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报告十篇

  资产评估报告

  在对资产进行评估中,在资产评估报告的写作中,选用科学而合理的方法是非常必要的。按《国有资产评估办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评估方法:一是收益现值法;二是重置成本法;三是现行市价法;四是清算价格法。另外,对流动中的原材料、在制品、协作件、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等,应根据其现行市价,考虑购置费用、产品完工程度、损耗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的结构,通常有标题、致送单位、正文、附件、署名和日期几个部分。

  标题。一般由被评估单位名称、评估项目名称和文种几部分组成,即评估对象加文种。

  致送单位,即委托评估的单位名称,顶格写在标题下、正文前。

  正文。它是资产评估报告的主体部分,一般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资产评估的依据、目的和对象;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参加评估人员和评估日期;主要评估方法;评估过程;评估结果。以上内容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灵活掌握,有的应该详写,有的可以简写。

  附件。通常包括一些说明、部分表格等。如果所有内容都已在正文中表述完毕,附件部分就可以略去。

  署名和日期写在正文后右下方,写出评估人姓名和具体年月日。

  写作资产评估报告,内容要客观、公正;语言要准确、简明;数字要确切、明白。

  范例

  ××市××厂办公楼及土地价值的评估报告

  ××××:

  我们接受××市××厂的委托,对该厂办公楼及土地价值进行了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基本概况

  (一)被评估资产的企业概况:

  企业名称:××××厂;

  企业性质:国营;

  法人代表:×××;

  企业地址:××市××路××号。

  (二)评估日期:1992年10月9日。

  (三)评估目的:了解资产价值,为资产转让作准备。

  (四)评估范围:厂区内原办公楼一栋及该楼围墙内4288.32平方米的土地。

  (五)被评估资产概况:该资产原为厂办公楼,砖混结构,高四层,局部三层,平均层高约3.8米,占地面积1517.52平方米,建筑面积为5767.08平方米(其中地面以上5365.92平方米,地下室401.16平方米)。1962年底建成并投入使用,固定资产原值为×××万元。1977年全面检修门窗一次,1985年对一、二层重新粉刷装修后改为旅馆,1990年底对暖气进行了一次大修。

  (六)评估方法:重置成本法。

  二、评估做法

  我们接受此项评估委托后,随即组织了评估小组并按下列步骤开展工作:

  第一,赴资产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对该办公楼的地基、承重构件、非承重墙、层面、楼地面、门窗、内外粉刷、顶棚、供水、卫生设施、电路、照明、暖气等,都作了勘察记录,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定,从而确定该办公楼的成新。

  第二,进行市场调查。为了取得更新重置砖混结构办公楼的建筑造价以及地价的有关资料,我们专程到××市统计局、××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等单位作了调查,从而取得了现行相同结构办公楼的建筑造价及地价数据,为更新重置成本的确定取得了必要的第一手资料。

  第三,计算更新重置成本和资产价值,办公楼建筑的更新重置成本在单方建筑造价的基础上,考虑“四源”费、供电集资、基建管理费等项因素计算确定;土地价值的确定,主要考虑现行市场因素。

  三、具体估算过程

  (一)办公楼建筑

  1.地上建筑部分更新重置成本的计算:

  (1)经调查,现行砖混结构办公楼建筑预算造价为387.60元平方米。

  (2)现行办公楼层高一般为3米,该楼建筑层高为3.8米,由于层高增加约使造价增高13%。

  387.60×13%=50.39(元平方米)

  (3)“四源”费。

  ①上水:该办公楼估计用水量为14.4吨小时,按8小时计算,每吨收费标准为830元。

  14.4×8×830=95616(元)

  ②污水:排放量按自来水的70%计算,每吨收费标准为800元。

  14.4×8×70%×800=64512(元)

  ③供热,按每平方米耗用量100大卡计算,收费标准为每100万大卡70万元。

  100×5365.92=536592(大卡)

  536592×0.7=375614.4(元)

  “四源”费(1—3)小计:

  95616+64512+375614.4=535742.4(元)

  平均每平方米为:

  535742.45365.92=99.84(元)

  (4)供电集资:按48千瓦计算,收费标准为每千瓦2000元。

  48×2000=96000(元)

  平均每平方米为:960005365.92=17.89(元)

  (5)基建管理费:按建筑预算造价的1%计算,平均每平方米为387.6×1%=3.88(元)

  (6)地上建筑部分每平方米更新重置成本为(1)—(5):387.6+50.39+99.84+17.89+3.88=559.6(元)

  (7)地上建筑部分更新重置成本为:559.6×5365.92=3002768.83(元)

  2.地下室部分更新重置成本的计算:

  有关“四源”费和供电集资在地上建筑部分计算时包含了地下室部分应分提的费用,所以地下室部分不再计算。

  (1)建筑预算造价仍为每平方米387.6元。

  (2)地下室内有上、下水及照明设施,但无暖气设施,故应作必要的扣除。根据调查测算,砖混结构办公楼暖气设施造价占预算总造价的4.93%,则每平方米暖气设施造价为:387.6×4.93%=19.11(元)

  (3)基建管理费:按建筑预算造价的1%计算,每平方米为:387.6×1%=3.88(元)

  (4)地下室部分每平方米更新重置成本为:387.6-19.11+3.88=372.37(元)

  (5)地下室部分更新重置成本为:372.37×401.16=149379.95(元)

  3.办公楼建筑评估价值:

  该办公楼于1962年底投入使用,至1991年底已使用29年,据实地勘察,该楼地基基础未发现较大不均匀沉降,承载能力尚好,承重构件未发现下沉开裂,但门窗局部破缺朽蚀比较严重,油漆老化剥落,上水管锈蚀,电线老化,内粉刷局部剥落。经综合评定,确认成新为五成,详见附表。

  办公楼建筑评估价值=3152148.78×50%=1576074.39(元)

  (二)土地价值

  该办公楼占地1517.52平方米,楼墙内占地2770.8平方米,合计4288.32平方米。目前××市城区、近效区耕地的补偿价约为每平方米400—450元,房产经营单位确定房价中的隐形地价,××地区(含××路一带)每平方米约为400多元。据此,此次评估确定地价为每平方米420元。

  办公楼地价=1517.52×420=637358.4(元)

  楼墙内地价=2770.8×420=1163736(元)

  (三)评估总价值

  含地价办公楼建筑的评估价值为:1576074.39+637358.4=2213432.79(元)

  资产评估报告篇2

  【关键词】 财务报告 资产评估 公允价值 发展

  一、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内涵

  2007年,我国在参照国际会计准则、国际资产评估准则以及我国《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的基础上,制定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为我国资产评估师更好地开展评估业务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方法与依据,使得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发展到了有章可循的地步,《指南》中的第二条指出:本指南所称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基于企业会计准则或相关会计核算、披露要求、运用评估技术、对财务报告中各类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或特定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此条款严格界定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的内涵,其本质是资产评估作为一种中介行业,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时并不是对财务报告进行填列,也并非对企业提交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核和鉴定,而是对财务报告中的资产和负债的价值量进行鉴定(胡晓明,2011),发表专业意见,以供企业参考(非强制采纳)。

  二、发展路径

  1、历史回顾

  美国安然事件的爆发、安达信事务所的破产,使得投资者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深表怀疑,紧接着世界通信公司的财务公然作假,导致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出台,“法案”的核心有两个:第一,负责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事务所不得提供咨询业务;第二,成立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来审计审计师。结果使得独立评估机构可以从原本属于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中分得一块儿“蛋糕”,并将其命名为“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使得此评估业务事项从幕后走到了台前。但这并不能说明,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发展的历史仅仅十几年。事实是在安然事件之前,此业务属于会计师事务所咨询业务的一部分,自从被资产评估机构插手之后才更名,所以此业务的存续时间应该是稍短于美国资本市场出现的时间(与美国公允价值计量的出现时间比孰早,未详细考究)。那么,我国该评估业务的发展情况如何?在2007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才制订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是不是说明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在我国才有不到6年的历史呢,或者是和美国一样有几十年的历史?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此业务在我国的发展直接是受到会计中公允价值计量的推广情况制约的。所以,要想理清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历史,首先要了解公允价值计量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我国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经历了从无到有,先提倡后回避再应用的过程。1998年《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开始应用,1999年《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易》将其放在了一个比较重要的位置。而2001年1月财政部和修订了8项准则,取消公允价值应用,改按账面价值入账(韩冰,2012)。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产品创新和金融资产在企业资产中的比重逐年上升,历史成本计量的不足逐渐显现。所以,财政部2006年,2007年在上市公司中开始实施的38项新会计准则,其中有17个不同程度地引入了公允价值。自此,公允价值计量开始走上了正轨,同时使得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从2000年前后的零零星星,变得逐渐繁荣起来。

  2、发展现状

  “企业管理层”“注册会计师”和“独立评估师”形成了一个小闭合三角关系,光从外形上看就比较稳定,再从经济关系上来解释。独立评估师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中的资产和负债的价值量发表专业意见,经公司管理层审核,并予部分或全部采纳,出示财务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发表审计意见。如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认为没有任何问题,出具“无保留意见”;如果审计师针对部分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或特定价值有疑问,可以让公司管理层作出合理解释,同时在商量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建议管理层聘请“独立评估师”作出专家判断。在发生认识纠纷时,三者可以互相商量、辩驳。但必须清楚最后的决定权是在企业管理层的手中,“评估师”和“注册会计师”只是中介服务单位。

  再看图中的,同样有三个主体:“投资人”“评估协会等监管机构”“PCAOB类”分别对应于“企业管理层”“评估师”和“注册会计师”。投资人作为企业的实际所有者对管理层有控制权,所以,历史上的财务报告观及现在很多学者仍然坚持的,财务报表在很大程度上是作为一种显示管理层履行受托责任结果的报告。而评估协会或是政府主导的监管机构对独立评估师的评估水平、评估素质、职业资格负责审核,确保评估师能够做到独立、公正、精湛的完成评估工作。而在安然事件之后,人们发现,审计师也需要有人来审计,在美国则成立了“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简称PCAOB),来履行审计审计师的工作。在这样两个闭合三角环上,就初步形成了目前比较完善的资本市场监管体系结构。针对上边提到的六个主体,其工作的核心都是围绕财务报告展开的。

  3、未来展望

  近几年,从国际国内来看,虽然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在向好的方向发展,但是速度比较缓慢,该业务未来的发展方向会集中在两个方面。

  (1)范围的扩大。目前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主要针对四类: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并购业务;资产减值测试;金融工具价值估计;资产重估业务。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业务种类必定会推陈出新,范围不断扩大。比如,一些未计入财务报告的资产,尤其是无形资产类,一旦经济政策发生变动,会计准则要求将这些会计要素合理估价计入报表,这对于资产评估界意味着是什么?答案不言自明。从目前来看品牌资产化的评估业务在未来几年内必将成为热点。

  (2)业务频率加快。目前由于企业管理层的意识落后,评估业务的发展比较缓慢,人才缺乏,而且审计师与评估师在该业务领域含混不清,分工不明,导致此业务虽然存在,但是经由独立评估师去完成的情况却还是较少。因此,双方专业人士可以理解,评估师并不是去抢审计师的“饭碗”,而是在分享收益的同时,共担风险,相互协调,明确分工。

  此外,随着金融市场的繁荣,创新产品层出不穷,尤其是企业金融资产比重逐渐上升,投资者对企业资产公允价值的知情需求必定加大,而企业中的财务人员缺乏专业知识,注册会计师又无法越俎代庖,这时独立评估师就显得非常重要了。未来的事情谁都说不准,一旦美国的“安然事件”在任何一个国家再上演一次的话,到那时我想,结果应该就是各个国家强制立法:注册会计师不得从事资产评估业务,评估师可能会独享这块儿“蛋糕”。

  三、研究意义

  通过回顾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在西方国家和我国的发展历程,指出未来的发展方向,并为评估师奠定信心:道路是曲折的,前途却是光明的。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本来就是资产评估业务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希望审计师和注册会计师能够在各自的领域积极探索和发展,在交叉领域加强沟通和交流,将中介服务业做到极致,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尽心尽力。

  【参考文献】

  [1] 韩冰:公允价值对企业财务报告的影响[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2(2).

  [2] 曹欣欣、尉京红: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理论特殊性分析[J].商业会计,2010(6).

  [3] 徐玉德、洪金明: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目的评估价值相关性研究[J].证券市场导报,2012(2).

  [4] 戴德明:财务报告目标与公允价值计量[J].金融会计,2012(1).

  [5] 马建威、姜荷:公允价值对财务报告的影响分析[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2010(5).

  资产评估报告篇3

  关键词:公允价值 资产评估

  2006年财政部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新的准则体系中公允价值计量被摆到重要位置。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计量的广泛应用对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资产评估产生了重大影响,本文拟就与之相关的几个问题进行以下探讨。

  一、会计准则体系中公允价值计量的广泛应用

  我国会计基本准则中会计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与原会计准则相比最大的变化之一是增加了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指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财务报告以公允价值计量是会计目的的客观要求,因为历史成本比较可靠和客观,同时体现了会计信息的有用性,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国际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应用十分广泛:第一类,明确要求必须要用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国际会计准则,包括IAS 41规定的生物性的资产、IAS39规定的金融工具、IFRS2中以股权支付的报酬。第二类,要求以公允价值进行减值测试的情形,包括存货(IAS2)、资产减值(IAS 36R)、企业合并产生的商誉和无确定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LAS 36R、38R)、为出售而持有的非流动性资产和终止经营(IFRS 5)等准则。第三类,可选择采用公允价值入账,包括不动产、厂场和设备(IAS 16)、无形资产(IAS 38R)、投资性房地产(IAS 40)准则等。

  我国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其中采用公允价值的内容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第2号、第3号、第4号、第5号,第7号、第8号、第10号、第11号、第12号、第15号、第16号、第20号、第21号、第22号、第23号、第24号、第27号、第31号、第37号、第38号,及涉及公允价值的第1号等。可见会计准则和公允价值之间的关系是十分密切,不可分割的。一提到会计准则就会使人联想到公允价值,会计上对公允价值的应用使资产评估有更大的用途,更广阔的前景。

  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资产评估中公允价值计量的分析

  国际会计准则中规定,如果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可能会涉及到对资产的评估和重估,有的具体会计准则甚至直接要求由专业评估师进行评估。随着会计理论的发展,资产评估理论也应该与之衔接。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资产评估需要从资产评估角度分析公允价值及明确与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内容:

  首先,有大量市场参加者的市场价格是最好的公允价值参照,是公允价值的良好发现机制,为所有市场参与者的利益提供了公正、公开的保护。反之如果存在外在干预将导致偏离公允价值,而最终可能导致交易某方拒绝接受的后果,并可能产生纠纷。即市场价值是公允价值的基本表现。

  其次,公允价值与其他计量属性密切联系。第一,历史成本与公允价值的关系。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历史成本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讲,是指取得资源时的原始交易价格。在初始确认时,如果是公平交易,已收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通常被认为是公允价值。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在新起点确认时,历史成本就不能认为是公允价值了,即历史成本是过去的公允价值。第二,重置成本与公允价值的关系。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有时为了重新确定一项资产的价值即新起点确认时,不可能进行现实的市场交易,只有参照同类或类似的资产(参照物)加以确认,假设该参照物的市场交易价格是公允交易价格,这样才能表现其客观公共性,故在这种情况下的现行成本就被看作是公允价值。第三,可变现净值与公允价值的关系。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可变现净值与现行市价有相同之处,反映的都是资产的未贴现的价值。但是现行市价是假定现在脱手而实际未发生销售费用,可变现净值着眼于未来。所以说,如果期限比较长的话,它是不能反映某项资产的公允价值的。但只要时间较短、物价稳定,一些短期的应收应付项目的可实现净值亦可视为公允价值。第四,现值与公允价值的关系。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公允与否取决干预期的现金流量、时期和贴现率三个因素。现值分为以公允价值为计量目标的现值和以特定个体计量为计量目标的现值。其中公允价值为计量目标的现值指在现金流量、时期和贴现率三个因素被普遍认同的基础上所确定的现值。只有以公允价值作为唯一计量目标的现值才与公允价值一致。即一定条件下,现值是未来公允价值的体现。

  三、财务报告中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评估方法

  国际会计准则中不动产,厂场和设备(IAS 16)规定对于厂场设备可以采用成本减折旧和公允价值两种计量模式。如果采用公允价值,土地和建筑物的公允价值通常通过评估手段根据市场证据确定,该评估通常由具有专业资格的评估师进行。机器设备的公允价值通常是评估得出的市场价值。如果由于厂场设备的特殊性,缺乏市场证据支持,则可以运用收益途径和重置成本途径估算公允价值。

  我国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按照以下顺序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金额确定;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该资产的市场价格金额确定,资产的市场价格通常应当根据资产的买方出价确定;在不存在销售协议和资产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当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可以参考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或者结果进行估计;采用其他估值技术方法确定公允价值。

  四、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资产评估的实施方式探讨

  (一)借鉴国外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资产评估的实施方式

  在英国采用公允价值进行会计计量的公司中,评估师(测量师)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公司会计师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账务处理,注册会计师根据评估报告和创业会计师的处理发表审计意见,彼此之间形成相互合作、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专业合作关系,不仅保证了会计准则的有效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也界定了各自的专业责任和法律风险。在欧洲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其中一个重要标志就是1978年7月欧共体制定的第四号法令,即公司法。该法令第七章第35条规定了为财务报告目的对固定资产进行估价的规则,对欧洲地区评估与会计业的发展影响深远。在此基础上,欧洲出现了以服务于财务报告目的的专门评估固定资产的固定资产评估师,比、法、德、樊和爱尔兰发起成立欧洲固定资产评估师联合会。同外会计师事务所都有自己的资产评估方面的专家,虽然有这些专家,但审计的过程中是不能为客户进行评估的,这是由于独立性原则的问题。基于这一原则,虽然会计师事务所有评估专家,但不能自己做评估。一般会计师事务所会要求客户先提供评估的结果,然后会计师事务所对这个结果进行审计。客户会请专业的评估师进行评估,对于这样的专业评估会计师事务所会从审计的角度给予评价。审计准则要求,当会计师事务所要利用专家的工作时,审计人员要评价评估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和客观性,审计人员并且需要和评估专家交流,以确定评估目的以及评估过程中采用的方法和假设是否合理,对所采用的数据也需要进行测试。对于有些复杂的评估,会计师事务所了解这些评估专家的工作时一般都要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专家,让他们和客户所聘用的评估专家进行沟通。

  目前的会计准则下越来越多的应用到公允价值,表明会计和审计工作需要更多的评估专业的支持,对评估的需求越来越大,评估行业有很大的发展前景。

  (二)我国资产评估与会计的协作方式的探讨

  在我国参与公允价值估算(复核)的机构和人员包括:企业内部符合资格的人员;企业聘请的评估专家;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评估专家;会计师事务所外聘的评估专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小组。在我国可以尽量由企业委托合乎资格的评估师和评估机构进行工作。

  资产评估报告篇4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529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实施细则》(陕财办企[]9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区范围内从事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集体森林资源资产,指集体林木、林地、森林景观资产以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和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资产评估准则及评估技术规范,在评估基准日,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五条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涉及公益林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部级公益林,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地方公益林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准。

  (二)集体商品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500公顷(含500公顷)以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500公顷以下200公顷以上(含200公顷)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200公顷以下的报区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方法,遵照资产评估准则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二章评估范围

  第七条集体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一)森林资源资产转让、置换的;

  (二)以森林资源资产作价出资进行中外合资或者合作的;

  (三)以森林资源资产作价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联营的;

  (四)以森林资源资产从事租赁经营的;

  (五)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贷款、担保、作价抵债的;

  (六)收购其他产权主体森林资源资产的;

  (七)涉及森林资源资产诉讼的。

  第八条森林资源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需要进行评估:

  (一)因自然灾害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的;

  (二)盗伐、滥伐、乱批滥占林地人为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的;

  (三)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要求评估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森林资源资产不得进行资产评估:

  (一)山林权属有争议或者不明晰的;

  (二)未办理林权登记的。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集体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凡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金融机构抵押贷款项目,应委托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并有不少于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可委托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

  评估咨询服务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报告,须经2名参加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组织的培训后取得相应资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人员共同签字方能有效,签字的评估技术人员应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从事评估业务应当遵守保密原则,保持独立性。与评估当事人或者相关经济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该项评估业务。

  第十二条资产占有单位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过程中,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核准和备案

  第十三条需核准和备案的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申请人应向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三)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清单;

  (四)选择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

  (五)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时间安排情况。

  第十四条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后,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准申请。

  (二)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核,对符合核准要求的,上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五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的申请应包括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三)评估项目批准的经济行为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与所评估项目有关的林权证和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

  (五)资产评估机构、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资质证明;

  (六)对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进行核查机构的资质证明;

  (七)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和森林资源核查报告;

  (八)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项目批准文件确定的范围是否一致;

  (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七)资产占有单位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八)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和评估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咨询服务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评估咨询报告后,在评估报告或评估咨询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二)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资产占有单位备案申请材料后,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按照备案权限,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不齐全的,予以退回。

  第十八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咨询报告)和森林资源核查报告;

  (三)评估项目的批准经济行为文件或有关证明材料;

  (四)与所评估项目有关的林权证和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范围与评估项目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和评估技术规范的规定;

  (四)资产占有单位是否就所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资产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资产评估报告篇5

  一、特许经营权概念的阐释

  特许经营权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它是指政府或企业授予的、准许一定的主体在一定的地区和期限内经营某项业务或某类产品的特别权利,占有这种特别权利可以获取额外的经济利益,因此特许经营权具有可转让性、独占性、优越性和附属性的特点。

  特许经营权的本质就是特许的权利,这种权利根据许可方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商业特许经营和政府特许经营。商业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譬如,一家企业有期限地或永久地授予另一家企业使用其商标、商号、专利权、专有技术等专有权利;甲企业对乙企业产品的独家等都属于商业特许经营权。政府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某项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公共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例如国家对公路的特许经营,企业获取的对某旅游区进行开发经营的权利等都属于此类特许经营。本文所述的特许经营权评估主要是对基于商业目的的商业特许经营权的评估。

  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特许经营权评估与传统特许经营权评估的差异分析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是资产评估业务的一个特定领域,是专门为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披露服务的专项评估活动,评估业务涉及企业合并对价分摊、资产减值测试、投资性房地产、金融工具、股份支付等多项会计核算业务。特许经营权是多项业务中的一类资产,在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实践中有需求。作为一种新兴的评估业务,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特许经营权的价值评估与传统的特许经营权的价值评估在评估的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评估依据的差异

  资产评估需要依据一定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做资产评估业务时,随着资产的不同,其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具体就遵循的准则标准而言,截止2013年1月份资产评估协会已经制定了2项基本准则、12项具体准则、4项评估指南、8项指导意见,准则项目已达26项。这些准则无论评估什么类型的资产或者项目,都需要遵守,当然也包括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而对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除了要遵守资产评估的有关准则以外,还需要遵守会计准则的相关内容。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为会计的计量、核算及披露提供专业的服务的,会计的计量属性中,公允价值评估是最能体现为其服务的内容,当不存在活跃市场,也不存在类似资产可以进行比较时,对资产进行价值计量最可靠的方法是资产评估,充分发挥资产评估作为独立第三方的价值判断作用,为会计计量提供参考。

  因此,一般的特许经营权评估需要遵守资产评估准则,如果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进行资产评估,需要遵守“双重”的准则约束,一是资产评估准则,二是会计准则。会计准则中有17个准则涉及到了公允价值计量,包括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债务重组、套期保值等,其中涉及到特许经营权评估的会计准则主要是《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等。

  (二)评估目的的差异

  资产评估的目的可以分为一般目的和特定目的。资产评估的一般目的是评估资产的公允价值,它由资产评估的性质及其基本功能决定的,资产评估的特定目的是指引起资产评估的特定资产业务活动,资产评估作为一种资产价值判断活动,又是为满足特定经济活动需要而进行的,特定的目的对评估结果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传统的特许经营权评估业务活动多种多样,相应的评估目的也多种多样,从我国评估的实践来看,涉及特许经营权的主要有转让、出资入股、担保、清算等。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特许经营权评估目的很明确,就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告中的特许经营权的公允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从而形成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报告。这就需要专业评估人员对财务报告中的可辨认特权经营权进行评估,为报表使用者提供客观、公正的特许经营权的价值信息。因此,在进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特许经营权评估时,服务的对象是财务报告,并不涉及特许经营权的转让、入股等目的,只是为会计的报表提供公允价值参考,而传统的特许经营权评估的目的有多种。

  (三)价值类型的差异性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是为会计服务的,会计要求入账的价值为公允价值,即熟悉市场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和自愿的情况下所达成的价格。而评估得出的价值虽然统称为公允价值,但并不等同于会计中的公允价值,评估中的公允价值既包含市场价值,也包括非市场价值。在《国际评估准则》第九版中对市场价值的定义是自愿买方与自愿卖方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的市场营销之后,所达成的公平交易中某项资产应当进行交易的价值的估计数额。而非市场价值有投资价值、协同价值、特殊价值等,非市场价值是在特定条件限制下的价值类型,投资价值是基于特定投资者具有的价值,协同价值是基于资产的合并所形成的“溢价”,特殊价值是基于资产特定属性对购买方所具有的价值。可见,会计中的公允价值概念与评估中的公允价值概念存在较大的差异,从概念中可以发现,会计中的公允价值和资产评估中的市场价值的基本特征是趋于一致的,两者的价值内涵基本等同,会计中的公允价值可以被认定为评估中的市场价值。

  因此,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特许经营权评估的价值类型可以确定为市场价值,而传统的特许经营权评估选用的价值类型则没有特定的限制,既可以采用市场价值类型,也可以采用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如投资价值、协同价值、特殊价值等。

  (四)评估假设的差异

  资产评估是特定约束条件下的评估结论,其中的评估假设是约束条件之一,资产评估中的假设一般分为交易假设、公开市场假设、持续使用假设和清算假设。交易假设是假定所有待评估的资产已经处于交易的过程中,注册资产评估师模拟市场来对该交易中的资产进行估价。公开市场假设是假设存在一种较为完善的公开市场条件,所有的买者和卖者自愿平等的竞争交易,双方都能够获取足够的市场信息,公开市场假设是其他假设的基本参照。持续使用假设是假设被评估资产正处于使用状态并将继续使用下去。正处于使用状态包括正在使用的资产和备用的资产;续用状态包括再用续用、转用续用和移地续用。由于该假设限定了被评估资产的使用状态,因此也限制了资产评估的适用范围。清算假设假定被评估资产处于被迫出售或快速变现的状态。在清算假设前提下的资产评估结果的适用范围非常的有限。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是为会计的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服务的,公允价值计量前提是公平交易和持续经营。从会计和资产评估两方面考虑,公允价值的公平交易对应资产评估的公开市场假设,持续经营对应资产评估的持续经营假设。因此,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应遵循公开市场假设和持续经营假设。在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特许经营权评估中,被评估的特许经营权应处于公平竞争的公开市场中,企业持续利用该特许经营权,并将继续持有使用下去。

  (五)评估基准日选取的差异

  相对于传统资产评估业务,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基准日受到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规定的制约。在传统的资产评估业务中,资产评估准则要求评估师在进行评估业务时所选的评估基准日应当尽可能的接近评估目的的实现日。而在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中,受会计准则对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的影响,各种会计事项有资产负债日、购买日、首次执行日等具体规定,这些具体的时间规定与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有相对统一的基础。因此,注册评估师在进行资产评估时,传统的特许经营权评估的基准日不受其他条件的限制,只是需要根据评估目的和用途等需要确定,而在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特许经营权评估业务时,评估师应当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合理确定评估基准日,从而同时满足会计准则和资产评估规范的两方面要求。

  三、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特许经营权评估时应注意的事项

  与传统的特许经营权评估相比,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特许经营权评估在评估技术方法的选择和应用上更多的应该考虑会计的要求,归纳来看,在评估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特许经营权价值时,需要与特定企业的生产经营密切关联,运用收益法时不仅考虑企业的收益分离的复杂性、收益期限的特殊性,还需考虑权利关系的约束性、方法使用前后的一致性等,具体需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特许经营权评估中评估方法的选择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按照会计信息计量的要求,评估途径及方法的选择,以最能恰当反映出价值公允性为原则,按照资产评估方法的谨慎性和可接受性,理论上采用的资产评估途径可以按照市场途径、收益途径和成本途径的先后顺序进行。但由于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特许经营权评估的特殊性,常常会受到评估过程中资料收集情况和数据来源等条件的限制,主要是特许经营权在市场中的交易案例十分稀少,即使有交易案例,又会由于影响价值因素存在差异而导致案例可比性下降,而收益途径与企业特许经营权存在的价值具有内在一致性,即特许经营权之所以需要核算和评估,是因为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收益,特许经营权的价值就体现在对收益的贡献上,因此实务中的评估途径较为常用的方法顺序为收益途径、市场途径和成本途径。

  收益途径下的评估运用效用价值论原理,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并将其按照一定的折现率进行折现,从而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特许经营权评估属于无形资产评估,在评估方法的选择上可以较多参照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例如超额收益法、剩余割差法、收益分成法等。若评估的特许经营权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并能够获得公允的交易价格,也可以考虑采用市场途径来评估。成本途径用来评估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特许经营权时,应在传统成本法评估的基础上,兼顾会计准则的要求和限制。

  (二)收益途径下影响收益额的复杂性

  收益法以获利能力为标准来估算价值,评估过程中收益额的确定至关重要。但是企业未来的收益额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预测时将带有一定的主观性,评估师在评估特许经营权的价值时应当考虑影响收益额大小的因素,比较重要的两项如特许经营期限和特许授权方式。一般情况下,特许经营期限越长,经营者越易进行长期的投资计划和资本运营,对企业的经营和获利就越有利,评估的收益额相应也越高。在不同的授权方式下,受许人享有的权利范围也不一样,相应获取的特许经营权的价值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按照受许人享有权利范围的大小排列,依次为独家特许经营、独占许可经营和普通许可经营,受许人也按照此排列享有不同的价值。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时应当注意这些影响收益额大小的因素。

  特许经营权依附于企业而存在,其产生的经济利益的大小更多的取决于企业的经营情况。在评估特许经营权时,评估师应注意到特许经营的权利是否存在约束事项,例如特许人是否对零售价格有最高与最低价限制、经营地域范围限制等,这些将影响到经营业绩的因素都应当考虑,以进一步综合估算出企业的获利能力。同时,评估师也应该考虑到在企业的利润中,特许经营权与其他的资产共同发挥作用的贡献大小,在估算收益额时需要采用一定的方法将其在特许经营权和其他资产之间进行分成。特许经营权分成率的确定可以按照特许经营权的贡献大小来估算,同时参照行业约定俗成的标准合理确定分成收益。

  (三)特许经营权评估受益期限的限制性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特许经营权评估在预测未来的现金流量时是基于企业现有的各种模式下所能实现的收益。预测一般只考虑该特许经营权在剩余的特许经营期内在简单维护下所能够实现的价值,不考虑在剩余使用年限内进行的改良或者在特许经营权到期之后的续期。

  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处的行业具有经济周期性,表现为经济周而复始的从扩张到收缩不断循环的波动,经济的波动会对企业的盈利能力产生较大的影响,最明显的是收益大小和收益期限的匹配关系。通常情况下可以把行业的经济周期分为四个阶段:繁荣阶段、衰退阶段、萧条阶段和复苏阶段,当处在繁荣阶段时,企业对应的收益就大,此时收益期限处于繁荣阶段的收益时间段,反之当处在萧条阶段时,企业价值就较小,此时收益期限处于萧条阶段的收益时间段,所以评估时要关注被评估的特许经营权所在行业的周期影响,注意收益期限与收益时间段的对应关系,以便在对收益进行折现时能够合理估算出收益的折现期限。同时,注册资产评估师还应当关注被评估企业所在行业的其他各项参数,比较预测所用的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等指标是否与行业一致,不一致时要注意分析原因并判断企业运用的合理性。

  (四)特许经营权评估评估方法前后的一致性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特许经营权评估的评估方法一般应当保持前后各期一致,这是因为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是为了向报表使用者提共客观公允的会计信息,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为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连续性,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果随意变更评估方法,就可能引起财务报告使用者对特许经营权价值的误解和误判,进而影响企业的决策。当然如果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或者评估方法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价值信息时,可以变更并采用新的评估方法。评估方法的变更应当使得评估结果能够更好的反映所评估的对象的公允价值或特定价值,以便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资产评估报告篇6

  赵秦川以重组进入关键阶段,媒体进入会影响重组为由,拒绝了采访。而据《财经》获知,随着重组的深入,长岭集团的资产状况如何,将以什么样的价格被并购,已成为关键性问题。

  “留给长岭的时间已经不多了”

  长岭集团以家用电器和纺织机电及军工为主业,曾是中国500家大型企业集团之一。“大树底下好乘凉”的广告词曾和其冰箱等产品一起,传遍全国。

  近几年来,由于体制等原因,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长岭集团渐渐退出家电业主流市场。其旗下的控股上市公司――长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0561)(以下简称长岭股份),因业绩亏损,早已沦入ST的行列。

  到了2003年底,长岭集团注册地――西安高新一路长岭大厦,甚至因为与浙江慈溪市电器成套厂的债务纠纷,被浙江慈溪法院低价拍卖。

  有关长岭重组的消息,从去年开始便传闻不断。格林柯尔、格兰仕等都曾是传闻中的主角之一。去年年底,长岭冰箱部分将被TCL收购的消息,更是言之凿凿。不过很快,便又有消息称,与TCL的重组因职工安置问题谈不拢而告吹。

  在其他重组方相继消失之后,南京斯威特集团成为现实中可操作性最强的一方。

  2004年2月14日,ST长岭发出公告,称陕西省政府拟将陕西省财政厅持有的公司国家股11902.6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98%)划转给长岭集团,并原则同意长岭集团与南京斯威特集团进行资产重组。

  不料,公告发出不过三天,南京斯威特集团总裁严晓群就对媒体公开表示,公告属于ST长岭单方行为,斯威特仅仅通过西安分公司与长岭集团有过初步接触,还远谈不上要参与实际重组。

  2月18日,ST长岭不得不就重组事宜再次澄清公告,称经陕西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题会议研究,已原则同意长岭集团进行重组。长岭集团之重组事项目前仅处于接触探讨阶段,尚未签署任何书面文件。

  不到两周后,3月31日,ST长岭公布2003年年报,继2002年亏损2.9亿元后,再报巨亏4.4亿元。同时,自公布年度报告之日起,深交所已将ST长岭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这意味着,如果ST长岭在2004年上半年依旧不能实现盈利,将会被退市。在此背景下,长岭集团的重组,已显得极为迫切。

  或正因为此,赵秦川对《财经》坦言:留给长岭的时间已经不多了。

  提前进行的资产评估

  实际上,有关长岭集团与斯威特重组的准确消息,出自2004年2月4日,陕西省政府秘书长、省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的陕西省国企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办公会议。在这次办公会议上,研究了长岭集团、路桥集团以及陕西天王集团重组等问题。

  会上原则同意长岭集团与南京斯威特集团进行资产重组。并要求由双方共同聘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同时,对于长岭集团的债务,提出与华融资产公司、供货商等债权人进行协商,争取折让支持,以利于债务重组。

  更为重要的是,为体现省政府对重组的支持,会议还决定,在评估和债务重组后,形成的负净资产,以重组后新企业纳税地方留成返还政策等予以弥补,弥补年限达到弥补数额为止。这也就意味着,政府财政会在相当程度上,为长岭集团的重组“埋单”。

  在这种情况下,评估长岭集团的资产状况,便显得尤为重要。

  两个多月后的4月30日,受委托评估企业――中宇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同盛分公司(以下简称同盛)便拿出了一份“中(同)评报字〔2004〕第83号”的《陕西长岭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报告称其评估范围为长岭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的长岭机器厂、长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岭黄河集团工贸有限公司、陕西长岭空调器公司、陕西长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长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控股公司西安长岭冰箱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宝鸡长岭冰箱有限公司、陕西长岭纺织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的全部资产。而评估结论为,长岭集团截至2003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约为-64557.95万元。

  撇开评估结论不谈,仅据评估报告本身透露,其评估项目是自2004年1月1日接受资产评估委托,至2004年4月30日结束。但实际上,如前所述,是在2004年2月4日召开的陕西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上才作出评估的决定。

  也就是说,在省政府原则同意长岭集团与南京斯威特集团进行重组,并要求进行评估之前,评估就已经开始了。

  此外,按省政府要求,委托评估人应该为重组企业双方,但评估报告显示,实际委托人除长岭集团,另一方却并非南京斯威特集团,而是一家叫西安通邮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企业。

  据同盛负责人田阡向《财经》证实,委托协议确实在2003年12月就已经做出。而据他个人了解,通邮实际上是斯威特在西安的公司。此外,亦有说法称斯威特是通邮分出去做的。成为佐证的是,通邮三位投资人之一的严晓群,正是目前斯威特集团的总裁。

  田阡说,同盛为此后来专门给通邮和长岭集团写了书面的东西,要求说明委托人是通邮而非斯威特的“中间的过程”,至今没有得到回复。

  评估报告问题频出

  如果说委托人和时间上的差异仅仅是形式和细节,更严重的问题则出在评估结论上。

  2004年4月21日,陕西省召开了第五次省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长岭集团的资产评估问题。此时,尽管同盛的报告还未最后形成上报,会议仍责成陕西省财政厅另行聘请一家权威中介机构对同盛的评估报告进行复核。

  会后,财政厅便委托了西安正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评估报告进行复核。

  经过复核,正衡发现评估报告存在一系列的问题。5月25日,正衡出具了对陕西长岭集团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复核意见,对评估报告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异议。

  首先,复核意见称,评估报告违反了国有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将长岭集团的资产和与所属子(孙)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简单地进行了“合并汇总”,未按照规定即根据所属子(孙)公司的评估结果与持股比例确定长岭集团的评估结果,致使长岭集团净资产评估结果虚减,从而低估了国有资产。

  具体来说,资产评估的法规依据之一是《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第四十九条:“对于控股的长期投资,应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而第五十条规定:“控股和非控股的长期投资,都要单独计算评估值,并记到长期投资项目下,不要将投资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与投资方合并处理。”

  进一步具体到长岭集团的情况则是,集团拥有长岭机器厂100%的股份,拥有长岭股份29.98%的股份,拥有陕西长岭黄河集团工贸有限公司55%的股份,长岭股份又拥有西安长岭冰箱股份有限公司53.3%的股份,拥有陕西长岭纺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85%的股份、拥有陕西宝鸡长岭冰箱有限公司96.5%的股份。因此,同盛应当按照以上规定对长岭集团的子公司首先分别进行整体评估,分别出具评估报告,然后按照长岭集团在各个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别计算长期投资价值;当子公司评估后净资产为负值时,长期投资权益评估值为零。而不能将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与长岭集团合并处理,只出具一个“合并汇总”的评估报告。这种合并,会造成子公司产生的亏损全额由母公司承担,并且无法分清其他股东权益的价值。

  其次,审核意见认为同盛在评估过程中,对大量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往外挂账直接评估为零的依据不充分。依据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在评估中,长岭集团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约4.5亿元,在没有确凿证据表明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就被全部评估为零。

  审核发现的第三个问题,在同盛的评估资质上。由于长岭集团控股的长岭股份属上市公司,按省政府要求,评估公司应具证券业从业资质,虽然同盛所属的中宇资产评估公司拥有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资质,但作为分公司的同盛,却并不能被视做拥有该资质,且其本身也不能成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在审核过程中,正衡同样对评估报告中的委托方是西安通邮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而不是省政府会议纪要中确定的重组方南京斯威特集团提出了质疑。

  除正衡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另有业内人士指出,评估报告中还遗漏了对长岭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评估。

  为什么差了62442.23万元?

  对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同盛负责人田阡对记者说,“合并汇总”评估报告的做法主要是按委托方的要求进行的,并承认这不符合国有资产评估的有关政策规定。

  在省财政厅、同盛及正衡三方沟通后,同盛承诺对评估做补充完善,重新上报。

  5月27日,同盛按照复核意见对评估报告进行修改后,出具了长岭集团及其所属长岭机器厂等共八家单位的评估报告。修改后长岭集团净资产评估值为-8357.19万元,与第一次评估结果-64557.95万元相比,负净资产减少了56200.76万元。

  之所以出现5亿多元差额,正衡的审核意见称,一是按照规定,当长岭集团所属子(孙)公司评估后净资产为负值时,按零值进行汇总,而不再简单地进行“合并汇总”;二是评估结果中包含了长岭机器厂及陕西长岭宝鸡冰箱有限公司的非经营性资产约0.7亿元。

  对于同盛修改后的评估报告,正衡再次进行了复核,就评估报告中发现的问题与同盛进行了沟通。由于同盛在评估报告中对于大量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款项仍然直接评估为零,相关依据、资料也不充分,再加上评估报告中还存在其他一些问题,按审核要求,同盛对评估报告再次进行了修改。

  6月1日,同盛将再次修改后的评估报告上报到陕西省财政厅。修改后长岭集团净资产评估值为-2115.72万元。与第二次的-8357.19万元又相差6241.47万元。

  省财政厅上报省政府的报告称,“形成差额的原因是在上一次的评估报告中,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中评估人员认为是呆坏账的直接进行了核销,由于没有确凿证据,这次将这些呆坏账调入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中,提请长岭集团报有关部门批准后进行核销。”

  这样一来,从4月底到6月初,评估方法的改变,使得长岭的净资产由-64557.95万元减少到了-2115.72万元,前后相差了62442.23万元。

  对于如此巨大的变化,同盛负责人田阡的说法是,主要是两个方面的原因,跟“合并汇总”的评估方法没有必然关系。“一部分是福利性资产要不要算进来,刚开始仅仅是摸底,政府也没有明确,这部分没有算。大概有1亿多元。”另一部分则是一些内部的往来,还有一些应收账款,刚开始也没有算。田阡称这部分的数额在4亿多元。

  但田阡同时认为,“合并汇总”的评估方法“合法不合理”。

  与田阡的说法类似,陕西省国资委企业处处长赵秦川也称评估没有问题,-64557.95万元与-2115.72万元的不同,只是评估方法不同,“都没有错,只是角度不一样。”赵秦川如是说。

  而长岭集团董事长李强在回答记者的询问时,则将评估出现-64557.95万元减少到-2115.72万元的变化,直斥为“捕风捉影的消息”。

  长岭未知的下一步

  据正衡评估总经理高旭向记者透露,就同盛的评估和正衡的复核情况,陕西省财政厅副厅长姜峰曾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相关人士请教,得到的答复是,同盛的评估确实存在问题。

  由于陕西省政府已明确表态,将对企业负资产有所补偿,因此长岭集团资产评估的结果,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政府将为重组支付多少成本。实际上,陕西省政府财政厅企业处处长冯志刚在接受《财经》采访时承认,在未来的重组中,会以评估结果为基础。

  至于到底会以哪一个结果为依据,记者多方打听,各方面都坚决不肯透露。而冯志刚告诉记者,重新做评估的可能性,已不是很大。

  出台政策,支持国有企业重组,是陕西省政府的初衷。但长岭集团的资产状况到底如何?围绕着长岭集团资产评估发生的事情,一时让人难辨真相。

  资产评估报告篇7

  关键词 风险管理理论;资产评估机构;风险管理

  一、引言

  资产评估行业作为为特定时点资产提供公允价值的中介服务机构,为我国的产权交易、企业并购、抵押贷款等资产业务提供了价值参考,为我国的体制改革作出了重大贡献。随着新会计准则的颁布,以财务会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业务也应运而生。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资产评估业务的范围将会不断扩大,对资产评估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将被提上日程。对资产评估风险的控制,需要法律环境的健全和完善,更需要资产评估机构自身对于资产评估执业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尽量减少资产评估风险带来的损失。

  二、风险管理理论

  所谓风险是指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这种未来的结果包括收益,当然也包括损失。正是由于未来的收益或损失的发生很难确定,所以就产生了对风险进行管理的理论即风险管理理论。风险管理是研究风险发生的规律和风险控制技术的管理学科,人们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和风险评价。并在此基础上优化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致损失的后果。期望达到以最少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目标。

  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包括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的评价。风险管理的过程其实就是为了降低未来结果发生的不确定性。

  三、资产评估机构风险管理系统的构建

  根据风险管理理论,构建资产评估风险管理系统主要包括五大功能模块:资产评估风险识别模块、资产评估风险估测模块、资产评估风险评价模块、资产评估风险控制模块和资产评估风险管理评价模块。

  (一)资产评估风险识别模块

  风险识别是确定哪些因素会给资产评估结果带来风险。资产评估风险类型大致分为业务承接风险、评估操作风险、撰写评估报告风险。

  1.资产评估机构承接资产评估业务的风险主要来自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在承接资产评估业务时,有的评估机构不惜以降低服务费标准、满足客户的不合理要求等来争取业务,对于客户的基本情况、相关的权证、涉及到的法律条款以及自身是否胜任该项评估业务等都没有作充分的考查。这些因素都为资产评估业务风险埋下了隐患。

  2.评估操作风险主要是资产评估人员在具体的评估过程中与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相关的风险。职业道德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执业不规范,不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不遵循合理的评估程序,在评估过程中人为操纵评估结果;专业技术风险主要表现在资产评估人员缺乏专业胜任能力。例如在评估过程中无法正确分辨委托方提交材料真伪,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和参数的能力等。评估操作风险将直接带来评估业务的风险。

  3.撰写评估报告风险是指由于报告撰写不规范导致的使用者误用评估结果的风险。资产评估结果的使用者是通过资产评估报告来了解和使用评估结果的,因此,资产评估报告的撰写质量是评估结果使用者正确使用的前提条件。有些评估机构在撰写评估报告时缺乏必要的评估结果的假设、依据及相关事项的说明,评估报告不规范所带来的风险是资产评估机构最容易被查证的风险。

  (二)资产评估风险估测和评价模块

  资产评估风险估测和评价模块主要是在资产评估风险识别的基础上,对风险进行量化,预测和评估风险大小,为风险控制提供依据。

  资产评估业务涉及到的资产类型众多,市场条件复杂,以上特点决定了资产评估业务的复杂性,资产评估风险影响因素众多,因此,资产评估风险的度量需要明确资产评估风险的特点,选择合适的技术和方法。

  对于资产评估风险的度量主要体现在承接评估业务和资产评估业务操作过程中。资产评估机构的胜任能力涉及到众多因素:资质、规模、人员素质等,这些因素很难简单的量化处理。资产评估的价值是在特定时点、特定市场条件下的价值。特定的市场条件决定了评估人员在模拟市场的过程中,不仅仅要依赖客观的历史数据,还必须对未来的市场条件、资产状况等作出预测。在预测的过程中,价值类型的选择、评估方法的选择以及参数的确定方法都需要依据评估人员的专业技能、经验和职业道德水平,而对于这些影响因素要准确量化,难度非常高。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资产评估风险预测和评价是一个多因素综合分析的过程,其影响因素多且难以简单地进行定量处理。例如,对于评估机构胜任能力的各影响因素的描述,一般采用描述性的语言进行判断。鉴于资产评估风险的以上特点,很难去假定其所服从的概率分布。模糊综合评价是一种处理没有明显数量界限问题的有力工具,可以采用模糊综合评价法对风险进行量化处理。

  (三)资产评估风险控制模块

  资产评估业务是一项系统工程,对资产评估风险的控制应该贯穿于整个资产评估项目阶段。

  1.在评估业务承接阶段,正式签约之前,评估机构要对客户及要评估的资产进行充分的了解和审查:关注资产业务性质;自身胜任能力的判断;了解委托方的基本情况,如委托方的信誉;重点审查有关资产的权证情况;明确双方责任等。力求在评估业务承接阶段为后续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2.在评估操作阶段,要注意对评估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的风险控制。首先,要确保信息的搜集和来源按照科学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对信息的信度和效度进行度量和控制;其次。要慎重选择评估假设,科学把握资产交易的市场条件和资产的使用状况;再次,选择合适的方法,充分考虑资产的状况、数据占有情况和各种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

  3.在报告撰写阶段,评估人员应当按照资产评估报告的标准格式将评估基准目、评估假设、价值类型、评估内容、评估依据、评估方法和评估结果等重要内容都写入评估报告,评估人员一定要确保将评估假设、评估依据以及必要的说明阐述清楚,规避风险。

  (四)资产评估风险管理评价模块

  由于资产评估业务面临的市场条件、评估目的、资产状况都有不同。因此面临的风险也是不同的。为了对风险进行及时的控制和管理,必须对风险的识别、估测、评价及管理方法进行定期检查、修正,以保证风险管理方法适应新的资产业务状况。

  资产评估报告篇8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占有国有资产的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以下简称金融企业)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规范,对评估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并承担责任。

  资产评估委托方和提供资料的相关当事方,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金融企业不得委托同一中介机构对同一经济行为进行资产评估、审计、会计业务服务。金融企业有关负责人与中介机构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执业的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章评估事项

  第六条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三)合并、分立、清算的;

  (四)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

  (五)产权转让的;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的;

  (七)债权转股权的;

  (八)债务重组的;

  (九)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

  (十)处置不良资产的;

  (十一)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者接受抵债的;

  (十二)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的;

  (十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

  (十四)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的资产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其所属企业或者企业的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的;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的独资企业之间,或者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以及资产或者产权置换、转让和无偿划转的;

  (三)发生多次同类型的经济行为时,同一资产在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内,并且资产、市场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上市公司可流通的股权转让。

  第八条需要资产评估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委托:

  (一)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金融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或者金融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的,资产评估由金融企业委托;

  (二)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金融企业出资人权利的,资产评估由金融企业出资人或者其上级单位委托。

  第九条金融企业有关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内有效。

  第六条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三)合并、分立、清算的;(四)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五)产权转让的;(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的;(七)债权转股权的;(八)债务重组的;(九)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十)处置不良资产的;(十一)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者接受抵债的;(十二)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的;(十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十四)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第七条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的资产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其所属企业或者企业的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的;(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的独资企业之间,或者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以及资产或者产权置换、转让和无偿划转的;(三)发生多次同类型的经济行为时,同一资产在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内,并且资产、市场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四)上市公司可流通的股权转让。第八条需要资产评估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委托:(一)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金融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或者金融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的,资产评估由金融企业委托;(二)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金融企业出资人权利的,资产评估由金融企业出资人或者其上级单位委托。第九条金融企业有关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内有效。

  第三章核准和备案

  第十条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十一条金融企业下列经济行为涉及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

  (一)经批准进行改组改制、拟在境内或者境外上市、以非货币性资产与外商合资经营或者合作经营的经济行为;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

  中央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报财政部核准。地方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报本级财政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需要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金融企业应当在资产评估前向财政部门报告下列情况:

  (一)相关经济行为的批准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情况;

  (五)资产评估的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三条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金融企业应当逐级上报审核,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财政部门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

  第十四条金融企业申请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时,应当向财政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包括: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和资产评估结果,见附件1,一式一份);

  (三)与资产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及实施方案;

  (四)资产评估报告及电子文档;

  (五)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审计报告。

  拟在境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上市的,还应当报送符合相关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见附件2)。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下列要求的,财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评审:

  (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已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基准日的选择适当;

  (三)资产评估依据适当;

  (四)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一致;

  (五)资产评估程序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六)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已明示;

  (七)委托方和提供资料的相关当事方已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及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书面决定。作出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七条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经济行为以外的其他经济行为,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

  第十八条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报财政部备案。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子公司、省级分公司或分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账面资产总额大于或者等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子公司、省级分公司或分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账面资产总额小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评估项目,以及下属公司、银行地(市、县)级支行的资产评估项目,报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备案。

  地方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第十九条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金融企业应当逐级上报审核,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向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

  第二十条金融企业申请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包括: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和资产评估结果,见附件3,一式三份);

  (二)与资产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三)资产评估报告及电子文档;

  (四)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办理备案手续。

  对材料齐全、符合下列要求的,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应当办理备案手续,并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退资产占有企业和报送企业留存:

  (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已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一致;

  (三)资产评估程序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四)委托方和提供资料的相关当事方已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及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必要时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涉及多个产权投资主体的,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股最大股东的财务隶属关系申请核准或者备案。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以委托其中一方按照其财务隶属关系申请核准或者备案。

  申请核准或者备案的金融企业应当及时将核准或者备案情况告知产权投资主体。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准予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金融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材料。

  第二十四条金融企业发生与资产评估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与资产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时,应当就差异原因向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金融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档案管理,加强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十六条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对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延伸检查。

  第二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将对本地区金融企业上一年度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报财政部。

  第二十八条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金融企业在资产评估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三十条金融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的;

  (二)应当申请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者备案而未申请的;

  (三)委托没有资产评估执业资格的机构或者人员从事资产评估的,或者委托同一中介机构对同一经济行为进行资产评估、审计、会计业务服务的。

  第三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或者人员在金融企业资产评估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中、、,或者泄漏金融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资产评估报告篇9

  甲方:XXXXXXXXXX有限公司

  中国XX市XX大厦

  乙方:XXXXXXXXXX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XX省XX市XX学院

  兹由甲方委托乙方对[企业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评估的目的、对象、范围和基准日

  1、[转让股权]

  2、[XX有限公司

  3、[XX公司旗下所有财产]

  4、根据甲方的工作安排,经双方协商,此次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17年6月26日

  二、甲方及被评估单位的责任

  1、保证此评估目的所涉及的经济行为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按规定委托其他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并提供有关资料。

  3、应按照资产评估规范要求,提供完整、准确的基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评估明细表、各项权证、会计基础资料等,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4、应当为注册资产评估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根据评估业务需要,负责注册资产评估师与相关当事方之间的协调。

  5、甲方或被评估单位应对实物资产存在瑕疵事项做出特别声明。

  6、依据事先约定的评估目的使用评估报告,同一报告不可使用于不同的目的。

  7、按本约定书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用。

  三、乙方的责任

  1、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并对资产评估报告的合理性、合法性负责。

  2、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资产评估工作,提交真实、客观、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资产评估报告。

  3、依据资产评估准则和相关评估规范选用适当的评估方法。

  4、充分考虑影响评估价值的主要因素。

  5、依据评估范围、对象的要求和双方约定,组织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专业、胜任的项目执业团队,在甲方提供完备评估基础资料的前提下,按约定时日进场工作。因未按双方约定开展业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予支付服务费用,并要求乙方进行赔偿;省国资委有权取消乙方备选库资格。

  6、乙方对执行业务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甲方或被评估单位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信息(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予以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应向任何其他方披露。乙方应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及时返还甲方所提供的全部原件资料、文件,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私自留存或复印。乙方负有的保密责任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因泄露商业秘密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予支付服务费用,并要求乙方进行赔偿;省国资委有权取消乙方备选库资格。

  7、乙方不得将委托业务转包、分包给其他中介机构,如有违反,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予支付服务费用,并要求乙方进行赔偿;省国资委有权取消乙方备选库资格。

  8、因乙方责任致使评估报告使用过程中对甲方或其他相关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四、评估费用的确定及支付

  1、本次评估的服务费用按照评估价值的0.5%收费

  2、与本次评估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差旅费、食宿费、通讯费、邮费、复印和打印费等)已包含在上条所述的服务费用中,不再额外支付。

  3、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从事本约定书所涉及的评估服务实际工作量较本约定书签订时预计的工作量有明显增加或者减少时,甲乙双方可通过协商,相应调整服务费用。

  4、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本约定书所涉及的评估服务范围较本约定书签订时有增加或者减少的,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相应调整服务费用。

  5、如果发生本约定书“终止条款”中的事项致使约定书终止的,双方可通过协商,由甲方向乙方就其于约定书终止之日前对约定的服务项目所作出的合理工作支付合理的费用。

  (下条适用于由省国资委统一选聘中介机构的项目,企业自行选聘中介机构的项目可删除该条款,并相应修改下面其他条款编号。)

  6、若发生本约定书上述三条的情形导致费用变化的,在双方协商一致后,将协商结果报省国资委,经省国资委同意后方可调整费用。

  7、甲方在签定合同后,先向乙方支付全部费用的

  30%,待乙方出具的评估报告经省国资委审核通过后,再向乙方支付其余费用。

  五、评估报告的出具、使用及审核

  1、乙方按照评估准则以及省国资委规定的格式和类型出具评估报告,报告应满足以下要求:依据合法、内容全面、范围完整、数据客观、结论公允和问题披露充分等。

  2、乙方应于2017年6月27日评估报告,一式2份。逾期出具的,甲方有权扣减或追回服务费用。

  3、乙方出具的评估报告仅供甲方使用以及报送给有关的监管部门。甲方不得修改或删减乙方出具的评估报告,如果甲方认为有必要修改或删减,甲方须告知乙方,乙方将考虑有关的修改或删减对评估报告的影响,必要时将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4、甲方有责任确保评估报告用于适当的用途。如果甲方或其他第三方不当地使用评估报告,乙方对此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5、省国资委根据工作需要对报告进行审核,发现问题或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乙方出具补充报告进行解释。补充报告对存在问题仍不能解释清楚的,乙方应积极配合省国资委专家组或其委托的其他中介机构对报告及工作底稿的复查工作。

  6、报告经省国资委审核出现问题的,省国资委应按山东省国资委《中介机构聘用办法》第三十九条追究乙方责任。

  (1)评估报告存在重大错漏、虚假记载、严重失实等问题的,委托人有权扣减或追回服务费用,同时取消备选库资格。

  (2)①评估报告技术性差错金额每超过资产总额1%的,扣减服务费用的20%,扣完为止;②两次技术性差错金额占资产总额3-5%的,暂停备选库资格;③技术性差错金额超过资产总额5%的,取消备选库资格。

  (3)对同一问题出具两次以上补充报告不能解释清楚,或因中介机构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补充报告的,暂停备选库资格。

  六、乙方的服务队伍

  1、乙方此项目的服务队伍如下:

  项目负责人:[李泽鹏

  注册资产评估师:[张浩宇]

  复核人:[李泽鹏]

  2、乙方将视需要和是否适当,从本所及其他分所中选派专业人员组成专业队伍支持本次评估工作。

  3、乙方根据工作需要可调换参与本次评估工作的专业人员,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调换项目负责人和减少人员。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发生上述行为且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予支付服务费用。

  七、本约定书的有效期间

  本约定书自甲方与乙方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毕本约定书约定的义务后终止,但本约定书第四、五、八、九、十条款并不因本约定书终止而失效。

  八、约定事项的变更

  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评估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评估报告,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终止条款

  1、甲方根据工作需要不再继续委托乙方进行本次评估业务,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终止本业务约定书的权利。

  2、如果出现乙方认为已不适宜继续为甲方提供本约定书约定的服务的情况(包括根据乙方的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专业职责、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其他任何法定的要求,乙方认为已不适宜继续为甲方提供本约定书约定的服务的情况),乙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终止本业务约定书的权利。

  3、如果双方对终止本协议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报省国资委进行协调解决。

  十、适用法律、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1、本业务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甲方和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因本业务约定书所引起的或与本业务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包括关于本业务约定书之条款的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无效之后果等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后不能解决,双方可选择以下几种解决方式:

  (1)报省国资委协调解决。

  (2)提交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甲方/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评估工作底稿的所有权

  评估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乙方,除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审查执业情况,或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阅以外,在其他人士提出查阅评估工作底稿要求时,乙方在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有权决定是否让其查阅;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查阅、复印。所有查阅、复印工作都需在乙方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十二、双方对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

  1、双方认同并遵守山东省国资委《中介机构聘用办法》

  2、本约定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如有上述条款外的其他约定事项,可进行补充。)

  甲方:[XX有限公司]:

  乙方:[XXXXXXXXXX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2017年6

  月

  26日

  2017年6

  资产评估报告篇10

  一、关于技术秘密信息许可费价值评估可能涉及的相关资料及其关联性分析

  从笔者目前所能够掌握的资料来看,进行技术秘密信息许可费评估具体需要哪些资料,并没有统一的要求,一般都需要根据案件的情况确定,在多数的情况下还要委托单位(公安机关)、受害单位(权利人)与评估机构进行多次沟通。什么时间开始沟通,什么时间沟通什么问题还有可能成为被关注或者被质疑的对象。侦查机关在正式委托评估机构之前,需要确认该评估机构是否可以承担该工作并愿意接受委托。而评估机构在确认能够完成该项委托评估事宜之前,需要了解案件所涉及的具体问题,包括可以提供哪些资料与数据信息等。简单地讲,评估机构在没有回复确认可以完成该项委托前,侦查机关不会出具正式的委托书。如果出具了正式的委托评估函件而评估机构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所托事宜的,就必须更换评估机构再次出具委托函件;按现行的流程,这会给公安机关带来很多的问题。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就常常会出现委托书出具的时间在评估机构接触案件材料与受害单位之后,这也是辩护人在开庭质证时对此提出质疑的原因。评估机构在正式接受委托手续之前,与侦查机关、受害单位接触的目的虽然是为了确认是否可以完成受托事项所做的必要工作,但程序依然有规范的必要,比如建议公安机关在正式出具委托函件前,将这一阶段的工作纳入办案程序中,并把接触的时间、事实、目的以及所提供的材料信息等予以明确。

  基于上述分析,提高效率为顺利进行评估工作做好充分准备显得非常必要,笔者从实务的角度提出点滴建议供参考。下文以化工行业技术秘密信息许可费价值评估可能涉及的相关资料信息为例作简要的说明。

  一般而言,为《评估鉴定报告》准备的参考资料主要有:(1)关于经营资质和商业秘密成立的资料,主要是营业证照、公司章程,以及司法鉴定意见书、保密措施等。这类资料多是程序性材料,与评估结果没有直接关系,可以提前做好准备;(2)关于案情的相关资料信息,主要是基本情况介绍、使用涉案技术秘密侵权的相关证据、侵权人项目的规模信息、与技术秘密有关的鉴定报告等;(3)受害单位的财务资料,主要是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设备表、设备订购合同等。这类资料与评估结果关系最密切。评估人员需要根据财务制度到受害单位核实与评估有关的原始单据、合同,并从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中提取相关财务数据,作为评估的重要参考。这部分财务数据与材料,法律专家需要与受害单位的财务专家做充分深入的沟通;(4)第四类是评估人员根据专业经验进行调研而获得的有关涉案产品市场前景和产业政策等方面的资料。这些资料需要提前为评估机构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包括可以获得这些资料信息的渠道、途径、方法等。

  很显然,从实务操作的角度看,上述介绍能够贡献的地方是极其有限的,对该部分业务有所了解的读者不难发现,这是基于“收益法”评估方法而做的举例说明。所谓的“收益法”,即依一定的产品销售规模产生的收益入手,计算未来可能取得的收益,再通过一定的分成率,得出该评估对象在一定的经营规模下于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针对商业秘密市场价值的评估,除收益法外,还包括市场法和成本法。由于商业秘密形成的直接成本往往与其价值没有直接的对应关系,即投入产出的弱对应性,因此一般不采用成本法,或者在采用时会非常慎重。如果国内有类似商业秘密充分交易的案例时可以考虑采用市场法评估,如果没有充分的案例可以参考的,则放弃市场法。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不采用成本法的原因是投入产出的弱对应性,而不是对涉案技术秘密投入成本在案件中贡献的漠视,更不是根本的否定。在本专栏的其他文章将会阐述这一问题。

  二、技术秘密信息许可价值评估意见结论成立的条件、有效期及其效力

  价值评估结论受机构评估人员的职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并且仅为委托方进行以本次评估目的所发生的经济行为提供服务,对于将其运用到其他经济行为时,评估结论一般会失效,不具同等效果。一般来讲,评估工作不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到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值的影响,也不考虑资产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值的影响。当评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经营原则等其他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所以,我们无论是在技术秘密的刑事案件中还是在民事案件中,都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看待所评估的价值,而不能脱离案件以及所涉及技术的具体情况,特别不应当通过运用经济行为来模拟其准确性,从而泛泛地评论价值是过高还是过低,并进而质疑,甚至得出完全否定价值评估意见的结论。

  技术秘密信息许可价值评估报告中,一般都会对有效使用期限做出表述,即:从XX年X月X日到XX年X月X日止,评估目的在本评估报告的有效使用期限内实现时,评估结果可以作为参照依据。超过该有效使用期限,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可是,案件还没有审理完毕,评估报告的1年有效期已经届满,怎么办?技术秘密刑事保护司法实践中辩护人曾提出过有效期届满不应采用的辩护观点。笔者认为这个问题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资产评估准则DD评估报告》(中评协[2007]第189号)第11条规定,“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通常,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评估报告。”可见,评估准则规定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为了避免评估基准日确定的评估价值和经济行为实现日的实际价值差异过大而无法使用评估报告。通常,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针对评估后一段时间才使用评估资产的情况,此时会产生“评估基准日”和“经济行为实现日”两个时间点,如果经济行为实现日在评估基准日之后并超过1年,则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可能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宜再使用评估报告。所以评估报告所确定评估基准日与评估目的很关键。比如,嫌疑人窃取了受害单位全套技术,所要评估的是在窃取完成日假定为受害单位将全套技术许可给使用方的许可价值,以确定受害单位因丧失该次许可机会而导致的损失。可见,窃取完成日,既是评估基准日,也是假定进行技术许可的经济行为实现日,两个时间点是重合的,因此,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就是许可这一经济行为实现时的许可价值。当评估是对历史时点的价值评估时,就不存在经济行为实现日超过评估基准日后1年而评估报告不能使用的说法了。

  三、价值评估报告复核人的法律地位以及《评估说明》的保密问题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4条明确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要求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可是,第32条又规定了一个复核人,即委托的鉴定事项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专人对该项鉴定的实施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采用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情况进行复核,发现有违反通则规定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复核人的法律地位是不清楚的。司法实践中,曾发生过辩护人提出复核人是否应当回避的问题。《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0条规定: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实行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可是没规定复核人是否要适用回避的条款。《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第9条规定,“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法律和相关评估准则中没有“复核人”的概念,更未将其规定为“鉴定人”,也未规定其适用回避的相关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复核人的角色又很重要。为了有效地避免争议,笔者建议,评估机构在确定评估师时将复核人也一并告知并要求委托人或者当事人回复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在技术秘密刑事保护的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个很敏感的问题,即价值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内部保存一份叫做《评估说明》的文件,当辩护人提出要求评估机构提供时,是否应当被支持。这个问题之所以敏感是因为会涉及到受害单位的定价指数与定价原则,非常珍贵并且极易容易泄密,所以受害单位极力反对,评估机构也非常重视。笔者倾向于评估机构有权拒绝提供《评估说明》。

  基本理由如下:(1)评估说明是财产评估主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审查资产评估报告书和检查评估机构工作之用,不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的组成部分,也非附件;(2)评估说明属于评估专家的专业和经验范畴,评估专家已经当庭详细解释了其中涉及的重要问题;根据评估专家的当庭解释,评估说明主要是如何确定评估中重要参数和方法的技术性说明,属于专家专业和经验范畴,比如技术分成率、评估方法、许可方式等。评估专家可以在当庭详细解释了为什么采用这些参数和方法,而且在评估报告中明确列出了选择确定的最终结果。(3)评估材料中,对评估价值有实质影响的是受害单位的财务资料是保密的,且经过审计机构审计,质疑其真实性理由不充分。

  注:本文节选自LexisNexis律商网【桃李知教】专栏,其专注观察和解析知识产权领域最前沿、最新型的法律问题,旨在识微见远,或指点迷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