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案例

第一篇:保密案例

       间谍潜伏军中6年 揭秘间谍工作细节 盘点间谍案件

       案例1 境外接受培训,在部队潜伏六年

       唐某曾担任辅警等工作,2022年在广东省某部队“军人服务社”担任送货员。

       2022年,他通过电话、网络主动与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勾联,并与境外间谍情报机关老挝站组建立网络联系,后赴马来西亚接受间谍任务和培训,返回后在部队潜伏六年,充当“观察哨”,大肆攀拉策反多名部队现役军人,结成“情报网”,为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提供大量军事预警情报,收取间谍经费20多万元。经部队保密部门鉴定,唐某向境外报送的情资含绝密级1份、机密级9份、秘密级7份。

       佛山市中级法院以“为境外窃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案例2 提供核电招标材料,获刑20年

       蒋某某,男,汉族,1954年生,原系中国某进出口总公司总经理、国家核电技术公司筹备组副组长。2022年底至2022年6月,蒋某某多次向境外人员王某某提供我国第三代核电招标项目方面的有关材料及内部消息。其中绝密级国家秘密3份、机密级国家秘密1份,情报3份。

       2022年7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蒋某某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机密、情报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案例3 网上兼职拍军舰,被判间谍罪

       陈某琳,男,1995年生,广东梅州人,某船舶有限公司员工。

       2022年2月,一网名为“BILL--LEE”的网友通过陈某琳创建的群“黄埔技工学校”与其勾联,以提供报酬为诱饵,要求其提供所在船厂的内部资料,并对周边水域停靠的军舰进行拍照、观察和标注。陈按对方要求,将该厂内部资料逐页拍照后发送给对方,并持续对船厂周边水域进行拍照、观察和标注,有关情况及时报送给对方。陈某琳为此每月固定领取月薪3000元。

       2022年10月,广州市国家安全局以涉嫌间谍罪将陈某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诉讼。

       复印涉密文件资料 岂能委托“三无单位” 《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第八条要求:“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部文印室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根据该条规定,我国对机关单位复印涉密文件资料实行“双轨”制,即如本机关单位具备印制条件,可以在内部文印室复印涉密文件资料;如本机关单位不具备印制条件,则只能委托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复印涉密文件资料。但在实践中,个别机关单位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在周边打字复印店、图文公司等无涉密资质、无保密协议、无泄密防范措施的“三无单位”复印涉密文件资料,严重危害了国家秘密的安全。违规复印惹大祸

       2022年6月,有关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某涉密单位下属某研究院违规复印大量涉密文件资料。

       经查,2022年5月初,该研究院拟于30日召开涉密产品会议,该院副院长张某指定文秘处处长李某负责会议材料印制工作。文秘处要求各部门27日前上报会议相关材料。但此后报送工作进展缓慢,截至28日下午5时,文秘处共收到113份文件资料,其中68份标注为“秘密”,仍有少数部门未报送。

       考虑到会议即将召开,时间紧张,李某决定先复印已收到的文件资料。该研究院系新成立的部门,办公区刚刚启用,尚未配备复印设备,需到其他涉密单位复印。下午6时许,李某前往有关单位协调复印事项,但文印工作人员已下班,当晚无法复印。于是,李某找到副院长张某,建议到研究院周边的美丽图文复印店复印。该复印店不具备涉密资质,属于“三无单位”,委托其复印不符合保密规定。对此,两人均非常纠结。经商量,张某最终同意了李某的建议,并提出三点所谓“保密”要求:一是复印时要清场,不得有外人参加;二是复印过程应当全程监督;三是保证复印机没有存储、联网功能。

       5月28日晚8时,李某与文秘处工作人员王某携带113份文件资料前往美丽图文复印店。抵达后,李某找到店主赵某,询问其店内复印机是否有联网、存储功能。赵某答:无此功能。经简单检查、翻看复印机的功能菜单,李某认定赵某所说属实,便委托赵某将其带来的文件资料复印、装订成会议材料。复印过程中,李某、王某全程监督。5月29日上午,所有部门报齐会议相关材料,李某、王某又将由5份标注为“秘密”的文件资料组成的1本会议报告,送至美丽图文复印店,委托赵某再印50套。5月30日,涉密产品会议如期召开。会后,文秘处回收所有会议材料,交院档案室存档。

       案件发生后,因违反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有关部门给予张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处5000元罚款;给予李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处3000元罚款;对王某进行通报批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研究院院长钱某、党委书记孙某进行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处10000元罚款。

       为何委托“三无单位”

       本案中,为何当事人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重业务、轻保密”思想是根本原因。本案中,张某、李某二人主观上明知复印涉密文件资料的基本要求,也知晓美丽图文复印店是无涉密资质、无保密协议、无泄密防范措施的“三无单位”,但仍作出了到该店复印涉密会议材料的决定。这一行为直接反映出,以张某、李某为代表的部分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对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的关系认识有误。他们虽然懂得保密工作的基本要求,但对其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头脑中存在严重的“重业务、轻保密”思想,认为“只要能办成事,偶尔违反保密规定也无妨”,导致工作目的的扭曲和工作方法的变形,乃至最后为“及时完成任务”而不惜突破保密“红线”。

       内部监管“真空”是重要因素。按照保密法规的要求,机关单位应当设置保密工作机构,对本机关本单位保密工作情况进行内部管理和督查。但在本案中,案发研究院存在严重的内部监管“真空”问题。一方面,该院内部监管机构缺位。因系新成立部门,尚未设置相应保密工作机构,内部监管职责无人行使。另一方面,该院上级涉密单位鞭长莫及。该涉密单位虽设有保密工作机构,但其与研究院不在同一办公区,难以施行有效监管。正因如此,研究院需要到其他涉密单位复印涉密文件资料时无人协调,李某、王某两次带着涉密文件资料去“三无单位”复印而无人监督,实难说没有内部监管“真空”之过。

       “硬件不足、时间紧张”是直接诱因。从心理活动上看,张某、李某并非一开始就打定主意要委托“三无单位”复印涉密文件资料,因受到特定外因影响后才作出决定。首先,该研究院存在“硬件不足”问题。该院因搬到新办公区不久,尚未配备复印涉密文件资料的设备,平时只能去办公区其他涉密单位复印,且28日晚李某前往有关单位协调复印也未成功。其次,会议材料印制工作存在“时间紧张”问题,以致28日晚必须连夜复印。受此双重外因影响,张某、李某病急乱投医,最后找到美丽图文复印店这家“三无单位”。

       如何避免“栽跟斗”

       复印涉密文件资料看似事小,实则关乎国家秘密安全。对此,机关单位决不可掉以轻心、稍存大意。要避免各层级各岗位在此问题上“栽跟斗”,笔者认为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加强保密教育,纠正“重业务、轻保密”的错误思想。一要晓以利害。通过保密教育,有关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充分认识违规委托“三无单位”复印涉密文件资料的危害,牢固树立敌情意识、保密意识和风险意识,切实从思想上将复印涉密文件资料作为机关单位保密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二要正本清源。通过保密教育,有关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应当正确认识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的关系,走出“重业务、轻保密”的认识误区,防止犯下违规委托“三无单位”复印涉密文件资料这种低级错误,避免给国家秘密安全造成危害。

       严格保密监管,去除内部监管“真空”的不良状态。一要建立健全保密内部监管机制。未设置保密工作机构的机关单位,必须按要求尽早设置;已设置但尚不健全的机关单位,应加快健全完善,从组织体系上保障保密内部监管的科学性。二要将涉密复印职责落到实处。机关单位可以根据《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有关要求,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涉密文件资料复印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秘密在复印过程中的安全。三要强化对涉密复印的内部监管。机关单位要将复印涉密文件资料作为保密内部监管的关节点和问题易发点,完善管控规范和措施,加大制度执行强度,增进内部监管的刚性。

       加强保密软、硬件配置,消除保密对业务的“延缓”作用。一要强化保密软件配置。机关单位要积极建章立制,规范复印涉密文件资料的要求与程序。原则上,复印涉密文件资料应当在本机关本单位内部进行;确需到本机关本单位外复印的,应当委托有涉密资质、有保密协议、有泄密防范措施的“三有单位”进行。二要完善保密硬件配置。机关单位在工作中需要经常复印涉密文件资料的,应当设置内部文印室,配备复印机、装订机等设备,确保涉密复印工作在本机关本单位完成。

       “体制外”人员泄密面面观

       杨秋波

       传统观念中,保守国家秘密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体制内”人员的责任范畴,与“体制外”无关。然而,从近几年泄密案件发生情况看,泄密不仅仅发生在“体制内”,“体制外”人员也时常发生泄露国家秘密的问题。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体制外”人员缺乏保密意识和保密常识,另一方面也折射出一些机关单位保密管理的薄弱之处,直接给了“体制外”人员获取、泄露国家秘密的可乘之机。为进一步堵塞“体制外”人员的泄密漏洞,应当切实增强公民保密意识,让保密观念深入人心,同时提升机关单位的保密管理水平,完善制度规定,筑牢安全保密防线。

       “体制外”人员泄密频发

       案例一:涉密单位保洁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窃密

       当前,一些机关单位为方便工作,将办公区保洁外包给物业公司。这种做法对不涉密的机关单位来说无可非议,但是对涉密的机关单位来说,看似普通的日常保洁工作却存在着巨大的保密隐患。

       2022年5月,某市有关部门破获了一起发生在某涉密单位的非法向境外组织提供国家秘密的案件。经查,该案犯罪嫌疑人段某系物业公司派驻该单位的日常保洁负责人,同时承担着该单位领导办公室的带班保洁任务。2022年,段某出于个人目的,主动与境外组织联系,表示愿意为其提供情报。随后,段某用该境外组织提供的经费购买智能手机一部,利用打扫卫生和代取文件之机,使用手机偷拍涉密文件资料后,通过互联网传递给该境外组织。截至案发,段某共提供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3份,获利约13万元。事件发生后,段某被刑事处理,该涉密单位对11名责任人员给予了党纪政纪处分。

       该案系一起典型的“体制外”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教训极其深刻。究其原因,一是一些机关单位疏于对工勤服务、劳务工等“体制外”人员的监督管理和保密教育,使其成为境外情报机构策反渗透的重要对象;二是个别机关单位没有严格履行保密制度规定,为“体制外”人员窃取国家秘密提供了机会。本案中,该涉密单位机要员杜某违反保密规定,擅自委托段某代取涉密文件,给其窃密以可乘之机。

       案例二:上访人员利用接访单位管理漏洞偷拿涉密文件

       2022年,某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一封群众来信中附有涉及信访内容的机密级文件复印件。有关部门随即对文件来源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2022年1月,某市信访局接到上级下发的一份机密级文件,该局文秘人员佟某按照局长张某的要求,将文件复印后送到张某办公室。因张某忙于接访,佟某便把复印件拿回,放在自己的办公桌上。期间,佟某离开办公室帮助维持上访秩序,但未锁门。上访人员杜某趁机将复印件拿出,复印3份后将原复印件放回,佟某未能及时发现。此后,杜某将复印件交给上访人员谷某,谷某将该复印件及上访材料一并邮寄给有关部门,并私自复印1份留存;杜某还将涉密文件借给上访人员孙某复印留存。案发后,有关部门给予佟某行政警告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张某行政警告处分;给予主管领导白某通报批评处分。杜某等人则受到有关部门的训诫和相应处理。

       该案中,泄密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佟某未能尽到保密责任,给他人以可乘之机。而杜某等人则因无知无畏,缺乏保密常识,不了解泄露、扩散国家秘密将承担的法律后果等,擅自复印、扩散涉密文件,造成了国家秘密的大范围泄露。

       案例三: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毫无保密意识导致涉密文件泄露

       2022年,有关部门发现某民营证券公司的网络论坛刊登一份秘密级文件。经查,2022年7月,该证券公司驻某地分公司接到当地金融主管部门发送的一份秘密级文件,分公司营业部职工蔡某、栾某出于及时向上级公司报告的目的,未经批准,将文件扫描、上传至公司办公网业务论坛中。案发后,该证券公司给予3名责任人员年终考核降级、通报批评等处分。

       该案中,证券公司有关人员缺乏保密意识和保密常识,不了解涉密文件管理的有关要求,不了解网络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是导致未经批准,擅自扫描、上传涉密文件的直接原困。但更重要的是,一些制发涉密文件的机关单位,在发放涉密文件时,不考虑发放对象的保密管理实际情况,不对收文单位进行必要的保密监管和保密提醒,间接导致了泄密和违规事件的发生。

       防范“体制外”人员泄密的困境

       目前,防范“体制外”人员泄密主要面临两大困境。

       一是缺乏对“体制外”人员的“两识”教育。与“体制内”人员存在固定组织且有较为完善的保密教育制度和组织制度不同,“体制外”人员大多属于非在编人员,或就职于私营企业,往往处于保密监管的空白区域。涉密机关单位保密管理的重心也大多放在在编人员身上,很少将“体制外”人员纳入保密监管。如前文所述的段某泄密案,段某属于该涉密单位临时聘用的保洁人员,该单位虽有日常保密教育制度,但未将工勤等“体制外”人员纳入保密监管教育范畴,段某缺乏保密意识和保密常识,对违法后果缺乏清醒的认识。机关单位的这种保密监管盲区直接导致了“体制外”人员成为保密工作遗忘的对象。加之当前一些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公民意识程度不高,对保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更加剧了这种困境,让“体制外”人员似乎成为保密管理的一块“飞地”。

       二是缺乏处罚规定,“体制外”人员泄密责任难追究。与“体制内”人员泄密可对其采取党纪、政纪以及相关处分不同,对于“体制外”人员泄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处分条例》等规定不具有适用性。即使可以依照党纪处分条例对“体制外”具有党员身份的人给予相应处分,但执行落实也比较困难。此外,我国刑法仅限于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泄密行为给予刑事处罚,大多数“体制外”人员的泄密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处于刑法规制范畴之外;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社会人员泄露国家秘密行为的处罚亦没有规定。这种处罚制度衔接的空白,客观上使此类人员几乎处于“无人可管”之境。前文所述的某证券公司员工泄密案,因该公司系多方共同投资设立,且责任人的泄密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在其既不是党员,也不是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的情况下,是无法给予其党纪政纪处分的,加之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相应条款,处罚依据的缺失导致责任无法追究,最后只能采取由公司给予考核降级、通报批评等内部处理方式。

       如何防范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针对“体制外”人员泄密予以防范。

       加强全民“两识”教育,让保密成为一种习惯。我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保密法第三条也规定,每个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因此,当前必须加强公民保密意识教育力度,让每个人认识到自己是国家的公民,是国家的主人,保密与自己的利益息息相关,保密就是保国家安全,就是保自己的利益。同时,要加强保密常识的宣传普及力度,让保密常识进课堂、进社区,深入人心,使保守国家秘密成为每个人的自觉行动和行为习惯。

       完善立法规定,堵塞处罚漏洞。目前,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轻微违法、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按照类别分为“违反治安管理”“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5类,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不在其中,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但在实践中,违规上传涉密文件、违规持有国家秘密、偷拍敏感区域或军事目标等行为,是应该给予相应惩处的。建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处罚”一节,将“体制外”人员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及处罚规定作为该章节一条,明确予以禁止并给予相应处罚,从而为规范此类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完善保密制度,将“体制外”人员纳入保密监管轨道。涉密单位要补足“体制外”人员保密制度的短板,将其纳入保密监管轨道。一要做好人员聘用工作,严格审查待聘人员背景情况,防止有不良意图人员混入;二要加强日常保密教育,将其作为一项日常学习制度,通过专门讲解、案例分析、知识竞赛等形式,促进保密自觉;三要针对工勤、保洁等人员特点,制定简明易懂、容易操作的保密规定,划定保密红线。如列出此类人员禁止进入的区域和场所清单,对擅自进入重点区域的,按照行为严重程度给予罚款、通报批评、开除等惩罚措施,考虑建立保密奖惩制度,对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的人员给予月度或年终保密奖励等。

       严格落实“体制内”保密制度,不给“体制外”人员可乘之机。外因往往通过内因起作用,正是一些单位保密制度落实不严,管理流于形式,从而为“体制外”人员泄密制造了机会。如段某泄密案中,倘若该单位机要员杜某不违反保密规定擅自委托段某代取涉密文件,段某就没有可乘之机。因此,必须认真落实保密制度,严格保密责任。首先,保密管理要“抓早抓小”,将泄密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涉密单位可以考虑建立保密管理落实惩戒规定,对于日常一些违反保密制度的行为,哪怕没有造成国家秘密泄露,也应该给予惩戒。如擅自委托他人代领(取)涉密文件、传递秘密载体未包装密封等,即使这些行为发生在单位内部部门之间的涉密载体传送,也不能以未泄密、未造成后果为由不予处罚。其次,要真正增强“体制内”人员的保密意识。许多泄密行为的发生在于保密意识不强,疏忽大意。因此,要经常开展保密案例警示教育,通过鲜活的案例来警醒大家,自觉筑牢心理防线,防微杜渐。最后,要加强日常保密检查。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来发现违规行为,堵塞保密漏洞,并积极整改,使制度不断完善,落实到位。

第二篇:保密案例

       保密案例

       案例一:2022年7月 17日,涉密人员李某在北京某饭店参加全国某系统内部会议,中途出去接电话时,将正在使用的存有机密级工程项目资料的笔记本电脑随意放在会议室内的座位上。几分钟后,李某打完电话回来,发现笔记本电脑丢失,造成泄密。

       案例二: 为通过司法考试,去年9月石某从司法部一名工作人员(另案处理)手中获得了2022年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虽然不能肯定这些资料就是考题和答案,但猜想应该也差不离,就电话联系上前男友李某,要李某赶快报考司法考试,说她有份资料能帮大忙。2022年9月10日,李某从石某处拿到了这份珍贵的“资料”,并于当晚飞回北京。实际上李某因为毕业证还没落实,这届根本就赶不上司法考试的报名,但他怕石某会伤心,因此瞒着石某将资料拿了回来。考题落到专业枪手手中,造成泄密。案例三: 警报:涉密计算机、软盘被盗问题凸显

       自2000年以来,国家保密局连续接到涉密计算机、软盘丢失、被盗报告,引起国家保密局领导的高度重视。

       2000年4 月,某军工集团下属研究所一职工家中失窃,一台存贮有重要涉密信息的笔记本电脑被盗。该电脑内存有国防军工秘密。月,某部委下属某所一高级工程师携带密码箱准备乘火车出差。该密码箱中装有涉及国防重大工程的保密资料二十多份及存有此资料内容的软盘一张。该工程师验票的瞬间,突然发现密码箱被盗。月,某边防总队司令部电脑室的一台计算机和激光打印机被盗,另一台计算机主机的硬盘、光驱、软驱也被拆下盗走。当晚又发现一办公室的计算机硬盘被拆下盗走。被盗计算机及硬盘内有绝密级文件l 份、机密级文件4 份、秘密级文件1份。月,菜市研究所某室副主任,违反规定,将涉密笔记本电脑带回家中,次日凌晨4 时左右被窃贼入室盗走。月,某大学办公室被盗,有10台计算机机箱被打开,丢失计算机硬盘8 块、软驱2 个。其中一块硬盘内存有秘密级国家秘密。

       11月,某市纪委案件管理专用的计算机被盗。该机存有1998年以来的信访、初核、立案、申诉等秘密资料。

       2022年2 月,某省检察院反贪局一微机主机箱被盗,该主机箱内硬盘上存有1995年以来该省反贪局所办案件内部请示报告和法律文书及反贪工作主要数据。月,某大学科技处副处长和一位副教授携带装有大量涉密软盘的密码箱到北京申报科研开发项目。返回学校后,该副处长要使用箱中资料时,才发现密码箱丢失。密码箱中装有大量涉及国防军工科研项目的软盘、论证材料。月,中科院上海某研究所一研究员来京参加重要会议,所携带的手提电脑被盗,电脑内存有军工秘密文件若干。月某日凌晨。某军工集团一技术中心3 台微机被盗,其余2 台被拆,内存条、硬盘被盗走。经初步清查,被盗微机内存有涉及军工产品的秘密级文件20余份。

       据国家保密局统计,2000年以来,涉密计算机被盗事件频频发生,目前已占同期上报的泄密事件的9 %,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严重危害。

第三篇:档案保密案例

       档案安全案例

       档案安全体系建设包括档案馆库安全、档案实体安全和档案信息安全三个方面。

       一、档案馆库安全

       这是保证档案实体安全的前提和保证。档案库房建设有着严格的规定,必须达到防光、防火、防尘、防有害生物等八防标准。国家档案局与建设部共同颁布有档案馆建筑规范。

       防火。这是档案馆的首要任务。档案库房内绝对禁止吸烟。不过,但有时候可能只是不经意间的疏忽,都会酿成大祸。我们办公室的一位同事在办公桌上放了一个鱼缸,结果夏季的某天,她正在办公桌前整理资料,就闻到明显的烟味,四处察看,发现墙边的一把布艺椅子出现了一个烧过的洞,而且正冒烟。原来就是球形的鱼缸产生的透镜作用,将灸烈的阳光折射到椅背上,引起包装布的燃烧。幸好当时她在室内,及时发现,如果时间长了,可能会引发火灾。所以档案库房中严禁摆放与档案保管无关的杂物,而且应当采取防爆灯、烟感报警等措施来杜绝发生火灾的隐患。

       防水及防潮。防水主要是防止采暖管及供水管的爆裂。这方面也有惨痛的教训。某公司下属某二级分厂准备庆祝建厂**周年,特地从档案室中调出当年建厂时一些文件原件、领导批示和一些珍贵的老照片,放在陈列室中布展。结果当晚暖气爆裂,将展品淹没大半。很多珍贵的档案原件被毁,无可补救。

       还有一些档案是放在形成部门保管不善,受潮霉变,移交归档时已经形成“档案砖”,如当年的调转介绍信,很多卷已经粘连在一起,根本没法逐张揭开。结果在**年开始的人事档案检查工作中,很多查找当年调入调出依据的利用者都失望而回。所以,档案库房要禁止设置水龙头,防潮防霉都是非常重要的。

       二、档案实体安全。也称档案载体安全。

       是指档案案卷,包括电子档案的光盘等磁性载体的安全。字迹的褐色、纸张的老化、反复利用的磨损、还有丢失、被盗等事故,都会危害档案的实体安全。

       在档案界有个全国学习的模范――刘义权,他在整理或者看档案时,是从来不在桌上放水杯的,防止一时不慎,碰倒水杯,损坏档案。所以,现在档案界都在提倡数字化,不只是网络利用方便一个目的,同时也有减少档案磨损,有效保护档案实体安全的更深层原因。

       说到档案实体安全,就不得不提档案史上最有名的“八千麻袋事件”了。1921年前后,北洋政府财政艰窘,政府各部门自筹款维持。已有几年支不出薪水的教育部就把所存的清代大内档案作为废纸,以银洋4000元拍卖给了西单同懋增纸店,用这些钱来维持教育部运营。这些档案重约15万斤,装满八千麻袋。纸店搜拣了一部分档案出售,大部分渍水后用芦席捆扎,准备运到唐山、定兴去作“还魂纸”――即再生纸。清朝遗老罗振玉得知这一消息,以12000大洋购回这些档案,并对其中部分档案进行整理,但已损失两万斤约数十万件。1924年,因财力不支,罗氏将档案以16000大洋转卖给前清驻日公使李盛铎,1929年李盛铎又将这部分档案以18000大洋转卖给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始得归公。几经周折,剩下的大约5万斤,约1700麻袋,为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财产。1958年3月12日,国家档案局开始清理这批档案。发现了不少有价值的东西,如明崇祯年间的科抄、行稿,清太祖努尔哈赤实录的修改稿残档。1958年9月25日,国家档案局给国务院写了清查报告。至此,这经历了半个世纪的“八千麻袋大内档案事件”终于完结了。这批整理成卷的档案,存放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里。

       三、档案信息安全

       目前,这是档案安全的重中之重。不只是要杜绝失密泄密事故,同时还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保护。

       有个现实的例子:追缴一吨半涉密地图

       2022年9 月1 日(星期天),东北N 市的古玩市场很热闹。N 市保密局的邢军对古玩市场很感兴趣,经常来这里转转。

       邢军一边走一边欣赏。当走到一个卖旧书的地摊前,无意中发现几叠地图,与旧书刊放在一起显得特别打眼。邢军蹲下身去细看,这一看着实让他心中一惊:这是一批涉密的地图。图的右上角边缘处“机密”二字赫然在他眼前,再仔细看,图的四月几乎都有标注与说明,出版时间都是六七十年代,右下角处清清楚楚地印着保密说明:“本图为国家机密资料,使用单位应按保密规定编号登记、严密保管、控制使用、妥善运转。不得复制,不得遗失。如发生失密泄密事故,应即查明责任,严肃处理。使用完毕后,视情况分别归档保存,监督销毁,妥善保管或退回发图单位。”当时邢军未带执法证,就问了问情况,买了几张地图走了。月2 日一上班,邢军将所买标有“机密”、“秘密”字样的地图拿给局里同志看,并讲述了买图的经过。如果此机密级、秘密级地图没有解密,就可认定是一重大泄密事件。

       根据买图时所了解的情况,保密局决定请市安全局协助调查。

       月7 日(星期六),保密与安全联合调查组开始追踪图纸来源。

       据商贩交待说,地图是从废金属购销站买来的。

       在购销站,其法人代表陈某找出了购销经营中的账目记录。陈某回忆说,地图是2022年1 月11日由某造纸厂送来的。

       根据造纸厂主管业务的厂长韩某回忆,这一吨半地图是2022年底,由4 个人用卡车送来销毁的。韩某虽记得一些细节,可就是没问他们是哪个单位的。

       经调查组分析认定,这些地图肯定是某上级测绘部门发给所管辖单位的,况且每张图的背面都有统一的一组号码,上级主管部门不可能没有记载。所以,应到印发地图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鉴定。同时,鉴定这些图是否还在保密期限内。于是,保密局局长带人持图去A 市的测绘主管部门进行鉴定,在主管部门的配合下,很快就得出结论:此图是发给驻N 市某中直测绘单位的,且未解密。

       泄密事件至此已经很清楚了。早在2022年11月4 日,驻N 市某测绘单位气象室图库搞维修,负责人陈某未经请示、登记、审批,擅自带领手下3 人将2 吨多的涉密地图运到N 市某造纸广销毁。由于地图材质特殊,打成纸浆有困难,所以造纸厂将其卖给了某废金属购销站。2022年3月至8 月间,购销站先后多次将涉密地图以每市斤1 元的价格分别卖给田某等3 名以卖旧书为业的商贩200 多公斤。

       这起泄密事件查清后,驻N 市某测绘单位党委对此事件的主要责任者和有关人员做出了严肃处理。给事件的主要责任者图库负责人陈某行政撤销职务处分;给负有领导责任的、图库负责全面工作的副主任王某行政严重警告处分;给图库工作人员刘某行政严重警告处分;对图库以安全保密为专题,进行一次集中整顿;单位领导在本单位党委会议上做出深刻检查。

       根据有关法规,有关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对N 市某造纸厂进行通报批评,给予主管业务厂长韩某撤销厂长职务、调离岗位的处分,给予该厂法人代表鞠某行政警告处分;对某废金属购销站通报批评,给予购销站法人代表陈某以警告处分:对上述相关单位;人员在营销涉密地图过程中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值得深思

       当看到涉密地图以吨为单位堆在眼前时,带给人的震惊是可想而知的;当其堂而皇之地游走于众人之中时,竟没有一个人意识到它们是不该出现在这些地方的。倒卖涉密地图的购销站和摊贩固然有错,但这种错误怎及得上某测绘单位对涉密资料的不负责任来的大而可怕呢?

       这起泄密事件的主要责任则在驻N 市某测绘单位。一是当事人缺乏保密意识和责任意识,只图省事方便,不认真执行测绘监销的保密规定,从而造成了秘密地图大量流向社会。二是内部管理疏漏,销毁涉密地图不履行请示、登记、审批手续,擅自做主,为一些贪图小利的人转买转卖创造了条件。试想,如果该单位把好最后销毁这一关,还会发生泄密事件吗?

       档案销毁是有严格程序的。首先,这个档案要超过了保管期限,而且失去了利用价值,然后要有档案人员与专业人员共同进行鉴定、有主管领导的审批签字,然后由执行人与监销人共同现场监督档案的销毁,销毁清册要归档永久保存。这才是一个完整的销毁程序。上面涉密地图的例子就是个非常严重的失密事故。所以,事实上,档案的鉴定和销毁目前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责任太大了。

第四篇:从案例看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

       周某与西安爱润建材科技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案件要旨:商业秘密要保持其秘密性,权利人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法院会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法律并不要求保密措施是万无一失的,只要达到了通常理解的合理保护即可。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唐湘凌律师主编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湘凌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北京专业商业秘密律师,主要服务领域为公司法、知识产权等领域。在商业秘密领域,唐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唐律师曾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地使案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欢迎委托唐律师为企业制定保密制度保护商业秘密或者办理商业秘密相关案件,邮箱:lawyernew@163.com,电话:***。

       一、案件来源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西民四初字第 236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陕民三终字第44号判决书。

       二、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1日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挂板厂(以下简称挂板厂)与周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挂板厂委托周某研制可用于制作蜂窝板专用胶膜的粘胶剂,有关试验费用由挂板厂承担,挂板厂以后自行生产胶膜时,周某的配方按技术股方式入股并可获得年终分红。协议签订后,周某依约进行了研制测试工作,并交付了研发成果。但之后挂板厂却未自行生产,而是由厂长杨某私自做主让西安爱润建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爱润公司)无偿使用,且双方间签订了1844400元的胶膜采购合同。对此,周某于2022年以爱润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在此之前,2022年12月周某已以挂板厂未向其支付技术研发收益为由,向西飞公司、西安飞机工业(集团)金属幕墙挂板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判决,判令西飞公司支付周某技术开发收益7万元。宣判后,西飞公司不服,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被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摘自北京唐湘凌律师主编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唐湘凌律师办理过大量商业秘密案件,积累了丰富经验。曾成功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地使案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欢迎委托为企业制定保密制度保护商业秘密或者办理商业秘密相关案件,邮箱:lawyernew@163.com,电话:***。在本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对涉案胶膜技术未采取保密措施,原告周某也未提交爱润公司生产的胶膜与其所主张的技术秘密相同或实质相同的直接证据。

       三、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本院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爱润公司是否侵犯了周某的商业秘密。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收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案中,周某曾当庭表示其对涉案的胶膜技术并未采取具体保密措施,也无证据证明爱润公司实施的胶膜技术与其研发的胶膜技术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且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因此,依照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规定,周某由于缺乏证据证明,其主张爱润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诉由不被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周某提出上诉,认为上诉人及挂板厂都对涉案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且被上诉人已经承认其所使用的技术与上诉人开发的技术相同,所以上诉人无需举证,而被上诉人使用涉案技术并未得到西飞公司的许可。故被上诉人的行为侵犯了上诉人的商业秘密,因此,请求撤销原判,判处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30万元。

       爱润公司则辨称:上诉人并无证据证明涉案技术是商业秘密,原审适用法律正确。因此,请求维持原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周某一审时曾当庭表示其对涉案的胶膜技术并未采取具体保密措施,而二审中其所提供的工作笔记本中的试验纪录、笔记本的保管情况及西飞知识产权管理条例等,并不足以证明其对涉案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故周某主张爱润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证明。

       因此,综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查明的案件事实清楚,判处适当,程序合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摘自北京唐湘凌律师主编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唐湘凌律师办理过大量商业秘密案件,积累了丰富经验。曾成功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地使案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欢迎委托为企业制定保密制度保护商业秘密或者办理商业秘密相关案件,邮箱:lawyernew@163.com,电话:***。

       四、律师点评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第109号):“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二是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三是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一项经营或技术信息要成为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以上三项构成要件。在本案中,我们要关注的是第三项,即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保密措施问题。

       商业秘密要保持其秘密性,权利人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以维持它的不为人知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由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是“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那么权利人采取了怎样的措施,才能被认定为是合理的呢?根据该条第三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

       (二)对于涉密信息在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

       (五)签订保密协议;

       (六)对于涉密的机房、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也就是说,法律是根据权利人是否已尽到合理的努力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以此来考察是否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权利人必须主观上有保护相关信息的意识,并在客观上表现出一定的行为。对此,企业一般需在自身的软件和硬件方面下功夫。软件是指制度、管理层面,企业通过规章制度、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将相关商业秘密性质、违反的处罚等,特别是商业秘密的范围及保护要求予以列明;硬件方面则指通过物理隔离、人员监管、分层次审批的方式等阻碍员工及外来人员轻易的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并以此警告心怀不轨的人员,若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必将承担一定法律上的责任。

       在本案中,周某自身未对其商业秘密的范围、性质予以认定,也未事先采取任何的保护措施,更是未与挂板厂及爱润公司签订任何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协议,因而,其商业秘密未能获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也就只能自己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了。

       本文摘自唐湘凌律师主编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唐湘凌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本文摘自北京唐湘凌律师主编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唐湘凌律师办理过大量商业秘密案件,积累了丰富经验。曾成功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地使案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欢迎委托为企业制定保密制度保护商业秘密或者办理商业秘密相关案件,邮箱:lawyernew@163.com,电话:***。法学硕士。湖南邵阳人。主要服务领域为公司法、知识产权等领域。在商业秘密领域,唐湘凌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唐湘凌曾成功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地使案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欢迎委托唐湘凌律师为企业制定保密制度保护商业秘密或者办理商业秘密相关案件,邮箱:lawyernew@163.com,电话:***。

       由于唐湘凌律师办理过大量商业秘密案件,在商业秘密领域比较有影响,并就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多次接受《知识产权报》、《科技日报》等全国性报社采访。以下为唐湘凌律师关于商业秘密保护观点的报道:

       《知识产权报》第文章《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若干问题》:唐湘凌律师办理过多起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深有感触,“一些企业笼统的以为自己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的全部是商业秘密,实际上司法机关会因为该类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而驳回。”

       《知识产权报》文章《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若干问题》:唐湘凌律师认为,鉴于地方基层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发案率不高,有时一个基层法院几年都遇不到一个侵犯商业秘密案,加之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往往涉及很多专业性极强的问题,基层法院缺乏办案经验,比如这次会上研讨涉及的刑事案例,是武汉一个基层法院受理的第一个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案件,该案从公安立案侦查到检察院起诉至法院历经一年多的时间,现在法院审理又面临截然相反的两个鉴定结论在“打架”。把如此棘手的一个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交给从未有类似案件审判经验的基层法院审理实是勉为其难。建议参考目前有关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案件的管辖规定,将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刑事案件审理权上收至省会城市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科技日报》文章《跳槽走人 技术秘密如何留下——企业要增强商业秘密保护意识,但不能以“侵犯商业秘密”为借口打击竞争对手》:唐湘凌律师说,“根据有关规定,刑事案件中的公、检、法机关均有委托鉴定的权力,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也有自行委托鉴定的权利,在实践中,刑事或者民事案件的被告及其代理人往往也会委托鉴定,这样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现象。”

       《科技日报》文章《跳槽走人 技术秘密如何留下——企业要增强商业秘密本文摘自北京唐湘凌律师主编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唐湘凌律师办理过大量商业秘密案件,积累了丰富经验。曾成功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地使案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欢迎委托为企业制定保密制度保护商业秘密或者办理商业秘密相关案件,邮箱:lawyernew@163.com,电话:***。保护意识,但不能以“侵犯商业秘密”为借口打击竞争对手》:关于企业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应做的工作,唐湘凌认为,企业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一定要做好预防性工作,例如划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建立秘密资料的存档管理制度;涉密计算机不联网;对企业员工进行商业秘密法律知识培训;与员工签署的《保密协议》;与可能接触较高级别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签署保密协议时,一定要根据其接触或可能接触的商业秘密进行严格划定、明确保密的具体内容。”

       《科技日报》文章《不能以“侵犯知识产权”为借口打击竞争对手》:唐湘凌律师建议,鉴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非常复杂,希望有关方面参考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案件的管辖规定,将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刑事案件审理权上收至省会城市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本文摘自北京唐湘凌律师主编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唐湘凌律师办理过大量商业秘密案件,积累了丰富经验。曾成功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地使案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欢迎委托为企业制定保密制度保护商业秘密或者办理商业秘密相关案件,邮箱:lawyernew@163.com,电话:***。

第五篇:从案例看保密义务的期限

       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期限

       陈某与广联实业有限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唐湘凌律师主编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湘凌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北京专业商业秘密律师,主要服务领域为公司法、知识产权等领域。在商业秘密领域,唐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唐律师曾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地使案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欢迎委托唐律师为企业制定保密制度保护商业秘密或者办理商业秘密相关案件,邮箱:lawyernew@163.com,电话:***。

       一、案件来源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深中法民三初字第280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44号判决书。

       二、案件要旨

       对商业秘密权利人负有保密义务的一是权利人企业的员工;二是除员工以外,与权利人间存在着特殊的关系的人。他们或依据法律规定,或依据与权利人的约定对权利人承担保密义务,而他们对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均应持续至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为止。

       二、基本案情

       广联印花厂是在深圳市的一家来料加工厂。陈某于1997年进入广联印花厂工作。2022年3月20日,广联印花厂与陈某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约定陈某在广联印花厂任为副经理,期限至2022年3月1日。广联印花厂的职工规章手册第4项18项规定了公司职工对公司商业事务须保守机密的义务。

       2022年2月至4月,陈某开始自行筹办业务上与广联印花厂有竞争关系的天彩(铼欣)热转印花有限公司。企业的性质为个体工商户。

       香港S公司等六家公司是广联印花厂的客户,该六家客户均委托广联印花厂加工纸类、布类压花印花业务,并分别将自有的印花版交付给广联印花厂实际占有和使用。陈某受聘于广联印花厂期间,代表广联印花厂负责与上述客户进行业务联系,故其不仅掌握上述客户名单而且了解上述客户保存在广联印花厂的印花版的数量、图案等具体细节。2022年6月间,陈某在广联印花厂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上述客户联系并征得客户同意,将上述客户存放在广联印花厂处、共计25个印花版运到自己所设立的工厂。另外,陈某未经广联印花厂及印花版的所有权人同意,还将广联印花厂的6个印花版运到了自己的工厂。其后,陈某从广 联印花厂辞职,并旋即向包括上述客户在内的有关企业发送函件,告知有关客户其已于2022年6月18日离开广联印花厂。

       2022年6月20日,广联印花厂向同乐派出所报案,称丢失31支印花版等财产,请求同乐派出所进行刑事侦查。在调查过程中,陈某称是印花版的所有人试图将印花业务交给其生产,其就将印花版从广联印花厂运至自己的工厂处。在同乐派出所的人员在场时,陈某从自己工厂设备中拆下6支印花版交还给广联印花厂。同年6月21日,广联印花厂在向同乐派出所提交的撤回报案申请明确表示陈某已将全部印花版交还广联印花厂,双方之间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

       2022年8月25日,广联印花厂以陈某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某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四、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与广联印花厂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义务,保守并不得侵害企业的商业秘密。陈某受雇于广联印花厂期间,在业务活动中,接触并了解到广联印花厂的经营信息,包括上述印花版的所有者、客户在广联印花厂保存的印花版的数量花色等,而这些信息具有不为公众所知和实用性,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特性,可以认定为商业秘密。陈某未经广联印花厂许可,擅自私下与广联印花厂的客户联系,将客户委托广联印花厂加工印花业务的25支印花版转移至自己拟开办的工厂使用,甚至从广联印花厂窃取6支印花版,上述行为构成了对广联印花厂商业秘密的侵权。广联印花厂请求法院判令陈某停止侵权的主张,应予支持。但由于广联印花厂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所要求的经济赔偿的合理性,故法院最后判决陈某立即停止侵害广联印花厂经营信息的行为,并向广联印花厂赔偿侵权损失8万元。

       陈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院提出上诉称:广联印花厂的规章制度仅规定上诉人在工作期间对公司商业事务保守机密的义务,并未对离职之后的保密义务作出任何规定,因此上诉人从广联印花厂离职后试图与原广联印花厂的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并在客户授权下获得印花版并不侵犯广联印花厂的商业秘密;广联印花厂在发现上诉人根据客户的委托领取部分印花版的第二天,即向同乐派出所以盗窃案报警,公安部门调查证实上诉人是由客户委托从广联印花厂处取走相关印花版,上诉人虽有利用上述印花版为客户进行加工生产的意图,但部分印花版安装后尚未来得及调试,更未进行生产。且经过派出所的处理,双方的纠纷已经解决。广联印花厂没有任何经济损失,上诉人也没有进行生产获利,因此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8万元是没有事实、法律依据的。广联印花厂对一审判决没有异议。

       广东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二审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

       一、广联印花厂的相关经营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香港S公司等六家公司均委托广联印花厂加工压花、印花业务,并将自有的印花版交付给广联印花厂实际占有和使用,上述客户信息属于广联印花厂的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和价值性。并且广联印花厂在企业规章手册中规定职工对企业的商业事务的保密义务等行为,表明其已对经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因此,可以认定上述经营信息是属于广联印花厂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陈某受聘于广联印花厂期间,代表广联印花厂负责与上述客户进行业务联系,掌握了上述经营信息。从广联印花厂离职后,陈某未经广联印花厂许可即与上述客户联系,并将上述客户存放在广联印花厂处的印花版运到自己的工厂;同时,陈某还在未经印花版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从广联印花厂运出6个印花版到自己的工厂。其上述行为违反了广联印花厂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所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二、关于赔偿数额。

       由于当事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因陈某的侵权行为给广联印花厂造成的实际损失,或陈某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利润,一审法院采取定额赔偿方式,根据陈某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侵权持续的时间、给广联印花厂造成的商誉损害、广联印花厂遏制陈某的侵权行为所花费的成本等因素酌定陈某赔偿8万元的经济损失。该数额的确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法《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部分第五条的规定。广联印花厂以陈某侵犯商业秘密为由提起的本案民事诉讼与广联印花厂以印花版被盗为由向公安部门报警,及其随后以纠纷已经解决为由撤回报警的行为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而公安机关的处理行为不影响本案审理。

       综上,广东省高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五、律师点评

       本案二审中,陈某上诉称广联印花厂的规章制度仅规定上诉人在工作期间对公司商业事务保守机密的义务,并未对其离职之后的保密义务作出任何规定,因此,在其离职后与原企业的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并在客户授权下获得印花版并不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但法院最终还是判其败诉,认定其仍应对企业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那么,保密义务的期限究竟是多久?

       对商业秘密权利人负保密义务的一般可分为两种人:一种是权利人企业的员工,其保密义务来源于法律的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另一种则是除员工以外的,与权利人间存在着特殊的关系,如合作伙伴、供货商、客户等,他们对权利 人承担的保密义务通常来源于基于合同关系所产生的法定附随义务,该义务的产生不以当事人间有明确的约定为前提。

       关于保密义务的期限问题。对于第一种人,即权利人企业员工来讲,其不仅在其任职期间需对企业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在其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也仍对企业负有保密义务。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如本案中陈某的情况,认为离职后,就不再受企业保密制度的管理,亦不再对企业负有保密义务,于是在其之后从事的业务活动中使用原企业的商业秘密。但实质上,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引申出的员工对企业的忠诚义务以及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即使在企业未对员工离职后的相关行为进行约定,只要企业的商业秘密存在而该离职员工又有侵犯该商业秘密的行为,法院即应认定该离职员工侵犯了企业的商业秘密。通常来讲,保密义务应当持续至该项商业秘密已为公众知悉时为止。故企业为使员工对此有明确的认识,应在与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中对此做出明确的约定,告知员工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将不影响保密条款的效力。

       对于第二种人,即与权利人之间存在着特殊关系的人,包括合作伙伴、货源商、客户等。通常情况下,权利人都会以签订合同的方式来与上述对象建立关系。《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据此可知,即使合同当事人间未在合同上以明文的形式对合同订立、履行及履行完成后的通知义务、协助义务及保密义务作出约定,合同当事人仍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承担上述合同的附随义务。也即表明,上述合作伙伴、客户等于权利人之间存在着特殊关系的人,即使未予权利人对商业秘密进行约定,其仍对权利人负有保密义务。而该义务的期限,即使合同已履行完毕,但根据后合同义务中的保密义务,自然也应持续至该项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为止。

       本文摘自唐湘凌律师主编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唐湘凌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湖南邵阳人。主要服务领域为公司法、知识产权等领域。在商业秘密领域,唐湘凌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唐湘凌曾成功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地使案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欢迎委托唐湘凌律师为企业制定保密制度保护商业秘密或者办理商业秘密相关案件,邮箱:lawyernew@163.com,电话:***。

       由于唐湘凌律师办理过大量商业秘密案件,在商业秘密领域比较有影响,并 就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多次接受《知识产权报》、《科技日报》等全国性报社采访。以下为唐湘凌律师关于商业秘密保护观点的报道:

       《知识产权报》第文章《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若干问题》:唐湘凌律师办理过多起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深有感触,“一些企业笼统的以为自己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的全部是商业秘密,实际上司法机关会因为该类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而驳回。”

       《知识产权报》文章《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若干问题》:唐湘凌律师认为,鉴于地方基层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发案率不高,有时一个基层法院几年都遇不到一个侵犯商业秘密案,加之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往往涉及很多专业性极强的问题,基层法院缺乏办案经验,比如这次会上研讨涉及的刑事案例,是武汉一个基层法院受理的第一个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案件,该案从公安立案侦查到检察院起诉至法院历经一年多的时间,现在法院审理又面临截然相反的两个鉴定结论在“打架”。把如此棘手的一个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交给从未有类似案件审判经验的基层法院审理实是勉为其难。建议参考目前有关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案件的管辖规定,将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刑事案件审理权上收至省会城市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科技日报》文章《跳槽走人 技术秘密如何留下——企业要增强商业秘密保护意识,但不能以“侵犯商业秘密”为借口打击竞争对手》:唐湘凌律师说,“根据有关规定,刑事案件中的公、检、法机关均有委托鉴定的权力,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也有自行委托鉴定的权利,在实践中,刑事或者民事案件的被告及其代理人往往也会委托鉴定,这样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现象。”

       《科技日报》文章《跳槽走人 技术秘密如何留下——企业要增强商业秘密保护意识,但不能以“侵犯商业秘密”为借口打击竞争对手》:关于企业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应做的工作,唐湘凌认为,企业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一定要做好预防性工作,例如划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建立秘密资料的存档管理制度;涉密计算机不联网;对企业员工进行商业秘密法律知识培训;与员工签署的《保密协议》;与可能接触较高级别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签署保密协议时,一定要根据其接触或可能接触的商业秘密进行严格划定、明确保密的具体内容。”

       《科技日报》文章《不能以“侵犯知识产权”为借口打击竞争对手》:唐湘 凌律师建议,鉴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非常复杂,希望有关方面参考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案件的管辖规定,将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刑事案件审理权上收至省会城市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