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鄂土资发[2022]39号

第一篇: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鄂土资发[2022]39号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鄂土资规[2022]39号

       各市(州)、县(市、区)、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厅属各单位:

       为了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规范临时用地使用行为,保护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临时用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省临时用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晰临时用地范围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在短期内使用的,与生产生活或建设工程有关的不宜办理征地和农用地转用手续的临时性土地。临时用地范围应严格界定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放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过程中取土场、弃渣(土)场、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二是工程地质勘察过程中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所需使用的土地;三是抢险、救灾等需要紧急使用的土地;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

       下列土地一般不得作为临时用地:城市规划道路路幅用地,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城市广场等公用设施和绿化用地,居民住宅区内的公共用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土地,公路及通信管线控制范围内的土地,永久性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电力设施、测量标志、气象探测环境等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特用林地和重点防护林地,其他不宜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明确临时用地使用条件

       使用临时用地应遵循依法报批、合理使用的原则。要坚持节约用地,可利用荒山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土地的,不占用好地。要严格用途管制,经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用地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临时用地的批准用途,不得擅自将临时用地出卖、抵押或转让给他人,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不得影响城市建设规划、市容卫生,妨碍道路交通,损坏通讯、水利、电路等公共设施。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适时按规定补办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期较长确需延长期限的,须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延期用地手续。

       三、严格临时用地审批程序

       (一)用地申请。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对符合

       临时用地条件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用地单位依据有关政策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由用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用地单位申请临时用地时,向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临时用地申请书;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需提供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

       (3)临时使用林地的,提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临时使用公路两侧控制范围内土地的,应提交交通或公路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临时使用水利工程控制范围内土地的,应提交水利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等;

       (4)经评审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

       (5)勘测定界图(1:500或1:1000)。

       (二)审查报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临时用地申请要件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临时用地申请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用地单位应当在使用期满前2个月内,持申请书、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材料到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三)缴纳费用。临时用地申请在批准前,临时用地单位应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规定向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临时用地若未获批准,及时退还土地复垦费。临时用地经批准后,用地单位应当按照临时用地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

       (四)提供土地。用地批准后,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与土地权属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及时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划定临时用地范围,向用地单位提供临时用地。

       四、合理确定临时用地补偿

       用地单位应按照临时用地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对被用地单位或个人进行补偿,有关补偿内容应明确写入《临时用地协议书》。

       (一)临时用地使用有收益的农用地的,补偿费用应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临时用地面积×影响年限×折算系数”进行确定。影响年限界定为临时用地经批准使用之日起至土地恢复原貌之日,折算系数用来修正生产能力恢复期间给原土地使用权人带来的经济损失。

       (二)使用国有土地的,由临时用地者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三)临时用地占用建(构、附)着物的,其补偿可参照所在地征地拆迁的有关标准执行。

       (四)临时使用土地造成永久性破坏无法复垦的,按照只补不征的原则,参照永久性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五、严格临时用地监管

       (一)认真落实土地复垦义务。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用地单位为土地复垦责任单位,要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和有关协议,及时足额缴纳有关费用。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时,复垦义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复垦方向、复垦标准、技术路线实施土地复垦,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土地复垦工作业务指导,确保土地复垦任务落到实处,土地复垦竣工后,及时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的退还土地复垦费。用地单位无条件组织土地复垦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其他单位实施复垦,土地复垦费支付给复垦任务承担单位。

       (二)强化耕地保护。预制场、搅拌场等容易造成永久性破坏的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耕地。取土场应选址在荒山、荒坡等劣质地,合理设计控制取土深度,严禁在基本农田范围内取土。弃(土)渣场不得占用耕地,要充分考虑永久性征收与临时用地相结合,合理划定弃(土)渣场范围。施工便道要与乡村规划道路相衔接,避免新占用土地尤其是耕地。因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用地单位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开展“耕作层剥离”,及时将耕作层的熟土剥离并堆放在指定地点,用于土地复垦和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确实不能复垦为耕地的,按规定缴纳耕

       地开垦费,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

       (三)加强临时用地监督管理。严格临时用地审批程序,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使用临时用地的,要依法查处。加强对临时用地使用的监督检查,凡发现改变临时用地用途、性质和位置的及时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要依法查处。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时,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复垦义务人及时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没收缴纳的土地复垦费,并组织实施土地复垦工作。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临时用地审查、报批、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九年四月七日

       《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二篇: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厅属各单位:

       为了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规范临时用地使用行为,保护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临时用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省临时用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晰临时用地范围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在短期内使用的,与生产生活或建设工程有关的不宜办理征地和农用地转用手续的临时性土地。临时用地范围应严格界定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放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过程中取土场、弃渣(土)场、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二是工程地质勘察过程中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所需使用的土地;三是抢险、救灾等需要紧急使用的土地;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

       下列土地一般不得作为临时用地:城市规划道路路幅用地,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城市广场等公用设施和绿化用地,居民住宅区内的公共用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土地,公路及通信管线控制范围内的土地,永久性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电力设施、测量标志、气象探测环境等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特用林地和重点防护林地,其他不宜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明确临时用地使用条件

       使用临时用地应遵循依法报批、合理使用的原则。要坚持节约用地,可利用荒山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土地的,不占用好地。要严格用途管制,经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用地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临时用地的批准用途,不得擅自将临时用地出卖、抵押或转让给他人,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不得影响城市建设规划、市容卫生,妨碍道路交通,损坏通讯、水利、电路等公共设施。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适时按规定补办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期较长确需延长期限的,须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延期用地手续。

       三、严格临时用地审批程序

       (一)用地申请。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对符合临时用地条件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用地单位依据有关政策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由用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用地单位申请临时用地时,向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临时用地申请书;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需提供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

       (3)临时使用林地的,提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临时使用公路两侧控制范围内土地的,应提交交通或公路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临时使用水利工程控制范围内土地的,应提交水利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等;

       (4)经评审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

       (5)勘测定界图(1:500或1:1000)。

       (二)审查报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临时用地申请要件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临时用地申请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用地单位应当在使用期满前2个月内,持申请书、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材料到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三)缴纳费用。临时用地申请在批准前,临时用地单位应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规定向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临时用地若未获批准,及时退还土地复垦费。临时用地经批准后,用地单位应当按照临时用地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

       (四)提供土地。用地批准后,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与土地权属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及时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划定临时用地范围,向用地单位提供临时用地。

       四、合理确定临时用地补偿

       用地单位应按照临时用地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对被用地单位或个人进行补偿,有关补偿内容应明确写入《临时用地协议书》。

       (一)临时用地使用有收益的农用地的,补偿费用应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临时用地面积×影响年限×折算系数”进行确定。影响年限界定为临时用地经批准使用之日起至土地恢复原貌之日,折算系数用来修正生产能力恢复期间给原土地使用权人带来的经济损失。

       (二)使用国有土地的,由临时用地者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三)临时用地占用建(构、附)着物的,其补偿可参照所在地征地拆迁的有关标准执行。

       (四)临时使用土地造成永久性破坏无法复垦的,按照只补不征的原则,参照永久性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五、严格临时用地监管

       (一)认真落实土地复垦义务。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用地单位为土地复垦责任单位,要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和有关协议,及时足额缴纳有关费用。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时,复垦义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复垦方向、复垦标准、技术路线实施土地复垦,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土地复垦工作业务指导,确保土地复垦任务落到实处,土地复垦竣工后,及时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的退还土地复垦费。用地单位无条件组织土地复垦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其他单位实施复垦,土地复垦费支付给复垦任务承担单位。

       (二)强化耕地保护。预制场、搅拌场等容易造成永久性破坏的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耕地。取土场应选址在荒山、荒坡等劣质地,合理设计控制取土深度,严禁在基本农田范围内取土。弃(土)渣场不得占用耕地,要充分考虑永久性征收与临时用地相结合,合理划定弃(土)渣场范围。施工便道要与乡村规划道路相衔接,避免新占用土地尤其是耕地。因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用地单位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开展“耕作层剥离”,及时将耕作层的熟土剥离并堆放在指定地点,用于土地复垦和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确实不能复垦为耕地的,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

       (三)加强临时用地监督管理。严格临时用地审批程序,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使用临时用地的,要依法查处。加强对临时用地使用的监督检查,凡发现改变临时用地用途、性质和位置的及时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要依法查处。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时,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复垦义务人及时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没收缴纳的土地复垦费,并组织实施土地复垦工作。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临时用地审查、报批、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九年四月七日

第三篇: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鄂土资规[2022]3号

       各市(州)、县(市、区)、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厅属各单位:

       为了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规范临时用地使用行为,保护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临时用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省临时用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晰临时用地范围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在短期内使用的,与生产生活或建设工程有关的不宜办理征地和农用地转用手续的临时性土地。临时用地范围应严格界定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放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过程中取土场、弃渣(土)场、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二是工程地质勘察过程中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所需使用的土地;三是抢险、救灾等需要紧急使用的土地;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

       下列土地一般不得作为临时用地:城市规划道路路幅用地,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城市广场等公用设施和绿化用地,居民住宅区内的公共用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土地,公路及通信管线控制范围内的土地,永久性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电力设施、测量标志、气象探测环境等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特用林地和重点防护林地,其他不宜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明确临时用地使用条件

       使用临时用地应遵循依法报批、合理使用的原则。要坚持节约用地,可利用荒山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土地的,不占用好地。要严格用途管制,经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用地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临时用地的批准用途,不得擅自将临时用地出卖、抵押或转让给他人,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不得影响城市建设规划、市容卫生,妨碍道路交通,损坏通讯、水利、电路等公共设施。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适时按规定补办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期较长确需延长期限的,须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延期用地手续。

       三、严格临时用地审批程序

       (一)用地申请。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对符合临时用地条件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用地单位依据有关政策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由用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用地单位申请临时用地时,向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临时用地申请书;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需提供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

       (3)临时使用林地的,提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临时使用公路两侧控制范围内土地的,应提交交通或公路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临时使用水利工程控制范围内土地的,应提交水利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等;

       (4)经评审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

       (5)勘测定界图(1:500或1:1000)。

       (二)审查报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临时用地申请要件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临时用地申请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用地单位应当在使用期满前2个月内,持申请书、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材料到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三)缴纳费用。临时用地申请在批准前,临时用地单位应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规定向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临时用地若未获批准,及时退还土地复垦费。临时用地经批准后,用地单位应当按照临时用地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

       (四)提供土地。用地批准后,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与土地权属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及时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划定临时用地范围,向用地单位提供临时用地。

       四、合理确定临时用地补偿

       用地单位应按照临时用地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对被用地单位或个人进行补偿,有关补偿内容应明确写入《临时用地协议书》。

       (一)临时用地使用有收益的农用地的,补偿费用应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临时用地面积×影响年限×折算系数”进行确定。影响年限界定为临时用地经批准使用之日起至土地恢复原貌之日,折算系数用来修正生产能力恢复期间给原土地使用权人带来的经济损失。

       (二)使用国有土地的,由临时用地者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三)临时用地占用建(构、附)着物的,其补偿可参照所在地征地拆迁的有关标准执行。

       (四)临时使用土地造成永久性破坏无法复垦的,按照只补不征的原则,参照永久性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五、严格临时用地监管

       (一)认真落实土地复垦义务。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用地单位为土地复垦责任单位,要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和有关协议,及时足额缴纳有关费用。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时,复垦义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复垦方向、复垦标准、技术路线实施土地复垦,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土地复垦工作业务指导,确保土地复垦任务落到实处,土地复垦竣工后,及时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的退还土地复垦费。用地单位无条件组织土地复垦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其他单位实施复垦,土地复垦费支付给复垦任务承担单位。

       (二)强化耕地保护。预制场、搅拌场等容易造成永久性破坏的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耕地。取土场应选址在荒山、荒坡等劣质地,合理设计控制取土深度,严禁在基本农田范围内取土。弃(土)渣场不得占用耕地,要充分考虑永久性征收与临时用地相结合,合理划定弃(土)渣场范围。施工便道要与乡村规划道路相衔接,避免新占用土地尤其是耕地。因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用地单位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开展“耕作层剥离”,及时将耕作层的熟土剥离并堆放在指定地点,用于土地复垦和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确实不能复垦为耕地的,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

       (三)加强临时用地监督管理。严格临时用地审批程序,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使用临时用地的,要依法查处。加强对临时用地使用的监督检查,凡发现改变临时用地用途、性质和位置的及时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要依法查处。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时,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复垦义务人及时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没收缴纳的土地复垦费,并组织实施土地复垦工作。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临时用地审查、报批、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九年四月七日

第四篇: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皖国土资„2022‟119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为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规范临时用地行为,保护土地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土地复垦规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全省临时用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用地的范围

       (一)生产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包括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放场、生产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生产建设过程中临时性的取土、取石、弃土弃渣用地和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地质勘察过程中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所需使用的土地。

       (三)矿山企业开采小型矿产以及零星分散资源,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

       下列土地一般不得作为临时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城市规划道路路幅用地、城市广场等公用设施和绿化用地、居民住宅区内的公共用地、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土地、公路及通信管线控制范围内的土地,永久性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电力设施、测量标志、气象探测环境等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其他不宜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临时用地的期限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期较长确实需要延长期限的,须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延期用地手续。

       三、临时用地的申报审批

       (一)临时用地申请。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向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临时用地申请书。

       2、临时用地协议书。

       3、经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4、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用红线标注临时用地的位置和范围)。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6、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或者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分别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7、生产建设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

       8、其他规定的材料。临时用地协议书由临时用地单位与被使用土地的使用权人签订。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国有土地的,由临时用地单位与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临时使用已确定使用权国有土地的,由临时用地单位与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临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由临时用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用地协议。

       临时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22]81号)的要求,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对可能因挖损、塌陷、占压等原因破坏的土地范围、面积、地类和程度等进行科学合理预测,提出土地复垦的技术路线和方法,明确土地复垦的时间,落实土地复垦费用措施等。

       (二)审查审批。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临时用地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批。临时用地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严格控制临时用地占用基本农田。国家和省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项目建设,确需临时占用基本农田的,须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同意后,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三)提供土地。临时用地经批准后,临时用地单位按约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后,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权利人实地划定临时用地范围,提供临时用地。

       四、临时用地的补偿。临时用地单位应按照临时用地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对被用地单位和农户进行补偿,有关补偿内容应明确写入临时用地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一)临时用地的补偿,参照当地征收土地的统一年产值或青苗补偿有关标准执行。

       (二)临时用地需占用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参照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五、落实土地复垦责任

       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临时用地单位为土地复垦法定义务人,必须对破坏土地承担复垦责任和义务。

       临时用地期满后,临时用地单位应当在一年内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包括清理地上建筑物、建筑垃圾、平整土地、恢复土地种植条件等。复垦后的土地必须达到复垦标准,并经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临时使用的耕地不能恢复原用途的,应当由临时用地单位按永久性用地予以补偿,其补偿标准按省政府公布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并补充与占用耕地(含园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临时用地单位不能补充耕地(含园地)的,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所在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补充与占用耕地(含园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涉及临时占用基本农田不能恢复原标准的,还应当补划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所需费用由临时用地单位承担。

       六、临时用地管理要求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临时用地管理工作,切实做到依法管理、有序使用、补偿到位、及时供地。

       (一)高效快捷办理有关手续。对报件材料齐全的临时用地,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确保临时用地单位能够及时使用土地。对工作人员在临时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吃拿卡要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二)必须坚持节约用地。临时用地单位要对临时用地的位置、面积、期限和破坏程度等进行科学论证,把好临时用地选址关,尽量控制或减少临时用地对土地资源不必要的破坏,尽可能地选择使用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防和杜绝项目建设单位随意使用或扩大临时用地的规模。

       (三)严格用途管制。对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用地单位不得改变临时用地的批准用途,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否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未经批准占用土地临时使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第五篇:昌国土资发〔2022〕 号 -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昌宁县国土资源局推行行政绩效

       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的决定》(云政发„2022‟4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24号)和《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昌政办发„2022‟29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对政务目标执行情况实施绩效监督的要求,确定行政绩效管理的重点,采取有力的措施和方法,提升我局服务社会经济的能力和水平,保障政府重要工作,重点项目的落实,实现工作最佳绩效。

       二、工作重点

       我局行政绩效管理内容主要是以政府主要工作任务分解所承担的工作,立足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从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从政策执行、行政效能等方面,重点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决定对下列工作进行绩效管理:

       —1—

       (一)全面贯彻落实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积极完成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三)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考核任务。

       (四)切实加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身建设。

       三、管理方式

       (一)推行行政绩效管理制度,由局效能政府四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推进。

       (二)局效能政府四项制度领导小组每季度结束后对各分局、科(室)贯彻执行上述重要工作开展督查,进行绩效评价,对工作不力的分局、科(室)提出整改意见。各分局、科(室)应对所承担的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局效能政府四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制定本部门的行政绩效评价体系,定期报告履行法定职责、政府交办事项、承担重点工作进展及成效等方面的情况。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行政绩效管理的实施情况。

       四、实施步骤

       推行行政绩效管理,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分解任务(2022年3月—4月)。认真领会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关于推行行政绩效管理制度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内容,—2— 落实责任,将细化任务分解到各处室,明晰工作步骤。

       (二)组织实施、跟踪落实(2022年5月—11月)。按照绩效管理实施方案分解的任务,各分局、科(室)按照绩效管理目标逐项加以推进和落实。

       (三)分析总结(2022年12月)。对全年的绩效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总结,统计完成的工作量,分析工作中的突出部分和薄弱环节,对好的做法进一步规范、提炼,形成长效的工作机制,指导今后的工作,对薄弱环节进行改进和完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推行行政绩效管理制度,是建设效能政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将工作落到实处,我局成立了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领导小组。行政绩效管理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方方面面,内容多,时间紧、任务重,为有效推进,各分局、科(室)要密切配合,按时按质完成任务。

       (二)按时报送情况

       行政绩效管理制度推行情况实行季报制度,各分局、科(室)要按时将行政绩效管理制度推行情况,以及牵头工作落实情况报局效能政府四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认真做好半年和总结,6月和11月底,要将贯彻落实行政绩效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文字材料报局效能政府四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

       —3—

       (三)加强总结和提高

       各分局、科(室)在推行行政绩效管理制度过程中,通过加强沟通和协调,不断完善工作方式。针对县人民政府行政绩效管理重点,以及当前我局绩效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要下功夫改进和完善,对于一些成功经验,可进一步提炼,形成指导性的意见在今后加以继续执行,提升绩效管理能力和水平。

       —4— 昌宁县国土资源局推行行政成本

       控制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的决定》(云政发„2022‟4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24号)、《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昌政办发„2022‟29号)和《昌宁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全县行政机关推行行政成本控制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昌财发„2022‟43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确保行政成本控制制度的顺利推进,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推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行政成本控制制度坚持经费保障与行政成本控制相结合、行政责任与加强监督相结合,重点控制机构编制和人员、公务用车

       —5— 购置和管理,以及会议、庆典、论坛和出国、出境、出省考察等内容,确保行政成本控制工作健康有序开展,2022年实现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经费零增长;会议、庆典、论坛和出省考察经费压缩20%;楼堂馆所一律不新建的目标。

       三、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22年3月—4月)

       1.成立领导机构。按照要求,我局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相关科(室)、分局负责人为成员的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其中推行行政成本控制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务室,具体负责我局的行政成本控制相关工作。

       2.组织学习培训。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的相关内容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准确把握实施行政成本控制制度的相关内容,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确保开好头起好步。

       3.制定控制措施。按照行政成本控制的主要内容,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并按要求做好相关统计填报工作。

       (二)推进阶段(2022年5月—6月)

       —6— 1.摸底调查。4月份完成2022年行政成本控制指标摸底调查和表格上报,同时完成行政成本控制实施方案制定和上报工作。

       2.分类梳理。通过摸底调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梳理。3.研究对策。针对控制工作中暴露出的情况和问题,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对策措施。

       (三)整改阶段(2022年7月—8月)

       1.阶段性总结。完成上半年行政成本控制工作数据统计和分析,形成上半年工作总结。

       2.社会化监督。将上半年行政成本控制情况在相关媒体公开。

       3.针对性整改。召开工作会议,总结经验,查找问题。

       (四)深化阶段(2022年9月—10月)

       加强制度建设,认真研究行政费用支出管理的相关制度和办法。

       (五)总结阶段(2022年11月—12月)

       对行政成本控制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上报相关情况。

       四、主要措施

       (一)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认真执行编制机构“三定”方案,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相互配套的协调约束机制,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实行行政编制数、实有

       —7— 人员数、财政供养数相对应,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规模。

       (二)严格控制公务用车管理。严格遵循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严格公务用车编制管理。严格执行统一保险、定点加油和定点维修制度,降低车辆运行成本,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制定公务车辆管理使用办法,加强公务用车管理。

       (三)严格控制会议、庆典的数量、规模、规格和经费。严格执行会议报批制度,积极推广电子政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有效控制会议费用支出。

       (四)严格控制出国、出境、出省考察。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出境报批制度,严格控制人员和经费;严格执行出省学习考察报备制度,规范经费审批报销手续。

       (五)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建设,严格控制办公楼维修改造。

       (六)规范公务支出,做到该用的用好,该省的省好,降低公务运行成本。

       —8— 昌宁县国土资源局推行行政行为

       监督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的决定》(云政发„2022‟4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24号)、《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昌政办发„2022‟29号)和《昌宁县监察局印发关于在全县行政绩观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昌监发„2022‟6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确保权利公开透明、运行规范,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推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的原则,防止行政行为失控,促使行政权利依法合理行使,规范有序运行;突出重点的原则,以人、财、物的审批、管理和使用等行政行为为重点,建立健全有效的行政行为监督机

       —9— 制;实事求是的原则,紧密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针对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以及工程建设招投标等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认真查找问题,完善监督机制;公开透明原则,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等功能,切实增强行政行为运行的透明度。

       三、行政行为监督的主要内容

       行政行为的监督内容包括:一是各级部门下达的各项目标责任完成情况;二是本系统重大项目、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三是局机关各科室、各分局履职情况;四是全系统各项制度及国土服务领域行业作风建设执行情况;五是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应该监督的内容。

       四、实施步骤

       按照《昌宁县监察局印发关于在全县行政绩观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昌监发„2022‟6号)要求,实施行政行为监督以为周期,分为排查、执行、评价、总结完善4个阶段实行循环管理。

       (一)排查阶段(2022年3月1日—4月10日)紧紧围绕县委、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和局党组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严格开展自查自纠活动。

       (二)执行阶段(2022年4月11日—4月30日)严格实施排查阶段制定的工作措施,通过前期预防、中期监督和后期完善,有效规范行政行为。

       (三)评价阶段(2022年5月1日—6月20日)

       —10— 于每年6月20日前,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行政行为监督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按时上报自查自纠情况。

       (四)总结完善阶段(2022年6月21日—11月20日)总结一年来开展工作的经验和做法,查找不足,完善措施,并确定下一年行政行为监督的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注重分工协作。根据工作要求,局党组书记、局长为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第一责任人,其余班子成员为具体责任人,各分局、各科(室)要充分认识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作为2022重要工作,要结合工作实际,明确责任,积极配合,共同推动我局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落实,促进全县国土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细化任务要求,实施目标管理。各分局、各科(室)要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及时制定实施细则和工作推进计划,精心组织实施。要将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作为科室基本工作内容,列入目标管理。

       (三)务实推进工作,统筹落实进度。各分局、各科(室)要做实做细准备工作,强化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工作方案和配套措施,大胆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突出重点,特别要做好国土惠民实事、国土系统重大项目建设、公共服务等工作,以制度推动工作的落实,确保各项制度统筹有序推进。

       —11—

       (四)加大宣传力度,严格监督检查。全体干部职工要深入宣传、广泛发动、人人参与,形成推动制度落实的整体合力。要紧紧围绕阶段主题,突出宣传重点,创新宣传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尤其要充分挖掘工作亮点,注重对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要进一步健全举报、投诉、监督机制,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行政行为监督制度不执行、不作为、乱作为、执行不力、推进不力,未能按照进度要求完成任务,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科室和个人,将依照行政问责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和通报。

       —12— 昌宁县国土资源局推行行政能力

       提升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的决定》(云政发„2022‟4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24号)和《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昌政办发„2022‟29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分级管理的原则,以制度创新为动力,提升效能为重点,效能监察为手段,积极推进行政能力提升制度工作,进一步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综合素质,规范行政行为,提升行政能力,转变工作作风,打造为民、务实、高效政府工作部门,促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创建学习型机关。以职业道德建设为主线,以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搞好服务、提高效率,建设政治坚定、务实高效、清正廉洁、人民满意的机关为目标,紧扣“忠于祖国、服务人民、恪尽职守、清正廉洁”的主题,围绕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县委、—13— 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精心组织学习培训。

       1.抓好机关干部职工每月一次集中学习。2.开展“多读书、读好书、善读书”三读活动。

       (二)提升依法行政能力。以全县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具体行政行为为核心,认真开展提高干部职工行政能力各项活动。

       1.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行政行为。2.规范自由裁量权。

       3.加大公开力度、明确实施条件、依据和程序。

       (三)实施重点工作目标倒逼管理。根据上级下达的重点工作目标组织开展倒逼管理。

       1.开展2022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目标倒逼进度、时间倒逼程序、任务倒逼责任人管理。

       2.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目标倒逼进度、时间倒逼程序、任务倒逼责任人管理。

       (四)推行一线工作法。探索新时期群众工作的新机制,强化全局的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

       1.组织开展各项基层调研工作,制定相关决策。

       2.采集基层工作信息,深入基层现场办公,解决具体问题。

       (五)推进电子政务建设。通过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提高机关监管能力、工作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

       三、实施步骤

       推行行政能力提升制度,分为下列三个步骤。

       —14—

       (一)制定方案、宣传动员(2022年3月—4月)。根据县级实施方案制定我局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细化措施,落实责任。及时下发,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积极贯彻,同时加强宣传,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扩大知晓度和参与面。

       (二)组织实施、跟踪落实(2022年5月—11月)。根据我局行政能力提升制度实施方案的部署,明确任务到各分局、科(室),落实责任到个人,逐项展开实施。

       (三)分析总结、完善提高(2022年12月)。对我局提升行政能力各项具体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自评,总结成效、分析不足,研究提出不断提升行政能力的措施和建议,并形成书面材料。

       五、工作要求

       行政能力提升制度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分局、科(室)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保证行政能力提升工作的有序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分局、科(室)负责人是本分局、科(室)行政能力提升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各项工作责任,确保我局行政能力提升制度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加强监督指导

       局效能政府四项制度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对各分局、科(室)推进行政能力提升制度工作实施动态监督同时加强对行政能力提升制度推进工作的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证实施

       —15— 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积极公开,接受舆论监督

       借助网络、公告栏等平台,大力宣传行政能力提升各项措施,特别是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改进服务提高效率的措施安排,要公开责任科(室)、责任人员、工作目标、完成时限等内容,欢迎群众监督、评价进展情况,确保行政能力提升制度相关措施收到实效。

       (四)按时上报情况

       局效能政府四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要求每半年对全局所承担的重要工作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上报相关部门。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