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同盟章程学习心得

第一篇:中国民主同盟章程学习心得

       中国民主同盟章程学习心得

       中国民主同盟是主要由从事文化教育以及科学技术工作的高、中级知识分子组成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国民主同盟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坚持抗战,争取民主,反对内战,为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英勇斗争,作出了重要贡献。在民主宪政运动、政治协商会议、国共两党和谈、反对国民党当局召开“国民大会”的斗争中,与中国共产党密切配合,共同战斗,锻炼了自己,纯洁了组织。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民主同盟遵循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参加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与国家事务管理;推动盟员和民盟所联系的知识分子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参加各项民主改革,参加社会主义革命。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国民主同盟同中国共产党共同前进,共同经受考验。广大盟员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改革开放后,中国民主同盟确立了参政党的性质、地位、作用,实现了工作重点转移,积极履行参政党职能,巩固和发展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为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服务,为实现祖国统一服务,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共同发展服务。

       中国民主同盟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中国民主同盟的光荣历史,让我体会到民盟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爱国者为祖国的发展与进步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有抗日战争时期的民主人士黄炎培,有新中国第一届政府副主席张澜,有视死如归、同敌人顽强斗争的李公朴,有文采斐然、为祖国和平统一而极力奔走的爱国诗人闻一多,有为祖国科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家钱伟长„„这些人都是大家的榜样更是民盟盟员的榜样。我愿意向他们学习,为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通过对民盟章程序言、总纲以及盟员的学习,让我更加了解了民盟的发展历史,性质作用和地位,同时也让我明确了未来我所肩负的任务。作为新时期的知识分子,我将一如既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同时认真履行好盟员的义务,认真行使好自己的权利。在日常生活中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坚持工作作风清正廉洁,加强与共产党员同志的交流,学习共产党员的优秀品质。同时加强自己的理论学习,多关注时事。做一名合格的中国民主同盟盟员,为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贡献力量,同全国人民团结在一起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通过对章程中组织制度以及各级组织的学习,让我系统地了解了民盟这个组织。民盟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无论是干部的任免还是重大事务的决定都不是一个人说了算,而是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形式,这有利于提高我们所做出的决定的正确性,高效性。我非常赞同这种制度。对于基层的盟员,接触多的当然就是基层组织。基层组织是发挥民盟作用的重要力量,盟员当然要坚决服从基层组织的各项安排。基层组织基本任务的第一条是组织盟员学习政治理论,学习时事政策,学习民盟章程和民盟历史。看来对于我们的学习要求是很高的,我知道光学习章程还远远不够。所以在以后的生活中我还需要在组织的帮助下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把握好重大事件的政治立场。通过对民盟章程干部纪律这一章的学习。我体会到盟的纪律也是非常严格的,每一个盟员都应该以此作为一切活动的行为准则。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共党内反腐倡廉工作力度之大,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查了许多苍蝇和老虎。我想民盟作为参政党应该向中国共产党学习,坚决反对腐败。当然腐败一般产生在干部身上,我觉得这就是因为这些人忘记了章程中的纪律。我觉得对于基层的盟员应该自觉抵制不良诱惑,要善于接受同志和群众的意见,避免误入歧途。我相信民盟的绝大多数盟员都是严格遵守章程和法律的好盟员。但是也不能缺少同志和群众的监督,也就相当于有个人时刻在提醒自己吧。

       这次对民盟章程的学习,让我对中国民主同盟的历史,性质,政治地位,现阶段任务,组织制度和各级组织设置及任务,盟的干部纪律等有了初步的了解。同时作为一名普通中国民主同盟盟员应该注意的问题也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我知道有这些内容还远远不够,我还要学习和实践的还有很多。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我将会以章程严格要求自己。在本职工作上勤奋努力,学习优秀民盟盟员,优秀共产党员的优秀品质。一方面积极关注时事政治,认真学习体会国家大政方针;另一方面要多关注知识分子的生活,了解知识分子的真实想法和需求,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为参政议政提供素材。在日常生活中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有可能一些盟外人士对我们不是很了解,我需要加强与他们的联系,向他们宣传和解释我们的想法和主张。和共产党员、其他民主党派党员、人民群众一起努力,在自己的工作领域内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贡献力量。

第二篇:中国民主同盟章程

       中国民主同盟章程

       (中国民主同盟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22年12月2日通过)

       序 言

       中国民主同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是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参政党。

       中国民主同盟是在中国共产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影响下,在民族危机空前严重时刻,由主张“团结、民主、抗日”的政团,于1941年3月19日在重庆组成的,当时的名称是中国民主政团同盟。1944年改组为中国民主同盟。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国民主同盟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坚持抗战,争取民主,反对内战,为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英勇斗争,作出了重要贡献。在民主宪政运动、政治协商会议、国共两党和谈、反对国民党当局召开“国民大会”的斗争中,与中国共产党密切配合,共同战斗,锻炼了自己,纯洁了组织。1947年,中国民主同盟被国民党当局宣布为“非法团体”,总部被迫解散。中国民主同盟在艰苦环境中,坚持斗争。1948年1月,在中国民主同盟一届三中全会上,制定了和中国共产党携手合作的政治路线,与中国共产党一道为建立和平、民主、统一的新中国而斗争。1949年1月,中国民主同盟公开宣告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年,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民盟的历史揭开了新的篇章。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民主同盟遵循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参加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与国家事务管理;推动盟员和民盟所联系的知识分子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参加各项民主改革,参加社会主义革命。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国民主同盟同中国共产党一道前进,一道经受考验。广大盟员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国民主同盟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确立了中国民主同盟参政党的性质、地位、作用,实现了工作重点转移;积极履行参政党职能,巩固和发展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服务,为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服务,为实现祖国统一服务,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共同发展服务。

       中国民主同盟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中国民主同盟是主要由从事文化教育以及科学技术工作的高、中级知识分子组成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

       第二条 中国民主同盟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在宪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按照政治自由、组织独立、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中国民主同盟维护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维护宽松稳定、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积极发挥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作用。第四条 中国民主同盟坚持以人为本,把发展作为广大盟员参政议政的第一要务,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作为必须牢牢把握的政治方向,把维护团结稳定、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为基本任务,切实履行参政党职能。

       第五条 中国民主同盟坚持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坚定不移地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促进大团结大联合。全盟要为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共同发展三大历史任务而奋斗。在新世纪新阶段,要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努力作出新贡献。

       第六条 中国民主同盟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和依法治国方略。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实践中,为发展教育和各项文化事业,提高全民族素质而努力;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推进依法治国而努力;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为提高我国的科学技术水平、建设创新型国家而努力;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为繁荣文化事业、促进学术民主而努力;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增强综合国力和实现各族人民共同富裕、共享发展成果而努力。

       第七条 中国民主同盟反对任何分裂国家的企图和行为。努力发展海峡两岸关系,促进祖国完全统一。加强与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的交往与合作。

       第八条 中国民主同盟积极推进国际交往,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

       第九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贯彻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条 中国民主同盟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推动盟员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发扬民主、科学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第十一条 中国民主同盟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充分发挥盟员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多做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的工作,反映盟员和民盟所联系的知识分子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中国民主同盟自身建设的目标是,把民盟建设成为与中国共产党长期亲密合作、积极参政议政、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自身建设的原则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体现政治联盟的特点;体现进步性与广泛性的统一。自身建设要以思想建设为核心,以组织建设为基础,以制度建设为保障,不断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和合作共事能力。

       第二章 盟 员

       第十三条 从事文化教育以及科学技术和其他工作的中国知识分子,自愿遵守中国民主同盟章程,可以申请加入中国民主同盟。

       第十四条 吸收盟员,须由本人填写入盟申请表,盟员二人介绍,经过基层组织考察、讨论通过,报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自治州及其以上委员会审核批准,层报民盟中央备案。必要时,民盟的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自治州及其以上委员会可以直接吸收盟员。第十五条 盟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利益,保守国家机密;

       (二)遵守民盟章程,执行民盟决议,参加基层组织生活和民盟活动,交纳盟费;

       (三)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

       (四)认真做好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五)密切联系群众,接受民盟组织和群众的监督。第十六条 盟员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民盟有关会议,讨论民盟工作,阅读盟内有关文件和刊物;

       (三)参加民盟所组织的有关国家大事的讨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向民盟的各级组织提出请求、建议和批评;

       (五)在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可请求民盟组织帮助。第十七条 盟员工作调动或迁移时,应转移组织关系。

       第十八条 盟员有退盟自由。盟员要求退盟,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由所在基层组织报请上一级地方组织注销盟籍,层报民盟中央备案。

       第十九条 盟员无特殊情况,连续一年不参加组织活动,不与组织联系,不交纳盟费,经教育仍不改正者,应予注销盟籍,由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民盟组织审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批准,报民盟中央备案。

       第三章 组织总则

       第二十条 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中国民主同盟的组织制度是:

       (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盟服从中央。

       (二)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委员,在发扬民主、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差额或等额方式选举产生。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的领导人员在特殊情况下因工作需要不能用选举方式产生,可以由上一级组织任免。

       各级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方式,由同级代表大会决定。

       (三)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和其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和其所产生的委员会。各级委员会对同级的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建立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和程序,完善议事、工作决策机制,使民主集中制规范化。

       (五)上级组织实施对下级组织的领导,并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盟员的意见,了解情况,及时处理他们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要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请示和汇报工作,同时也要独立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上下级之间要互通信息,互相监督。

       (六)民盟各级组织负责人在同一职务上可以连选连任两届,最多不超过三届。

       第二十一条 中国民主同盟发展组织,以大中城市为主,以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以从事文化教育工作的知识分子为主。发展盟员要注重质量,注意吸收政治素质高、有代表性的人士入盟。在工作中发展,发展为了工作,有计划地稳步发展,实行组织发展与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保持民盟特色与有利于参政议政工作相结合、发展与巩固相结合的组织工作方针。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组织,必要时可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新建或撤销县级以上(含县级)组织,须报民盟中央批准。

       第四章 中央组织

       第二十四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或中央委员会委托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三分之一以上中央委员提出要求,可以召开临时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二十五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决定民盟的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三)修改民盟的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组成中央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果提前或延期举行,中央委员会任期相应改变。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全盟工作。中央委员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八条 中央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民盟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中央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组成中央常务委员会。

       中央委员会决定中央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名额,有权罢免中央常务委员会委员。如果届中需要选举中央委员,可以由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并且由下次全国代表大会予以确认。

       第二十九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领导全盟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同时是中央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任期与中央委员会相同。第三十条 主席主持中央工作,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

       在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领导中央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根据主席会议提名,在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中任命秘书长,必要时可任命副秘书长若干人。

       中央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和若干职能机构,其领导成员人选正职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副职由主席会议决定。第三十二条 设立中央监督委员会。

       中央监督委员会对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各级组织遵守民盟章程的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的重点是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盟的领导职务的情况。

       第五章 地方组织

       第三十三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地方组织是:

       (一)省委员会,自治区委员会,直辖市委员会;

       (二)设区的市委员会,直辖市的区委员会,自治州委员会;

       (三)县委员会,不设区的市委员会,设区的市的区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各级地方组织的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上一级组织批准,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由同级委员会召集,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同级委员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组织批准。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名额,由上一级组织决定。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和所属上级组织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同级委员会的重要事项;

       (四)选举同级委员会委员组成同级委员会。地方各级委员会如果届中需要选举委员时,由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由同级委员会选举产生,并且由下次同级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十六条 省委员会、自治区委员会、直辖市委员会和设区的市委员会、直辖市的区委员会、自治州委员会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如设常务委员会,应选举常务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同时是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在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领导工作。

       第三十七条 县委员会、不设区的市委员会、设区的市的区委员会,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根据工作需要可任命秘书长,可设必要的工作部门,其负责人选由同级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八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各级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会全体会议至少每年举行一次。各级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各级委员会任期相应改变。

       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其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级地方组织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 在同级常务委员会(或同级委员会)闭会期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委会议,领导民盟组织的日常工作。

       常务委员会(或委员会)根据主委会议提名,在常务委员会(或委员会)的委员中任命秘书长;必要时可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同级常务委员会(或同级委员会)决定。常务委员会(或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和若干工作部门,其负责人选由同级常务委员会(或同级委员会)决定。

       第四十条 省委员会、自治区委员会、直辖市委员会可设立监督委员会。

       设区的市委员会、直辖市的区委员会、自治州委员会不设立监督机构,可指定专人负责内部监督工作。

       第六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一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基层组织是: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直属支部委员会、直属小组)。

       第四十二条 基层组织按盟员所在单位、系统、行业或地区建立。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基层委员会、总支部、支部。支部可划分小组。

       地方委员会可根据不同情况设立直属支部或直属小组。因特殊情况不能编入支部的盟员,由所属民盟组织直接联系。

       第四十三条 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或直属支部)委员会由盟员大会或盟员代表会议选举,委员会名额由上一级组织决定。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或直属支部)委员会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组织、宣传等委员。直属小组推选组长,必要时可推选副组长。支部所属小组推选组长,必要时,可推选副组长。

       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或直属支部)委员会、直属小组长,每届任期五年,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改选。基层组织的建立、合并、撤销,须报上一级组织批准。第四十四条 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是:

       (一)组织盟员学习政治理论,学习时事政策,学习民盟章程和民盟历史;

       (二)传达并贯彻上级组织的决议、决定,根据上级组织的工作布置,围绕所在单位的中心任务,开展组织活动;

       (三)反映盟员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所在单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四)培养推荐民盟的后备干部;

       (五)关心盟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推动盟员做好本职工作,组织盟员参加面向社会的活动;

       (六)反映盟员及民盟所联系的知识分子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有关部门落实知识分子政策;

       (七)维护和执行民盟的纪律,讨论对盟员的奖励和处分;

       (八)吸收盟员,收缴盟费。

       (九)加强同盟员所在单位、系统、行业或地区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地方组织的联系。

       第七章 干部和纪律

       第四十五条 中国民主同盟重视自身建设。依靠广大盟员不断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参政党机制,提高全盟素质,发挥群体作用,增强参政议政能力。在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振兴中华的伟大事业中,积极发挥参政党的作用。

       第四十六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各级干部必须模范地遵守本章程,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熟悉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热心民盟事业,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自觉接受民盟组织和盟员的批评与监督;

       (四)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艰苦朴素,不谋私利。第四十七条 中国民主同盟注重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和任用干部。选拔干部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贯彻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重视后备干部队伍建设,重视教育、培训、选拔和考核干部,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第四十八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各级机关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加强职能部门的建设,实行岗位责任制,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机关工作人员要清正廉洁,克己奉公,尽职敬业,树立良好形象。

       第四十九条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或盟务工作中成绩显著或有较大贡献的盟员和组织,民盟组织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条 盟员违反民盟的纪律,损害或破坏人民或民盟的利益者,应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或处分。

       (一)对盟员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盟内职务,留盟察看,开除盟籍。

       处分盟员要有确凿证据,并须经基层组织讨论,上一级组织批准。开除盟籍,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组织审核,并报民盟中央批准。留盟察看,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受留盟察看处分的盟员,在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确已改正错误的,可以按期或提前撤销处分,恢复上述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开除盟籍。

       (二)处分盟员时,除特殊情况外,应通知被处分盟员到会,允许其申辩,允许其他盟员为其辩护。盟员对处分有不同意见,有权向上级民盟组织直至中央申诉,有关民盟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三)严禁打击报复或诬告陷害,严禁用违反盟章或违犯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盟员。违犯者必须受到民盟纪律的追究。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民盟的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本章程修改,须经全国代表大会全体代表半数以上或经中央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央委员会。

第三篇:中国民主同盟章程修正案

       中国民主同盟章程修正案(草案)

       序言

       中国民主同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是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参政党。

       中国民主同盟是在中国共产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影响下,在民族危机空前严重时刻,由主张“团 结、民主、抗日”的政团,于1941年3月19日在重庆组成的,当时的名称是中国民主政团同盟。1944年改组为中国民主同盟。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国民主同盟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坚持抗战,争取民主,反对内战,为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英勇斗争,作出了重要贡献。在民主宪政运动、政治协商会议、国共两党和谈、反对国民党当局召开“国民大会”的斗争中,与中国共产党密切配合,共同战斗,锻炼了自己,纯洁了组织。1947年,中国民主同盟被国民党当局宣布为“非法团体”,总部被迫解散。中国民主同盟在艰苦环境中,坚持斗争。1948年1月,在中国民主同盟一届三中全会上,制定了和中国共产党携手合作的政治路线,与中国共产党一道为建立和平、民主、统一的新中国而斗争。1949年1月,中国民主同盟公开宣告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年,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民盟的历史揭开了新的篇章。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民主同盟遵循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参加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与国家事务管理;推动民盟盟员和民盟所联系的知识分子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参加各项民主改革,参加社会主义革命。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国民主同盟同中国共产党一道前进,一道经受考验。广大民盟盟员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国民主同盟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 确立了中国民主同盟参政党的性质、地位、作用,实现了工作重点转移;积极履行参政党职能,巩固和发展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服务,为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服务,为实现祖国统一服务,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服务,努力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中国民主同盟是主要由从事文化教育以及科学技术工作的高、中级知识分子组成 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

       第二条 中国民主同盟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在宪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按照政治自由、组织独立、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中国民主同盟维护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保持宽松稳定、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积极发挥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作用。

       第四条 中国民主同盟坚持以人为本,把促进发展作为广大成员参政议政的第一要务,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作为必须牢牢把握的政治方向,把维护团结稳定、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为基本任务,切实履行参政党职能。

       第五条 中国民主同盟坚持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坚定不移地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促进大团结大联合。全盟要为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共同发展三大历史任务而奋斗。在新世纪新阶段,要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努力作出新贡献。

       第六条 中国民主同盟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和依法治国方略,为建设新型国家而努力。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实践中,为发展教育和各项文化事业,提高全民族素质而努力;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推进依法治国而努力;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为提高我国的科学技术水平而努力;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为繁荣文化事业,促进学术民主而努力;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增强综合国力和实现各族人民共同富裕、共享发展成果而努力。

       第七条 中国民主同盟反对任何分裂祖国的企图和行为。努力发展海峡两岸关系,促进祖国完全统一。加强与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的交往与合作。

       第八条 中国民主同盟积极推进国际交往,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

       第九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贯彻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条 中国民主同盟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推动盟员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发扬民主、科学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第十一条 中国民主同盟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重大方针,充分发挥盟员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多做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的工作,反映民盟盟员和民盟所联系的知识分子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中国民主同盟自身建设的目标是,把民盟建设成为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努力提高参政议政水平、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自身建设的原则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体现进步性与广泛性的统一。

       自身建设要以思想建设为核心,以组织建设为基础,以制度建设为保障,不断提高政治 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和组织领导能力。

       第二章 盟 员

       第十三条 从事文化教育以及科学技术和其他工作的知识分子,自愿遵守中国民主同盟章 程,可以申请加入中国民主同盟。

       第十四条 吸收盟员,须由本人填写入盟申请表,盟员二人介绍,经过基层组织考察、讨论通过,报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委员会审核批准,层报民盟中央备案。

       必要时,民盟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委员会可以直接吸收盟员。

       第十五条 盟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利益,保守国家机密;

       (二)遵守民盟的章程,执行民盟的决议,参加基层组织生活和民盟的活动,交纳盟费;

       (三)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

       (四)认真做好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五)密切联系群众,接受民盟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六条 盟员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盟的有关会议,讨论盟的工作,阅读盟内有关文件和刊物;

       (三)参加盟所组织的有关国家大事的讨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向民盟的各级组织提出请求、建议和批评;

       (五)在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可请求民盟的组织帮助解决。

       第十七条 盟员工作调动或迁移时,必须转移组织关系。

       第十八条 盟员有退盟自由。盟员要求退盟,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由所在基层组织报请上一级地方组织注销盟籍,层报民盟中央备案。

       第十九条 盟员无特殊情况,连续一年不参加组织活动,不与组织联系,不交纳盟费,经教育仍不改正者,应予注销盟籍,由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民盟组织审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批准,报民盟中央备案。

       第三章 组织总则

       第二十条 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中国民主同盟的组织制度是:

       (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盟服从中央。

       (二)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委员,在发扬民主、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差额或等额方式选举产生。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的领导人员在特殊情况下因工作需要不能用选举方式产生,可以由上一级组织任命。

       各级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方式,由同级代表大会决定。

       (三)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和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和所产生的委员会。各级委员会对同级的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建立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和程序,完善议事、工作决策体制,使民主集中制规范化。

       (五)上级组织实施对下级组织的领导,并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盟员的意见,了解情况,及时处理他们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要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请 示和汇报工作,同时也要独立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上下级之间要互通信息,互相监督。(六)民盟各级组织负责人在同一职务上可以连选连任两届最多不超过三届。

       第二十一条 中国民主同盟发展组织,以大中城市为主,以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以从事文化教育工作的知识分子为主。发展成员要注重质量,注意吸收有代表性的人士入盟。在工作中发展,发展为了工作,有计划地稳步发展,实行组织发展与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保持明盟特色与有利于参政议政工作相结合、发展与巩固相结合的组织工作方针。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组织,必要时可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新建或撤销县级以上(含县级)组织,须报民盟中央批准。

       第四章 中央组织

       第二十四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委员会委托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三分之一以上中央委员提出要求,可以召开临时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二十五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决定民盟的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三)修改民盟的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组成中央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中央委员会任期相应改变。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全盟工作。中央委员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八条 中央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民盟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中央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组成中央常务委员会

       中央委员会决定中央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名额,有权罢免中央常务委员会委员。

       如果届中需要选举中央委员会,可以由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并且由下次全国代表大会予以确认。

       第二十九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领导全盟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同时是中央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任期与中央委员会相同。

       第三十条 主席主持中央工作,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

       在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领导中央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根据主席会议提名,在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中任命秘书长,必要时可任命副秘书长若干人。

       中央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和若干职能机构,其领导成员人选正职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副职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设立中央监督委员会。

       中央监督委员会对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各级组织遵守民盟章程的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的重点是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盟的领导职务的情况。

       第五章 地方组织

       第三十三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地方组织是:

       (一)省委员会,自治区委员会,直辖市委员会;

       (二)设区的市委员会,直辖市的区委员会,地区委员会,自治州委员会;

       (三)县委员会,不设区的市委员会,设区的市的区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各级地方组织的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上一级组织批准,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由同级委员会召集,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同级委员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组织批准。

       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名额,由上一级组织决定。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和所属上级组织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同级委员会的重要事项;

       (四)选举同级委员会委员组成同级委员会。

       地方各级委员会如果届中需要选举委员时,由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由同级委员会选举产生,并且由下次同级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十六条 省委员会、自治区委员会、直辖市委员会和设区的市委员会、直辖市的区委员会、地区委员会、自治州委员会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如设常务委员会,应选举常务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同时是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在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领导工作。

       第三十七条 县委员会、不设区的市委员会、设区的市的区委员会,选举主任委员、副上任委员,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根据工作需要可任命秘书长,可设必要的工作部门,其负责人选由同级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八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各级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会全体会议至少每年举行一次。各级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各级委员会任期相应改变。

       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其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级地方组织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 在同级常务委员会(或同级委员会)闭会期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委会议,领导民盟组织的日常工作。

       常务委员会(或委员会)根据主委会议提名,在常务委员会(或委员会)的委员中任命秘书长;必要时可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同级常务委员会(或同级委员会)决定。常务委员会(或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和若干工作部门,其负责人选由同级常务委员会(或同级委员会)决定。

       第四十条 省委员会、自治区委员会、直辖市委员会可设立监督委员会。地市组织不设立监督机构,可指定专人负责内部监督工作。

       第六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一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基层组织是: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直属支部委员会、直属小组)。

       第四十二条 基层组织按盟员所在单位、系统、行业或地区建立。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基层委员会、总支部、支部。支部可划分小组。

       地方委员会可根据不同情况设立直属支部或直属小组。因特殊情况不能编入支部的盟员,由所属民盟组织直接联系。

       第四十三条 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支部(直属支部)委员会由盟员大会或盟员代表会议选举,委员会名额由上一级组织决定。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支部(直属支部)委员会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组织、宣传等委员。直属小组推选组长,必要时可推选副组长。支部所属小组推选组长,必要时,可推选副组长。

       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支部(直属支部)委员会、直属小组长,每届任期五年,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改选。基层组织的建立、合并、撤销,须报上一级组织批准。

       第四十四条 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是:

       (一)组织盟员学习政治理论,学习时事政策;学习民盟章程和民盟历史;

       (二)传达并贯彻上级组织的决议、决定,根据上级组织的工作布臵,围绕所在单位的中心任务,开展组织活动;

       (三)反映盟员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所在单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四)培养推荐民盟的后备干部;

       (五)关心盟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推动盟员做好本职工作,组织盟员参加面向社会的活动;

       (六)反映盟员及民盟所联系的知识分子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有关部门落实知识分子政策;

       (七)维护和执行民盟的纪律,讨论对盟员的奖励和处分;

       (八)吸收盟员,收缴盟费;

       (九)加强同盟员所在单位、系统或地区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联系。

       第七章 干部和纪律

       第四十五条 中国民主同盟重视自身建设。依靠广大盟员不断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参政党机制,提高全盟素质,发挥群体作用,增强参政议政能力。在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振兴中华的伟大事业中,积极发挥参政党的作用。

       第四十六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各级干部必须模范地遵守本章程,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熟悉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热心民盟的事业,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自觉接受民盟组织和盟员的批评与监督;

       (四)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艰苦朴素,不谋私利。

       第四十七条 中国民主同盟注重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和任用干部。选拔干部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贯彻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重视后备干部队伍建设,重视教育、培训、选拔和考核干部,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第四十八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各级机关要参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加强职能部门的建设,实行岗位责任制,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机关工作人员要清正廉洁,克己奉公,尽职敬业,树立良好形象。

       第四十九条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或盟务工作中成绩显著或有较大贡献的盟员和组织,民盟组织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条 民盟盟员违反民盟的纪律,损害或破坏人民或民盟的利益者,应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或处分。

       (一)对盟员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盟内职务,留盟察看,开除盟籍。

       处分盟员要有确凿证据,并须经基层组织讨论,上一级组织批准。开除盟籍,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一 级组织审核,并报民盟中央批准。

       留盟察看,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受留盟察看处分的盟员,在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确已改正错误的,可以按期或提前撤销处分,恢复上述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开除盟籍。

       (二)处分盟员时,除特殊情况外,应通知被处分盟员到会,允许其申辩,允许其他盟员 为其辩护。盟员对处分有不同意见,有权向上级民盟组织直至中央申诉,有关民盟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三)严禁打击报复或诬告陷害,严禁用违反盟章或违犯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盟员。违犯者必须受到民盟纪律的追究。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民盟的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本章程修改,须经全国代表大会全体代表半数以 上或经中央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央委员会。

第四篇:中国民主同盟章程知识问答50题(推荐)

       中国民主同盟章程知识问答50题

       1、中国民主政团同盟是1941年3月19日在(重庆)组成,1944年9月改组为(中国民主同盟)。2、1949年1月,中国民主同盟公开宣告(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

       3、中国民主同盟是主要由从事(文化教育以及科学技术工作)的高、中级知识分子组成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

       4、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十六字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以共)。

       5、同心思想指:思想上与中国共产党同心同德、目标上同心同向和(同心同行)。

       6、中国民主同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是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参政党。

       7、中国民主同盟把推动科学发展作为广大盟员(参政议政)的第一要务。

       8、中国民主同盟把维护团结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为基本任务。

       9、中国民主同盟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作为必须牢牢把握的政治方向。

       10、中国民主同盟坚定不移地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

       11、中国民主同盟为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共同发展三大历史任务而奋斗。

       12、中国民主同盟贯彻(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和依法治国方略。

       13、中国民主同盟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实践中,为发展(教育和文化)事业,提高全民族素质而努力。

       14、中国民主同盟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而努力。

       15、中国民主同盟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贯彻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16、中国民主同盟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充分发挥盟员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17、中国民主同盟要多做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的工作,反映盟员和民盟所联系的知识分子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18、中国民主同盟自身建设的目标是,把民盟建设成为与(中国共产党长期亲密合作)、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高素质参政党。

       19、中国民主同盟自身建设的原则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体现政治联盟的特点;体现(进步性与广泛性)的统一。

       20、中国民主同盟自身建设要以思想建设为核心,以(组织建设)为基础,以制度建设为保障,不断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和合作共事能力。

       21、从事文化教育以及(科学技术和其他工作)的中国知识分子,自愿遵守中国民主同盟章程,可以申请加入中国民主同盟。

       22、吸收盟员,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两位盟员介绍,由基层组织考察、讨论通过后,报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自治州及其以上委员会审核批准,逐级上报,由民盟中央备案。

       23、盟员要遵守民盟章程,执行民盟决议,参加基层组织生活和(民盟活动),交纳盟费。

       24、盟员要认真做好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25、盟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26、盟员无特殊情况,连续一年不参加组织活动,不与组织联系,不交纳盟费,经教育仍不改正者,应予(注销盟籍),由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民盟组织审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批准,报民盟中央备案。

       27、中国民主同盟遵循的组织制度是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盟服从中央。

       28、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委员,在发扬民主、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差额或待额)方式选举产生。

       29、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的负责人在不能用选举方式产生的特殊情况下,因工作需要可以由(上一级组织)任免。各级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方式,由同级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决定。

       30、上级组织实施对下级组织的领导,并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盟员)的意见,了解情况,及时处理他们提出的问题。

       31、下级组织要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请示和汇报工作,同时也要独立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32、民盟各级组织负责人在同一职务上可连选连任(两届),特殊情况下可连选连任三届。

       33、中国民主同盟发展组织,以大中城市为主,以(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以从事文化教育工作的知识分子为主。

       34、发展盟员要注重质量,注意吸收政治素质高、有(代表性的人士)入盟。

       35、实行组织发展与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保持民盟特色与有利于(参政议政)相结合、发展与巩固相结合的组织工作方针。

       36、中国民主同盟的各级地方组织的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上一级组织批准,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37、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由(同级)委员会召集,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38、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同级委员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组织批准。

       39、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名额,由(上一级)组织决定。40、中国民主同盟的基层组织是: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直属支部委员会、直属小组)。

       41、基层组织按盟员所在(单位)、系统、行业或地区建立。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可划分小组。

       42、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或直属支部)委员会由盟员大会或盟员代表会议选举,委员会名额由(上一级组织)决定。

       43、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或直属支部)委员会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组织、宣传)等委员。

       44、直属小组(或支部所属小组)推选组长,征得上一级组织同意后,可推选(副组长)。

       45、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或直属支部)委员会、直属小组长,每届任期(五年),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改选。

       46、基层组织的建立、合并、撤销,须报(上一级)组织批准。

       47、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之一是:组织盟员学习政治理论,学习时事政策,学习民盟章程和(民盟历史)。

       48、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之二是:传达并贯彻上级组织的决议、决定,根据上级组织的工作布置,围绕所在单位的中心任务,开展(组织活动)。

       49、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之三是:反映盟员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所在单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50、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之八是:吸收盟员,(收缴盟费)。

第五篇:章程学习心得

       《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学习心得

       近段时间,根据学校和学院的安排,我认真学习了学校出台的《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在这里,我就自己领会的《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精神实质,谈一下自己的认识和体会:

       大学章程是学校治校的最高纲领性文件,《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的出台,结束了学校无基本法的历史,是我校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一个里程碑。《章程》着重总结和升华了我校制度改革和创新的理论与实践,彰显了学校的办学理念和特色,明确了学校的发展目标和战略,规范了校内各种关系,明晰了领导体制、治理结构、管理模式,规定了教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章程》应该成为全校各级组织和全校师生员工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超越《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

       我认为,学校各项工作围绕三个关键词:“学习、服务、发展”。以现代教育理论为指导,实施以德治校,依法治校是现代大学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学校坚持面向社会,依法治校,实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章程明确规定了学校在重大事项决策前征求群众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最终由集体讨论决定。这是为了保障决策民主所做的制度创新。章程还明确规定:学校坚持面向社会,依法治校,实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并规定这些处理学术性事务的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实行选举制,校院两级党政领导干部不超过三分之一,这是为保障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所做的制度创新,也是从制度层面为“去行政化”所做的努力。

       《章程》专门讲教职工和学生,对师生员工的权利与义务分别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体现了章程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彰显了教师和学生的主体地位。一方面,《章程》是师生的权益保障书。《章程》规定,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明文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公共资源权、公平获得发展机会权、获得公正评价权、公平获得奖励权、重大事项知情权、民主管理参与权、申请救济权以及学校规则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学生享有使用教育教学资源权、组织和参加社团和文娱活动权、获得公正评价权、获得学历学位证书权、获得奖助学金权、申诉和诉讼权等权利。这些规定为教职工和学生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

       我觉得每一位轻工人都应该切实增强依法治校、依章办事的意识,切实担负起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真正用《章程》来统一思想、规范行为,使《章程》成为凝聚人心,激发斗志的重要载体;成为推行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载体;成为推进学校内涵式发展、促进学校全面建设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的重要载体。我相信,只要将《章程》作为工作和学习的准则,以人为本,一切为师生服务,那么我们的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将会进入一个新的纪元,开创一个更加辉煌的时代!

       《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学习心得

       通过本次学习,本人深切体会到,依法治校,减少人治对学校工作的干预,按照法律的要求,制定学校的章程管理学校是多么重要。特别是听了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宵兵老师的“大学章程建设和推进高等院校依法治校”的专题讲座,是我受益匪浅,认识到大学章程是指大学最高权力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大学组织特性、遵守行政法规制定程序,制定出来的上承国家法律法规,下启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大学最高纲领。学校在日常管理和重大决策时都必须依据本校的章程进行,不能因为学校的领导人变动,不能因为学校主管部门的看法而随便改变学校的专业设置,系部机构设置的变动。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大学章程是“政校分开、管办分离、依法办学、社会参与”的现代大学制度的集中体现,也是高校依法治校的重要依据。大学章程涉及高等学校权力配置、发展目标、师生权利义务实现、社会资助与回馈等重大问题,堪称大学管理的基本法。制定大学章程,有利于大学多元权力主体在参与学校学术管理过程中实现机会平等、责任共担、权力共享。

       根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大学章程的核心就是要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并明确要求章程包含现代大学制度的内涵与要求,要将决策机制、治理结构、民主管理、学术体制、专业评价、社会合作等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所必备的制度要件与要求纳入其中。明确高校内部各种权力的运行规则,体现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突出对教师、学生权益、地位的确认与保护;并以章程明确界定政府与学校的关系,明确学校的办学方向与发展原则,尊重和维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大学章程是一个学校的“小宪法”,它承载着大学精神、昭示着大学使命,对于回归大学本位,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保障和推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无疑都具有重要意义。不仅如此,大学章程还是社会法律与大学制度的衔接者,是大学联系政府、社会的中介平台。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都不能与之相抵触,更不能超越其上。作为一名基层教学管理者,首先要树立“章程至上”的理念,不唯上,敢于与违反章程的行为作斗争,要清醒的认识到,只有依法治校,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才能保障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利,才能以法治的思维处理发生在身边的人和事,才能做到依法治校,才能为建设法治社会贡献一份微薄的力量。

       “依法治校”是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体现。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大学章程就是大学的最高行为规范,上至书记校长,下至普通教职员工都得遵守,一律要按章程办事。对于高校而言,依法治校的核心是尊重和捍卫大学章程的权威,树立尊重章程、依法依章办事的理念,实现管理活动、办学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想追求学校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就要建立起一套以大学章程为核心的完备的规章制度。学校要全面实行依法治校,就必须制定、完善并切实遵循学校的章程。

       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体系已经初具规模,已先后制定了《学位条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但是,各高校自身的规章制度建设尤其是高校章程的制定却普遍滞后,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难以和高校内部的规章制度实现无缝对接,这给了人治以可乘之机,让依法治校成为空洞的口号,缺少了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就给腐败以可乘之机,近几年查处的高校腐败案件,包括学术腐败就是一个个惨痛的例子,造成了国家和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使人民对我国的高等教育事业,对高等学校这个象牙塔产生了怀疑和动摇。当然,我们必须也看到,是否制定了“大学章程”,依法治校就可以实现了,答案是否定的,有了好的制度设计,重要的的是执行的人如何去实施,就是执行力的问题,必须要落实。落实高校章程,需要我们在思想上真正树立起依章治校的观念,需要上级行政部门的检查推动,更需要校内师生员工和社会的促进监督。完成章程的制定只是依法治校的第一步,大学章程实施的核心是法治思维的养成。大学章程只有得到认真遵循和真正落实,才不会流为一纸文件。因此,需要整个社会、政府和大学全体师生自身认真地对待大学章程,需要营造尊重章程的信念和意识,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大力宣传章程的理念、精神和价值,明确章程的“宪章”地位,以获得广泛的认同、接受、尊崇和信奉。同时,更根本的是养成法治理念和法律规则意识,做到心中有法、办合法事、合法办事、权之以法。具体到学校的事务处理上,重点要考虑是否坚持了几个判断标准:第一是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运用是否合法;第二是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律精神;第三是在行政和学术决策时是否体现了民主参与、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合法性审查;第四是能否真正做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在学校行政和学术权力执行的时候是否体现了法律平等的精神、是否体现了平等的规则。虽然我校是一个处于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地方高职院校,制定落实大学章程,以法律思维方式实施依法治校,用上述的几个判断标准处理学校的工作,我相信,必然会带来我校发展的新机遇,为贵阳市全面打造发展升级版,为新疆“守底线、走新路、奔小康”的战略提供新的动力,更能体现我校“立足地方,服务本地”的办学宗旨。

       《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学习心得

       通过学习学校章程、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伤害事故报告制度,提高了自己的思想认识,使我认识到加强对规章制度的学习是至关重要的、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的迫切性和重要性,增强了遵守规章制度的自觉性。认真学习和理解规章制度的内在本质和深刻内涵,对我们以后的工作、学习、生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俗话说:“不以规矩,难成方圆”。也明白了学校章程、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伤害事故报告制度的建立,真正目的在于为维护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在不断深入学习规章制度后,对我的内心触动很大,各项工作的制定是为了提高个人的执行力,让每个人有一个积极心态,树立起强烈的责任意识和进取精神,集体意识。个人力量再强大也是有限的,如果不能熟悉掌握规章制度,不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就可能犯错误。

       针对本人存在的一些问题,结合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我将采取以下改进措施:一是加强规章制度的学习,熟悉和掌握规章制度的要求,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分析能力。二是认真履行行政领导职责,严格恪守各项管理制度,将各项制度落实到工作中去。三是强化责任意识,要求自己爱集体,勤奋学习,深思慎行,体现于行动,伴随于身边,有一分热,发一分光,做一个合格的、光荣的人民教师。

       《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学习心得

       《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是学院办学的基本制度,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彰显了学院的办学理念和特色,明确了学院的发展目标和战略,对明晰学院与社会以及学院内部各种关系、明确学院的法律地位和办学自主权、规范学院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提高办学水平,有重要的引导、规范和保障作用。

       学院组织全院教职工对《章程》进行了认真学习,要正确认识《章程》的重要性,《章程》之于我校,如同《宪法》之于国家。《章程》是学校的根本大法,上承国家法律法规,下启学校规章制度,是我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大家必须要对《章程》有全面和准确的认识,确保《章程》的全面贯彻和落实。他说,我校制定了许多制度,核心是落实,希望大家严格守规矩、抓落实、向前看。只要我院全体教职员工尽心尽责,各项工作一定会越来越好。

       严肃、认真、到位,从法治的高度、理论的深度、国际的宽度、现实的纬度、规矩的尺度、改革的力度对《章程》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学习,作了精辟的阐述。学院葛亮书记对《章程》全方位的解读,使大家深刻体会和理解了制定《章程》的重要意义,理解了《章程》的精湛内涵。

       葛亮书记强调,《章程》是我们依法办事的主要遵循。《章程》的核准标志着我校在依法独立办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等方面又迈出了一大步,这也是新一轮高校改革的核心要求,更是我校政治生活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他要求大家以《章程》为引领,全面做好学校的各项工作,促进依法治校与学校的综合改革。一是加大宣传。将《章程》和制度深入人心,深入到广大教职工的行为中,深入到广大学生的思想中,成为教职工和学生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二是加强学习。学习和贯彻《章程》是每位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要通过不断学习,把《章程》和制度的精神实质学深学透,成为思维中的“下意识”、工作中的“座右铭”。三是强化落实。各级干部要带头贯彻落实,提高执行《章程》的自觉性,规范行为,增强活力,提高水平,确保学校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序推进。广大教职工要将学习宣传《章程》作为本人一项重要任务加以推进,要广泛进行学习讨论,使《章程》得到切实的贯彻落实,大力推进学校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不断实现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规范化,依法办学常态化。