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第一篇:案件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案件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我单位根据《关于报送案件审理疑难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对案件审理工作疑难问题进行梳理,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案件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审理部门人少事多,案件审理效率不高。

       (二)案件办结后处分落实不到位,损害了纪律处分的严肃性。

       (三)基层纪检人员配备薄弱,案件办理不规范。

       (四)办案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案件质量不理想。

       二、做好新形势下审理工作的建议与对策

       (一)不断提高案件审理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配齐配强审理干部。

       (二)繁简分流,试行党纪政纪轻处分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办理。

       (三)明确责任,出台关于纪律处分执行工作的实施办法。

       (四)正确认识案件审理工作地位,积极开展案件质量检查,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

第二篇: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本站推荐)

       基层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王为君

       2022年3月,根据市纪委关于开展案件质量检查工作的要求,区纪委监察局审理室对全区纪检监察延伸机构和乡镇纪委、监察室2022、2022年所办案件的质量,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检查,并就基层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有关情况予以汇报,供领导决策参考。

       一、基层案件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这次检查,总体来看各单位之间很不平衡,区直要好于乡镇,乡镇之间差别也很大,有的乡镇的案件质量可以和区纪委的一样,而有的单位连基本的程序和要求都办不到。工作较好的单位有永安办事处、官埠镇、桂花镇、教育局、地税局五个单位,通过这次 检查,结合平时的工作,我们认为当前全区基层案件质量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少数单位工作不够主动。

       1、有的单位对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给予了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法律处分的人员,长期不闻不问,不作纪律处分,既不主动到司法机关了解情况和取证,又不向区纪委报告和移送案件,有的人被判刑了还在领工资,刑期已满还没有被给予应有的纪律处分。

       2、对纪律处分的执行不主动。处分决定下达后,有关单位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处分决定所列事项要逐一落实,这是各级党政组织起码应该做到的,是党性和组织纪律性的一种体现。但有的单位对处分决定执行工作重视不够,简单地认为决定 一经作出,案件就算结案,重过程轻结果,不主动督促人事部门等部门落实。有的单位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处分下达后该归档的材料不归档。有的单位对区纪委监察局处分的人员,非要等到区纪委三番五次地点名通知,才被动地办理交办的事情。对区纪委处分的人员的决定不宣布、不送达。对该降工资的不降,对该评定为不称职的评定为称职,等到区纪委来纠正。对区纪委下发的《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有的连表最后也找不到了。

       3、对被处分人单位意见上报不主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的讨论,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有的单位在接到区纪委后,迟迟不报,严重影响区纪委的工作。

       (二)、少数单位全局观念不够

       1、少数单位对区纪委处分的党员干部,已经撤职的变相以副职主持工作或易地任职,在处分期内给予提拔任用。

       2、少数单位对区纪委处分的人员,在上报单位意见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该给予重处分的却提议轻档次,问题轻的就提议免处或通报批评,给区纪委的工作造成很大的难度。

       3、案件量纪不平衡。同一事实,区纪委处分与区直不样,区直与乡镇不一样,区直各单位之间不一样,乡镇与乡镇之间不一样。

       (三)少数单位工作力度不够。

       案件量纪偏轻是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少数单位对经济类案件的量纪,有明确的量纪标准却不执行,明显偏轻;对没有明确量纪标准的其他案件,过于就低不就高,不根据当前的政策和形势来量纪。

       (四)少数单位工作不够规范

       1、审理程序不规范。少数单位在案件审理中,重实质性处理,不重视程序合法与否,有的错误事实不同被调查人见面;有的不按党章规定召开基层党组织进行讨论;有的不通知被调查人参加基层组织讨论会;有的处分决定不送达;有的处分作出后不同被处分人谈话。

       2、案卷整理不规范。案件接交中有些材料没有及时移交。有些单位在案件的检查和审理中,按照程序做了工作,但没有做好材料的收集和归档。有的卷宗中没有组织研究案件的会议记录。

       3、处分种类不规范。有的单位给予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时,不严格按照有关条规规定的五种党纪、六种政纪作出处分。有的单位在处分决定中将免职、调离等组织处理措施作为纪律处分下达。有的单位把通报批评等作为一种纪律处分。有的给予党务工作干部以政纪处分。有的给予降低职务工资一级的处分。有的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开除留用处分。有的单位对处分的种类表述不准确。有的把公务员考核作为一种纪律处分,对有错误的党员干部给予不定等次或不称职,以此代替纪律处分。

       4、处分依据不规范。有的单位处分决定没有引用明确的纪律处分条款,而是笼统地引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的给予政纪处分却引用党纪规定。有的给予企业职工处分却引用公务员的纪律规定。

       5、移交归档不规范。在这次检查的中,很多的案件是从抽屉中拿出来的几张材料纸,有的乡镇甚至连案卷都找不到了。没有专门的保管措施。有的单位纪检监察人员调整后,案卷没有及时移交。

       6、有的单位越权处分,如司法局对何江波给予撤职处分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1、好人主义严重,有的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在区纪律三令五申后,将有关手续按要求办理,向被处分人讲是上级要处理三是有些领导干部姑息迁就违纪人员,尤其在对一些基层干部给予降级以上重处分时,认为基层干部工作辛辛苦苦,生活清苦,有时工资都不能按时或足额发放,降低待遇势必影响生活,因而执行时不坚决。四是有些单位领导好人主义思想严重,怕得罪人,正比致使一些人的处分迟迟不能宣布并执行。

       2、人员素质乡镇区直单位由于人员调动频繁,特别是2022年初我区乡镇改革后,纪委书记调整面很大,派出机构的领导体制、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工作关系、干部管

       理、后勤管理六个方面的问题 工程,3、缺少案件质量的管理考核机制。案件质量的管理和考核应该是一个长期的系统性

       4、思想上不够重视。主要是区纪委对这项工作不够重视,导致下面一些认为这项工作是搭甩的工作,5、基层人员兼职,精力上,有的人确实想学但没有资料,有的人不懂又不学,有的人

       6、大部分的乡镇都没有专门的办公场所,更不谈案件审理的法规资料和案件

       三、改进工作的建议

       (一)、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1、建立对处分决定执行的责任追究制度。要明确各单位的纪检书记、监察室主任为处分决定执行的第一责任人,在处分决定的执行中,对拒不履行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出现处分不落实,追究其上级的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检查落实,使各级审理部门把处分决定执行的检查,作为自己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常抓不懈,有效地防止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的现象。

       2、建立对正确履行职责的纪检监察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凡是本单位人员受到司法机关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刑事处分而不及时查处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3、案件处理后及时将处理决定抄送有关单位积极还必须关单位联系,督促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一是处分执行回执制度;这个制度现在区纪委已经实行。二是专人负责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这个在上面的责任追究制度中也讲了。三是定期检查制度。要狠抓监督检查,在落实上下功夫,一是采取统一部署与执行单位自查相结合,上级单位抽查与同级单位互查相结合,执纪检查与案件整体质量检查相结合的方法,使执纪检查做到经常性与定期性有机结合,防止出现漏检和死角。

       (二)、加强案件质量管理。

       一是建立案件质量评价考核标准。

       二是建立案件质量定期检查制度。审理部门要每年要进行定期的案件质量检查工作,区纪委要把案件整体质量 作为单位纪检监察工作好坏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工作较差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好的单位进行表彰。

       三是建立案件协审机制。在当前基层纪检监察人员素质普遍不高,专业化程度不高,案件质量问题较多的情况下,创新案件审理工作体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加强区纪委对全区案件质量的管理,实行由区纪委审理室对各单位的案件定性、量纪、适用条规等进行全面的把关,各单位审理的案件在提交本单位党组织和行政机构决定前报区纪委审核。

       (三)、加强基层基础建设

       一是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

       二是加强基层的软硬件建设。要求基层建立阵地,要有必要的办公场所,要有相应的审理工作法规资料。

       三是加强对基层人员的培训。

       审理室

       2022年3月26日

第三篇:当前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当前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全球金融危机蔓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度影响逐步显现,由此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在司法领域已经明显反映。民商事纠纷呈大幅增长的态势,案件数量急剧增加,案件的处理难度日益加大,人民法院面临的压力前所未有。

       一、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司法环境方面的问题。近年来,群众打官司由“讨说法”向“利益必争”型转化,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日益凸显,法院处在矛盾的交汇点上,法官的工作压力和风险越来越大,随时随地都有可能受到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威胁与侵害。尤其是涉诉信访案件压力大、责任大,导致个别法官不敢办案、不愿办案。这些都给法院独立审判,依照事实和法律进行公正裁决产生了很大干扰。

       2.证据规则的适用问题。由于民事案件种类繁多、数量庞大,目前社会中仍有不少当事人思想局限于传统的法律观念,缺乏民事诉讼证据意识,消极对待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坐等法院裁判。当因当事人举证不能,法院依法判决其败诉时,不能理解其败诉的原因,而是采取多种手段对抗法院的生效裁判。

       3.庭审程序欠规范问题。一是在庭审时合议庭成员未全部到庭参加庭审、中途离开,变更合议庭成员未及时通知、未重新开庭。二是少数审判人员开庭时拖拉,确定的开庭时间不能准时开庭,或随意迟延。三是有的审判人员不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而埋头看案卷材料;有的审判人员不按规定使用法槌;有的对庭审中出现的情况应变迟缓,对当事人与本案无关的陈述没有及时制止,不能有效地控制庭审局面;有的归纳争议焦点滞后或不准确,或没有归纳争议焦点,致使整个庭审重点不突出。四是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随意将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没有经过主管院长的审批,且在转换后没有按规定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转换的理由。另外,对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有时当事人均要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然而却没有得到允许,从而延误了办案的最佳时期,激化了当事人的矛盾。这些程序问题严重影响法院裁判的公正性、权威性和公信力。

       4.未合理行使释明权问题。合议庭对合同的效力及对当事人争议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与当事人诉请不一致的,或者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遗漏了诉讼请求的,或者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其主张的事实不一致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向当事人进行必要的释明,告知其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未经释明且当事人未变更诉讼请求即直接按法院查明的合同效力和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判决或者超过当事人诉讼请求予以判决。

       5.法官队伍方面的问题。

       面对工作中的压力,少数法官不能正确对待,服务大局的意识不够强,调解方式方法简单;少数案件存在司法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平衡现象;少数法官缺乏钻研业务的主动性,对审理新类型和较为复杂的案件显得束手无策;有的案件办理周期过长,少数裁判文书过于简单,说理不够充分,逻辑不够严密,影响审判的权威和效果。

       二、应对民商事审判工作存在问题的对策 面对当前民商事案件中各种因素互相交织、法律问题与社会问题互相交织、当事人个体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互相交织的复杂局面,人民法院要认清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务实创新,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力争实现“四多四少”,即调撤多、判决少,服判多、上诉少,维持多、发改少,息诉多、上访少的目标,努力提升商事审判工作水平

       1.强化能动司法意识,全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要高度关注经济、社会形势反映到司法层面的变化和发展态势,找准法院工作服务中心工作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对事关社会发展、事关民生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一些敏感、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纠纷等突出问题,要积极参与疏导协调,主动做好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对敏感、重大、群体性案件的审理,要及时汇报通报,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2.强化业务学习意识,努力提升办案能力。民商事案件牵涉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各类规章、行业标准等数量众多,而且更新速度快,再加上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国家的法律制度变动不居,司法政策及社会法律观念的价值取向也因势而变。为了应对新的挑战,从事民商事审判的法官都应当加强业务学习,尤其是加强对公司法、保险法、破产法、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学习,努力提高业务水平,提升审理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

       3.强化案结事了意识,深入推进调解工作。按照“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要求,树立起“调解结案是高质量审判”的司法理念,强化调解在解决商事纠纷,特别是群体性纠纷中的作用,积极探索调解方法,将庭内调解与庭外调解相结合、庭前调解与当庭调解相结合、法院调解与借助社会力量调解相结合,充分发挥诉讼代理人、人民陪审员以及当事人亲友的作用,不断提高调解结案率和实际履行率。

       4.强化程序意识,深化审判方式改革。正确认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相互关系,重视程序的独立价值。没有程序公正,当事人的诉权本身就得不到保障,也就谈不上实体公正的问题。深化审判方式改革,仍然要抓住公开审判这个重心,强化庭审功能。继续探索和总结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如实行庭前交换证据制度和限期举证制度,规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规范庭审质证和认证程序,要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使公开审判真正成为提高办案质量、保护诉讼当事人的权利、防止腐败的重要环节。

       5.强化规范司法意识,不断提升案件质量。一是要进一步细化审判流程化管理规定,对立案、送达、诉前保全、诉前调解、审理、卷宗装订、案件质量评查、卷宗归档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二是进一步完善民商事案件庭审操作规范,明确庭审考评标准,对法官驾驭庭审能力及庭审作风提出要求。三是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加重合议庭成员特别是审判长的权力和责任,明确承办人、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事实负全部责任,核稿人员、合议庭成员对案件适用法律负责,从制度上促使审判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上进心,逐步形成符合民商事审判工作规律和特点的优胜劣汰的审判管理机制,使民商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第四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浅谈澄迈大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消防安全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重视,消防工作对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火灾发生起到了日益重要的作用。为贯彻总队《海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条令条例学习月”活动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县消防大队开展了“条令条例学习月”活动。通过这次活动,规范了干部、官兵的言行举止,强化了干部、官兵的法纪意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在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直接影响了大队战斗力的进一步提高。如何应对、解决消防大队管理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关系到消防大队的社会形象和地位,关系到消防大队内部的稳定与发展,关系到人民的安居乐业和社会和谐。

       一、鉴于当前条令条例学习存在的问题,应着重抓好以下四点

       一是要使条令条例教育走上规范化教育。如何改变条令条例教育落实不到位的状况,将条令条例教育纳入训练计划,建立计划、备课、测试、检查、讲评等制度,并在时间和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使条令条例教育走上规范化的轨道。

       二是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条令条例学习。组织大队全体干部、官兵学习条令条例,真正掌握条令条例的基本内容。可结合大队实际,围绕干部职责、行为规范、日常制度、遵纪守法、防火等内容,组织系统专题讲座,深化条令条例的学习。

       三是要知条令、懂条令、用条令。提倡学中用,用中学,学用紧密结合,防止和克服知条令、懂条令而不用条令的不正常现象。大队每名官兵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认真学习、消化和理解,全面掌握条令条例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吸收其精髓,提高对学习条令条例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认清贯彻条令条例的重要意义,把学习、熟悉条令条例作为思想教育的必修课,真正做到牢记于心,惯之于行,在潜移默化中培养按条令条例办事的良好习惯。在学习的基础上,结合日常工作,狠抓日常养成,确保条令条例贯穿于工作、学习、训练、执勤中,自觉、刻苦地学习本职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能力。

       二、针对问题,落实措施

       一是抓好学习,切实增强大队全体干部依据条令条例进行正规化管理的观念。条令条例学习方法单

       一、时间不落实,是导致大队不少干部条令意识不强,对条令条例掌握得不深不透的主要原因。比如,有的干部不熟悉条令条例的基本内容,不会用其规范大队的各项工作;有的干部片面理解条令条例的内容,降低落实条令条例的标准。这些现象都严重影响了条令条例的落实。因此,加强大队正规化管理,首先要抓好条令条例教育,增强干部依据条令条例进行正规化管理的理念。二是营造浓厚学习氛围。积极营造浓厚学习氛围,合力推进条令条例深入落实。为积极营造浓厚学用条令条例的氛围,使全体官兵充分认识到开展条令条例学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活动期间,大队通过宣传板报、学习园地、条令条例抽考、宣传横幅,队列训练,集中组织学习等形式,让官兵们在潜移默化中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把条令条例学习同官兵的工作、学习、生活有机结合,促使官兵们自觉保持严整的警容警姿,努力形成“人人学条例、个个懂条例、事事依条例”的良好氛围。

       三是抓好履职,确保条令条例在落实过程中不走样,见实效。当前,条令条例不能真正落实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些干部对抓条令条例和内务规定落实的职责不清。有的抓落实随意性很大,想怎么抓就怎么抓;有的抓落实没有统一计划和重点,要么眉毛胡子一把抓,要么只抓一点不顾其它等等。解决这些问题,关键是要依据条令条例中各自的职责,实行严格的责任制,使各干部按职尽责。大队领导对落实条令条例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要及时拿出正确决策和切实可行的措施,实施强有力的领导。干部要识大体、顾大局,强化全局意识,克服本位主义,自觉摆正自己在抓条令条例落实中的位置,积极围绕正规化管理的总目标。

第五篇:机构编制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当前机构编制工作中存在的主要

       问题及对策

       当前,机构编制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行政编制总量少。现有。级机关行政编制总量与2022年相比,仅增加了6.6%;二是职能与编制不匹配。2022年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后。承接了规划建设执法、违章建筑拆除、建设行政管理等11项职责。2022年,再次承接了公园、公众厕所、公交客运等个方面的管理职责,但相应下划的行政编制数量少。三是事业单位总控严。自2022年起,事业机构、编制数量实行总量控制,机构“撤一建一”、编制“增一减一”成为刚性规定,大幅增设机构和增加编制已不具有可操作性。

       建议对策:一是控制总量,盘活存量,提高编制使用效率。二是“嫁接”新职能,“改造”老机构。三是建立动态化管理机制。编制配置超出职能需要的进一步精简;职能消亡的,果断撤销;职能新增、加强的,适度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