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社会控制

第一篇:法律与社会控制

       法律与社会控制

       丁卫 原刊于《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22年第6期

       摘要: 社会控制是国家主导,政府自上而下推进的一种治理手段,它通过对社会成员的行为、思想及其价值观念进行指导和约束,以及对各类社会关系进行调节和制约,从而达致一定的社会秩序。在诸多社会控制手段中,法律控制是最具约束力也最为形式理性化的一种。本文简略地梳理了社会控制思想的演化,指出“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是维系社会秩序的有力手段。在对晚清以降的社会控制进行初步考察的基础上,本文指出当代中国的社会控制体系正在由改革开放之前的组织控制转变为1980年代以后的法律控制

       通过社会生活的结构化和人们行为的标准化而形成的社会制度和行为规范是社会秩序的具体反映。[1]271社会组织管理通过把社会生活结构化和把人类行为标准化来实现社会的秩序化;而社会控制则通过对社会成员的行为、思想及其价值观念进行指导和约束,以及对各类社会关系进行调节和制约,从而达致一定的社会秩序。从形式上看,社会控制有诸多手段,譬如,统治者可以通过道德、宗教、法律乃至社会舆论等各种手段来达到既定的统治秩序,只不过,法律是其中对社会成员最具约束力,从而也最为形式理性化的一种。

       一、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社会控制思想较早可以追溯到英国生物学家达尔文(Charles Darwin)的生物进化论。达尔文认为,生物进化是通过自然选择实现的。生物个体为了在大自然中继续生存下去,保持自己的物种不被消灭,就必须不断发展自己的适应能力。适者生存,弱者灭亡,物竞天择,自然淘汰,这就是自然界对生物个体的控制机制。[2]75-148由生物进化论发展出来的社会达尔文主义认为,社会是控制者,个人是被控制者。既然人具有动物习性,那么社会就必须控制人的这种动物习性。否则,由于人人都存在着追求自我利益的倾向,结果难免会使整个社会堕入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中去,社会秩序因此而无法建立和维系。

       受进化论思想的影响,美国社会学家爱德华·罗斯(Edward Alsworth Ross)在1901年出版的《社会控制》[①]一书中最先使用了社会控制(social control)这一概念。在他看来,社会控制是指社会对人的动物本性的控制,以限制人们发生不利于社会秩序的行为。他认为人的天性中存在着一种“自然秩序”(natural order),它包括同情心(Sympathy)、互助性(Sociability)和正义感(Sense of justice)三个组成部分。人性中的“自然秩序”成分,使人类处于自然秩序状态,人们彼此同情,互相帮助,相互约束,自行调节个人行为,避免出现因人与人之间的争夺乃至战争所引发的社会混乱。然而,这种自然秩序状态却被19世纪末20世纪初高速发展的城市化和大规模移民所否定。在现代的美国社会,初级群体和社区迅速解体,人们不得不生活在完全陌生的社会环境中,社会交往的“匿名度”大为提高,人性中的“自然秩序”再也难以对人的行为起约束作用,越轨与犯罪等社会问题愈益严重。立基于此,罗斯认为,必须用社会控制这种新的机制来维系社会秩序,即由社会有意识、有目的地采取各种措施,对个人和群体的行为加以规制和约束。[3]173-313不难看出,经由社会控制所形成的社会秩序实质上是一种人为秩序。罗斯根据社会秩序的形成过程所作的“自然秩序—人为秩序”之两分,有助于我们据以区别社会运行的自发机制与人为机制,并依此视角来考察法律与社会控制的关联。罗斯指出,“由于一代人的道德习惯不能成为下一代的本能,持续的控制是必要的”。[4]46虽然,实现社会控制的手段有许多,如舆论、法律、信仰、社会暗示、社会宗教、个人理想、礼仪、艺术、人格、启蒙、幻像、社会价值观和伦理法则等等,但法律仍然是社会秩序大厦的基石。[4]95从功用上看,法律作为国家整合和控制社会的基本手段,显然具有其他社会控制手段所不可比拟的作用——法律应该而且必须从根本上影响着其他的社会控制,在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的互动关系中,法律具有主导性,社会越发达,法律的控制作用和影响就越重要。[5]5

       作为美国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的法律思想明显受到了罗斯社会控制理论的较大影响。[6]480仔细疏理庞德的法律思想,一条紧绕社会控制而展开的逻辑线索始终清晰可辨。庞德学说的核心,是强调法律的社会作用和效果,他认为,道德、宗教和法律是进行社会控制的三种主要手段,随着文明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化,道德和宗教作为早期控制社会的基本手段逐渐和法律相分离,“从16世纪以来,法律已成为社会控制的首要工具”和发达社会中控制社会的“最终有效工具”,[7]12-89所有其他的社会控制手段只能行使从属于法律并在法律确定范围内的纪律性权力。因此,法律的功能在于控制社会。[8]89 庞德指出,人类具有双重本性,一方面是相互合作的社会本性,另一方面是个人主义的本性,这种“扩张性的或自我主张的本能使他只顾自己的欲望与要求,不惜牺牲别人来设法满足这些欲望与要求,并克服一切对这些欲望与要求的阻力。”通过论述法律与文明的关系,他进一步推展其社会控制理论。他认为,作为社会控制的主要工具,法律和文明有着密切关联。从历史看,法律是文明的产物;从现实看,法律是维护文明的手段;从未来看,法律是推进文明的手段。文明可以使人类力量得到最完善的发展。而文明的两个面向:一个是对外在的自然界的控制;另一个则是对内在的人类本性的控制。惟有通过科学的发展才能实现对外在自然界的控制,保证人类过富裕生活。而惟有社会控制方能实现对人类本性的控制。而“对内在本性的支配,过去是,现在也是通过社会控制来保持的,即通过人们对每个人所施加的压力来保持的,目的在于迫使他尽自己的本份,支持文明社会,并制止他从事违反社会秩序的行为。”[9]409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中,庞德写道:“今天许多人都说法律乃是权力,而我们却认为法律是对权力的一种限制。社会控制是需要权力的——它需要用其他人的压力来影响人们行为的那种权力,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高度专门形式的法律秩序,是建筑在政治组织社会的权力或强力之上的。但是法律决不是权力,它只是把权力的行使加以组织化和系统化起来,并使权力有效地维护和促进文明的一种东西。”[7]26由于法律是对权力的一种限制,并非权力本身,因而,法律可以被视为一种社会制度,正如庞德在《法律哲学导论》中所言:“我愿意把法律看成这样一种社会制度,即在通过政治组织的社会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安排而满足人们的需要或实现人们的要求的情形下,它能以付出最小代价为条件而尽可能地满足社会需求——即产生于文明社会生活中的要求、需要和期望——的社会制度。就理解法律这个目的而言,我很高兴能从法律的历史中发现了这样的记载:它通过社会控制的方式而不断扩大对人的需求、需要和欲望进行承认和满足;对社会利益进行日益广泛和有效的保护;更彻底和更有效地杜绝浪费并防止人们在享受生活时发生冲突——总而言之,一项日益有效的社会工程。”[10]147庞德认为,社会的发展使得人类活动按照一定的社会行为规范而进行,通过某种社会力量使人们遵守社会规范,维持社会秩序的过程,就是社会控制。他主张将法律作为控制工具,即“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四、简短的结语

       社会控制是国家主导并由政府自上而下推进的一种治理手段,其主要功用在于通过对社会成员的行为、思想及其价值观念进行指导和约束,以及对各类社会关系进行调节和制约,从而达致一定的社会秩序。在诸多社会控制手段中,法律控制是最具约束力也最为形式理性化的一种,“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亦是维系社会秩序的强有力的手段。晚清以降迄至民国时期,政府均须通过绅士阶层等中介环节来实施对于基层社会的控制,法律控制并不居于特别重要的地位。20世纪上半叶,统治阶级的腐败伴随着绅士阶层的“劣化”,由于组织控制的失效致使整个社会秩序迅速崩解。中共依据其在长期革命斗争中所积累起来的丰富经验,建政之初即以高度组织化的形式来控制整个社会的有序发展,法律控制并未受到足够认真的对待,毋宁说“重视”。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由同质的总体性社会向异质的分化性社会转变,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社会生活的复杂化也亟需形式理性化的社会控制模式,在这种宏观历史背境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遂作为国家的基本方略而被确定下来,“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也因此显示了其作为国家治理方式所特具的优越性。

       参考文献:

       [1]王思斌.社会学教程(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271.[2] [英]达尔文.物种起源[M].周建人、叶笃庄、方宗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75-148.[3]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K].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1:173、313.[4] [美]爱德华·罗斯.社会控制[M].秦志勇、毛永政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46、95.[5]沈大明.《大清律例》与清代的社会控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22:

       5、211-218.[6]王哲.西方政治法律学说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480.[7] [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沈宗灵、董世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12、26、89.[8]李步云.法理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89.[9]张宏生、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409.[10]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6:147.[11]Kung-chuan Hsiao.Rural China: Imperial Control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Seattle: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 1960:31.[12]王先明.近代绅士——一个封建阶层的历史命运[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82.[13]贺跃夫.民国时期的绅权与乡村社会控制[J].二十一世纪(香港),1994,(12).[14]金观涛、刘青峰.开放中的变迁——再论中国社会超稳定结构[M].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93:334-337.[15] [美]麦克法夸尔、费正清.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中国革命内部的革命(1966-1982)[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647-704、728.[16]贺雪峰.试论20世纪中国乡村治理的逻辑[J].中国乡村研究(第五辑),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22:158.[17]杨冠琼.当代中国行政管理模式沿革研究[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304-310.[18]罗德明、吕晓波.中国“单位”的结构变化——微观政治变迁的宏观影响[J].中国研究(香港),1997,(3).[19]韩敏.回应革命与改革:皖北李村的社会变迁与延续[M].陆益龙、徐新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22:145.[20]孙立平、王汉生、王思斌、林彬、杨善华.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J].中国社会科学,1994,(2).[21]李培林.“另一只看不见的手”:社会结构转型、发展战略及企业组织创新[M].社会学家的眼光:中国社会结构转型.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1998:39-40.[22]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422-423.[23]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五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129、358-359、467-468、494.[24]李龙.依法治国方略实施问题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22:25-26.[25]蔡定剑.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93-94.[26]李步云.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J].中国法学,1996,(2).[27]邓小平.邓小平文选(一九七五——一九八二年)[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136、292、293.[28]肖扬.依法治国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5-6.社会控制-方式

       1.习俗、道德和宗教

       (1)习俗及其社会控制作用习俗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逐渐形成并共同遵守的风俗、习惯。习俗对人们的行为有指导和约束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社会控制作用。这表现为违背习俗的人常常会受到周围人的嘲笑、攻击和孤立。

       (2)道德的社会控制作用 道德是以善恶评价为中心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是对人的思想和行为的是非、善恶、正义和非正义、正当和不正当进行评价的标准。它包含了对一个人的人格进行优劣评价的因素。道德靠人们的内心信念、社会舆论来促使人们自觉遵守社会的行为规范。道德行为会受到社会赞扬,不道德行为则会受到社会的谴责,使行为者在思想上、心理上感受到压力。因此,道德对人的行为是有明显的指导意义,同时也对违反道德的行为具有控制作用。

       (3)宗教及其社会控制作用 宗教是一种和神或神圣物相联系的信仰和规范体系。作为社会规范的宗教,主要表现为教规和宗教仪式。宗教通过教育和制裁两种手段来约束和控制其信徒的活动。在政教合一的情况下,宗教发挥着极强的控制作用。而在现代国家,随着宗教世俗化,他的控制力量在减弱。2.政权、法律和纪律

       (1)政权的社会控制作用 政权是统治阶级实行阶级统治的权力,是国家一切权力的基础。统治阶级通过建立行政体系,设置各级政府和委任政府官员来实现对内的管理,并凭借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专政工具来对破坏国家利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进行制裁。因此,政权是一种强有力的社会控制手段。

       (2)法律的社会控制作用 法律是由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它以国家规定的形式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不能作什么,并靠国家政权控制力量来推行,是最严厉、最权威、最有效的社会控制手段。

       (3)纪律及其社会控制作用 纪律是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为其成员规定的行为准则,是他们用来指导和约束自己的成员,促使其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以实现组织目标的手段。具有一定的约束性和一定程度的强制性。3.社会舆论和群体意识

       社会舆论是社会上众人关于某一事件或现象的议论和意见,它包含了对于此事件或现象的是非曲直之评价。由于社会舆论是一种公意,是大多数人的意见,因此,它对少数人的言行具有一定的指导、约束及社会控制作用。其内在的机制是:社会舆论作为一种评价性意见,会对少数人的、与众人意见不同的言行产生环境压力,少数人为了缓解这种压力,会改变或放弃原来的言行,与众人保持一定程度的一致。

       社会舆论可以产生两种控制效果,当它代表社会正义时是一种正确意见,有积极的社会控制作用。但是,社会舆论未必总能对社会现象给予正确评价,特别是对于新生事物,革新者畏于人言,就可能改变或放弃自己的观点,这时它的社会控制作用就是消极控制。

第二篇:法律与社会 - 副本

       法律与社会——农民工权益现状保障分析

       摘要:农民工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特殊群体,由于现实与历史的原因,农民工群体一直处于城市的边缘,受到社会的歧视—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城市的发展离不开他们汗水的付出,而他们的生存与权益得不到保障同时也在刺痛我们的良心与责任。所以我们应该保障农民工的权益,让他们切实享受建设城市的成果,同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必然趋势。关键词:农民工;现状;权益;保障; 1.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

       据抽样调查结果推算,2022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5278万人,比上年增加1055万人,增长4.4%。其中,外出农民工15863万人,增加528万人,增长3.4%。住户中外出农民工12584万人,比上年增加320万人,增长2.6%;举家外出农民工3279万人,增加208万人,增长6.8%。本地农民工9415万人,增加527万人,增长5.9%。(1)农民工缺乏最基本、最必要的工伤保险。

       进城农民工从事着苦、脏、累、险的职业或工种;就业中普遍存在着劳动条件差,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的现象。但是有工伤保险的农民的不到3%,致伤、致残、致死的事故非常多。

       (2)工伤事故频发、职业病危害严重。

       2022年,我国发生各类较大事故1760起,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为83196人,特别是在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三大高危行业,农民工死亡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80%以上。我国从事有毒有害生产的企业数量约1600万家,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约2亿人左右,其中接触粉尘、毒物和噪声等职业危害的职工超过2500万人,农民工是职业病患病主体人群。(3)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低,工伤赔付标准低

       2022年底,全国农民工总量近2.30亿人,而参加工伤保险人数约为5000万,比例为21.8%。2022年起我国安全生产事故一次性死亡补偿金标准按上一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以202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计算,死亡补偿金近40万元,但其数额仍低于其他事故造成的死亡补偿标准。如涉外海外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最高金额为80万元人民币。

       (4)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民工权益保护存在缺陷。

       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适用劳动法。所有劳动者都享有平等就业、取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由此可以看出,一方面,《劳动法》是将农民工视为普通劳动者,将他们与城镇及其他劳动者一体调整与保护的主体;但另一方面,各地政府出台的政策规章却又将农民工加以特殊对待,把农民工视为城市的二等公民,使得农民工遭受不公正的对待,这种对法律主体定位的不确定性,使得农民工的权益遭到侵害。同时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很不完善,农民工对法律法规的诉求我们还不能满足,这使得农民工因为我们的制度不完善而去买单。2.农民工权益受侵害之成因分析

       农民工这个弱势群体,处于社会的最底层,由于出生农村本身社会地位低及我国劳动法制建设滞后不能满足农民工现实的需求。加之经济上的贫困,导致社会政治参与程度低,因此很少有人去听他们的疾苦或者给予他们恰当的帮助,这样其权益极易遭到侵害,农民工权益受侵害同时也在刺痛社会的良知和公平正义的理念。(1)劳动保障法制建设滞后。

       首先,我国目前的现状缺乏专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农民工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重要。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在保护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的权益上存在盲区,保护农民工权益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2)劳动监察部门执法不力和工会保护职责缺位。

       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劳动监察部门的执法不力和工会组织存在欠缺等方面。首先,各地劳动监察部门人员配置严重不足,使执法监察无法落实到位;经费不足、调查手段落后,导致劳动行政执法监察力度不够。而引起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缺失。(3)农民工权利被侵害的救济程序和法律援助不足

       首先,由于劳动争议实行“先仲裁,后诉讼”的解决方式,造成寻求公力救济的金钱成本和时间成本过高,而救济效率却很低,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障;其次,由于大多数农民工法律知识贫乏,缺乏维权意识和能力,这就使得他们在进入劳动力市场时处于一种很不利的地位,只能在次级劳动力市场上寻找工作,当权利遭到侵害时,举证能力有限,加上一些其他人为的社会阻力,造成农民工无法举证或无力举证的情况屡屡出现,也不利于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再次,由于现行法律援助制度不健全,使得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很难获得法律援助,农民工维权出现制度性障碍。3.加强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障 农民工也是作为一个公民的存在,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理应该反映在农民身上。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政治经济文化权利贫困是他们集中的写照,通过他们自身力量维护权益是远远不够的。农民工就业不能单纯的看作从农村到城市务工的过程,我们还应给予他们进城提供保障和公平的待遇,温家宝总理曾说过一个人就业不仅仅解决生存问题,而且体现了一个人的尊严,为此我们应该要让农民工在城市里面找到归宿及认同感,让他们的尊严实践在我们国家城乡一体化的格局进程当中。(1)应尽快出台保障农民工权益保护的专门法。

       2022年3月,《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出台,指出“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大量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现象在我国长期存在”,明确要求“起草、制定和完善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这是我们制定农民工权益保障法的纲领性文件,再加上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性、维权的复杂性以及重要的社会作用,都决定了制定专门的《农民工权益保护法》的必要性。(2)完善工资发放机制,建立用人单位的“信用档案“

       工资是农民工生存的保障,本着生存权高于一切原则。首先要加强农民工工资发放执法检查,尤其对农民工需求较多的建筑、劳动密集型加工等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执法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支付工资,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要及时、严厉查处。其次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加强举报投诉接待力量,做好对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做到对此类违法案件,发现一起,及时处理一起。再次劳动行政监察部门,应与财政、金融等系统密切配合,统一打造一份国内所有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的“信用档案”,我国的个人和企业“信用档案”已运行几年,实践中它已使守信者受益,让失信者付出代价。(3)建立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

       我国农民工主要集中在脏、累、险的工作岗位,发生工伤事故的概率很高。我们根据自身的情况,考虑农民工缴费能力较弱,国家财力也有限,为此根据有关风险对农民工危险程度,以及农民工自求,分类推进,建立有差别的社会保障方案,尽量满足农民工的现实需求。(4)能动司法,助推规范化的劳动合同。

       能动司法就是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在法律视野上运行,这是司法公正活的灵魂。法院审判一线的工作人员要加强审判案例指导作用,把活的法律送到到企业中去,通过典型案例督促用人单位在使用农民工过程中,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备案;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特别谨防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其次要完善劳动合同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都应作出详尽规定。以保证农民工权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解释:

       [1]《劳动法关联法规精选》,法律出版社,2022年。

       [2]常凯,2022:劳权保障与劳资双赢—《劳动合同法》论,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 [3]常凯,2022年,聚焦《劳动合同法》。参考文献:

       [1]唐鑛,1997:《新编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守则》,企业管理出版社。

       [2]常凯,2022:《从承受艰难到分享公平—关于新时期劳动关系问题的多角透视》,工人日报。

       [3]黄跃钦,2022:《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韩长赋,2022:《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三农”问题》,农业出版社。[5]常凯,2022:《劳动关系学》,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6]黎建飞,2022:《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7]常凯,2022:劳权保障与劳资双赢—《劳动合同法》论,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第三篇:《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书评》

       庞德法哲学思想分析 ——读《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摘要:本文首先论述了庞德法哲学的思想渊源,其次通过梳理文明、法律以及社会控制三者的关系以此阐述庞德对于法律、法律任务以及法律价值的理解。文章的最后尝试性地分析了庞德法哲学的研究进路,并且结合庞德的法哲学思想阐述了对于我国法治建设的启发。

       关键词:庞德;实用主义;法律任务;法律价值;法治

       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1870年—1964年)是美国20世纪著名法学家。作为美国著名的社会法学的代表人物,社会法学的集大成者,其思想成就影响了整整一代美国的法学家,成为美国的官方法学。《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是罗斯科·庞德于1916—1936 年担任哈佛大学法学院校长时所做的两篇专题讲座的讲义,篇幅不大,但却详实而又清晰的说明了庞德对于什么是法律,法律的价值以及法律的任务这些在法理学中最基本而有最有争议的问题的思考。

       一、庞德实用主义法哲学的思想渊源 庞德法律思想的哲学基础是威廉·詹姆斯的实用主义,同时他的社会学思想来源于三位美国的社会学家,李斯特.德沃、阿尔贝恩.斯莫尔和爱德华.罗斯的影响。其法学思想主要来自于霍姆斯、耶林和柯勒。

       (一)哲学思想渊源

       实用主义是庞德社会法理学的哲学基础,而詹姆斯的实用主义哲学对庞德有着较大的影响。詹姆斯的世界观是彻底的经验主义,并且认为经验首先是一个公准,其次是一个事实陈述,最后是一个概括总结。詹姆斯认为,实用主义的方法,不是什么特别的结果,只不过是一种确定方向的态度。这个态度不是去看最先的事物、原则、范畴和假定是必需的东西,而

       [1]是去看最后的事物、收获、效果和事实。即:有用就是真理。庞德的法律理论体现了强烈的实用主义倾向,社会法理学提供了一种以功能进路看待法律的方法:庞德关注法律的实际效果和作用而不是抽象的理论原则,将法律视为社会控制的一种工具,法律的目的在于衡量权益、需求和要求。同时庞德又修正了詹姆斯满足尽可能多的要求的功利主义倾向:首先,他认为目标应该在于满足尽可能多地总量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减少牺牲和浪费;其次,利益的承认、界分和保障最终是个价值衡量问题,而价值问题是科学法学不能回避的问题,在这一点上,庞德和詹姆斯有所不同。

       (二)社会学思想渊源

       1.李斯特.德沃的社会学思想

       李斯特.德沃的社会体系主要强调“文化的心理因素”以及从需求和利益中产生的“社会力量”。受孔德的实证主义和斯赛宾的进化论的影响,沃德认为宇宙进化是一个从简单到复杂的过程,社会进化是宇宙进化的一部分。社会进化的主要力量依靠于人类心理的能力,即创造性综合,这种能力构建成了社会结构的背景和人类幸福的源泉。在此基础上,沃德主张建立一门为改善人类社会服务的社会学,希望通过有组织的社会干预消除贫困或者将贫困最小化。沃德对于人类进步和人类对于社会控制的信心影响了庞德采用社会达尔文主义的立场。

       [1]威廉.詹姆士《实用主义》,朱羽伦、孙瑞禾译,商务印书馆1997版,第29页。2.阿尔贝恩.斯莫尔的社会利益和冲突理论

       阿尔贝恩.斯莫尔主张把社会结构和功能作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着重研究人际之间互动的过程。他提出的社会利益和冲突理论认为,个体和群体的生活充满了利益,其基本利益可以分为六种:生理需求、财产、社交知识、审美和正义。在人类发展过程中,最原始的模式是利益冲突,但是通过社会化,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变成了合作,并因此形成了多种社会群体和制度,从而构成了社会过程。在庞德看来,莫尔斯是在他研究的关键时刻给他决定性推动力的几个人之一。庞德的理论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受到斯莫尔的社会利益和冲突的理论。

       3.爱德华.罗斯的社会控制论

       罗斯认为人性中本来就有“自然秩序”,包括同情心、社交性及正义感三种成分;人类社会早期,人们彼此同情,互相帮助,相互约束,自行调节行为。人类处于自然秩序状态,但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的城市化进程快,移民的涌入,使得人性中的自然秩序瓦解,越轨与犯罪等社会问题加重,因此必须有一种新的机制来维护社会秩序,即“社会控制”。而在所有不同的社会控制工具——公众意见、信仰、社会建议等中,法律作为“社会使用的最特别和高度精致完美的控制机器”居于最高地位。循着罗斯的理论脉络,庞德集中于法律的社会特征研究,并把法律视为具有良好社会秩序的需要同时会影响那种社会。

       (三)法学思想渊源 1.霍姆斯

       霍姆斯主张今天利用历史而不是成为历史的奴隶,在这个意义上,他否弃了而又发展了19世纪的历史法学,在历史法学和分析法学将法理与立法理论区分且在法律思想领域排除了政策要素的背景下,霍姆斯关注法律方法,承认司法审判中的法律发现要素与支配法律制定的政策之间存在着某种关系;霍姆斯有意识地思考协调彼此冲突或者互相重叠的利益;他相信效用,主张从功能的观点看待法律秩序,而不关注对法律的性质和定义的空洞争议。庞德认为霍姆斯是社会学法理学的先驱者,而自己和卡多佐法官则是在社会哲理的方向上发展着霍姆斯的思想。

       2.耶林

       耶林是社会功利法学的创始人,他反对从分析历史材料来界定概念并且根据一种纯粹的机械逻辑过程从概念中推导出案件判决的方法,主张法律律令应当参照它们的结果和实际适应情况加以阐释和检测。耶林将目的视为全部法律的创造者,认为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实际的动机。并且耶林还把利益称为请求、要求和愿望,即如果有一个组织的社会想要存续,法律就必须做些什么。耶林的思想对庞德的目的理论和利益理论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3.柯勒

       新黑格尔代表人物柯勒认为,法律和文明是相对的。文明是一种观念,是最大限度——即认为为了自身的目的而最大限度地控制自然,其中包括对人性的控制——展现人类力量的社会发展。对于过去,法律是文明的一种产物;对于现在,法律是维系文明的一种工具;对于未来,法律是增进文明的一种工具。并不存在着适用于所有文明的普世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存在的是一种普遍的文明观念。为了使法律更好的发挥作用,需要提出一种比维护和增进文明更为明确的东西来指导立法、司法和法学。因此他创造了“特定时空下文明的法律先决条件”理论——每个特定时空下的文明都具有某些法律先决条件,即各种有关法律制度和法律律令应予现实的权力的观念,法学家的任务就是阐明这些特定时空下的法律的先决条件而不是整个文明社会的法律先决条件,并且以此来型构那些传承至我们的法律材料。庞德将柯勒的上述观点概括为对于法律的文明解释。庞德认为,阐释特定时空中文明的法律先决条件的做法是他所处时代法律科学最为重要的成就之一,在批判继承这种解释的基础之上,庞德提出了其著名的社会工程理论。

       二、庞德法哲学思想下的法律

       法律是什么?这个是难以回答的问题。西方许多著名的法学家都对此有着不同的看法和理解。也正是基于这个问题的不同看法,也形成了西方的许多法律流派。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是普遍的自然理性,实证分析法学派则认为法律是规范性秩序,历史法学派则认为是法律是经验的产物,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庞德认为,法律是一门经验科学与社会科学,需要随着社会不断变化发展的情况,适时的调整和改造,以应对不断变化的社会事实。

       (一)文明与社会控制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的第一部分就写到了文明与社会控制的关系。庞德认为,不论

       [2]我们把文明看作事实还是观念。我认为它是各门社会科学的出发点。并且,庞德认为,文明是人类力量不断地更加完善的发展,是人类对外在的或物质自然界和对人类目前能加以控

       [3]制的内在的或人类本能的最大限度的控制。这里庞德论证了人类本性与文明之间的关系。人类在进入政治组织社会以来,正是因为人类对于自身内在本性的控制,才创造了当今政治组织社会的文明。但是这里就会存在两个问题,人类在进入政治组织社会以来,为什么对自身的内在本性进行控制,这种内在的或者人类本性所取得的支配力究竟是什么?庞德却认为,这种支配力是直接通过社会控制来保持的,是通过人们对每个人所施加的压力来保持的。施加这种压力是为了迫使他自己本分来维护文明社会,并阻止他从事反社会的行为,即不符合[4]社会秩序假定的行为。基于此种想法,庞德认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方式就出现了三种,道德、宗教和法律。

       1.道德与宗教的社会控制

       在法律产生以前或法律尚未从道德和宗教中分离出来以前,社会控制的主要方式是道德和宗教这两种方式,人们通常使用同一个词来表达宗教礼仪、伦理习惯、调整关系的传统方

       [5]式、城邦立法,把所有这一切看作一个整体。因此,除去法律这种社会控方式,其他的社会控制方式的界限都是不清楚的。但是,其他的社会控制方式却在不知不觉中孕育了法律这种特别的控制方式。当伦理发展的结果产生了道德体系时,就出现了一种法律的发展阶段,[6]人们试图将法律与道德等同起来,使道德戒律本身也成为法令。至于宗教,很多早期的法

       [7]律,接收了宗教制度和宗教戒律,并用国家的强力加以支持。法律中蕴含的很多理想的成分与宗教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可以说近代法律这种社会控制方式的形成受到宗教和道德很深的影响。

       2.法律的社会控制

       我们这里说的法律的社会控制一般认为是近代社会,并且法律在近代社会成为了的社会控制的主要方式和手段。庞德认为,在当前社会中,我们主要依靠的是政治组织社会的强力。

       [8]我们力图通过有秩序地和系统地适用强力,来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我们可以看到,法律虽然能够促进社会文明不断地进步,使得社会更加有秩序地运行,但是法律却对政治组织社会的强力具有很强的依附性。如果我们回到庞德所讨论的文明社会中人类本性所取得的支配力的这一问题,那么就应该是近代社会的社会控制方式就是政治组织社会的强力,而法律仅仅是政治组织社会强力的一个附属品。而庞德又论述到,今天,社会控制首先是国家职能,并通过法律来行使。它的最后效力依赖于转为这一目的而设立或遴选的团体、机构和官员行 [2][3][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楼邦彦校,商务印书馆2022年版,第10页。同上,第10页。[4]同上,第11页。[5]同上,第11页。[6]同上,第11页。[7]同上,第11页。[8]同上,第12页。使的强力。我们认为这里所说的“强力”是国家权力。按照这样的逻辑推理,我们发现法律这种社会控制的方式无非就是国家通过实行国家权力进行社会控制。但是,庞德并不会赞成这种观点。庞德认为,调整社会关系和安排行为仅仅通过行使政治组织社会权力的人们来适用强力来实现是远远不够的。我们一定要为法律找到一个较好的根据,一定要找出强力背后的某种东西,强力不可能是社会控制的最终实现,在强力背后有某种永恒的或至少是相对

       [10]永恒的东西这样一个观念。庞德没有承认法律是政治组是社会强力的附属品,同时也没有将法律和强力完全对立起来,而是转入“实然”与“应然”讨论的范畴。现实中,法律依靠政治组织社会的强力对社会进行控制,在这个实然的层面上,我们不能发现强力背后永恒的观念是什么,而是应该讨论应然层面上强力背后的东西是什么,这样才是有意义的。也就是说,什么样的一种存在,使得人们普遍服从法律,约束自己的本性。我们可以通过庞德的论述,尝试性的去回答这一问题。

       (二)庞德对法律的解读

       庞德受到法律实用主义的影响,他对法律本身的解读与其他法学流派和法学家们的解读存在着很大的不同,最难能可贵的是庞德他跳出了法律本身的束缚,以社会控制为视角对法律进行的解读,有着特别的意义。

       1.法律是什么 庞德认为,三个完全不同的东西都曾用着法律的名称,而人们都曾试图以其中一个为根据来解释所有这三者。第一,法学家们现在所称的法律秩序——即通过有系统地、有秩序地使用政治组织社会的强力来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制度。第二,一批据以做出司法或者行政决定的权威性资料、根据或指示,这也就是当我们讲到印第安纳州的法律、比较法、财产法或契约法时所理解的东西。第三,卡多佐法官中肯地所称的司法过程,而今天我们还必须加

       [11]上行政过程——即为了维护法律秩序依照权威性的指示以决定各种案件和争端的过程。庞德认为上述的概念都可以用社会控制的观念加以统一,即我们可以设想一种制度,它是依

       [12]照在一批司法和行政过征程中使用的权威性法令来实施的高度专门形式的社会控制。庞德认为,第二种意义上的法律比较有争议的,它包含着三种成分,法令、技术和理想:即按照

       [13]权威性的传统理想由一种权威性的技术加以发展和适用的一批权威性法令。首先,法令中本身就包含着技术成分和理想成分。其次,发展和适应法令的技术、法律工的业务艺术,都是有权威性的。最后,理想成分是一些公认的权威性理想。但是,还有一些重要的构成法令的要素需要我们进行考量,各种规则、原则说明性概念和规定标准。一项规则是对一个确

       [14]定的具体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法令。法令最初以这种形式表现出来。一个

       [15]原则是一种用来进行法律论证的权威性出发点。法律经验以归纳式思维总结的产物。一种概念是一种可以容纳各种情况的权威性范畴,因而,当人们把这些情况放进适当的筐子里时,[16]一系列的规则、原则和标准就都可以适用了。最后,一个标准是法律所规定的一种行为尺

       [17]度,离开这一尺度,人们就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或者使他的行为无效。这些都是法令构成的基本性的要素,但是法律的存在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根据社会现实的变化不断地完善和发展。

       2.法律同权力的关系 [9][9][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楼邦彦校,商务印书馆2022年版,第14页。同上,第17页。[11]同上,第24页。[12]同上,第25页。[13]同上,第25页。[14]同上,第27页。[15]同上,第27页。[16]同上,第28页。[17]同上,第29页。[10]我们认为这里说的权力是指政治组织社会的强力。庞德通过对两种观点的批判论证法律同权力的关系。

       有一种观点认为,现在社会中的法律就是权力,但是庞德却认为法律是对权力的一种限制。社会控制需要有权力的——它需要用其他人的压力来影响人们行为的那种权力。最为社会控制的一种高度专门形式的法律秩序,是建筑在政治组织社会的权力或者强力基础之上的。但是法律绝不是权力,它只是把权力的行使加以组织和系统化起来,并使权力有效地维护和[18] 促进文明的一种东西。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是权威性的价值准则。这种观点认为,对任何道德的原则、任何事物的标准或对互相冲突的或重叠的人类需求进行评判的尺度加以证明,是不可能的。因而那些掌握政治组织社会强力的人们,为表达一个在社会上或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自

       [19]我利益,便任意地规定或者建立各种价值标准,并强使其他人服从它们。如果仅从法律对政治组织社会强力的依赖性去论证,这种观点似乎很具有说服力,但是庞德却能够加以反驳。庞德认为,在我们的法律中记录着为理性所发展的经验和被经验所考验的理性这样一种教导[20]传统。庞德虽然认为法律是社会控制的工具,却并不否认法律本身是包含着人类理性的作 用。3.法律本身的局限性

       我们虽然讨论了法律是什么这样一个问题,但是作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方式,法律在社会中运行的效果也必须加以衡量,即法律实现的程度问题。法律并非是万能的,庞德也提出了在实际的社会运行中,法律也会受到社会现实的限制。第一,有些限制产生于对适应法令的事实,在其确定中所包含的各种困难。有些事实并不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并且这些事实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基于这样的事实,法律很可能做出错误的解释。第二,有些限制产生于许多义务难以捉摸,它在道德上很重要,但不能在法律上予以执行。第三有些限制产生于许多严重侵犯重大利益的行为,其所使用的方式微妙离奇,而法律对这些利益,如果可能的话,是会乐意给以有效保障的。第四,有一些限制产生于人类行为的许多方面、许多重要的关系以及严重的不良行为不能适用规则和补救等法律手段。第五类限制产生于为了推动和实施法

       [21] 律,必须求助于个人的必要性。庞德从法律是什么、法律与权力的关系以及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对法律进行了一个很好的论证,他认为法律本身就包含人类理性,而跳出法律本身而言,站在社会学立场去认识法律,法律是实现社会控制的一种主要的方式,虽然实现社会控制需要法律依靠政治组织社会的强力,但是庞德始终坚持强力背后存在着永恒的观念,否认法律就是强力以及法律就是统治阶 级的意志体现。

       三、法律社会控制目标

       (一)法律解决的前置性问题 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工具,为什么会从道德和宗教中凸显出来,是因为法律对解决社会问题有着宗教和道德无法比拟的效果,而这种社会问题就是法律任务的前置性问题。我们每个人都需要生存和发展,都有谋求满足的许多愿望和要求,这样人与人之间的这种愿望就会不断地重叠和扩大,庞德称其为是一种社会工程。这就有了一项使生活资料和满足生活在一个政治组织社会中的人们的各种要求和愿望的手段,在不能满足人们对它们的一切要求的情

       [22]况下,至少尽可能地做得好些。庞德认为这是属于法律正义的范畴,正义并非一种理想关系,正义更多的是一种制度,这种制度应该是对人行为的调整和安排,并且能使得人类在谋 [18][19][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楼邦彦校,商务印书馆2022年版,第29~30页。同上,第30页。[20]同上,第30页。[21]同上,第33~36页。[22]同上,第39页。求自己愿望和要求的同时,使得人类在最少的阻碍和浪费中得到最大的满足。这样,庞德将正义问题从法律理念范畴转向了社会制度设计的范畴,将法律视为社会制度的一部分。

       (二)利益观

       正因为我们每个人都有谋求满足的愿望和要求,因此这种社会制度的确立,在能够保证我们最大限度得到满足的同时,不能强迫我们去做一些与我们愿望和要求相背离的事情。从耶林理论来说,这些愿望和要求就是利益。庞德将利益分为三种: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而每一种愿望和要求很可能包含着几种利益类型,它们之间没有明确的边界。而在法律制度中,这些利益是通过法律权利予以保障的。

       (三)法律秩序的任务 通俗来讲,法律秩序的任务就是保证人类能够实现自己的利益。法律秩序的目的是承认某些利益;由司法过程(今天还要加上行政过程)按照一种权威性技术所发展和适应的各种法令来确定在什么限度内承认与现实那些利益;以及努力保障在确定限度内被承认的利益。[23]但是法律秩序并不是一个静态的过程,它需要根据社会不断变化的事实以及人类不断出现的新的愿望和要求而发生改变。就像庞德所说的,当任何一个主张或要求已被拒绝承认或已得到承认并未被划定了界限时,法律对这个主张或要求的任务还没有完成。有些尚未被采纳

       [24]的主张,还在不断地要求得到承认。但是这里却存在一个问题,什么样的要求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何种要求会受到法律的排斥,因此,需要有一个确定的价值尺度加以判断。

       (四)法律的价值 庞德认为,我们很难提出一条能够使得每个人都去接受和遵循的价值标准,但是不能因为这个原因我们就要抛弃法律秩序,法律是一个很实际的东西,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比较合理的方式,并能产生很强的社会效果。因此如果我们不能建立一个为每个人所同意的普遍价值

       [25]尺度,也不能由此得出结论,我们必须放弃一切而将社会交给不受制约的强力。其实,各个法学流派对此问题也有很系统的理论论述,庞德认为被近代各种法律体系所假设或接受的价值尺度,会相当接近于真相。我们应该去利用这些价值,去无限的向真相靠拢,而非去摒弃一个几百年来人们普遍服从的法律秩序,代之以其他方式。庞德正是利用这些理论,着眼于各种法令的实际制定、发展和适用,提出了三种价值判断标准。

       第一种是从经验中去寻找某种在丝毫无损于整个利益方案的条件下使各种冲突的和重

       [26]叠的利益得到调整,并同时给予这种经验以最合理发展的方法。这种方案困难之处在于,如何解决两种根本冲突的权利,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根本冲突时应当如何选择。在近代法律的全部发展过程中,法院、立法者和法学家们虽然很可能缺乏关于正在做的事情的明确理论,但是他们在明确的实际目标的本能支配之下,都从事于寻求对各种冲突的和重叠的利益

       [27]的实际调整和协调方法,以及(在不可能做得更多时)进行实际的妥协。这种方法使得损失最小的利益还满足人类的愿望,并且是经验和理性结合的产物。

       [28]第二种方法,即依照一定时间和地点的文明的法律假说来加以衡量。当有新的利益要求法律承认时,利用这些文明的假说进行衡量。如果的得到认可,在用这些假说衡量新的利益与以确定利益之间的关系。庞德对此提出了几种基本的法律假说。第一,在文明社会中,人们必须能够假定其他人不会故意对他们进行侵犯。第二在文明社会中,人们必须能够假定他们为了相守其利益的各种目的,可以控制他们所发现和占用的东西,他们自己劳动的成果和他们在现行的社会和经济秩序下所获得的东西。第三,在文明社会中,人们必须能假定与 [23][24][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楼邦彦校,商务印书馆2022年版,第39页。同上,第46页。[25]同上,第65页。[26]同上,第66页。[27]同上,第67页。[28]同上,第68页。他们进行一般社会交往的人将会善意地行为。第四,在文明社会中,人们必须能假定那些采取某种行动的人将在行动中以应有的注意不给其他人造成不合理损害的危险。第五,在文明社会中,人们必须能假定那些持有可能约束不住或可能逸出而造成损害东西的人,将对它们

       [29]加以约束或把它们置于合适的范围内。这些价值标准正适应了安全尺度利益向个人生活尺度的以转变的价值标准。并且也为哲学与法学之间提供了联系。使得文明社会中人类不断重叠的利益得到调整和满足。

       第三种价值尺度,无论在罗马法还是在近代世界法律的古典时代都被使用过,而在法律成熟时期则完全被确认了,这就是关于社会秩序从而也是关于法律秩序的一种公认的、传统的权威性观念,以及关于法律制度和法律学说应当是怎样的东西,把它们适用于争端时应当

       [30]取得什么样的后果等的公认传统性权威观念。这种价值尺度是对当前法律秩序的部分理想化,这种理想化的部分并不会超越我们以目前可以法律价值可能解释的空间和范围。

       四、庞德法哲学思考

       (一)庞德法哲学的双重进路

       庞德被认为是法律社会学的创始人,站在法律之外的社会视角去研究法律,通过将法律与社会本身联系起来,来论证自己对法律的理解,通过上述我们对庞德的著作《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的梳理,我们不难发现庞德法哲学的双重进路。首先,庞德将文明与社会控制进行联系,中间介入了法律的方式和手段,但是在其论证过程中,我们可以很明确的发现法律对政治组织社会强权的依赖,而庞德本人并不承认这样的观点,转而认为强力背后必然有着永恒的观念使得人们自愿的去服从法律,而非服从于政治组织社会的强力或者统治阶级的意志。但是仅仅将从社会的角度而很难解释这个问题,于是第二个进路产生了,庞德又对法律本身进行了认真的思考,并且批判了分析法学派的观点,庞德也承认法律本身含有理性的成分,这种观点不容置疑。通过这样的解释来论证法律并非是政治组织社会强力或者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产物,通过对法律本身的论述解决了社会视角下法律依靠政治组织社会强力的这一问题。所以,庞德的法律社会学的思想并非完全独立于法律之外,其对法律本身也有衡量的标准。

       (二)尝试性回答的问题

       通过庞德的论述虽然解决了在其文章开篇之中所提到的问题:“各门社会科学必须研究这种对内在的或人类本性所取得的支配力——它究竟是什么,它是怎么样产生的,以及最重要的是,它是怎样得以保持、促进和流传的。”但是有一个问题是庞德并没有在本书中明确的进行论述,这个问题就是法律这种社会控制方式的出现与人类去控制自己的本性存在着何种关系。我们可以通过庞德的论述尝试性的去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如果这种行为能够满足人类的愿望和要求,人类必然会选择。人类不会去做不能满足自己愿望和要求的事情。但是随着人类数量的增多以及愿望和要求的重叠,人类便不能全部的实现自己的愿望和要求。其次,道德和宗教这种调控方式不能很好地起到社会控制的作用。而法律的出现可以较好的解决利益重叠的问题。于是人类选择去服从法律,因为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证人的利益的实现。因为在庞德看来法律是人类理性的产物,因此服从法律便是服从自己的理性,这样人类就能更好的控制自己的本性。虽然庞德的价值假设中也提到了法律的强制性问题,把它作为保证人类实现利益的手段,但是我们认为强制性可以是人类控制本性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这也是其区别道德和宗教控制很重要的一点。如果说强制性依赖于政治组织社会的强力,但是更深入的说,这种强制性更依赖于全体人类的利益。因此,法律从两个方面去促使人类利益最大限度的实现。首先就是从正面而言,法律对于利益的确认。其次从反面来说法律对于侵害利益行为的处罚。[29][30][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楼邦彦校,商务印书馆2022年版,第68~69页。同上,第71页。

       (三)对于我国法制建设的启示与反思 首先,庞德在文章中一直强调法律并非依赖于政治组织社会的强力,而是依赖于其强力背后永恒不变的东西,这里永恒不变的东西我们认为是人类的文明,而文明的形成方式是人类利益通过法律控制慢慢实现的一种产物,同时庞德认为法律是对政治组织社会强力的限制。因此,在我国的法治建设过程中,要不断地完善法律去限制国家的公权力,减少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害,做到我国公民的利益在法律的合理控制下慢慢的实现,进一步创造中国文明。

       其次,对于法律本身的认识。从社会角度而言,法律是社会控制的工具,是人类利益不断实现的工具,也是人类文明不断发展的工具。因此制定法律一定要能够实现其社会的价值。从法律本身而言,法律一定要摆脱国家的强力以及公权力的意识形态,符合中国公民的根本利益要求。

       参考文献 [1]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楼邦彦校,商务印书馆2022年版。[2]威廉.詹姆士:《实用主义》,朱羽伦、孙瑞禾译,商务印书馆1997版。[3]王婧:《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22版。

第四篇:大众传媒与社会控制

       大众传媒与社会控制——论大众传媒的社会控制功能 2022-05-02 16:45 章辉美 2022年11月28日 15:15 《社会科学战线》2022年第3期

       内容提要 大众传媒正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作为一种社会控制的工具和手段, 大众传媒主要通过舆论导向与舆论监督、建立和巩固信仰、社会暗示及教育实现其社会控制功能;大众传媒既有社会控制的正功能, 也有负功能。大众传媒的负功能将对社会控制产生消极的影响, 这种影响体现在: 对社会政策的过度干预会削弱正式控制力量、舆论导向的不确定性影响控制效果、不合理的社会暗示容易误导社会成员、公众对大众传媒的过度依赖影响社会成员素 质的提高和社会关系的和谐。认识大众传媒的社会控制功能及其作用机制, 正视大众传媒的负功能对社会控制的消极影响, 有助于更好地实现社会控制, 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 大众传媒 社会控制 功能 作用机制

       一、大众传媒的社会控制功能及其作用机制

       随着信息网络和传播技术的不断发展, 大众传媒正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基于大众传媒影响力的日益扩大, 有学者将大众传媒权力称为与传统的立法、行政、司法权并立的“第四种权力”,而大众传媒机构则被称为“政府的第四部门”。相对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和 军权等有形的、刚性的权力而言, 大众传媒权力是一种无形的权力, 也是一种柔性的权力, 它以其特有的方式广泛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 改变着人们的社会环境、生活方式、思维方式、价值观念, 推动着人类教育的发展, 丰富着人们的文化生活, 于潜移默化中达到对人们思想和行为的有效控制, 从而成为现代社会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大众传媒通过舆论导向与舆论监督实现社会控制

       所谓舆论, 是指多数人对社会生活中有争议的事件发表的有一定倾向的议论、意见及看法。作为蕴藏在人们思想深处的共同心理倾向, 舆论通过带有价值判断的社会评价, 如对某种具体的价值观或行为方式的褒扬与赞赏或批判与谴责, 造成一种社会氛围, 从而对社会成员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产生影响。一般而言, “一个人关于他自己和他的行为的看法, 极大地受着公众意向的影响”, ①也就是说, 在舆论所形成的社会氛围的影响下, 社会成员通常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服从舆论的导向与制约。正是借助对社会成员的广泛影响, 舆论成为一种重要的文化控制手段, 在现代社会控制体系中处于重要的地位。

       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 舆论主要有两种形成机制: 一是由社会公众自发形成, 这种自发形成的舆论是社会成员的自我组织和自我调节, 体现为社会系统的自在控制, 其优点在于控制成本较低, 社会成员认同度高。局限性在于控制范围较小, 控制方式简单, 易受偶然性影响, 控制预见性差;二是由社会组织体系有意识、有目的地通过大众传媒广为宣传而形成, 这种自觉形成的舆论是社会成员对社会运行的自觉把握和导向,体现为社会系统的自为控制。与社会自在控制相比, 自为控制的突出特点在于它有明确的主体、客体和明确的目的, 体现了社会成员对社会运行主动权的把握。②随着社会成员自觉水平的不断提高, 自为控制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将越来越突出。相应地, 作为自为控制的重要工具和载体, 大众传媒的舆论控制功能也将越来越重要。

       那么, 大众传媒如何实现其舆论控制功能呢? 总的来说, 有两条途径: 一是舆论导向;二是舆论监督。

       所谓舆论导向, 是指大众传媒向公众传播、宣传系列社会规范, 对社会成员的行为及价值观念进行引导,以维护社会秩序。一方面, 大众传媒将由立法部门和公共管理机构所制定、颁布的法律、政令公之于众, 呼吁人们遵从现有的社会规范, 同时, 大众传媒向人们传播价值观念、人生信仰和行为方式, 从而引导公众选择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行为方式;另一方面, 大众传媒将公众意见与呼声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渠道反馈给社会统治集团, 促使立法部门和公共管理机构考虑公众需求, 对现行法律和制度体系进行调整和完善, 不断提高其行政能力, 以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

       所谓舆论监督, 是指大众传媒通过对偏差行为的曝光、批判与谴责, 促使社会行为符合社会规范, 以维护社会秩序。一方面, 大众传媒通过对少数社会成员的违规行为、违法行为及违纪行为进行曝光, 引发社会关注, 倡导公众对越轨行为进行批判、谴责和制止, 激发越轨者的良知与自责, 从而终止其越轨行为;另一方面, 大众传媒通过对公共管理部门中腐败行为与不作为行为的曝光, 引起社会成员对其指责, 形成社会舆论压力, 敦促公共管理部门惩治腐败与不作为, 改善公众形象, 对腐败分子和玩忽职守者进行警告与威慑, 这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公共权力的监督与制衡, 从而减少权力腐败与权力滥用的机会, 增强公共权力的公正性与合理性。

       (二)大众传媒通过建立和巩固信仰实现社会控制

       法律控制和舆论控制属于外在控制的范畴, 它们主要以社会力量的强制性作为其发挥作用的基础。因此,它们无法控制社会成员生活的隐秘部分, 也无法通过使人们避免沾染邪恶的意向来控制人们。③这就是说, 只有当社会成员将社会规范内化, 并自觉用社会规范约束和检点自己的行为与价值观念的时候, 社会控制才是最有效的。也就是说, 社会控制的关键在于社会成员的内在控制。那么, 内在控制是如何实现的呢? 这便是信仰的形成与巩固, 也即是信仰控制。

       所谓信仰控制是指通过人们对某种非现实力量或价值体系的认同与信服, 来实现对社会成员的控制。那么, 公众的信仰又是如何形成并得以巩固的呢? 这主要得益于大众传媒的传播。正如西方学者所说, “大众传媒是既定工业社会秩序的文化武器, 主要用来维护、建立和巩固传统的信仰和行为, 而不是去改变、威胁或削弱它”。④具体而言, 大众传媒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实现对社会成员的信仰控制:

       一是通过塑造典型, 控制公众个人理想。如通过电影、电视、报刊新闻等传播形式对革命人物和优秀事迹的宣传, 倡导公众树立“为人民服务”的社会理想;通过对包拯等历史人物形象的渲染, 敦促公众要清正廉洁、遵纪守法;通过对英雄事迹的宣传, 鼓励人们忠诚、爱民、拼搏、敬业, 坚持正义;通过对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的宣传, 鼓励人们在各自的岗位上恪尽职守、勇于开拓创新, 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多做贡献。

       二是通过对意识形态的培养和灌输, 引导形成共同的价值观。意识形态的控制是社会控制的关键所在, 任何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和执政党要想维护和巩固既有的统治秩序, 都不能放弃对意识形态阵地的话语权。而意识形态阵地的巩固往往是通过大众传媒得以实现的。大众传媒通过反复地向公众传播和灌输代表统治集团和执政党利益的 意识形态, 于潜移默化中影响着人们的认知结构, 于“文化涵化”中形成共同的价值观, 从而维护和巩固既有的社会秩序。

       (三)大众传媒通过社会暗示实现社会控制

       法律控制、舆论控制及信仰控制在一定程度上是依靠惩罚和奖赏来使人们行为符合社会需要的, 其中, 法律和舆论主要归于惩戒之类的消极性控制范畴, 而信仰则主要归于奖励、鼓舞之类的积极性控制范畴。那么,在既没有奖赏, 又没有处罚的前提下, 有没有可能实现社会控制呢? 答案是肯定的。这种控制的力量又是从何而来呢? 罗斯指出, 这种控制的力量主要来源于社会暗示。⑤心理学研究表明, 在无对抗条件下, 人们对接受到的某种信息有可能迅速而无批判地加以接受, 并依此作出行为反应, 这种反应过程便是社会暗示。⑥

       就大众传媒与社会公众的关系而言, 二者明显处于信息占有不对等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 大众传媒显然具有对公众形成社会暗示的条件和优势。研究表明, 大众媒体强调的议题与公众所重视的议题成正比。也就是说, 大众媒体通过自己的各种强调方式来进行问题重要性的设置。这种设置每天都在进行, 而公众在接受这种“设置”时则于无意之中感受着媒体在传递信息之外对信息重要性的评价。这种感受日积月累, 于是在潜移默化中使公众关注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逐渐与媒体趋于一致。⑦这就是大众传媒社会暗示的力量。正是凭借这种无须奖赏也无须惩罚的奇特力量, 大众传媒实现对人们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的无形控制。

       除了议程设置, 大众传媒还通过“媒介真实”的建构来实现对社会成员的控制。所谓“媒介真实”, 是指由大众传播媒介所建构的社会事实, 它是客观真实的符号化再现。⑧媒介真实是大众传媒主体根据其经验、知识、文化背景而对客观真实作出主观选择、判断和评价之后, 通过大众传媒传递给受众的社会事实。这种社会事实不断界定、影响和制约个人的行为与价值观念, 并潜在地成为现代社会文化日益重要的参考情境。

       (四)大众传媒通过教育实现社会控制

       随着传播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传播手段的不断丰富,大众传媒成为教育的重要载体, 它使没有围墙的大学成为现实, 大大扩大了受教育者的范围, 并推动着教育方式的革新, 如电视教学、网络教育、多媒体教学等等。大众传媒在广泛参与到公众教育的过程中, 也承担着社会控制的功能:

       首先, 大众传媒通过传播支持现行体制的政治文化, 通过政治社会化实现对社会成员的政治控制。一方面, 大众传媒通过政治教育培养个体的政治参与热情和能力;另一方面, 大众传媒通过政治教育来培养公众对现行政治制度和政治价值的认同、忠诚和责任感。此外, 大众传媒还通过对传播信息的选择, 如政治教育内容的确定、学校教科书的界定、新闻出版审查等⑨来把握政治控制的方向。

       其次, 大众传媒通过传播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道德规范, 通过道德社会化来实现对社会成员的道德控制。一方面, 大众传媒通过对道德规范的宣传与灌输形成对社会成员的“道德他律”;另一方面, 大众传媒通过播放道德题材的电影、电视、广播, 刊发道德题材的文章, 以道德为话题开设互动栏目等方式, 使社会成员内化道德价值, 形成社会成员的“道德自律”。

       二、大众传媒负功能对社会控制的消极影响

       大众传媒本身是一柄双刃剑, 它既能引导受众又可能误导受众, 既能整合社会也可能引起社会动荡, 既能教育人又可能造出一批庸人, 既能娱乐人又可能毒害人的身心健康。⑩大众传媒一旦被歪曲地加以利用, 将不但不能起到社会控制的作用, 反而有可能威胁并破坏秩序。为此, 我们在重视大众传媒社会控制正功能的同时, 也要对大众传媒的负功能有充分的认识。大众传媒负功能对社会控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对社会政策的过度干预会削弱正式的社会控制力量

       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公共权力进行监督与制约是必要的, 也是可行的, 但大众传媒对社会政策的过度干预往往会削弱正式的社会控制力量, 影响制度控制的权威性。正如美国学者伊莱休·卡茨所说: “电视削弱了政党制度和公众的参与;而新型传媒: 有线电视、卫星、计算机传媒等, 正在从内部和外部损害国家的凝聚力。” lv大众传媒对社会政策的过度干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某些带有自由主义和无政府主义倾向的个人和团体利用大众传媒对国家事务和社会政策的过度干预。近年来, 一些个人和社会团体有意识地利用以互联网为代表的大众传媒推行与主流价值观相冲突的价值观, 此外, 还有一些非法社团利用大众传媒攻击国家事务和社会政策, 危害国家政权。上述干预行为从内部损害着国家的凝聚力。

       二是某些国家利用大众传媒向别国宣扬本国意识形态, 干涉和干预别国内政。全球化背景下, “文化霸权主义”和“文化帝国主义”在国际交往中大量存在。一些国家往往从本国的政治需要出发, 以本国的意识形态和制度为标准, 通过大众传媒批评、干预别国的国家制度与社会政策。上述干预行为从外部损害着国家的凝聚力。

       (二)舆论导向的不确定性影响社会控制效果

       大众传媒固然可以起到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的作用, 但舆论控制的不确定性往往会使控制效果大打折扣。舆论控制的不确定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在同一时间不同媒体的传播内容中, 我们常常可以看到相互矛盾的论调;二是在同一媒体不同时期的传播内容中, 我们常常可以看到自相矛盾的言论和观点。

       产生第一种不确定性的主要原因在于“媒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差距。如上所述, 媒介真实是大众传媒主体根据其经验、知识、文化背景而对客观真实作出主观选择、判断和评价之后, 通过大众传媒传递给受众的社会事实。这就是说, 大众媒体呈现给受众的媒介真实是经过大众传媒主体加工过的“真实”。从这个意义上讲, “媒介真实”是大众传媒主体的“主观真实”。由于不同个体对客观真实的认识不同, 经过不同传播主体加工的媒介真实自然会有所区别。因此, 在同一时间的不同传媒上出现相互矛盾的论调是完全有可能的。

       第二种不确定性则主要源于大众传媒在不同时期的不同需要。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 大众传媒要受到党和政府的引导和监控, 为维护社会统治和社会秩序服务;而作为市场经济的经营主体, 大众传媒要为特定的利益集团也就是广告主服务, 因而大众传播要受到特定利益集团的限制。从某种意义上讲, 作为党和政府喉舌的大众传媒主要是以社会效益或公共利益为导向的, 而作为特定利益集团代言人的大众传媒则主要是以经济效益或特殊利益为导向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公共利益与特殊利益固然可以相互协调, 但它们之间难免也会表现出此消彼长和相互冲突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 同一媒体在不同时间出现自相矛盾的言论和观点也就不足为奇了。

       毫无疑问, 舆论导向的不确定必然会降低舆论的权威性, 影响社会控制效果。

       (三)不合理的社会暗示容易误导社会成员

       大众传媒是通过议程设置和“媒介真实”的构建来实现社会暗示的。合理的议程设置和“媒介真实”固然可以通过社会暗示实现对社会成员的有效控制, 但不合理的议程设置和“媒介真实”则往往容易误导社会成员。

       1.不合理的社会暗示容易导致刻板印象的产生。在大众传播的过程中, 不合理的议程设置和“媒介真实”往往会对受众形成误导, 并在类似信息的不断重复中强化人们的刻板印象, 导致人们认知偏差的产生。如, 尽管大众传媒通过各种正式途径向大众传播男女平等的观念, 但在实际的传播过程中, 对女性的反映却远远不及对男性的反映。大众传媒对男女差别的反映一方面加深了人们对男女不平等的刻板印象, 另一方面则容易导致人们对不同性别产生不同的角色期待, 从而阻滞了男女平等意识的普及。

       2.不合理的社会暗示加剧理想与现实的矛盾, 导致人们相对剥夺感的产生, 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作为一种文化产品, 大众传媒作品尤其是影视作品展现给人们的往往是一种理想的景象。大众传媒展示给人们的理想画面一方面诱发了人们的欲望, 激发了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并对人们原有的艰苦奋斗、勤劳致富等信念产生了强烈的冲击;另一方面则与人们生活中物质匮乏、困难丛生、挫折不断的社会现实形成鲜明对比, 加剧了理想与现实的矛盾, 并导致相对剥夺感的产生, 从而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3.不当暗示可能诱发越轨行为的产生。侵犯性暗示理论认为, 暴露于侵略性的刺激, 会增加一个人生理及情绪的激励程度。也就是说, 电视暴力内容的刺激会增加侵略性行为发生的几率。观察学习理论也认为, 人们可通过观看电视中表现侵略性的节目而学得侵略行为。在某种情况下, 电视中侵略性人物会给予他们示范作用。可见, 大众传媒中暴力和色情内容的大量出现往往会在潜移默化中对受众的行为倾向和生活方式产生消极影响, 如果对这些影响不加以控制, 则有可能诱发越轨行为的产生。

       (四)公众对大众传媒的过度依赖影响社会成员整体素质的提高和社会关系的和谐

       凭借其先进的传播技术和丰富的信息含量, 大众传媒固然可以拉近人们的时空距离, 丰富人们的知识和阅历, 但公众对大众传媒的过度依赖往往又会影响社会成员整体素质的提高和社会关系的和谐。

       1.大众传媒在丰富人们知识和阅历的同时影响了其整体素质的提高。通过大众传媒, 人们固然可以了解世界各地的风土人情、尽览天下旖旎的风光、学习古今中外的知识、借鉴他人的经验与教训、丰富自己的阅历与见闻, 真正做到“秀才不出门, 能知天下事”。但人们通过大众传媒接收到的知识毕竟是零乱无序的, 而且受众的注意力始终追随着大众传媒所设置的议程, 全神贯注于大众传媒所构建的“媒介真实”, 因而无暇分辨信息的真伪, 也无法及时对大众传媒传播的众多知识进行消化和思考, 这必然导致受众尤其是青少年思维能力的降低, 从而使受众的思想趋于简单化, 影响社会成员整体素质的提高。

       2.大众传媒在拉近人们时空距离的同时淡漠了人际关系。大众传媒尤其是互联网络和电视广播超越了时空的限制, 将偌大的世界变成一个“地球村”, 增进了人们之间的了解和沟通。但由于人们绝大部分休闲时间都被大众传媒所占据, 家庭成员之间的沟通及邻里之间的互动越来越少, 人与人之间的亲身交往被人与机之间的交流所取代, 人际关系日渐淡漠, 从而降低了社会凝聚力。

       三、结束语

       社会功能有正负之分, 大众传媒也不例外。充分认识和合理运用大众传媒的社会控制功能, 正视和有效防止大众传媒的负功能及其对社会控制的消极影响, 将有助于更好地实现社会控制, 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而这一切都有赖于对大众传媒发展方向与大众传播规律的合理把握, 有赖于大众传播方针的合理确立和大众传播内容的科学组织。

第五篇:社会的缰绳——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蔡艺生

       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证明,为了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必须使人类活动按一定的社会的行为规范进行,通过某种社会力量使人们遵从社会规范,维持社会秩序的过程,就是社会控制(Social Control)。社会控制有多种类型,法律是其中的一种,习惯、道德、伦理、宗教等都是社会控制的形式。“在某种意义上来讲,法是一种在发达社会中被高度的专门研究过的社会控制──在这样的社会里对权力理性的和有序的运用的一种社会控制。” 布莱克曾把法与其他社会控制之间的关系概括为一个公式:法的变化与其他社会控制成反比。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国家的控制相对比较弱小,公共权力往往并不深入广大的乡村地区,乡村多依赖宗教和士绅,借助礼教和调解制度已足以维系秩序。整体社会秩序由“国法”和“宗法”这“二元”共同维持,两者相互承认,相互支持,构成了中国古代社会控制的一道独特的风景线。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战略决策的确定,我国法制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无法可依”的时代已告结束,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正在形成。但毋庸讳言,我国由传统的人治国家向法治国家迈进的过程中,社会生活并未如这些既定的规则和秩序有条不紊的进行下去,甚至出现了“法律过剩”的现象。如果以牺牲传统来换取快速“现代化”,其实质是在摧毁文化。在摧毁自身传统的同时,法律又不能使本土接受异质土壤所生长出来的其它文化,其后果是可怕的。这就不能不让我们进行一个理性的反思。在此条件下,庞德先生所著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或许对我们有些助益。

       庞德先生是美国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20世纪西方法学界的权威人物之一。他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是美国社会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过渡到垄断资本主义以后,垄断资产阶级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等方面的新发展、新变化在法律思想和法律价值观方面的必然要求的较为集中的体现。他的许多观点对我国的现代法制有着或多或少的启示与助益。庞德先生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主要有如下特点:

       一、与时俱进、深具意义

       从19世纪末开始,西方主要资本主义社会由自由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法律社会化”成为时代的潮流。法律社会化充分反映出社会价值观念的重大转变,即从强调自由到限制自由、突出个性和个人权利到限制个人人权和重视社会躲闪的转变。如果法学的对象依然与现实生活脱节,局限于现有法律制度的要素和结构分析,只是像分析法学家那样机械地解释成文法和判例法,一味地认为法仅以国家武力作为制裁,不为国家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社会问题提供指南或提出意见,就不能适应社会和法律实践的需要。此时,美国的法学领域也迫切需要一种新的理论来更好地为垄断资本服务。庞德以“革新”传统法律和法学理论以适应美国社会的变化为目标,创立了社会学法学派,写出了以《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为代表的一系列著作。适应了社会和法律实践的需要,也奠定了其美国法理学权威的地位,以此为核心构成了其社会学法学理论体系,极大地推动了西方法社会学的发展。

       二、结构完整,体系新颖

       本书共分为四章,从第一章的“文明和社会控制”入手,论述了文明、社会控制和法律三者之间的关系,强调随着文明的发展,法律已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第2章强调了“什么是法律”,认为历史上三个完全不同的东西都曾使用法律的名称,给人们讨论“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告成了很多混乱,于是力图用“社会控制”的观念加以统一,并分析了有效法律行动的局限性,得出“如果法律在今天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它就需要宗教、道德和教育的支持”的结论。第3章“法律的任务”,论证法律的目的是正义,它能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地满足人们的利益,并把利益区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三类。第4章“价值问题”,提出了法律价值的理论,强调价值问题虽是一个困难问题,但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并对当代的三种法律价值论进行分析评判,提出“真正合理的价值评价方法。”

       三、兼收并蓄,富于创新

       庞德法理学的思想来源非常广泛,除了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学,威廉·詹姆斯的实用主义哲学,沃德、罗斯的社会力量和社会控制学说之外,还大量汲取了欧陆19-20世纪社会科学的理论营养,如埃利希的“活法”说等理论,但对庞德法理学体系构建最关键的要属新功利主义法学家耶林的“利益说”和新黑格尔主义法学家柯勒的法与文明的理论。当然,并非盲目吸收,而是取其精华富于创新,如:针对霍姆斯提出的法的“坏人的预测”角度,庞德认为法的出发点同样可以是好人的利益要求; 针对霍姆斯把强力作为法的价值尺度,庞德认为强力必须从属于正义、安全、均衡。总之,本书充分体现了的作为一位法学大家应有的风度和魅力。

       四、论证周到、思维严密

       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中,庞德首先论述了法律、文明和社会控制三者之间的关系。社会控制化是庞德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与一般控制论(通过信息的社会控制)不同,庞德是从社会学的角度提出问题的,即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证明,为了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必须使人类活动按一定的社会的行为规范进行,通过某种社会力量使人们遵从社会规范,维持社会秩序的过程,就是社会控制。他认为:“社会控制世俗化了”,所有其他社会控制的手段就被视为只能行使从属于法律并在法律确定范围内的纪律性权力。发达的经济秩序要求社会控制必须具有确定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宗教等因其易变性和冲突性都不能适应这一需要。他主张把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主要工具,通过法律实现社会控制

       。但是,庞德在肯定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的同时,并不否定其他社会控制手段的作用,而是强调几种手段应相互配合共同起作用。用他的话说就是:“在我们生活的地上世界里,如果法律在今天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那末它需要宗教、道德和教育的支持;而如果它不能再得到有组织的宗教和家族的支持的话,那末它就更加需要这些方面的支持了。

       五、科学定义,翔实说明

       对于什么是法律,庞德吸收了各派的某些合理成分,并力图在社会控制论的基础上将它们统一起来,他强调用社会控制的观念来统一法律概念。庞德设想一种制度,它是“照一批在司法和行政过程中使用的权威性法令来实施的高度专门形式的社会控制。”这种制度包括了前面所说的法律秩序、权威性资料、司法和行政过程三个部分。他认为法律包括各种法令、技术和理想,包括发展和适用法令的技术、法律工的业务艺术。而法令又是由各种规则、原则、说明概念的法令和规定标准的法令所组成的。他认为法律与其说是一种权力不如说是一种对权力的限制。庞德把法律定义为一种社会控制的制度或工具,这一思想本身确有新颖之处,使西方法学界对于法律概念的研究前进了一步。

       六、精于理论、服务实践。

       庞德认为法律的任务在于以最少的浪费来调整各种利益的冲突,保障和实现社会利益。法律是利益保障的主要机制,正如他所说:“我们主要是通过把我们所称遥法律权利赋予各种利益的人来保障这些利益的。”而利益在法律上的保障体现为法律权利。他认为经由政治组织社会所进行的社会控制的一个得要的特点,即谋求在理性的基础上并以人们所设想的正义目标而实现社会控制。”法律作为社会控制最有效的工具,其任务就在于使人的合作本能与利己本能之间保持均衡,即不能偏向于合作本能而疏于保障个人利益,又不能放纵利己本能而使社会秩序、安全和正义遭到破坏。而通过法律保护一定的利益,这是一种在法学史上颇有深度的思想。对于法律价值,庞德列举了法学史上出现过的种种价值理论,如神学的、理性的、历史的、自由的、以经济学为基础的、从阶级斗争理论中推论出来价值尺度。他宣称:“对各种利益的承认或拒绝承认以及划定那些得到承认的利益的界限,最终都是按照一个确定的价值尺度进行的。” 作为一名学识渊博且注重实效的法学家,庞德深知社会矛盾尖锐复杂的美国社会,在其对法律价值和法律任务等进行了科学的阐述并被广泛认可后,他的思想在美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得了广泛的应用。美国人认为,庞德属于这样一批学者的行列,这批学者以他们的学说,洞察力和出于理性的勇敢言行改变了美国的种种制度。当然,白璧微瑕,作为一个资本主义20世纪的法学家,作为相关领域的少有著作,受种种条件尤其是当时历史条件和其自身立场的限制,本书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些缺点:

       一、宗教的控制作用极其有限

       庞德认为社会控制有组织的宗教和家族的支持。但是他在文中又认为发达的经济秩序要求社会控制必须具有确定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宗教等因其易变性和冲突性都不能适应这一需要。这似乎存在着矛盾。对于我国而言,社会控制主要是法律和道德,至于家族和宗教是微不足道也是应该否定的。

       二、利益出发点的阶级性

       法学也是具有阶级性的,庞德生于法官家庭,长期从事司法事业,属于美国的资产阶级,他的理论不可避免的是从资产阶级的利益出发是维护本阶级利益的。因此他的理论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不合理的地方。我们要批判的吸收,取其精华而去其糟粕。

       尽管如此,《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仍是美国社会学法学的重要著作,它丰富和发展了西方社会学法学的理论,而且影响了整整一代美国法学家。该书用社会学的方法研究法律,强调法律在社会控制中的作用,重视研究法律的实际效果,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它生动而鲜明地阐明了“法律是什么”和“法为什么”这两个法的最基本的问题,同庞德的其他著述一起,在西方世界产生了广泛深远的影响,从20世纪30年代以来,几乎成了美国法庭的官方学说。应该说,《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是社会学法学方面的代表作之一,在西方法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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