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篇:河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22年03月28日 15时27分68

       1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 民族民政

       “水库移民”

       “扶持基金”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政府移民办关于印发《河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财办农[2022]1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移民主管机构:

       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22]5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22]29号)的相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移民办制定了《河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河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依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22]5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22]29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是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各省辖市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数,2022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按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2022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按原迁人口核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对2022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符合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22年7月1日起再连续扶持二十年;对2022年7月1日后搬迁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连续扶持二十年。

       第三条 根据省政府核定的后期扶持移民人数和国家规定的扶持标准,省财政厅会同省政府移民办核定各省辖市(有关县市)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额度。

       第四条 分配给各省辖市的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由地方政府包干使用。能够将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直接发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或采取发给个人与实行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直接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活补助的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各省辖市移民主管机构,于每年12月1日前将审核的下年度移民人数,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上报至省政府移民办。省政府移民办审定后,于12月20日前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审定的移民人数于12月31日前下达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支出计划,并根据中央资金下达情况分批拨付资金。

       直接发放给个人的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按照县级移民机构提供的移民名册、补助标准和备案的移民个人账户,实行由财政直接支付到银行,再由银行直接划拨到移民个人存款账户的管理办法。具体实施按照省财政厅、省政府移民办制定的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发放办法执行。因移民后期扶持对象减少形成的基金结余,用于当地移民项目扶持,并应在报送次年补助额时予以核减。所扶持项目应报省政府移民办审核批准。

       (二)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群众生产生活困难的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由移民主管机构制定具体的年度实施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政府移民办。省政府移民办按照有关移民项目管理办法提出初步审查意见,送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联合下达年度计划和投资预算。

       第五条 各省辖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移民管理机构,依照分配给本地区的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和省政府移民办批准的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年度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收支预算,年终编制决算。移民主管机构负责编制移民人员基本情况表,财政部门负责编制预决算,并将预决算报省财政厅和省政府移民办备案。

       第六条 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应严格按照预算安排使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七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切实加强对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的财务管理,设立专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专门财务会计人员。地方移民管理机构应建立移民个人或家庭档案,以及对移民发放资金的账册和账户,确保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按规定用途使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八条 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省辖市(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应在每年一季度截止前,将上年度基金使用情况书面报送省财政厅和省政府移民办。

       第九条 各级财政、审计和移民管理机构应按职责分工,加强对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拨付、使用的监督和管理,根据需要对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稽查,以确保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后期扶持标准、对象和期限,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后期扶持基金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各省辖市可根据豫政[2022]57号和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政府移民办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原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篇: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2-07-13 17:50:33来源::

       省财政厅、省移民局关于印发

       《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财社发[2022]108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移民管理部门:

       现将《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OO六年十二月九日

       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移民安置工作和库区、移民安置区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22]17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22]20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22]2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22]5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是指为扶持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生产生活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使用范围

       第三条 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主要用于符合省政府规定的全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的生活补助和项目建设。对2022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22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22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再次搬迁的移民只能享受一次后期扶持。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依据省核定的人数,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四条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要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和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扶持范围和扶持方式使用,其中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

       1、用于移民发展有市场前景的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林果业、水产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和运销业等项目;

       2、用于移民安置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路、生活用电、人畜饮水等项目;

       3、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移民后期扶持的其他支出。

       职责分工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会同省移民局审核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监督检查等。

       省移民局依据国家核定我省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数额和我省移民后期扶持规划,负责核定全省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数,配合省财政厅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和决算报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移民后期扶持涉及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领导,同级财政和移民等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

       计划管理

       第六条 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申报。各级移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经批准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本地区下一后期扶持资金支出计划,于当年10月底之前报省财政厅和省移民局。

       第七条 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必须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中央下拨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直接进财政专户,省级财政对省移民局提供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后,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市(州)、县(市、区)财政国库。相关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根据省财政厅、省移民局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直达个人或项目建设单位。

       使用管理

       第八条 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直接发放到个人的,委托银行采取一卡(本)通的形式,实行社会化发放;实行项目扶持的,项目建设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实施政府采购。地方移民管理机构应按照要求建立移民个人或家庭档案以及移民资金发放帐册,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拨付资金。

       第九条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应严格按照预算安排使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继续使用。

       第十条 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存款利息纳入后期扶持基金统一管理,只能用于移民后期扶持。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移民部门于每年终了60日内,向当地政府和上级财政、移民部门报送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决算、计划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移民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后期扶持资金。如发现已拨付的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问题,财政部门可将已拨付资金收回或停拨资金。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移民主管部门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足额安排,不得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中列支。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范围、标准、对象,以及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单位及责任人,要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 则

       第十五条现行库区建设基金并入完善后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现行的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并入库区维护基金,具体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和移民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和省移民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移民局解释。

第三篇:河南省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txt每个女孩都曾是无泪的天使,当遇到自己喜欢的男孩时,便会流泪一一,于是坠落凡间变为女孩,所以,男孩一定不要辜负女孩,因为女孩为你放弃整个天堂。朋友,别哭,今夜我如昙花绽放在最美的瞬间凋谢,你的泪水也无法挽回我的枯萎~~~

       河南省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22年02月02日 16时09分1

       51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 民族民政

       “水库移民”

       “后期扶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2022]2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四日

       河南省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小型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22]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

       [2022]123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22]5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2]109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后期扶持基金是国家为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和其他在建扶持项目后续资金投入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后期扶持基金从我省区域内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外的全部销售电量中每千瓦时提取0.05分资金筹集解决。

       第四条 后期扶持基金从2022年6月30日起开始征收,以6月30日抄见电量计征。

       第五条 后期扶持基金由省电力公司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按季上缴省国库。省财政按代征额的2‰付给其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在后期扶 持基金的预算支出中安排,由省财政支付给省电力公司。代征企业不得在代征收入中直接提留代征手续费。

       第六条 省电力公司应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申报上季度实际销售电量和应缴纳的后期扶持基金。省财政厅据此向省电力公司开具统一印制的征缴后期扶持基金《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省电力公司应于每季度首月20日前按照省财政厅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规定的缴款额,足额上缴资金。

       第七条 省电力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代征的后期扶持基金,不得延期缴纳。如发生延期缴纳,省财政厅应催促其尽快缴纳基金,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2‰的标准加收滞纳金。

       第八条 省电力公司代省财政征收的后期扶持基金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减免后期扶持基金。

       第十条 各省辖市的小型水库数量和库容以省政府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2年6月30日核定的数据为准,不再调整。各省辖市的投资额度由省政府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根据核定的各省辖市小型水库的数量和库容总量统筹确定。

       第十一条 后期扶持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库区、移民安置区人畜饮水、农田水利、道路交通、医疗卫生、规划设计、技术培训、监测评估以及移民实施管理费用等。

       第十二条 后期扶持基金实行项目指南制度,并参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办法,实行报账制。每年年初由省财政厅和省政府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上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情况联合下达项目指南。项目县财政部门和县级移民机构根据项目指南将各项目筛选论证后,逐级联合上报至省财政厅和省政府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和省政府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上报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并根据确定的项目下达资金。

       第十三条 后期扶持基金纳入省财政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103类01款04项库区建设基金收入,作为省财政固定收入科目,反映后期扶持基金收入;支出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213类03款22项库区建设基金支出,作为省与地方共用支出科目,反映省和地方用后期扶持基金收入安排的支出以及向省电力公司支付的代征手续费。

       第十四条 各省辖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移民管理机构,依照下达给本地的后期扶持基金和移民扶持规划编制后期扶持基金收支预算,年终编制决算,并将预决算报省财政厅和省

       政府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后期扶持基金应严格按照预算安排使用,年终结余结转下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切实加强对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的财务管理,设立专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专门财务会计人员。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建立小型水库移民项目实施档案,确保后期扶持基金按规定用途使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审计和移民管理机构应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后期扶持基金拨付、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需要对后期扶持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确保后期扶持基金合理使用。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后期扶持基金征收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后期扶持基金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政府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四篇: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企[2022]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促进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修订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并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2022年10月19日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大中型水库库区(以下简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22]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结余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国发〔2022〕17号文件规定筹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每年按照国家核定的农村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扶持标准,分配各省(区、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后结余的资金。第三条 结余资金使用方向:

       (一)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具体包

       括:

       1、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建设。

       2、农村饮水安全、沼气、交通、供电、通信广播等基础设施建设。

       3、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

       4、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5、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职业教育。

       6、有市场前景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旅游业、加工业、服务业等生产开发。

       7、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二)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因不可抗力发生的临时性、突发性等事件应急处置补助支出。

       (三)解决水库移民突出问题补助支出,包括解决水库后靠移民避险搬迁补助支出、特困移民解困补助支出等。

       (四)地方实施后期扶持政策专项工作经费补助支出。

       (五)国家级移民管理机构成立之前,中央实施后期扶持政策专项工作经费。

       (六)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 中央财政拨付给地方的结余资金,由地方政府结合其他渠道资金统筹安排使用。第五条 结余资金的分配:

       (一)地方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专项工作经费补助支出,每年3亿元。具体按照《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

       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22〕303号)的规定安排使用。

       (二)中央实施后期扶持政策专项工作经费,每年根据实际工作量核定。具体由水利部(移民局)根据全国水库移民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安排,向财政部报送专项经费预算,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按程序拨付水利部(移民局)。

       (三)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因不可抗力发生的临时性、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补助支出,每年3亿元。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因不可抗力发生临时性、突发性事件时,由相关省(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移民管理机构,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提出申请,由水利部(移民局)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审核下达补助资金。

       (四)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支出。

       (五)扣除上述

       (一)、(二)、(三)、(四)项支出后的剩余部分:①75%用于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具体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按照各省(区、市)经核定的农村移民人数及对全国统筹后期扶持资金的贡献情况,切块分配各省(区、市),分配公式为:

       某省本

       可分配上全国

       某省上年移民数

       某省上年上交后扶基金

       =

       ×(———————— ×65% —————————— ×35%)。分配结余资金

       结余资金总额

       全国上年移民数

       全国上年后扶基金

       ②25%用于解决水库移民突出问题。具体由相关省(区、市)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报送解决突出问题方案,由水利部(移民局)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对有关方案审核

       批复后,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按照有关补助标准下达补助资金。

       第六条 结余资金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0149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收入”;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支出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82202基础设施建设与经济发展”,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支出列“2082299 其他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支出”。

       第七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结余资金的财务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督促有关单位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结余资金的使用单位应接受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监察、水利、移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第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结余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案。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22〕37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河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大中型水库库区(以下简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22]3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结余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规定筹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扣除对移民的直补资金后,分配我省的结余资金。

       第三条 结余资金使用方向:

       (一)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具体包括:

       1、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建设。

       2、农村饮水安全、沼气、交通、供电、通信广播等基础设施建设。

       3、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

       4、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5、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职业教育。

       6、有市场前景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旅游业、加工业、服务业等生产开发。

       7、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二)解决水库移民突出问题补助支出,包括解决水库后靠移民避险搬迁补助、特困移民解困补助、人均0.5亩耕地以下增加生产资料补助和水上漂移民搬迁安置补助等支出。

       (三)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因不可抗力发生的临时性、突发性等事件应急处置补助支出。

       (四)地方实施后期扶持政策专项工作经费补助支出。

       第四条 结余资金的分配:

       (一)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支出。具体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政府移民办公室,依据各省辖市、直管县(市)经核定的农村移民人数,切块分配各省辖市、直管县(市)。

       (二)解决水库移民突出问题补助支出。具体由省辖市、直管县(市)移民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向省政府移民办公室、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报送解决突出问题方案,省政府移民办公室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上报国家相关部委审批。省财政厅根据批复意见,会同省政府移民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下达资金。

       (三)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因不可抗力发生的临时性、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补助支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因不可抗力发生临时性、突发性事件时,由相关省辖市、直管县(市)移民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于每年8月底前向省政府移民办公室、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省政府移民办公室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上报国家相关部委审批。省财政厅根据批复意见,会同省政府移民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下达资金。

       (四)地方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专项工作经费补助支出。专项工作经费补助的分配和管理按照《河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豫财企〔2022〕29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

       (一)项目确定要坚持民主程序,尊重和维护移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公开透明,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移民群众的监督。项目承建单位的确定及工程物资的采购,按招投标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各地应严格按照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项目指南等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立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和建后管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报省财政厅、省政府移民办公室备案。

       (二)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资金由县(市、区)财政部门专账核算、统一管理。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计划和施工进度,提出用款申请并提供拨款凭证,报县(市、区)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拨付。应提供的拨款凭据包括:项目资金文件、实施方案、工程预决算、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实施单位与承建单位签定的工程合同(协议)、招标或政府采购文书、竣工验收报告(含工程决算报告)、承建单位开具的税务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等。第一次可按不超过财政资金总额的30%拨付项目启动资金,工程完工可按照不高于工程合同金额的10%预留质量保证金,验收合格后将预留保证金及时拨付完毕。

       (三)当年项目建设未完成的,资金结余应结转下一继续用于原项目建设。项目完工后仍有结余资金的,可结合下一项目安排情况,继续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项目竣工验收应由上级移民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单位组成联合验收组,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验收。参加验收人员应在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保证验收合法真实。

       第六条 结余资金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149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收入”;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三)项支出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82202基础设施建设与经济发展”;第(二)项和第(四)项支出列“2082299 其他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支出”。

       第七条 省财政厅拨付给各省辖市、直管县(市)的结余资金,各地可结合其他渠道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第八条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结余资金的财务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督促有关单位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结余资金的使用单位应接受财政、移民、水利、发展改革、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

       第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结余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政府移民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办农〔2022〕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