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关于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规定

第一篇:广东省卫生厅关于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规定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规定

       (广东省卫生厅2022年6月27日以粤卫〔2022〕73号发布 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与人体健康有关的一、二级实验室及其所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病原微生物是指《名录》中公布的病原微生物,以及其它未列入《名录》的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

       本规定所称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是指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含有或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样品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是指为了避免危险生物因子造成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人员暴露、向实验室外扩散并导致危害的综合措施。

       第四条 一、二级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辖区内一、二级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工作。

       第五条 省卫生厅成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组,负责全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相关政策与规范的起草工作,承担对一、二级实验室的设立与运行的技术咨询工作,负责制定全省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和管理人员的培训计划。

       第六条 一、二级实验室所用设施、设备和材料均应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和《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等规定。

       第七条 一、二级实验室管理制度要求:

       (一)一、二级实验室所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

       (二)建立健全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和制度,明确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分工与责任,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建立生物危害评估制度。

       (三)根据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对病原微生物标本的采集、标本及菌毒种的运输、接收、登记、保存、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安全保卫、生物安全柜和高压蒸汽灭菌器等生物安全设备的使用与维护等,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技术规范。

       (四)建立相关档案,记录实验室活动情况和生物安全监督情况,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五)建立工作人员上岗考核制度,所有与实验活动相关的人员都应经过培训并取得上岗资质,培训对象应包括实验室管理人员、实验室技术人员、样本运输人员、废弃物处置人员、仪器设备维修人员等。实验室相关人员应每年接受生物安全培训。

       实验室设立单位应建立人员培训档案。培训组织机构应采取有效方法对培训的效果进行评估。

       (六)定期对实验人员开展与其从事实验活动相关的健康体检,建立人员健康档案。

       第八条 一、二级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求:

       (一)一、二级实验室应建立严格的实验室人员和项目准入制度,并有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除辅助工作人员外,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在身体状况良好的情况下进入实验区工作,若出现疾病、过劳状态或其他意外状况时,不应进入实验区。

       第九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实验活动的一、二级实验室均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一、二级实验室,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

       第十一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地级以上市卫生局具体负责辖区内一、二级实验室的日常备案工作,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卫生厅。一、二级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实验室的备案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 一、二级实验室备案程序:

       (一)自我评估,确认实验室级别。实验室设立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生物安全防护原则,对本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等级进行认真评估,确认本实验室是否达到一、二级实验室要求。

       (二)备案申请。实验室设立单位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1.实验室设立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2.《广东省一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广东省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及其电子版、实验室工作人员经过国家、省、市或单位内部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合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三)备案登记。地级以上市卫生局对申请备案的实验室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办理备案手续,并发出《广东省一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通知书》或《广东省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通知书》。对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已备案的实验室的基本信息、实验项目、负责人等与生物安全管理相关的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卫生局重新备案。

       因实验室变更达不到相应等级要求或其它原因需要取消已备案的实验室,应在取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一、二级实验室可开展《名录》中允许开展的针对一、二类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必须在实验室备案同时对涉及一、二类病原微生物的名称及活动项目进行备案。开展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

       一、二类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项目开展备案表》,报地级以上市卫生局备案;长期开展针对同一种一、二类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只需在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

       一、二类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项目开展备案表》,报地级以上市卫生局备案。

       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汇总上报《20××年××市实验室涉及一、二类病原微生物实验项目半年度报表》。

       第十五条 病原微生物分类管理按照卫生部《名录》执行。

       第十六条 《广东省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通知书》仅作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的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现已建成并开展实验活动的一、二级实验室必须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备案工作。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二篇: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自查报告(定稿)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管理工作自查材料

       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

       大家好!

       为加强医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医院平安目标的实现,实验室各项工作的有效有序进行,确保微生物实验室不发生生物安全事件,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我院检验科根据湖北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22全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的相关内容,对医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自查。现总结汇报如下:

       一、组织机构与管理制度

       医院检验科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学习,于2022年8月搬迁之际成立了微生物实验室,建立了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并于2022年5月成立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及工作领导小组,由院党委书记院长魏华任组长,副院长叶志伟、李正宇任副组长,委员会明确了职责,建立了工作制度,详细了规划了生物安全管理的工作细则。检验科在此基础上建立实验室安保制度,并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各项规章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实验室所从事的实验活动均严格遵守有关的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并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同时,对检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二、实验室资质和备案情况

       医院检验科已于2022年在卫计委进行了了BSL-2实验室备案。检验科目前是HIV检测点,可做HIV的快速检查,筛查实验室的资质已于2022年8月向市疾控中心申报,等待评审验收!PCR实验室(进行乙肝DNA检测)资质已于2022年10月向湖北省临检中心申报,等待现场评审!

       三、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

       建立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工作区域,生物安全员和科主任对实验室生物安全每月进行一次自查自检,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有应急预案,计划年底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有完善的个人防护及健康监护制度,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定期对实验室人员及医院相关职能科室人员进行生物安全培训,有随时可阅的生物安全手册,规范了血液、体液外溢在台面、地面和其他表面的的处理原则、皮肤刺伤(破损)的处理原则、离心管发生破裂的处理原则。在实验室的显著位置张贴了实验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消防、医院、公安、工程技术人员、水、电气维修部门电话。日常标本在鉴定完毕后进行高压灭菌销毁时,要做到灭菌指示标志明确,达到灭菌效果,才能转运到医疗废物处理中心,并做好销毁登记等内容。同时对检验科的各类仪器作好定期维护校准工作,并在设备使用登记本上作好详细记录。

       四、人员管理

       目前检验科共有工作人员14名,其中13名专业技术人员,本科学历3名,专科学历7名,中专学历3人,除2名毕业分配还未取得资格外,其余均获得医学检验专业资格资质(副高1名、主管5名,检验师5名),两名人员获得艾滋病检测专业技术培训合格证,两名人员获PCR培训上岗证,十名同志获大型生化分析仪培训合格证。一名护理人员协助检验科抽血工作,微生物实验室目前有两名工作人员,分别是副主任技师和主管技师,取得过省人民医院微生物进修培训的合格证。全科人员定期进行体检,建立了健康管理档案,并每年进行一次乙肝疫苗的加强注射。

       五、设施和环境

       实验室按生物安全要求分区为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不同区域之间无交叉分布,并设有生物危害标识、警示语提示。工作人员衣物与实验室工作服及物品分开存放,实验室台面,天花板和地面易清洁,无渗水,耐化学品和消毒剂的腐蚀,储备有足够的实验防护用品和器材。实验室按要求配备了三台生物安全柜,并有相关的使用记录。污物初处理室配有高压灭菌锅,可对实验室内的高致病性微生物进行初步高压的灭菌处理后再运到医疗废物处理中心统一销毁。实验室工作区域有防护眼镜,配有洗眼装置,在实验室出口处配备有洗手消毒设施,开关采用脚踏式。检验科有专用的会议室学习处,休息处。整个实验室整齐,清洁。

       六、菌毒种样本及实验室样本管理

       因各方面条件限制我院未开展菌(毒)株的管理保存工作,但是根据通知要求积极组织相关人员主要学习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菌(毒)种的管理严格登记制度,收到菌(毒)种后立即进行编号登记,详细记录菌(毒)种的名称、来源、特性、用途、批号、传代日期、数量。在菌(毒)种的管理,安全保卫制度,安全保卫措施,保管过程中,传代、分发及使用,均应及时登记,定期核对库存数量。对于HIV初筛阳性的标本实行严格登记制度,由专人专车送至市疾控中心进行确证试验。目前检验科采用LIS信息系统,但对于感染性样本都采用纸质登记本确定详细登记,做到双核对,信息完整。检验科试剂耗材都执行严格的出入库制度,从医院库房领取后按规定存放于相应保存环境下。各类易燃易爆、毒性化学品都有专人管理,专人使用,做到存放安全,使用安全。

       七、个人防护措施有应急处理

       实验室工作人员都配有专用的工作服、手套、口罩等防护用品,在工作鞋方面,我们目前没有形成统一,还有待改进。实验台配有快速手消毒剂,所有消毒产品均在有效期。实验室内配有四支灭火器,且工作人员都会使用灭火器。

       八、医疗废物管理

       实验室产生的垃圾、废物分类收集,均按规定分别丢弃于锐器盒及医疗废物垃圾桶,并执行出实验室填写相关的记录。实验室内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稀释液等高危险废物废弃前均在室内进行高压蒸汽灭菌处理,定期向设备科申报高压灭菌锅的维护和检修,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均经过医院污水处理中心处理。

       通过这次对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自查,提高了全体检验人员对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验室工作安全。

第三篇:关于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关于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工作的自查报告

       平邑县妇幼保健院

       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防止相关疾病传播,按照临沂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开展2022年人间传染病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的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单位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自查,汇总了有关情况,现将自查工作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全面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一是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加强生物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设。成立了以保健院院长任组长,分管院长任副组长,实验室负责人和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生物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和方案落实,配备专兼职生物安全监督员,具体负责实验室日常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了生物安全组织管理,并制定了组织机构图,同相关人员签订了《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书》和《实验室生物安全承诺书》。

       二是严格执行实验室检测机构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已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证明;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施方案并认真落实。

       三是建立健全各项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先后制定了实验室安全管理手册、操作规程(SOP)、生物安全防

       护措施以及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菌(毒)种管理、医疗废物处置、实验室感染控制等各类制度、预案共60余条,对医疗废弃物处理、消毒管理、紧急事故报告、人员培训、实验室内部自查和实验室人员准入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保证了各项制度的落实。

       二、明确要求,全面促进,规范做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一是加强和完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编制了生物安全手册和标准操作规程(SOP),制定了完善的安全防护制度、管理措施和仪器设备作业指导书。加强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和微生物实验室等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安装了门禁系统,设置清洁区和污染区,制做了生物安全标识,配备生物安全柜、洗眼器等安全防护设施。

       二是强化实验室资料档案和仪器设备管理。认真做好病源微生物实验室检测检验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管理,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定期对高压灭菌器、电热恒温干燥箱等仪器设备进行检定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实验室记录和档案资料规范完整。所有实验是活动记录及时完整,有专人每周组织一次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加强工作人员生物安全防护,建立了实验室工作人员健康档案。各类档案的保存和管理符合相关规定。

       三是加强感染性材料的运输和医疗废弃物的管理。对

       实验室感染性的材料、标本、医疗废物等材料,严格按规定包装运送和储存。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生物安全知识培训,内容包括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标本运输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所有人员进行了生物安全知识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确保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2022年10月6日

第四篇: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程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实验室主要涉及第三类病原微生物(少数第二类病原微生物如结核杆菌),符合二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BSL-2),适合于从未知病原的人身上取血、体液和组织进行微生物学检验,因此主要按二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进行管理。从事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

       第三条 安全标准。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接触这些致病微生物的工作人员的主要危害是与感染性材料的偶然的皮肤或粘膜破损、或吞食感染性食物。必须强调对污染的针头或利器的使用要非常谨慎。对未知的通过气溶胶途径传播的微生物、具有增加工作人员暴露的可能气溶胶或高度飞溅物的防护程序:

       1、用布或纸巾覆盖并吸收溢出物;

       2、向纸巾上倾倒适当的消毒剂,并覆盖周围区域;

       3、作用30分钟后清理处理物质;

       4、如有必要重复以上步骤。

       第四条 设立检验科生物安全管理小组,由检验科主任、微生物实验室组长及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制定和修改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组织实施。科主任和实验室组长,为全科和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由高年资微生物检验人员任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第五条 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第六条 实验室要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工作人员要严守操作规程,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

       第七条 制定严格的安全保管制度,作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和储存的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第八条 实验室感染控制。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物进行处置,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配合医院,定期检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存与使用、安全操作、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和废气以及其他废物处置等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定期调查、了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第九条 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未执行本制度的,造成后果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或行政责任。实验室运行基本规范 第一条 实验室的进入

       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实验室工作区域。儿童不得进入实验室工作区域。可能增加获得性感染的危险性或感染后可能引起严重后果的人员不允许进入实验室。

       • BSL-2实验室门上应标有国际通用的生物危害警告标志,包括通用的生物危险性标志,标明传染因子、实验室负责人或其他人姓名、电话、以及进入实验室的特殊要求。• 实验室的门应保持关闭。

       • 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动物不得带入实验室。第二条 个人防护要求

       • 在实验室工作时,必须穿着工作服外加罩衫或穿防护服,戴帽子、口罩。

       • 在进行可能接触到血液、体液以及其他具有潜在感染性的材料的操作时,应戴上合适的手套。手套用完后,应先消毒再摘除,随后必须洗手。一次性手套不得清洗和再次使用。

       • 在处理完感染性实验材料和动物后,以及在离开实验室工作区域前,都必须洗手。• 当操作不可能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时,为了防止眼睛或面部受到感染性材料喷溅物或雾化危害、或防止碰撞或人工紫外线辐射的伤害,必须戴合适的安全眼镜、面罩(面具)或其他防护设备。

       • 严禁穿着实验室防护服离开实验室工作区域。• 不得在实验室内穿露脚趾的鞋。

       • 禁止在实验室工作区域进食、饮水、吸烟、化妆和处理隐形眼镜。• 禁止在实验室工作区域储存食品和饮料。

       • 在实验室内用过的防护服不得和日常服装放在同一柜子内。

       第三条 有关操作的指导原则

       • 严禁用口吸移液管, 严禁将实验材料置于口内。严禁舔标签。• 所有的实验操作要按尽量减少气溶胶和微小液滴形成的方式来进行。

       • 应限制使用注射针头和注射器。除了进行肠道外注射或抽取实验动物体液外,注射针头和注射器不能用于移液或用作其他用途。

       • 实验室应制订并执行处理溢出物的标准操作程序。出现溢出、事故以及明显或可能暴露于感染性物质时,必须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实验室应如实记录有关暴露和处理的情况,保存相关记录。

       • 污染的液体在排放到生活污水管道以前必须清除污染(采用化学或物理学方法)。根据所处理的微生物因子的危险度评估结果准备专门的污水处理系统。

       • 只有保证在实验室内没有受到污染的文件纸张才能带出实验室。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区的管理原则

       • 实验室应保持清洁整齐,严禁摆放和实验无关的物品。• 每天工作结束后应清除工作台面的污染。若发生具有潜在危害性的材料溢出应立即清除污染。• 所有受到污染的材料、标本和培养物在废弃或清洁再利用之前,必须先清除污染。

       • 感染性材料的包装和运输应遵循国家和∕或国际的相关规定《感染性物质运输指南》。

       •如果窗户可以打开,则应安装防止节肢动物进入的纱窗。

       第五条 生物安全管理的指导原则

       • 实验室负责人负责制订和采用生物安全管理计划以及实验室安全或/和操作手册。

       • 实验室应能提供常规的实验室安全培训,并建立制度。• 实验室负责人(或生物安全负责人)要将生物安全实验室的特殊危害告知实验室人员,同时要求他们阅读生物安全或/和操作手册,并遵循标准的操作程序。实验室内应备有可供取阅的安全或/或操作手册。所有实验室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了解所从事工作的危险、掌握有关的管理规定和操作程序,通过考核后方可从事相关实验室工作。

       • 应当制订节肢动物和啮齿动物的控制方案。

       • 如有必要,应为所有实验室人员提供适宜的医学评估、监测和治疗,并建立健康档案。实验室人员应接受与所操作生物因子或实验室内潜在的因子相关的免疫接种或检测。第六条 污染物与废物的处理 实验室和医疗废物的处理要遵守国家标准《医院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的定义: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的废物。

       --及时用专用包装物、容器收集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示和警示说明。实验废物应置于实验室指定的安全地方,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密闭包装容器的中,定期安全运出实验室。在运走之前,应使其达到生物学安全。--有害气体、气溶胶、污水、废液应经适当的无害化处理后排放。--在设计和执行关于生物危害性废弃物处理、运输和废弃的规划之前,参考《医院废物管理条例》相关条例。

       --高压蒸汽灭菌过的废物可以在其他地方焚烧后处理,或在指定垃圾场掩埋处理。第七条 个人防护装备

       要求工作人员应掌握的要点:

       1、必须十分了解和掌握自己工作性质和特点。

       2、所涉及的实验工作需要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的类型。

       3、正确的使用方法。

       BSL-2实验室基本要求:

       1、工作人员在实验时应穿工作服,戴防护眼镜。

       2、工作人员手上有皮肤破损或皮疹时应戴手套。

       3、在实验室中应穿着工作服或罩衫等防护服。离开实验室时,防护服必须脱下并留在实验室内。不得穿着外出。用过的工作服应先消毒,然后统一洗涤或丢弃。

       当手可能接触感染材料、污染的表面或设备时应戴手套。如可能发生感染性材料的溢出或溅出,宜戴两副手套。不得戴着手套离开实验室。工作完全结束后方可除去手套。

第五篇: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范文)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并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二)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生物安全防护级别与其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

       前款规定所称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制定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的原则,并应当召开听证会或者论证会,听取公共卫生、环境保护、投资管理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应当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认可;实验室通过认可的,颁发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三)具有与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四)工程质量经建筑主管部门依法检测验收合格。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

       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实验室申报或者接受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应当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具有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同意。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动物防疫机构在实验室开展检测、诊断工作时,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需要进一步从事这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同意,并在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实验室中进行。

       专门从事检测、诊断的实验室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实验室生物安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需要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实验活动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时起2小时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小时内未作出决定的,实验室可以从事相应的实验活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为申请人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提供方便。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并互相通报实验室数量和实验室设立、分布情况,以及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及其从事相关实验活动的情况。

       已经建成并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其他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实验活动。

       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需要从事前款所指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批准部门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中进行。

       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符合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保证生物安全和操人身安全的要求,并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经论证可行的,方可使用。

       需要在动物体上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在符合动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三级以上实验室进行。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实验室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严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保障实验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安全。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告。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有关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

       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每半年将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的情况和实验室运行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应当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实验室应当为其提供符合防护要求的防护用品并采取其他职业防护措施。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还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每年组织对其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预防接种。

       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只能同时从事一种高致病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档案,记录实验室使用情况和安全监督情况。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实验室应当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物进行处置,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向该实验室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与运行的生物安全评估和技术咨询、论证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本地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本地区实验室设立和运行的技术咨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