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尊敬的_(公司领导):
您好!首先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空看我写的这份千字检讨书!我不想再一次为自己的错误找任何借口,那只能让我更加羞愧与惭愧。
这份检讨书,主要是向您表示我对这种错误行为的深痛恶绝,我下定决心,不再犯类似错误。
其时,领导反复教导一直在耳边回响,严肃认真的表情也犹在眼前,我深为震撼,同时也已经深刻认识到此事的重要性,于是我一再告诉自己要把此事当成头等大事来抓,不能辜负领导和同事对我的一片苦心。
自己并没有好好的去考虑我现在的责任,造成了工作的失误。
通过这件事,我感到虽然是一件偶然发生的事情,但同时也是长期以来对自己放松了要求,工作做风涣散的必然结果,也是与我们时代要求-树新风,讲文明,背道而行。
经过几天的反思,我对自己这些年的工作成长经历进行了详细回忆和分析。
记得刚上班的时候,我对自己的要求还是比较高的,时时处处也都能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从而努力完成各项工作。
但近年来,由于工作逐渐走上了轨道,而自己对公司的一切也比较熟悉了,尤其是领导对我的关怀和帮助使我感到温暖的同时,也慢慢开始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反而认为自己已经做得很好了。
因此,这次发生的事使我不仅感到是自己的耻辱,更为重要的是我感到对不起领导对我的信任,愧对领导的关心。
如今,大错既成,我深深懊悔不已,深刻检讨。
本人思想中的致命错误有以下几点:
思想觉悟不高,对重要事项认识严重不足。
就算是有认识,也没能在行动上真正实行起来。
思想觉悟不高的根本原因是因为本人对他人不尊重。
对待工作的思想观念不够深刻、不够负责,没有认识到现在找一份合适的工作是多么的难得。
我决定做出如下整改:
1、对自己思想上的错误根源进行深挖细找,并认清其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
2、认真克服生活懒散、粗心大意的缺点,努力将工作做好,以优秀的表现来弥补我的过错。
3、经常和同事加强沟通,保证不再出现类似错误。
此外,我也看到了这件事的恶劣影响,如果在工作中,大家都像我一样自由散漫,漫不经心,那怎么能及时把工作落实好、做好呢?同时,如果在我们这个集体中形成了这种目无组织纪律观念,不良风气、不文明表现,我们工作的提高将无从谈起,服务也只是纸上谈兵。
因此,这件事的后果是严重的,影响是恶劣的。
短短几百字,不能表述我对自己的谴责;更多的责骂,深藏在我的心里。
盼望领导能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
如果公司能给我改过的机会,我会化悔恨为力量,我绝不在同一地方摔倒,以后我要努力工作,认真负责,争取为公司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所以,我要感谢领导让我写了这份检查,是领导让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给了我改过的机会。
说真心话,在公司上班认识很多同事,真的很开心很愉悦!在这件事中,我还感到,自己在工作责任心上仍就非常欠缺。
这充分说明,我从思想上没有把工作的方式方法重视起来,这也说明,我对自己的工作没有足够的责任心,也没有把自己的工作做得更好,也没给自己注入走上新台阶的思想动力。
在自己的思想中,仍就存在得过且过,混日子的应付思想。
现在,我深深感到,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倾向,也是一个极其不好的苗头,如果不是领导及时发现,并要求自己深刻反省,而放任自己继续放纵和发展,那么,后果是极其严重的,甚至都无法想象会发生怎样的工作失误。
因此,通过这件事,在深感痛心的同时,我也感到了幸运,感到了自己觉醒的及时,这在我今后的人生成长道路上,无疑是一次关键的转折。
在此,我向领导做出检讨的同时,也向你们表示发自内心的感谢。
发生这件事后,我知道无论怎样都不足以弥补自己的过错。
因此,无论领导怎样从严从重处分我,我都不会有任何意见。
同时,我请求领导再给我一次机会,使我可以通过自己的行动来表示自己的觉醒,以加倍努力的工作来为公司做出积极的贡献,请领导相信我。
检讨人:
时间:_年_月_日
围标串标的处理方法
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包括两种情况:投标人相互之间进行串通和投标人与招标人进行串通。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况在实践中经常发生,串通投标的行为表现如:各个投标人之间彼此达成协议,轮流获取中标等。
串通投标的行为限制了竞争,使招标徒具形式。
因此,《招标投标法》第32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由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资金大多来源与国家投资或者来源于外国 -或国际组织的贷款,所以实践中除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获取合同外,在某些情况下,还存在着投标人与招标人彼此间进行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一方面会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会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招标投标法》第32条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某些情况下,投标人为了获取中标,甚至采取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行贿受贿既是一种腐败行为,同时也造成了平等竞争基础的消失,不利于评标的客观进行。
投标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罚款。
对于串通投标的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招标人、投标人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所谓“应当”,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仅享有在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决定具体罚款数额的自由裁量权,而无决定是否处以罚款的自由裁量权,只要行为人有前述违法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就应当对其处以罚款。
(2)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是由行政主体实施的将行政违法行为人的部分或者全部违法收入、物品或者其他非法占有的财物收归国家所有的处罚方式。
没收可以视情节轻重而决定部分或者全部没收。
没收的物品,除应当予以销毁及存档备查外,均应上交国库或交由法定专管机关处理。
根据本条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违法行为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前提是,行为人因实施前述违法行为获取了非法利益。
(3)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取消投标资格属于行为罚,即限制或者剥夺违法行为人某种行为能力或者资格的处罚措施,有时也称为能力罚。
依照本条规定,投标人有前述违法行为的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取消其一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从违法行为所使用的手段等方面进行判断。
被取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够参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投标人因此丧失的投标资格仅限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人能否参加非强制招标项目的投标,应无疑问。
指定的期限过后,应当恢复被取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参与强制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4)吊销营业执照。
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吊销串通投标的投标人的营业执照。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通过取消投标人一定期限内参与强制招标项目投标资格尚不足以实现制裁的目的的情况。
在此情况下,就需要从根本上取消行为人的行为能力。
与取消投标人一定期限的投标资格相比,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更为严厉,它是对投标人从事经营活动资格的取消。
(5)追究刑事责任。
串通投标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单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应的刑罚。
(6)赔偿损失。
因串通投标造成他人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的损失仅指财产损失而不包括精神损害。
所谓精神损害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到损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由于在投标活动中,受害人因串通投标遭受的损失多为财产损失,而有包括精神损失,所以损害赔偿的范围应限定在财产损害的赔偿内。
另外,这里所说的财产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如因串通招标导致中标无效后重新进行招标的成本;也包括间接损失,如因为某些投标人串通投标而丧失中标机会的损失、获取该项目的预期收益的损失等。
串通投标的行为不属于违约行为,而应当属于侵权行为,因此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受“合理预见规则”的限制。
最后,依照本条规定,损害赔偿的对象为因串通投标而遭受损害的招标人、串通投标以外的其他投标人。
承担上述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招标人、投标人,以及投标人、投标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构成前述法律责任,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进行违法行为的故意,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目的、性质等有充分的认识或理解。
构成前述法律责任,无需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
只要行为人在客观上具有前述违法行为并在主观上具有过错,行为人就应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串标行为检讨书怎么写
态度决定一切,细节决定成败。
俗话说“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泰山不拒细壤,故能成其高;江海不择细流,故能就其深。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什么是细节
就是那些看似普普通通的,却十分重要的事情,一件事的成败,往往都是一些小的事情所影响产生的结果。
细小的事情常常发挥着重大的作用,一个细节,可以使你走向你的目的地,也可以使你饱受失败的痛苦。
每一件事情都是有无数个小的细节组成的,每一个都很重要。
就好比是一条铁链,有无数铁环组成,无论其中哪一个铁环坏了,整个铁链也就没有用了。
说实话,经过今天这件事,懊恼之余,也还有点庆幸。
懊恼的当然是自己违反规定,庆幸的则是也正因为这件事刚好点醒了我,令我幡然醒悟。
相信在看完这么多以后,也会了解到我对待这件事真诚改过的态度。
希望在以后的日子里监督我。
给我一个机会,我也能尽自己的一份力
怎么样才能知道投标中有人围标、串标呢从哪些方面可以反映出来
1、多个投标文件样式“雷同”
从两份(或多份)招标文件的装订形式、纸张情况、目录编排、文字风格等方面入手,分析是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相似的情况。
电子标书,则主要应从文件属性、目录编排、文字风格、内容描述等方面来辨别和认定。
如果有投标文件在这些形式方面有相似性或一致性,那么就要仔细审查了。
-采购是一项公正严谨的工作,是否真的围标串标,还需要后续工作进一步辨识和验证。
2、文件中出现别家公司的公章
有些串标的投保人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开标一览表、声明等文件中出现别家公司的公章,这种情形串标嫌疑大大增加。
3、文件混装
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出现别家企业的相关资料。
4、总报价相近
总报价相近,但其中各项报价不合理,且没有合理的解释。
同时其中数项报价雷同,又提不出计算依据。
5、错误相同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文字描述等有多个相同的错误。
除此以外,还应通过检查供应商的财务资料和在资质审定过程中发现蛛丝马迹。
如中标人同时以“协作费”或“协调费”的名义,分别转出相同数额的款项给予相关的几个投标人。
或检查相关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转账凭证,若发现几个投标人转账凭证上的付款单位,与其中某一投标人的单位名称相同,且是同一银行账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围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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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标与围标有什么区别
1、概念不一样围标是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和行为。
串标指的是投标单位之间或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相互串通骗取中标。
2、产生的一些原因不一样围标是投标不规范,监督松散等,从环境上看.虽然我国的招投标体系日益完善,陆续颁布并实施了一些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但由于较晚,缺乏长期实践考验和修订补充,在行业管理上又政出多门,因此使法规体系存在不配套、不细致、不完善和不严谨的问题,使不法行为有机可乘。
串标,是施工企业的投机行为,部分施工企业投机心理严重,施工企业不是通过加强企业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工程质量来增强竞争力,通过公平竞争达到中标的目的,而是注重短期行为,想通过串标获得一点眼前利益或谋取中标。
3、形式不一样围标:
(1)一家投标单位为增大中标几率,邀请其他企业“陪标”以增大自己的中标几率,邀请的“陪标”单位越多,中标几率越大。
(2)几家投标单位互相联合,形成较为稳定的“窜标同盟”,轮流坐庄,以达到排挤其他投标人,控制中标价格和中标结果的目的,然后按照事先约定分利。
在采购活动中往往是代理商们或轮流中标,或由一家公司中标后大家分包。
(3)个别项目经理和社会闲散人员同时挂靠若干家投标单位投标,表面上是几家单位在参加投标,实际上是一人在背后操纵。
以下情形均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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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百科-串标
关于围标和串标的区别,还有就是哪个情节更为严重
-下个通告就可以作废合同么
所谓“围标”,是指几个投标人(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行为和现象。
围标行为的发起者称为围标人,参与围标行为的投标人称为陪标人。
围标是不成熟的建筑招投标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围标成员达成攻守同谋,通常在整个围标过程中陪标人严格遵守双方合作协议要求以保证围标人能顺利中标,并对整个围标活动保密。
围标成功后,围标人按照约定支付陪标人好处或利益互换。
有时候围标全过程为围标人一手操办,陪标人提供资质、人员和必要条件予以协助。
有时候是投标人入围后将入围资格卖给围标人,围标人借用入围投标人资格操纵投标,而陪标人保持沉默。
所谓“串标”,即投标人为获取中标而互相串通、损害项目业主利益,或是投标人与发标人、代理机构互相串通,损害其他投标人或项目业主利益(实质上是国家利益),是招投标领域常见的一种企图非法获取中标的行为和现象。
狭义上讲,一般所指串标(俗称串标)是指除围标外的串通投标,即排除围标现象的一般串通投标行为,包括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之间串通和两个以上投标人松散型非正当合谋投标(即未达到围标的操纵强度和影响力)。
如果是 -项目可以重新招标,但要把投标已交付的90万款子给退了才合理,否则可以去申请行政复议。
围标和串标各是什么意思
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呢
意思:围标也称为串通招标投标,它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
投标单位之间或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相互串通骗取中标就是串标,串标是一种投机行为,其根源是工程建设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的诚信缺失。
区别:
1、各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这种不正当竞争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者,以达到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目的。
2、意思不同:当围标行为发生时,会打破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完全自由竞争,形成寡头垄断建设工程市场的寡头合谋,当一个或几个投标人通过围标或串标行为将工程项目垄断时,从其利益出发就一定会提高报价,使招标人受损。
3、沟通形式不同:主要表现形式有: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扩展资料串标行为的分类
1、投标者之间串标: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3、某一投标人给予其他投标人以适当的经济补偿后,这些投标人的投标均由其组织,不论谁中标,均由其承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围标
百度百科-串标
围标,串标,陪标分别是什么意思
“串标”、“围标”是招投标活动过程中隐蔽性、欺骗性和危害性较强的一种现象,是在利益驱动下,投标单位之间,甚至投标单位和招标单位之间结成的一种利益 联盟。
这种现象在建筑市场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主要表现在投标单位部分联盟或全部联盟,抬高报价,使招标单位利益受损而不易查证。
性质恶劣的是招标单位与投 标单位达成权钱交易,通过资格预审默许并精心安排,使“串标”、“围标”现象成为可能。
它违背了诚实信用、竞争择优的原则,妨碍了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成为产生腐败的温床。
串标、围标一般可归纳为两种情况:
(一)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勾结
投标单位私下运作,使用各种手段把功夫做足,招标单位在未进入招标程序前就已选定意向中标单位,然后再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走过场,使招投标制度流于形式。
一些企业为寻找业务投入很大力量,为取得建设单位的私下承诺,什么招儿都用,联络感情,百般应酬,其结果必然是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二)投标方之间串通
各投标方在投标之前协议好由哪一家中标,其他各家进行陪标,然后又由中标方分给各陪标方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的“合理利润”作为报酬。
一般来说,各协议方的协议都带有一定程度的长期合约性质,而且一旦形成,这种形式将成为大家都认可的“潜规则”。
“陪标”概念就是典型。
什么是陪标
某公共管理机构或者公有企业为招标单位,甲已经与该机构或单位私下里商量以什么价(通过腐败形成的低价位)拿走该资 源或项目,但是国家法律又要求以招标方式进行出让、发包。
这难不倒他们,安排乙、丙、丁几家并不真正投标的商家,来虚假投标。
同时,故意在招标信息发送、时间安排等环节作出让公众(包括真正愿意、可能参加投标的商家)无法知晓、难以参加的设计。
如此以来,甲与陪标的乙、丙、丁就构成了形式上多个投标主体,使招标活动具有合法外衣了。
当然,陪标者也不是白忙,甲不仅要承担他们参与虚假投标的各种费用,还要给付他们一定点数或比例的酬金。
点数或比例,甚至都形 成了行规
以2000年1月1日生效的《招标投标法》为例,该法第5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某手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参加依法必 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再看《刑法》第223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 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仅从这些实体法律规范来分析,就会发现:串通投标是法律风险极低、大有可图利益的事情。
串通投标、贿赂评标人,如果被发现,只是罚1%以下的款;情节 更严重的,才取消一、二年的参加投标资格。
即使严重到构成犯罪程度,也只是3年以下徒刑或拘役。
3年以下徒刑,是可能缓刑的,可不被拘押,可继续做生意。
而在我国较发达地区 -1000元,就属于“数额较大”一档,构成了 -罪,也是3年以下徒刑或拘役。
相比起来,串通招标是多么“划算”
况且,即使干 了,也很难发现,如贿赂和通奸一样。
从程序规范和实施机制方面看,即使是很轻微的法律责任也很难实现。
查查公布出来的此类案例有多少,即可判断。
不需要用什么经济分析法学理论,不需要用什么“效益(成本收益)分析”归责原则,甚至也不需要研究有关事实,仅从规范本身即可判断,现行的制度有严重缺陷。
招投标里面怎么识别围标串标的
1.投标文件雷同,比如格式相同,字体一样,表格颜色相同。
2.投标文件中,错误的地方一致。
3.电子投标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名的IP地址一致,或者IP地址在某一特定区域。
4.不同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
5.投标文件的装订形式、厚薄、封面等相类似甚至相同。
6.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装订了另一家投标人名称的文件材料,比如: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加盖了另一家投标人公章等。
7.投标人代表不知道公司负责人的电话号码。
8.投标人代表签字时手发抖,签的名字与名片名字不一致。
9.不同投标人在开标前乘坐同一辆车前往,有说有笑,开标现场却假装不认识。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总价异常一致,或者差异化极大,或者呈规律性变化。
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但是各分项报价不合理,又无合理的解释。
12.故意废标,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与招标人签定合同。
13.故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标条款,制作无效投标文件。
14.投标人一年内有三次及以上参加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后,不递交投标文件、不参加开标会议。
15.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多家投标人几乎同时发出撤回投标文件的声明。
1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账户资金缴纳。
17.多个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企业出具的投标保函。
18.售后服务条款雷同。
19.故意漏掉法人代表签字。
20.几家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法人代表签字出自同一人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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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标,串标会判刑吗
要根据具体的行为严重程度来认定。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七条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
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