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篇:《工会法》的主要内容

       《工会法》的主要内容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工会法》,1992年七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第二部《工会法》,2022年10月27日,九届人大二十四次会议对1992年的工会法进行了修正,这就是目前我们现行的《工会法》。

       现行的《工会法》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适应了我国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变化,进一步明确了新时期我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并就工会的性质、任务、权利、义务、活动准则和组织原则等重大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突出了工会的维护职责,指明了两个主要维权手段;强化了工会组织建设的法律保障;加大了工会干部的保护力度;强化了工会经费的收缴力度;明确了对侵权行为的处罚措施。下面我们分别进行学习。

       (一)、工会性质的法律规定

       《工会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就是工会的性质,主要有四个要点:

       一是“工人阶级的”,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组织,只有是工人阶级的成员才能参加,这一点体现了工会的阶级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人阶级的成分如何确定?企业的工人是工人阶级的成员,下地的农民不是工人阶级的成分,解放军战士也不是工人阶级的成分,机关干部是不是工人阶级呢?科研部门的工作人员是不是工人阶级呢?《工会法》第三条给出了一个标准,“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这就是说:“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都是工人阶级的成员,按照这一标准,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事业单位的职员,所有企业的职工都是工人阶级的成员,私营企业的老板是不是工人阶级呢?当然不是,所以他们不能参加工会。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个体工商户与私营企业主是有区别的,他们主要是依靠劳动创造收入,他们也是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

       二是“群众组织”,这一点体现了工会的群众性。工会是个群众组织,所谓群众,自然有先进群众,中间群众和后进群众,不论那一种都是群众,只要是工人群众都有加入工会的权利。只允许工人阶级只的先进分子加入的是中国共产党,他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而允许所有工人阶级成员加入的侧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三是“自愿结合”所谓自愿包括三层意思第一层工会作为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一定要坚持职工自愿入会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强迫,第二层参加和组织工会是每个工人的权力,只要他志愿加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第三层职工志愿加入工会,但绝不是自发加入工会,需要工会组织深入到职工只进行大量的宣传和组织工作。所以《工会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不但不能阻挠,《工会法》第45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四是代表职工的利益,这是判断工会阶级性的试金石,看一个工会是否具有无产阶级性质,不是看他的招牌、成分和声明,而主要是看他们在行动上是否真正代表工人阶级的利益。如“第二工会”、“行会”都不代表工人阶级的整体利益,所以他们不是具有无产阶级的性质。

       (二)工会组织建设的法律规定 ① 关于各级工会的组织形式

       《工会法》第十条规定:“” 国家的叫“中华全国总工会” 县级以上的叫“总工会” 各级总工会可以设产业工会 乡镇设“基层工会联合会”

       二十五人以上的企业设“工会委员会”

       二十五人以下的企业设工会委员会也可以联合建立工会委员会(联合工会)② 关于组建工会的法律规定

       第三条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河南省工会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企业不组建工会怎么办?《工会法》第五十条规定了三种情况:“”

       (三)、工会法人资格的法律规定

       1、关于法人的法律规定

       《工会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础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河南省工会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这一规定,为工会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这一规定两层意思,第一层是说县级以上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本身就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第二层是说县级以下的基础工会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取得社团法人资格。什么条件哪?

       2、民法通则规定的四个条件: 《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四项:⑴依法成立;⑵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⑶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⑷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照这四条规定,多数基础工会是具备的:①基础工会是依据《工会法》成立的;②它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③有固定和不固定的经费来源;④具备了上述条件,它在民事活动中自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当然,在当前,特别是在乡镇有的基础工会人数少,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经费很少,有的甚至没有自己的财产,这些基础工会还不具备法人资格,这就需要乡镇工会联合会作大量的工作。对个别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工会,发展完善,有的可以将数个人数少的工会组成一个联合工会,使其尽快取得法人资格。

       3、工会法人与企业法人的区别

       基础工会是企业里的一个组织,工会取得法人资格以后,在一个企业内同时存在两个法人,企业是一个经济实体,是法人,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上,厂长代表法人对内对外参与民事活动;企业的工会组织是社团法人,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等问题上,工会主席代表工会法人参与民事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两种法人的性质、责任不同,活动范围也不同,两个法人各自独立,互相平等,不存在谁领导谁,谁管理谁的问题,不能把两种不同性质的法人混为一谈。

       工会既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就应当有自己的公章,自己的牌子,自己的办公场所,自己独立的财务。任何满足这些条件哪?……

       4、企业工会的法人资格给企业提供了一个法律空子。

       (四)、工会职责与手段的法律规定

       《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全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维护、参与、建设、教育是我们工会的四项职责。其中维护是基本职责。

       1、为什么要突出维护职责,并把它定为基本职责?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要求工会突出维护职责,工会履行维护职责是履行其他职责的基础。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这就可能会和职工出现利益之争,出现企业侵犯职工利益的现象,特别是在目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主要表现为随意解雇职工,增加劳动定额,压低工人工资等,使职工的劳动权受到侵害。没有了劳动权,那里还有建设权、参与权、受教育权。所以工会的维护职责是履行其他三项职责的基础,是一项基本职责。

       2、基本职责的主要内容:

       维护职责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维护什么?两个重要内容:一是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二是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

       职工的劳动权益包括的范围十分广泛,从就业权直至职工的死亡抚恤待遇,可以说贯穿人的一生。职工的劳动权益实际上包括两个层次,一个是法定劳动权利,即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都享有法定劳动标准条件。如每天工作不能超过八小时,每月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必须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等,这些都需要工会进行监督。另一个是合理利益,即在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基础上帮助职工争取其应得的利益。

       职工的民主权利也可以分两个层次,一个是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如对企业经营决策的审议建议,评议领导干部,审查招待费的使用情况等。另一个是民主决策,如职工代表大会决定企业福利基金的使用,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行使决定权等等。

       3、维护基本指责的主要方法和两大主要手段 主要方法:

       1工会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首先是参与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从源头上维护职工的权益;2其次是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关系稳定、合理的前提;3再次是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为职工争取应得的合理利益,使劳动关系和谐稳定;4其四是监督和督促企业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所确定的劳动标准和条件,保证职工合法权益的真正实现;5其五是参与劳动争议和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在程序上和实体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当然对于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会还应当向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反映,提请进行处理。两大手段:

       以上五条,第一条是各级总工会的任务。第二条签订劳动合同是企业与职工之间的行为,他们是主体,工会只是帮助和指导。第三条是我们基础工会的主要任务。第四条是第三条的具体内容。第五条是争议发生后的处理办法。所以对于我们基层工会来说,最重要的是作好第三条、第四条的工作,就是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这也是我们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第一个手段。

       我们工会有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力吗? 《工会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这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力。企业不协商不签订怎么办?

       《工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

       《河南省劳动保障检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与招用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按每使用一人处以500元罚款;不按规定签订集体合同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集体合同签订后,企业不执行怎么办?

       《工会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签订集体合同有哪些程序,有哪些主要内容等这里不多讲,由其他同志专题讲解。

       工会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主要是通过长期以来已有的,比较规范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来实施。这是我们履行维护指责的第二个手段。十六大报告“政治建设与政治体制改革”一部分共讲了九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就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通过实行厂务公开、民主评议等形式不断发展和完善。

       国有企业必须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集体企业实行职工大会直接民主制度,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其它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工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这当然包括采取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代会的有关内容由其他同志讲。

       4、其他职责的有关内容及其与基本职责的关系

       工会的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职责,是对工会运动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科学、客观、完整的概括,是符合工人运动和工会运动发展规律的。我们在强调突出工会维护职责的同时,决不意味着就可以忽略甚至舍弃工会的其他社会职责,恰恰相反,工会只有履行好建设职责、参与职责、和教育职责,才能从根本上体现工会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这一基本职责的要求。

       工会的建设职责,就是工会吸引职工群众积极参加改革、努力完成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任务的职责。经济发展了才能从根本上维护职工的利益。

       工会的参与职责,就是工会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组织职工参与本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的职能。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是工人阶级主人翁地位所决定的,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才能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从而达到发展企业经济、提高职工生活水平的目的。

       工会的教育职责,就是工会帮助职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文化素质,提高劳动技能。使工会成为职工群众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职能。只有不断提高自己,才能不断提高自己的竞争力。才能赢得较多的就业机会,这也是和维护职工权益相一致的。

       (五)保护工会干部的有关规定

       针对近几年来工会干部因履行职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不公正待遇、甚至遭到打击、报复的情况,《工会法》增加了对工会干部履行职责给予法律保护的具体条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六)收缴工会经费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工会法》共五十七条,不可能逐条讲解,我们做工会工作的干部要认真进行学习。学好法是贯彻实施好《工会法》的基础,要深入企业进行宣传。用好法是贯彻实施好《工会法》的关键,要按法办事。

       执好法是贯彻实施好《工会法》的保障,各级政府、司法机关及劳动行政部门是《工会法》的执法主体,要严格执法,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第二篇:工会法

       工会法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的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由,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第三条

       工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都应支持工会开展工作。

       工会应当提高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知识水平,依法治会,依法维权。

       第四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等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

       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

       工会通过劳动法律监督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监督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参与劳动争议处理,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条

       工会教育和组织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经营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和法律素质,组织职工进行科学文化和技术业务培训,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六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任何组织不得直接委派。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新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在筹建时,应当筹建工会。

       职工人数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和社区可以建立与其相适应的工会组织。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或者将工会组织及其工作机构归属其他部门。

       第八条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自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法人条件的,经地方总工会审核登记后,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工会主席是其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十条

       各级工会设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可以设女职工委员。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工会中女性主席或副主席兼任;如工会中无女性主席或副主席,可在女职工委员会中选配一人担任主任。

       第十一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副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按不低于本单位职工总人数的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

       各级地方工会主席、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的待遇,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会主席、副主席按照其所在单位副职和中层正职配备,享受相应的政治、经济待遇。其他各类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待遇比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待遇执行。

       工会主席、副主席及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在任期内一般不应变动。个别确需变动的,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工会主席缺额,应自缺额之日起三个月内补选。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以及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改革、改制方案,兼并、破产方案,职工裁员、分流、安臵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中应当有不低于董事人数四分之一的职工代表。

       公司制企业监事会中应当有不低于监事人数三分之一的职工代表。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工会委员会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充分表达职工的意愿,并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对不履行职责的职工代表,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予以罢免、撤换。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期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作不利其履行职责的岗位变动。

       第十七条

       上级工会应当支持和帮助下级工会开展工作,维护下级工会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上级工会有权派出代表对所属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就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并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拟订劳动合同条款时,应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十九条

       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建立平等协商制度,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以及职业培训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集体合同草案。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就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工资协议草案。

       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报地方总工会。劳动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区域性、行业性工会可以组织职工、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或者企业就前款事项签订区域性或行业性的集体合同。

       第二十条

       代表职工一方参加集体合同、工资协议协商的职工代表在本人劳动合同期限内,单位不得违法解除或变更其劳动合同。在担任协商代表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单位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至协商代表期满。但本人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其交涉,要求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书面答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不签订、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法给予职工经济补偿的;

       (二)克扣、拖欠职工工资或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

       (三)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或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四)超出国家规定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五)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六)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七)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非法扣留职工合法证件、强迫职工交纳风险抵押金、保证金以及对职工非法搜身、侮辱、虐待、体罚等侵害职工人身权的情况时,工会有权予以制止,要求纠正;情节严重的,工会有权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支持职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依法调解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办事机构设在本单位工会委员会。

       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审理重大案件时,应提请仲裁委员会讨论;审理一般案件,可安排工会劳动争议兼职仲裁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可设立主要为工会组织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依法维护工会组织和广大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工会应当协助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开展职工互助互济等活动。

       职工享有疗养和休养的权利,各级工会及有关单位应做好职工疗养、休养工作。

       第二十七条

       工会应当尊重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搞好生产和经营管理;教育职工遵守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维护企业信誉,保守商业秘密;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文娱、体育活动。

       第二十八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二十九条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三十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职工、工会权益中的重要事项以及有关问题。

       政府有关部门与同级产业工会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地方国家机关组织起草或者修改法规、规章和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组织监督检查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时,可以吸收工会参加。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后,再做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第三十三条

       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

       三方应当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就劳动规章、政策的制定等涉及职工利益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协商解决涉及劳动关系的各项重大问题。

       三方形成的协议或者决定,各方应当组织贯彻实施。第四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三十五条

       工会会员按月缴纳会费,会费标准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执行。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当月经费。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计算。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由财政拨款的,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季度划拨。具体划拨方式由各级总工会与同级财政部门商定。

       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在税前列支。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逾期拨缴或者未足额拨缴工会经费的,应当及时补缴,并按日加收逾期拨缴或者未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三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相应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可以每年给工会一定的经费补助。

       第三十八条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在当地金融机构开设独立的经费帐户。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工会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工会经费的上解和使用按上级工会规定执行,接受同级和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和监督。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第三十九条

       工会主席任期届满或者在任期内离任的,工会应当按照规定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条

       工会财产由工会实行独立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任意调拨工会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不得非法注销工会依法设立的银行帐户;不得将工会的财产、经费作为所在单位的财产、经费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和清偿债务。

       工会所属的工人文化宫、俱乐部、职工学校、疗养院等不动产确因城市规划需易地重建的,政府或者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保证迁建所需土地和资金补偿。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所属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人员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负担;参加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工会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侵犯工会合法权益或者职工劳动权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措施予以处理;工会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符合组建工会条件而不依法组建的;

       (二)阻挠和限制职工依法组织、参加工会或者对参加工会的职工打击报复的;

       (三)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

       (四)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进行打击报复的。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会可以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一)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或将工会组织及其机构归属于其他部他部门的;

       (二)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四)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

       第四十五条

       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或者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本人不愿恢复工作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给予本人上年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侵占、挪用、私分或者任意调拨工会财产、经费,以及将工会财产、经费作为所在单位的财产、经费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和清偿债务的,工会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及司法机关提出限期纠正的建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第四十七条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细则》、《安徽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安徽省私营企业工会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篇: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2022

       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2022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和剥夺。

       应聘在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职工,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中国工会的,可以成为中国工会会员。

       第三条工会应当根据《工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各级地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四条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工会在维护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监督职工所在单位执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

       工会可以代表职工同职工所在单位协商、谈判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第五条镇的经济比较发达、职工人数超过一万人的,可以建立镇工会。

       第六条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单位,可以设女职工委员。

       第七条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和基层工会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未经上级工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散工会,不得把工会合并或者归属到其他工作部门。

       基层工会因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因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而相应撤销时,应当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八条地方各级总工会有权指导所在地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开展工会活动,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第九条上级工会批准基层工会建立时,对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同时确认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可以参与民事活动,兴办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

       第十条工会应当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教育职工遵守法律、法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在劳动中发扬主人翁精神,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工会应当对职工进行文化技术教育,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工会兴办文娱体育活动场所、职工学校等,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会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工会可以建立职工技术协会,组织职工开展科学技术活动,职工技术协会从事技术商品经营活动,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政策优惠。

       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辞退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职务的职工,应当征求上一级工会意见;辞退担任工会委员职务的职工,应当征求同级工会意见。

       第十三条企业辞退、处分职工,应当事先通知工会。工会认为处理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各级工会有权对所在地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就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总工会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法律服务机构,为工会组织和职工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六条市、县(区)总工会派出代表参加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会工可以应聘担任兼职仲裁员。

       企业工会派出代表参加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负责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工会可以建立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制度,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工会发现企业的劳动条件或者安全卫生设施违反法律、法规,在向企业提出解决建议不被接纳时,应当向劳动、卫生、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工会有权建议企业作出应急处理。

       企业发生伤亡事故或者出现严重职业危害,企业在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当告知当地工会。

       第十八条工会协助和监督所在单位合理使用福利基金,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第十九条工会应当协助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积极作用,依照规定做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工会应当积极向政府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政府应当建立必要的制度或者通过适当的方式,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工会代表和组织职工依法参与所在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活动。

       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两上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

       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应当建立民主协商或者劳资协商会议制度,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解决有关职工权益问题。

       第二十二条企业董事会以及不设董事会的私营企业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会议,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会员超过两百人的,工会可以与企业协商设置必要的专职工会工作人员。专职工会工作人中工资福利待遇由工会与企业商定。

       第二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非专职工会工作人员因工会活动需占用生产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同意,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五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每月按照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当月工会经费。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的政府和工会所在单位应当为工会提供办公用房和设备,提供开展活动所需的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拒不执行《工会法》和本办法,阻挠职工建立工会或者参加工会活动、任意解散工会、限制工会行使合法权利的,有关职工和工会有权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投诉。有关地方国家机关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有关职工和工会。

       第二十八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无正当理同逾期不交或者少交工会经费,经屡次催收无效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或者由工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工会财产,挪用或者贪腐工会经费,打击报复和迫害工会工作人员情节较轻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1985年5月8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工会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篇:工会法试卷

       《工会法》问答卷

       一、是非题: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Λ的决定》自2022年10

       月27日起施行。()

       2、工会是职工自愿组建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3、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4、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5、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6、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义务。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7、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主席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8、《工会法》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的两个基本机制是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9、工会的权利不是行政权、不是司法权,而是民主意义上、社会意义上法定的参与权和监督权。()

       10、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或者解除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二、单选题:

       1、工会会员()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A、代表大会B全国代表大会C、全体代表D、全国大会

       2、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A、应当,供给B、必须,提供C、可以,提供D应当,提供

       3、()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A、同一行业B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C、性质相近D、同一产业或者产业相近

       4、从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地方各级总工会来说,主要应建立和完善()机制和()机制,这是宏观维护的主要途径和手段。

       A、集体合同,职工代表大会B、平等协商,集体合同C立法参与,沟通协调D、参与立法,集体合同

       5、基层工会的()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工作日,其工资(),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A、专职委员,三个,扣发B、专职委员,两个,照发C、非专职委员,两个,扣发D非专职委员,三个,照发

       6、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是()。

       A、工会委员会B职工(代表)大会C、厂长D、总经理

       7、企业、事业单位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有工会代表参加。

       A必须B、可以C、应当D、必须保证

       8、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进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意。A、以外,应当,事先B、以内,必须,事先C以外,需要,事先D、业余,需要,事先

       9、工会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动合同制是我国劳动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在()和()的基础上签订的,确定双方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协议。A、平等自愿,公平合理B平等自愿,协商一致C、自觉自愿,协商一致D、公平合理,尊守法律

       10、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

       A、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组织B、女工组织,女工组织C、女工组织,女职工委员D、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

第五篇:工会法讲稿

       《工会法》讲义

       主讲人:秦臻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权益的代表。1998年12月,九届人大常委会将《工会法》的修改工作列入立法规划。1999年初,组成了由全国人大法工委牵头,全国人大内司委和全国总工会参加的修改小组,历时二年零10个多月。2022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工会法》的修改共有44条,据此修正后重新公布的《工会法》,旨在适应新的形势,总结实践经验,对新建企业工会的组建、企业职工和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会经费的收缴以及对侵犯工会合法权益行为的制裁作出一些补充性的规定,中心是突出和强化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

       《工会法》是国家制定的确定工会组织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地位、性质与任务、权利与义务以及为工会活动提供法律准则和法律保障的重要法律。因此,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学习和把握,学会应用《工会法》指导相关工会工作。

       一、工会基本知识

       (一)、中国工会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

       我国工会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职工享有组织和参加工会的自由和权利,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2)工会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的社会支柱。工会教育并组织职工维护宪法、法律,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巩固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政权。(3)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及社会事务;参加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4)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在民主管理、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障、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劳动争议等方面有权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从而确立了工会作为职工代表者的法律地位。(5)工会是对职工进行教育的学校。工会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民主、法制、纪律教育,以及科学、文化、技术教育,使职工成为“四有”劳动者。

       (二)、工会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工会的一般法律性质是社团法人。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具备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与所建工会以及工会投资兴办的企事业单位,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各自独立的法人主体,应当分别承担各自的民事责任。雇主相对人的团体,因此,雇主相对人才是成为工会会员的实质性的资格要件,不属于雇主相对人的雇主及其代表人或代理人就不应具有会员的资格。

       (三)、什么单位可以组建工会?

       《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这里所谓的“在中国境内”的“境”,是指“关境”即我国海关所管辖的“境”,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的职工因公派驻境外,仍然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加入中国工会,享有工会会员的一切权利,同时也应履行会员义务。在我国境内,可以组建工会的单位有:①企业。这里所说企业是一个外延较宽的概念,既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伙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也

       包括有限责任公哥、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概括地说,一切生产经营组织都属于工会法中的企业范畴。②事业单位。主要指离校、文化机构、医院、科研院所等单位;③机关。包括党政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检察、审判机关等,但不包括军事机关。

       (四)、在我国境内什么人可以参加工会?

       《工会法》对参加工会职工的条件是开放的。概括地说,参加工会的条件有三个方面:第一,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这里指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以及其它形式的收入,如有些保险机构的佣金等。《工会法》的这一规定,意味着判定是否可以参加工会,只有一个标准,即是否是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也就是说,在我国境内的外籍员工,不因其外国国籍而丧失该项权利,仍有权参加工会。第二,劳动者包括体力劳动者也包括脑力劳动者。在我国,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只要是劳动者,即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第三,必须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这里依法主要是指依照《工会法》和有关公民结社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参加或者组织工会。对工人群众参加和组织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五)、工会的基本职责是什么?:

       《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性质决定的。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也是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时应当遵循的原则。此外,《工会法》第六条还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这规定了工会维权的四种方式,即平等协商、集体合同、职工民主管理、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二、有关工会组织的相关规定

       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保障工会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新建企业组建工会工作,是工会的一项基础性任务。为了保证组建工会的顺利进行,新《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针对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乡镇集体企业工会组建工作存在阻力、进展缓慢、覆盖偏低的状况,新《工会法》增加规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通过上级工会的指导和帮助,加强基层工会建设。对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工会和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行为,新《工会法》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所需要的设施场所和物质条件的提供方式

       《工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这条规定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为同级工会提供办公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的规定。它体现了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机关支持工会,为工会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物质保障,也是我国的一贯政策。

       (二)工会的经费的拨交

       1992年工会法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本单位工会拨交经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本企业工会拨交经费。这笔经费是在企业所有税税前列

       支的。工会收缴的经费用于开展各项工会活动,其中百分之六十留在企业工会,百分之四十上缴上级工会调剂使用。现在遇到的问题是,工会经费收缴相当困难,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拖欠、拒缴工会会费的现象严重。因此,根据实际情况,新《工会法》规定各种所有制企业以及事业单位、机关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拨缴会费,并规定了执行程序:“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经费。”“企业、事业单位拖延或者拒不拨交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相关法律责任

       1992年工会法对某些企业拒不组建工会、不按规定拨缴会费、侵犯工会或者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等行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由哪些部门按照何种程序加以追究,没有具体的规定。过去在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制度下,一般不发生这些问题,企业所有制结构多样化以后,这些问题逐渐增多,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度,对贯彻实施工会法,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是必要的。因此,新《工会法》增加了法律责任一间。主要内容是:

       第一,对工会合法权益受侵犯的法律规定:“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第二,对依法行使职权的工会干部打击报复的行为,增另处罚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和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提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处收入二倍的赔偿。”

       第三,对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被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妨碍工会依法行使职权,增加处罚规定:“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三)妨碍工会参加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第四,对阻挠工会或者职工依法组建或者参加工会,增加处罚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

       (一)对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行政处理和民事赔偿。

       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参加工会活动是每一名职工应当享有的权利,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任何用人单位不能因职工参加工会活动而解除其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者合同的条件,《劳动法》作出了明确规定。除了《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能以种种借口,因参加工会活动而单方面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

       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会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对违反此条规定,擅自解除工会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以上两种违法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劳动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工会法的规定,因职工参加工会活动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责令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各种应得的报酬。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或工会干部,除了可以提请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外,还可以依据劳动法、工会法的规定,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对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妨害工会依法参加事件调查处理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行政处理。

       《工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国有企业、第三十六条规定了集体企业、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如果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工会法的规定,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行使民主权利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会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工会组织是依法成立的,除了按工会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此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加以撤销。

       《工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违反这一规定,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法》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工会法》第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以上是我对《工会法》的一些基本法律问题的讲解,希望大家能够学以致用,更好的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工会法律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