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纳便函〔2022〕71号统一明确营改增实务中的33个问题

第一篇:税总纳便函〔2022〕71号统一明确营改增实务中的33个问题

       税总函〔2022〕71号统一明确营改增实务中的33个问题

       (一)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或者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文件规定以收到的然后减去分包款为销售额,开票是总金额的还是分包之后的?例如总包收到100万,分包款50万,购货方要求开具100万发票,纳税人实际缴纳50万的税款,如何开票?

       答:可以全额开票,总包开具100万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1 3%),税额为100/(1 3%)*3%,下游企业全额抵扣。纳税人申报时,填写附表3,进行差额扣除,实际缴纳的税额为(100-50)/(1 3%)*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6号文件规定:“第二条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二次转租,自己没有取得该不动产,适用什么税率?

       答:关于转租不动产如何纳税的问题,总局明确按照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来确定。一般纳税人将2022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3.5月1日之后开具的地税发票缴纳增值税时如何申报,是否如增值税发票一样先进行价税分离?如果申报时既有国税发票又有地税发票如何申报?

       答:开具的地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含税销售额,需要进行价税分离,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纳税申报时,填入附表1“开具其他发票”中的第3列相应栏次。如果申报时既有国税发票又有地税发票,则合并申报。4.物业收取的停车费和电梯里面的广告位的出租是按什么行业核算? 答: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所以,均属于现代服务业的租赁服务。

       (二)(一般规定)税总纳便函〔2022〕71号

       1.我公司原来是销售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还有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应如何判断?

       答: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销售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销售额应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因此,混业经营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只要有一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达到登记标准,就应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2.纳税人于2022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时的“第二年”怎么理解?是否指自然年度?

       答:不是自然年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的规定,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3.全面营改增后,其他个人发生应税项目是否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22〕145号)的规定,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个人不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试点纳税人5月1日之前发生的购进货物业务,在5月1日之后取得进项税发票,是否可按规定认证抵扣? 答:不可以。

       5.员工因公出差,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 答:可以。

       6.企业既有简易计税项目,又有一般计税项目,营改增后购进办公用不动产,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2〕36号)附件1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因此,纳税人营改增后购进办公用不动产,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不是专用于简易计税办法计税项目的,按照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7.企业发生应税行为,在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怎样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2〕36号)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8.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5月1日营改增后何时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规定,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22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22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9.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时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除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外,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建筑业)

       来源:税总纳便函〔2022〕71号

       1.建筑企业,选择使用简易计税办法,征收率是多少?请问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2〕36号)规定,建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征收率为3%。同时,纳税人可以开具或者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建筑行业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答:(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2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2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2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建筑企业不同的项目,是否可以选用不同的计税方法?

       答:可以。建筑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就不同的项目,分别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4.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否在劳务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5.根据财税〔2022〕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2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此处的“4月30日之前自建”应如何界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2〕3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的规定,4月30日之前自建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2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2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2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四)(金融业)

       来源:税总纳便函〔2022〕71号 1.营改增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如何确认销售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2〕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2.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怎么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2〕36号)附件3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3.2022年1月签订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结束月为2022年1月,按照106号文这个部分我们应该继续按营业税执行,全面营改增之后应该怎么处理? 答:区分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还是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可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也可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4.营改增后,企业买卖股票应如何纳税? 答:应按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五)(房地产业)

       发布日期:2022/05/11 来源:税总纳便函〔2022〕71号 1.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同一《施工许可证》下的不同房产,如开发项目中既有普通住房,又有别墅,可以分别选择简易征收和一般计税方法吗?

       答:不可以。同一房地产项目只能选择适用一种计税方法。

       2.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项目,如何判断是否属于老项目,以开工、完工还是产权登记时间为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的规定,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2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2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本市跨区县从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营改增后应在哪里申请办理防伪税控设备及领用发票? 答:应该在机构所在地办理。

       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营改增之前已经申报了营业税但是没有开具发票,营改增之后有什么处理办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22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缴和申报都怎么操作?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按照3%的预征率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六)(生活服务业)

       发布日期:2022/05/11 来源:税总纳便函〔2022〕71号

       1.生活服务税率和征收率是怎么规定的? 答:一般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的,征收率为3%。2.营改增之后,个人出租住房增值税征收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2〕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3.营改增物业管理公司,同时有房屋租赁业务,可否开一张租赁发票,再开一张物业服务费发票,以区别不同税率?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2〕36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适用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分别开具。但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4.全面营改增后,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其中机票款是否可以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2〕36号)附件2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5.一般纳税人出租房屋,可否选择简易征收? 答: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2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2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6.营改增之后,旅游业开具发票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2〕36号)附件2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第二篇:税总纳便函〔2022〕71号统一明确营改增问题

       税总纳便函〔2022〕71号统一明确营改增问题

       (2022-05-16 14:40:40)转载▼

       营改增口径:税总纳便函〔2022〕71号统一明确营改增实务中的33个问题 发布日期:2022/05/10-11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热点问题解答

       (一)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或者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文件规定以收到的然后减去分包款为销售额,开票是总金额的还是分包之后的?例如总包收到100万,分包款50万,购货方要求开具100万发票,纳税人实际缴纳50万的税款,如何开票? 答:可以全额开票,总包开具100万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1 3%),税额为100/(1 3%)*3%,下游企业全额抵扣。纳税人申报时,填写附表3,进行差额扣除,实际缴纳的税额为(100-50)/(1 3%)*3%。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6号文件规定:“第二条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二次转租,自己没有取得该不动产,适用什么税率?

       答:关于转租不动产如何纳税的问题,总局明确按照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来确定。

       一般纳税人将2022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3.5月1日之后开具的地税发票缴纳增值税时如何申报,是否如增值税发票一样先进行价税分离?如果申报时既有国税发票又有地税发票如何申报?

       答:开具的地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含税销售额,需要进行价税分离,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纳税申报时,填入附表1“开具其他发票”中的第3列相应栏次。如果申报时既有国税发票又有地税发票,则合并申报。

       4.物业收取的停车费和电梯里面的广告位的出租是按什么行业核算?

       答: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所以,均属于现代服务业的租赁服务。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热点问题解答

       (二)(一般规定)发布日期:2022/05/11 来源:税总纳便函〔2022〕71号

       1.我公司原来是销售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还有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应如何判断?

       答: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销售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销售额应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因此,混业经营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只要有一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达到登记标准,就应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2.纳税人于2022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时的“第二年”怎么理解?是否指自然?

       答:不是自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的规定,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全面营改增后,其他个人发生应税项目是否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22〕145号)的规定,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个人不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试点纳税人5月1日之前发生的购进货物业务,在5月1日之后取得进项税发票,是否可按规定认证抵扣? 答:不可以。

       5.员工因公出差,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 答:可以。

       6.企业既有简易计税项目,又有一般计税项目,营改增后购进办公用不动产,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2〕36号)附件1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因此,纳税人营改增后购进办公用不动产,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不是专用于简易计税办法计税项目的,按照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7.企业发生应税行为,在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怎样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2〕36号)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8.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5月1日营改增后何时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规定,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22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22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9.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时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除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外,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热点问题解答

       (三)(建筑业)发布日期:2022/05/11 来源:税总纳便函〔2022〕71号

       1.建筑企业,选择使用简易计税办法,征收率是多少?请问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2〕36号)规定,建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征收率为3%。同时,纳税人可以开具或者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建筑行业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答:(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2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2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2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建筑企业不同的项目,是否可以选用不同的计税方法?

       答:可以。建筑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就不同的项目,分别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4.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否在劳务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5.根据财税〔2022〕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2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此处的“4月30日之前自建”应如何界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2〕3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的规定,4月30日之前自建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2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2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2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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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金融业)发布日期:2022/05/11来源:税总纳便函〔2022〕71号 1.营改增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如何确认销售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2〕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怎么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2〕36号)附件3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3.2022年1月签订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结束月为2022年1月,按照106号文这个部分我们应该继续按营业税执行,全面营改增之后应该怎么处理? 答:区分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还是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可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也可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4.营改增后,企业买卖股票应如何纳税?

       答:应按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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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房地产业)发布日期:2022/05/11 来源:税总纳便函〔2022〕71号

       1.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同一《施工许可证》下的不同房产,如开发项目中既有普通住房,又有别墅,可以分别选择简易征收和一般计税方法吗? 答:不可以。同一房地产项目只能选择适用一种计税方法。

       2.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项目,如何判断是否属于老项目,以开工、完工还是产权登记时间为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的规定,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2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2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3.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本市跨区县从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营改增后应在哪里申请办理防伪税控设备及领用发票? 答:应该在机构所在地办理。

       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营改增之前已经申报了营业税但是没有开具发票,营改增之后有什么处理办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22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缴和申报都怎么操作?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按照3%的预征率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热点问题解答

       (六)(生活服务业)发布日期:2022/05/11 来源:税总纳便函〔2022〕71号 1.生活服务税率和征收率是怎么规定的?

       答:一般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的,征收率为3%。

       2.营改增之后,个人出租住房增值税征收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2〕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3.营改增物业管理公司,同时有房屋租赁业务,可否开一张租赁发票,再开一张物业服务费发票,以区别不同税率?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2〕36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适用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分别开具。但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4.全面营改增后,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其中机票款是否可以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2〕36号)附件2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5.一般纳税人出租房屋,可否选择简易征收?

       答: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2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2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6.营改增之后,旅游业开具发票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2〕36号)附件2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第三篇:海南国税明确营改增实务中争议的27个问题

       营改增各地口径:海南国税明确营改增实务中争议的27个问题

       海南国税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重点关注问题解答

       (一)来源:海南国税

       日期:2022-04-26

       一、关于餐饮企业营改增后税负问题

       营改增后,对于提供餐饮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来说,适用税率由原营业税时的5%改为增值税的3%,计税依据由含税变为不含税,税负下降约40%。举例来说,某餐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月营业额10.3万元,营改增前缴纳营业税:应纳税额=10.3*5%=0.515万元。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10.3/(1 3%)*3%=0.3万元,税负下降:(0.515-0.3)/0.515=41.7%。

       对于提供餐饮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来说,适用税率由原营业税时的5%改为增值税的6%,税率提高了1个百分点,但由于计税依据由含税变为不含税,因此,6%的增值税税率按营业税口径返算,相当于5.66%的营业税税负水平,也就是说,营改增餐饮业一般纳税人即使没有任何进项可以抵扣,税负最多也只比营业税制度下增加0.66%个百分点。而改革后,餐饮企业的材料采购、设备采购、服务采购、不动产购臵和租赁、办公支出等都可以获得进项抵扣,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也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综合以上因素,总体上看,营改增后提供餐饮服务的一般纳税人税收负担会有不同程度的下降。

       二、关于建筑工程老项目的确定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2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2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对于现实中存在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都没有注明开工时间的情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纳税人可以提供2022年4月30日前实际已开工的证明,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进行税务处理。

       三、关于个人二手房购买时间的确定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规定:对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对于住房购买时间,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22‟89号)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以两者时间孰先为准)。

       四、关于物业管理公司收取水电费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物业管理公司销售水、电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22年8号)等有关规定,物业公司收取水电费,按以下情况区分对待:

       (一)物业管理公司销售水、电行为

       供水、供电公司统一将水、电销售给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向物业管理公司结算收取水、电费,并向物业管理公司开具货物销售发票。再由物业管理公司向住户销售水、电并收取价款的行为,属于物业管理公司销售水、电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发生上述销售水、电行为的,应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货物销售发票开具给用户,并按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物业管理公司代收水、电行为

       物业管理公司受供水、供电公司委托代收水、电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暂不征收增值税:

       1、持有相关代收协议;

       2、物业公司不垫付资金;

       3、代收水、电费时,将供水、供电公司开具给用户的货物销售发票转交给用户

       4、物业管理公司按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客户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手续费部分按照经纪代理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产品出租有关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2]36 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16 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其出租不动产应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则要根据取得不动产的时间来判定,2022 年4 月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属于“老”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2022 年5 月1 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属于“新”的不动产,出租时适用的是一般计税方法。

       对此问题,有人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产品用于出租并没有进行明文规定。其实总局的16号公告中已经明确,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产品属于自建取得,所以适用普遍规定。

       六、关于餐饮业外卖适用税率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出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22]139号)中的规定。该文件规定,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此次营改增之后,已不存在非增值税纳税人。17号公告虽未明文废止,但其引用的依据已经失效。因此,餐饮业一般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适用17%的税率,不能再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七、关于建筑业纳税人外出经营临时税务登记问题 建筑企业跨县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地税部门管理时,持外管证在劳务发生地办理报验登记,就地缴纳税款并代开发票。营改增后,对跨县区提供建筑服务,基本沿袭了营业税下的管理方式,也是持外管证在劳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申报。因此,在移交确认过程中,对这类纳税人的报验登记信息不必进行登记确认,也不必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于已经办理登记确认信息的纳税人,需要对登记确认信息予以删除。

       八、关于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对象问题

       部分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对象存在疑惑,不清楚是以项目为对象还是以整个纳税主体为对象。

       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按项目管理是基本原则,这是针对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行业特点专门作出的特殊政策安排,类似于货物增值税可以对部分产品选择适用简易或一般的计税方法,对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是实实在在的利好。遵循这一原则,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非取决于自己的身份,而是以项目为对象的,只要是针对2022 年4 月30 日前的老项目就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举例来说,一个建筑企业或房地产企业有A、B两个项目,A属于老项目,B属于新项目,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不影响B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九、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价款扣除问题

       部分房地产企业“一次拿地、一次开发”,按照项目中当期销售建筑面积与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可以扣除的土地价款,政策规定清晰;但如果房地产企业“一次拿地、分次开发”,如何扣除土地成本?可供销售建筑面积如何确定?

       房地产企业分次开发的每一期都是作为单独项目进行核算的,这一操作模式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的“项目”口径一致,因而,对“一次拿地、分次开发”的情形,要分为两步走,第一步,要将一次性支付的土地价款,按照土地面积在不同项目中进行划分固化;第二步,对单个房地产项目所对应的土地价款,按照该项目中当期销售建筑面积跟与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的占比,进行计算扣除。

       十、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预缴税款问题 目前出台的营改增政策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跨县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是否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并未进行相关规定。

       本着不影响现有财政利益格局的原则,建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每个项目所在地均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独立计算和缴纳税款;对于未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的,参照销售不动产的税务办法进行处理,即在不动产所在地按照5%进行预缴,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并自行开具发票,对于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重点关注问题解答

       (二)来源:海南国税 日期:2022-04-28

       一、关于营改增纳税人领购税控装臵和发票问题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22‟156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领购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22‟156号)“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操作办法”中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可根据确认的发票种类持金税盘或税控盘(特定纳税人可持报税盘)及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发票”。因此纳税人应先安装税控装臵,然后领取增值税发票。

       二、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范围问题

       (一)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依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简单地说就是,月销售额3万元以上(或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9万元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地税机关只能为其代开“专票”。

       (二)不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可依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简单地说就是,月销售额 3 万元以下(或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 9 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地税机关可以为其代开“专票”或“普票”。

       (三)其他个人(也就是自然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包括住房),可依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简单地说,自然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住房)或出租不动产(包括住房),地税机关可以为其代开“专票”或“普票”。

       (四)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1.向其他个人(也就是自然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也就是说,买房人或承租人是自然人的,不得代开“专票”。

       2.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也就是说,免税不得代开“专票”。

       三、房地产企业5月1号之前收取的预收款未开票的如何开具发票

       房地产企业4月30号之前收取的预收款,已缴纳营业税,但并未取得营业税票的,根据18号公告第十七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22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关于营改增后有几种发票可以使用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有关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启用前,纳税人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现有卷式发票。

       (三)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自2022年5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监制管理,原来地税机关监制的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仍然可以沿用至6月30日。

       (四)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五)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五联票。

       (六)自2022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22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22年8月31日。

       (七)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22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22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关于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增值税发票开具注意事项

       除增值税发票开具一般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及房地产销售不动产增值税发票开具还需注意: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六、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发票开具注意事项 除增值税发票开具一般规定外,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发票开具还需注意: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七、纳税人差额征税开具增值税发票注意事项

       纳税人部分服务以差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重点关注问题解答

       (三)来源:海南国税 日期:2022-04-30 一、一般纳税人认定部分政策适用

       第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办理、领购发票、申报的问题。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问题,我们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中进行了明确,所有试点纳税人,不区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是其他企业,大体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试点实施前,已经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并且兼有试点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二是非兼营纳税人,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年应税销售额等于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 3%)。需要注意两个问题:其一,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应按差额前的营业额计算;其二,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不计入年应税销售额参与计算。若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试点纳税人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后,即可向主管国税机关领用发票并进行纳税申报。

       第二、任何企业,如果按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36个月内不能变更,维持征管相对的持续与稳定,这个原则不能突破。

       二、关于申报有关问题

       税务总局公告第23号明确,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4月份的营业税收入在5月征期向地税局申报,5、6月份的增值税收入在7月征期向国税局申报。同时明确,6月份申报期延长至6月27日。

       三、小微企业营改增有关优惠政策适用

       营改增后,对于兼营的小微企业,原增值税和营改增部分(包括先前试点的3 7行业)仍然各自核定收入,可以各自享受3万元免税的政策。

       部分行业适用差额征税的增值税政策,这些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适用小微企业免税政策时,应该按差额之前的销售额来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以下免税的政策。

       四、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衔接问题

       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衔接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税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2‟106号)中规定,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且该政策执行至2022年年底。本次全面推开营改增,财税两家共同制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2‟36)对这两项优惠政策进行了延续。但由于财税„2022‟36号文件的执行时间为2022年5月1日,对于此项优惠政策在2022年1-4月期间如何过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已与财政部进行初步沟通,大的方向是,整个营改增试点期间,不论是已纳入试点行业还是本次新纳入试点行业,优惠政策除特殊项目规定外,一般情况下在试点期间保持稳定。有关这两项优惠政策的过渡衔接问题,将尽快以文件形式进一步明确。

       我按:财税„2022‟47号明确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22‟106号)第二条有关规定适用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政策,在2022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继续执行。

       五、关于部分行业税负变化的有关解释

       部分纳税人提出车辆停放服务营改增后税负可能增加。现有文件已经明确,老停车场收的停车费可以选择按5%的征收率交税,这与原来营业税对停车费按5%征税相比,增值税是价外征收而营业税是价内征收,因此,5%的增值税税率按营业税口径返算,相当于4.76%的营业税税负水平,税负会有略微下降。

       部分纳税人提出保理行业利息支出不能作进项抵扣、税负可能上升问题。保理行业在交营业税时,也是按利息全额5%交税,支出的利息不能差额扣除。改征增值税后,利息收入全额6%计销项,支出的利息也不能作进项,但企业的房租、水电费、办公用品等支出都可以抵进项,算下来,保理行业的税负应该不会增加。部分纳税人提出餐饮业税负有所提高。餐饮企业原来按5%交营业税,现在餐饮企业最高按6%的税率交增值税,但相应的其可以抵扣的进项很多。根据现行文件规定,餐饮行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产品,可以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另外所支付的房租、水电燃气费、锅碗瓢盆,只要取得合法凭证,都可以抵进项。据测算,抵完之后行业税负并不会增加。小餐饮企业没达到500万的销售额,还可以按照3%征收率交税,比起5%的营业税,税负会直接下降约40%。

       除上述行业外,其他类似的生活服务行业,基本都是这种情况,500万以上的企业,有点进项税负就不会增加,文化体育服务可以选择简易征收,税负也不会增加,500万以下的,税负会大幅减少,这都是营改增带来的好处,也就是总理常说的“改革红利”。

       六、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产品出租有关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2‟3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6号)已经对此进行了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其出租不动产应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则要根据取得不动产的时间来判定,2022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属于“老”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2022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属于“新”的不动产,出租时适用的是一般计税方法。

       在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16号公告中明确,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产品属于自建取得,所以适用普遍规定。

       财税„2022‟36号文件中明确: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2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新、老项目的界定标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同的经营行为是同样,按照租、售相同,税收公平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出售的房屋进行出租,仍按上述标准判定是否属于新老项目。

       七、关于个人转让住房营改增试点过渡衔接问题 对于2022年4月30日前已签订的个人住房转让合同,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八、酒店业赠送餐饮服务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

       酒店住宿的同时,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以早餐居多),是酒店的一种营销模式,消费者也已统一支付对价,且适用税率相同,不应列为视同销售范围,不需另外组价征收,按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九、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本金扣除问题 本次营改增,将售后回租业务从租赁业调整到金融业,适用于贷款服务的税收政策,还原于其业务实质。贷款业务的计税依据中,不包含向贷款方收取本金。因此,在财税„2022‟36号文件中,对售后回租的销售额的表述发生了改变,没有再沿用“扣除本金”的概念,使用了“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相关利息后余额为销售额”的表述。所以,融资性售后回租的计税基础并没有发生改变。

       十、统借统还业务中,统借方利息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税的问题

       财税(2022)36号文件政策规定,统借方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若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应将其视为转贷业务,全额缴纳增值税。

第四篇:营改增实务操作中的几点涉税提示

       “营改增”实务操作中的几点涉税提示 发布时间:2022-9-10信息来源:中税网

       对许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而言,纳税上的变化不仅仅是试点前在地税局申报缴纳营业税,试点后在国税局申报缴纳增值税。更主要的在于两个税种由于应税范围、税率、税基、税额计算、纳税申报方式、发票开具、使用及管理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而带来的各种变化。在务实操作中,试点纳税人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带来的影响。

       第一,注意纳税人身份的认定。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身份不同,税率、计税方法、发票使用、管理都不同,因此纳税人“营改增”试点后首先要确定自己的纳税身份。

       如果“营改增”前是营业税纳税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件)规定,以纳税人“营改增”试点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为判定标准,满500万元即须向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这里纳税人需注意年应税销售额的计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 3%)。

       如果“营改增”试点前已经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第三条规定,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不少纳税人看到上述政策提出以下疑问:一是企业“营改增”试点前已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营改增”试点后混营应税服务的,但应税服务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500万元,该怎么认定?二是企业“营改增”试点前是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试点后混营应税服务的,但应税服务年应税销售额达到500万元,该怎么认定?上述两种情形中,纳税人是否可以分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答案是否定的。也就是说,一家增值税纳税企业只能是唯一一种身份,即:要么为一般纳税人,要么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第33号公告要求,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认定,是因为两者一般纳税人销售额认定金额不一致,应分别计算;然后根据计算的年应税销售额,分别判定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但不管哪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那么所有销售额均须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不得对未达标部分单独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但按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的除外。

       在此还需提醒纳税人的是,如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而未向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需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纳税人需格外注意判定自己的纳税身份,如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须及时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第二,“营改增”试点前已付清款项的营业税应税服务,“营改增”试点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试点后,一般纳税人由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不少纳税人想方设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比如发生在8月1日前已付清款项的营业税劳务,本应在8月1日前取得营业税发票,但考虑“营改增”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一些

       纳税人便跟服务提供方协商,约定在8月1日后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所取得的发票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第三,跨期的应税服务纳税需分段计算。37号文件只针对租赁合同跨期税务处理作出延续执行规定,即如果试点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而对于其他的跨期合同,“营改增”试点后需严格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申报纳税。

       比如,甲公司在2022年4月11日与乙公司签订一技术咨询合同,该合同期间为1年,即2022年4月11日~2022年4月10日,合同价款100万元,约定价款结算时间分为2022年4月、7月、9月及服务完成时付尾款,每期25万元。那么甲公司该合同的纳税需分段计算,2022年4月、7月合计50万元需计算缴纳营业税,而2022年9月以及完成后结算的尾款合计50万元,需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四,有形动产经营租赁简易征收增值税的适用限制。37号文件规定,有形动产租赁按最高税率17%征税,考虑到如果租赁的设备在试点前取得,因试点前取得的设备并未抵扣进项税,如果试点后按照17%税率征税,会造成此部分纳税人税负加重,因此政策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按3%征收率计征。

       部分“营改增”试点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看到上述政策后咨询,如果“营改增”试点后企业闲置的生产设备,采取经营租赁,能否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该设备在出租前,作为生产经营设备,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不能适用简易办法计税。

第五篇:营改增后材料税抵扣

       营改增以后,材料费的抵扣需要注意什么?

       导语

       建筑企业如何抵扣增值税?先看下面的公式: 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

       (销项税=工程结算*11%,进项税=各类成本*对应的税率)

       营改增以后,施工企业交多少增值税,不是取决于你的产值,而是取决于你能够抵扣多少。

       营改增以后,只要你的合同签订,增值税销项税就确定了。进项税的确定,要看施工企业拿到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能不能抵扣。

       不过,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比较简单,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就不能拿来抵扣的。那么,营改增以后,材料费的抵扣要注意些什么呢?

       一、营改增后,工程成本不能随意改动

       营改增之前,有的建筑公司要么把人工费变成材料费,要么把材料费变成人工费。营改增以后,这个比例不能随意改变,否则就是虚开发票。

       因此,营改增以后,必须要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来抓。虚开发票,如果被税务机关查到,是要受刑事处罚的。

       实践当中,像房开公司,会有很多施工公司让你多开建安发票给他,因为多开建安发票,施工企业可以少交土地增值税。营改增以后,这种操作绝对不能进行,是犯罪行为。

       二、常见可抵扣的进项

       (一)电话费:

       可以抵扣11%,只限于公司座机电话费,手机费不允许抵扣进项税(手机是实名制的,属于个人,因此不能抵扣)。

       (二)材料费: 可以抵扣17%,但不是所有材料都可以抵扣17%。

       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劳保用品、办公用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1、索取材料费增值税发票注意以下几点

       索取材料费的增值税发票时,必须遵从一下几点:

       (1)从供应商处买材料,一定要索取对方开具的销售清单。

       一般来说,购买的品种会比较多,因此必须是材料供应商从税控机里面开出销售清单,盖上发票专用章,否则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这一点,一定要写进采购合同。在采购合同里面要明确,对方如果汇总开票,有义务提供加盖发票专用章的销售清单。(2)采用定点采购制度,定期结算,定期开票

       劳保用品、办公用品,一般是很难拿到增值税发票的。营改增以后,公司应该推行定点采购制度。通过定期结算,定期开票,这样才能拿到增值税专票用来抵扣进项税。✦ 题外话:

       建筑企业,营改增以后,应该多做工作服(一季度做2套,1年8套)。可以说,工作服是最省钱的,一来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税,又可以抵扣25%的所得税,又不用交个人所得税,实在是一箭三雕。

       但是,不能通过购买的方式进行。直接购买工作服的费用,叫做职工福利费,不能抵扣进项税,而且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公告第34号文件第2条规定,工作服必须跟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服装厂签订工作服的订做合同。必须在合同中约定:(1)在工作服的某一部位,一定要有该公司的标识或标记;(2)工作服货款的支付,必须公对公账户进行,不能现金支付。符合以上条件,开具的发票才可以抵扣17%。

       2、选择一般纳税人的材料商更合算

       营改增以后,企业采购时一定要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采购价格来讲,一般纳税人的材料商肯定会比小规模纳税人(个体户)的材料商价格更高。

       但是,对于建筑企业而言,获得增值税专票后,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税进项税,又可以抵扣25%的企业所得税,合计可以抵扣42%的税金。因此,营改增以后,选择一般纳税人的材料商更合算。✦ 举例:有2个供应商A、B A(一般纳税人):报价11万7000元 B(小规模纳税人):报价11万。

       从A处买,采购成本是10万(11.7万=10万 10万*17%)从B处买,采购成本是11万。

       从A处买,采购成本少1万,相当于未来利润多一万,多缴企业所得税2500元。实际上,未来交税时就少交17000-2500-7000=7500元,实际相当于公司多盈利7500元。

       从B处买,采购成本多1万,也就是未来利润少一万,少缴企业所得税2500元。但是,没有增值税专票抵扣,相当于多缴增值税1.7万,总计未来公司多付资金流7500元。

       因此,从一般纳税人A处买更合算。

       3、特定材料的开票要求

       材料部分,像砂石料、商品混凝土,只能抵扣3个税点。因为砂石料和商品混凝土的销售商,可以选择开3%的增值税专票,也可以开3%的增值税普票。营改增以后,砂石厂、混凝土公司一定选择简易计税的,所以一定要在采购合同中写清楚,要求对方提供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国的税法,对简易计税不能开专票的规定做了列举,因此并不是简易计税都不能开专票。当具备以下条件:

       材料是砂土石料、自来水、商品混凝土,采用清包工或甲供材合同的老项目,房开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时,可以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采购合同中,一定要特别注明“材料供应商开具3%的增值税专票”。税法中明确列出的,简易计税开增值税普票的情况:

       (1)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抵扣3%。个人只能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所以,从个人那里买砂石料或租赁设备,只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据财税2022第170号和财税2022第9号等文件规定:

       ✦ 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有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