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示、报告与上行意见、函的文种应用(精选5篇)

第一篇:请示、报告与上行意见、函的文种应用

       请示、报告与上行意见、函的文种应用

       公文是代机关立言,有鲜明的政治性、政策性和法定的权威性与行政约束力。因此,撰写公文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这种严肃性,不单体现在公文的内容和行文格式上,也体现在公文文种的准确使用上。办什么事,用什么文种,这是撰写公文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然而,现实写作实践中,常常出现将报告与请示混为一谈的错误现象,且较为典型和普遍。主要原因在于人们对请示与报告两个文种的认识比较模糊。基于这一点,剖析一下报告和请示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无疑就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环节。

       一、报告与请示的相似点

       (一)报告与请示两个文种的源流大致相同。‚报告‛和‚请示‛起源相同,最早可追溯到古代‚上书‛,秦始皇改‚书‛为‚奏‛,成为臣下上书于君王的专用文书。西汉时的‚疏‛、‚状‛,魏晋时的‚启‛,宋代以后的‚申状‛、‚呈状‛等,都属于这一类文书。官府之间,下对上先后使用过‚牒‛、‚呈‛、‚申状‛、‚呈状‛、‚禀‛等文种。民国时期,仍沿用‚呈‛,这种‚呈‛涵盖了当时的上行文书,包括‚报告‛与‚请示‛。民国时期已出现‚报告‛,但使用不普遍,主要是军事机关下对上的报告,如‚战斗要报‛、‚战斗详报‛等。真正将‚报告‛和‚请示‛定为公文文种的,是在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权时代。1931年,中央工农民主政府颁布的《苏维埃地方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中有‚报告书‛这个文种,其中包括了‚报告‛和‚请示‛。1938年晋察冀边区政府发表的《改革公文程式的理论与实际》一文中第一次出现了‚请示‛的公文名称,并界定‚请求上级答复问题时用之‛,但实际上常与‚报告‛混用。这个文件把‚报告‛定为下级对上级的通用公文名称,规定‚工作报告、工作经验、工作反映、检讨……均包括在内‛。这样‚报告‛和‚请示‛就取代了旧时‚呈‛的部分职能。1957年,国务院秘书厅在《关于公文名称和体式问题的几点意见(稿)》中将‚报告‛和‚请示‛明确分开,作为两种公文文种。

       (二)从行文关系看,报告与请示均属于上行文,即都是下级机关向上级领导机关行文,因此在措辞口吻等方面都十分接近。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22”23号)第二章《公文种类》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使用的公文主要分13种。该章第九条 ‚报告‛表述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一般不得涉及建议或意见内容),具有呈报性;‚请示‛表述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具有请求性;‚意见‛表述为: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显然,这一规定表明,报告和请示皆属于报请类上行文,意见也可以用于上行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办函“2022”1号)指出:‚意见‛可以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作为上行文,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所提意见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决定。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报送的‚意见‛作出处理或给予答复。作为下行文,文中对贯彻执行有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应遵照执行;无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可参照执行。作为平行文,提出的意见供对方参考。

       (三)从行文的目的和用途看,请求批转性请示与呈转性报告,均属于呈请文书。根据行文目的不同,请示可分为请求指示的请示、请求批准的请示、请求批转的请示三种。请求指示的请示是对上级的指示、决定以及施行有关政策、法令过程中,遇到一些不太清楚或需要变通执行的地方,请求上级机关给予明确的指示或作出解释的请示(因不知如何处理而请求上级机关指示);请求批准的请示,是指用于下级机关需要办理、解决而自己无权无力办理、解决的事项和问题,请求上级批准办理或授权解决时所使用的请示(因无力或无权处理而请求上级机关批准);请求批转的请示,是指职能部门就自己分管业务范围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所提出的解决办法、措施,却因职权范围所限不能自行向有关地区、部门发出指令性文件,需请求上级机关审定批准后转发执行时使用的请示。报告按内容可分为综合报告(是下级机关为反映一定时期内全面工作或一个阶段许多方面的工作情况,向上级所写的报告,在内容上具有综合性、全面性。)和专题报告(是下级机关针对某项工作、某一问题或某一活动,向上级所写的报告,在内容上具有专门性和单一性。);按性质分,报告可分为呈报性报告和呈转性报告。呈报性报告是只向上级报送有关情况,以汇报工作、反映情况为主要内容,不要求上级机关批转;呈转性报告,除了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外,侧重提出建议和意见,呈请上级机关予以批准并转发各地、各部门参考或执行,就其使用范围讲,其主送机关往往是高级别的政府机关,如国务院、各省级人民政府等。由此可以看出,呈转性报告也同请求批转性请示一样,均属于呈请性文书。请求批转性请示和呈转性报告的区别主要有两点:请求批转性请示不但要求上级批转,而且一定要有复文。呈转性报告虽也要求上级批转,但不要求上级复文;请求批转性请示里要求批转的意见往往是较具体的作法、措施;呈转性报告里要求批转的意见往往是较原则、较概括的政策性意见。

       呈转性报告和呈转性请示,经常会在结尾处附上:‚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用语,其实是在用行文机关代‚各地、各部门‛向上级机关请求。因此,处理呈转性报告和请求批转性请示这类包含提出意见或建议内容的公文,应改用上行的‚意见‛文种。上级机关根据规定也应当对下级机关报送的‚意见‛作出处理或给予答复。

       (四)从两种文书的结构看,都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落款等部分组成,正文均由开头(又叫做报告缘由或请示缘由)、主体(又叫做报告事项或请示事项)、结尾(又叫做报告结语或请示结语)三部分组成;从文书的陈述方式看,都用叙述为主、叙议结合的表达方式。

       二、请示与报告的不同点

       (一)行文性质、用途、目的不同。

       凡是报告,所涉及的事项均属于发文部门职权范围以内的事项,不超出所管辖的职能职权范围,是为直接的上级机关服务的,所以一般不越级报告,特殊情况下越级报告,必须同时或事后向直接上级报告;也不向平级和不相隶属机关报告。报告主要用于下情上达,为上级机关了解下情、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依据。同时也要明确: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机关,虽然同在一个层次上,如省一级或市一级或县一级,但它们的行文关系却不是平级机关,也不是不相隶属机关。必须特别强调指出:党是领导机关,人大是权力机关,政府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而工、青、妇机关则是党领导下的群众组织。因此,这些机关之间不是平级机关而是在特定情况下存在着‚领导‛、‚监督‛、‚执行‛的关系,具有领导与指导的关系,也就存在着报告、请示的工作制度。如公文版式中‚信函式格式的报告——政府给党委的报告‛、‚函件格式的报告——政府给人大常委会的报告‛,就是为了印证这种特殊的行文关系。

       政府机关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不相隶属机关,相互之间没有报告、请示的行文,如有工作上的联系,只能使用函和意见。因此,报告是在事项不超越所属职权范围的情况下使用的上行文,主要目的是让直接上级机关及时了解下情,沟通和加强上下级之间的联系,着重于汇报工作,只供上级参考,一般不要求上级批复,属于呈阅性文件,称为‚阅件‛。

       请示的适用范围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属于主管单位明确规定必须经过请示批准方可办理的事项;第二,对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令不甚了解,有待上级机关明确答复方可办理的事项;第三,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严重困难或出现的新情况,但又无章可循,难以处理,请求上级给予指示和帮助解决;第四,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比较特殊,难以完全落实上级的统一决定,需要对此做变通或特殊处理,请求上级批准;第五,本单位意见分歧,又无法统一,要求上级机关给予裁决;第六,本单位职权范围内难以决定或解决不了的问题,有待于上级指示或批准。由此可以看出,请示是在事项超越职权范围的情况下使用的上行文,而且请示只能向自己的直接上级提出而不能向平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提出。因此,请示主要目的是请求上级批准,解决具体问题,是‚问文‛,属于呈批性公文,无论可否都要求上级机关给予明确答复,称为‚办件‛。

       (二)主体部分的内容含量不同。

       请示主体部分的内容要比报告单纯得多。因为请示没有综合性的,《办法》中的行文规则明确规定:‚‘请示’应当一文一事‛。这也是实际的需要,因为‚一文数事‛,牵涉的单位多,涉及的政策规定也多,上级机关往往难以答复,几个单位同时答复更不可能。有时会因其中某一事项被卡住而耽误其他事项的批复,从而影响办事效率。因此,请示主体部分的内容单一,就一件事发文请示,篇幅较短。而报告主体部分的内容则丰富和宽泛得多。报告有专题的与综合的,综合性报告主体部分一般包括主要情况、经验教训、存在问题、今后打算等四个方面的内容;专题性报告主体部分有的采用三段式结构法。以总结经验为主的专题报告,主要写取得的成绩、做法上的经验和今后的工作打算;因工作失误向上级写的检查报告,主要写错误事实及产生原因、责任追究及处理意见和今后的改进措施。如果是汇报工作,则应首先写明工作的基本情况,其次写明主要做法和成绩,包括采取的办法、措施以及所产生的效果等,最后写明还存在什么问题及今后的工作设想。如果是反映情况,则应首先对所要反映的情况或问题作一概述,然后集中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最后提出解决意见和办法。如果是答复上级的询问和要求,应首先扼要叙述上级机关询问的事项或提出的交办的任务,然后写明处理的大致过程,包括所采取的办法或措施,以及在处理中遇到的问题及需要进一步陈述的事项等,最后交待处理结果,同时征询上级机关对处理结果的意见。因此,报告主体部分的容量可大可小,内容含量较多,篇幅也较长。

       (三)主体部分的写作方法与使用语气不同。虽然请示与报告文种结构类似,但主体部分的写作方法、使用语气却各不相同。

       报告的主体,又叫做‚报告事项‛:要写出自己的实践情况、问题、经验。在写作上依据内容类项不同,按照一定的类别、一定的顺序,合理地、有序地表述出来;行文中,注意展示本机关的实践性、过程性,是陈述自己的做法,或获得的情况,或针对上级机关所问而答,分条列项,事项分明地撰写出来;使用的语气是报告性;而请示的主体,叫‚请示事项‛:是要陈述向上级机关提出请求的事项的理由,行文中要注意‚述由‛而不是‚论理‛,所陈述的不是自己的实践而是自己的请求,因此行文不体现实践性、过程性,而要展示请求的必要性、合理性,使用的语气是请求性的。

       报告在于陈述自己的实践,或将需要反映的情况进行陈述,或针对上级所询进行答复,侧重于陈述情况,形式多样,表述灵活;请示在于陈述自己的请求(请求什么)、请求的理由(为了什么目的、基于什么原因)、请求的依据(为了解决什么问题而需要的依据、政策允许的依据),侧重于陈述理由,讲明原因,简明扼要。撰写请示,切忌议论说理。请示绝对不能写成议论文。请示需要的是陈述自己的理由,而不是论证道理。怎样做到明白、准确陈述自己的理由而不议论理由呢?就是注意自己所要陈述的理由,都是本机关实际发生的人和事所需要的,而不是从书本上、报刊上找的理论。一般来说,所陈述的都是实际困难、实际需要,只要如实陈述出来,让上级机关能从中了解到实际情况,能体会到你的实际困难、实际需要便足够了,无需理论化。

       (四)行文的时间不同

       请示由于是‚请求上级机关批示、批准‛,因此必须事前行文,不能‚先斩后奏‛或‚边斩边奏‛,不允许未经上级批示或批准,就擅自做出处理或决定。否则,即属越权行为,处理或决定的事项就属无效。比如某机关单位因工作需要,打算购臵一台复印机。必须事前行文,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得到批准后方可购买;未经批准,即便有钱也不行。报告则有所不同,它可以事中行文——重大工程建设或重要工作进行当中的例行报告;还可以事后行文——向上级机关汇报本机关工作,反映某方面重要情况等。总之,报告的写作时间比较灵活,不像请示那样必须事前行文。

       (五)结尾用语不同

       报告的结尾用语不具有期复性,不要求复文,结尾部分的用语常常使用以下一些词语,即多用于综合性报告的‚特此报告‛、‚专此报告‛等;呈报性报告则常用‚特此报告,请审查‛、‚以上报告,请审阅‛或‚以上报告如有不妥,请指正‛等用语。请示的结尾用语则要用期复性、期准性的,要求复文,必须用期待复文的结语,常常使用‚以上意见妥否,请批示‛、‚妥否,请批示‛等。

       三、请示与报告的主要区别

       (一)行文的目的、作用不同。‚请示‛是请求性公文,重在呈请,主要是就某一问题而请求上级指示和批准,要求上级必须作答,这体现了请示主旨的求答性与执行性的统一,这种统一是‚请示‛所独有的;而‚报告‛是陈述性公文,重在呈报,主要是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或答复上级的询问,起备案作用,除呈转报告外,不需上级作答,且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二)行文时机不同。‚请示‛必须在事前行文,绝不允许先斩后奏,而‚报告‛行文不受时间限制,可在事前、事后及事情进行过程中行文。

       (三)内容含量不同。‚请示‛必须坚持‚一文一事‛原则,文字简洁,内容单一,便于批答处理;报告则可一文数事,篇幅较长,内容含量大,具有综合性。值得注意的是,在‚请示‛中可反映情况,陈述意见,说明理由,不排除有一定的情况报告说明,这些都是‚请示‛的前提、原因、根据;但在报告中则绝对不能有请示的内容,否则领导会忽视对所请示问题的处理,从而影响工作。

       (四)主送机关不同。‚报告‛一般应坚持一个主送机关,但根据需要可同时报送两个或多个主送机关,而‚请示‛必须坚持主送一个机关(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可同时抄送另一个领导机关)。多头请示易造成互相推楼,或意见不一,必然会延误时间,贻误工作,因此必须杜绝。

       (五)执行主体不同。公文得到上级机关的答复后,文中提到的事项由行文机关自己在本部门、本单位管辖的范围内去办的,用‚请示‛行文;由其他部门或单位,如行文单位的上级机关、平级机关、不相隶属的下级机关,在它们各自管辖的范围内去办的,用‚报告‛行文。这是两者的实质性区别。

       (六)适用范围不同。请示的内容应该是带有迫切性的自身职权范围内无法决定、处理而需上级机关指示批准的事项,或虽有权决定,但由于问题重大而难以处理需上级机关裁决批准的事项。报告则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祝、陈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报送表册资料或物品以及回答上级的询问时使用的文种,其适用范围没太多限制,只要是属于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就可用‚报告‛行文。

       (七)正文的写法格式不同。‚报告‛的正文,特别是汇报工作和反映情况的‚报告‛,一般涉及面广、篇幅长。其写法多采用总述与分述相结合的办法。正文开头部分进行总述,概括说明诸如有关工作的背景、过程、总成绩以及对所汇报工作做的总估价等,然后在正文主体部分分述,即将报告的内容,有条理、分层次或分条列项一一加以具体说明。‚请示‛则行文简单,开头写明请示理由,接着提出请示的具体事项和问题。对已决定拟办的事项还要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最后用谦恭恰当的期复性语句作结。

       (八)收文归档类别不同。‚请示‛应该归于‚批办类‛,供上级有关领导及时批阅、审查,给予回答,报告应该归于‚传阅类‛,相对于‚请示‛来说,有关领导可以先办紧要事,后看报告一类的文,主要了解一下情况,或者有关工作建议,也不用给予答复。

       (九)结束语不同。这两种公文都要在结尾处提出希望和要求,但‚请示‛既然是向上级机关请求批准急需得到解决的问题。行文用语就应恳切谦恭,‚妥否,请批示‛、‚以上请示当否,请予批复‛等是其较为固定的用语;而报告是向上级反映汇报情况,无需批准,所以无固定结语,常用的有‚特此报告‛、‚以上报告如有不妥,请指正‛等,绝不能使用类似‚请指示、批准‛等用语。

       (十)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报告则不必。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是对请示公文的特别要求,主要便于上级机关在审批请示事项时向请示单位了解有关情况。总之,请示与报告不分,往往为上级机关正常的公文处理带来不便,还容易使上级机关错批、漏批文件,甚至有时延误事情的处理,严重影响公文质量。准确地报送请示与报告,可以使上级机关了解掌握情况,便于及时指导,增强上下级机关之间的交流。我们应下大力气纠正请示与报告不分的不良习惯,做到领导带头,有目的、有组织地加强本单位本部门的学习及培训,普及标准化公文的写作知识,提高公文写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请示与报告不分的现象。

       四、函的文种与形式(一)“函”的文种

       ‚函‛的文种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不相隶属机关是指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上下级关系)的机关。

       1.在实际工作中,一般不相隶属机关间使用‚函‛时,要尽量掌握对等原则。原则上发文机关与主送机关行政级别(或套用行政级别)要对等。

       2.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部门请求批准或答复审批事项,应当使用‚函‛,不得使用‚请示‛或者‚批复‛。下级政府机关与其上级政府各工作部门之间,以及向其上级政府办公室报送公文应使用‚函‛,不得使用‚请示‛。

       3.‚函‛的文种不同于函的形式。函的形式是指公文格式中区别于‚文件格式‛的信函格式,不相隶属机关之间行文可以使用‚函‛的文种,并使用函的形式。以‚函的形式‛行文应注意使用与行文方向一致、与公文内容相符的文种,根据行文目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等,‚批复‛、‚通知‛、‚议案‛、‚意见‛等文种可以使用函的形式。

       (二)“函”的办理。对区政府工作部门或其他单位致函区政府办商洽工作的公文,视具体内容,可参照‚请示‛的格式,在正文中标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第二篇:请示、报告、函、意见等易混淆文种怎么区分?

       请示、报告、函、意见等易混淆文种怎么区分?

       请示、报告、函、意见、通知、通告等都是行政机关公文使用频率较高且容易混淆的文种,在撰写公文时要特别注意、分清它们之间的区别。

       请示、报告八区别

       请示,是指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请求对某项工作、问题作出指示,对某项政策界限给予明确,对某事予以审核批准时使用的一种请求性公文;报告的使用范围很广,按照上级部署或工作计划,每完成一项任务,一般都要向上级写报告,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等,以取得上级领导部门的指导。“请示”和“报告”都是上行文,极易混淆,主要有以下8点不同:

       一是作用不同。“请示”是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报告”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答复上级讯问,报送文件、物品等。

       二是内容不同。“请示”是本单位无力无权解决或按规定须上级批准之后才能实施的事项;“报告”是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比较重大的工作或向上级机关建议,须上级机关知道的事项。

       三是容量不同。“请示”应一文一事;“报告”可多事一报,但不得夹带请示的事项。

       四是时间不同。“请示”应事前行文;“报告”可在事前、事中、事后行文。五是范围不同。“请示”一般只主送一个上级机关,不得多头主送或越级主送;“报告”可以主送几个相关的上级机关,其他上级机关也可以抄送。

       六是处理不同。上级机关收到下级的请示后,应及时批准、批复(答复),是办理件,下级应在收到上级批复(答复)后才能实施;上级机关收到下级的报告后,主要是了解情况,可以不答复,下级不用等待上级答复。

       七是篇幅不同。“请示”的篇幅比较短,一般不超过1500字;“报告”的篇幅相对较长,但一般不超过3000字。八是结束语不同。“请示”在结束时用“特此请示”、“特此请示,请批示”、“请审示”等;“报告”用“专此报告”、“特此报告”。

       请示、函五不同

       “函”是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的公文。“函”可分为商函、询答函、请批函(请求批准函、审批函)。

       “函”在公文往来中使用比较广泛,其主要作用有: 一是不相隶属的同系统部门之间询问和答复工作;

       二是请求平行或不相隶属的职能部门批准有关事项,不能用“请示”或“报告”,应使用“请求批准函”。

       在公文撰写中,容易出现“请求批准函”误认为就是“请示”或“报告”文种,在与平行或不相隶属的机关行文时使用“请示”或“报告”,是欠妥的。

       “请示”与“请求批准函”有严格的区别:

       一是类型不同。“请示”是上行文;“请求批准函”是平行文。

       二是主送机关不同。“请示”的主送机关是具有领导、指导关系的上级;“请求批准函”的主送机关是平行或不相隶属的职能单位。

       三是内容范围不同。“请示”是请求批准、指示;“请求批准函”是请求批准某项职能事项。

       四是行文语气不同。“请示”的用语应尊敬上级机关;“请求批准函”应互相尊重。

       五是办复方式不同。“请示”的事项由上级机关批复下级机关;“请求批准函”的有关批准事项由受文单位复函(审批函)。

       报告、总结区别

       “报告”是上行文,其主要作用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等。

       “总结”不是公文文种,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拟稿人将工作总结作为公文文种行文,如在带有工作总结性的公文标题中用“某某单位2022年XX工作总结”等,这样的标题是不对的。其实,工作总结就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可直接使用“报告”文种,主送上级机关(可多头主送),抄送有关机关。如将上述公文标题改为“某某单位关于2022年XX工作情况的报告”,这样就比较规范了。

       意见、建议区别

       “意见”是对重要的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的公文文种。可用于上行文、平行文和下行文。作为上行文,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作为平行文,提出的意见供受文单位参考;作为下行文,对贯彻执行有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应遵照执行,无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可参照执行。

       这里着重谈谈作为下行文的“意见”文种。在实际工作中,部分拟稿人往往将“工作打算”、“工作安排”和“工作计划”作为公文文种行文,如:“某某单位2022年XX工作打算”或“工作安排”、“工作计划”等,都是欠妥的。“工作打算”、“工作安排”和“工作计划”不是公文文种。可直接使用下行文的意见文种,规范的标题应为“某某单位关于2022年XX工作的意见”。

       通告、通知区别

       “通告”是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的公文文种,其主送对象是不确定的。如:“某某单位关于XX的通告”。

       “通知”是批转下级机关、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执行的事项。

第三篇:上行文公文格式(请示)

       ×××××文件

       文号〔201 〕×号

       签发人:楷体字 14 13 单位名称关于×××的请示

       主送单位:

       正文内容×××××××××××××××××××××××××××××××××××××××××××××××××××××××××××××××××××××××××××××××××××××××××××××××××××××××××××××××××××××××××××××××××××××××××××××××××××××××××××××××××××××××××××××××××××××××××××××××××××××××××××××××××××××××××××××××××××××××××××××

       — 1 — ××××××××××××××××××××××××××××××××××××××××××××××××××××××××。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办公室 201 年 月 日印发

第四篇:“请示”与“报告”文种的正确使用

       正确区分“请示”与“报告” □ 陈志鹏 袁 莹

       公文写作中,“请示”与“报告”是最常用的上行文种,但在公文处理时,经常能够看到请示与报告不分的现象,突出的问题有,该用请示文种者用报告,该用报告文种者用请示;或者请示中写有报告内容,报告中写有请示事项。“请示”与“报告”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文种,二者既不能相互代替,也不能互相混淆,现就如何正确区分这两种文种学习总结了一些经验,供大家交流参考。

       “请示”与“报告”虽然都是下级机关给上级领导机关行文,但在行文目的、行文时间以及性质内容等方面有着明显差异,具体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区分。

       一、从行文目的上区分

       “请示”是下级机关向直属上级机关或其他领导机关报送的一种请示性公文,是下级机关用来向上级机关请求决断、指示、批示或批准事项所使用的呈请性公文。而“报告”是以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为主要行文目的,属于陈述性公文。

       二、从性质、内容上区分

       “请示”属于呈请性公文,一文一事,篇幅一般较短。根据请示的不同内容可分以下几类: 请求指示的请示。此类请示一般是政策性请示,是下级机关需要上级机关对原有政策规定作出明确解释,对变通处理的问题作出审查认定,对如何处理突发事件或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明确指示等请示。

        请求批准的请示。此类请示是下级机关针对某些具体事宜向上级机关请求批准的请示,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某些实际困难和具体问题。这类请示是我们平时使用最多的,如请求上级机关增拨业务经费、基建投资、救补助经费、变更机构名称、新建改建办公设施等。

       请求批转的请示。下级机关就某一涉及面广的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和办法,需各有关方面协同办理,但按规定又不能指令平级机关或不相隶属部门办理,需上级机关审定后批转执行,这样的请示就属此类。“报告” 属于陈述性公文,可以有多个事情,篇幅一般较长。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根据不同内容可分为以下几类:

       工作报告。这类报告最为常用,在此不多做叙述。

       情况报告。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汇报近期出现或发生的某种情况,某一问题,或工作中某些方面的状况。

       回复报告。对上级机关查询、查办、催办的事项,作出专门答复时使用。

       报送报告。经常用于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报送各种材料,包括下级机关主动呈送的,或者上级机关要求报送的。

       需要注意的是,国发[2000]23号文件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对报告的用途已经作了修改,删除“提出意见或者建议”这一条,这样更可以避免“请示”、“报告”混淆。

       三、从行文时间和处理方式上区分

       “请示”是事前行文,同时要求上级机关给予批复,属于“办件”;“报告”是在事后或者事情进行中行文,上级机关不予批复,属于“阅 件”。

       准确把握好“请示”、“报告”二者间的区别,就能做到正确使用这两种文种,避免出现混用的情况。另外,就“请示”文种写作中较常出现的错误再予以强调:

       1.标题的书写。常见的书写错误有《关于申请××××××的报告》、《关于申请××××××的请示》。请示的标题一般有两种构成形式:一种是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构成。如《××卫生局关于××××××的请示》;另一种是由事和文种构成,如《关于开展××××××工作的请示》、《关于补助××××××经费的请示》。

       2.“请示”要避免多头主送、越级主送或主送领导个人。“请示”只能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同时也应注意,“请示”不得抄送下级机关。

       3.规范“请示”结束语。请示结语在请示写作中并非是可有可无的,其作用是在陈述请示缘由、表明请示事项的基础上,更进一步的强调请求的目的,敦请上级指示或批准,可以用“妥(当)否,请批复”、“妥(当)否,请审批”、“以上请示如无不当,请批转各有关单位执行”或“以上,请批示”作结。

       4.在向同级部门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时,严格意义上应使用“函”文种,但在实际工作中因为特殊原因可能需要使用“请示”文种,可酌情考量。

       5.在向省委、省政府行文时,“请示”中应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第五篇:党政机关公文中的上行文种研究

       党政机关公文中的上行文种研究

       一、上行文种的范围

       上行文指的是下级机关、下级机关的部门向其直接归属的上级领导机关、上级机关的部门呈送的公文,其发文机关与主送机关具有隶属关系。由于是自下而上行文,所以称为上行文。上行文包括三种情况:一是下一级机关向上一级机关行文,比如中共重庆市委员会向中共中央行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向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文;二是机关所属部门向机关行文,比如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向中共重庆市委员会行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向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文;三是下级机关的部门向上级机关的相应部门行文,比如中共重庆市永川区委组织部向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行文、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向重庆市财政局行文。

       在《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22〕14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15个法定公文文种中,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很明显是上行文种;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也明显是上行文种。那么,除了报告和请示,还有其他的上行文种吗?答案当然是肯定的。一个是议案,一个是上行的意见。

       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关于议案的行文方向,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议案属上行文种,另一种认为议案属平行文种。笔者认为,要正确判断议案的行文方向,关键是要搞清楚各级人民政府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宪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第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大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由此不难看出,政府“从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同时,从议案”提请审议事项“的功能看,议案也应当属于上行文种。

       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实际工作中,发文机关对重要问题的见解和处理办法既有向下级机关提出的,也有向不相隶属的机关提出的,还有向上级机关提出的。因此,意见文种中既有下行的指导性意见,也有平行的参考性意见,还有上行的建议性意见、答复性意见或呈转性意见。

       综上所述,党政机关公文中的上行文种包括报告、请示、议案和上行的意见。

       二、上行文种的选用策略

       同是上行文种,具体如何区分?笔者认为,可以从行文主体、行文目的、行文内容、行文时间、受文处理方式等角度入手。

       1.根据行文主体加以区分

       根据《条例》对议案的规定,议案的行文主体只能是各级人民政府,即从最基层的镇(乡)人民政府一直到最高层的国务院,行文对象是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而党委及其部门、政府的部门都不能使用议案文种。报告、请示和上行的意见,则只要行文主体有上级机关就可以使用。也就是说,除了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因为没有上级机关而不能使用报告、请示和上行的意见外,各级党委及其部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都可以是报告、请示和上行意见的行文主体。

       2.根据行文目的加以区分

       根据《条例》的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我们试从行文目的的角度对四个上行文种进行区分。报告按行文目的可分四类:一是向上级机关汇报专项工作或全面工作,即工作报告;二是向上级反映重要情况,即情况报告;三是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即答复报告;四是向上级报送计划、总结等材料,即报送报告。请示的行文目的有两个:一是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不知如何办理,或遇到政策不明确、不清楚甚至相互矛盾时,要求上级给予指示;二是开展某项工作、举办某项活动、申请经费支持或有关文件报批等,请求有批准权限的上级机关予以批准。议案的行文目的比较单一和明确,就是各级人民政府将自己无权决定的重要事项提请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进行审议并在表决通过后予以实施。上行意见的行文目的是发文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针对“重要问题”向上级机关表明自己的态度、阐明自己的看法、拿出自己的解决办法或处理措施,供上级机关决策参考或请求上级机关批转相关单位贯彻执行。

       3.根据行文内容加以区分

       与报告的行文目的对应,报告的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即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询问、报送材料。汇报全面工作的报告以“一文多事”,但是,报告中不能提出要求,即不允许夹带请示事项。请示的内容一般涉及发文机关的人、财、物、机构、编制等具体事项,由于发文机关自身无权决定或无法解决,因而通过请示向上级机关概述情况,说明原因和理由,并请求指示或批准。请示要求“一文一事”,即不得在一份请示里涉及多个事项。议案的内容就是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的事项,可能涉及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人事、体育等方面内容。这些事项是政府无权决定或者不能单方面决定的,需要提请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决定。议案要求“一案一事”,即一份议案只能写一件事情,以便于议案的审议和办理。上行意见的内容就是发文机关对某一重要问题提出的见解和处理办法,既可以针对发文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的某个重要问题提出呈报性的意见,也可以针对涉及面广、普遍性强、发文机关无法解决的问题提出呈转性的意见。上行意见针对的是重要问题,往往涉及法规和政策,也可能是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4.根据行文时间加以区分

       报告的行文时间一般是在事后,也可事中报告。比如,工作报告既可报告一项已经全面完成的工作,也可报告一项时间跨度较长的工作中的阶段性工作。请示的行文时间必须是在事前,必须在得到上级批复后按照批复意见办理相关事项,不能边请示边自行其是。议案的行文时间也有严格限制,必须是在人代会或者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期间,并且人代会期间的议案应在截止时间前提交,超过时间不能再提交。上行意见的行文时间是在某项工作开展之前。发文机关要针对当前工作中遇到的涉及全局或方针政策的重大事项、主要问题或新情况、新问题,在全面、系统、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见解,拿出切实可行的办法和措施,供上级机关决策参考或批转给相关单位执行。很显然,这个工作必须做在前面才有意义,如果事后才提出意见,就成了“马后炮”。

       5.根据受文处理的方式加以区分

       上级机关对收到的报告可回复,也可不回复,由上级机关视具体情况而定,实际工作中一般不予回复。上级机关对收到的请示必须用批复给予明确答复。批复请示有严格的时间限制,要及时批复。即便不同意请示事项,也要作出否定性的批复,而不可以不批复。对议案的处理也有严格的规定。各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收到议案后,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议和表决,并报告处理结果。议案一旦经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通过,就具有了强制性,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对上行意见的处理要视意见的性质而定。呈报性意见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献计献策,主要起决策参考作用,上级了解即可;呈转性意见则要求上级审定后将其批转给其他有关机关和部门共同贯彻执行。

       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岳海翔《中国党政机关法定公文写作规范技巧与范例指导全书》,浙江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3.张保忠《中国党政公文写作要领与范例(修订第二版)》,经济科学出版社2022年版。4.安忻《党政机关公文中上行文种异同之辨析》,《档案学通讯》2022年第4期。5.孙百臣《议案究竟是平行文还是上行文》,《秘书》2022年第10期。6.苏武荣《正确认识意见的多向性和多功能性》,《应用写作》2022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