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设处室

第一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设处室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设处室

       省政府办公厅设14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省政府研究室下设3个处;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下设3个处。

       (一)秘书一处。

       办理经济和社会发展及监察、审计等方面的文、电、函、请示(报告)、会务、政务活动、督查和文稿起草等工作;及时答复或转办省长信箱的有关函件;及时提供宜公开的政务信息。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秘书二处。

       办理人民武装、信访、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国土资源、税务、法制、残联、测绘、政府采购、金融、保险、信托、石油等部门的文、电、函、请示(报告)、会务、政务活动、督查和文稿起草等工作;及时答复或转办省长信箱的有关函件;及时提供宜公开的政务信息。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秘书三处。

       办理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含监狱)、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卫生(含食品药品监督)、人口计生、外事侨务、港澳台事务、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旅游、人防、检验检疫、民用航空、重点工程、开发区、贸易促进、地震、海关、红十字会以及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文、电、函、请示(报告)、会务、政务活动、督查和文稿起草等工作;及时答复或转办省长信箱的有关函件;及时提供宜公开的政务信息。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秘书四处。

       办理发展改革(含物价)、经济和信息化(含国防工业、中小企业、城镇集体工业)、社会保障、环保、交通运输、煤炭(煤炭安全生产监管、煤炭安全监察)、国有资产管理、统计、粮食、发展研究、地勘、资本市场、证券、煤炭交易、工会、电力、邮政、通信、电信、储备、成套、烟草、铁路等部门的文、电、函、请示(报告)、会务、政务活动、督查和文稿起草等工作;及时答复或转办省长信箱的有关函件;及时提供宜公开的政务信息。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秘书五处。

       办理教育(含考试中心)、科技、水利、农业(含农机、农科、扶贫)、林业、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体育、民族宗教、供销、文物、引黄、社科、科协、农村信用、气象、史志等部门的文、电、函、请示(报告)、会务、政务活动、督查和文稿起草等工作;及时答复或转办省长信

       箱的有关函件;及时提供宜公开的政务信息。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秘书六处。

       指导全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负责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公文审核制发工作。办理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部委、兄弟省(区、市)政府、省直各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等文、电的收发运转工作。办理省军级文件、密电及内部资料、刊物的分发、传阅、清退和销毁,负责机要通信和机要文件交换及收发工作。负责办公厅保密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港、澳、台同胞及海外华侨、友人捐赠物品的审理、报批、归档工作。及时提供宜公开的政务信息。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办公室。

       负责省政府办公厅日常政务、会务和事务的综合协调和联络工作。负责与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和各市、各部门的日常工作联系;负责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的印鉴管理,承办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以及厅属局的印章刻制;负责国务院各部委、兄弟省(区、市)副部(省)级及以下领导来晋有关政务接待的安排;负责编写《省人民政府大事记》、《办公厅工作》及办公厅工作总结;负责省政府领导同志秘书的管理工作;及时提供宜公开的政务信息。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会议处。

       承办省政府党组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全体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召开的其他有关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编写会议纪要;负责省政府领导同志的会见、会谈等活动的组织安排工作;办理国务院由我省参加或组织的有关会议的会务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安排公务活动;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意见,具体承办国务院领导同志来晋视察的公务活动;负责国务院各部委、兄弟省(区、市)在职正部(省)级及以上领导来晋考察及政务接待的安排;承办政府系统大型会议的审核、报批等工作;及时提供宜公开的政务信息。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督查室。

       负责对省政府各项决策、会议议定事项、领导重要批示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组织开展重大专项督查,承办与省委机关联合开展对有关事项的督查工作;承办省政府系统目标责任制工作;负责征集人民群众建议与意见;负责联系省人大、省政协等相关方面工作;及时提供宜公开的政务信息。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政府信息公开处。

       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助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做好省政府重大事项、政策的宣传报道工作;承担“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报送工作;承担省政

       府办公厅信息公开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网络舆情,省领导信箱信息的收集、整理并及时提供省政府领导阅示、反馈。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省政府参事室(文史馆)。

       负责省政府参事、文史馆员的遴选、聘任、管理及服务等工作;组织政府参事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统战联谊;组织文史馆员进行文史研究、艺术创作、文化交流、统战联谊;及时提供宜公开的政务信息。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教育培训、人事档案、公务员考核及扶贫工作;负责协调省政府驻外办事处的工作。

       (十三)行政处。

       负责机关财务、资产和行政后勤的管理服务工作;保障机关工作、生活的正常秩序。

       (十四)保卫处。

       负责省政府办公场所及机关大院的安全保卫、综合治理、消防、交通安全等工作;协助处理省政府机关突发事件和集体上访事件。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和兄弟省市驻晋机构的党群工作;负责省政府办公厅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省人民政府研究室组织省政府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起草《政府工作报告》和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重要讲话;参与省委、省政府有关大型会议的文件起草工作;及时为国务院、省政府领导提供信息服务;制定实施全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指导各地、各部门政务信息工作;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下设3个处:

       (一)研究一处

       围绕全省财税、金融、发展改革、工业、交通、农业、农村、水利和林业等重大问题开展调研并提出政策建议;起草相关问题等方面的重要文件和讲话。

       (二)研究二处

       围绕省人民政府重要工作组织调研;负责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环境、旅游等行业重大问题调研,并提出政策建议;起草相关的重要文件和讲话。

       (三)研究三处

       承担国务院、省政府的政务信息报送工作;负责对省直各部门、各市政务信息工作的指导;承担

       省政府领导对政务信息批示的督促落实工作;完善政府系统信息工作网络建设,做好与国务院及兄弟省市的信息联络和交流工作,积极进行信息理论的探讨和研究;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和领导关心的问题组织信息调研;承办省政府研究室的日常事务。

       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承担省政府总值班工作,及时掌握和报告省内外相关重大情况和动态,办理向省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保障省政府与国务院、省委、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联络畅通,指导全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办理省政府有关决定事项,督促落实省政府领导批示、指示,承办省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活动和文电等工作;负责协调和督促检查全省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有关方面研究提出全省应急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划建议;负责组织编制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审核专项应急预案,协调指导全省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体制、机制、法制建设,指导全省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协调指导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工作;组织开展信息调研和宣传培训工作,协调应急管理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承办省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下设3个处(室):

       (一)应急值班室(省人民政府值班室)

       承担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工作,及时掌握和报告省内相关重大情况和动态,办理向省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保证省人民政府与国务院、省委,以及各市、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联络畅通,指导检查全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承办值班要情、专报,信息处置反馈,督促落实。及时提供宜公开的政务信息。

       (二)应急协调处

       协助省政府领导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负责应急现场的指挥协调;办理省政府应急决定事项;督促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应急批示、指示;承办省政府应急专题会议;组织修订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审核专项应急预案;协调指导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工作。

       (三)组织指导处

       协调、组织有关方面研究提出全省应急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划建议;协调指导全省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建设以及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等工作;协调指导全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协调和督促检查全省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信息调研和宣传培训工作,协调应急管理方面的国际、省际交流与合作。

       四、人员编制

       省政府办公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44名(含离退休人员管理处10名编制)。省政府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7名;研究室主任1名(正厅长级)、副主任2名(副厅长级);应急办专职副主任1名(副厅长级);参事室主任1名(按副厅长级配备)。正副处级领导职数5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人员工作处领导职数3名)。

第二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我省是煤化工大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量大面广,安全监管任务十分繁重。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采取了一系列强化安全监管的措施,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呈现稳定好转的发展态势。但是,由于我省部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工艺落后,设备简陋陈旧,本质安全水平较低;一些企业从业人员素质较低,安全生产责任难以有效落实;部分地区监管力量薄弱,监督检查不到位的问题依然存在,人员伤亡或多人涉险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仍有发生。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22‟2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制定发展规划,严格安全许可条件

       1、合理规划化工产业布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制定实施化工产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保障化工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要按照“产业集聚”、“集约用地”和“安全环保”的原则,确定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明确产业定位,完善水、电、气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环保保障设施。对规划园区内涉及需要搬迁的居民和设施要尽早组织搬迁,为化工发展创造条件。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在2022年10月底前,完成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各级产业主管部门、建设规划、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做好规划的指导工作。从2022年起,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对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原则上投资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备案、审批、核准申请,规划部门不再受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申请,环保部门不再受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要积极推进现有化工企业有计划地逐步迁入化工园区。严格禁止在化工集中区和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周边安全距离内无序违规建设。

       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专业化。要借鉴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的成功经验,推进集仓储、配送、物流、销售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建设,指导企业完善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统一管理、指定储存、专业配送、信息服务。从事建材交易的市场,要本着便民、安全的原则,划定专门区域,用于油漆等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2、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对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申请经营许可证且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颁发许可证;对申请延期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许可证发证机关审核要严格标准、程序、条件和时限。要把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及生产装臵和储存设施的周边防护距离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评价报告》是否与企业安全生产现状一致作为审核的重点。对达到安全生产一、二级标准化的企业可直接办理延期手续。2022年底以前,要把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化反应等危险工艺(以下统称危险工艺)的生产装臵实现自动控制以及从业人员的基本条件,纳入颁发(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要求。

       3、严格建设项目安全准入审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程序。未经相应政府投资部门核准(备案)和未经规划部门规划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安全设立审查手续;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安全审查合格的项目,土地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供电部门不得直接供电或转供电。未经设立安全审查批准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要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合成氨和涉及危险工艺等建设项目,原则上在城市建成区和居民集中地区不再批准生产过程中涉及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的建设项目和剧毒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行为,依法从严处罚。

       4、逐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从业条件。2022年开始,凡新领或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时,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中要至少有一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带有储存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中要至少有一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专科以上学历。要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职工素质的提高,逐步使管理人员和一线技术操作人员达到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5、继续淘汰、关闭工艺落后、设备设施简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022年底前,对使用列入国家、省政府明令禁止和淘汰的化工生产装臵的企业,各级产业主管部门应进行清理核实;有关人民政府要在限期内组织关闭。安全监管部门对使用淘汰工艺、设备并经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吊销许可证。

       二、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6、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22‟478号),完善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保证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通过技术改造,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企业应将上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于次年3月底前报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7、改造提升现有企业,逐步提高安全技术水平。要通过财政、税收、差别水电价等经济手段,引导和推动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臵,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改造提升现有装臵,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重点企业要在2022年底前,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通过装备集散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提高生产装臵自动化控制水平。新建的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装臵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连锁控制系统,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要设臵紧急切断装臵;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以提高装臵安全可靠性。

       8、积极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有关企业开发化工安全生产技术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安全技术。在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环节,推广使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代替充装软管,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等液化危险化学品。积极应用HAN阻隔防爆技术对安全距离不足的加油(气)站的储油(气)罐进行技术改造。指导大型化工企业开展风险评估,提高事故风险控制管理水平;组织有条件的大型化工企业应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技术(HAZOP),提高化工生产装臵潜在风险辨识能力。

       三、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9、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安全投入,建立内部安全生产监督机制,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制订完善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职能部门、业务部门和各工种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和各个岗位职工在安全生产中应负的职责,分级管理,层层落实,并加强责任制落实的监督检查

       10、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颁布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和我省制定的氯碱、合成氨、焦化、其它危险化学品等有关行业安全标准,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相结合,纳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通过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双基”建设,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保障条件。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涉及危险工艺的企业(以下称重点企业)要在2022年底前,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全面达标。

       11、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第20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号令)的要求,健全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行全员培训,严格持证上岗。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分类别、分层次开展法律法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技能、应急管理、职业危害与防护等教育培训活动。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培训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员工教育培训档案。要通过技术比武、岗位练兵活动等形式,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管理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12、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企业要加强建设项目特别是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管理,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建设项目工艺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要严格遵守设计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三查四定”(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制定试生产方案,严格按试生产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组织试生产。操作人员须经岗前培训合格,熟练掌握工艺规程和安全操作要领,方可参加试生产操作。工程项目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

       13、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登记备案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备案证书。在2022年底前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14、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要定期开展危险源识别、检查、评估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配合建设和完善全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地理信息管理系统。要建立并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责任制,实时监控重大危险源的压力、温度、液位、有毒有害气体泄露检测记录,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压力容器及附件、应急预案修订及演练、应急器材准备等情况。

       15、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规模较小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与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大中型化工企业建立联系机制,通过签订应急服务协议,提高应急处臵能力。

       要加强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的应急救援建设和管理。在化工园区和化工集中区应依托专职消防队伍或大型企业专业救护队伍,组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和公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为企业及周边范围的事故应急处臵提供技术支撑。

       16、建立规范化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和常态化。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根据生产特点和季节变化,组织开展综合性检查、季节性检查、专业性检查、节假日检查和生产班组的日常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采取防范措施,限期解决。

       17、建立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每年1月15日前,重点企业要向当地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安全设施、安全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况。有关中央和省属企业要同时向省、市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现场核查。企业发生生产伤亡事故时,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受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组织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的企业,调查工作结束后要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

       18、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率先实施“责任关怀”行动。2022年,全省化工企业要大力推行“责任关怀”理念,促进企业以转变观念入手,增强社会责任感,积极采取自律行为,自愿在安全、环保、健康方面更多地投入,以消除安全环境隐患、降低事故风险、提高产业形象,从源头上减少高危、高污事件的发生机率,努力达到零事故、零污染的目标。

       四、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完善法制体系建设

       19、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的高度,在党委的领导下,发挥政府监督管理作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危险化学品发展规划、监管机构、安全投入、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明确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19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检部门、交通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规划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商务部门、农业部门、国防科工办、气象部门、铁路部门、民航部门、邮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理等环节中的监管职责。20、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做好配套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订工作,进一步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保障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有法可依。

       21、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涉及部门多、环节多。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指导、协调作用,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安全监管联合执法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涉及多个部门、具有一定普遍性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上的突出问题;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各负其责、通力协作,提高依法监管效率。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综合监管职能,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废弃物处臵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构建管理有力、监督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网络。

       22、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数量和分布情况,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

       23、进一步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专业特长和行业组织优势,按照政府授权,积极开展和参与本行业安全管理、检查、督查和教育培训等工作。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专业协会、中介组织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咨询服务,帮助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加强基础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要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的作用,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

       各级要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数据库,为专家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应急管理工作创造条件;建立重大问题研究和重要制度、措施实施前的专家咨询制度;鼓励和督促中小化工企业聘请专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指导,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五、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推动安全专项整治

       2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实际,探讨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类监管的有效方法,制定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明确检查频次、程序、内容、标准、要求。重点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的情况,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费用提取与有效使用、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等情况。

       各级安监执法队伍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执法检查。要提高执法检查能力,规范执法检查行为,保证执法检查的客观性,提高执法的权威性。

       要进一步按照分级、属地原则,规范各级重点监管范围,依法界定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日常监管职责,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推动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5、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继续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废弃物处臵秩序;淘汰不符合产业规划、能耗高、污染重和安全生产没有保障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继续落实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严重不足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整治工作。严厉打击生产、经营、运输等环节的非法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的未经批准、许可擅自组织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据各自职权予以处罚;凡列入关闭名单的企业,各级政府要在限期内组织取缔、关闭。

       深化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各地各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对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剧毒溶剂等重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整治与监控;严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资质和运输相关人员考核、资格认定;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发货(或收货)企业装载(或卸载)环节的监管,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发货和装载(收货和卸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要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建立全省统一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其车载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实施对危险化学品运辆车辆的全程监控。

       26、加强对事故调查工作的督察管理。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要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严格执行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清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严格责任追究,开展警示教育。省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市级以下查处事故情况的督查工作;各市、县安监局、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组织的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防范措施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情况。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工作,按时逐级上报统计数据;定期分析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和规律,及时通报典型事故,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发生同类事故。

       各市、县本地区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意见和落实措施,以取得更大实效,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第三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集中办理兼并重组整合煤矿证照变更手续

       和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2〕10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属国有煤炭企业:

       目前,我省多数市县已完成了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批复工作,为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确保主体企业尽快到位,现就集中办理兼并重组整合煤矿证照变更手续和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煤矿证照变更和项目审批手续办理是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着兼并重组整合工作成效。为提高工作效率,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组办公室)采取联合办公的方式,实行集中受理、即时送达、倒排进度、限时办结,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随时掌握有关部门的工作进度。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落实兼并重组主体责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省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亲自部署,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加快审批进度。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简化程序,下放审批权限,密切配合,协调推进。

       二、及时组织上报各种资料

       市、县兼并重组整合方案批复后,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抓紧组织兼并重组双方企业进一步完善协议,按照明确的内容准备兼并重组整合煤矿办理采矿许可证(附件2)、安全生产许可证(附件3)、煤炭生产许可证(附件4)、生产能力核定(附件5)、营业执照(附件6)等证照变更及项目审批的有关资料,并在2022年8月20日前将有关资料(一式6份)统一上报省领导组办公室。

       三、加快审批工作进度

       省领导组办公室集中受理各市上报的资料,做好交接、登记工作,并在1日内将资料分送到省有关部门。省有关部门接到资料后,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审查,开展相关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工作流程图》(附件1)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各种证照变更及批复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提出意见,督促市、县完善资料,并限定办理时间。在办理过程中,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每办结完一个手续,就要及时送达省领导组办公室,并由其负责分送或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和市县及省属国有煤炭企业。

       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以省领导组批复的文件作为企业经济行为的批准手续,省国资委不再进行经济行为审批,各有关部门依据领导组批复的方案,办理工商登记及相关部门手续。

       四、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兼并重组整合煤矿证照变更和项目审批手续办理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参与,加强对各种证照手续办理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加强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提高行政效率,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确保兼并重组整合工作规范、健康、有序推进,确保完成兼并重组整合目标任务。

       附件:1.审批工作流程图(略)2.换发采矿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 3.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 4.换发煤炭生产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 5.煤矿生产能力核定需提交的资料

       6.煤炭企业设立、变更、注销需提交的资料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2

       换发采矿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

       一、单独保留且不新增煤炭资源煤矿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变更采矿权人需提供); 3.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变更采矿权人需提供); 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年检合格证复印件;

       6.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登记的审批文件(文件中应载明投资人、投资比例和投资金额)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变更采矿权人需提供);

       7.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变更或转让等情况说明的文件(变更采矿权人需提供);

       8.采掘工程现状平面图(需经县级国土资源局审核盖章);

       9.采矿权转让合同或采矿权人合作协议书:采矿权转让的,需由转让人(原采矿权人)与受让人(现采矿权人)签订采矿权转让合同;采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合作、采矿权人与新投资人合作的,需由双方签订采矿权人合作协议书(变更采矿权人需提供)。

       二、单独保留且新增煤炭资源煤矿

       (一)划定矿区范围需提交: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由主体企业提出);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年检合格证复印件;

       4.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登记的审批文件(文件中应载明投资人、投资比例和投资金额)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变更采矿权人需提供);

       6.变更前后矿区范围对照图;

       7.采矿权转让合同或采矿权人合作协议书:采矿权转让的,需由转让人(原采矿权人)与受让人(现采矿权人)签订采矿权转让合同;采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合作、采矿权人与新投资人合作的,需由双方签订采矿权人合作协议书(变更采矿权人需提供)。

       (二)办理变更采矿登记需提交: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4.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5.变更前后矿区范围对照图。

       三、整合保留煤矿

       (一)划定矿区范围需提交: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由主体企业提出);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参与整合煤矿均需提交);

       3.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登记的审批文件(应载明投资人、投资比例和投资金额)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延续、变更或转让等情况说明的文件; 5.变更前后矿区范围对照图;

       6.采矿权转让合同或采矿权人合作协议书:采矿权转让的,需由转让人(原采矿权人)与受让人(现采矿权人)签订采矿权转让合同;采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合作、采矿权人与新投资人合作的,需由双方签订采矿权人合作协议书。

       (二)申请变更采矿登记需提交:(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3)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说明:1.单独保留且不新增煤炭资源煤矿,如变更采矿权人,由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组确定的主体企业,直接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不再办理转让审批。

       2.整合后保留煤矿,如不新增煤炭资源,按照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组批复文件,不再划定矿区范围,直接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

       3.需要互相调整矿区范围的,不重新划定矿区范围,可以与其他事项一起变更,但必须提交采矿权人双方签订的调整矿区范围协议书和调整前、后的矿区范围图,如调整中涉及国有大矿资源的,还需有国有大矿出具的同意文件及省国资委同意文件;需要增加煤层或扩大矿区范围的,重新划定矿区范围。

       4.为依法有效管理煤炭资源,凡是整合保留的煤矿、增加开采煤层的煤矿、扩大矿区范围的煤矿,必须在换领采矿许可证后一年内,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补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井初步设计及批复)、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审查批复文件一式三套。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将上述资料分别报送省、市国土资源部门。5.为简化办证程序,本次换发采矿许可证,暂不进行资源储量核实和资源价款处置,待换证工作完成后,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再按规定分期分批完成储量核查和价款处置工作。

       附件3 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

       一、兼并重组整合后列为单独保留且生产系统及能力不变的生产矿井 1.省煤矿兼并重组整合领导组批准为单独保留矿井的文件; 2.省国土资源厅换发新的采矿许可证;

       3.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或延期申请书。

       二、兼并重组过渡期内暂时保留的生产矿井

       1.省煤矿兼并重组整合领导组允许暂时保留矿井的文件; 2.省国土资源厅换发新的采矿许可证; 3.复产验收批准文件;

       4.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或延期申请书。

       三、兼并重组整合后系统净增能力在60万吨/年及以下的生产矿井(原生产系统不进行改造)

       1.省煤矿兼并重组整合领导组批准文件; 2.省国土资源厅换发新的采矿许可证; 3.省煤炭工业厅核定生产能力的批准文件;

       4.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煤矿安全设施和条件现状评价报告; 5.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说明:1.省兼并重组整合领导组批准整合重组方案中,由两个及以上的矿井整合为一个矿井,只保留主体煤矿且不改变系统不增加能力的生产矿井,矿井实现机械化采煤的,在取得省国土资源厅换发的新采矿许可证后,可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和延期。

       2.省兼并重组整合领导组批准整合重组方案中,矿井生产能力、开采系统均未发生变化,但办矿主体、矿区范围发生改变,矿井实现机械化采煤的,在取得省国土资源厅换发新的采矿许可证后可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和延期。3.省兼并重组整合领导组批准整合重组方案中,确定为过度期内暂时保留的生产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根据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批准保留的时限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执行。

       4.省兼并重组领导组批准整合重组方案中,确定为兼并重组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矿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建设、验收,按规定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5.兼并重组煤矿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登记的主要负责人的需提供:变更申请书及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复印件)和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

       附件4 换发煤炭生产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

       一、兼并重组整合后单独保留且系统及能力均不变的生产矿井 1.企业申请文件;

       2.市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查上报文件;

       3.省领导组办公室《重组整合方案》批文抄送件、省国土资源厅采矿许可证批文抄送件、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许可证批文抄送件;

       4.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换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矿井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表)。

       二、兼并重组整合过渡期内暂时保留的生产矿井 1.企业申请生产及换发证件文件;

       2.市级煤炭管理部门上报文件(附复产验收资料);

       3.省领导组办公室《重组整合方案》批文抄送件、省国土资源厅采矿许可证批文抄送件、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许可证批文抄送件;

       4.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换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矿井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表)。

       三、兼并重组整合后系统净增能力在60万吨/年及以下的生产矿井 1.企业申请文件;

       2.市级煤炭管理部门上报文件;

       3.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许可证批文抄送件;

       4.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换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矿井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表)。说明:1.省领导组批准的《重组整合方案》中,明确要求关闭的矿井,各市人民政府不再行文上报有关文件,由省煤炭工业厅依据批准的《重组整合方案》直接注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各市县人民政府、各有关企业按照关井“六条标准”立即对这部分矿井实施关闭。

       2.省领导组批准的《重组整合方案》中,由两个及以上矿井整合为一个矿井,但《方案》暂未对关闭矿井名单予以明确的,由重组整合主体企业依据批准的产能及矿井实际情况,按照“一矿一井一面”要求,原则上在9月底、特殊情况可到年底前确定关闭矿井名单及关闭时限,并按程序上报。此类关闭矿井的关闭时限最迟不得超过2022年底。

       3.省领导组批准的《重组整合方案》中,办矿主体、矿区范围、生产能力、开采系统均未发生变化的生产矿井,不需换领煤炭生产许可证,可继续持原有煤炭生产许可证生产。

       4.省领导组批准的《重组整合方案》中,矿井生产能力、开采系统均未发生变化,但办矿主体、矿区范围发生了变化的,由重组整合主体企业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程序上报,省煤炭工业厅根据省国土资源厅采矿许可证批文、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许可证批文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

       5.省领导组批准的《重组整合方案》中,现有生产矿井,在开采系统不变,因装备水平提升、采煤工艺改革,导致生产能力在原证载能力基础上净增60万吨/年及以下的矿井,按照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办法经省煤炭工业厅对其能力核定报告进行审查批复、煤矿安全监察局进行综合评价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后,可持申请文件到省煤炭工业厅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

       6.省领导组批准的《重组整合方案》中,需重新设计进行改造建设的矿井,按照省人民政府晋政发〔2022〕23号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建设,矿井改造建设完成、验收合格后,按规定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

       7.重组整合方案批复后,部分矿井生产与建设互不干扰、已实现机械化开采、安全保障程度较高,在2022年底之前确需维持生产的,由重组整合主体企业提出申请,市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确定生产时限并上报,省煤炭工业厅根据省国土资源厅采矿许可证批文、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许可证批文,按照原证载能力予以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此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022年底,到期予以注销。

       8.上述意见仅适用于本次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期间列入重组整合方案的煤矿。

       附件5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需提交的资料

       1.企业申请文件;

       2.市级煤炭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3.具有资质单位编制的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说明:1.重组整合前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进行建设的新建、改扩建、机械化升级改造矿井,本次批准的《重组整合方案》中,设计生产能力未发生变化的,继续按照原有程序完善相关建设手续并进行建设。

       2.经省领导组批准的《重组整合方案》中,现有生产矿井,在开采系统不变,因装备水平提升、采煤工艺改革,导致生产能力在原证载能力基础上净增60万吨/年及以下的矿井,可由煤矿企业委托具备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提交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按规定程序上报,经省煤炭工业厅按照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办法组织专家审查批复、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进行综合评价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企业申请、按程序上报,省煤炭工业厅予以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

       附件6 煤矿企业设立、变更、注销需提交的材料

       一、名称核准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公司设立

       1.《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2.全体股东或被授权机构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或被授权机构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8.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9.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10.住所使用证明;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被授权机构指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三、变更登记

       (一)公司变更(需提交两部分材料)第一部分 共性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第二部分 变更不同内容提交的材料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22〕第83号文件规定要求选择提交。

       (二)企业法人变更(需提交两部分材料)第一部分 共性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第二部分 变更不同内容提交的材料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22〕第83号文件规定要求选择提交。

       四、公司合并

       1.合并公司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加盖合并各方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2.合并各方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 3.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报样; 5.合并后的验资报告;

       6.因合并而注销的合并方的注销证明;

       7.因合并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

       五、注销登记

       (一)公司注销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股东会、股东大会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4.经确认清算报告;

       5.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企业法人注销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

       4.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确定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6.企业法人公章。说明:煤炭企业办理兼并重组注册登记需提交材料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22〕第83号)文件准备,各类登记表格可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窗口)领取。

       主题词:经济管理 煤矿 审批通知

第四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十不准两严格”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建设安全

       “十不准两严格”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2‟4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监总局、煤矿安全监察局四委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22‟709号)要求,为深刻汲取王家岭矿“3〃28”透水事故教训,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建设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尚未建立健全煤矿建设管理机构和安全监管体系的不准建设 煤矿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落实法定代表人建设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技术、工程管理机构,按专业配足安全技术人员,全面负起安全管理责任,对煤矿建设项目实施统一的协调管理,对防范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负总责,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要求,组织项目施工准备和施工管理。

       项目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负建设安全主体责任。施工单位要对建设项目施工进行全过程的安全质量管理,各项目部必须配备矿井相关类型的矿建、机电、通风、地测等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健全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项目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分别承担其安全施工的监理、设计责任。各煤炭集团承担各子公司及所属煤矿建设安全领导责任,要建立相应的煤矿建设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所属矿井、尤其是兼并重组整合改造矿井的建设工作,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工作等制度,并严格落实,确保矿井建设安全。煤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上级集团公司尚未建立健全煤矿建设管理机构的,不准建设;安全监管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足、制度不完善,没有形成完整安全监管体系的,不准建设。

       二、建设、施工企业一律不准违规违法建设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煤矿项目开工标准,凡未经项目核准、未经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批以及越权审批、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无开工报告等违规项目一律不准建设,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井筒开拓和剥离土(岩)开挖等主体工程施工。已经开工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对违规违法建设的一经发现,依法严肃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准承揽施工任务,不准转包 煤矿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必须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合格并备案。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与矿井建设。施工队伍必须经过招标择优选择,签订施工合同,遵照合同约定组建项目部,不得随意更换项目部主要成员,保持职工队伍相对稳定,严禁各种形式的工程转包和挂靠资质施工。

       四、建设、施工企业一律不准盲目赶工期、抢进度、多头多面建设

       建设矿井必须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科学组织施工。加强煤矿施工管理,规范施工建设秩序。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的矿井一期、二期、三期工程施工时间应在施工安全的要求下合理安排,井筒施工完成后,首先施工井底车场、中央水泵房、水仓、中央变电所、回风大巷等主要硐室工程,形成永久和安全可靠的通风、供电、排水、压风、通讯等主要系统,上述系统未建成,安全没有保证的情况下,不得进入后续工程施工。严格控制掘进工作面数量和下井人数,单翼开拓的最多可布置三个掘进面,双翼开拓的最多可布置五个掘进面。

       五、煤矿建设、施工作业人员不达标的不准建设

       矿井建设、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新工人安全培训教育不得少于一个月、入场安全培训教育不得少于一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必须达到100%;所有用工必须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职工培训率、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参加工伤保险率必须达到100%。严禁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建设单位要对施工队伍人员进行建档登记管理,并对培训情况进行督查,发现其安全基础知识不合格的应予清退。

       六、“一通三防”管理和瓦斯治理不可靠的不准建设

       建设矿井必须加强“一通三防”管理,确保通风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稳定可靠;矿井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瓦斯治理工作,组织瓦斯治理规划、目标、措施的制定和分解落实,并督促落实到位;高瓦斯矿井要严格落实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掘平衡的技术措施,确保抽掘达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落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及揭煤前的防突措施,瓦斯抽放系统要在揭煤前投入使用。凡通风系统不符合要求的、该抽未抽、措施不到位、瓦斯经常超限、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完善、报警及断电功能不全的建设矿井,不得复工,已复工的一律停工整改。

       七、尚未设置专门防治水机构、措施不到位的不准建设 建设矿井要切实加大矿井水害防治力度,建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并配足水文地质工程技术人员和专门探水队伍,采取综合防治水措施,全面做好防治工作。以钻探为主,结合其他技术手段,加大地质勘探和采空区调查探测力度,准确掌握采空区位置和范围、水患等情况,为矿井安全建设和生产提供可靠依据;要加强掘进面淋水、渗水、涌水等突水征兆观测预报工作,若发现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及时撤人;建立健全严格的水害预测预报、水害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在水害情况未查明前严禁进行开拓掘进作业;未经专门探水队伍按规定标准进行探放水的,任何人不得安排掘进作业;未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规定的,未执行掘进面渗水、涌水情况观测预报等规定的矿井不准建设。

       八、矿井防灭火方案措施不落实的不准建设

       建设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井下防灭火综合措施,选用先进、有效的防灭火技术,按规定应建设以黄泥灌浆为主的两套防灭火系统,必须与矿井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矿井进入联合试运转期间切实做好煤层自燃防治和采空区防灭火工作,采后及时封闭采空区,定期监测。开采埋藏浅煤层的矿井,要及时封填地表裂隙,减少漏风,防止采空区自燃发火;加强井下电缆和带式输送机等机电设备的防火防爆管理工作,电缆和机电设备等必须选用取得“MA”标志的矿用产品,定期检修、测试,安全保护设施必须齐全有效、运行可靠;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要配齐和正确安设CO、温度等传感器,确保运行安全。严禁使用非阻燃电缆、皮带、风筒等不符合规定的电气设备和材料。

       九、应急体系尚未建立健全的不准建设

       建设和施工单位都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按规定建立救援队伍或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须的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同时加强管理人员和全体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熟知应急知识及避灾路线,一旦发现瓦斯、水、火、顶板等异常情况或安全隐患征兆,必须立即停工迅速撤出人员,做到“反应灵敏、行动迅速、处置得力”。

       十、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准进行联合试运转

       建设矿井已按设计全部建成完工,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矿长及特种作业人员等具备安全资质持证上岗,制订了联合试运转方案,经煤炭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不得延期或超期,严禁建设矿井擅自生产出煤或在扩建区域内生产出煤。

       十一、严格建设矿井安全监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扎实搞好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186号)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制、煤矿安全监管检查包保责任制、月季检查制度、停产停工矿井驻矿盯守责任制等,加大检查力度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督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对未经或越权核准、未审批安全设施设计的项目,责令停止施工;对擅自开工、擅自生产、盲目扩张、批小建大、管理不到位、安全责任不落实、违法转包、严重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违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工整顿;对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的,改扩建煤矿施工与生产区域交叉、不能保障安全生产的,立即停止作业;对施工、监理单位资质不符合规定的,要责成建设单位予以清退;对违规行为要追究有关单位人员责任。

       十二、严格建设矿井复工验收工作

       市、县政府及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炭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9号)和《关于加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补充通知》(晋政办函„2022‟13号)规定,加强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领导,规范验收程序,严格验收标准,谁监管、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国有大型煤炭集团公司重组整合的煤矿须由副总经理负责复工验收签字,切实把好建设矿井复工关。未经复工验收的煤矿一律不准恢复建设。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第二、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

       一、要进一步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推动兼并主体切实到位,严禁非主体企业以任何名义组织生产。

       二、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严禁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三、要加大关闭矿井力度,严格按照“六条标准”关闭,严禁列入关闭计划的煤矿以任何名义组织生产,严禁向其提供生产条件。

       四、要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严格落实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安全责任,严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队伍进入煤矿承揽工程。

       五、要严格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和规定,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严禁不经验收、不经签字擅自生产作业。

       六、要强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建立健全“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工作体系,严禁在瓦斯抽采不达标、瓦斯管理制度不健全、瓦斯超限的情况下生产作业。

       七、要严格执行煤矿水害防治规定,坚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严禁在水文地质资料不清和掘前采前不探的情况下生产作业。

       八、要加强煤矿火灾预防和管理,严格落实火灾预防和管理的各项规定,严禁在防范措施和管理不到位的情况下生产业。

       九、要加强煤尘防治与管理,严格落实综合防尘措施,严禁在煤层未注水、未采取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的情况下生产作业。

       十、要加强矿井顶板支护和机电机械设备管理,严格落实顶板支护措施和机电机械设备管理制度,严禁违章操作和机电机械设备带病运转。

       十一、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技术工作,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主的煤矿安全技术责任体系,严禁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未经审查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实施。

       十二、要加强煤矿现场管理,落实“六大员”安全管理责任,矿领导必须跟班指挥,区队长必须带班作业,“三项岗位”人员(即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试合格才能上岗,严禁违反上述规定生产作业。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煤炭企业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四安六常”

       居安思安、居安想安、居安干安、居安紧安,常思安全工作重要性、常想履行职责重要性、常看制度落实强不强、常念安全文化管理、常做安全制度的完善与执行、常学安全知识与技术,确保安全工作求安、求稳、求长久);

       第四、“十必须十严禁” 吴永平董事长在集团公司3月29日召开的安全生产工作紧急会议上,提出了“十必须、十严禁”,全矿各采掘队组必须严格执行“十必须、十严禁”规定,确保安全生产。

       1、必须加强矿井水文地质调查,凡水文地质情况不清楚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2、采掘面必须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否则严禁组织生产。

       3、井下发现渗水、滴水、煤壁发潮.煤壁挂汗等透水征兆.必须立即断电撤人、查明原因,否则严禁继续组织生产。

       4、必须将“人人都是通风员”理念落实到现场,未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瓦斯超限、无风微风、粉尘超标、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规范运行的区域严禁作业。

       5、必须加强双回路供电质量和主扇、提升设备、现场防爆的管理,机电设备的防护设施不完善、提人设施保护不完善、管理不到位的严禁作业。

       6、必须加强顶板管理,支护数量和质量未达标准的区域严禁作业。

       7、必须认真编制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及安全专项措施,并贯彻落实,未按作业规程要求完善安全基础设施、组织正规循环作业的采掘工作面严禁组织生产。

       8、必须执行干部带班入井制度、采掘工作面开工安全准入制度,否则严禁组织生产。

       9、必须严格执行用工制度和外委队组安全管理制度,严禁采取小包工方式组织突击生产。

       10、矿井必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否则严禁组织生产。

第五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意见

       (2022年3月25日)

       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22〕9号,以下简称《决定》),促进我省林业快速健康发展,努力建设“绿色山西”,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提供良好的生态保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牢牢把握机遇,推动全省林业进入加快发展的新阶段

       1、充分认识林业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林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承担着生态建设和林产品供给的重要任务。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全省人民的艰苦努力,我省林业有了长足发展,全省森林覆盖率由建国初期的2.4%提高到目前的13.17%,林业为经济建设和生态改善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我省仍是一个生态极为脆弱的省份,由于森林资源总量少、质量差、防护效益低,导致水资源短缺,水土流失严重,土地荒漠化加剧,干旱等自然灾害频繁,严重制约着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高度重视林业工作,在可持续发展中,赋予林业以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赋予林业以首要地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赋予林业以基础地位。

       2、紧紧抓住当前林业发展的重大机遇。近几年,随着全社会对林业重要性认识的不断提高,国家对林业投资的大幅度增长,国家林业重点工程在我省的全面实施,林业建设出现了跨越式发展的难得机遇。能不能抓住这一机遇推动林业发展,对改善全省生态状况、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树立抢抓机遇的意识,以强烈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推动全省林业加快发展。

       3、加快林业发展、建设“绿色山西”的奋斗目标。

       全省林业发展分四个阶段推进: ——10年大突破。全力抓好国家在我省实施的林业重点工程,从2000年到2022年,平均每年完成400万亩以上的工程造林任务,力争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18%,部分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生态状况恶化趋势得到有效控制。

       ——20年初见成效。从2022年到2022年,在继续造林的同时,加强对新造林地的管理,全省森林覆盖率争取每年增加1个百分点,森林覆盖面积占到国土面积的26%以上,生态状况明显改善。

       ——30年实现战略转变。经过30年努力,到203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28%,生态效益全面提高,林业发展的重点转向以保护为主。

       ——50年“绿色山西”基本成型。到205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稳定在30%以上,林木覆盖率达到40%以上,绿化程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基本建成以森林植被为主体、林草结合的国土生态安全体系,初步实现山川秀美,生态状况步入良性循环。

       4、积极推进林业的历史性转变。

       林业发展不仅是数量的单纯增长,还必须伴随增长方式的转变和增长质量的提高。当前,我国林业正经历着由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历史性转变,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深刻认识,积极适应,努力推动,积极调整林业发展的思路、方针、目标要求、管理方式等,在大发展中实现大转变,以大转变来推动大发展。

       二、抓好重点工程,全面带动林业建设上规模、上水平

       5、提高林业重点工程的组织管理水平。

       林业重点工程是林业生态建设的主战场。目前,国家在我省实施的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京津风沙源治理、“三北”防护林与大行山绿化、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六大林业重点工程,占到全省林业投资的80%以上。各级要确立抓重点工程就是抓机遇的观念,精心组织,认真实施,以重点工程带动林业全面发展。认真贯彻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切实加强对退耕还林工程的组织领导,按要求落实前期规划、工程监理和日常管理经费,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通力合作。退耕还林涉及千家万户,政策性强,从规划设计、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到政策兑现、确权发证、建立档案,都必须规范管理,工作到位,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真正做到“返得下、还得上、稳得住、不反弹、能致富”。

       6、实行工程区封山禁牧。

       为了保证林业重点工程的建设质量,提高工程造林的成活率与保存率,在工程区实行封山禁牧。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发布禁牧令,并督促有关方面严格执行。各市、县要利用返耕还林等林业重点工程提供的机遇,发展舍饲圈养等先进的畜牧业养殖方式,把发展林业、改善生态与发展畜牧、农民致富有机结合起来。

       7、大力发展灌木林。

       从我省立地条件差、植被恢复能力弱的实际出发,总结多年来林业发展的经验教训,适应林业发展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转交,在重点工程造林中,提倡因地制宜,加大柠条、沙棘等灌木林比重,尽快形成生态防护能力。到2022年,全省要新增灌木林地1000万亩,2030午灌木林总面积达到2500万亩左右,灌木林覆盖率达到10%以上。

       8、调动全社会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

       在搞好国家林业重点工程的同时,要坚持不懈地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林业建设。充分利用国家对生态公益林投资规模较大的条件,加快实施各类增绿林业工程,在注重保护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搞好平原绿化、农田林网、环城林带建设,搞好公路、铁路沿线和河流、库区周边绿化,营造各种小型公益林和景观林,建设园林城市与园林村镇,加快经济林发展的步伐,把地方实施的各种增绿林业工程与国家投资为主的林业工程有机地结合起来,把生态改善与农民致富有机地结合起来,整体提高“绿色山西”的建设水平。从现在起到2022年,要集中力量抓好一环(大原环城林带)、一线(大运高速公路沿线荒山和平原绿化)、两区(运城市、晋城市)、12县(林业建设重点县)示范区建设,通过示范引导,推动全省林业快速健康发展。

       三、坚持依法治林,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

       9、加强森林资源保护。

       随着各项林业重点工程的实施,每年有大量的新造林地进入管护范围,森林资源管护任务将越来越重。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深刻认识到保护森林资源就是保护生存条件、保护生态基础、保护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投入,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把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切实加强森林防火工作,全面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制,加强森林消防基础设施、装备和专业队伍建设,强化森林消防监督职能,提高森林防火综合能力。加大森林病虫害防治力度,加强监测、检疫工作,严防外来有害生物入侵。

       10、坚持依法治林。

       加强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和执法监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林业案件举报制度和林业行政审批公开制度,依法保护好森林、林地、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垦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挖滥采野生植物等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进一步严格林地管理,严禁毁林采石、采沙。各类工程建设必须占用或征用林地的,要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严厉查处各种非法侵占林地案件,有效防止林地非法破坏和流失。各市、县要尽快组建森林公安机构,落实编制,保证经费,切实发挥好森林公安队伍的作用。省直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安人员编制单列,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充分发挥森林公安在保护森林资源、加强林业执法上的重要作用。

       11、支持生态公益型林场建设。

       省直九大林局管护着1500多万亩生态公益型森林资源,在维护我省生态安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切实加强对这部分森林资源的长期保护,维护全省最重要的生态基础,根据中央《决定》要求,对省直九大林局按从事公益事业单位管理。省直九大林局要深化改革,将其林场分别界定为生态公益型林场和商品经营型林场,对其内部结构和运营机制作出相应调整。生态公益型林场要以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为主要任务,按从事公益事业单位管理,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各市、县所属国有公益型林场,也要按从事公益事业单位管理,从实际出发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12、正确引导森林旅游发展。

       森林旅游开发要始终坚持保护第一的原则,把保护森林安全和野生动植物多样性放在突出位置。要加强指导,科学论证,合理规划,严格审批,循序渐进,做到积极稳妥,防止一哄而起,导致新的生态破坏。依法保护森林所有者和管护者的合法权益,严禁借旅游开发非法侵占林地。高度重视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逐步扩大保护面积。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严禁旅游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旅游开发要按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严格履行依法审批手续。

       13、逐步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支出预算为主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有利于调动和保护社会各方面营造和管护生态公益林的积极性。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分别由省、市、县各级政府承担。

       四、深化林业改革,进一步增强林业发展活力

       14、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

       对已经承包到户、到人或到社会团体的山林,要本着尊重经营者意愿和加快绿化的原则,保持承包、租赁关系的稳定。对目前仍未造林的,要采取措施限期造林绿化。长期无力或不积极采取措施造林绿化的,可接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给国有林场、部队或其他单位进行植树造林。进一步完善“四荒”使用权拍卖制度和管理办法,创新拍卖机制,远山、瘦山可无偿划拨,限期绿化;近山和立地条件好的可通过先卖后治或先治后卖的办法确定经营主体。对承包治理“四荒”的经营业主、参与退耕还林的农户营造的生态林和经济林,要及时核发林权证,依法严格保护林权所有者的财产权,维护其合法权益。在坚持国有森林资源所有权不变并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可实行国有民营,鼓励林场职工承包和农村家庭托管,通过资源管护和合理经营获得一定的收益。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积极培育活立木市场,发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促进林木合理流转,调动经营者投资开发的积极性。

       15、推进林业分类经营改革。

       将全省林业区分为公益林业区和商品林业区两大类,公益林业区按照公益事业管理,按行政隶属关系以同级政府投资为主,吸引外资和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商品林业区按基础产业进行管理,主要由市场配置资源,政府给予必要扶持。重点公益林要严禁采伐,一般公益林要严格实行限额采伐管理,商品林特别是速生丰产用材林要逐步实行经营者按市场需要自主采伐。

       16、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

       不限地域、规模、所有制形式,鼓励各种社会主体参与林业建设。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都可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建设。进一步明确非公有制林业的法律地位,落实好“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统一税费政策、资源利用政策和投融资政策,为各种林业经营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宽松环境。坚决依法打击以造林名义进行的各类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活动,净化林业投资环境,确保投资者利益。支持和鼓励各类造林专业队、造林公司和造林大户的发展,鼓励民营业主参与林业重点工程建设,享受重点工程投资等有关扶持政策。

       五、坚持科教兴林,提高林业发展的质量和水平

       17、加快研究推广抗旱造林技术。

       干旱少雨是制约我省林业发展的主要技术难题。要加强抗旱造林技术的研究和推广,重点研究开发瘠薄、耐干旱的新树种、新品种和风沙区、黄土丘陵干旱区、干石山区等困难立地条件地区的植被恢复技术,广泛采用良种壮苗,大力推广径流林业、覆盖林业、植物生长促进剂、容器育苗造林等适用技术,有效提高全省干旱地区造林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18、充分发挥林业科技队伍和科技人员在科技兴林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鼓励林业科研单位、高校和科技人员,通过创办科技型企业、建立科技示范点、开展科技承包和技术咨询服务等形式,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对在林业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要给予奖励。

       19、加强林业科技队伍建设。

       适应新形势下林业建设工程化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林业标准化体系,加强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大力提高林业队伍的素质。进一步完善以各级推广机构为主体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积极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技术服务工作。对林业从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六、加强领导,加快建设“绿色山西”步伐 20、高度重视林业工作。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快林业发展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做到认识到位,精力到位,责任到位,政策到位,工作到位,推动林业跨越式发展。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支持林业建设。

       21、落实林业建设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根据中央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对本地区林业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领导是林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林业建设的主要责任人。省里对目前在各地实施的退耕还林、天然林资源保护、京津风沙源治理和“三北”防护林建设等林业重点工程,实行规划、任务、资金、责任到县(市、区)制度,由县(市、区)政府负总责。坚持“严管林、慎用钱、质为先”,对各地林业建设的主要指标实行任期目标管理,严格考核,严格奖惩,并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执行。各级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林业责任制的建立、落实情况作为干部政绩考核、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建立重大毁林、违规使用资金案件和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对违反规定的严格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22、切实增加对林业的投入。

       适应国家大幅度增加对我省林业投资的要求,为了确实搞好林业重点工程建设,支持林业在近几年有一个大的发展,各级政府对林业的投资都要有较大幅度的增长。金融部门要继续对林业实行长期限、低利息的信贷扶持政策,加强对各类林业工程和造林业主的信贷支持。

       23、加强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建设。

       乡镇林业工作机构是对林业生产经营实施组织管理的最基层机构,要充分发挥政策宣传、资源管护、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林地林权纠纷调处和社会化服务等职能和作用。各市、县(市、区)要切实加强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建设,稳定队伍、充实人员、提高素质,所需事业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