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申请报告

第一篇: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申请报告

       水生野生动物酒店经营利用许可证的申请报告

       江西省农业厅:

       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荷塘小院农庄主要提供餐饮、会议、垂钓、棋牌和蔬菜、瓜果采摘等娱乐项目,荷塘小院经营地位于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富大有路,经营面积80亩,荷塘小院经营各类特色菜肴,甄选食材要求严格,蔬菜、肉类、水产等全部由专业人员建立台账,做到食品溯源可查。餐厅装饰简洁大方,富有较强的审美情趣,所以自开业以来得到了媒体及食客的追捧,创造了客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为了迎合客户的需求,荷塘小院拟增加仿原生环境养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大鲵作为食材,推出大鲵类菜品,并与婺源县华宝珍稀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签订供货合同,该企业是养殖大鲵专业机构,采取仿野生环境养殖,每只大鲵都采用仿生态环境驯养,该企业提供大鲵的运输中转及送货,并提供专业指导,保证了大鲵的品质。

       大鲵有着丰富的营养价值,荷塘小院经过研究决定推出大鲵为原料的菜品,供食客食用,经市场调查总体效益是非常好的。荷塘小院与婺源县华宝珍稀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严格执行合同约定,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绝对不进其他货源,并建立销售台账,对每一只大鲵的信息进行登记备案。接受各级渔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由于大鲵为国家级保护动物,对大鲵的经营利用不做任何形式的广告,避免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影响和对外经济交往,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杜绝非养殖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非法行为,避免造成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的破坏,做到来源清楚、档案完整,绝对不做危害野生动物繁衍生息违法行为!荷塘小院资金实力雄厚,科学管理,有着一套非常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为了更好的服务经济服务社会,特向江西省农业厅提出申请办理《水生野生动物酒店经营利用许可证》。相信在各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大鲵的经营利用一定会更合法有序并承诺此次申请所提供的一切信息、陈述和申请材料都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特此申请!

       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荷塘小院农庄

       2022年4月1日

       申请人:

第二篇: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申请报告2

       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申请报告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本公司XX餐饮管理(XX)有限公司于XX年XX月份成立注册的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为XXX元,主要从事餐饮服务,公司经营地位于上海市XXX路XXX号XXX室,经营面积XX平方米,是XX市高档商务集聚区域,有着较强的消费群体,公司经营特色火锅,甄选食材要求严格,蔬菜、肉类、水产等全部由专业人员建立台账,做到食品溯源可查,公司追求菜品的原汁原味,杜绝使用各种食品添加剂,调味品的选择更是严格,保证了菜品的质量,也可以保证顾客食用安全。餐厅装饰简洁大方,富有较强的审美情趣,所以自开业以来得到了媒体及食客的追捧,创造了客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为了迎合客户的需求,公司拟增加仿原生环境养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大鲵作为食材,推出大鲵类菜品,并与 XXXX大鲵养殖有限公司 签订供货合同,该公司是养殖大鲵专业机构,采取仿野生环境养殖,每只大鲵都有电子芯片跟踪系统,记录大鲵的成长信息,该公司提供大鲵的运输中转及送货,并提供专业指导,保证了大鲵的品质,该公司还提供了大鲵养殖经营的一系列资质证明:清单如下:

       1、《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证号:(陕)水野经字(20XX)X号

       2、《农业部关于人工养殖繁殖大鲵经营利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意见》 批号:农 渔 野(20XX)XX号

       3、《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证号:(XX)水野驯繁字(20XX)X号

       4、《工商营业执照》 注册号:XXXXXXXXXX

       5、《组织机构代码证》 代码:XXXXXXXX-X

       大鲵有着丰富的营养价值,本公司经过研究决定推出大鲵为原料的菜品,供食客食用,经市场调查总体效益是非常好的。

       本公司与XXXXXX大鲵养殖有限公司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公司严格执行合同约定,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绝对不进其他货源,并建立销售台账,对每一只大鲵的信息进行登记备案。接受各级渔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由于大鲵为国家级保护动物,对大鲵的经营利用不做任何形式的广告,避免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影响和对外经济交往,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杜绝非养殖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非法行为,避免造成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的破坏,做到来源清楚、档案完整,绝对不做危害野生动物繁衍生息违法行为!本公司资金实力雄厚,科学管理,有着一套非常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为了更好的服务经济服务社会,特向XX市水产办公室提出申请办理《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相信在各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大鲵的经营利用一定会更合法有序并承诺此次申请所提供的一切信息、陈述和申请材料都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XXXXX有限公司

       2022年5月7日

第三篇:《经营利用许可证》申请报告

       经营利用许可证申请报告

       市经信委渔业处:

       我持有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繁殖证号:,养殖的物种有:

       去年养殖

       一直以来本人都遵规守法并认真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今年的养殖情况初步估计,本计划出售:

       特此申请,请上级主管部门给与审批为盼。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第四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办证指南[范文模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8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九条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二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野生动物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 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生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所称水生野生动物产品,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五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

       第七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和改善水生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保护和增殖水生野生动物资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水域、场所和生存条件。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侵占或者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检举和控告。

       第三章 水生野生动物管理

       第十八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批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协助;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一)拒绝、阻碍渔政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偷窃、哄抢或者故意损坏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者设施的。第三十三条 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的规定没收的实物,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水生野生动物资源,加强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与管理,规范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的发放及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需要捕捉、驯养繁殖、运输以及展览、表演、出售、收购、进出口等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按照本办法实行特许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生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所称水生野生动物产品,是指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管理工作,负责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利用和进出口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特许审批。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特许审批;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特许申请的审核。

       第六条 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以按规定领取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包括《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以下简称《捕捉证》)、《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以下简称《驯养繁殖证》)、《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运输证》(以下简称《运输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利用证》)。

       第七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禁止出售、收购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因科研、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出售、收购、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取得《经营利用证》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三条 申请出售、收购、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附报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应当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经申请利用者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农业部审批。

       申请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应当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经申请利用者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申请《经营利用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出售、收购、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或稳定;

       (二)不会造成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破坏;

       (三)不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出售、收购、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经营利用证》到出售、收购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出售、收购、利用活动。

       第二十七条 出售、收购、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源符合国家规定;

       (三)建立出售、收购、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档案;

       (四)接受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四十四条 经批准捕捉、驯养繁殖、运输以及展览、表演、出售、收购、进出口等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缴纳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专用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科学研究、调查监测、宣传教育、驯养繁殖与增殖放流等。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申请表》和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统一制订。已发放仍在使用的许可证件由原发证机关限期统一进行更换。

       除《捕捉证》、《运输证》一次有效外,其它特许证件应按进行审验,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有效期届满后,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特许可证件发放管理制度;建立档案,严格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9年9月9日起施行。

       经营利用国家二级

       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一、办证条件及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经营利用的种类、数量、地点、方式、用途和物种来源);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申请表》;3、4、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物种来源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医药保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需提供省级以上医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所生产药物及保健品中需要水生 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证明;

       6、利用驯养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需提供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科研单位出具的属人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证明。

       二、办理程序

       领取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区、县(市)渔政部门(审核)————贵阳市渔政部门(复核、审批)————发证。

       三、有效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实行年审。有效期届满后,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批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 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000年四月六日 计价格[2000]393号

       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征收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的复函》(财综字[1999]102号)的规定,现就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以下简称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捕捉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

       一、附录二)和列入国家一、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按本通知附件《捕捉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规定,向捕捉单位和个人收取资源保护费。

       二、对出售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和列入国家一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按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实际成交额的6%,向供货方收取资源保护费;对出售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和列入国家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按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实际成交额的4%,向供货方收取资源保护费。

       三、对利用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和列入国家一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加工成制成品的,除中医药生产企业按其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2%收取资源保护费外,其他均按其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3%收取资源保护费;对利用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和列入国家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加工成制成品的,除中医药生产企业按其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1%收取资源保护费外,其他均按其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2%收取资源保护费。

       四、对利用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

       一、附录二)和列入国家一、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举办表演、展览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其收入的2%收取资源保护费。

       五、对经批准捕捉、收购、利用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

       一、附录二)和列入国家一、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进行科学研究的,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免收资源保护费。

       六、捕捉、出售、利用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和列入国家一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资源保护费,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有关申请时,向申请单位和个人直接收取;捕捉、出售、利用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和列入国家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的资源保护费,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有关申请时,向申请单位和个人直接收取。

       七、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单位应在明显的位置公布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自2000年5月1日起执行。

第五篇: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办理程序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办理程序】

       1、经营利用单位或个人向当地区县林业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2、区县林业局根据申报的经营利用内容发给《经营利用申请表》;

       3、区县林业局核实经营的内容和规模、供货渠道和方式;

       4、区县林业局报请市林业局,根据经营利用单位或个人申请经营种类在我市种群数量情况和驯养繁殖情况审查批准,代替省林业厅颁发《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原则上不考虑经营利用,特殊需要由市林业局审核后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按权限批准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1、审核内容:驯养的种类、场所、资金、技术、饲料来源等。

       2、审核依据:林业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3、审核程序:当地林业部门对外办公室受理→林政科核查、林业局加具意见→市林业主管部门加具意见→省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站审核发证。

       4、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书;(2)申请表(一式两份);(3)兽医技术证明(兽医身份证、技术证书影印件);(4)可行性报告(包括技术、种源、场地、饲料等)。

       5、审核时限:十五个工作日。

       2、为配合《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实施,我国还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主要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林业部关于实行特许猎捕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林业部关于加强鸵鸟养殖业管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等等。3、1、办理证需要提供:场地证明(房屋、土地所有权或者租赁证明)、种源来源证明或者购销合同(必须是由另一家具有驯养繁殖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体户提供的种源)、个人照片两张;

       2、承诺办理期限为7个工作日,只收工本费。

       3、获得驯养繁殖证后再到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册(先证后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