产加工领域推行“承诺制”就是一种有效的道德约束手段,应不断创新形式,丰富内涵,切实引导和提升经营业主的综合素养。

       作为食品安全法保障对象的广大消费者,应倡导理性消费。贪图便宜、跟风消费是食品安全的大敌。在日常消费活动中,消费者应牢固树立质量安全意识、法律意识,认真了解食品安全法,对照法律规定学习一些必要的、简便易行的食品安全检验办法,拒绝购买和食用不安全食品。这既根除了不安全食品的生存土壤,又很好地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一个国家要法制与德治结合才能和谐昌盛,推而广之,一项事业,一项工作的成败依然难离其理。有了法律与道德的双重约束,食品安全才能得以保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才将得到有效保障。

       食品安全的道德与良心 食品安全的道德与良心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的事够大的了,难怪近期报导的福建省污染死鱼事件引起这么大的轰动和关注。人们关注的不单单是这一起死鱼事件,而是全民都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前些日子有一幅关于食品安全的漫画,画的是某菜市场摊位前挂满了放心菜、放心肉、放心面、放心米……众多的标语,顾客看后茫然不知所措,不知买什么放心了!如今吃什么放心呢?可以说什么都放心,因为是经过了检验发了证才准入上架的,还有专门的管理人员。也可以说是吃什么都不放心,因为有些检验和管理人员就叫人不放心。还是养生专家说的好,“什么都吃,适可而止”。要活命就必须得吃,吃是为了活命,不能因为吃而丧命。还是百姓说的好,你不要老吃一样东西,每样东西都不要多吃,就是有害,只要不是剧毒,也不至于被毒死!

       看来,老百姓不能不吃,但吃又担惊受怕,怎样才能放心呢?这要靠全社会做工作。最基本的一点是要进行全民的道德教育,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良心教育。从近年发生的几起最不安全的食品事件或有毒食品事件看,都是人为所致,是为谋利而有意为的,明知有害,却故意填加。如轰动一时又死灰复燃的三聚氰胺毒牛奶,叫老百姓人心惶惶的毒九菜、毒黄瓜、毒大米等等不都是明知有毒而又填加的吗?近期冒出来的地沟油、烤鸭油,不也是为谋利而不顾他人的性命吗?至于死鱼、死猪、死鸡等等上市场更不是什么新鲜事了。做这些事的人,不是没有知识,也不是不知道人吃了有害,而是如百姓所说,是他的良心叫狗吃了,所以才做出伤天害理的缺德事。只有把这个德给他找回来,叫他有了德性,有了做人的良心,才能醒悟,不说立地成佛吧,也可以痛改前非呀!

       管理者也有个道德问题。食品管理涉及多部门,部门的管理人员,是否真的按有关规定去行事呢?可能都会说:不一定。是的,总有人置法于不顾,明知食品有毒或不达标,却开了绿灯,让有害食品流入市场,上了餐桌。不言而喻,这个流程是有偿的,或说是有偿服务。这样的管理人员,职业道德已沦失,可以说也是丧尽天良,应该通过社会舆论呼唤良知,叫良心受到谴责,接受道德法庭的审判!

       过去批判奸商和资本家是唯利是图、谋财害命,现在这些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的人们不也是为了利而谋财害命吗?过去有个道德法庭的相声,专门审阴沟里见不的人的丑恶事,现在是不是又该开庭了!

       食品安全是道德问题?

       据9月16日新华每日电讯报道,9月15日,最高法院等4部门发出通知,要求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通知要求,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分子,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要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彻底剥夺犯罪分子非法获利和再次犯罪的资本;与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的职务犯罪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食品安全问题频出,已经成为公众的最大“心病”。不久前,《小康》杂志社联合清华大学媒介调查实验室,在全国12个城市开展公众安全感调查。结果显示,食品安全以72%的得票位居公众最担心的安全问题之首,其中超过半数的人表示,会经常因为吃的问题而焦虑。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央对食品安全高度重视,成立了高规格的食品安全委员会。此次通知中,更是把食品安全提升到“加强党的执政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并为此再出“重拳”。

       然而,食品安全的产业链很长,司法所维护的只是最后一道防线,而且往往是事后救济。严刑峻法,对违法犯罪固然有震慑作用,但也不能高估。三鹿奶粉事件中,两人被判死刑,掌门人田文华被判囚终身,一个如此知名的企业轰然倒地,教训不可谓不沉痛。但随后,同样在乳品行业,三聚氰胺魔影再现。执法的威慑力,跟法律的严厉程度不一定正相关,还要看其他两个方面,一是违法行为被揪出的几率是多大,二是能否对所有违法犯罪者一视同仁。

       发现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能只靠人民群众用身体去检验,不能只靠司法的事后救济,这样经济、社会成本都太高。及时发现问题,只能靠逐步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可信赖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和体系。近期的金浩茶油事件等,暴露了监管部门在态度和标准上的双重缺陷。在食品安全方面,西方国家也曾经历了一个由乱到治的过程,借鉴其先进经验,可以少走不少弯路。

       不过,任何标准都有局限和滞后性,等到被监管发现,一般已酿成比较严重的后果。食品生产的产业链很长,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出现问题。在食品中添加的,很多是不在现行标准中的非法添加物,比如三聚氰胺、吊白块、一滴香等化工品,压根就不应该出现在食品中,因此,监管有很大难度。连权威的食品安全专家都认为,食品安全问题,“说到底是一个道德问题”。

       保障食品安全,缓解人们“吃的焦虑”,也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严格的司法,需要完善的监管,也需要提高道德水平,建立起市场经济赖以生存的基本信任。因此,建设食品安全体系的过程,也是抵制道德溃败、重建社会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