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互助组、合作社区别

第一篇:农业生产互助组、合作社区别

       农业生产互助组

       是我国劳动农民在个体经济的基础上,为了解决劳

       农业生产互助组

       力、耕畜、农具缺乏的困难,按照自愿互利原则组织起来的劳动互助组织。它一般由几户至或十几户组成,实行共同劳动、分散经营。土地、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和收获的农产品,仍归私人所有,但由于换工互助,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产量一般高于个体农户。农业生产互助组分季节性的临时互助组和长年互助组两种。有的长年互助组还积累了少量的公共财产。由于互助组是在共产党领导下的互助组织,它带有半社会主义的萌芽。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互助组进一步发展成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特征:①临时互助组。由几户农民在农忙季节组织起来,进行换工互助,农忙过后,即行解散。②常年互助组。是农业生产互助组的高级形式,其规模比临时互助组大一些,一般七八户或十几户,组员之间除全年在主要农事活动上进行换工互助外,还在工副业和小型水利方面进行互助合作,组内有简单的生产计划和初步的分工分业,有的还有小量的公共财产,比临时互助组有更多的社会主义因素。

       与个体农户相比

       在生产技术上没有什么变化,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生产上劳力、畜力和农具不足的困难,协作产生了新的生产力,农产品产量一般高于个体农户;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出租土地、雇工剥削等现象的发展。但是,它没有改变农民的生产资料私有制,特别是土地私有制,依然是狭小的分散经营,因此,在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和阻止农民两极分化方面有其局限性。

       农业劳动互助组织,在中国有较长的历史。本来是农民解决生产中的困难的一种形式。在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已经开始建立和发展各种形式的劳动互助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由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积极领导和支持,农业劳动互助组织有了更快的发展。1950年有272万个互助组,到1954年最高达到 993万个。互助组的进一步发展就是农业生产合作社。到1957年互助组全部转入农业生产合作。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是在互助组的基础上,以个体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经济组织。它的特点是土地入股,耕畜、农具作价入社,由社实行统一经营;社员参加集体劳动,劳动产品在扣除农业税、生产费、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用之后,按照社员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及入社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多少进行分配。编辑本段发展状况

       以主要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农民合作的经济组织,简称“初级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有的地区开始试办。1953年发展到15053个,参加的农户27.2万户。最多时(1956年1月),达到139.4万个,参加的农户5903.4万户。以后,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大量转变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6年底,全国75.6万个农业合作社中,还有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21.6万个,到1957年仅存3.6万个。

       入股土地折股办法:①按照土地在平常年景可能达到的产量(根据土地实际产量和土地好坏、耕作难易、位置远近等条件评定)折合成标准亩数计股;②按照当年的实际产量折合为标准亩数计股;③按照查田定产的税收负担亩数计股;④按照土地自然亩数计股。入社土地中,已投入农业生产的,均可取得报酬;附属于土地的私有生产设施(如水利设施)亦可通过土地报酬形式得到补偿(或单独补偿);交合作社开垦的社员私有荒地,两三年后可取得土地报酬。土地报酬的数量一般由合作社议定固定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农业劳动的报酬。在土地产量不稳定,难于议定土地报酬的固定数量时,则采取分成报酬的办法或其他办法。社员的其他生产资料,如役畜(耕种用的马、牛、骡、驴等)、大型农具(犁、新式犁、马拉农具、水车、风车、抽水机等)、农业运输工具(车、船等)、成片林木、成群的牧畜等,一般都交由合作社统一使用或经营。

       对入社的耕畜采用三种办法:①私有、私养、公用,即社员私有,私养,由合作社租用;②私有、公养、公用,即社员私有,由合作社统一喂养、统一使用,给畜主以适当的报酬;③共有、公养、公用,即由合作社作价收买,转为公共所有。对社员私有的大型农具和运输工具,由合作社租用或折价归社。对社员成片林木,如果园、茶园、桑园、桐山、竹林等,交合作社统一经营,但仍保留私人所有权,由合作社付给合理报酬。对社员大型非农业工具和设备,合作社根据农业生产需要而租用的,付给所有者合理报酬。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劳动组织的基本形式是生产队。生产队之下多按生产需要再划分若干临时性生产组。有些规模很小的合作社不设生产队,只设生产组。生产队在组织上多为常年固定性的,除了劳动力相对稳定外,牲畜、农具和土地一般也常年固定。社员除参加集体生产劳动外,还可经营家庭副业。家庭副业生产工具、零星树木、畜禽和生活资料等归社员私有。

       分配方式

       合作社每年的收入实行统一分配,扣除当年生产费用外,还要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和公益金。社员消费部分主要实行按劳分配,并对社员入股的土地和尚未公有化的其他生产资料付给报酬。分配次序为:①交纳农业税;②扣除生产费;③提取公积金、公益金;④支付社员土地、林木、牧畜报酬和租种土地的租金;⑤扣除前四顶支出后的剩余部分,按劳动日分配给社员。

       管理机制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最高管理机关是社员大会。《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规定:社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①通过和修改合作社章程;②选举和罢免合作社主任、管理委员会委员、监察委员会主任和委员;③决定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入社的报酬、股份基金的征集、全年收入的分配;④决定生产计划和预算、各种工作定额和各种工作定额所应得的劳动日、对外签订的重要合同等;⑤审查和批准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⑥通过新社员入社;⑦决定对社员的重大奖励和处分,决定开除社员;⑧决定合作社的其他重大事务。社员大会选出的管理委员会管理社务,并选出社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高级农业合作社

       按照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划分,农业社有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两种。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亦称土地合作社,简称初级社。它建立在主要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社员将土地作价入股,统一经营;耕畜与大中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归社统一使用;社员参加社内劳动。初级社的总收入,在扣除当年生产费用、税金、公积金和公益金以后,所余部分分给社员,作为社员的劳动报酬和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报酬。社员劳动报酬一般高于土地报酬。劳动报酬根据按劳分配原则,采取劳动工分的形式。社员除参加社内劳动外,还可以耕种自留地和经营其他家庭副业,社员家庭副业的生产工具、零星树木、家畜、家禽以及生活资料等归社员所有。初级社实行民主管理,最高管理机关是社员大会。社员大会选出管理委员会管理社务,选出监察委员会监察社务。初级社同农业生产互助组相比,有很大不同。虽然土地和其他主要生产资料仍是私有的,但由于实行统一经营,并且积累了公共财产,因此具有相当多的社会主义因素,具有了半社会主义性质。它是合作农业经济的一种形式,是中国农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决定性步骤。初级社的进一步发展是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简称高级社。它实现了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的公有和社员个人消费品的按劳分配。社员私有的土地无代价地转为集体所有;社员私有的耕畜、大中型农机具则按合理价格由社收买,或为集体财产。社员的生活资料和零星树木、家畜、家禽、小农具以及家庭副业所需要的工具等,仍属社员私有。高级社在有计划分工和协作的基础上组织社员参加社内的劳动。高级社的总收入在扣除税金、生产费、公积金和公益金以后,剩余部分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在社员之间进行分配。高级社实行民主管理,最高领导机关是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它选出管理委员会管理社务,选出监察委员会监察社务。由于高级社实现了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因此是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经济组织。同初级社相比,高级社能够较大规模地进行农业基本建设和采用新式农机具,为改变农业生产条件,实现农业技术改造创造了有利条件;能够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因地制宜地发展农、林、牧、渔和工副业生产,以满足社员、集体和国家的需要。

第二篇:妇联互助组发言稿

       彤鑫互助组 献出一颗红彤彤的爱心

       辽阳市彤鑫贫困单亲(留守)母亲互助组是于2022年5月成立的,自互助组成立以来,在辽阳市彤鑫黑色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崔杰的带领下,帮扶了很多贫困单亲(留守)妇女。经多方了解,走访调查统计,合作社中的单亲(留守)妇女长年累月不仅承担着繁重的农活、家务,还要上养老、下扶小,家中所有粗活、重活几乎都压在了她们身上,而与丈夫的长期分居或丈夫去世多年,让她们还要时时承受内心的孤独与无助。女同志成为了家中唯一的劳动力。彤鑫互助组的成立,每名成员都献出一颗红彤彤的爱心,让这些贫困的单亲(留守)妇女在农忙时相互帮助,农闲时一起娱乐,烦闷时相互宽慰。实现了她们在生产上相互帮助、生活上相互扶持、情感上相互依靠、安全上相互关照的氛围。

       2022年5月16日彤鑫互助组的第一站便来到农户洪程芝家中,洪程芝为单亲留守母亲,丈夫去世多年,儿女在外地打工,常年不能回家,家中只留下洪程芝一人,家庭十分困难,彤鑫互助组带上了米、面、油等生活用品,并鼓励洪程芝好好生活,好好在合作社工作,互助组会经常到她家帮助她,并告诉她有什么困难尽管说,互助组的同志们会帮助她的,洪程芝听后感激的热泪盈眶,说她无以为报,只有更努力的工作,更好的生活。

       宋素贤是彤鑫互动组帮扶走访的妇女之一,当彤鑫互助组来到她家中,刚进屋便看到脑血栓卧病在床的的宋素贤老伴,宋素贤是家中唯一的劳动力,她唯一的儿子去世多年,儿媳改嫁留下当时不到3个月的孙子,家中全部的事情都要靠宋素贤一个人承担,家庭十分困难,照顾老伴的同时还要供孙子上学,互助组得知这一情况后,带上了米、面、油等生活用品到她家中,送去了旧衣服,给她的孙子带上了书籍、课本,让他好好读书,将来成为对社会上有用的人。互助组还向上级妇联组织申请了救助金500元递到宋素贤手上,彤鑫互助组也为宋素贤捐款人民币300元,宋素贤感动得说不出话来,留下眼泪,连声说谢谢,谢谢市妇联、区妇联领导的关心和帮扶,谢谢彤鑫互助组的帮助。走访后互助组又为她联系申请低保户困难救助金的相关事宜,让她生活也能有所保障。

       彤鑫互助组成立后还先后购买了妇女周刊、妇女之友等书籍发放给农户妇女同志,让她们多了解知识,提升自己的自身素质。平时也多进行血压、血糖、血脂、常见妇科病的培训,做到疾病早预防、早诊断、早治疗。在生活中饮食的注意营养与卫生,让女职工明白爱护自己身体,才能更好的工作,爱护家庭。

       2022年6月互助组先后走访了5组贫困单亲(留守)母亲家中,并走访困难家庭9户,送去米、面、油生活用品15份,困难救助金共计500元,调节邻里、夫妻矛盾3户,帮扶困难农户家中干农活13家。在上级妇联组织领导的亲切关怀与指导下,彤鑫互助组得到了农户们的拥护和爱戴,彤鑫互助组的成立也给农户们带来了更大的帮扶作用,更多的农户都到彤鑫合作社中表示感谢,我们彤鑫互助组也将会把帮扶工作一直做下去。个人的力量有限,只要每个人都献出一颗红彤彤的爱心,大家凝聚在一起,团结在一起就会帮助更多的人,让更多的农户、妇女同胞生活更加好,都走上农业的致富之路!

第三篇:公司和合作社的五大区别

       中国农民合作社信息网

       公司和合作社的五大区别

       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有一些相似的地方,比如两者均具有法人资格;股东对公司或者成员对合作社均只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份有限公司对股东人数的要求与合作社对成员人数的要求均没有上限;合作社的组织机构有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经理等,跟公司组织机构中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相类似。但是二者之间毕竟也有很多不同的地方,下面就根据《公司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作一些比较。

       一、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合作社是一种互助性的经济组织。

       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目的在于通过为成员提供购销、加工、运输、储藏、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使成员联合进入市场,形成聚合的规模经济,以节省交易费用、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率、增加成员收入。因此,合作社的主要目的在于为成员提供服务,尽管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合作社也可能会有营利。当然,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之一,合作社对外也展开经营,也需要营利,但这并非其主要目的,并且对外经营和营利服从于为成员提供服务。

       与合作社不同,公司股东出资成立公司,并非是要使公司为自己提供服务。公司股东注入资产到公司,公司对外展开经营活动,创造利润并回报股东。因此,获得利润并为股东创造价值是公司的根本目的。

       二、办合作社的门槛比办公司要低得多。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于合作社的出资问题有非常宽松的规定,农民入合作社可以出资也可以不出资。但是公司则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比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要求有三万元注册资金。

       三、对于成员(股东)的要求不同。

       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公司只对公司股东的数目作出了要求,比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没有对股东成分作出限制。

       中国农民合作社信息网

       中国农民合作社信息网

       四、与公司股东不能抽回出资不同,合作社实行“退社自由”的原则。

       公司法不允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回出资。股东如果想与公司脱离关系,只能向其他人转让公司的股份。而合作社实行“退社自由”的原则,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只要在财务终了的一定期间内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即可。合作社成员虽然可以自由退社,但却不能像公司股东转让股份那样将出资额和成员资格转让给他人。

       五、登记要求不同。

       法律规定,合作社到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是不收费的。当然有一些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组织,比如说农民技术协会,以前已经在民政部门进行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后,仍然还是在民政部门登记,按照社会团体法人来进行管理,不需要变更成工商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而公司登记则是按照注册资金总额资金的比例收取登记费的,最低为50元。

       中国农民合作社信息网

第四篇:合作社与公司区别 文档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公司的区别

       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有一些相似的地方,比如两者均具有法人资格;股东对公司或者成员对合作社均只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份有限公司对股东人数的要求与合作社对成员人数的要求均没有上限;合作社的组织机构有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经理等,跟公司组织机构中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相类似。但是二者之间毕竟也有很多不同的地方,下面就根据《公司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作一些比较。

       一、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合作社是一种互助性的经济组织。

       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目的在于通过为成员提供购销、加工、运输、储藏、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使成员联合进入市场,形成聚合的规模经济,以节省交易费用、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率、增加成员收入。因此,合作社的主要目的在于为成员提供服务,尽管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合作社也可能会有营利。当然,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之一,合作社对外也展开经营,也需要营利,但这并非其主要目的,并且对外经营和营利服从于为成员提供服务。

       与合作社不同,公司股东出资成立公司,并非是要使公司为自己提供服务。公司股东注入资产到公司,公司对外展开经营活动,创造利润并回报股东。因此,获得利润并为股东创造价值是公司的根本目的。

       二、办合作社的门槛比办公司要低得多。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于合作社的出资问题有非常宽松的规定,农民入合作社可以出资也可以不出资。但是公司则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比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要求有三万元注册资金。

       三、对于成员(股东)的要求不同。

       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公司只对公司股东的数目作出了要求,比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没有对股东成分作出限制。

       四、与公司股东不能抽回出资不同,合作社实行“退社自由”的原则。公司法不允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回出资。股东如果想与公司脱离关系,只能向其他人转让公司的股份。而合作社实行“退社自由”的原则,合作社成员要

       求退社的,只要在财务终了的一定期间内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即可。合作

       社成员虽然可以自由退社,但却不能像公司股东转让股份那样将出资额和成员资

       格转让给他人。

       五、登记要求不同。

       法律规定,合作社到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是不收费的。当然有一些不从事

       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组织,比如说农民技术协会,以前已经在民政部门进行了社会团

       体法人登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后,仍然还是在民政部门登记,按照社会团体

       法人来进行管理,不需要变更成工商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而公司登记则是按照注册资金

       总额资金的比例收取登记费的,最低为50元。

       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

       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的申请注册程序与商品商标相同。

       (一)商标申请书应当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指定书式。

       (二)申请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按

       类申请,即一标一类一份申请的原则。

       (三)每一份商标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并在商标申请书商

       标种类一栏上注明商标是集体商标或是证明商标。

       (四)附送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可以是企业的营业执照或者社会团体的登记证等

       依法成立的证明文件。

       (五)附送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六)附送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指定注

       册的商品的特定品质具有监督能力及其商品生产地域范围的证明文件。

       (七)提供详细说明申请人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

       设备等情况。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申请所需提交书件目录说明

       一、《商标注册申请书》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还应当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地理标志注册申请人可以是社团法人,也可以是取得事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科研和技术推广机构、质量检测机构或者产销服务机构等。

       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应当附送集体成员名单。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三、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

       四、有关该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等)并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的公章。

       五、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材料

       相关文件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围或者是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证明文件。

       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七、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

       八、地理标志申请人具备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能力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申请人需要提交检验设备清单及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申请人的公章。

       申请人委托他人检验检测的,应当附送申请人与具有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签署的委托检验检测合同原件,并提交该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及检验设备清单、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其公章。

第五篇: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业生产经营方式转变

       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业生产经营方式转变

       长沙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长沙市大力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我省的实施办法,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现代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重要组织形式,重点扶持,强力推进,不断扩大覆盖范围,有力推动了农业转方式、调结构、增效益。截止去年底,全市有合作社1564家,入社农户27.12万个,带动农户29.16万个,全市近60%的农户参与了合作生产经营。可以说,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成为推动长沙市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结农户,对接市场,在提高农业生产规模化、集约化、组织化程度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基于此认识,市里专门下发了《关于大力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成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协调领导小组,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同时,市委、市政府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纳入了区县(市)绩效考核内容,并作为“十强十快乡镇”的重要考核指标,每年评选表彰十个优秀合作社,强力推动合作社的发展。据统计,近两年长沙市新发展合作社1073个,是2022年前历年累计数的2.2倍,目前发展势头仍然强劲。

       二、坚持示范引领,提升发展质量。实施典型带动、重点推动战略,采取边发展边规范、以规范促发展的工作措施,突出典型示范抓带动、突出优势产业抓发展、突出“三会”建设抓规范。为强化社务管理,市经管局制定了《长沙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标准》,将组织规模、组织机构、章程制度、会计核算、成员账户、合作关系等列入了示范社标准化内容,扎实抓好制度健全、合作社负责人培训等基础工作。自2022年以来,先后组织实施了“111工程”、“123工程”、“322工程”。近两年,长沙市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纳入了为民办实事项目。通过示范社的建设,不仅为合作社的发展树立了一批成员规模较大、管理比较规范、带动能力较强、产业优势较明显的典型,而且还打造出了一

       批全国性的样板合作社。宁乡县金醇烟草种植专业合作社,成为全国烟草种植综合服务的样板社,其成功经验在全国进行推广;望城县格塘隆平高科种粮合作社、宁乡县流沙河土花猪养殖合作社受到到了农业部的表彰;浏阳市朝阳科技养殖专业合作社,成为了湖南省科普示范基地。

       三、创新发展机制,推动土地流转。鼓励农户采取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方式,入股设立农民土地专业合作社,由合作社统一组织生产经营或将土地出租给农业企业经营,达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目的。土地专业合作社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成为土地经营主体。到目前为止,全市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土地专业合作社达到151家,直接流转承包土地17.8万亩。这一组织形式的创新,一是农户变土地承包权为股权,变承包土地资源为资本,既能有效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又能确保农民长远利益不受损害;二是合作社集中农户承包土地,进行出租经营或统一经营,改变了一家一户、单打独斗的生产经营格局,既能以合作社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减少市场风险,又能扩大参与市场竞争的话语权,更有利于经济纠纷的解决;三是以村组为单元设立土地专业合作社,既可以解决有限期承包与长期不变的制度衔接问题,又可以满足受让土地企业和个人相对稳定较长时间流转土地的要求,确保了受让土地经营者的投资效益,从而实现了多方共赢。

       四、强化政策扶持,创优发展条件。近几年,市县两级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如:市工商局对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方式设立农民土地专业合作社的,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免费注册登记;从2022年开始,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资金用于合作社示范社建设,2022年增加到600万元资金。对合作社向部、省级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基地认证、商标注册、建设用地手续,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免费提供相关服务;对合作社进城定点销售农产品的,其运输车辆由交警部门核发进城通行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合作社按照流转土地面积3%的比例,优先安排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农产品加工

       和设施建设;税务部门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原则,认真落实了税收减免政策;市县两级都把合作社负责人纳入了“阳光工程”培训范围,全市接受各级主管部门培训的合作负责人达3160人次,获得农村经纪人资格证书达1870人次。虽然近年来长沙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上级的要求、与兄弟市州的强劲发展势头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我们将以此次会议的召开为契机,进一步理清思路,强化措施,努力推动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助推全市“三农”工作又好又快、科学发展。

       文章来源:常德农经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