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改基准日后的股权转让大全

第一篇:股改基准日后的股权转让大全

       股改基准日后的股权转让

       2022-10-26 06:38:44来源:网络:【 大 中 小 】

       按照现有相关规定,境内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称IPO“)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股份(以下称”新三板挂牌转让“),应当满足持续经营时间的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2.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应当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基于前述持续经营时间连续计算的考虑,境内企业为尽早实现IPO或新三板挂牌转让,通常采用整体变更设立的方式,将企业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而在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需要确定某一日作为股改、审计基准日,由会计师对截止基准日的企业资产、负债、进行审计(本文不考虑资产评估问题),以确定折股的净资产值。在实务中,经常遇到的情况是:在确定股改基准日后,企业由于各种原因需要进行股权转让(不涉及实际控制人变化)。问题在于股改基准日后能否进行股权转让或者股权转让后是否需要调整股改基准日对于股改基准日后发生股权转让而股改基准日不作调整的做法,专业机构之间的认识不一致。

       结合已有案例,由于认识的不一致,出现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第一种处理方式:在原定股改基准日后发生股权转让,则把股改基准日调整至股权转让之后的时间。这是最常见、最稳妥的一种方式。

       第二种处理方式:在股改基准日前较短时间甚或股改基准日当日进行股权转让。如实益达的股改基准日为2022年3月31日。2022年3月30日及2022年3月31日,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第三种处理方式:在股改基准日后进行股权转让,不调整股改基准日。如: 1.怡亚通:股改基准日为2022年8月31日,2022年2月6日公司发生股权转让。2.亿纬锂能:股改基准日为2022年8月31日,2022年9月22日公司发生股权转让。3.川东环能:股改基准日为2022年3月31日,2022年4月21日公司发生股权转让。4.昆工恒达:股改基准日为2022年7月31日,2022年9月17日公司发生股权转让。5.欧亚股份:股改基准日为2022年11月30日,2022年1月公司发生股权转让。上述5个案例中的受让方均作为发起人,与其他股东共同签署了股份有限公司发起协议和章程,参加了创立大会,共同发起设立了股份有限公司。

       在实务中,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形,即在股改基准日前进行过股权转让,由于某些原因,在股改基准日后撤销股权转让,将股权转回,恢复原股权结构,且不调整股改基准日。如某企业由于新投资者未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控股股东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控股股东在股改基准日后与新投资者签订股权交割协议,同意原股权转让协议终止履行并恢复原状。通常情况下,对于股权转回,由当事双方签订新的股权转让协议即可,但从证明股权转让真实性角度出发,企业采用仲裁、解除原股权转让协议、恢复原状、签订股权交割协议等手段,实现股权转回。上述处理方式实质为第一种处理方式的变种。

       股改基准日后发生股权转让本应是一件正常不过的事件,为什么会造成专业机构的关注与困扰?主要是在涉及受让方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适格性问题方面存在分歧。有一种观点认为股改基准日后的受让方于股改基准日之时并非企业股东,不拥有截止股改基准日的公司股东权益,从而不具备发起人的资格。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成立的,理由如下:

       一、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不禁止或限制股改基准日后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前的股权转让,亦未见审核部门对此予以关注,且已有相当数量的案例。

       二、股改基准日并非法定概念,是审计基准日的另一个通俗叫法,原本的作用在于核定企业某一时点的权益与经营成果,并无以此时点为界确定受让方是否具备发起人资格的功能。实际上,正由于被冠以”股改基准日"之名,该基准日的含义被不正确地扩大化了。当然,审计报告所确认的于审计基准日之时的公司股东与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公司股东会因基准日后的股权转让而有所不同,但并不构成工商登记的障碍。会计师在审计实务中通常会在审计报告的期后事项中予以说明并在验资报告亦予以说明。

       总之,在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下,专业机构应当关注核查的是在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签署之时的发起人资格,而非股改基准日。

第二篇:股权转让

       个人股权转让个税处理关注八大细节

       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个人投资行为在我国越来越普遍。与此同时,个人的股权转让也日渐增多。税法规定,个人股权转让应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大多数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个人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还比较陌生,现就个人股权转让

       需注意的八大细节进行具体分析。

       一、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

       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而受让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

       代缴税款的义务

       二、纳税(扣缴)申报的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22〕

       285号)办理纳税(扣缴)申报的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区分两种情况:

       1.先履行纳税义务再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2.股权变更登记与纳税申报同时进行

       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

       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纳税地点

       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

       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

       四、个人股权转让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个人

       所得税,按次征收。具体计算方法为:

       股权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所支付的金额-转让过程中

       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0%

       其中,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过程中按规定支付的税金、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

       五、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判定及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规定,个人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

       机关可采用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六、股权转让取得违约金收入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22〕866号)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如果股权没有转让成功,取得的违约金收

       入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转让改组改制企业的量化资产股权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规定,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个人将股权转让时,应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而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

       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原价回购已转让股权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22〕130号)规定,若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则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

       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第三篇:股权转让材料

       股权转让所需材料

       一、工商变更所需材料

       1.变更前原股东会决议,包含以下内容:

       (1)同意xxx公司在本公司%的股权转让给xxx

       (2)公司股东变更为:xx,xx,xx,xx,„„

       2.变更后新股东会决议,包含以下内容:

       (1)通过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股东变更为:xx,xx,xx,xx,„„

       (2)公司原董事、监事、经理不变

       (3)公司原章程废止,启用新章程

       3.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后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4.新公司章程

       5.高管履历、风险提示书、合法合规募集承诺书

       6.新自然人股东的征信报告

       7.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8.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9.税务变更的相关材料

       二、税务变更所需材料

       1.《股权变更税源监控明细情况汇总表》一式三份

       2.《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一式三份

       3.《股权变更税源监控明细情况登记表》每个转让方各一式三份

       4.股权变更企业提出的股权转让申请(申请中要写明:(1)企业的基本情况及转让前各股的持股比例(2)股权转让原因:需重点说明(3)

       股权转让日期及转让金额(4)转让后各方的持股比例(5)申请最后一行注明:“我单位办理股权转让事宜属实。除帐上所记载和申报的资产及负债,我单位没有帐外资产和负债,特此声明”的字样(6)法人签字,加盖公章)

       5.关于本次股权转让交易的情况说明(此说明由征收窗口打印,由股权变更企业交给股权转让企业填写)

       6.董事会变更决议(投资方为自然人的必须签字,投资方为企业的,必须加盖公章)

       7.股权转让协议原件(必须注明转让金额及转让日期)

       8.股权变更企业、股权转让企业转让时点上月财务报表和上一个年终财务决算报表

       9.对经税务机关审查确认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需提供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

       10.转股时资金流转的有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转账或现金存款有效凭证。核查小组审核原件留复印件)。非货币转股的需提供转股的有效证明资料。

       11.股权转让双方所缴纳印花税缴款书复印件。如果企业溢价转让的还需提供企业所得税缴款书复印件。非居民企业溢价转让的需提供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缴款书复印件

       12.转让方、受让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身份证复印件

       13.如代办转让事宜需提供转让、受让双方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四篇:股权转让

       (200x)字第001号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就股权转让一事,于二〇〇x年x月x日 时在 依法召开了第 次股东会议,形成并通过(以 比例通过)决议如下:

       一、完全同意转让方 将其持有的公司 %股权全额转让给受让方,转让股权的股份分别是 %。

       二、股权转让后,公司成立时订立的章程、协议等有关文件由新股东会作相应的修改。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不变。

       三、同意转让方按其出资额承担公司开办以来至转让前的所有债权、债务及其他合理的费用。

       四、受让方支付股款后,按其持股比例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

       五、本决议正本一式六份,一份报工商机作关变更登记,公司存档一份,有关各方各执一份。

       股东签字:

       二〇〇x年x月x日

第五篇:股改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

       股改方案

       股改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协商机制,消除 A股市场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的过程。

       股权分置也称为股权分裂,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另一部分股份暂时不上市流通。前者主要称为流通股,主要成分为社会公众股;后者为非流通股,大多为国有股和法人股。

       股权分置是中国股市因为特殊历史原因和特殊的发展演变中,中国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内部普遍形成了“两种不同性质的股票”(非流通股和社会流通股),这两类股票形成了“不同股不同价不同权”的市场制度与结构。

       股权分置问题被普遍认为是困扰我国股市发展的头号难题。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股市上有三分之二的股权不能流通。由于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等“股权分置”存在的弊端,严重影响着股市的发展。

       股权分置的由来和发展

       股权分置的由来和发展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股权分置问题的形成。我国证券市场在设立之初,对国有股流通问题总体上采取搁置的办法,在事实上形成了股权分置的格局。

       第二阶段:通过国有股变现解决国企改革和发展资金需求的尝试,开始触动股权分置问题。1998年下半年到1999年上半年,为了解决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资金需求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开始进行国有股减持的探索性尝试。但由于实施方案与市场预期存在差距,试点很快被停止。2022年6月12日,国务院颁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也是该思路的延续,同样由于市场效果不理想,于当年10月22日宣布暂停。

       第三阶段:作为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一项制度性变革,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正式被提上日程。2022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股权设置有四种形式

       股权设置有四种形式: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而1994年7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对股份公司就已不再设置国家股、集体股和个人股,而是按股东权益的不同,设置普通股、优先股等。然而,翻看我国证券市场设立之初的相关规定,既找不到对国有股流通问题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明确的制度性安排。

       解决股权分置必要性

       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产生不同股不同权,从而造成恶性圈钱、市盈率过高、股票市场定位模糊,不能有效与国际接轨。全流通不仅可以解决以上问题,还可以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积极发展。中国加入WTO,与国际经济日趋紧密,中国资本市场和银行体系对外开放,客观上要求中国的资本市场与国际接轨。

       股权分置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2022年3月6日,第23批的46家股改公司名单公布,至此,中国内地股票市场上,股改公司的比例已接近50%,许多人对年内基本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目标感到乐观。

       也许是尚在进行之中的缘故,股权分置改革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导致业绩不好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失去控制权的先例。

       股权分置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所有权制度,主要针对国有上市公司,包括在内地及香港上市的中国国有企业。这个制度安排在2022年之前已经实行多年,其中特别规定:上市的企业只允许其少部分股份(通常不到三分之一),在市场公开发行及交易,其余的股份则暂时不允许进入市场流通,并只能由一个或几个法人持有。

       这样的安排显然是一个权宜之计,当初主要是希望一方面保证国家对上市国有企业具有绝对的控股权,另一方面也担心中国刚刚建立的股票市场无法承担全流通的市场压力。

       确实,这一制度的实行大大降低了国有企业在内地及香港市场上市所遇到的思维观念及利益分配方面的阻力,具有相当的历史价值。没有这样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创新,中国证券市场的起步可能晚很多年,但这一制度也导致了一系列的后遗症,包括市场供需失衡问题、股东利益冲突问题及企业控制权僵化问题。

       第一,市场供需失衡问题。三分之二的非流通法人股,一旦被允许卖给个人投资者并在市场流通,似乎会导致市场上股票供应的剧增,如果对股票的需求跟不上大幅度增加的供应,可能会导致股价的大跌!

       五年前中国证监会就提出进行改革,但因为市场压力不得不收回,一直到去年中才提出新的方案。许多人甚至认为由于股权分置造成的潜在的过量股票供应,导致了整个中国股市过去五年的一蹶不振,他们坚信:股权分置就像一个定时炸弹,一个幽灵,威胁着中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应该不惜一切代价,尽快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扫除一个重要的障碍!

       对股权分置造成的市场供需失衡的担心在内地已经深入人心,不能说没有道理,但可能过分及太片面,为什么?在香港上市的H股公司也同样存在股权分置问题,为什么香港证监会及投资者不担心供过于求?为什么香港H股指数与内地指数背道而驰?

       第二,股东利益冲突问题。流通股与不流通法人股的长期法定分割导致上市企业在收入分配问题上面临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明显及长期的利益冲突。

       流通股股东认为国有大股东当初上市时并没有以现金在市场上购买股份,而是以低于真正市场价的资本估值而获得股份及控股权,因此认为吃了亏,需要在股权分置改革时获得补偿。

       到底需要补偿多少?没有人讲得清楚!显然,这是一个大股东与流通股小股东讨价还价的问题。中国证监会在2022年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很明确地将讨价还价的细节交给了每一个上市公司自己去处理,但规定股改方案必须经过三分之二流通股股东同意及三分之二全体股东同意。

       这一政策是2022年股改可以顺利推行的关键,因为它一方面使得证监会可以超脱于具体的利益分配,另一方面也限定了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讨价还价的相对力量,大大降低了股权分置改革的交易成本与阻力。

       由于大部分企业的大股东是国有企业母公司,相对较好说话,他们对流通股小股东的让步也就比较大,小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中获得补偿的股份数平均达到流通股总量的30%之高。

       有学者和专家认为改革中,国有股让利太多,但也有流通股持有人认为国有股让利不够而拒绝改革方案。

       市场参与者将注意力聚焦在这些讨价还价的细节上,显然合理而正当。但同样,在各方博弈中,再分配的绝对公平显然只能是理想化的要求。对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真正重要的是:股权分置改革后大股东与小股东能不能有双赢的机会———上市企业的管理、生产力及业绩有实质性的改进。

       企业素质的改进应该是股权分置改革最重要的目标,可惜内地在这方面的讨论很少,注意力都集中在市场供需平衡及股东利益冲突这两个问题上了。企业素质的改进与企业的控制权直接相关,而股权分置往往导致企业控制权的僵化。

       第三,控制权僵化的问题。三分之二的法人股不可以通过公开市场流通,这意味着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特别是其国企母公司,对上市公司具有不可动摇的控制权。

       某个大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如果运用不当,企业经营必然出问题,企业生产力将下降,利润减少,股价下跌。

       在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当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价因为经营不善而跌到一个很低的水平时,一些策略性投资者就可以介入,大量收购该公司的股票,或以收购兼并的形式,成为控股股东,并撤换管理层、更改经营方式、提高生产力及业绩。

       具有中国特色的股权分置制度完全限制了企业控制权市场的存在与发展,有能力的大股东无法替代无能的大股东,企业也就无法在市场压力下通过优胜劣汰而有系统地扭亏为盈,持有烂股的小股东也就无法借收购兼并来翻身,日久天长,股市也就失去活力而一蹶不振。

       可见,控制权僵化是中国上市企业及证券市场最大的制度瓶颈,而股权分置改革是消除这一瓶颈的必要条件。

       但是,仅有股权分置改革并不足以造就一个成熟的企业控制权市场,来提升上市企业股东及管理层的素质及企业的生产力与业绩。股权分置改革还必须有国有企业改革配合,特别是国有企业股东市场及管理者市场的改革。

       只有当上市企业的控制权有可能从无能的股东转移到能干的股东时,中国证券市场持久的春天才会真正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