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购买广州市出售公有住房共有分摊建筑面积的手续

第一篇:补办购买广州市出售公有住房共有分摊建筑面积的手续

       第一部 计算分摊面积

       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华就路31号 上班时间 09:00~12:00 13:00~16:30 1.先上二楼西北角拿 48号窗 测绘咨询 筹。2.48号是咨询窗,应该拿49, 50号测绘业务的筹。

       3.身份证、房产证 49号窗 填测绘表。然后到51号窗 交20元(刷卡)。4.拿着收据到49窗拿回房产证,《房产证》的图纸页已经 填上了分摊的面积。

       第二部 填写《广州市出售公有住房共有分摊建筑面积计价表》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窗口 越秀区豪贤路人生里36号1楼 上班时间 09:00~12:00 14:00~16:30 1.带《房产证》、《广州市公有住房售价评估表》和《出售公有住房缴款明细表》到咨询窗排队,领《广州市出售公有住房共有分摊建筑面积计价表》填写好后复印一式4份。

       2.如果你没有问题要咨询 也可以直接《广州市出售公有住房共有分摊建筑面积计价表》填写好后复印一式4份,到房屋原产权单位加盖公章。3.带《房产证》、《广州市公有住房售价评估表》、《出售公有住房缴款明细表》和盖了单位公章的《广州市出售公有住房共有分摊建筑面积计价表》一式4份到咨询窗排队,办事员给你入电脑。并在《广州市出售公有住房共有分摊建筑面积计价表》一式4份加盖“已入电脑”、“审核人章”和日期。

       4.拿着《广州市出售公有住房共有分摊建筑面积计价表》 到建设银行交钱(建行卡或现金支付)。建设银行收走3张《广州市出售公有住房共有分摊建筑面积计价表》,给回一份已盖银行办讫章的你。

       4.拿着已盖银行办讫章的《广州市出售公有住房共有分摊建筑面积计价表》回到广州市住房保障办窗口排咨询队,加盖“住房基金业务专用章”。

       第三部 更换《房产证》

       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华就路31号 上班时间 09:00~12:00 13:00~16:30

       1.拿着已盖银行“办讫章”和“住房基金业务专用章”的《广州市出售公有住房共有分摊建筑面积计价表》、《房产证》和身份证到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拿筹。然后到C区21-25窗口等叫号。(注意要复印身份证一份并签名、1:1复印房产证内图纸页 2份)。

       2.提交上述资料后,办事员会给一份4页的表格填写,签名。然后办事给一份缴费单去缴费窗交50元(用卡支付、不收现金)。

       3.拿着缴款收据,回到C区21-25原办事员拿回《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受理回执》。至此,所有手续办完。等待预约领证日期后到1-5号窗拿新的《不动产证》。

第二篇: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和共有面积的分摊(标准化知识讲座)

       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和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是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涉及千千万万房屋产权人的切身利益。房屋面积的大小与房屋的共有面积的分摊有很大关系。确定房屋面积的大小,一定要了解房屋面积的计算方法及房屋共有面积的分摊原则。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日渐成熟,人们对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问题的争议有所增加。分摊面积、分摊部位的隐蔽性和复杂性给房屋买卖双方制造了些误解,尤其是个别建设方利用政策的不全面性钻空子,损害了老百姓的利益,从而迫使更多的人开始关注商品房建筑面积的测算和共有面积的分摊问题。

       一、房屋面积测算和共有面积分摊的有关规定

       目前,我国关于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和共有面积分摊的主要规定包括:国家标准GB/T 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 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的建住房[2022]74号文件;全国各地方政府颁布的当地的《房产测绘实施细则》。

       GB/T 17986.1——2000自发布以来,对规范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和房产测绘工作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该标准规定了城镇房产测量的内容与基本要求,其中关于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和共有面积分摊的规定,更值得广大房屋产权人学习和了解。

       二、成套房屋面积的测算

       (一)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在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套内自有墙体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与套之间的共有墙,套与公共部位的共有墙体,套与外墙(包括山墙的墙体),均按墙体的中线计算套内墙体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封闭阳台按水平投影全算建筑面积,不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而没有顶盖的阳台则不计算建筑面积。

       关于计算建筑面积的原则,计算全部建筑面积、一半建筑面积以及不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类型或部位,GB/T 17986.1—2000中有详细的规定。

       1.计算建筑面积原则上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计算建筑面积的有关规定和原则,能够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普遍性的条件:具有上盖;有围护物;结构牢固,属永久性的建筑物;层高在2.20m或2.20m以上;可作为人民生产或生活的场所。这里的层高是指

       房屋的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至地面,或楼面至屋顶面的垂直距离。楼板面至屋项面的垂直高度也包括楼板面至房屋顶平台面的高度,但房屋顶面或平台面都不应包括隔热层的高度。

       2.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2)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⑶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管道井等均按自然层计算面积。

       (4)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5)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8)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属永久性建筑且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1)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作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2)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该规定也适用于沉降缝。

       3.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但无柱的走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2)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该室外楼梯应该是永久性的、结构牢固的、人民生产和生活正常使用的建筑物。

       (5)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层高小于2.20m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蓬等。

       (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和挑廊。

       (4)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的箱、罐的平台。这些平台的特点是没有自己的顶盖,也没有围护物。

       (6)骑楼、过街楼的底层,又是社会性公用通道的道路或街巷通行的部分。

       (7)利用引桥、高架桥、高架路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这里指的是在引桥、高架桥、高架路面下建造的房屋,而房屋的顶盖是利用引桥桥面,或高架桥路面,或高架路路面。如果在引桥、高架桥、高架路面下建造的房屋,没有利用引桥桥面、高架桥路面或高架路路面作为项盖,而有自备的顶盖,则不在此规定之列。

       (8)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不是永久性的建筑都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9)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10)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沉降缝。

       (二)套内房屋使用面积

       房屋使用面积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根据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净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1)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

       (2)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3)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4)内墙面的装饰厚度应计入使用面积。

       三、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

       (一)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是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电梯

       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为整幢房屋服务的公共用房的建筑面积,均属共有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和外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也属共有建筑面积。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共有建筑面积根据其使用功能,大致可分成三类:全幢共有共用的建筑面积、功能区内共有共用的建筑面积、层共有建筑面积。为整幢房屋服务的共有共用的建筑面积,此类共有建筑面积由全幢进行分摊。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的所有权属参与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各产权人。

       (二)共有建筑面积的处理

       1.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整幢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幢建筑物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幢建筑物的共有建筑面积。

       2.共有建筑面积的处理原则

       一幢房屋具有多个产权人(单位),或者需要分层(单元)分别提供产权登记面积的,且存在无法分割的共有部位的,需要确定和计算共有建筑面积。单产权的房屋、独立幢产权或独立宗地的由若干个单产权组成的连体房屋,不存在共有建筑面积,其房屋外墙体全部归入各户房屋建筑面积内;毗连房屋四至墙体归属由相邻各方指认确定。

       共有建筑面积的具体处理原则为: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依相关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比例进行分摊。

       共有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的公式如下:

       套(户)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套(户)内建筑面积其中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是根据整幢的共有建筑面积和整幢套面积的总和求取的,即: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整幢共有建筑面积÷整幢套(户)内建筑面积总和。

       3.可以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按GB/T 1 7986.1—2000的规定,商品房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为一幢楼内的共有建筑面积。其中为整幢房屋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或户)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则由被服务的各套(户)商品房分摊。各套商品房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为各次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之和。具体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一般有:共有的电梯井、电(楼)梯前厅、管道井、垃圾道、观光井(梯)、提物井、楼梯间、电梯间、门厅、大厅、过道、门廊、门斗、电梯机房、水箱间、避险间、室外楼梯、地下室、半地下室;为本幢房屋服务的变电室、水泵间、设备间、值班警卫室、公共用房、管理用房、消防控制室、冷冻机房、消防通道、变(配)电室、煤气调压室、卫星电视接收机房、空调机房、供暖锅炉房、电梯工休息室;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列为应分摊的为整幢建筑服务的值班警卫室,是指设于一幢房屋门口处供警卫员、保安员值班守卫用的房屋,包括与警卫室相连的值班休息用房,也包括为整幢房屋服务的与警卫室合并使用的接待室、传达室,还包括自动报警控制中心和影像监控室等,但不包括在该建筑物外独立设置的警卫室和为多幢建筑服务的警卫室。

       4.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按照规定,不是为一幢房屋直接服务的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供暖锅炉房,用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建筑,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如独立使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车库、车棚等),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用房,作公共休憩用的亭、走廊、塔和绿化用建筑物,以及其他用作公共事业的市政建设的建筑物,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不应被分摊。设在一幢房屋中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设备用房和公共用房,其建筑面积列为不被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且还应该分摊该幢房屋的共有面积。例如,设在一幢房屋内的会所、储蓄所、娱乐活动室、健身房、阅览室、托儿所、老人活动中心以及居委会、派出所等使用的房屋,不以共有建筑面积认定,视为一户,参与分摊该幢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即凡列为不分摊的公共建筑面积应视为一户,也应参与分摊该幢房屋相应的共有建筑面积。

第三篇:重庆市非成套公有住房出售(购买)合同(官方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重庆市非成套公有住房出售(购买)合同

       出售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

       购买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

       根据《重庆市非成套公有房屋出售管理办法》及相关房改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向甲方购买下表所列住房。

       房屋座落 地区类别

       建筑结构 间 数

       建筑面积 其中分摊

       面 积

       配套情况

       二、甲方同意乙方按以下第_____种方式购买乙方在购房面积控制标准之内的面积。超面积_____平方米按该房地区类别成本价______元/平方米购买,超面积_____平方米按该房地区的市场价_______元/平方米购买。

       1、以经评估的价格______元/平方米,并享受工龄折扣购买(其中年工龄__年)。

       2、以经评估的价格______元/平方米购买,不享受工龄折扣。

       3、以该住房所在地区类别成本价的18%购买。

       三、乙方按以上方式购买该住房应付房价款______元(大写: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_元____角____分)。此款由乙方在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一次性付给甲方,甲方于乙方缴款次月起停收住房租金。甲方提取房价款的30%计_____元建立住房公共维修基金,其余部分金额______元为甲方的售房收入,住房公共维修基金及售房收入均应由甲方专项交存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户。

       四、乙方购买该房后拥有完全产权,按照《重庆市房改住房再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依法进入市场交易,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按规定交纳税费后,收入归乙方所有。

       五、乙方所购住房户内及自用设施的维修由乙方自行负责,其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的维修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甲方负责统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办好后即交乙方执存。有关办证的费用由甲、乙方双方按政策规定各自承担。

       七、其他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方签字盖章并由乙方在合同约定时间交清房价款后生效。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交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两份。

甲方:_____________(签章)乙方:__________(签字)

       法定代表人:_______(签章)代理人:________(签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第四篇: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是怎样规定的(精选)

       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购买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可按人口计算,也可按行政级别、技术职称计算,由购房人任选其中一种标准。

       以人口为计算标准的,则人均建筑面积为24平方米。

       以行政级别或技术职称为计算标准的,则按下列标准执行:

       75平方米——一般职工、干部;具有各类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85平方米——科级干部;具有各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具有高级工证书的技术工人。100平方米——县处级干部;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各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及不分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120平方米——副局级干部。

       140平方米——正局级干部;教授、研究员以及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的各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50平方米——无业、待业、孤寡老人。

       购买高层公有住房或装有电梯的独用成套公有老公寓住房的,可以职级或人口规定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提高10%的建筑面积按成本价购买。

第五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购买商品房差价征收契税有

       【发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京地税地〔2022〕448号 【发布日期】2022-08-06 【生效日期】2022-08-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购买商品房差价征收契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地〔2022〕448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22〕3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22〕917号),为进一步做好具体征管工作,明确征收机关与代征单位的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已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欲办理新购商品房产权过户手续的纳税人,均须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款核定手续;对于已购买了商品房,尚未出售公有住房的纳税人,应按房屋买卖行为规定的计税依据缴纳契税,待公有住房出售后需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请退税手续。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交的涉税证明资料进行审核,确定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并开具《契税纳税核定证明》。

       《契税纳税核定证明》应按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年份连续编号,并加盖公章,一式两份,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另一份交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使用。

       三、需纳税人提交的证明资料具体包括:纳税人的合法性身份证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合同、购买商品房合同、购房发票(首付款发票、银行贷款凭证)等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代征单位依据税务机关开具的《契税纳税核定证明》代征税款,并在开具《契税完税证》时,在“税目”一栏填写“房屋交换”;“计税金额”按《契税纳税核定证明》中的“计税依据”填写。

       五、符合政策规定需办理退税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的《契税完税证》(原件)及以上列举的有关证明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退税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直接办理契税退税手续,退税原因列入“汇算清缴”项。

       二○○三年八月六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