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内务不规范检讨书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颁布单位】公安部

       【颁布日期】20000601

       【实施日期】20000601

       【内容分类】办公秩序管理

       【文号】公安部令第53号

       【名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题注】(2000年4月2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0年6月1日公安部令第53号发布施行)

       【章名】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内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公安机关内务建设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建立规范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培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树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提高公安队伍的战斗力,保证公安机关圆满完成服务人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的任务。

       第三条公安机关内务建设,贯彻从严治警、依法治警方针,按照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和特点,坚持高效务实、加强监督、着眼基层的原则,培养公正廉明、英勇善战、无私无畏、雷厉风行的优良警风。

       【章名】第二章 宣 誓

       第四条 宣誓,是公安民警对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承诺和保证。

       新录用的公安民警必须进行宣誓。

       第五条 宣誓的誓词

       我宣誓: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

       我保证忠于中国 -,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保守秘密;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恪尽职守,不怕牺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我愿献身于崇高的人民公安事业,为实现自己的誓言而努力奋斗!第六条 宣誓的基本要求

       (一)新录用的公安民警,应当在初任培训合格后,上岗前由所在单位或者培训学校组织宣誓。

       (二)宣誓前,公安机关领导人员应当对宣誓人进行人民警察性质、宗旨、任务、纪律、作风等教育。

       (三)宣誓场地应当悬挂警徽。

       (四)参加宣誓人员应当庄重严肃、着装整齐、警容严整。

       第七条 宣誓仪式的主要程序

       (一)宣誓大会开始。

       (二)奏(唱)国歌。

       (三)主持人讲话(简要说明宣誓的意义,讲解誓词的基本精神)。

       (四)宣读誓词(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举至耳部,由预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队前逐句领读誓词,其他人高声复诵)。

       (五)宣誓人代表讲话。

       (六)领导讲话。

       (七)奏(唱)警歌。

       (八)宣誓大会结束。

       宣誓时,若结合授衔、授装进行,应当先授衔、授装,后宣读誓词。

       【章名】第三章 内部关系

       第八条公安民警,不论职务高低,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

       第九条公安民警依据行政职务和警衔,构成上级和下级以及同级的关系。

       行政职务高的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下级,行政职务相当的是同级。

       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职务时,警衔高的是上级,警衔低的是下级,警衔相同的是同级。

       第十条 上级应当关心、爱护和严格管理下级。

       下级必须服从上级。

       同级之间应当在上级领导下,严格履行职责,积极合作,互相尊重,互相支持。

       第十一条 上级有权对下级下达命令。

       命令通常按级下达,情况紧急时,也可以越级下达。

       越级下达命令时,除特殊情况外,下达命令的上级应当将所下达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上级。

       命令下达后,上级应当及时检查下级的执行情况;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下达补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

       第十二条 下级对上级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上级。

       下级如果认为命令有不符合实际情况之处,可以提出建议,但在上级未改变命令时,仍需坚决执行。

       执行中如果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命令确实无法继续执行而又来不及或者无法请示报告上级时,应当根据上级的基本意图,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地果断行事,坚决完成任务,事后迅速报告上级。

       下级接到越级下达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

       除下达命令的机关有明确要求外,在执行的同时,应当向直接上级报告;因故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当在情况允许时迅速补报。

       第十三条 不同建制的公安民警在共同执行任务时,应当服从上级指定的负责人的领导和指挥。

       如果发生重大治安案件、重大刑事案件、重大自然灾害事故、暴乱、骚乱以及追捕逃犯等紧急情况,在建制不明时,由行政职务高的公安民警负责指挥;一时难以区别行政职务高低时,由行政警衔高的公安民警负责指挥。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之间及各警种、各部门之间,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和分工,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地进行工作。

       【章名】第四章 警容风纪

       第十五条 着 装公安民警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着警服,保持警容严整。

       (一)除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在工作时间必须着警服。

       (二)应当配套穿着警服,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三)应当规范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不得佩带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四)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

       第十六条 仪 容

       (一)公安民警应当保持头发整洁。

       非特殊任务需要,不得染彩发,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公安民警发辫不得过肩。

       (二)公安民警不得纹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

       第十七条 举 止公安民警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一)着警服或者执行公务时,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坐卧。

       (二)不得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宗教、迷信活动。

       (三)两名以上公安民警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四)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人民警察的声誉。

       第十八条 礼 节

       (一)公安民警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二)参加庆典、 -等重大活动升国旗时,着警服列队的公安民警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未列队的公安民警应当行注目礼。

       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

       (三)晋见或者遇见上级党政领导、公安机关领导时,着警服的公安民警应当行举手礼;因携带武器装备或者执行任务需要,不便行举手礼时,可以行注目礼。

       (四)晋见或者遇见本单位经常接触的领导和其他同事时,应当互相致意。

       (五)列队的公安民警在行进间遇见领导时,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其他人员应当行注目礼

       (六)公安民警交接岗时,应当互相敬礼;不同单位的公安民警因公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

       (七)公安民警在外事活动场合与外宾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

       (八)公安民警因公与非公安民警人员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纠正违章时,应当先敬礼。

       (九)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进入居民住宅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说明来意。

       【章名】第五章 日常制度

       第十九条 会 议

       (一)会议应当力求精简,讲求实效。

       (二)派出所、警队等基层实战单位应当实行每日例会制度,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总结、部署有关工作。

       (三)县级公安机关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公安民警大会,由领导总结、报告工作,表彰先进,布置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请示报告

       (一)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建立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确保公安信息畅通。

       (二)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自然灾害事故、民警重大违法违纪事件及伤亡情况,必须及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或者拖延不报。

       (三)下级公安机关必须定期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有关公安业务和队伍建设的基本情况。

       (四)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请示,必须认真研究,及时回复。

       第二十一条 请假销假

       (一)下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人员离开本地区,必须向上一级领导请假,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请假的,应当及时报告。

       (二)公安民警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离岗。

       (三)执行特殊或者紧急任务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请假。

       (四)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以续假。

       未经批准,不得超假或者逾假不归。

       (五)国家进入紧急状态或者工作需要时,请假人员应当立即返回单位。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交接

       (一)公安民警在工作变动、离(退)休、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时,必须将自己负责的工作情况和掌管的文件、材料、证件、武器、弹药、器材等进行移交。

       移交工作应当在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前完成。

       (二)公安民警因故暂时离开岗位时,应当将自己负责的工作向代理人员交代清楚。

       第二十三条 证 件

       (一)证件是公安民警身份和执行职务的专用凭证和标志,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作、发放。

       (二)除工作特殊需要外,公安民警不得使用与实际身份不相符的证件。

       (三)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安民警应当随身携带证件,并主动出

       示以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四)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 -、转借、抵押、赠送、买卖。

       严禁将证件用于非警务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五)公安民警工作单位、职务或者警衔发生变动的,发证部门应当将其原证件收缴,并换发新证件。

       (六)公安民警发现证件遗失、被盗(抢)或者严重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并补办。

       第二十四条 印 章

       (一)各级公安机关印章的刻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呈报批准,并在指定处刻制。

       严禁私刻公章。

       (二)使用印章应当按照规定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认真登记,严格用印监督。

       严禁利用印章谋私或者开具空白信件。

       (三)印章应当指定专人保管。

       印章丢失的,必须及时上报,并通报有关单位。

       (四)经批准作废的印章,应当登记造册,上交制发机关即行销毁;停止使用的印章,应当上交制发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文件收发和保管

       各级公安机关文件应当指定专人收发和保管。

       收发文件应当办理登记,妥善保管,并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需要归档的文件,应当按照要求立卷归档;不需要归档的文件,应当登记造册、指定专人销毁。

       第二十六条 保 密公安民警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严守保密纪律,保守公安秘密。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工作情况,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严肃处理。

       【章名】第六章 接待群众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人民群众。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和行政管理工作,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应当予以公开,并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和其他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以及公示栏、牌匾或者印发书面材料等形式告知群众,为群众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各警种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文明用语和忌语,严格遵照执行。

       第三十条 基层公安机关应当设置群众接待室或者服务室,实行群众办事、报警、报案、求助、咨询接待领办制度。

       第三十一条公安民警接待前来办事、报警、报案、求助、咨询的群众,应当首先问好并致意,然后认真、热情接待。

       接待时,应当态度和蔼,语言文明,认真受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扯皮、耍态度,严禁态度冷、硬、横。

       第三十二条公安民警应当热情为求助的群众提供必要的帮助,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对群众报警、报案应当及时妥善处理。

       各级公安机关的警车在临时停靠或者行驶中,乘车的公安民警应当随时随地接受群众的报警与求助。

       【章名】第七章 值班备勤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备勤制度,由领导干部带班,安排适当警力备勤,配备相应器材和交通工具,保障随时执行各种紧急任务。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刑警、巡警、交警部门和看守所、拘留所、派出所应当设置值班室,建立值班备勤制度。

       第三十五条 值班人员职责

       (一)接待报警、报案、检举、控告、投案自首或者其他原因来访的人员。

       (二)发生案件、事故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立即报告上级,并按照上级指示或者预案做出应急处理。

       (三)及时、妥善处理公文、电话等。

       (四)维护本单位工作、学习、生活秩序,承担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六条 值班记录

       建立值班记录制度,详细记录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事项及其处置情况。

       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问题或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有关人员的姓名和主要情况;(二)向上级报告的时间,接受报告人的姓名和答复的主要内容;(三)对上级指示的传达、办理情况和时间;(四)负责处理的单位和人员姓名;(五)值班人员姓名。

       值班纪录应当存档,妥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切实履行职责.值班人员因故经批准离开岗位时,应当有人代岗。

       换班时,下班人员应当将工作情况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并履行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值班备勤人员在值班备勤之前和期间不得饮酒,值班备勤期间不得进行妨碍值班备勤秩序的娱乐活动。

       【章名】第八章 突发事件的处置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预先制定各种紧急行动方案,规定紧急 -和执行任务的联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主要内容

        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严明公安机关纪律,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行为,保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的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条:对受到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

       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

       调查结束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应当向处分决定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由处分决定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二)参与、包庇或者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三)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四)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五)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第八条: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故意违反规定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的;(二)违反规定采取、变更、撤销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的;(三)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五)违反规定延长羁押期限或者变相拘禁他人的;(六)违反规定采取通缉等措施或者擅自使用侦察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为在押人员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二)擅自安排在押人员与其亲友会见,私自为在押人员或者其亲友传递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后果的;(三)指派在押人员看管在押人员的;(四)私带在押人员离开羁押场所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并从中谋利的,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员或者其他工作对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给予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等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的;(二)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应当上报的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群体性或者突发性事件等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的;(三)在勘验、检查、鉴定等取证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无辜人员被处理或者违法犯罪人员逃避法律追究的;(四)因工作失职造成被羁押、监管等人员脱逃、致残、致死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五)在值班、备勤、执勤时擅离岗位,造成不良后果的;(六)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七)在执行任务时临危退缩、临阵脱逃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职权干扰执法办案或者强令违法办案的;(二)利用职权干预经济 -或者为他人追债讨债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或者伪造案情的;(二)伪造、变造、隐匿、销毁检举控告材料或者证据材料的;(三)出具虚假审查或者证明材料、结论的。

       第十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吊销、暂扣证照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的;(二)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财物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二)违反规定设定罚款项目或者实施罚款的;(三)违反规定办理户口、身份证、驾驶证、特种行业许可证、护照、机动车行驶证和号牌等证件、牌照以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的。

       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投资入股或者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二)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三)利用职权推销、指定消防、安保、交通、保险等产品的;(四)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近亲属在该人民警察分管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经劝阻其近亲属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从工作调整的;(五)违反规定利用或者插手工程招投标、 -采购和人事安排,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相互请托为对方的特定关系人在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七)出差、开展公务活动由企事业单位、个人接待,或者接受下级公安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安排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参加娱乐活动的;(八)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的。

       第十八条:私分、挪用、非法占有赃款赃物、扣押财物、保证金、无主财物、罚没款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或者在执行任务时不服从指挥的;(二)违反规定进行人民警察录用、考核、任免、奖惩、调任、转任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在工作中对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的;(二)不按规定着装,严重损害人民警察形象的;(三)非因公务着警服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依照《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违反警车管理使用规定或者违反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的;(二)违反规定转借、赠送、出租、抵押、转卖警用车辆、警车号牌、警械、警服、警用标志和证件的;(三)违反规定使用警械的。

       第二十三:工作时间饮酒或者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携带枪支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参与、包庇或者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参与、组织、支持、容留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开除处分。

       参与赌博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从重处分。

       第二十五条:违反规定使用公安信息网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三: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有本条令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已不符合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者限期调离。

       第二十七条: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本条令所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是指属于公安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

       公安机关包括县级以上人民 -公安机关和设在铁道、交通运输、民航、林业、海关部门的公安机构。

       第二十九: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官兵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依照《中国人民 -纪律条令》执行;《中国人民 -纪律条令》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令执行。

       第三十条:本条令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条令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人民警察的义务和不得有的行为:

       1、人民警察的义务:

       (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五)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 -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六)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七)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2、人民警察的职责主要是:

       (一)管理 -、 -、 -活动;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四)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等。

       此外,根据人民警察的特点,为了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感,同时也为了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3、人民警察不得有的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 -、 -、 -等活动,参加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学习和贯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务条例》对加强警察正规化建设的意义

        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合法权

       通过学习“三项教育”内容最后一条有关法制教育后充分认识到进行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是公安执法工作的准绳,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是重树人民公安警察在群众中威望的形象工程。

       因为,在我们的公安实际工作中总是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新闻媒体也时有曝光,大致表现在执法不严: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无人问津、执法不公:收受当事人钱物、吃喝拿要办人情案、执法行为不文明,举止粗俗、态度蛮横,审讯犯罪嫌疑人时动手动脚,甚至造成 -致死的恶劣后果。

       这些都严重损害了人民警察在群众中的整体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究其根源还是个别领导干部和民警以执法者自居、管人者自居,而放松了自己对自己的约束,或守法意识不强、或目光短浅、贪图好处,置法律于不顾,徇私枉法。

       作为警察并非仅仅是某个单位、某个派出所的一员,在群众眼里,你是执法者,是代表了最具权威的法律在行使职权,是为人民排忧解难的,是群众的保护神,因而我们的言行举止是否文明、有无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近几天来的学习,感觉到自己在思想认识上有一定程度的提高,对自身队伍中存在的问题也有了进一步认识。

       相信通过“三项教育”,公安队伍整体素质一定会得到进一步提高,一定会克服自身的不足,在工作中取得新的突破。

       同时,也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立足本职、不断努力、不断进取,取得业务和思想上的双提高,努力做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

       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公安部对有关问题十分重视,针对严格、公正、文明执法问题都有相关指导性文章和制定相应的内部规定;就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进行法制教育和有关学习,比如我们学习了《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加强反腐败斗争,推进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 -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决定》、《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公安干警刑讯逼供的决定》、《公安部关于排除干扰杜绝说情严格依法办案的通知》、《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人民警察内务条例》等遍目,。

       通过学习并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情况就如何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严格执法是对执法人员提出的基本要求。

       严格执法是对执法人员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贯彻落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法制建设基本方针的重要内容之一。

       实践告诉我们,只有严格执法,才能纠正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才能体现法律的尊严。

       严格执法至少有两方面的意义。

       一方面,要求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严肃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案,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结合我们工作实际不能只重实体法而忽视程序法,比如在执行治安管理处罚中以前我就有这种意识,只要证据充分了往往就不去考虑程序上的立案呈批,在传唤中不用传唤证,这些很容易造成在行政诉讼中败诉。

       另一方面,严格执法还要注意粗暴执法,我们公安机关在执法中有一整套严格规定,比如在询问当事人、证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时必须要有两位民警,治安检查中必须出示证件,执勤中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执勤标志,仪表端庄,语言文明,而不能行为野蛮,滥用职权吃拿卡要,乱罚款,以罚代管,甚至搞所谓的“以邪治邪”,不能只教育不处罚,以教代管,该纠正的不纠正,该罚的不罚,对违法者听之任之,这也是执法不严、玩忽职守的表现。

       严格执法要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人民警察综合素质,提高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

       要进一步制定、完善各项执法责任制,强化落实各种形式的执法监督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队伍的教育和管理以及精神文明建设,树立人民警察队伍文明之师、威武之师的形象。

       加强执法规范建设,让依法执法、文明执法成为制度。

       要开展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技巧,对于屡教不改、蓄意闹事、干扰执法的当事人,多用“智取”,少用“武攻”。

       要认真并贯彻行政复议法,保障国家法律监督制度在公安工作中的贯彻执行。

       二、公正执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公正执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公正执法就是不偏不纵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法定职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法者不能超越法定职权执法。

       公正执法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尽职尽责,对发生的违法行为敢于纠正并依法处罚,不搞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犯罪嫌疑人的态度不好而加重处罚或态度很好而从轻处罚“态度执法”、不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犯罪嫌疑人与我们有关系或亲戚或朋友因而加重或从轻处罚的“关系执法”、“人情执法”,做到见违必纠,违法必罚,罚而有据。

       只要违法犯罪不管你官居多高、功有多大都应依法予以追究。

       据资料报道,20年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已经审议和通过各种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文件就有328件,这期间国务院还制定了700多件行政法规,各地方省级人大制定和批准了5000多件地方性法规。

       仅八届人大五年间,就立法118件。

       通过普法教育,公民的法律意识也有了很大提高,这就要求我们在执法中,更加注意执法的公证性。

       三、文明执法是社会精神文明的体现。

       文明执法是社会文明的一个缩影,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

       所谓文明执法,是指执法人员以人为本,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规范办理各种案件,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文明执法是人民警察的属性所决定的。

       人民警察执法的对象大多是人民群众、外来人员、“两劳”释放人员,遇到的问题大量的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有的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后果的,应教育其纠正。

       如果言语粗鲁,行为野蛮,不但不能纠正其违法行为,而且会增加违法者的对立情绪,破坏 -形象。

       执法讲文明,要求有礼在先,出示证件在先,态度和蔼,举止端庄,教育疏导,以理服人,既是执法人员文明素养的展示,也是行政执法不可缺少的必要程序。

       实践表现,大多数违章违法者是通情达理的,只要执法者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工作做到家,违法行为是会自行纠正的。

       因此,文明执法是人民警察工作永恒的主题,也是进一步加强人民警察队伍建设、树立人民警察新形象的根本保证。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六十条和六十二条中的法律责任规定,行政执法人员违犯法律规定,徇私舞弊,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都是对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具体要求。

       在这里我们必须注意“文明不能执法,执法不能文明”的谬论,有些人认为执法是责令违法者纠正违法行为或予以处罚,必须严格、严肃。

       违法者是不讲文明的,文明执法纠正不了其违法行为。

       如,如交警在纠正交通违章,我向他敬礼,没等我出示证件,他开车溜走了。

       注意区分强制执行和制止群体性闹事事件中强制性。

       符合法律程序的强制是完全必要的,要注意区分在执行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执行和制止群体性闹事事件中,在此过程中发生的推搡、拉扯等行为不能与不文明执法混为一谈。

       其间当事人阻挠执法,或辱执法人员,蓄意扩大事态,引起路人围观,堵塞交通。

       人民警察为了尽快平息事态,将辱骂、洒泼的当事人制服,这难道是不文明行为

       如果不强制制止,事态就不能平息,执法就不能顺利进行,破坏执法的状况就不能得以改变。

       文明执法是一个过程,有的群众对公安“强制执行”缺乏了解,单凭看到强制性情景就指责或投诉警察“不文明”,有失公允,是对公安机关的误解。

       对于人民警察奋起自卫,冒着生命危险制服闹事者,从法律上讲,是为了维 -律的尊严、保护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和其它权益免受侵害,对于那些使用暴力 -行为的人,使用警械武器予以制止,这是正当防卫,不仅不负法律责任,而且应当受到鼓励和表扬。

       其次,要提高人民群众的素质和法律意识。

       文明执法必须普遍提高人民群众素质和对公安工作的认识,使人民群众在行使他们的权力的同时普遍并愿意承担法定义务。

       要加大全民普法教育,宣传、教育、新闻等部门要加大市容宣传教育力度,舆论监督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从而使人民群众了解公安,理解公安,支持公安,明确不接受处罚或暴力依法执法是违法行为。

       在外部环境优化、执法环境成熟的情况下,文明执法才能顺利进行。

       公安部部长 -提出,要全面履行警察法赋予的职责,依法行使职权,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强调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相对于公安队伍目前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而言的。

       他关系到公安机关这只半军事化的队伍在今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的艰巨任务中能不能完成任务,给党和国家以及老百姓交上满意答卷的问题。

       因此,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为保障和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重树人民警察良好形象问题势在必行。

公安机关纪律作风整顿个人剖析材料

        开展纪律作风整顿教育活动以来,本人按照分局纪律作风整顿教育活动的总体部署,根据全市公安机关队伍整顿电视电话会议和分局召开的纪律作风教育整顿动员会会议精神,本人对照自我,重点从思想意识、纪律作风、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了检查剖析自身存在的问题,现检查剖析如下:本人认真学习了有关纪律作风整顿教育活动教育材料,对深入开展纪律作风整顿教育活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各方面有了很大的收获和提高。

       总体来讲,在党组织的培养下,在同志们的关心和帮助下,能够坚持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养,在思想和行动上与分局党委保持高度一致,保持了政治上的鉴别力和敏锐性;能够认真学习和贯彻“ -”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立足本职积极开展工作;能够忠于职守,顾全大局,坚持原则,比较认真地完成各项工作和任务;能够牢记“两个务必”,想方设法为群众服务,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能够遵守党组织关于廉洁勤政的各项管理规定,加强自我监督和管理。

       本人重点从思想、作风、纪律、执法等方面,认真对照先进党员的模范事迹,对照党员先进性标准和不合格党员的表现,按照人民警察的要求和标准认真检查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一)业务知识不足,理论业务学习不够。

       参加工作以来,本人虽然一直比较重视学习,但所掌握的理论知识和具备的业务水平,还远远未达到新时期公安治安管理工作的要求。

       认为自己已有的一些业务知识可以应付目前的工作了,满足现状,对业务知识的掌握求精求深不够。

       虽然感到有潜在的压力和紧迫感,但缺乏自信心,缺乏向上攀登的勇气和刻苦钻研、持之以恒的学习精神和态度。

       比如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还很肤浅,一些治安管理、群众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及突发事件的处置等方面的业务技能还没有完全掌握。

       同时,我对理论武装头脑的紧迫性认识不足,理论学习不够重视,学习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不足,存在实用主义,要用什么才去学什么,与工作关

       系密切的才学,与工作关系不大的少学甚至不学。

       学习停留一般化,学习专题不突出,针对性不强,不分层次,一般通读多,重点精读少,虽然能完成读书笔记,但不够主动认真。

       平时虽然经常学习一些马列主义、 -思想及 -理论的书籍,但思想上未引起高度的重视,学习目的不够明确,学习时缺乏思考,只从字面上理解,使自己的理论知识与实际脱钩,理论联系实际不够,学用脱节,运用理论指导实践的意识不强,没有充分把理论和实践有机联系起来,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来分析和解决问题、指导工作、提高工作水平。

       (二)为人民服务宗旨意识不够牢固。

       没有把为人民服务作为最高的价值标准和人生追求。

       认为 -人要为人民服务,但不可能全心全意,更不会是最高的价值标准和人生追求,认为自己虽然是一名 -员,但能力有限,职位有限,只能过一种平平静静、平平安安、平平淡淡的日子,只能是既没有大作为,也不会轰轰烈烈,因此,在工作生活中虽然与老百姓有一定感情,但亲民爱民的思想树立得并不牢固。

       不能始终与群众心贴心,做到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工作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做群众的贴心人。

       不能牢记权力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绝不能变成谋取个人和小团体利益的工具,时不时也在想着用自己这点权力为个人和亲戚朋友办点事,为单位谋点利。

       (三)工作作风不够扎实,开拓创新意识不够,领导艺术有待进一步提高。

       本人以前往往是领导安排什么工作就干什么,临时性的工作和活动较多,主动考虑工作还有欠缺,对自己的工作缺乏系统的考虑和研究;缺乏大胆管理,为顾及面子往往自我批评多一些,忽视对同志的批评,存在“老好人”思想;埋头干工作多,主动向领导汇报工作和思想少;与同志们谈心交流不够,谈思想、交流业务较少。

       二、存在问题的根源

       考虑自身存在的这些问题,有着诸多方面的思想根源,其中有客观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主观因素造成的。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是学习积极性不足,理论水平还达不到时代要求。

       提高马列主义的思想理论水平是对党员干部的基本要求,思想理论水平的高低,决定着一名党员干部的政治素质、理论修养和工作水平。

       自己学习的自觉性不高,主动性不强,满足于一知半解,在系统学、深入学、广泛学和联系实际学方面还不够。

       正是因为这样,才使自己在思想修养上做的不够,在工作的开拓进取上也就存在着差距,这是自身存在诸多问题和差距的一个重要根源。

       2、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不够强。

       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对一名人民警察的根本要求。

       具体到自己身上,就应当始终保持高度的敬业精神,认真负责、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尽心尽力地做好所担负的工作,并以人民群众满意作为改进、提高自己工作的标准。

       但是自己的这种观念树立的并不牢靠,在工作上、学习上、作风上不能高标准、严要求,提高自己、改进工作的紧迫感、责任心还不够强,离领导和同志们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3、是创新意识不够。

       习惯用老办法、老经验来处理工作,不能勇于打破老框框、老套路,胆子不够大。

       思维方式、工作作风还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创新意识和其他同志相比还有差距,思想还不够解放,工作思路不够开阔。

       三、整改措施和努力方向

       这次纪律作风整顿教育活动,使自己看清了自己在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但关键不是查找了问题,分析了原因就行了,关键是今后怎样按照《 -》的要求,按照党性的要求,特别是按照 -同志提出的在新时期 -员保持先进性的基本要求,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为督促自己拿出实际行动,扎扎实实地解决每一个具体问题,始终做一名合格的 -员和党员领导干部。

       1、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素质。

       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复杂多变,党员干部如果不保持政治上的警惕,不增强政治敏锐性、政治洞察力,是非常危险的。

       马列主义、 -思想、 -理论和“ -”重要思想是一脉相承的科学理论体系,只有全面、系统、准确地学习和领会,才能融会贯通,把握其精神实质,掌握科学的世界观和方 -。

       我将继续深入学习马列主义、 -思想、 -理论和“ -”重要思想,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用唯物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问题、分析问题,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做到政治上更加成熟,理想信念更加坚定。

       认真学习和领会党的公安工作方针政策,激发爱岗敬业的热情,积极投身到公安事业中去,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己的法纪观念,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2、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在求真务实上狠下功夫。

       充分发挥助手的作用,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抓住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宣传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大力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

       进一步解放思想,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增强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和爱岗敬业的事业心,牢固树立大局意识。

       讲究工作策略,注意工作方法,增强工作主动性和科学性,工作要想到前头,想细想全,克服盲目性,变被动为主动,做到“有的放矢”。

       四、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在严以律己上下功夫。

       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更加严格地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时时处处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为行动准则,时时处处以一名 -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不该说的话不说,不该做的事不做,服从大局,听从指挥,令行禁止。

       进一步强化廉政意识,锻炼意志品质,提高思想境界,自觉接受监督,保持高尚的道德情操,筑牢拒腐防变的堤坝,时时刻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真正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

       第1文秘版权所有

       摆正位置,充分发挥指导员职责。

       严格自我管理与监督,严格纪律和要求。

       工作中要讲原则,讲纪律,讲方法,不该得的不得,不该要的不要,不该办的不办,同时要善于查漏补缺,及时补位,争做一名优秀的副队长。

       总之,本人将以这次纪律作风整顿教育活动为契机,振奋精神,扎实工作,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充实、提高和完善自己,为打造“平安白银”添砖加瓦。

看守所民警行为规范

       《看守所民警执勤行为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看守所民警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执勤行为,培养优良警风,树立严格、公正、文明的执法形象,确保监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执勤行为,是指看守所民警执行职务时言行举止的总称。

       第三条 看守所民警执勤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看守所民警应当做到:

       (一)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二)清正廉洁,纪律严明;(三)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

       第五条 看守所民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放在押人员;(二)玩忽职守;(三)索要、收受、侵占、借用在押人员及其亲友的财物或者接受吃请;(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侮辱在押人员;(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在押人员;(六)为谋取私利,利用在押人员提供劳务;(七)私自为在押人员传递口信、信件、物品,私自安排在押人员与亲友会见、送物、打电话;(八)将监管在押人员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九)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 警 容

       第六条 看守所民警执勤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着警服,佩带执勤证,需携带警械装备的按规定携带,保持警容严整。

       第七条 看守所民警执勤时应当保持仪容整洁。

       不得染彩发、染指甲、化浓妆、戴首饰,男性民警不得蓄长发、留胡须,女性民警发辫不得过肩。

       第八条 看守所民警执勤时应当举止庄重,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第九条 看守所民警应当自觉维护看守所环境、卫生和办公秩序,做到物品摆放整齐,内务规范,卫生整洁,秩序井然。

       第四章 礼节、接待

       第十条 看守所民警执勤时应当遵守下列礼节:

       (一)遇见领导视察、检查时,看守所民警应当行举手礼;因执勤需要不便行举手礼时,可以行注目礼。

       (二)遇见本所领导和其他同事时,应当互相致意;交接岗时,应当互相敬礼。

       第十一条 看守所民警接待办案人员、律师时,应当主动致意,热情服务,依法提供便利条件,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扯皮、耍态度。

       对依法不能办理的事项,应当明确告之并耐心解释。

       第十二条 看守所民警接待在押人员亲友时,应当主动致意,耐心解答提出的问题,并主动介绍看守所依法、文明管理的情况,同时征求对看守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对会见、送物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安排,对不能安排的要明确说明理由,严禁冷、硬、横、推。

       第十三条 看守所民警对外接待时,应当使用文明用语。

       第五章 勤 务

       第十四条 看守所民警执勤时应当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工作规范、文明。

       不得酒后上岗,不得擅离职守,不得睡觉、聊天、饮酒、吃零食、娱乐或者从事其他有碍勤务的活动。

       不得将移动电话带入监区,巡视或者进入监室时不得吸烟。

       不得随意在监区内放置警服、警械、文件、工作证件、钥匙等。

       第十五条 看守所民警应当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接班民警应当提前到岗,做好接班的准备工作。

       交接班时要交接清监内在押人员人数,当班时发生和发现的情况,已办完与未办完的事项,应当注意的问题以及值班物品。

       第十六条 看守所民警应当进入监区开展管理、教育工作,对在押人员实行直接管理和规范化管理,直接负责在押人员的铺位安排、内务管理等事务,严禁使用在押人员管理在押人员。

       应当由女性民警管理女性在押人员。

       男性民警不得单独进入女监区、女监室,不得单独和女性在押人员谈话。

       第十七条 看守所民警应当熟悉掌握所分管在押人员的基本情况、主要案情、诉讼进程和思想动态,积极开展教育转化工作,敦促在押人员认罪服法,服从监管,主动坦白、检举揭发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八条 看守所民警在管理、教育工作中应当注意方式、方法,做到依法文明管理。

       (一)及时告知并切实保障在押人员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

       处罚在押人员时,应当说明被处罚的事实、处罚的依据和程序。

       (二)尊重在押人员的人格和尊严,尊重少数民族、外国籍在押人员的生活习惯。

       对在押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用语,必须称呼姓名或者编号,不得叫绰号或者使用其他侮辱、歧视性的语言。

       认真回应在押人员的问好。

       (三)充分调动在押人员接受监管和认罪服法的积极性,工作力求深入、细致,因人施管、施教,以理服人,以情动人,真心挽救,真情感化,杜绝简单、粗暴的管理方法。

       (四)关心在押人员的思想、生活和健康,依法认真解答在押人员提出的问题,解决在押人员的困难,对不符合规定或者看守所自身难以解决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患病的在押人员应当给予及时治疗和生活照顾。

       第十九条 看守所民警执勤时应当保持高度的安全意识和警惕性,严格遵守24小时双人以上值班巡视制度,对在押人员严密监视,严把每个工作环节的安全关,严密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 看守所民警应当熟悉处置各类事故、事件的预案,积极参加演练。

       发生事故、事件时,应当服从统一指挥调动,做到机智果敢、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第二十一条 除处置重大事故、事件等必要情况外,看守所民警不得携带武器进入监区。

       第二十二条 看守所民警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戒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公安机关所属看守所民警。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范,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当场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哪些行为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七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二)参与、包庇或者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三)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四)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五)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扩展资料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第八条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故意违反规定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的;(二)违反规定采取、变更、撤销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的;(三)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五)违反规定延长羁押期限或者变相拘禁他人的;(六)违反规定采取通缉等措施或者擅自使用侦察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为在押人员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二)擅自安排在押人员与其亲友会见,私自为在押人员或者其亲友传递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后果的;(三)指派在押人员看管在押人员的;(四)私带在押人员离开羁押场所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并从中谋利的,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员或者其他工作对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给予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等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的;(二)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应当上报的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群体性或者突发性事件等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的;(三)在勘验、检查、鉴定等取证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无辜人员被处理或者违法犯罪人员逃避法律追究的;(四)因工作失职造成被羁押、监管等人员脱逃、致残、致死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五)在值班、备勤、执勤时擅离岗位,造成不良后果的;(六)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七)在执行任务时临危退缩、临阵脱逃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关于纪律和警察作风养成的检讨

        尊敬的领导:

       因2022年6月24日晚自由活动时间无假外出违反了大队的规定,为我这种目无法纪,目无领导的行为在此作出深刻的检查。

       1998年我通过十年寒窗苦读终于金榜题名成为了一名大学生,而且更加幸运的是我成了黑龙江省第一届警官大学的预备警官。

       当时我真的是好高兴呀,真的实现了自己的梦想成为了一名人民警察

       仰望九天五尺剑,俯看人间一千河,万丈雄心让我有了万丈的热情,我决心一定要好好的学习科学文化知道,段炼好身体,练就成过硬的警务技能,成为一个文能办案武能擒敌的好学员,同时抓紧提高自己的心理素质、政治素质、了解党的大政方针,使自己成为有高度自觉性的文明守纪的好干警,但现在看来我当时的政治作风真的是没有养好啊

       要不然也不会有今天的作检查喽,想起风到警官学院大一时队长对我们是备加关心照顾,但同时也对我们严加要求,向对待自己的孩子一样的对待我们。

       那真是颗颗师长泪,滴滴放人心啊

       即使我们有了良好的生活状态,也使我们知道了什么是尊纪守法,现在的大队领导也是同他们一样有一颗慈爱的心,同时也有那种恨铁不成钢的心境。

       因此,在这里我的内心真的慌恐得很,为什么从小到大,从学习到单位有那么多的好老师,好领导对我备加关心照顾,我去是那么的不成才呢

       人家都是千锤百炼玉汝于成,而我去是千摔百打,不龙不虫。

       在此我应该好好的反醒自己了,是我玩颇,是我个性,是我轻狂,再也不能这样了,这样下去长此以往那不就会人将不人了嘛,真是惭愧得很。

       那真的是谁也对不起了,家人对我养育三十载,朝朝暮暮望子成龙;老师滋滋不倦兢兢业业培育我二十多个春秋,想我有朝出人投地以桃李满天下,可是我却是桃花不开李树无彩;现在的领导对我细心关怀,呵护暖冷,让我有家一样的温馨,亲恩般的感受,让我为之泣,为之泪,真是尽三世之情,亦无以为报,大队领导无非是想让我们安心工作,有一个好的未来于发展,可是,可是,让我现在怎么说呢,我真的无话可说了,天上飘着万千的云,也无法遮挡我内心的羞愧,海中翻起亿尺的浪,也洗不去我心中的悔意。

       看来我真的有一些不可求药了,我开始对自己失望了,可能也会失去信心,这么好的父母,那么好的老师,关怀备致的领导。

       我怎么就那么不成气呢

       让所有人失望,让所有人伤心。

       天呀,上帝呀,伟大的 - -呀

       我可怎么办呀

       冷静的想一想,我真的错了,作为一个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尊纪守法,服务人民是最基本的东东,要是连这个都做不到,做不好,那还作什么警察,还提什么服务为民,立法为公,都不成了虚幻的泡泡了嘛

       因此看来我的错误真的是不小啊

       而且古语有云:“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

       量的积累会达到质的飞跃,这时要不是领导即时的给我指出了错误,没有对我放任姑息,我想这是领导对我的高度负责任,是对我的关爱,人都说良药苦口利于病嘛,我真的从内心感动了,在我初入工作的关键时刻能有这么好的领导给我把关,这就是我一生最大的幸运;谁都知道惯孩子的家长不是好家长,不严格的老师不是好老师,严师出高徒,严将出厉兵呀,所以说通过这些检查我充分的发现了我自身的弱点,也发现领导对我的良苦用心,在此我深切的说声:“对不起”,也衷心的向关心我的领导们说声:“辛苦了”

       警察部队是一个军事化的队伍,因此队伍的建设很重要,严格的管理,才会换来,高效的队伍。

       所以,领导在生活上关怀我们,在工作上指导我们,在作风上严格要求我们这正是领导的英明的体现,这正是百万军中大将之韬略,繁荣国度主宰之英明。

       也就是现代学中所说的领导艺术和高度的管理才能。

       这次无假外出是一种目无法纪,目无领导的错误,这是要深刻自醒自查的,我知道是我做错了,我没有做到一名公安民警天天应该做的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是对领导、对组织的不负责任,同时也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

       但作为我并不是知法犯法,而是粗枝大叶,没有想那么多,只是认为都十个月没有出去了,也不放假,天天训练出勤,出去一会儿也没什么。

       这种思想是一个新警牙子不应该有的,这也正是我应该感谢领导帮助我的地方,这样才能让我成熟成长,以后不再犯同样的错误,可在这个错误中没有一丝一点的对领导不尊。

       我错了,我真的错了。

       我以后会加强对自己的管理,把领导监督与自我检查相结合,变换一个新面貌,不再让领导操心,而争取帮领导分忧,请领导观查我的行动吧,也请你指导我的方向,以防再走错了,谢谢

公安局的警令部做什么的?

        公安局警令部工作职责:

       1、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各部门、各警种的警力,协助局领导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暴力性案件、自然灾害事故;2、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指挥重大警务活动和紧急警务;3、指导、督促全市公安机关快速反应机制建设;4、指导协调全市反恐怖工作;5、对各县、市局指挥系统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6、负责调查研究全市公安工作,收集、分析、研判敌情、社情和各类社会治安情况,编印、报送各类公安信息、刊物;7、起草并审核重要文件和会议报告;8、负责保密、统计、督办、内外收发、档案管理、公安史志日常事务;9、负责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扩展资料:

       警令部

       办公室:

       负责文秘、机要通信、文电收发运转、档案管理、保密、保卫、史志编写和外事接待、组织新闻发布等工作。

       指挥中心:

       协助局领导指挥和处置重大突发性事件和暴力性重特大案件,指挥调动各警种投入紧急勤务,制定、完善和落实各种处置预案,受理“110”报警和局长公开电话,负责“110”社会联动群众求助事项的受理和对机关职能部门办理情况的督促和检查。

        -处:

       负责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受理公民要求公安机关解决的户口、出入境、查死因、寻亲觅友、咨询政策等 -;收集反馈 -信息;承办上报机关、领导同志批示的大要 -案件,指导全市各级公安机关 -工作,协调跨地区、跨部门 -案件的查处工作。

       研究室:

       负责全市公安中长期规划和重大理论问题的调研,起草市局重要文稿和局领导讲话文稿,负责公安统计、分析工作,指导基层公安机关的理论调研及开展警察学会等相关工作。

       警航办:

       负责公安警用直升飞机的日常运行与安全维护。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合肥市公安局纪委警令部

人民群众对警察的建议以及意见对公安工作有什么好的想法的调查报告

        当前,在加快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公安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

       面对新形势,如何按照 -同志在全国“20公”上提出的要求,带出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队伍,切实加强和改进公安思想政治工作,就成为公安机关亟待解决的一个实际问题。

       一、队伍现状

       以重庆市*县为例,该县位于四川盆地东南部、重庆西北部,唐长安四年(公元704年)建县,因境内“小*山”而得名,是国际主义战士邱少云的故乡和蜚声中外的*龙的发祥地。

       全县幅员面积1334平方公里,辖33个乡镇,人口81万。

       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公安队伍,到2022年,全局现有民警350人,大学文化程度100人,占28.57,大专文化199人,占56.85,中专32人,占9.1,高中18人,占5.1。

       除局领导外,有主任科员80人,占22.85,副主任科员189人,占54,科员66人,占18.85,办事员5人,占1.42。

       近年来,公安机关先后开展了“三项教育”、整肃警风警纪的“五条禁令”的贯彻执行,从解放思想的“贯彻十六大,全面建小康,公安怎么办”的大讨论,“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公正执法树形象”的教育整顿,从“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的基本要求,到全面提高队伍战斗力的“大练兵”活动,公安队伍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

       主要表现在:一是民警队伍纪律作风有了明显改变,特别是贯彻执行“五条禁令”以来,无一例违例事件的发生。

       很少发现举报投诉民警违法、违纪和服务态度的 -情况。

       二是“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观念进一步树立,公正文明执法和执法质量进一步提高。

       三是服务经济建设的意识增强,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有了明显进步。

       但是,当前也有少数民警的思想状况不容忽视,对当前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突出方面:一是部分民警敬业精神不强,缺乏立足岗位建功立业的意识和干劲,工作不求有功,但求无过。

       二是少数民警学习不自觉,素质提高缓慢。

       有的民警学习的目的是混文凭,混学历,而不是学知识,学能力。

       少数民警对政治理论学习得少,法律业务钻研得不深,结合实际运用的更少,满足于一知半解,满足于现有经验。

       三是部分民警宗旨观念不牢,为人处事、执法办案以管人者自居,“四粗四难”的顽症仍不同程度地存在。

       在接到群众报警、求助和到基层单位检查工作时,态度生硬,办事推诿,伤害了群众感情,疏远了警民关系。

       四是少数单位和民警法制观念淡薄,违反程序办案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

       二、原因分析

       公安思想政治工作之所以存在上述问题,有着多方面的因素,是复杂的内外部因素相互交织制约影响的结果,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

       (一)受市场经济负面影响,少数民警的价值观发生扭曲。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人们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正发生着多方面的变化,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向,反映在公安队伍上,必须会给一些民警带来不良影响,民警的价值观也呈现出多元化趋向。

       可以说,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对民警的思想也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客观上增加了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难度。

       (二)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单一,针对性不强,缺乏规范和指导。

       针对新形势下的思想政治工作,目前仍是说的多,做的少,新的方法不多,仍以工作会议替代了政治教育,行政命令替代了思想工作,新办法、新招数不多,缺乏渗透性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亲和力。

       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重点在基层,但由于缺乏统一的工作规范,缺乏强有力的指导,很多基层思想政治工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往往感到无所适从,如何有效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是公安机关普遍感到困惑的问题。

       (三)激励竞争机制仍需不断完善。

       近年来,公安机关虽然先后实行了绩效考核、等级管理等队伍管理长效机制,有效地激发了队伍活力,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在目标设置、奖惩兑现、落实力度上仍存在一定的不足,未能充分激发民警工作热情。

       宣传典型、弘扬正气力度不够。

       对先进典型只注重了发现、培养,在宣传典型、发挥先进典型的导向性和激励作用方面做的还不够。

       (四)存在认识偏颇。

       由于业务工作是硬指标,上级要求紧,考核多,容易立功受奖,因此,他们的主要精力都放在业务工作上,这样就导致队伍中普遍存在着重业务工作,轻思想工作的倾向。

       三、对策建议

       (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观念。

       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执法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要高度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始终把政治建警放在首位,确保这支队伍政治上永远合格。

       坚持政治建警,首要的就是要加强队伍的政治理论学习,以理论上的清醒确保政治上的坚定。

       要针对多元文化对公安队伍的影响和冲击,坚持不懈地用 -理论和“ -”重要思想武装广大民警的头脑,用大道理引导小道理,用主流文化消解亚文化的负面影响,使广大民警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在思想上、行动上与以 -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永葆人民警察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

       坚持政治建警要把增强与人民群众的感情作为最基本的、经常性的教育来抓,夯实执法为民的根基。

       少数公安-民警对群众缺乏感情是导致民本思想不牢、执法不公不严的重要因素。

       不解决与人民群众的感情问题,就无法解决公安机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如何执好法、如何服好务的问题。

       公安民警只有对群众怀有深厚感情,工作中才能有强烈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才能把群众的事当成自己的事办,才能真正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

       因此,必须教育民警牢固树立群众至上的观念,牢固树立以民为本的思想,把增进公安民警与人民群众的感情作为公安思想政治工作一项基本内容。

       引导民警将对群众的朴素感情上升为警察的基本职业道德和职业荣誉感,体现为具体的警务工作责任制。

       (二)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努力建设过硬班子。

       要按照政治坚定,开拓创新,团结协调,廉洁勤政的要求,将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班子建成硬班子,以领导班子的表率作用,带动公安队伍建设。

       一要讲政治、讲大局,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班子建设的首位。

       要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自觉抵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和不良风气的侵蚀,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是要开拓创新,做事业发展的带头人。

       班子成员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勇于挑战自我,敢于面对困难和阻力。

       对公安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要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认真进行研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要襟怀坦荡,珍视团结。

       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班子成员的工作进行细化分工,既明确具体,又相互协作,重大问题坚持集体研究,形成顾大局、讲团结、比奉献、谋发展的工作氛围。

       四要树立良好警风,做到廉洁勤政。

       班子成员要经常按照廉洁自律的要求,对照检查自己。

       工作圈内,坚持建功立业为人民,为人民干实事,谋福利;生活圈内,坚持一身正气拒腐蚀;交际圈内,要耐得住艰苦,抗得住诱惑,守得住小节,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努力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

       五要严格落实各项制度,规范领导班子建设。

       要 严格落实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述职述廉制度和谈话制度,推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度,普遍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强化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意识。

       全面实行竞争上岗制度,规范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推行干部任期制。

       (三)严格公安教育训练,不断提升公安民警的综合素质。

       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对公安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当前,民警整体素质不高是制约公安队伍建设和公安工作发展的“瓶颈”。

       民警在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偏差和违规违法问题,大多数是由于素质不高造成的。

       这些年,公安机关由于培训的实效性和针对性不强,培训与民警自身的发展进步没有挂钩,导致培训的效果欠佳,今后,教育训练应积极贯彻落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与民警的晋职晋衔结合起来,与基层实战单位的备战备勤结合起来。

       要积极探索时间短、见效快、质量高的培训途径,在总结近年来教育培训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不同警种、不同层次,制定并落实针对性、实用性的培训方案,采取军事化管理方式,并聘请上级领导业务骨干、专业教师授课,提高培训的品位和层次。

       教育培训要着眼于实战需要,做到学以致用,提高民警的实战本领。

       要积极推进科技强警战略,大力实施人才战略,着力提高公安工作现代化水平,积极应对当前实用技术型、智能型犯罪日益突出、侦查难度加大的问题。

       要在民警中大力倡导“终生学习”理念,鼓励民警自觉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从书本中学,在实践中学,通过理论学习指导工作实践。

       (四)统一公安队伍的纪律要求,建立配套完善的管理监督制度。

       公安队伍之所以会发生这样那样的问题,既与公安队伍的工作性质、工作特点密切相关,同时也与教育、管理、监督不力密切相关。

       要解决公安队伍存在的问题,首先必须严格管理,严格教育。

       要加强对民警的宗旨观念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法律和文化知识教育,加强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民警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实战本领,最大限度地减少民警的违法违纪问题。

       其次要严格监督,严肃法纪。

       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检查督促工作,直接听取辖区群众对民警的意见,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及时解决;公安机关的内部监督部门要变事后查处为主为事先防范为主,把预防民警违法违纪的关口前移。

       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警务公开制度,不断提高公安工作的透明度,更加广泛、更加有效地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要在从严治警的同时,坚持依法治警。

       要以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为依据,认真贯彻落实公安民警能力素质标准和录用、奖惩、纪律标准,以及警官的任职、晋升标准等。

       要严格执行省级统一考录人民警察制度,切实严把“进口”关,从源头上保证公安队伍的基本素质。

       要坚持经常性的督查和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相结合,认真纠正公安执法活动中出现的侵民、扰民、伤民等问题。

       要敢于坚持原则、敢于碰硬。

       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来处理违法违纪案件,做到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包庇护短,努力预防和减少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

       (五)建立配套完善的警务保障机制,落实从优待警的相关措施。

       要坚持把解决民警思想问题、作风问题、工作问题与解决民警政治、经济待遇和实际生活困难相结合,凝聚警心,调动广大民警干事创业的工作热情。

       一要在民警的政治待遇上多给予考虑。

       积极探索建立一系列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新机制、新举措,注重在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实践中考察、识别和提拔干部,提高政治待遇,对在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做出贡献的要及时记功表彰。

       二要切实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努力保障办案经费,增加必要的装备,特别是涉及民警自身防护的装备一定要保证。

       三要关心民警生活,经常了解民警的家庭、思想状况,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切实提高民警的物质生活待遇。

       四要采取措施,积极保障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

       警察是和平年代人身危险性最高的职业。

       目前我国法律对警察执法行为的保护较为分散笼统,没有根据警察职业特点的立法特殊保护,更没有可具体操作的条款。

       建议增设对 -行为的特别处罚条款,增加对辱骂、恶意投诉民警行为的处罚规定,维护民警人身安全和执法权威。

       要设立专门机构,及时受理和处置侵犯民警权益的案件,真正为民警主持正义。

       (六)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塑造良好形象。

       公安工作是一项社会工作,需要全社会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必须高度重视并有效开展警察公共关系建设。

       坚持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这是我们开展警察公共关系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实际工作中,应拓宽渠道,多策并用,多管齐下。

       首先,要加强公安机关内部公共关系建设,争取全体民警真诚合作与支持,使部门之间、民警之间沟通思想、消除误解,增进团结、步调一致。

       同时,强化民警的纪律观念,同心同德,互相配合,形成巨大的组织凝聚力,为对外公共关系活动创造良好的基础和前提。

       其次,要加强与外部的沟通联系,争取各种组织、团体和公众的支持与协助。

       要与地方党委、 -和上级公安机关保持密切联系,经常听取他们对公安工作的意见,争取理解支持;要加强与执法执纪监督员和民间社团的联系,定期了解社会大众对公安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发动和组织公众参加队伍监督和社会治安工作;要深入社区、农村,宣传...

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规定的处分种类有哪些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包括哪些内容?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明公安机关纪律,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行为,保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的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条 对受到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

       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

       调查结束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应当向处分决定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由处分决定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二)参与、包庇或者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三)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四)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五)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第八条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故意违反规定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的;(二)违反规定采取、变更、撤销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的;(三)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五)违反规定延长羁押期限或者变相拘禁他人的;(六)违反规定采取通缉等措施或者擅自使用侦察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为在押人员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二)擅自安排在押人员与其亲友会见,私自为在押人员或者其亲友传递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后果的;(三)指派在押人员看管在押人员的;(四)私带在押人员离开羁押场所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并从中谋利的,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 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员或者其他工作对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给予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等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的;(二)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应当上报的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群体性或者突发性事件等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的;(三)在勘验、检查、鉴定等取证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无辜人员被处理或者违法犯罪人员逃避法律追究的;(四)因工作失职造成被羁押、监管等人员脱逃、致残、致死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五)在值班、备勤、执勤时擅离岗位,造成不良后果的;(六)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七)在执行任务时临危退缩、临阵脱逃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职权干扰执法办案或者强令违法办案的;(二)利用职权干预经济 -或者为他人追债讨债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或者伪造案情的;(二)伪造、变造、隐匿、销毁检举控告材料或者证据材料的;(三)出具虚假审查或者证明材料、结论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吊销、暂扣证照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的;(二)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财物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二)违反规定设定罚款项目或者实施罚款的;(三)违反规定办理户口、身份证、驾驶证、特种行业许可证、护照、机动车行驶证和号牌等证件、牌照以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的。

       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投资入股或者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二)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三)利用职权推销、指定消防、安保、交通、保险等产品的;(四)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近亲属在该人民警察分管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经劝阻其近亲属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从工作调整的;(五)违反规定利用或者插手工程招投标、 -采购和人事安排,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相互请托为对方的特定关系人在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七)出差、开展公务活动由企事业单位、个人接待,或者接受下级公安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安排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参加娱乐活动的;(八)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的。

       第十八条 私分、挪用、非法占有赃款赃物、扣押财物、保证金、无主财物、罚没款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或者在执行任务时不服从指挥的;(二)违反规定进行人民警察录用、考核、任免、奖惩、调任、转任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在工作中对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的;(二)不按规定着装,严重损害人民警察形象的;(三)非因公务着警服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依照《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违反警车管理使用规定或者违反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的;(二)违反规定转借、赠送、出租、抵押、转卖警用车辆、警车号牌、警械、警服、警用标志和证件的;(三)违反规定使用警械的。

       第二十三条 工作时间饮酒或者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携带枪支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参与、包庇或者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参与、组织、支持、容留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开除处分。

       参与赌博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从重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规定使用公安信息网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有本条令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已不符合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者限期调离。

       第二十七条 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条令所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是指属于公安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

       公安机关包括县级以上人民 -公安机关和设在铁道、交通运输、民航、林业、海关部门的公安机构。

       第二十九条 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官兵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依照《中国人民 -纪律条令》执行;《中国人民 -纪律条令》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令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