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家属经商检讨书

        尊敬的_

       您好!首先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空看我写的这份千字检讨书!我不想再一次为自己的错误找任何借口,那只能让我更加羞愧与惭愧。

       这份检讨书,主要是向您表示我对这种错误行为的深痛恶绝,我下定决心,不再犯类似错误。

       其时,领导反复教导一直在耳边回响,严肃认真的表情也犹在眼前,我深为震撼,同时也已经深刻认识到此事的重要性,于是我一再告诉自己要把此事当成头等大事来抓,不能辜负领导和同事对我的一片苦心。

       自己并没有好好的去考虑我现在的责任,造成了工作的失误。

       通过这件事,我感到虽然是一件偶然发生的事情,但同时也是长期以来对自己放松了要求,工作做风涣散的必然结果,也是与我们时代要求-树新风,讲文明,背道而行。

       经过几天的反思,我对自己这些年的工作成长经历进行了详细回忆和分析。

       记得刚上班的时候,我对自己的要求还是比较高的,时时处处也都能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从而努力完成各项工作。

       但近年来,由于工作逐渐走上了轨道,而自己对公司的一切也比较熟悉了,尤其是领导对我的关怀和帮助使我感到温暖的同时,也慢慢开始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反而认为自己已经做得很好了。

       因此,这次发生的事使我不仅感到是自己的耻辱,更为重要的是我感到对不起领导对我的信任,愧对领导的关心。

       如今,大错既成,我深深懊悔不已,深刻检讨。

       本人思想中的致命错误有以下几点:

       思想觉悟不高,对重要事项认识严重不足。

       就算是有认识,也没能在行动上真正实行起来。

       思想觉悟不高的根本原因是因为本人对他人不尊重。

       对待工作的思想观念不够深刻、不够负责,没有认识到现在找一份合适的工作是多么的难得。

       我决定做出如下整改:

       1、对自己思想上的错误根源进行深挖细找,并认清其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

       2、认真克服生活懒散、粗心大意的缺点,努力将工作做好,以优秀的表现来弥补我的过错。

       3、经常和同事加强沟通,保证不再出现类似错误。

       此外,我也看到了这件事的恶劣影响,如果在工作中,大家都像我一样自由散漫,漫不经心,那怎么能及时把工作落实好、做好呢?同时,如果在我们这个集体中形成了这种目无组织纪律观念,不良风气、不文明表现,我们工作的提高将无从谈起,服务也只是纸上谈兵。

       因此,这件事的后果是严重的,影响是恶劣的。

       短短几百字,不能表述我对自己的谴责;更多的责骂,深藏在我的心里。

       盼望领导能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

       如果公司能给我改过的机会,我会化悔恨为力量,我绝不在同一地方摔倒,以后我要努力工作,认真负责,争取为公司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所以,我要感谢领导让我写了这份检查,是领导让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给了我改过的机会。

       说真心话,在公司上班认识很多同事,真的很开心很愉悦!在这件事中,我还感到,自己在工作责任心上仍就非常欠缺。

       这充分说明,我从思想上没有把工作的方式方法重视起来,这也说明,我对自己的工作没有足够的责任心,也没有把自己的工作做得更好,也没给自己注入走上新台阶的思想动力。

       在自己的思想中,仍就存在得过且过,混日子的应付思想。

       现在,我深深感到,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倾向,也是一个极其不好的苗头,如果不是领导及时发现,并要求自己深刻反省,而放任自己继续放纵和发展,那么,后果是极其严重的,甚至都无法想象会发生怎样的工作失误。

       因此,通过这件事,在深感痛心的同时,我也感到了幸运,感到了自己觉醒的及时,这在我今后的人生成长道路上,无疑是一次关键的转折。

       在此,我向领导做出检讨的同时,也向你们表示发自内心的感谢。

       发生这件事后,我知道无论怎样都不足以弥补自己的过错。

       因此,无论领导怎样从严从重处分我,我都不会有任何意见。

       同时,我请求领导再给我一次机会,使我可以通过自己的行动来表示自己的觉醒,以加倍努力的工作来为公司做出积极的贡献,请领导相信我。

       检讨人:

       时间:_年_月_日

党员干部家属可否经商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而制定的法规,2022年5月4日,上海市召开党政负责干部大会,正式公布实施。

       为了促进党风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决定:凡县、团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除在国营、集体、中外合资企业,以及在为解决职工子女就业而兴办的劳动服务性行业工外,一律不准经商。

       所有干部子女特别是在经济部门工作的干部子女,都不得凭借家庭关系和影响,参与或受人指派,利用牌价议价差别,拉扯关系,非法倒买倒卖,牟取暴利。

       扩展资料:

       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违规经商,整治领导干部“身边人腐败”,群众有期待,中央也早就盯上了。

       具体怎么做

       去年2月,中央深改组第十次会议将试点首次选定在上海。

       试行一年来,上海严查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共甄别出165名市管干部需要规范,目前已全部完成规范工作。

       其中,112人亲属退出经商办企业活动,10人调整现任职务,10人免职退休,1人辞去现任职务,另有3人被立案调查。

       在此基础上,中央深改组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继续在北京、广东、重庆、新疆开展试点,并明确提出要按照规范对象范围、严格界定经商办企业行为、把集中规范和日常监管有机结合起来等三项举措。

       今后,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再违规经商可不能抱一点侥幸心理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党员干部家属

官员的家属是否可以经商

        各地出台相应的试行规范文件,内容大同小异,以上海市的规定为例:关于进一步规范上海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

       第四条: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

       主要包括:

       1、市级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经商办企业。

       2、市委副秘书长,市 -秘书长、副秘书长,市纪委、市委各部门正局职,市 -工作部门正职,区县党政正职,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市管正职等岗位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市高级 -及中级 -、上海海事 -、上海知识产权 -,市检察院及检察分院,市公安局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3、国有企业中的市管正职领导人员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市管正职领导人员的子女及其配偶和市管副职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人员任职企业及关联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4、除第1、3、2、3项以外的其他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人民网:http:\/\/politics.people.com.cn\/ywkx\/n1\/2022\/0524\/c363762-28374778.html

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检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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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纪律检讨书怎么写

        态度决定一切,细节决定成败。

       俗话说“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泰山不拒细壤,故能成其高;江海不择细流,故能就其深。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什么是细节

       就是那些看似普普通通的,却十分重要的事情,一件事的成败,往往都是一些小的事情所影响产生的结果。

       细小的事情常常发挥着重大的作用,一个细节,可以使你走向你的目的地,也可以使你饱受失败的痛苦。

       每一件事情都是有无数个小的细节组成的,每一个都很重要。

       就好比是一条铁链,有无数铁环组成,无论其中哪一个铁环坏了,整个铁链也就没有用了。

       说实话,经过今天这件事,懊恼之余,也还有点庆幸。

       懊恼的当然是自己违反规定,庆幸的则是也正因为这件事刚好点醒了我,令我幡然醒悟。

       相信在看完这么多以后,也会了解到我对待这件事真诚改过的态度。

       希望在以后的日子里监督我。

       给我一个机会,我也能尽自己的一份力

公务员老婆可以经商吗

        普通公务员家属可以经商。

       普通公务员家属可以经商。

       我国的公务员法只是禁止公务员经商,详见五十三条十四款,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

       其中规定:“凡县、团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除在国营、集体、中外合资企业,以及在为解决职工子女就业而兴办的劳动服务性行业工外,一律不准经商。

       所有干部子女特别是在经济部门工作的干部子女,都不得凭借家庭关系和影响,参与或受人指派,利用牌价议价差别,拉扯关系,非法倒买倒卖,牟取暴利。

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 属于违反八项规定吗

       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不属于违反八项规定,因为八项规定主要是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相关,做为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根据其不同身份则违反以下相关条例规定:

       《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中国 -纪律处分条例》、《中国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 -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中国 -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扩展资料

       《 -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一、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

       凡违反规定仍在开办的企业包括应同机关脱钩而未脱钩,或者明脱钩暗不脱钩的,不管原来经过哪一级批准,都必须立即停办,或者同机关彻底脱钩。

       二、凡上述机关的干部、职工,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在各类企业中担任职务。

       已经担任企业职务的,必须立即辞职;否则,必须辞去党政机关职务。

       在职干部、职工一律不许停薪留职去经商、办企业。

       已停薪留职的,或者辞去企业职务回原单位复职,或者辞去机关公职。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 -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如何处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不实的情况

        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二)漏报、少报的;(三)隐瞒不报的;(四)查核发现有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

       《规定》对违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责任追究作出明确:

       一是规定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漏报少报、隐瞒不报或者查核发现有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二是规定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查核结果作为衡量领导干部是否忠诚老实、清正廉洁的重要参考,充分运用到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干部工作中。

       三是规定组织(人事)部门和查核联系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

       对违反工作纪律、保密纪律或者在查核工作中徇私舞弊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扩展资料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情况;(二)本人持有普通护照以及因私出国的情况;(三)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含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 -组织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以及在国(境)外的从业情况和职务情况;(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领导干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规定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

       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含有单独产权证书的 -、车位、储藏间等(已登记的房产,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未登记的房产,面积以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为准);(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的情况;(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包括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以及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的情况;(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

       本规定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所称“股票”,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发行、交易或者转让的股票。

       所称“基金”,是指在我国境内发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

       所称“投资型保险”,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的保险产品,包括人身保险投资型保险和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党员违纪检讨书怎么写

       领导干部犯错误检查

       尊敬的XXX:

       几天来辗转反侧的愧疚与自问,促使我的内心感到极大的悔恨和自责,愧疚的是辜负了上级对我的殷切期望和谆谆教导,辜负了领导平时对我苦口婆心的良语诤言;我悔恨,悔恨的是在当前年终岁尾局工作头绪多、任务重,自己却牵扯了领导的精力;悔恨的是在全县上下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形势一片大好,各项工作蒸蒸日上,自己却顶风违纪,弹出了一个极不和谐的音符。

       作为深受党的教育多年的同志,问题反映出的政治敏感性、党性锻炼和工作能力的强弱是否符合当前的新形势、新要求?作为一名主要领导,自己是否具备了在其位、谋其政、负其责的信心与能力?答案是肯定的:忽视政治学习的重要,放松思想蔓延滋生,渐渐偏离正确世界观、忽视回避积重难返的问题、心存侥幸不积极不主动的工作态度…错误的出现看似一时,但暴露出来的问题却是发人深思,触目惊心的。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22年X月X号XX召开XX传达会议,深入学习了《》等会议精神,XX人进行了特别的强调,XX还专门下发了XXX文件,我局还专开了会议进行了再部署再学习。

       我本人也学习了文件精神,对照自己的情况进行梳理,知道办公用房超标的问题,当时感觉,办公室是以前就建好的,现在如果改建装修,麻烦不说,还浪费钱财。

       所以就没把这个事当做急事进行急办。

       XX日纪委来我局来专项检查核实,我才感到事情的严重性,XX日我就按照要求进行腾出。

       现在回想事情发生的经过,本完全是可以避免的,但由于平时自身要求不严,以致在关键时候没能很好地把握住自己。

       事后经过上级领导的批评教育、同志们的帮助和自己的深刻反省,我更进一步地认识到这一违纪事件的严重性。

       这件事情的发生,看似偶然,实属必然,这与平时自身要求不严,作风松散,纪律松懈休威相关。

       痛定思痛,为了以后更好地工作,树立领导干部良好形象,我认真地剖析了所犯错误的原因:

       一是平时不注重学习,政治敏感性差

       我今天所犯的错误,我感到,主要就是平时对上级的指示精神学习不够、理解不深造成的。

       正如古书上有句话说的好:“贫学者,不空也泛,行必缪”。

       讲的就是一个人如果平时不善于学习,脑子里空空如野,也只能是泛泛而谈。

       其行为必将失之毫厘,缪以千里。

       再回想自己平时对待学习的态度,总感到当领导多年,又经过组织的培养,什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虽谈不上了如指掌,但对于每一项规定要求说上个八九不离十还是不成问题的,自己认为上级的指示精神年年差不多,没有必要再浪费时间去学习了,逐渐放松了平时对自身的严格要求,错失了学习新规定,适应新形势的良机,以致各种错误的思想趁机而入占据了头脑,影响了心态,放宽了言行,从而造成了在自己身上发生了本不应该发生的问题。

       二是存在侥幸心理作怪,企图蒙混过关

       记得韩非子曾经说过“侥者,学必废,战必败,经必衰,”说的就是一个存在侥幸心理的人,学业必然枉废,作战必然失败,经商必然衰败。

       而侥幸心理,说到底说是一种赌徒的心态,赌徒偶尔也许会赢上一把,但更多的是输得血本无归。

       再对照自己所犯的错误,感觉年年提超标超占这个问题,年年也没见真刀实枪的干过;总认为,以前有很多类似的情况,也没见有几个受到纪律的处罚;总认为,自己是身居领导的干部,上下关系都很熟悉,没人会在这个件事情上较真;总认为,虽然现在要求越来严,标准越来越高,腾出房子有一个过程,先等一等看一看再说;还认为,这么多单位,这么多领导,不可能就检查到自己头上吧,殊不知纪网恢恢,疏而不漏。

       “要想人莫知,除非已莫为”,侥幸的心态本身就意味着可怕的后果。

       三是组织纪律观念淡薄,自由主义思想严重

       以前在基层工作的时候,我都能遵守纪律规定,工作兢兢业业,做事谦虚谨慎,但随着年龄的增长和职务的升迁,自己逐渐的放松了以自己的要求,认为遵章守纪是基层的事,是职工的事,自己作为领导干部,平时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适当放松一下要求、适当自由一点也算不了什么大事,自己能把握住,殊不知潜移默化中自由主义思想抬头,造成我这次出现问题,就是在这种错误思想的驱使下,对上级指示精神视而不见,对领导讲话充耳不闻,总觉得违章违纪的事与自己无关、跟自己无缘,从而对自己放松要求,事实证明,放松必然导致放纵。

       放纵也必然与会纪律格格不入,与纪律格格不入的自由也必然受到纪律的惩罚。

       四是集体荣誉感不强,个人主义思想严重

       “责任重于泰山,荣誉高于生命”,这是作为领导干部最起码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现在细细分析自己所犯的错误,在个人主义思想的影响下,在有损于荣誉感方面犯下了以下四个方面的错误:一是执行规定不严格,落实指示不坚决,影响了集体正常工作秩序。

       县里办公用房是有明文规定的,领导干部本应模范带头、严格执行,但我却以个人利益为重,臵县里规章制度而不顾,顶风违纪,影响了局里一些正常工作的开展。

       二是损害了领导干部的形象,单位的集体荣誉感不强。

       XXX局负责XXXX,工作是大量的,也是谨慎细致的,在执行命令、严守规定上,应该为基层作出的模范表率,但我却为XX摸了黑;三是职责意识淡化,牵涉了领导精力。

       作为XX干部,本应以对单位、对领导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高标准完成好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为己任,但我却以一时的糊涂,以自己愚蠢的行为,图自己方便,不顾事情的严重后果,为领导工作增添了不必要的麻烦,这是典型的对领导不负责的表现;四是摆位不正,自律意识不强,对自己成长进步不负责。

       “大河无水小河干、大河有水小河满”阐述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自己身为机关的一员,加强责任心,增强荣誉感在平时虽然也曾挂在嘴上记在心里,但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的关键时刻,却当责任如耳旁风,视荣誉如草芥,以自己的小利益凌驾于整体利益之上,这既是对单位不负责的表现,更重要的是对自己不负责。

       著名哲学家黑格尔曾说过“对于你自己造成的耻辱,除了面对,别无它法”,后悔一次可贵,后悔二次可谅,后悔三次可悲,我深知,面对这次所犯错误,光有后悔是远远解决不了问题的,因此我决心本着从哪儿跌到从哪儿爬起来的原则,放下包袱、轻装上阵,见微知著、防微杜渐。

       从头做起、从小事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我保证在下一步工作中坚决做到: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修养

       理论是行为的向导,修养是理论的升华,反省这次事情经过,无不与自己的理论水平底,自身修养差有着直接的联系,我决心在下一步学习工作中,本着学习是为了武装自己的头脑而不是武装自己的嘴巴原则,向书本学,向他人学,向实践学,坚决做到理论与实践并重,技能与智能并重,做人与做事并重。

       努力做一个让县委领导放心,让基层满意的合格人员。

       二、培养诚信的品质

       诚信是立身之本,在以后做人做事过程中,我一定诚字当头,做老实人,干老实事,不弄虚作假,不欺下瞒上,不断修正自己的人生坐标,树立正确的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

       正确处理好两个利益的关系,时刻把精力用在工作上,在工作中不断增强战胜自我的意志,团结同志,同甘共苦,用自身的实际行动,在当前全县各项发展蒸蒸日上的关键时期,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三、认真落实法律法规,做遵章守纪模范

       在学习领会上级指示精神实质基础上,我一定以法规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做遵章守纪的模范。

       作为一名 -员,在任何一个岗位上都体现着党的价值,维护党的良好形象。

       能力弱一点可以赶上来,形象差了可就没法改过来了,通过严格的自律和约束,把“形象重于生命”牢牢记在心

       头。

       每一名党员都是一面旗臶,看你举的是红旗、黑旗还是白旗,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他们在盯着你,在效仿着你。

       要时时刻刻严格要求自己,影响和带动身边的同志,自觉 -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忠实的履行好上级赋予的权力,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随时防止私欲膨胀和工作的急躁暴躁,按照职责要求把本职工作干好。

       四、强化责任心,提升荣誉感

       一个没有责任心和荣誉感的人至少可以说不是一个完整的人。

       因此在以后工作中,加强自己的责任心和荣誉感,让自己的言行举止永远臵于集体之下、群众之中。

       请县委和同志们看我的行动吧!

民警是否可以经商

        民警不可以经商,违规经商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1、民警属于公务员,要受到公务员法的调整,地方 -都有相关的政策法规出台,严禁民警以个人或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或以入股、中介、受聘等形式从事营利经营活动;严禁民警家属从事娱乐业经营活动,或在其辖区内从事与其职权有关的经营活动。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章 惩 戒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3、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扩展资料:

       禁止公安民警及其亲属利用民警职权或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民警廉洁从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国 -纪律处分条例》、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党政机关干部廉洁从政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安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全省公安机关民警及其亲属。

       第三条 全省公安机关民警及其亲属不得从事下列营利性活动:

       (一)民警个人经商办企业;(二)与民警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三)科所队副职以上领导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当地和治安(派出所)民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民警管辖区域内,经营或参与经营棋牌、桑拿、美容美发、带按摩的洗浴足浴等服务场所以及内设上述场所的宾馆;(四)公安局班子成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当地和治安(派出所)民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民警管辖区域内,经营或参与经营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开办寄售、典当行;(五)公安局班子成员和交通管理民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当地开办车辆修理厂、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六)公安局班子成员和出入境、交通管理民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当地从事出入境、车辆牌证和驾驶人证照有偿中介服务;(七)消防部队营级以上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其管辖区域内开办消防工程施工、检测企业,从事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八)民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民警管辖区域或业务范围内从事的其他与公安业务有关系,可能影响民警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民警

       包括公安警卫、消防部队营级以上干部)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在当地或管辖区域内从事与公安业务有关系,可能影响民警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须登记备案。

       第五条 对民警及其亲属违反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给予以下处理:

       (一)民警个人经商办企业的,予以纪律处分,并责令退出经营。

       (二)民警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给予纪律处分。

       (三)民警亲属从事本规定(八)项所列经营活动的,应退出经营;拒不退出经营的,领导干部辞去职务或由组织调整职务,民警调换工作岗位。

       (四)民警利用职权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或为经营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保护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民警所在单位领导发现民警及其亲属存在违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对严重违规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的,视情追究领导责任。

       第七条 民警亲属经商办企业情况列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领导干部年度述职述廉范围,纳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民警信息档案管理,并作为队伍状况分析排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个人经商办企业,是指个人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以及以承包、租赁、受聘、兼职、中介等方式从事的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十条 本规定由 -浙江省公安厅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公安厅监察室负责解释。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