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的法律价值和意义

第一篇:醉驾入刑的法律价值和意义

       醉驾入刑的法律价值和意义

       摘要:

       今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已经实行,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这意味着酒驾入刑,醉酒驾驶将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那么醉驾入刑的法律价值和法律意义是什么呢,本文将着重分析醉驾入刑的法律价值和法律意义。

       关键词:醉酒驾驶;醉驾入刑,法律价值;意义

       一. 醉驾入刑实施情况

       “醉驾入刑”实施以来,全国各地都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消息,“仅就五一”期间,全国道路交通情况平稳,未接到发生严重拥堵和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报告,酒后驾驶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双下降。

       这一个多月以来,,因醉驾被诉甚至被宣判的案例开始不断出现和增加,大量的醉驾案件将进入了司法程序。自5月5日下午,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公开作出判决,醉驾者侯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后,这起案件成为“醉驾入刑”实施以来,河南省乃至全国首例涉及醉驾的宣判案例后。全国各地都出现了醉驾被捕的案例,其中不乏高晓松醉驾案,公务员醉驾,白领醉驾等具有示范性的醉驾案例,可以说,醉驾入刑一个多月来,无论是醉驾的减少还是对社会产生的良好反应来说,都取得了巨大的法律成效和社会效果。

       态度决定一切,全国各地警方,检方和法院都对醉驾者采取了一些刑事拘留措施,有的进入了审判阶段,这样的执法态势很好。目前的这种多元、严格依法办案的态势应该保持,只有这样才能震慑不法醉驾分子,才能从根本上杜绝酒驾行为,在法律层面解决它,才能从根本上保护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二. 醉驾入刑的法律意义和价值

       经济越来越发展,汽车也越来越多,可人的素质并未与经济同步增长,经济处罚、拘留不足以震慑酒后驾车,据有关部门统计数据显示据报道,2022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38351起,造成67759人死亡、275125人受伤,其中因酒后驾车而导致的死亡人数平均每年以7.3%的速度增长。尽管公安部门不断治理,醉驾和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仍屡禁不止,目前,交通事故已经成为危害社会发展的全球公害,立法将醉驾定性为犯罪行为顺应了公众“平安出行”的诉求。

       由于中国酒文化盛行,简单的经济处罚或者拘留已经不足以震慑酒后驾车、城市飙车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行为。因此,只有通过立法将醉驾定性为犯罪行为,才能有效打击酒后开车。

       (一)醉驾入刑在有关醉驾执法层面的意义和价值

       自今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开始实施。为与其相衔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删去了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人拘留的规定。醉酒驾车将被拘役。更严重的是,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酒后驾车肇事者会被终身禁驾。1.酒驾肇事终身禁驾

       自今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将开始实施。为与其相衔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删去了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人拘留的规定。醉酒驾车将被拘役。更严重的是,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酒后驾车肇事者会被终身禁驾。2.两次酒驾吊销驾照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从200元以上500元以下提高至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改为6个月;因饮酒后驾 1

       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拘留和2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醉驾吊销驾照五年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还增加了15日拘留的处罚,将罚款从500元提高至5000元;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4.醉驾可能被解除合同

       “醉驾”正式定为刑事犯罪,可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届时醉酒驾驶要承担刑事责任,最长可处6个月拘役。“醉驾”入刑,醉酒司机就是犯罪,无疑会影响当事人一生。《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这就意味着,如果公务员醉驾被判拘役,就面临被开除公职。《劳动法》第25条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凡因醉驾构成刑事犯罪的,可能会被企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律师法》第49条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5.学生醉驾终身禁考公务员

       醉驾者若为在校学生,那么他将永久失去报考公务员的资格。在公务员招考中也明确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报考。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30条之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驾应属故意犯罪,这也意味着,党员如果醉驾被判刑也将被开除党籍。6.公务员醉驾或被开除

       刑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时提出,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驾”是否犯罪?又该如何处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时,围绕这些问题再次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有委员认为,醉驾即入罪,而国家公职人员在犯罪后一般都会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这样对公务员来说“后果很严重”。也有人认为,公职人员更应模范遵守法律。

       (二)醉驾入刑的司法意义和价值

       1.设立“危险驾驶罪”提高了肇事者的违法成本。按照当前的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一般最高为3年有期徒刑,只有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处最高为7年有期徒刑的刑罚,更不消说“扣车”、“吊照”、“扣分”和“行政拘留15天”等警戒性措施。这样的处罚成本,不足以震慑肇事者和警示旁观者。同时,增设“危险驾驶罪”也显示出我国刑法理念从以“结果犯”为主处罚向以“行为犯”为主处罚的转变,让“危险”的预期时刻提醒着行为人,有利于刑法预防功能的发挥。

       2.设立“危险驾驶罪”有利于肇事伤人的处罚公正。2022年的张明宝酒驾案和胡斌飙车案同属“危险驾驶”行为,但前者被法院以“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后者则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由于评判依据不一致,导致“同案不同罪”、“同罪不同刑”的现象发生。

       3.设立“危险驾驶罪”既综合平衡了“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畸轻畸重的量刑标准,也填补了我国刑法的一项短板,有利于司法部门对肇事伤人处罚的客观公正,从而促进司法公平公正。

       (三)醉驾入刑的法治意义和价值

       2022年05月17日从公安部公布,自《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以来,从法律执行情况看,各地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目前646件案件已经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占案件总数32%。

       2022年5月23日,最高检通过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白泉民表示,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至检察机关的醉驾案件,经检察机关查明,案件的醉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会一律按照法律程序办理,该批捕的批捕,该起诉的起诉。对于醉驾情节轻微案件,会按照刑法修正案

       (八)及相关法律上的条款起诉,不会存在选择性。最高法、公安部、最高检以上就醉驾入刑分别表态,表现出可喜的宪政法治意义。

       宪政是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政治,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社会政治运行的状态或过程.。目前在依法治国方略框架下,中国的宪政在中国特色的健康发展之中。对于“醉驾入刑”命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职能性质的履责表态,亦具有了宪政意义的积极层次。经由醉驾入刑议题,导引出此波的发酵式全国大讨论,不仅使人们认知了讨论平台的时代性和对社会普遍性问题的大辩论之理性,而且对于社会危害性的醉驾行为基于被害方的不特定性及与每位公民的咫尺相近性使之此波辩论尤为期望甚深。

       难能可贵的是,专司包括危险驾驶罪在内刑案的侦查、公诉、审判的高层职能部门从基本法律规定的职能角度,积极予以辩论意义的表达,使得此波辩论客观上获得了宪政意义导向的评价。在单独议题讨论上,公安部最高检分别就涉嫌危险驾驶罪案的“一律立案侦查”和“不存选择性”的依法公诉的表态,实为正常不过的履行法定职责,而对于最高法的表态关注过甚。其实最高法的表态,也是正常的法定职责履行,但因个案的司法活动的细微复杂性,使得舆论关注更多地包含了对危险驾驶罪等刑案四百多个罪名的司法解释成为普遍性的渴求式期待。

       由此而呈现的宪政意义上的大辩论状态,是法治社会下官方表态民间热议公民参与舆论关注多方关切的一副现代“清明上河图”景象,其中的积极法治意义正逐渐走向突出。

       (三)醉驾入刑的社会价值

       醉驾入刑的另一重意义,在于从法律的角度促进和提升了国民规则意识和法律的提升。恶性交通事故频发,让人们对醉驾等行为深恶痛绝,但“醉驾”该不该入刑,一直存在争议。一些人的观点是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醉驾入刑似有打击过度之嫌。但事实上,道德与法律彼此绝缘的两种社会规范,当某一种行为上升到足以危害他人生命的时候,就必须要由最严厉的法律——刑法来制裁。更重要的是,首先素养和规则意识的提升,也不能单纯依靠个人的自律,还必须要有外在的法律和制度的倒逼。杭州“胡斌案”,成都“孙伟铭案”、南京“张明宝案”,以及河北的“李刚门”,无数血淋淋的事实告诉我们,放任国民规则意识的自我发展,只会走向危险的境地。因此,本次醉驾入刑对于国民的法律意识的培养和规则意识的提升无疑是巨大的,社会价值难以衡量,只有公民的法律意识提升了,道德素质也才会相应的逐步提高,这样才能让立法产生更大的社会价值,从而为法治建设而服务。

       醉驾入刑是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法制体现,体现了法律对生命的尊重,有利于进一步唤起人们对生命的尊重,是依法治国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体现了法律的规范性和引导性,有利于增强人民的法制观念,有利于实现人车和谐,社会和谐。

       三. 醉驾入刑要求贯彻理性司法观念

       在法治建设过程中,我们应当根据修正案的立法本意和司法原则,刑事政策走向及社会形势的要求,深入探讨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动机与目的,去体会和理解司法的价值取向。而无疑地,醉驾入刑促进了理性司法观念的发展,同时也要求严格贯彻理性司法理念。

       其一,审理醉驾案件必须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原则。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实现刑事审判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职能作用。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减少对抗、促进和谐,最大限度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这就表明,要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必须坚持区别对待。醉驾入刑虽然从立法角度实行的是双罚制,即主刑与附加刑并用,但主刑却选择了最短刑的拘役刑种,本身即具备当宽则宽的刑罚要求,如果在这些条件下认真悔过,可以扩展“从宽”的幅度,不一定非选择刑罚方法不可。

       其二,审理醉驾案件必须考虑社会生活的现实倾向。一方面,中国人的尚酒习性积淀太深且习酒群体比重过大,纠正这种积习,如滴水穿石,短期很难见放。醉驾入刑仅为制裁手段,彻底扭转生活倾向、教育人们改掉不良习性,才是司法之真谛。另一方面,中国的驾驶人员几乎十人八酒,不单是好酒,其生活压力之大、生活单调之烦及工作疲累之苦,也是嗜酒的重要原因。一个国家面对两亿多驾驶人员,且每个驾驶人员都承担着养家糊口的生活重担,光靠刑罚手段很难奏效。如果凡是醉驾即判刑入狱,至少要在全国增加一倍的关押场所,这不单对醉驾者及其家庭是灾难,对于国家而言更是灾难。因此,司法必须为国家分忧,为社会把脉,坚持理性司法。

       其三,审理醉驾案件必须考虑当今刑罚的国际走向。时下国际刑事司法的走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废除死刑的呼声极高。全世界目前已有95个国家从法律上废除了死刑,而且已有46个国家在10中没有执行过死刑。我国刑法修正案

       (八)己减少了13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适应了世界人权保护的总趋势。

       二是向非监禁刑方向发展。美国对多数罪犯实行非监督刑,截止2022年9月30日,全美监狱服刑人员只有127324人,尚不足我国一年中判刑入监的1/3。我国目前创造的社区矫正就是解决非监禁刑的矫正问题。

       三是国际轻刑化步伐加快。我国刑法修正案

       (八)增设的醉驾入刑,即为典型的轻刑化刑罚适用,属自由刑中刑期最短、刑种最轻的犯罪

       四是微罪不罚的趋势明显。在美国比较普遍,可判可不判的一般以无罪判决结案。我国刑法第13条明确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该条规定在我国刑罚体系中确立了微罪不罚的原则。这对醉驾入刑坚持理性司法,具有指导意义。

       就醉驾情形言,如果行为人偶尔饮酒驾车、他人劝酒后驾车、醉驾时间极短、悔罪态度诚恳,愿意接受处治等,都有可能不施以刑罚方式,由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罚,实行刑事责任追究与行政处罚的有机衔接。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4月22日表决通过的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

       定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将一律吊销驾照,并在五年之内不得重新取得。即使未达醉驾标准,也得拘留15天,罚款5000元。因之,刑事追究与行处罚的衔接,也是理性司法的必然要求。

       在醉驾入刑的司法过程中,必须贯彻上述理性司法理念,才能更好的为社会主义司法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服务。

       四. 关于醉驾入刑的个人思考

       近年来,醉酒驾车导致的交通肇事案件频繁发生,醉酒驾车的行为屡禁不止,据不完全统计,自2022年起,我国每年死于车祸人数平均10万人左右。一场场惨烈车祸的发生,撞击着人们的心灵,这给整个国家的安全稳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也引起了人们对道路交通安全的格外关注和深刻思考。相关法律的盲点与交通法规的“轻描淡写”,直接降低了酒驾、醉驾的犯罪成本,呼吁设立“危险驾驶罪”的喊声越来越多、越来越高。因此国家立法将醉酒驾车纳入刑法范畴也是合乎国情和现状的,是一种紧扣社会发展需要的立法表现,是一种保护民生的体现,然而,酒驾入刑也伴随一些相关问题,主要体现在:

       首先,酒后驾驶入罪,应该对“酒”的内涵外延予以明确,并对入罪饮酒的量进行严格限定,还要有科技的及时跟进,准确判断驾驶人员的饮酒量。我国的醉驾及酒驾的标准还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具体说来,各国对于酒精含量的超标的标准是不同的,资料显示,美国是0.06%,日本是0.05%,德国是0.03%,瑞典是0.02%,而我国是0.2%。将这些数据量化为啤酒容量,则是,“中国为一杯,外国是一口”。西方国家对于酒确实是做到了“零容忍”,而我国还正处在不好意思、扭扭捏捏的状态中。

       其次,什么叫“情节恶劣的”,可能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这无疑给肇事方和执法者留下了可“操作”的余地。因为显而易见,一旦给“醉驾和飙车入刑”加上这样一个“情节恶劣”的限定条件,事实上也就是等于承认,单单的“醉驾或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本身,其实并不属于“情节恶劣”,也不构成犯罪。这显然与“醉驾和飙车”行为客观存在的巨大危害性,以及此前舆论民意的普遍认知和期待严重不符。“醉驾”或“飙车”这类驾驶行为,只要一经实施、发生,本身便已构成“情节恶劣”,即将其他车辆和行人的公共安全置于现实和潜在的巨大威胁和恐惧之中,同时也将自身车辆和乘客的财产生命安全置于高危的险境之中。因此,如果无视这种行为本身天然具有的“情节恶劣”,非要给“醉驾和飙车”再加上一个“情节恶劣”的前置条件,那么,不仅显得“画蛇添足”,而且无形中也将消解乃至取消“醉驾入刑”应有的积极司法价值和意义。

       再次,酒驾不能只靠一部法。“法律之间要相互衔接,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要相互衔接,做到宽严相济,处罚也要有梯度。酒后驾驶需要调整的不仅仅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严格的执法对于有效治理酒后驾车意义非凡,交通管理滞后也是造成酒后驾车事故频发的重要因素。只有“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自觉行动,普通路人才有安全感,司乘人员才能享受机动车带来的快乐、便捷。

       刑法设立“危险驾驶罪”是一次不折不扣的法治进步,对于社会、对于公民,都有着不言而喻的意义。而只要再将其中隐忧落实好解决好,醉驾问题就会在法治进步的洪流中失去其存在的空间。

第二篇:醉驾入刑

       醉驾入刑的法律价值和意义

       摘要:

       今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已经实行,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这意味着酒驾入刑,醉酒驾驶将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那么醉驾入刑的法律价值和法律意义是什么呢,本文将着重分析醉驾入刑的法律价值和法律意义。

       关键词:醉酒驾驶;醉驾入刑,法律价值;意义 一.

       醉驾入刑实施情况

       “醉驾入刑”实施一个多月以来,全国各地都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消息,“仅就五一”期间,全国道路交通情况平稳,未接到发生严重拥堵和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报告,酒后驾驶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双下降。

       这一个多月以来,,因醉驾被诉甚至被宣判的案例开始不断出现和增加,大量的醉驾案件将进入了司法程序。自5月5日下午,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公开作出判决,醉驾者侯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后,这起案件成为“醉驾入刑”实施以来,河南省乃至全国首例涉及醉驾的宣判案例后。全国各地都出现了醉驾被捕的案例,其中不乏高晓松醉驾案,公务员醉驾,白领醉驾等具有示范性的醉驾案例,可以说,醉驾入刑一个多月来,无论是醉驾的减少还是对社会产生的良好反应来说,都取得了巨大的法律成效和社会效果。

       态度决定一切,全国各地警方,检方和法院都对醉驾者采取了一些刑事拘留措施,有的进入了审判阶段,这样的执法态势很好。目前的这种多元、严格依法办案的态势应该保持,只有这样才能震慑不法醉驾分子,才能从根本上杜绝酒驾行为,在法律层面解决它,才能从根本上保护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二.

       醉驾入刑的法律意义和价值

       经济越来越发展,汽车也越来越多,可人的素质并未与经济同步增长,经济处罚、拘留不足以震慑酒后驾车,据有关部门统计数据显示据报道,2022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38351起,造成67759人死亡、275125人受伤,其中因酒后驾车而导致的死亡人数平均每年以7.3%的速度增长。尽管公安部门不断治理,醉驾和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仍屡禁不止,目前,交通事故已经成为危害社会发展的全球公害,立法将醉驾定性为犯罪行为顺应了公众“平安出行”的诉求。

       由于中国酒文化盛行,简单的经济处罚或者拘留已经不足以震慑酒后驾车、城市飙车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行为。因此,只有通过立法将醉驾定性为犯罪行为,才能有效打击酒后开车。

       (一)醉驾入刑在有关醉驾执法层面的意义和价值

       自今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开始实施。为与其相衔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删去了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人拘留的规定。醉酒驾车将被拘役。更严重的是,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酒后驾车肇事者会被终身禁驾。1.酒驾肇事终身禁驾

       自今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将开始实施。为与其相衔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删去了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人拘留的规定。醉酒驾车将被拘役。更严重的是,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酒后驾车肇事者会被终身禁驾。2.两次酒驾吊销驾照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从200元以上500元以下提高至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改为6个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拘留和2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3.醉驾吊销驾照五年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还增加了15日拘留的处罚,将罚款从500元提高至5000元;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将暂扣机

       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4.醉驾可能被解除合同

       “醉驾”正式定为刑事犯罪,可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届时醉酒驾驶要承担刑事责任,最长可处6个月拘役。“醉驾”入刑,醉酒司机就是犯罪,无疑会影响当事人一生。《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这就意味着,如果公务员醉驾被判拘役,就面临被开除公职。《劳动法》第25条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凡因醉驾构成刑事犯罪的,可能会被企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律师法》第49条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5.学生醉驾终身禁考公务员

       醉驾者若为在校学生,那么他将永久失去报考公务员的资格。在公务员招考中也明确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报考。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30条之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驾应属故意犯罪,这也意味着,党员如果醉驾被判刑也将被开除党籍。

       6.公务员醉驾或被开除

       刑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时提出,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驾”是否犯罪?又该如何处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时,围绕这些问题再次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有委员认为,醉驾即入罪,而国家公职人员在犯罪后一般都会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这样对公务员来说“后果很严重”。也有人认为,公职人员更应模范遵守法律。

       (二)醉驾入刑的司法意义和价值

       1.设立“危险驾驶罪”提高了肇事者的违法成本。按照当前的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一般最高为3年有期徒刑,只有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处最高为7年有期徒刑的刑罚,更不消说“扣车”、“吊照”、“扣分”和“行政拘留15

       天”等警戒性措施。这样的处罚成本,不足以震慑肇事者和警示旁观者。同时,增设“危险驾驶罪”也显示出我国刑法理念从以“结果犯”为主处罚向以“行为犯”为主处罚的转变,让“危险”的预期时刻提醒着行为人,有利于刑法预防功能的发挥。

       2.设立“危险驾驶罪”有利于肇事伤人的处罚公正。2022年的张明宝酒驾案和胡斌飙车案同属“危险驾驶”行为,但前者被法院以“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后者则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由于评判依据不一致,导致“同案不同罪”、“同罪不同刑”的现象发生。

       3.设立“危险驾驶罪”既综合平衡了“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畸轻畸重的量刑标准,也填补了我国刑法的一项短板,有利于司法部门对肇事伤人处罚的客观公正,从而促进司法公平公正。

       (三)醉驾入刑的法治意义和价值

       2022年05月17日从公安部公布,自《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以来,从法律执行情况看,各地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目前646件案件已经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占案件总数32%。

       2022年5月23日,最高检通过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白泉民表示,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至检察机关的醉驾案件,经检察机关查明,案件的醉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会一律按照法律程序办理,该批捕的批捕,该起诉的起诉。对于醉驾情节轻微案件,会按照刑法修正案

       (八)及相关法律上的条款起诉,不会存在选择性。最高法、公安部、最高检以上就醉驾入刑分别表态,表现出可喜的宪政法治意义。

       宪政是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政治,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社会政治运行的状态或过程.。目前在依法治国方略框架下,中国的宪政在中国特色的健康发展之中。对于“醉驾入刑”命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职能性质的履责表态,亦具有了宪政意义的积极层次。经由醉驾入刑议题,导引出此波的发酵式全国大讨论,不仅使人们认知了讨论平台的时代性和对社会普遍性问题的大辩论之理性,而且对于社会危害性的醉驾行为基于被害方的不特定性及与每位公民的咫尺相近性使之此波辩论尤为期望甚深。

       难能可贵的是,专司包括危险驾驶罪在内刑案的侦查、公诉、审判的高层职能部门从基本法律规定的职能角度,积极予以辩论意义的表达,使得此波辩论客观上获得了宪政意义导向的评价。在单独议题讨论上,公安部最高检分别就涉嫌危险驾驶罪案的“一律立案侦查”和“不存选择性”的依法公诉的表态,实为正常不过的履行法定职责,而对于最高法的表态关注过甚。其实最高法的表态,也是正常的法定职责履行,但因个案的司法活动的细微复杂性,使得舆论关注更

       多地包含了对危险驾驶罪等刑案四百多个罪名的司法解释成为普遍性的渴求式期待。

       由此而呈现的宪政意义上的大辩论状态,是法治社会下官方表态民间热议公民参与舆论关注多方关切的一副现代“清明上河图”景象,其中的积极法治意义正逐渐走向突出。

       (三)醉驾入刑的社会价值

       醉驾入刑的另一重意义,在于从法律的角度促进和提升了国民规则意识和法律的提升。恶性交通事故频发,让人们对醉驾等行为深恶痛绝,但“醉驾”该不该入刑,一直存在争议。一些人的观点是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醉驾入刑似有打击过度之嫌。但事实上,道德与法律彼此绝缘的两种社会规范,当某一种行为上升到足以危害他人生命的时候,就必须要由最严厉的法律——刑法来制裁。更重要的是,首先素养和规则意识的提升,也不能单纯依靠个人的自律,还必须要有外在的法律和制度的倒逼。杭州“胡斌案”,成都“孙伟铭案”、南京“张明宝案”,以及河北的“李刚门”,无数血淋淋的事实告诉我们,放任国民规则意识的自我发展,只会走向危险的境地。因此,本次醉驾入刑对于国民的法律意识的培养和规则意识的提升无疑是巨大的,社会价值难以衡量,只有公民的法律意识提升了,道德素质也才会相应的逐步提高,这样才能让立法产生更大的社会价值,从而为法治建设而服务。

       醉驾入刑是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法制体现,体现了法律对生命的尊重,有利于进一步唤起人们对生命的尊重,是依法治国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体现了法律的规范性和引导性,有利于增强人民的法制观念,有利于实现人车和谐,社会和谐。

       三. 醉驾入刑要求贯彻理性司法观念

       在法治建设过程中,我们应当根据修正案的立法本意和司法原则,刑事政策走向及社会形势的要求,深入探讨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动机与目的,去体会和理解司法的价值取向。而无疑地,醉驾入刑促进了理性司法观念的发展,同时也要求严格贯彻理性司法理念。

       其一,审理醉驾案件必须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原则。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实现刑事审判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职能作用。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减少对抗、促进和谐,最大限度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这就表明,要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必须坚持区别对待。醉驾入刑虽然从立法角度实行的是双罚制,即主刑与附加刑并用,但主刑却选择了最短刑的拘役刑种,本身即具备当宽则宽 的刑罚要求,如果在这些条件下认真悔过,可以扩展“从宽”的幅度,不一定非选择刑罚方法不可。

       其二,审理醉驾案件必须考虑社会生活的现实倾向。一方面,中国人的尚酒习性积淀太深且习酒群体比重过大,纠正这种积习,如滴水穿石,短期很难见放。醉驾入刑仅为制裁手段,彻底扭转生活倾向、教育人们改掉不良习性,才是司法之真谛。另一方面,中国的驾驶人员几乎十人八酒,不单是好酒,其生活压力之大、生活单调之烦及工作疲累之苦,也是嗜酒的重要原因。一个国家面对两亿多驾驶人员,且每个驾驶人员都承担着养家糊口的生活重担,光靠刑罚手段很难奏效。如果凡是醉驾即判刑入狱,至少要在全国增加一倍的关押场所,这不单对醉驾者及其家庭是灾难,对于国家而言更是灾难。因此,司法必须为国家分忧,为社会把脉,坚持理性司法。

       其三,审理醉驾案件必须考虑当今刑罚的国际走向。时下国际刑事司法的走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废除死刑的呼声极高。全世界目前已有95个国家从法律上废除了死刑,而且已有46个国家在10中没有执行过死刑。我国刑法修正案

       (八)己减少了13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适应了世界人权保护的总趋势。

       二是向非监禁刑方向发展。美国对多数罪犯实行非监督刑,截止2022年9月30日,全美监狱服刑人员只有127324人,尚不足我国一年中判刑入监的1/3。我国目前创造的社区矫正就是解决非监禁刑的矫正问题。

       三是国际轻刑化步伐加快。我国刑法修正案

       (八)增设的醉驾入刑,即为典型的轻刑化刑罚适用,属自由刑中刑期最短、刑种最轻的犯罪

       四是微罪不罚的趋势明显。在美国比较普遍,可判可不判的一般以无罪判决结案。我国刑法第13条明确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该条规定在我国刑罚体系中确立了微罪不罚的原则。这对醉驾入刑坚持理性司法,具有指导意义。

       就醉驾情形言,如果行为人偶尔饮酒驾车、他人劝酒后驾车、醉驾时间极短、悔罪态度诚恳,愿意接受处治等,都有可能不施以刑罚方式,由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罚,实行刑事责任追究与行政处罚的有机衔接。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4月22日表决通过的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将一律吊销驾照,并在五年之内不得重新取得。即使未达醉驾标准,也得拘留15天,罚款5000元。因之,刑事追究与行处罚的衔接,也是理性司法的必然要求。

       在醉驾入刑的司法过程中,必须贯彻上述理性司法理念,才能更好的为社会主义司法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服务。

       四. 关于醉驾入刑的个人思考

       近年来,醉酒驾车导致的交通肇事案件频繁发生,醉酒驾车的行为屡禁不止,据不完全统计,自2022年起,我国每年死于车祸人数平均10万人左右。一场场惨烈车祸的发生,撞击着人们的心灵,这给整个国家的安全稳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也引起了人们对道路交通安全的格外关注和深刻思考。相关法律的盲点与交通法规的“轻描淡写”,直接降低了酒驾、醉驾的犯罪成本,呼吁设立“危险驾驶罪”的喊声越来越多、越来越高。因此国家立法将醉酒驾车纳入刑法范畴也是合乎国情和现状的,是一种紧扣社会发展需要的立法表现,是一种保护民生的体现,然而,酒驾入刑也伴随一些相关问题,主要体现在:

       首先,酒后驾驶入罪,应该对“酒”的内涵外延予以明确,并对入罪饮酒的量进行严格限定,还要有科技的及时跟进,准确判断驾驶人员的饮酒量。我国的醉驾及酒驾的标准还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具体说来,各国对于酒精含量的超标的标准是不同的,资料显示,美国是0.06%,日本是0.05%,德国是0.03%,瑞典是0.02%,而我国是0.2%。将这些数据量化为啤酒容量,则是,“中国为一杯,外国是一口”。西方国家对于酒确实是做到了“零容忍”,而我国还正处在不好意思、扭扭捏捏的状态中。

       其次,什么叫“情节恶劣的”,可能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这无疑给肇事方和执法者留下了可“操作”的余地。因为显而易见,一旦给“醉驾和飙车入刑”加上这样一个“情节恶劣”的限定条件,事实上也就是等于承认,单单的“醉驾或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本身,其实并不属于“情节恶劣”,也不构成犯罪。这显然与“醉驾和飙车”行为客观存在的巨大危害性,以及此前舆论民意的普遍认知和期待严重不符。“醉驾”或“飙车”这类驾驶行为,只要一经实施、发生,本身便已构成“情节恶劣”,即将其他车辆和行人的公共安全置于现实和潜在的巨大威胁和恐惧之中,同时也将自身车辆和乘客的财产生命安全置于高危的险境之中。因此,如果无视这种行为本身天然具有的“情节恶劣”,非要给“醉驾和飙车”再加上一个“情节恶劣”的前置条件,那么,不仅显得“画蛇添足”,而且无形中也将消解乃至取消“醉驾入刑”应有的积极司法价值和意义。

       再次,酒驾不能只靠一部法。“法律之间要相互衔接,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要相互衔接,做到宽严相济,处罚也要有梯度。酒后驾驶需要调整的不仅仅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严格的执法对于有效治理酒后驾车意义非凡,交通管理滞后也是造成酒后驾车事故频发的重要因素。只有“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自觉行动,普通路人才有安全感,司乘人员才能享受机动车带来的快乐、便捷。

       刑法设立“危险驾驶罪”是一次不折不扣的法治进步,对于社会、对于公民,都有着不言而喻的意义。而只要再将其中隐忧落实好解决好,醉驾问题就会在法治进步的洪流中失去其存在的空间。

第三篇:醉驾入刑争议

       关于“酒驾入刑”的采访答复

       新闻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5月10日召开的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5月1日后,各地公安机关已陆续查获了一批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很快将起诉至人民法院。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张军强调,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醉驾并非一律入刑的言论一出便引发广泛的关注和讨论,网友多是不解和批判。有网友认为,最高法的表态让治理酒驾前功尽弃,还有网友认为这会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于宽松。问题1:最高法新的表态是否与刑法修正案

       (八)的精神相冲突? 答:《刑法修正案

       (八)》将危险驾驶、恶意欠薪等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违法行为入罪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从“严”的政策要求,“醉驾入刑”的具体规定是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该规定非常清楚,并不以“情节”与“危害程度”作为定罪的依据。最高法院领导讲话对于下级法院是一种参考、指导,而不具有刚性的约束力,不能代表法律或司法解释,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

       问题2:醉驾究竟是否一律入刑?是否要考虑其他情节? 答:近年来,成都“孙伟铭案”、南京“张明宝案”、广东“黎景全案”等醉驾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成为社会之痛、公众之忧。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数据显示,2022年至2022年,每年有3500余人因酒后驾驶肇事死亡,9000余人受伤。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对醉酒驾驶采取“零容忍”态度。《刑法修正案

       (八)》新增了危险驾驶罪,以法律的形式把“醉驾入刑”固定化,从根本上提高了醉酒驾驶的违法成本。依文义解释,成立危险驾驶罪有两种情形,一是追逐竞驶,二是醉酒驾驶(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但前者达到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后者则没有任何限定,即只要醉酒驾驶即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

       (八)》对“醉驾入刑”的规定,诸如醉酒驾 驶的动机、手段、环境和条件,以及醉酒驾驶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等等其他情节不影响将醉酒驾驶认定为犯罪,只能作为量刑情节,决定着量刑幅度(即拘役期限的长短及罚金数额的多少)。

       问题3:醉驾一律入刑是否与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相矛盾?

       答:首先,《刑法》总则第13条可简化地表述为,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不可否认,该条对刑法分则的所有个罪都有指导意义。但刑法分则已经类型化的具体罪种,正是由第13条指引制定出来的,只能根据行为不符合某种罪的犯罪构成来宣告无罪,而不能在行为符合某种犯罪构成要件时,以《刑法》总则第13条宣告其无罪。

       其次,我国酒后驾驶行为分为饮酒驾驶(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少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和醉酒驾驶两种,按照《道路安全交通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相比饮酒驾驶,醉酒驾驶的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更高,性质更为恶劣,难以归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应受到比行政处罚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最后,需注意,醉驾入刑不以行为是否造成后果为依据,而是以行为本身为依据定罪。酒驾入刑的初衷,是提高处罚力度以遏制醉酒驾驶,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的“损害后果”消灭在萌芽之时,而以情节和后果是否严重作为定罪依据,就几乎回到了刑法修改之前的状态,只有醉酒驾驶致人死伤才会被判刑,违背了醉驾入刑的立法本意。

       问题4:“醉驾并非一律入刑”是否会像网友担心的造成”选择性执法、执法不平等”问题?

       答:“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醉驾入刑不仅在于给醉酒驾驶人多重的刑罚,也在于使每一个醉酒驾驶人能受到一视同仁的处罚。在醉酒驾驶已有认定标准的情况下,还有什么情况下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并不好判定。因没有一个客观量化的标准,不但民众理解起来有困难,对办案机关来说也不好裁量。如果醉驾入罪不以酒精量为唯一的判定标准,应需要有正式的法律解释。否则将会出现对于不同人的不同处理结果,易引发网友担心”选择性执法、执法不平等”问题。

       问题5:现有的争议如何解决?有什么好的建议?

       答:法谚云:法无定法,则无法。最高法院领导固然可从司法谨慎的角度,强调刑法原则。但民众更担心“醉驾入刑”初见成效后会 被 “虚化”成一纸空文或者仍可让“富二代”、“官二代”等部特殊群体逍遥法外。因此,不论是由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还是依《立法法》的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法律解释,关键都是要使对“醉驾入刑”的正确理解能够深入人心,醉酒驾驶的处罚程序统一,完备,并得到真正的落实和尊重。规范司法行为,增强人民对司法体制的信任。总之要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目前阶段,各界应当坚持依法严厉打击醉酒驾车、维护公共安全的决心绝不能动摇,不能因个别争议、困难的存在而否定已有成果。立法部门应对“醉驾入刑”执行出现的问题全面总结,及时修改已有规定或出台配套规定,形成一个有效预防和控制交通事故的法网。

       法制宣传部门还应当抓住普法教育的契机,加强与民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制作相关电视、网络、平面媒体公益宣传广告,使守法真正建立在大家学法、懂法的基础上,使我们的社会变得更加安全。

第四篇:醉驾入刑的案例

       首例醉驾入刑判决

       2022年5月5日下午4时,由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侯光辉危险驾驶案,经舞钢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侯光辉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据了解,这是自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刑法修正案

       (八)》以来的全国首例“酒驾入刑”判决。

       检察院起诉书显示,被告人侯光辉是河南省舞钢市后营村五组村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2年5月4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告人侯光辉于2022年5月1日20时40分许驾驶豫DB1365号黑色奇瑞小轿车沿河南省舞钢市钢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铁山大道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发现酒后驾驶。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对被告人侯光辉血液进行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23.7mg/100ml。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局相关同志介绍,为依法及时打击醉酒驾驶违法犯罪行为,检察院作出此类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公诉局在5月5日上午受理该案后,承办人员快速审查案卷,从阅卷、提审、制作法律文书用了三个小时就将该案起诉至舞钢市人民法院。5日下午舞钢市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当庭判决。被告当庭表示接受判决结果,不上诉。

       为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舞钢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员还对旁听人员做了法制教育,指出醉酒驾驶车辆的危害性,告诫旁听人员酒后莫开车。[1]

       醉驾入刑第一人:

       25岁的内蒙古司机李俊杰因醉酒驾车,5月1日被北京交管部门查获。经鉴定,李俊杰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59.6毫克,他也因此成为实施“醉驾入刑”后北京因醉酒驾车受到刑事处罚的第一人。

       1日零时44分,北京市公安交管局东城交通支队夜查小分队正在朝阳门桥执行夜查酒驾任务。“刚刚码放好交通标志,一辆外地牌照的黑色奔驰吉普车从东向西开了过来。”民警董阳立即示意奔驰车司机接受检查,“他轻轻一吹,呼气式酒精检测仪上显示的数字就达到了醉酒驾车的标准。”

       随后,奔驰车司机李俊杰按规定被带回交通支队,接受专业医疗机构抽血。3时40分,经过专业机构鉴定,李俊杰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159.6毫克,超过醉酒驾车标准近一倍。1日上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李俊杰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

       哈尔滨酒驾入刑获罪第一人被判拘役

       因醉酒驾车与他人刮蹭发生交通事故的张某成为酒驾入刑后我市被判罪第一人。日前,被告人刘绍波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绍波于6月6日1时20分许,醉酒驾驶车牌号为黑APD213的轿车,在道里区友谊路由西向东行至中央大街街口,与行人杨晓宇相刮,发生交通事故。经乙醇含量检测:被告人刘绍波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225MG/100ml,已达到醉酒规定标准。道里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绍波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与他人相刮,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念其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又已赔偿杨晓宇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东莞“醉驾刑拘”第一人被判拘役五个月

       28岁的湖南打工仔欧阳某醉酒后驾驶货车越过道路中间双实线,与对向车辆发生碰撞,欧阳某本人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的损坏,欧阳某成为东莞醉驾刑拘第一人。

       2022年7月7日,法院已经审结此案,欧某犯危险驾驶罪获刑5个月,昨被送入监狱服刑。

       案情回放:酒精含量超标准4倍

       打工仔欧阳某今年28岁,湖南省蓝山县人。2022年5月1日21时30分许,欧阳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从黄江镇宝湖山庄往黄牛埔村方向行驶,在行驶到黄江镇东环路新兆丰工艺灯饰厂路段时,驾车越过中间双实线,车头左角与对向行驶由方某驾驶的轿车车身左边发生碰撞,造成欧阳某本人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随后,交警部门到现场处理事故,发现欧阳某醉酒,并查出欧阳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46.10mg/100ml,是醉酒驾驶酒精含量标准的4倍。

       自今年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欧阳某“醉驾案”成为东莞市交警部门查获的首例危险驾驶案,受到媒体和市

       民的极大关注。

       法院判决: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据检察机关介绍,今年5月1日当晚该院获悉查获首例醉驾案后,第三市区检察院指派公诉部门的骨干提前介入案件情况,并提出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以保证其合法诉讼权益。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第三市区检察院公诉部门仅用一天时间即完成审查工作,并以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今年5月30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欧阳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7月7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表示,欧阳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判决欧阳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欧阳某表示服判,不会上诉。

       从高晓松案件看醉驾入刑

       5月9日晚10时许,知名音乐人高晓松驾车在北京东直门外大街十字坡路口连撞三车。经交警检测,他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43.04毫克,远远超过80mg/100ml的醉驾标准。此时,距离《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定义为犯罪仅一个多星期。

       5月17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高晓松醉驾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高晓松拘役 6 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我国刑法,6 个月已是拘役所能判处的最高刑期。

       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危险驾驶罪”正式成为一项罪名。

       从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醉驾和飙车以构成危险驾驶机动车罪入刑:“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按照规定,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哪怕没有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照法律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高晓松也因此被网友戏称为“醉驾入刑”的“代言人”。

       入刑

       “醉驾入刑”并非中国的先例。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显示,酒后驾车或醉驾已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各国法律对于酒后驾车都有严格处罚。

       例如日本法律规定,即使没有伤亡事故发生,醉驾者最高亦可处拘役三年。当驾驶者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0.05%时,要判两年以下劳役,罚款5万日元,吊销驾驶执照,同时追究向驾驶者供酒者的责任。醉酒开车两次以上,要处6 个月的徒刑。

       美国每个州对醉驾的规定各不相同。在不少州,只要是“酒后驾车”,一经发现可立即逮捕;有的州规定,如果一名驾车人在7年内有3次酒后驾车被捕的记录,将会被控以二级谋杀罪,即使驾车人当时并没有造成任何人的身体伤害。若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重伤或是死亡,驾驶人会因重罪遭起诉。

       新加坡法律也对酒后驾车有严格的规定。酒后开车初犯者将被罚款1000至5000 新元(合人民币5000 到-25000元), 或入狱6个月以下;再犯者则被罚款 3000至10000 新元,并被判入狱12个月以下;屡犯者则可被判支付高达30000 新元罚款,并入狱3 年。被判酒后驾车者即使没有造成车祸,也将被吊销驾照至少一年。任何人每100 毫升血液中含酒精80 毫克,或在检测仪下呼 出100 毫升气体中含超过35 微克酒精,都属于违法。即使司机体内的酒精含量低于法定水平,只要警方认定其无法正常控制车辆,也将面临指控。

       “醉驾入刑可以说是顺应民意的结果。”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杨兴培告诉《外滩画报》记者。

       近年来,醉酒驾车导致的严重交通事故一次次点燃了公众的愤怒情绪。2022 年底,成都司机孙伟铭无证醉酒驾车,致4人死亡;2022 年 6月,南京司机张明宝酒后驾车,连撞 9人,致5人死亡;2022 年 5月,北京司机陈家酒后追尾,造成一家三口两人死亡。

       以上三位肇事者因为醉酒驾车造成 了严重后果,均被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然而,更多的酒驾者因未造成严重后果,而被行政处罚草草了事。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以前,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仅为“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以200元到500元罚款”。无证、醉酒和超速驾车行为最严重的处罚也只不过行政拘留15天和缴纳一定罚金。

       在民意的强烈呼唤下,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一旦查获醉酒驾驶,立即吊销驾驶员执照,5年内不得重考,导致重大事故者还将被终身禁驾,同时按照刑法“危险驾驶罪”定罪。

       以往醉驾处罚由公安机关直接做出决定,5月1日后,只要测出驾驶员呼气酒精浓度高于 80mg/100ml,将立即进行刑事拘役,醉驾者的处罚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三个部门共同办理。醉驾入刑实施前半个月成效显著:全国查处的醉酒驾驶数量较去年同期下降35%,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7.8%和11.1%。争议

       然而在修改后的法律实施后,关于“醉驾该不该一律入刑”却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议。

       5月10日,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表示醉驾“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此举被解读为“醉驾入刑”开了口子。随后公安部表态,称醉驾案一律刑事立案侦查。5月23日,最高检发言人称醉驾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律起诉。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杨兴培认为:“法律既然规定了醉酒驾车要入刑,没有说需要造成什么后果,也没有说要有其他的什么条件,那我们就必须按此执行。必须尊重法律的权威。”

       然而,也有专家认为不该“一刀切”。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刘宪权撰文认为,应该考虑醉驾者的主观动机、出事的路段、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对那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驾行为,不应作为犯罪处理,而应通过行政处罚加以制裁。这样一方面可以防止因危险驾驶罪的设立而过度扩大犯罪圈,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他在文中说:“最高法院领导的说法只不过是重申刑法总则中的规定:‘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条文的规定应该适用于刑法分则规定的所有轻微犯罪,当然也适用于危险驾驶罪。”

       刘宪权认为,目前的当务之急是在设立危险驾驶罪后,尽快制定醉驾入刑的标准。

       杨兴培则认为,法律既然规定了“醉驾入刑”,那么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和权威,入刑的前提不能变,但在入刑的方式上可以多种多样。“在刑法中,免予刑事处罚也是入刑的一种表现形式,比如说,判处拘役而缓刑的,也是一种入刑的方式,或者拘役给予缓刑,但是罚金依然处罚也是一种方式。”杨兴培说,“高晓松醉驾后,对(醉驾)行为没有任何抵赖,认罪的态度也很好,撇开给全国人民作典型的意义外,搞个缓刑未尝不可。”

       “其次是要界定什么是驾车。坐上汽车座位启动汽车就叫驾车,还是汽车运行了叫驾车,还是运行了一段路以后叫驾车?是否一定要在机动车道上,在人行道上慢慢走叫不叫驾车呢?”杨兴培说,“这些才是需要司法解释的问题。”

       今后查醉驾一律要抽血,对于醉驾中查处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的:

       1.查处过程中当事人拒不出示身份证明、不提供姓名怎么办?

       对已立案侦查的醉酒驾驶案件的,如果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对其刑事拘留;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的,可以其自报名移送起诉。

       2.五一后醉驾入刑将判处拘役,什么叫拘役?拘役与行政拘留有什么区别,带来的后果有何不同?

       拘役与行政拘留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一是性质不同,一个是刑事处罚、一个是行政处罚。二是期限不同,行政拘留1日以上15日以下,数行为并罚不得超过20日;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行为并罚不超过1年。三是后果不同,拘役是会给当事人留下刑罚记录,会对他们的工作、生活造成较大的影响,如对律师、公务员、国企员工等面临的可能是丢掉工作的问题;相比来说,行政拘留的影响就要小很多。)

第五篇:“醉驾入刑”交通安全

       各教育学区,各级各类学校:

       为进一步提高道路交通法制观念,扩大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

       (八)关于“醉驾入刑”条文知晓率,防止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出现“醉驾”行为,现将《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醉驾入刑”交通安全宣传进机关活动的通知》(瑞政办发明电[2022] 4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醉驾入刑”交通安全宣传

       进机关活动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提高“醉驾入刑”法律规定的知晓率,防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现“醉驾”行为,现就“醉驾入刑”宣传进机关活动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守法意识。从2022年5月1日开始,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相关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不论发生危害后果严重与否,都将以危险驾驶罪接受法庭审判并被追究刑事责任,处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为此,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工作人员学习今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

       (八)有关“醉驾入刑”的规定,切实提高交通安全和守法意识,坚决杜绝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确保单位工作人员交通安全和政治安全。

       二、领导带头,发挥表率作用。各单位工作人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学法、用法、守法的模范,带头遵守各项交通安全法规,主动向社会各界和周边群众宣传“醉驾入刑”等新规定,并坚决杜绝为“醉驾”犯罪嫌疑人员开脱说情的行为,为营造良好的社会交通秩序作出表率。各单位要通过宣传栏、讨论会等多种形式,切实加强对单位专职驾驶员的教育,使其进一步提高交通文明、法制和安全意识,对个别确实不适合驾驶公车的,要坚决予以劝退,防止出现醉酒驾驶公车等涉嫌犯罪行为。

       三、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醉驾入刑”宣传进机关活动是当前我市各单位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是预防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醉驾”犯罪,维护党委政府形象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宣传教育措施落到实处。同时,要严格执行温州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关于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行抄告制度的通知》(温纪„2022‟21号)要求,对涉及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交警部门抄告当事人所在单位和纪委、监察部门,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

       附件:“醉驾入刑”交通安全宣传进机关活动学习资料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附件

       “醉驾入刑”交通安全宣传进机关活动

       学习资 料

       一、2022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

       (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2022年4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规定:

       (一)饮酒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天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三、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30条之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第49条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七、拘役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方式。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