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无罪推定原则

       论述无罪推定原则

       摘要:无罪推定原则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刑事诉讼原则,也是在国际范围内得到确认和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没有经过法定的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把他看作是无罪的人。随着国际社会对保障人权、司法公正与文明的日益重视,愈来愈多的国家接受了无罪推定并将其列为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有的甚至在宪法中加以明文规定。[1]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对个人权利和法治原则进行维护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诉讼民主、保证程序公正,保障被告人权利具有重要社会意义和法律价值。

       关键词:无罪推定 疑罪从无 权利分立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

       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被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假定无罪。

       1.1控方举证规则

       即控诉方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控方要用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所控罪名,这是推翻无罪推定的唯一条件。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在没有证据证明其有罪的情况下, 被推定为无罪,他们有反驳控方对他们有罪证明指控的权利,却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

       1.2疑罪从无规则

       指法院在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 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此规则要求控诉机关来承担证明有罪的责任,控诉机关必须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这证据达到了能够证明犯罪的标准。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2.1权力分立观点

       公民的权利在当今社会已成为普遍关注的热点,国家机关存在的意义就是为了保障人民的权利,为了防止国家权力的恣意,经过不断的发展逐步形成权力 分立制约体系。[2]尽管权力的集中可以保证效率的提 高,但是权力的集中也会导致人的腐败,一定要制衡监 督才能维持权力的健康运作,这是历史给我们的经验。权力分立的目的是提高权利运作效率。设立职能不同的各政府部门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在刑事诉讼中法官不能以案件事实在实体法上没 有错误而自豪,而是要严格落实对刑讯逼供的证据绝对不能采用,贯彻落实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在二 审期间只要是违反法律程序的判决必然撤销。尽管案件复杂,遇见混乱情况,审判法官也要有毅然决然的态 度。目前,还没有有效方法可以防止因过分侦查而防止侵犯人权,作为法官必须要做到公平公正。无罪推定原则的发展就是基于权力的分立保障和保障人权而生的。

       2.2宁纵勿枉的思维

       错判在很多情况下,代表把有罪之人放出去却把 无辜的人关进监牢。通常而言,“宁可放纵千人,不可 妄杀一人”的理念,对任何人都有利,因为历史的教训 已经表明,假使一个人遭受到非法监禁,却无人问津,那么任何一个人都有可能遭此命运。从正义的角度出 发“一位无辜者的错误处罚可能受到社会舆论的强烈 谴责,而相对于十位有罪的人被判处无罪的情形,受到 非难的谴责会比预期轻微”;因而,该无罪推定法理的 存在有其无可比拟的存在价值。程序公正对于法律职业人员而言,无论是在公安 局侦查、检察院起诉、亦或是法院审判,都应当坚持程序正义。对于存在疑点不能查明时的案件宜取向宁可错放一千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严格依据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

       2.3诉讼目的多元化

       随着时间的推移,刑事诉讼的理论和制度也在逐步的完善和发展。不管是以当事人为核心还是以法官审判为核心,程序的正当性都具有优先指导意义。[3]正是“发现真相”这个悠久的刑事诉讼目的,随着法治和人权的进步,不断受到规范。尤其是证据规则的确定,更加使得“发现真相”应当建立在合法公正的证据证 明之上。

       三.无罪推定原则内容

       3.1主体身份定位。

       被追诉者在被判决有罪之前应当被视为无罪的刑事主体,但这里的“无罪”并不意味着其在实际上是无罪的,只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先将其推定为无罪的人,要求追诉方提供证据来推翻 该推定。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说道: “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 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这一论断着眼于在被法律定罪前被追诉人应视为无辜的人。所以无罪推定原则强调了被追诉人在审判过程中,不能因被指控犯罪而遭受任何偏见,其在被法律宣判有罪之前仍是无罪之人,应该享受公民应有的基本权利。

       3.2举证责任的分配。

       无罪推定原则涉及举证 责任的分配问题。具体而言,在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收集相关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由公诉人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可以保持沉默,法官不能因为被追诉人保持沉默就认定其有罪或作出不利于被追诉人的判决。美国的沉默权制度最早体现于美国宪法第 五修正案的反对自我归罪原则,其规定: “任何人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诉讼中作为反对自己的证人。”这里可以看出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无须承担举证责任,有保持沉默的权利。进入 19 世纪,由于两大法系的相互交融,大陆法系各国也开始纷纷效仿英美法系,加强了诉讼中的对抗性,逐渐引进了沉默权制度。两大法系对沉默权的普遍认可正说明在诉讼程序中对被追诉人特殊地位的保护。[4]

       3.3有利于被追诉人原则。

       当追诉机关所提供的“有罪证据”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经过庭审和补充性调查还不能认定被追诉人有罪的,那么就应当做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判决,即疑罪从无。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罪疑从无原则,即: “证据不足,不 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根据这一要求对被追诉人作出有罪判决必须是建立在确凿、充分的证据基础之上 的,否则,容易导致错判带来的冤假错案。诚如学者所述,一个罪犯是污染了整条河流,而一个错误的判决将是污染整条河流源头的罪魁祸首。为了避免错判,这就需要审判者严守证据法定规则。具体而言,当追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被追诉人有罪时,应认定被追诉人无罪;当被追诉人被法院认定为有罪,但罪轻或罪重存疑时,应认定其罪轻。

       结语:

       从内容上看,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刑事司法的基石,是国际刑事司法公认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衡量一国刑事司法文明的标志性要求之一。从理论上看,无罪推定一方面发挥着分配证明责任的功能,另一方面体现着限制公权力、保障人权的精神。无罪推定原则在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重大进步,而2022年两会发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与无罪推定原则相关的各项具体条款的修正,是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结合司法实践的成果。为使刑事司法改革顺利,实现我国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惩罚罪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等的目标,我们应当结合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时代的发展,解决好无罪推定原则及其相关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的设置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实行的重要问题,明确无罪推定这一国际公认的诉讼原则,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它。[5]

       参考文献:

       [1].张崇, 论无罪推定原则.河北农机, 2022(04): 第120-121页.[2].李雪平, 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制度完善.法大研究生, 2022(01): 第297-321页.[3].童强,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现状及其发展.河北农机, 2022(06): 第111-112页.[4].杨英子, 探析无罪推定原则.山西青年, 2022(15): 第100-101页.[5].梅明珠, 无罪推定原则若干问题再思考, 2022, 复旦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