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 行)

第一篇: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 行)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申请学位的重要依据,是衡量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切实把好学位论文质量关,确保学位论文评审的规范性、公平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位论文评审是检验学位申请人是否达到相应学位授予水平的重要工作,所有申请我校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在答辩前必须经过专家评审。

       第二条 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下,按学校、学院二级开展工作。学校研究生处负责全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的组织、安排与落实;学院负责本学院所属学位点(领域)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 学校实行学位论文评审与评审抽检制度,学校每年对研究生学位论文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检,余留论文由各学院按学校规定程序进行抽检或组织评审。

       第四条 由学校组织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审全部为抽检论文,实行“双盲”评审;即在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过程中,隐去学位论文及其导师、评阅专家信息,在学位论文、导师以及评阅专家之间形成双向保密关系的一种学位论文评审方式。由学院负责评审的论文属抽检论文范围的按学校“双盲”评审要求进行送审;其余未被抽检的学位论文按匿名要求进行评审,并按学校规定程序进行;“匿名”评审是指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过程中,不隐去学位论文及其导师信息、但对评阅专家信息进行保密,在学位论文、导师以及评阅专家之间形成单向保密关

       系的一种学位论文评审方式。

       第五条 学位论文的评审应选择与授予学位级别相符、学科实力强、学术水平高、学风教风严谨的学校或科研院所作为评审单位;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审除送相关学校或科研院所外,也可选择送行业领域特色突出的、对研究生学位论文(或研究报告等)具有评审能力的部门或单位。

       第六条 学位论文送审单位(指学校研究生处或送审学院)应高度重视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各环节应落实专人负责,学位申请者本人不能参与学位论文评审过程中的任何环节。

       第二章 学位论文评审

       第七条 学位论文在获得指导教师认可,通过学院组织的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和学位申请人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后,方可对其学位论文进行送审,其论文评审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审份数一般为2份;专家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反馈评审意见的,可补送1份。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应于答辩前2个月组织。论文抽检应本着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随机抽取,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由送审单位组织并于论文交稿前一个月产生,被抽检的硕士学位论文应通知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应积极配合学校研究生处或学院抽检评审工作。

       第十条 属于必须进行抽检评审的学位论文范围:

       1.新增授权学位点(领域)3年内所申请的学位论文及学科力量较为薄

       弱的学位点(领域)学位论文;

       2.当年研究生导师指导同一全日制学术学位或同一专业学位领域硕士论文数各超出2篇部分;指导同一非全日制专业学位领域硕士学位论文数各超出2篇部分;或当年指导毕业研究生硕士论文总数超过4篇部分;

       3.前次申请无效,重新进行学位申请的学位论文;

       4.申请提前答辩的学位论文;

       5.被非匿名投诉的论文和其他特殊要求指定的学位论文;

       6.其他需由学校进行评审的学位论文;

       7.学校按比例随机抽取的学位论文。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随机抽取抽检比例

       新增授权学位点(领域)第一年所有申请的学位论文评审按100%进行抽检;前3年中的后2年所申请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审率每年不低于75%;学科力量较为薄弱的学位点(领域)学位论文抽检评审率每年不低于67%。

       全日制研究生学校对各学位点(领域)的学位论文抽检评审率每年不低于34%;非全日制研究生学校对各学位点(领域)的学位论文抽检评审率每年不低于50%。

       第十二条 各学院可根据学位点(领域)实际制订学位论文抽检原则及办法,并可在不低于学校要求比例的基础上确定本学院的抽检比例。

       第十三条 被抽检学位论文的学位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将学位论文交相应抽检部门(指学校研究生处或送审学院),逾期未交者按自动申请推迟答辩处理,再次申请答辩时按学校抽检学位论文处理。

       第十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作为学位论文评审环节之一,所有学位论文都须经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对在检测中发现问题的学位论文将及时反馈至研究生指导教师,并告知学位点(领域)所在学院;对于学位论文抄袭严重的,学校视情节给予推迟答辩直至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处理,并按有关违纪处理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三章 学位论文评阅人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内、外论文评阅专家库,学位论文评阅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原则上必须是研究生指导教师,该学位点(领域)国内无硕士点、博士点的例外。

       第十六条 非抽检学位论文(“匿名”评审)评阅人应是校内、外与被评审论文研究方向相同或相关学科的专家,评阅人中至少 1名为校外专家,评阅人应对学位申请人严格保密。

       第十七条 被抽检的学位论文(“双盲”评审)评阅人应是校外与被评审论文研究方向相同或相关学科的专家,评阅人中至少 1名为省外专家;同时我校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不得担任评阅人。

       第四章 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处理

       第十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分以下三类:

       A、论文已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要求,同意答辩;

       B、论文基本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要求,同意修改后答辩;

       C、论文尚未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要求,需做较大修改,本次不宜答辩。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处理

       1.出现2份“论文尚未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要求,需做较大修改,本次不宜答辩”意见,本次申请无效。学位申请人须在导师指导下在学制规定年限内对学位论文进行不少于六个月的修改后重新申请学位论文送审。

       2.出现1份“论文尚未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要求,需做较大修改,本次不宜答辩”意见,必须进行第三份学位论文的评审并按被抽检学位论文评审要求进行送审;第三份学位论文的评审应视为第一次评审。评审结果若出现“同意修改后答辩”意见,则学位论文须再修改经指导教师审核通过并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阅,通过后方可办理答辩手续。

       3.出现2份“同意修改后答辩”意见,学位申请人应对论文做不少于二周的认真修改,提交详细的修改报告与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审核通过并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阅通过后方可办理答辩手续;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未通过的,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二十条 专家评阅意见硕士学位论文需要修改,学位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修改而又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学位申请,不得正常办理答辩手续。

       第二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在上述情况以外,均视为学位论文评审通过,可以正常办理答辩手续。但只要出现有“同意修改后答辩”意见,学位申请人就应对论文进行修改,提交修改报告与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学位论文答辩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因各种原因申请进行的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在其

       学制规定年限内最多不得超过二次,即在不少于六个月的学位论文修改后可重新评审一次,重新评审按被抽检论文评审要求进行。第二次学位论文评审评阅意见只要出现有“论文尚未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要求,需做较大修改,本次不宜答辩”意见,即取消学位申请人申请学位资格,并终止学业。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次学位论文评审若出现1份“论文尚未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要求,需做较大修改,本次不宜答辩”可再进行一次且只有一次的第三份论文的送审。学位论文第二次再评阅时,须至少再送2位校外与被评审论文研究方向相同或相关学科的专家按被抽检论文进行评审,再评阅程序同第一次,再评阅人可以是第一次评阅意见中作出“论文尚未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要求,需做较大修改,本次不宜答辩”意见的评阅人。

       第五章 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异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若学位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对不同意答辩处理有异议,可提出申辩理由,书面报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主席签字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确认申辩理由成立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另外聘请两位专家进行评审。两位专家的评阅意见均为“同意答辩”意见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答辩时间依论文评审时间做相应延迟;评阅意见为其他情况则维持原评阅意见处理结果,学校不再受理学位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申辩。

       第六章 涉密学位论文评审

       第二十五条 涉密学位论文是指在学位论文开题时已经学校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符合以下性质的学位论文:

       1.国家规定的保密学科专业(领域)的学位论文。

       2.由国家立项资助,且研究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学位论文。

       3.论文背景为企业资助的重大项目,且撰写过程确实无法回避保密数据,按资助企业要求需要保密的论文。

       第二十六条 开题时未进行涉密认定的学位论文,不作为涉密学位论文进行学位论文评审。

       第二十七条 涉密学位论文评阅人必须遵守涉密要求,并在评阅前与我校送审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八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评审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管理的各项要求,采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送审,审后要及时收回。评审过程中涉及的所有人员均需备案。

       第七章 学位论文评审信息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位论文在送审前,应对其进行统一编号,仔细检查该学位论文是否符合评审要求,并按有关要求及时组织评审,由学院送审的送审情况汇总应在学位论文送审后一周内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三十条 学位论文评阅意见收到后应及时登记、汇总,任何人不得更改,意见回收工作结束后,由学院送审的应将总体情况送研究生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审中进行的第三份学位论文评审,由学院送审的相应送审信息应在送审前送学校研究生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位论文评阅意见有异议处理的,学院和学校应严格按相关程序办理并做好处理意见的材料归档工作。

       第三十三条 由学院送审的涉密学位论文的评审单位、评阅人信息应在学位论文送审后一周内单独统计送学校研究生处备案。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四条 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应尽可能由评阅单位相关部门统一回收寄回送审单位指定的负责人处,各送审单位应将评阅意见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学位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

       第三十五条 学位论文评审时应按照学科专业与相关院校研究生主管部门或院系联系,原则上应根据评阅份数选择不同的评审单位,确属学科研究性质限制,同一学位论文在同一评审单位的评阅份数不得超过2份。

       第三十六条 为保证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时间,学位论文评审中应确保论文评阅人有不少于20天的评阅论文时间。

       第三十七条 参与评审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阅人姓名和单位,不得透露学位论文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姓名,以保证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学位论文申请人及其导师不得打听评阅人信息,干扰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篇:论文评审工作实施办法

       西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实施办法

       研字〔2022〕7号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申请学位的重要依据,是衡量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为进一步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切实把好学位论文质量关,保证学位论文评审的规范性、公平性和公正性,根据《西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位论文评审是检验学位申请人是否达到相应学位授予水平的重要工作,所有申请我校博士、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在答辩前必须经过专家评审。

       第二条 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下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二级开展,学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的组织、安排与落实。

       第三条 我校学位论文的评审实行“双盲”评审,即在学位论文评审过程中,隐去、导师及评阅人信息的评审方式。

       第四条 学校实行学位论文评审抽查制度,除学校按一定比例抽查外,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按学校规定比例同时进行抽查。

       第五条 学位论文的评审应选择与授予学位级别相符、学科实力强、学术水平高、学风教风严谨的学校或科研院所作为评审单位,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审可适当选择行业领域特色突出的部门或单位。

       第六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高度重视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各环节应落实专人负责,学位申请者本人不能参与学位论文评审过程中的任何环节。

       第二章 学位论文评审

       第七条 学位论文在获得导师认可,并通过各培养单位的论文格式规范审查后,学位申请人方可提出学位论文评审申请,其申请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提出。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抽查评审份数为3份,其余评审份数为2份;博士学位论文评审份数为5份;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论文评审份数为7份。

       第九条 学位论文的抽查本着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随机抽取,抽查名单由抽查负责单位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及范围内公布。

       第十条 学校学位论文抽查范围:

       1.当年同一导师指导科学学位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总数超出6篇部分,指导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总数超出8篇部分;

       2.前次申请无效,重新进行学位申请的学位论文; 3.申请提前答辩的学位论文;

       4.参加下半年答辩的科学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 5.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求由学校评审的学位论文; 6.其他需由学校进行评审的学位论文; 7.学校按比例随机抽取的学位论文。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随机抽取抽查比例

       全日制研究生、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硕士不低于35%,其中学校抽查3%-5%,各培养单位抽查不低于30%;博士100%,其中学校抽查20%左右,其他均由各培养单位抽查。

       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博士、硕士学位人员:学校抽查100%。对首次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的学位论文学校抽查30%,各培养单位抽查70%。

       第十二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根据学科实际制订学位论文抽查原则及办法,并可在不低于学校要求比例的基础上确定本单位的抽查比例。第十三条 被抽查学位论文的学位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将学位论文交相应抽查单位,逾期未交者按自动申请推迟答辩处理,再次申请答辩时按学校抽查学位论文处理。

       第十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作为学位论文评审环节之一,所有学位申请人必须参加,对在检测中发现问题的将反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经确认属实者,学校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推迟答辩直至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处理,并按有关违纪处理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三章 学位论文评阅人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是我校以外与评审学位论文相同或相关学科的专家,我校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不得担任评阅人。

       第十六条 非抽查学位论文评阅人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人由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1名为省外专家。

       第十七条 被抽查学位论文评阅人

       1.全日制研究生、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由3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1名为省外专家;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由5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一般应为博士生导师,其中至少3名为省外专家。

       2.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博士、硕士学位人员: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由3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2名为省外专家;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由7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一般应为博士生导师,其中至少4名为省外专家。

       第四章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处理

       第十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分以下三类 A.同意答辩;

       B.同意修改后答辩;

       C.论文需做较大修改,重新送审。第十九条 非抽查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处理

       1.出现2份“论文需做较大修改,重新送审”意见,本次申请无效,学位申请人须在导师指导下在学制规定年限内对学位论文进行不少于六个月的修改后重新申请学位论文送审;

       2.出现1份“论文需做较大修改,重新送审”意见,必须进行第三份学位论文的评审,评阅意见同被抽查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处理。

       3.出现2份“同意修改后答辩”意见,学位申请人应对论文做不少于二周的认真修改,提交详细的修改报告与学位论文一并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阅通过后方可办理答辩手续。

       第二十条 被抽查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处理

       1.出现2份及以上“论文需做较大修改,重新送审”意见,本次申请无效,学位申请人须在导师指导下在学制规定年限内对学位论文进行不少于六个月的修改后重新申请学位论文送审;

       2.出现1份“论文需做较大修改,重新送审”意见或3份均为“同意修改后答辩”意见,学位申请人应对论文做不少于二周的认真修改,提交详细的修改报告与学位论文一并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阅通过后方可办理学位论文答辩手续。第二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在上述情况以外,均为学位论文评审通过,可以正常办理答辩手续,但只要出现有“同意修改后答辩”意见,学位申请人就应对论文进行修改,经指导教师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学位论文答辩手续。

       第五章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处理

       第二十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分以下三类 A.同意答辩;

       B.同意修改后答辩;

       C.论文需做较大修改,重新送审;

       第二十三条 出现2份及以上“论文需做较大修改,重新送审”意见,本次申请无效,学位申请人须在导师指导下在学制规定年限内对学位论文进行不少于六个月的修改后重新申请学位论文送审。

       第二十四条 出现1份“论文需做较大修改,重新送审”及2份“同意修改后答辩”意见,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论文做认真修改,并提交详细的修改报告与学位论文一并送原作出“论文需做较大修改,重新送审”的评阅人再评阅。原评阅人进行的再评阅工作只可进行一次,评阅意见为“同意答辩”者方可办理学位论文答辩手续,其他意见均按本次申请无效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出现1份“论文需做较大修改,重新送审”或3份及以上“同意修改后答辩”意见,学位申请人应对论文做不少于二周的认真修改,提交详细的修改报告与学位论文一并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阅通过后方可办理学位论文答辩手续。

       第二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在上述情况以外,均为学位论文评审通过,可以正常办理学位论文答辩手续,但只要出现有“同意修改后答辩”意见,学位申请人就应对论文进行修改,经指导教师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答辩手续。

       第六章 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异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因各种原因申请进行的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在其学制规定年限内最多不得超过三次,即重新评审可进行二次。第三次学位论文评审评阅意见只要出现有“论文需做较大修改,重新送审”意见,即取消学位申请人申请学位资格,做退学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位论文的重新送审或再评阅时须附前次评阅意见,评阅人原则上应为或应包括前次评阅意见中作出“论文需做较大修改,重新送审”意见的评阅人,确因原评阅人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评阅论文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可重新选择评阅人。第二十九条 若学位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对不同意答辩处理有异议,可提出申辩理由,书面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主席签字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确认申辩理由成立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另外聘请两位专家进行评审。两位专家的评阅意见均为“同意答辩”意见者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答辩时间依论文评审时间做相应延迟;评阅意见为其他情况则维持原评阅意见处理结果,学校不再受理学位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申辩。

       第七章 涉密学位论文评审

       第三十条 涉密学位论文是指在学位论文开题时已经学校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符合以下性质的学位论文:

       1.国家规定的保密专业的学位论文。

       2.由国家立项资助,且研究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学位论文。

       3.论文背景为企业资助的重大项目,且撰写过程确实无法回避保密数据,按资助企业要求需要保密的论文。

       第三十一条 开题时未进行涉密认定的学位论文,不作为涉密学位论文进行学位论文评审。

       第三十二条 涉密学位论文评阅人必须具备涉密人员资格,并与我校研究生培养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十三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评审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管理的各项要求,采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送审,审后要及时收回。评审过程中涉及的所有人员均需备案。

       第八章 学位论文评审信息备案

       第三十四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收到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后,应仔细检查该学位论文是否符合评审要求,统一编号后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及时组织评审,并将送审情况在学位论文送审后一周内报学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五条 学位论文评阅意见收到后应及时登记、汇总,任何人不得更改,意见回收工作结束后应将总体情况送学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 非抽查硕士学位论文评审中进行的第三份学位论文评审,相应送审信息应在送审前送学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异议处理中,原评阅人无法评阅论文而更换学位论文评阅人时应在送审前送学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评审单位、评阅人信息应在学位论文送审后一周内单独统计送学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章 其 他

       第三十九条 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应尽可能由对方单位相关部门统一回收寄回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指定的负责人处,各培养单位应将评阅意见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学位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

       第四十条 学位论文评审时应按照学科专业与相关院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或院系联系,原则上应根据评阅份数选择不同的评审单位,确属学科研究性质限制,同一学位论文在同一评审单位的评阅份数不得超过2份。第四十一条 为保证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时间,学位论文评审中应确保论文评阅人有不少于20天的评阅论文时间。

       第四十二条 参与评审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阅人姓名和单位,不得透露学位论文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姓名,以保证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学位论文申请人及其导师不得打听评阅人信息,干扰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试行,此前各类文件中有与本实施办法不符的一律按本实施办法要求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篇: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评审工作实施办法

       黔南学院

       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评审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省、州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评审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我院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评审工作,促进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现人才与岗位最佳配置,进一步推动学院发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1、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评审,是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政策导向,严格思想政治、业务条件,引导专业技术人员做好本职工作,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遵循“坚持标准、全面考核、平等竞争、择优推荐”的原则。

       2、推荐评审专业技术职务只限于在编在岗人员,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推荐评审专业技术职务。

       3、专业技术职务的推荐,在上级批准的职务限额内进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控制。非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数控制在全院专业人员总数的15%以内。

       二、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基本要求

       1、遵纪守法,敬业爱岗,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任期内考核为合格以上;

       3、能坚持正常工作,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4、具备申报相应职务任职年限和硬件条件(7月30日为限)。其学术业绩应是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代表论文(论著)等成果;

       5、学历专业一般应与申报的专业一致或相近;

       三、推荐评审程序

       1、政策宣传:人事处对各年职称政策进行宣传,核定岗位,对职称申报作部署;

       2、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系(部)申请并提交业绩材料;

       3、部门推荐:申请人所在系(部)召开专题会议,听取申请人业绩陈述,进行民主测评。在广泛收集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连同申报者详细材料报院人事部门;

       4、综合评议:学院根据当年职称评审文件精神,择优推荐、公示推荐、组织送评。

       四、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评审组设立及要求

       1、各系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评审组:负责本系专业技术职务推荐工作,成员由5-11名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

       2、院机关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评审组:院机关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评审组由人事处牵头,成员由5-11名各系(部门)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负责院机关非教师岗位类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推荐工作。

       推荐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若涉及推荐成员本人或亲属时,该成员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四篇:法律援助调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法律援助调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法律援助调解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服务人员以调解形式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是法律援助的形式之一。为了充分发挥法律援助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规范法律援助调解的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一、法律援助调解的适用范围

       (一)凡涉及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之间今后需继续相处并且有调解可能的均应列为调解案件,即应采用先调解后诉讼的程序办案。此类案件一般包括: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和涉及有关社会保障、优抚规定的纠纷。对群体纠纷等特殊案件也应积极采取先调解后诉讼的办案程序。

       (二)不适宜法律援助调解的案件:

       1、仲裁、诉讼时效即将届满的案件。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在接案后,应首先注意审查该案的仲裁或诉讼时效,对于相关时效快到期的案件,不适宜采用非诉讼调解方式办理,以免使受援人因超过仲裁、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2、确无调解可能的案件。对于已经过有关组织及部门多次调解均无成效或者当事人根本不愿接受调解的法律援助案件,办案人员应放弃采用非诉讼调解方式办案。

       3、易引发后续争议的案件。对于一些执行难度大、法律法规适用不明确等易引发后续争议的案件,应采取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以更好地维护受援人的长远利益。

       4、可能涉及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利益及第三人利益的案件。

       5、其他不适宜进行调解的法律援助案件。

       二、法律援助调解应遵循的原则

       (一)自愿原则。开展法律援助调解工作必须以征得受援人的同意为前提,不得为了节省办案时间和办案开支,强行逼迫受援人接受调解。

       (二)合法原则。即法律援助人员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前提下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内容不得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秩序。

       (三)保护受援人合法权益原则。法律援助调解必须在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行,受援人在调解时对其合法权益所作的让步和放弃,必须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如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不履行协议时,应保护受援人的诉讼权利,及时帮助受援人提起诉讼。

       三、法律援助调解的程序和方法

       (一)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申请时,应对案情进行分析,对适用于调解的案件,应向办案人员提出先调解后诉讼的要求。

       (二)法律援助机构办案人员应告知受援人进行调解的相关法律关系及后果,并通过谈话笔录、征询意见书等方式书面征得受援人的同意。

       (三)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应根据不同的调解形式,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通过下列途径开展调解工作:

       1、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在与非受援方联系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调解的情况下,征求双方意见,确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和相关事项。在进行调解时,应向双方介绍相关法规、征询双方对解决矛盾纠纷的意见,在不违反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2、法律援助办案人员接受受援人的委托,依据相关法规,向非受援人就解决双方的矛盾纠纷进行交涉,并对当事人双方的意见进行沟通协商,在确保受援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3、法律援助办案人员接受受援人的委托,作为受援人的代理人,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陈述受援人的主张和要求,在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指导受援人签订相关的调解协议书。

       (四)在调解成功的基础上,办案人员应及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制作规范的相关协议书。

       制作协议书应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合法性。调解协议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二是准确性。调解协议内容要表述清晰,不会产生任何歧义,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三是规范性。对法律援助事项事实和调解结果的文字表述,应当准确、客观、简洁,具有特定

       性。应避免使用模棱两可,或词语含糊的语言,力求语言表达的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五)对于一些具有执行内容的调解协议书或者和解协议书,办案人员应在调解成功后,建议法律援助案件的当事人采取公证等方式进一步确定协议书的效力,并及时帮助当事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减免相关公证费用。

       四、法律援助调解的结案及办案补贴支付

       对于法律援助办案人员通过非诉讼调解方式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卷宗后,对于卷宗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案件均应及时按照相关标准全额发放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不得擅自降低支付标准;对群体纠纷的调解或经调解不成又诉讼结案的案件可视情增加办案补贴;对于已签署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又反悔进行诉讼的事项,应将诉讼阶段的案件另行立案,并按照立案数支付相应的办案补贴。

       五、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正式试行。

       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二○○八年二月

第五篇:首件工程评审制实施办法(试行)

       厦门海沧大桥西引道立交工程 首件工程评审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工程施工的内在质量和外在美观感,消灭主要质量通病,消除重大质量问题和质量隐患,根据《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通知》、《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以及路桥集团《首件工程评审制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结合本工程建设特点,特制订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首件工程的选定和实施应在同类工程正式开展前初评,具有示范性意义。第三条 首件工程评审制立足于“预防为主,先导试点”的原则,抓住首件工程的各项质量指标进行综合评价,以指导后续工程批量生产,及时预防和纠正后续批量生产可能产生的各种质量问题。第四条 通过首件工程评审制工作的开展,围绕质量一流、创精品工程的总体目标,贯彻以工序保分项、以分项保分部、以分部保单位、以单位保项目的质量创优保障原则,抓好关键性分项工程的首件工程质量,制定完备的施工指导意见,将首件工程取得的经验推广、应用。第五条 评审标准

       1、《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22、JTG F80/2-2022)

       2、招标文件及技术规范

       3、交通等有关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六条 一般情况下,应对下列分项工程(带*的为一类分项工程,其余为二类分项工程)实行首件工程评审制:

       1、路基工程:河塘清淤回填,*软基处理,结构物台背回填,不同压实标准及不同填料的路基填筑,*新老路基拼宽。

       2、小型结构物:圆管涵,*盖板涵(箱涵)

       3、桥梁:基础,*墩台身(帽),*上部结构预制及安装,*上部结构现浇,桥面铺装,*防撞护栏,*伸缩缝安装,钢结构制作与安装。

       4、路面:*底基层,*基层,*下封层,*沥青砼面层,路缘石加工与安装。

       5、防护工程:挡墙、边沟、护坡、波形护栏。

       6、隧道工程:*洞口开挖与支付、*洞身开挖与支付(按不同围岩与支护类型分)、*防水层与止水带、*二衬、明洞浇筑、*装饰工程、隧道路面、边沟。

       7、其它经业主和监理认定需要实行首件工程评审制的分项工程。

       第七条 监理单位可根据各标段的具体工程特点,结合工程进展情况,确定实施首件评审制的分项工程项目,并及时将该分项工程施工技术方案、施工作业指导书、监理实施细则上报业主项目部核备。第八条 在外部环境条件发生重大改变、施工机械设备有重大调整或重要原材料发生变化等情况下,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应对所涉及的分项工程重新实行首件评审制。

       第三章 参建各方的职责

       第九条 首件工程评审制评价责任体系应坚持“自下而上,分级负责”的原则。参建单位根据合同要求和监理规程,结合实际工作,分别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第十条 施工单位作为施工责任主体,承担自评责任,评价时提供施工工艺措施、自检资料、首件工程施工总结、质量保证措施及质量责任人。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承担一类分项工程的复评责任和二类分项工程的终评责任,必须提交该分项工程(包括分部工程)的监理实施细则、抽检资料、复评或终评意见及监理责任人。第十二条 业主项目部承担一类分项工程的终评责任,通过组织召开现场会或邀请专家评审等措施来评价重要分项工程首件工程质量是否达到优良等级,其工艺措施是否可以推广。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十三条 选定

       (一)施工单位根据拟定的实施首件工程评审制的分项工程范围,结合具体的工程进度计划安排,在申请分项工程开工时,与监理单位共同确定一个项目作为首件工程。

       (二)由施工单位负责按照逐级分解的质量目标和明确的工程质量要求,拟定针对首件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监理单位以保证各级质量目标实现为原则,审查施工单位的方案,同时拟定监理实施细则和控制要点,并上报业主项目项目部批准。

       (三)施工单位在首件工程实施前,应对原材料、机械设备、人员进行充分的准备,并详细记录有关数据提交监理单位审核;同时,与监理单位共同对施工流程和工艺进行研究,确定实施方案和控制要点。重要项目在取得业主项目部书面认可后,施工单位方可组织实施。

       (四)监理应组织施工单位在首件工程实施前进行技术交底。

       (五)二类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由监理认可,报备业主项目部。一类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由监理审查,报业主项目部认可。

       第十四条 实施

       (一)除钻孔灌注桩以外,有关砼的分项工程应尽量创造条件进行线外试验操作,如防撞护栏等;软基处理采用试桩的方式进行首件工程操作;路基填筑、底基层采用试验路段的方式进行首件工程操作;基层、面层采用试铺路段进行首件工程操作。

       (二)各标段每个分项首件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提供首件工程开工报告,监理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施工单位在各分项工程首件工程施工操作过程中要详细记录操作程序和有关数据,及时修正完善作业指导书和施工工艺方案。监理要对施工全过程进行跟踪检查纠正偏差,并填写首件工程检查记录。

       第十五条 评价和认可

       (一)在首件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全过程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拟定的施工方案进行操作,对实施过程以及出现的各种问题予以记录。

       (二)在首件工程(分项工程)完成以后,承包人应对已完成项目的施工工艺进行总结,并对质量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自评意见;监理单位召开评审会,会上由施工、监理人员进行总结,与会人员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要求,并形成总结报告。会议应邀请业主代表参加。一类分项工程由监理提出复评意见,报业主项目部进行终评;二类分项工程由监理单位提出终评意见并报备业主项目部。

       (三)评价意见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等,优良工程推广示范;合格工程予以接收,在整改完善提高后进行后续工程施工;不合格工程责令返工,重新进行首件施工。

       (四)首件工程中形成的资料包括施工方案、监理方案、原始记录、过程记录、检测评定资料、评审意见等以及针对项目管理部认可的优良工程形成的施工总结和施工指导意见等,均应收集齐全、归档。

       第十六条 推广

       (一)实行首件工程评审制,是通过首件优良工程的示范作用,带动、推进和保障后续工程的质量。终评获得优良的首件工程,方对其施工工艺、技术参数及质量控制措施进行推广应用,并且要求后续工程的质量不能低于首件工程的标准。

       (二)在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首件工程所形成的施工工艺、技术参数及质量控制措施去操作,确保产品质量始终保持优良,同时通过不断的琢磨、研究,完善施工工艺,提高质量管理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创优。

       第十七条 资料管理

       首件工程评审的检查用表,均须采用附表申报格式,并有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签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业主项目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