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验资报告

第一篇: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验资报告

       验 资 报 告

       xxx验字[2022]第001号 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贵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情况。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全体股东及贵公司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情况发表审验意见。我们的审验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进行的。在审验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

       贵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6万元,实收资本为126万元。根据贵公司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的章程规定,贵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由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本,转增基准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变更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26万元。经我们审验,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贵公司已将资本公积1000万元转增资本。

       同时我们注意到,贵公司本次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26万元,实收资本126万元,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于××年×月×日出具××[文号]验资报告。截至××年×月×日止,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人民币××元、累计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元。

       本验资报告供贵公司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及据以向全体股东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不应被视为是对贵公司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

       行本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

       1、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变更前后对照表;

       2、验资事项说明;

       3、转增资本后会计报表;

       4、转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记帐凭证复印件;

       5、验资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xxxx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主任会计师)

       地址:xxxxxxxxxxx 中国注册会计师:

       年12月12日

       电话:xxxxxxxxx 2022 验资事项说明

       一、基本情况

       武汉市大桥橡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系由××(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共同出资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取得××[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实收资本(股本)为××元。根据贵公司××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章程的规定,贵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人民币××元。贵公司股东仍然是××、××。

       二、新增资本的出资规定

       根据修改后章程的规定,贵公司申请新增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公司按每10股转增××股的比例,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转增股份总额××股,每股面值1元,计增加股本××元。其中:由资本公积转增××元,由盈余公积转增××元[其中法定盈余公积××元],由未分配利润转增××元。

       三、审验结果

       截至××年××月××日止,贵公司已将资本公积××元、盈余公积×

       ×元[其中法定盈余公积××元]、未分配利润××元,合计××元转增股本,转增时已调整财务报表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转增股本后,贵公司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为××元,占转增前贵公司注册资本的××%,符合公司法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的规定。转增后各股东的出资额(股本)为:

       (一)甲方股本总额××元,其中本次增加股本××元。以资本公积转

       增××元,以盈余公积转增××元[其中以法定盈余公积转增××元),以未分配利润转增××元。

       (二)乙方股本总额××元,其中本次增加股本××元。以资本公积转增××元,以盈余公积转增××元[其中以法定盈余公积转增××元],以未分配利润转增××元。

       贵公司已进行了与增资相关的会计处理,转增前后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情况如下表:

       金额单位:

       四、其他事项(1)本报告仅供贵公司到工商、税务、财政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不作它用,也不应视为是对被审验单位日后偿债能力作出的保证。超出使用范围造成的后果,由贵公司自行负责,与本验资报告无关。(2)委托方收到报告后,90天内务必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逾期必须重新验资。

       (3)本报告书原件有效。

       湖北正大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篇二:浅谈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工商登记

       浅谈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工商登记

       日前,某公司向上海市工商局松江分局申请把公司资本公积科目下的数额全部转增注册资本。在实践中,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吸收外来新资本,包括增加新股东或公司原股东追加投资;二是用公积金或者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那么,在工商注册登记中,公司用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是否需要留存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呢?

       一、对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公积金可以转增为公司资本,但是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应当留存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国家工商总局对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也作了相应规定。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转增数额、公司实施转增的基准日期、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由此可以看出,公司可以以公积金转增公司资本,但在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时需留存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二、对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一些认识 1.资本公积可以全部转增注册资本。

       笔者认为,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与资本公积的内涵是不同的。从定义上看,资本公积是归所有者共有的、非收益转化而形成的资本,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照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各种积累资金,而法定公积金则是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从会计科目设置来看,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应是并列在所有者权益下的一级科目,而法定公积金则是包含在盈余公积科目下,属于所有者权益的二级科目。

       《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所指的法定公积金应是企业按照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10%的累计数(超过50%可以不再提取)。《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中所规定的资本公积不属于法定公积金的范畴之内。由此,笔者认为,资本公积可以全部转增注册资本,无须留存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2.做好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工商登记。

       在工商登记中,窗口受理人员在具体审查公司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时,应审慎审查公司提交的股东会决议和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一是审查这两份材料的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表述。二是审查验资报告中的资金来源,对照公司转增前后的资产负债表,审查其是否为资本公积转增。三是审查验资报告中验资事项说明和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前后的对照表,审查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篇三:验资报告模版(净资产转增资本)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验 资 报 告

       ××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贵公司截至××年×月×日止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情况。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全体股东及贵公司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情况发表审验意见。我们的审验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进行的。在审验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

       贵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实收资本(股本)为××元。根据贵公司××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的章程规定,贵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元,由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转增基准日期为××年×月×日,变更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经我们审验,截至××年×月×日止,贵公司已将资本公积××元,盈余公积××元[其中法定盈余公积××元],未分配利润××元,合计××元转增股本。

       [如果存在需要说明的重大事项增加说明段] „„

       同时我们注意到,贵公司本次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人民币××元,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元,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于××年×月×日出具××[文号]验资报告。截至××年×月×日止,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人民币××元、累计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元。

       本验资报告供贵公司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变更登记及据以向全体股东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不应被视为是对贵公司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1.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变更前后对照表 2.验资事项说明 河南四和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盖章)

       (签名并盖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

       电话:0371-65356221(签名并盖章)郑州市黄河路38号省国资委院内

       年 月 日

       附件1 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变更前后对照表 截至 年 月 日止

       被审验单位名称: 货币单位:

       附件2 验资事项说明

       一、基本情况

       ××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系由××(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共同出资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取得××[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实收资本(股本)为人民币××元。根据贵公司××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章程的规定,贵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人民币××元。贵公司股东仍然是××、××。

       二、新增资本的出资规定

       根据修改后章程的规定,贵公司申请新增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公司按每 10 股转增×股的比例,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转增股份总额××股,每股面值 1 元,计增加股本××元。其中:由资本公积转增××元,由盈余公积转增××元[其中法定盈余公积××元],由未分配利润转增××元。

       三、审验结果

       截至××年×月×日止,贵公司已将资本公积××元、盈余公积××元[其中法定盈余公积××元]、未分配利润××元,合计××元转增股本,转增时已调整财务报表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转增股本后,贵公司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为××元,占转增前贵公司注册资本的×%,符合公司法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的规定。转增后各股东的出资额(股本)为:

       (一)甲方股本总额××元,其中本次增加股本××元。以资本公积转增××元,以盈余公积转增××元[其中以法定盈余公积转增××元),以未分配利润转增××元。

       (二)乙方股本总额××元,其中本次增加股本××元。以资本公积转增××元,以盈余公积转增××元[其中以法定盈余公积转增××元],以未分配利润转增××元。

       贵公司已进行了与增资相关的会计处理,转增前后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情况如下表:

       金额单位:

       四、其他事项篇四:变更验资报告-未分配利润等转增

       验 资 报 告

       东方中汇会验[200 ] 号

       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贵公司截至 年 月 日止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协议、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全体股东及贵公司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发表审验意见。我们的审验是依据《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进行的。在审验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

       贵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根据贵公司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章程的规定,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元,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经我们审验,截至 年 月 日止,贵公司已将资本公积 元、盈余公积 元、未分配利润 元,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转增资本。

       同时我们注意到,贵公司本次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已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由该所于 年 月 日出具(文号)验资报告。截至 年 月 止,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人民币 元。

       本验资报告供贵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及据以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不应将其视为对贵公司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无关。(若系外商投资企业且注册资本非人民币,除修改报告中的相关注册资本币种外,审验结果应改为:经我们审验,截至 年 月

       日止,贵公司已将

       资本公积 元、盈余公积 元、未分配利润 元,合计人民币 元,折合(币种)元(大写)转增资本。)

       附件:

       1、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2、验资事项说明

       附送:注册资本变更前后对照表

       浙江东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报告日期: 年 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 月 附件2:

       验资事项说明

       一、变更前的基本情况

       贵公司(若系外商投资企业,需增加:经(审批部门名称)以 字 号 文件批准,由(发证部门名称)于200 年 月 日颁发 号《批准证书》),由(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共同出资组建,于200 年 月 日取得 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人民币 元。

       (若公司成立后注册资本发生增减变动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动的,应简要说明历次变动情

       况及工商变更登记情况)

       根据贵公司200 年 月 日股东会决议,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若系外商投资企业,应增加:增资决定及修改后章程已经(审批机关名称)以 字 号文件批复,由(发证部门名称)于200 年 月 日重新换发 号《批准证书》),于200 年 月 日取得 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现正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申请新增的注册资本及出资规定

       根据经批准的修改后章程的规定,贵公司申请新增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以截至200 年 月 日止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其中:以资本公积转增 元,以盈余公积转增 元,以未分配利润转增 元。

       (若系外商投资企业且注册资本非人民币,上段应改为如下表述:

       根据经批准的修改后章程的规定,贵公司申请新增的注册资本为(币种)元,以截至200 年 月 日止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按审批机关批准当日的汇率(或双方约定汇率)转增资本,其中:以资本公积 元折合(币种)元,以盈余公积 元折合(币种)元,以未分配利润 元折合(币种)元。)

       三、审验结果:

       截至 年 月 日止,贵公司已将资本公积 元、盈余公积 元、未分配利润 元,合计人民币 元转增资本,各股东增加资本情况如下:

       (一)甲方合计增加资本 元,其中:以资本公积转增 元,以 盈余公积转增 元,以未分配利润转增 元。

       (二)乙方合计增加资本 元,其中:以资本公积转增 元,以

       盈余公积转增 元,以未分配利润转增 元。

       (若系外商投资企业且注册资本非人民币,审验结果应改为如下表述:

       截至 年 月 日止,贵公司已将资本公积 元、盈余公积 元、未

       分配利润 元,合计人民币 元,按审批机关批准当日的汇率1: 折合(币种)转增资本,各股东增加资本情况如下:

       (一)甲方合计增加资本(币种)元,其中:以资本公积转增(币种)

       元,以盈余公积转增(币种)元,以未分配利润转增(币种)元。

       (二)乙方合计增加资本(币种)元,其中:以资本公积转增(币种)元,以盈余公积转增(币种)元,以未分配利润转增(币种)元。)

       四、其他事项说明

       1、若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应说明:本次外汇出资,已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办

       理外汇登记,外汇登记编号:×××-×。

       2、有股权转让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需说明“上述股权转让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尚待本次变更时一并办理”。

       3、以上年末未分配利润等转增的,需说明: 200 年度会计报表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号审计报告。

       转增资本前的200 年年末资本公积为 元,200 年1~ 月账面增加 元,减少 元,截止200 年 月账面资本公积 元,转增资本 元后的账面资本公积为 元;

       转增资本前的200 年年末盈余公积为 元,200 年1~ 月账面增加

       元,减少 元,截止200 年 月账面盈余公积 元,转增资本 元后的账面盈余公积为 元,为转增前注册资本的 %;

       转增资本前的200 年年末未分配利润为 元,已按规定缴纳所得税和计提盈余公

       积、公益金,200 年1~ 月账面净利润转入增加 元,(或:200 年1~ 月 账面亏损减少 元),分配股利减少 元,截止200 年 月账面未分配利润 元,转增资本 元后的未分配利润为 元。

       4、以当年某一时点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应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说明:

       截至200 年 月 日止的会计报表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号审

       计报告。

       转增资本前的资本公积为 元,转增资本 元后的资本公积为 元;

       转增资本前的盈余公积为 元,转增资本 元后的盈余公积为 元,为转增

       前注册资本的 %;

       转增资本前的未分配利润为 元,已按规定计缴所得税和计提盈余公积、公益金,转增资本 元后的未分配利润为 元。

       资报告及验资事项说明中“以未分配利润转增”等表述应改为“以应分得的利润转增”。篇五: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工商登记

       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工商登记

       对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吸收外来新资本,包括增加新股东或公司原股东追加投资;二是用公积金或者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那么,在工商注册登记中,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不需要留存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具体说明如下:

       一、“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对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做了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从上述法律来看,公积金可以转增公司资本,但是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需留存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也作了相应规定,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转增数额、公司实施转增的基准日期、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据此,公司可以以公积金转增公司资本,但在以规定中明确的资本公积 1 或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时,都需留存转增前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对“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做法

       那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所指的“法定公积金”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中所指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这三个会计科目有什么关系呢?

       1、资本公积可以全部转增注册资本

       “法定公积金”与“资本公积”的内涵是不同的。从定义上看,“资本公积”是归所有者所共有的、非收益转化而形成的资本,“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照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各种积累资金,而“法定公积金”则是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从会计科目设置来看,“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应是并列在所有者权益下的一级科目,而“法定公积金”则是包含在盈余公积科目下,属于所有者权益的二级科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所指的法定公积金应是法定(盈余)公积金,是企业按照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10%的累计数(超过50%可以不再提取);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中所规定的“资本公积”应不属于法定公积金的范畴之内。由此,“资本公积”可以全部转增注册资本,无需留存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篇:资本公积转增资本验资报告

       验 资 报 告

       xxx验字[2022]第001号 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贵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情况。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全体股东及贵公司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情况发表审验意见。我们的审验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进行的。在审验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

       贵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6万元,实收资本为126万元。根据贵公司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的章程规定,贵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由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本,转增基准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变更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26万元。经我们审验,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贵公司已将资本公积1000万元转增资本。

       同时我们注意到,贵公司本次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26万元,实收资本126万元,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于××年×月×日出具××[文号]验资报告。截至××年×月×日止,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人民币××元、累计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元。

       本验资报告供贵公司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及据以向全体股东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不应被视为是对贵公司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

       行本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

       1、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变更前后对照表;

       2、验资事项说明;

       3、转增资本后会计报表;

       4、转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记帐凭证复印件;

       5、验资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xxxx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主任会计师)

       地址:xxxxxxxxxxx 中国注册会计师:

       年12月12日

       电话:xxxxxxxxx 2022 验资事项说明

       一、基本情况

       武汉市大桥橡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系由××(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共同出资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取得××[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实收资本(股本)为××元。根据贵公司××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章程的规定,贵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人民币××元。贵公司股东仍然是××、××。

       二、新增资本的出资规定

       根据修改后章程的规定,贵公司申请新增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公司按每10股转增××股的比例,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转增股份总额××股,每股面值1元,计增加股本××元。其中:由资本公积转增××元,由盈余公积转增××元[其中法定盈余公积××元],由未分配利润转增××元。

       三、审验结果

       截至××年××月××日止,贵公司已将资本公积××元、盈余公积×

       ×元[其中法定盈余公积××元]、未分配利润××元,合计××元转增股本,转增时已调整财务报表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转增股本后,贵公司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为××元,占转增前贵公司注册资本的××%,符合公司法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的规定。转增后各股东的出资额(股本)为:

       (一)甲方股本总额××元,其中本次增加股本××元。以资本公积转

       增××元,以盈余公积转增××元[其中以法定盈余公积转增××元),以未分配利润转增××元。

       (二)乙方股本总额××元,其中本次增加股本××元。以资本公积转增××元,以盈余公积转增××元[其中以法定盈余公积转增××元],以未分配利润转增××元。

       贵公司已进行了与增资相关的会计处理,转增前后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情况如下表:

       金额单位:

       四、其他事项(1)本报告仅供贵公司到工商、税务、财政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不作它用,也不应视为是对被审验单位日后偿债能力作出的保证。超出使用范围造成的后果,由贵公司自行负责,与本验资报告无关。(2)委托方收到报告后,90天内务必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逾期必须重新验资。

       (3)本报告书原件有效。

       湖北正大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篇二:验资报告模版(净资产转增资本)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验 资 报 告

       ××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贵公司截至××年×月×日止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情况。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全体股东及贵公司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情况发表审验意见。我们的审验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进行的。在审验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贵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实收资本(股本)为××元。根据贵公司××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的章程规定,贵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元,由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转增基准日期为××年×月×日,变更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经我们审验,截至××年×月×日止,贵公司已将资本公积××元,盈余公积××元[其中法定盈余公积××元],未分配利润××元,合计××元转增股本。

       [如果存在需要说明的重大事项增加说明段] „„

       同时我们注意到,贵公司本次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人民币××元,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元,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于××年×月×日出具××[文号]验资报告。截至××年×月×日止,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人民币××元、累计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元。

       本验资报告供贵公司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变更登记及据以向全体股东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不应被视为是对贵公司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1.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变更前后对照表 2.验资事项说明 河南四和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盖章)

       (签名并盖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

       电话:0371-65356221(签名并盖章)郑州市黄河路38号省国资委院内

       年 月 日

       附件1 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变更前后对照表

       截至 年 月 日止

       被审验单位名称: 货币单位:

       附件2 验资事项说明

       一、基本情况

       ××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系由××(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共同出资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取得××[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实收资本(股本)为人民币××元。根据贵公司××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章程的规定,贵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人民币××元。贵公司股东仍然是××、××。

       二、新增资本的出资规定

       根据修改后章程的规定,贵公司申请新增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公司按每 10 股转增×股的比例,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转增股份总额××股,每股面值 1 元,计增加股本××元。其中:由资本公积转增××元,由盈余公积转增××元[其中法定盈余公积××元],由未分配利润转增××元。

       三、审验结果

       截至××年×月×日止,贵公司已将资本公积××元、盈余公积××元[其中法定盈余公积××元]、未分配利润××元,合计××元转增股本,转增时已调整财务报表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转增股本后,贵公司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为××元,占转增前贵公司注册资本的×%,符合公司法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的规定。转增后各股东的出资额(股本)为:

       (一)甲方股本总额××元,其中本次增加股本××元。以资本公积转增××元,以盈余公积转增××元[其中以法定盈余公积转增××元),以未分配利润转增××元。

       (二)乙方股本总额××元,其中本次增加股本××元。以资本公积转增××元,以盈余公积转增××元[其中以法定盈余公积转增××元],以未分配利润转增××元。

       贵公司已进行了与增资相关的会计处理,转增前后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情况如下表:

       金额单位:

       四、其他事项篇三:验资报告(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验 资 报 告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贵公司截至××年×月×日止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情况。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全体股东及贵公司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情况发表审验意见。我们的审验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进行的。在审验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

       贵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实收资本(股本)为××元。根据贵公司××股东期会决议和修改后的章程规定,贵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元,由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转增基准日期为××年×月×日,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经我们审验,截至××年×月×日止,贵公司已将资本公积××元,盈余公积××元,[其中法定盈余公积××元], 未分配利润××元,合计××元转增股本。[如果存在需要说明的重大事项增加说明段] „„„„

       同时我们注意到,贵公司本次增资前注册资本人民币××元,实收资本(股本)××元,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于××年×月×日出具××[文号]验资报告。截至××年×月×日止,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累计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元。

       本验资报告供贵公司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变更登记及据以向全体股东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不应被视为是对贵公司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计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1.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变更前后对照表 2.验资事项说明

       ×××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盖章)(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

       (签名并盖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名并盖章)

       中国·××市 ××年××月××日

       附件1 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变更前后对照表

       截至 年 月 日止

       被审验单位名称: 货币单位:

       附件2 验资事项说明

       一、基本情况

       ××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系由××(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共同出资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取得××[公司登记机关] 核发的××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实收资本(股本)为人民币××元。根据贵公司××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的章程规定,贵公司申请增加的注册资本人民币××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贵公司股东仍然是××、××。

       二、新增资本的出资规定

       根据修改后章程的规定,贵公司申请新增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公司按每10同转增×股的比例,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转增股份总额××股,第股面值1元,计增加股本××元。其中:占由资本公积转增××元,由盈余公积转增××元[其中法定盈余公积××元],由未分配利润转增××元。

       三、审验结果

       截至××年×月×日止,贵公司已将资本公积××元、盈余公积××元[其中法定盈余公积××元]、未分配利润××元,合计××元转增股本,转增时已调整财务报表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转增股本后,贵公司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为××元,占转增前贵公司注册资本的×%,符合《公司法》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的规定。转增后各股东的出资额(股本)为:

       (一)甲方股本总额××元,其中本次增加股本××元。以资本公积转增××元、以盈余公积转增××元[其中法定盈余公积转增××元]、未分配利润转增××元。

       (二)乙方股本总额××元。其中本次增加股本××元。以资本公积转增××元、以盈余公积转增××元[其中法定盈余公积转增××元]、未分配利润转增××元。贵公司已进行了与增资相关的会计处理,转增前后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情况如下表: 货币单位:

       四、其他事项篇四:浅谈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工商登记

       浅谈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工商登记

       日前,某公司向上海市工商局松江分局申请把公司资本公积科目下的数额全部转增注册资本。在实践中,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吸收外来新资本,包括增加新股东或公司原股东追加投资;二是用公积金或者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那么,在工商注册登记中,公司用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是否需要留存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呢?

       一、对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公积金可以转增为公司资本,但是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应当留存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国家工商总局对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也作了相应规定。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转增数额、公司实施转增的基准日期、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由此可以看出,公司可以以公积金转增公司资本,但在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时需留存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二、对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一些认识 1.资本公积可以全部转增注册资本。

       笔者认为,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与资本公积的内涵是不同的。从定义上看,资本公积是归所有者共有的、非收益转化而形成的资本,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照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各种积累资金,而法定公积金则是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从会计科目设置来看,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应是并列在所有者权益下的一级科目,而法定公积金则是包含在盈余公积科目下,属于所有者权益的二级科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所指的法定公积金应是企业按照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10%的累计数(超过50%可以不再提取)。《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中所规定的资本公积不属于法定公积金的范畴之内。由此,笔者认为,资本公积可以全部转增注册资本,无须留存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2.做好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工商登记。

       在工商登记中,窗口受理人员在具体审查公司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时,应审慎审查公司提交的股东会决议和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一是审查这两份材料的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表述。二是审查验资报告中的资金来源,对照公司转增前后的资产负债表,审查其是否为资本公积转增。三是审查验资报告中验资事项说明和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前后的对照表,审查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篇五:变更验资报告-未分配利润等转增

       验 资 报 告

       东方中汇会验[200 ] 号

       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贵公司截至 年 月 日止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协议、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全体股东及贵公司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发表审验意见。我们的审验是依据《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进行的。在审验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

       贵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根据贵公司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章程的规定,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元,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经我们审验,截至 年 月 日止,贵公司已将资本公积 元、盈余公积 元、未分配利润 元,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转增资本。

       同时我们注意到,贵公司本次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已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由该所于 年 月 日出具(文号)验资报告。截至 年

       月 止,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人民币 元。

       本验资报告供贵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及据以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不应将其视为对贵公司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无关。(若系外商投资企业且注册资本非人民币,除修改报告中的相关注册资本币种外,审验结果应改为:经我们审验,截至 年 月

       日止,贵公司已将

       资本公积 元、盈余公积 元、未分配利润 元,合计人民币 元,折合(币种)元(大写)转增资本。)

       附件:

       1、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2、验资事项说明

       附送:注册资本变更前后对照表

       浙江东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报告日期: 年 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 月 附件2:

       验资事项说明

       一、变更前的基本情况

       贵公司(若系外商投资企业,需增加:经(审批部门名称)以 字 号 文件批准,由(发证部门名称)于200 年 月 日颁发 号《批准证书》),由(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共同出资组建,于200 年 月 日取得 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人民币 元。

       (若公司成立后注册资本发生增减变动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动的,应简要说明历次变动情

       况及工商变更登记情况)

       根据贵公司200 年 月 日股东会决议,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若系外商投资企业,应增加:增资决定及修改后章程已经(审批机关名称)以 字 号文件批复,由(发证部门名称)于200 年 月 日重新换发 号《批准证书》),于200 年 月 日取得 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现正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申请新增的注册资本及出资规定

       根据经批准的修改后章程的规定,贵公司申请新增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以截至200 年 月 日止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其中:以资本公积转增 元,以盈余公积转增 元,以未分配利润转增 元。

       (若系外商投资企业且注册资本非人民币,上段应改为如下表述:

       根据经批准的修改后章程的规定,贵公司申请新增的注册资本为(币种)元,以截至200 年 月 日止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按审批机关批准当日的汇率(或双方约定汇率)转增资本,其中:以资本公积 元折合(币种)元,以盈余公积 元折合(币种)元,以未分配利润 元折合(币种)元。)

       三、审验结果:

       截至 年 月 日止,贵公司已将资本公积 元、盈余公积 元、未分配利润 元,合计人民币 元转增资本,各股东增加资本情况如下:

       (一)甲方合计增加资本 元,其中:以资本公积转增 元,以

       盈余公积转增 元,以未分配利润转增 元。

       (二)乙方合计增加资本 元,其中:以资本公积转增 元,以

       盈余公积转增 元,以未分配利润转增 元。

       (若系外商投资企业且注册资本非人民币,审验结果应改为如下表述:

       截至 年 月 日止,贵公司已将资本公积 元、盈余公积 元、未

       分配利润 元,合计人民币 元,按审批机关批准当日的汇率1: 折合(币种)转增资本,各股东增加资本情况如下:

       (一)甲方合计增加资本(币种)元,其中:以资本公积转增(币种)

       元,以盈余公积转增(币种)元,以未分配利润转增(币种)元。

       (二)乙方合计增加资本(币种)元,其中:以资本公积转增(币种)元,以盈余公积转增(币种)元,以未分配利润转增(币种)元。)

       四、其他事项说明

       1、若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应说明:本次外汇出资,已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办

       理外汇登记,外汇登记编号:×××-×。

       2、有股权转让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需说明“上述股权转让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尚待本次变更时一并办理”。

       3、以上年末未分配利润等转增的,需说明: 200 会计报表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号审计报告。

       转增资本前的200 年年末资本公积为 元,200 年1~ 月账面增加 元,减少 元,截止200 年 月账面资本公积 元,转增资本 元后的账面资本公积为 元;

       转增资本前的200 年年末盈余公积为 元,200 年1~ 月账面增加

       元,减少 元,截止200 年 月账面盈余公积 元,转增资本 元后的账面盈余公积为 元,为转增前注册资本的 %;

       转增资本前的200 年年末未分配利润为 元,已按规定缴纳所得税和计提盈余公

       积、公益金,200 年1~ 月账面净利润转入增加 元,(或:200 年1~ 月 账面亏损减少 元),分配股利减少 元,截止200 年 月账面未分配利润 元,转增资本 元后的未分配利润为 元。

       4、以当年某一时点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应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说明: 截至200 年 月 日止的会计报表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号审

       计报告。

       转增资本前的资本公积为 元,转增资本 元后的资本公积为 元;

       转增资本前的盈余公积为 元,转增资本 元后的盈余公积为 元,为转增 前注册资本的 %;

       转增资本前的未分配利润为 元,已按规定计缴所得税和计提盈余公积、公益金,转增资本 元后的未分配利润为 元。

       若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中是先对利润进行分配,然后股东以应分得的利润转增资本,验

       资报告及验资事项说明中“以未分配利润转增”等表述应改为“以应分得的利润转增”。

第三篇: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二)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名称:(1)《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请您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的相关内容);(2)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

       变更住所: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

       变更法定代表人:根据章程规定作出的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或董事会决议。

       增加注册资本:(1)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2)以货币方式增资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3)以非货币方式增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

       提请注意:

       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中,货币部分不得低于总额的30%,但不要求增加的注册资本中应有不低于30%的货币。

       注册资本全额缴足后,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的,增加的注册资本可按设立时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分期缴付,且变更登记时应缴纳不低于增资部分20%的出资,其余部分可在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类企业不超过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5年)。

       注册资本尚未缴足但按期缴付的,变更登记时应缴纳不低于增资部分20%的出资,并可按修改后的章程规定缴纳原有出资,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不得超过企业设立之日起2年(投资类企业不超过设立之日起5年)。

       以股本溢价计入的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税后)转增注册资本的,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股东以技术成果出资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的,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附上有关专家签署的参考意见,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减少注册资本:(1)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2)公开发行的报纸减资公告报样(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受理您的减资申请);(3)公司债务清偿或者担保情况的说明;(4)验资报告。

       变更实收资本:验资报告(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并应在验资报告中明确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验证)。

       股东以技术成果出资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的,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附上有关专家签署的参考意见,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变更出资方式:(1)股东会决议;(2)非货币出资变更为货币出资方式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货币出资变更为非货币出资方式或非货币出资变更为其他非货币出资方式的,提交全部非货币出资的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

       提请注意:已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非货币出资不得变更出资方式。

       变更出资时间:股东会决议。

       股东转让股权:(1)股东会决议(股东之间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的可不提交决议);(2)股权转让协议;(3)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4)股东发生变化的应提交新股东的资格证明。

       变更经营范围:(1)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2)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变更股东名称或姓名:(1)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2)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的证明(法人股东名称变更,由该股东的登记机关出具名称变更证明;自然人股东姓名变更,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文件);(3)变更后的股东资格证明。

       变更营业期限: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

       因增资或因跨登记管辖地迁移住所而变更登记管辖机关的:

       步骤

       1、申请人向迁入地的登记机关提交变更材料,迁入地的登记机关受理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及《企业迁移通知书》; 步骤

       2、企业将《企业迁移通知书》交到迁出地登记机关,迁出地登记机关向迁出企业出具《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迁出地档案管理部门将登记档案采用挂号邮递方式邮至迁入地档案管理部门;

       步骤

       3、迁入地登记机关以电话方式通知企业持《受理通知书》及《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领取新的《营业执照》(或办理核驳手续)。

       提请注意: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章程修改的应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一份。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事项前需先办理许可文件变更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

       变更出资方式:(1)股东会决议;(2)非货币出资变更为货币出资方式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货币出资变更为非货币出资方式或非货币出资变更为其他非货币出资方式的,提交全部非货币出资的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

       提请注意:已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非货币出资不得变更出资方式。

第四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问题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22〕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又于近日出台《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0号,以下简称“税总80号公告”),就相关税收征管的政策予以了明确。那么,至此对于资本公积等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也就更为清晰了。

       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应税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财税〔2022〕116号文件规定:从2022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和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鉴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于不同企业的股东取得“股息红利”实行差别化政策,为便于纳税人知晓相关规定,财税〔2022〕116号文件和税总80号公告依法再次明确“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统一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于转增股本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相关征管事项予以了明细列示:

       (一)个人取得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简称“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转增的股本,不适用分期纳税政策,而继续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1.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人取得非“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并符合财税〔2022〕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从非“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取得的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应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施转增的企业应及时代扣代缴。

       转增股本不征个人所得税的由来

       对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继而在《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第二条作出解释及补充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则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务中经常对此项个人所得税征免产生的误区有:

       一、只看到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而没看到国税函〔1998〕

       289号文件,由此造成错误的理解,片面的认为个人取得的以所有来源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数额,都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忽略了对不征税的资本公积的来源还有限制规定。

       二、是对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这句话的理解有歧义,特别是对“股票发行”的特定范围的理解扩大化,将非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溢价行为也扩大纳入股票发行的范围。

       正确理解“股票溢价发行”的慨念

       笔者认为,正确理解上述文件的关键在于正确理解“股票溢价发行”的慨念。

       1.《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由此可见,只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划分为股份后所对应的凭证才称为股票。

       2.发行股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可见,在我国依法可以签发股票的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无权发行股票。股票溢价与资本溢价是完全不同的慨念。而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很明确的规定:现行税收政策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转增股本,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以溢价发行股票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而没有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溢价吸收新股东时形成的资本公积。因此,那种简单的认为以资本和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资本),自然人股东都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观点是错误的。

       现代企业制度下的资本公积属性

       对于此问题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谁投入的资本(现金或非货币性资产)形成的资本公积就是该股东个人的。那么理解了什么是资本公积,什么是现代企业制度,将有利于理解这误区。

       资本公积是投资者的出资中超出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它不直接表明所有者对企业的基本产权关系。不管是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还是其他方式形成的,资本公积属于公司财产,而不单独属于某位股东。

       按照《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投入公司的财产(资本、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等归谁所有?是归某个特定股东,还是归公司也即全体股东所有?股东不管以什么方式对公司的投资,股东均只以享有的股权分享公司的收益,而资本公积则是属于公司的财产,股东同样以所占股权享有资本公积。

       假设:甲股东投入现金100万,60万作为股本,另外40万进入资本公积;乙股东以价值50万的固定资产入股,其中股本30万,资本公积20万。现在出现突发状况,该固定资产毁损了,那么是不是意味着乙股东就不占有公司的股权了?也不再享有资本公积了?显然不是,因为毁损的是公司的财产,乙股东的股本(股权)并不因此直接发生影响(灭失)。

       进行股改的企业特别需引起重视

       在将现有企业改造为股份制有限公司时,一般都会对净资产等进行评估清理,将账面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对于以原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从法律角度鉴别,正在进行股改的企业尚不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就不存在以股票作为所持股权的凭证,因此该类企业的资本公积中含有的溢价部分不属于“股票溢价发行收入”而只是资本溢价;且即使以后新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的资本公积计入新公司的资本公积后,其中原资本溢价部分也仍不属于新公司的“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其性质仍然是股本溢价。此点需特别引起重视,颇

       为流行的所谓“先股改在转增,原资本溢价就变成股票溢价”的说法,看似很美,实则将有很大的涉税风险。按照前文已阐明的原则,以上两种企业以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仍然不符合不征税的条件,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次性缴税与分期缴税的划分

       在实务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所有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均不应征税。其理由就是,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和国税函〔1998〕289号文件规定了“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不征个人所得税,但不能据此推导出“非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就一定要征个人所得税”。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22〕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等文件虽然对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税问题相继作了表述,但是,文件并没有明确写明“非股票溢价即资本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就一定要征个人所得税”。

       那么,本次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出台的财税〔2022〕116号文件,特别是“税总80号公告”对此问题的表述就很明确了: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现行税收政策对于个人股东取得转增股本的税收政策归纳起来就是,个人股东取得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

       个人股东取得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不征税。

       个人股东取得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个人取得非上市或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自行制定计划在5年内分期缴纳。

       个人股东取得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应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施转增的企业应及时代扣代缴。

       不论是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应当清晰的知晓特定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也是特定的,不可能任意扩大适用范围,否则将带来税收风险。

第五篇:资本公积包括哪些?

       资本公积金包括哪些?

       1、资本(股本)溢价:是指企业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2、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是指企业因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

       3、4、接受现金捐赠,是指企业因接受现金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 股权投资准备:是指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因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等原因增加的资本公积,企业接其持股比例计算而增加的资本公积;

       5、拨款转入:是指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专门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的拨款,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转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企业应按转入金额入账;

       6、外币资本折算差额:是指企业接受外币投资因所采用的汇率不同而产生的资本折算差额;

       7、其他资本公积:是指企业接受除上述各项资本公积以外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以及从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转入的金额。债权人豁免的债务也在本项目核算;

       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不能转增资本(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