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业简介(共5则)

第一篇:印刷业简介

       一、印刷业ERP概念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及国际竞争的加剧.印刷业也面临着激烈竞争。现在的印刷企业想要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不停地进步和发展.而企业要想发展.就必须拥有正确、先进、创新的管理模式。所以.印刷企业采用一套科学的企业管理系统势在必行。

       “ERP” 是英文Enterprise Resources Planning的缩写.意为“企业资源规划”。它是在信息技术基础上.以系统化的管理思想.将企业内各部 门信息连接在一起.以实现信息共享、资源优化.并为企业管理层提供服务的一种先进管理工具.是一种面向加工制造行业的.以计划为纽带将企业的物资资源,资 金资源、时间资源和信息资源等进行科学管理的企业。

       二、印刷业ERP现状分析

       据有关机构在2022年统计,中国共有各类印刷企业近9.7万家,其中有外商投资背景的印刷企业约2300家;全行业从业人员约340万人,总产值为 3300亿元人民币。市场机制在我国印刷产业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逐步显现,国际资本进入我国印刷业的步伐明显加快。

       然而,中国印刷业自身还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

       1、是人均印刷总产值,纸及纸板占有量分别为30美元和50千克,远低于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

       2、是地区发展状况不平衡,缺乏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的本土骨干企业,印刷生产能力相对过剩,高档产品生产能力不足,增长方式不尽合理,产业的结构性矛盾尚未从根本上解决;

       3、是本土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足,科研开发基础薄弱,在质量管理、工艺技术、产品标准等方面与国外先进企业差距较大;

       4、是从业人员中高素质、高技能、外向型经营管理人才相对匮乏,亟须建立完善的职业培训、测评及认证体系,改善行业人力资源配置状况;

       5、是缺乏科学的管理手段和畅通的供销链渠道;

       6、是没有合理正确的运用企业信息化的竞争工具-ERP。

       作为信息产业中的印刷及图像传播业正在全面贯彻、执行“激光照排、电子分色、胶印印刷、装订联动”16字方针和“印前数字――网络化,印刷多色――高效化,印后多样--自动化,器材优质――系列化”28字方针。

       同时,印刷业向高精度、高效率、高色别的“三高”,和无水胶印、无轴传动、无缝橡皮布的“三无”新技术发展,印后加工及装订流程将向高速度、多功能、高精度的表面整饰自动化方向发展。

       在进入数字化印刷时代,落实这些重大方针及推动印刷业的发展必须以实施ERP为突破口。

       印刷业属于传统产业,从毕升发明的印刷术,到今天的电子出版,印刷业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在这个发展过程中,真正有革命性变革的机会是很少的,当计算机在印刷业获得生产应用的时候,印刷业也没有改变真正意义上的印刷原理。印刷业一直成为远离ERP的行业,印刷业老板一直在冷眼旁观。然而,近年印刷业技术自动化、照排技术的电子化,印刷厂老板开始乞求信息化来将先进设备转化为真正的效益,ERP在印刷业开始悄然升温,究其原

       因,最根本的就是——残酷的竞争。印刷品质要求越来越高,而利润却越来越薄。印刷业正经历着激烈竞争的时代。货源不足、价格持续走低、品种大幅增加、印数普遍下降、周期越来越短、贷款回收困难,所有这些都使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感受到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

       这个时候,印刷这个传统产业,似乎在一夜之间突然想起来,必须从信息化寻求节约成本的空间、追求更大利润化。在印刷业近两年从传统印刷改造为现代电子印刷,从手工排版到电脑排版,走过了从传统手工到现代的过程,必然在管理上有一个飞跃的要求,这就是ERP在印刷业普及的必然进程。

       过往几年,不泛有多个印刷管理软件,但大多数处于帮助企业报价管理、适应于传统印刷管理的小软件,对于小型印刷厂的应用有过很大的帮助,但始终只能进行粗旷的管理,未提升到ERP管理的高级阶段。真正意义的适合现代印刷管理的ERP软件却还不多见。印刷业ERP必须要真正的从现代企业、现代管理着手,完整解决印刷企业报价、物料、计划、成本、计件等难题。

       三、印刷业现存的基本问题

       1、确保准确配套、准时交货

       客户服务的一个最重要方面是准时且准确交付。对于印刷行业尤其具有挑战性,一个印品往往因为延迟一天甚至拖延半天交货,将导致整批印品的拒收,印刷时效性特别突出,不能准确交付可能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因此,在正确的时间交付正确数量的正确产品对于印刷行业至关重要。印刷行业中的一些变化使得准确且准时交付更难以实现。

       在对印刷ERP选型时必须考虑到物料需求、物料分配管理、工艺流程精细管理、智能生产排程等,确保订单印件的物料准确配套、及时配给、准时交货。动态掌握订单的进展和完成情况。实现对订单进行预排期、自动推算出可行的交货期。更好地管理好客户信息,与客户建立良好关系,保持与客户的经常沟通,动态掌握客户的需要。

       2、确保资源优化、成本有效控制

       印刷ERP必须通过高级物料需求分析,完善的库存管理包括库龄管理,以及工单物料预算、工单定额领料等进行资源优化,有效控制成本。使得印件所需纸张、油墨、辅料等能及时、准确、定额供应。

       3、确保资金有效应用、资金快速回笼

       印刷ERP还必须要制定快速、集成的应收应付查询,快速查询、分析各用户、各订单的任务完成、送货数量、退货数量、收款金额等记录,快速汇总客户应收账款、帐龄及信用情况。确保资金有效应用,资金快速回笼。对预收款过程有查询功能,对应收款列出清单、应收款汇总、收款结清后核销管理

       四、印刷业ERP系统的发展以及管理思想

       通过对企业具体组织和业务环境的分析,以供应链为核心、对企业财务、采购、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有效计划、控制和回馈,帮助企业合理利用资

       源、降低库存、减少资金占用、增强企业应变能力、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ERP系统以JIT、CRM 零库存、成本控制、ISO9001等先进的企业管理理念为基础,结合印刷企业的自身特点.针对国内印刷生产企业面临的实际问题,在深入印刷生产企业进行调查研究后.根据当前市场特点,为印刷生产企业现代化管理提供ERP解决方案。印刷ERP系统应当具有以下特点:

       1、完整的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

       在标准MRPⅡ基础上增加诸如设备管理、质量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以及决策支持电子商务和供应链等功能,成为一个完整的ERP系统,为印刷生产企业提供一个全方位的解决方案。

       2、准确的印刷(产品结构)描述

       印刷产品是由印前、印刷、印后加工完成的,而使用承印材料又是由各种印刷和包装方式决定的,宏观上的产品结构还包括其它各种包装材料、辅料、油墨等;系统提供的产品结构描述功能,应该能准确地描述各种产品的印刷工艺流程,由系统根据产品工艺流程完成各种相关计算。

       3、确切的工艺流程描述

       印刷生产大致可分为印前(原稿设计、输入、图文处理、输出)、印刷(承印材料、油墨、装版 上机印刷)、印后加工(模切或分切、装订、制盒或制袋等)三个大的工艺阶段,系统将对印刷生产工艺流程进行详细的描述,监督控制生产过程。印刷产品的生产从接单到最后的付款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一般情况下为5~6个月。印刷生产大体可以有以下流程:接受订单---制定工艺---安排生产---领用材料---各工序的流转(包括外协加工)---送货及运输(提货)的调度---实现销售---货款回笼。

       根据业务流程图,建立概念性的数据模型,印刷生产的一整套过程涉及到业务、工程 生产 供货商、人力资源、财务、物料等部门,整个系统是销售管理、报价管理、发外管理 财务管理、物料管理、库存管理、生产计划管理、过程管理、质量管理等一系列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整合。

       在管理思想、管理模式、管理方法、管理机制、管理基础 组织结构、业务流程、规章制度和全员素质等方面实现全方位的改进和提高,从而提高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和竞争力,加快企业管理现代化进程。ERP的实施能够及时为印刷企业提供决策支持所必需的信息,增加生产的灵活性.提高了印刷企业对市场的反应速度,ERP形成的规范化管理,对产品 质量起了一定的保证作用。总之,ERP软件系统的实施渗透到印刷企业管理的各个层次.带去了先进的现代企业管理理念.给印刷企业注入了新的活力。在它的协助之下,印刷企业的事业必将蒸蒸日上。

       印刷业ERP系统流程:

       五、生产管理

       5.1 生产任务管理

       生产任务管理包括:生产任务单、生产投料单、生产领料单、生产退料单、生产物料报废单、生产任务汇报单、产品检验申请单、产品检验单、产成品入库单、生产报表分析。

       审核客户订单---录入订单,要经过审核后,就可以自动下达生产任务单!审核的内容包括客户订单日期,订单交货日期,数量,单价等客户资料中的信息!

       以订单下达生产任务单---是以订单数量,参考货品BOM分析,提出加工建议,开出生产任务单。对库存数、在生产数量已经满足订单数量的行,就不需要生产了,可直接开立送货单出库。

       工艺设置,该类产品通过那些工序进行生产,如彩盒类产品一般通过开版-开纸-印刷-表面处理-裱纸-啤盒-粘盒-包装等工艺路线进行生产。

       生产类型,生产车间,工作中心的设置和BOM单的维护。

       外加工单开立---需要外协加工的部分物料清单需要开立外发加工单,如有些环节上工序公司内部没有时就需要外发,表面处理或装订等!

       5.2 车间作业管理

       车间作业管理包括:工序计划单、工序移交单、工序派工单、工序汇报单、工序检验单、计件工资单、车间作业报表分析。

       根据生产任务单生成工序计划单、工序派工单(加工人员需求)。

       每天生产结束后工序检验单、计件工资单、工序汇报单,从而生成车间作业报表分析。

       5.3 品质管理

       质检基础资料的录入:包括检验项目、质检方案等

       根据生产任务汇报情况,录入相应的产品检验申请单,通知质检部门进行产品检验,并录入产品检验单

       根据产品检验单进行产成品录入

       根据工序汇报单,进行每道工序的检验并录入工序检验单。

       进料检验(IQC)、印刷面纸全检、制程首件检验、制程巡回检验(IPQC)成品出入库检验(OQC/FQC)、进料 / 成品异常检验等。这些模组与订单管理、采购管理、生产管理等紧密相互关联,有机地构成一个整体。

第二篇:印刷业自查报告

       尊敬的XX文化旅游和新闻出版局领导:

       我公司位于XX市XX镇,成立于20XX年,是XXXXXX核心子公司,目前是中国包装联合会副会长单位、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现有总资产9.2亿元,注册资金XXX万元,员工XXX,厂区面积XXXX平方米,可年生产包装装潢纸箱产品2.5亿平方米,目前本公司是全国最大的纸包装生产企业之一,现将企业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执行印刷法规规章情况

       我公司在上级各部门领导的关心和指导下,严格执行《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企业良好形象。立足于国家有关印刷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并结合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各项法律法规,深入学习,认真贯彻,坚决执行,杜绝一切违法违纪的经营行为,我们坚决执行五项制度,针对存在的问题,即时加以整改,并完善了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和残次品销毁五项制度,统一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印刷品登簿》,同时制定和完善了相应的管理措施。做到在经营的过程中不断提升企业的形象、企业的诚信度,为印刷行业营造一个好的氛围出一份力。在经营过程中我们通过学习、领会各项经营政策和法律法规,使企业逐步步入了一个良性循环的轨道,为以后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我们要经常学习各项行政法规,将能做的事做的更好,争取能受到上级领导的好评,对违规乱纪的事,我们要杜绝,决不能让违规乱纪的事在我们企业发生。

       二、开展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

       我公司现有厂房面积XXXX平方米,职工人数XXX人,其中管理人员XX0人,技术人员XX人,工人XXX人,各类设备80余台(套),其中50%为国外进口设备,能满足各类包装供应商需求。

       三、经营情况及奖惩

       20XX年承印纸制品印刷约1.X亿印,预计实现销售收入 万元,利润 万元,税金 万元,综合经济效益在浙江省纸制品行业名列前茅,被列入诸暨市30强大企业大集团,还被评为浙江省管理创新示范企业。

       四、设备情况

       我公司遵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方针,我们从建厂时就杜绝购置淘汰设备,使企业从一开始就与淘汰设备决裂,我们遵循优化产业结构,从提升企业的竞争力着手,购置了国内当前市场上的先进设备,为企业在以后的行业竞争中显现优势打下了伏笔,目前公司进口的国外设备全部为新设备,且为国际先进设备,先进的设备为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做出了较大贡献。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我们将不断学习,敏锐洞察,拓展市场,不断壮大自己,为以后引进新设备,提升企业在行业中的竞争力而不断努力。

       五、产品质量情况

       我们以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谋发展为理念,严把产品质量关,决不让不合格产品走出企业,产品出厂合格率为100%,目前公司已经通过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建立以法人代表为主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新入职工进行三级安全培训,从消防、环保、印刷开机、后道装订、印刷品识别等方面的安全知识进行培训,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员工作业指导书。对不允许印刷的物品不接单、不设计、不印刷;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立即整改。

       六、统计数据报送情况

       公司每年按照规定按时逐项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数据,企业在审核登记期内没有违规行为,未受过行政机关任何处罚。在今后的经营中,我们将一如继往的执行好各项法律法规,学习好各项管理措施。

       在今后的经营中,我们将积极配合好上级各行政部门的工作,对组织的各项培训积极参加,并认真贯彻各项措施,及时上报各项数据,我们将一如继往的执行好各项法律法规,学习好各项管理措施,努力改善企业的不足,做到取精去粕,对企业自身的不足要经常自查,认真监督好各项制度措施的到位情况,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最后希望主管部门在业务活动中予以更多的支持,为企业提供优质快捷服务,推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篇:印刷业管理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

       (1997年3月8日国务院第212号令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满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彩色包装盒(袋)、纸制包装用品、印铁制罐、以介绍产品为内容的广告宣传品等。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是指经营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印刷管理的其他规定,提高质量,不断满足社会需要。

       禁止印制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制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演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印刷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中,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由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印刷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包装装潢印刷品的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印刷企业的设立

       第六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第七条设立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八条设立出版物印刷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取得出版物印制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征向公安部门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出版物印制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印制出版物。

       第九条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取得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

       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印制包装装潢印刷品。

       第十条已经设立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申请兼营出版物印刷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取得出版物印制许可证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经核准,方可印制出版物。第十一条已经设立的出版物印刷企业申请兼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取得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经核准,方可印制包装装潢印刷品。

       第十二条申请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取得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取得出版物印制许可证或者包装装满印刷品印制许可证的印刷企业,可以从事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设立印刷出版物或者其他印刷品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同意,并报国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核准后,依法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四条设立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包装装璜印刷品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审核批准后,依法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五条禁止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各类印刷企业。

       第十六条印刷业经营者变更主要登记事项、停业、转业、合并、分立或者迁移,须经原审批部门审批,并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保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并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必须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本章的规定适用于排版、制版、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单项印刷经营活动。

       第三章出版物的印刷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出版物印刷企业及时印刷体现国内外新的优秀文化成果的出版的,重视印刷传统文化精品和有价值的学术著作,提高印刷质量,正确使用祖国的语言文字。

       第二十条出版物印刷企业不得印制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第二十一条印刷出版物实行印制合同制度。出版物的每一个印刷品种,委托印刷单位和承接印刷企业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印制合同。

       第二十二条承接出版单位委托印制图书、期刊的,印刷企业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图书、期刊印制委托书;承接出版单位委托印制报纸的,必须验证报纸登记证;承接出版单位委托印制报纸、期刊的增刊的,除验证登记证外,还必须验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准印证。

       第二十三条承接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印制的,印刷企业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第二十四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出版物的,印刷企业除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外,还必须验证本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第二十五条承接境外出版物印制的,印刷企业必须持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印制的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二十六条委托印刷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委托印制的出版物上刊载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出版日期或者刊期,承接印刷企业的真实名称和地址,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第二十七条承接印刷企业不得销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

       委托加印受委托印制的出版物,不得盗印出版物。

       第二十八条承接印刷企业不得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制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九条印刷企业不得编印、征订、销售出版物,不得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制、销售出版物。

       第四章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

       第三十条包装装潢印刷企业不得印制假冒或者伪造他人的商标标识和商品包装装潢印刷品,不得印制可能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虚假广告、说明等宣传品。

       第三十一条承接以介绍产品为内容的广告宣传品印制的,印刷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证包装装潢印刷品管理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并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第三十二条承接商标标识印制的,按照国家有关商标印制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承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的,印刷企业应当将印刷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版、纸型、底片、原稿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不得擅自留存。

       第三十四条承接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的,必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管理部门审核,印制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五章其他印刷品的印刷

       第三十五条印制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等,按照国家有关复制国家秘密载体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印制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委托印刷单位必须出具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承接印刷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准印手续,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制。

       印制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等专用印件的,委托印刷单位必须出具委托印制证明。

       承接印刷企业对前两款印件不得留样本、样张,确因业务参考还要留样本、样张的,应当征得委托印刷单位同意,在所留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第三十七条印制宗教用品的,按照国家有关宗教印刷品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主要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出版物印制许可证的印刷企业,擅自从事出版物印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管理的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没收所印制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所印制的出版物总定价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的印刷企业,擅自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包装装潢印刷品管理的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没收所印制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所印制的包装装潢印刷品总定价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出版物印刷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管理的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印制的出版物总定价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非法承接印制他人委托的出版物的;

       (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制出版物的;

       (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制的出版物的;

       (五)编印、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六)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制出版物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他人的;

       (七)未经批准,承接境外出版物印制的。

       第四十二条包装装潢印刷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包装装潢印刷品管理的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印制的印刷品总定价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非法承接印制他人委托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二)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承接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的。

       第四十三条印刷企业或者个人印制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或者国家明令禁止印制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非法印制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或者非法印制证件、文件、有价证券等其他印刷品的,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印刷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依据本条例发放许可证,除按照法定标准收取成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湖南省印刷业规定

       湖南省印刷业规定

       2022年09月21日 17时17分 41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教科文体

       “印刷业”

       湖南省印刷业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

       《湖南省印刷业规定》已经2022年7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徐守盛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湖南省印刷业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印刷业发展,规范印刷业管理,根据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

       印刷经营活动包括:排版、制版,凸版、凹版、平版、孔版印刷,数字印刷,装订等印后加工以及复印、打印等印刷经营活动。

       第三条 对印刷业要促进发展和加强管理相结合,通过科学管理促进健康发展,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印刷业发展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科技、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印刷业发展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印刷行业协会等印刷业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加强印刷业自律管理,为印刷业经营者提供信息咨询、招商引资、拓展市场、人才培训等服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促进印刷业发展的政策。

       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印刷产业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为入园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印刷业发展规划,完善印刷业产业链,指导印刷业协调发展。

       第八条 鼓励发展数字等高新技术印刷和环保型印刷。

       鼓励印刷企业资本联合,实行集约化经营。

       鼓励印刷企业参加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发展外向型印刷。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公开印刷业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政策,并同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印刷业,对民间资本进入印刷业不设置附加条件。

       允许外商投资印刷业。外商投资印刷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印刷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文化产业有关优惠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文化产业引导资金对印刷业的扶持力度。

       技术改造资金、产学研结合资金等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印刷企业给予扶持。

       中小印刷企业享受中小企业的有关优惠待遇。

       环保节约型印刷企业享受环保节约型企业有关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新闻出版工作的部门应当提供印刷法律、政策免费咨询服务,为印刷企业参加印刷业展销活动提供方便。

       第十二条 鼓励印刷企业实施品牌战略,研发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印刷新技术、新工艺,发展创意设计。印刷科研成果纳入科学技术成果评定及奖励范围。

       鼓励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印刷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印刷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等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鼓励高等学校与印刷企业建立产学研基地,鼓励印刷行业协会、大中型印刷企业建立人才教育培训基地,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印刷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 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工作的部门申请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工作的部门应当公开并简化办事程序,推行电子服务,提高办理行政许可等事项的效率。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工作的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印刷经营许可证》;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申请人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工作的部门颁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工作的部门应当为印刷企业有关人员免费提供印刷法律知识培训。

       印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生产、经营的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印刷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组织的印刷法律知识培训。

       第十九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不得印刷有违法内容或者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印刷品。

       第二十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残次品销毁等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方式承接印刷业务再委托印刷企业承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承印的印刷企业提供依法应当提供的准印证明。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留存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以备查验。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工作的部门对其颁发《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印刷企业进行核验。印刷企业核验不合格或者不参加核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工作的部门责令整改。

       印刷企业经营场所或者生产设备连续两次核验达不到许可条件的,由颁发《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工作的部门调整其经营范围。

       第二十二条 《印刷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期满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原发证机关应当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许可证注销后仍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按照无证经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工作的部门、统计部门如实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第二十四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以消防安全为重点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五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落实清洁生产措施,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淘汰落后技术、工艺、设备,治理环境污染。

       第二十六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加强印刷质量管理,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工作的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印刷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工作的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提高对印刷业的服务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八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工作的部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印刷业管理条例试题

       《印刷业管理条例》试题

       (本卷共50题单选题,每题2分,满分100分,80分合格。)

       姓名: 单位名称:

       1、设立印刷企业,除了具备《条例》 门核发的准印证。

       (A)出版(B)公安(C)工商

       14、印刷企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自许可证坡吊销之日起()年内不得担任印刷企业的法定代表入或者负责人。

       (A)10(B)5(C)15

       15、印刷企业未依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A)责令改正,给予警告(B)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C)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6、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验证(),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

       (A)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B)商标注册人《商标注册证》复印件(C)商标注册人营业执照

       17、印刷企业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还应当验证()。(A)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B)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营业执照(C)商标注册人《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18、印刷业经营者被处以吊销许可证的处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A)税务部门(B)出版行政部门(C)工商管理部门

       19、《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指印刷企业在开业前,必须办理()。(A)登记手续(B)注册备案手续(C)审批手续

       20、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的其他印刷品()。(A)经批准可以在境内销售(B)可以在境内赠送

       (C)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21、印刷业经营者变更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后,应报原批准设立的()行政部门备案。

       (A)公安(B)工商(C)出版

       22、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印刷企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

       (A)出版(B)公安(C)工商

       23、《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不包括()。(A)商标标识(B)广告宣传品(C)票证

       24、印刷出版物的,委托印刷单位和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A)协议(B)意见书(C)印刷合同

       25、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的出版物的,必须持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部门批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A)公安(B)工商(C)出版

       26、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并在

       印刷前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A)印刷委托书(B)印刷合同(C)协议

       27、印刷企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不得担任()。

       (A)主管生产的负责人(B)主管经营的负责人(C)印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8、委托印刷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委托印刷的出版物上刊载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出版日期或者刊期,接受委托印刷出版物的企业的()和地址、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A)法定代表人名称(B)联系电话(C)真实名称

       29、《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A)图表(B)图片(C)资料

       30、()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A)可以(B)不得(C)经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

       31、《条例》中除了规定禁止印刷含有反动、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制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外,还禁止印刷含有()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

       (A)不健康(B)缺乏科学(C)淫秽

       32、《条例》规定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A)承印验证制度(B)内部生产经营制度(C)承印检验制度

       33、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A)印刷业经营许可证、公安部门批准文件(B)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C)印刷业经营许可证、主管部门批复

       34、印刷企业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A)5万元(B)5万元至10万元(C)1万元

       35、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行政部门报告。

       (A)出版(B)纪检(C)工商

       36、《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及()的印刷经营活动。(A)音像制品(B)其他印刷品(C)电子出版物的制作

       37、对下列()行为,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A)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材料的(B)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C)盗印他人印刷品的

       38、设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向()

       提出申请。

       (A)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B)地方人民政府

       (C)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

       39、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

       (A)印刷业经营许可证(B)印刷许可证(C)印刷经营许可证 40、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不得印刷()。(A)名片(B)资料、图表(C)通行证

       41、设立专门从事()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A)打印复印(B)名片(C)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42、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应当验证()。(A)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B)广告经营资格证明(C)广告发布资格证明

       43、《条例》中设立印刷企业条件之一即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条件是指:()。(A)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B)技术人员的比例(C)设备的先进程度

       44、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A)住所或者经营场所(B)注册资金(C)设备

       45、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不得印刷()。(A)宗教用品(B)文件、图表(C)资料、名片

       46、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

       (A)承印出版物(B)从事印刷经营活动(C)承印名片以外的印刷品

       47、《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不包括()。(A)证件(B)文件(C)图片

       48、()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A)个人(B)联营企业(C)外资企业

       49、印刷企业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

       (A)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B)可以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C)可以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印刷底片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50、《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是指经营性的排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其中还有()。

       (A)制版(B)卫星传版(C)PS版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