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由

第一篇:论自由

       论自由——从自由的定义与西方的自由主义传统来看当代中国的民主政治路径选择

       : 陈舰平

       鉴古可以知今。回顾一下自由的定义与西方自由观与自由主义传统,对了解当代中国民主政治路径选择,具有借鉴作用。自由与自由主义理论,对民主政治有着重大影响,不同的学派决定着不同的行进方向与政制选择。论民主政治者,对此不可不知。在中国要走民主政治成为朝野共识之际,回顾一下自由观与西方自由主义理论传统,便具有了现实意义。

       自由一词,在中外都由来已久。我所找到的资料,中国早在公元二世纪就引用了这个词。汉代的文字训诂大师、经学家郑康成是较早引用这个词的中国人。郑康成名字并重于世,他的名是玄。郑玄出生在127年,卒于200年,基本与罗马皇帝、写有《沉思录》的哲学家奥勒留生活在同期。奥勒留出生于120年,长郑玄七岁,但也比郑玄早死二十年。郑玄是在注解《礼经》中的《少仪》一句话“请见不请退”时,用了“去止不敢自由”六个字的。在汉语中,“自由”的意思,便是“出自己意,不受限制。”到了现代,青年毛泽东以诗人的豪迈写下“鹰击长空,鱼翔浅底,万类霜天竞自由”词句,用的“自由”,也是“出自己意,不受限制”的本意,这词句是说,在秋天,万类生物在秋天的大自然中竞相以自己的意志展示着生命的形态,自由活动。

       自由在中国有着悠久的传统。老子的“使民有伯什之器,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便是对别人的生活自由不加侵犯与干扰,让百姓自由生活的“小国寡民”理想描述。庄子的自由观更是绝对的,“无所待”之境,达到彻底的自由。这种绝对自由的人,超越了一切束缚。中国的历代统治者,对民众的行为自由,干扰是较少的。除了个别年代皇帝搞大一统的信仰,如汉代皇帝接受董仲舒建议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如个别皇帝的灭佛毁道,大多年代里,统治者是允许民众信仰自由的。唐代宗教形态,基督教(景教)与佛、道、儒、伊斯兰教并存不悖,清真寺保留到现在。中国统治者对民众的行为约束,一个是通过国家的成文法律,另一个是通过礼教形成行为规范,通过礼法这个由教育形成的自然法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这是中国的政治统治与自由的关系。在西方,如前提到的奥勒留皇帝,他在哲学上属于斯多葛派,他强调个人自由的重要,他说过这样的名言:“按照自己的本性行事是最伟大的”。但他同时也说了集体利益对个人自由的约束的必要性,“人应当服从整体的利益。”他写道“你可以看到,一个公民,经常所作的事情都是对其他的公民有利的,并且满足于国家指派给他的一切,这样他的生活就是愉快的。”(《沉思录》,X.6)(引自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教研室编译《西方哲学原著选读》商务印书馆一九八五年版第193页)但上面只是引子,要全面了解西方的自由观与自由主义政治思想传统,我们有必要对西方自由观与自由主义思想史作一个简单的回顾。

       自由,英文的基本表达是Freedom,从本义上说,自由就是不受阻碍地行事。英国学者戴维•米勒将西方思想中的自由观念划归为三个传统。第一种是源于古希腊的共和主义的传统,主张自由人就是一个独立自主的自由政治共同体中的公民,公民积极地参与政治,法律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其愿望。第二种是自由主义的传统,认为自由人就是可以依据自己的选择去生活而不受他人或权威限制或干涉的人,政府应保障公民自由,但也构成对自由的威胁。最后一种是唯心主义的传统,相信自由人就是克制内在的欲望和冲动按照理性行动的人,政治时常被当作人们过理性生活的手段。这种传统往往将政治导向强制和专断,甚至走向极权主义,所以受到了前两个传统的夹攻。(舰平笑,看来自由主义主张者不给别人以自由啊。党同伐异,这是中外皆然的学术思想界要定于一尊的。我捍卫你说话的同时,我也明确宣告,你的是错误的,得听我的。呵呵。)

       三个传统中,自由主义传统塑造的自由观以理论形态完整严密、实践威力广泛持久而在最近四个世纪中最具影响力。在自由主义者眼里,自由并不意味着为所欲为,绝对不受限制和阻碍的状态是不存在的。即使是在自然状态下,个人还要受自然法约束,更不用说诸多自然或生理限制对人类的长久制约。人迈入社会状态后,各种社会性的限制接踵而至,毫无行动限制的社会也是不存在的,不同的社会只是在限制行为的类别和程度上有所不同。所以,现实中的自由是有限的自由。对限制的关注实际上是对政治和社会性限制的合理性及限度的衡量。

       自由主义传统认为不受阻碍的行动(自由)就是自愿的不受强制的行动,其核心是个人的选择权。除了极少数例外,它肯定每个人都具备理性的选择能力,由此也就否定了家长式的统治。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说法:“选择可以说是一种具有欲望的理智,或者说是一种具有理智的欲望。”不过,欲望的满足并不能混同于自由。如以满足欲望为自由的标准,则是以行动的结果来确认自由的有无,自愿选择便遭到了否定与抛弃。自愿的行动并不保证欲望最终得到满足,但是强调自愿选择无疑会扩大选择的余地,满足欲望的潜力和可能性也将相应增加。不过,这种自由主义传统有一个显著的后果:它不要求自愿的行动符合某种理智或道德的标准。自由状态下的的行动(自由)是中性的,其内容正确与否或其方向是否指向某个有价值的目标,都不是确认自由的凭据。所以,他们主张的自愿行动且不受强制的行动(自由)结果可能是错误的。其意义则在于坚持行动自由能在最大程度上让我们获得纠正错误的机会。自由对于个人完善和社会进步的意义亦由此显现。实施这种自由,我们需要考虑的是为此要付出的社会成本有多大,与社会成员的素质有多高。如果社会成员的理性素质普遍差,易陷于冲动与盲目,缺乏反思与自控力,那社会就会引发各种矛盾冲突,社会会陷入动荡与混乱。

       自愿和不受强制是行动自由的特质,行动本身能否真正实施,或者说自由的行动者是否有行动的能力,却并不是自由必然要包括的内容。在现实中,由于贫困、无知和缺乏一般意义上的手段,人们不具备某些能力,就无法去享受自由,从而对自由价值产生影响。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对自由和自由的价值作过这样的区分:“自由表现为平等公民权的整个自由体系;而个人和团体的自由价值是与他们在自由体系所规定的框架内促进他们目标的能力成比例的。”根据这一理论,要形成平等自由条件,就得先为公民的不平等进行走向平等的条件改造。我觉得目前中国政府所要做的,正是这方面的工作:通过教育与安排就业、发展经济等手段,使得公民获得“一般意义上的手段”。简单的道理,无腿者给予他跑的自由,等于不平等地没给他跑的自由。要想让所有人包括无腿者获得选择跑的自由权,就得先给他一双腿,使他获得跑的能力。否则,“你们跑吧,到终点者都有肉吃”,表面看上去是平等的选择自由,实际对于无腿者是不公平的。法律手段,经济能力,思想素养,我们的公民社会建设,可谓任重道远。这也正是我所持的民主政治须逐步推进的理由之一。

       在实践中,自由表现为多个具体的自由。罗尔斯从法律的角度将自由视为“制度的某种结构,是规定种种权利和义务的某种公开的规范体系。”建立这一规范体系就须明确自由的界限和范围。密尔在《论自由》中的相关论述虽然受到置疑,但仍被奉为圭臬。该书旨在讨论“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我们的学者严复,用五个汉字解释这个主题,译为《群己权界论》。群己,对我们大陆读者也许陌生,但在台湾,连小学生都知道。群己,换成我们大陆习惯用语,便是自己与集体与集体中的他人关系。群,是指群体,他人的集合,社会组织与人员;己,就是自己。密尔提出,“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各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这就是说,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一成员,所以能够施用一种权力以反其意志而不失为正当,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对他人的危害。若说是为了那人自己的好处,不论是物质上的或者是精神上的好处,那不成为充足的理由。”在该原则中,“危害”易引起歧见,此处是指给他人带来不必要的痛苦、侵犯了他人的正当权利的行为,密尔明确界定这类行为应该是“直接的”、“最初的”。限制自由只是为了防止此类危害,旨在保证所有人都有平等自由。因此,界限的设置必须出于自由本身的价值,用来设置界限的法律就应该以保障普遍的自由为最终目的。孟德斯鸠正是在与此相似的语境中提出“自由就是做法律所允许的事”。再看我们现在网络生活,这是自由度最高的语言世界。许多网民是如何享用自由权的。网络暴力正成为一个社会问题。谩骂,不负责任的扣帽子,恶毒攻击,诋毁,诬蔑,污陷,捏造„„这些伎俩,被一些心理阴暗的人用来攻击他人与社会。

       在自由主义传统中,对自由的理论论证可分为不同的派别。它们都是围绕自由的必要性与价值展开的。近代最早的论证出现在自然权利学说中。霍布斯于此论有开创之功。洛克的论证更完整,他认为在人的自然权利中最重要的是自由、生命与财产的权利。自由权被认为最重要,这是西方十八世纪革命的理论基础。并被确立为新社会的一项基本准则。北美《独立宣言》与法国《人权宣言》都对此作了宣告。洛克的理论具有积极意义,但也存在着重自由权轻视生命权与财产权的倾向,具有反人类性质。因为我们只有一个地球,地球能源是有限的。当资本家把牛奶往海洋里倒时,我们若尊重自由权,认为他做得对,但他糟蹋的是人类的社会财富与能源,他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反人类的。

       正因看到洛克理论的有限性,与此同时,功利主义的自由论证开始萌生。功利主义者认为自然权利概念大而无当而且革命色彩过浓。他们认为趋利避害是人之本性,增进幸福的行为才是正当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最终目标,功利主义者关注的是自由所能产生的社会后果,认为自由有助于实现个人功利和社会总体功利的最大化。——我国政治走的就是这样一条努力“代表大多数人的幸福”的“三个代表”道路。手段与效果另说,从动机来说,还是符合西方的这项功利自由主义原则的。

       自由主义者还将自由观念区分为对比鲜明的不同形态,以进行剖析比照。法国思想家贡斯当(孔斯旦)在1819年的演讲中提出了古代自由与现代自由的划分。他认为,古代人所理解的自由主要是一种公民资格,即参与公共事务辩论与决策的个人权利,而现代人的自由首先表现为享有一系列受法律保障的、不受政府干预的个人权利,即独立和免于干涉。古代人主要指古希腊人,他们对自由的理解基于城邦政治。在该政治模式中,城邦的权力是绝对的,无所不及的,公民个人和城邦高度一致,公民生活中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参与城邦的政治活动,直接民主是参与的主要方式。因此社会生活中没有明确界定的私人领域,也谈不上个人权利。公私之分在罗马时代才相对明确,随着疆域的扩大以及基督教的传播,个人与政治间密切关系逐渐松动,过度政治化的社会生活出现了多元化的趋势。进入近代,个人自由意志全面觉醒,个人权利和私人空间成为个人生活的主要依托,现代自由才应运而生,人们更多以间接民主的方式参与政治。

       贡斯当之后此认识模式最著名的继承者是伯林(Isaiah Berlin)。1958年他发表关于“两种自由概念”的演讲,提出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之分。贡斯当的创见源于对法国革命的反思,古今之别是历时性的;伯林则对俄国革命及其后果难以释怀,其区分出于共时性的角度。消极自由指“不受别人阻止地做出选择的自由”,积极自由则是“成为某人自己的主人的自由”。前者是古典自由主义者所持的自由观,他们强调“个人自由应该有一个无论如何都不可侵犯的最小范围”,这是个人天赋得到最起码的发挥的底线,达到此线个人“才可能追求甚至才能‘构想’人类认为是善的、对的、神圣的目的”。积极自由可分为三种,第一种关注拥有自我实现所必须的资源、能力和机会;第二种主张理性的自主,要求用理性控制冲动和激情;第三种视自由为集体自决,即每个人都有资格享有公共权力,而公共权力有权干涉公民的全部生活。积极自由的本意在自主,消极自由则突出不受限制;鼓吹积极自由者多出于欧洲大陆,讲求消极自由则是英语世界的偏好。两个概念不乏重叠之处,但在历史上却屡屡直接冲突。积极自由观往往将自我一分为二:其一是理智、“更高层次的本性”、真实的自我,另一则是欲望、“较低层次的本性”、被外力支配的自我。自主可能是理智克制欲望,个人服从于某一原则或理想,也可能是由真实的自我转换成的集体意志对个人的约束,甚至出现强迫人自由的局面。自由主义,英译为Liberalism,它是近代以来在西方世界影响最大的政治思潮。它还指一种高举自由大旗的社会运动,一种建立自由制度的政策取向,以及一种宽容平和的生活方式。西方学术界的主流认为,作为一种政治思潮与智识传统,作为一个在理论和实践上与众不同的思想流派有,自由主义的出现只是17世纪以后的事。“自由主义”作为一个名词出现则更晚。19世纪初,西班牙人率先用“自由主义的”(li-beral)来指称议会中的政党。19世纪30、40年代,“自由主义”一词才被英语世界广泛接受。

       自由主义三百年来,面孔常变,其特征被英国政治哲学家约翰•格雷(Joho Gray)认为有四个要素,第一,它是个人主义的(individualistic),主张个人对于任何社会集体的道德优先性;第二,它是平等主义的(egalitarian),它赋予所有人以同等的道德地位,否认人民之间在道德价值上的差异与法律秩序或政治秩序的相关性;第三,它是普遍主义的(universalistic),它肯定人类的道德统一性,而仅仅给予特定的历史联合体和文化形式以次要的意义;第四,它是社会向善论的(melioristic),它认为所有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安排都是可以改造和改善的。

       19世纪,自由主义在欧洲兴盛,但也在英国发生重大的转变,这一转变始于边沁,密尔成为转变的标志性人物,“密尔„„信念的变动或者说波动,立即成为由„„个人主义„„向集体主义„„转变的一个标志”。19世纪末新自由主义兴起,他们接受有机体理论,持更加积极的自由观,主张国家在经济中扮演更积极的角色。第一次世界大战激烈地冲击了自由主义。二战后期,以哈耶克的那本《通向奴役之路》为标志,出现回归古典自由主义的潮流。但冷战时期,自由民未能免于冷战思维的影响。在西方,自由主义遭到反对者不是少数,其中既有马克思主义者,也有来自激进主义、保守主义和民族主义者。最早系统地批评自由主义的思想家来自保守主义阵营的梅斯特尔(Joseph de Maistre)与柏克。后期真正对自由主义做出全面批评与系统清算的是20世纪德国思想界,主要代表是海德格尔以及法兰克福学派的众多思想者,他们的矛头指向现代性。自由主义与现代性关系密切。现代病的弊端自然也要清算到自由主义头上了。

       明白了自由观与自由主义在西方思想史上的演变过程,我们便明白当代中国所面临的民主政治问题所在了。我们也明白了某些民主人士的诉求关键所在。我把这理解为:一部分人已作好了享受自由的准备,他们有知识准备(受过高等教育与西方民主政治思想薰陶),有经济能力(美国的财团竞选总统让我们明白,自由竞选是某种程度上的拼财力),他们要直接民主,参与法律政策制定以维护他们的利益(正像张茵委员在政协会上所提的提案那样,并且准备在富人委员中召集签名),他们同时也要间接民主,反对政府干预经济,全然不干涉个人的生活。一句话,所有历史上自由的好处,他们全想要。但问题是,这个社会的大多数成员还没有获得平等的享有自由的权利——因为他们的受教育程度与经济能力,他们不会打官司维护自己的利益,更谈不上具备在直接民主中参与管理社会制定政策与法律了,他们连自己的工资与土地拆迁费的正当索讨能力还不具备!如果真的实行大自由了,这些人其实被不公平的剥夺了自由权,就像无腿人被剥压了跑的自由一样。这是问题之一。问题之二是我们政府现在实施的是“积极自由”,包括一定的对市场经济的干涉,因为中国市场经济完全放开,势必带来乱套,对民生与社会、环境带来巨大的破坏力。而且正如哈耶克在他那本《通往奴役之路》中所说的,政府须保持必要的对自由经济的干涉,以避免社会无法正常运作。市场经济不是万能的。问题之三,是我们并不是不要更完备的民主,但要有一个过程。政治实践家们正在实施这个过程。而一些民主人士则迫不及待地指责政府做得不够好或不够快,要取而代之。事实上呢,他们自身的素质低下,并不具备真正解决中国社会问题的能力。有的民主人士之个人思想素质、道德素质之差与行政能力的贫乏,除了纸上谈兵夸夸其谈,其实什么也做不好。有的人甚至还是非理性的。如砸墓碑之类事,如提倡汉服一类事,这是有违历史进步与人类文明潮流之举。博带广袖的汉服时代与电子信息时代,是多么不相容啊?不怕挤公交车被踏衣跟啊?砸墓碑,这是义和团与文革小将之举吧?如此新民党魁而要民主自由,也就滑历史之大稽了!——这是本文写作的题外话了。

       关于自由,本来还可放开来谈。但囿于时间与篇幅,这里暂且不谈了。记得狄德罗说过,“公民们在权利和财产上愈平等,国家就愈太平。”我国先哲则说,“不患贫而患不均”。卢梭说,“我们手里的金钱是保持自由的一种工具”。他在《社会契约论》里说,“要想使国家稳固,就应该使两极尽可能地接近,既不许富豪,也不许有赤贫,这两个天然分不开的等级对于公共幸福同样是致命的,„„他们之间是在进行着一场公共自由的交易:一个购买自由,另一个出卖自由。”这些哲人的话,我觉得是非常有道理的。毛泽东时代所做的,便是努力缩小社会成员间的财富差别,先让大家有饭吃,——可能由于生产力的限制,大家还吃不太饱吃不好,但比历史上最好的时期都要好了,大家都有饭吃了。——同时,也让大家在人格上平等,百分之九十五的社会成员获得了大致上的平等。即使地富反坏右,我们也给予他们自食其力的权利,给他活路。他们的子女,也有上学的权利。(当然由于中等教育与高等教育的学校数量不足,中等教育与高等教育的机会更多地留给了贫下中农与工人子弟,这因为是人数比例上,后者占了百分九十五的总量,工农子弟在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里获得了教育优先权。这是由教育资源的有限所决定的。就像现在高等教育有限的资源享用,优先给了应试考试析优胜者——事实上,应试考试优胜者并不一定比其他人更优秀,道德更完备,更有这个读大学资格,他们可能缺乏创造力、想像力等优秀人才所需的更重要素质。在这方面,差额的存在,使自由与平等无论是哪种方案,都是有缺陷的。)我认为,通过政府制度安排,缩小贫富差别,使社会资源获得更合理的使用与分配,是实施平等自由的重要前提,这是民主政治要解决的最重要的课题。再看西方社会,自由也没得到真正的彻底的尊重。美国上世纪五十年代麦卡锡主义盛行下,对共产主义信仰者的迫害,人所共知。共产党员因为信仰被送上了电椅烧死,这是资本主义的法西斯暴行。911后,美国通地窃听法案,对国民的通讯自由进行政府干预,这是对“四大自由”的严重侵犯。而丹麦奉行出版自由政策,也尝到了苦果。这个被“无疆界记者协会”(RSF)评为世界上出版最自由的国家,因为报纸刊登侮辱伊斯兰教创教者的漫画,造成了严重的危机,引发了国际事件,有100人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这从反面告知我们:自由是一把双刃剑,处理得不好,会造成极大的危害的。我们国内,西藏3月14骚乱,这些要求独立与“自治”的藏独“暴行”,从自由理论上来说,也是符合自由定义的,但结果如何,大家都看到了,毋庸我多说了。西方媒体对此报道的不公,当然,也是“自由”的。还有英国《泰唔士报》称我们举办的奥运会与希特勒德国一九三六年举办的奥运会相同呢,对此,“民主人士”不知又作何感想了?这种“自由”是要得呢还是要不得呢?记得丹尼•尔乔治在《永恒的悲观者》写道:“自由啊,多少罪恶似汝之名以售其奸?”自由,这个美妙的词,我们在接受的同时,也要警惕这背后可能有的黑手啊!

       哈利法克斯早在十七世纪就说过,“管理世界是件大事,但若与理论知识的精巧相比,却又显得十分粗糙。”在书斋里做理论是轻巧的,管理国家治理社会却是困难重重,治理者常被视为粗糙与无能。但“看人挑担不吃力”,“不当家不知油盐柴米贵”,真论起实务,不知我们准备执政的人士们,有哪些务实的施政大纲保证可以履行政治许诺呢?如果方便,我愿在此预闻——当然,只是像汪兆钧郭泉一些不切实际的哗众取宠之言,不在其列。

       (写作本文,我主要参照了政治学者王燕平教授的研究自由与自由主义的学术成果。在此谨表感谢。)

第二篇:论自由

       梅尔吉布森的电影《勇敢的心》,当威廉华莱士宁肯被弯刀剖腹也依然喊出那声振馈发聋的“freedom”让人久久不能放下思想。当一个人为积威之所劫时,选择的是奋起反抗而不是逆来顺受;当一个人在关键时刻被盟友所出卖时,选择的是继续战斗而不是从此妥协;当一个人在接受酷刑时喊出的是自己的追求而不是“开恩”时,他的心中必定存在着一种信念,一种渴望得到人类最基本生存要求的信念,一种追求自由信念„„ 自由

       何为自由,就以其一般意义来说所谓自由是一种免于恐惧、免于奴役、免于伤害和满足自身欲望、实现自我价值的一种舒适和谐的心理状态。自由既有为所欲为的权力又有不损害他人责任义务。也就是说自由不止是一种权利,其中也包含了义务。自由不只是一些人认为的为所欲为,也应该包含了自我的约束以及道德和法律规则对我们的约束。

       康德说:“自由是我不要做什么就能够不做什么”,这才是真正的自由。我要做什么就做什么,那不是自由,乃是野蛮鲁莽,放纵情欲。比如说我们不可能有伤害别人身体的自由,也不可能有掠夺别人财产的自由。因为一旦自己拥有了这种自由,也就宣告着在社会中的其他人也具有同样的自由。一旦他人拥有强过自己的力量之后,那我们自然也就成为了待宰的羔羊了。这样连最基本的生命财产安全都难以保障有如何说能免于恐惧、奴役、伤害呢,更不要说要实现自我价值了。应该如康德所说,自由不是我要做什么就做什么,而是我不要做什么就能够不做什么。

       自由的内涵相当丰富,至少包含三个方面:经济自由、政治自由和思想自由。经济自由指的是在财产、契约上的自由,它是其他自由的基础。只有经济自由了,才会有独立的尊严和人格,才会有与众不同的政治诉求和思想主张,进而才能在精神上真正达到自由。政治自由是指选举、被选举、言论等表达政治意愿的自由,它是经济自由在政治上的反映,是其他自由的保障。思想自由表现为道德上、理性上的自立,其是整个自由的灵魂,是人类追求的核心价值

       只有对权力进行制约,才能使我们免遭权力被滥用的侵害。民主国家普遍采用了三权分立政治架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分别掌握在不同的人或者机构手中,这三种权力分开行使就能有效的避免权力的滥用。

       孟德斯鸠是这样看待这个问题的:如果立法权与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机构之手,自由就不存在了。因为人们会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强行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不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自由同样也就不存在了。司法权同立法权和在一起,就会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实行专断,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欲行证券和在一起,法官便掌握了压迫的力量。最糟糕的是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构行使以上所有的三种权力,这时自由将彻底的毁灭。

       英国剑桥大学教授阿克顿有“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的说法;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也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而且他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对于怎样才能建设一个公正、廉洁的政府,他们的结论是:分散与限制公权力。在他们之后,甚至有人将政府的公权力比做老虎,限制公权力就等于将老虎关在笼子里。关在笼子里的老虎可以给人表演、为人观赏,却不会伤人。

       我们知道,民主国家的行政权力是受到多方限制的。以美国为例,美国总统行使公权力要受到议会的限制,其个人行为要受到司法体系的制约,其一切活动都置于媒体的舆论监督之下,其私生活要受到多方的关注,几乎无个人隐私可

       言,此外,其还要考虑民意调查的结果,顾忌民众的选票。由于存在这么多的约束与限制,保证了美国总统的行为基本上符合美国国家利益的需要。甚至存在着谁当美国总统其国内外政策都相差不多的情况。

       实际上,公权力本身不是什么坏东西。社会产生政府,由一些人利用公权力为人民办事情,这是人类文明的重要体现。我们不能笼统地说,要限制公权力。有时,对公权力不但不能限制,反而要经过特定的法律程序赋予政府更大的公权力才能保证公民的只有。我们须要限制的,是其危害人民的行为,是其对公权力的滥用。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说,中国目前的问题并不在于限制公权力本身,而在于怎样限制公权力,如何使用公权力。这才是须要我们深入研究的问题。

       在行使公权力保护公民的自由方面现代政府应做到:第一,承认并维护公民个人的自由。这是政府的首要职责,具体体现为政府要正确运用公权力对公民的个人自由进行保护。这就要求政府:一方面,禁止滥用公权力对公民的自由造成损害,恰如密尔在《论自由》一书中所说的那样:“所谓自由,是指对于政治统治者暴虐的防御。”另一方面,防止他人或组织侵害公民的自由。政府作为公权力的执掌者,要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证公民的自由,允许公民有不受他人侵犯的巨大的活动范围。第二,政府决策应得到公民的同意、要听取公民的意见和建议或必要的事宜直接由公民自己做决策。政府是国家权力的中心,它要维持国家内外生存而进行必要的活动,而这些活动必须充分体现公民的自由决策或参与。

第三篇:论自由

       (一)密尔言论自由思想的合理性

       密尔关于自由的论述,不但激荡了当时的政治思潮,而且对后世的影响也

       是巨大的。因为我们与密尔所处的国情、时代背景都不相同,所以我们吸收密 尔的自由思想只限于合理的部分,要本着取精用宏、取长补短的精神,加以扬 弃,进而促进我国言论自由思想的完善与发展。真理是对事物本质的认识,是人们对客观世界的正确反映。言论自由对人探索真理、追求真理、捍卫真理具有极大的作用。密尔顿说:“让我有自由来识,发抒己见,并根据良心作自由的讨论,这才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这才能“更符合于真理、学术和祖国的利益”。密尔顿认为真理不是上帝施舍也不是君主或政府制定出来的,而是人类自由地进行精神活动,是思想交流、力交锋的结果。密尔继承并发展了密尔顿言论自由思想。他的言论自由理论被为是这方面更完善的经典理论。密尔并没有明确界定什么是真理,他更多关注是在探索真理过程中言论自由的重要作用。他认为,如果我们要发现真理,就须听取可能有的所有观点;言论的自由不应受到干预,因为这种干预会妨碍人把可能有的所有观点表达出来,因而也就妨碍了对真理的讨论和发现。密尔特指出的是,所有可能有的观点包括无法肯定是正确或错误的观点以及几乎肯定正确的观点。密尔认为即使人们不能确定一个观点是正确还是错误,也不应该它进行压制,因为任何权威对这样一个观点的压制,都表明它假设了自己的绝正确性,可是任何人或团体都可能犯错,权威也是如此,它不能用自己认为绝

       正确无需挑战的观点去镇压其它的不同观点。密尔认为也不应该禁止对几乎肯 是正确的观点的质疑和挑战。对正确观点表示异议的言论会挑战那些持有正确 点的人们,使他们不断为自己的观点辩护,这样真理的生命力才不会衰减,真 也才能够不断向前发展。当人们不再挑战一个观点的正确性时,该观点的生命 就在减退。错误的观点是清楚理解和不断发展一个正确观点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因此,密尔认为,如果要想探索真理,就应该赋予言论充分的自由,让所有不 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观点都得到发表,这对探索真理有百益而无一害。由此可 密尔言论自由思想具有正反观念相冲突的进步辩证法思想。这种真理说也成为 现代新闻自由概念的哲学基础,使得言论自由也由此被界定为基本人权之一。纵观整个人类社会的历史,任何一个开放的民主的社会,无不将言论自由

       为实现和健全民主制度的重要一环。只有容许不同观点的言论以平等的地位进 辩论和争鸣,容许相反观点的言论相互反驳,才能在不同观点的争论中博采众 集思广益,也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地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他们名副其实地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言论自由既 政治生活民主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又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如果人 群众不能自由发表言论借以表达自己的意志,那么也就无法通过国家机构行使 人的权力,并直接间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因此,没有言论自由便没 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民主意味着公共决策最终取决于多数意见,然而多数意 的形成不仅要具有大致相同的利益基础,而且应当有公共讨论的空间,在这个 论的空间,人人都有发表意见、批评时弊、提出建议、参与决策并监督执行的 力。这是把政治权力从少数代表人物手中扩大到人民群众手中,让人民群众真 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也是发挥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的一个不可缺少的 面。同时,言论自由对政府权力的运行具有舆论监督功能。马克思主义经典作 家一向重视并高度评价言论自由在民主政治运作中的监督作用。马克思指出: “自由报刊是人民精神的洞察一切的慧眼”,在马克思看来,报刊对国家与社会具有监督、制约和调节的功能,而这些功能主要是通过对政府的监督来实现的。在一个民主社会里,公民享有了解政府事务的权利,享有揭露和批评政府机构及其官员的滥用权力等不当行为的自由,这对公共权力的行使可以起到一种监督与制约的作用。政府及其官员若违反宪法、法律或其他规定甚或违反社会公德,皆可能构成不当行为。当一个公民认为政府官员行为不当时,他可以将之揭露于众,并加以谴责,唤起公众对这些行为的注意和反对。言论自由在舆论监督中发挥着重要,甚至是主要的作用。当言论自由被消除,民主的脉管就会立刻僵化,自由制度就会变成一个没生命的躯壳。密尔认为一个人的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为范围,才是真自由。这种自由是属于法律下的自由,任何人追求自由都不能违法乱纪,当然包括言论自由。马克思认为,自由并不意味着为所欲为,而是法律范围内,在理性指导下的自由。如果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缺乏法律保障,那么不仅其他的公民权利将受到影响,而且也将使公民在权利遭到侵犯时束手无策。因此,没有言论自由便没有完备的社会主义法治。在言论自由方面,密尔不仅提醒人们警惕舆论对个性自由的压抑,也从另外一方面指出个人积极行动的必要性和“义务”,“一到他们确信了的时候,若还畏怯退缩而不本着自己的意见去行动,并且听任一些自己真诚认为对于人类此种生活或他种生活的福利确有危险的教义毫无约束地向外散布,那就不是忠于良心而是怯懦了。” 在密尔的思想中,言论自由不

       仅包含一个公共的交流平台,还包括那些积极地发表意见、参与论战的人,这 些人不仅是为自己而战,同时也是在为社会利益而战。密尔虽是完全的个人主 义者,他却没有忽视社会的利益。密尔一再强调:“个性的自由发展乃幸福的主 要因素之一;它不仅是与文明、教养、教育、文化同为幸福的因素,而且本身 就是所有那些事物的必要部分与条件。” 对于言论自由问题,我国宪法就其与其它自由的行使作了合理的限制。我国宪法一方面充分地保障了公民享有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广泛的表达自由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否定了一切以无限制的自由为幌子而践踏他人、集体、国家权益的极端自由化和无政府主义的行为。此外,我们不仅要考虑对言论自由的限制,而且要考虑对这种限制的限制历史表明,限制的滥用与自由的滥用一样有害,甚至更为有害,而且人类有关滥用限制的历史要比滥用自由的历史长得多,有关限制自由的经验要比保护自由的经验多得多。这是因为,人们担心过分的自由远甚于担心过分的限制,限制总是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对自由的戕害。因此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也是需要有限度的。有关的制度建设不仅需要限制言论自由的滥用,而且要保护言论自由的正当权利不受侵害。保护与限制都应当依法治的原则进行。政府按照既定的公开的规则行使公共权力,受法律约束,不能把言论自由排除在法治事业的中取消出版自由,因为法律上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因此,出版法就是出版自由在法律上的认可”这意味着,有宪法和一 些基本的法律规定和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政府对公民言论自由的限制性 权力仅限于法律的授权范围,任何没有法律根据的限制都是非法的,应被撤消 的;法律对于言论自由的限制性条款或对于政府的授权性条款都必须做到用语 清晰、明确,不能过于含糊和宽泛;对于言论自由的非法损害可以获得经由独 立司法依正当程度所提供的救济。我国目前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 义法制也在不断的完备之中,这就要求我们通过宪法进一步完善有关保障言论 自由的法律,诸如新闻法、出版法、广播电影电视法、演出法和其他关于信息 传播的法律,使这些领域的从业人员之间,他们与听众、观众、读者之间的法 定权利与义务关系进一步明晰,平时有所遵循,发生纠纷和解决纠纷时有法律 依据。使包括言论自由在内的整个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的保障法律化、制度化,使这些权利一旦被侵犯就能得到及时救济。中国保障言论自由的法律有待完善 并不能否定20年来中国在保障言论自由方面所作的努力和取得的历史性进展 可以肯定的说,充分的言论自由将进一步体现中国公民的民主和人权意识,从 而进一步推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整个社会向前发展。而随着社会发展、科学技术进步和文化水平的提高,中国人将会享有更加充分的言论自由。

       (二)密尔言论自由思想的局限性

       密尔的学说固然有其精彩独到之处,但并非是绝对完美的。无论是就其理

       论本身而言,或是站在时代意义上来讲,仍有不少引起争议的地方。因为思想 往往因时空的改变,而有不同的价值尺度。就是密尔本人也承认进步是相对的 尺度,不是绝对的说法。我们不能说某一种思想一定是进步的,另一种思想一 定是落伍的,而只能说在某个社会中的某一种思想一定是进步的。密尔说:“事 实非常明显,并且也不须多作说明的,就是时代并不比个人不易犯错;每一时 代所坚持的很多意见,都会为以后的时代认为不但错误,而且可笑。我们可以 确定的,是今天为一般人所公认的很多意见,也必然会如过去许多意见受到现 时的排斥那样,受到未来时代地排斥。”我们不妨以这个信念,对密尔言论自 由提出客观的评论。密尔不同意给予言论自由完全的保护,并试图在保护言论自由时可能带来的利益与不保护这种自由时可能带来的利益之间做出平衡,并在这种权衡的基础上来决定是不是对某种特定的表达是不是做出限制。密尔说:“一切意见是应当允许其自由发表的,但条件是方式上须有节制,不要超出公平讨论的界限”在密尔看来所谓无节制的讨论是指谩骂、讽刺、人身攻击以及诸如此类之事而言。如果在辩论中反对者表明强烈的情感触犯了对方,使之难以作答,那就容易被对方当作无节制的反对者。密尔强调辩论方式上的公正性,在情绪上不应带有恶意、执迷和不宽容,而应冷静诚实的看待对方意见。这一切决不意味着 因为不同意对方所持的观点本身而有权压制其发表。应当加以惩罚的是发表的 意见足以导致某种祸害的积极煽动。因此在密尔那里言论自由必须限制在这样 一个范围之内,即不能对他人造成危害和妨碍,此原则被称之为伤害原则或密 尔原则。这样矛盾就显露出来了:当我们面对任何一种表达性的意见时,我们 都无法确定其结果会如何。这种结果需要时间来证明和验证,因为我们不可能 在一个意见表达出来之前或者表达出来的当下就知道它必然会带来的结果。而 且还会存在一种情况,即一种意见的表达在一段时间内可能会无益甚至有损于 社会,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人的认识水平的提高,这种意见的真理性才逐渐呈 显出来。那么我们如何对待这样的言论和意见呢?密尔显然不能很好地解决这 一问题。密尔将行为自由分为涉己的与涉人的两部分的论点,乃是长久以来为学者们所批评或讨论的焦点。其实,就如每一个我们所做的行为一样,既可能影响我们自己也会或可能影响别人。同样,人的言论总是会影响到别人的。如果我们的思想不能够通过积极的方式让别人得知,那么我们的思想自由仅仅是头脑中的自由事实上,密尔知道,区分涉己与涉人行为是有缺点的。密尔说:“一个人所做的对于自己的祸害会通过其亲近的人们的交感作用或利害关系而严重地影响到他们,也会在较小的程度上一般地影响到社会。”他又说:“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动,个人自己则应当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或是社会的或是法律的惩罚。”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密尔折中、不连贯的态度。可能密尔对于涉己的与涉人的区分,或许有其不得已的理由。因为他确定社会权威与个人自由权利界线时,一定要作如此的划分,才能把其具体化。总之,密尔自由原则的应用,其基本立场就是:若确定了损害与伤害他人时,其行为就应该被干涉或惩罚,但若只是不确定的伤害时,为了更大的利益或自由应该被容忍。他曾举了一个具体例子说明:“没有人应该单为喝醉酒遭受处罚;然而一个士兵或警察在值勤时喝醉酒却该受罚。” 我们知道人都是社会中人,他总会通过这种或者那种方式去影响他人。若是影响了他人,那这种自由本身就不成立,在密尔看来,因为社会可能会以影响他人为借口而对个人进行合理的干涉。所以,他才把自由分成两方面对个人的正当自由进行保护,但是所有的种种都会以影响他人而化为乌有。试问,我们还剩下哪些自由呢?密尔对自由的适度领域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思想与讨论自由、个性自由以及联合的自由。正如他讲的,思想自由应该同言论的自由连在一起,否则自由名存实亡。在第三章《论个性为人类的福祉的因素之一》中有这样的一个例子,讲一个粮商使穷人受饿或者说私有财产是一种掠夺,你可以通过报纸宣传,但是不能对这一群聚在粮商门前愤怒的群众宣传。我们每个人试图占领自己的独立空间而不去影响别人和不被别人影响,那么,我们还有什么自由?有的不过是自欺欺人的自由罢了。即使我们认为密尔同意有报刊的自由,但是这种自由也名存实亡的。因为正如马克思所认为,报刊不只是文字而且应该是有声的、它作为人民日常思想和感情的表达者,必须生活在人民当中,真诚地和人民共患难、同甘苦、齐爱憎同时,密尔所举的例子,从现在的角度看来,或许显示更加无法区别言论自由和行为自由。因为现在的集会、游行基本上是人民的权利,而且也很难去规定不能用口头方式宣讲什么样的内容,或者标语方式宣传什么样的讯息。不过,或许有一个比较恰当的例子,那就是任何人不应该有任意在拥挤的电影院内高喊“失火了”的自由。

       密尔言论自由学说也是有限的、狭隘的,且其言论自由并非人人适用。之

       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并非人人都有言论自由,而是有其一定的范围的。像儿童及 未成年人应受保护,只有情感成熟的成年人才适用自由的原则。他说:“这种理 论只适用于智力上已经成熟的人。我们所谈的,并不是儿童或未达法定年龄的 男女青年。那些在各方面仍需要别人照料的人,就必须在其自身的行动和外来 的伤害方面同样受到保护。”

       同时,密尔认为落后的社会不应该享有他所主张的言论自由。他说:“基于同样的理由;我们也可以不考虑那些落后的社会,因为那里的人种就可被认为没有成熟。”接着他说:“作为一个原则,自由在人类能够籍自由而平等的讨论改进自己以前,就不能适用于任何事情。” 对于这些落后地方的人民,密尔认为以专制的政府统治他们最适合。他们对言论自由是

       不会理解与运用的,并主张如何统治这些落后民族的殖民政策,公然为殖民帝 国主义鼓吹。由此可见,他是为帝国主义的侵略做辩护,是为特殊阶级和霸权 主义服务的。马克思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中系统阐发了报刊的人 民性思想,并呼吁废除书报检查制度,还给“人民”真正的自由与民主。他说:“自 由报刊是人民精神的洞察一切的慧眼,是人民自我信任的体现,是把个人同国 家和世界联结起来的有声的纽带,是使物质斗争升华为精神斗争,并且把斗争 的粗糙物质形式观念化的一种获得体现的文化。”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自由的出版物是人民精神的慧眼,人民精神的体现,是统治阶级与人民之间的“第三因素”,出版自由就是要废除书报检查制度,制定出版法,反对封建专制制度使人民有真正充分的自由。由此可见,密尔的自由理论是缺乏普遍性的。既然密尔认为思想及言论的自由是一切自由的前提,并将其视为一种自然权利,那么人人都应该有言论自由。但他同时又对自由的范围做出限定,这就使这种自由成为了一些等级或阶级言论自由而剥夺另一个或另一些等级和阶级的言论自由。这种自由只不过是少数特权分子独享的利益,真正的言论自由是永远无法实现的。一个真正的言论自由的社会,应该是人人都有发言权的社会,人人享有言论自由的社会而不应该是允许某些人有绝对的发言权而迫使另外一些人保持沉默。也就是说,法律需要防止某些人的言论妨碍他人说话权利的情况发生法律需要保证人人都享有话语权。

       第四章密尔言论自由思想的应用

       从上文的讨论中,我们可以看到,像密尔这样的哲学家对于言论自由的态

       还是非常明确的,他认定言论自由属于现代社会公民所拥有的基本权利,如果 人的言论没有对他人产生明显而直接的伤害,那么社会就无权对此进行干预或 罚。只有当人们的言论会直接且非常必然地导致某些违法行为的发生时,政府 有权以合法的手段对此进行干涉,但需要强调的一点就是,干涉的是行动而非 论的内容,在密尔看来,仅就内容而言,不会直接对他人产生任何直接而且明 的伤害。因此,政府对此无权干涉。不过,这只是一种非常理想化的理论,如 将之应用于实际,就会产生很多意想不到的困难。事实上,密尔也己想了到这点 所以他会在文中说,他所提出来的原则更多的只是给人们提供“怎样应用的 本。”l在现实中,我们还是需要对每一个特殊事件进行仔细的判别。这正如对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深有研究的学者哈里·卡尔文所说的那样,与密尔《 自由》那样的言论自由哲学讨论绘制的图景进行比较,现实世界中的对言论自 问题所绘制的问题图景早己变得“面目全非”。’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对于言论自由的关注点更着重于法律层面。更关注于

       府是否有权借由法律的途径对公民的言论自由进行干涉。虽然我们可以明确地 到,基本上所有文明国家都将言论自由列为受宪法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但是 实际上,公民并不能完全地享有宪法意义上所明文规定的那些自由。仍有很多 因言获罪,而言论的审查制度在有些国家中也较为凸现,公民根本就无法通过 当的途径表达自己的观点,也无法通过有效的途径来自由获知信息。人们关于 论自由的种种争论总是不绝于耳。美国,一个将自由主义作为其价值理念的国家 第一个将言论自由列入宪法予以保障的国家,这么多年来,最高法院的大法官 对于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的范围一直以来都在不断地进行修正。参考 些大法官们多年来围绕言论自由问题所进行的讨论与所作的判决,或许能帮助 们更好地看到言论自由在现实生活中可能遇上的麻烦,在实践层面上促进我们 于理论问题的思考。由于美国的宪法学家对于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范 还存在着一些争议。例如,在法学家米克尔约翰看来,宪法第一修正案更多的 是保护与公共利益直接或间接相关的言论‘,所以,为了能让讨论更为清晰,这 里,将主要针对公民的言论自由与政府利益之间的关系挑选出一些经典案例进行 讨论。

       第一节诽谤案

       对于是否可以因为言论内容的而判定为犯罪,关于诽谤案的讨论可以说不失 为一个极好的例证。在美国的普通法之所以将诽谤列为一个罪名,理由是因为当 事人所写或所说的内容是对别人的恶意攻击,并且使对方受到了可以被证实的伤 害。这种观点与密尔限制言论自由的理由基本一致。我们不能因为言论的内容而 对其进行限制,只有当这种言论可以被证明能够对他人造成伤害时,这种言论才 能够被限制。但是,这似乎又和密尔的言论自由思想有所不同,因为密尔认为,单纯的言论是不会对他人造成伤害的。那就让我们来看美国的大法官们对此是怎 么看的。在1952年,博阿内诉伊利诺伊州案中(Beauhamaisv.Illinois)2,最高法院就遭遇过诽谤问题。在这个案件中,一个白人至上主义组织的主席博阿内印制传单,宣传抵制黑人侵入白人社区。于是,他被伊利诺伊州按照诽谤罪予以处罚。博阿内不服,向最高法院上诉,但最高法院以5比4的投票表决结果维持了伊利诺伊州的判决。称诽谤言论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但是,道格拉斯大法官在却在一份否决异议书中说,’这项判决所秉持是一种 与《宪法第一修正案》格格不入的哲学。他预言道:“如果今天我们借用不得体 的语言而将一位白人绳之以法,那么,明天,我们就可能以使用激烈言辞抨击私 刑制度而将一位黑人投入监狱”3在道格拉斯大法官看来,我们不能因为言论的 内容而将人判定为有罪。但是,当时更多的大法官却认为诽谤性言论是有罪的。也就是说,大法官们是在对一种言论的内容进行了道德判断后作出了支持诽谤罪 成立的判决,而不像密尔所要求的那样,对言论内容保持中立。

       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最高法院对于诽谤罪的态度也逐渐发生了变化。了1964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NewyorkTimesv.Sullivan),最高法院第 次对诽谤问题实行宪法审查,首次将普通法中盘根错节的诽谤问题纳入宪法第 修正案的考虑范围之内。这个审查所针对的问题是,人们在对公共问题的讨论 不时会夹杂着一些与事实有出入的评价,这时候,该如何协调名誉与言论自由 间的利益问题。也就是,我们是否能因为言论的真实性而判定犯罪。另外,因 这起案件的原告是政府,也就使案件显得更为特殊。在现代民主社会中,政府 该允许公民充分发表对其的看法,如果政府能够因公民的某些言论中含有一些 恶意的不真实内容而提出控诉,并将之置于法律的监控之下,这在很大程度上 对现代民主社会的基本理念的背叛。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NewYorkTimesv.Sulhvan)大致案情如下:《

       约时报》刊登了一则由某民间组织赞助的名为“关注他们的抗议之声”的广告 广告内容为马丁·路德·金博士及其追随者在南方某市所遭遇的种种不幸,指 某市的警察局对他们所采取的残暴行径,从而号召人们为该组织捐款,但广告 含有某些不实之处。并且,虽然在广告中并没有明确指出所提到的城市为蒙哥 利,但是,几乎所有人都可以据此推出。所以,蒙哥马利市警察局长沙利文向 拉巴马州法院提出诉讼,指控《纽约时报》所刊登的广告侵犯的他的名誉。亚 巴马州法院裁决诽谤罪成立,并以广告内容不属实为由,并判决被告《纽约时报 支付原告沙利文50万美元赔偿金,并拒绝被告对事实真相的辩护。被告《纽 时报》对此判决不服,向最高法院提出违宪审查。

       当这个案件被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之后,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一致否定了 拉巴马州法院的判决。指出,亚拉巴马州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因为它 说话人要为自己所说内容的真实性负严格的责任的方式,意图压制人们对于政 官员的严厉批评。

       布伦南大法官在1964年3月9号发布的宣判书中说到:“对于公共问题的 论是不应该受到禁止的,应该是开放的。”’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必需品。“ 国人民都坚信这样一项原则:人们可以不受限制地、完全开放地讨论公共问题 可以对政府和政府官员进行猛烈甚至是令人不悦的抨击。”2如果因此就要求公 政策的批评者必须保证其言论中的所有情节均为真实,那就是必将导致严格 “自我审查”,从而阻碍人们对于公共问题的自由讨论。这会对言论自由造成根 本性的打击。

       通过这起案件,美国最高法院为言论自由的理论做出了很好的辩护,并正式 宣布煽动性诽谤违宪。明确指出地方法院不能因为公民并非出于恶意的不真实言 论而宣判其有罪,即不能根据言论的内容对言论进行干涉。这对之后类似案件的 判决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也在实践层面上为密尔的言论自由原则提供了佐证。第二节颠覆性宣传

       在言论自由的司法实践领域,最具有挑战性的案件莫过于颠覆性宣传,即对 一种作为政治政策来煽动人们采取违法或暴力行为的言论是否需要限制。一般来 说,在这个领域,主张对言论进行审查显得最具说服力,因为这种言论可能会对 我们的社会造成一定的威胁。在事实上,像密尔那样立场如此坚定的言论自由拥 护者也会说,可以允许用法律对向在粮商门口聚集的群情激愤的群众发动反对粮 商的言论的人进行惩罚。那么,让我们来看美国的司法界对此类案件是如何理解 的。事实上,对于这类案件,美国的司法界对此的意见也并非始终一致,也是经 过了一个漫长而充满争议的过程后,才逐渐对该类问题达成统一。在这,我们选 取两件最具有代表性的颠覆性案件来解释最高法院对于该类问题的认识历程。惠特尼诉加利福尼亚州案(认飞itueyv.ealifomia)‘

       此案发生于1927年,被告惠特尼小姐是激进的共产主义劳动党党员,因触 犯加利福尼亚州《工团主义犯罪法》,被指控犯宣传、教唆支持以犯罪为目的组 成的集会、团体而被判入狱。惠特尼向美国最高法院上诉加利福尼亚州《工团主 义犯罪法》违宪,最高法院维持原判,但不久后惠特尼被保释出狱。

       最高法院对此案的判决意见为:“惠妮特所加入的工团主义团体是以主张通 过罢工和破坏活动而达到工人掌管工厂,这种集团所实行的行动会危害到公众平与国家安全,所以,不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之列。”因而维持原判 但是在此案的附和意见书中,一些大法官对言论自由作出了一些细致的

       析。布兰代斯大法官所发表的那份被后世称为成绩斐然的意见书中提到:“政 的最终目标是使人们的才能得到自由发展,所以,我们的政府理应具有审慎的 力,他们应该珍视自由,相信自由乃是幸福之源。他们还相信,发现和传播真 的最重要的手段是让人们能够思其所思,想其所想,言其所欲言。如果没有言 与集会的自由,那么也就不会存在所谓的真正意义上的讨论。只有通过讨论,们才能有效地抵御有害思想的侵袭,所以,公共讨论对公民来说是一项政治义务 是我们立国的基本原则。”“‘钳制人们的思想和言论对于我们来说是有百害而 一利的,畏惧会带来压抑,而压抑则会带来仇恨,仇恨则会威胁到社会的安全 稳定。社会真正的安全只能依靠人们有机会自由地表达他们的不满与诉求。我 的政府相信理性的力量,现行通过理性能够击败谬误。所以,我们应该避免使 法律来压制言论,避免直接将言论看作为是一种暴力。我们的政府之所以修改 法2,就是为了保障言论和集会的自由。”3 对于言论是否会产生明显的危害,布兰代斯大法官是这样理解的:“对于

       主的政府来说,我们应该相信理性的力量,我们不能将言论中包含的潜藏的危 视作为现实和明显的危险,”这两者之间是存在着巨大的差异的。政府当局应 信仰自由,这是美国宪法的基本要求。挽救言论所造成的危害的良方是允许更 的言论。只有处于紧急状态下我们才能有理由压制言论,但是,美国人民总是 够通过证明并不存在所谓的紧急状态,来质疑那些企图剥夺公民言论自由的 律。在自由的人看来,用来防止犯罪的最常用的方法是教育和惩治违法行为,非剥夺言论自由。‘

       虽然,惠特尼最终还是被宣判为有罪,但是,这份意见书中所称的理由却

       后来的相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力有理的支持。所以,在之后的布兰登伯格诉 亥俄州案中,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就对性质相同的案件作出了不同的判决,为公民的言论自由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

       “布兰登伯格诉俄亥俄州案”(Brandenbu笔v.Ohio)此案发生于1969年,被告布兰登伯格(ClarenceBrandenburg)是俄亥俄州 三K党(Ku心uxKlan)的一个首领,该党成员在辛辛那提市郊一个农场里举行 集会,并将集会内容拍摄下来通过电视媒体播放。电视画面中出现了机枪和熊熊 燃烧的十字架。布兰登伯格在电视中辱骂黑人和犹太人,并且还扬言“我们不属 于报复性组织,不过,如果我们的总统、国会和最高法院继续压制白种人的话,我们就将采取某些报复性的行动。”‘俄亥俄州立法院以控违反了《组织犯罪防 治法》,判处布兰登伯格10年监禁和1000美元的罚款。于是,布兰登伯格以《组 织犯罪防治法》违宪为由,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1969年6月9号,最高法院作出裁决,认定俄亥俄州此项法律违宪,推翻

       了州立法院对于勃兰登伯格的判决。裁决书指出:“宪法保证言论自由,除非言 论宣传的目的是能够立即引起非法行为的煽动,或者以产生即刻的非法行为为目 标,否则,州政府就不得限制或惩罚任何主张暴力或提倡不遵守法律的言论。” 在这个时候,我们可以看到美国最高法院对于是否应该允许所谓的具有危险 性的颠覆性言论的发表已经取得了一致的意见,那就是,政府不得对言论的内容 进行限制,即使它可能含有危险的元素。但是,除非这种言论的目的是能够立即 引起非法行为,或者以即刻的非法行为为目标,否则,公民的言论就不应该受到 限制。结语

       言论自由是一个较能引起大家兴趣的话题,但也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

       少年来,人们从未停止过对言论自由问题的讨论。但是,至今仍未找到一个合 的,能够置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准。

       也许,我们只能诉求于政治哲学,诉求于伦理学,希望能够从中找到一个

       为适用的标准,能够帮助我们对这个问题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从密尔顿、克到密尔,这些在西方思想史上极具影响力的人物,都为言论自由提供了有力 辩护。他们告诉我们,言论自由属于人们生来就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任 个人或者政府都无权侵犯,他们也告诉我们,言论自由能够维护真理,只有允 各种言论都能被无所限制地发表,允许各种言论都能被自由地讨论,真理才能 以出现。似乎,言论自由应该得到绝对的保护。不过,密尔也说到,并非所有 言论都可以被无所限制地发表,如果言论以一种不恰当的方式被表达出来的话 比如说用一种带有攻击性的,或者诬蔑性的方式来表达,那,它就有理由被限制 但是,后来的研究者也告诉我们,密尔的这种说法会导致言论自由原则的自我 解。密尔告诉我们,我们不能对言论的内容进行道德判断,我们要对此保持中立 只有当一种言论会直接导致某种犯罪行为的发生,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性联 时,我们才能对这种言论进行干预,也就是说,我们干预的其实是一种特殊意 上的,更接近于一种行为的言论。后来的法律界也逐渐将密尔的这种观点作为 案的依据,但是,事实上,要对言论内容做到完全的中立似乎也不是那么容易 而且,这种道德上的中立要求是否合理呢?也许,这在自由主义思想家们看来 合理的,但是,德沃金却会说,这样不行,有时候我们不能对言论保持完全的 立。如果我们对言论内容不作任何价值判断,那么我们就可能会允许一群纳粹 义者到犹太人聚集地举行游行示威,大肆宣传反犹口号,这,在法律上似乎是 理的,不过,我们是否考虑到了犹太人的感受了呢?这种情感上的伤害是否能 作是一种实质性的侵害呢?淫秽作品亦是如此虽然我们可以说对于淫秽作品 们拥有不选择它的权利,所以,我们可以允许它被自由发表,但是,也有人会 出这是一种对妇女地位的损害,会间接地对某些种群的人造成一种伤害。这些,都让我们对该在何种程度上划定言论自由的界限产生了困惑。

       当然,现实总非完美,对于言论自由的性质、限度等问题的讨论势必还将继 续,或许这也正是这一问题吸引人的地方,虽然我们现在还不能对这问题作出一 个非常完美的解释,但是,我们应该相信,人们会在言论自由问题上慢慢得到一 个共识,关于这个问题的争论会越来越少。未来应该是美好的。

第四篇:论自由

       本书共五章,探讨自由的含义,论证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个性自由发展、社会权威的限度等问题,其主要意义在于阐明个人自由与他人自由之间、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个人自由与社会限制之间的界限。他强调个人自由,强调个性发展,并且认为完全的个人自由和充分的个性发展不仅是个人幸福所系,而且是社会进步的主要因素之一。

       密尔在论证自由主义的观点时,出发点是功利,其自由学说的核心是公民自由。密尔认为,个人在追求某一合法目标时,无论在任何制度中,都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对他人利益的影响,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失。判断这种行为正当与否的标准是:是否对社会普遍利益造成危害。人的行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个人就有完全的行动自由,不必向社会负责;他人对于这个人的行为不得干涉,至多可以进行忠告、规劝或避而不理。只有当个人的行为危害到他人利益时,个人才应当接受社会的或法律的惩罚。社会只有在这个时候,才对个人的行为有裁判权,也才能对个人施加强制力量。

       全书近用了将近三分之一的篇幅讨论了思想自由。思想自由是进行思考,形成一定主张、意见和想法的权利。书中写道:“还不是单单为着或者主要为着形成伟大思想家才需要思想自由。相反,为着使一般人都能获致他们所能达到的精神力量,思想自由是同样或者甚至更加必不可少。在精神奴役的一般气氛之中,曾经有过而且也会再有伟大的个人思想家。可是在那种气氛之中,从来没有而且也永不会有一种智力活跃的人民” 中国为什么一直在强调要进行素质教育,就是因为那些只会死读书,会考试的学生并不一定能创造出多大的社会价值,老师教,学生学,确实传输了知识,但是一味地听老师讲而自己不思考的学生实际上是用老师的思想束缚了自己的思想自由,从而使自己的思想仅仅局限于老师教的范围内,根本没有一点创新能力。思想有多远我们就能走多远是大家耳熟能详的一句广告词,从中我们可以知道,只有思想走远了,人类社会才能进步。在科学、道德、政治、文化、宗教信仰等问题上,人民有形成、阐述和坚持自己意见的自由。很多人都认为迷信是不对的,但是我们并不能一竿子打倒一批人,虽然说不存在什么菩萨或佛祖听到你的祷告就来帮你,但是这却能在心理上给予人积极的暗示。记得以前看过一个报道,一个老爷爷建了一个像椰子一样的东西,问了很多人都不知道是什么,但他却觉得这是个能驱邪避魔的玩意,结果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他以前的一些老毛病真的没有犯了,最后那个东西经过专家鉴定其实就是牛吃草后 残留的废物长期积累而形成的硬壳。

       与思想自由相配套的,是言论自由

       任何一个人或人类团体,从最伟大的政治家、宗教领袖,到某一个集团、阶级、党派、社群直至国家、社会都不可能一贯正确人的认识能力毕竟存在有限性而且每个人不可能不犯错误,因此,即使大多数人认为是正确的意见,也不应该抹杀少数意见的存在。那样的话,人类就丧失了一次获取正确意见的机会。不是有句话说,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吗。

       当然,最大限度的倡导思想自由并不意味着人们想说啥就说啥,想怎么说就怎么说。我们必须为公众的自由设定一个围拦,即不允许他假借思想自由而恶意攻击他人、攻击社会。

       把自己说的快乐建立在别人听的痛苦上肯定是不对的。

       自由在个人身上的具体表现就是个性,密尔认为在并非根本涉及他人的事情上,个性应该张扬,这是可取的。而且个性为人类福祉的因素之一。

       书中写道:“生活应当有多种不同的试验;对于各式各样的性格只要对他人没有损害应当给以自由发展的余地;不同生活方式的价值应当予以实践的证明,只要有人认为宜于一试。”

       社会永远需要有人去不断发现新的真理和创造新的事物

       个性一词在现时代已经非常明确,张扬个性成为新一代的时髦,反对个性压制自然是青少年们的必然要求。密尔认为,虽然能进行首创的人只是极少数,但为了他们,我们必须保持能让他们生长的土壤,即给他们一个宽松自由的环境,允许他们有个性。凡是首创性的人,往往都有极强的个性,同社会格格不入,在别人的眼里甚至是怪物。但通过对人类历史的考察发现,正是他们首先带来了社会的进步,然后其余平凡的人们模仿他们,社会发展就是这样一步一步进行的。评价

       我想每本书的存在都有其价值,我们不能一味的去否定它或肯定它,否则也就是犯了激进主义了。由于时代的不同,社会价值观的不同,再加上个人对同一事物看法的不同,因此对同一本书的评价也就不同了。自由是一个永恒的主题,从古到今人们在追求它,历代思想家在关注它,对它的争论没有定论并且还会无休止地进行下去。

第五篇:论自由

       《论自由》

       所谓:“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自由,是每一个人都向往的,是每一个人都追求的,很多人都为之奋斗,流血。法国的《人权宣言》中有一项规定是:“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益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可以想象出来,法国人民在听到《人权宣言》的宣读的时候是多么的情绪高涨,多么的激动。毫无疑问,这在他们看来,是一种解脱,是一种称得上的“自由”的解放。自由女神像,一个多么美好的象征;自由,多么美好的字眼,不知多少人被他所迷倒,似乎我们都成为了自由的奴隶。

       一、自由的含义:

       自由是指一个人在相应规则下,自身行动可达到的范围。第一.自由的权利与能力相关,自由是创造出来的而不是生而拥有的.;第二,自由的约束是建立在权利之下的。最原始的自由即纯粹暴力式的自由,完全遵照丛林法则,此时自由的参照规则即纯粹的力量对比。最初的自由,在经过一定发展后,进化为群体规则下的自由,目前人类的自由亦处在这个广泛范围下。群体规则下的自由可以使种群得到更好的发展。每个群体中自由的规则根据群体的习性,力量,生活方式等等的不同而进化出不同的自由规则。在群体规则下的自由,最大权利应当属于群体规则,群体中任何违反此规则的个体都会受到群体性的惩罚。

       二、绝对自由与相对自由:

       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正好像数学的大厦是由0和1来组成的,而自由的大厦是由法律来构建的,任何脱离法律的自由,都不叫自由。绝对的自由只会带来不堪设想的后果。举个简单的例子吧:假如 河水是自由,因为它形式活跃,不拘一格,热烈奔放,永远有使不完的活力;而河堤是纪律,以它特有的形式和特殊的使命,规范着水的行为。河水能用于水力发电、灌溉良田,滋润着千里沃野,哺育着万千生灵,在河岸的限制下不至于让水溢出,这就是纪律和自由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带来的好处,但如果河水放任自由,比如洪水,它就会泛滥成灾.使良田被毁,房子倒塌,牲畜淹死,交通中断,人民的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这就是自由超出了纪律的界限,成了绝对的自由,结果带来的就只有危害。所以只有建立规则并遵守规则正是为了保障我们自由的兑现。所以,我们可以发现自由具有两重性:不自由是必然的,自由是相对的。

       (一)纪律和自由是对立统一的:

       强制性,但没有这种强制性,自由也就无法实现。试想如果每个人随心所欲、为所欲为,那么学习环境、工作环境、生活环境、社会环境就失去了正常的秩序,个人的自由保障还能得到保障吗?当然,这是所有人都不愿意看到的。所以,自由只有在纪律的框架内,遵守相应的游戏规则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另外从另一个角度讲,纪律只是约束违反纪律的人和行为,只要不违反纪律每个人都会有充分的自由。

       要想充分的享有自由,那就必须在一定的条件下和范围里。法律、制度、纪律就是自由的条件和范围。纪律和自由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两者是不可分的,缺一不可。纪律是维护自由的保证,就整个社会而言,纪律是社会秩序的“守护神”。如在市区平坦的马路上行走,如果不遵守交通规则,不听从交通警察的指挥,人人都想闯红灯,整个交通就会陷入混乱和瘫痪。纪律是一个团队生存和作战的保障,没有了纪律,这个团队就会像一盘散沙,各自为战,没有前进的方向。纪律,是团队文化的精髓,团队如果没有纪律,就不能称其为团队。每个团队建立之初的第一件事情,就是指定明确的纪律规范。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团队是人的组合,人都有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但是团队,却要力求避免这种个人的思想和行为,要求步调一致,所以纪律的约束不能缺少。

       同时,纪律也保障自由和创造。现代社会,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自由,但我们同样要遵守这个社会的规范、法律。只有遵守这些规范和法律,社会才能在和平的环境中发展,个人的自由才能得到保证。

       (二)纪律与自由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1、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只有在遵守法律、制度等纪律的约束才能实现最大的自由,否则就会受到相应的惩罚,也就无从谈自由了。

       2、当然如果世上没有了法律等纪律的约束,人们就会为所欲为,自然就会受到破坏、疾病到处蔓延,人类就会走向毁灭的。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但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国家法律告诉我们,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危害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有的人却为了不劳而获而一次次盗窃抢劫。正如哲人所言,绝对的自由,就是将你变成行尸走肉的另一种地狱。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拥有充分的人生自由,但不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自由,是知道该干什么干什么而不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的自由。所以,人生要正确处理自由与纪律的辩证关系。真正的自由,是在法律和纪律许可范围内行使权利的自由。

       学习、生活和工作过程中都需要纪律、需要约束、需要规则;在纪律的环境中,团队活动会更有秩序,更加高效;每一个人都需要遵守纪律,并为自己不遵守纪律的行为承担责任。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在人民内部不可以没有自由,也不可以没有纪律。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享受着广泛的民主和自由;同时又必须用社会主义的纪律约束自己”。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自由属于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纪律也是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的。我们强调遵守纪律,正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享有广泛的自由。如果一个人片面追求无约束的个人自由,随心所欲,想怎么办就怎么办,就必然会侵犯他人的自由和利益,从而他自己也不会有真正的自由。所以说:世界上从来没有绝对的自由,只有在纪律约束下,才能充分获得自由”。

       (二)遵守纪律贵在自觉: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遵守和维护纪律,具体就做到“三个一样”.。一是领导在场与不在场一个样。必须明确,不是领导要我遵守纪律,而是我应遵守纪律。二是校内校外一个样,在校内能够遵守纪律,但在校外一样能够遵守社会上的纪律,更不能做违反乱纪是事情而影响我们的形象。三是有没有人监督一个样。当集体行动时,大家往往守纪意识比较强,遵守纪律比较容易些,而单独执行任务就不一样,周围没有领导和同志的监督,完全靠自己约束自己,更需要增强守纪的自觉性发扬“慎独”精神。<晏子春秋>中有句话说:“君子独立不惭于影,独寝不惭于魂。”意思是说,独自一个人行走不会为自己的身影感到羞愧;独自一个人起居不会为自己的生活享用感到羞愧,形容行为端正的人,在任何时刻,任何场合,都能问心无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